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作者:霍布斯

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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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的地方初看起来是满可以用得上的,但当我把这些地方和我在前面第三十八章中所引证的《约伯书》第十四章加以比较时,在我看来它们所能引起的不同解释比约伯的话更要多得多。
  首先引出的是所罗门的话“尘土仍归于地,尘土仍归于赐灵的神。”(见《传道书》第xii章,第7节)。如果没有其他经文意义与之直接相反时,这段经文就满可以作这样一种解释:当人死去时,唯有上帝知道人的灵的结局怎样,人是不会知道的。正是这位所罗门在同一传道书中(第iii章,第20与21节)在我所给与的意义下说出了同一种话,他的话是这样说的:“(人与兽)都归于一处,都是出于尘土,也都是归于尘土。谁知道人的灵是往上升,兽的魂是下入地呢?”这就是说,除开上帝以外谁也不知道。关于不能理解的事情,我们也常说:“上帝知道是什么”、“上帝知道在什么地方”。《创世记》(第v章,第24节)中说:“以诺与神同行,神将他取去,他就不在世了”《希伯莱书》(第xi章,第5节)中作出解释说:
  “他被接去,不至于见死,人也找不着他!因为神已经把他接去了。只是他被接去以先,已经得到了神喜悦他的明证。”这话非但说明躯体的不朽,而且也说明灵魂的不朽;其中证明他这种肉体的升天唯有获得神宠的人才有,并不及于与恶人同在的人,而且是,取决于神恩,不取决于人类的本性。从另一方面说来,所罗门在《传道书》(第iii章,第19节)中说:
  “因为世人遭遇的,兽也遭遇。所遭遇的都是一样。这个怎样死,那个也怎样死。平息都是一样。人不能强于兽,都是虚空。”
  这段话我们除开按照字面本义加以解释以外,又还能作什么解释呢?就字面本义说来,这儿并没有说灵魂具有天生的不朽,也没有和选民根据神恩而享有的永生有任何矛盾之处。
  �传道书》(第iv章,第3节)中说:“我以为那未曾生的……比这两等人更强。”也就是比现在活着或曾经在世上生活过的人好。如果所有在世上生活过的人的灵魂都是不朽的,那么这句话便很难听了,因为具有一个不朽的灵魂倒还不如根本不具有魂好。在第九章第五节中又说:“活着的人知道必死,死了的人毫无所知。”这是说按其本性而言,而且是在躯体复活以前。此外还有一个地方看来也证明灵魂根据本性说来就是不朽的。这便是我们的救主说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都活着。但这说的是上帝的许应和他们复活的肯定性,而不是当时实际的生命;当上帝对亚当说,在他吃禁食之果的那一天,他就肯定会死,这话的意义和上面那句话是一样的;从那时起,他便是一个已判决的死人,一直几乎过了一千年都不是已被处死的死人。所以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在耶稣说话的时候,便是根据应许而活着,但在复活以前并不是实际活着。财主和拉撒路的经历如果就其本来面目当成�个比喻看待,和上述的话没有什么矛盾。
  但《新约》中还有其他地方似乎直接说明恶人是不朽的。因为他们显然全都将要复活受审。此外在许多地方还说他们将进入永火、永苦、永罚;并且说良心的虫是永远不死的;这一切都包括在永死这一名词之中,一般都把这名词解释成苦难中的永生。但我却找不出任何地方能说明任何人能在苦难中永生。上帝是仁慈的父,在天上和地下可以行他所愿行的一切,所有的人的心都在他的掌握之中,使人产生行为;也使人产生意志;没有他的丰厚赐与,人们便既不会有行善的意向,也不会有悔罪的心意;如果说他会永无止境地用尽人们所能想象的或比这见多的苦刑来惩罚人们的过犯,那便让人认为是一种无情的说法。因此我们便应当考虑一下永火和《圣经》中其他类似的名词究竟是什么意思。
  我已经证明,基督治下的上帝国将从审判之日开始。在这一天,所有的信者都将以荣耀和性灵的躯体复活,并将在他永存不灭的国中成为他的臣民。他们不会象自己的肉体之躯那样,那时既没有嫁娶,也没有饮食,而是各人获得永生,没有生育所造成的种族的永生。被神遗弃的人也将复活,为他们的罪接受惩罚。同时以尘凡的躯体在审判之日活着的选民,将突然改变而成为性灵的与不朽的躯体。至于说被神遗弃的、构成撒但王国的人的躯体也将成为荣耀的或性灵的躯体;或者说,他们将象神的使者一样,既不吃、也不喝、也不生育;或者说,他们将和信者一样,或是和亚当没犯罪时的生命一样,各人获得永生,这些事情《圣经》上却没有任何地方能加以证明,除非是关于永罚的段落,而那些段落却可以作另外的解释。
  根据这一点我们就可以作出一个推论说:正象选民在复活以后将恢复亚当没有犯罪以前那种状态一样,被神遗弃的人则将处于亚当及其后裔在犯罪以后所处的状态,不过有一点不同:上帝许应亚当和他的后裔中相信而且悔罪的人将得到一个赎罪者,但象被神遗弃的人那样在罪中死去的人却不许应他们得到。考虑到这一切之后,提到永火、永苦或永不死的虫等事的经文和第二次永死的说法,就死字的自然本义说来便不冲突了。歧兴那、妥裴特或不论什么地方为恶人所准备的火或苦可以持续到永远,而且也不会缺少恶人送到里面去受苦,虽然并非每一个或任何�个恶人将永远在里面受苦。因为恶人原来所处的状况是他们在亚当犯罪后所处的状况,于是在复活时将和他们以往一样生活,有嫁娶、有尘凡和可腐朽的躯体,正象全体人类现在的情形一样;所以他们在复活后便将象以往一样生育不息,因为《圣经》中并没有意义与此相反的地方。因为圣保罗谈到复活时(见《哥林多前书》第xv 章)认为只是恢复永生,而不是惩罚的恢复。关于前者他说:
  “所种的是必朽坏的,复活的是不朽坏的。所种的是羞辱的,复活的是荣耀的,�种的是软弱的,复活的是强壮的,所种的是血气的身体,复活的是性灵的身体。”复活受惩罚的人的躯体便谈不上这一些了。同样的情形,我们的救主谈到人在复活后的性质时,指的也是永生的恢复,而不是恢复惩罚。经文是《路加福音》(第xx章,第34、35和36节),内容极为丰富:
