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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⒇设想中的人民自愿的服从,永远是有条件的;它的出现绝不是为了君主(指立法者——译者)
的利益,而是为了人民的利益。
假如任何个人答应无保留地服从,那只是为了全体的幸福;君主在这类情形下也订立了人民所订的约定,而且既使在最强暴的专制制度之下,他也不能破坏自己的誓言而又不同时立即取消了他的臣民的誓言。“
“因此就需要经常弄清楚,这些条件是否履行了,从而君主的意志是否确实是公意;而人民则是这个问题的唯一裁判者。法律就像纯金,它是不可能用任何办法改变其性质的;第一下的考验就立刻使它恢复了它的自然形态。”——译注①按普鲁塔克《英雄传》中并无此项记载,仅提到莱格古士是他的国王侄子的监护人,在为斯巴达变法之前,曾只身远游海外各地。——译注②只把加尔文①当作是一个神学家的人们,并没有很好地认识到加尔文天才的博大。他对我们②贤明的法令汇编的工作是起了很大作用的,这给他造成的荣誉并不亚于他的《体制》一书。无论时间可能给我们的宗教信仰带来怎样的革命,但是只要我们对祖国和对自由的热爱并不熄灭,那末,对于这位伟大的人物的怀念就会永远保留在人们的感恩之中③。
①加尔文(见本书第1卷译注)
为十六世纪宗教改革时加尔文教派的创始人,后成为日内瓦的统治者。
《体制》指加尔文《论基督教的体制》一书。——译注②“我们”指日内瓦。——译注③《山中书简》第2书:“加尔文无疑是个伟人;然而他却终究是一个人,并且更糟的是,他是一个神学家;何况他还具有着一个自命优越、一与人争论就要冒火的天才的全部骄傲呢。”——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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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立法者36
权力已经都结合在同样那些人的身上了①。
然而十人会议本身却从来没有要求过仅凭他们自身的权威,便有通过任何法律的权利。他们向人民说:“我们向你们建议的任何事情,不得你们的同意就决不能成为法律。罗马人啊,请你们自己制订会给你们造福的法律吧!”
因此,编订法律的人便没有、而且也不应该有任何的立法权利,而人民本身即使是愿意,也绝不能剥夺自己的这种不可转移的权利;因为按照根本公约,唯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而我们又无法确定个别意志是符合公意的,除非是已经举行过了人民的自由投票。
这一点我已经谈过了②,但重复一遍并不是没有用的。
这样,人们就在立法工作中发现同时似乎有两种不相容的东西:它既是一桩超乎人力之上的事业,而就其执行来说,却又是一种形同无物的权威。
这里还有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困难。智者们若想用自己的语言而不用俗人的语言来向俗人说法,那就不会为他们所理解。可是,有千百种观念是不可能翻译成通俗语言的。太概括的观念与太遥远的目标,都同样地是超乎人们的能力之外的;每一个个人所喜欢的政府计划,不外是与他自己的个别利益有关的计划,他们很难认识到自己可以从良好的法律要求他们所作的不断牺牲之中得到怎样的好处。为了使一个新生的民族能够爱好健全的政治准则并遵循国家利益的根本规
①指罗马十人会议(Décemvir)。——译注②见本书第2卷,第1、第5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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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便必须倒果为因,使本来应该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凌驾于制度本身之上,并且使人们在法律出现之前,便可以成为本来应该是由于法律才能形成的那种样子。
这样,立法者便既不能使用强力,也不能使用说理;因此就有必要求之于另外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①了。
这就是在一切时代里迫使得各民族的父老们都去求助于上天的干预,并以他们固有的智慧来敬仰神明的缘故了,为的就是要使人民遵守国家法也像遵守自然法一样,并且在认识到人的形成和城邦的形成是由于同一个权力的时候,使人民能够自由地服从并能够驯顺地承担起公共福祉的羁轭。
这种超乎俗人们的能力之外的崇高的道理,也就是立法者所以要把自己的决定托之于神道设教的道理,为的是好让神圣的权威来约束②那些为人类的深思熟虑所无法感动的人们③。
