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性改进论

知性改进论

内容简介 · · · · · ·
《知性改进论》所蕴藏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知性改进论》相得益彰,蔚为大观,既便于研读查考,又利于文化积累。
译者序言
——斯宾诺莎的方法论和认识论评介——
  《知性①改进论》是斯宾诺莎关于方法论和认识论的著作。这书大约是他在1661年冬天到1662年春天所写的。因为他在1662年4月左右给奥尔登堡的一封信②里曾提到这篇文章的手稿。
  ①“知性”的拉丁文为intellectus,与德文的derVerstand,英文的un-derstanding或intellect同义,在这里主要是理解力,理性认识的能力,思维、分析、推理的能力的意思,在斯宾诺莎时代,知性与理性还没有象在康德和黑格尔那里有严格的区别。我把intellectus有时译作知性以表示它是与理性、感性并列的认识能力,有时译作理智以表示它是与意志、情感、直觉有区别的理智作用。
  ②参看《斯宾诺莎通信集》第六号信。
  这是一本没有完成的著作。虽说没有完成,却仍然是一篇可以告一段落的、内容丰富的独立的论文,并且可以当作他的中心著作《伦理学》的导言来看。在本篇他自己所加的小注中,有几处常常提到“我将于我的哲学中加以说明”。这里所说的“我的哲学”即指他当时胸有成竹、计划要写的《伦理学》一书而言。
  《知性改进论》作为方法论来看,是斯宾诺莎在这一段期间认真学习和研究培根的《新工具》(1620年初次出版)和笛卡尔的著作,特别是他的《方法谈》(1637年初次出版)所提示的方法问题的继承、发展与批判。
  《知性改进论》与《新工具》的关系首先表现在篇名《知性改进》(De IntellectusEmendatione)上,因为在《新工具》中培根常常提到“校正知性”、“净化知性”或“医治和净化知性的方式”。但差别在于:培根从经验主义出发,认知性本身有病,须加医治,且须注重经验或实验,而斯宾诺莎则从理性主义出发,认知性为自然之光,本身无病,只须扩充发展。当然,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都各有其片面性。其次,本篇所说的来自泛泛经验的第二种知识,而“泛泛经验”(exAperientiavaga)一词也是从培根那里得来(见《新工具》第一○○箴言),不过在这里他说这种知识“本身不甚确定,无有必然性”,含有贬低经验方法的意思。又如本篇第三十及三十一节所说的知识工具与物质工具的比喻,也是借用培根所说的“心的工具”和“手的工具”(见《新工具》第一卷第二箴言)。此外本篇第四十五节反对成见(prejudicia)显然是继承培根攻击偶象(idola)的精神,因为培根有时也称偶象为成见,而本篇第八十八和八十九节之攻击名词,则是与培根攻击“市场的偶象”意思基本上相同。不过斯宾诺莎指出,培根与笛卡尔相同,都认“人的意志是自由的”①,或者用培根自己的话说,“人的理智不是干燥的光,而是有意志[和情感]浸透在里面”②。所以,在斯宾诺莎看来,培根和笛卡尔都把认识论建筑在意志自由论上面,而斯宾诺莎则是从决定论出发来谈认识,这是他对于培根和笛卡尔的认识论的深刻的批评。
  ①见《斯宾诺莎通信集》第二号信。
  ②同上。
  斯宾诺莎的这册《知性改进论》,与笛卡尔的关系尤其密切。最显著的,如笛卡尔在他的《方法谈》第三部曾提出“一个暂行的行为守则”,包含有三项条规,注重表示他“服从我国的法律和习惯,笃守上帝恩赐我从小就领受到的宗教信仰。”①并保证“始终只求克服自己,不求克服命运,只求改变自己的欲望,不求改变世界的秩序。”②其目的在于表示服从反动的政府和教会,以免受到迫害。斯宾诺莎在本书第十七节中亦订立了三条“被认为很好的生活规则”性质约略相同。斯宾诺莎在第三条末也写上“对那些不违反吾人目标的一般习俗,都可以遵从。”(重点是笔者加的)这里表示他只是在“不违反自己目标”的情况下,才有条件地遵从习俗。这表示两人对宗教权威的态度有所不同。《方法谈》和《知性改进论》在篇首都同样亲切地讲述自己生活体验和思想过程,不过斯宾诺莎研究哲学的强烈的伦理动机,把寻求真理当作病人之寻求药剂,与寻求至善、寻求理想的生活结合起来,在斯宾诺莎,真理是经过思想斗争、理性与欲望的斗争然后达到的至善、幸福生活。
  ①《十六一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1958年三联书店版,第111页。
  ②同上书,第112页。
  而笛卡尔则主要从理智的求知和玄思出发。他为理智上的“怀疑和错误所困扰”。他读过“人们认为最奇异、最稀有的学问的书籍”,他认为“一般人如果[在实践方面]判断错了,他的推论所产生的后果就会立刻来处罚他,而一个读书人所作的关于思辨的推理,则不产生任何结果”。①因此他保证他“只求改变自己的欲望,不求改变世界的秩序”。由此足见笛卡尔思想中虽有很光辉的唯物论一面,但作为一个二元论者,他却不像斯宾诺莎那样企图把知识、真理与生活实践结合起来,他的方法论和认识论是缺乏斯宾诺莎那种伦理倾向的。当然斯宾诺莎哲学中这种伦理倾向有其注重知识与生活实践相结合的积极一面,以及“尽力帮助别人使他们具有与我相同的知识,并且使他们的认识和愿望与我的认识和愿望完全一致”②的宣扬真理,使真理接近群众的热忱,但也有认为静观真理即可达到永恒无上的快乐的神秘主义趋势。
  ①以上几句引文均见笛卡尔著《方法谈》第一部。
  ②本书第十四节。
  斯宾诺莎继承和发展笛卡尔,最主要的方面乃在于几何学方法之广泛的运用。可以说,《知性改进论》从方法论这个角度来看,乃在于具体详细地阐述几何学方法的性质及如何运用几何学方法来寻求科学知识,特别是寻求关于唯一存在的知识。这完全是笛卡尔的方法论的继承与发展。笛卡尔曾说,“我当时顶喜欢数学,因为数学的推理确切而且明白;但是我那时还没有觉察到它的真正的用处,当我想到它只不过用在机械技术上时,我觉得非常奇怪,它的基础既然这样稳固,这样坚牢,人们竟然没有在上面建造起更高大的建筑物。”③笛卡尔这里所说的要在几何学的基础上建造起更高大的建筑物,就是要运用数学方法,主要地是几何学方法来建造哲学体系。笛卡尔曾运用几何学方法来论证他的哲学思想,而斯宾诺莎“依几何学次序证明”的《伦理学》就是建筑在几何学方法基础上的高大建筑物——哲学体系。这正是响应笛卡尔的号召。但他们两人最主要的差别在于:笛卡尔只应用几何学方法于研究自然(在他的《哲学原理》中,他声称要把物理学当作几何学来处理),不应用它来研究心灵,因为他认为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不能采取与研究自然同样的方法,而斯宾诺莎却宣称:“我将要考察人类的行为和欲望,如同我考察线、面和体积一样。”①此外,从观点上来看,笛卡尔从“我思故我在”,亦即从我思即我在的唯心主义观点出发,来推演论证他的体系,而斯宾诺莎的体系则建筑在“唯一无限的实体必然存在”这一唯物主义的观点上。
  ③《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1958年三联书店版,第105页。
  ①斯宾诺莎:《伦理学》,1958年商务印书馆版,第90页。
  以上简单说明了斯宾诺莎的《知性改进论》与培根的《新工具》和笛卡尔的《方法谈》的关系。它们各自在不同方式下反映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发展科学技术的要求。它们都表现了反对经院哲学、反对传统权威、反对受经院哲学歪曲了的没有内容的形式逻辑。笛卡尔和斯宾诺莎广泛应用几何学方法,来研究变动发展,内容丰富的自然界,以及人类的生活,有其促进科学认识的作用。他们的方法论都讨论如何认识自然和心灵,寻求事物严密的、必然的且有永恒性的规律。方法论在近代初期的提出,实包含有反对不可知论的唯物论的意义。本书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副题叫做“并论最足以指导人达到对事物的真知识的途径”,这就充分表示这书是建筑在可知论的基础上的。
  本书共分五章,一百一十节。第一章,论哲学的目的,是本书,实际上是斯宾诺莎全部哲学的导言。这章特别重要,因为它突出地亲切地表明了斯宾诺莎哲学的伦理目的。这种用谈自己思想斗争发展过程的方式,交代自己学习哲学的目的和态度,最能引起读者的共鸣。他谈追求财富,荣誉和肉体快乐的危害性,和他坚决放弃它们而追求新的生活目的和真善、至善的决心,这就表出了他的哲学探求的伦理倾向。
  第十二节说到善与恶和完善与不完善的概念只有相对的意义,随不同的观点而异,这表明他反对自柏拉图以来客观唯心主义者所崇奉的永恒的“善的理念”,和永恒而普遍的道德等抽象东西。明白指出善恶是相对的,是随各人“不同的观点”而异的,当然受时代的限制,他还不可能提出善恶的观念随阶级而异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但能够提出善恶的概念随不同的观点而异的学说,也就是对于客观唯心主义的伦理观点一个重大的打击。
  斯宾诺莎也同其他哲学家一样,要追求真善、至善。他的可取的特点在于:第一,强调这种真善或至善是“人人皆可以分享的”(第一节),是“其他个人也都可以同样分享”的东西(十三节),“并且尽力使很多人都能同我一起达到这种品格”(十四节)。并且要求“组成这样一种社会,以便利于促进可能多的人尽可能容易而且确定地达到这种品格”(十四节)。这表示他是有改造并建立新的社会以推广他的理想和目的的。第二,要达到至善“必须充分了解自然”(十四节),也就是了解自己周围的环境和所处的世界。他一方面注重道德哲学和儿童教育的研究,以增进人的品行和教养;一方面又注重研究医学,以增进健康,注重技术和机械学,以“节省生活中不少的时间和劳力”(第十五节)。我们可以说,他把自然研究、技术增进和社会利益、伦理目的结合起来,这反映了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的要求。
  他所认为的至善或人生最高完善,他这里明确提出就是“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相一致的知识”。这也就是他在《伦理学》第五部分中所反复阐明的“对于神(即自然)的理智的知与爱”。自然是永恒无限的,是第一性的东西,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但人的心灵可以通过理性,认识自然、爱自然与自然打成一片,这样就是“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一致”。斯宾诺莎这个根本观点是有诗意的(许多诗人都歌颂自然、都要求与自然打成一片,大文学家歌德的自然观,基本上就是斯宾诺莎主义的),是以研究自然为对象的科学家所愿遵循的,而且也是唯物主义的,不过,必须认识到,他的唯物主义还只是直观的和形而上学的。他所谓自然也就正如马克思所批评那样,乃是“形而上学地改了武的、脱离人的自然”。①
  ①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1957年人民出版社版,第177页。
  斯宾诺莎在第一章里指出整个哲学的倾向和目的,直至第十六节方提出本书的任务即“研究认识的方法”,“寻求一种方法来医治知性,并且尽可能于开始时纯化知性”,也就是说,方法论要为他的世界观服务。要使“一切科学皆集中于一个最终目的”、“我们的一切行为与思想都必须集中实现这唯一目的。”
  如果第一章明确了方法论须为世界观服务,那末第二章就指明了方法论与认识论须结合起来,方法论须受认识论的指导。
  第二章一开始就提出他著名的知识分类论。他依知识的真理性,依次举出四种知识(在《伦理学》第二部分命题四十的附释二里,他把前两种知识归并为一种,共为三种知识,可以参看):第一种知识是:由传闻或者由某种任意提出的名称或符号等间接得来的知识。实际上是指基于权威、信仰的知识。可以说是间接的感性知识。第二种知识主要是指一些由直接经验得来的知识,这种知识事实上无法否认,亦无相反的经验可以推翻它,但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用斯宾诺莎自己的话说,是“由泛泛的经验得来的知识”,“未为理智所规定”的感性知识,也就是没有经过理性的论证和推演,找不出逻辑的必然性的知识。他举例把“我知道我的生日”算作第一种知识,把“我知道我将来必死”算作第二种知识。他提出感性认识作为一种基本的日常的知识,这是正确的。其缺点在于:一、对感性认识规定得不详细且范围太狭,二、有贬低感性认识的理性主义的片面性,亦即不懂得把感性知识与理性知识结合起来,把感性知识当作理性知识的基础。
  第三种知识简单讲来是由推论或论证得来的知识;或由另一事物以推论一事物的本质得来的知识,或由果以推因而得来的知识,或据对事物常具的特质的共同概念而推论得来的知识。第三种知识既是从某种前提推论得来的知识,所以是一种间接的理性认识,这在他看来是较低于下面一种直接的理性认识。
  第四种知识就是理性直接认识到事物的本性或本质的知识,它是清楚明晰的观念,它是我们据从推论的根据,不是从推论间接得来的结论,它是一种直接的理性知识,所以在《伦理学》中,他明白称这种知识为“直观知识”。许多数学上的知识,特别象几何学上的定义、公理都属于这一种知识。哲学上的最根本命题如“实体存在”、“身体与心灵是统一的”等命题也是直观知识。在《伦理学》上他所说的“从永恒的形式下观察事物”所得到的知识或者如在本书一○八节所说,“在某种限度内从永恒的和无限数量的观点”以“观察事物”所得的知识,也就是直观知识。这是他认为最高和最好的一种知识,就象几何学的定义和公理一样是有必然性、永恒性的真理。必须指出,斯宾诺莎对这种知识的看法,是形而上学的观点,是从永恒、静止的形式来看事物,而不从运动和历史发展来看事物的,他把形而上学的抽象的知识当作最高知识。这种直观知识可以得出身心统一、心物统一的观点,但这也只是直观的统一,而不是矛盾的、辩证的统一。而且这种崇尚直观知识的看法,无疑地是有着神秘主义意味,而且在哲学史上常受到唯心主义者和神秘主义者所赞扬和利用的。
  第三章认知性,主要是讲方法论。斯宾诺莎的主要意思是说,方法从具有真观念开始。这就是说,我们一有了真观念,一有了清楚明晰的观念,象几何学上的公理那样的观念,我们就开始有了方法。知识的积累、知识的推论与演绎,以至成为体系,达到“智慧的顶点”,都从具有真观念开始。所以他说,“如果不先有一个观念,也就会没有方法可言。所以好的方法在于指示我们如何指导心灵使依照一个真观念的规范去进行认识”(第三八节)。他又说:“我们必须遵循一个真观念的规范以规定我们的思想”(第七○节)。他形象地把方法、真观念化作工具,比作铁锤。有了铁锤就可进行炼铁、制造种种新的工具和器物。而第一把铁锤可能是“天然的工具”制成的。因此他说,“同样,知性凭借天赋的力量,自己制造理智的工具,再凭借这种工具以获得新的力量来从事别的新的理智的作品,再由这种理智的作品又获得新的工具或新的力量向前探究,如此一步一步地进展,直至达到智慧的顶峰为止”(第三一节)。斯宾诺莎虽然看到了理性的方法开始于具有真观念,也看到了“最初利用天然的工具”或“天然的力量”,可以获得真观念,但却不能看到,真观念最初开始于经验和实践,其后还须受到经验和实践的检验。理性主义者的斯宾诺莎,认为有了真观念后就可以抛弃天赋力量,用不着经验的印证和实验的检证了。
  斯宾诺莎的认识论和方法认的唯物主义基础在于他承认“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伦理学》第一部分公则六),“真观念必定完全与它的形式的本质(即客观对象)符合”(第四二节),尽管“真观念与它的对象不相同”(第三三节),但是,例如“彼得这人是真实的;彼得的真观念就是彼得的客观本质,本身即是真的东西”(第三四节)。由于真观念是客观自然事物的反映,所以真观念愈多、一方面就愈多理解自然事物的法则,一方面自己的知性、认识能力也就愈完善,“所获得的工具也就愈多,……进行求知,就愈加容易。”(第三九节)这两方面的意义可以归结在如下一句话里:“心灵认识的事物愈多、便愈知道它自身的力量和自然的法则”(第四○节)。换句话说,心灵认识自然事物愈多,具有真观念愈多,就愈足以改进自己的知性,自己的知性愈改进、愈完善,就愈有更多更好的工具以认识自然的法则。
  斯宾诺莎认识论和方法认所出发的唯物主义观点,尤其表现在“凡是与他物有关系的东西——因自然万物没有不是互相关联的——都是可以认识的”(第四一节)这种明确的可知论上。他明白说出,“我们的心灵可以尽量完全地反映自然。因此心灵可以客观地包含自然的本质、秩序和联系。”(第九九节)他并且指出,“观念之客观地在思想世界与其对象之在实在世界的关系是一样的”,因此“我们可以从他们推出别的观念,而这些观念又与另一些观念有关联”(第四一节)。这就明白表明,因为自然万物莫不互有关联,所以反映自然万物的观念也莫不互相关联,因此推论,由这一观念以推其他观念也是有现实基础的,也是以自然事物本身的相互关联为根据的。
  方法开始于具有真观念。真观念是客观对象,自然事物的反映必定与它的对象相符合。因此“当我们具有最完善的存在(即神或自然的全体)的观念时,我们的方法也就最为完善”(第四九节)。
  第四章“论想象”和第五章“论界说”,分别讨论方法的两个部分。斯宾诺莎着重指出方法有两个部分或两个方面。方法的第一部分就是:要“将真观念与别的表象加以区别或分开,保持心灵使不致将错误的、虚构的和可疑的观念与真观念混淆起来”(第五○节)。方法的第二部分就是“依界说而思想”,其关键“在于知道良好的界说应有的条件,并且知道寻求良好界说的方式和步骤”(第九四节)。简单讲来,方法的两个部分是:第一,如何寻得并辨别真观念,第二,如何根据真观念去下界说,根据界说去思维、去推论。
  第四章说明起源于知性的真观念是能够与起源于想象的虚构的、错误的和可疑的观念区别开而不致混淆的,因而表明事物是可知的,真观念是可以获得的,是可以作为方法的起始的。斯宾诺莎用“想象”这个名词来概括感性、感性认识、意见、信仰、记忆等等。他所谓想象是指“偶然的不相连属的感觉,而感觉又并不是出于理智的力量,乃是起于外界的原因,即按照身体,在醒时或睡时,受种种不同的刺激而起”(第八四节)。他形而上学地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把想象与知性分裂开。认为被动的、复杂的、混淆的,虚构、错误、可疑的观念皆起源于想像,而主动的、简单的、清楚明晰的真观念则基于理智的作用。因此他强调用分析的方法寻求简单的观念,即可改进知性免除虚构错误等等观念,因为“真观念是简单的或由简单的观念构成的”(第八五节)。他的方法的形而上学性又表现在他提出知性与想象的另一点区别上。他说,“知性理解事物并不注意它们所占的时间,亦不注意它们的数量。但是当它想象事物时,则从某种数目和一定的时间与分量的观点去理解它们”(第一○八节)。反对从数量和时间的观点以考察事物的想象或感性经验,而片面尊崇认识事物时不注意其时间和数量的抽象理智,这也就典型地表示了理性主义方法只知道孤立、静止地考察事物,而不从发展、不从数量的变化考察事物的形而上学和反辩证法的实质。
