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11)

但是麦子和水稻是不能种植的;在北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度的华属鞑
靼,差不多没有一个地方不是一年冻冰七、八个月的,因此它和冰岛同样地..
⑤甲乙本没有末后这两句:“但是这些著者..奇闻轶事。”
①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
1卷第
112页。
②中国的书上这样说。见同上书第
4卷第
448页。
③见《北方旅行记》第
8卷、《鞑靼史》和仗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
4卷。
③见《北方旅行记》第
8卷、《鞑靼史》和仗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
4卷。

寒冷,虽然它[ 从地位上看]应该比法国南部还温暖;除了接近东边的海洋方
面有四五个城市,和中国人由于政治的理由在中国附近建造的几个城市而
外,那里是没有城市的;在大鞑靼的其余地方,只在布加利、土耳其斯但和
加利逊有几个城中。这种极端的寒冷,是因为土地的硝石性,充满硝石和细
沙,此外,又因为地势高的缘故。南怀仁神父发现在长城北方八十里欧近克
哈密兰河源,有一个地方,高出接近北京的海岸三千几何步尺..
寒冷,虽然它[ 从地位上看]应该比法国南部还温暖;除了接近东边的海洋方
面有四五个城市,和中国人由于政治的理由在中国附近建造的几个城市而
外,那里是没有城市的;在大鞑靼的其余地方,只在布加利、土耳其斯但和
加利逊有几个城中。这种极端的寒冷,是因为土地的硝石性,充满硝石和细
沙,此外,又因为地势高的缘故。南怀仁神父发现在长城北方八十里欧近克
哈密兰河源,有一个地方,高出接近北京的海岸三千几何步尺.. ;因为这个高
度②,所以虽然所有亚洲的大河几乎都发源在这地方,但它却缺乏水,以致只
有在河边和湖畔才可以居住人。”
从这些事实,我得到的结论是:正确地说,亚泅亚是没有温带的;和严
寒的地区紧接着的就是炎热的地区,如土耳其、波斯、莫卧儿、中国、朝鲜
和日本等是。
欧洲正相反,温带是广阔的,虽然它的四周的气候彼此极桐悬殊,西班
牙、意大利的气候和挪威、瑞典的气候便迥然不同,但是当我们由南方走向
北方,气候几乎是依照各国的经度的比例,在不知不觉之中逐渐搏冶,因此
相毗连的国家的气候几乎相类似,没有显著的差别,正如我刚刚说过,温带
极为广阔。
因此,在亚洲强国和弱国是面对着面的;好战、勇敢、活泼的尺族和中
帼气的、懒惰的、怯懦的民族是紧紧地相毗连着的;所以一个民族势必为被
征服者,另一个民族势必为征服者。欧洲的情形正相反;强国和强国面对着
面,毗邻的民族都差不多一样地勇敢。这就是亚洲之所以弱而欧洲之所以强
的重要原因;这就是欧洲之所以有自由而亚洲之所以受奴役的重要原因。这
个原因,我不知道曾有人指出过没有.. 134。由于这个原因,在亚洲,自由没有
增加过,而在欧洲,自由刚随着情况或增或减。
俄罗斯的贵族有一个君主,他使他们处于被奴役的地位,但是他们常常
表露出不能忍耐的神色,这种表现在南方气候之下是绝对看不见的。我们不
是已涩看见俄罗斯曾在几天中建立起贵族政府了么?北方还有另外一个王国..
①,它已失去自主;但是我们可以信朝气候,由于气候的缘故,它的主权虽已
丧失,但不是永无恢复的日子。
第四节上述情况的后果
上面所诅的同历史上所发生的事件正相符合。亚棚亚曾经被征服过十三
次;十一次的征服者是北方的民族,两次是南方的民族。在占时,西徐亚人
征服了它三次;其后米太人和波斯人备一次,后来希腊人、阿拉伯人、莫卧
儿人、土耳其人、鞑靼人、波斯人、阿富汗人.. 135也都征服过它。我说的只
是亚泅亚的腹心地带,而完全不谈其余南方各地所受的侵略。南部的这些地
方曾视不断地受到巨大的变动的痛苦。
欧洲的情形正相反,据我们所知道,自从希腊和非尼基的殖民地建立到
现在,只发生这四次巨大的变化;第一次是罗马人的征略所引起的;第二次
是由于野蛮人的侵人,他阀摧毁了这些罗马人;第三次是由于查理曼的胜利;..
①应该是叫十度。——译者
②步尺亦称步幅;几何步尺,亦阶大步尺;一个几何步尺,等于
50至
60时。──译者
①鞑靼就象一种平顶的山。

未后一次是,由于诺曼人的浸略。如果我们对这些情况仔细加以研究的话,
我们就会发现,甚至在这些大变化当中,总有一股力量普遍地存在着并散布
在欧洲的各个角落。我们知道,罗马人征服欧洲,曾经遇到多大困难,但是
侵略亚洲却是易如反掌。我们也看到北方民族在推翻罗厢帝国时所遇到的困
难;看到查理曼的战争和艰苦,以及诺曼人的种种冒险,摧毁者曾不断地被
摧毁。
未后一次是,由于诺曼人的浸略。如果我们对这些情况仔细加以研究的话,
我们就会发现,甚至在这些大变化当中,总有一股力量普遍地存在着并散布
在欧洲的各个角落。我们知道,罗马人征服欧洲,曾经遇到多大困难,但是
侵略亚洲却是易如反掌。我们也看到北方民族在推翻罗厢帝国时所遇到的困
难;看到查理曼的战争和艰苦,以及诺曼人的种种冒险,摧毁者曾不断地被
摧毁。
欧洲北方的民族是以自由人的资格从事征略的;而亚洲北方的民族是以
奴隶的资格从事征赂的,而且他旧的胜利是为着一个主人的光荣和野心。
原因是,鞑靼人民虽然是亚洲的天然的征服者,但自身却是奴隶。他们
不断地在臣洲南部进行征略,建立一些帝国,但是那些留在本国的鞑靼人却
发现统辖他们的已经是一个大国之君了,这个大国之君在南方是暴虐的,在
北方也同样是暴虐的:封被征服的臣民施用专制极力,封作马媵利者的臣民
也主张施用专横的极力。现在,这黠在那个叫做“革屡鞑靼”的度大地区裹,
是再原著不过了。那裹受到皇帝的暴虐的统治差不多和中囤本部所受到的相
同;而且,皇帝通过征略,还天天扩大他的暴虐统治。
在中国的展史上,我们也看到一些皇帝③把中国人遣送到鞑靼去殖民。这
些中国人曼成了鞑靼人,并成局中国的死敌。但是这并不能防止这些中国人
把中囤政制的精神带进鞑靼去。
鞑靼民族常有一部分征服了其他民族的鞑靼人又被人驱逐掉。他们便把
他们在奴隶制氧候裹所狡得的奴隶思想带回沙漠襄去。中阈的雁史,同我们
的古代史一样,都提供了有力的事例①。
所以,哲特或鞑靼民族的气贸常常同亚洲各帝国的人民的气贸相类似。
亚洲的这些帝团的人民,是用短棒统治的。鞑靼的人民是用长鞭统治的欧洲
的精神同这种習气永远是水火不相容的。在一切时代裹,亚洲人民叫做刑罚
的,欧洲人民则叫做暴行②。
摧毁了希脱帝团的鞑靼人,在被征服的国家裹建立奴隶制和尊制主义;
哥特人
186在征服罹马帝国之后,到虑建立君主政暖和自由。
著名的路得贝克
187在他的《大西洋》一书中封斯堪的纳维亚推许借至。
在那裹居住的那些民族大有特极可以居放世界采民族之上。我不知道路得贝
克曾否谈到这个特极。这些民族是欧洲的自由的泉源,也就是几乎一切今天
存在放人间的自由的泉源。
哥特人约南德斯撂北欧为“人类的工廠”
③。我认为还不如把它叫做制造
工具以砍断南方所铸造的锁链的工厂。骁勇的民族在欧洲的北方形成;他们
走出自己的团家,去摧毁暴君舆奴隶制度,普教育人类,使他们知道大自然
所造的人是平等的;除非是为着他们的利益,理性不得使他们依赖屈徒。
③指的是波兰。——译者
①例如漠文帝。
②西徐亚人三次征略亚洲,三次被驱逐悼。查土丁:《世界史绸》,第
2卷,第
3章。
③这和我在下面第
23章第
2O节关于日耳曼各民族封棍子的想法裹所叙述的毫不邓矛盾。不管用什磨工
具打人,他们一向翘马打人的极力或打入的专制行为是一种侮辱。