  “这个世界的人有娶有嫁。唯有算为配得那世界、与从死里复活的人、也不娶也不嫁。因为他们不能再死,和天使一样。既是复活的人,就为神的儿子”。这些生活在亚当留给他们的状况中的今世之人,将有嫁娶,也就是腐朽生育,循环不绝。这是种族的永生而不是个人的永生。他们不值得列入将得到来世生活并绝对地从死亡中复活的人之中;而只能短期地作为那个世界中暂被收留的人,目的只是去接受由于自己的顽梗而当然应当遭受的惩罚。唯有选民才是复活的子民,也就是永生的唯一继承者。唯有他们才不会再死,正是他们才与天使相等,才是上帝的儿女,被神遗弃的人则不是这样。对于被神遗弃的人说来,在复活后还有一个第二次的永死,在复活与第二次的永死之间则只是一段受罚和受苦的时期;这种罚和苦由于罪人连续不断而持续下去,这种人通过生育能延续多久就有多久,那便是永远不断。
  正如同我在前面所说的,炼狱的说法是根据这种主张各个个别的灵魂本性永恒不灭的说法而来的。因为假定只有根据神恩的永生,那么除开躯体的生命以外就没有其他的生命了,而且在复活以前也没有永生不朽。贝拉民从正典《旧约圣经》中所引证的有关炼狱的经文,首先是关于大卫为扫罗和约拿单绝食的一段,事情在《撒母耳记下》(第i章,第12节)中提到,接着在该篇(第iii章,第35节)中又提到他为押尼珥的死所进行的禁食。他说大卫的这种禁食是为了从上帝那里取得一些东西给他们死后享用,因为在他为自己的孩子的康复而禁食后,当他一听到这孩子死了时,他马上就叫开饭。灵魂既然是离开躯体而存在的,那么已经处在天堂或地狱中的灵魂,禁食也无法为它们取得什么,于是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有些死人的灵魂既不在天堂也不在地狱,因之便必然在某一第三个地方,而那就必然是炼狱。象这样生拚硬凑了一番之后,他便牵强附会地引出那些地方来证明有一个炼狱存在。然而明显的事实是:守丧和禁食等仪式,当亡者的生命对守丧的人没有利益时,便是为了荣誉的原故为他们个人而举行的;如果守丧者曾从他的生命中获得利益,这便是出于他们个人的损失。所以大卫便以禁食尊敬扫罗和押尼珥,当他自己的孩子死了以后,他便接受日常的食物恢复舒适。他从《旧约》中所引证的其他地方,便没有任何证据的样子或味道。凡是包含有愤怒、火、焚烧、涤罪、清罪字样的每一段经文,只要是有任何教父在任何布道文中以比喻的意义引用到已被相信的炼狱之说上去,他便引证出来。比方说,《诗篇》(第xxxviii篇,第1节)说:“耶和华阿、求你不要在怒中责备我,不要在烈怒中惩罚我。”这一段话要不是奥古斯汀把愤怒一字用于地狱之火、而把不快用于炼狱之火,试问它和炼狱又有什么关系呢?又好比,《诗篇》(第1xvi篇,第12节)说:“我们经过水火,你却使我们到达丰富之地。”以及其他同类的经文。当时的博士们想用这一段和其他类似的经文来装饰和引伸他们的布道文或注释,而他们则强拉硬拽地使之适合于自己的目的,试问这和炼狱又有什么关系呢?但他还引证了一些其他《新约》的经文,那些却不象这样容易答复。首先是《马太福音》(第xii章,第32节):“凡说话干犯人子的、还可赦免。唯独说话干犯圣灵的、今世来世总不得赦免。”他根据这段话认为炼狱存在于来世,其中有些在今世没有获得赦免的罪将获得赦免。然而事情很清楚:世界只有三个,第�个从上帝创世界起到洪水时期被洪水摧毁为止,在《圣经》中称为旧世界;另一个世界从洪水时期到审判之日止,被称为今世,将来会消灭于火;第三个世界是从审判之日起往后永远存在,称为来世;大家都同意,在这来世之中,不会有炼狱存在,因之来世和炼狱便是互不相容的。那么我们的救主的话又是什么意思呢?我承认这和目前一致接受的说法很难调和。而且一个人坦白地承认《圣经》太深,无法由浅薄的人类悟性窥知,也不是什么丑事。但我将把经文本身所提示的东西提供给更渊博的神学家们考虑。首先,说话干犯圣灵的,由于圣灵是三位一体中的第三位,所以便是干犯圣灵所停驻的教会。看来这是把下述两情形作了一个对比:一方面是我们的救主自己教导世界时、也就是当他在地上时,宽宏大量地忍受人们对他的冒犯,而另一方面,他之后的教士对于否认他们来自圣灵的权柄的人,却非常严厉。他似乎是说,你们这些否认我的权力的人,甚至是你们这些把我钉十字架的人,只要是悔罪而归向于我,就可以得到我的原宥;但如果你们否认今后根据圣灵教导你们的人的权力,他们却是无情的,不会原谅你们,而会在今世之中迫害你们;虽然你们归向于我,但除非你们同时也归向他们,他们就会使你们十恶不赦地遭受他们在未来世界中所能使你们遭受的惩罚。因此,这些话便可以当成有关时间的预言,在基督教教会中一直是这样看的。如果意义不是如此的话(在这种疑难地方我是不刚愎自用的),复活后就可能有一个地方让某些犯罪者忏悔。同时也有另�个地方看来和这说法相符合。我们不妨看看圣保罗的一段话:“要不然、那些为死人受洗的,将来怎样呢,若死人总不复活,因何为他们受洗呢?”(见《哥林多前书》第xv章,第29节),人们可能象某些人那样推论说,在圣保罗的时代有一种代亡者受洗的风俗,就象现在信主的人为不能信的婴儿的信仰作担保一样,为亡友的个人作担保,保证他们在救主重临人世时会满心高兴地服从并接受他为王。这样一来,来世中罪的赦免便无需炼狱了。但在这两种解释中都存在着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以致让我不能信赖,而要提出来让彻底精通《圣经》的人探讨一下,是不是有和这些解释相反的更清楚的地方。光就这些来说,我看到《圣经》上有明显的地方让我相信既没有关于炼狱这个词,也没有炼狱这回事;在这段经文中没有,在其他经文中也没有;同时也没有任何东西能证明必须有一个地方让脱离躯体的灵魂存在;对于拉撒路死去四天时的灵魂说来没有这种必要,对于罗马教会声称现在在炼狱中受苦的人的灵魂说来也没有这种必要。因为上帝既能将生命赋与一块泥土,就有同样的权力使死人重新获得生命,使他那无生气和朽腐的尸体恢复为荣耀的、性灵的和不朽的躯体。
