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圣托马斯·阿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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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所以,祇有因为爱德的主体越来越分有爱德,也就是说,日益把爱德付诸行为,服属于爱德,爱德才能增长。这才是每一形式加强时,所采取的增长方式;因为这样的形式,其存在完全依附在它的主体上。为此,既然一样东西的大小,是随其存在而定的,所以说一个形式较大,就等于是说,它更是在其主体内,而不是说,给它另外再加上了一个形式。假如形式本身具有分量,而不是由于它与其主体的相互关系,那么才能有这样加大的情形。所以,爱德并不是由于把爱德加在爱德上,而是由于爱德在主体内加强而增长的,爱德也就是以这种方式,在其本质上增长的。
释疑 一、形体的分量,含有分量的一面,也含有依附体形式的一面。以分量方面来说,在位置或数目上,是可以有区别的。这样,因加添而有大小上的增长,如同我们在动物身上所看到的情形。可是,以依附体形式方面来说,它祇有在其主体内,才能有区别的。这样,它就有自己的增长方式,好像其它依附体形式一样,即藉其在主体内的加强;例如在那些能稀解的东西里,如同﹁哲学家﹂在﹁物理学﹂卷四︵第九章︶里已经证明过的。同样的,如果把学问作为一种习性来看,它也有来自其对象的分量。因此,如果一个人知道更多的东西,学问就能因加添而增长。此外,学问之分量也有依附体形式的一面,因为祂是在其主体内。以这方面来说,如果一个人,对于同样的学理,现在比以前知道得更加确切,他的学问也就增长了。同样的,爱德也有两种分量。不过,关于那来自它的对象的分量,却不能增长,如同已经说过的︵正解︶。所以,爱德只能够因着加强而增长。
二、光与光相加,可以把它这样来了解,即由于有好几盏灯在发光,所以在空气中的光加强了。可是,这样的区别,不适合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因为祇有一盏灯在发出爱德之光。
三、爱德的灌输,说明由没有爱德的状态,变为有爱德的状态的这种转变。所以,必须有些原来没有的东西,现在却有了。在另一方面,爱德的增长,说明由少有而变为多有的转变。所以,并非必须有一些原来没有的东西,而是有一些原来少的,而现在却增多了的东西。这就是天主增长爱德时,所做的事:就是祂使爱德更深入在灵魂内,并使灵魂更完善地分有圣神。
第六节 爱德是否因每一个爱德行为而增长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似乎是因每一个爱德行为而增长。因为:
一、凡能做得到更多的,也能做得到更少的。可是,每一个爱德行为,可以得到永生,而永生胜于爱德的单纯增长,因为它包括着完善的爱德。所以,每一个爱德行为远更能使爱德增长。
二、此外,正如修练的德行的习性,是用行为来产生的;同样的,爱德的增长,也是用爱德的行为造成的。可是,每一个有德的行为,都有助于德行的产生。所以,每一个爱德的行为,也有助于爱德的增长。
三、此外,︵大︶额我略说:﹁在天主的道路上,不进则退。﹂︵牧灵规范,卷三第一章︶可是,没有一个人,当他受着一个爱德的行为推动的时候,是往后退的。为此,凡是受着爱德的行为推动的,是在天主的道路上前进。所以,爱德因每一个爱德行为而增长。
反之 效果不能超越其原因的能力。可是,一个爱德的行为,有时做得不热烈,有时做得不勤快。所以,它不能使爱德变得更加崇高,反而使一个人降到更低的一级上。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德之精神上的增长,有些好像形体上的增长。可是,动物和植物在形体方面的增长,并不是一种继续不断的行动,就像一样东西,在那么长的时间里,长了那么多,它必须是在每一部份的时间里,相对地长大,如同在空间的行动;而是在某一段时间里,自然在实际上并不完成什么增长,它祇是进行增长的准备工作,然后才把它所准备的实现出来,使动物或植物实际上长大起来。同样的,爱德并不是因着每一个爱德的行为,而在实际上增长;而是每一个爱德的行为,都准备爱德的增长,因为一个爱德的行为,会使人更敏捷地再照着爱德去行事。主体的适宜性既然增长,人就会做出更富有热爱的行为,因而努力在爱德中前进;他的爱德那时才实际上增长。
释疑 一、每一个爱德的行为,堪得永生;不过,这永生,不是立刻目前赐与给人,而要等到它一定的时期。同样的,每一个爱德的行为,堪使爱德增长;不过,这增长并不是立刻发生,必须等到人为了这增长而努力的时候才发生。
二、即使修练的德行之产生,也不是每一个行为,完成这德行的产生,祇是每一个行为有如准备者,为准备这德行工作;及至那个最后的,也是更完善的行为,却借着在它以前的所有那些行为的力量,促使那个德行变成了现实。这正好比许多滴水终能穿石一样。
三、人不仅是在爱德实际增长时,而且也在进行这增长的准备工作时,在天主的道路上前进。
第七节 爱德是否无限制地增长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似乎不是无限制地增长。因为:
一、每一个变动都朝向某一个目的或终点,如同在「形上学」卷二(第二章)里所说的。可是,爱德的增长是一种变动。因而它朝向某一个目的或终点。所以,爱德不是无限制地增长。
二、此外,没有一个形式能超出其主体的能力的。可是,爱德的主体是一个有理性的受造物,其能力是有限的。所以,爱德不能无限制地增长。
三、此外,每一样有限的东西,由于不断地增长,可以与另一样有限的东西,不论那东西比它大多少,大小相等,祇要它增长的分量不是越来越少。这就像﹁哲学家﹂在﹁物理学﹂卷三︵第六章︶里所说的,如果把一条线分成无限制的或无数的线段,然后把这些线段无限制地拿去加在另一条在线,如此无数次相加的结果,决不会达到用这两条线,即我们从它拿去线段的线,以及我们给它加上那些线段的线,合在一起的某固定分量。不过,这样的情形,并不发生在我们所讨论的事上;因为爱德的第二次增长,并不一定小于第一次增长;而且可能是与第一次增长相等,甚或更大。既然天乡的爱德是一样有限的东西,假如世途中的爱德能无限制地增长的话,那么世途的爱德,就能与天乡的爱德相等了;这是不合宜的事。所以,世途中的爱德不能无限制地增长。