但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代神明立言,也不是当他自称是神明的代言人时,他便能为人们所相信。唯有立法者的伟大
①“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指宗教。
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8章;第4卷,第8章。——译注②“约束”
,《日内瓦手稿》作“克制”。——译注③马基雅弗里说:“Everamentemainonfùalconoordinatoredelegstraordinarieinunpopolo,chenonricoreseaDio,perchèaltrimentinonisarebAberoacetate;perchèsonomoltibeniconosciutedaunoprudente,iqua-linonhanoinseragionievidentidapoterglipersuadereadaltrui。”
[“事实上,在任何民族中也没有过任何从不求助于上帝的特殊立法者;否则的话,法律便不会为人们所接受;因为尽管有许多良好的法律能被智者所认识,但是其道理却不足以说服别人。”
](《李维论》,第1卷,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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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立法者56
的灵魂,才是足以证明自己使命的真正奇迹。人人都可以刻石立碑,或者贿买神谕,或者假托通灵,或者训练一只小鸟向人耳边口吐神言,或者寻求其它的卑鄙手段来欺骗人民。
只会搞这一套的人,甚至于也偶尔能纠集一群愚民;但是他却决不会建立起一个帝国,而他那种荒唐的把戏很快地也就会随他本人一起破灭的。虚假的威望只能形成一种过眼烟云的联系,唯有智慧才能够使之持久不磨。那些迄今存在着的犹太法律,那些十个世纪以来统治着半个世界的伊斯美子孙们的法律①,直到今天还在显示着订立了那些法律的人们的伟大;而且当虚骄的哲学与盲目的宗派精神只把这些人看成是侥幸的骗子时②,真正的政治学家则会赞美他们制度中在主导着持久的功业的那种伟大而有力的天才。
绝不可以从这一切里便做出跟华伯登③一样的结论说,政治和宗教在人间有着共同的目的;而是应该说,在各个国家的起源时,宗教是用来作为政治的工具的。
①伊斯美(Ismal)为亚伯拉罕与阿加尔之子,传说为阿拉伯人的祖B先。——译注②“虚骄的哲学”指伏尔泰(Voltaire,1694—178)。伏尔泰在《穆罕默德》中曾称穆罕默德为骗子。——译注③华伯登(Warburton,1698—170)
,英国神学家。此处所说见华伯登《教会与国家的联盟》(1736)第14篇。——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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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论人民①
正如建筑家在建立一座大厦之前,先要检查和勘测土壤,看它是否能担负建筑物的重量一样;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订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②。
正是因此,所以柏拉图才拒绝为阿加狄亚人③和昔兰尼人④制订法律,他知道这两个民族是富有的,不能够忍受平等。正是因此,我们才看到在克里特有好法律而有坏人民,因为米诺王⑤所治理的乃是一个邪恶多端的民族。
有千百个从不能忍受良好法律的民族都曾在世上煊赫过;而且纵然那些能够忍受良好法律的民族,也只是在他们全部岁月里的一个极为短暂的时期内做到了这一点。大多数
①《日内瓦手稿》中,本章题名为“论创制的人民”。——译注②《日内瓦手稿》本章开始的话是:“尽管我这里的主题不是讨论权宜手段而是讨论权利;然而我仍然免不了要对权宜手段的需要顺便略加检查。它是一切健全的政治体制都必须服从的。”——译注③阿加狄亚(Arcadie,即Arcadia)
,古希腊的一邦,位于伯里奔尼苏半岛上。传说阿加狄亚的梅加拉(Mégare,即Megara)城曾请求柏拉图为该城立法。——译注④昔兰尼(Cyréne,即Cyrene)
,非洲北岸的古希腊殖民地。
柏拉图曾拒绝为昔兰尼人立法,事见普鲁塔克《英雄传》。——译注⑤米诺王(Minos)
