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

纯粹理性批判

(15)

  “存在”(Sein)显然非一实在的宾词;即此非能加于事物概念上之某某事物之概念。此仅设定一事物或某种规定,一若其自身存在者。在逻辑上,此仅一判断之系辞而已。“神为全能”之命题包有二种概念,每一概念皆有其对象——神及全能。“为”之一字并未增加新宾词,仅用以设定宾词与其主词之关系而已。吾人今若就主词(神)与其所有之一切宾词(全能宾词在其中)总括言之,谓“神在”或“有神”(按以上“为”“在”“有”三字德文为Sein英文为Being),吾人并未以新宾词加于神之概念,仅设定此主词自身与其所有之一切宾词,且实设定为“与我之概念有关之一种对象”。对象与概念二者之内容必皆同一;由我思维其对象(由于“此为”二字)为“绝对所授与者”云云,对于仅表现其为可能者之概念,绝不能有所增益。易言之,实在者之所包含者,不过纯然可能者而已。一百实在的“泰拉”(译者按货币名)之所包含者,较之一百可能的“泰拉”并未稍增一毫。盖以可能的泰拉所指为概念,而实在的泰拉则所指为对象及设定此对象,故若实在者之所包含者较之可能者为多,则在此种情形下,我之概念将不能表现其对象之全部,殆非此对象之适合概念矣。顾一百实在泰拉影响于我之财产状况,较之一百泰拉之概念(即一百泰拉之可能性之概念),全然不同。盖以对象现实存在,非分析的包含于我之概念中,乃综合的增加于我之概念(此为我之状态之规定)之上者;但所述之一百泰拉则并不因存在我之概念之外,其自身有丝毫增加。
  不问吾人以何种宾词及几多宾词思维一事物——即令吾人完全规定此事物——在吾人宣称有此一事物时,对于此事物并未丝毫有所增加。否则此存在之事物殆非吾人在概念中所思维之同一事物,而为较之所思维者以上之事物;因而吾人不能谓我之概念之确实对象,实际存在。吾人如就一事物思维其实在之一切形态而遗其一,此所失之实在性,非因我言“此缺陷之事物实际存在”,而即增加于其上也。反之,此事物即以我所思维之同一缺陷而存在,盖以不如是,则实际所存在者与我所思维者,殆为不同之事物矣。故即我思维一存在者为最高实在而毫无缺陷时,此存在者是否实际存在,仍为一问题。盖在我之概念中,关于一普泛所谓事物之可能的实在内容,虽一无缺憾,但在其与我之全部思维状态之关系中,则仍有所欠缺,即我不能谓此种对象之知识在后天(按即在现实经验中)亦属可能是也。吾人在此处乃发见吾人现今所有困难之原由。吾人之所论究者,若为感官之对象,则吾人自不能以事物之存在与事物之纯然概念相混。盖由对象之概念所思维者,仅思维为合于“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知识之普通条件”,反之,由事物之存在所思维者,乃思维为属于“所视为一全体之经验之关联衔接”中者。是以在其与“所视为一全体之经验”之内容相联结时,对象之概念固并未丝毫扩大,但其所有结果,则为吾人之思维由之获得一增加之可能的知觉。故若吾企图惟由纯粹范畴以思维存在,则吾人不能举一标识使存在与纯然可能性相区别,此实不足惊异者也。
  不问吾人关于一对象之概念所包含之内容为何及如何之多,吾人如欲以存在归之此对象,则必须越出概念以外。在感官对象之事例中,此种越出概念以外之事,由此等对象依据经验的法则与吾人所有知觉之某一知觉相联结而发生。但在论究纯粹思维之对象时,吾人绝无知此等对象存在之何种方法,盖此种对象应以完全先天的方法知之也。吾人所有关于一切存在之意识(不问其直接由于知觉,或间接由于使某某事物与知觉相联结之推论),皆专属于经验之统一;任何在此领域外之所谓存在,虽非吾人所能宣称为绝对不可能之一类,但亦为吾人所绝不能证实其正当之一种假定性质。
  最高存在者之概念在许多方面诚为一极有实益之理念;但正以其为一纯然理念,故仅由其自身绝不能扩大吾人关于实际所存在者之知识。乃至关于“由经验所知者及在经验中所知者以外任何存在之可能性”,此种理念亦不能有所启示吾人。可能性之分析的标准,以其由“仅仅肯定(实在性)决不发生矛盾”云云之原理所成,故不能否定此最高存在者。但因此等实在性非在其特殊性格中授与吾人;又因即令其在特殊性格中授与吾人,吾人仍不能加以判断;且因综合的知识所以可能之标准,除在经验中以外绝不能在他处求之——而理念之对象则为不能属于经验者,——故在一事物中所有一切实在的性质之联结,皆为综合的,其可能性则为吾人所不能先天的决定之者也。是以莱布尼兹远不能成就彼所自负之事业——即先天的理解“此种至高无上之理想的存在者”之可能性。
  故企图欲以笛卡尔之本体论的论据证明最高存在者之存在,仅丧失如是多之劳苦及努力耳;吾人之不能由纯然理念以增进吾人关于神学的识见之积聚,亦由商贾之不能在其资产簿上加上若干单位以增进其财富也。
  第五节 关于神之存在宇宙论的证明之不可能
  企图自纯为任意设定之理念抽绎“与此理念相应之对象之存在”,乃极不自然之过程,且纯为复兴昔日僧院派所有之技巧。在吾人之理性一方,若非先有“以某种必然的事物(吾人之追溯以此为终点者)为普泛所谓存在之基础”之需要;又若理性非迫而探求“能满足(如可能时)此种要求且使吾人能以完全先天的方法认知一种存在”之概念时(因此种必然性必须为不受条件制限且为先天的确实者),则此种企图绝不能发生。此种概念被假定为应在实在的存在体(ens realissimum)之理念中发见之;故此理念仅用为此必然的存在者之更为确定之知识,至其必然的存在,则吾人已在其他根据上确信之,或为人所说服者。顾此种理性之自然的进程,隐蔽不为人所见,于是以此种概念为止境者乃反企图以之为发端,因而乃自仅适于补充“存在之必然性”者演绎“存在之必然性”矣。于是乃有失败之本体论的证明,此种证明既不能满足自然而健全之悟性,亦不能满足需要严格证明之学术的要求。
  吾人今所欲从事检讨之宇宙论的证明,保有使绝对必然性与最高实在性之连结,但非如前一证明自最高实在性推论存在之必然性,乃自“先已授与某某存在者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推论此存在者之无制限的实在性。于是此种证明进入一种——不问其为合理的或仅伪辩的,总之乃自然的,且不仅使常识深信即思辨的悟性亦极信奉之——推理途径。且此种证明又草就自然神学中所有一切证明之初步纲要,此种纲要常为人所追从,且此后亦将常为人所追认者,固不问其以无数多余之饰品粉饰之而掩蔽之也。此种证明莱布尼兹名之为自世界之偶然性(A contingentia mundi)推论之证明,吾人今将进而说明之并检讨之。
