工具论

工具论

(14)

再次,要考察对方是否把相关于两者的定义个别地提了出来。例如,把美好定义为悦目或悦耳的东西,或者把存在定义为能够被他物作用或者能够作用于他物的东西。因为如果是这样,同一事物就会既美好同时又不美好,既存在同样又不存在。因为如果悦耳的东西与美好相同,那么,不悦耳的东西就会与不美好相同。因为对于同一的事物来说,它们的那些对立面也是同一的,不美好是美好的对立面,不悦耳是悦耳的对立面。因此显然,不悦耳就是与不美好相同的。所以,如若某物悦目但不悦耳,那么,它就会既美好又不美好。以同样的方式,我们也能证明同一事物既存在又不存在。
再有,在所提出的定义中,作成种、属差和其他一切语词的论断,用以取代那些名称,并考察是否有什么不一致。
【8】 如若被定义者自身或它的种是关系词,就要考察对方在定义中是否没有表述出与自身或种的关系。例如,如果他把科学定义为确切不移的观念,或者把意愿定义为无苦痛的向往。因为一切关系词的本质都是与别物相关,既然每一个关系词的存在都是与某种关系的存在同一的。因此,他就应该把知识说成知识对象的观念,把意愿说成是对善的向往。如果他把文法定义为文字的科学,情形也一样;因为他在定义中应该提出或者与该词自身或者与该词的某个种相关的东西。或者,也要考察他是否没有提出与所论关系词相关的那个目的。目的乃是每一特殊物中最好的东西,或者是其他一切所为了的东西。而最好的东西或终极的东西就应该被陈述出来。例如,不应当把欲望说成为了快乐,而是为了愉悦;因为正是为了愉悦,我们才选择了快乐的事情。
也要考察对方是否把生成或活动当成与他所规定的语词相关。因为生成或活动都不是目的;因为和正在生成与正在活动相比,完成了的活动和已经生成了的东西更是目的。或许这种说法并不完全真实;因为与获得了的愉悦相比,绝大多数人更为喜欢那正在享受的快乐,所以,人们就更会把正在进行的活动而不是把业已完成的活动当成目的。
再次,在有些场合,要考察对方是否没有确定数量、性质、位置或其他方面的属差。例如,当他想评判一个人对名利的抱负到底是什么以及有多大的时候;因为人人都有对于名利的欲求,所以,只说欲求名利的人有抱负是不够的,还应加上上述的那些属差。同样,也应该说明贪爱钱财的人欲求的钱是多少,或者放纵声色的人欲求的是什么性质的快乐,因为并不是把醉心于任何快乐的人都称之为放纵声色,而是仅指沉醉于特定快乐的人。或者再有,当把黑夜定义为笼罩着大地的阴影,把地震定义为大地的运动,把云定义为空气的凝聚,或者把风定义为空气的运动时,就要增加上数量、性质以及驱动这些运动的原因。在诸如此类的其他场合中也是如此。因为把任何所要涉及的属差省略掉的作法都意味着没有说明它是什么。而人们往往总是针对不足之处发难;因为地震并不是任何种类、任何程度的大地运动的结果,同样,风也不是空气的任何种类、任何程度的运动。
此外,在涉及欲望以及类似的其他场合时,要考察是否没有增加表面的这类字眼。例如,在向往是对善的欲求,嗜好是对快乐的欲求的定义中,就没有表面的善或者表面的快乐的限制。因为具有这类欲求的人往往没有把握到善或快乐的本质,因此,他们所欲求的就不是真正的善或快乐,而仅仅是表面的东西。所以,人们在作规定时应加上这类限制。但是,设定理念存在的人如若要提出上述的限制,他就必定会引向理念。因为没有一种表面的东西能够是理念,相反,一般认为,只有在和理念的关系中才能表述一个理念。例如,嗜好自身是对于快乐自身的嗜好,向往自身是对于善自身的向往。因此,它们决不是对于表面的善或表面的快乐的向往或嗜好;因为要设想有表面的善自身或表面的快乐自身是荒谬的。
【9】 再次,如若定义相关于具有的状况,就要考察具有者,如若定义是关于具有者的,就要考察具有状况;对于诸如此类的其他情形也以同样方式考察。例如,如果快乐有利于什么,享受快乐的人就是得到了利益。一般说来,在这类定义中,以这种方式下定义的人会导出定义几种事物的结果。因为以这种方式定义知识的人也会去定义无知,同样,要定义有知识也会去定义没有知识,要定义知道什么也会去定义不知道什么。因为在这种场合,只要第一个变得清楚了,剩下的那些也会以某种方式清楚起来。在所有的这种场合,还要使用源于相反和相符的种种基本原则来考察是否有什么不一致。
再次,在涉及关系的场合,要考察属是否被规定为与种被规定与此相关的属相关。例如,如若观念与观念的对象相关,就要考察某个特殊的观念是否与某一特定的观念对象相关;如果多倍与多部分的东西相关,就要考察某个特殊的多倍是否与某个特殊的多部分的事物相关;因为如果不这样规定,显然就会犯错误。
要看语词的对立面是否是论断的对立面。例如,倍的论断的对立面是否是半的论断。因为如果倍是超过一个等量,那么,半就是被一个等量所超过。相反者方面的情形也如此。因为在相互连结的某一对相反者中,相反一方的论断也就表述了相反的另一方。例如,如果有益的是造成善的东西,有害的就是造成恶的东西或破坏善的东西;因为这些表述之一必然与那个原初语词相反。因此,假如这些表述没有一个和原初词相反,那么显然,后面提出的那些表述中就会没有一个是原初词的相反论断,如果是这样,原初的规定就不会是正确的。既然有些相反者是由于另一个相反者的缺乏而得到称谓的一一例如,一般认为不等是相等的缺乏(因为并非相等被说成是不等)一一那么显然,由于缺乏而得到称谓的那个相反者也必然要通过另一个相反者来定义,但是,另一个相反者的定义却不能通过由于缺乏而得到称谓的这个相反者来进行;因为如若这样,就会得出每一方都要通过另一方才能被认识的结论。因此,在对于相反者的讨论中,必须提防出现这一类的错误,例如,如若有人把相等定义为不相等的相反者;因为他是通过由于缺乏而得到称谓的语同来下定义的。此外,这样下定义的人也必然要使用他所要定义的那个词。如若用论断去取代那个词,这种情况就会明显可见;因为说不相等的缺乏没有什么区别。这样,相等就成了相等的缺乏的相反者,可见,他使用了所要定义的那个词。再有,虽然相反双方没有一方是由于缺乏而得到称谓的,但是,如若论断以这样的方式来规定,例如把善规定为恶的相反者,那么显然,恶也就是善的相反者(因为这类相反者的论断也是以同样方式规定的),这样,就会再一次得出他使用了所要定义的那个词的结论。因为善蕴含于恶的论断中。因此,如若善是恶的相反者,而恶与善的相反者没有区别,那么,善就会是善的相反者的相反者;可见,他显然是使用了所要定义的那个词。