第六节关于“亚洲的奴役”舆“欧洲的自由”的另一个自然原因
第六节关于“亚洲的奴役”舆“欧洲的自由”的另一个自然原因
①所划分出来的区域广阔得
多:而且它的位置偏南,水泉比较容易涸竭;山狱積雪较少;河流③不那磨宽,
给人的障》礙较少。
在亚洲,极力就不能不老是甫制的了。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残
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掳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贸是不能相容的。
庄欧洲,天然的匾域划汁形成了许多不大不小的国家。在这些国家裹,
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不,法治是很有利于保国的:所以没有法治,
国家便将腐化堕落,而和一切粼郑都不能相比。
这就忍爱好自由的特性之所以形成:因为有这种特性,所以除了通过商
业的规律舆利益而外,每一个地方都极不易征服,极不易向外力屈服。
反之,一种奴隶的思想统治着亚洲:而且从来没有谁问过亚洲,在洲个地
方的一切历史.是连一段表现自由精神的记录都不可能找到的,那里,除了极
端的奴役而外,我们将永远看不见任何其他东西。
第七节非洲与美洲
关于亚洲和欧洲,我所能够说的就是这些,非洲的气候和亚洲南部相同,
所以也受着相同的奴役。欧洲和非洲的国家会破坏了美洲②并重新在那里殖
民,所以今天的美洲已儿乎不能表现它原有的精神;但是它的古代的历史,
按照我们所知道的来说,同我们的原则是很相符合的。
第八节帝国的首都①
从刚才所说,我们右以获行一个结论,就是:对一个大国的君主来说,
正确地为他的帝国选择首都是一件重要的事
188如果他把首都设在南方,就
有失去北方的危险;如果他定都于北方。他就会容易地保有南方我谈的不是
特殊的情形,机器常常有许多磨擦,使理论上的效果发生变化迟延;政治也
是一样。
①拉丁原文为
Humani generis officinam。
③甲乙本作“山狱和海洋”。
②河川在汇集前或汇集后就流失或蒸发。
①美洲有一些野蛮的小民族;西班牙人把他叫做一勇敢的印地安人”。使这些民族屈服要墨西哥和秘鲁这
种大帝国困难得多。

第十八章法律和土壤的性质的关系
第十八章法律和土壤的性质的关系
一个国家上地优良就自然地产生依赖性,乡村的人是人民的主要部分;
他们不很关心他们的自由;他们很忙,只是注意他们自己的私事。一个财富
充实的农村所怕的是抢劫,是军队,西塞罗曾对阿蒂库斯说②:“这伙善良的
人都是些什么人?是商人和农民么?我们不要想象,以为这些人反对君主政
体;因为只要给他们太平的话,一切政体对他们都是一样的。”
因此,土地肥沃的国家常常是“单人统治的政体”,土地不太肥沃的国
家常常是“数人统治的政体”;这有时就补救了天然的缺陷。
阿提加的土壤贫瘠,因而建立了平民政治;拉栖代盂的土壤肥沃,因而
建立了贵族政治。因为在那个时代,希腊反对“单人统治的政体”,而贵族
政治和“单人统治的政体”最相近。
普卢塔克告诉我们①,雅典平定了西罗尼安叛乱后,这个城市旧时的纷争
便又重演了,并且因阿提加国家土地的种类不同,分成了许多党派。居住在
山地的人坚决主张要平民政治,平原土的人则要求由一些上层人物领导的政
体;近海的人则希望一种由二者混合的政体。
第二节续前
肥沃的地方常常是平原,无法同强者对抗,只好向强者屈服;一经屈服,
自由的精神便一去不复返了;农村的财富就成为那里的人们忠顺于强者的担
保品。但是在多山地区,人们能够保存他们所有的东西,同时,他们所要保
存的东西也并不多。他们所享有的自由,就是说他们的政体,成为值得他阴
保卫的唯一的幸福。因此,自由在崎岖难行的多山国家,比在那些得天较厚
的国家,更占有重要的地位。
多山国家的人民,保存着比较宽和的政体,因为他们不那么容易被征服。
他们容易防御,而很难受到袭击。如果要进攻他们,集中与运送军火和粮草
要花费钜资,因为这种国家是不能供给这些东西的。所以要和山区的人们作
战是比较困难的,而且也是一个比极危险的企图;在那里,为人民的安全而
制定的一切法律,也不足很必要的。。
第三节怎样的国家土地开垦得最好
国家土地的开垦并不是因为土壤肥沃,而是因为国家有自由。如果我们
根据想象把世界划分一下的话,我们便要惊奇地看到,最膏腴的地方几乎在
大多数的时代都是荒芜的,而在那些土壤似乎什么都不出产的地方却出现了
强盛的民族。
一个民族总足离开坏的地方去寻找较好的地方,而不是离开好的地方去
寻找较坏的地方,这是很自然的。因此,受侵略的多半是那些得天独厚的国
②甲乙本没有这节。
①《致阿蒂库斯书简》,第
7卷,第
7信。