  此种证明之推论如下:如有任何事物存在,则亦必有一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存在。至少我存在。故一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存在。小前提包含一种经验,大前提则包含“自其有任何经验以推论必然者之存在”之推论。故此证明实际乃以经验开始,非完全先天的或
  本体论的。以此之故,且因一切可能的经验之对象称为世界,故名之为宇宙论的证明。因在论究经验之对象时,此种证明抽去“此世界所由以能与任何其他可能的世界相异”之一切特质,故此名称又可用以使之与自然神学的证明相区别,此种自然神学的证明,乃以“吾人感官所展示于吾人之世界”之特殊性质之观察为基础者也。
  于是此种证明进行推论如下:必然的存在者仅能以一种方法规定之,即以每组可能的相反宾词之一规定之。故此必然的存在者完全由其自身所有之概念规定之。顾仅有一可能的概念完全先天的规定事物,即实在的存在体(ens realissimum)之概念。故实在的存在体(ens realissimum)之概念乃所能由之以思维必然的存在者之唯一概念。易言之,最高存在者必然存在。
  在此种宇宙论的论据中联结有如是多之伪辩的原理,以致思辨的理性似在此种事例中竭其所有辩证的技巧之力以产生最大之可能的先验幻想。今姑暂缓检讨此种论据,吾人第欲详述“所由以粉饰旧论据为新论据,且由之以陈诉于两种证人——一则具有纯粹理性之信任状,一则具有经验之信任状者——之一致同意”之种种策略。实际唯一之证人,乃以纯粹理性之名所发言者,仅改易其形貌及音调,努力使之转变为第二种证人耳。此种证明欲为其自身设置一坚强基础乃立足于经验之上,因而表示其与——完全置其全部信用于先天的概念之上之——本体论的证明有别。但宇宙论的证明仅以此种经验为论据中简单一步骤之用,即以之推断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耳。至此种存在者具有何种性质,则其经验的前提不能告知吾人。于是理性乃完全摈弃经验,努力自纯然概念以求发见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所必须有之性质为何,即自概念探求“在一切可能的事物中其自身包含绝对的必然性所必须之条件者”。顾又假定此等条件,除实在的存在体(ens realissimum)之概念以外,无处可以发见之;于是结论为:实在的存在体(ens realissimum)乃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但吾人在此处预行假定最高实在之概念,完全适合于存在之绝对的必然性之概念,即预行假定存在之绝对的必然性能自最高实在推得之,此则极为明显者也。顾此为本体论的证明所主张之命题;今在宇宙论的证明中复假定之,且以之为其证明之基础;但此种假定乃宇宙论的证明表示所欲摈弃之假定。盖绝对的必然性乃纯自概念所规定之一种存在。如我谓最高实在之概念乃专用于——且适合于——必然的存在者之概念,且实为其唯一之概念,则我自必亦容认必然的存在者能自此种概念推得之。于是所谓宇宙论的证明所能有之任何证明力,实际皆由“纯自概念所推论之本体论的证明”而来。则是陈诉于经验云云,完全为一多余之事矣;盖经验或能引吾人到达绝对的必然性之概念,但不能证明此种必然性之属于任何一定事物。诚以在吾人努力证明此种必然性之属于某一定事物时,吾人必须立即放弃一切经验而在纯粹概念中探求,以发见此等概念中是否有一包含绝对必然的存在者所以可能之条件者。如吾人以此种方法能决定必然的存在者之可能性,则自亦能以之证明其存在。盖吾人斯时所言者乃;在一切可能的存在者之中,有一存在者负荷有绝对的必然性,即此种存在者以绝对的必然性而存在者也。
  谬妄之论据,揭之于正确之三段推理之方式中,最易发见之。此为吾人今欲在所论究之事例中行之者。
  设“一切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亦即一切存在者中之最实在者”云云之命题果属正确(此为宇宙论的证明精髓nervus Probandi之所在),则必与一切肯定的判断相同,至少能由减量法(Per accidens)换位。于是乃推论为若干实在的存在体(entia realissima)亦即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但一实在的存在体并无与其他实在的存在体相异之点,凡适用于“统摄于此概念下之若干实在的存在体”,自亦适用于一切实在的存在体。故在此种事例中,我不仅由减量法,即由单纯之换位法,亦能使此命题换位,而谓一切实在的存在体(ensrealissimum)乃必然的存在者。但因此种命题惟自其先天的概念规定之,故实在的存在体之纯然概念,必须负荷有此种存在者之绝
  对的必然性;此则正为本体论的证明所主张而宇宙论的证明之所否认者——宇宙论的证明之结论虽实潜以此种主张为基础。
  于是思辨的理性在其企图证明最高存在者之存在时所进入之第二种途径,不仅与第一种途径相同,纯属欺人,且尚具有附加的缺点,即犯有论点不中肯(ignoratio elenchi)之缺点。此种方法本表示以新途径引导吾人者,乃在略一纡回以后,复引吾人还至吾人遵其命令所已放弃之途径。
  我曾谓在此宇宙论的论据中,藏有全部辩证的假定之巢穴,此种辩证的假定,先验的批判极易发见之而毁弃之。此处我仅列举此等欺人的原理,至进一步之检讨及拒斥等事,则一任今已充分熟习此类事业之读者自为之。
