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

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

(12)

教条更替而我们的知识也[常]失真,但是大自然却不会错。它的步伐是稳定的,它也不隐瞒自己的行径。每一事物都完全在大自然之中,大自然也完全在每一事物之中。在每一动物中大自然有着它的中心:动物既已妥当地找到进入生存之路,正如它还将妥当地找到走出生存之路一样。在生存时,动物是无忧无虑地生活着,没有毁灭的恐惧;意识着它就是自然,和自然一样是不灭的,它是被这种意识所支持的。唯有人在他抽象的概念中常怀着自己必然会死[的忧虑]。好在[想到] 这种必然性,并不是常有的事,只在个别的瞬间由于某种起因而使将来的死活现于想象之前的时候,才使人们有所优惧。在大自然的强大气势之前,反省思维的能为是微小的。在人和在不思维的动物一样,都有一种内在的意识:意识着他即自然,即是世界本身。从这一意识中所产生的安全感,在人和动物都是常态而占着压倒的优势。因为有这一安全感,所以没有一个人在想到必然要来的,为期也决不太远的死亡时,就会怎么显著地使他不安;反而是每一个人都是这么活下去,好象他必须永远活下去似的。人们这样活下去,竟至于没有一个人对于自己必死的真确性真有一种鲜明活现的深信,否则这个人的情绪同判处极刑的罪犯的情绪就不能有这么大的区别;而是每人固然在抽象的一般性中,在理论上承认死的必然性,可是他这种必然性和实际上无法应用的其他理论上的真理一样看待,放在一边,而不怎么把它放到自己现前的意识中去。谁要是好好注意到人类心灵的这种特点,他就会懂得要解释这一点,那些心理学上的说明方式,从习惯,从自安于无可避免之事[的心情]来说明是不够的;倒是应该说这种特点的根由还是上述那种更深刻的说法。用这同一根由还可以说明为什么一切时代,一切民族都有个体死后还有某种东西继续存在的信条,并且尊重这种信条,而不管肯定这一点的证据必然总是极不充分的,不管反面的证据又多又有力。其实,这一点的反面本不需要什么证据而是健全的悟性所公认为事实的,而作为事实,是由于确信自然既不会错又不撒谎,而是坦然呈现其作为和本质的,甚至是率真地把这些透露出来而得到保证的;同时只是我们自己由于幻觉而把这一点的反面弄糊涂了以便作出解释来适合我们有限的见识。
至于我们现已在意识上弄明确了的,如意志的个别现象虽然在时间上起,在时间上止,但意志自身,作为自在之物,和时间上的起止是不相涉的;如一切客体的对应物,亦即认识着而永不被认识的主体,也是和时间上的起止无关的;又如有生命意志便稳有生命等等;这些都不能算到死后有继续的存在那类学说里去。这是因为意志作为自在之物看,和认识的纯粹主体这永恒的造物之眼一样,既说不上什么恒存,也说不上什么消逝;因为恒存与消逝都只是在时间上有意义的规定,而作为自在之物的意志和纯粹的主体都是超乎时间以外的。因此,个体(为“认识”的主体所照明的这一个别意志现象)的利己主义既不能从我们阐述过的见解中,也不能从他死后还有剩下的外在世界在时间上继续存在这种认识中,为这个体要无尽期的把自己保存下去的愿望找到什么营养和安慰。并且外在世界继续存在的说法正是上述那一见解的表现,不过是从客观方面,因而是从时间上来看的罢了。这是因为每人固然只是作为现象才是要灭亡的,在另一方面作为自在之物固然又是无时间的,亦即无尽的;但是他也只是作为现象才有别于这世界的其他事物;作为自在之物他仍是显现于一切事物中的那意志,而死亡又消除那隔离着人我各自的意识的幻觉:这就是[死后的] 继续存在。只有作为自在之物,每人才是不为死亡听触及的。在现象上,他的不为死亡所触及则和其余的外在世界的继续存在合一了。由于这一点所以那种内在的,只是感到的意识,意识到我们刚才使之上升为明确认识的[道理],固然如前所说,即令是对于有理性的生物也能防止死亡这个念头毒化他的生命,因为这种意识原是生命有勇气的根基,即是说只要这生物是面对着生命,全神贯注着生命,这股勇气就能维系一切有生之物屹立不坠,使之朝气蓬勃的活下去,好象没有死亡这回事似的;然而,这并不是说当死亡个别地在现实中或只是在想象中出现于他眼前而不得不加以正视的时候,有了这种意识就能防止个体不为死的恐惧所侵袭,不去想方设法逃避死亡。这是因为当个体和他的认识一直在向往着生命之为生命时,必然会看到生命中的常住不灭;而在死亡出现于他眼前时,死亡本来是什么,他同样也不能不把死亡就看作什么,也就是看作个别现象在时间上的终点。我们怕死决不是因为死中有痛苦,一方面,痛苦显然是在死前这一边的;一方面,我们正是每每为了躲避痛苦而投奔死亡。反过来也是一样:尽管死是迅速而轻快的,然而只要能多活一会儿,我们有时候宁可承担可怕的痛苦以躲避死亡。因此我们是把痛苦和死亡分作两种完全不同的坏事来看的。我们所以怕死,事实上是怕个体的毁灭,死也毫无隐讳地把自己表现为这种毁灭。但个体既是在个别客体化中的生命意志自身,所以个体的全部存在都要起而抗拒死亡。——感情既这样陷我们于无救助之地,于是理性又可出现而克服一大部分在感情上令人不快的印象;因为理性已把我们抬举到一个较高的立场了,在这立场上我们的眼光所及,从此就不再是什么个别的而是总体的整个[问题]了。因此,对于世界本质的这种哲学上的认识本身,既已达到我们这考察现在所达到的这一点,不过还没再向前进的时候,站在这[较高]立场上就足以克服死的恐怖了。至于克服到什么程度,则随反省的思维在既定个体中对于直接的感受能占有多大的优势而定。要是一个人把前此阐述过的那些真理都已吸收到他的思想意识中去了,同时又并没有由于自己的经验或什么更深的见解而认一切生命基本上都是持续不断的痛苦,却是在生活中有了满足,在生活中过得十分如意,在他平心静气考虑的时候还希望他的一生又如他所经历的那样无限延续下去或重复又重复;他还有那么大的生活勇气,以致为了生活上的享受宁愿且乐于附带地忍受一切烦恼和痛苦;那么,这样一个人就是以“坚强的筋骨”屹立在搓得圆圆的、永恒的地球上了,他也没有什么要怕的东西了。他是由我们给他的认识武装起来的,他毫不介意地迎着在时间的双翼上急驰而来的死亡看去,把死亡当作骗人的假象,无能为力的幽灵,可以骇唬弱者但无力支配那些知道自己即意志的人们,而整个世界就是这意志的客体化或意志的写照。因此,他在任何时候都稳有生命,也稳有现在——意志现象这唯一真正的形式。因此,无限的过去和将来都不能骇倒他,他似乎并不在过去未来中;他已把这些过去未来看作虚幻的戏法和摩耶之幕了。所以他无所惧于死亡,正如太阳无所畏于黑夜一样。——在《婆诃华·佶多》中被克利希纳置于这一立场上的是他未经考验的门徒阿容。阿容看到大军(类似克赛尔克斯的大军)准备接战,忽为哀感所乘,踌蹰欲罢战以免万千军士生灵涂炭。克利希纳当即以上述立场教导了阿容,于是万千军士的战死沙场再不能阻止阿容了,他发出了战斗的命令。——歌德的《普罗米修士》也意味着这一立场,尤其是在普罗米修士这样说的时候:
“在这儿,我坐着,
按自己的形象塑造人。
人这个族类,
要痛苦,要哭泣,
要享乐,要欢愉。
在我,这都一样,不相干。
不管你这些——
那就是我!”