家。而且“蹂躏”和“侵略”就象形影之相随,所以最美好的地方也最是常
常被弄得人烟稀绝;而那些北方可怕的地方反而经常有人居住,就因为那些
地方几乎是难以居住的。
家。而且“蹂躏”和“侵略”就象形影之相随,所以最美好的地方也最是常
常被弄得人烟稀绝;而那些北方可怕的地方反而经常有人居住,就因为那些
地方几乎是难以居住的。
过。我们看到,那并不是什么征略,而仅仅是向一些荒芜的地区移居而已。
可见这些气候优美的地方,从前曾经被其他民族的移动弄得人烟灭绝;
而我们不知道这些悲剧经过的情形。
亚里士多德②说:“从古代一些古碑来看,萨地尼亚似乎是希腊的一个殖
民地。它从前很富庶;以爱好农业而著名的亚利斯德斯神给它制定了法律。
但是以后便衰微下去,一蹶不振了;因为迦太基人成了他们的主人,把一切
可以养活人类的东西都破坏了,并且禁止耕种土地,违者处以死刑。”萨地
尼亚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元气完全没有恢复;今天也是如此。
波斯、土耳其、俄罗斯和波兰的最温暖的地区曾受到大小鞑靼人的蹂躏,
还不能恢复过来。
第四节国家土地肥瘠的其他结果
土地贫瘠,使人勤奋、俭朴、耐劳、勇敢和适宜于战争;土地所不给与
的东西,他们不得不以人力去获得。土地膏腴使人因生活觅裕而柔弱、怠情、
贪生怕死。
人们曾经指出,在农民富裕的地方(例如在萨克森)所招募的日耳曼军
队,就不象别的地方那样好。可以在烟法里规定严峻的纪律,来补救这个缺
陷。
第五节岛屿的人民
岛屿的人民比大陆的人民爱好自由,岛屿通常是很小的①;一部分的人民
不那么容易被用来压迫其他部分的人民;海洋使他们和大的帝国隔绝;暴政
不能够向那里伸展;征服者被大海止住了;岛民很少受到征略战争的影响,
他们可以比较容易保持自己的法律。
第六节由人的勤劳建立的国家
有的地方需要人类的勤劳才可以居住,并且需要同样的勤劳才得以生
存。这类国家需要宽和的政体。主要有三个地方是属于这一类的,就是中国
的江南①和浙江这两个美丽的省份、埃及和荷中国的古代帝王并不是征服者。
他们为着增强自己的权势就首先做一件事情,这件事情最有力地证明他们的
智慧。他们平治了洪水,帝国版图上便出现了这两个最美丽的省份。这两个
省份的建立是完全出于人力的劳动的。这两个省份土地肥沃异常,因此给欧
洲人一个印象,仿佛这个大国到处都是幸福的。但是要使帝国这样大的一块
②《悛伦传》,第
8章。
①《奇事》一书的作者。
①日本地大,且有奴隶制,所以不在此例。

土地不至受到毁坏,就要不断地用人力加以必要的防护与保持。这种防护与
保持所需要的是一个智慧的民族的风俗,而不是一个淫佚的民族的风俗,是
一个君主的合法权力,而不是一个暴君的专制统治。政权就必须是宽和的,
象过去的埃及一样
土地不至受到毁坏,就要不断地用人力加以必要的防护与保持。这种防护与
保持所需要的是一个智慧的民族的风俗,而不是一个淫佚的民族的风俗,是
一个君主的合法权力,而不是一个暴君的专制统治。政权就必须是宽和的,
象过去的埃及一样。政权就必须是宽和的,象今天的荷兰一样;大自然给荷
兰那样不便的地势就是要它关心自己,而不是要它懒怠或是任性而使土地荒
废。
因此,虽然由于中国的气候,人们自然地倾向于奴隶性的服从,虽然由
于帝国幅员辽阔而会发生各种恐怖,但是中国最初的立法者们不能不制定极
良好的法律,而政府往往不能不遵守这些法律。
第七节人类的勤劳
人类的勤劳和优良法律,已经使大地较为适合于居住了。我们看到过去
湖泊沼泽之地,现在已经有河溪奔流了。这个幸福并不出自大自然的力量,
而是受到大自然的维护。当波斯人②称霸亚洲的时候,他们规定,凡是把泉水
引到不曾有水灌溉过的地方的人,便可以五代享受这种利益;当时有许多溪
涧从托鲁斯山流下来,波斯人便不惜任何力量去疏导这些水流。今天这些水
流灌溉着田原与园囿,而人们竟不知道它们是怎样来的。
因此,勤劳的国家创造各种福泽;这些幅泽并不随着国家的灭亡而消逝。
正如喜好破坏的国家一样,它们所制造的祸害,比国家本身存在的时间还要
久长
189。
第八节法律的一般关系
法律和各民族谋生的方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
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
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
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
第九节美洲的土壤
美洲之所以有那些野蛮的国家,就足因为土地本身能出产许多果实,供
人们生活。妇女只要在她们茅屋的周围开辟一块地,很快便可得到玉蜀黍。
男子只要狩猎和捕鱼,生活便很富裕。不仅如此,食草的动物如牛、水牛等
等的繁殖,多于食肉的野兽。不象非洲那样,一向为食肉的野兽所盘据①。
我想,如果欧洲不耕种土地的话,是得不到这些好处的,而将只有一些
橡树和其他不出产什么东西的树木的森林而已。
第十节人口和谋生方式的关系..
②江南是旧省名,清初置,康熙后,改置江苏、安徽二省。——译者
②甲乙本多一句:“又象今天的土耳其帝国一样。”
①波利比乌斯:《历史》,第
10卷,第
25章。