  宇宙论的证明中所包含者,例如(一)吾人由以自偶然的事物推论一原因之先验的原理。此种原理仅能适用于感官世界;出此世界之外,则绝无意义。盖偶然的事物之纯然智性的概念,不能发生任何此种因果作用一类之综合的命题。而因果律则仅适用于感官世界,此外并无意义,且亦无其所以适用之标准。但在宇宙论的证明中,则此因果律正欲用之使吾人能越出感官世界以外者也。(二)自感官世界中所次第发生之无限的原因系列之不可能以推断第一原因之推论。理性所有使用之原理,即在经验世界中亦不能容吾人作此种推断,至出此世界以外在因果系列所绝不能到达之领域中,则更有所不能矣。(三)理性关于完成此种系列之无正当根据之自满。除去——必然性之概念无之则不可能——之一切条件,在理性斯时根据吾人不能更进有所思,遂以为已完成“系列之概念”。(四)“联结一切实在于一实在中”(并无内的矛盾)之概念之逻辑的可能性与此种实在(按即包括一切实在者)之先验的可能性,二者间之相混。在此种实在之先验的所以可能之事例中,须有一原理以证明此种综合之实际能行,顾此种原理其自身仅能适用于可能的经验之领域——等等。
  宇宙论的证明之进行程序乃故意如是规划,使吾人能避免“应先天的由纯然概念以证明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耳。此种证明乃要求以本体论的方法成就之者,此则吾人所感为完全无力承受之事业。因之,吾人以一现实的存在(一种普泛所谓经验)为吾人推论之出发点,就吾人以此种方法推论之所能及,进展至“此种存在”之某种绝对必然的条件。斯时吾人已无需说明此种条件之所以可能。盖已证明此种条件存在,则关于其可能性之问题,实完全为多余之事矣。今若吾人欲更圆满规定此种必然的存在者之性质,则吾人并不努力以其实际所适合之方法为之,即自其概念以发见其存在之必然性之方法为之。盖若吾人能以此种方法为之,则应无需经验上之出发点。不特此也,所有吾人之所探求者为其消极的条件(conditio sine qua non),无此种条件则一存在者即非绝对必然的。此在“自一所与结果以推论其根据”之一切其他种类之推理中,固极正当;但在现今之事例中,则不幸有以下之情形,即绝对的必然性所需之条件,仅在一唯一之存在者中发见之。故此存在者必须在其概念中包含绝对的必然性所需之一切事物,因而能使我先天的推论此种绝对的必然性。于是我必须亦能相反的推论而谓:凡应用此种(最高实在之)概念之任何事物,乃绝对必然的。我若不能作此种推论(我若避免本体论的证明则我必赞同此种推论),则我在所遵由之新途径中已受顿挫而仍返至我之出发点矣。最高存在者之概念,满足“一切就事物之内的规定先天的所能设立之问题”,故为一种独一无比之理想,盖其概念虽为普遍的,同时亦指示一“列在一切可能的事物中之个体”。但此概念关于其自身存在之问题——此虽为吾人探讨之真实目的——并未与以满足,且若任何人承认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但欲知在一切实际存在之事物中,何者即此存在者,则吾人不能以“此即必然的存在者”之确定语答之。
  欲减轻理性探求其“说明根据之统一”之事业,固可容许吾人设想一“一切充足之存在者”之存在,为一切可能的结果之原因。但在僭妄断言“此种存在者必然的存在”时,则吾人对于此可容许之假设,已非以温和之言辞出之,乃以确信的态度主张其必然的正确矣。盖关于吾人所自称知其为绝对必然之知识,其自身亦必须负荷有绝对的必然性者也。
  先验的理想之全部问题归结如下:或授与绝对的必然性而探求具有此必然性之概念,或授与某某事物之概念,而发见此某某事物之为绝对必然者。二者之中如有一可能,则其他一点亦必可能;盖理性仅以自概念而来之必然性认为绝对的必然者也。但此二者皆完全出乎“吾人关于此事所以满足吾人悟性”之最大努力以外,且欲使悟性承服其无力之一切企图亦皆无效。
  吾人所必不可缺之“一切事物之最后承托者”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在人类理性实为一不可逾越之真实深渊。即如哈拉尔(Haller)就其所有一切森严可畏之崇高性所描述之“永恒”本身,其在精神上之印象,亦远不及此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之烈;盖永恒仅量度事物之延续而非支持之也。吾人所表现为在一切可能的存在者中最高之存在者,一若其一人独语谓:我自永恒至永恒,在我之外,除由于我之意志使之存在者以外,绝无事物存在,顾我自何而来?此种思维,吾人虽不能摈绝,然亦不能耐受。此处吾人所有一切之支持点,皆丧失无余;最大完成与最小完成相同,在纯然思辨的理性之前亦空虚无实,此思辨的理性绝不以丝毫努力保留此二者之一,即容许此二者完全消失,亦不觉有所损失者也。
  由某种结果以显示其存在之种种自然力,永为吾人所难以探究之事;盖吾人推溯此等自然力之原由,不能过于远离观察。在现象根底中之先验的对象(以及吾人之感性何以从属某某最高条件而不从属其他条件之故),亦永为吾人难以探究之事。实有“物自身”授与吾人,但吾人不能洞察其本质。顾纯粹理性之理想则大异于是;此则绝不能谓其难以探究者。盖因关于其实在,除仅在理性一方由之以完成一切综合的统一之需要以外,并不要求与以任何之信任确证;又因其绝非以之为可思维之对象而授与者,故不能以对象所由以存在之方法探究之而致难以探究。事适与此相反,以其纯为理念,故必须在理性之本质中探求其所在及其解决,故必容许研讨。盖吾人应能以客观的根据或主观的根据(在纯然幻相之事例)说明吾人所有一切之概念、意见及主张,此即理性之所以为理性者也。
  关于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在一切先验的证明中所有辩证的幻相之发见及说明
  以上二种证明皆为先验的,即皆在经验的原理之外所尝试者。盖宇宙论的证明虽以一种普泛所谓经验为前提,但在其应用于——由普泛所谓经验的意识所授与之——一种存在时,非根据于此种经验之任何特殊性质,乃根据于理性之纯粹原理。更进一步则立即放弃此种经验之导引,而以唯纯粹概念是赖矣。于是在此等先验的证明中——联结必然性之概念与最高实在之概念,而使仅能成为理念者实在化实体化之——辩证的而又自然的幻相之原因究何在?吾人何以不得不假定存在之事物间有某一事物其自身乃必然的,同时又对此种存在者之存在退避不前,如临深渊?吾人如何能使理性关于此事保持其自身一致,且使理性自“勉为赞同以后又复撤回之举棋不定之状态”中自拔,而到达确定的洞见?