反之 ︵保禄︶宗徒在斐理伯书第三章十二节里说:﹁这并不是说:我已经达到目标,或已成为成全的人;我只顾向前跑,看看是否我也能够夺得。﹂那里的﹁批注﹂︵隆巴度斯︶说:﹁没有一个信徒,即使他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可以说:﹃好了!够了!﹄因为凡说这话的,在尚未到达目的地以前,已离开了正路。﹂所以,世途中的爱德常可日益增长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个形式的增长终点,是以三种方式来定的:按照第一种方式,增长终点是由那有一定限度的形式自己来定的;达到了这终点时,在那形式里,就不可能再前进,如果再继续前进的话,就有另一个形式,例如灰白色因着不断的变化而超出了它的限度,接着或者就有白色,或者就有黑色。第二种方式,是在于主动者方面,它的能力范围,不超过在主体内之形式增长的限度。第三种方式,是在于主体方面;因为它不能再往前改进。
可是,上述的三种方式,都不能为世途中的爱德增长设置终点。因为,爱德以其本身方面来说,对增长并没有什么限制,因为爱德是在分有那无限的爱德,亦即分有圣神。同样的,爱德增长的主动原因,即天主,具有无限的能力。再者,在爱德的主体方面,不能确定这种增长的限度,因为当爱德增长的时候,那接受进一步增长的能力,也随时相对地增长。由此可见,不可能在此生给爱德的增长定出一个限度。
释疑 一、爱德的增长,指向一个目的;不过,这个目的不是在今生,而是在来世。
二、有理性的受造物,其能力为爱德所增加了;因为他的心被爱德所扩大了,如同格林多后书第六章十一节所说的:﹁我们的心敞开了。﹂所以,它还能接受进一步的增长。
三、这个论证,关于那些具有同类分量的东西,是对的;可是,对于那些具有不同类分量的东西,那就不对了。例如,不论一条线怎样增长,也决不能达到一个面积的分量。世途中的爱德,是按照信德的知识程度;而天乡的爱德,却是按照亲眼目睹的见识,二者的分量是不同类的。为此,这个论证不能证明什么。
第八节 爱德在此生是否能是完善的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在此生似乎不可能是完善的。因为:
一、 假如这是可能的话,能有这种完善之德的,首先应该是宗徒们。可是,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保禄︶宗徒在斐理伯书第三章十二节里说:﹁这并不是说:我已经达到这目标,或已成为成全的人。﹂所以,爱德在此生不可能是完善的。
二、此外,奥斯定在﹁杂题八十三﹂︵第三十六题︶里说:﹁抑制贪欲是爱德的滋养,而完善在于全无贪欲。﹂可是,在这个世界上,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在今生,不可能过一个没有罪过的生活,如同若望壹书第一章八节所说的,﹁如果我们说,我们没有罪过,就是欺骗自己﹂。可是,一切的罪过都来自某一个不正当的贪欲。所以,爱德在今生不可能是完善的。
三、此外,凡是完善的,就不能再增进。可是,在今生,爱德常能增长,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七节︶,所以,爱德在今生不可能是完善的。
反之 奥斯定在﹁若望壹书释义﹂︵第五讲论第三章九节︶里说:﹁当爱德强壮之后,它就成为完善的;及至它到了完善的地步时,它就喊道:﹃我渴望求解脱,而与基督同在一起﹄。﹂可是,在今生,这是可能的事,保禄宗徒就是一个例子︵参看斐理伯书第一章二十三节︶。所以,在今生,爱德能是完善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完善的爱德,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关于可爱的对象;第二种解释则关于爱者∣爱的主体。关于可爱的对象,如果一个对象多么可爱,也多么为人所爱的话,那么爱德就是完善的了。可是,天主的可爱程度,一如祂的美善程度;而祂的美善是无限的。所以祂的可爱也是无限的。然而没有一个受造物能无限地爱祂,因为一切受造的能力都是有限的。所以,以这方面来说,没有一个受造物的爱德能是完善的;祇有天主用以爱祂自己的爱德,才能是完善的。
至于在爱者方面,当他尽其所能去爱的时候,他的爱德就是完善的。这可能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就是一个人的心实际上完全贯注于天主。这是天乡的完善的爱德,而在今生是不可能的。人在今生,由于生命的软弱,不可能常常实际上思念天主及向往天主。第二种方式,就是人尽其最大的努力,为天主及天主之事,而使用他的时间,同时轻视其它的事物;祇是为了要适应现世生活的要求,才利用它们。这种是在今生可能有的完善的爱德,但并非是为所有具备爱德之人所共有的。第三种方式,就是人习常把自己的心完全献给天主;就是说,凡是相反对天主之爱的事物,他也不去想它们,也不愿意得到它们。凡是有爱德的人,大家都有这种完善。
释疑 一、︵保禄︶宗徒否认自己有天乡的那种成全之德。所以,那里的﹁批注﹂︵常用圣经批注︶说:﹁他是一个完善的旅途行人,祇是他还没有达到那条路所通往的成全之德的地步。﹂
二、这是指那些相反爱德行为,而不相反爱德习性的小罪而说的。所以,它们祇与天上的完善或成全不能相容,并不与世上的完善或成全不能并存。
三、世途的完善或成全,不是绝对的或纯然的成全。所以,它可以时常增长。
第九节 将爱德分为初级的、进步的和完善的三级是否适当
有关第九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将爱德分为初级的、进步的和完善的三级,似乎不适当。因为:
一、在爱德的初始与最后的完成之间,有许多的等级。所以,祇列一级是不对的。
二、此外,爱德一开始存在,就开始进步了。所以,不应该把初级的爱德与进步的爱德加以区别。
三、此外,在这个世界上,无论一个人的爱德是怎样的完善,它常能增长,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七节︶。可是,对爱德来说,增长就是进步。所以,不应该把完善的爱德与进步的爱德分开。为此,前述爱德的三等级是分得不适当的。
反之 奥斯定在﹁若望壹书释义﹂︵第五讲论第三章九节︶里说:﹁爱德一产生,就进食﹂,这是指初级的人,﹁进食后,它就强壮起来﹂,这是指那些正在进步中的人,﹁当它强壮之后,它就成为完善的﹂,这是指那些完善的人。所以,爱德有三级。
正解 我解答如下:讨论爱德的精神增长,可多少比照人体的成长。人体的成长,虽然可以分为许多阶段,可是有些一定的阶段,是按照人因着成长而能做到的那些特殊的行为或努力来分的。例如,在人未能运用理性之前,称作幼儿期;此后再分出另一个时期,其时人开始讲话,并运用他自己的理性;接着还有第三个时期,即发育期,这时人开始有生育的能力。这样,继续成长,直到他完全成人。
同样的,爱德也是按照人随着爱德的增长,而能做不同的工作来分等级的。因为人首先所应该努力去做的,主要是在于避免罪恶,拒绝那些引他反对爱德的贪情。这是关于初级者的;他们的爱德需要滋养或培育,才能避免损坏。到了第二步,人的努力,主要是在于黾勉进德。这是关于进步者的;他们主要的目标,就是藉增长而坚强自己的爱德。至于第三步的努力,则主要是为了能同天主结合,并享见天主。这是属于完善者的;他们﹁渴望求解脱,而与基督同在一起﹂︵参看斐理伯书第一章二十三节︶。