还有普禄诺和斯宾诺莎两人的哲学也可能把一个人带到这一立场上来,要是这个人信服真理而不为这两种哲学的错误和缺点所干扰或削弱的话。普禄诺的哲学中本来没有什么真正的伦理学,而斯宾诺莎哲学里的伦理学虽然值得称道,也写得很好,可是又根本不是从他那哲学的本质出发的,而是借一些无力的,随手拈来的诡辩粘附在他学说上的。——最后,大概还有许多人,只要他们的认识和他们的欲求齐头并进的话,即是说如果他们能够排除一切妄觉把自己弄个清楚明白的话,也可能站到上面指出的这种立场上来:因为从认识方面来说,这就是完全肯定生命意志的立场。
意志肯定它自己,这就是说:当它自己的本质已完全而明晰地在它的客体性中,亦即在世界和生命中作为表象而为它所知悉的时候,这一认识毫不碍于它的欲求,反而是这样被认识了的生命正是作为这样的生命而为它所欲求;不过前此是没有认识的,只是盲目的冲动,现在却是有了认识,是意识的,经过思考的了。与此相反,如果说欲求,因为有了这种认识,就终止了,那就会出现生命意志的否定。因为这时已不再是那些被认识了的个别现象在作为欲求的动机而起作用,而是那整个的,对世界的本质——这世界又反映着意志——从理念的体会中生长起来的认识成为意志的清静剂,意志就这样自愿取消它自己。我希望这些全未经认识过的,一般说来难以理解的概念,通过下面即将接下去就要说明的一切现象,——这里是指行为方式的说明——,就会明确起来。在这些行为方式中,一方面表现出各种程度上的肯定,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否定。这是因为肯定否定双方虽然都是从认识出发的,却不是从语言文字表出的抽象认识而是从一种活生生的认识出发的。这种活生生的认识仅仅只在举止行动中表现出来,不依赖什么教条。与此同时,教条作为抽象认识是理性所从事的东西。唯有把肯定和否定双方都表述出来,并使之成为理性上明确的认识才能是我的目的,而不是要把肯定或否定的某一方式当作[行为]守则写下来或加以推荐。后面这种做法是既愚蠢又无意义的,因为意志本身根本就是自由的,完全是自决的;对于它是没有什么法度的。——不过这种自由和这自由对必然性的关系是我们进入上述分析之前必须首先加以讨论的;然后,生命的肯定和否定既是我们的问题所在,所以又还要对生命作一些一般性的,有关意志及其客体的考察。通过这一切之后,我们要按行为最内在的本质而如[我们]所企图的,认识到行为方式的伦理意义,那就容易多了。如前所说,整个这一本书,既只是一个单一思想的展开,那么,由此得出的结论便是:本书不仅是每一部分只对贴前的部分有必然的关系,而是一切部分都相互有着最亲密的关系;[本书]不同于所有那些只是由一系列推论构成的哲学,因这[推论的]必然关系首先就只假定贴前的部分是读者所记忆的。[我们则不然,]却是全书的每一部分都和其他任何一部分相贯通而又以之为前提的。既是这样,所以[我们]才要求读者不单是记住贴前的那部分,而是要记住前此的每一部分,以便他不管中间隔着若干东西仍然能够把前此任何一部分联系到每次当前的这一部分上来。这也是柏拉图对他的读者曾经有过的一个指望,因为他那些对话录常是盘根错节远离本题思想路线的,每每要在冗长的插曲之后才能再口到主题思想,[不过]主题思想却正是由此而更显豁了。在我们这里,这种指望[也]是必要的,因为在这里要把我们的这单一思想分为若干部分来考察虽是传达这一思想的唯一方式,但在思想本身上这并不是本质上重要的东西,而仅仅只是一种方便的手法。——把这单一思想分在四篇里作为四个主要观点,把相近似的,性质相同的东西细心联在一起,这会有助于减轻论述的困难和理解这一论述的困难。不过这一题材根本不容许象[写]历史那样直线前进,而是要迂回错综地来阐述的,这就使本书有重复阅读的必要了。也只有这样,每一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的联系才会明显,然后全书所有各部分才会交相辉映,才得以完全明白。
§55
意志作为它自身是自由的。这一点,从我们把意志看作自在之物,看作一切现象的内蕴,已可推论出来。现象则与此相反,我们认为它一贯是在根据律的四种形态之中服从根据律的。并且我们既知道必然性和后果来自已知的原因彻底是同一回事,是可交替使用的两个概念;那么,凡是属于现象的一切,也就是对于作为个体而认识着的主体的客体,一面都是原因,另一面又都是后果;而且在作为后果的这一属性中又必然是一贯被决定的,因而[这客体] 是什么就得是什么,不能[ 既是什么] 又是别的什么。所以大自然的全部内容,它所有的一切现象都是必然的;每一部分、每一现象、每一事态的必然性都是可以证验的,因为每次都必然有其原因可寻,都是作为后果而依存于这原因的。这是不容有任何例外的,是随根据律的无限妥当性而俱来的。但是另一方面,在我们看来,这同一个世界在它所有的一切现象中都是意志的客体性,而这意志自身既不是现象又不是表象或客体,而是自在之物,所以也不是服从根据律的,不服从一切客体所具的这个形式,所以不是由一个原因所决定的后果,所以不知有什么必然性。这就是说意志是自由的。因此自由这概念其实是一个消极的否定的概念,因为这概念的内容只是必然性的否定,也就是根据律上后果对其原因这一关系的否定。在这里,一个巨大矛盾的统一点——自由和必然的统一——就非常清楚地摆在我们面前了。关于这一矛盾,近来也常讨论过,可是据我所知却是从来也没有明确而适当地谈过[ 这一问题]。[其实,]任何事物作为现象,作为客体,都彻底是必然的;而同一事物自在的本身却是意志,意志永远是完全自由的。现象,客体,是必然的,是在因果链中不容变更地被决定了的,而因果链又是不能中断的。可是这客体的整个现实存在,这存在的方式,也就是理念,在客体中透露出来的理念,却直接就是意志的显现。换句话说,这客体的特性直接就是意志的显现。如果[只]就意志的自由这一面说,这客体根本就可以不进为现实存在,或原来就可以在本质上完全是些别的什么,那末,这整个的因果链,它自身既然也是这意志的显现,而这客体又是它的一个环节,也就会是另一个因果链了。