  事实上颇有令人奇异之处,即吾人一度假定某某事物之存在,即不能避免推论此存在之某某事物为必然的。宇宙论的论据即依据此种极自然之(虽非因而即谓为正确)推论。顾在另一方面,我任举任何事物之概念(不问此事物为何),即见此事物之存在绝不能由我表现之为绝对的必然,且又见此存在之事物,不问其为何,皆不能阻我思维其非存在。是以我虽不得不假定某某必然的事物为普泛所谓存在之条件,但我不能以任何特殊的事物视为其自身乃必然的。易言之,除假定一必然的存在者以外,我绝不能完成关于存在条件之追溯,顾我又绝不能以此种存在者为起始者也。
  我若不得不思维某某必然的事物为现存事物之条件,而又不能以任何特殊的事物视为其自身乃必然的,则其结果必为“必然性与偶然性并非与物自身有关”;否则将有矛盾发生矣。因之,此二种原理无一能为客观的。但可视之为理性之主观的原理。其一原理令吾人探求某某必然的事物为一切所与存在者之条件,即探求至到达完全先天的说明为止;其又一原理则永禁阻吾人有此种完成之期望,即禁阻吾人以任何经验的事物为不受条件制限由之以解除吾人更进而求其由来之劳苦。由此观之,此二种原理纯为辅导的及统制的,且为仅与理性之方式的利益有关,故能并行不悖。其一命令吾人使自然哲学化,一若有一“一切存在事物之必然的第一根据”——虽其目的仅在常追求“所视为想象的最后根据之理念”,以使吾人之知识有系统的统一。其另一原理则警戒吾人不可以现存事物之任何规定视为此种最后的根据,即不可以之为绝对的必然者,而常须留有更进一步推求其由来之余地,即以任何规定皆视为“被其他事物所限制之受条件制限者”。但若在事物中所知觉之一切事物,吾人皆必须以之为受条件制限者,则在经验上所容许授与之事物,无一能被视为绝对的必然者矣。
  故因绝对的必然者仅意在用为获得现象间最大可能的统一(此为现象之最后根据)之原理,又因——盖以第二种规律,命令吾人常须以统一之一切经验的原因视为有所由来者——吾人在世界内绝不能到达此种统一,故吾人必须以绝对的必然者视为在世界以外之存在者。
  古代哲学家以自然中之一切方式皆视为偶然的;其视质料,则步武常人之判断,视为本源的及必然的。但若不相对的以质料为现象之基体,而就质料之自身及其存在考虑之,则绝对的必然性之理念立即消失。盖并无绝对强使理性接受“此种存在”之事物;反之,理性常能在思维中视之为无,而并无矛盾;诚以绝对的必然性,惟在思维中所见之必然性而已。故此种信念必由某种统制的原理而来。实际上延扩及不可入性(二者在古代哲学家间构成物质之概念)构成统一现象之最高经验的原理,此种原理在其为经验上不受条件制限之限度内,具有统制的原理之性格。但因构成“现象中所有实在者”之质料,其一切规定(包含不可入性在内)乃一种结果(活动),结果则必有其原因,因而其性质常为有所由来者,故质料不合于——所视为一切有所由来者之统一原理之——必然的存在者理念。(盖其所有实在的属性乃有所由来者,皆不过受条件制限之必然而已,因而能除去之者——于是质料之全部存在,皆能除去矣。)设不如是,则吾人应由经验的方法到达统一之最后根据——一此则为第二种统制的原理所不许者。故其结果,质料及凡属于世界之任何事物,皆不合于“必然的本源存在者之理念”,即在以此必然的本原存在者仅视为最大经验的统一之原理时,亦复如是。此种存在者或原理,必须登之世界以外,一任吾人以坚强之信念自由从其他现象推求世界之现象及此等现象存在之由来,一若世界中并无必然的存在者,同时吾人又复自由以不断努力趋向此种推溯由来之完成,一若预想有此种必然的存在者为一最后根据。
  由此言之,最高存在者之理想,不过理性之统制的原理而已,此种原理导使吾人视世界中之一切联结,一若皆自一“一切充足之必然的原因”所产生者。吾人能以在说明世界联结时所有之系统的及——依据普遍的法则——必然的统一规律根据于此理想;但此理想并非即主张其自身必然的存在之一种主张。同时吾人不能避免失验的潜行更替,由于先验的更替,此种方式的原理乃表现为构成的原理,此种统一成为实体化。吾人在此处之进行,正类吾人在空间事例中之所为。空间仅为感性之原理,但因其为一切形体之基本源流及条件(一切形体仅为空间自身之种种限制而已),故遂以空间为独立自存之绝对必然的某某事物,及先天的以其自身授与之对象。与此情形相同,因自然之系统的统一,除吾人预想有一所视为最高原因之实在的存在体之理念以外,不能制定其为“吾人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之原理,故此实在的存在体之理念应表现为现实的对象,实极自然,此种对象就其为最高条件之性格而言,又为必然的——于是统制的原理一变而为构成的原理矣。在吾人以此最高存在者(其与世界相关为绝对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者)为由自身存在之物自身时,此种更替实极显然。盖斯时吾人不能考虑其必然性意义之所在。至必然性之概念,仅存于吾人之理性中,而为思维之方式的条件;并不容许其实体化而为存在之实质的条件者也。
  第六节 自然神学的证明之不可能
  如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及任何普泛所谓存在之经验,皆不足以应论证之所要求,则所留存之事,唯有尝试探讨一定的经验,即现存世界所有事物之经验,及此等事物之秩序与性质,是否能提供一种证明之基础,此种证明乃能助吾人到达最高存在者之确定信念者。吾人拟名此种证明为自然神学的。设此种企图亦复失败,则其结果自必为与吾人先验的理念相应之存在者,关于其存在绝不能由纯然思辨的理性与以满足之证明者也。
  就以上所言观之,吾人能以极简易直截之词答复此问题,固极显然。盖任何经验如何能与理念适合?理念之特殊性质,正在无一经验曾能与之适合之一点。“必然的及一切充足之本源存在者”之先验的理念,如是过大,如是超绝一切经验的事物之上,而经验的事物则常为受条件制限者,故吾人每傍徨不知所措,一则因吾人绝不能在经验中发见有充分满足此种概念之质料,一则因吾人常在受条件制限者之范围内探求,无术以得不受条件制限者——无一经验的综合法则,曾与吾人以此种不受条件制限者之例证,或至少对于其追寻有所指示也。
  最高存在者之自身,若亦在条件连锁之中,则亦为系列之一项目而与在其下之低级项目相同,自当要求更探求其所自来之更高根据。反之,吾人若欲使此最高存在者与连锁分离,而以之为不在自然原因系列中之纯粹直悟的存在者,则吾人理性将以何种桥梁,渡此深渊,以达此最高存在者?盖统制“自结果到达原因”之一切法则,即吾人所有知识之一切综合及扩大唯与可能的经验相关,因而仅与感性世界之对象相关,一离此等对象则绝不能有任何意义者也。