在物体的运动方面,我们也发现同样的情形:第一先脱离一点︵起点︶,第二接近另一点︵终点︶,第三停留在那里。
释疑 一、在爱德的增长中,所能有的一切不同的等级,都包括在上述的三级里;正如一件连续的东西,其所有的每一部份,都包括在开始、中间、以及最后这三个阶段里一样,如同﹁哲学家﹂在﹁天界论﹂卷一︵第一章︶里所说的。
二、那些祇在爱德初级上的人,虽然也能进步,可是他们所最关心的,是抵抗那些向他们猛攻的,正困扰着他们的罪恶。不过,后来当他们觉得罪恶的攻击不甚猛烈的时候,他们就开始更安全的向成全之德前进;可是,他们好像厄斯德拉下︵第四章十七节︶所记载的那些重建耶路撒冷的人那样,一手工作,一手拿着刀剑。
三、就是那些完善的人,也能在爱德上进步;可是,这并不是他们主要的努力。他们的目标,主要是在于同天主结合。虽然那些初级者与进步者,都追求同样的目标,可是他们所关心的,主要是在别的事上:初级者是在避免罪恶方面,而进步者则是在精修德行方面。
第十节 爱德是否能消减
有关第十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似乎能消减。因为:
一、本性相反的事物,却能影响同一的主体。可是,增长与消减是相反的事。既然爱德能增长,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四节︶,所以它也能消减。
二、 此外,奥斯定在﹁忏悔录﹂卷十︵第二十九章︶里向天主说:﹁除祢之外,谁若还爱其它的东西,就更少爱祢。﹂他又在﹁杂题八十三﹂︵第三十六题︶里说:﹁爱德的滋长,即等于贪欲的消减﹂由此可见,反过来说,贪欲的滋长,即等于爱德的消减。可是,除了爱天主之外,用以另爱其它东西的贪欲,是能在人内增长的。所以,爱德能消减。
三、此外,奥斯定在﹁创世纪字义新探﹂卷八︵第十二章︶里说:﹁天主使人圣化而成为义人的工作是这样的:如果这个人后来远离天主,他就不再保留天主给他所做的工作后果。﹂由此可知,天主在一个人身上保持爱德的工作方式,就好像祂起初给这个人灌输爱德时的工作方式。可是在起初灌输爱德的时候,谁准备的较少,天主也灌输给他较少的爱德。所以在保持爱德的时候也是如此,谁准备的较少,天主也为他保持较少的爱德。所以,爱德能减少。
反之 在圣经里,爱德被比作火焰,如同雅歌第八章六节里所说的:﹁它的焰﹂,即爱德的焰,﹁是火焰,是烈火的火焰﹂。可是,祇要还有火,火焰始终常是朝上的。所以,祇要还有爱德,爱德常能上升,而不能下降,即消灭。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德从与其对象的关系方面来说,其分量不能消减,也不能增长,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四节质疑一;第五节︶。不过,既然爱德在与其主体的关系方面,其分量能增长,所以应该在这方面去观察,是否它能这样消减。可是,如果它能消减的话,这必然是或者由于发生了一个行为,或者只由于终止了一个行为。经由行为修练而成的德行,诚然是由于终止行为而消减,有时甚至于消失,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五十三题第三节︶。为此,﹁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五章︶里关于友谊这样说:﹁缺乏来往﹂,就是说,不去访问朋友,或不与他交谈,﹁破坏了许多的友谊﹂。然而,这是因为保存一样东西,系于这样东西的原因;而修练的德行的原因,就是人性行为。所以,如果人性行为终止,修练的德行,也就消减,终于完全消失。可是,这样的事,爱德不会发生;因为它不是人性的行为成果,而祇是由天主所形成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节︶。由此可见,即使行为停止,爱德并不因此而消减,也不因此而消失,除非这样的停止含有罪恶。
为此,除非由于天主的缘故,或者由于罪恶,决不可能造成爱德的消减。可是,天主除非为了惩罚罪过,因而收回祂的恩宠,不会在我们身上形成一个亏缺的。所以,除非为了惩罚,祂是不会减少爱德的。惩罚是为了罪恶。由此可见,如果爱德消减,那么消减的原因,必然是罪恶:或者是以成效的方式,或者是以效应的方式。可是,死罪并不是以这两种方式减少爱德,而是把它完全破坏:不仅是以成效的方式,因为每一个死罪都相反爱德,如同我们后来所要讨论的︵第十二节︶;而且也是以效应的方式,因为谁犯死罪,便是相反爱德行事;所以他堪得天主从他身上收回爱德的惩罚。
同样的,小罪也不能以成效的方式和效应的方式,而减少爱德。不能以成效的方式,因为小罪不能及于爱德本身。这是因为爱德是关于最后目的的,而小罪则是关于那些导向这个最后目的者的一些失序或脱序。一个人对这最后目的所怀有的爱,并不因为他在那些导向这个目的者方面的某种失序或脱序而减少。这好比病人,虽然他们很爱护健康,有时在饮食方面,也不完全遵照规定。又如在学术研究方面,那些自原理推延出来的错误主张,并不减少原理的确实性。同样的,小罪也不堪得减少爱德的惩罚。因为一个人,如果祇在小事上犯了错误,并不因此就应接受重大的损失。因为,天主之离弃人,不会超越人之离弃天主。所以,谁祇在那些导向目的者方面越规蹈矩的,不应该在爱德方面接受损失,因为人是藉爱德而止于最后目的的。
为此,如果我们谈的是关于直接的原因,那么爱德是绝不可能被减少的。可是,间接地,爱德的减少能是指为爱德毁坏或消失的铺路或导因;这种减少能藉由小罪或不实行爱德的工作而发生。
释疑 一、相反的事物,如果二者都与主体有着同样的关系,就能影响同一个主体。可是,爱德对增长和消减,并不保持同样的关系;因为爱德能有一个增长的原因,却没有一个减少的原因,如同上面︵正解︶所讲过的。所以,这个论证不能证明什么。
二、贪欲有两种:一种是人以受造物为自己的目的。这种贪欲,根本就能杀害爱德;因为,如同奥斯定就在那段文字里所说的,它是爱德的毒药。它使我们更少爱天主;也就是说,它使我们不是如同我们应该用爱德去爱祂的那么多,但它不是减少爱德,而是把爱德完全加以毁灭。奥斯定的这句话:﹁除祢之外,谁若还爱其它的东西,就更少爱祢﹂,我们必须把它这样来解释才对;因为他后来又这样写到:﹁他不是为了祢而爱它的。﹂这样的事不会发生在小罪上,而祇发生在死罪上;因为我们在犯小罪的时候所爱的,虽然不是以现行为了天主而爱它,却是保持着为了天主而爱它的习性。—还有一种贪欲,就是那常被爱德所减轻的小罪的贪欲。不过,这种贪欲,由于上述的理由︵正解︶,却不能减少爱德。