再次,要考察对方在把语词规定为缺乏时,是否没有规定缺乏的是什么东西;例如,状况的、相反者的或诸如此类的东西的缺乏,并且也要考察对方是否没有添加上根本地自然生成中的东西或者原初地自然生成中的东西。例如,在把无知称为缺乏时,他是否没有说它是知识的缺乏,或者,他是否没有增加上自然生成中的东西,或者即使他加上了,但却没有把它规定为原初地自然生成中的东西,例如不是规定为推断能力中的东西而是规定为人或灵魂中的东西。因为如若他没有做上述的这些事情,他就犯了错误。如果他没有把盲说成是眼中视力的缺乏,情形也如此。因为想要正确规定本质的人必须既要说明是什么的缺乏又要说明被缺乏的是什么。
也要看在对方不把语词说成是缺乏时,他是否把它按照缺乏来规定了。例如在对无知作规定的场合,当有些人不是把无知的含义仅仅当成否定词来使用时,他们就可能会犯这种错误。因为这种无知不被当成不具有知识,更多地认为它有一种混乱的东西,由于这样,我们就不把无生命之物以及孩童称为无知。因此,无知就不能按照知识的缺乏来称谓。
【10】 再次,要考察论断中的那些相同词尾是否也适于表述该词的其他词尾。例如,如果有益的是能造成健康的,那么,有益地是否是以某种方式造成健康地,已受益的是否是已经造成了健康的。
也要考察所作出的定义是否适于理念。因为在有些场合并不如此,例如,柏拉图把有死的加在他对于动物的定义中。因为理念(例如人自身)不是有死的,所以,这个论断就不适于理念。此外,如若要加上行为或承受一类的语词,定义也绝对必然地要与理念发生冲突。因为按照主张理念存在的人们的说法,理念不能承受也不能运动。对于这些人,这类论证是很有用处的。
再有,要看对方是否按照同义语来规定了某个单一的共同论断。因为与名称同一的那个论断所使用的语词是同义的,所以,如果被规定的定义同等地适于一个多义词的一切含义,它也就不能适于这个名称之下的任何一层含义。狄奥尼素斯对生命的定义就是这样,既然他把它规定为由食物滋养的有机体的本性运动。因为和植物相比,这个定义并不更适于动物;而一般认为,生命一词不能只用以称谓某一类事物,而是动物有一种生命,植物又有另一种生命。当然,谨慎地把这种方式的定义规定为同义词,并把所有生命视为一类,这也是可能的;或者他看见了同义词并且想提出一种含义的定义,然而并没有看到,他已经提出了共同适用于两者的说明,而没有作出适宜于一种含义的论断。不论他采取这两种含义中的哪一种,都同样要犯错误。既然有时容易忽视同义词,那么,在提出问题时,就应该把它们当作多义词使用(因为一层含义的定义不会适于另一含义,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定义是不正确的;因为它本应适于多义词的一切含义),而当自己回答问题时,则应区别它们。既然当提出的论断不适于词的一切含义时有些回答者把多义词说成同义词,而如若这个论断适于它的两种含义,他们又把同义词说成多义词,那么,就必须根据这些获得先行论断,或者预先证明这个词到底应该是同义的还是多义的。因为在人们还没预见到结果时,是更会同意的。但是,如若在没有什么论证时某人就由于所提论断不适于特有含义而把一个多义词说成同义词,那就要考察这种含义的论断是否也适于其他的含义。因为如若适于,它就显然应该是一个也可用于其他含义的多义词。如若不适于,就会有多个其他含义的定义。因为有两种论断可用于适于它们的词,一种是先前提出的,另一种是后来提出的。再有,如若某人定义了某个多种含义的词,他提出的论断又不适于一切含义,而且,他又不说这是一个同义词,而说这个词之所以不适于一切含义乃是由于论断不适于它们,那么,就必须对这种人说,虽然人们有时使用与多含义相同的语词,但却应使用那些传统的和已经约定俗成的术语,而不要随意变更这类东西。
【11】 如若对方提出的是某种复合性语词的定义,就先减去这复合词某一部分的论断,然后考察定义中的所余部分是否是复合词所余部分的论断;倘若不是,整个定义也就显然不是揭示整个复合词的。例如,假如某人把有限的直线定义为其中心直接处于端点中的一个有限平面的限。如果有限的线的论断是一个有限平面的限,那么,其余的论断,即中心直接处于端点中就应是表述直的,但是,一条无限的线既无中心也无端点,直线也如此。可见,定义中所余的部分不是复合词中所余部分的论断。
再有,当被定义的是合成物时,就要考察提出的论断与被定义物是否具有相同数量的构成成分。当论断中的名词和动词在数量上与被定义物的构成部分相等时,就意味着论断具有相同数量的构成成分。因为在这样的场合,所有语词或某些语词自身必然出现变化,既然现在比过去并没有断言更多的语词。这样,下定义的人就应该提出一个论断来尽力取代所有的那些语词,如果不行,就取代其中的多数语词。因为在涉及单一语词时也是这样,如若某人要改变那个语词,就应该下一个定义,例如用外套来取代披风。
再有,如若替换后所形成的更不好理解,所犯错误就会更大。例如,用闪光的有死者来取代白色的人;因为它不是定义,而且,像这样说话也更不清楚。
要考察在语词的替换中,它们所表示的意义是否不再相同了。例如,如果把思辨的知识说成思辨的观念。因为观念与知识不相同。但是,如若整个短语仍然相同,它们也本应相同;虽然思辨的在这两个短语中是共同的。但其余的部分则不同了。
此外,也要考察在替换一个语词时,替换的是否不是属差而是种,就像上述的那样。因为思辨比知识更不容易理解;因为知识是种,而思辨的却是属差,种乃是一切语词中最容易理解的;所以,被替换的不应是种而应是属差,既然属差更不容易理解,或许这种指责是荒唐的,因为没有什么妨碍要用最容易理解的语词来表述属差而不表述种;如果这样,那么显然,在表述的语词中要被替换的应是种而不应是属差。但是,如果不是用语词,而是用论断来替换语词,那么显然,提出的更应是属差的定义而不是种的定义,既然提出定义是为了有助于理解;因为属差比种更不容易理解。
