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

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

(5)

§19
当我们在第一篇里,把自己的身体和这直观世界的其他一切客体一样,都说成只是认识着的主体的表象时,[曾不免] 有内心的争执;可是现在我们明白了在每人的意识中是什么东西把自己身体的表象,和其他的在别的方面仍与之相同的一切表象区别开来。这区别就在于身体还在完全另一个在种类上不同的方式中出现于意识,这个方式人们就用意志这个词来标志。并且正是我们对于自己身体所有的这一双重认识给我们指出了理解身体本身,身体随动机而有的作用和运动,以及身体对外来作用所受的影响[等等] 的钥匙;一句话,给了我们理解身体在不作为表象时,而是在表象以外,它自在的本身是什么的钥匙。这不是我们对于一切其他实在客体的本质、作用和所受的影响直接能有的理解。
认识着的主体正是由于这一特殊的关系对这么一个身体的关系而是个体。[当然,] 如不在这特殊关系中看,身体对于认识着的主体也只是一个表象,无异于其他一切表象。可是认识着的主体借以成为个体的这个关系就正是因此而只在每个主体和其所有一切表象中的唯一的一个表象之间了,所以主体对于这唯一的表象就不仅是把它作为表象,而是同时在完全另一方式中意识着它,也就是把它作为意志而意识着它。然而,如果这主体脱离了这个特殊关系,脱离了对唯一的[与自己] 同一的东西所有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双重认识,那么,这唯一的东西,身体,仍然是一个表象,无异于其他表象,那么,为了在这方面找到一个头绪,认识着的个体要么是必须假定这唯一的表象所以与众不同,仅在于只是对这一表象他的认识才有这样的双重关系,只在这一个直观客体中他同时具有以两种方式来理解的可能,然而这[可]不是以这个客体和其他一切客体之间的区别来解释的,而是以他的认识对这一客体的关系不同于他对一切其他客体的关系来解释的。要么是必须假定这唯一的客体在本质上不同于其他一切客体,在一切客体中唯独它同时是意志和表象,而其余的则相反,仅仅只是表象,也就只是些幻象;所以他的身体是世界上唯一真实的个体,亦即是唯一的意志现象和主体的唯一直接客体。——至于其他客体仅仅作为表象看,是和他的身体相同的,亦即和身体一样充塞空间(只是本身作为表象才可能有的[空间]),在空间中起作用。这固然是可以从对于表象[有] 先验妥当[性]的因果律得到确实证明的,而因果律是不容许一个没有原因的后果的,可是如果撇开从后果根本只许推论到一个原因而不是推论到一个相同的原因这一点不谈,那么人们以此就总还是在单纯的表象范围之内,而因果律就单是对表象有效的,过此它决不能越雷池一步。至于在个体看来只是作为表象而认识的诸客体是否也和他自己的身体一样,是一个意志的诸现象,这一点,如在前一篇已经说过的,就是外在世界的真实性这问题的本来意义。否认这一点就是理论上的自我主义的旨趣。这种自我主义正是由此而把自己个体以外所有的现象都当作幻象,犹如实践上的自我主义在实践的方面做着完全相同的事一样,即是只把自己本人真当作人,而把其余一切人都看作幻象,只当作幻象对待。理论的自我主义固然是用推证再也驳不倒的,不过它在哲学上决不是除了作为怀疑诡辩外,亦即除了带来假象外还有什么可靠的用处。但是作为严肃的信念,那就只能在疯人院里找到这种理论上的自我主义;而作为这样的信念,人们要做的与其是用推论的证明来驳斥它,倒不如用一个疗程来对付它。既然如此,我们就不再在它身上纠缠下去,而只把它看作永远要争论的怀疑论的最后一个堡垒就得了。我们的认识永远是束缚在个体性上的,并且也正是因此而有其局限性。真正说起来,正是这局限性才产生了我们对于哲学的需要。如果我们这种认识必然带来的后果是每人只能是“一”却能认识其他一切,那么,我们,正是因此而努力以哲学来扩大知识领域的我们.就157会把在这里和我们作对的,理论的自我主义[所提出] 的那个怀疑论点当作一个小小的边防堡垒看待;尽管永远攻它不下,好在它的守备人员也绝对冲不出来,因此人们大可以放心走过去,把它留在后方并没有危险。
准此,我们以后就要把现在既已弄明白了的认识,亦即我们对于自己身体的本质和作用所有的双重认识,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下所得到的认识,当作一把钥匙使用,以便探讨自然中任何一现象的本质:并且所有一切客体并不是我们自己的身体,从而在我们的意识中也不是在双重方式下知道的,而只是单纯表象,那些客体也要按前面所说身体的类似性来判断;所以要假定这些客体一方面完全和身体一样,也是表象,以此和身体为同类;另一方面,如果人们把它们的实际存在原是主体的表象这一面放在一边,那么,还剩下的那[一面],就其本质说,就必须和我们在自己身上叫做意志的东西是同一回事了。原来,我们还能以什么另一种的实际存在或实在性附置于其余的物体世界之旁吗?到哪里去找我们构成这样一个世界的因素呢?除了意志和表象之外,根本没有什么我们[能]知道,能思议的东西了。这个物体世界直接只存在于我们的表象中,如果我们要把我们所知道的一种最大的实在性附置于这个物体世界之旁,那么我们就给它每人自己身体所有的那种实在性,因为身体对于任何一个人都是最实在的东西。但是如果我们分析这个身体的实在性和它的活动,那么,除了它是我们的表象外,我们在身体中所碰到的就只有意志了。除此而外,身体的实在性也就以此告罄了。因此,我们再没有什么地方还可找到别样儿的实在性来附置于物体世界了。如果说物体世界除了只是我们的表象以外,还应是什么,那么,我们就必须说,它除了是表象而外,也就是在它自在的本身,在它最内在的本质上,又是我们在自己身上直接发现为意志的东西。我说“在它最内在的本质上”,那么我们首先就得进一步认识意志的这个本质,以便我们知道如何区分意志和不属于意志自身而已是属于它那些级别繁多的现象的东西。例如有“认识”相随伴和以此认识为条件而被动机所决定[这情况] 就是这类东西。我们在后文中就会看清楚这些东西并不属于意志的本质,而只是属于意志作为动物或人那些鲜明的现象。因此,我如果说促使石子降落到地面上来的力,就其本质说,在它自在的本身上,在一切表象之外,也是意志,人们就不会对这句话有这种怪诞的想法,说这石子也是按照一个认识了的动机而运动的,因为在人[身上] 意志是这样显现的。——可是从现在起,我们就要更详尽地,更明晰地证实前此初步地,一般地阐述过的东西,井指出其根据而加以充分的发挥。。