但是这客体既已存在,既已育了它,它就已经进入因果系列了,就在这系列中永远被决定为必然的了;从而它既不能再成为别的什么,即是说不能[临时]又变,也不能再退出这个系列,就是说不能又化为乌有了。人,和大自然的任何其他部分一样,也是意志的客体性,所以这里所说的一切对于人也是有效的。大自然中每一物都有它的一些力和物性,这些又在一定的作用之下起一定的反应而构成每一物的特性。与此相同,人也有他的性格,而动机又以必然性而从这性格中导出行为。人的验知性格就是在这行为方式中显露出来的,但人的悟知性格,意志的自身,又是在验知性格中显露出来的,而人就是这意志自身的被决定了的现象。不过人乃是意志最完善的现象,这现象为了要存在,如在第二篇里所指出的,就必须为这样高度的认识所照明,即是说在这认识中,甚至要在表象的形式下完全恰如其分地映写出世界的本质。这就是说理念的体会,世界的镜子,也成为可能了,有如我们在第三篇里已认识到这种写照一样。所以说在一个人里面,意志能够达到完整的自意识,能够明确而彻底地认识到它自己的本质以及这本质是如何反映在整个世界中的。真正具备了这样高度的认识,如我们在前一篇里所看到的那样,乃是艺术所从出[的源泉]。不过在我们全部考察的末尾,当意志把这一认识应用到它自己身上时,在它最完善的现象中还可出现意志的取消和自我否定的可能性;于是,原来在现象中决看不到的,只是自在之物所专有的自由,现在也出现于现象之中了。当这“自由”取消了现象所本的那本质,而现象却还在时间上继续存在的时候,就造成了现象和它自己的矛盾,由此又恰好表出了神圣性和自我否认的事象。可是所有这一切只能到本窟的末尾才能完全理解清楚。——目前只是在这里概括地提一下人如何由于自由,也就是由于独立于根据律之外而不同于意志的其他一切现象。这种自由或独立性原来只是属于作为自在之物的意志的,并且是和现象相凿枘的;然而在人,自由却能在某种可能的方式之下也在现象中出现,不过这时的“自由”就要必然自呈为现象的自相矛盾。在这一意义上,就不仅只有意志自在的本身,甚至人也诚然可以称为自由的,从而得以有别于其他一切生物。如何来理解这一点,那只有借助于后文的一切才能明白,目前我们还只能完全置之不论。这是因为我们首先还要防止一种谬论,这种谬论以为个别的,一定的人的行为是不在必然性的支配之下的;而所谓不在必然性的支配之下就是说机动的力量不如原因的力量或从前提推得的结论那么可靠。作为自在之物的意志的自由,如已说过,要是不计入上述那种只是例外而有的情况,决不直接转入现象;即令这现象已达到最高度的明显性,即是说即令是在具有个性的有理性的动物,在具有人格的人,意志的自由也不转入现象。这人格的人尽管是自由意志的一个现象,他却决不是自由的,因为他正已是被意志的自由欲求所决定的现象了。并且当人格的人进入客体的形式,进入根据律时,他固然是把意志的单一性发展为行为的多样性了,但是由于欲求自身超时间的单一性,行为的多样性仍然以一种自然力所有的规律性自行表现出来。不过,既然在人格的人和他的全部行事中所显现出来的究竟是那自由的欲求,而这欲求对全部行事的关系又等于概念对定义的关系,那么,人格的人的每一个别行动也就要算在自由意志的账上了,个别行动直接对于意识也是这样表出的。因此,如在第二篇里已说过的,每人都先验地(在这里是按他原来所感的说的)认为自己的个别行为也是自由的,这即是说在任何一个现成情况之下不拘任何行动都是可能的;惟有后验地,从经验中和对经验的反省思维中,他才认识到他的行为必然完全是从性格和动机的合一中产生的。由于这一点,所以每一个最粗犷的人都要按他自己所感到的而激烈地为个别行为的完全自由辩护;但一切时代的大思想家,甚至有些意义较为深远的宗教教义却都否认这种自由。可是谁要是明白了人的全部本质就是意志,人自己就只是这意志所显现的现象;又明白了这现象有着根据律为它必然的,从主体方面即可认识的形式,而这形式在这里又是作为动机律而形成的;那么,他就会觉得在已有的性格和眼前的动机之下来怀疑一个行动一定要发生的必然性,就等于是怀疑三角形的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朴内斯特列在他著的《论哲学上的必然性》一书中很充分地阐明了个别行动的必然性;不过这必然性又是和自在的,亦即现象以外的意志自由并存的,则直到康德提出了悟知性格和验知性格之间的区别时才得到证实*。这是康德的重大贡献,我完全接受他所作的这种区分;因为悟知性格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于一定个体中时,就是作为自在之物的意志的;而验知性格,当它既在行为方式中而从时向上,又在形体化中而从空间上呈现的时候,就是这儿出现的现象它自己。为了使两者的关系易于理解,最好还是采用序论中就已用过的说法,即是说把每人的悟知性格看作超时间的,从而看作不可分的不可变更的意志活动;而这意志活动在时间、空间和根据律的一切形态中展开了的,分散了的现象便是验知性格;譬如在一个人的全部行为方式中和一生的过程中随经验而呈现的就是这验知性格。[例如]整个的一颗树只是同一个冲动在不断重复着的现象;这一冲动在纤维里表现得最为简单,在纤维组合中则重复为叶、茎、枝、干;在这些东西里也容易看到这一种冲动。与此相同,人的一切行事也是他的悟知性格不断重复着的,在形式上有着变化的表现;[我们]从这些表现的总和所产生的归纳中就可得到他的验知性格。——此外,我在这里不打算改头换面地重复康德的杰出论述,而只是假定它为众所周知的就算了。
我在1840年获奖的那篇论文里曾透彻而详尽地论述过意志自由这重要的一章,并且我特别揭露了一种幻觉的根由,由于这种幻觉人们每以为可以在自我意识中发现一种经验提供的意志绝对自由,即一种不受制于内外动机的绝对自由,把它当作自我意识中的事实。当时有奖征文正是很明智的针对这一点而发的。因此,我既已为读者指出这篇论文和与此一同发表的《伦理学两个基本问题》那篇获奖论文的第十节,现在我就把[本书]第一版在这个地方对意志活动的必然性所作尚欠完善的论述删掉,而要用一个简短的分析来解释上述的幻觉以代替删去的部分;不过这一分析是以本书第二卷第十九章为前提的,所以未能[早]在上述获奖的论文中提出。