如果对方提出的是属差的定义,就要考察这个被提出的定义对于其他东西是否是共同的。例如,当有人把奇数说成是有中介的数时,就要进一步表明如何有中介。因为数在两个论断中都是共同的,但奇数却被新的论断取代替,一条线和一个体也有中介,但它们却不是奇,因此,有中介不应该是奇的定义。如果有中介是在多种含义上被述说,就应定义中介的这层含义是什么。因此,它或者受责难,或者被证明为没有作出定义。
【12】再次,要考察对方提出论断的那个语词是否存在,而论断使用的语词是否不存在。例如,如果把白色定义为与火混合着的颜色。因为非物体的东西是不能与物体混合的,所以,颜色和与火混合着的都不能存在;但白色是存在的。
再有,在涉及关系词时,那些没有区分出与主体相关的是什么,但却在述说时把它包含在多个事物之中的人或者整个地或者部分地犯了错误。例如,如果某人把医学说成一门存在的科学。因为如果医学不是一门存在的科学,他显然是整个地犯了错误,如果它是某一存在物的科学但却不是另一存在物的科学,他就是部分地犯了错误。因为它应该是一切存在物的科学,如果它被断言为是本性的而不是偶性的存在科学的话,正如其他一切关系词所有的那样,因为所有知识的对象都被说成与知识相关。其他关系词也如此,既然它们全都能够换位。此外,如若提出说明的人不是在本性上而是在偶性上说它是,他就做出了正确的说明,因为每一关系词都被说成不是与单一而是与众多事物相关。没有什么妨碍同一事物既是存在的,又是白色的和善的,因此,如若他的说明与这之中的任何一个相关,他就可能提出了一个正确的说明,既然从偶性上作出说明的人是正确的说明。此外,这种论断不可能是被说明者的特性;因为不仅医学,而且许多其他科学都被说成与存在的东西相关,所以,它们每一门都是存在的科学。因此显然,这样的定义不是任何一门科学的定义;既然定义应该是特定的而不是共同的。
再次,被定义的不是事物,而是具有良好或完善状况的东西。讲演家和盗贼的定义就是这种类型,如若某人把讲演家定义为能洞察每一场合中可以巧辩的论题并能绕开不是这种论题的人,把盗贼定义为暗中拿走东西的人。因为显然,如若他们各自都能如此行为,一个就会是优秀的讲演家,另一个则会是高明的盗贼。因为并不是暗中拿走了东西的人,而是想暗中拿走东西的人才是一个盗贼。
再次,要考察对方提出的能产生、或者做成、或者能以其他方式作用于他物的东西是为了自身而值得选择呢,还是为了他物而值得选择。例如,把公正说成保持法律的手段,或者把智慧说成产生幸福的原因;因为这种产生者或保持者为了他物而值得选择的东西。或许,也没什么妨碍为了自身在而值得选择的东西,也是为了他物而值得选择的。但是,这样来定义为了自身而值得选择的东西的人也同样犯了错误;因为每一事物中最好的东西都是其实体之中的东西,而为了自身而值得选择的东西要比为了他物而值得选择的东西更好,所以,定义更应该表明它。
【13】要考察某人是否把某词的定义规定为甲和乙,或源于甲和乙,或甲和乙。如果他把某词定义为甲和乙,就会导致某词既属于两者又不属于任何一者的结论,例如,如果他把公正定义为节制和勇气。因为假如有两个人,各自具有公正的一种含义,那么,两种含义放在一起就是公正,但单独看都不是,既然两个人在一起他们就具有了公正,而分开来谁也不具有。如果上述例子还不是十分荒唐的话,那是因为这类情形也确实出现在其他某些例证中(因为没有什么妨碍两个人的钱放在一起有一个“米纳”,但分开来各自都不具有这个数),但是无论如何,要说他们有着相反的性质却似乎是完全荒谬的。这种情形也会出现:如若他们中的一个具有节制和怯懦,另一个具有勇气和放纵,那么,把二者放在一起,他们就会具有公正和不公正;因为假如公正是节制和勇气,不公正是怯懦和放纵。一般地说,所有能用以证明各部分与整个不同一的论证都有助于对上述例子作出反驳;因为以这种方式作定义的人显然是断言了部分与整体同一。在这些部分的合并极明显的情况下这些论证是特别合适的,就像房屋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东西;因为显然,各部分的存在并不妨碍整体不存在,因此,各部分与整体不同一。
如果他不把被定义的东西说成甲和乙,而说成源于甲和乙,首先就应考察从他所断言的东西中是否不能自然地产生出单一的东西。因为有些东西是如此紧密地相互关联,以至于没有什么能从它们之中产生,例如线与数。此外,也要考察被定义者是否自然地产生于最初的某个单一事物中,而那些他断言产生了被定义者的东西是否不是产生于某个最初的单一事物中,而是不同的东西产生于不同的事物中。如果是这样,那个被定义者就不可能是从这些东西中产生的。因为整体必然存在于各部分所存在的那些事物中,因此,整体不可能存在于某个最初的单一物中,而是存在于众多物中。但是,如果各部分和整体都是存在于某个最初的单一物中,就要考察它们是否不是存在于同一事物中,而是整体存在于一个事物中,部分则存在于另一事物中。再有,要考察整体被毁灭时,各部分是否也被毁灭了。因为应该推出这样的转换顺序:当部分毁灭时,整体也会毁灭;但当整体毁灭时,部分不必然毁灭。或者也要考察:整体是善的或者是恶的,各部分是否不是这样;或者倒过来,各部分是善的或者恶的,整体是否不是这样。因为善或恶的某物不能从不是善或恶的东西中产生,不是善或恶的事物也不能从是善或恶的东西中产生。或者也要考察,虽然和另一物的恶相比,某一物更善,但从它们二者中产生出来的东西是否不具有比恶更多的善,例如,如果把无耻定义为产生于勇敢和错误的看法就是如此。因为和错误看法的恶相比,勇敢具有更多的善;那么,从它们中产生的行为照说也应有着更好的结果,或者是完全的善,或者是比恶有着更多的善。或许,如若每一方不是本性为善或者恶,这个结论就不是必然的;因为许多行为者本性上并不是善,而是被混合在一起时才是善的。或者反过来说,每个单独的事物是善的,但是,当被混合在一起时就是恶的,或者既不善也不恶。现在所说的这种情况在引起健康与疾病的那些东西方面最容易看到。因为有些药物就有这种性质,单独使用是好的,但如若将二者混合,就是坏的。
再次,要考察一个由更好和更坏的东西构成的整体是否不比更好的更坏,或者比更坏的更好。或许这不是必然的,除非它所由构成的那些部分自身本性是善的;但却没有什么妨碍整体不成为善,就像刚才所说的那些情形一样。