,传说中古代克里特之王,以智慧著称。——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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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论人民76
民族①,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顺的;他们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②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人民甚至于不能容忍别人为了要消灭缺点而碰一碰自己的缺点③,正像是愚蠢而胆小的病人一见到医生就要发抖一样。
正如某些疾病能振荡人们的神经并使他们失去对于过去的记忆那样,在国家的经历上,有时候也并不是不能出现某些激荡的时期;这时,革命给人民造成了某些重症给个人所造成的同样情形,这时是对过去的恐惧症代替了遗忘症;这时,被内战所燃烧着的国家——可以这样说——又从死灰中复活,并且脱离了死亡的怀抱而重新获得青春的活力。莱格古士时代的斯巴达便是如此;塔尔干④王朝以后的罗马便是如此;我们当代驱逐了暴君之后的荷兰和瑞士也曾经是如此⑤。
然而这种事情是非常罕见的,它们只是例外;而其成为例外的缘故,又总是可以从这种例外国家的特殊体制里找到
①“大多数民族”
1762版初作“民族”
,后经作者改为“大多数民族”。——译注②“加以改造”
《日内瓦手稿》作“要去触动”。——译注③这句话《日内瓦手稿》作“他们甚至于不能忍受人们谈论要使他们幸福”。——译注④塔尔干(Tarquin,即Tarquinius)公元前七至六世纪的罗马王朝。——译注⑤荷兰原为西班牙属地,瑞士原为神圣罗马帝国属地。荷兰于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驱逐西班牙人获得独立;瑞士在十四世纪末,逐渐脱离神圣罗马帝国,获得独立。两国的独立在1648年威斯特法里亚条约中得到承认。——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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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这种例外在同一个民族甚至不会出现两次;因为只有在一个民族是野蛮的时候,它才能使自己自由,可是当政治精力衰竭时,它就不再能如此了。
①那时候,忧患可以毁灭它,而革命却不能恢复它;而且一旦它的枷锁被打碎之后,它就会分崩离析而不复存在。自此而后,它就只需要一个主人而不是需要一个解放者了②。自由的人民啊,请你们记住这条定理:“人们可以争取自由,但却永远不能恢复自由。”

①《日内瓦手稿》此下尚有:“一般说来,一个被长期的奴役及其所伴随的罪恶而消耗得精疲力尽的民族,会同时丧失他们对祖国的热爱以及他们对幸福的情操的;他们只是想像着处境不可能更好而聊以自慰;他们生活在一起而没有任何真正的联合,就好象人们聚居在同一块土地上而被断崖峭壁分隔开来那样。他们的不幸一点也触动不了他们,因为野心蒙蔽住了他们,因为除了自己所钻营的那个地位而外,没有人能看清楚自己的地位。一个民族处于这种状态之下是不可能再有一个健全的制度的,因为他们的意志和他们的体制已经同样地腐化了。他们再没有什么可丧失的,他们也再没有什么能获得的;由于受了奴隶制的蒙蔽,所以他们看不起为他们所不能认识的那些财富。”——译注②卢梭《答波兰国王书》:“从知识到愚昧仅只是一步,而各个国家常常要在这两者之中择取其一;不过我们却从来没有看见过一个民族一朝腐化之后而又能恢复德行的。你们枉然力图扫除坏事的根源,你们枉然要消除虚荣、懒惰和奢侈的供应品,你们甚至于枉然要把人拉回到清白无辜的守护女神与一切德行的根源的那种原始平等状态;但他们的心一旦蜕化之后,就永远会是那样的了。除了某种大革命之外,再也没有别的补救办法了;而那又和它所能治疗的疾病差不多是同样的可怕,愿望它既是应当受到谴责的,而预见到它却又是不可能的。”
——译注③马基雅弗里《李维论》,第1卷,第16章:“一个习惯于在君主之下过活的民族,如果意外地变得自由,他们就很难于保持自己的自由。”又,同书,第17章:“一个腐化了的民族,在恢复了他们的自由之后而要保持自由,就会遇到世上的一切困难。”——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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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论人民96
青春不是幼年①。