原来意志作为真正的自在之物,实际上是一种原始的独立的东西,所以在自我意识中必然也有一种原始性的,独断独行之感随伴着这里固已被决定的那些意志活动:别开这一点不论,[单是]从第二卷第十九章,特别是第三点所述智力对意志所处的那种分立而又从属的地位中,也产生一种经验的意志自由(不是专属于意志的超验的意志自由)的假象,亦即个别行为也有自由的假象。原来[人的]智力只在事后从经验上才获悉意志所作出的决定,因此正在选择未定的当时,对于意志将如何决定,智力并无[判断的]资料。这是因为悟知性格并不落到智力的认识中来,而在动机既具时,由于这悟知性格[的性能]就已只能有一个决定了,从而也就是一个必然的决定了。只有验知性格,由于它的个别活动,才是智力所得以次第认识的。因此,在这认识着的意识(智力)看来,在一个当前的场合意志似乎有同样的可能来作出相反的两个决定。这种说法正等于一根竖着的杆子在失去平衡而开始幌动时,人们说:“这杆子可以向右,也可以向左倒下。”但是这个可以只有一种主观的意义,实际上只是说“从我们所知的资料看”[杆子可以向左或向右倒下];因为在客观上[这杆子]一开始倾斜的时候,下跌的方向就已必然的被决定了。因此,[人]自己意志的决断也只是在这意志的旁观者,自己的智力看来才不是被决定的,同时只是相对地在主观上,也就是对认识的主体说才不是被决定的。与此相反,在决断自身和在客观上,在摆在眼前的每一选择当前如何抉择,是立即被决定了的,必然的;不过这种决定性只是由于继起的抉择才进入意识罢了。我们甚至还可为这一点获得一个经验上的例证,例如:当我们已面临一个困难而重大的选择时,还需要一个尚未出现而只是可望出现的条件[才能作出决断],以致我们在目前还不能有所作为而不得不暂取消极的[观望]态度。这时我们就考虑如果容许我们自由行动而作出决断的那些情况出现了,我们会怎样下决心[的问题]。在一些[可能的]抉择中,一般是理性上有远见的考虑会要为某一决心多说些帮衬的话,而直接的嗜欲好恶又要为另一决心多说些好话。当我们还在被迫采取消极[观望]态度时,看起来很象理性方面会要占优势似的;不过我们也能预见到当行动的机会到来时,另外那一方面将有多大的吸引力。在这机会未到来以前,我们使劲用赞成和反对的冷静思考把双方的动机放在光线最强的焦点上,以便每一方面的动机都能以它全部的威力影响意志,以便时机一到不致由于智力方面考虑的不周而误导意志于歧途。不致使意志作出倘是在一切[动机]平衡地起作用时不会作出的决断。但是这样明确地把方向相反的动机展示出来已经就是智力在作选择时所能做的一切了。至于[人自己]真正的决断,智力也只能以一种紧张的好奇心消极地静待其出现,正如一个人的智力是这样去看别人的意志的决断一样。因此,在智力看来,从智力的立足点出发,[理欲]双方的决断必然是有同等可能性的,而这就正是经验上的意志自由这一假象。在经验上,一个决断诚然完全是作为一件事的最后分晓而进入智力的领域的,但是决断还是从个体意志的内在本性中,从悟知性格在意志和当前动机的冲突中产生的,从而也是以完整的必然性而产生的。这时,智力除了从各方面鲜明地照亮一些动机的性质之外,再不能有所作为。智力不能决定意志本身,因为意志本身,如我们所看到的,完全不是智力所能达到的,甚至不是智力所能探讨的。
如果一个人在相同的情况之下能够这一次是这样做,而另一次又是那样做;那么,他的意志本身必然是在这两次之间已经变了,从而意志也就必然是在时间中的了,因为只有在时间中才有“变”的可能。如果真是这样,那么,要么是意志即一种现象,要么时间即自在之物的一个属性。依此说来,则有关个别行为是否自由的争论,有关不受制于内外动机的绝对自由的争论围绕着的[问题]就只是意志是否在时间中的问题了。如果意志是自在之物,超乎时间和根据律的每一形式之外,正如既有康德的学说,又有我的全部论述把它肯定为必然如此的那样;那么,不仅是每一个体必然要在同一情况之下经常以同样的方式行动,不仅是每一恶行都是这一个体必然要做而不能自禁的无数其他恶行的可靠保证,而且是如康德所说的,只要验知性格和动机全部都是已知的,则人在将来的行藏动静也就可以和日蚀月蚀一样的事先计算出来。和大自然忠于自己的原则而有一贯性相同,[人的]性格也是如此。每一个别行为必须按性格而发生,和每一[自然]现象必须按自然律而出现是一样的。如在第二篇里已指出过的,自然现象中的原因和行为中的动机都只是一些偶然原因。意志,它的显现既是人的全部存在和生命,就不能在个别场合[又]否定它自己;并且凡是人整个儿要的是什么,那也永远将是他在个别场合所要的。
主张经验的意志自由,主张不受制于内外动机的绝对自由,这和人们把人的本质放在灵魂之中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灵魂似乎原本是一个认识着的东西,真正说起来还要是一个抽象地思维着的东西,并且是因此然后才也是一个欲求着的东西。这样,人们就把意志看成第二性的了;而其实呢,认识倒真是第二性的。意志甚至于被看作一个思维活动而等同于判断;在笛卡儿和斯宾诺莎那里就是这样的。根据这种说法,任何人之所以是他,是由于他的认识然后才成为他的。他是作为道德上的零而来到这世间上的,是在世上认识了事物之后,然后才作出决定要成为这,要成为那.要这样作,要那样作的。他还可以由于新的认识又抓住一种新的行为方式,也就是说又变为另一个人。再进一步,照这种说法看来,人将首先把一个东西认为是好的,因为有了这认识才要这东西;而不是他先要这东西然后才说它是好的。从我全部的基本观点看来,这一切说法都是把实际的关系弄颠倒了。意志是第一性的,最原始的;认识只是后来附加的,是作为意志现象的工具而隶属于意志现象的。因此,每一个人都是由于他的意志而是他,而他的性格也是最原始的,因为欲求是他的本质的基地。由于后加的认识,他才在经验的过程中体会到他是什么,即是说他才认识到自己的性格。所以他是随着,按着意志的本性而认识自己的;不是如旧说那样以为他是随着,按着他的认识而有所欲求的。按旧说只要他考虑他最喜欢是如何如何,他便是如何如何了:这就是旧说的意志自由。所以旧说[的旨趣]实际上是在说:在认识之光的照耀下,人是他自己的创造物。我则相反,我说:在有任何认识之前,人已是他自己的创造物;认识只是后来附加以照明这创造物的。因此,人不能作出决定要做这样一个人,要做那样一个人,也不能[再]变为另一个人;而是他既已是他,便永无改易,然后,逐次认识自己是什么。在旧说,人是要他所认识的[东西];依我说,人是认识他所要的[东西]。