  另一个地方是《哥林多前书》第iii章,其中说在正确的基本教义上搞出草木禾秸的工程等等的人所作的一切都会消灭,但“自己却要得救,虽然得救却象从火里经过的�样”,他说这种火就是炼狱的火。正象我在前面所说的,这些话是暗指着《撒加利亚书》第xiii章,第9节说的,救主那儿说:“我要使这三分之一的人经火熬炼他们,如熬炼银子、试炼他们如试炼金子。”这说的是弥赛亚在权力和荣耀中降临,也就是在审判日和今世的火中降临,其中选民不会被消灭,而只会被精炼。也就是清除他们错误的说法和传说,就象是一笔勾销了一样,往后就将归于真神的名。使徒们谈到主张“耶稣是基督”这一基本教义而又在这基础上提出某些其他错误的说法的人时,也同样说他们不会在复兴这个世界的火中被消灭,而会通过这种火得救,但其通过的方式是看清并放弃以前的错误。提出的人是教士,基本教义是“耶稣是基督”,草木禾秸的工程是由于无知和人性的弱点而从这基础上推论出的错误的结论,金、银和宝石是他们正确的说法,他们的精炼或涤罪则是放弃他们的错误。在所有这些说法中,根本就没有焚烧无形体的或不能经试炼的灵魂那种事情的影子。
  第三个地方是前面所提到的《哥林多前书》第xv章,第29节中关于为死者受洗的说法。根据这种说法,他作出的结论是:第一,为亡者作祈祷并非无益;根据这一点他便进一步说有炼狱之火存在。但这两个推论都不正确。因为在洗礼一字的许多解释中,他首先赞成的是在比喻的意义下意味着忏悔的洗礼。当人们禁食、祈祷和施舍之时,便在这种意义下受了洗。所以为死者受洗和为死者祈祷所指的是同一回事。但这是一个比喻,在《圣经》中和语言的任何其他用法中都没有实例,而且它和《圣经》的一贯精神与见地也不相符合。洗礼一词还被用来说明,浸在自己的血泊中,象基督钉在十字架上以及大多数使徒为他作证明时那种情形(见《马可福音》第x章,第38节和《路加福音》第xii章,第50节)。但我们很难说祈祷,绝食和施舍跟浸在血泊中有任何类似之处。在�马太福音》第iii章,第11节中洗礼一字也用来说明用火涤罪,那儿看来有点儿象是证明有炼狱存在。但明显的事实是,那儿所提的火和涤罪正跟先知撒迦利亚所说的一样:“我要使这三分之一经火、熬炼他们……”(见第xiii章,第9节);后来圣彼得也说:“叫你们的信心既被试验,就比那经火试验仍能坏的金子更显得宝贵,可以在耶稣基督显现的时候得着称赞、荣耀、尊贵。”(见《彼得前书》第i章,第7节);还有圣保罗所说的:“这火要试验各人的工程怎样。”(见《哥林多前书》第iii章,第13节)。但圣彼得和圣保罗所说的火是基督第二次降临时出现的火,先知撒加利亚所说的则是审判日所出现的火。
  因此,圣马太这个地方的话便可以作同样的解释,于是便不需要有炼狱之火存在。为死者受洗的另一种解释是我在前面所提的那个解释,他宁肯采用那种说法而不采用第二个可能的地方,同时他也是根据这一点来推论为亡者祈祷的用处的。因为如果在复活之后没有听到过基督或不信基督的人可以被接纳进入基督的国,那么他的朋友在死去以后和复活以前替他祈祷便不是没有用的。我们即使承认,上帝在听到信者的祈祷时可以使没有听到过基督传道,因而也就不可能否认基督的人皈依于他,即使承认人们在这方面所表现的爱是无可指责的,然而从这里面却得不出炼狱的结论;因为从死亡中复活是一回事,从炼狱中恢复生命又是一回事,后者是从一种生活升到另一种生活,从受苦的生活升到享乐的生活。
  第四个地方是《马太福音》第v章,第25和26节:“你同告你的对头还在路上就赶紧与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给审判官、审判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监里了。我实在告诉你,若还有一文钱没有还清,你断不能从那里出来”。在这个比喻中,犯法的人是罪人,对头和审判官就是上帝,路就是今世的生活,监狱就是坟墓,衙役则是死亡,罪人不会从死亡中恢复永生,而只会在他付出最后一文钱时遭受第二次的死;或是由基督以自己的受难代他付出,这对于大小罪恶说来都是充分的赎价,两者都由于基督的受难而变成同样可宽恕的了。
  第五处地方是《马太福音》第v章,第22节:“凡无缘无故地动怒的、难免受审。凡骂兄弟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
  凡骂兄弟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根据这段话他推论出三种罪和三种惩罚,唯有最后一种才会用地狱的火加以惩罚;因此,在今生之后,小罪便将在炼狱中受惩罚。这一推论根本与迄今已作出的任何解释都毫不相干。在今生之后,听审和判决不同种类的罪行的法庭难道会象法官和宗教会议那样分门别类(在救主时代的犹太人中,情形就是这样)吗?审判权难道不会全都归属于救主和他的使徒吗?因此,要了解这段经文,我们就不能把它孤立起来看,而必须和前后文联系起来看。我们的救主在这一章中解释了摩西的律法,犹太人认为他们只要没有违犯其中的字面意义,那就不论他们怎样违反立法者的精神或意旨,都已经充分履行了这种律法。因此,他便认为唯有杀了人才算违反了第六诫,只有跟不是自己妻子的女人睡觉才违反了第七诫;然而我们的救主却告诉他们,一个人没有正当理由而在内心里对他的弟兄发怒,便是杀人。他说,你们听到说过摩西的律法了——“不可杀人”、“凡杀人的都要在审判官前判罪。”或由七十人开庭会审。但我对你们说,无缘无故地向自己的弟兄发怒,或者骂他拉加或摩利,就是杀人,在审判之日将由基督和他的使徒开庭审判,以地狱之火加以惩罚。所以那些话便不是用来区别不同的罪行、不同的法庭和不同的惩罚的,而只是用来凭定罪与罪的区别的(犹太人不根据各人服从上帝的意志的差别而根据世俗法庭的区别来区分这一点)。同时,这些话也是向他们说明:有意伤害兄弟的人,虽然结果只是表现为詈骂,甚至完全没有表现,也将由法官或会审者投入地狱之火;在审判之日,这将是相同的而不是不同的法庭。认识到这一点之后,从这一段经文中还能引证出什么东西来支持炼狱之说,我就很难想象了。
  第六处地方是《路加福音》第xvi章,第9节:“要借着那不义的钱财结交朋友,到了钱财无用的时候、他们可以接你们到永存的帐幕里去”。这一段他引证出来是证明招已故圣者的亡魂的问题。但其中的意义很明显,说的是我们应当用自己的财富和穷人交友,让他们在活着的时候为我们祈祷。