  此一世界以——在其无限广大及其部分之无限分割中之所展示者——如是繁复、秩序、目的及美之无量数阶段呈显于吾人之前,故即以吾人之微弱悟性所能获得之知识而言,吾人已遇及如是多无量伟大之奇迹,非言语所能形容,数字所能衡度,使吾人之思维自身失其一切常度,吾人之全部判断陷于无言惊愕之中,此无言惊愕正为其广大之雄辩。触处吾人见有果与因、目的与方法之连锁,及生灭之有规律。无一事物自其自身到达“吾人所由以发见其存在”之情状而常指向“为其原因之其他事物”,同时此一原因又复指向其他原因,使吾人重复同一之探讨。故若非在此种偶然的事物所有无限的连锁之上,吾人假定有某某事物以支持之——此某某事物乃本源的独立自存的为宇宙起源之原因,同时又保持其连续者——则全宇宙必沉入虚无之深渊中。吾人视此最高的原因,应如何重大—一就世界中之一切事物而言,承认其为最高者?吾人并不知世界之全部内容,至如何与一切可能的事物比较以衡度其广大,则更非吾人之所知矣。但因就原果作用而言,吾人不能无一最后及最高之存在者,则有何物能阻抑吾人不以完全程度归之于此存在者,而以之为在其他一切可能的事物之上者?此则吾人由表现此存在者为唯一之实体,集合一切可能的完全性在其自身中——虽仅由一抽象的概念之微弱纲要——而极易为之者也。此种概念极合于理性所有简省原理之要求;并无自相矛盾之处,亦绝不与任何经验相背驰;且又具有此种性格,即使理性由此种概念在探求秩序及目的时所有之指导而得在经验内扩大其使用。
  此种证明常足令人以敬意提及之者。此为最陈旧、最明晰、最合常人理性之证明。且极鼓励研究自然,一若其证明自身即由研究自然而来,且由研究自然而常获得更新之活力者。在吾人观察所不及之处,此种证明提示目的及意向,且由一特殊统一之指导概念,即自然以外之原理,以扩大吾人关于自然之知识。此种知识又复反响于其原因,即反响于其所以使其达此知识之理念,因而增强对于“自然之最高创造者”之信仰,使此信仰具有坚强不挠之确信力。
  故欲以任何方法消灭此种论据之权威,不仅拂逆人情,且亦完全无效。理性常为此种不绝增进之论证(虽为经验的但极有力)所维持,不易为技巧艰深之思辨所提示之疑点折服,故并非由于一睹自然之伟大及宇宙之庄严,立时自一切忧郁的反省之迟疑不决中自拔,一苦自梦幻中觉醒者然——自高处上溯高处直至最高之处,自受条件制限者上溯条件直至最高及不受条件制限之一切有限存在创造者。
  吾人固不反对此种进行程序之合理及效用,且宁愿推荐于世人而鼓励之,但有人以为此种论证方法自能进展至必然的正确,且并不基于特殊爱好或为其他方面所支持,即能得人同意云云,吾人仍不能赞同之也。过自尊大之善辩者所有独断的言辞,如以较为温和谦卑之语气出之,以要求一种信仰,(此种信仰虽非令人无条件服从,而实适于祛除吾人之疑点),则殊不见其有损于此经世良谟。故我谓自然神学的证明,绝不能由其自身证明一最高存在者之存在,而必须返至本体论的论证以弥补其缺陷。此种证明不过用为本体论的论证之一种导引而已;故本体论的论证实包含(在思辨的证明能成立之限度内)人类理性所绝不能废止之唯一可能之证明根据。
  自然神学的证明之主要点如下:(一)吾人在世界中触处见及“依据一定的意向以最大智慧所成就之秩序”之明显符号;此种秩序乃在“其内容之繁复不可名状,其范围之广大不可限量之宇宙”中。(二)此种有目的之秩序,与世界之事物迥不相同,不过偶然属于此世界之事物而已;盖即谓若非由“一与根本的理念相合之有秩序的合理的原理”,按其终极的意向,加以选择、计划,则繁复纷歧之种种事物不能由其自身借繁复纷歧之种种联结方法,共同合作,以实现一定之终极的意向也。(三)故有一崇高聪睿之原因(其数或不止一)存在,此种原因必为此种世界——即不仅由繁殖而视为盲目工作之无限势力之自然,乃由自由而视为智性之世界——之原因。(四)此种原因之统一,可自世界各部分间(一若技术所布置之建筑物之各部分)所有交相关系之统一推论而得——在吾人之观察足以证实之限度内,以正确性推得之,至在此限界之外,则依据类推原理以概括性推得之。
  此处吾人就其“自某种自然的产物及人类技术所产生者——斯时吾人毁损自然强迫自然不依其自身之目的进行而依据吾人所有之目的进行者——之间之类推”所得之结论(此种类推诉之于特殊自然的产物与房屋、舟船、时表等之类似性),吾人无须严格批判此自然的理性。对于“以自然之根底中有一原因之因果作用与人造的产物所有原因之因果作用相似,即此原因乃悟性及意志;以及一种‘自己活动之自然’(此为使一切技术乃至理性自身可能者)所有内的可能性,乃自其他技术即自超人的技术而来者”云云所有类推之结论(此种推理方法或不能敌锐利之先验的批判),吾人在此处无须疑及之。总之,吾人必须承认吾人如必须举一原因,则吾人在此处除就有目的之产物(仅有此类产物其原因及其活动形相完全为吾人所知)类推以外,实无更能安全进行之方法。理性绝不能不以所知之因果作用为说明所不知者及不可证明者之根据。
  就此种论证方法而言,在自然中所有如是多合乎目的及和谐适应之事,仅足以证明方式之偶然性,实不足以证明质料之偶然性,即不足以证明世界中实体之偶然性。欲证明世界中实体之偶然性,吾人应证明世界中之事物,若非其实体为最高智慧之所产,则其自身即不能依据普遍的法则,如是有秩序而和谐。但欲证明此点,吾人应在“与人类技术类比所得之证明”以外,尚须有完全不同之其他证明根据。故此论据所能证明者,至多乃一常局限于其工作所用质料之“世界建筑工程师”,而非使一切事物皆从属其理念之世界创造者。顾此点极不合于“展示于吾人目前之崇高意向”,即不合于证明一“一切充足之元始存在者”。欲证明质料自身之偶然性,吾人应求之先验的论据,但此正为吾人在此处所决欲避免者。
  故其推论如是,即遍彻世界触处所可观察之秩序及合乎目的,可视为完全偶然的设置,吾人可由之论证“与此相应之原因”之存在。但此种原因之概念,必须能使吾人对于此种原因确有所知,故此种原因概念只能为具有全能全智等等——一言以蔽之,即具有适合于“成为一切充足之存在者”之一切完成——之存在者之概念。盖非常伟大、令人惊叹、权能不可限量及卓越无匹等等宾词,绝不与吾人以任何确定的概念,实际上并未告知吾人此物之自身究为何也。此等宾词仅为观察者在其默思世界时,与彼自身及彼之理解能力相比较,关于对象之量所有之相对的表象而已,不问吾人使此对象伟大化,抑在观察的主观与此对象之关系中使主观自顾藐小,要之此等宾词皆赞美之辞耳。凡吾人论及事物之(完成之)量之处,除包括一切可能的完成之概念以外,绝无确定的概念;在此概念中所完全规定者,仅为实在性之全量(Omnitudo)。
  我信并无一人敢于自承彼了解所观察之世界之量(关于范围及内容二者)与全能之关系,世界秩序与最高智慧之关系,世界统一与其创造者之绝对的统一之关系等等。故自然神学关于世界之最高原因,不能与吾人以任何确定的概念,因而不能用为神学(此神学自身又复为宗教之基础)之基础。
  欲由经验的途径进展至绝对的总体,乃完全不可能者。顾此点正自然神学的证明之所企图者。然则所用以渡此广阔之深渊者,其术如何?