每个民族正像个人一样,是有着一个青春时期的,或者也可以说是有着一个成熟时期的,必须等到这个时期才能使他们服从法律;然而一个民族的成熟往往不容易识别,而且人们若是提早这个时期的话,这项工作就要失败的。有些民族生来就是能受纪律约束的,另有些民族等上一千年之久也还是不能。
俄罗斯人永远也不会真正开化的,因为他们开化得太早了。
彼得②有模仿的天才;但他并没有真正的天才,没有那种创造性的、白手起家的天才。他做的事有些是好的,但大部分却是不合时宜的。他看到了他的人民是野蛮的,但他一点也没有看到他们还没有成熟到可以开化的地步;他想要使他们文明,而当时所需要的却只是锻炼他们。彼得首先是想造就出来德国人或者英国人,而当时却应该是先着手造就俄国人③;由于说服他的臣民们相信他们自己乃是他们本来并不是的那种样子,从而彼得也就永远妨碍了他的臣民们变成为他们可能变成的那种样子。有一位法国教师也是这个样子培养他的学生,要使学生在幼年时候就显姓扬名,然而到后来却始终一事无成④。
俄罗斯帝国想要征服
①“青春不是幼年”
1762年的版本中没有这句话,在下一句话中也没有“是有着一个青春时期的,或者也可以说”这几个字。后经作者改订如上。——译注②“彼得”指俄罗斯的彼得大帝(1672—1725年)。——译注③卢梭《科西嘉制宪拟议》:“我们必须遵循的第一条规则就是民族特性。
一切民族都有、或者应该有民族特性;如果他们缺少民族特性,就必须先着手赋给他们以民族特性。“又,卢梭《波兰政府论》:”应该小心翼翼地保存那种好处(民族性——译者)
;对于那样傲慢的沙皇的所作所为,我们恰好应该是一反其道而行之。“——译注④可参看《爱弥儿》第2卷。——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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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欧洲,但是被征服的却将是它自己。它的附庸而兼邻居的鞑靼人将会成为它的主人以及我们的主人的;在我看来,这场革命是无可避免的。全欧洲所有的国王们都在努力配合加速着它的到来。
第九章 论人民(续)
正如大自然对于一个发育良好的人的身躯给定了一个限度,过了这个限度就只能造成巨人或者侏儒那样;同样地,一个体制最良好的国家所能具有的幅员也有一个界限,为的是使它既不太大以致不能很好地加以治理,也不太小以致不能维持自己①。每个政治体都有一个它所不能逾越的力量极限,。。
并且常常是随着它的扩大而离开这个极限也就愈加遥远。社会的纽带愈伸张,就愈松弛;而一般说来,小国在比例上要比大国更坚强得多。
有千百种理由证明这条准则。首先,距离愈远,行政也就愈发困难,正好象一个杠杆愈长则其顶端的分量也就会愈重。随着层次的繁多,行政负担也就越来越重:因为首先每个城市都有它自己的行政,这是人民所要负担的;每个州又
①《日内瓦手稿》在这句之前尚有:“一个尚未腐化的民族,当其领域辽阔时,可以具有为它的实质所并不具有的那些缺点。
我将要解释这一点。“又,在这句话之后尚有:”那些不顾自己领土大小而进行扩张的征服者的民族,自以为力量是在不断增长;我们很难想像有什么是比这条准则更加荒唐的了。“——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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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论人民(续)17
有它自己的行政,又是人民所要负担的;再则是每个省,然后是大区政府、巡抚府①、总督府;总是愈往上则所必须负担的也就愈大,并且总是由不幸的人民来负担的;最后还有那压垮了一切的最高行政。如此大量的超额负担,都在不断地消耗着臣民;这种种不同的等级,远没有能治理得更好,而且比起在他们之上若是只有一个行政的话,反而会治理得更坏。同时,他们简直没有余力来应付非常的情况;而当有必要告急的时候,国家往往已经是濒于灭亡的前夕了②。
还不仅如此;不只是政府会缺少勇气与果断来执行法律,来防止骚动,来矫正渎职滥权的行为,来预防遥远地方所可能发生的叛乱;而且人民对于自己所永远见不到面的首领、对于看来有如茫茫世界的祖国以及对于大部分都是自己所陌生的同胞公民们,也就会更缺少感情。同一个法律并不能适用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区,因为它们各有不同的风尚,生活在迥然相反的气候之下,并且也不可能接受同样的政府形式。而不同的法律又只能在人民中间造成纠纷与混乱;因为他们生活在同样的首领之下,处于不断的交往之中,他们互相往来或者通婚,并顺从了别人的种种习俗,所以永远也不知道他们世袭的遗风究竟还是不是他们自己的了。在这样一种彼此互不相识而全靠着一个至高无上的行政宝座才把他们聚集在一起的人群里,才智就会被埋没,德行就会没有人重视,罪恶也不会受到惩罚。