  第七处地方是《路加福音》第xxiii章,第42节:“耶稣阿,你的国降临的时候求你记念我。”他说,所以在今生之后便有赦罪。这个结论却是不妙的。我们的救主到那时会宽恕他,当他在荣耀中重新降临的时候,将记住使他恢复永生。第八处地方是《使徒行传》第ii章,第24节,其中圣彼得谈到救主时说:“神却将死的痛苦解脱了,叫他复活,因为他原不能被死拘禁。”他把这话解释成基督降临炼狱,使某些灵魂解脱苦境。然而我们可以显然看出,被解脱的是基督,不能被死亡和坟墓拘禁的是他,而不是炼狱中的灵魂。但如果我们仔细看一看贝查关于这一处地方的笔记中所说的话,那么人人便都会发现,不应当是痛苦而应当是拘禁,因此就没有更多的理由要在这段经文中寻找炼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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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章 论外邦人的魔鬼学及其他宗教残余明亮的物体在视觉器官上所产生的印象有些由一条直线或多条直线从不透明物体反射回来,有的在途中通过透明物体而被折射后,在上帝设置了这种器官的生物身上产生了客体的构想映象,物体的印象就是由此而来的。这种构想映象称为视觉。看起来这并不止是一个构想映象,而是在我们身外存在的物体本身。同样的情形,当一个人猛烈地压他的眼睛时,在他的身体以外就有一道光线呈现在他面前,除开他自己以外没有旁人能看见。原因是他身体以外实际上并没有这种东西存在,而只是他受到外在压力压迫的内在器官产生了一种运动,使他认为是这样。这种压力所造成的运动,在造成它的物体移去以后继续存留时就是我们所谓的构想映象和记忆。这种情形在睡着了的时候,还有时是在器官由于疾病或猛烈的外力而造成很大的骚扰时,则是梦。关于这些,我已经在第二和第三章中作了简短的讨论。视觉的这种性质从没有被古代自称具有自然知识的人发现,更没有被那些不考虑这类离他们切身利益很远的事物的人发现。那时人们很难于不把幻象和感觉中所产生的映象当成实际存在于我们身体以外的东西,其中有一些消逝了,而有些人又不知道消逝到哪里去了,也不知道是怎样消逝的,因之这些人便认为是绝对无形体的,也就是非物质的,或没有物质的形式,是没有任何有色和有形物体的颜色和形状,它们可以把气态物体当成衣服一样穿上,在它们愿意时就可以使自己让我们肉体的眼睛看见。另一些人说它们是物体和生物,但却是由空气或是由其他更稀薄的、以太似的物质造成的,当它们被人看见时便是浓缩了。但这两种人却同意用一个通称来称呼它们,那便是魔鬼。就好象他们所梦见的死人不是存在于自己脑海中,而是存在于空气、天上或地狱中。不是幻影,而是鬼魂。其中究竟有多大道理,就好象一个人说他在镜子里看到了自己的魂一样,也象是他说自己在江河里看到了星辰的魂一样,或者是他把一呎左右的太阳的一般幻影称为魔士或把它当作照明整个可见世界的伟大的太阳的魂一样。这样一来,那些人便把它们当成具有不可知的、也就是具有无限力量降灾降福于他们的东西而感到畏惧。因之便使异教徒国家的统治者能建立魔鬼学(在这方面作为异教祭司长的神话编造者特别得到尊敬或宠用)来操纵他们这种畏惧,以便维持公共和平及取得维持公共和平所必须的臣服;他们把其中的一些说成为善魔,另一些则变成为恶魔,前者促使人们服从,后者则约制人们不违犯法律。他们所谓的魔是什么,一部分可以从希腊最古的神话编造者之一,黑霄德所写的神谱中看出来,另一部分则可以从其他的历史中看出来,其中有少数几本在本书的第十二章中已经讨论了。
  希腊人由于征服和建立殖民地,使自己的语言和著作传布到亚洲、埃及和意大利等地。其中必然有他们的魔鬼学,圣保罗把这种魔鬼学称为他们的“魔鬼的道理”(见�提摩太前书》第iv章,第1节)。通过这种方式,这种邪风也传播到了犹大、亚历山大里亚等等地方的犹太人,以及其他散居犹太人的地方。但他们并不象希腊人一样把魔这一名称兼用于善灵与恶灵,而只用于恶灵。对于善魔,他们称之为神的灵,并认为神的灵所进入的躯体是先知的躯体。总而言之,一切的特殊事情如果是好的,他们就归之于神的灵;如果是恶的就归之于某种魔,但却是恶魔,也就是恶鬼。因此,他们便把我们所谓的疯人、精神病患者和癫倒症患者称为恶鬼缠身的人,说出话来由于他们不能理解而被认为语无伦次的人也是这样。
  同时他们还常把污秽不堪的人说成是有一个污鬼附在身上,并且说哑吧是有哑魔附在身上。施洗约翰由于他那绝食的新奇举动,也被说成是有一个魔附在身上(见《马太福音》第xi章,第18节)。他们还说我们的救主有一个魔附在身上,因为他说过这样的话:“人若遵守他的道就永远不见死……现在我知道你是鬼附着的;亚伯拉罕死了,众先知也死了,”(见《约翰福音,第viii章,第52节)此外也由于他说:“为什么想要杀我呢?众人回答说,你是被鬼附着了的,谁想要杀你。”(见《约翰福音》第vii章,第20节)根据这些话就可以看清楚,犹太人对于幽灵具有同一种见解,认为他们不是幽灵,不是大脑的像,而是不依靠于幻象的真实东西。有人也许会问,这种魔说如果不正确,我们救主为什么不加以驳斥并教导相反的说法呢?非仅止此,他为什么在不同的场合还提出了一些说法似乎在实证这种魔鬼说呢?关于这一点我的答复是:第一,当基督说“灵没有肉和骨头”(见《路加福音》第xxiv章,第39节)时,他虽然说明有灵存在,然而他却不否认它们是物体,圣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xv 章,第44节)中说:“复活的是灵性的身体。”他承认了灵的性质,但却是有形有体的灵,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空气和许多其他东西都是物体,但却不是肉和骨头,也不是肉眼可以辩认出来的其他粗形物体。但当我们的救主对魔鬼说话,并命令它从一个人身上出来时,如果他所说的魔是癫痫、疯狂之类的疾病,或是一种有形体的灵,这样说法是不是就不恰当了呢?疾病能懂话吗?在已经充满生气灵和动物灵的�肉之躯中,难道能有一个有形体的灵存在吗?这样说来,是不是有一种既不具有形体而又非单纯的构想映象的灵存在呢?关于第一个问题我的答复是:我们的救主对他所治愈的疯狂或癫痫症下令时,并不比他斥退热病或海水和风更不恰当,因为后面这些都听不懂话;同时也不比上帝创造光、天、太阳和星辰的命令更不恰当,因为它们在本身存在之前也是不能听懂话的。这些话由于说明了上帝的话的权力而并非不恰当。当时一般又都把疯狂或癫痫病理解为魔鬼,所以用魔鬼这一名称来喝令这种病离开人体便不会是更不恰当了。关于第二个问题,也就是关于它们是无形体的问题,我在《圣经》中还没有看到任何地方可以推论出有什么人在自己的灵(即自然驱动其躯体的灵)以外,还能被另外一种什么有形体的灵所依附。