三、自由意志的行动,是灌输爱德所需要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一三题第三节︶。为此,凡是能减少自由意志的强度的,在准备工作方面,会导致灌输较少的爱德。在另一方面,为了保存爱德,却并不需要什么自由意志的行动;否则我们在睡眠的时候,爱德就不在我们身内了。所以,在自由意志的行动强弱方面,不是以成为一种阻碍,使爱德减少。
第十一节 既有的爱德是否能再丧失
有关第十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既有的爱德似乎不能再丧失。因为:
一、如果能再丧失,这祇能是由于我们犯罪的缘故。可是,谁有爱德,便不能犯罪。因为若望壹书第三章九节说:﹁凡由天主生的,就不犯罪过,因为天主的种子存留在他内,他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天主生的。﹂不过,除了天主的子女之外,没有一个人有爱德;因为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五︵第十八章︶里所说的:﹁使天主的子女与丧亡的子女不同者,就是它︵爱德︶。﹂所以,谁有了爱德之后,不会再失去它。
二、此外,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八︵第七章︶里说:﹁如果爱不是真的,就不应该叫做爱。﹂可是,他又在写给友人朱利安︵Julianus︶的一封信里说:﹁能丧失的爱德,未曾是真的。﹂︵参看耶洛尼莫:书信集第三篇︶所以,根本就未曾有过爱德。所以,既有了爱德,就不会再丧失。
三、此外,︵大︶额我略在圣神降临节的一篇讲词里说:﹁那里有对天主的爱,就能完成伟大的工作;如果它停止工作,就不是爱德。﹂︵福音论赞,卷二第三十篇︶可是,没有一个人,是由于做大事,而失去爱德的。所以,如果有爱德,就不会再丧失。
四、此外,自由意志,除非为了某一个犯罪的动机,是不会倾向于犯罪的。可是,爱德排除一切犯罪的动机,不论是自私的爱,或是贪欲,或是其它类似的东西。所以,爱德不能丧失。
反之 默示录第二章四节说:﹁我有反对你的一条,就是你抛弃了你起初的爱德。﹂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圣神因爱德而住在我们内,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节;第二十三题第二节︶。为此,我们可以从三方面来看爱德。第一是从那促使灵魂爱天主的圣神方面:在这方面,爱德因着圣神的德能,是与罪恶不相容的;因为圣神所愿意的,必然实行。为此,以下二事,即圣神愿意促使某人去做一个爱德的行为,以及这个人因为犯罪而失去爱德,不可能同时都是真的;因为恒心至终,是﹁属于天主的恩赐;凡是因天主的恩赐而得救的,就是必然得救﹂,如同奥斯定在﹁论圣人之预定﹂一书里所说的︵参看﹁论恒心向善之恩」,第十四章
﹂︶。
第二可以从爱德本身方面来看:在这方面,爱德祇能做出合乎它本性的事。为此,爱德绝对不会犯罪,正如热不可能使人寒冷,邪恶不可能为善一样,正如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卷二第二十四章︶里所说的。
第三可以从爱德的主体方面来看爱德。这个主体,因着他的自由意志,是能变的。再者,爱德与主体的关系,又可以从形式与质料的关系这种一般的观点来看,又可以从习性与能力的关系这种特殊的观点来看。如果一个形式,在其主体内,不是完全充塞质料所有的潜能时,那么它就可能会失去的;例如关于那些产生和毁灭的东西的形式,这是很明显的。因为这些东西的质料,这样接受一个形式,却还保留着能接受另一形式的潜能,好像它的潜能没有因一个形式而完全满足似的。因此,第一个形式可能由于来了第二个形式而消失了。在另一方面,天体的形式,完全充塞它质料的潜能,使这质料不再保留接受另一形式的潜能;所以这形式不可能与其主体分离。为此,天乡的爱德,既然已经完全充塞理性心智的潜能,因为那样的心智所做的每一个实际行动,都是指向天主的,所以为其主体所有,而不可能与它分离。至于世途的爱德,并不如此充塞其主体的潜能;因为这个主体,实际上并不是常指向天主的。因此,当它实际上不是指向天主的时候,可能会发生一些事,使爱德消失。
这是属于习性的事,促使一个能力去做那适宜于习性的事;这是因为习性能使那于它适宜的事物,显得像是好的,而使那于它不适宜的事物,显得像是坏的。正如味觉,按照它自己的配备或素质,去判断滋味;同样,人的心智,按照它自己习有的素质,去判断应做的事。为此,﹁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三︵第五章︶里说:﹁怎样的人,对目的就有怎样的看法。﹂所以,那里适宜于爱德的东西,不能不显得是好的,那里爱德就为人所有,而不会再失去;也就是在天乡,在那里可以在天主的本质里看见天主;而天主的本质,也就是善的本质。所以,天乡的爱德是不能失去的。而世途的爱德是可能失去的,因为在世途的情况下,不能在天主的本质里,亦即在善的本质里,看到天主。
释疑 一、所引证的那段圣经,是从圣神能力的观点来看的;因着圣神的维护,凡是祂所愿推动的,都能如祂所愿,不受罪恶的侵扰。
二、爱德由于它自己的缘故而能消失的,就不是真爱德。假如爱一样东西,祇爱一个时期,以后不再爱它,就是如此,那不是真爱。可是,如果由于主体变化无常,相反行为中所有的爱德目的,而失去了爱德,这就并不与爱德的真实性相反。
三、对天主之爱,在其目的方面,常是想做大事的;这是属于爱德的本性的。可是,爱德在其行动方面,由于其主体所处的情形,并不常做大事。
四、根据其行为的性质,爱德排除所有犯罪的动机。可是,有时会发生这样的事:实际上爱德并不采取行动;这时可能一个犯罪的动机乘虚而入;如果赞同这个动机,就会失去爱德。
第十二节 爱德是否因一个死罪的行为而失去
有关第十二节,我们所论如下:
质疑 爱德似乎不是因一个死罪的行为而失去。因为:
一、奥利振在﹁原则论﹂卷一︵第三章︶里说:﹁如果在那些已经高达成全地步的人中,有人感到餍足,我想他不会突然自暴自弃,或骤然堕落;他必然是寖渐逐步下坠的。﹂可是,人之所以堕落,是由于失落爱德之故。所以,爱德不是祇因一个死罪的行为而失去的。
二、此外,教宗良在一次讲苦难道理的时候,针对伯多禄说:﹁吾主耶稣在你身上所看到的,不是被击倒的信德,也不是叛离的爱,而是动摇的恒心。热爱从未衰退,而苦泪却在潸潸涌流;在战栗中所说的话,已被爱德的泉水所洗去了。﹂︵证道集,第六十篇第四章︶因此,伯尔纳铎据此而发挥说:﹁在伯多禄身上,爱德并没有熄灭,祇是萎靡不振而已。﹂︵参看Gnilelmns Abbas S.Theodorici,即William of St-Thierry:De nat ura et oris.第六章︶可是,伯多禄否认基督时,犯了死罪。所以,爱德不是祇因一个死罪的行为而失去的。
三、此外,爱德比修练而成的德行更为坚强。可是,修练的德行的习性,并不是因着一个相反的犯罪行为而被毁灭的。所以,爱德远更不会因着一个相反它的死罪行为而被毁灭的。