再有,要考察整体是否与某个部分同义。因为它是不应该如此的,就像音节方面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形一样,因为音节不与构成它的任何一个字母同义。
再有,要考察对方是否没有说明构成的方式。只说由什么构成对于理解是不充分的;因为每一个构成物的本质并不在于它由什么构成,而是为什么以这种方式构成,正如一所房屋的情形一样,因为不论什么材料随便堆放在一起并不构成一所新房屋。
如果对方把某物的定义规定为甲和乙,那么,首先要说的就是:甲加乙与甲和乙或源于甲和乙是相同的。因为说蜂蜜加水的人的意思就或者是说蜂蜜和水,或者是说源于蜂蜜和水的某物,所以,如若他承认甲和乙与上述两种说法中的某一种相同,那么,对它就适于使用与对前面每种说法使用过的论证。此外,要区分所谓甲加乙的不同含义,考察甲加乙是否在任何含义上都不可能成立。例如,甲加乙也许或者指在同一个作为容器似的某物中,就像公正和勇敢在灵魂中一样,或者指在同一个地方或同一个时间之中;如果所说的这些含义没有一种适于,那么显然,提出的那个定义就不可能适于任何事物,既然甲加乙不能是其中的任何一种含义。但是,如果所区分的那些含义中有适于各自在相同时间内存在的,就要考察每一方是否可能不在相同的关系中被述说。例如,如果勇敢被定义为大胆加正确的看法。因为一个人可能有着劫掠的大胆,并对健康有着正确的看法,但是,这个在同一时间中具有着甲加乙的人就远不是勇敢的。此外,即使两者均在同一关系中被述说,例如都相关于医学(因为没有什么妨碍一个人对于医学问题既大胆又有正确的看法),但是,具有甲加乙的人也并不一定就是勇敢的。因为每一个都既不应与所说的不同对象相关,也不应与巧合的相同对象相关,而是与勇敢的目的相关,例如与战争的危险或某种更具有勇敢目的的东西相关。
有些以这种方式提出的定义则完全不归属于上述的区分。例如,如果把愤怒定义为痛苦加掉以轻心的观念。因为这个定义是想表明痛苦的出现是由于这一类的观念所引起;但是,在所说明了的任何一种含义中,甲由乙所引起与甲加乙都不相同。
【14】再有,如果对方把整体说成是某些东西的构成物,例如说动物是灵魂和肉体构成物,那么,首先就要考察是否没有指出构成的性质是什么。例如,如果把肉或骨头定义为火、土和气的复合。因为只说出构成物是不够的,还要进一步表明构成物的性质是什么;因为肉并不是由这些元素随便结合而产生的,而是肉有肉的构成方式,骨头有骨头的构成方式。而且,上述的那些东西可能没有一种与构成物完全相同;因为一切构成物都有一个与之相反的分离物,而上述的肉和骨头都没有。此外,如果每个复合物都同样可能是或者不是一个构成的构成物,如果每个构成的动物不是一个构成物,那么,其他任何构成物也就没有一个应该是构成物。
再有,如果相反的双方同样自然地存在于某一事物中,而定义则是根据一方作出的,那么显然,实际上就没有下定义,如若不然,就会得出同一事物有多个定义的结论。因为双方都同样是自然地出现于同一事物中,那么,根据相反的一方下定义的人比根据相反的另一方下定义的人又更多地说了些什么呢?如果把灵魂的定义说成是能接受知识的实体,就属于这种情况;因为它也同样能接受无知。
再有,如若不能由于不知晓整体而责备作为整体的定义,但可以责备它的某个部分,如若知晓这个部分,而它又显然没有被正确提出的话。因为如若部分被推翻,整个定义也就被推翻了。当定义含糊时,就应修正和重新构造它们,以使某部分清晰并予以指责,然后再以这种方式进行考察。因为对于回答者来说,他必然要以接受提问者提出的解释,要么自己弄清楚由论断表达的那隐藏的东西是什么。此外,就像在公众集会中提出一部新法律所惯常做的那样,如若这部新提出的法律更好,就废除过去的旧法律,下定义的情形也是这样,人们自己应该提出另一个定义来。因为如果它明显地是一个更好的定义,并更清楚地表明了被定义的东西,显然,那个业已确立的定义就应被推翻,既然同一事物不应该有多个定义。
在论及一切定义时,最为基本的是要事先在自己头脑里对定义的东西形成一个好的假定,或者接受一个已经得到很好表述的定义,因为这必然推出(就像一个固定的模式)人们能够事先看出定义所欠缺的东西以及任何多余的添加成分,就能更好地提供指责之点。那么,关于定义,就说这样一些吧。
(徐开来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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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篇第七卷
【1】 按照“相同”一词最严格的字面含义(我们已经说过,相同最严格的含义是指数目上的单一)来考察事物相同或是相异,应该从它们的词尾变化、对等词以及对立面出发。因为如果公正与勇敢相同,那么,公正者与勇敢者、公正地与勇敢地也相同。对立面的情形亦如此;因为如果甲与乙相同,那么,按照任何断言过的对立面来说,它们各自的对立面也是相同的。因为既然它们相同,把一方或者另一方相互对立就没有什么意义。再有,要从它们的生成者与毁灭者、生成与毁灭,以及一般地说,从与它们每一方具有同样关系的东西出发进行考察。因为在它们完全相同时,它们的生成与毁灭的生成者与毁灭者也相同。
也要考察当二者中的一方在最高级的意义上被述说时,与之相同的另一方是否也在相同的方面在最高级意义上被述说。例如,色诺克拉底就提出幸福的生活和美好的生活相同,既然在一切生活中,美好的生活和幸福的生活最值得选择,因为最值得选择的和最大的东西只能是一种。诸如此类的其他情形也如此。被说成最大的或最值得选择的各自都应该在数目上是一,如若不然,就不可能表明它们是相同的。因为不能必然地这样推论:如果柏洛波勒斯人和拉克代谟利亚人是最勇敢的希腊人,柏洛波勒斯人就是与拉克代谟利亚人相同的,既然不论柏洛波勒斯人还是拉克代谟利亚人在数目上都不是一。但是,一方却必然被另一方包含,就像拉克代谟利亚人被柏洛波勒斯人包含一样。如若不然,即如果一些不被另一些所包含,就会推出每一方比另一方更好的结论。因为假如一些不被另一些所包含,就必然会得出柏洛波勒斯人比拉克代谟利亚人更好的结论来。因为他们全都比另外的那些人更好。同样,拉克代谟利亚人也会必定比柏洛波勒斯人更好;既然他们全都比另外的那些人更好。这样,就会变成另一方都比另一方更好。因此显然,如若还想表明二者相同,被称之为最好的和最大的东西就应当在数目上为一。色诺克拉底却没有表明这一点。因为不论是幸福的生活还是美好的生活在数目上都不是一,因此,虽然二者都值得选择,但它们并不必然相同,而是一个被另一个所包含。