  圣马太(见《马太福音》第iv章,第1节)说,当圣灵化为鸽形式降临到我们的救主身上后,当时耶稣就被圣灵引到旷野中去了。《路加福音》第iv章,第1节又用这样的话陈述了同一事实:“耶稣被圣灵充满,……圣灵将他引到旷野。”从这话中我们就可以看清楚,这儿所说的灵指的是圣灵。这不能解释为灵附体,因为基督和圣灵就是同一实体,它不是一种实体或形体依附另一种实体或形体。紧接在下面的几节中说基督被“魔鬼领到耶路撒冷去,叫他站在殿上”(见同处第9节),我们难道能根据这话作出结论说:他被魔附了体,或者是被强力带到那里去的吗?此外又说:“魔鬼又领他上了高山,霎时间把天下万国都指给他看。”(见第5节)在这段话里,我们不能认为他被魔附了体或是受到了魔的强制;同时严格地按字面说来,也没有一座山能高到让他们看见整个半球的程度。这样说来,这儿的意义难道不是说是他自己到旷野里去的吗?难道不是说他被带上带下、从荒野到城市、从城市又到一座山上乃是一个异象吗?与此相符合的还有圣路加的话,他说救主不是被灵引导到荒野中去的,而是在灵之中引导到荒野中去的。关于他被引导到山上和神殿的翼上去的事,他所说的和圣马太所说的一样,与异象的性质相符合。
  此外,圣路加谈到加略人犹大时曾说:“撒但就进入了他的心,(于是)他去和祭司长和守殿官商量,怎么可以把耶稣交给他们”关于这话,可以这样答复:撒但(也就是敌人)进入他的身中,就意味着出卖他的主和恩师的敌对和背叛的心意。因为在《圣经》中,圣灵经常被理解为圣灵所赐与的神恩与善良的心意,所以撒但进入身中就可以理解为基督与其使徒的敌人的邪恶的思想与企图。如同我们很难说恶魔在犹大还没有任何这种敌对企图时就进入了他身中一样,我们也不能说犹大首先在心中已经成了基督的敌人,然后魔鬼才进入的他身上。这样说来,撒但的进入和他邪恶的意图便是同一回事。但如果根本没有非实体的灵,同时也没有任何有形体的灵缠附人体的事,人们也许又会问,我们的救主和使徒为什么不把这种道理教导给百姓,以明确的话语说明,使他们在这方面不再发生怀疑呢?但这类的问题对于基督徒的得救说来,与其说是有必要问,还不如说是使人好奇想问个明白而已。其实人们也同样可以问:基督既然能够把信仰、虔敬以及各种美德赐与所有的人,那么他又为什么只赐给某些人而不赐给所有的人呢?他为什么让人们运用自己的自然理性和勤恳来探究自然原因和自然学识,而不以超自然的方式启示给所有的人或任何人呢?此外还有许多这类的问题。然而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都可以提出可能成立的和合乎敬神之道的理由来。因为当上帝将以色列人带到迦南福地时,并没有征服所有周围各国,让他们安稳地在那儿生活,而是让其中许多国象荆棘�样存在于他们的旁边,不时地激其他们的虔诚和勤恳。同样的道理,我们的救主指导我们走向他的天国时,并没有消灭一切自然问题的困难,而是让我们运用自己的勤恳和理性。他传道的范围只是向我们说明下述得救的康庄大道,也就是相信下一信条:“他是基督,是永生神的儿子,派到这个世界里来为了我们的罪而牺牲自己。在他重临的时候,在荣耀里统治他的选民,把他们从敌人手里永远拯救出去。”关于灵或幽灵缠身的看法,对于某些人来说虽然是背离正道、标新立异的原因;但对于这一信条来说,却不能成为障碍。如果我们要求《圣经》对于一切可能在我们实行上帝的命令时使我们发生困难的问题提供说明,我们便也可以抱怨摩西没有为我们把创造这种灵的时间和创造地与海、人与兽的时间一起记载下来。总起来说,我在�圣经》中看到有天使、有善灵与恶灵,但却没有看到说它们像人们在黑暗中、梦境中或异象中看到的幽灵一样是无形体的:拉丁文把这种幽灵称之为幻影,并把它当成魔鬼。此外,我发现还有有形体的灵,只是很稀薄而无法用眼睛见到;但我却没有看到有任何人的躯体被这种灵缠附或让它们钻进去呆在里面;同时,圣者的躯体将和圣保罗所说的一样,是属灵的躯体。
  然而相反的说法,也就是有无形体的灵存在的说法,以往在教会中一直十分流行,以致在这个基础上搞出了用符咒的事,也就是用咒语赶鬼的办法;这种办法虽然只是罕见地悄悄实行过,但却一直没有完全抛弃。在原始教会中,魔鬼缠身的人很多,疯人和患其他奇特病症的人很少;然而在目前,我们却听到并看到有许多疯人,而魔鬼缠身的人却很少;这不是由于事物的性质变了,而是由于名称变了。以往的使徒以及其后一个时期中的教会教士都确曾治好那些奇特的疾病,然而人们却没有看到他们现在能这样做。同时,现在每一个真正的信者并不能做出当时的信者所做出的一切,也就是像我们在�马可福音》第xvi章,第17、18两节中所看到的那样:“奉基督的名赶鬼,说新方言,手能拿蛇,若喝了什么毒物,也必不受害;手按病人,病人就必好了。”而且做出这一切时都没有用其他的话,而只说奉基督的名。这情形究竟是怎么来的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很可能这种异常的赐与只是在人们完全相信基督、并且只在他未来的国中期待至福时才赐与教会;因此,当他们追求权力和财富,并且依赖自己的狡计去夺取今世王国时,上帝的这种超自然的赐与便又从他们身上取走了。另一个外邦人教义的遗迹是偶像崇拜。这既不是摩西在《旧约》中制定的,也不是基督在《新约》中制定的,也不是从外邦人中传入的,而是它们将自己的名归于基督以后遗留在他们之中的。在我们的救主传道以前,外邦人有一种普遍的宗教,就是把外界物体在他们感官上造成印象后留在他们脑海中的假象当成神敬拜;这种假象作为造成它们本身的外在物体的表象而言,通常都称之为意象、偶像、幽灵,奇象等;其中并不但含任何实质,正如同梦中呈现在我们之前的事物之中没有实质存在一样。这便是为什么圣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viii章第4节中说:“我们知道偶像在世上算不得什么”的原因。