§20
如上所说,意志,作为[人] 自己的身体的本质自身,作为这身体除了是直观的客体,除了是表象之外的东西,首先就在这身体的有意的运动中把它自己透露出来,只要这些运动不是别的而是个别意志活动的“可见性”。这“可见性”和意志活动是直接而完全同时发起的,和意志活动是同一回事;只是由于这“可见性”转入了“认识”的形式,亦即成为表象,才和意志活动有区别。
可是意志的这些活动还永远有一个自身以外的根据,在动机中的根据。不过动机所规定的决不超出我此时,此地,在此情况丁欲求什么;既不规定我根本有欲求,也不规定我根本欲求什么,亦即不规定那些标志着我整个欲求的特征的行为规范。因此,我的欲求并不是在其全部本质上都可以以动机来说明的,动机只是在时间的某一点上规定这欲求的表出,只是促成我的意志把它自己表出的一个契机。意志本身则相反,它是在动机律的范围以外的,只有它在时间的任何一点上的显现才必然是动机律所规定的。唯有在假定我的验知性格之后,动机才是说明我们行为的一个充分根据。如果把我的性格撇开,然后来问我为什么要这而不要那,那就不可能有一个答复,因为服从根据律的只是意志的现象,而不是意志本身;在这种意义上说,意志就要算是无根据的了。关于这一点,一部分以康德关于验知性格和悟知性格的学说和我自己在《伦理学基本问题》(第一版第48—58页,又见第178页等,第二版第46—53页,又见第174页等)中的说明为前提,一部分则将在[本书]第四篇详细讨论。目前我只须唤起注意,一个现象以另一现象为根据这事实,在这里也就是行为以动机为根据的事实,并不和现象的自在本质便是意志[这事实]相背驰。意志本身并无根据,因为根据律无论在哪一形态中都只是认识的形式,也就是根据律的效用只及于表象,现象[或]意志的“可见性”,而不及于意志本身,意志本身[是不可见的,是后来才] 成为可见的。
既然我身体的每一活动都是一个意志活动的现象,而我的意志本身,亦即我的性格,又在一定的动机之下根本整个的自行表出于这意志活动中,那么,每一活动的不可少的条件和前提也必然就是意志的显现了;因为意志的显现不能有赖于什么不是直接地,不是单由意志[发动的] 东西,也就是不能有赖于对意志只是偶然的东西。如果有赖于偶然的东西,意志的显现自身也就只能是偶然的了:然则上述的条件也就正是整个身体本身了。所以这身体本身必然已是意志的现象,并且这身体对于我的整个的意志,亦即对于我的悟知性格——我的“悟知性格”表现于时间即我的验知性格——必须和身体的个别活动对于意志的个别活动为同一样的关系。所以,只要身体是直观客体,是第一类表象,整个身体就必然是我的,已成为可见了的意志,必然是我的可见的意志本身,而不能是别的什么。——作为这一点的证明是前文所已说过的[事实],亦即我的身体每次受到外来的作用,这个作用也立刻而直接地激动我的意志,在这意义上这就叫做痛苦或快适,或程度轻微些就叫做适意的或不适意的感觉;并且反过来也是一样,意志的每一剧烈激动,也就是感动和激情,都震撼着身体,阻挠身体机能的运行。——尽管事因学能够对于我身体的发生作出一点很不完善的说明,对于我身体的发育和保存作出更好的说明,而这种说明也就正是生理学;可是生理学恰好也只是和动机说明行为那样的来说明它的题材。因此,正和以动机和由动机产生的必然后果作为个别行为的根据并不因此就和行为在根本上及其本质上只是一个本身并无根据的意志的现象[这种说明]相刺谬一样;生理学对身体机能的说明也同样无损于这一哲学的真理,即是说这身体全部的实际存在以及其整个系列的机能也只是那意志的客体化,而这意志是在它身体的外在活动中按动机的尺度而显现的。生理学虽然甚至也企图把这些外在活动,直接的、有意的运动归结到有机体中的一些原因,譬如以各种液体的集聚于一处来说明肌肉的运动(雷尔在《生理学资料丛书》第六卷第153页说:“有如潮湿了的绳子要缩短似的”),可是即令人们真正彻底作出这种说明,也决不会取消这一直接确切的真理,[无碍于]说每61一有意的运动(动物的机能)都是一个意志活动的现象。同样,生理学对于繁殖成长着的生命(自然的机能、生命的机能)的说明,尽管如何发展,也不能取消这整个的,如此发展着的动物生命本身就是意志的现象这一真理。如上所述,任何事因学的说明除了指出个别现象在时间、空间中必然被规定的地位,指出现象在这儿必然出现的固定规则而外,决不再指出什么[东西];另一面,在这种途径上,任何现象的内在本质总是无法探究的,事因学的说明只有假定这种本质[的存在]而仅仅是以“力”、“自然律”这类名称来标志它,而如果所说的是行为,就用性格、意志这类名称来标志它。所以尽管每一个别的行为,假定性格是固定的,必然要随已出现的动机而发起;尽管[动物的] 成长、营养过程和动物身体内的全部变化部按必然地起作用的原因(刺激)而进行;然而这整个系列的行为,从而每一个别的行为,并且还有行为的条件,执行这些行为的整个身体本身,从而还有身体存在于其中,由之而存在的过程[等等],这些都不是别的,而只是意志的现象,是意志的成为可见,是意志的客体化。这就是人和动物的身体所以根本和人与动物的意志完全相适应的理由,正和故意制造的工具与制造者的意志相适应一样,不过更远远的超过这种相适应的[关系] 罢了。因此,这种相适应就显现为目的性,亦即用目的论来说明身体的可能性。因此,身体的各部分必须完全和意志所由宣泄的各主要欲望相契合,必须是欲望的可见的表出:牙齿、食道、肠的输送就是客体化了的饥饿;生殖器就是客体化了的性欲;至于攫取物的手和跑得快的腿所契合的已经是意志的比较间接的要求了,手和脚就是这些要求的表出。如同人的一般体形契合于人的一般意志一样,同样,个人的身体也契合个别形成的意志,各个人的性格。因此,人的身体,无论是就全体说或是就所有各个部分说,都有个别的特征,都富有表现力。很可注意的是在亚里士多德所引(《形而上学》111。5)巴门尼德斯的一段诗句中就已道出了这种思想,诗是这样写的:
“如同每人有屈伸自如的肢体结构,