  此外在这第四章中,除教人消除可能由想象引起的虚构、错误等观念,强调认识的可能、真观念的重要、和对自己的知性或认识能力有信心外,还表现了他一些反对自由意志说坚持唯物主义的思想。他反对那些认“灵魂能凭其自己的力量创造出与实际事物毫无关系的感觉或观念”的人,这就是说,他反对那些认心灵可以脱离自然外界和实际事物而凭空创造出感觉或观念的唯心主义者,他认为观念必有某种对象、观念(即使是错误的)必有所反映。他认为这种唯心主义者无异于“差不多把灵魂认作上帝”。他又反对那些认为“我们的灵魂具有一种自由,可以限制我们自己或我们的灵魂”(均见第六○节)的唯心主义者。因为他从决定论出发,认为我的观念、意愿、行为都是被一系列的原因所决定的,我们的心灵或意志没有自由去限制它们。
  第五章“论界说”,比较困难费解。上一章是要肯定真观念,使其与基于想象的虚构、错误的观念区别开。而真观念是对于事物的本质的反映与把握,并不是“抽象的概念”(第九三节)。有了真观念,掌握了事物的本质,就可以对事物作出真实正确的界说。因为按照几何学论证的进程,“最好的推论必须从一个肯定的特殊的本质,或者从一个真实的正确的界说里推论出来”(第九三节),而“研究的正当途径即在于依一定的界说而形成思想”(第九四节)。所以排除错误观念,具有真观念,得到直观知识,是方法的开始,亦即斯宾诺莎所谓方法的第一部分。根据真观念来推论,寻求观念与观念的必然联系(观念的联系与事物的联系照他看来是符合的),或者依据界说而思维、推论,就是他所谓方法的第二部分。所以他在这章里,目的在指出如何获得良好的界说,首先,完善的界说必须“解释一物的最内在的本质”(第九五节),掌握了内在本质即可推出它的特质。这含有界说要抓本质,不要只涉及现象的意思。
  他说,“对于被创造之物下界说必须包括它的最近因”(九六节),一切自然事物都是“被创造物”,所谓“最近因”即是“内在本质”。对于任何个体的有限事物下界说,必须包括它的“有之则存,无之则亡”的内在本质。所以他说,“这些固定的永恒的东西(指内在本质),……在我们看来,即是变灭无常的个别事物的界说的类或共相,而且是万物的最近因”(一○一节)。
  斯宾诺莎又说,“对于非创造物立界说”,则“这界说须排除任何原因,这就是说,无须于非创造之物的存在以外,另去寻找其他的原因来解释它”(九七节)。所谓“非创造物”即指神、实体或整个自然(他有时叫做“能动的自然”)。要了解这句话,必须参考他的《伦理学》第一部分的几个重要界说。因为实体是“自己的原因”,所以对它下界说“必须排除任何原因”,因为实体的本质即包含存在,所以我们首先必须肯定实体的存在,——这是一切存在、一切知识的根本出发点,不要在实体的“存在以外另去寻找其他的原因来解释它”。由此足见,整个《知性改进论》可以说是他的中心著作《伦理学》的导言,而他讨论界说这一部分,特别是为《伦理学》所采取的“据界说以思维”,根据界说、公则作系统的推论的几何学方法开辟道路的导言。
  总的讲来,斯宾诺莎的方法论是把几何学方法加以理论化,与认识论联系起来,并加以广泛的运用。斯宾诺莎的方法论是当时时代要求的反映,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要求反对传统权威,了解外界自然,满足工商业科学、技术的需要的反映。就思想继承关系来说,他的方法论是笛卡尔的方法论的直接继承、发挥与发展。几何学和几何学方法在自己范围内有其普遍、必然的科学效准。西欧十七世纪、十八世纪的许多科学家、形而上学和机械唯物主义者扩大几何学方法来解释自然、宇宙和人生,当然于了解现实世界也曾收到了一定的有益成果,但也碰到了严重的困难,即静止的、抽象的几何学方法不完全适合于说明运动发展的自然、宇宙和人生的过程。斯宾诺莎方法论上的这种内容与形式的矛盾,马克思曾敏锐地指出了。马克思说:“在赋予自己的著作以系统形式的哲学家们,例如在斯宾诺莎,他的体系的真实内在结构是与他自觉地用以表达这种内在结构的形式完全不同的。”①所以,总括一句,斯宾诺莎所宣扬的基于几何学的方法论是静止地、孤立地看事物的形而上学方法,这个方法的形式是与运动发展着的认识的对象和内容,以及运用这方法的哲学家自己的思想体系的内在结构是不一致的。形而上学的几何学方法的困难、矛盾和局限性正表明了正确的哲学方法应该是方法与内容、形式与内容相一致的唯物辩证法。
  ①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25卷,第229页。转引自索考罗夫著《斯宾诺莎的世界观》,1959年商务印书馆版,第13页。
  对于斯宾诺莎哲学思想的解释,成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斗争的重要战场。谢林和黑格尔从右边去歪曲斯宾诺莎,把他说成是客观唯心主义的先驱。法国唯物主义者和费尔巴哈继承了斯宾诺莎的无神论和唯物论思想。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的斯宾诺莎学者,如帕洛克(Pollook)在他著名的《斯宾诺莎的生平及其哲学》(1880年伦敦版)一书中,虽然承认斯宾诺莎认为第一性的原理是“自然的统一性与齐一性”(136页)但又说“斯宾诺莎不惟不忽视神学,而且提供神学以新的热情”(第166页)。而以新黑格尔主义的宗教哲学家著称的约翰·开尔德(JohnCaird),在其所著《斯宾诺莎》一书(1888年伦敦版)中否认斯宾诺莎的实体或自然是物质性的,而把它曲解成“精神性的统一”,并且于解释《知性改进论》时把这书的社会的伦理的倾向说成是在寻求“精神的安息”。而最近出版的英国著名斯宾诺莎专家的阿钦(Joachim),在他所著《斯宾诺莎知性改进论注释》(1940年,牛津出版社,共231页)一书中,除对斯宾诺莎的《知性改进论》予以烦琐破碎的冗长注解,在某些章节和字句的翻译与校勘解释略有帮助外,还自称其有时利用英国一个新黑格尔主义哲学家鲍桑凯(Bosanquet)的思想来解释书中的某些段落。这也足见在斯宾诺莎的研究中插红旗、进行唯物主义对唯心主义的斗争的迫切需要了。
  当笔者在解放前初译出《知性改进论》以《致知篇》的书名出版时(194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除了写了一篇译者导言,论“斯宾诺莎的生平及其学说大旨”外,还于书末印一附录“论斯宾诺莎的逻辑思想”,对斯宾诺莎的认识论、方法论作了评介。我所以把《知性改进论》意译成《致知篇》,由于那时我认为宋明儒,特别是王阳明,偏重道德方面的致知或致良知,而斯宾诺莎便偏重科学方面的致知或改良知。把斯宾诺莎和王阳明两人都算做是“致良知”的哲学家,不过一个偏重道德的致良知,一个偏重科学的致良知罢了。其实无论科学方面或道德方面,一切的知识或真知都是基于客观反映,没有所谓无中介性的良知。
  其次我把斯宾诺莎的方法论的几何学基础及其科学意义,说成是“从永恒或从神的立脚点以观察事物”的直观法。我又提出:“斯宾诺莎的直观法就是……庄子所谓‘以道观之,物无贵贱’的‘道观法’,也就是朱子所谓‘以天下之理观天下之事’的‘理观法’。”其实是接受了谢林和黑格尔把斯宾诺莎解释成客观唯心主义的观点。
  再次,我在谈斯宾诺莎的逻辑思想时,我强调“不研究目的、但研究本性”的数学方法是唯一的逻辑方法。我不但看不见数学方法的局限性,看不见有更高等的逻辑方法——辩证法。并且还进一步把斯宾诺莎所谓“据界说以思维”的几何学方法,与康德从认识方法“依原则而认知”相联系和比较。这就是我过去对于斯宾诺莎的研究和解释的特点或缺点。
  在本篇评介斯宾诺莎《知性改进论》中的方法论和认识论里,我企图(1)指出他的方法论与培根的《新工具》和笛卡尔的《方法谈》的历史继承关系。(2)指出他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唯物主义实质,及其与几何学的密切关系。(3)我试图肯定他的学说的唯物主义方面,而批评了他的方法与内容相矛盾的形而上学性。对于《知性改进论》书中的主要思想,我试图依据原书加以客观介绍。虽然问题和缺点还很多,希望可以有助于广大读者达到比较客观和正确的了解。
预告读者
亲爱的读者,放在你们前面的这一册未完成的《知性改进论》是著者在许多年以前已经写下来的。著者老是想要完成这部著作,但是他为许多别的工作所阻挠,而后来他就死了,以致一直未能如愿完成他的著作。我们考虑到这部未完成的著作包含着很多很好的和有益的思想,这些思想无疑地对于每个认真追求真理的人都有不少的用处,我们不愿意剥夺读者阅读这书的机会。也就由于这些原因,书中还包含着许多困难费解、缺乏充分发挥和加工整理的地方,我们愿意把这些情况预先告诉读者,还望读者谅解。
  ①接这段《预告读者》的启事是《斯宾诺莎遗集》的编者写的。各种英文译本都没有译出这篇《预告》,而德文译本却于译者导言中引证了这篇《预告》的全文。这里是依据我文译本并参考德文译本的译者导言译出的。——译者
一 导言:论哲学的目的
(一)当我受到经验的教训之后,才深悟得日常生活中所习见的一切东西,都是虚幻的、无谓的,并且我又确见到一切令我恐惧的东西,除了我的心灵受它触动外,其本身既无所谓善,亦无所谓恶,因此最后我就决意探究是否有一个人人都可以分享的真正的善,它可以排除其他的东西,单独地支配心灵。这就是说,我要探究究竟有没有一种东西,一经发现和获得之后,我就可以永远享有连续的、无上的快乐。
  (二)我说“最后我就决意”这样做,因为初看起来,放弃确实可靠的东西,去追求那还不确定的东西,未免太不明智。我明知荣誉和财富的利益,倘若我要认真地去从事别的新的探讨,我就必须放弃对于这些利益的寻求。假如真正的最高幸福在于荣誉和财富,那末,我岂不是交臂失之,但假如真正的最高幸福不在于荣誉、财富,而我用全副精力去寻求它们,那末我也同样得不到最高的幸福。
  (三)因此我反复思索有没有可能找到一种新的生活目标①,或者至少确定有没有新的生活目标的存在,而不致改变我素常生活的秩序和习惯,这是我所屡次尝试的,但总是没有成效。因为那些在生活中最常见,并且由人们的行为所表明,被当作是最高幸福的东西,归纳起来,大约不外三项:财富、荣誉、感官快乐。萦扰人们的心灵,使人们不能想到别的幸福的,就是这三种东西。
  ①按拉丁文原文为institutum,两种英文译本皆译作“原则”,未加生活二字,德文译本作“生活计划”,俄文译本作“生活目标”。这里采取俄文译本的译法。——译者
  (四)当人心沉溺于感官快乐,直到安之若素,好象获得了真正的幸福时,它就会完全不能想到别的东西。但是当这种快乐一旦得到满足时,极大的苦恼立刻就随之而生。这样一来,人的心灵即使不完全丧失它的灵明,也必会感到困惑而拙钝。对于荣誉与财富的追求,特别是把它们当作自身目的,①最足以使人陷溺其中,因为那样它们就被当作最高的善。
  ①这点可更加详细解释,可以将财富认作本身目的而追求,与将财富认作增进荣誉、满足肉欲、或补助健康、促进科学与艺术而追求加以区别。俟于适当地方再加以讨论,这里可无须深究。(作者原注,下同。——译者)
  (五)然而人心陷溺于荣誉的追求,特别强烈,因为荣誉总是被认为本身自足的善,为一切行为所趋赴的最后目的。而且我们获得荣誉与财畜,不象获得感官快乐那样立刻就有苦恼与悔恨相随;反之,荣誉、财畜获得愈多,则我们的愉快愈大,因而我们想要增加荣誉、财富的念头也就愈强烈。但是当我们的希望一旦感到沮丧时,极大的苦恼便跟着发生。荣誉还有一种缺点,就是为了追求荣誉,我们必须完全按照人们的意见生活,追求人们通常所追求的东西,规避人们通常所规避的东西。
  (六)现在我既然见到,所有这些东西实在是寻求别的新生活目标的障碍,而且不仅是障碍,实在是和它正相反对,势不两立,二者必去其一,因此我不能不考察一下,究竟哪一个对于我比较有益;因为,象前面所说过的,我好象是自愿放弃确定的善而去追求那不确定的东西。但是当我仔细思考之后,才确切地见到如果我放弃这些东西,来从事新的生活目标的探求,则我所放弃的就是按本性说是不确定的善,象上面所指出的那样,而我所追求的却不是在本性上不确定的善,(因为我要寻求的是持久的善,)只不过获得这种善的可能性却不很确定罢了。
  (七)经过深长的思索,使我确切见到,如果我彻底下决心,放弃迷乱人心的财富、荣誉、肉体快乐这三种东西,则我所放弃的必定是真正的恶,而我所获得的必定是真正的善。我深知,我实在到了生死存亡的关头,我不能不强迫我自己用全力去寻求药方,尽管这药方是如何不确定;就好象一个病人与重病挣扎,明知道如果不能求得救药,必定不免于一死,因而不能不用全副力量去寻求救药一样,尽管这药方是如何不可靠,因为他的全部希望只在于此。但是世俗一般人所追逐的名利肉欲等,不惟不足以救济人和保持生命,且反而有害;凡占有它们的人——如果可以叫做“占有”的话——很少有幸免于沉沦的,①而为它们所占有的人则绝不能逃避毁灭。
  ①此点将作更详细的证明。
  (八)世界上因拥有财富而遭受祸害以至丧生的人,或因积聚财产,愚而不能自拔,置身虎口,甚至身殉其愚的人,例子是很多的。世界上忍受最难堪的痛苦以图追逐浮名而保全声誉的人,例子也并不较少。至于因过于放纵肉欲而自速死亡的人更是不可胜数。
  (九)由此可见,所有这些恶的产生,都是由于一切快乐或痛苦全都系于我们所贪爱的事物的性质上。因为凡是不为人所贪爱的东西,就不会引起争夺:这种东西消灭了,不会引起悲伤,这种东西为人占有了,不会引起嫉妒、恐惧、怨恨,简言之,不会引起心灵的烦扰。所有这些心灵的烦扰都起于贪爱前面所说过的那种变幻无常的东西。
  (一○)但是爱好永恒无限的东西,却可以培养我们的心灵,使得它经常欢欣愉快,不会受到苦恼的侵袭,因此,它最值得我们用全力去追求,去探寻。但是必须注意我上面所用“我如果彻底下决心”等字,并不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即使我所要追求的东西已经明白呈现在我的心灵上,我仍然还不能立刻就把一切贪婪、肉欲、和虚荣扫除净尽。
  (一一)但是有一层我却体验到了,就是,当我的心灵在默念上述的道理时,它就不为那些欲念所占据,而从事于认真考虑新生活的目标。这种体验给我很大的安慰,因为我确实见到这些病痛并不是绝对不可医治的。虽说这种私欲消散、心安理得的境界,起初是很稀少而短促的;但是我愈益明确见到真正的善所在,这种境界显现在我心中,也就愈加经常、愈加持久。特别是当我确切认识到,如果把追求财富、荣誉、肉体享乐当作自身目的,而不把它们当作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实在有百害而无一利时,则我的心灵便愈觉沉静不为所动。但是,反之,如果只认对于财富、荣誉及快乐的追求为手段而非目的,即它们就会受到一定的节制,这不但没有什么妨害,而且对于我们所以要把它们作为手段去追求的那个目的的实现,也有很大的帮助。这一点我得便将加以适当的说明。
  (一二)现在简略解释一下我所谓“真善”(verumbonum)的意义和“至善”(summumbonum)的性质。为了正确理解这一点,首先必须注意,所谓善与恶的概念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所以同一事物,在不同的观点之下,可以叫做善,亦可以叫做恶,同样,可以叫做完善,也可以叫做不完善。因为没有东西,就其本性看来,可以称为完善或不完善,特别是当我们知道万物的生成变化皆遵循自然永恒的秩序及固定的法则的时候。
  (一三)但是人既然薄弱无力,不能在思想中把握这种法则,只能设想一个远较自己坚强的人性,而又见到自己并没有不能达到这种人性或品格的道理,于是便从事于工具的寻求以引导他达到这种完善境界,而认为凡是足以帮助他达到这种完善的工具为真善。但至善乃是这样一种东西,人一经获得之后,凡是具有这种品格的其他个人也都可以同样分享。至于这种品格是什么性质,我将于适当地方指出,简单说来,它是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相一致的知识。①
  ①关于这点别处我另有详细解释。
  (一四)因此这就是我所努力追求的目的:自己达到这种品格,并且尽力使很多人都能同我一起达到这种品格,换言之,这也是我的一种快乐,即尽力帮助别人,使他们具有与我相同的知识,并且使他们的认识和愿望与我的认识和愿望完全一致。为了达到这种目的,①我们必须充分了解自然,以便足够使我们达到上述品格,并且还有必要组成这样一种社会,以便利于促尽可能多的人尽可能容易而且确定地达到这种品格。
  ①这里我着重在列举足以达到吾人目的的必要科学的名称,而不着重排列各科学的次序。
  (一五)此外,我们还必须致力于道德哲学与儿童教育学的研究。再者,健康既然对于达到我们的目的不是一个不重要的手段,所以不可不充分讲求医学。又凭借技术可以使得许多繁难的工作变成简易,并且可以节省生活中不少的时间和劳力,因此机械学也不可忽视。
  (一六)但我们首先必须尽力寻求一种方法来医治知性,并且尽可能于开始时纯化知性,以便知性可以成功地、无误地、并尽可能完善地认识事物。由此人人都可以见到,我志在使一切科学皆集中于一个最终目的。②这就是要达到我们上文所说过的人的最高的完善境界。因此,各门科学中凡是不能促进我们目的实现的东西,我们将一概斥为无用;换言之,我们的一切行为与思想都必须集中于实现这唯一目的。
  ②一切科学所应该企求的目的只有一个。
  (一七)但是当我们正在努力达到我们的目的,并指导知性使趋向正确途径的时候,我们必须生活下去,所以我们首先必须规定一些被认为很好的生活规则如下:
  一、言语必须使众人可以了解。一切不妨害于达到我们的目标的事情,都必须尽力去做。因为我们如果能充分照顾到众人的理解力量,也可以获益不浅。这样就可以使得众人欣然接受真理了。
  二、享受快乐必须以能保持健康为限度。
  三、最后,对于金钱或任何其他物品的获得,必须以维持生命与健康为限度。对那些不违反我们目标的一般习俗,都可以遵从。
二 论知识的种类
(一八)生活规则既然已经规定了,现在可以进而从事于首要的、改进知性的工作,使知性能够在足以帮助我们达到我们的目的的方式下去认识事物。为了知性的改进,自然的秩序要求我在这里列举出认识的各种方式(modipereipiendi),这些方式我一直用来确定无疑地去肯定或否定任何事物,以便选择出其中最好的方式,并同时开始去认识我想要促使其完善的我自己固有的能力和本性。
  (一九)如果加以明确规定,则认识的方式或知识的种类,可以分为四项:
  一、由传闻或者由某种任意提出的名称或符号得来的知识。
  二、由泛泛的经验得来的知识,亦即由未为理智所规定的经验得来的知识。我们所以仍然称它为经验,只是因为它是如此偶然地发生,而我们又没有别的相反的经验来推翻它,于是它便当作不可动摇的东西,留存在我们心中了。
  三、由于这样的方式而得来的知识,即:一件事物的本质系自另一件事物推出,但这种推论并不必然正确。获得这种知识或者是由于由果以求因,①或者是由为一种特质永远相伴随着的某种普遍现象推论出来。