事务繁多的首领们根本就不亲自视事,而
①“巡抚府”原文为Satrapie,指古波斯的地方政府。——译注②可参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9卷,第4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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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僚属们在治理国家。最后,为了要维持公共权威——而这正是那些遥远的官吏们要规避的,或者要窃据的——所必须采取的种种措施,会耗尽全部的公共精力;这样,他们就再也没有余力关心人民的幸福了,在必要的关头,他们也几乎毫无余力来保卫人民;就是这样,一个体制过于庞大的共同体,就会在其自身的重压之下而削弱和破灭。
另一方面,国家应该被赋予一个可靠的基础,使之能够具有坚固性,并能够经受住它少不了要遭到的种种震荡以及为了自存所不得不作的种种努力;因为所有的民族都有一种离心力,使他们彼此不断地互相作用着,并且倾向于要损害邻人来扩张自己,就好像是笛卡儿的漩涡体那种样子①。这样,弱者就随时有被并吞的危险,而且除非是大家能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使得压力在各方面都接近于相等,否则就谁也难以自保。
由此可见,既有需要扩张的理由,又有需要收缩的理由②;能在这两者之间求得一种对于国家的生存最为有利的比例,那就是很不小的政治才能了。我们可以一般地说,前
①笛卡儿(R。
Descartes,1596—1650)
《世界论》:“自然界的一切运动都是某种兜圈子式的。一个物体离开了原来的位置,就必定占据另一个物体的位置;”
“物质以各种不同的形状、大小和速度经常处于兜圈子的旋涡状态。”
——译注②作者是主张小国的,见本书第3卷,第6、第15章。又,《波兰政府论》第5章:“民族庞大、国土辽阔,这是人类不幸的主要根源”。——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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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论人民(续)37
者既然只是外在的、相对的①,就应该服从于后者;后者乃是内在的、绝对的。一个健全有力的体制乃是人们所必须追求的第一件事;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一个良好的政府所产生的活力,而不只是看到一个广阔的领土所提供的富源②。
此外,我们也曾见过有这样体制的国家③,其体制的本身就包含着征服的必要性;这些国家为了能维持下去,便不得不进行无休止的扩张。也许它们会深自庆幸这种幸运的必要性;然而随着它们的鼎盛之极,那也就向它们显示了无可避免的衰亡时刻④。
第十章 论人民(续)
我们可以用两种方式来衡量一个政治体,即用领土的面积和用人口的数目;这两种衡量彼此之间存在着一个适当的比率,可以使一个国家真正伟大。构成国家的是人,而养活人的则是土地;因此,这一比率就在于使土地足以供养其居
①一个国家的力量就其对别的国家的力量的关系而言,乃是“外在的、相对的”。——译注②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15章。——译注③此处系指罗马。——译注④孟德斯鸠以为这是罗马衰亡的原因,见《罗马盛衰原因论》第9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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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而居民又恰好是土地所能够养活的那么多①。
正是在这一比例之中,才可以发现一定数目的人民的最大限度的力量;因。。。。
为如果土地过多,防卫就会艰难,开发就会不足,物产就会过剩,而这就是形成防御性战争的近因;如果土地不敷,国家就要考虑向它的四邻寻找补充,而这就是形成攻击性战争的近因②。一个民族所处的地位,若是只能抉择商业或者战争,它本身必然是脆弱的;它要依赖四邻,它要依赖局势,能有一个短促不安的生命。它或者是征服别人而改变处境,或者是被别人所征服而归于乌有。它只有靠着渺小③或者伟大,才能够保全自己的自由。