与此相应,在人们中也住着心灵;
因为精神和人的自然肢体
对于一切人都相同,因为在这以上
有决定性的还是智慧。”
 
§21
谁要是现在由于所有这一切考察也在抽象中,从而是明晰地,妥当地,获得了每人在具体中直接具备的认识;也就是作为感到的认识,从而认识到他自己的现象的本质就是他自己的意志,而他自己的现象既是由于他的行为,又是由于这行为的不变底本,他的身体,作为表象而对他展示出来的,认识到意志构成他意识中最直接的[东西],但作为这种最直接的东西,它并没有完全进入表象的形式,——在表象的形式中,客体和主体是对峙的———而是在一种直接的方式中——在此方式中人们不十分清楚地区别主体客体——把自己透露出来的;并且也不是整个的透露出来的,而仅仅只是在其个别活动中使个体本身得以认识它而已;——我说,谁要是和我一同获得了这个信念,那么,这个信念就会自动的成为他认识整个自然的最内在本质的钥匙,因为他现在可以把这信念也转用到所有那些现象上去了。[当然,]那些现象不同于他自己的现象,不是在间接的认识之外,又在直接的认识中被知的,而仅仅是在间接的认识中,亦即片面地作为表象而被知的。他不仅将在和自己的现象类似的那些现象中,在人和动物中,把那同一个意志认为它们最内在的本质;而且继续不断的反省思维还将引导他也把在植物中茁芽成长的力,结晶体所由形成的力,使磁针指向北极的力,从不同金属的接触中产生的震动传达于他的力,在物质的亲和作用中现为趋避分合的力,最后还有在一切物质中起强大作用的重力,把石子向地球吸引,把地球向太阳吸引的力,——把这一切一切只在现象上认为各不相同,而在其内在本质上则认作同一的东西,认作直接地,如此亲密地,比一切其他[事物] 认识得更充分的东西,而这东西在其表现得最鲜明的地方就叫作意志。唯有这样运用反省思维才使我们不致再停留于现象,才使我们越过现象直达自在之物。现象就叫作表象,再不是别的什么。一切表象,不管是哪一类,一切客体,都是现象。唯有意志是自在之物。作为意志,它就决不是表象,而是在种类上不同于表象的。它是一切表象,一切客体和现象,可见性,客体性之所以出。它是个别[事物]的,同样也是整体[大全]的最内在的东西,内核。它显现于每一盲目地起作用的自然力之中。它也显现于人类经过考虑的行动之中。而这两者的巨大差别却只是对显现的程度说的,不是对“显现者”的本质说的。
§22
这个自在之物(我们将保留康德这一术语作为一个固定的公式)既已作为自在之物,便决不再是客体,因为一切客体已经又是它的现象而不是它自己了。但是在需要客观地来设想它的时候,它就必须从一个客体,从一个只要是客观地已知的什么,从而即是从它自己的一个现象借用名称和概念。不过为了合于作共同理解的支点之用。这个现象就不能是别的,而只能是它所有一切现象中最完善的,亦即是最鲜明,最发达的,直接为认识所照明了的一个现象。而这就正是人的意志。人们也很可以指出我们在这里当然只是用了从优命名法,由此,意志这个概念就获得了比它前此所有的更为广泛的范围了。在不同的现象中认出同一的东西,在相似的现象中认出差别,如柏拉图屡次说过的,这就正是搞哲学的条件。可是直到现在,人们还没认识到自然界中任何一种挣扎着的,起作用的力和意志的同一性,因此也就没有把那些复杂的现象看作只是一个属的不同的种,而是看作完全不同属,不同类的[东西],所以也没有一个字眼来标志这个属的概念。因此,我就按最优先的种来称呼这个属,而对于这个种的直接的,近在眼前的认识又导致对其他一切[种]的间接知识。但是对于[意志] 这概念,这里是要求把这概念扩大,谁要是不能做到这一点而对于意志这个词仍然要把它理解为自来单是用这一词来标志的一个种,理解为由认识指导而专按动机,甚至是只按抽象动机——也就是在理性的指导之下——而自行表出的意志,那么,他就会自陷于无止境的误会中;[因为理性指导下的]这种意志,已如上述,只是意志最鲜明的一个现象而已。我们必须在思想中把我们对于这一现象直接认识到的最内在本质纯净地提出来,然后把它转用于同一个本质所有一切较微弱、较模糊的现象,这样我们就满足了扩大意志这概念的要求。——站在与此相反的方面,如果有人认为用意志这个字眼或是用任何其他字眼来标志一切现象的本质自身究竟是一样的,那他就要误会我了。如果说那自在之物是这么个东西,我们只是从推论得出其存在,我们只是间接而在抽象中认识它;那倒是和上述这种情况相符,人们诚然可以随便叫它什么;而名称就不过是一个未知数的符号罢了。可是意志这个词儿,好象一道符咒似的要为我们揭露自然界中任何事物的最内在本质,那就不是标志着一个未知数,不是指一个由推理得来的什么,而是标志着我们直接认识的[东西],并且是我们如此熟悉的东西;我们知道并懂得意志是什么,比了解其他任何别的东西更清楚,不管那是什么东西。过去人们总是把意志这概念腹括在力这概念之下,我则恰好反其道而行之,要把自然界中每一种力设想为意志。人们不可认为这是字面上的争论,也不可认为这是无所谓,可以漠不关心的[事情],却更应该说这是有头等意义和重要性的[事情]。原来力这个概念,和其他一切概念一样,最后是以客观世界的直观认识,即现象,亦即表象为根据的,力的概念也就是从这里产生的。它是从因与果支配着的领域内提出来的,所以也是从直观表象中提出来的,从而正是意味着原因之为原因,[也就是] 在这原因之为原因不能在事因学上再有进一步的说明反而正是一切事因学的说明不可少的前题这一点上,它意味着原因之为原因。与此相反,在一切可能的概念中,意志这概念是唯一的一个不在现象中,不在单纯直观表象中而有其根源的概念,它来自内心,出自每人最直接的意识。在这意识中,每人直接地,没有一切形式,甚至没有主体和客体的形式,就在本质上认识到他自己的个体,认识到他同时也就是这个体;因为在这里认识者和被认识者完全合而为一了。因此,如果我们把力这概念归结为意志这概念,那么,我们在事实上就是把较不知的还原为不能更熟悉的,还原为真正直接,完全的已知,并大大地扩大了我们的认识。如果相反,我们仍和过去一样把意志这概念赅括在力这概念之下,那么,我们就剥夺了自己唯一的直接认识,——而这是我们对于世界内在本质所有的认识……,因为我们让这种认识消失于一个从现象抽出来的概念之中了,因此我们也决不能以此概念超出现象之外。
§23