  ①因为这样一来,我们除了对于“果”有所认识外,对于“因”仍然毫无所知。从我们每每喜欢用很概括的字句以表示原因的事实看来,这一点是很明显的,例如,“故有物于此”,“故有某种力量于此”等语。或者从我们常用否定的字句只表示原因的事实里,亦可看出,如“故原因不是这或不是那”等语。总之,充其量,这种知识只是根据结果以指认原因是什么。但这样只能说出一件事物的特质(propria),而不能表明其固有本质(essentia)。此点俟我以后举例说明,就可以明了。
  四、最后,即是纯从认识到一件事物的本质,或者纯从认识到它的最近因(causaproxima)而得来的知识。
  (二○)以上各种知识都可以举例说明。由传闻我知道我的生日,我的家世,和别的一些我所从来不曾怀疑的事实。由泛泛的经验我知道我将来必死;我之所以能肯定这一点,因为我看见与我同类的别的人死去,虽然不是所有的人都在同样的年龄死去或者因同样的病症而死。由泛泛的经验我知道油可以助火燃烧,水可以扑灭火焰。同样,我知道犬是能吠的动物,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其实,差不多所有关于实际生活的知识大都得自泛泛的经验。
  (二一)一件事物由另一件事物推出的例子如下:当我们明白地见到,我们感觉到这样一个身体而不是别的东西时,根据这点,我说,我们就可以明白推知身体与心灵必定是结合的,②而这种身体与心灵的结合就是我们的感觉的原因。但这种感觉以及这种结合究竟是怎样的,仍然不是我们由此所能绝对地知道的。①或者当我明了视力的性质时,我知道视力有一种特质,能使同一物体从远处看则小,从近处看则大,由此可以推知,太阳要比我们眼睛看见的为大,以及别的诸如此类的东西。
  ②从这个例子可以明白看到我刚才所提出的注意之点。因为在这种结合里,我们所知道的只是感觉本身,换言之,只是结果,从这个结果我们去推论我们还毫无所知的原因。
  ①象这类的推论诚然是有确定性的,但是如果不特别谨慎,也未办完全可靠,不然,便将立即陷于错误。因为当我们只是这样抽象地,不通过事物的本质去认识事物时,则它们便立即为我们的想象所搅乱。因为凡自身本来是单一的东西,在人们的想象中便成为杂多的了。因为人们对于抽象地割裂地混淆地认识的东西,就以他们平日用来称呼别的更熟习的事物的名称去称它们。因见他们便根据他们对于熟习的事物的想象来揣想事物的本质或原因。
  (二二)最后,可以纯粹从事物的本质来认识事物。譬如,当我知道一件事物时,我便知道我知道这件事物;当我知道心灵的本质时,我便知道身体与心灵是统一的。据同样的知识,我知道三加二等于五,或者两条直线备与第三条直线平行,则这两条直线必定平行等等。但我们能够用这种知识来认识的东西至今还是很少的。
  (二三)为了使以上各种知识的区别全部明了起见,我可以举一个例子说明如下:今有三个数于此,更求第四个数,就中第四个数与第三个数之比须如第二个数与第一个数之比。商人们将立即可以告诉你他们知道如何可以求出第四个数,因为他们尚没有忘记从他们的老师那里听来的、但不加证明的老法子。另外一些人则根据对简单数目的经验制成一个普遍的定则,譬如,在2、4、3、6四个数中,第四个数就是自明的;在这里显而易见,如果以第二个数与第三个数相乘,所得之积用第一个数来除,商数便是6.当他们见到用这种方法可以求出他们以前就知道成比例的那个数目时,便推出这种方法永远适用于求第四项比例数。
  (二四)而数学家则因据欧几里德几何学第七编第十九命题的证明,就可以知道什么样的一些数目是互成比例的,这就是说,据比例的本性或特质,凡第一个数与第四个数相乘之积必与第二个数与第三个数相乘之积相等。但是他们仍然没有能够见到特定数目之间的比例性。或者即使他们能看出它们的比例性,则他们的知识必定不是从欧几里德几何学的命题推来,而是全凭直观得来,并不经过演算的历程。
  (二五)为了从这些认识方式中选择出最好的方式起见,必须简略地将为达到我们目的所必需的手段列举如下:
  一、对于我们要使其完善的“自己的本性”,必须有确切的认识,同时还必须对于“事物的本性”具有必要多的认识。
  二、必须由此进而正确地推究出事物相异、相同、以及相反之处。
  三、必须由此进而正确地认识到,什么是事物做得到的,什么是事物做不到的。
  四、必须将对于事物的本性的知识与人的本性和能力相比较。如此就可以容易见到,人所能够达到的最高的完善。
  (二六)从上面这些考察,我们便可以看出哪种认识方式是我们必须选取的。
  至于第一种知识,既然得自传闻,显然是没有确定性的,并且如上述例子所表明的,更不能使我们洞见那件事物的本质。但是稍后即将指出,假如我们不能认识一件事物的本质,则决不能认识这件事物的个别存在。因此我们可以明白断定,所有由传闻得来的确定性,都必须排斥出科学的领域之外。因为单纯的传闻,如果不是先有本人的理解,是决不能对人有任何影响的。
  (二七)就第二种知识看来,①也不能说是能够指出我们想要寻求的比例观念。不唯这种知识的本身不很确定,没有必然性,而且也没有人可以根据这种知识,对于自然事物,除仅仅发现一些偶性以外,更能发现任何别的东西。但是这些偶性只有在先认知事物本质以后,才能清楚地被认识。因此这种知识也同样在排斥之列。
  ①我将在这里详细研究经验,并且考察经验主义者和新近的哲学家所采取的方法。
  (二八)第三种知识可以说是能给我们以想要认识的事物的观念,并且可以使我们据以推论而无错误的危险。但这种知识本身仍然不是能够帮助我们达到所企求的完善性的手段。
  (二九)惟有第四种知识才可直接认识一物的正确本质而不致陷于错误。所以我们必须首先采用这种知识。至于我们如何才可以应用这种知识来把握未知的东西,并且同时如何尽可能切当而迅速地作到这一点,我将进一步加以说明。
三 论知性
(三○)现在我们既然知道了哪种知识对我们是最必需的,那我们就必须指出途径与方法来,以便借这种知识来认识我们需要认识的东西。为了完成这个目的,首先必须考虑的,就在于不要使这一项研究陷入无穷的追溯,这就是说,为了寻求发现真理的最好方法,可以无须另外去寻求别的方法来发现这种最好的方法,更无须寻求第三种方法来发现这第二种方法,如此递推,以至无穷。因为,这种办法决不能使我们得到对真理的知识,甚至决不能求得任何知识。因为制造知识的工具与制造物质的工具相同,关于后者,也可用同样的方式来推论:因为要想炼铁,就必须有铁锤,而铁锤也必须经过制造才有。但是制造铁锤又必须用别的铁锤或别的工具,而制造这种工具又必须用别的工具,如此递推,以至无穷。因此假如有人想要根据这种方式以证明人没有力量可以炼铁,这当然只能是徒劳。
  (三一)因为人最初利用天然的工具,费力多而且很不完备地作成了一些简单的器具,当这种器具既已作成之后,即可进而制造比较复杂的工具,费力比较少而且比较完备。如此循序渐进,由最简单的动作,进而为工具的制造,由工具的制造,进而为比较复杂的工具、比较新颖的器具的制造,一直达到费最少的劳动完成大量复杂的器具。同样,知性凭借天赋的力量①,自己制造理智的工具,再凭借这种工具以获得新的力量来从事别的新的理智的作品,②再由这种理智的作品又获得新的工具或新的力量向前探究,如此一步一步地进展,直至达到智慧的顶峰为止。
  ①天赋力量是指非由外因所支配的力量而言;以后将于我的哲学中加以解释。(按此处所谓“我的哲学”乃指他的《伦理学》一书而言。参看《伦理学》第二部分,讨论知识部分。下皆同此。当斯宾诺莎写这篇时,对后来的《伦理学》一书,已胸有成竹,但尚未确定书名。——译者)
  ②这里我称之为作品,至于这些作品是什么,我将于我的哲学中说明之。(参看《伦理学》第二部分。——译者)
  (三二)理智的进展的情况就是这样,这是很容易看见的,只要我们能知道什么是寻求真理的方法,和什么是人的天然的工具,人们只需使用这种工具,就能够制造出别的工具,以便用来进一步向前探究。为了说明这种说法,我就这样进行:
  (三三)真观念③——因为我们具有真观念——与它的对象(ideatum)不相同;因为圆形是一个东西,而圆形的观念又另外是一个东西。圆形的观念是没有周围和圆心的,而圆形则有。同样,物体的观念也并不是物体本身。观念既然与它的对象不相同,所以它本身即是可理解的东西。换言之,就观念作为一个形式本质(essentiaformalis)而论,它也可以作另一个客观本质(essentiaobjectiva)④的对象。而这第二个客观本质,就它本身看来,也是真实的东西,也是可理解的东西。如此类推,以至无穷。
  ③注意,我不仅将阐明我刚才所说的,且复将说明我从前研究的步骤全是对的,同时我又将指出许多别的应该知道的东西。
  ④这里斯宾诺莎用了两个经院哲学的名词:“形式本质”指事物在现实世界的本质,“客观本质”指事物作为思想的对象、在思想中的本质而言。——译者
  (三四)例如,彼得这人是真实的;彼得的真观念就是彼得的客观本质,本身即是真的东西;而且是与彼得本身完全不相同的。现在彼得的观念本身既然是真实的东西,有它自身的特殊本质,所以它本身也是可理解的东西,这就是说,它也可以作为另一个观念的对象,这另一个观念将客观地包含彼得的观念形式地所具有的一切。并且这个彼得观念的观念,又同样有它自身的本质,可以作另一个观念的对象,如此类推,以至无穷。这一点每个人都可以亲身体会到,当他回想他知道彼得时,他又知道他知道彼得,他更知道他知道他知道之类。在这里显然可见,要想知道彼得的本质,无须先知道彼得的观念,更无须先知道彼得的观念的观念。这就无异于说,要知道一件事物,无须知道我知道,更无须知道我知道我知道。这就如同,要知道一个圆形的本质,无须先知道三角形的本质一样。①但是,就这些观念而言,情形恰好与此相反。因为要知道我知道,我首先必须知道。
  ①注意,我们在这里并没有研究这最初的客观本质如何天赋给我们。因为这个问题属于自然研究的范围。在自然研究里,更当充分解释这一点,同时并当指出,假如没有观念,则不可能有肯定、否定或意志。
  (三五)因此可以明白,确定性不是别的,只是客观本质本身,换言之,我们认识形式本质的方式即是确定性本身。因此更可以明白见到,要达到真理的确定性,除了我们具有真观念外,更无须别的标记。因为如我所指出的,为了知道,我无须知道我知道。由此更可以明白,除非对于一个东西具有正确的观念或客观本质外没有人能够知道什么是最高的确定性;因为确定性与客观本质是同一的东西。
  (三六)现在真理既然无须凭借标记,但只须具有事物的客观本质,或者换句话说,只须具有事物的观念就已经足够驱除任何疑惑。所以真的方法不在于寻求真理的标记于真观念既已获得之后,而真的方法乃是教人依适当次序去寻求①真理本身、事物的客观本质或事物的真观念的一种途径。(因为所有这些都是指同一的东西。)
  ①至于什么是“在心中寻求”我将于我的哲学中加以解释。(参看《伦理学》第二部分及第五部分。——译者)
  (三七)再则,方法必须涉及推理过程和认识能力(intellectus知性),这就是说,方法并不是认识事物的原因的推理本身,不用说,方法更不是事物原因的认识。而正确的方法就在于认识什么是真观念,将真观念从其余的表象(perceptiones)中区别出来,又在于研究真观念的性质使人知道自己的知性的力量,从而指导心灵,使依一定的规范来认识一切必须认识的东西,并且在于建立一些规则以作求知的补助,以免枉费心思于无益的东西。

伦理学-斯宾诺莎

伦理学

西方近代哲学史重要的理性主义者,与笛卡尔和莱布尼茨齐名。 斯宾诺莎出生于阿姆斯特丹的一个从西班牙逃往荷兰的犹太家庭。他的父母亲以经营进出口贸易为生,生活颇为宽裕,斯宾诺莎也因此得以进入当地的犹太神学校,学习希伯来文、犹太法典以及中世纪的犹太哲学等。他也接受了拉丁语的训练,而正是凭借着拉丁语,斯宾诺莎得以接触笛卡尔等人的著作。他也由此渐渐脱离所谓正统的学说范围,并最终在24岁时被逐出了犹太教会堂。他最后搬出犹太人居住区,以磨镜片为生,同时进行哲学思考。斯宾诺莎此后一直过着隐居的生活。1673年有人提供他海德堡大学哲学系的教职,条件是不可提及宗教,不过斯宾诺莎婉拒。他在45岁时就去世。 斯宾诺莎的著作中最伟大的莫过于《几何伦理学》简称《伦理学》,该著作一直到斯宾诺莎死后才得以发表。该书是以欧几里得的几何学方式来书写的,一开始就给出一组公理以及各种公式,从中产生命题、证明、推论以及解释。他的其他两部重要的作品包括了《神学政治论》(TractatusTheologico-Politicus)和《政治论》(Tracta Atus Politicus’)。《神学政治论》的主题是圣经批评与政治理论,而后者则只谈政治理论。 斯宾诺莎的哲学思想哲学上,斯宾诺莎是一名一元论者或泛神论者。他认为宇宙间只有一种实体,即作为整体的宇宙本身,而上帝和宇宙就是一回事。他的这个结论是基于一组定义和公理,通过逻辑推理得来的。斯宾诺莎的上帝不仅仅包括了物质世界,还包括了精神世界。他认为人的智慧是上帝智慧的组成部分。斯宾诺莎还认为上帝是每件事的“内在因”,上帝通过自然法则来主宰世界,所以物质世界中发生的每一件事都有其必然性;世界上只有上帝是拥有完全自由的,而人虽可以试图去除外在的束缚,却永远无法获得自由意志。如果我们能够将事情看作是必然的,那么我们就愈容易与上帝合为一体。因此,斯宾诺莎提出我们应该“在永恒的相下”( sub specie aeternitatis)看事情。 在伦理学上,斯宾诺莎认为,一个人只要受制于外在的影响,他就是处于奴役状态,而只要和上帝达成一致,人们就不再受制于这种影响,而能获得相对的自由,也因此摆脱恐惧。斯宾诺莎还主张无知是一切罪恶的根源。对于死亡的问题,斯宾诺莎的名言是:“自由人最少想到死,他的智慧不是关于死的默念,而是对于生的沉思。”他的一生也彻底地实践了这句格言,对死亡一直十分平静面对。 斯宾诺莎是彻底的决定论者,他认为所有已发生事情的出现绝对贯穿着必然的作用。他认为,甚至人类的行为也是完全决定了的,自由是我们有能力知道我们已经被决定了,并且知道为什么我们要这么做。所以自由不是对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情说”不”的可能,而是说”是”并且理解为什么事情将必须那样发生的可能。 斯宾诺莎的哲学非常类似斯多葛哲学, 但是他在一个重要的观点上与斯多葛哲学有尖锐的分歧:他完全反对他们动机可以战胜情感的观点。相反,他主张情感只会被另一个更强的情感取代或战胜。他认为,在主动情感和被动情感有关键的分别,前者是相对可以理解的而后者不是。他也认为,具有被动情感真实动机的知识可以将其转化为主动情感,因此预见了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心理分析的一个关键的思想。 斯宾诺莎的哲学体系对之后17世纪的科学运动的意义在于其决定论的解释,为此后的科学一体化提供了蓝图。他对后来的哲学家,例如谢林、费尔巴哈、马克思等人都有过影响。
自因causa sui,我理解为这样的东西,它的本质esse-ntia即包含存在existentia,或者它的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
二 凡是可以为同性质的另一事物所限制的东西,就叫做自类有限in suo genere finita。例如一个物体被称为有限,就是因为除了这个物体之外,我们常常可以设想另一个更大的物体。同样,一个思想可以为另一个思想所限制。但是物体不能限制思想,思想也不能限制物体。
三 实体substantia,我理解为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形成实体的概念,可以无须借助于他物的概念。
四 属性attributus,我理解为由知性intellectus看来是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
五 样式modus,我理解为实体的分殊affectiones,亦即在他物内inalio est通过他物而被认知的东西per alium concip-itur。
六 神Deus,我理解为绝对无限的存在,亦即具有无限“多”属性的实体,其中每一属性各表示永恒无限的本质。
〖说明〗我说神是绝对无限而不说它是自类无限in suo genereinfinita,因为仅仅是自类无限的东西,我们可以否认其无限多的属性;而绝对无限者的本性中就具备了一切足以表示本质的东西,却并不包含否定。
七 凡是仅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做自由libera。反之,凡一物的存在及其行为均按一定的方式为他物所决定,便叫做必然necessaria或受制coata。
八 永恒aeternitas,我理解为存在的自身,就存在被理解为只能从永恒事物的界说中必然推出而言。
〖说明〗因为这样的存在也可以设想为永恒的真理,有如事物的本质,因此不可以用绵延或时间去解释它,虽说绵延可以设想为无始无终。
■公则■
一 一切事物不是在自身内,就必定是在他物内。
二 一切事物,如果不能通过他物而被认识,就必定通过自身而被认识。
三 如果有确定原因,则必定有结果相随,反之,如果无确定的原因,则决无结果相随。
四 认识结果有赖于认识原因,并且也包含了认识原因。
五 凡两物间无相互共同之点, 则这物不能借那物而被理解,换言之,这物的概念不包含那物的概念。
六 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
 
七 凡是可以设想为不存在的东西,则它的本质不包含存在。
〖命题一〗实体按其本性必先于它的分殊。
〖证明〗据界说三及界说五此理自明。
〖命题二〗具有不同属性的两个实体彼此之间没有共同之点。
〖证明〗这也是据界说三推来,其理甚明。因为每一个实体均各个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因此这一个实体的概念不包含另一个实体的概念。
〖命题三〗凡是彼此之间没有共同之点的事物,这物不能为那物的原因。
〖证明〗假如两物之间没有共同之点,则据公则五这物不能借另一物而被理解,所以据公则四这物不能为那物的原因。此证。
〖命题四〗凡两个或多数的不同之物,其区别所在,不是由于实体的属性不同,必是由于实体的分殊各异。
〖证明〗一切存在的事物不是在自身内必是在他物内据公则一,这就是说据界说三与五在知性外面,除了实体和它的分殊以外,没有别的东西。所以在知性外面除了实体以外,或者换句话说据界说四,除了实体的属性和分殊以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用来区别众多事物之间的异同。此证。
〖命题五〗按事物的本性,不能有两个或多数具有相同性质或属性的实体。
〖证明〗假使有多数不同的实体,则其区别所在不是由于属性的不同,必是由于分殊的各异据前命题。如果区别所在仅仅由于属性的不同,则须知具有相同属性的实体,只能有一个。但是,如果区别所在是由于分殊的各异,则按其本性实体必先于分殊据命题一,所以应当把分殊抛开不论,而考察实体自身,换言之据界说三与公则六即加以真正的考察,这样就可以知道,实在无法设想多数实体之间有什么区别,这就是说据前命题不能有多数实体,只有唯一的实体。此证。
〖命题六〗一个实体不能为另一个实体所产生。