使土地的广袤与人口的数目这两者得以互相满足的确切比率,我们是无从加以计算的;这既因为土地的质量、它的肥沃程度、物产的性质、气候的影响有着种种差异;同时,也因为我们察觉到的各种居民的体质也有着种种的差异:有的人居住在肥沃的地方而消耗甚少,另外也有人居住在贫瘠的土壤上却消耗很大。还必须顾及妇女生育力的大小、国土对于人口有利与否的情况、立法者的各种制度可望起作用的程度,等等;从而立法者便不应该依据自己所见到的,而是应该依据自己所能预见到的来做判断;也不应该只站在人口的实际状况上,而应该站在人口自然会达到的状况上。
最后,各
①《科西嘉制宪拟议》:“维持一个国家独立的唯一手段……便是农业。”——译注②“而这就是造成防御性战争的近因”以下的话,是《日内瓦手稿》中所没有的。——译注③此处“渺小”指人口少、土地小。——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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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论人民(续)57
地方特殊的偶然事件还有千百种情况,迫使人们或允许人们拥有多于必要的土地。因而,山地的人们就要扩展他们的土地;山地的自然物产,即森林、饲草,只需较少的劳动,而经验也告诉我们这里的妇女比平原上的妇女生育力更强①,并且大片倾斜的山地上也只有小块的平地才能指望耕种。反之,在海滨,人们便可以紧缩土地,哪怕在几乎是荒凉不毛的岩石和沙滩上;因为渔业可以弥补一大部分土地上的出产,因为居民更需要聚集在一起以便抵御海盗,也因为人们在这里更容易以殖民的办法来减轻国土上负担过多的人口。
要为一个民族创制,除了这些条件而外,还须再加上另外的一条;这一条虽然不能代替其他任何一条,但是没有这一条则其他条件便会全归无效:那就是人们必须享有富足与和平。
因为一个国家在建立时,就像一支军队在组编时一样,也就正是这个共同体最缺乏抵抗力而最易于被摧毁的时刻。
人们即使在绝对无秩序时,也要比在酝酿时刻更有抵抗力;因为酝酿时,人人都只顾自己的地位而不顾危险。假如一场战争、饥馑或者叛乱在这个关键的时刻②临头的话,国家就必定会倾覆。
在这些风暴期间,也并不是不曾建立过许多政府;然而
①《科西嘉制宪拟议》:“对农业的关注不仅有利于居民增加人们的生活必需品,而且还赋给国家共同体以一种会使他们大量生育的脾气和风尚。就整个国家说,农村居民要比城市居民人口繁殖得更多,无论那是由于乡村生活的简朴使体质形成得更好,还是由于坚持劳动而预防了混乱与罪恶。”——译注②“关键的时刻”指为人民订立新法律的时刻。——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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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正是这些政府本身把国家①摧毁了。
篡国者总是要制造或者选择多难的时刻,利用公众的恐惧心来通过人民在冷静时所决不会采纳的种种毁灭性的法律的。
创制时机的选择,正是人们可以据之以区别立法者的创作与暴君的创作的最确切的特征之一。
然则,是什么样的人民才适宜于立法呢?那就是那种虽然自己已经由于某种起源、利益或约定的结合而联系在一起,但还完全不曾负荷过法律的真正羁轭的人民;就是那种没有根深蒂固的传统与迷信的人民;就是那种不怕被突然的侵略所摧毁的人民;就是那种自身既不参与四邻的争端,而又能独力抵抗任何邻人或者是能借助于其中的一个以抵御另一个的人民;就是那种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被全体所认识,而他们又绝不以一个人所不能胜任的过重负担强加给某一个人的人民;就是那种不需要其他民族便可以过活,而所有其他的民族不需要他们也可以过活的人民②;就是那种既不富有也不贫穷而能自给自足的人民;最后,还得是那种能结合古
①此处“国家”一词原文为大写,系指“合法的”
,亦即“共和制的”国家。——译注②如果有两个相邻的民族,其中一个没有另一个民族便不能过活,那末这种局面对前者就太艰苦而对后者又太危险了。
一切明智的民族,在这类情况下,都必将力求尽快地把另一个民族从这种依附状态之下解放出来。
斯拉斯加拉共和国处于墨西哥帝国的包围之内,就宁愿不向墨西哥人购买食盐而过活,甚至于也不愿接受他们赠送的食盐。
明智的斯拉斯加拉人看出了隐藏在这种宽洪大度的背后的诡计。他们保住了自己的自由,而这个被大帝国所封锁的小国竟终于成为使那个帝国毁灭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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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77