这并不是说他认为金属、石头或木头作成的像算不得什么。而是说,他们在偶像中所尊敬或畏惧并当成神的东西只是一种虚构臆造;它没有处所、没有停驻之处、没有运动、也没有客观存在,而只是存在于脑筋的运动之中。以敬神之道敬拜这些东西在《圣经》中称之为偶像崇拜和背叛上帝。因为上帝既是犹太人的王,他的代治者首先是摩西,后来是大祭司,如果允许百姓敬拜并祈祷作为自己幻象之代表的偶像,他们就不会依靠真神了(真神不会有类似其貌的像),同时他们也不会依靠他的最高代治者,摩西和大祭司,而只会每一个人都随着自己的欲望管自己的事,完全使国家颠倒错乱,并且也由于缺乏团结而使自己遭到毁灭。因此,上帝的第一诫律便是:“他们不可奉外邦人的神为神,而只可奉唯一的真神,真神降恩与摩西对话,由摩西传与他们律法和神谕,为他们维持和平,并将他们永远从敌人手中拯救出去。”第二条诫律则是,他们不可自己造偶像敬拜。因为服从另外一个国王时,就不论他是由邻国拥立的还是由我们自己拥立的,都同样把原来的王废黜了。
  人们声称在《圣经》中,首先有两个例子说明容许在敬拜上帝的地方设立并敬拜偶像、或是单纯设立偶像:一个是上帝的柜上的天使,另一个是铜制的蛇。其次,还有�些经文命令我们:某些事物由于和上帝所具有的关系,必须加以敬拜,比如敬拜他的垫足物就是这样。最后,还有另一些经文准许以敬神之道崇敬圣物。但在我没有讨论这些引文的说服力,证实人们所声称的事情究竟如何以前,我首先必需解释一下崇拜物像和偶像等应当怎样理解。
  我已经在本书第二十章中说明,崇敬就是对任何一个人的权力作高度的评价,这种评价是根据我们对他和其他人们所作的比较来衡量的。但由于在权力方面没有任何事物可以和上帝比,所以对他作出的任何估价小于无限时便不是敬他,而是不敬。因此,根据其本质确切说来,崇敬乃是隐存于内心之中的。但人们形于言表的内在思想便是我们崇敬的表现,这些表现都被称为敬拜。在拉丁文中称为崇拜。因此,向之祈祷、凭之起誓、服从、勤恳端正地侍奉等等——总之,一切表现不敢冒犯或希望取悦的言行,都是敬拜,不论是诚意的还是虚假的都一样。同时又由于它们表现为崇敬的征象,所以一般便称为崇敬。
  我们对于自己只认为是凡人的对象所表示的崇拜,比如对国王和在上有权柄的人的崇拜,是世俗崇拜;但对于自己认为是神的对象所表示的崇拜不论用什么样的言语、仪式、姿态或其他行为,便是神灵的崇拜。一个人匍伏在国王之前,而心里认为他只是�个凡人时,那种崇拜便只是世俗的崇拜;然而在教堂里由于认为这是上帝的神殿因而脱帽时,便是以神灵的崇拜来崇拜。有些人不从崇拜者的意向中,而从奴隶和佣仆这两字中去寻求世俗崇拜与神灵崇拜的区别,他们欺骗了自己。其实奴仆倒是有两种:一种是战争中俘获的奴隶及其后裔,绝对处于主人的权力掌握中;仆人身不由自己的权力掌握,其生命取决于主人的意志,以致只要有最微小的违犯就可丧命,而且也被当禽兽一样买卖。他们被称为是正式的奴隶,其服役称为奴役。另一种奴仆则是由于受雇或希望获得主人的好处而自愿服役的,被称为佣仆,也就是家庭仆役,主人对他们的劳务的权利只限于双方所立的信约中所包含的权利。这两种奴仆的共同之处是他们的劳动都由别人指定,奴仆是他们的通称,指的是为别人工作的人,不论是奴隶还是自愿的仆人都在内。所以奴仆这字的意义是普遍指一切劳务,而奴役则单纯指奴隶的劳务和奴役状况。在�圣经》中两者都混而不分地用来指我们对上帝的侍奉。因为我们是上帝的奴隶,所以便称为奴役,而称为奴仆则是因为我们侍奉上帝。在所有各种侍奉中都不但包含着服从,而且也包含着崇拜,也就是表示崇敬的行动、姿态和言词。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讲来,形象就是可见对象的类似形态。在这种意义下,幻象形式、幻影或视觉中可见物体的影象,都只是形象。如人和其他东西在水中通过反射或折射所形成的影象便是这样,在空气中通过直接的视觉所见到太阳或星辰的影象也是这样。这种形象并不是存在于所见物体中的什么实在的东西,而且也不存在于它们表面上看来所存在的地方,其大小形状和所见物并不相同,它们可随着视觉器官或眼睛的变化而变化;往往当对象不存在时在我们的映象或梦境中呈现在我们面前,或是变成其他的颜色和形状,就象只依赖于幻象的东西一样。这就是就其原有和最恰当的意义说来被称为意象和偶像的形象;字源来自希腊文,其原来的意义就是视见。它们也称为幻象,在同一种语言中称为幻影。正是由于这些形象,人类本性中的�种官能便被称为想象。根据这一点就可以清楚地看出,现在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形象是由不可见的对象所构成的。
  同时还有一点也很明显,无限的对象不可能有形象,因为所有由可见对象的印象�形成的形象和幻象都是有形状的,但形状却是在各方面都已被决定的量。所以上帝、人类的灵魂、灵等都不可能有形象,唯有可见物体才有形象;也就是说,唯有本身发光、或被这种发光体照明的物体才有形象。
  人们可以幻想他们从来未见过的形状,把不同生物的各部分凑成一个形状,就象诗人幻想家可以造成他们半人半马的怪物、狮头、羊身、龙尾的怪物或其他从未见过的怪物一样,他也可以使这些形状填上实际物质,以木头、陶土或金属制作出来。它们也被称为形象,原因不是因为它们类似于任何有形体的东西,而是因为它们类似于制作者大脑中某些虚幻的存在对象。这些偶像由于原先是存在于头脑中的,而且是用实物描绘、雕刻、塑造或铸造出来的,所以彼此之间便有类似之处;由于这一点,人类技艺所造成的实质物体便可以说是自然界造成的虚幻偶像的形象。但在形象一词的较广泛用法中,还包括一种对象代表另一种对象的情况。所以一个人间的主权者便可以称为是上帝的形象;低级长官也可以称为是人间主权者的形象。外邦人的偶像崇拜很多时候不怎么顾及实质偶像和他们幻象偶像之间是否类似,然而却把它称为这种偶像的形象。因为有那么一块根本没有斫削的石头已经被树立起来当成了海神,此外,他们所弄出来的许多其他形状也和他们想象中的神的形状相差极远。目前我们看到童贞圣母马利亚和许多其他圣者的形象彼此不相同,而且和任何人的想象都不相符,然而却完全可以用得上,其用途不过是单单取上一个名,用来代表历史上所提到的人物而已。各个不同的人对这些人物都用上自己的一套想象,或者是连这种想象都根本不用。所以形象在最广泛的意义下说来,便是某种可见物体的类似形状或代表形状,而在大多数情形下则是两者的结合。