  自然神学的证明,固能引吾人至赞美世界创造者之伟大、智慧、权能等等之点,但不能使吾人更进一步。因之,吾人放弃自经验的证明根据所得之论据,而返至“吾人在论证之最初步骤中自世界之秩序及合乎目的推论所得之偶然性”一点。以此种偶然性为吾人唯一之前提,吾人惟由先验的概念进达一绝对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及所视为最后一步,即自第一原因之绝对的必然性概念,进至此必然的存在者之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概念,即进至一“抱拥一切之实在”之概念。是则自然神学的证明(在其失败时)一遇此种困难,立即近至宇宙论的证明;又因宇宙论的证明,仅为粉饰之本体论的证明,故自然神学的证明实际仅由纯粹理性以达其目的者也——自然神学的证明在出发时,虽否认与纯粹理性有任何因缘,而自以为在“由经验得来之确信的证据”上建立其结论者。
  故凡提议自然神学的论证之人,实无根据可以轻侮先验的证明方法,自以为洞察自然而卑视先验的证明为“晦昧的思辨所修饰之人为产物”。盖若彼等愿检讨其自身所有之论证进程,则将发见被等在自然及经验之坚固根据上进展至相当程度以后,见其自身依然离彼等理性所想望之对象甚远,彼等乃突离此种经验根据而转入纯然可能性之领域内,在此领域内彼等期望鼓其观念之翼以接近此对象—一此对象乃不能为彼等一切经验的探讨到达者。在彼等可惊之突飞以后,自以为发见一坚强之根基,乃推展其概念(确定的概念,彼等今始具有之,惟不知如何具有之耳)于创造之全部领域。于是彼等乃引证经验以说明“此种推理所含有完全由纯粹理性所产之理想”(此种说明方法虽极不适当,且远出于其对象所有奠严之下);彼等始终否认由于“与经验完全相异之途径”以到达此种知识或假设。
  故关于本源的或最高的存在者之存在,自然神学的证明实依据宇宙论的证明,而宇宙论的证明则依据本体论的证明。且因在此三者以外,思辨的理性实无其他之途径可觅,故关于超绝“悟性之一切经验的使用”之命题,若果有任何证明可能,则自纯粹理性概念而来之本体论的证明,实为其唯一可能之证明。
  第七节 根据理性之思辨的原理之一切神学之批判
  我若名“关于本源的存在者之知识”为神学,则神学或唯根据理性(theologia rationalis合理神学)或根据天启(theologia reve-lata天启神学)。合理神学其由纯粹理性唯以先验的概念(ensoriginarium,realissimum,ens entium本源的存在者、实在的存在者、一切存在者之存在者)思维其对象者,名为先验神学,其由借自然(自吾人心之本质)所得之概念——以本源的存在者为最高智力之概念——以思维其对象者,则应名为自然神学。凡仅容认先验神学之人,名为有神论者(Deist);其兼容自然神学之人,则名为信神论者(Theist)。有神论者承认吾人唯由理性能知一本源的存在者之存在,但以为吾人所有关于此种存在者之概念,则仅先验的、即“具有一切实在性但吾人不能以任何较此更为特殊形相规定之”之存在者之概念。信神论者则主张由于与自然类比,理性能更精密规定其对象,即视为“由于其悟性及自由,其自身中包含其他一切事物之最后根据”之存在者。是以有神论者仅表现此种存在者为世界之原因(其为世界之原因是否由于此种存在者本质之必然性,抑由于自由,则仍为未决定者),而信神论者则表现之为世界之创造者。
  复次,先验神学其欲自一普泛所谓经验(并未以任何更为特殊之形相规定“经验所属世界”之性质)推演本源的存在者之存在,名为宇宙论的神学;其信为由纯然概念,无须任何经验之助,即能知此种存在者之存在,名为本体论的神学。
  自然神学则自世界中所展示之组织、秩序、统一以推论世界创造者之性质及存在——在此世界中,吾人应认知有二种因果作用与其所有之规律,即自然及自由。自然神学自此世界上推至一最高之智力或以之为一切自然的秩序及其完成之原理,或以之为一切道德的秩序及其完成之原理。前者名为物理的神学,后者则名为道德的神学。
  今因吾人不欲以神之概念仅指一切事物根源所在之“盲目工作之永恒自然”,而以之为“由于其悟性及自由,为一切事物之创造者之最高存在者”;且因神之概念仅在此种意义中始能使吾人关心注意,故严格言之,吾人自能否定有神论者有任何神之信仰,而仅许其有关于本源的存在者或最高原因之主张耳。顾因无一人应于拒斥其所不敢主张者受责,故不如谓为有神论者信神,而信神论者则信有生命之神(summa intelligentia最高悟性),较为温和而公正也。吾人今将进而研讨理性所有此等一切努力之可能的根源为何。
  为此种研讨计,理论的知识可释为认知所存在者为何之知识,实践的知识则释为表现应存在者为何之知识。根据此种定义,理性之理论的使用,乃我由之先天的(必然的)知有某某事物;而实践的使用,则我由之先天的以知“所应发生者”。今有某某事物或应发生某某事物,若正确无疑,唯此正确性同时又仅为受条件制限者,则此正确性之某一定条件、或能绝对必然的预行假定之,或任意的偶然的预行假定之。在前一事例中,其条件乃设定为基本要项者(per thesin由于主张);在后一事例中,则其条件乃假定之者(Per hypothesin由于假设)。今因有绝对必然之实践的法则即道德律,故其结论自必为;此等法则如必须预行假定任何存在者之存在为其拘束力所以可能之条件,则此种存在必为设定为基本要项者;此足为——由之以推论此种一定条件——之受条件制限者,其自身吾人先天的知其为绝对必然之充足理由。异时,吾人将说明道德律不仅以一最高存在者之存在为前提,且以道德律之自身在其他方面乃绝对的必然者,故又使吾人有正当理由设定其为基本要项——此固仅由实践的观点设定之者也。今则吾人对此论证方法姑置之不问。