四、此外,爱德是指爱天主,以及爱近人。可是,一个人犯了一个死罪,似乎仍可以保存对天主和对人的爱;因为一个对那些导向目的者的不正当的爱,并不消除对那目的的爱,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十节︶。所以,虽然犯有不正当地贪恋某一现世利益的死罪,对天主的爱德,却仍然能够留存的。
五、此外,向天主之德的对象是最后目的。可是,其它向天主之德,即信德和望德,并不是因一个死罪的行为而消失的;事实上,它们仍然留存着,祇是不是成形的或活的而已。所以,即使犯了一个大罪,不成形的爱德仍能留存。
反之 按照罗马书第六章二十三节所说的,﹁罪恶的薪俸是死亡﹂,人因为犯了死罪,应受永死的罚。相反的,凡是有爱德的,应受永生的赏;因为若望福音第十四章二十一节说:﹁谁爱我,我父也必爱他,我也要爱他,并将我自己显示给他。﹂永生就是在于这样的显示,如同若望福音第十七章三节所说的:﹁永生就是:认识你,唯一的真天主,和你所派遣来的耶稣基督。﹂可是,没有一个人同时又应得永生,又应得永死的。为此,一个人不可能犯有死罪,而有爱德的。所以,爱德因一个死罪的行为而毁灭。
正解 我解答如下:彼此相反者之一,因后来的另一个相反者,而被去掉。可是,每一个死罪,本性就与爱德相反:因为爱德就是在于人爱天主在万有之上,并将自己所有的一切都归于天主,使自己完全服属于天主之下。所以,爱德的本质,要人必须这样爱天主,甚至于在一切事上服从祂,常遵守祂诫命的规定;因为凡是相反祂的诫命的;显然也相反爱德。为此,以其本性来说,它是能毁灭爱德的。
不错,假如爱德是由其主体自己的力量所修练而成的习性的话,它就不一定会因着一个相反的行为而被去掉;因为行为所直接相反的,不是习性,而是行为。既然一个习性之留存在其主体内,并不需要持久不断地保持它的行为,所以当后来一个相反的行为来到时,那已修练而成的习性并不立刻被消除。可是,爱德由于是一个灌输的习性,系属于那灌输它的天主的行动;而天主之与爱德的灌输及保存的关系,好比太阳之光照空气,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十节质疑三;第四题第四节释疑三︶。为此,正如如果给太阳的光照,加上一个障碍,光就立刻在空气中停止;同样,如果给天主在灵魂上倾注爱德的行动加以一种阻碍的话,爱德也就立刻消失。
既然死罪相反天主的诫命,所以犯死罪,就是阻碍爱德的倾注,这是很明显的。一个人宁愿犯罪,而轻视天主的友谊,而天主的友谊,要求我们必须服从祂的旨意;就从这件事来看,可知犯一个死罪的行为,就能立刻使人失去爱德的习性。为此,奥斯定在﹁创世纪字意新探﹂卷八︵第十二章︶里说:﹁人因有天主偕己,而有光明;天主如果不在面前,人就立即陷于黑暗;因为人之离弃天主,不是在于空间的距离,而是在于意志的背转。﹂
释疑 一、奥利振的这些话,以某种意义来说,可以这样解释的:一个在成全境界中的人,不会突然进行死罪的行为,而是由于事先的疏忽,才导致这样的事。所以说,小罪为死罪铺路,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八题第三节︶。不过,如果他犯死罪,那么他便会因一个死罪的行为,失去爱德而堕落。
可是,既然奥利振接着又这样说:﹁如果发生短暂的跌倒,而他迅速觉悟复原的话,那么他似乎并没有完全堕落﹂,所以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解释:就是他是在说,一个人完全自暴自弃而堕落,甚至于心怀着恶意而犯罪。像这样的事,不会突然在一个成全的人身上一开始就发生的。
二、失去爱德,可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直接的,由于直接的轻蔑。伯多禄并没有这样失去爱德。第二种是间接的,即由于有某一种欲情或恐惧,而犯罪相反爱德。伯多禄就是这样犯罪相反爱德,而失去爱德的;不过,他立即又得到了它。
三、以上的话,显然也已解答了第三个质疑。
四、不是每一个对那些导向目的者,即对受造之物的不正当的情感,就构成一个死罪;祇有那些直接相反天主意志的不正当的情感,才是如此。这种不正当的情感,如上所述,是相反爱德的。
五、爱德表示与天主结合,而信德和望德却没有这样的意思。可是,每一个死罪是在于背离天主,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题第三节;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二题第五节︶。所以,每一个死罪都相反爱德。但不是每一个死罪都相反信德或望德,祇有某些特定的罪,由于它们破坏信德和望德的习性,就如每一个死罪都破坏爱德的习性一样,它们才相反信德和望德。由此可见,爱德不可能是不成形的或没有生命的,因为爱德与天主有关,以天主为最后目的,从而也是诸德行的最后形式,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八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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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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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十二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爱德的对象︵参看第二十三题引言︶。对此,可分两方面来讨论:(一)应该用爱德去爱的对象。(二)爱他们时,应该遵守的次序。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十二个问题:
一、是否只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主,或者也应该爱近人。
二、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三、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无灵受造物。
四、是否一个人可以用爱德去爱他自已。。
五、是否一个人应该用爱德去爱他自已的身体。
六、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
七、罪人是否爱自己。
八、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仇人。