古希腊人把性格叫做“埃多斯”,又把性格的表现,亦即生习,叫做“埃德”。这两个词都是从“艾多斯”,亦即从“习惯”一词来的。他们所以选用这个词儿是要用习惯的有恒来比喻性格的有恒。亚里士多德说:“埃多斯(性格)这个词儿的命名是由艾多斯(习惯)来的,因为伦理学这个名称就是从‘习于是’来的。”(《大伦理学》第一卷第六篇第1186页,《倭依德摩斯伦理学》第1220页,《尼柯德摩斯伦理学》第1103页,柏林版)斯多帕阿斯曾引用过这样一句话:“芝诺的门徒把习惯比喻为生命的源泉,由此源泉产生个别行为。”(第二卷第七章)——在基督教的教义中我们看到由恩选和非恩选(《给罗马人的信》9,11—24)而来的命运注定说。这一信条所从出的见解显然是:人不自变,而他的生活和行藏,亦即他的验知性格,都只是悟知性格的开展,只是固定的,在童年即可认识的,不改变的根性的发展。这就好象是人在诞生的时候,他一生的行事就已牢固地被决定了,基本上至死还是始终如初的。对于这一点我们也表示同意,不过有些后果是从这种完全正确的见解和犹太教原有的信条两者的统一中产生出来的,这就发生了最大的困难,出现了永不可解的戈第安无头死结。教会里绝大部分的争论就是围绕这一死结而进行的。这样一些后果诚然不是我想承担出头来主张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即使是使徒保罗本人曾设了一个制钵匠的比喻,也未见得他就真是成功了,因为即令他是成功了,那最后的结果仍不外是:
“敬畏诸神罢,
[你们]人类!
神们握着统治权
在它们永恒的两手。
它们能够——
要如何,便如何!”
可是这样一些考察本来就和我们的题材不相于,更符合我们日的的倒是应对性格和它的一切动机所依存的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作几点说明。
动机既然决定性格的显现,亦即决定行为,那是通过认识这个媒介来影响性格的。但认识是多变的,常摇摆于正误之间,不过一般总会在生活进程中逐渐得到纠正的,只是纠正的程度不同罢了。那么,人的行为方式也就可以有显著的变化,只是人们无权由此推断人的性格也变了。凡是人在根本上所欲求的,也就是他最内在的本质的企向和他按此企向而趋赴的目标,决不是我们以外来影响,以教导加于他就能使之改变的;否则我们就能够重新再制造一个人了。辛乃加说得很中肯:“意欲是教不会的”。斯多噶派倡导“德性是可以教得会的”,但在这问题上辛乃加宁可把真理置于他[所推崇]的斯多噶派之上。从外面来的只有动机能够影响意志,但是这些动机决不能改变意志本身,因为动机只在这人[本来]是怎样的便是怎样的这个条件之下才能对他发生力量。所以动机所能做的一切一切,充其量只是变更一个人趋赴的方向,使他在不同于前此的一条途径上来寻求他始终一贯所寻求的[东西]罢了。因此,教导,纠正了的认识,也就是外来影响,固然能告诉他是在手段上弄锗了,从而使他又在完全不同于前此的途径上,甚至在完全不同于前此的另一对象上来追求他按自己的内在本质曾经追求过的目标,但决不能真正使他要点什么不同于他前此所要过的。前此所要过的保持一贯不变,因为他原就只是[这个“要”,]这欲求本身,否则就必须取消这欲求了。同时,那前者,也就是“认识”的可纠正性,从而也是行动的可纠正性,竟能使他在他企图达到他不变的目的时,可以一会儿是在现实世界,一会儿在幻想世界,并分别为之考虑手段。例如这目的是摩罕默德的天国,那么,要在现实世界达成这一目的就使用机智、暴力和欺骗为手段;要在幻想世界达成这一目的就用克己、公道、布施、朝拜圣城麦加为手段。但是并不因此他的企向本身就有了什么变更,至于他自己本身则更说不上什么变更了。尽管他的行为在不同时期的表现很不相同,但是他所欲求的依然完全如故。“意欲是教不会的。”
要使动机发生作用,不仅需要动机已经具备,而且要求这动机是被认识了的:因为依前面曾提到过一次的经院学派一个很好的说法,“动机不是按其实际存在,而是按其被认识的存在而起作用的。”譬如说:要使某人的利己心和同情心的相互关系显露出来,单是这个人拥有些财富,看到别人的穷困,那是不够的;他还必须知道用他的财富可以为自己,又可以为别人做些什么;不仅是只要别人的痛苦出现在他眼前而已,他还必须知道什么是痛苦,当然也得知道什么是享受。当这个人第一次碰到这种机缘时,也许还不能如在第二次的时候那么透彻知道这一切;如果现在是机缘相同而他前后的作法不同,那么,尽管看来似乎前后都是那些情况,其实是情况已有所不同了,即是说有赖于他对此机缘的认识那一部分情况是已经不同了。——[一面是]对于真正实有的情况无所认识将取消这些情况的作用,另一面全是幻想的情况却也能和真实情况一样的起作用;并且不只是在个别的一次幻觉上,而是整个儿持久地起作用。例如说一个人已确确实实被说服了,深信做任何一件好事都会在来生得到百倍的善报,他这信心的功效和作用就会完全等于一张信用昭著的远期支票一样,并且他可以从这自私心出发而施舍,正如他在换了别的见解时又可从这自私心出发而取之于人一样。他并没有变。“意欲是教不会的。”在意志不变的时候,借认识对于行为的这种巨大影响,[人的]性格才得逐渐展开而现出它不同的轮廓。因此,年龄不同,性格也每每不同;随暴躁不驯的青年时代而来的可以是一个沉着的、有节制的壮年时代。特别是性格上的恶将要随年龄而更显著有力;不过有时候青年时代所沉溺的情欲后来又自动被驯服了;但这不过是因为后来又在认识上出现了相反的动机罢了。也是因为这一点,所以我们大家在“人之初”的时候都是天真无罪的,而这也不过是等于说我们自己和别人都不能[在那时]看到自己天性上的“恶”罢了。天性上的“恶”是有了动机之后才现出来的,而动机又是随着岁月[的增长]而被认识的。到我们[年高]在最后认识自己时,那已完全是另外一个自己,不同于我们先验地所认为的那个自己了,因而我们往往要为这个自己愕然一惊。