〖证明〗按事物的本性,不能有两个具有相同属性的实体据前命题,这就是说,据命题二两个实体之间决无共同之点。所以据命题三这一个实体不能为另一个实体的原因,或者一个实体不能为另一个实体所产生。此证。
〖绎理〗由此可以推知,实体不是任何别的东西所能产生的。因为宇宙间除实体及其分殊以外,不能有别的东西,这已经在公则一、界说三与五中说明。并且这一实体又不能产生另一个实体据前命题;所以知道实体决不是任何别的东西所能产生的。此证。
〖再证〗试指出反面的不通,则这个命题更容易得到证明。如果一个实体可以为另一个实体所产生,则认识这个实体,必须依靠认识它的原因据公则四;这样据界说三,它就不是实体了。
〖命题七〗存在属于实体的本性。
〖证明〗实体不能为任何别的东西所产生据前命题的绎理;所以它必定是自因,换言之据界说一它的本质必然包含存在,或者存在即属于它的本性。此证。
〖命题八〗每一个实体必然是无限的。
〖证明〗具有一个属性的实体据命题五,必然是唯一的实体,而这个唯一的实体的本性就是存在据命题七。因此按其本性,它的存在,不是有限的,就必定是无限的。但实体不能是有限的存在,因为据界说二它必定为具相同性质之另一个实体所限制,而这另一个实体,也一定必然存在据命题七。这样,就会有两个具相同属性的实体,这是不通的据命题五。所以实体必然是无限的存在。此证。
〖附释一〗说任何一物是有限的,其实就是部分地否定它的某种性质的存在,而说它是无限的,也就是绝对地肯定其某种性质的存在,所以据命题七每个实体必定是无限的。
〖附释二〗无疑地,凡对事物没有正确的判断,而且不习于考察事物的第一因的人,对于我的第七命题必难于了解。这当然由于他们既不能辨认实体的分殊modificationes与实体自身的区别,又复茫然于万物产生的情状。所以他们难免不因看见自然事物,均有原始,遂误认实体也有原始。因为凡是不知道事物真正的原因的人,总是混淆一切,毫不踌躇地以为树木也与人一样,可以说话,或以为人是土石造成的,或者是由种子长成的,并且相信每一形式均可以互相转变成任何别的形式。又凡不知道神性与人性的区别的人,最容易拿人情去拟神,说神也具有人情,而那不知道情感的起源的人,附会得尤其厉害。倘若我们能够稍稍注意探究实体的性质,就不惟不会怀疑第七命题的真理,甚至于会认它为定则,而当作一种常识了。因为我们就会知道:实体是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想要知道实体,无须凭借他物的概念。反之,分殊乃是在他物内并通过他物而被认识的东西;想要知道分殊,必须从它所依存的东西的概念中去寻求,所以我们对于不存在的分殊,也有形成真观念的可能。因为这种不存在的分殊虽说在理智之外并不真实地存在,然它的本质却包含在他物之内,所以凭借他物,即可加以认识。反之实体的真理虽亦不存在于理智之外,但实体的真理却基于它自身,即由于它是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缘故。假如有人一面说他对实体有一个清楚明晰的观念,亦即真观念,而一面又怀疑这个实体是否存在,则他的错误与那自称他有了一个真观念而又怀疑这观念是假的正相同只须细思,此理自明。同样,假如又有人说实体是被创造而成的,这种说法实与说假观念可以成真观念相同,其矛盾不通,真是无以复加。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实体的存在,正如实体的本质那样,乃是一永恒的真理。因此,我们对于“没有两个具有相同本性的实体”这一个命题,可以用另外一个方法加以证明,我认为值得在这里指出这个方法。但为了按照次序来进行证明,必须注意:
一 一物的真界说,除包含或表明那物的本性外,决不包含别的东西,也不表明别的东西。据此又可推知——
二 既然一物的界说除了它的本性外不表明别的东西,所以一物的界说绝不包含或者表明个体的数量。例如三角形的界说只表明三角形的单纯本性而不表明三角形一定的数目。
三 应该注意,凡任何存在的东西,必然有其所赖以存在的一定的原因。
四 最后必须注意,一切事物所赖以存在的原因,不是包含在那物本性或界说之内这是因为存在即属那个事物的本性,必定包含在那物自身之外。
据此,如果假定有一定数目的人在自然界中存在,则必然有一个原因足以说明何以恰好有不多不少的这样多人存在。例如,试假定有二十个人存在为容易了解起见,更假定这二十人同时存在,并没有人在他们以前存在。为了要说明二十人之所以存在,而求之于一般的人类本性,那是不够的,必须说明何以不多不少恰好二十人存在才行。就因为每个人所以存在的原因,都应当说明据上第三条。但每一个人所以单独存在的原因据上第一及第二条,不能包括在一般的人性本身中,就因为人的真正界说不包含有二十这个数目。所以据第四条这二十人所以存在,以及这二十人中每一个人所以存在,其原因都须在他们每一个人之外去寻求。所以我们可以断言:凡有具同一本性的多数个体存在,则每一个体,都必有使其所以存在的外在原因。正因为存在既是实体的本性如这条附释所指出的,则实体的界说必包含必然存在,所以只就实体的界说,就可以推出它的存在。但是在实体的界说里已于上面第二第三两条内指出,却推演不出具相同性质的多数实体的存在来。所以据实体的界说,必然是不能有具相同性质的多数实体。
〖命题九〗一物所具有的实在性或存在愈多,它所具有的属性就愈多。
〖证明〗据界说四,这是很明白的。
〖命题十〗实体的每一个属性必然是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
〖证明〗因为属性在知性看来,就是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据界说四;故据界说三必然是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此证。
〖附释〗据此显然可见,纵然两个属性可以设想为确有区别,也就是说,这个属性无须借助那个属性,而我们也不能因此便说它们是两个存在或两个实体。正因为按照实体的性质即在于它的每一个属性都是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并且由于实体所具有的一切属性都始终同在实体内,一个属性不能产生另一个属性,但每一个属性都各自表示这实体的实在性或存在。所以说一个实体具有多数属性,决不是不通的;因为任何事物必借其属性才可以被认识,而每一事物的存在或实在性愈多,则表示它的必然性、永久性及无限性的属性也就愈多,这是再明白不过的了。因此绝对无限的存在必然应规定为具有无限[多]属性如界说六所指出的的存在,它的每一个属性都各自表示它的某种永恒无限的本质,这也是最明白不过的。如果现在还有人问根据什么标志我们可以辨别多数实体的差异,请试看下面各命题,就可以知道,宇宙间只有一个实体存在着,而这个实体是绝对无限的。因此寻求辨别多数实体的标志,未免徒劳。
〖命题十一〗神,或实体,具有无限多的属性,而它的每一个属性各表示其永恒无限的本质,必然存在。
〖证明〗假如否认此说,试设想一下:神不存在是否可能。假若神不存在,则据公则七它的本质便不包含存在。但据命题七这是不通的。所以神必然存在。此证。
〖别证〗凡物之存在或不存在必有其所以存在或不存在的原因或理由。例如,有一个三角形存在,则必定有它所以存在的原因或理由;反之,假若这三角形不存在,也必定有原因或理由使其不存在,或否定其存在。而这个原因或理由,如果不是包含于那物本性之内,就必定是存在于那物本性之外。例如,天地间何以没有方的圆形,其理由即包含在圆形的本性内,因为方的圆形显然是一个矛盾。反之,何以实体存在,其理由亦仅包含在实体的本性内,因为实体的本性即包含存在参看命题七。但是圆形或三角形所以存在或不存在的理由,却并不是出于它们的本性,而是出于一般的有形的自然界的秩序。因为根据这个秩序就可以推出这个三角形现在必定存在,或者现在不可能存在。这是自明的道理。因此可知,一件事物如果没有任何理由或原因阻止或否定其存在,则这物必然存在。同样,如果没有任何理由或原因以阻止或否定神的存在,便可以无条件地推知神必然存在。但是神所以存在的理由或原因,如果不在神的本性内,就必定在神的本性之外,换言之,就必定在具有他种本性的他种实体内。因为,假如承认神所以存在的理由即在与它具同一本性的实体内,那就无异于承认神的存在。但是假如神所以存在的理由是在具有他种本性的他种实体内,那么,这个实体就会与神无共同之点据命题二,因而既不能肯定神的存在,也不能否定神的存在。据此,否定神存在的理由或原因,既然不在神的本性之外,所以假如实际上神不存在,则这个理由或原因就必定在神的本性之内。说神的本性具有否定它自身存在的理由,这是自相矛盾的。但是断言绝对无限无上圆满的东西具有自己否定其自身存在的理由,却是不通的。所以无论在神之内,或在神之外,都不能有任何原因或理由可以否定神的存在。因此神必然存在。此证。
〖别证〗不能够存在就是无力,反之,能够存在就是有力这是自明的。因此假如说除了有限之物以外,没有别的事物必然存在;那就无异于说有限之物较绝对无限之物更为强而有力。这显然无疑是不通的;所以如果不是无物存在,就是有一个绝对无限之物存在。但是我们存在却是事实,而我们的存在如果不在我们自身内,就必定在必然存在之他物内参看公则一及命题七。所以绝对无限的东西据界说六,亦即神,必然存在。此证。
〖附释〗在前面这个证明里,我是从后天方面a posteriori来证明神的存在,为的是使人易于了解;这并不是说不能根据同样的原理从先天方面a priori去证明神的存在。因为,既然能够存在就是有力,那么一物具有实在性愈多,它能够存在的力量也必定愈多;所以绝对无限之物或神其自身也必定具有绝对无限的能够存在的力量;所以它绝对地存在。然而许多人或许不易看出这个证明的真理,因为他们仅仅习惯于观看由外因产生的事物;因而看到那些由外因很快地产生的事物,亦即很容易存在的事物,也很容易毁灭;反之,那些比较难产生,亦即不那么容易存在的事物,他们便以为必定具有比较多的属性。为了扫除他们这种成见,我无须乎指出“产生得快的毁灭得也快”这句话在哪种意义下是真的,也无须追问就自然界全体而论是否万物同等地难或易。而只须指出,我这里所说的并不是由外因产生的事物,而是单就据命题六不是由外因产生的实体而言,这就够了。因为凡是由外因所产生的事物,无论它的组成部分是多是少,它所具有的实在性或圆满性没有不是依靠外因而得来的,因此它的存在不是出于它自身的圆满性而是出于它的外因的圆满性。反之,实体所具有的圆满性则不是依靠外因而得来的,所以它的存在只是基于它自己的本性;因此实体的存在,无非是它的本质。可见圆满性不但不取消一物的存在,反到是肯定它的存在。而没有圆满性正足以否定一物的存在;所以我们所最深信不疑的存在,除了绝对无限、绝对圆满的存在,即神之外,没有别的东西了。因为既然神的本质排除一切不圆满性,而包含绝对圆满性,那么神的存在便没有任何怀疑的理由,并有了最高的确定性了。我相信,人只要稍稍留意,对于这个道理,就可以了然。
〖命题十二〗由实体的属性推出实体可分divibilis,是对于实体的属性没有得到真正的认识。
〖证明〗因为如果设想实体是可分的,则从实体分出的各个部分或者仍将保留实体的性质,或者将会失掉实体的性质。如果仍然保留实体的性质,则据命题八每一部分都应当是无限的,据命题六都应当是自因,并且据命题五都应当具有异于其他部分的属性,这就无异于说,由一个实体可以形成多数实体,据命题六那是不通的。再者,这些部分据命题二与其全体将无共同之点,而且据界说四与命题十全体将可以离部分而存在,离开部分而被认识,毫无疑问,这更是不通。反之,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即部分并不保留实体的本性,则当整个实体被分为相等的部分时,它就会丧失其实体的本性,不再存在了,据命题七这也是不通的。
〖命题十三〗绝对无限的实体是不可分的。
〖证明〗因为假如实体可分,则它分成的部分或者保留绝对无限的实体本性,或者失掉此绝对无限的实体本性。如果是前一种情形,则将有多数具相同本性的实体,据命题五这是不通的。如果是后一种情形,则如上面所说的绝对无限的实体将不会存在,据命题十一这也是不通的。
〖绎理〗由此可以推出,实体是不可分的,即使是有形体的实体substantia corporea,只要它是实体,也是不可分的。
〖附释〗实体不可分的道理,如果依这种说法更为简易明白:因为实体的本性,只能设想为无限的,而实体的部分则只能理解为有限的实体。说实体是有限的据命题八显然包含着矛盾。
〖命题十四〗除了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也不能设想任何实体。
〖证明〗既然神是绝对无限的东西,凡是表示实体的本质的属性都不能不归给于神据界说六,并且既然神是必然存在的据命题十一,因此如果神以外还有别的实体,要说明这个实体就必须凭借神的某种属性,这样就会有两个具有相同属性的实体了,据命题五这是不通的。所以除了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也不能设想任何实体。因为,假如可以设想有别的实体,则这个实体就必须设想成存在的,据本证明的前部这是不通的。所以除了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也不能设想任何实体。此证。
〖绎理一〗因此可以明白推出,第一,神是唯一的,这就是说据界说六,宇宙间只有一个实体,而且这个实体是绝对无限的,正如命题十的附释里已经提示的那样。
〖绎理二〗由此又可以推出,第二,广延的东西res extensa与思维的东西res cogitans如果不是神的属性,必定是神的属性的分殊。
 
〖命题十五〗一切存在的东西,都存在于神之内,没有神就不能有任何东西存在,也不能有任何东西被认识。
〖证明〗除了神的以外便没有任何实体,也不能设想任何实体据命题十四,这就是说据界说三神外没有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但是,如果没有实体,样式据界说五就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认识。所以样式只能存在于神之内,只能借神而被理解。但是除实体和样式以外没有别的东西据公则一,所以没有神就不能有任何东西存在,也不能有任何东西被认识。此证。
〖附释〗有许多人妄自揣想,以为神与人一样,具有形体与心灵,也受情欲的支配;他们的看法离开神的真观念有多远,前面已经充分证明过,这里不再多说了。因为凡对于神的本性natura divina多少用心思考过的人,都否认神是有形体的。他们提出绝好的理由来证明神没有形体,他们指出,形体是指有体积,有长宽高,并且有一定形状的,说绝对无限的神有长宽高,有体积形状,真是不通之至。但是他们同时又援引一些别的论证,企图用来证明这个道理,进而认为有形体的实体或有广延的实体substantia corporea siva extensa本身没有神性,并断言它是神所创造的。但是究竟神凭哪种能力能够创造出有形体的实体,他们又完全不知道。这便是明白地表示他们自己并不了解自己所说的话。但是至少我自信我已经充分明白地证明了参看命题六的绎理及命题八的第二条附释,实体不是别的东西所能产生或创造的。况且在命题第十四里,我已经证明除了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也不能设想任何实体;因此我作出结论说,有广延的实体是神的无限多的属性之一。但是为了加以较详尽的说明起见,我对于反对者的论据将一一予以反驳。反对方面所持的理由统共不外乎下列几点:
第一,他们以为有形体的实体既然是实体,必定是集部分而组成,因此他们否认它可以具有无限性,并且否认它属于神。他们并且广援例证来说明他们的说法,现在略举一二,以见一般。他们说,假如有形体的实体是无限的,试将它分为二部分,则它的每部分不是有限的,必定是无限的。如果是有限的,则无限乃是两个有限部分所构成,这是不通的。如果是无限的,则将有一个无限大于别的无限两倍,这也是同样的不通。再则,如果以尺来量这个无限的体积,分作相等部分,则它将有无限数以尺为单位的部分;如果同样再以寸来量这个无限的体积,分作相等部分,则它将有无限数以寸为单位的部分。这样则一个无限数目将十二倍于另一个无限数目。最后,试据一点而设想一个无限的体积,作二直线AB与AC,最初由一定长度而逐渐延长以至无限;则BC的距离将愈趋愈远,而初时BC间一定距离将变为无定而不可计量。他们认为诸如此类不通的情形都从假定一个无限的体积而来,因此他们断言有形体的实体必然是有限的,所以不能属于神的本质,不能认作神的属性之一。
反对方面的第二理由是从神的无上圆满性推出来的。因为他们说,神既然是无上圆满,必不是被动的:而有形体的实体既然是可分的,必是被动的;因此推知有形体实体不属于神的本质。
这些就是我所知道的,反对方面的著作家所据以表明有形体的实体不配有神性,亦不属于神性的理由。但是如果有人适当地注意便可看见,我对他们所持的理由,已早有答辩了;因为他们这些理由完全根据有形体的实体是由部分所构成的假定,这种说法之不通,我早已指出命题十二与命题十三的绎理。并且如果有人稍加思考,就可以看出,他们用来证明有广延的实体是有限的那些不通的论据,它们实属不通,但是我现在暂不争辩,并不出于量是无限的那个假定,而是出于无限之量是可分的那一个假定,与无限之量是有限部分所构成的那个假定。所以即使细究他们这些不通的理由所应得的结论,我们也只能说无限之量是不可分的,并不是有限部分所构成的。但这恰好就是我在上面命题十二等所已经证明过了的道理。这正足见他们起初用以射击我们的枪戟,现乃反而打在他们自己身上了。所以如果有人根据这些不通的论点而断言有广延的实体必定是有限的,实无异于根据圆形具有方形性质的假定,而断言圆形没有中心,从中心达到周围的一切直线不是相等。因为他们为了要证明有形体的实体是有限的起见,竟把只能认为无限、必然、唯一而不可分的有形体的实体,参看命题八、五和十二认作有限,为有限部分所构成,并且复多而可分。据同一步骤,又有许多人先有了线为点所构成的成见,当然不难寻出一些理由以表示线不可分至无限。其实说有形体的实体是集有限物体或部分而成,其不通无异乎说面是集线而成,线是集点而成。凡相信明晰推理是颠扑不破的人,都应当承认这种说法,而否认世界有真空的人,想来尤其应当赞成这种说法。因为如果有形体的实体可以分到各个部分真正地截然分离,何以一部分被毁灭后,而其余部分就不能仍然象从前那样,彼此连在一起呢?何以一切事物能如是有秩序地紧密联系在一起竟致没有真空呢?因为如果事物彼此真正地截然分离,则此物必能离他物而独存,并且能离他物而仍维持其固有地位。既然宇宙间没有真空在别处我将另有说明,而各部分又如此连结以致不可能有真空,足见一切有限的部分,并非真正地分离;这就是说,有形体的实体既是实体就是不可分的。如果还有人问何以我们总有认量为可分的自然倾向呢?我可以答道,我们对于量有两种理解,一是抽象的或表面的量,乃是我们想象的产物;一是作为实体的量,是仅仅从理智中产生的。如果就出于想象之量而言,则我们将可见到,量是有限的、可分的,并且是部分所构成的,这是我们所常常做而且容易做的事;反之,如果就出于理智之量而言,而且就量之被理解为实体而言,但这样作却很难,则有如我在上面所详细证明的那样,我们将会见到,量是无限的、唯一的和不可分的。凡是能辨别想象与理智之不同的人,对于这种说法,将会甚为明了;特别是倘若我们想到,物质到处都是一样,除非我们以种种方式对物质作歪曲的理解,物质的各个部分并不是彼此截然分离的,换言之,就物质作为样式而言,是可分的,但就物质作为实体而言,则是不可分的。例如,就水作为水而言,这处也有,那处也有,其部分彼此分离,则我们便认水为可分。但就水作为有形体的实体而言,便不能认为它是可分的,因为它既不可分离,又不可分割。再者,就水为水而言,是有生有灭的;但就水作为实体而言,是不生不灭的。