意志作为自在之物是完全不同于它的现象的,是完全不具现象的一切形式的。只有在意志出现为现象时,它才进入这些形式;所以形式只和它的客体性有关,对于它自己本身则是不相干的。一切表象的最普遍的形式,客体对于主体这一形式就已经和它无关;至于次于这一级的,一切那些在根据律中有其共同表现的形式,那就更加不与它相干了。属于这些次一级的形式的,如众所周知,还有时间和空间,以及唯有由于时间、空间而存在而成为可能的杂多性。就最后这一点说,我将借用古经院哲学的一个术语,把时间和空间叫做个体化原理,这是我要请求读者一劳永逸把它记住的。原来唯有时间和空间才是本质上,概念上既相同而又是一的[东西] 毕竟要借以显现为差别,为杂多性,为互相并列,互相继起的东西。所以时间和空间是“个体化原理”,是经院学派伤透脑筋和争论不休的对象。苏阿内兹搜集了这些材料(《争辩集》第五节,第三分段),可以参阅。由上所说,意志作为自在之物是在具有各种形态的根据律的范围之外的,从而就简直是无根据的;虽然它的每一现象仍然是绝对服从根据律的。并且,在时间、空间中,它那些现象虽不可数计,它却独立于一切杂多性之外.它本身是单一的一,但又不同于一个客体之为一。客体的单位性只是在和可能的杂多性的对比上认出来的。[意志的一]还不同于一个概念之为一,那只是从杂多性的抽象产生的,它[,意志,不是这样的一,而]是在时间、空间、个体化原理以外的,即多的可能性之外的一。只有由于下文考察各种现象和意志的不同表现而完全明白了这里所说的一切之后,我们才能完全体会到康德学说的旨趣。[才懂得] 时间、空间和因果性不与自在之物相于,而只是认识的形式。
在意志作为人的意志而把自己表现得最清楚的时候,人们也就真正认识了意志的无根据,并已把人的意志称为自由的、独立[无所待]的。可是同时,人们就在意志本身的无根据上又忽视了意志的现象随处要服从的必然性,又把行为也说成是自由的。[其实] 行为并不是自由的,因为从动机对于性格的作用中产生出来的每一个别行为都是以严格的必然性而发起的。一切必然性,如前所说,都是后果对原因的关系,并且绝对不再是别的什么。根据律是一切现象的普遍形式,而入在其行动中也必然和其他任何一现象一样要服从根据律。不过因为意志是在自我意识中直接地,在它本身上被认识的,所以在这[自我] 意识中也有对于自由的意识。可是这就忽视了个体的人,人格的人并不是自在之物的意志,而已经是意志的现象了,作为现象就已被决定而进入现象的形式,进入根据律了。这就是一件怪事的来源,[其所以怪的是] 每人都先验地以为自己是完全自由的,在其个别行为中也自由;并且认为自己能在任何瞬间开始另外一种生涯,也就是说变为另外一个人。但是通过经验,后验地,他又惊异地发现自己并不自由,而是服从必然性的,发现他自己尽管有许多预定计划和反复的思考,可是他的行径并没改变;他必须从有生之初到生命的未日始终扮演他自己不愿担任的角色,同样的也必须把自己负责的[那部分]剧情演出直到剧终。这里我不能再继续这个考察,作为一个伦理学的问题这个考察属于本书的另外一篇。目前,我在这里只想指出本身并无根据的意志,它的现象作为现象说,还是服从必然规律的,也是服从根据律的;以便我们要在自然现象中识别意志的表出时,不在这些现象借以出现的必然性上感到蹩扭。
在此以前人们只把某些变化,除开一个动机外,亦即除开一个表象外,就没有其他根据的变化看作意志的现象;因此,在自然界中,人们仅仅只认人类有意志,最多还承认动物也有意志,因为认识作用,表象作用,如我在别的地方已提到过的,当然要算作动物界真正的、专有的特征。但是在没有任何认识指导它的地方,意志也起作用;这是我们在动物的本能和天生的技巧上最容易看得出来的。这里根本谈不上它们也有表象、认识,因为它们就是这么一直向前奔赴这种目的的,如果说这目的就是它们认识了的一个动机,那是它们完全不明白的。因此它们的行为在这里是无动机而发生的,是没有表象的指导的,并且是领先最清楚地给我们指出了意志如何没有任何认识也还有活动。才一岁的鸟儿并没有蛋的表象,[可是] 它为那些蛋而筑巢;年幼的蜘蛛没有俘获品的表象,[可是] 它为这些俘获品而结网;在它第一次挖坑以伺蚂蚁的时候,食蚁虫也没有蚂蚁的表象。鹿角虫的蛹在树木里打洞,以为自己蜕变期的居留所留余地,就是不管自己将来变成雄虫还是雌虫,它总是把洞子打得比自己[长成时的身体] 大一倍;这样,如果它变成雄的,那就给他的两只角留下余地了,而它并没有什么角的表象。在这些动物如此这般的行为和它们的其他行为中,当然有意志的活动在,是显然的,不过意志是在盲目的行动中;这种行动虽有认识相随伴,但不是由认识指导的。如果我们已经一度获得了表象和动机并非意志活动的必要的与本质的条件这一见解,那么,我们就会更容易在比较不显著的一些场合也能识别意志的作用。例如蜗牛[背负着] 的“住宅”,就不能归之于一个与蜗牛不相干的,然而是由认识来指导的意志;这就犹如[不能说] 我们自己盖的住宅是由于别人的,而不是我们自己的意志才169竖立起来的;相反,我们会把这两种住宅都认为是在这两个现象中把自己客体化的意志的产品。这意志在我们[人] 是按动机而起作用的,而在蜗牛,却还是盲目的,是作为指向外界的营造冲动而起作用的。就在我们[人],这同一意志在好多方面也是盲目地在起作用,在我们身体中的,没有认识指导的一切机能中,在一切生机的,成长的过程中[都是如此],[如] 消化作用、血液循环、分泌、成长、再生作用[等等]。不仅是身体的活动,就是整个身体全部,如前已证实过的,都是意志的现象,都是客体化了的意志,具体的意志。因此,凡是在身体内进行的一切,就必然是通过意志而进行的,虽然这里意志不是由认识指导的,不是按动机而决定的;而是盲目地起作用,[只是] 按原因[起作用],而在这种场合的原因就叫作刺激。