让我们看一看,不耕种土地的国家的人口比例是怎样的。没有耕种过的
土地的出产和经过耕种的土地的出产的对比,就象一个野蛮国家的人口数目
和一个农业国家的人口数目的对比一样。在耕种土地的民族同时也从事技艺
190的场合,也有一定的比例,但需要详细的计算
①。
非农业人民几乎不可能形成一个大同家。如果他们是牧民的话,便需要
文阔的土地去维持一小群人的生活;如果他们是猎民的话,他们的人数便更
少了;他们为着谋生而给成的国家便更小了。
猎民的国家,通常到处林木茂盛,又因这些人从未致力于疏浚水流,所
以到处满是沼泽,而每群人自成村落,组成很小的国家。
第十一节野蛮和半野蛮的民族
野蛮民族和半野蛮民族二者之间有这样一种区别。前者是分散的小民
族,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不能联合起来;后者通常是些能够联合起来的小
民族。野蛮人一般是猎人:半野蛮人是牧人。这在亚洲北部是看得很清楚的。
西伯利亚的民族不懂得过集体的生活,因为如果这样便无法生活。鞑靼人能
够在某个期间内过集体的生活,因为他们的畜群可以在某个期间内聚集在一
块。因此,所有部落便可以联合起来。当一个酋长征服了许多其他的酋长的
时候,就可以有这种联合。他们在联合后,又必须就这两件事中选择其一,
就是:分散开来,或是向南方的某个帝国进行大规模的征服战争。
第十二节不耕种土地的民族间的国际法
这些民族不居住在一定的、立有边界的土地上,所以彼此之间可以发生
纠纷的问题是很多的。他们为荒地争吵,正象我们的公民为遗产争吵一样。
因此,他们因为狩猎、捕鱼、牧畜、奴隶的抢夺,便有很多机会发生战争。
此外,由于他们并不占有土地,所以按国际法去处理的事情多,而用民法去
解决的事情少。
第十三节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的民法
民法内容的增多,主要是由于土地的分配。在不分配土地的国家,民事
法规是很少的。
这些民族的制度,与其叫做法律,毋宁说是风俗。
在这种国家里,那些记得旧时事物的老年人是很有权威的;在这种国家
里,人们不能由财富,但可由手腕或计谋,而出人头地。
这些民族漂泊或散居在牧野或森林里。婚姻不象在我们之间那样巩固。
我们的婚姻因住所而获得固定,妻子就老在一个家里呆着。这些民族的男人
则比较容易更换妻子,或是拥有好几个妻子,甚至有时候象野兽一样满不在
乎地混淆不清。
畜牧的民族
191不能离开他们的牲畜。牲畜就是他们的生活。他们和妻
子们也不能分离;因为妻子看顾牲畜。所有这一切就应该老在一起,尤其是
①甲乙本没有末后一句。

因为他们通常是生活在辽阔的平原,很少坚强的防御地势,他们的妻子、儿
因为他们通常是生活在辽阔的平原,很少坚强的防御地势,他们的妻子、儿
特别注意偷窃问题。
第十四节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的政治状态
这些民族享有很大的自由;因为他们既然不耕种土地,就不附着作土地
上;他们游荡漂泊。如果有一个酋长企图剥夺他们的自由的话,他们便立即
到其他酋长的地方去寻找自由,或是退入山林,和他们的家属住在一起。这
些民族享有极大的“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必然产生“公民的自由”。
第十五节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
阿利斯底普斯因船只失事,便泅水而在最近的海岸登陆。他在沙滩上行
到人们所画的几何图形,感到喜出望外,因为他由此判断,他已置身于一个
希腊的人民的土地,而不是一个半野蛮的民族的土地
192。
如果你因某种不测事故而单身到了一个陌生的民族中去;只要你发现一
枚钱币,就可以肯定你已来到了一个开化的国家。
土地的耕种需要使用货币。耕种土地就要有许多技艺和知识;我们知道
技艺、知识和需要常常是齐步前进的。这一切都会导致一个“价值的标记”
的建立。
激流和大火①使我们发现土地里含有金属;金属一旦被分解出来,便不难
加以使用了。
第十六节不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民法
一个不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除了暴力所产生的不公道事情而外,几乎
不知道有其他种类的不公道事情,于是软弱的人们便联合起来,抗拒强暴。
这种民族除了政治性的协议而外,几乎没有他种解决纠纷的办法,但是在建
立了货币制度的地方,人们就可能遇到出自狡诈的不公道事情。人们可以用
千百种方法去做不公道的事情。因此,就不能没有良好的民法;民法的产生
就是因为人们用新的方法、用不同的方式去做坏事。
在没有货币的国家,强盗只能拿走实物,而各种实物的样子又是互不相
同的。但是在使用货币的地方,强盗夺走的是”标记”,这些“标记”常常
是互相类似的。在没有货币的国家,什么都隐藏不了,因为强盗老带着他的
犯罪证据;但是在使用货币的国家,情形就不同了。
第十七节不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政治性的法律
一个不耕种土地的民族,他信的自由最大的保障就是不懂得使用货币。
①甲乙本作:“同时也从事技艺的场合,野蛮人的数目对这个民族人口的数目,和野蛮人的数目对农民的
数目,以及农民的数目对从事技艺的人的数目,成反比例。”

由打猎、捕鱼或牧畜所获得的东西,既不可能大量集中,也不可能大量保存,
而使一个人有可能去腐化其他的一切人。但是如果人们所拥有的是财富的“标
记”的话,那末一个人便能够聚集大量的“标记”,并且随意给与别人。
由打猎、捕鱼或牧畜所获得的东西,既不可能大量集中,也不可能大量保存,
而使一个人有可能去腐化其他的一切人。但是如果人们所拥有的是财富的“标
记”的话,那末一个人便能够聚集大量的“标记”,并且随意给与别人。
第十八节迷信的力量
如果旅行家们所告诉我们的是真的话,在路易斯安纳有一个叫做“纳哲”
的民族,他们的政制是上述说法的例外。他们的首领①可以任意处分他的一切
臣民的财产,并且可以随意叫他们做任何事情;要他们的头领也不能拒绝;
他就象士耳其皇帝一样。当他的预定继承人出生的时候,在哺乳中的一切婴
儿都要奉献给这位继承人,为这人终生服役。人们也许要说,他就是埃及的
大皇帝。这个首领在他的茅屋里,人们用隆重仪式对待他,象日本或中国对
待皇帝一样。
迷信的偏见强于其他一切偏见,迷信的理论强于其他一切理论。所以,
虽然野蛮的民族本来不懂得什么是专制主义,但是纳哲人却是懂得的。他们
崇拜太阳;他们的首领如果没有想象出自己就是太阳的兄弟的话,人民便要
认为他也和他们一样是一只可怜虫而已。
第十九节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鞑靼人所受的奴役
阿拉伯人和鞑靼人都是游牧的民族。阿拉伯人和我们以上所说的一般的
情况一样,是自由的。但是鞑靼人(世界上最奇怪的民族)即受政治性的奴
役①。关于这个事实,我已经说过一些原因①,现在要再提出一些其他的原因。
他们没有城市,他们没有森林,只有少数的沼泽;他们的河川差不多常
年都冻着冰;他们居住在一个辽阔的平原上;他们有草原和牲畜,所以是有
财产的。但是他们没有任何可以隐避或防卫的地方。一个可汗被打败后,胜
利者立即斩他的头②,对他的子女也是一样。他的臣民便都属于胜利者了。但
胜利者对这些臣民并不处以民事的奴役,因为如果这样做,他们将成为这样
简单的国家的一种负担;这个简单的国家既没有可耕的土地,也不需要任何
家事的服役。因此,这些臣民只增加国家的人口而已,不过,胜利者虽然没
有采用民事的奴隶制,但是我们想象,应该是采用了政治的奴隶制的。
在这样一个国家里,各个部落之间不断地战争,不断地互相征服;在这
样一个国家里,一个战败了的部落的政治机体常常因首颁的死亡而被摧毁。
实际上,这样的一个国家通常是不可能有自由的,因为受到无数次征服的,
不只是一部分地方而已。
战败的民族,因为所处地势的关系,常常能够在战败之后与战胜者缔结
条约,而保持一些自由。但是鞑靼人,往往没有可守的地势,所以一旦战败,
①狄奥都露斯《历史文献》第
5卷第
35章中告诉我们,牧人们就是这样在比利牛斯山里发现了金子的。
①《耶稣会上书简集》,第
20辑。
①立可汗时,全民喊道:“他的话将是他的剑。”
②第
17章,第
5节。