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顺性①的人民。立法工作之所以艰难,倒不在于那些必须建立的东西,反而更在于那些必须破坏的东西;而其成功之所以如此罕见,就正在于不可能发现自然的单纯性与社会的种种需要相结合在一起。
的确,这一切条件是很难于汇合在一起的;于是我们也就很少能见到体制良好的国家了。
欧洲却还有一个很可以立法的国家,那就是科西嘉岛②。
这个勇敢的民族在恢复与保卫他们的自由时所具有的豪迈与坚决,的确是值得有一位智者来教导他们怎样保全自由。我有一种预感,总有一天那个小岛会震惊全欧洲的。
第十一章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
①见本书第2卷,第8章。——译注②科西嘉岛,十八世纪时属热那亚。卢梭写《社会契约论》时,科西嘉人民正在进行反热那亚统治的起义,后于1768年归并法国。
1764年8月31日布达富柯(But-tafuocu)邀卢梭为科西嘉制宪,写信给卢梭说:“科西嘉差不多就处于你所提出的可以进行立法的那种局面。它还完全不曾负荷过真正的法律羁轭;它不怕被突然的侵略所摧毁;它不需要其他民族便可以过活;它既不富有也不贫穷;它能够自给自足。它的一些偏见是不难消除的,而且我敢说,人们会发现在科西嘉,自然的需要与社会的需要是结合在一起的。”
次年卢梭写成《科西嘉制宪拟议》,此文于作者生前未出版,至1867年始正式刊行。——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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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第 二 卷
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
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①。
我已经谈过什么是社会的自由②。
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③。
这就要求大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财富与权势,而小人物这一方必须节制贪得与婪求④。
①可参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1卷,第3章。——译注②见本书第1卷,第8章。——译注③要想使国家稳固,就应该使两极尽可能地接近;既不许有豪富,也不许有赤贫①。这两个天然分不开的等级,对于公共幸福同样是致命的;一个会产生暴政的拥护者,而另一个则会产生暴君。他们之间永远是在进行着一场公共自由的交易:一个是购买自由,另一个是出卖自由②。
①《波兰政府论》第11章:“应该既没有乞丐,也没有富豪”。——译注②这段话大概是指共和末期的罗马。——译注④《科西嘉制宪拟议》:“我们制度之下的根本大法应该是平等。
国家除了功勋、德行和对祖国的贡献而外,不应该再容许有别的区分;这些区分也不应该再是继承制的,除非人们真能具备为它所作为依据的那些品质。我远不是希望国家贫困,相反地我是希望它能享有一切,并且每个人都能比例于自己的贡献而享有公共财富中他自己的那一部分。……这就足以表明我的思想了;它并不是要绝对破除个人所有制,因为那是不可能的,而是要把它限制在最狭隘的界限之内,给它以一种措施、一种规矩、一种羁绊,借以遏制它、指导它并使它始终服从于公共的幸福。“——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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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97
有人说,这种平等是实践中所绝不可能存在的一种思辨虚构。但是,如果滥用权力是不可避免的,是不是因此就应该一点也不去纠正它了呢?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①。
然而一切良好制度的这种普遍目的,在各个国度都应该按照当地的形势以及居民的性格这两者所产生的种种对比关系而加以修改;应该正是根据这种种对比关系来给每个民族都确定一种特殊的制度体系,这种制度体系尽管其本身或许并不是最好的,然而对于推行它的国家来说则应该是最好的。
例如,土壤是荒瘠不毛的吗,或者国土对于居民来说是过于狭隘了吗?那末,你就转向工业和工艺方面去吧,你可以用它们的产品来交换你所缺乏的食粮。反之,你占有的是富庶的平原和肥沃的山坡吗,你是有美好的土地而缺少居民吗?
那末,你就专心致力于能够繁殖人口的农业,并驱除一切工艺吧;工艺把一国仅有的少量人口都集中在几个地点上,结果只能造成国家人口的减少②。你占有的是广阔而便利的海岸吗?