我把物质的某一状态称为原因,本来是就最狭义的原因说的,即是说这个状态在它必然引起另一状态时,它自己也经受同样大的一个变化,和由它所引起的变化一样大;而这就是“作用与反作用相等”这定律所表示的。再进一步就所谓真正的原因说,后果和原因的增长成准确的正比,并且反作用也是这样;所以,一旦知道了这一作用的方式,那么后果的强度就可从原因的强度测知并计算出来,相反亦然。这种所谓原因是在力学、化学等等的一切现象中起作用的,简言之,就是在无机体的一切变化中起作用的。与此相反,我又以刺激称呼某种原因,这种原因自己不经受与其作用相当的反作用,并且它的强度也不和后果的强度成比例,所以后果的强度也不能从原因的强度测量出来,反而是在刺激方面极小量的加强可以在后果方面促起很显著的加强,也可以反过来把早先的那个作用完全取消,如此等等。属于这一类的是对于有:机体的所有一切作用;所以动物身体中一切真正有机的变化和生物生长的变化都是在刺激之下而不是在单纯的原因之下发生的,不过刺激根本和任何原因一样,——动机也正是如此——除了决定任何力的表出在进入时间空间时的那一瞬,那一点之外,断不决定其他,不决定自行表出的力的内在本质。这种内在的本质,根据我们前面的引伸,就是我们认作意志的东西,所以我们把身体内意识的和无意识的变化一概都归之于意志。刺激则居间成为[一方面是] 动机——那是通过认识作用而来的因果性——[一方面是] 最狭义的原因,两者间的桥梁。在个别情况,刺激时而更近于动机一些,时而又更近于原因一些,不过在[近] 此[近彼之] 际,总还是可以从两者区别开来的。例如植物中各种汁液的上升就是在刺激之下进行的,而不是由原因,不是由水力定律,也不是由毛细管定律来解释的,不过这种上升仍然是受到这些[作用]的支持的,并且根本已很近于纯原因的变化了。与此相反,向日葵和含羞草的动作虽然还是随刺激而起的,但已很近于随动机而起的动作了,并且几乎象是要成为[过渡到动机的] 桥头了。光线加强时的瞳孔缩小是在刺激之下进行的,但是,如果因为太强的光线使视网膜有了痛感,而我们为了避免痛感而缩小瞳孔时,那就已是向动机的行动过渡了。——生殖器勃起的导因是一个动机,因为这导因本是一个表象;可是这导因仍然是以刺激所有的那种必然性在起作用,这即是说这种导因是不可抗的,而是要使它不发生作用就必须去掉它。那些使人心■欲呕的污秽事物也有同样的情况。就在前面,我们已把动物的本能看作刺激之下的动作和按认识了的动机而[发生] 的行为两者间的一个真正中间环节。人们也可被诱致还把呼吸也看成这一类的又一中间环节。原来人们已经争论过呼吸是属于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动作[这问题],也即是争论呼吸究竟是在动机之下还是在刺激之下产生的;因此,呼吸也许可以解释为两者间的中介物。马歇尔·霍尔(《神经系统疾病论》第293节及其下文)把呼吸解释为一种混合机能,因为呼吸一面受大脑神经[有意的]的支配,一面又受脊椎神经[无意的]的支配。在这些说法中,我们毕竟还是必须把它算作动机下产生的意志表现,因为其他的动机,也就是单纯表象,也能够促使意志去阻止或加速呼吸,并且呼吸和其他任何有意的行为一样,也容或有使之完全停顿而自愿窒息的可能性。事实上,人们也能这样作,只要有某种别的动机如此有力地决定意志,以致这动机压倒了吸入空气的迫切需要。根据有些人[的说法],狄奥琴尼斯就真是采取这种方式来结束他自己的生命的(《希腊哲学家传记》)V1,76)。有人说黑人也曾这样作过(阿西安德尔《论自杀))1813年版,第170—180页)。在这种事实上我们也许有了一个关于抽象动机的影响的显明例子,这种影响也就是真正从理性产生的欲求对单纯动物性的欲求的压倒优势。有一事实确实说明呼吸至少是部分地受制于大脑的活动,即氰酸所以毒死人,第一步是麻痹脑部,然后间接妨碍到呼吸,但是如果用人工呼吸不使[人] 气绝,到脑部的麻醉性过去了,则并不发生死亡。同时,在这里呼吸还给了我们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即动机和刺激与狭义的原因一样,也是以同等的必然性起作用的,也只能由相反的动机才能使它失去作用,犹如压力之由反压力失去作用一样,因为呼吸和其他在动机之下产生的活动相比,容或予以停顿的可能性要小得多;[这又是] 因为在呼吸这种场合,动机是很迫促的,很接近的,而动机的实现,由于执行的肌肉不知有疲倦又是很容易的,[所以] 一般是没有阻碍的,并且整个的还是由个人最悠久的习惯所支持的。然而一切动机本来都是以同一样的必然性而起作用的。认识了必然性是动机之下的活动和刺激之下的活动所共有的,就会使我们易于理解有机体中因刺激而完全有规律地运行的东西,在其内在本质上仍然还是意志。意志自身虽然决不服从根据律,但是意志的一切现象是服从根据律的,即是服从必然性的。因此,我们将不就此止步,只认动物——就它们的行为又就它们整个的实际存在说——形体和组织为意志现象,而且要把我们对于事物的本质自身所具有的唯一直接认识转用于植物。植物所有的活动都是因刺激而发生的,只因缺少认识,缺少在动机之下被认识决定的活动,才构成动物和植物之间的本质的区别。所以,凡在表象上作为植物,作为单纯的成长,作为盲目的冲动力而显现的东西,我们都将按其本质自身而认定它为意志,并把它看作正是构成我们自己的现象的基础的东西;因为这基础是在我们行为中,在我们身体本身的整个实际存在中把它自己表现出来的。
这就只剩下最后要走的一步了,我们还要把我们的考察方式扩充到自然界中所有按普遍不变的规律而起作用的那些力上去。所有一切的物体,完全没有器官,对于刺激没有感应,对于动机没有认识的物体,它们的运动都必须遵守这些不变的规律。所以我们必须拿理解事物本质自身的钥匙——这是只有直接认识我们的本质才能获得的——来了解无机世界的现象,这也就是一切现象中离我们最远的现象。如果我们以研究的眼光观察这些现象,当我们看到水以强大的不可阻拦的冲力流入深渊;磁针总是固执地指向北极;铁[屑]有向磁铁飞[集] 的热情;电的两极激烈地要求再结合,并且和人的愿望相类似,激烈的程度是随阻碍的增加而增173加的;当我们看到结晶体是那么迅速而突然的形成,它们在结构上又是那么合乎规律,[而] 这个结构显然只是完全固定,精确规定的指向不同方向的努力被僵化作用捉住而冻结了;当我们看到那些物体由于[从固体到] 液体状态而解除了僵硬的羁绊,获得了自由时借以互相趋避离合的选择作用;最后当我们完全直接地感到我们身上负载的东西以其趋赴地球的努力妨碍着我们[挺直] 身体,顺着它唯一的趋向毫不放松地对这身体施加压力;——[当我们看到这一切时,] 那就无须我们的想象力费多大的劲,即令有这么大的距离,还是可以识出我们自己的本质,也就是在我们[人]。它是在认识的照明之下追求它的目的,而在这里[在大自然]是在它最微弱的现象中盲目地,朦胧地、片面地、不变地向前奔的东西。正因为它随便在哪儿都是一个同一的东西;一一好比晨光曦微和正午的阳光共同有着日光这名字一样,那么在我们和在自然这同一的东西也共同有着意志这个名字;而这个名字就标志着既是世界中每一事物的存在自身,又是每一现象唯一的内核的那东西。