懊悔的产生决不是由于意志已有所改变(那是不可能的),而是由于认识有了变化。凡是我曾一度欲求过的东西,就其本质和原来的意欲说,到现在也必然还是我所欲求的,因我自己就是这一意志,而意志是超乎时间和变化之外的。因此,我决不能后悔我所欲求过的,但很可以后悔我所作过的;因为我可以是被错误的概念所诱导而作出了什么与我的意志不相符合的事,而在[事后]有了较正确的认识时看透这一点就是懊悔。这不仅是对生活上的明智,对手段的选择,对目的是否符合我本意这种判断而言,而且也是对真正的伦理意义而言。例如我可以作出一些过分自私而不符合自己性格的行为,这就是误于夸大地想象自己所处的困难或别人的狡诈、虚伪、恶毒,或是误干燥之过急。而操之过急也就是未加考虑而行动,[行动]不是被在普遍性中明确认识了的动机所决定,而是被直观的动机,眼前的印象和这印象所激起的情
感所决定。这些情感又如此激烈,以致我未能真正运用自己的理性;所以思考的回复在这里也只是纠正懊悔所从产生的那认识,懊悔也就每次都是以尽可能弥补往事而表现出来。不过也得指出有些人为了欺骗自己,故意安排一些操之过急的情况,而实际上却是些暗地里经过深思熟虑的行为。这是因为我们使用这样细腻的手法,并不在欺骗或奉承别的什么人,而只是为了欺骗和逢迎自己。——此外还可以发生和上述例子相反的情况:对别人的过分信任,对生活资料的相对价值认识不足,或是我已失去信心的某一抽象教条,都可以引导我做出一些事情较少自私而不符合自己的性格,这就又为我准备了另外一种懊悔。因此懊悔总是纠正对行动和本来意图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单就意志要在空间上,也就是要只从形态方面来显示它的理念说,原已为其他理念所支配的物质就不免对这意志有所抗拒——在这里其他理念即各种自然力——,常不让这儿向明朗化挣扎的形态出落得完全纯洁,鲜明或优美。与此相同,要是意志单是在时间上,也就是只以行为显示自己,就又会在认识上碰到类似的阻碍。认识常不以正确的资料根据供应意志,从而行为的发生也就不能完全准确地与意志相符。这就导致懊悔。因此懊悔总是从纠正了的认识中产生的,而不是从意志的改变产生的;改变意志也是不可能的。至于对做过的事发生良心上的不安,这却一点也不是懊悔,而是对于认识到自己本身,亦即认识到作为意志的自己,所感到的痛苦。良心不安正是基于人们确知自己总还是有着原来的意志。假如意志改变了,那么良心不安也就只是懊悔了,从而良心不安也就自动取消了。这因为往事既然是表现着一个意志的某些面貌,假如作出那事的意志已不是懊悔者[现在]的意志,那么往事也就不能再唤起良心不安了。在更后面的地方我们还将详细阐述良心不安[的问题]。
认识作为动机的媒介,虽不影响意志本身,却影响意志的出现为行为。这一影响,由于人禽的认识方式不同,就奠定了人类行为和动物行为之间的区别。动物只有直观的表象,人由于有理性还有抽象的表象——概念。人虽和动物一样都是以同等的必然性而为动机所决定的,然而人却以具有完整的抉择力而优胜于动物。这种抉择力也常被认作个别行动中的意志自由,其实这并不是别的什么,而是在几个动机之间经过彻底斗争过来的冲突的可能性,其中较强的一个动机就以必然性决定意志。不过要做到这一点,动机就必须具有抽象思维的形式,因为只有借助于这种形式才可能有真正熟虑的权衡,即是说才能衡量相反的理由而发为行动。动物则只能在直观地出现于眼前的动机之间进行选择,因此这选择也是局限于它当前直观觉知的狭窄范围之内的。所以由动机决定意志的这一必然性——这是和原因决定后果的必然性相同的——只在动物才可以直观地直接表达出来,因为在这里旁观者也直接目睹这些动机及其作用。在人可不是这样,动机几乎总是抽象的表象,是旁观者看不到的,甚至在行为者本人,动机起作用的必然性也是隐藏在动机间的冲突之后的。这是因为只有在抽象中才可能有好几个表象作为判断和推论联锁而并列于意识之中,不受一切的时间制约而相互影响,直至其中最强的一个压倒了其余的而决定意志为止。这就是完整的抉择力或熟虑的权衡能力。这就是人所以优越于动物的地方。人们就因这种权衡能力而把意志自由赋予人,误以为人的欲求是智力开动的结果,并不需要某种冲动作为智力的基地;而实际上却是动机只有在人的一定冲动的基础上,在人的一定冲动的前提下才有发动的作用。在人,这种一定的冲动是个别的,也就是[人各]有一性格。人们可以在《伦理学的两个根本问题》(第一版第35页起,第二版第33页起)中看到我已详细论述过这种熟虑的权衡能力和由此引起的人禽意向的不同,因此我在这里指出这一段作为参考。此外,人的这种熟虑权衡能力又是属于使人的生存比动物的生存更为痛苦的那些东西之内的,因为我们最大的痛苦根本不是作为直观表象或直接感受而存在于当前的东西,却是作为抽象的概念,恼人的思虑而存在于理性之中的东西;至于逍遥于这些之外的则是只在当前“现在”中生活的,从而也是在可羡的无忧无虑中生活的动物。
上面已论述过人的权衡能力有赖于抽象中的思维能力,也就是有赖于判断和推理。既是使笛卡儿又是使斯宾诺莎走入迷途的好象就是这[“有赖于”的]依赖性,他们把意志的决断和肯定否定的能力(判断力)等同起来。笛卡儿由此引伸而认为不受制于动机的自由意志也要为一切理论上的谬误负责。斯宾诺莎又和他相反,认为意志必然被决定于动机,有如判断的必然被决定于根据。后面这一说法本来有它的正确性,却又是作为前提错误,结论正确[的推理]而出现的。