  凡吾人仅论究“所存在者为何”(非论究应存在者)之处于经验中所授与吾人之受条件制限者,常被视为偶然的。故其条件不认为绝对必然的,而仅用为相对必然的,或宁用为所需之某某事物;就其自身及先天的而言,则为吾人“企图由理性以知受条件制限者”所假定之任意的前提。故若事物之绝对必然性,在理论的知识之领域内,应为吾人所知,则此必然性仅能自先天的概念得之,而绝不由于设定此必然性为与“经验中所授与之存在”有关之一种原因而得之者。
  理论的知识若与任何经验中所不能到达之对象或对象之概念相涉,则为思辨的。其所以如是名之者,欲以之与“自然知识”相区别耳,自然知识乃仅与可能的经验中所授与之对象或对象之宾词相关者也。
  吾人所由以自“视为结果之发生事物”(经验的偶然事物)以推论一原因之原理,乃自然知识之原理,非思辨知识之原理。盖若吾人抽去其所以成为“包含一切可能的经验之条件”之原理者,且除去一切的经验的事物而企图欲就普泛所谓偶然的事物以主张有一原因存在,则此种主张对于其能指示吾人“如何自吾人目前之事物转入完全不同之事物”(名为其原因者)之任何综合的命题,仍无丝毫可以辩释其能正当成立之处。盖在此种纯然思辨的使用中,“凡其客观的实在性容许吾人具体的理解之任何意义”,不仅自偶然性之概念中除去,且在原因之概念中亦无之也。
  吾人若自世界中所有事物之存在以推论其原因之存在,则吾人非就自然之知识使用理性,而就思辨运用理性耳。盖前一类型之知识,其以之为经验上之偶然的事物而指其与一原因相关者,非物自身(实体),仅为所发生之事物,即事物之状态耳。至“实体(质料)自身在其存在中乃偶然的”云云,则应以纯粹思辨的方法知之。复次,即令吾人仅言及世界之方式,即事物在其中联结及变化之途径,及欲自此方式以推论一“完全与世界不同”之原因,则因吾人所推论之对象非可能的经验之对象,故此仍为纯粹思辨的理性之判断。苟如是使用,则“仅在经验领域中有效,在经验以外绝不能应用,且实毫无意义”之因果原理,将完全失其固有之效用矣。
  我今主张“凡欲以任何纯然思辨的方法在神学中使用理性”之一切企图,皆完全无效,就其性质而言,亦实空无实际,且理性在自然研究中使用之原理,绝不引达任何神学。因之,所可能之唯一之理性神学,乃以道德律为基础,或求道德律之指导者。理性之一切综合原理,仅容许内在的使用;欲得关于最高存在者之知识,则吾人应以此等原理超验的用之,顾悟性绝不适于此种超验的使用。如经验上有效之因果律能引达本源的存在者,则此本源的存在者必属于经验对象之连锁,在此情形中,此本源的存在者将与一切现象相同,其自身仍为受条件制限者矣。但即由因果关系之力学的法则,超越经验限界以外之突飞视为可以容许之事,顾吾人由此种进程所能获得之概念,果为何种概念?此远不足提供一最高存在者之概念,盖因经验绝不授与吾人——关于提供此种原因之证据所必需之——一切可能的结果中之最大者。吾人如欲以“具有最高完成及本源的必然性之存在者”之理念,弥补吾人概念中所有此种规定之缺陷,此固可以好意容受之者;但不能视为其具有不可争辩之证明力,吾人有正当权利以要求之者。自然神学的证明,以其联结思辨及直观,故或能增加其他证明(如有此种证明)之重量;但就其自身单独言之,则仅为悟性对于神学的知识准备之用,在此方向与悟性以一种自然倾向,其自身则不能完成此工作者也。
  凡此种种,实明显指向所得之结论,即先验的问题仅容先验的解答,即仅容“完全根据先天的概念、绝不参杂丝毫经验的要素”之解答。但今所考虑之问题,明为综合的,要求推展吾人之知识于一切经验限界以外,即推展至一“与吾人所有纯然理念相应(此种理念在任何经验中不能有与之相应者)之存在者”之存在。顾就吾人所已证明者言之,则先天的综合知识,仅在其表现“可能的经验之方式的条件”之限度内可能;故一切原理仅有内在的效力,即此等原理仅能应用于经验的知识之对象(即现象)。是以欲以先验的进程由纯然思辨的理性构造一“神学”之一切企图,皆毫无效果者也。
  但即有任何人自择与其丧失彼长期所依恃之“论据坚决之确信”,毋宁怀疑分析论中所授与之种种证明,但彼仍不能拒绝答复吾人所提之要求,即被自信能借理念之力超越一切可能的经验之上,果如何且以何种内部灵感而可能,至少彼应有一满足之说明。新证明或企图改良旧证明等等,我一律乞免。在此领域中选择之余地实少,盖因一切纯然思辨的证明,终极常使吾人返至同一证明,即返至本体论;故我并无实在理由恐惧“拥护通感性的理性之独断的斗士”之丰富创见。且我不避论战,摘发任何此种企图中之谬见,以挫折其主张;此实我即不以自身为一特殊战士,亦优为之也。但即以此种方法,我亦绝不能消除“习于独断的信仰形相之人士”所有之幸运期望;故我仅限于温和的要求,以为彼等应以普遍的及根据“人类悟性之本质及吾人所有其他知识源泉之本质”等言辞,对于此一问题与以满足之答复,即:吾人如何能如是开始所提议之“完全先天的扩大吾人知识”之事业,又如何能使之进入“吾人经验所不及其中无术证明吾人自身所创设之任何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之领域。不问悟性以何种方法能到达一概念,但其对象之存在,则由任何分析过程亦绝不能在概念中发见之;盖关于对象存在之知识,正以在“关于对象之纯然思维”以外,设定对象自身之事实而成者也。唯由概念以进达“新对象及超自然的存在者之发见”,乃完全不可能者;且此事即诉之于经验,亦属无益,盖经验在一切事例中仅与吾人以现象耳。
  但理性在其纯然思辨的使用中,虽远不足以成此伟大事业,即不足以证明一最高存在者之存在,但在其改正“自其他源泉所得关于此存在者之知识”一点,则有极大效用,即使此种知识不自相矛盾而与“所以观察直悟的对象之一切观点”相调和,且使其得免有“与本源的存在者之概念不相容”之一切事物及无一切经验的制限之揉杂其中。