再有,要考察当相同双方的某一方与第三者相同时,另一方是否也相同。因为如果它们二者不与同一个事物相同,它们自己显然也就不彼此相同。
再有,要从它们的那些偶性以及从它们作为偶性所属的那些事物出发来考察。因为一物的任何偶性必定也是另一物的偶性,而且,如若它们中的一个是某物的偶性,另一个也必定是某物的偶性。如果在这些方面有某种不一致,它们显然就不是相同的。
也要看它们二者是否不在一个种类中被陈述,而是一个表示性质,另一个表示数量或关系。再有,每一个的种是否不相同,而是一个为善另一个为恶,或者一个是德性,另一个是知识。或者,尽管它们的种相同,但表述它们各自的属差是否不相同,而是一个的属差是理论的知识,另一个的属差是实践的知识。其他情形也同样。
再有,从更大的程度出发来考察,看是否一个容纳了更大的程度,另一个则没有,或者,虽然二者都容纳了更大的程度,但是否不是同时的。例如,一个更钟情于爱的人对于性交就没有更大的欲望,因此,爱与性交欲望就不是相同的。
再有,要从增加的结果出发来考察,看被增加到同一事物上去的每一个成分是否没有使整体同一,或者要看,从每一方中抽去相同的成分后剩下的东西是否不相同。例如,如果某人说过一半的一倍和一半的倍数是相同的。因为当把一半的从每一方中抽去后,所剩下的部分本应表现出相同性,但实际上却没有;因为倍与倍数不表示相同的东西。
不仅要考察某个不可能的结论是否由两者相同的断论中推出,而且也要考察它是否从一个假定中产生,就像虚空和充满空气被说成相同一样。因为很显然,如若空气被排除,虚空就不是更小而是更大了,因为它不再充满空气。可见,通过某个错误或者真实的假定(因为这并无区别),两个说法中的一个被推翻了,一个却没有;因此,它们不相同。
一般地说,要从每个语词所陈述的事物以及它们被陈述的事物出发来考察,看是否有什么不一致,因为陈述甲的东西也应陈述乙,并且,甲所陈述的东西乙也应陈述。
再有,既然相同有多层含义,就要考察相同的东西是否在不同的意义上也相同。因为属上或者种上相同的事物并非必然相同,或者不可能是数目上的相同,所以,我们要考察它们在这种含义上是或不是相同的。
再有,要考察如若没有乙,甲是否能存在。因为倘若不能存在,它们就会相同。
【2】 上述这些就是有关相同的不同考察方式。由此可见,所有关于相同的驳论方式都有助于定义,就像已经指出过的那样。因为如果语词与它的论断表明的不是同一个事物,那么显然,这个提出的论断就不会是定义。但是,关于相同的立论方式却没有一种有助于定义。因为对于立论,证明了论断的内容与语词相同,并不能充分说明它就是一个定义。因为定义还应具有一切其他已被设定过的东西。
【3】 上述这些,就是企图推翻一个定义所要采纳的方法。但是,如果要想构造一个定义,首先必须认识到,在论辩者中,没有一个或很少有人推演出一个定义,而是所有人都把这类假定作为起点,例如那些论及几何、算术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学科的人。其次,也应看到,要严格地指出定义是什么以及应当如何下定义乃属于另外的探究任务,现在能够做的只是有关当下的考察所必需的事情,因此,只须说明能够做成事物的定义及其本质的推论。因为如果定义是揭示事物本质的论断,而定义中的谓项又应该是唯一在本质范畴中陈述事物的谓项(种和属差都是在本质范畴中陈述事物的),那么,显然,如若某人假定甲和乙是唯一在本质范畴中陈述事物的谓项,包含着甲和乙的那个论断就必然会是定义。因为不可能再有其他东西是定义了,既然已无其他东西能够在本质范畴中陈述事物。
由此显见,通过推理是能够做成定义的。关于应从什么出发来构造定义的问题,虽然在另一个地方已经更为明确地论述过了,但是,对于当下的探究,同样的方式也是有用的。因为必须考察那些相反的方面以及其他的对立面,而且要从整体及其构成部分方面来考察论断。因为如果对立的论断是对立语词的定义,那么,给出的这个论断也就必然是当下所说语词的定义。但是,既然相反者可能有多种联结,就应从中选况其相反者的定义最为明显的那种。那么,从整体上考察论断就按上述的方式进行,从构成部分来考察则按下列方式进行。首先,看提出的那个种设定得是否正确。因为如果它的相反者是在相反的种中,而当下设定的词不是在同一种中,那么显然,它就会在相反的种中,既然相反的双方必然或者在同一种中或者在相反的种。再有,相反的属差被认为是陈述相反者的,就像白的与黑的一样;因为前者能分开视力,后者能凝聚视力。因此,如若相反的属差陈述的是相反语词,提出的这个属差就会是陈述当下所说的这个词。既然种与属差都设定得正确,那么显然,提出的那个论断就会是定义。或许,相反的那些属差并不是必然地陈述了那些相反者,除非那些相反者是在同一个种中。但是,当种是相反的时,就不会妨碍相同的属差陈述二者,例如陈述公正与不公正。因为一个是灵魂的德性,另一个是灵魂的丑恶,所以,灵魂的就作为属差被用于两者之中,既然也有肉体的德性和丑恶。但是,这只有在相反者的属差相反或者相同的场合才是真实的。所以,如若相反的属差陈述的是相反者而不是这一方,那么显然,所说的这个属差就会陈述这一方。一般说来,既然定义由种和属差构成,那么,假若相反者的定义是清楚的,当下讨论的这个定义也就会是清楚的。因为,既然相反者或者在同一个种中或者在相反的种中,并且,陈述相反者的属差也同样或者相反或者相同,那么显然:或者同一个种就会陈述相反者的那个当下所讨论的东西,属差则或者全都相反,或者一些相反,另一些相同;或者反过来,属差相同,种则相反;或者种和属差二者全都相反。因为不可能二者都相同;如若不然,相反者的定义就会相同了。