在无机的自然现象和意志之间,——这意志是作为我们自己本质中内在的东西而被觉知的——,所以发生距离,所以在表面上似乎完全不相同,首先是由于两种现象的对照而来,一种有完全固定的规律性,另一种又有表面上无规则的任意[活动]。原来,在人类,个性的势力极为显著:每人都有他自己独特的性格;所以同一动机也不能对一切人发生同等的力量;并且在个人广泛的知识领域内还有为别人所不得而知的千百种次要情况有其用武之地,还要更动动机的作用。所以单从动机就不得预测行为,因为[我们] 缺乏另外一种因素,亦即我们对于个别的性格和随伴这种性格的知识没有准确的了解。与此相反,那些自然力的现象在这里表现出另外一个极端,它们是按普遍规律而起作用的,没有例外,没有个性;按照公开摆出来的情况服从着准确的预先规定,同一自然力是以完全相同的方式而把自己表出于千万个现象中的。为了把这一点解释清楚,为了指出一个不可分割的意志在它一切不同的现象中,在最微弱的和最显著的现象中的同一性。我们首先必须考察作为自在之物的意志对于现象的关系,也即是作为意志的世界对作为表象的世界的关系,由此将为我们开辟一条最好的途径,以便[我们] 更深入地探讨在这第二篇中所处理的全部题材。
 
§24
我们跟伟大的康德学习,已经知道时间、空间、因果性,按其整个规律性和它的所有一切形式上的可能性说,在我们的意识中都是现成已有的,完全无待于客体。客体显现于其中,构成其内容。换句话说,从主体出发和从客体出发一样,人们都能发现时间、空间和因果性;因此人们有同等的权利把它们叫做主体的直观方式,或叫做客体的本性,只要它是客体(即康德所谓现象),也即是表象的话。人们还可以把这些形式看作客体和主体之间一条不可分的界线,所以一切客体必须在这些形式中显现,但是主体无待于显现着的客体,也完全具备这些形式,全面看到这些形式。但是,如果要显现于这些形式中的客体不是空洞的幻象而有一个意义,那么,这些客体就必须有所指,必须是某种东西的表出,而这种东西不再和客体自身一样又是客体、表象,又只是相对的,即仅是对主体而有的东西[等等];而是这东西的存在无待于一个作为其主要条件而和它对峙的东西,无待于这与之对峙的东西的形式;即是说这东西已不是表象,而是一个自在之物。因此,人们至少可以问:那些表象,那些客体,除了它们是表象,是主体的客体,把这撇开不谈,还能是什么吗?如果还能是什么,然则,在这种意义上,它又是什么呢?它那完全不同于表象的那一面是什么呢?自在之物是什么呢?就是——意志,这是我们[对于这些问题] 的答复,不过目前我暂时还不提这个答复。
且不管自在之物是什么,康德那正确的论断说:时间、空间和因果性[往后我们会要把这些东西认作根据律的一些形态,把恨据律又认作现象的各形式的普遍表现)不是自在之物的规定,而只是自在之物成为表象之后才能附加于它的;即是说[这些东西] 只隶属于现象而不隶属于自在之物本身。原来主体既然从其自身,无待于一切客体就完全认识到时间、空间和因果性,并且能使它们成立;那么,这些东西必然是附加在表象之为表象上的,而不是附加在那尚待成为表象之物上的。这些东西必须是表象成为表象的形式,而不是那接受了这些形式之物[本身] 的属性。这些东西必然是随同主体客体的单纯对立(不是在概念上而是在事实上[的对立])而出现的,从而都只能是认识的根本形式的更细致的规定而已,而这根本形式的普遍规定就是主体客体的那对立本身。于是凡是在现象中,客体中的东西——这又是被时间、空间和因果性所决定的,因为这些东西只有借时间、空间和因果性才能加以表象——,也就是由并列和继起所决定的杂多性,由因果律所决定的变更和持续,以及只有在因果性的前提之下才可表象的物质,最后又还有借助于物质才能表象的一切一切,——这一切一切在本质上整个的都不属于那显现着的,那进入表象的形式的东西,而只是自己附在这形式上的。反过来说,那在现象里面而不为时间、空间和因果性所决定的东西,不能还原为这些,不能以这些来说明的东西,也就正是那显现着的东西,正是自在之物直接自行透露于其中的东西。根据这一点,认识所以为认识而具有的东西,亦即认识的形式,就会获得最完整的认识之可能,即最高度的清楚、明晰和穷究一切的彻底性,但这不是那本身不是表象,不是客体,而是要[先] 进入这些形式之后才可认识的东西,亦即成为表象,客体才可认识的东西所能有的。所以只有完全有赖于被认识[这回事],根本有赖于是表象[这回事]的那个什么,并且作为这个什么(不是有赖于被认识的东西和后来成为表象的东西)也就是一切彼认识的东西无分轩轾所有的,所以也是既可从主体出发又可从客体出发都可发现的东西,——唯有这个什么才能够毫无保留地提供一个足够的,真正彻底不留余蕴的鲜明认识。不过这个什么,除了存在于我们先验意识到的,一切现象的形式中,就不存在于其他什么之中;而所有这些形式又共同地都可作为根据律论,至于根据律那些和直观认识(我们这里唯一关心的就是直观认识)相关的形态就是时间,空间和因果性。完全奠基于[时间、空间、因果性] 这些形态上的是整个的纯粹数学和纯粹先验的自然科学。所以只有在这些科学中[人的] 认识才不发现漆黑[的疑团],碰不到不可根究的东西(无根据的,即意志),碰不到无法再引伸的东西。在这种意义上,如已说过,康德也要在逻辑之外首先,甚至单独把这些知识称为科学。但是在另一面,这些知识告诉我们的除了空洞的关系,除了此一表象对彼一表象的关系之外,就没有什么了;所告诉我们的只是形式,没有任何内容。这些知识所得到的每一内容,填充那些形式的每一现象,都已包含着一些在其全部本质上不完全可认识的东西,不能由于别的东西而可加以根本说明的东西,亦即无根据的东西;而认识就在这一点上立刻丧失了自明的依据,而且把完整的明晰性也牺牲了。这个躲避根究的东西却正是自在之物,是那本质上非表象、非认识的客体的东西;是只有进入那些形式才可认识的东西。形式对于它,最初原是不相于的,它也决不能和形式完全[融合]为一,决不能还原为赤裸裸的形式,而形式既然就是根据律,所以它也就是不能彻底加以追究的了。