便无法要求任何条件了。
我在本章第二节里说,在耕种的平原上居住的人常常是不自由的。但是
便无法要求任何条件了。
我在本章第二节里说,在耕种的平原上居住的人常常是不自由的。但是
第二十节鞑靼人的国际法
鞑靼人在自己之间看来似乎是温和而人道的;但是作为征服者的时候,
他们是极残忍的。他们对破攻占的城市的居民进行杀戮;如果只把居民出卖
或是分配给自已的士兵,便自以为是对居民的莫大恩惠。他们推毁了亚洲—
—从印度到地中海。他们使波斯东部地区成为荒漠。
我想,大概是因为下面的原因才产生这样的一种“国际法”。鞑靼人没
有城市,所以每每以迅速猛烈之势进行一切战争,当他们有征服别人的希望
时,他们就去作战;当他们没有这种希望时,他们便参加到更强竹力者的军
队里去。他们的习惯如此,所以他们认为一个城市没有能力和他们抵抗,但
却阻碍了他信前进,便是违背他们的国际法。鞑靼人不把城市看做是居民的
聚集之地,而认为是专为避免他们的势力而设立的地区。他们围攻城市,但
又缺乏一切技术,在攻城附所冒的危险是很大的;他们对所流的血也用血来
报复。
第二十一节鞑靼人的民法
杜亚尔德神父说,鞑靼人常常以最小的儿子为继承人,因为当其他年长
的儿子能够过牧畜生活的时候,他们便带着父亲所分给他们的一些牲畜离开
了家家,另立新居。最年幼的儿子则继续和父亲住在家里,便自然地成为父
亲的继承人。
我听说英格兰的某些小地区也有类似的习惯。这个习惯,今天在布里塔
尼的罗汉公国里还可以看见③。这种习惯存在于那里的平民之间
193这无疑是
一种游牧民族的法律,由某一布里塔尼小部族带到那里去的,或是某一日耳
曼民族所创制的。凯撒和塔西佗
194告诉我们,日耳曼人不大耕种土地。
第二十二节日耳曼人的一种民法
《撒利克法典》中有一项特殊的条文,通常披称为“撒利克法”。我现
在要在这里说明这项特殊的法律怎样同一个不耕种土地或者至少是不大耕种
土地的民族的法制有着密切的关系的。
“撒利克法”④规定,一个人遗有子女时,山男孩而不由女儿优先承继“撒
利克土地”。
要知道“撒利克土他”是什么,首先就应该研究法兰克人在离开德意志
以前土地的特点或习惯。
爱卡尔
195曾经明确地论证过“撒利克”是从“撒拉”这个字来的。“撒
拉”是住宅的意思。所以“撒利克土地”就是“属于住宅的土地”的意思。
③因此,米利推断征服了伊斯巴汉后,把所有同一血统关系的王公都杀死,这是没有什么可以奇怪的。
④甲乙本没有这一句。

以下我将进一步探究日耳曼人的“住宅”和“属于住宅的土地”到底是怎么
一回事。
以下我将进一步探究日耳曼人的“住宅”和“属于住宅的土地”到底是怎么
一回事。
①:“他们不居住城市;自己的住宅和别人的住宅相毗连,也是
他们所不能忍受的。每个人在他的住宅周围都留也一小块土地或空隙,并用
围障把它围起来。”塔西佗这段叙述是真实的;因为许多野蛮民族的法典②
都订有各种条款禁止毁坏这种围障或侵入别人的住宅里。
从塔西伦和凯撒,我们可以知道日耳曼人所耕种的土地,期限仅仅一年,
期满仍归公有。他们唯一的世代们博的家业就是住宅和住宅周围的那块土地
③。专属于田子的,就是这种特殊的家业。实际上,这种家业怎能传给女儿呢?
女儿是要嫁到别的住宅去的。
那未,“撒利克土地”就是那块附属于一个日耳曼人住宅的围障内的土
地;这是一个日耳曼人唯一的财产。法兰克人在征略战争胜利后,又获得了
新的财产,对这种新的财产仍旧沿用“撒利克土地”的名称。。
当法兰克人居住在德意志的时候,他阴的财富是奴隶、牛羊、马匹、武
器等等。他们把住宅和同它根毗连的那小块土地传给男孩子,是很自然的一
件事,因为男孩子永远居住在那里。但是法兰克人在征略战争胜利后又获得
了许多大块的土地,他们觉得,女儿和她们的子女不能分有这些土地,不免
太无情了。因此便产生了一种习惯,准许父亲把遣产安排给女儿和她的子女。
这就使撒利克法不再起作用。把遣产这样安排似乎是普遍的,因为这种安排
都记录在法式书内①。
在所有这些法式书中,我发现了一篇奇特的法式书②。一个祖父在遣嘱里
要他的孙子、孙女和他自己的子女一同继承遣产。这样,还能有什么撒利克
法呢?在那个时代,人们大概已经不再遵守撒利克法,不然的话,就是人们
不断地止女儿继承遣产已成惯例,所以她们认为女子具有继承能力已是件普
通的事了。
撒利克法扑没有重男轻女的目的,更没有使家庭、姓氏或土地的相傅永
世绵延不绝的目的。日耳曼人的观念里完全没有这些东西。撒利克法是纯粹
经济性的法律,这个法律把住宅和附属于住宅的土地给与男子,因为他们需
要在那里居住,所以这些住宅和土地对他们最为方便。
在这里,我删只要把撒利克法关于自由土地这一项抄录下来就够了。这
项条文是很有名的,谈过它的人很多,但是读过它的人却很少。
“一、如果一个人死而无嗣,就由父或母做他的继承人。二、如果他无
父无母,就由兄弟或姊妹做他的继承人。三。如果他没有兄弟和姊妹,就由
母亲的姊妹做他的继承人。四、如果他的母亲浚有姊妹,就由他父亲的姊妹
做他的继承人。五、如果他的父亲没有姊妹,就由最近的男性亲属做他的继
①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62卷。
② “所谓居住的城市,日耳曼人是谁也不知道的。他们居住的地方,并不连在一起,都是分散着的。哪里
有泉水,平原。树林,就在那里设置村庄。也不象我们的风俗把建筑物都联在一起。他们的住宅的四周有
很大的空地。”见《日可曼人的风俗》,第
10章。
③《日耳曼人的法律》第
10章和《巴威利亚法》第
10项第
1、2节。
①在土地执照里,这个围障叫做“哥尔蒂斯”。
②见马尔库尔富斯《法式书》第
2卷
10、12;同书附录,法式书
49;四尔蒙都斯《古代法式书》
22。