我想我这番话已经答复了反对方面的第二条理由了,因为他们的第二条理由也是建筑在物质的实体是可分的,是为部分所构成的那个假定上的。并且即使我的这些见解不能成立,我也不知道为什么物质不配有神性,因为据命题十四除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存在可以使得神性成为被动。所以我说,一切都在神内,一切都依神的无限本性的法则而运行,并且都循着神的本质的必然性而出如我即将指出那样。因此我们实在无法可以说神受他物的支配,并且即使有广延的实体被设想为可分的,但是只要我们承认它具有永恒性与无限性我们也无法可以说它不配有神性。关于这一点现在讲得已经够了。
〖命题十六〗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这就是说,一切能作为无限理智的对象的事物都必定推得出来。
〖证明〗谁都可以明了这个命题,只要他注意到:从任何一物的界说里,理智都可以推出那物的许多特质,而这些特质其实是从那物的界说亦即,从那物的本质必然推出的,而且一物的界说能表示出它的实在性愈多,亦即那被界说的事物的本质所包含的实在性愈多,则理智所能推出该物的特质必也愈多。但神性既具有绝对无限多的属性据界说六,而其每一属性又各表示其自类无限的本质,所以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亦即,凡能为无限理智的对象之一切事物都必定推得出来。此证。
〖绎理一〗由此推出,第一:神即是凡能为无限理智的对象之一切事物的致动因causa efficiente。
〖绎理二〗由此又推出,第二:神是凭借自身的原因而不是凭借偶然性的原因。
〖绎理三〗由此又推出,第三:神即是绝对的第一原因causaprima。
〖命题十七〗神只是按照它的本性的法则而行动,不受任何东西的强迫。
〖证明〗我已于命题十六指出无限多的事物只是出于神性之必然性,或者这是一样的只是出于神性的法则;在命题十五中,我又已经证明一切存在,都在神内,没有神就没有任何东西存在,也没有任何东西被认识;所以在神之外,决无他物可以决定神或强迫神去行动;所以,神只是按照它自己本性的法则而行动,而不受任何东西的强迫。此证。
〖绎理一〗因此推出,第一:除了神的本性圆满性以外,别无在外或在内的任何原因驱使神行动。
〖绎理二〗因此推出,第二:只有神才是自由因causa libera。因为只有神依据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据命题十一,及命题十四绎理一,只有神依据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行动据前命题。所以据界说七只有神才是自由因。此证。
〖附释〗另外有许多人以为神所以是自由因,是由于神象他们所想象那样,能够使我们刚才所说的那些出于神的本性之必然性,或者在神的力量支配下的事物不出现或者不为它所产生。这样就无异于说神能任意改变三角形的本性,能使三内角之和不等于两直角;又无异于说神能令一定的原因不产生结果,这是不通的。无须借助于本命题的理论,在下面我将要证明神既没有理智,也没有意志。我深知道,自以为能够证明神有无上智慧和自由意志的人一定不少。因为他们说,除了把我们自身所具有的最高圆满性赋予于神外;便不知道有任何更圆满的东西了。不过,他们虽然认为神事实上具有真正无上智慧,但他们却并不相信神能够将它的大智慧中所包含的一切真实内容全都创造出来,因为他们以为这样一来反足以破坏了神的万能。因此他们说假如神能将它的智慧所包含的一切的一切、全都创造出来,则它将不能有更新更多的创造,他们以为,这样便未免违悖神的万能。因此他们宁肯相信神对万物取无差别的态度,只创造由它自己的绝对意志决定要创造的那些事物。
但是我想我已经充分说明了参看命题十六如何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都自神的无上威力或无限本性中必然流出;这就是说一切事物从永恒到永恒都以同等的必然性自神而出,正如三内角之和等于二直角是从三角形的必然性而出那样。所以神的万能永远是现实的,而且将永恒地保持其现实性。这样,依我这种说法,至少神的万能性将远为圆满。而反对我的说法的人恕我直言无讳倒反而似乎否认了神的万能了。因为他们不能不承认神虽然能够知道无限多的可以创造之物,而它又决不能全都创造出来。因为,据他们说如果神能将它所知道的一齐全部创造出来,则神的万能的创造力就穷尽了,因而失掉它的圆满性了。所以为了维持神的圆满性起见,他们同时不得不说,神虽然是万能的,但在神的力量所能达到的事物中,它并不能一切都起作用。我实在再也想不出比这更不通,更有悖于神的万能的说法了。
此外人们也常说神有理智和意志,关于这一点,我在这里也要说几句话。我以为,如果理智与意志属于神的永恒本质,则对于这两种属性,显然应与一般人所了解的理智与意志完全不同。因为构成神的本质的理智与意志与我们的理智和意志实有天壤之别,最多只是名词相同。就好象天上的星座“犬座”与地上能吠的动物“犬”一样。这一点可以证明如下:如果理智属于神的本性,则它的理智从本性上决不象我们的理智一样,象众人所臆想那样后于所理解的事物而产生,或者与所理解的事物同时产生,因为就因果关系而言,神是在万物之先的据命题十六,绎理一。反之,万物的真理与万物的形式的本质之所以是那样,乃是因为它客观地象那样存在于神的理智中。所以神的理智,就它被理解为构成神的本质时,其实就是万物的原因:万物的本质以及万物的存在的原因。这一点早已为许多承认神的理智、神的意志,神的力量,是同一之物的人们所注意到了。所以神的理智既然是万物的惟一原因如我们所已经指出的,亦即是万物本质与万物存在的唯一原因,则在本质与存在方面,显然神的理智必然与人的理智不同。因为结果与原因的分别所在,正是结果从原因那里得来的。例如,这一个人可以为另一个人存在的原因causaexistentiae,但不能是另一个人的本质的原因causa essentiae,因为本质乃是永恒的真理;因此就本质而言,两个人可以完全相同,但是就存在而言,两人便彼此各异。因为如果一个人失掉了他的存在,而另一个人的存在却并不因而失掉;可是如果这一个人的本质可以毁灭,可以变成虚妄的,则另一个人的本质也就会毁灭。由此可见,一件事物如果既是一个结果的存在的原因,又是它的本质的原因,则必定在本质方面和存在方面异于这个后果。现在神的理智既然是人的理智的本质的原因与存在的原因,所以就本质和存在来说,神的理智就其被理解为构成神的本质而言,都异于人的理智;除了名词一样外,决无其他相同之点,象上文所指出那样。至于神的意志问题,也可以进行同样的证明,这是每个人都很容易看出的。
〖命题十八〗神是万物的内因causa immanens,而不是万物的外因causa transiens。
〖证明〗凡是存在的事物,都是存在于神以内,都是通过神而被认识据命题十五;所以据命题十六绎理一神是在它之内的万物的原因;这是第一点。其次,在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据命题十四,这就是说据界说三在神以外没有任何自在之物,这是第二点。所以神是万物的内因,而不是万物的外因。此证。
〖命题十九〗神,或神的一切属性都是永恒的。
〖证明〗因为神据界说六就是实体,而据命题十一实体必然存在,这就是说,据命题七它的本性即包含存在,或换言之根据它的界说便可以推出它的存在;所以据界说八神是永恒的。其次,神的属性据界说四应当理解为表示神圣实体的本质的东西,亦即属于实体的东西:这个东西,我说,也是属性本身所必定包含着的。现在永恒性既然属于实体的本性如我在命题七中所证明;所以每一个属性都必包含着永恒性,因此一切属性都是永恒的。此证。
〖附释〗用我证明神的存在命题十一的方式来证明这个命题,更可以十分明白。在那个证明里,我说,显然神的存在和神的本性一样,乃是一个永恒的真理。此外在笛卡尔“哲学原理”第十九命题里我也曾用别的方法证明了神的永恒性,这里用不着重复了。
〖命题二十〗神的存在与神的本质是同一的。
〖证明〗神据前命题和神的一切属性都是永恒的,这就是说,据界说八神的每一属性都表示存在。所以凡是表明神的永恒本质的属性据界说四,同时又表明神的永恒存在,换言之,构成神的本质的属性同时又构成神的存在,所以神的存在与神的本质是同一的。此证。
〖绎理一〗由此可知,第一:神的存在,一如神的本质,乃是永恒的真理。
〖绎理二〗由此可知,第二:神,或神的一切属性都是不变的。因为假如它们的存在改变了,则据前命题它们的本质也必定随之而改变;这无异于说这是自明的,真的可以变成假的,这是不通的。
〖命题二十一〗凡是从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而出的东西必定永远地无限地存在,或者凭借这个属性而成为永恒的和无限的。
〖证明〗试想假定否认这个命题,从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而出的东西,例如,思想cagitatio中的神的观念idea Dei是有限的,并且具有一定期间的绵延,这是否可能。须知思想,就它被设定为神的属性而言,据命题十一,按它的本性说,是必然无限的;但是就思想具有神的观念而言,它却被设实为有限的。不过据界说二思想只有被别的思想所限制时,它才会被认为是有限的。但是思想只要构成神的观念,则这个思想便不为别的思想所限制;因为假使构成神的观念的思想仍然可以被限制,则神的观念也将成为有限了。只有不构成神的观念的思想,才会受到别的思想的限制;但是神据命题十一却是必然存在的。因此如果说思想不构成神的观念,因而说神的观念不是从作为绝对思想的本性必然推出是无异于说思想构成神的观念,又不能构成神的观念,这是违反假定的。所以凡是从思想的绝对本性所必然而出的神的观念,或者因为这个证明是有普遍性的,可以旁通其它从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所必然而出的任何事物,都必定是必然地无限的。这是必须证明的第一点。
其次,凡是从神的任何属性的必然性而出的东西,决没有一定的时限。因为任何人如果否认这种说法,他必定要假定在神的属性中有依其必然性而出的东西,例如思想中的神的观念,他又必定要假定这样的东西有一个时候不曾存在,或者将来不会存在。但是思想作为神的属性之一,据命题十一与题命二十绎理二既是必然地又是不变地存在着。这样,则在神的观念的时限以外因为已假定神的观念有一个时候不曾存在,或者将来不会存在的思想可以脱离神的观念而存在。这又违反了我们的假定,因为我们原来的假定是说,神的观念必然自思想而出。因此凡是从思想的绝对本性所必然而出的神的观念,或自神的任何属性所必然而出的任何东西,都不能有一定的时限,而且必定是借那一个属性而成为永恒的。这是必须证明的第二点。必须注意:凡在神的任何属性内从神的绝对本性所必然而出的任何东西都可以同样地肯定其永恒性。
〖命题二十二〗凡是出于神的任何一个属性的东西,只要它是处于一个由于这个属性而必然地无限地存在着的分殊的状态中,则这个东西也一定必然地无限地存在着。
〖证明〗证明本命题的步骤与证明前命题相同。
〖命题二十三〗一切必然地无限地存在着的样式,或者是必然出于神的某种属性的绝对本性,或者是出于某种属性的分殊,而这种分殊是必然地无限地存在着。
〖证明〗因为样式是在他物内并通过他物而被认识据界说五的东西,这就是说据命题十五,样式只在神之内,只能通过神而被认识。所以若是样式被理解为必然无限的存在,则它的必然无限的存在必定是通过神的某一属性得出的,或者通过神的某一属性而被认识的,只要该属性表示其存在的必然性与无限性,或换言之,据界说八表示其永恒性,这就是说据界说六与命题十九只要把它看成绝对的。所以一个必然地无限地存在着的样式必定是出于神的某一属性的绝对本性,或者直接关于这一点请参看命题二十一出于神的属性之绝对性,或者间接出于依神的属性之绝对性而存在的分殊,这就是说据前命题间接出于必然地无限地存在着的分殊。此证。
〖命题二十四〗凡是由神产生的事物,其本质不包含存在。
〖证明〗据界说一这是很明白的。因为一件事物如果本性就其本身来看就包含存在,那就是自因,就只依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
〖绎理〗由此推知,神不单是使万物开始存在的原因,而且是使万物继续存在的原因,也可以说用一个经院哲学的名词神是万物的“存在因”causa essendi。因为不论事物存在或不存在,只要我们考察它们的本性,我们便可以见到事物的本质既不包含存在,也不包含时间性。所以万物的本质既不能是它们开始存在的原因,也不是它们继续存在多少时间的原因;而只有神的本性才包含存在据命题十四绎理一。
〖命题二十五〗神不唯是万物的存在的致动因,而且是万物的本质的致动因。
〖证明〗如果否认这个命题,那么神便不是万物的本质的原因causa essentiae;这样据公则四如果没有神,万物的本质仍然可以得到理解:然而据命题十五这是不通的。所以神是万物的本质的原因。此证。
〖附释〗如果根据命题十六推论,这个命题就更加明白。因为据命题十六,万物的本质与万物的存在都是从神的本性必然而出。简单说来,神既可称为自因,在这意义下神也可以称为万物的原因。参看下一绎理,这一点可以更加明白。
〖绎理〗特殊的事物只不过是神的属性的分殊,也就是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表示神的属性的样式。根据命题十五与界说五这是很明白的。
〖命题二十六〗一物被决定而有某种动作,必然是被神所决定;那没有被神所决定的东西,不能自己决定自己有什么动作。
〖证明〗那决定万物使其有某种动作的,必定是能动的东西这是自明的;所以神由于它本性上的必然性,乃是万物的本性与存在的致动因据命题二十五与十六。这是第一点。而本命题的第二点据此也可以极其明白地推出。因为如果有了一个不为神所决定,而能自己决定自己的东西,本命题的第一点就不能成立了;象我上面所指出那样,这是不通的。
 
〖命题二十七〗被神所决定而有某种动作的东西,不能使其自身不被决定。
〖证明〗根据公则三,这个命题是很明白的。
〖命题二十八〗每个个体事物或者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事物,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而且这一个原因也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如此类推,以至无穷。
〖证明〗凡是被决定而存在和动作的东西,都是为神所决定而这样的据命题二十六与命题二十四的绎理。但是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东西,不能为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所产生;因为凡是出于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的东西,都是无限的和永恒的据命题二十一。所以任何有限之物,不是自神而出,必是自神的某种属性而出,就这种属性被看成处于某种样式的状态而言;因为除了实体与样式以外,并没有别的东西据公则一及界说三与五;而样式据命题二十五绎理不外是神的属性的分殊。但是有限之物不能从出于神或神的一个属性之永恒无限的分殊产生出来据命题二十二。所以凡有限之物能够存在、能够动作,必定是被出于神或神的属性的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分殊所决定。这是第一点。然而这一原因或这一分殊依照证明本命题第一部分的同样理由本身又必定为其他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原因所决定,而后面这一个原因依照同样理由又必定为另一原因所决定,如此递推依同样理由,以至无穷。此证。
〖附释〗由于有些事物必定是直接为神所产生的,这就是说,是从神的绝对本性必然而出;而这些神的直接产物,乃是那些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事物的间接的原因;由此推知,第一:神是它的直接产物的绝对的最近因causa proxima;而不是自类中的最近因,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因为神所产生的结果,是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据命题十五与命题二十四的绎理。由此又推知,第二:严格说来,神不能认作个别事物的远隔因causa remota,除非是为了分辨神的间接产物与神的直接产物,或出于神的绝对本性的东西方便起见。因为我们通常总是把远隔因了解为与结果没有联系的。但是,一切存在都存在于神之内,都依靠神而存在,如果没有神,它们就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
〖命题二十九〗自然中没有任何偶然的东西contingens,反之一切事物都受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决定而以一定方式存在和动作。
〖证明〗一切存在,都在神之内,据命题十五:但是神不能说是偶然的东西,因为据命题十一神是必然地而非偶然地存在。至于神的样式也是从神的本性的必然而出,非偶然而出据命题十六,无论就神的本性被认作绝对的而言据命题二十一,或者就神的本性被认作表现为某种方式的分殊而言,都是必然的而非偶然的据命题二十二。再则,神之为这些样式的原因据命题二十四绎理,也不仅是就样式单纯地存在而言,而且是就他们被决定而有某种动作而言据命题二十六。假如样式不为神所决定据同命题,那么它们自己决定自己,是不可能的,不是偶然的。反之,据命题二十七假如样式为神所决定,那么,它们使自己不被决定,这也是不可能的,不是偶然的。所以万物都为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决定,不但被决定而一般地存在,而且被决定在一定的方式下存在和动作,偶然的东西是没有的。此证。