再有,从词尾变形和对等词出发来考察。因为在这种场合,种必定跟随种,定义必定跟随定义。例如,如果忘却是知识的丧失,会忘记就是会丧失知识,忘记了就是丧失了知识。因此,只要同意这些说法中的任何一种,就必然会同意其余说法。同样,如果毁灭是本质的分离,被毁灭就是本质被分离,毁灭地就是本质被分离地;并且,如果能毁灭的是本质的能分离,毁灭就是本质的分离。其他例证也同样。所以,只要承认了这些说法中的某一种,就会同意其余的所有说法。
也要从彼此具有同样关系的情形出发来考察。因为如果健康的东西造成健康,精力充沛的东西就是造成精力充沛,有益的东西就是造成善。因为上述的每种情形都同样地和它具有的特定目的相关,所以,如果其中某一个的定义能够造成它的目的,其余的每一种情形的定义也会如此。
再有,从更大的和同等的程度出发,通过将两者与另外两者加以比较,以各种可能的方式来立论。例如,如果甲定义丙比乙定义丙更好,而较为不好的乙是定义,那么,更好的甲也就会是定义。并且,如果甲是丙的定义与乙是丁的定义同样好,那么,如果甲是丙的定义,剩下的乙也就是剩下的丁的定义。但是,当一个定义与两个事物相比较,或者两个定义与一个事物相比较时,这种从更大的程度出发的考察就没有用。因为两个事物不能是一个定义,同一事物也不能是两个定义。
【4】刚才所述的这些以及那些从对等关系和词尾变形出发的考察是最为恰当的方式。因此,尤其应该把握它们并适当地使用它们。因为在许多场合,它们最为有用。至于其他的方式,要使用最有普遍性的那些,因为它们是所剩诸种方式中最为现实的。例如,对个别情形的关注以及对属的考察就是要看它的论断是否合适,既然属与它所属的个别事物是同名的。这种方式对于反驳那些主张理念存在的人也有用处,就像前面所说过的。此外,要看是否比喻地称谓语词,或者把它自身当作另别的东西来陈述。并且,也要使用某种其他的方式,如果它是普遍的和现实的。
【5】从后面将要说到的情况会明白,构造一个定义比起推翻一个定义要困难得多,因为自己要识别出并且要防范被人诘问的那些前提是不容易的。例如,种和属差都存在于被给予的论断中,而种和属差又都是在本质范畴中被陈述的。但是,如果没有这些前提,就不能做成定义的推理,因为,如果其他的东西也在本质范畴中陈述某物,那么,该物的定义到底是所说的这个论断还是另一个论断就不会清楚,既然定义乃是表明一物本质的论断。从下面所述看很明显,因为完成一件事情要比完成许多事情更加容易。所以,对于驳论来说,论证驳倒了一点也就足够了(因为只要驳倒了任何一点,我们也就会推翻那个定义),但是,对于立论,必然要把定义中的一切都弄齐备才行。此外,对于立论而言,要有普遍适用性的推理。因为定义应当陈述那个语词所表示的一切,除此以外,定义也应该能够换位,如若被设定的定义确实揭示了该物特性的话。但是,对于驳论来说,并不必然要表明普遍性。因为只要证明那个论断不适于该语词所指称对象中的某一东西也就足够了。而且,如若发誓要一般地驳倒定义,也不必要将它换位以便驳斥。因为对于一般的驳论来说,只要证明了那个论断没有表述出该语词所陈述对象之中的某一个东西就足够了。但是,反过来却不能必然地表明该语词是否陈述了被那论断所表述的东西。此外,如果它属于语词所指代的一切事物,而不是属于语词独有,定义也会被推翻。
在特性和种方面也有同样情形,因为在这两方面,驳论比立论更容易。依据前面所说,特性方面的道理是清楚的。因为特性常常是在复杂表述中被提出来的,因此,只要驳倒了其中的一个成分,就可以驳倒它;但是,对于立论,则必须推导出一切成分。并且,被说成是关于定义的,几乎其他一切也能合适地被说成是关于特性的。因为意欲立论的人应当表明特性属于语词指称的一切东西,而对于驳论,只须表明特性不属于其中某一个也就足够了。如果特性属于一切东西,而不独属于语词,这样也会驳倒它,就像定义方面已经说过的情形一样。关于种,意欲立论必然只有一种方式,即表明它属于一切事物;对于驳论,则有两种方式。因为如若表明它不属于任何东西,或者,如若表明它不属于某一特定东西,原先所假定的种就会被推翻。此外,对于立论,只表明它属于是不够的,而是要表明它作为种而属于;但是,对于驳论,表明了它不属于某一特定事物或者不属于所有事物也就行了。就如在其他一切情形中破坏比制作更容易一样,在这些方面也似乎如此,驳论比立论更容易。
在偶性方面,反驳普遍的东西也比构造普遍的东西更容易。因为对于立论,必须表明它属于一切,而对于驳论,只须表明它不属于某一个也就够了。但是反过来,在特殊方面,立论却比驳论更容易。因为对于立论,表明它属于某一个东西也就够了,但对于驳论,则要表明它不属于任何东西。
很明显,一切之中最容易的事情是反驳定义。因为在定义中有多个称谓,所以也就提供了多种反驳的机会,从这种机会出发,就能做出更快的推理。因为在众多称谓中比在少许称谓中更容易出现错误。此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面对定义发起攻击。因为如若论断不是特有的,如若被提出来的东西不是种,如若论断中有某个成分不属于主体,那么,定义就会被推翻。但是,却不可能依据定义中的那些成分以及其他一切来对另外那些因素发起进攻;因为只有与偶性相关的那些东西对所说的一切才是共同的。因为所说的每一个方面都必定属于,但是,如果种不是作为特性而属于,种就不会被推翻。同样,特性并不必然作为种,偶性也不作为种或者特性,而仅仅是属于。因此,除了定义外,不能依据一些来攻击另外一些。那么很显然,一切之中最容易的事情是反驳定义,但最困难的事情则是构造定义。因为构造定义必定推演出一切要素(因为所述的东西属于,被提出的东西是种,而且论断要确当)。除此之外,论断还要揭示事物的本质,并且这还必须做得正确。
在定义以外的其他要素中,特性是最容易的。因为由于它常常由若干成分构成,所以,更容易反驳;但是最难于构造。因为必须把众多成分集中在一起,而且除此以外,它仅仅属于主体并能反过来被主体陈述。
偶性是一切之中最容易构造的。因为在其他几个方面,不仅要表明属于,而且还要表明怎样属于,但在偶性方面,只须表明属于就够了。但是,反驳偶性又是最为困难的,因为在它之中提供的反驳机会最少。因为在偶性中,并没附加如何属于元素的说明,所以,在其他的那些方面可以有两种反驳方式,即证明它不属于或者不如此属于,但是在偶性方面,除了证明它不属于外就无法反驳了。