前已指出人禽各自为动机所推动的方式不同,这种差别对于人禽双方的本质所发生的影响都很深远;而且双方的生存所以彻底而又显著的不同也大半是这一差别所促成的。当动物总是只从直观表象而具有动机时,人却努力要完全摆脱这种动机的作用而只以抽象表象决定自己。人由此得利用他理性上的特权以取得最大可能的优势;他摆脱了现在,他不是趋避眼前随即消逝的苦乐,而是考虑苦乐双方的后果。除开一些根本无多大意义的行动外,我们在绝大多数场合都是被抽象的,从思想中产生的动机所决定而不是被眼前印象所决定的。因此我们觉得只在眼前一时忍受任何个别的匮乏颇为轻易,而任何有意的刻苦却困难得可怕,因为前者只涉及转瞬即逝的现在,而后者却和此后的将来攸关,因而还包含着无数次的匮乏在内;有意刻苦就等于无数次的忍受匮乏。因此,我们苦乐的原因所在大半不是实际的“现在”而是抽象的思虑。这思虑才是常使我们难于忍受的东西,才是给我们制造烦恼的东西。动物界的一切痛苦和这种痛苦相比是微不足道的。我们也常因这种痛苦而不感到自己生理上的创痛。在我们有激烈的精神痛苦时,我们甚至于还制造一些肉体的痛苦;其所以如此,只是在于以此使我们的注意力从精神痛苦转移到肉体的痛苦上来。因此,人们在精神极度痛苦时要扯下自己的头发,要捶胸抓脸,要在地上打滚,而这一切无非都只是一种手段,用以驱散一个觉得难以忍受的思想。正因为精神痛苦比肉体上的痛苦要大得多而能使后者不被感觉,所以绝望的人或是被病中苦恼所折磨的人,即令他从前在舒适状态中一想到自杀这一念头就要颤栗退缩,现在却很容易濒于自杀。同一个道理,忧虑和伤感,也就是思想上的一些玩意儿,比肉体上的创痛更容易伤身,损害身体也更为严重。据此,厄披克德特说得对:“使人烦恼的不是事物本身,而是人们对于这事物的信念或意见。”辛乃加也说得好:“虚声恫吓我们的事物多于实际胁迫着我们的事物,并且我们在见解上感到痛苦的次数也多于在实际上感到痛苦的次数。”(《信札》第五篇)倭依仑斯壁格尔以自己上山时笑,下山时哭的做法也很中肯地讽刺了人的天性。还有孩子们在把自己弄痛了的时候,每每不是为着痛而哭,却是在人们对他表示怜爱时,为了由于怜爱唤起的痛这个思想而哭。在人的行为、生活和动物的行为、生活之间有着一些那么巨大的差别,那都是由于各自的认识方式不同而来的。此外,明确而坚定的个性之出现也是以在几个动机中唯有借抽象概念才可能作出的选择为先决条件的,这又是人类和几乎只有种性的动物之间的主要区别。原来只有在事先作出选择之后,在不同个体中各别作出的不同决断才是这些个体的个性之标志,这种个性也是人各不同的。可是动物的行为却只取决于眼前印象的有无,假定这印象对于这动物的族类本来就是一个动机的话。因此,就人来说,无论是对自己或对别人,最后唯有决断而不是单纯的愿望才是他的可靠标志。不过无论是就自己或就别人说,决断也只有通过行动才会固定下来。愿望则只是当前印象的必然后果,不管它是外来刺激的印象或内在情愫的飘忽印象,所以愿望是直接必然而未经考虑的,是和动物的动作一样的。因此,愿望也和动物的动作一样,只表现种性而不表现个性,即是说只提示凡是人可能做出什么,而不是说感到这愿望的这个人可能做出什么。实际行动既是人的行为,就总需要一定的考虑;又因为人一般都掌握着自己的理性而有冷静的头脑,即是说人是按思考过的抽象动机才作出决断的;所以唯有[实际行动] 是他行为上可悟知的最高规范的表现,是他最内在的欲求的结果,对于他的验知性格所处的地位等于一个字母对于一个词的关系;而他的验知性格又只是他的悟知性格在时间上的表现。因此,凡在神志健全的场合,使良心感到负担的是[人的]所作所为,而不是愿望和想念,只有我们的所作所为才把一面反映我们意志的镜子高举在我们面前。前面提到过全未经考虑的,真是在盲目激动中干出来的行动,在某种意义上是单纯愿望和决断之间的一种中介物,所以这样的行动可以由于真正的悔悟,不过也得是在行动中表现出来的悔悟,而从我们意志的写照中抹掉,好象抹掉画错了的一根线条似的;而这张写照就是我们一生的全部过程。——附带地作为一个奇特的比喻,在这里指出愿望和实际行动的关系同电的分布和电的传导的关系有着完全偶然的,但精确相当的类似性,可说是适得其所罢。
对于意志自由和与此相关的问题作了这一整套的考察之后,我们随之而发现:自在的意志本身在现象之外固然是自由的,甚至可以说是万能的,但是这意志在它个别的,为认识所照明的那些现象中,亦即在人和动物之中,却是由动机决定的;而对于这些动机,每一各别的性格总是以同样的方式作有规律而必然的反应。至于人,我们看到他借后加的抽象认识或理性认识而以抉择力超出动物之上,可是这种抉择力只是把人变成了动机相互冲突的战场,却并没有使他摆脱动机的支配。因此,这抉择力固然是个性得以完全表出的条件,却并不是个别欲求的什么自由,即是说不能作为对于因果律的独立性来看,因果律的必然性是普及于人和任何其他一个现象的。于是理性或认识借概念而在人的欲求和动物的欲求之间造成的区别,也就止于上述这一点而已,不再超过一步。可是当人抛弃了在根据律之下对个别事物之为个别事物的全部认识,而借理念的被认识以看透个体化原理时,还可能出现完全另一种在动物界不可能有的人类意志现象。这时作为自在之物的意志专有的自由就有真正出现的可能了,由于意志自由的这一出现,现象就进入自我否定这一词所标志着的某种自相矛盾了,最后现象的本质自身也自行取消了,——意志本身的自由也在现象中有这种特有的、唯一直接的表现,这是在这里还不可能说清楚的,而是要到最后才是我们考察的对象。
不过我们由于当前的剖析既已明确了验知性格的不变性,它只是超乎时间的悟知性格的开展;又已明确了行为是从悟知性格和动机的融合中产生的这一必然性之后,我们首先就得排除一种为了有利于邪恶嗜欲而很容易从这里引伸出来的推论。因为我们既要把性格看作超乎时间的,随而也是不可分的,不变的意志活动在时间上的开展或悟知性格在时间上的开展,而一切本质的东西,亦即我们生活行事的伦理含义又不可移易地被决定于悟知性格,且随之而必然要表现于悟知性格的现象中,表现于验知性格中;同时又只有这现象的、非本质的东西,亦即我们生活过程的外在结构,才是依赖动机得以表出的那一些形态的;那么,人们就可推论说:致力于性格的改善或为了抗拒那些邪恶嗜欲的力量而努力,就都要是徒劳的了,还不如屈从这种无法改变[的情况]更为适宜,对于任何嗜欲,即令是邪恶的,也要立即欣然相从了。
——可是这种说法和不可摆脱的命运之说有着完全相同的破绽,人们把由此作出的推论叫作“懒汉逻辑”,近些时又称为“土耳其人的信仰”。对于这一点的正确驳斥,据说是克利西波斯所提出的,也是西塞罗在《论命运》一书第十二章、十三章中曾加以阐述过的。