承人
136。六、撒利克土地的任何部分③不得博给女性;它必须属于男子;也
就是说,男子应该是父亲的继承者。”
很明显,前五条是关于死后无嗣时的继承;第六条是有子女时的继承。
一个人死而无嗣,法律规定,除了某些例外,不得隔袒两性的任何一方。
在继承的第一、第二两个顺序,男女两性所得的利益是相同的;第三、第四
两个顺序,偏重女性;第五顺序,偏重男性。
我在塔西陀的著作里发现了这种奇怪现象的由来。他说①:“日耳曼人爱
他们的外甥和外甥女同爱他们自己的子女一样,有的人把外甥、外甥女这种
亲属关系看得更亲密,甚至更神圣。在接受人质时,他们喜欢要这种亲属关
系的人。”因为这个缘故,我们最占的历史家
②时常谈到法兰克人的君王是如
何喜爱他们的姊妹和外甥、外甥女。如果姊妹的子女在兄弟的家里当做自己
的子女看待的话,外甥、外甥女自然也把舅母看做是自己的母亲了。
母亲的姊妹被看得比父亲的姊妹更亲密,这点可以在撒利克法的其他条
文里获得解释,一个妇女成为寡妇①时,则受丈夫方面亲属的监护;法律规定
应由女性关系的亲属优先担任这种监护,其次才由男性关系的亲属来担任。
原因是,一个女子来到夫家后,就和同性的亲属团结庄一起,所以和女性关
系的亲属比和男性关系的亲属较为亲密。不仅如此,一个人因杀人②而波判处
罚金的时候,如果他无力缴纳,法律准许他交出他的全部财产,不足之救应
该由其亲属补足。按次序米说,在父亲、母亲、兄弟之后,就山母亲的妹妹
来缴纳,仿佛在这种亲属关系里有比较深厚的感情存在似的,这种亲属关系
既然应该负担责任,那未也就应该享有较优的权利。
撒利克法规定在父亲的姊妹之后,应以最近的男性亲属为继承人;但是
如果这个来属是在五亲等之外,他就不得继承。因此。一个五亲等的女子就
有可能比一个六亲等的男子优先继承。这在莱茵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③里可以
看到。法兰克人菜茵河畔地区的法律“自由土地”一项是撒利克法最忠实的
注释,在这项里定中,该法处处都和撒利克法相吻合。
如果父亲死后留有嗣子的话,撒利克法便不许女儿承继撒利克土地,并
规定该土地应属于男子。
我将不难证明,撒利克法并不是毫无区别地排除女儿承继撒利克土地,
而是仅仅在有兄弟的场合,她们才受到排除。
(一)这点从撒利克法本身就可以看到。撒利克法首先说,妇女不得占
有撒利克土地,只有男子可以占有这种土地:后来该法又进行解释,并对这
种说法的意义加以限制。它说:“这意思就是说,父亲的遗产将由儿子继承。”
③法式书
55,在林登布洛的《选辑》内。
① “撒利克土地,女子没有任阿继承仅,只有男性、只有儿子,才有继承遗产的权社。”狄持·李维《罗马
编年史》,第
67卷,第
6节。
②《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20章*。*原注拉丁文,和正文中所引法文意思基本们同,所以略而不译。——
译者
①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
8卷,第
18、20章;第
9卷,第
16、20章。贡特兰因里欧
维吾尔德虐待他的外甥女茵根达,异常愤怒,她的兄弟柴尔德柏曾出兵为她报负。
②《撤利克法》,第
47项。
③同上,第
61项,第
1节。

(二)这段撒利克法修文的意义可由莱茵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二)这段撒利克法修文的意义可由莱茵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得到阐
明。后者也有一项关于“自由土地”的规定
⑤,它和撒利克法的规定符合。
(三)这些半野蛮民族的法律全都来源于德意志,并且互相阐明,尤其
是因码为们的精神差不多全都一样。撒克逊人①的法律规定,父母应将遗产留
给儿子,而不留给女兄:似是只有女儿时,女儿便将获得全部遗产。
(四)我们有两份古时的法式书②,都载有按照撒利克法女儿受男子排斥
的情况,就是说,在有女儿又有儿子的时候女儿受到排斥的情况。
(五)另外一份法式书③中证明,女儿有优先于被继承人之孙继承遗产之
机。由此可见,女儿只在有兄弟时才受到排除。
(六)倘使按照撒利克法,女儿一般都不得继承土地的话,那末史书、
法式书和文契不断地谈到黎明暗代④妇女的土地和财产,便将无法解释。
人们⑥曾说,撒利克土地是采地。这是错误的。第一,这一项目的标题是
“自由土地”。第二,起初,采地是不能世袭的。第三,如果撒利克土地果
真是采地的括,就速男子部不能继承采地,马而库而富斯怎么能说排斥女子
继承的风俗是亵渎神明呢?第四,那些被人们用来证明撒利克土地是采地的
文契,仅能证明撒利克土地是自由土地而已。第五,采地是在征服战争以后
才建立的,而撒利克的习惯①在法兰克人离开德意志以前就已经存在了。第
六,不是撒利克法限制女子的继承而形成了采地的建立,而是采地的建立封
女子的继承和对撒利克法的规定,加上了限制。
根据上面所说,人们将不能相信法兰西王位永远由男子继承是渊源于撒
利克法了。但是,这种制度毫无疑义是从撒利克法来的。这点.我可以用一些
半野蛮民族的法典加以证明。按照撒利克法⑦和勃艮第人的法律②女儿没有权
利和兄弟们同时继承土地;她们也不能继承王位。西哥特人的法律③正相反,
它准许女儿④和兄弟一同承继土地;女子也可以继承王位。在这些民族中,民
法的规定纣政治性的法律发生了影响⑤。
法兰克人的政治性的法律服从于民法,这并不是唯一的事例。依照撒利
克法的规定,所有的兄弟都平等地承继土地;而勃艮第人的法律也作同样的
④ “在五亲等以内的男性亲属是下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56卷,第
6
节。
⑤由本作:“..莱茵河畔居民的法律,即法兰克诸民族称为撒利克法的法律,..”
①第
56项。
②第
7项第
1节规定:“父亲或母亲死后,由儿子而不是由女儿继承遗产。”第
4节规定但只有女儿时)
“死后则由女儿而不是由儿子继承;她们取得一节遗产权。”
③马而库而富斯:《法式书》,第
2卷,法式书
12:又同书附录,法式书
49。
④林登布洛的《选辑》内法式书
55。
⑥见本章第
31节注。——译者
①杜刚支、里都等。
⑦甲乙本作,“..而撒利克诸法律,顷然庄法兰克人离开德意志以前就已经汇辑成篇了。”
1751年版修
改。
②第
62项。
③第
1项,第
3节;第
16项,第
1节;第
51项。
④第
4卷,第
2项,第
1节。
⑤塔西伦《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22章说,日耳曼民族有共同的习惯,但也有各别的习惯。