成为我们攻击每个问题有效手段的这些方式,差不多已经适当地列举了。
(徐开来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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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篇第八卷
【1】接下来应该叙述排列方面的问题以及如何提问的问题。意欲提问的人首先应当找到攻击由以下手的地方,其次,提出问题并自身予以逐个地排列,剩下来的第三点就是对另外的人述说它们。到找出攻击之处为止,哲学家和辩证论者的考察是相同的,但是,后面的排列和提问则是辩证论者的特性;因为这类问题全都相关于另外的一方。对于哲学家和个别领域的探索者来说,虽然推理由以进行的前提是真实的和熟知的,由于它们离起点太近,以致于能预见结果,所以往往为回答者所拒绝,对此哲学家并不在意。哲学家所热望的也可能正是他的那些自明的公理最为熟知并且最贴近起点;因为从这样的公理出发,知识的推理才能构成。
应从何处入手进行攻击的问题前面已经说过了。现在,要在区分了除必然前提之外的那些人们必须获得的前提以后,来讨论排列和提问方面的问题。所谓必然的前提,是指通过它们推理才得以进行的前提。除此之外,必须获得的那些前提有四种:或者是有助于通过归纳来确定普遍的命题;或者是能加重论断的份量;或者是能掩盖结论;或者是能使论证更清楚,除这些以外,不需要获得其他前提,而是要通过它们来扩充和提出问题。那些掩盖结论的前提有助于争辩;但是,既然这类行为全都针对另一方,所以,也就必然要使用它们。
不应直接从推理要经由的那些必然前提的原初形式出发,而要尽可能地远离它们。例如,如若想设定相反的知识相同,就不要说明相反者,而要说明对立者。因为只要确立了对立者的知识相同,就会演绎出相反的知识相同,既然相反者是对立者。如若对方不予承认,就要通过归纳,即提出相反者的特殊事例来说明。因为要或者通过推理,或者通过归纳,或者既通过归纳又通过推理来确保必然的前提,虽然也能从它们那非常清楚的原初形式出发。因为从远距离以及从归纳中得到的结论更不明显,而且同时,如若不能按那种方式设定所需前提,从它们的原初形式出发也是有用的。除这些以外的其他已经说过的前提也要为了这些而被确立,而且要这样来运用它们每一个:通过从特殊到普遍,从知晓到不知晓的归纳。就一般人或者多数人而言,对于感觉的东西更为知晓。当要掩盖结论时,就要通过原初命题的推理由以生成的前提进行预先推论,而且,这种前提应该尽可能多些。如若某人想不仅推演出必然的前提,而且推演出有助于它们的某些其他东西,就应当这样做。此外,不要说出结论,而要在后面的步骤中推演出它们。因为这样,就会使回答者尽可能地远离原初命题。一般说来,想通过掩盖结论来寻求的人,就该像这样提问,所以,当整个论断已经成为被问的问题时,而且,当他已经说出了结论时,也仍然要探求为何如此的原因,这是通过上述方式所能获得的最好结果。因为如若只说出最后的结论,就不会明白它是怎样得来的,因为回答者不能预见到它是依据什么得来的,也不能详细区分出先前的那些推理。如果我们不确立这样一些前提,而是靠推理出现的那些东西,就最不可能把结论的推理详细描述出来。
不确立推理由以进行的那些公理,而是把导致不同结论的前提加以彼此交换,这种方式也有用处。因为如果设定那些彼此密切相关的前提,就会清楚地预见到依据它们而推出的结论。
只要可能,也应通过不与语词自身而与对等词相关的定义来确立普遍性前提。因为当确立一个对等词方面的定义,而又不是作为普遍性命题承认时,人们就会使自己判断错误。例如,如若把发怒的人当成是由于受到当面的蔑视而具有报复欲望的人,并且把发怒确定为由于受到当面的蔑视而产生的报复欲望,就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很明显,如若这个论断被确立,我们就会认可一个所需的普遍命题。对于那些在语词自身方面提出命题的人,则会常常出现回答者由于特别反对使用这类语词而拒绝认可的情形。例如,发怒的人并不是想报复;因为我们虽然对父母发怒,但并不是想报复。当然,这种反对也可能不真实,因为有些人仅仅由于痛苦和感到悔恨就做出相应的报复。然而,这就产生了某种印象:否定那个命题似乎并非不合道理。但在发怒的定义方面,却不容易同样地发现反对。
再次,在说明自己的命题时,要做得仿佛不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其他命题。因为人们密切关注的是对于论题有用的东西。总而言之,不论提问者想确立的是那个命题还是它的对立者,都要尽可能做得含糊些,因为如果对论证有用的东西是含糊的,人们就会说出他们自己所思考的东西。
再有,通过相同性的类比来提问。因为这是一种巧辩方法,而且,普遍的命题更不会引起注意。例如,既然知识和相反者的无知相同,相反者的感觉也就相同;或者倒过来,既然相反者的感觉相同,相反者的知识也就相同。这个方法相似于归纳,但并不相同。因为归纳是从特殊的东西确立普遍命题,而在相同性的类比方面,确立的却是一切相同性所归属的普遍性。
有时,也应该对自己提出反驳。因为对于那些人进行似乎公正的攻击时,回答者们是不会有怀疑的。加上“诸如此类的看法乃惯常所有”也有用。因为如果提不出反驳,人们就怯于改动习惯的看法。同时,在他们自己运用这类看法时,他们也想小心翼翼地作些改动。此外,不要热情冲动,即使这样做完全有益,因为人们更容易与热情冲动对立。而且,要用比较说明提出命题。因为人们更喜欢接受不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他物而设定的那种命题。此外,不要提出实际上你需要确立的命题,而要提出必然从它得出的那个东西。因为由于从它所推出的那个结论与它没有同样的明显性,人们就更容易认可;实际上,当这个被确立时,那一个也就被确立了。要把最想确立的东西放在最后的问题上,因为由于多数提问者都把最为珍视之点放在开头来说,人们也就最爱否定这些首当其冲的东西。但是,对于有些人,则要首先提出这类命题。因为那些急躁者最爱认可的是开头的东西,除非后面跟随的结论十分清楚,而且,他们在最后还会烦躁起来。那些在回答问题中自认为尖刻狡诈的人也有同样的情形。因为当他们承认了许多东西后,最后就玩起花招,说结论不是从确立了的前提中推出来的;但当他们实际上已经认可时,还坚信自己的惯常做法,而且以为还没有败下阵来。此外,也可以拖长论证并且把一些无益的东西放到论证中去,就像那些错画几何图形的人所做的那样。因为只要充塞了众多的东西,错误存在于何处就不明显了。因此,提问者们有时就悄俏把一些本身不可能被认可的东西提出来塞入其中。