〖附释〗在进一步讨论以前,我要在这里先解释一下,也可以说是提醒一下,所谓“能动的自然”natura naturans与“被动的自然”natura naturata的意义。我想据前此所说的,我们应当可以明了,“能动的自然”是指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或者指表示实体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属性,换言之,据命题十四绎理一与命题十七绎理二就是指作为自由因的神而言。但“被动的自然”则是指出于神或神的任何属性的必然性的一切事物,换言之,就是指神的属性的全部样式,就样式被看作在神之内,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东西而言。
〖命题三十〗现实的理智intellectus actu,无论它是有限的或无限的,必定理解神的属性与神的分殊,不能理解别的东西。
〖证明〗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据公则六,这就是说这是自明的凡客观地包含在理智中的东西,一定必然存在于自然中;但是自然中据命题十四绎理一只有唯一的实体,就是神;并且据命题十五除了在神之内,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分殊以外,也没有别的分殊据同命题;所以现实的理智,无论它是有限的或无限的,必定理解神的属性与神的分殊,不能理解别的东西。此证。
〖命题三十一〗现实的理智,无论是有限的或无限的,也同意志,欲望,爱情等一样,必须算作被动的自然,而不能算作能动的自然。
〖证明〗因为这里所谓理智并不是指绝对的思想这是自明的,不过只是指思想的一种样式,以示有别于其他各种样式如欲望、爱情等,所以据界说五必须凭借绝对思想才能得到理解;这就是说据命题十五与界说六理智必须凭借神的一种属性,而这种属性能表示思想的永恒无限的本质,才能得到理解;没有这种属性,理智就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所所据命题二十九附释理智只能算作被动的自然;思想的其他各种样式,也是如此。此证。
〖附释〗我之所以在这里说到现实的理智,并非因为我承认有所谓“潜能的”potentia理智;我的意思不过想要避免紊乱,只愿意说出我们知道得十分明白的东西,而我们知道得最明白的东西,也就是知性的本身。因为我们的知识愈多,则我们对于知性的理解也就愈完善;未有对于外界的知识,不能增益我们对于知性的理解的。
〖命题三十二〗意志不能说是自由因,只能说是必然的。
〖证明〗意志,和理智一样,乃是思想的一种样式;所以据命题二十八每一个意愿只有为另一个原因所决定,才可以存在,可以动作,而此另一原因又复为另一原因所决定,如此递推以至无穷。倘使意志是无限的,则它的存在与动作也一定同样为神所决定,并非因为神是绝对无限的实体,乃是因为神具有能表示思想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属性据命题二十三。所以无论怎样理解意志,有限的也好,无限的也好,都有原因以决定它的存在与动作;所以据界说七意志不能说是自由因,只能说是必然的或被强迫的。此证。
〖绎理一〗由此推知,第一:神并不依据意志的自由而活动。
〖绎理二〗由此推知,第二:意志与理智同神的关系正如运动与静止以及所有一切自然事物同神的关系一样,据命题二十九其存在与动作都在一定方式下,为神所决定。因为意志,和其他事物一样,也须有一原因在一定方式下以决定其存在与动作。虽然有无数事物出于一定的意志或理智,但我们决不能因此便说神依据自由意志而活动,正如出于运动和静止的事物虽多因为有无数事物出于运动和静止我们却决不能因此便说神依据运动和静止的自由而活动一样。所以意志并不属于神的本性,正如其他的自然事物不属于神的本性一样,而意志与神的关系也正如运动和静止以及其他一切事物与神的关系一样,我曾经指出,这一切都出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其存在与动作都在一定方式下为神所决定。
〖命题三十三〗万物除了在已经被产生的状态或秩序中外,不能在其他状态或秩序中被神所产生。
〖证明〗因为万物都是必然地出于神的一定本性据命题十六,并且其存在与动作都在一定方式下皆为神的本性的必然所决定据命题二十九。所以假如事物能够具有另外一种本性,或者在其他的方式下被决定而动作,从而自然秩序将会成为另外一种,那么神的本性也将会是另外一种,因而据命题十一这另外一种神的本性也同样会存在,结果就会存在两个或多数的神,据命题十四绎理一这是不通的。因此万物除了在已经被产生的状态或秩序中外,不能在其他状态或秩序中被神所产生。此证。
〖附释一〗我在上面已经极其明白地指出,事物之中绝对没有任何东西使得事物可以说是偶然的,现在我要简单地解释一下“偶然”contingens的意义。但是首先我必须解释一下“必然”necess-arium与“不可能”impossibile。一物之所以称为必然的,不由于其本质使然,即由于其外因使然。因为凡物之存在不出于其本质及界说,必出于一个一定的致动因。一物之所以称为不可能的,也是如此:不是由于它的本质或界说中包含着矛盾,就是由于没有一定的外因使它产生。其所以说一物是偶然的,除了表示我们的知识有了缺陷外,实在没有别的原因。因为或者我们不知道一物的本质是否包含着矛盾,或者我们虽然明知它的本质不包含矛盾,却因昧于该物的因果关系,对于它的存在不能加以明确地肯定,这样的东西看来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便把它叫做偶然的或可能的。
〖附释二〗从上面所说看来,我们可以明白知道,万物都是按照最高的圆满性为神所产生,因为万物是从神的无上圆满性必然而出。这不是说神有什么不圆满之处,因为正是神的圆满性迫使我们作这样的肯定。但从与此相反的说法推来,倒显然可见,如我所指出的神却并不是绝对圆满的了,因为如果万物可以通过别的方式产生出来,则势必会说神也具有别的性质,而与我们以前由于它的无上圆满性不得不赋予神的那种性质迥然不同。

神学政治论

神学政治论


  人若是能用成规来控制所处的环境,或人的遭遇总是幸运的,那就永远不会迷信了。但人常陷于困境,成规无能为力,又因人所渴望的好运是不可必的,人常反复于希望与恐惧之间,至为可怜,因此之故,大部分人是易于轻信的。虽然人心寻常是自负的,过于自信与好胜,可是在疑难之际,特别是希望与恐惧相持不下的时候,人心最容易摇摆不定,时而向东,时而向西。
  我想任何人都知道这是一件普遍的事实,虽然我相信知道自己的天性的人是不多的。大多数的人,处顺境的时候无论多么无经验,都觉得富于聪明智慧,若有人贡献意见,他们就认为是受了侮辱。可是一旦遭遇了不幸,他们就不知所措,而向路人乞求出个主意。无论多么无用、背理昏庸的谋画,他们都会采用。由于一些极不重要的原因,他们就心怀希望,或陷于绝望。若是惊惧的时候有什么事情发生,使他们联想到已往的祸福,他们就认为这是预兆将来会有幸或不幸的结局,因此就说这是吉凶的预兆,虽然以前曾有许多次证明这是无效的。任何可惊可愕之事他们都认为是神或上帝忿怒所致,以为迷信就是宗教的信仰。认为不用祷告或祭祀以避灾就不算虔诚。在他们的想象中总有这类的预兆或可以惊怪的事出现。好象自然也和他们一样的癫狂,他们对于自然会有这样荒诞的看法。
  所以显而易见,受迷信之害的主要是那些贪求一时便益的人。他们惯于用祷告或象妇女似的哭泣来求援于上帝(特别是在危急不知所措的时候)。他们骂理智是盲目的,因为理智不能给他们所追求的幻影指示一条正路。他们舍人类的智慧而不用,以为是无益的。他们倒以为幻想、梦、和一些别的幼稚可笑的事是上天的启示。这俨然好象上帝避开聪明的人,不把他的意旨写在人的心上,而写在畜类的脏腑上,或者让一些呆子、疯子与鸟类的灵觉与本能来宣示。惊怖能驱人至于背理,有如此者。
  这样说来,迷信是由恐惧而生,由恐惧维系和助长的。兹请以亚历山大为例。当他过西塞斯关口怕有什么不幸发生的时候,他才开始迷信,请求预言者加以指导。(柯提斯,《希腊史》,卷四)可是他征服了大力雅之后,在第二次为失败所吓倒之前,他就不再谘询预言者了。当西塞因人挑战,巴克特林人逃脱,他自己因伤卧倒在床的时候,“他又迷信起来(迷信不过是人类智慧的假冒),把他心中没有根据的信念吐露给阿力斯坦得,让他用牺牲祭祀以预卜事情将来会有什么结果”。与此类似的例子尚有许多,足见人为恐怖所制的时候才会陷于迷信。谬误的宗教所崇奉的预兆不过是心在沮丧或惧怕的时候所生的幻影而已。最后我们还可以见到,正当国家最为危急的时候,预言家最能影响人民,对于国君最有力量。我想这已讲得十分明白,所以也就不再多说了。
  有些人以为迷信是由于对于上帝没有一个清楚的概念。上面所讲迷信的来源,使我们明白为什么人类迷信极其自然普遍,也可以看出,迷信与其余心理幻觉感情的冲动同是千差万别和无常的。而且,迷信只能为希望、憎恨、忿怒、与欺骗所维系。其所以如此,是由于迷信完全出于强烈情绪的变迁,而不是来自理智。还有一层,我们也许不难明白,易于轻信的人,若欲使他们循一常轨,是件多么不容易的事。因为大多数人的苦难总是维持在同一高度,而不谋所以救济之道,凡有新奇的事物,在未经证明其为虚妄以前,总是为大众所深喜的。
  自来轻躁没有定见可以招致可怕的战争与革命。柯提斯说得好(卷四,第十章):“对乱民最有左右力量的是迷信”,且以宗教为借口,容易使他们时而崇拜其帝王为神,时而辱骂弃绝为人类的败类。因此之故,欲除此弊,曾煞费苦心,使宗教,真的也罢,假的也罢,备有堂皇的仪式,可以抵制一切惊恐,使人人都虔敬信守。此种制度土耳其人已发展得十分完满。因为他们认为即使辩论也以不信神论。并且用教条以蔽塞人心,使人没有用清醒的头脑来考量的余地,连怀疑都是不可能的。
  但是,假如专制政治的秘诀主要是欺骗人民,用宗教的美丽的外衣来套在用以压倒民众的畏惧的外面,这样人民既可英勇地为安全而战,也可英勇地为奴隶制度而战。为一个暴君的虚荣不惜牺牲性命,不但不以为耻,反倒引为无上的光荣。可是在一个自由的国家而出此,其为害可算无以复加了。凡是用成见以迷惑人心,用威力加之于人民的意见,或用类似宗教叛乱的武器,都是与公众的自由背道而驰的。其实,若是法律侵入思辨的领域,把人的意见加以法律的审判、定罪,也和罪恶一样,而持这种意见的人不是因公众的安全,而是因反对者的怨恨与残忍而牺牲,只有在这种情形下,叛乱才会发生的。若只有行动才算罪状的根据,至于言论,则听其自由,则那样的叛乱就会出师无名,就会与争辩有截然的分别了。
  那么,我们幸而生于共和国中,人人思想自由,没有拘束,各人都可随心之所安崇奉上帝。自由比任何事物都为珍贵。我有鉴于此,欲证明容纳自由,不但于社会的治安没有妨害,而且,若无此自由,则敬神之心无由而兴,社会治安也不巩固。我相信我做此事,也非无益之举。
  这是我在本书中所要得出的主要结论。可是,欲达此目的,我首先必须把一些错误的观念指出来。这种错误观念,就象从前为囚的时候的疤痕似的,把我们对于宗教的观念弄坏了。我还须把一些对于政治权威的错误见解揭露出来,这种见解为许多人所主张,不以为耻。使有些仍有异教迷信之倾向的人不服从其合法的君主,致我们重为人所奴役。至于本编的次序我就要加以说明。不过我先要说一说我何以会写这本书。
  我常怪自夸信从耶教的人,以仁慈、欣悦、和平、节用、博爱炫于众,竟怀忿争吵,天天彼此憎恨。这倒是衡量他们信仰宗教最好的标准。而他们自称所具诸德不足为凭。说某人是一个耶教徒,土耳其人,犹太人,或异教徒,只是根据他的外貌与衣著,或由于他到某处做礼拜,或是根据他用某一宗派的用语。至于生活方面,则无差异。好久以来,就有这种情形。考求这种变态的原因,我毫不迟疑认为这是由于一般人以为教会的牧师不过是高位显职,教会中的各部是有利可图的位置而已。总之,世俗的宗教不外是对教士的尊崇。这种错误观念的传布使无用之徒醉心获得教职,这样,传播宗教的热诚遂衰败退化,一变而为卑鄙的贪婪与野心。每一教堂变成了戏院,雄辩家而不是传道师在里面高声演说,其意不在教诲公众,而在力图招人崇拜敬服,使与自己敌对者为公众所鄙弃。所宣讲的只是一些新奇的事物与奇僻之论,以悦听众之耳。这种情形当然会引起不少的争论,嫉妒与憎恨。任凭经过多久,也无法和解。无怪旧日的宗教只剩了外表的仪式(连这些仪式,在大众的嘴里,也好象是神的阿谀,而不是神的崇拜)。信仰已经变为轻信与偏见的混合。是的,是一些把人从有理性之物降为畜生的偏见,完全把判断真伪的能力闷死。事实上处心积虑养成这种偏见是为扑灭理智的最后的一个火花!伟大的上帝啊!敬神和宗教是变成一套可笑的仪式了。有些人断然藐视理智,弃绝理解力,以为自始即不纯全。我说,如果认为这些人才有上帝所赐给的光明,这是多么可怕的荒唐!的确,他们但只有上帝所赐的一星光明,他们就不会骄横暴戾,就要更聪明地学习敬神,在人群中以仁慈出众,而不是像现在那样以恶意著称,若是他们所关心的是对手的灵魂,而不是他们自己的名誉,他们就不会再事残酷地迫害,而是心怀怜爱了。
  而且,若是他们有一线神的光明,则必会从他们的学说里显现出来。我承认他们对于《圣经》的奥妙不厌表示惊异。可是,我只见他们讲授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派的思辨。为的是保全对耶教的信仰,他们使《圣经》牵就那些理论。他们使希腊人胡说乱道还以为未足,他们还要那些预言者也胡说乱道。这足以证明就是睡梦中他们也没一睹《圣经》的神性。他们深切地崇拜《圣经》的玄妙不可思议清楚地证明他们对《圣经》的信仰只是一种形式上的首肯,而不是一种有生气的信念。更足以证明其如此者是他们预先立下一条原则做为研究解释《圣经》的基础,认为其中每一段都是真理,神圣不可犯的。只有仔细研究,透彻了解《圣经》之后才能明白这番道理(这样就会使人更易理会,因为《圣经》是无需捏造的)。用比喻来说,这个原则是不应在研究入门的时候就先立下来的。
  理性的光明不但为人所藐视,许多人甚至咒骂它,以为是对神不敬的源泉,人对于《圣经》所下注解就认为是神的纪事,率尔轻信为人所赞扬,以为是宗教的信仰,我对上述诸事曾仔细地加以思索,并且我注意到,在教会中和在国家中哲学家热烈的争论着,这是深切的仇恨与纷争的来源,骚乱可以立致,等等恶端,不胜枚举。以此之故,我决定要谨慎地,公正地,以无拘无束的精神来把《圣经》重新研究一番。若无充分的根据,不设假定,不立肊说。有此警戒,我就想出一个诠释《圣经》的方法。有了这样的准备,我就进行研究:预言是什么?上帝对预言者的启示,究作何解?为什么上帝单看中了这些人?是因为他们对神和自然的思想有什么伟大之处呢,还是单是因为他们虔诚呢?这些问题既经解答,我不难论断,预言者只有对于道德才有权威,理论的学说则不能让我们心服。
  其次我研究了:为什么希伯来人被人称为上帝的选民,既经发现那只是因为上帝为他们选择了一块土地,他们好在那里平安舒服地活着,我才知道上帝对摩西所启示的戒律仅是希伯来个别国度的法律,所以只能约束希伯来人,并且,在希伯来人的国家灭亡之后,就是希伯来人也不必遵守。而且,为要确定是否可以从《圣经》来断定人类的理解力天然是不健全的,是否普遍的宗教,那就是说,由预言者和使徒们对于整个人类所启示的圣律,和天生的理智的光明之所示有什么不同,是否奇迹可以违反自然律而发生。若是可以的话,是否奇迹暗指上帝的存在,比我们直接由自然原因所理会的事物更为明确。
  那么,在我研究的整个过程中,我发现《圣经》的教义没有与我们的理解力不合,或矛盾之处。我发现预言者所说的无一不是极其简单,容易为大家领会的。而且,他们用种种理由以证实他们的教义,所用的文体感动人心极其深切,使人敬奉上帝。因此,我深信《圣经》对于理智绝不加以束缚,与哲学绝无相同之点,事实上,启示与哲学完全站在不同的立脚点上。为把这一点说得切实,并且把问题说得详尽,没有遗漏,我把解释《圣经》应采取的道路指出来。我并且指明关于精神上诸问题的知识,只能求之于《圣经》,不能求之于与普通知识有关的事物。其次,我进而指出一些错误观念来。这些错误观念之所由起,是由于一般人常趋于迷信,注重古代的零碎事物,对永恒的真理反而漠然,推崇《圣经》的章节,对上帝所说的话倒置之不顾。我指明上帝的话并不是现之于一些篇章中的,而是透露于预言家的一个神圣心灵的一个简单意思,那就是说,一心一意服从上帝,履行仁义。我并且指出,这种道理曾在《圣经》中揭示出来,正与使徒和预言家所说的相吻合,意在使人全心全意乐于接受。
  既已把信仰的基础揭示出来,我得的结论是神的启示完全以服从为目的。所以,在其用意方面,以及在基础和方法方面,与普通的知识完全分开。二者各有其领域,哪个也不能说是哪个的附庸。
  不但如此,因为人心的习惯各有不同,有人容易信仰这个,有人容易信仰那个。同一事物,可以感人使他祈祷,换另外一个人,就可以使他嘲笑。我的结论是,如上所述,每人应自由选择自己的信仰的根据。信仰之良否要看其结果以为定,每人要诚心诚意自由服从上帝。为大家所崇敬者只有仁义而已。
  我既已注意到神所显示的天意赋予每个人以自由,我进而证明此自由权可以,并且应当,交给国家与行政当局而无危险。否则,事实上,和平就要受到威胁,社会也蒙其害。
  为证明我的论点,我从个人的天赋的权利出发,个人的天赋权利是与个人的欲望和力量同其广大的。我尚有一出发点,即任何人不应别人让他怎么样就怎么样,他是他自己的自由权的监护人,我指出我们只能把此等权利转交给我们所委托保护我们的人,他们除了有保护我们的义务之外,还有安排我们的生活的权利。所以我就推断,统治者所享有的权利只能以他的权力之大小为限。他们是正义与自由的唯一的监护人。凡有事端人民都应遵统治者的命令而行,话虽如此,既是人都不能完全放弃他自卫的能力以自毁,我断言人的天然所赋与的权利都不能绝对为人所剥夺,而人民由于默认或公约,保留几许权利,此诸权利若被剥夺,必大有害于国家。
  在讨论以上诸点以后,我进而详论希伯来政府,此乃因我要一考宗教如何获得法律的效力,并及其余可注意之点。其次我证明,掌握王权的人固是政治的规章的保管人和解说的人,也是宗教规章的保管人和解说的人。只有他们有断定什么是公正或不公正,敬神或不敬神之权。最后我于书末指明,让人人自由思想说他心中的话,这是统治者保留这种权利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最好的办法。
  有哲学素养的读者,我提出这些问题请你注意,想你是会以为然的。因为全书及各章中所讲的事物关系重要,而且于人是有裨益的。我本还有更多的话讲,可是我不愿意把我的序文拉长成一本书。特别是我知道序文主要的主张在哲学家看来不过是家常便饭而已。对其余的人我雅不欲推重我的书,因为我无法知道书里有什么他们喜欢的东西。我知道,托名宗教所怀的成见是如何根深蒂固。我意识到,在大众的心中迷信与恐惧都是牢不可拔的。我认识到他们的坚忍不挠却是固执顽强,他们对于什么的褒贬是由于一时的冲动而不是靠着理智。所以,大众或与大众脾气相投的人请不要读我的书。我反而宁愿他们对于此书完全置之不理。这犹胜于他们随意曲解这本书。他们不但不能得到什么益处,或许对另外一些别人是一种障碍。那些人认为哲学是神学的附庸,这是他们研究哲学的阻碍。这本书对于他们特别有益。但是有不少的人既无闲暇或又无意通读我的书,我在这里和在书的末了不得不声明,我极愿把我的著作呈献于我国的治者,加以审查判断。他们若认为有什么与法律悖谬或有害于公众利益的地方,我就马上收回。我知道我既是一个人就难免有错误。但是我曾小心谨慎地避免错误。并且竭力和国家的法律、忠义和道德完全不相违背。