规定。所以,在法兰克人的王国里,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所有的兄弟都有
继承王位的资格,不过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曾经因此而发生过几次暴行、暗
杀和篡夺。“
规定。所以,在法兰克人的王国里,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所有的兄弟都有
继承王位的资格,不过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曾经因此而发生过几次暴行、暗
杀和篡夺。“

不懂得耕种土地的民族是连奢侈的观念都没有的。在塔西伦的著作里,
我们可以看到日耳曼人民朴质可风。技艺不为他们的装饰服务,他们就在天
然产物里去寻找装饰品。如果他们的首领的家族需要有什么和别人有所区别
的标记的话,也要在天然产物中去寻找。因此,法兰克人、勃艮第人和西哥
特人的君主都以长发当作冕旅。
第二十四节法兰克君王们的婚姻
我在上面已经说过,不知耕种土地的民族的婚姻比其他人民的婚姻不固
定得多。他们通常有好几个妻子。塔西佗说:“在半野蛮人中只有日耳曼人
以一妻为满足⑥。不过也有一些例外的人娶了好几个妻子,但那并不是因为他
们放荡,而是因为他们身分的尊贵。”乙
这就足以说明初民时期的君王,妻子所以众多的原因。这些婚姻,典其
说是君主淫乱的证据,毋宁说是君主尊量的标志。如果剥夺君主们这么一个
特权,那就等于伤害了他们最感到尊贵的地方①。这也足以说明为什么臣民没
有追随君王们的榜样的原因。
第二十五节查而第立克王
塔西伦说:“日耳曼人的婚姻是严肃的
②。在那里,邪恶不是供人讥笑的
题村。腐化他人或受人腐化,并不是当蛙的风尚或生活的方式。在这样人口
众多的国家里,违背夫妻信义的事例是很少见的。”③
这就是查而第立克所以被驱逐的原因,他破坏了他们谨严的风俗。那时,
征服战争虽然获得了胜利,但还没得到充分时间去改变这些风俗。
第二十六节法兰克君王们的成年
不耕种土地的半野蛮民族本来是没有土地的;正如我们上面已经说过的
一样,他们与其说是受民法的管辖,毋宁说是受国际法的管辖。因此,他们
⑥东哥转人的王冠曾有两次由女性传给了男性。一次由阿马拉逊塔传给阿达拉立库斯,一次由阿马拉佛烈
达传给梯欧达特。这不是因为女子就不得治国。在阿达拉立库斯死后,阿马拉逊塔执掌国政,甚至在梯欧
达特当选之后,她仍然执掌国政,并且和他一道治国。见加西奥都露斯:《东哥特史》,第
10卷,阿马拉
逊塔及梯欧达特的书**甲乙本没有这个注。

本标题为“君王的头发”。
① “只有这些半野蛮人才喜欢一妻制。”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18章。
② “有少数例外的人不是为了淫欲,而是为了尊荣而多婚。“见同上书。
③见佛烈德加利乌斯:《编年史》,
628年条下。

几乎老是带着武器的几乎老是带着武器的。塔西伦也说:“日耳曼人
②无论处理公事或私事,没
有不带武器的。在议事时他们用武器做出的信号来表示他们的意见⑧。当一个
人长大,有力量携带武器的时候③,他便被介绍给议会;人们便把一支长枪交
给他④。从那时候起,他就是成年了⑤。过去他是家庭的一部分,现在成为共
和国的一部分了。”
东哥特的国王说⑥:“当小鹰的翅膀和爪子长好了的时候,大鹰就不再喂
它们了。当小鹰自己能够寻找食物的时候,它们就不再需要别人的帮助了。
如果我们军队中的青年,竟被人认为年龄幼小不适宜于处理自己的财产和管
理自己的生活上的事情的话,那是一件丢脸的事。哥特人成年的条件是品
德。”*
当柴而德柏二世的叔父贡特兰宣布柴而德柏二世已成年,并能够亲自治
理国事⑦的时候,柴而德柏二世是十五岁①。
按照莱茵河畔居民的法律,十五岁为成年,同时又获得带枪的能力。该
项法律规定②“如果莱茵河畔的一个居民死亡或被杀死,并遗有一子时,其
子在满十五岁前(,) 不得在诉讼上为控告人或被控告人。满十五岁后,他便可以
亲自抗辩或选择一个决门人。”他的智力必须已经充分发达才能够在审判时
为自己辩护;他的身体必须充分发育,足以在格门中防卫自己。勃艮第人③
在诉讼时也有以决门证曲直的召惯;他们也以十五岁为成年。
阿加提亚斯告诉我们,法兰克人的武器轻,所以才能够以十五岁为成年。
此后他们的武器重起来了;在查理曼时代已经重得很。这从当时的■令和小
说中都可以看到。所以那些拥有采地因而必须服军役的人们④,不到二十一岁
就不算成年了⑤。
第二十七节续前..
① “婚姻严肃..那里没有人讽笑缺点。没有人为时代所败坏,也不败坏时代。”见《日耳曼人的风俗》,

19章。
② “人口这样多,但根少有通奸的事情。”见同上书。
⑧甲乙本没有“几乎”一词。
③ “他们不论做公事或私享,常常携带着武器。”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13章。
④ “如果不同意,则表示轻蔑。如果同意,便一齐敲击长枪。”见同上书,第
11章。
⑤ “要公民全体认为已经长大,不应再推延的时候,才能取得武器。”见同上书,第
13章。
⑥ “在这个机会上,某一首长或父亲或亲属把盾牌和长枪授与青年人。”
⑦ “在那里,这种长枪象征着青年人所得到的第一次的光荣。在此以前,他是家庭的一分子,不久他将是国
家的成员了。”
①梯欧多立克,见加酉奥都露斯:《东哥特史》,第
1卷,第
38信。*甲乙本没有这一段。
②格列高里·德·都而《法兰克史》第
7卷第
33章载:“贡特兰宣布他的侄子柴而德柏二世成年时,柴而
德柏二世已经是国王了。贡特兰又立柴而德柏二世为嗣子。”见后面第
28节**。**甲乙本多这一段:贡特
兰告诉他,“我把这支长枪交给你,作为我把我的整个王国交给你的表征。”又转向议会说,“你们看见
我的儿子已经成人了;你们要服从他。”
③格列高里·德·都而《法兰克史》第
5卷第
1章说,柴而德柏二世在
575年继承父位时,年方五岁。这
就是说,已经五岁。585年贡特兰宣布他成年,所以是十五岁。
④第
81项。
⑤第
87项。