为达到掩盖结论,就要使用上述的那些方法;而为了达到修饰,则要使用归纳以及区分那些极为相似的东西。什么是归纳已很明显。所谓区分就是,例如,一门科学或者由于更精确,或者由于有更好的对象而比另一门科学更好;而且,有些科学是理论的,有些是实践的,有些是创制的。因为这每一种区分都有助于修饰论证,虽然不能必然地告诉结论。
为达到清楚,要引用例证和说明。例证要从我们所熟知的东西中得来,例如是荷马的而不是荷依利洛斯的;因为这样,命题就会更为清楚。
【2】 在论辩中,推理更多地要用来对付论辩家而不是对付众人,但是,归纳则应更多地用来对付众人;这个问题前面已经说过了。在运用归纳时,有时能够提出普遍的问题,有时却不容易,因为没有一个适于一切相同情况的共同语词。然而,当需要确立普遍命题时,人们却说所有这类情形都是如此。但是,要分辨出哪些是这类被设定的东西,哪些又不是,却是最为困难的事情。正是如此,人们经常在论断中把它们相互弄错,有些人把不相同的断言为相同,另一些人则辩驳说把相同的当成了不相同的。所以,自己必须力图造出一个适于所有这类东西的语词,这样,回答者就不会辩驳说把设定的东西作为不相同,提问者也不会错误地把不同的当作相同来述说,既然许多不同的谓项似乎是当成相同的来言说。
当对众多特殊的东西进行归纳,而对方又不承认这普遍命题时,要求他提出反对意见就是公正的。但是,如果自己没有说明什么东西如此,要求对方提出什么东西不如此就不公正了;因为应该先进行归纳,然后要求反驳。也可以要求对方所提出的反驳不要针对被设定的东西本身,除非它是唯一的一个这类东西,就像二是唯一的第一个偶数。因为反对者应该在另一个方面提出反驳,或者说明这一个就是唯一的这类东西。当人们反对一个普遍命题,但提出的反驳不是针对它本身,而是针对与它同名的东西时,例如说某人会有不是自己的颜色、脚或手(因为画家就会有不是自己的颜色,厨师也会有不是自己的脚),就要在区分了这些情形后再提出问题。因为如果忽略去同名的东西,对命题的反驳就会被认为有道理。但是,如若他通过不反驳同名的东西而反驳它本身来阻碍提问,就应当删去反驳所针对的那一点,提出剩下的东西并使之成为普遍的,直到确立起所需的东西为止,例如在忘却和忽略了的场合。因为人们不会赞同失去了知识的人就是遗忘了它,原因在于,当事物发生了变化时,他就失去了对于它的知识,但并不是遗忘了它。所以,要删去反驳针对的那一点,而言及剩下的东西,例如,如果在事物还保持着时,他就已经失去了对它的知识,他就是遗忘了它。也要以同样方法对付那些反对更大的恶与更大的善相对立的人。因为他们提出,比强壮的体魄更少善的健康与更大的恶是对立的;因为和瘦弱的身体相比,疾病是更大的恶。所以,在这个例证中,也应删去反驳所针对的那个东西;因为一旦删去它,它就更可能被认可,例如更大的恶与更大的善相对立,除非一个善跟随着另一个善而出现,就像健康跟随着强壮的体魄一样。不仅在对方提出反对时,而且如果由于他预见到这类情形的什么,不提出反对而否认你的命题时,都应这样做。因为如果把反对所针对的东西删去,由于他不能预见到所剩下的论证中有什么不如此,就不得不承认你的命题;即使他不承认,当被要求提出反驳时,他也提不出来。在这类命题中,有些是错误的,有些是真实的;在处理它们时,要删去某些东西,而把真实的留下来。如若依据众多事例提出了一个命题,而他又没提出反对,那就说明他认可了。因为辩证的命题就是这样的命题:有众多事例为依据而又没有什么反对它。
当不用或依据不能推演出相同的结论可能时,如果使用的是证明而不是辩证的推理,那么,用前一个或后一个方法进行推理没有区别;但是,如果是在与另外的人论辩,就不能运用依据不能这种方法来进行推理。因为如果不用不能来进行推理,就不会出现歧义;但是,当推演出不可能的结论时,除非错误十分明显,人们就不会说不能,这样,就不会出现提问者们想得到的东西。
因此,应当提出有众多事例为依据的、完全没有反对的,或在表面上无人看穿的命题。因为如果人们不能看穿那些不是如此的例证,就会当作真实的来承认。
不应当在问句中作结论。如若不然,一旦受到反驳,就会被认为推理没有实现。因为即使不把结论放在问句中,而是作为跟随的结果提出来,也常常会遭人否认,而且,通过这样做,也能免遭那些没有看到结论的得出是依据确认前提的人的非难。所以,当在问句中做结论,而又不说它是跟随的结果时,就会有人否认它,推理似乎就完全没有实现。
一般认为,并非一切普遍命题都是辩证命题,例如人是什么?善在哪些含义上被述说?因为辩证的命题就是能对它回答是或不是的命题;但对于上述的例子,则不能这样回答。因此,这一类的问题就不是辩证的命题,除非提问者本人在说之前先作出规定或区分;例如,善难道是在这个或者那个意义上被述说吗?因为对于这类问句,答案就是肯定或否定,因而容易作出。所以,必须力图像这样提出这类命题。同时,当自己已经做出规定时,也有理由向对方询问善在何种意义上被述说,而且,他提出的一定是不同意。
不论是什么人,如果长时间地追问一个论证,就是一种坏的询问方式。因为如果被问的人回答了问题,那么显然,如若还再问许多问题,或者多次重复询问相同的问题,就或者是废话,或者是没有推理能力。所以,一切推理都是以很少的前提为依据的;相反,如果没有回答问题,为什么不责难他或者是干脆停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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