[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第一章 论预言
  预言或启示是上帝默示于人的确实知识,有些人不能获得所启示的事物的确实知识,所以只能以单纯的信心来理解这些事物,预言家就是一个把上帝的启示解说给那些人的人。
  预言家在希伯来文为“纳伯”(Nabi)①,意言说者或解说者。但在《圣经》中其义只限于上帝的解释者,此可于《出埃及记》第七章第一节中见之。在那里上帝对摩西说:“看哪,我已使你当了法老的神,你的弟弟亚伦就是你的预言家”。意思就是说,亚伦既是把摩西的话讲给法老听,担任预言家的职务,摩西之于法老就是一个神,也可以说充一个神。
  ①Nabi这个字塞罗门·亚尔基法师解释得很正确,但坚阿本·以斯拉没有了解这个字的意思。他不是一个很高明的希伯来语学家。我们也必须说明这个作预言解的希伯来字有一种普遍的意义,包含各种预言。别的一些字的意义比较特殊,指这种或那种预言,我想这种情形是学者们很熟悉的。
  我将在下章论预言家,现在且讨论预言。
  从前面所下的定义看来,显然预言确是包括普通的知识在内。因为我们用天赋的能力所获得的知识离不了我们对上帝和他的永恒法则的知识,可是普通的知识为人人所共有并且其根据为大家所共有,而大多数人总是竭力以求稀有或特异之物,漠视天然的秉赋,所以当他们说到预言的时候,他们并不把普通的知识包括在内。但是普通的知识也应称为神授的,因为我们所共有的神性和神的法则把普通的知识交付给我们。我们虽给与预言的知识以崇高的地位,这并无损于普通的知识。只是预言的知识超出了普通知识的界限,并且是单用自然律解释不了的。关于普通的知识所含有的确定性及其来源,那就是上帝,普通的知识丝毫不亚于预言的知识,除非我们相信,无宁说是梦想,预言家有人身而有超人的心,所以他们的感觉与意识与我们的完全不同。
  但是虽然普通的知识是神授的,普通的知识的传授者却不能叫做预言家①,因为他们所传授的是人类都能知觉了解的,不仅由于单纯的信仰,而且其确实正当,与所预言的初无二致。
  ①“虽然普通的知识是神授的,普通知识的传授者却不能叫做预言家。”那就是说,上帝的解释者。只有这样的人才是上帝的解释人,那就是,他把上帝启示于他的天命解释给未曾受到这种启示的别的人,因此那些人的信仰完全惟预言家的权威与对他的信赖是托。否则,如果凡倾听预言家的人自己都成了预言家,正如倾听哲学家的人也变为了哲学家,则一个预言家就不再是天命的解释者了。因为他的听众就知道了真理,不是根据预言家,而是借着实际的神启与内心的证明。所以统治权是他们自己的权势的解释者。因为他们的权势只是借着他们的威权来维护,借他们的证明来支持。
  我们知道在主观方面,我们的心含有神性,因此,我们的心能够形成观念,解释自然现象,教人以道德,其原因完全在此。所以我们可以说,我们这样来看的人心的本性是神启的主要原因。我方才已经指出,我们所清晰了悟的都是由神的观念与性质所授与的,并不是由于语言,而是更优于此的,完全与心的性质相合的方法,毫无疑问,这是凡享有理智的确定性的人都能证明的。可是这里我的主旨是讲一讲与《圣经》有关的事。所以关于理性之光,说这一些就够了。
  现在我要进而更详细地讨论上帝启示人类的别的方法,在普通知识范围内的与超乎普通知识以上的,因为没有理由为什么上帝不用别的方法来表达我们由理性的力量所已知道的。
  关于此事我们的结论必须完全是由《圣经》引出来的。因为,除了预言家的话或著述所告诉于我们的以外,关于超出我们的知识的事物,有什么我们可以加以肯定呢?而且,据我所知,既然预言家都不在世,我们除了念已死去的预言家的书外,别无他法,同时注意不要拿比附来作推理,不把我们的作者所没有明白表述的诿之于作者。我还首先要说,犹太人提到或叙述第二或特殊原因的时候,都是有宗教虔诚与平常所谓敬神的精神,把万物都直接归之于神。例如,若是他们由交易赚了钱,他们就说这是上帝给他们的;若是他们想要什么,就说上帝使他们的心想要这个,若是他们思想什么事,他们就说是上帝告诉他们的。因此,我们不可以为凡《圣经》中说上帝所告诉于人的都是预言或启示,除非明白说是预言或启示,或上下文明明指为如此。
  一看《圣经》我们就可以知道,所有上帝对预言家的启示都是通过言辞或现象,或二者并用的,此言辞与现象有两种,(1)真的,若是在预言者的心之外,他们听见或看见,(2)想象的,若是预言家的想象力在一种情形中使他清楚地认为他听见说话或看见现象。
  上帝用真的声音把神律启示给摩西,这些神律是上帝想要传达给希伯来人的。这我们可以在《出埃及记》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二节中看出来。在那里上帝说:“我要与你在那里相会,而且我要与你在约箱盖受圣餐,约箱盖位于天使之间”。这一定是用一种真的语声的,因为摩西发见上帝随时都可以和他受圣餐。我即将证明,这是用真的语声的唯一实例。
  我们或许以为上帝唤撒母耳的语声是真的,因为在《撒母耳记》第三章第二十一节中我们可以看到:“主又在士洛出现了,因为主用主的话在士洛把他自己显示给撒母耳了”。意思是说,主的出现在于用语音使撒母耳知道主,换言之,撒母耳听见了主说话。但是我对于摩西的和别的预言家的预言不得不加以区别。所以必须断言这个语声是想象的,这语声近似以利的语声可以为这个结论的佐证,以利的语声是撒母耳常听见的,所以可以容易想象,当三次为主所唤的时候,撒母耳以为那是以利在唤他。
  阿比米来其听见的语声是想象的,因为在《创世记》第二十章第六节中写道:“上帝在梦中对他说”。所以上帝的意志显示给他,不是在清醒的时候,而是在睡眠中,那就是,当想象力是最活动最无控制的时候。有些犹太人相信十诫的原话不是上帝说的,不过是以色列人听见的声音,没有清晰的字句。在声音连续中,纯由直觉理会了十诫。我从前也以此为然,此因有鉴于《出埃及记》中的十诫的话与《申命记》中十诫的话不同。因为其间的分歧似乎是指(因为上帝只说了一次)十诫原意不是要表达上帝的原话,而只是要表达他的意思。可是,除非我们要歪曲《圣经》,我们当然必须承认以色列人听见了真的声音,因为《圣经》清清楚楚地在《申命记》第五章第四节中说:“上帝对面和你说话”。那是说,像普通两个人借了身体交换意见,所以,认为上帝的确创造出某种声音来,以启示十诫,似更与《圣经》相符。这两种说法的不同我将于第八章中讨论。
  即使如此,困难还没有完全免除。因为,一件创造出来的东西正和别的创造出来的东西一样,都是有赖于上帝,若说这件创造出来的东西能够用话或由其个体的机构来表示或解释上帝的性质,(例如,用第一人称,说“我是主,你的上帝”,)这样说似乎是不合理的。
  当然当任何人用嘴说“我懂”的时候,我们并不认为是他的嘴懂了,而是他的心懂了。可是这是因为嘴是人说话时所用的天然的器官。听话的人知道“懂”是什么,和他自己一比,很容易了解那是指说话的人的心。可是倘若我们除了上帝的名字以外一无所知,想和他交谈,想确知其存在,借一个创造出来的东西(正与我们自己一样依赖上帝)说出“我是主”,我就看不出我们如何能如愿以偿。假如上帝扭歪摩西的嘴唇(或者我不说是摩西的,而是某个畜牲的),说“我是主”这几个字,难道我们就会由此了解上帝的存在吗?
  《圣经》似乎清清楚楚指出上帝亲自说话这个信条,上帝为此自天降到西乃山。并且不只以色列人听见他说话,而且他们的首脑也看见了他(《出埃及记》第二十四章)。而且不能增减的摩西的律法立为国家的法典,并没有规定上帝不具身体,甚或没有外形或形体这个信条,而只是规定犹太人应该相信他的存在,并且只崇拜他,禁止犹太人捏造或制造神的任何像。但是这是为保证礼拜的纯洁。因为,他们既从来没有见过上帝,他们不能借形象以追忆上帝的外貌,所追忆的不过是某创造物的形象而已,这个形象也许就可以渐次代替了上帝而为他们崇拜的对象。但是《圣经》却清楚地暗示上帝有一个外形,而且当摩西听见上帝说话的时候,让摩西看见了上帝的外形,至少是他的后部。
  没有疑问,这个问题里潜伏着一些不可思议的神秘,我们将于下文中充分地加以讨论。我现在暂请注意《圣经》中的一些段落,里面指出上帝把他的律法启示于人的方法。
  启示可以只借形体,如在《历代志》上第二十二章中所说。那章中说上帝借一持剑的天使以示怒于大卫,并且在巴兰故事中也这样说。
  麦摩尼地和一些别人的确主张像这些和其他天使出现的例子(例如玛诺和奉献以撒的亚伯拉罕所见)是在睡中发生的,因为从来没有人睁着眼睛看得见天使。但这完全是乱说。这些作注释的人的唯一目的好像是硬要从《圣经》中来证实亚里士多德的诡辩和他们自己的杜撰。这种作法我认为是荒谬绝伦的。
  在形象中(不是真的形象,只不过是存在于预言家的想像中),上帝把他未来的权威启示给约瑟,并且用话和形像他启示约书亚上帝要为希伯来人而战,像是率领天军的首领现为一个天使,手持一剑,并且借此以口头交谈。神意弃绝以色列是借着最神圣的主的显现描摹给以赛亚的,主坐在一个很高的宝座上,希伯来人染了他们罪恶的污秽,像是陷于肮脏之中,所以离上帝要多远有多远。这样,那时人民可怜的情形就表露出来了,而将来的祸患用话预先告知了。我可以从《圣经》中引很多类似的例子。可是我想这些例子已经为人所熟知了。
  可是,在《民数记》第十二章第六,七节中我们的主张得一更清楚的确证,其中有以下的话:“你们中若有预言家,我,上帝,必在异象中向他显现,”(那就是说,借现象和神迹,因为上帝说到摩西的预言,说那是没有神迹的异象)。“并且要在梦中和他说话。”(那就是说,不用真的言辞和真的语声)。“我的仆人摩西不是如此,我要和他面对面说话,乃是明说,而不用暗昧不明的言语,他就要观看我的形象。”(那就是说,他和我说话,把我当做朋友,并不害怕)。(参看《出埃及记》第三十三章第十七节)。
  由此可见,别的预言家并没有听见真的语声是无可争辩的了。在《申命记》第二十四章第十节中我们可以得到同样的佐证:“上帝面对面认识了摩西。自此以后,以色列就没有像摩西那样的预言家出现了。”这自然是说,主没有和任何别的预言家说过话。因为即连摩西也没有见过主的面。这是我在《圣经》中见着提到上帝和人交谈所用的仅有的媒介,也就是想像或想出的仅有的媒介。我们或许很能了解上帝能够直接与人交谈,因为不借身体他把他的本质传给我们的心灵。然而能纯用直觉了解一些观念的人,这些观念既非包含于天然的知识的基础中,也不是由此基础引出来的,这样的人其心灵一定远胜于他人,我也不相信除了基督而外谁能有这样的天赋。上帝引导人们得救的训令是直接启示于他的,不用语言或异象。所以上帝借基督的心把自己显示于门徒们,就和上帝从前借神奇的语声显示于摩西一样。从这个意义来说,像摩西所听见的基督的声音,这个声音可以说是上帝的声音,也可以说上帝的智慧(那就是说,超乎人类的智慧)在基督本身具有了人的性质,基督是得救的道路。说到这里,我必须声明,有些教会所宣扬的关于基督的教义,我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因为,我实说罢,我不了解。我方才所说的是我自《圣经》推断出来的。在《圣经》中,我没有看到说上帝曾显现于基督之前,或对基督说话,而是上帝借基督显现于门徒们。基督是生活的道路,旧的律法是借天使所给的,而不是直接为上帝所给的。所以若是摩西和上帝面对面说话像一个人和他的朋友说话似的(那就是说凭借他们的两个身体)基督就和上帝心对心交谈。
  那么,我们可以断定,只有基督不借想像中的语言或异象接受了上帝的启示。所以,预言的能力并不是指一种特别完善的心灵,而是一种特别生动的想像,这我将于下章详加说明。我们现在将要研究,《圣经》中所说上帝的精灵嘘入了预言家,是什么意思,或预言家与上帝的精灵说话,是什么意思。为达到这一个目的,我们必须确定ruagh这个希伯来字的意思。此字通常译为“灵”。
  ruagh这个字的含意是风,例如,南风。但常用于别的引伸的意思,其用法等于:
  (1)气息:“他的嘴里也没有气息。”(《诗篇》第一百三十五篇第十七节。)
  (2)生命或呼吸:“他又活了。”(《撒母耳记》上第三十章第十二节。)那就是说,他又呼吸了。
  (3)勇气和力气:“人都没有勇气了。”(《约书亚记》第二章第十一节。)“我有了力气,使我两脚站得住。”(《以西结书》第二章第二节。)
  (4)德行与适宜:“年老的应该说话,寿高的当以智慧教训人,但在人里面有灵。”(《约伯记》第三十二章第七节)。那就是说,老人不一定有智慧,因为我现在发现智慧有待于个人的道德与才能。所以说“他(是)一个有德行的人。”(《民数记》第二十七章第十八节。)
  (5)心的习惯:“因为他另外有一种心志。”(《民数记》第十四章第二十四节。)那就是说,另外一种心的习惯。“看哪,我将把我的灵灌注你们。”(《箴言》第一章第二十三节。)
  (6)意志、目的、欲望、冲动:“灵往那里去,他们就往那里去。”(《以西结书》第一章第十二节。)“那个用一个盖子盖着,却不是由于我的灵。”(《以赛亚书》第三十章第一节。)“因为主已经把沉睡的灵浇到你的身上。”(《以赛亚书》第二十九章第十节。)“然后他们的怒气就消了。”(《士师记》第八章第三节。)“能治服自己的心的人胜于攻克一个城的人。”(《箴言》第十六章,第三十二节。)“不能制服自己的心的人。”(《箴言》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八节。)“你的灵将要像火一般吞噬了你。”(《以赛亚书》,第三十三章第一节。)
  由于气质之意,我们可得以下的涵义:
  (7)情与性能。高亢的精神指骄傲,低沉的精神指谦逊,恶劣的精神指憎恨与忧郁。所以嫉妒、通奸、智慧、慎重、勇敢的精神代表妒忌、淫荡、明智、慎重、勇敢的心(因为我们希伯来人喜欢用名词,不喜欢用形容词,)等不同的性质。
  (8)心灵本身或生命:“是的,他们的生命都是一样。”(《传道书》前三章第十九节。)“生命将复归于给生命的上帝。”
  (9)世界的四方(出自从四方吹来的风),甚至指转向一特别地方的任何东西的一边。(《以西结书》第三十七章第九节;第四十二章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等节。)
  万物如何与上帝有关联,或是属于上帝,我已经提到了。
  (1)属于上帝的性质,好像是他的一部分;例如,上帝的能力,上帝的眼睛。
  (2)在他的统辖之下,随他的意;所以天叫做主的天,是他车乘和居住的所在。因此尼布甲尼撒叫做上帝的仆人,亚述叫做天鞭等等。(3)奉献于他,例如,上帝的殿宇,上帝的拏撒勒人,上帝的面包。
  (4)由预言家而非由我们天赋的能力所启示的。摩西律称为上帝的律,就是这个意思。
  (5)达到最高的程度,很高的山叫做上帝的山,很深沉的睡眠叫做上帝的睡眠,等等。我们必须用这一个意义来解释《阿摩司书》第四章第十一节:“我已经把你颠复,也如主把所多玛与勾摩拉颠复一样。”那就是那个有名的颠复,因为既然上帝是说话的人,这段不能做别的解释。所罗门的智慧叫做上帝的智慧,也可说是非常的智慧。在《诗篇》中有这样的话提到黎巴嫩杉树的尺寸:“主的杉树。”
  同样,若是犹太人对于任何现象难以了解,或不明其原因,他们就说那现象与上帝有关。所以暴风就说是上帝的谴责,雷和闪电是上帝的箭。因为他们认为上帝把风闭在他的洞(他的仓库)里;所以与希腊的风神伊由拉斯只是名辞上的差别。同样,奇迹说是上帝的作品,因为是特别神奇。当然实际上所有天然的事物都是上帝的作品,其发生完全是由于他的力量。埃及的奇迹,《诗篇》的作者称之为上帝的作品,因为希伯来人在奇迹中获得了平安,这是他们所不曾希冀的,所以特别认为希罕。
  所以,既是非常的自然现象称之为上帝的作品,极大的树木称之为上帝的树,无怪很强大的人,虽是不敬神的强盗与色徒,在《创世记》中也叫做上帝的儿子了。
  说令人惊异的事物与上帝有关,并不限于犹太人。法老听了人家说他的梦是什么意思,叫道,神的心附上了约瑟。尼布甲尼撒对但以理说,神的心附上了但以理。所以在拉丁文中,什么做得好也就说是神的手做的。这与希伯来的一句话“为上帝的手所造”相等。
  《圣经》中有些段讲到上帝的灵,我们现在对于这些段不难了解与解释了。有些地方这话只是指一种很强,很干,致命的风。如在《以赛亚书》第四十章第七节中所说:“草枯了,花谢了,因为主的精灵吹在上面。”同样,在《创世记》第一章第二节中说:“主的精灵运行在水面上。”在别的地方,其用等于设大勇。所以基甸的灵,参孙的灵,称为主的灵,是说很勇敢,对于任何意外都有准备。任何非常的效能或能力称为主的灵或效能。《出埃及记》第三十一章第三节说:“我要使他(比撒列)充满了主的灵。”那就是说,正如《圣经》本书所解释的,充满以超乎人的平常天赋以上的才能。所以,《以赛亚书》第十一章第二节中说:“主的灵要止于他身”,其后在经文里解释为智慧、理解、慎重、与力量的精神。
  扫罗的忧郁称为主的忧郁,或很深度的忧郁。使用这一个辞的人表明,他们以为这一个辞并没有任何超自然的意思。因为他们唤了一个音乐师弹竖琴来宽解忧郁。还有,“主的灵”其用等于说人的心。例如,《约伯记》第二十七章第三节中说:“我鼻孔中的主的灵”,这是出自《创世记》第二章第七节中所说:“上帝把生命的气息吹入人的鼻孔里。”以西结对死者预言,也说(第二十七章第十四节):“我要把我的灵交给你,你就会活。”那就是说,我要使你苏醒。在《约伯记》第三十四章第十四节中,我们见到:“若是他把他的灵和气收归自己。”在《创世记》第六章第三节中说:“我的灵将不永与人争,因为他也是血肉之躯。”那就是说,因为人为他的身体所驱使,不为灵所驱使,灵是我给他以识别善的,我任他自己做主。所以,在《诗篇》第五十一篇第一二节中也说:“啊,上帝啊,给我制造一颗洁净的心吧,并且使我重新有正直的灵吧。不要把我从你面前赶走,不要使你的圣灵离开我。”从前以为罪恶只是起源于身体,好的冲动是来自心的。所以《诗篇》的作者祈求上帝的帮助,以抵制肉体的欲望,而祈祷神圣的主所给他的灵能够重新振作。还有,因为《圣经》迁就流行的愚昧无知,把上帝形容成有心,有心脏,有情绪,不但如此,甚至有肉体和呼吸,所以,“上帝的灵”一语是用于上帝的心、气质、情绪、力气、或呼吸。所以在《以赛亚书》第四十章第十三节中说:“谁指使了上帝的灵?”那就是说,除了上帝自己,是谁使主的心要做什么事?《以赛亚书》第六十三章第十节中说:“他们竟叛变了,使圣灵担忧。”
  “上帝的灵”一语后来用以指摩西律。摩西律也可说是说明上帝的意志。《以赛亚书》第六十三章第十一节中说:“把圣灵放在他身内的人在那里?”我们在上文里可以清楚地看出,意思是指摩西律。尼希米说到颁发这律,在第一章第二十节中说:“你也给了你的善良的灵以教诲他们。”在《申命记》第四章第六节中也说:“这是你的智慧与悟性。”以及在《诗篇》第一百四十三篇第十节中说:“你的善良的灵将导引我到正直的地方。”主的灵也许是指主的呼吸,因为在《圣经》中,呼吸和心、心脏、肉体、都说是为上帝所具有的。例如在《诗篇》第三十三篇第六节中就是这样说。因此就有上帝的能力、力气、或官能的意思。如在《约伯记》第三十二章第四节中所说:“上帝的灵造成了我。”那就是说,主的力量,你也可以说,主的命令。所以《诗篇》的作者在第三十三篇第六节中用有诗意的话说:“诸天是为主的命令所造,万象为他嘴的气息所造。”就是说为像是一口气发出的命令所造。在《诗篇》第一百三十四篇第七节中也说:“离开你的灵,我要到哪里去呢?离开你的面前,我要逃向什么地方去呢?”那就是说,离开你的力量与面前,我将到哪里去呢?