九、是否必须向仇人表示友好的征象。
十、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使。
十一、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魔鬼。
十二、论应该用爱德去爱者的总数。
第一节 爱德之爱是否止于天主,或者也应该推广到近人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之爱似乎止于天主,而不应该推广到近人。因为:
一、正如我们应该爱天主,同样我们也应该畏惧天主,如同申命纪第十章十二节所说的:﹁以色列!现今上主你的天主向你要求什么?是要求你畏惧并爱慕祂。﹂可是,畏惧人者对人的畏惧,与畏惧天主者对天主的孝爱的或奴隶的畏惧,是不同的,这从前面所讲过的︵第十九题第二节︶,就可以清楚知道了。所以,爱天主的爱,也与爱近人的爱,是不同的。
二、此外,﹁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八章︶里说:﹁受人爱,就是受人恭敬。﹂可是,对天主的恭敬,叫做﹁崇拜﹂;对受造之物的恭敬,叫做﹁敬礼﹂;二者彼此不同。所以,我们爱天主的爱,也与爱近人的爱不同。
三、此外,关于玛窦福音第一章二节,﹁批注﹂︵圣经夹注︶上说:﹁望德产生爱德﹂。可是,我们对天主,应该有这样的望德,以致寄望于人是应受责罚的,如同耶肋米亚第十七章五节所说的:﹁凡信赖世人的人,是可咒骂的!﹂所以,爱德应该这样止于天主,不得把它推广及近人。
反之 若望壹书第四章二十一节说:﹁我们从天主蒙受了这命令:那爱天主的,也该爱自己的弟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果习性之行为不是属于不同的种类,习性就没有分别,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五十四题第三节︶;因为种类相同的每一个行为,都属于同一个习性。可是,既然行为的种类,是按照其对象的形式方面来区分的,所以那趋向对象的某一观点的行为,必然与那在同一观点下趋向对象的行为相同。因此,我们看见光这个视觉的行为,与在光的观点下,我们看见颜色这个视觉的行为,种类相同。
我们应该爱近人的那观点,就是天主;因为我们在近人身上所应该爱的,就是如同在天主内。由此可见,爱天主的行为,以及爱近人的行为,是种类相同的行为。所以,爱德的习性,不仅及于爱天主,而且也广及爱近人。
释疑 一、无论我们是怕人,或是爱人,都可能有两种理由:第一是因为他有一些特殊的东西;譬如说,一个人为了暴君的残忍而怕他,或者为了想从他那里得到一些东西而爱他。正如这种对人的畏惧,与对天主的畏惧不同,关于爱也有同样的情形。第二,怕人或者爱人,是因为他有着那原是属于天主的东西;例如畏惧国家的执政者,因为他们为天主执行惩罚恶人的任务;而爱他们,则因为他们主持正义。就像爱一样,这样对人畏惧,与对天主的畏惧并没有分别。
二、爱是对于一般的善,而恭敬则是对于那受人恭敬者的自己的善;因为恭敬是为了承认一个人自己德行,才向他表示的。为此,爱并不因为不同的人所有的善分量不同,而种类不同,如果他们归属于一个大家共有的善。至于恭敬,却按照个人所有的善而不同。为此,我们用同一个爱德之爱,爱所有的近人;因为他们都归属于大家所共有的同一之善,即天主;我们却按照每一个人自己的德行,对不同的人,表示不同的恭敬;同样的,因为天主有祂特有的德能,所以我们对天主表示独特的崇拜式的恭敬。
三、寄望于人的人遭受责罚,是因为他们视人为得救的主要本源。可是,寄望于人的人,如果只把人看作代主行事的助手,就不会遭受责罚。同样的,如果一个人爱他的近人,好像这个人是他的最后目的一般,这是应予谴责的;可是,如果他为了爱天主而爱这个人,就不应予以谴责,因为这属于爱德的范围。
第二节 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我们似乎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因为:
一、应该用爱德去爱的对象,包括在那两条爱德的诫命里,这从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第三十七等节,就可以清楚知道了。可是,其中没有一条包括爱德;因为爱德既不是天主,又不是近人。所以,我们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二、此外,爱德是以幸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及五节︶。可是,爱德不能分享幸福。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三、此外,爱德是一种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可是,没有人能与爱德或与一个依附体缔结友谊的;因为这样的东西不能以爱还爱,而以爱还爱,如同﹁伦理学﹂卷八︵第二章︶里所说的,却是友谊所必不可少的。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八︵第七章︶里说:﹁谁爱近人,当然也是爱爱自己。﹂可是,我们用爱德去爱近人。所以,当然是用爱德去爱爱德。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德是爱。爱因其所属能力的性质,能自反而及其自身的。由于意志的对象是一般的善,所以凡是具有善的一面的,都能成为意志行为的对象。既然愿意本身就是一种善,所以人可以愿意自己愿意;正如理智有着真理为对象,能理解自己理解;因为这也是一样真理。不过,就是以爱自己的种类来说,爱也是能自反而及其本身的;因为它是爱者对其所爱者的一种自发的行动。所以,一个人一开始爱,他就爱自己在爱。
不过,爱德不仅是爱,而且也有友谊的本性,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用友谊去爱一样东西,可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我们爱那样东西,如同我们爱那与他结有友谊,并愿他幸福的朋友。第二种方式是我们爱那样东西,如同我们愿意一个朋友得到的善或利益一样。我们用爱德去爱爱德,是以这第二种方式,不是以那第一种方式;因为爱德就是我们用爱德之爱,愿意我们所爱的人,都能得到的善。关于幸福,以及其它的德行,也有同样情形。
释疑 一、天主和近人,就是我们的朋友。可是,对他们的爱,也包括对爱德的爱:因为我们之爱天主和近人,是说我们爱或愿我们和近人去爱天主,而这就是具备爱德。