  但偶像一词在《圣经》中还进一步被用来指太阳、星辰、或被敬为神的任何其他可见和不可见的物件。
  说明了什么是崇拜和什么是代表形象之后,我便要把它们结合起来谈一谈什么是第二诫命和《圣经》中其他地方所禁止的偶像崇拜。偶像崇拜就是自愿地做出某些外在行为,表示崇拜形象的实物(木头、石头、金属或其他某种可见的事物)或崇拜脑海中的幻象(实物的造形就是用来模拟或代表这种幻象的)。还有的时候则是实物和大脑幻象的结合,比如有生物就是这样,这是把实际物质和幻象作为躯体和灵魂合构而成的。
  在有权柄的人前面、在国王的宝座前面、或是当他不在场时在由他规定用于这一目的其他场所前面脱帽致敬,乃是以世俗崇敬之礼崇敬这个人或国王。这不是崇拜这个坐位或场所的表示,而是崇敬这个人的表示,所以便不能算为偶像崇拜。但如果敬拜者认为国王的灵魂在宝座上,或是向宝座上呈递请愿书,那便是敬神的敬拜,同时也就是�种偶像崇拜了。
  向国王祈求他所能为我们做的事情,虽然是匍伏在他前面,也只是一种世俗的崇拜,因为我们只承认他具有凡人的能力,而不具有其他能力。但如果我们自愿地向他祈求好天气或其他唯有上帝才能为我们做的事情,那便是敬神的敬拜和偶像崇拜了。从另一方面说来,一个国王如果以死刑或其他严重体刑相威胁,强制别人这样做,那便不是偶像崇拜;因为主权者以刑律之威命令别人对他做的事并不表示服从的人在内心中把他当成神崇敬,而只表示自己企图免于一死、或免于苦难的生活。不表示内心崇敬的一切都不能成为敬拜,因之也就不是偶像崇拜。同时我们也不能说,做这种事情的人沾污了他的弟兄,或给他设下了绊脚石,因为不论一个人怎样聪明或有学问,以这种方式敬拜时,旁人都不能据此就说他赞同这种做法,而只能说他是出于畏惧,这便不是他自己的行为,而是他的主权者的行为。
  在某个特殊地方敬拜上帝,或是将面朝向一个形象或确定的处所,不是崇敬或崇拜这个处所或形象。而只是承认它为圣洁,也就是承认这形象或处所从一般用途中划分出来了,因为这就是圣洁一词的意义;这并不意味着那个处所或形象具有任何新品质,只是由于专用于侍奉上帝而具有一种新的关系,因之这便不是一种偶像崇拜,正像以下各种情形都不是偶像崇拜一样:在铜蛇前面敬拜上帝,犹太人离开自己的国家以后在祈祷时面向着耶路撒冷的神殿,摩西在火焰腾腾的荆棘前(西乃山所属的场地,上帝选定了这个地方显现,并向以色列人民谕示律法,因而这地方便不是由于传统的圣洁,而是由于划归上帝使用而成了神圣的场地)脱去他的鞋,以及基督徒在根据国王或教会的真正代表的权利一度庄严地奉献给上帝专作礼拜之用的教堂中举行礼拜等。但如果敬拜上帝时认为他停驻在这种形象或场所之中,或使之具有生命,也就是以无限的实体停驻于有限的空间中,则是偶像崇拜。因为这种有限的神不过是大脑中的偶像,不是真实的东西,在《圣经》中一般称之为虚无、虚构和无物。敬拜上帝时,虽然不把他当成存在于该处所或形象之中,或使之具有生命,但如果是为了使自己记忆其他或他的某些业迹,而那处所或形象又是根据私人权力建立的,不是根据主权者教牧的权力建立的,那便是偶像崇拜了。因为诫命中说“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上帝命令摩西建造铜蛇,他不是为自己建造的,所以便没有违反这一诫命。但亚伦和百姓造金牛犊,则没有上帝的权力作根据,因之便是偶像崇拜。这不仅是因为他们把金牛犊当成上帝,而且也因为他们没有得到主权者上帝或代治者摩西的许可就把它用于宗教目的。外邦人还把丘辟特和其他人当成活神敬拜,这些人活着的时候,也许都是有丰功伟迹的人。同时他们还把许多男人和女人当成上帝的儿女,认为他们达到了不朽的神和有死的人之间的阶段。这便是一种偶像崇拜,因为他们没有从上帝本身或他的永恒的理智规律中得到根据,也没有在他证实的或启示的意旨中得到根据,而只是自己这样认为罢了。救主虽然是一个人,我们也相信他是不朽的上帝和上帝的儿子,然而这并不是偶像崇拜,因为我们这种信仰并不是以自己的幻想或判断为根据的,而是以上帝在《圣经》中所启示的话为根据的。关于圣餐物的敬拜,如果基督说“这是我的身体”这句话的意思是指“他本人和他手中外表上看来是面包的东西,不仅如此,甚至后来一切看来是面包的小块和今后任何时候由祭司奉为圣的东西,都是许多基督的身体,但却又是同一个身体,那就不是偶像崇拜,因为这是经我们的救主承认的。但如果这段经文所说的不是这种意思(因为没有其他的经文可以引用于这方面了),那就由于这是人类制度的崇拜,因之便是偶像崇拜。因为光是说上帝能将面包实体转换为基督的身体是不够的,外邦人也认为上帝是万能的,他们也不能根据这一理由而象旁人一样声称的们的木头或石头经过实体转化成了全能的上帝,并为他们的偶像崇拜辩解。有人声称神注灵气是由圣灵超自然地进入人体而来的,不是通过教义与研究获得神恩而来的,我认为他们陷入了一种非常危险的二难推论中。如果他们不敬拜他们相信得到这种神注灵气的人,他们便犯了不敬神的过错,不尊敬上帝在超自然方式下的亲自降临;然而如果他们崇拜这种人,他们就犯了偶像崇拜的过错,因为使徒是决不会让人像那样敬拜他们自己的。所以最稳妥的方式是把圣灵以鸽子的形式降临在使徒身上,以及基督赐与他们圣灵时向他们吹气和行按手礼等事,理解为是上帝愿意或规定运用的动作,用来表示他应许帮助这些人在研究中传扬他的国,并在他们的谈话中帮助他们,使之不会沾污旁人而会启迪旁人。