  故先验的神学虽十分无力,但就其消极的使用而言,则仍极重要,且在吾人理性仅论究纯粹理念(此理念乃不容有先验的标准以外之标准者)之限度内,先验的神学实用为吾人理性之永久监察者。盖若在其他关系中,或依据实践的理由,所预行假定“视为最高智力之最高的及一切充足的存在者”之前提,已证明其效力确实无疑,则在先验的方面,精确规定此概念为一“必然的及最高实在的存在者”之概念,以免有“属于纯然现象(如广义之拟人论)与最高实在不相容”之一切事物,同时又适当处置一切相反之主张(不问其为无神的、有神的或拟人的),自极为重要者也。此种批判的措置并无任何困难,盖因其能使吾人证明人类理性无力主张此种存在者存在之同一根据,亦必足以证明一切相反主张之无效力。盖吾人果自何种源泉能由理性之纯然思辨的运用获得此种知识,谓并无“为一切事物最后根据之最高存在者”,以及谓此最高存在者并无吾人就一思维的存在者所有力学的实在性自其结果类推所谓论之种种属性,或谓(如拟人论之所论辩者)此最高存在者必须从属感性所势必加于“吾人由经验所知之智力”上之一切制限云云。
  由此观之,最高存在者就理性之纯然思辨的使用而言,虽永为一纯然理想,但为一毫无瑕疵之理想,即为完成“人类全部知识”之概念。此种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固不能由纯然思辨的理性证明之,但亦不能由思辨的理性否定之。是以若有一能补救此种缺陷之道德的神学,则以前仅为“想当然者之先验的神学”,将证明其自身在规定此种最高存在者之概念及不绝检验“其常为感性所欺而屡与其所有理念不能调和之理性”,实为不可或缺者也。必然、无限、统一、世界以外之存在(非以之为世界之心灵)、超脱一切时间条件之永恒、超脱一切空间条件之遍在、全能等等,皆为纯粹先验的宾词,且即以此故,此等宾词之纯化概念(此为一切神学之所不可缺者),皆仅自先验的神学得之。
  先验辩证论附录
  纯粹理性所有理念之统制的使用
  纯粹理性所有一切辨证的尝试之结果,不仅证实吾人在先验的分析论中所已证明者,即吾人所有自以为能引吾人越出可能的经验限界之一切结论,皆欺人而无根据;且亦更进一步教示吾人,人类理性具有逾越此等限界之自然倾向,以及先验的理念之于理性,正与范畴之于悟性相同,皆极自然者——其所异者,则范畴乃引达真理,即使吾人之概念与其对象相合,而理念则产生“虽纯然幻相而又不能拒斥”之事物,且其有害之影响,即由最严刻之批判,亦仅能中和之而已。
  一切事物凡在吾人所有力量之性质中有其基础者,自必适于此等力量之正当使用,且与之一致——吾人如能防免某种误解因而发见此等力量之正当趋向。故吾人自能假定先验的理念自有其善美、正当、及内在的用途,顾在其意义为人所误解而以之为实在的事物之概念时,此等理念的应用之际,即成为超验的,且即以此故而能成为欺人者矣。盖理念之所以能或为超验的,或为内在的(即或列之于一切可能的经验以外,或在经验之限界内发见其使用之道)不在理念自身,而仅有其用处,就其应用于“所假定为与之相应之对象’而言,则为超验的,就其关于悟性所处理之对象仅指导普泛所谓悟性之使用而言,则为内在的。至一切先验的潜行易替之误谬,则应归之判断之失错,绝不能归之于悟性,或理性者也。
  理性与对象绝无直接的关系,仅与悟性相关;理性仅由悟性始有其自身所特有之经验的使用。故理性非创造(对象之)概念,仅整理概念而与之以统一,此等概念之所以能有此种统一,仅在此等概念用之于“最广大可能之应用”之际,即其意向欲在种种系列中获得其总体之际。悟性自身并不与此种总体有关,仅与“此种条件系列依据概念所由以成立之联结”相关。是以理性以“悟性及其有效之应用”为其所有之唯一对象。此正与悟性以概念统一对象中之杂多者相同,理性以理念统一杂多之概念,设定一集合的统一,作为悟性活动之目标,否则悟性仅与部分之分配的统一有关耳。
  因之,我主张先验的理念绝不容许有任何构成的使用。当其以此种误谬方法视理念,因而以先验的理念为提供“某种对象之概念”时,则此等理念乃伪辩的,即纯然辩证的概念。顾在另一方面,则此等理念有其优越的且实不可欠缺之必然的一种统制的作用,即指导悟性趋向某种目标之使用,凡由悟性所有一切规律所揭示之途径,皆集注此一目标,一若集注于此等途径所有之交切点者然。此交切点实为一纯然理念,即一想象的焦点(focus imaginar-ius),惟以其在可能的经验疆域以外,悟性概念实际并非自此点而进行者;但此点用以与悟性概念以此种与其最大可能的扩大相联结之最大可能的统一。由此乃发生“此等路线起自经验的可能知识领域以外之实在的对象”之幻相——正与镜中所见反射之对象若在镜后者情形相同。顾若吾人欲导悟性越出一切所与经验(为可能的经验总和之部分),因而获得其最大可能的扩大,则此种幻相乃势所必需者,此正与镜中错觉相同,若在横陈于吾人目前之对象以外,复欲觅远在吾人背后之对象,则所陷入之幻相,乃成势所必需者矣。
  吾人若就其全部范围考虑由悟性所得之知识,即见及理性对于此类知识所有态度之特征,乃在制定及求成就此等知识之系统化,即展示“此等知识所有各部分依据一单一原理所成之联结”。此种理性之统一,常预行假定一理念,即常预行假定一“知识全体所有方式”之理念——此一全体乃先于各部分之限定的知识,且包含先天的规定“一切部分之位置及其与其他部分所有关系”之条件。因此,此种理念在由悟性所得之知识中,设定一种完全的统一为其基本要项,由于此种统一,此种知识乃非偶然的集合而为依据必然的法则联结所成之体系。吾人不能谓此种理念乃一对象之概念,实仅“此等概念所有彻底的统一”之概念耳(在此等统一用为悟性规律之限度内)。此等理性概念非自自然得来;反之,吾人乃依据此等理念以探讨自然者,在自然不能与此等理念适合时,吾人常以吾人之知识为有缺陷。纯土、纯水、纯气等等之不能有,乃普泛所承认者。顾欲适当规定此等自然原因在其所产生之现象中各自所有之分际,则吾人自须要求此等纯土云云之概念(就其完全之纯粹性而言,此等纯土云云其起源固件在理性中者)。故欲依据一机械性之理念以说明物体间之化学作用,则一切种类之物质皆归原为土(纳就其重量而言),盐、燃烧体(就其力言)以及为媒介体之水、空气等(盖即最初二类即土与盐、燃烧体等所由以产生其结果之机构)。通常所用之表现方法自与此有所不同;但理性之影响于自然科学者之分类,则仍易于发见也。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