因此,即令所有的数学把在现象上[叫作]数量、位置、数目的知识,一句话,关于时间、空间关系的详尽知识给了我们,即令各种事因学也完整地给我们指出了那些合乎规律的条件,也就是各现象带着它们所有的规定在出现于时间和空间时所服从的那些条件,但是尽管有这些,却是除了[提到]为什么每一个一定的现象恰好必然出现于此时此地或此地此时之外,却并没教给[我们]什么[其他的东西];这样,我们就绝不能凭借这些深入各物的内在本质,这样就总要留下一些东西,不得冒昧加以解释而又必须假定它们的东西,亦即自然的各种力,事物固定的作用方式,物性,每一现象的特征等,[还有]那不依赖于现象的形式的东西,不依赖于根据律而无根据的,和形式漠不相关但又进入了形式而又按这些规律而出现的东西。这些规律也就正是只规定这个出现,而不规定那出现的东西,只规定现象的“如何”,不规定现象的“什么”,只管形式,不管内容。力学、物理学、化学告诉[我们]一些力按以起作用的规则和规律,这些力有不可透人的力,重力,固体的力,液体的力,凝聚力,弹力,热力,光,化学亲和力,磁力,电力等等,[而所谓规律也就是]这些力在其每次出现于时间和空间时所遵守的规律、规则;不过这些力自身,不管人们是如何装模作样,依然是[些潜伏不明的性能]隐秘属性。因为这正是那自在之物,在它显现时,在它展出为现象时,它自身和现象是完全不同的,虽在其现象中完全服从作为表象形式的根据律,它自身却决不能还原为这些形式,从而也不能在事因学上获得最后的说明,没有彻底根究的可能。在它进入那形式之后,即在它是现象时,它固然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它内在的本质上,却并不因这种可理解就有了丝毫的解释。因此,一种认识愈是带有必然性,愈多一些根本不容有别的想法178或表象法的东西,——例如空间的那些关系——,这些关系愈是明晰和充足;就愈少纯粹客观的内容,或者说其中愈少真正的实在性。反过来说,认识中愈多一些必须纯粹偶然来理解的东西,愈多一些作为单是经验上的已知而对我们涌现的东西,则这种认识里就愈多真正客观的东西,实际的东西;不过同时也就更多一些不可解释的东西,即更多一些不能再从别的什么引伸[得来]的东西。
诚然,一切时代都有错认自己目标的事因学,企图把所有的有机生命还原为化学作用或电的作用;再把一切化学作用,即物性,还原为力学作用(由于原子的形态的作用);再又把力学作用一部分还原为运动的对象,而这就是时间空间为运动的可能性而统一起来,一部分还原为几何学的对象,即空间中的位置(譬如人们——而且他们也是正确的——纯粹以几何的方式求得一个作用的递减与距离的平方成比例或求得杠杆理论,大概也是用这种方式)。最后几何学又可还原为算术,而算术,由于只有一进向,已是根据律最易理解的,最易全面看到的,可以根究到底的一个形态。这里概括地指出的方法有下面这些例证: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笛卡儿的漩涡[论],勒萨琦的机械物理学。勒萨琦在接近上世纪末的时候,曾企图机械地以作用与反作用解释化学的亲和力以及引力;关于这一点,在《牛顿的卢克瑞斯》中可以看到更详尽的论述。雷尔以形式和混合作为动物生命的原因也是这种倾向。最后,完全属于这一类的是目前在十九世纪中叶又[旧梦]重温的,由于无知而自以为新创的粗鄙的唯物主义。这种唯物主义,首先在笨拙的否认生命力之后,要从物理的、化学的一些力来解释生命现象,再又认为这些物理化学的力是从物质的、位置的、梦想的原子的形态和运动的机械作用产生的。这就是要把自然界的一切力还原为作用与反作用,而这些就是它的“自在之物”。按这种说法,甚至于光也得是一种幻想的,为此目的而假定的以太的机械震动或根本是波动;这以太在被关涉到时,就擂鼓似的撞击视网膜;于是,譬如是每秒483兆次就是红色,而每秒727兆次就是紫色等等。这样说来,色盲[的人]大概就是那些数不清每秒钟被擂击若干次的人了,难道不是吗?在歌德的色素学说出现五十年后的今天,还有这样粗犷的、机械的、德漠克利特式的、笨拙的、真正块然一物的学说,倒真是合了某些人的胃口,这些人还相信牛顿的光素同质说而不以为耻呢。他们将发现人们对于孩子(对于德谟克利特)可以包涵的,对于成人[现代人]却不能原谅了。这些学说甚至会有一天很不体面的倒台,那时,人人都溜开了,装着他并未在场似的。我们不久还要谈到这种原始自然力互相还原的错误,这里暂以此为止。即令假定这种说法可以行得通,那么,一切一切诚然是得以解释了,追出根由了,最后甚至还原到一个运算公式了;那么,这公式也就是智慧的大殿上最最神圣的东西了,根据律到底幸运地[把人们]引到了这里了。但是现象的一切内容也要消失而只剩下空洞的形式了。那显现着的什么就要还原到它是如何显现的,而这如何就必须也是先验可认识的[东西],从而也就是完全有赖于主体的,从而仅仅是对于主体而有的,从而到底只是幻象,只是表象,始终是表象的形式。要问自在之物,是不可能的。假定这样说得通,那么,按这种说法,整个世界就真是从主体引伸出来的了,并且是在事实上完成了费希特在表面上想用他的乱吹牛来完成的东西。——可是这样是行不通的,在这种方式之下,人们建立的是幻想,是诡辩,是空中楼阁,而不是科学。[不过]把自然中许多复杂的现象还原为个别原始的力,也有成功的:而每次有所成功,也就是一个真正的进步。人们曾把一些初以为是不同的力和不同的物性一个从另一个引出(例如从电引出磁力),并由此而减少了这些力的数目。如果事因学这样认识了,提出了一切原始的自然力,并确立了它们的现象以因果性为线索而出现于时间和空间的规律,以及[这些现象]互相决定其地位的作用方式或规律;那么事因学也就达到目的了。但是,[尽管如此,]总要剩下些原始力,总要留下不可溶解的残渣作为现象的一内容,而这内容是不可还原为现象的形式的,所以也不是按根据律可从别的什么得到解释的。——因为在自然界的每一事物里面,总有些东西是绝对说不上根据的,要解释也是不可能的,是没有原因可求的;这就是每一事物独特的作用方式,也即是它存在的方式,它的本质。事物的每一个别作用虽然都可指出一个原因,由此得出它必须恰好在此时,在此地起作用;但决不能得出它之所以根本有作用和恰好是如此起作用。