  除开对形象的偶像崇拜以外,还有一种邪恶性的崇拜,这也是一种罪,但却不是偶像崇拜。因为偶像崇拜是以表现出内在和真正的崇敬的动作崇拜,但邪恶性崇拜则只是一种表面的崇拜,这种崇拜有时可能和内心中对这形象的强烈憎恨以及对幻象的魔或用来敬拜这魔的偶像的强烈憎恶相联系,它只是由于畏惧死亡或其他严重的惩罚而产生的。但为人表率的人像这样敬拜时却仍然是一种罪,因为人家跟着他们走的时候,是不能不在宗教的道上绊跤跌倒的。但我们所不理会的人的榜样则不会对我们发生任何作用,而只会让我们自己小心注意,因之便不是我们跌倒的原因。因此,如果一个依法派任来教导并指导他人的教士,或是知识极受人推崇的任何其他人,由于畏惧而崇拜偶像的话,那就除非是他使自己的畏惧与不情愿的心情和自己的敬拜表露得同样明显,否则他们便由于表面上赞成偶像崇拜而沾污了他的弟兄。因为他的弟兄根据自己的教士或自己所推崇的渊博之士的行为作出推论时,就会作出结论说这种行为本身是合法的。这种损污是一种罪,是一种“使人有成例可援的”污损。但如果一个人不是教士,在基督教教义方面的知识也没有杰出的声誉,他做了这种事情而又有另一人跟从了他的榜样,这却不是有成例可援的污损,原因是他没有理由跟从这人的榜样,而是他借口污损好在人前解脱自己。因为一个无知无识的人,自己处在偶像崇拜的国王或国家的权力掌握之中,如果被命令敬拜偶像,否则处以死刑,那么他要是有宁死不敬拜的大勇固然更好,但他如果内心憎恨这偶像而敬拜了也不能算坏。如果是一个教士,作为基督的使者肩负着对列国教导基督的教义的使命,竟然也做了这种事情,那就不仅是对其他基督徒的良心的一种罪恶的污损,而且是背信弃义地放弃了自己的职责。以上我关于形象崇拜所说的一切的结论是这样:敬拜形象或任何事物,不论是敬拜它的实物还是敬拜自身所有而又自以为存在于该形象或事物之中的幻象,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抑或是相信既没有耳朵又没有眼睛的这类东西能听取他的祈祷或看见他的诚心敬奉,便是偶像崇拜。如果一个人由于惧怕惩罚而装假地进行了这种敬拜,而他的榜样在他的弟兄中又有影响人的力量,他便犯了罪。如果他在某种形象之前或是在某个处�敬拜造物主,而这个形象或处所又不是自己制造或选定的,乃是根据上帝的神谕而来的,那便不是偶像崇拜。比如犹太人在天使像前敬拜上帝,有一个时期在铜蛇之前敬拜上帝、以及在耶路撒冷的神殿中、或是朝着这殿敬拜上帝(也只是一个时期)便不是偶像崇拜。至于罗马教会目前对圣者、形象、遗迹以及其他东西所进行的敬拜,我断言并没有上帝的话允许他们这样做,也不是由那儿所教导的教义带来的,而是部分地由外邦人�初皈依时留下的,后来又得到罗马主教的鼓励、确认和扩大。至于从《圣经》中所引证的那些证明,也就是关于上帝指定建造的形象的那些例子,情形是这样:建造这些东西并不是让百姓或任何人敬拜它们,而是让他们在它们前面敬拜上帝本身,例如在铜蛇或约柜上的天使像之前敬拜上帝就是这样。因为我们在经上没有看到祭司或任何其他人敬天使像,反而倒在《列王记下》第xviii章第4节中看到以西结把摩西所建造的铜蛇打碎了,原因是百姓对它烧香。此外,提出这些例子,也不是为了让我们模仿、以便借口在它们之前敬拜上帝而照样建立偶像,因为第二诫命中的话——“你们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把上帝命令建立的形象和我们自己建立的形像作了区别。由此看来,根据天使像或铜蛇来推论出人造的形象或是根据上帝谕令的敬拜来推论出人类随意搞出的敬拜,其论据是站不住脚的。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以西结由于犹太人敬拜铜蛇而把它砸碎了,好让他们不再这样做;所以基督教的主权者也应当摧毁他们的臣民素常敬拜的形象,以便使这种偶像崇拜的根由不再存在。因为目前在敬拜形象的地方,无知百姓的确相信形象中有神力存在,教士们也告诉他们说,有些形象曾说过话、出过血、行过奇迹;他们把这种奇迹理解为圣者所行的奇迹,认为圣者要不是形象本身,就是存在于形象之中。当以色列人敬拜金牛犊时,确实认为自己是在敬拜把他们带出埃及的上帝,然而这却是偶像崇拜;因为他们认为金牛犊要不是上帝,便是在肚子里藏着上帝。虽然有些人认为百姓不可能那样愚蠢,以致认为形象就是上帝或圣者,或是在这种观念下进行敬拜,然而《圣经》中下述地方所说明的情形却显然与此相反:《出埃及记》(第xxxii章,第4节)中记载,当金牛犊制成时百姓说:“以色列阿,这是……你的神”;�创世记》(第xxxi章,第30节)中记载,拉班的偶像被称为他的神。同时我们根据日常经验也看到,在各种人中有一类人除开自己的衣食安乐以外什么也不研究,他们对任何荒谬的说法都能心满意足地相信,而不自己费心思去考查一下;除了有明确的新法律作根据外,总是把自己的信仰当成是不能放弃的限定承继物加以坚持。
  但有人根据其他经文推论,描画天使是合法的;描画上帝本身也是合法的;如根据说明上帝在园中行走、雅各在梯子顶上见到上帝,以及其他异象和梦的经文等。但异象和梦不论是自然的还是超自然的,都只是幻象,为任何幻象画出形象的人都没有画出上帝的形象,而只是画出了自己的幻象,这也就是制造偶像。我不是说根据幻象作画是�种罪,而只是说画出来把它当成上帝的代表形象时便违反第二诫律;它没有旁的用处,而只能用于敬拜。除开作为友人或值得纪念的人的纪念物而外,为天使或亡者所作的形象也可以适用上述的说法。因为形象作为纪念物的用法不是形象敬拜,而是对人(已故的而非在世的人)的世俗崇拜。但敬拜的如果是圣者的偶像,其理由只是我们认为他在死后无知觉时能听取我们的祈祷、并对我们向他表示的崇敬感到喜悦,那我们便是将超乎凡人的神力赋与他,因之便是一种偶像崇拜。既然对偶像以及对人们自己设立的其他代表上帝的物进行宗教敬拜,或是敬拜天上的、地上的地下的任何物的形象都无法从摩西的律法或福音中找到根据;而基督徒国王(上帝的活人代表)的臣民用来敬拜他的任何行为,对他的权力所表示的尊敬都不能超过凡人的本性所能具有的权力,这样说来我们就很难想像,现在所用的宗教崇拜是由于误解《圣经》而带进教会的。因此就可断言,这是当敬拜偶像的外邦人皈依时没有把他们的偶像本身摧毁而留存于教会中的。
  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对偶像的制作技艺过于重视,估价过大的缘故。这样便使具有者虽然改变了以往把它们当成魔鬼而进行宗教敬拜的做法,但却仍然留在自己的屋子里,借口是用这种方式来崇敬基督、童贞的圣母马利亚,使徒以及原始教会中的其他教士;因为这事很容易办到,只要把原先也许是称为维纳斯和丘辟特的像取上新名称,称之为圣母马利亚或她的儿子——我们的救主的像就行了,同样,也可以把周彼特的像变成巴拿巴、把墨丘里的像变成保罗,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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