虽然一切都可以看作是命运注定的,不容更改的,这也不过是由于原因的锁链[而如此]。因此没有一个场合可以肯定后果是没有它的原因而出现的。所以并非干脆就是这事态[本身],而是393这事态作为先行原因的后果,才是被决定的。所以命运所决定的不单是这后果而是还有那些中介物,即这后果注定是作为它们的后果而出现的中介物。那么,如果这些中介物不出现,则这后果肯定也不会出现。两者总是按命运的注定而出现,不过我们总要到事后才体会到这种注定罢了。
如同事态总是随命运[的安排],也即是按无穷的原因链锁而出现一样,我们的作为也将总是按我们的悟知性格而发生的。但是和我们不能预知事态的出现一样,我们对于自己作为的发生也没有先验的理解;我们只是后验地,从经验上既认识别人又认识我们自己。随悟知性格而俱来的[理之当然],既然只有在对邪恶的嗜欲作过漫长的斗争之后我们才能作出一个善良的决断,那么,[在决断之前]这一斗争必须先行而静待其结局。对于性格的不变性,对于我们一切作为所从流出的源泉的单一性所作的反省思考,不可误导我们为了偏袒这一面或那一面就抢先在性格的决断之前[先有成见];在随斗争而继起的决断中我们自会看到我们是哪一种人,把我们的作为当作镜子照一照自己。从这里正可说明我们用以回顾已往生活历程的满意或内疚[情绪]。两者都不是从那些过去的作为还有什么实际的存在而来的;那些作为是过去了,是往事了,现在已不存在了。那些作为对于我们所以还有着巨大的重要性是从它们的意义上来的,是从那些作为是性格的写真,是反映意志的镜子,我们看这面镜子就认识我们最内在的自我,认识意志的内核[这些事实]上来的。因为这不是我们事先,而是事后才能经历到的,所以我们就得乘时挣扎斗争,以便使我们在看到我们用自己的作为织成的这幅写照告成时,会有最大可能的安慰而不是使我们惶恐悚惧。不过这种心安理得和神明内疚的意义,如已说过,还要在本文后面好远的地方才能探讨。在这里还有下列一个独立自成章片的考察。
在悟知性格和验知性格之外,还有不同于这两种的第三种性格要谈一谈,这就是人们在生活中由于社会风习而具有的获得性格。人们在赞许一个人时说他有品格,或是在责备一个人时说他没有品格,那就是指获得性格而言。——虽然人们可能认为验知性格作为悟知性格的现象是不变的,并且和每一自然现象一样,在其自身都是前后一贯的,人也正因此总是必然要现为和自己等同的,前后一贯的,那么就没有必要由经验和反省思考而人为地来为自己获得一种性格了。可是事实却不如此,尽管人很可以经常是他自己,但他并不是时时刻刻都了解自己的,而是直到他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真正的自我认识为止,每每是把自己认错了的。验知性格作为单纯的自然冲动,其自身是非理性的。并且验知性格的外露还要受到理性的干扰,人越是有冷静的考虑和思维能力,干扰越是巨大。这是因为考虑和思维总是责以人作为种性根本应具有的是什么,责以人在欲求和事功中根本可能的是什么。这样一来,就使这人要借自己的个性而理解他从一切事物中唯一欲求的是什么,唯一能做的是什么,增加了困难。他发现自己对人类的一切企向和能力都有些禀赋,但这些禀赋在他个性中的不同程度却是他没有经验就不能明白的。并且即令他现在只抓那些单是符合他性格的一些企向,他,特别是在个别关头和个别情绪中还是会感到一种激动恰是指向相反的,因而是不能调和的企向;如果他要从事原来那些企向而不受干扰,就必然要压制后来感到的这些企向。这是因为我们在地面上所有物理性的道路总是一条线而不是一个面,在生活上也是如此;当我们要抓住而占有一条道路时,就必然要放弃左边右边的其他无数条道路而听之任之。如果我们不能对此下决心而是象孩子们在新年赶集似的,走到哪儿看见有趣的东西就想伸手,那就会等于是把一条线型的路变成一个平面那样的错误企图。那是走“之”字路,就如我们夜间随着磷火的闪光忽而这边,忽而那边,结果是哪儿也到不了。——或者另外用一个比喻:按霍布斯的法学所说,人对任何一物原来都有一份权利,但又是对任何一物都没有独占的权利;可是一个人仍可由于他放弃一切其他事物而获致一些个别的事物。别的人则又相反,他从这个人既已选定了什么这一方面出发也是同一个[取一舍万的]作法。在实际生活中就正是这样。我们在生活中也只有放弃一切不相干的要求,对一切别的东西弃权才能真正严肃地、幸运地追求任何一个一定的企图,不管所追求的是享受,是荣誉,是财富,是科学,是艺术或是美德。因此仅有欲求和才能本身还是不够的,一个人还必须知道他要的是什么,必须知道他能做的是什么。只有这样,他才显出性格,他才能干出一些正经事儿。在他未达到这个境界之前,尽管他的验知性格有着自然的一贯性,他还是没有性格。并且他虽整个地必然是忠于自己,必然要经历他的人生道路一直到底,他却是被自己的恶魔所牵制,他不会走一条笔直的路,他会要走一条左弯右拐的曲线,会要摇摆不定,走失大路,迂回转折,会要替自己准备懊悔和痛苦。这一切都是因为他事无巨细,都只看到自己眼前有这么许多人所能做,所能达成的东西,而不知道其中唯有什么是和他相称的,是他所能完成的,甚至不知道什么是他所能享受的。因此他会为了某种地位和境遇而羡慕一些人,其实这些都只是和那些人相称而不是和他的性格相称的,他果真易地而处,还会要感到不幸,甚至要忍耐下来也不可能。和鱼只有在水中,鸟只有在天空,鼹鼠只有在地下才感到舒适一样,人也只能在和他相适应的气氛里感到舒适;例如官廷里的那种空气就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呼吸的。由于对这一切缺乏足够的理解,有些人就会去做各种会要失败的尝试;在个别场合对自己的性格施加压力,而整个的又仍必然要服从自己的性格。并且如果他是这样违背着自己的天性,即令他辛勤地达成了什么也不会使他有所享受,即令他学会了什么也依然是死的,[不能活用]。甚至在伦理方面的行为,如果不是由于一个人纯洁,直接的冲动,而是由于一个概念,一个教条而产生的,就他的性格说又是过于高尚的,那么这一行为就会由于后来自私的懊悔而在这个人自己的眼里也要丧失一切的功劳。“意欲是教不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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