即令这事物没有其他属性,即令它是日影中的一颗尘埃,那么,那不得而根究的东西至少还是要以重力和不可透入性显示出来的。我说,这不可根究的东西之于尘埃,就等于意志之于人,并且和意志一样,在其本质上是不服从任何解释说明的;是的,这不可根究的东西,它本身和意志就是同一的。对于意志的每一表出,对于此时此地的意志的每一个别活动,[人们]固然得以指出一个动机,并且在个人性格的前提之下,意志还必须随这动机而起作用。然而人之[所以]有这性格,人之[所以] 根本有欲求;在一些动机中[何以] 单是这一动机而不是别的,还有任何一个动机[所以]发动意志等,对于这些[问题],从来就没有一个可以指出的根由。[这,]在人就是他不可根究的,在以动机说明行动时所假定的性格,在无机物体则正是它本质的物性,是它起作用的方式。这种作用方式的表出是由外来影响所引出的,它自身则相反,却不为它以外的什么所决定,所以也是不可解释的。181它的个别现象,它唯一赖以成为可见的那些现象,是服从根据律的,它自身是无根据的。这是经院学派基本上早已正确地认识了的,并已把它叫作实体的形式。(见苏阿内兹《形而上学的辩论》辩论第十五,第一段)以为最经常的、最普遍的和最简单的那些现象就是我们最[能]的理解的[现象],这种说法是一个既巨大而又流行的错误,因为这些现象不过是我们最常见的,我们对于这些现象虽然无知,但已习已为常[而不再求理解]了。[其实]一颗石子往地下掉正和一个动物的运动是同样不可解释的。前已说过,人们曾经以为从最普遍的自然力(例如引力,凝聚力,不可透入性)出发,就可从这些常见的自然力说明不经常而只是在复合的情况下起作用的那些力(例如化学性能,电力,磁力),然后又从这些力来理解有机体和动物的生命,甚至于要由这些力来理解人的认识和意欲。人们默无一言地安于从许多隐秘属性出发,而如何弄明白这些属性则已放弃,因为他们所要的是想在这些属性上面进行建筑,而不是从下面来探讨这些属性。这种做法,如已说过的,是不会成功的。
撇开这一面不说,这样的建筑物也总是悬空的。那些说明、解释。最后又还原到一个未知[数],而其为未知正无异于出发时的第一个疑问,这有什么用处呢?人们对于那些普遍自然力的内在本质,到底是不是比对一个动物的内在本质理解得多一些呢?彼此不都是一样未经探讨的吗?这两种本质都是不可根究的,因为它们都是无根据的,因为它们都是现象的内容,都是现象的什么,都是不能还原为现象的形式,现象的如何的,都不能还原为根据律。可是我们呢,我们的目的并不在事因学而是在哲学,即是说不在对世界的相对认识而在对世界的绝对认识,[所以]我们是走的一条方向相反的路,即是从我们直接的,认识得最完整的,绝对熟悉的,最接近的东西出发,以求了解那离我们较远的,片面地间接地知道的东西;我们要从最强烈、最显著、最清晰的现象出发,以求了解那些较不完备的,较微弱的现象。除了我自己的身体以外,我对一切事物所知道的只是一面,表象的一面;而其内在的本质,即令我认识其变化所从出的一切原因,对于我依然是不得其门而入的,是一个深藏的秘密。只有比较一下当动机推动我而我的身体发出一个动作时在我自己里面所发生的东西,比较一下那是我自己的,被外在根据所决定的变化之内在本质的东西,我才能对无机体如何随原因而变化的方式获得理解,这样才能体会它的内在本质是什么;而对于这本质所以显现的原因的知识,则只能示我以其进入时间空间的规律而已,此外再没什么别的。我之所以能作这样的比较,那是因为我的身体乃是那唯一的客体,即我不但认识其一面,表象的一面,而且还认识其第二面,叫做意志的那一面的客体。所以我不应相信:如果我能把自己的有机体,然后把我的认识,我的意欲和我的由动机而产生的行动还原为由原因产生的动作;为由电力、化学作用、机械作用产生的动作,我就会对于自己的认识,意欲等理解得更为透彻;而是只要我所求的是哲学而不是事因学,就必须反过来首先从我们自己的由动机而产生的行为,学会在本质上理解无机物体那些最简单的、最寻常的、我所看到随原因而起的运动,而把表出于自然界一切物体中那些不可根究的力,在种类上认作与那在我里面作为意志的东西是同一的,不过在程度上与此有别而已。这就叫做:在《根据律》一书中提出的第四类表象应成为我认识第一类表象的内在本质的钥匙,并且我必须从动机律,在其内在意义上,学会理解因果律。
斯宾诺莎说(《书札》第六二封),那一掷而飞入空中的石子如果有意识的话,将认为它是由于自己的意志而飞行的。我只补充说,那石子[容或]是对的。投掷[这动作]之于它,正如动机之于183我;在它作为凝聚力、重力、恒存性而显现于上述状态中的东西,在内在本质上也就和我在自己里面认作意志的东西是同一物,并且如果石子也有了认识,这也就是它要认作意志的东西。斯宾诺莎在说这话时,他注意的是石子所以飞的必然性,并且要把这种必然性移作一个人个别意志活动的必然性。他这样作也是对的。和他相反,我则考察内在的本质。这内在本质,作为一切现象的必然性(即出自原因的后果)的前提,才赋予这必然性以意义和妥当性;在人叫做性格,在石子叫做物性。两者是同一的东西,[不过],如果是直接被认识的,就叫做意志。在石子,它[只]有程度最低微的可见性、客体性,而在人,它[却]有程度最强的可见性、客体性。甚至圣奥古斯丁就以正确的感知而认识了这和我们意欲等同的,在一切事物的向上冲动中的东西,我不禁要在这里把他对于此事的素朴的说法引述一番,他说:“如果我们是动物的话,我们就会爱肉体的生命以及相应于这生命的意义的东西,这也就会是我们足够的幸福了;如果按此说来我们就幸福了,我们也就会不再追求什么了。同样,如果我们是树木,那么我们就不能意识什么,不能由运动而有所爱慕了,然而我们仍好象是有所追求似的,以此追求我们得以是生产果实的,并获得更丰富的果实。如果我们是石头,或是流水,或是风,或是火焰,或是其他这类的东西,没有任何感觉与生命,然而并不是我们就缺乏对自己位置和秩序的欲求,因为如同一种欲望似的,重量对于物体也是有决定性的,或以引力而下降,或以轻飘而上升,因为物体之彼驱使是由于其重量,正犹如心之被驱使是由于欲望,驱使到哪里,就到哪里。”(《上帝之国》XI,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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