  最后,上帝的灵在《圣经》中是用以表示上帝的情绪,例如,和善与仁慈。《弥迦书》第二章第七节中说:“主的灵(那就是说,仁慈)狭窄吗?这些残忍的事是他做的吗?”《撒迦利亚书》第四章第六节中说:“万军之主说,不用强权,不用武力,而是用我的灵(那是说,仁慈)。”我以为这一个预言家的第七章第十二节必须也要这样解释:“是的,他们使他们的心硬如石头,怕的是他们听见律法,和万军之主用灵(就是说,用他的仁慈)借从前的预言家所说的话。”《哈该书》第二章第五节中也说:“我的灵不离开你们,你们不要怕。”
  在《以赛亚书》第四十八章第十六节中说:“那么主上帝和他的灵打发我来”,这可以解作是指上帝的仁慈或他的启示的律法;因为这位预言家说:“自始(那就是说,自我初来见你,祈求上帝加怒,把你定罪)我不曾暗中说话,自那时候我就在那里。”现在我是一个快乐的使者为上帝的仁慈所遣,祈求把你复旧。我们也可以认为启示的律法是指他从前来过,用律法的号令(《利未记》第十九章,第十七节)警告他们,其方法和情况与摩西警告他们相同。现在,正如摩西,他最后祈求把他们复旧。但是,第一个解释我觉得最为妥善。
  再回到我们讨论的主要对象,我们发现《圣经》中的语句:“主的灵是在预言家的身上,”“主把他的灵吹到人们的身里,”“人们充满了上帝的灵,圣灵,”等等,在我们看来,意思很明显,是指预言家赋有一种特殊非常的力量①,虔敬上帝,始终不渝。所以他们知道了上帝的心或思想,因为我们已经说过,上帝的灵在希伯来文是指上帝的心或思想,表明他的心或思想的律法,就叫做他的灵。因为上帝的命令是经过预言家的想像的,所以预言家的想像也一样可以称之为上帝的心。预言家可以说是据有上帝的心。上帝的心和他的永存的思想也印在我们的心上;对于所有的人都是如此,但是这一点为人所忽略,以希伯来人为尤甚。希伯来人自以为他们超群出众,小看别人和别人的知识。
  ①“预言家赋有一种特殊非常的力量。”虽然有些人具有一些天赋是别人所没有的,可是这些天赋不能说是超过了人的天性的界限,除非这些天赋的特质不能说是可以从人性的定义推断出来。举例来说,一个巨人是稀罕的事,可是仍然是人。即席口占诗句的才能是只有极少数的人有的,可是是人所能为的。因此,有些人的才能也可以这样说,他们不在睡梦中而是醒着的时候能想像一些事物,其鲜明生动正如现于他们的目前。但是如果有人居然获有求得知识的别的方法与基础,那他就可以说是超过了人性的界限。
  最后,人们说预言家拥有上帝的灵,这是因为人不知道预言的知识的起因,在惊异中,就说预言的知识与别的奇异的事是和神直接有关,称之为神圣的知识。
  我们可以断言,预言家仅是借想像之力,窥知上帝的启示而已。那就是说,凭借真的或想像的语言或形象。在《圣经》中,我找不到曾提到什么别的方法,所以我们不可捏造。至于传达的发生所凭借的自然界的特殊规律,我说实话,我是不知道的。我也未尝不可以附和别人说,其发生是由于上帝的力量,但是这实在是不足取的,这和用一个难解的名辞,以解释一个珍奇的标本,相差无几。任何事物之发生都是由于上帝的力量。自然本身就是上帝的力量,不过是另一名辞而已。我们不明上帝的力量和我们不明自然,这两件事是相等的。所以,我们若不明一事的自然原因(自然原因就是上帝的力量),而说这事是由于上帝的力量,这是极其愚笨的。
  但是,我们现在不是来研究预言知识的起因。我已说过,我们只是想一检《圣经》的文献,以得出一些结论,正如自最后的自然事实得出结论一样。至于这些文献的起因我们可以不管。
  因为预言家借助于想象,以知上帝的启示,他们可以知道许多为智力所不及的事,这是无可置辩的。这是因为由语言与形象所构成的观念比由原则与概念所构成的为多。而推理的知识整个都是建立在这些原则与概念之上的。
  这样,我们就有了解一件事实的线索了,这件事实就是,预言家把几乎一切事物理解为比喻和寓言,并且给精神上的真理穿上具体形式的外衣,这是想像所常用的方法。我们就不必再纳闷为什么《圣经》和预言家把上帝的灵或心说得那么离奇暧昧不明了(参看《民数记》第十一章第十七节、《列王纪》上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一节等)。也不必再纳闷为什么弥迦看见主是坐着的,但以理所见的主是一位穿着白衣的老者,以西结所见的是一把火,和基督在一起的人看见圣灵是一只下降的鸽子,使徒们看见像是火的舌头,保罗受感化的时候看见圣灵像是一个大的光亮。所有这些表现都和流行的关于上帝和神的观念完全相符。
  因为想像是飘忽不定的,所以我们见到,一个预言家的预言的能力不能长久保持,也不常常出现,而是很罕见的。只出现于少数人,并且在此少数人,出现也是不常有的。
  我们必须研究,预言家如何能对于他不由准确的心理定律,而由想像所知道的事,觉得确实可靠。可是我们的研究必须限于《圣经》,因为这是一个我们不能获得确实知识的题目,而且是我们不能用直接原因来解释的。《圣经》中所说关于预言家的可信性,我将在下章里讨论。
[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第二章 论预言家
  根据上章所说,我们可以断定,预言家是赋有非常生动的想像力,而不是赋有非常完善的智力,这我已经说过了。这一个结论在《圣经》中可以得到一个充分的佐证。因为我们知道,所罗门是最有智慧的人,但没有预言的特殊本领。希曼,加尔克,与达勒虽是很有才能的人,但不是预言家。而未曾受过教育的乡下人,甚至妇女,如亚伯拉罕的婢女哈各,却有这种才能。有高度想像力的人并不适宜于抽象的推理。而以运用智力见长的人却抑制他们的想像力,可以说是控制他们的想像力,恐其越俎,代替了理智。
  这样说来,若认为关于自然现象或精神现象的知识可以得自预言的书籍,是完全错误的。这种错误,我将勉为揭露。因为我觉得哲学、时代、和这个问题的本身都有这种需要。我对于迷信的束缚是不喜欢的,因为迷信是所有真实知识与真实道德的死敌。是的,已经弄到这个地步了!有些人公然说,他们不能构成上帝的观念,只能由创造物以知上帝,创造物的起因是他们不知道的。这些人竟厚脸皮地以无神论加之于哲学家们。
  我将有条不紊地讨论这个问题,证明预言各有不同,不但依预言家的想像与身体的气质之故各有不同,而且也因其特有的意见而不同。并且预言并不能使预言家比他从前更有智慧。但我先要把预言家所得到的真理的确实性加以讨论,因为这与本章的题材相近,且可略明我们现在的论点。
  每一明晰清楚的观念都含有真理的确实性。但是想像,就其本有的性质而论,并不如此,而是需要外在的理由,使我们确信其客观的真实,所以预言并不提供确实性。预言家确信上帝的启示,不是由于启示的本身,而是由于某种神迹。这由亚伯拉罕可以看得出来。亚伯拉罕于听见上帝的允许以后,请求一个神迹。这不是因为他不相信上帝,而是因为他要确知作此允许的确是上帝。从基甸一事看来,这更加明白了。他对上帝说:“给我一个神迹,我借以知道是你和我谈话。”上帝也和摩西说:“这就算我给你的一个神迹罢。”希西家虽好久就知道以赛亚是个预言家,可是要求给一个以赛亚所预言的治疗的神迹。由此可见预言家们总是得到某种神迹以证明他们预言的想像。因为这个道理,摩西嘱咐犹太人(《申命记》第十八章)向预言家要个神迹,那就是说,预言将来要有什么事情发生。关于这一点,预言的知识要逊于自然的知识。自然的知识不需要神迹,其本身就表示确实性。不但如此,可以说预言家的确实性不是像数学那样的严正,而是虽不能证明,却是确实可靠的。这可以证之于《圣经》。摩西规定若有预言家宣扬新的神,就要处以死刑,他虽是用神迹和奇事以确证他的教旨(《申命记》第十四章),他说:“因为主也用神迹和怪异以考验他的信徒。”基督也用这事警告他的门徒。(《马太福音》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四节)。不但如此,以西结(第十四章第八节)明说上帝有时用假的启示以欺人,弥迦在亚哈的预言家一事中有类似的证明。
  虽然这些事例证明启示是可疑的,可是,我们已经说过,启示仍然含有不少的确实成分,因为上帝从不欺骗好人,也不欺骗他的选民。只是,(根据古代的谚语和阿必格的历史和她的言论)上帝把好人当做善的工具,把恶人当做上帝发怒的方法。这可以见于上文所引弥迦一事。因为上帝虽然打定主意借预言家欺蒙亚哈,他是利用说谎的预言家的。他对好的预言家却启示真理,而且并不禁止他把真理说出来。
  话虽如此说,如我上边所说,预言的确实性仍然不过是含有盖然性而已。因为无人能在上帝之前证明无罪,也不能自夸他是上帝仁慈的工具。《圣经》明说上帝把大卫领走来计算人员,虽然《圣经》充分证明大卫的虔诚。
  关于预言确实性的问题,是根据下列三点:
  1.启示的事物鲜明地显现在想像中,就好像和预言家醒时所见的一样。
  2.有神迹出现。
  3.最后而且也是主要的,就是预言家是一心一意为正义与善良。
  虽然《圣经》并不总要提到神迹,我们仍然必须认为神迹总是赐给的。因为《圣经》并不是像许多人所说,把各种情形都加以叙述,只是认为是当然的。但是我们可以承认,当预言所说的都已含在摩西律里的时候,就不需要神迹。因为已经为那个律所确证。例如,耶利米的关于耶路撒冷的毁灭的预言,是为别的预言家的预言和律的威吓证明为确实,所以就不需要神迹。而哈那尼亚,和所有预言家相反,预言国家的迅速复兴,就需要一个证据,否则,在为事实证实之前他就不知道他的预言是否确实。“预言家预言和平,当预言家的话实现的时候,然后预言家才可算是上帝确曾打发过他。”
  那么,既然神迹所给与预言家的确实性不是数学的(那就是说,不是感性事物的知觉的必然结果),而只是盖然的,而且,既然神迹之赐与是按照预言家的意见和才能的,所以,一个神迹能使一个预言家深信不疑不足以使意见不同的另一预言家深信不疑。因此之故,神迹是随个别预言家而有不同。
  我们也曾说过,启示也随个人的性情、脾气和意见的不同而有差异。
  启示随性情而不同,是这样:若是一个预言家心情愉快,胜利、和平与使人高兴的事就启示于他,因为他自然是易于想像这一类的事。反过来说,若是他性情忧郁,战争、屠杀和灾祸就启示于他。所以随一个预言家还是仁慈的、柔和的、易怒的、或严厉的,他就宜于某种启示,而不宜于别一种。启示随想像的性质而有差异,是这样:若是一个预言家有修养,他窥察上帝之心是有修养的。他若是糊涂,他就糊里糊涂地窥察上帝的心。至于由幻象所见的启示也是如此。预言家若是个乡下人,他就看见公牛,母牛等幻象;他若是个兵士,他就看见将官和军队;他若是个官员,他就看见宝座等。
  最后,预言随预言家所持的见解而有不同。例如,对初生基督礼拜的三贤人有相信星相学的糊涂思想,基督的降生是借着东方见有一颗星,得到启示。在尼布甲尼撒的巫人看来,耶路撒冷的毁灭是借内脏启示的,而王他自己是由卜兆和他向天空射出箭的方向以推知耶路撒冷的毁灭的。预言家若是相信人的行为是随自己的自由意志而发的,他就以为启示于人的上帝是和未来人类的行动没有关系的。所有这些,我们将用《圣经》举例来说明。
  第一点可由以利沙一事来证明。为要给耶火兰有所预言,以利沙要了一张竖琴,在欣赏了音乐之后,他才能窥察上帝的意旨。然后,他确给耶火兰和他的朋友们预示一些可喜的消息。这些可喜的消息是他前此不能得到的,因为他对王嗔怒了。凡对某人有所嗔怒就会认为他坏,不认为他好。说愤怒的或愁苦的人不能得到上帝的启示,这种说法简直是做梦。在摩西发怒的时候,上帝就曾启示于他第一胎的可怕的屠杀。这次启示是不借竖琴的。开因在愤怒的时候,上帝启示于他。以西结不耐烦闹脾气,上帝把犹太人的不服从命令和恶劣启示于他。愁苦的厌倦了生活的耶利米预言了希伯来人的灾祸,因此约西雅就不来求他,而求一个妇人,因为上帝启示慈悲于妇女是合乎妇女的天性的。弥迦从来不对亚哈预言好事,总是坏事。虽然别的真的预言家对他预言过好事,这样,我们就知道个别的预言家由于脾气不同,有的宜于某种预言,有的宜于别种预言。
  预言的风格也随个别预言家的文章是否通畅而有不同。以西结和阿摩斯的预言比较粗疏,写得不像以赛亚和那鸿的文章那么典雅。研究希伯来的学者倘要对于这一点详加考究,如把论及同一事项的不同预言家的各章加以比较,就知道文章的风格大不相同。举例来说,可以把娴雅的以赛亚的第一章,自第十一节到第二十节,和乡下人阿摩司的第五章,第二十一节到第二十四节比一比。也可以把写在《以都米亚》中(第四十九章)耶利米的预言的次序与推理和欧巴底亚的次序与推理比一比。最后请把《以赛亚书》第十章第十九、二十节及第四十四章第八节和《何西阿书》第八章第六节及第十三章第二节比一比。诸如此类。
  把这些段加以适当的研究,我们就可了然上帝说话没有特别的风格,不过随预言家的学识与才能而有典雅、简练、严肃、粗朴、冗长与晦涩的不同。
  不但如此,赐与预言家的幻象也有些差异,预言家用以表达幻象的符号也有所不同。因为以赛亚看见主的光辉离开圣堂,和以西结所见的其形式是不同的。法师们主张这两个幻象其实是一个。但是,以西结是个乡下人,得的印象极深,所以说得十分详细。但是除非关于这一点有可靠的传说(我绝不相信有此传说),这种说法分明是一种虚构。以赛亚看见上等天使有六个翅膀,以西结看见兽类有四个翅膀;以赛亚看见上帝穿着衣服坐在宝座上,以西结看见上帝像火,毫无疑问,他们二人每人所见的上帝的形状是他们平常想像中的上帝。
  并且,幻象的清晰和详情也有所不同;因为撒加利亚的启示过于暧昧,没有解释,预言家是不懂的。这可见之于预言家对这些启示的叙述。但以理所见的幻象就是在加以解释之后,他还是不能了解。这种意义暗晦并不是由于启示的事情有什么难解(因为只是人世的事,其非人的才能所能知只是因为属于未来),而是完全由于但以理的想像力在醒着的时候没有睡着的时候那样能够了解预言。还有一事,使这一点更加明白。就是,在幻象之初,他大为惊恐,他几乎绝望,以为力有不胜。所以,由于他的想像和力气有所不足,启示的事物在他看来是极其暗晦,就是加以解释之后,他还是不能懂得的。这里我们可以注意,但以理所听见的话,正如我们前边所说,只是想像的,无怪在惊恐之下,这些话在他的脑里非常杂乱不明,后来他完全弄不清楚是怎么一回事。说上帝不想做一个清楚的启示的人,不像是曾经读过天使的话。他明明说,他是来使预言家明了人在末日会有什么遭遇的。(《但以理书》第十章第十四节)
  启示之不明,是因为在当时找不到一个人,其想像力之强足以把启示想得更要清楚。
  最后,有些预言家得到启示,上帝要把以利亚带走。这些预言家使以利沙相信他曾经被带到一个地方,他们可以找到他。这分明证明他们对上帝的启示没有正确的了解。
  没有必要对于这一点多用篇幅更加陈述,因为,在《圣经》中,上帝使一些预言家的天资高于另一些预言家,是极其显然的。但是我要详尽地多用篇幅证明,预言随预言家平素所持的意见而不同,而且预言家各人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主张和偏见。我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我认为这一点是比较重要的。(要弄清楚,我所讲的完全是思辨方面的事,因为关于正直与道德一方面,情形就大不相同了。)因此我断定,预言从来没有使预言家变得更有学问,他们前此有什么主张,他们还是一仍旧惯。因此之故,关于理智方面的事,我们完全不必信赖他们。
  大家一向遽然断定预言家对于人类理智以内的事无所不晓。并且,虽然《圣经》里有些段分明说预言家对有些事是不明了的,但是这些人宁愿说他们不懂得这些段,而不承认有什么事是预言家们所不晓得的。不然他们就曲解《圣经》本文的原意。
  若听从这样去做,我们索性不如把《圣经》束书不观。因为若把文义显明诸段归入暧昧难解的谜中,或随意加以解释,要想用《圣经》证明任何事情,也是枉然的。例如,约书亚认为(或许写他的历史的人也认为),太阳围绕地转,地是固定的,并且太阳在某一时期是不动的。在《圣经》中,没有比这更为明显了。不承认天体运行的人有很多设辞以混过这段的难点,曲解为有很不相同的意义。还有一些人,有推理正确的素养,知道地是动的,而太阳是静的,无论如何吧,也不会围着地转,这些人竭力把这种意思强加之于《圣经》,虽然显然这是违背原意的。这种强辩的人真是让我吃惊!难道我们一定要相信军人约书亚是一个博学的天文学家吗?还是奇迹不能启示于他,或太阳的光在地平线上比往常不能留得久一些(他不知道何以如此)呢?在我看来,这两种说法都是可笑的。所以我倒以为约书亚不明白天长了的原因是什么,我以为他和与他在一起的那群人认为太阳每天围着地转,在那一特别的时候,太阳停留了一些时候,这样就亮得久一些;我以为他们并没有猜到,由于空中的一些雪(见《约书亚记》第十章第十一节),折光要比往常大一些,也许还有一些别的原因,现在我们也就不加追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