我们看到,未成年的日耳曼人不得出席议会;未成年人只是家庭的一部
分,而不是共和阈的一部分。因为这个缘故,奥尔良王——勃艮第的征服者
——格■多米尔的儿子们没有被宣布为国王。因篇他们太年幼,不得出席议
会。他们虽然还不是国王,但是他们一旦能够携带武器,就可以成为国王。
那时国事由他们的祖母格■底尔德治理
我们看到,未成年的日耳曼人不得出席议会;未成年人只是家庭的一部
分,而不是共和阈的一部分。因为这个缘故,奥尔良王——勃艮第的征服者
——格■多米尔的儿子们没有被宣布为国王。因篇他们太年幼,不得出席议
会。他们虽然还不是国王,但是他们一旦能够携带武器,就可以成为国王。
那时国事由他们的祖母格■底尔德治理。后来他们的两个叔父格罹大利乌斯
和柴尔德柏杀害了他们,分割了他们的王国。因此,在后代,未成年的太子
在父新死后,便立即被宣布为国王。
由于同样原因,贡多瓦尔德公爵救了柴尔德柏二世,使他免受.查尔柏立
克的残杀,让他在五岁的时候就被宣布为国王⑦。
但是,虽然有道个变更,人们仍然遵从民族固有的精神;所以法案的通
过不甩幼君的名义。因此,法兰克人便有双重的行政行为,一是关系幼君本
人方面的,一是关系王国方面的;在采地,“盘裘”和“监管”是有区别的
197。
第二十八节.. ①。日耳曼人如何收养义子
日耳曼人以接受武器为成年的表征;他们收善义子也用同样的表征。因
此,贡特兰要宣布他的侄子柴尔德柏为成年并收养他为义子的时候就告诉他
说:“我把这支长枪交给你,作为我把我的王国
②交给你的表征。”又转向议
会说:“你们看见,我的儿子已经成人了;你们要服从他。”东哥特王梯欧
多立克有意收黑路里人的国王为嗣子,给后者写信③说:“凭武器收纳嗣子,
在我们民族中是一件美事,因为唯有勇敢的人们才配做我们的儿子。这个行
为产生巨大的力量,所以任何这样被收养的人都是宁死也不能忍受任何耻辱
的。因此,由于你是一个勇敢的人,我们依照各民族的习惯送给你这些手盾、
刀剑和马匹,凭这些东西收纳你做我们的义子。”
第二十九节法兰克君王的残酷性
在法兰克各王中,计划侵略高卢的,不只是克罗维斯一人。在他以前已
经有他的一些亲属带领个别的部落侵入这个地方。但是因为克罗维斯的成功
较大,并且能够把大量的居留地赐给那些跟随他出征的人们,所以各部落的
法兰克人都来投奔他,于是其他酋长觉得自己的力量过于薄弱,不能和他抵
抗。克罗维斯拟定了一个灭绝自己整个家族④的计划,并且成功地执行了这个
⑥平民的成年年龄则没有改变。
⑦圣路易二十一岁才算成年:这是
1374年由查理五世颁谕更改的。
①从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
3卷的记载去看,似乎是:格■底尔德选择了两个勃艮第人,要
擢升他们到都尔教座。勃艮第是格■多米尔的一个征服地,都尔也属于他的王国。
②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
5卷第
1章说:“■马五年一次的清■■日刚过去,就在生日那天
■。”
③甲乙本没有这一节。
④本章第
26节巽文注作:“我的整个王国..。”——译者

计划。格列高里·德·都尔计划。格列高里·德·都尔说,克罗维斯怕的是如果不这样做的话,法兰克
人也许选择别人做首领。他的儿子和继承人们也都极力仿效他的做法。因此,
兄弟、叔伯、侄子,更糟的是连儿子,父亲,都在不断地进行着残害他们的
整个家族的阴谋。法律不断地分割王国,而恐怖、野心和残忍却要把王国重
新统一起来。
第三十节法兰克的全国议会
上面已经说过,不耕种土地的民族享有大量的自由。日耳曼人的情况就
是如此。塔两伦说,他们只给他们的国王或酋长们很适中的权力
②;凯撒③又
说,在和平的时候,他们没有一般官吏;但是他们的国王们到各个村子去审
理争讼。因此,在德意志的法兰克人是没有国王的。格列高里·德·都尔很
好地证明了这点①。
塔西佗说②:“君主们审议小事;全民族审议大事;不过由人民审议的事
件也同时提交君主。”他们在征服战争之后,仍然保存这个习惯。这在他们
的一切记载中都可以看到③。
塔西伦④说,死罪可以提交议会审议。在征服战争之后仍然如此;直属封
臣就由议会裁判。
第三十一节黎明时代⑤僧侣的戚权
半野蛮民族的僧侣通常拥有权力,因为一方面他们从宗教得到了威权,
另一方面这种民族的迷信使他们获得权势。因此,我们在塔西伦的著作里看
到,在日耳曼民族中僧侣受到人们很大的尊敬,并且统辖了人民的议会⑥。只
有他们可以惩罚人、捆绑人、打人。他们做这些事时,不是出于君主的命令,
也不是为着惩罚,而足出于神的启示⑨。人们想象神是永远和作战的人们在一
起的。
因此,当我们看到,黎明时代开始时,主教们就已经判断争讼⑦,就已经
出现在国家的议会里;他们对国王所作的决定有那么大的影响力,拥有那么
多的财产,我们是不应该感到惊奇的。
①加西奥都露斯:《东哥特史》,第
4卷,第
2卷。
②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
2卷。
③同上。
① “国王没有自由,也没有无限的权力,他不得刑罚,捆绑,拷打等等。”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22
章。
② “在和平的时候,没有一般的官吏;君王们到各地区或村庄去审理争讼。”见凯撒:《高卢战争》,第
6
卷、第
22章。
③见《法兰克史》,第
2卷。
④ “小事问君主,大事问群众;由平民作主,君主执行。”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11章。
⑤ “法律依人民公意制定,由国王公布。”见《秃头查理敕令,
864年,第
6条。
⑥ “准许到议会控诉、可以推迟死罪的危险。”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12章。
⑨指的是初期法兰克君王们统治的时代。——译者
⑦ “僧侣有控制权,可以制止人们发言。”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11章。

第十九章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的那些原则的
关系
第十九章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的那些原则的
关系
这个题目范围很广。无数的思想呈现在我的脑子里。在这无数的思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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