二、爱德就是我们藉以获得幸福的神性生活的共同关系。为此,我们爱它,视为我们愿意,凡是我们用爱德之爱去爱的人,都能得到的善。
三、这个论证的出发点,是用友谊之爱去爱那些我们与之结交为友的人︵参看正解所讲友谊之爱的第一种方式︶。
第三节 是否也应该用爱德去爱无灵受造物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也应该用爱德去爱无灵受造物。因为:
一、我们之能相似天主,主要是凭有爱德。可是,天主用爱德爱无灵受造物;因为智慧篇第十一章二十五节说,天主﹁爱一切所有﹂;而祂不论爱什么,就是以祂自己,即以爱德去爱的。所以,我们也应该用爱德去爱无灵受造物。
二、此外,爱德首先是对天主,其次推广及于其余能归诸天主的东西。可是,正如有灵之受造物之能归诸天主,是由于它具有相似的肖像之故;同样的,那些无灵之受造物也能归诸天主,因为它们有着相似的痕迹。所以,爱德也应该广被无灵之受造物。
三、此外,正如爱德的对象是天主,同样信德的对象也是天主。可是,信德概括无灵之受造物;因为我们相信天地是由天主造的,鱼类与禽鸟产自水,走兽与树木生自地︵参看创世纪第一章︶。所以,爱德也概括无灵之受造物。
反之 爱德之爱,只是对天主和近人︵第二节质疑一︶。可是,﹁近﹂字并不包括无灵之受造物;因为它们与人,在理性生活方面,并无共同关系。所以,爱德并不广被无灵之受造物。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照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爱德是一种友谊。友谊之爱有两种:第一种是对我们与之结交的朋友的爱;第二种则是对我们愿意朋友得到的那些善或利益的爱。可是,对于无灵之受造物,我们不能为了爱德,而用这第一种的爱去爱它们的。这有三层理由,其中两层理由一般地关于那不能以无灵之受造物为对象的友谊。第一、因为友谊是对一个我们愿意他得到善或利益者。严格地来说,我们不能愿意一个无灵之受造物得到善;因为享有善,是属于有灵之受造物的事;有灵之受造物,是利用他借着自由意志所享有的善的主宰。这样享有善,严格地来说,不是无灵之受造物所能得到的。为此,﹁哲学家﹂在﹁物理学﹂卷二(第六章)里说,我们只是用象征或借喻的方式,来说这样的东西遭到了善或不善。第二,因为所有的友谊,都以生活中某一种共同关系为基础。﹁没有比在一起生活更是属于友谊的事了。﹂这话是﹁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五章︶里所说过的。可是,在那遵循理性的人类的生活里,无灵之受造物不可能有什么共同关系。为此,与无灵之受造物缔结友谊,是不可能的事,除非这只是一种象征或借喻式的说法。第三层理由是专属于爱德方面的;因为爱德以永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而无灵之受造物却无法得到永福。为此,我们不可能与无灵之受造物,缔结爱德的友谊。
不过,如果我们把无灵之受造物,看作我们愿意别人得到的善或利益;譬如说,我们愿意保存它们,是为了天主的光荣,以及人们的用处,那么也可以用爱德去爱无灵之受造物。天主也是以这种方式用爱德爱它们。
释疑 一、从以上的话,可知﹁质疑一﹂的解答。
二、痕迹的相似,并不像肖像的相似那样,赋予享受永生的能力。所以,不得把二者相提并论。
三、信德能广及一切真的事物;爱德的友谊却只能推及至于那些本性能享受永福的东西。所以,二者不得同日而语。
第四节 人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他自己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不应该用爱德去爱他自己。因为:
一、︵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中说:﹁在少于两人之间,不可能有爱德。﹂︵福音论赞,卷一第十七篇︶。所以,没有人对自己有爱德。
二、此外,友谊由于它的本性,表示互爱与对等,如同﹁伦理学﹂卷八︵第二及七章︶所说的;而一个人不可能对自己有互爱与对等。可是,爱德是一种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所以,一个人不可能对他自己有爱德。
三、此外,凡是属于爱德的东西,不可能应受责罚;因为爱德﹁不作无礼的事﹂,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四节所说的。可是,一个人由于爱他自已而堪受责罚;因为弟茂德后书第三章一及二节说:﹁在末日,困难的时期必要来临;因为那时人祇爱自己。﹂所以,人不可以用爱德爱他自己。
反之 肋未纪第十九章十八节说:﹁应爱你的友人如你自己。﹂可是,我们用爱德去爱友人。所以,我们也应该用爱德爱自己。
正解 我解答如下:既然爱德是一种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所以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爱德:第一是从友谊的一般概念。这样来看,我们就必须承认,严格地来说,人对他自己本人没有友谊,但其所有却强于友谊。因为友谊表示结合,如同狄奥尼修所说的,爱是﹁一种结合的力量﹂︵神名论,第四章︶;而每一个人是与他自己成为一个单一的个体,这比与另一个人结合更强。为此,正如单一性是结合的基本;同样的,一个人爱他自已的爱,是友谊的形式和根源。我们对别人之有友谊,是因为我们对待他们,如同对待我们自己一样。因此,﹁伦理学﹂卷九︵第四及八章︶说:﹁同别人的友谊关系,起源于我们与自己的关系。﹂正如关于原理方面,没有︵推理的︶知识,但有强于知识的东西,即直观或悟性。
第二、我们可以从爱德特有的本性方面来讨论爱德,就是首先把爱德看作人与天主的友谊,然后把它看作人与那些属于天主者的友谊,其中也包括有爱德的人自己。为此,在他用爱德去爱的那些属于天主者之间,他也用爱德去爱他自己。
释疑 一、︵大︶额我略所说的,是从友谊的一般概念方面来谈爱德。
二、质疑二,也有同样的情形。
三、爱自己者受到责罚,是因为他们在其所顺从的感觉的本性方面爱自己。这不是真正按照一个人理性的本性的爱自己,愿意自己能够得到那些属于理性成全的善。人只有这样︵按照理性的本性︶爱自己,才是用爱德去爱他自己。
第五节 人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他自己的身体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不应该用爱德去爱他自己的身体。因为:
一、凡是我们不愿意同它在一起生活的,我们就不爱。可是,那些有爱德的人,远避与身体生活在一起,如同罗马书第七章二十四节所说的:﹁谁能救我脱离这该死的肉身呢?﹂又如斐理伯书第一章二十三节所说的:﹁我渴望求解脱,而与基督同在一起。﹂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我们的身体。
二、此外,爱德的友谊,是以一起享见天主这个共同关系为基础的。可是,身体无分于这样的享受。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身体。
三、此外,既然爱德是一种友谊,所以是对那些能够还爱者的。可是,我们的身体不会用爱德来还爱我们。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它。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三及二十六章︶里,列举了四样应该用爱德去爱的东西,其中之一就是我们自己的身体。
正解 我解答如下:可以从两方面去观察我们的身体:第一、是在它的本性方面;第二、是罪恶的腐化和罪罚方面。
我们身体的本性,不是如同摩尼教徒所说的,由一个恶的根源所产生,而是来自天主。为此,我们可以用它来奉事天主,如同罗马书第六章十三节所说的:﹁将你们的肢体献于天主,当作正义的武器。﹂所以,我们也应该用爱天主的爱德之爱,去爱我们的身体。不过,我们不应该爱我们身体内的罪恶的玷污和罪罚的腐化;我们反而应该用爱德的热愿,希望能够把这些东西清除。
释疑 一、︵保禄︶宗徒,对于身体的本性,并不回避与他的身体来往;而且在这方面,他还不愿意失去身体,如同格林多后书第五章四节所说的:﹁我们不愿脱去衣服,而就套上另一层。﹂可是,他的确愿意远避那留在身体内的欲念的污染,以及那重压着灵魂、阻止它去享见天主的身体的腐朽。为此,他明明地说道:﹁脱离这有死的身体。﹂
二、虽然我们的身体,不能因着认识或爱天主而享有祂,可是我们借着身体而完成的工作,能够完善地享见天主。为此,灵魂上的享乐,也给肉体洋溢一种幸福,即﹁健全而充沛的精力﹂,如同奥斯定 在﹁致狄奥斯高书﹂︵书信集第一一八篇第三章︶里所说的。所以,既然身体也以某种方式,分享着真福,我们也就可以用爱德去爱它了。
三、对别人的友谊有互爱;可是,一个人对他自己的友谊,不管是对他的灵魂也好,或是对他的身体也好,是没有互爱的。
第六节 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因为:
一、圣咏第一一八篇一一三节:﹁我恼恨不义的人。﹂可是,达味有爱德。所以,秉持爱德,应该恼恨罪人,而不应该爱罪人。
二、此外,﹁爱是以实际行动来表现的﹂︵福音论赞,卷二第三十篇︶,如同︵大︶额我略在圣神降临节证道词中所说的。可是,义人对罪人所表现的,不是爱的行动,却似乎是仇恨的行动,如同圣咏第一○○篇八节所说的:﹁我每日清晨灭绝在国内所有的罪人。﹂在出谷纪第二十二章十八节里,天主命人说:﹁你不应让为非作歹者活着。﹂所以,罪人不应该受人用爱德去爱的。
三、此外,我们应该愿意并希望自己的朋友得福,这是属于友谊的事。可是,圣人们因着爱德而愿意罪人遭殃,如同圣咏第九篇十八节所说的:﹁愿恶人被投在地狱里。﹂所以,罪人不应该受人用爱德去爱的。
四、此外,喜乐相同,意愿一致,这是属于朋友的事。可是,爱德并不使人愿罪人之所愿,也不使人乐罪人之所乐,反而使人要与罪人相反。所以,罪人不应该受人用爱德去爱的。
五、此外,﹁这是属于朋友的事,同在一起﹂。如同﹁伦理学﹂卷八︵第五章︶里所说的。可是,按照格林多后书第六章十七节所说的:﹁你们应当从他们中间出来﹂,则不应该同罪人在一起。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三十章︶里说:﹁既然说:﹃爱你的近人﹄,所以很明显的,我们应该把每一个人看作我们的近人。﹂可是,罪人并非就此不再是人;因为罪并不破坏人的本性。所以,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我们在罪人身上,可从两方面来观察:他的本性和他的罪过。以他受自天主的本性来看,他有享受真福的能力;而爱德就是以这真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节;第二十三题第一及五节︶。所以,以罪人的本性方面来说,应该用爱德去爱他们。可是,他们的罪过反对天主,是享受真福的阻障。所以,以他们反对天主的罪过方面来说,按照路加福音第十章二十六节的话,所有的罪人,甚至于自己的父母和亲戚,都是应该憎恨的。因为,在﹁罪人﹂身上,我们应该憎恨他们是﹁罪﹂人,而爱他是能享受真福的﹁人﹂。而这就是用爱德,为了天主而真正地爱他。
释疑 一、先知之恼恨不义之人,乃因为他们不义,是恼恨他们的不义,而不义为他们来说是恶。这样的恼恨是完善的;先知自己对此也说:﹁我用完善的恼恨,恼恨了他们。﹂︵圣咏第一三八篇二十二节︶可是,恼恨一个人的恶,等于喜爱他的善。所以,这种完善的恼恨,也是属于爱德的。
二、正如﹁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三章︶里所说的,当我们的友人陷在罪恶之中时,我们不应该就此不再对他表示友善,只要对他们悔过自新还有希望;可是,我们更应帮助他们重新修德,胜于帮助他们找回钱财,如果他们有所遗失,因为德行远比钱财更与友谊相近。不过,如果他们堕落在很重大的罪恶里,而已无法救治的话,我们就不应该再向他们表示友谊的亲善。就是为了这个缘故,无论是天主的神律,或是人为的法律,都命把这样的罪人处死;因为他们加害于别人,比他们悔过自新更有可能。可是,法官在执法的时候,不是为了憎恨罪人,而是出于爱德之爱;由于这个爱,他更重视大众的利益,胜于重视个人的生命。再者,法官处的死刑,如果罪人悔过,就能补偿他的罪行,而对他有利;如果他不悔过的话,这也对他有利,因为结束他犯罪的行为,因为他不能再犯罪了。
三、我们在圣经里读到的这种诅咒,可有三种解法:第一可以解作预言,而非愿望。所以,﹁愿恶人被投在地狱里﹂,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恶人将被投在地狱里。﹂第二可以解作愿望;不过,愿望者的愿望,不是针对人的惩罚,而是针对惩罚者的公正,如同圣咏第五十七篇十一节所说的:﹁义人看见大仇已报时,必然喜乐。﹂因为,按照智慧篇第一章十三节的话,就是天主在惩罚恶人时,﹁也不乐意恶人灭亡﹂,而是因自已的公义而欢喜,如同圣咏第十篇八节所说的:﹁上主是正义的,他酷爱公正。﹂第三可以这样解释:这种愿望是针对清除罪恶,而不是针对惩罚;也就是说,务使︵﹁罪人﹂的︶﹁罪﹂消灭,而﹁人﹂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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