那末,你就把海上布满了船舶吧,经营商业与航运吧,你将会获得一个光辉而短暂的生命。海洋在你的沿岸上是在冲洗着几乎无法攀越的岩石吗?那末,你就安心作个野蛮的渔人吧,你会因此生活得更恬静,或许会更美好,而且无疑地
①《波兰政府论》第9章:“事物的经常倾向就是要破坏平等,而法律的经常倾向就应该是维护平等。”——译注②阿冉松先生说:“对外贸易的任何部门对整个国家来说,都只不过带来一种虚假的利益;它可以使某些个人甚至于某些城市发财致富,但是整个国家却毫无收获,而人民从这里面也得不到任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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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会更幸福。总之,除了一切人所共同的准则而外,每个民族的自身都包含有某些原因,使它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来规划自己的秩序,并使它的立法只能适合于自己。
正因为如此,所以古代的希伯来人和近代的阿拉伯人便以宗教为主要目标,雅典人便以文艺,迦太基与梯尔以商业,罗德岛①以航海,斯巴达以战争,而罗马则以道德。
《论法的精神》一书的作者已经用大量的例证指明了,立法者是以怎样的艺术在把制度引向每一个这样的目标的②。
使一个国家的体制真正得以巩固而持久的,就在于人们能够这样来因事制宜,以至于自然关系与法律在每一点上总是协调一致,并且可以这样说,法律只不过是在保障着、伴随着和矫正着自然关系而已。但是,如果立法者在目标上犯了错误,他所采取的原则不同于由事物的本性所产生的原则,以至于一个趋向于奴役而另一个则趋向于自由,一个趋向于财富而另一个则趋向于人口,一个趋向于和平而另一个则趋向于征服;那末,我们便可以看到法律会不知不觉地削弱,体制便会改变,而国家便会不断地动荡,终于不是毁灭便是变质;于是不可战胜的自然便又恢复了它的统治③。
①梯尔(Tyr,属腓尼基)与罗德岛(Rhodes)在古代均以商业和殖民著称。——译注②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1卷,第5章。又,同书,第20、2、24卷有关部分。——译注③此处意谓“如果立法者所采取的原则不同于由事物的本性所产生的原则”
,亦即自然与法律二者有分歧的话,则结果将是自然获得胜利,因为自然是“不可战胜的”。——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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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18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为了规划全体的秩序,或者说为了赋予公共事物以最好的可能形式,就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关系。首先是整个共同体对于其自身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全体对全体的比率,或者说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①;而这个比率,我们下面就可以看到,是由比例中项②的那个比率所构成的。
规定这种比率的法律就叫做政治法;并且如果这种法律是明智的话,我们也不无理由地称之为根本法。因为,如果每个国家只能有一种规划秩序的好方法,那末人民发现它以后,就应该坚持它;但是,已经确立的秩序如果很坏,那末人们为什么要采用这种足以妨碍他们美好生活的法律来作为根本法呢?何况,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永远是可以作主改变自己的法律的,哪怕是最好的法律③;因为,人民若是喜欢自己损害自己的话,谁又有权禁止他们这样做呢?
第二种关系是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成员对整个共同体的关系。这一比率,就前者而言应该是尽可能地小,而就后
①“全体对全体的比率”
指人民所具有的两重身分:一方面,人民享有主权,行使主权;同时另一方面又须服从主权,遵守号令。可参看本书第1卷,第6章。——译注②“比例中项”指政府。
在主权对国家的关系中,政府处于一种比例中项的地位;见本书第3卷,第1章。——译注③见本书第1卷,第7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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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而言又应该是尽可能地大;以便使每个公民对于其他一切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而对于城邦则处于极其依附的地位。这永远是由同一种办法来实现的,因为唯有国家的强力才能使得它的成员自由。从这第二种比率里,就产生了民法。
我们可以考虑到个人与法律之间有第三种关系,即不服从与惩罚的关系。这一关系就形成了刑法的确立;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①。
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②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
①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5章;又,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2卷。——译注②此处“我们的政论家”指孟德斯鸠,可参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9卷。——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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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38
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
在这些不同的种类之中,只有构成为政府形式的政治法才与我的主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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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在谈到政府的各种不同形式之前,让我们先来确定政府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因为它还不曾很好地被人解说过。
第一章 政府总论
我提请读者注意:本章必须仔细阅读,对于不能用心的人,我是无法讲清楚的。
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的原因,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当我朝着一个目标前进时,首先必须是我想要走到那里去;其次必须是我的脚步能带动我到那里去。一个瘫痪的人想要跑,一个矫捷的人不想跑,这两个人都将停止在原地上。
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作立法权力,前。。。。
者叫作行政权力①。。。。。
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
①可参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1卷,第6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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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府总论58
我们已经看到,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反之,根据以前所确定的原则①也很容易看出,行政权力并不能具有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②;因为这一权力仅只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属于法律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为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③。
因此,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④。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⑤。
那末,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
①见本书第2卷,第4、第6章。——译注②卢梭《政治经济学》:“我请求读者们还要好好地区别我所说的公共经济,这我就称之为政府,以及我所说的最高权威,这我就称之为主权者;这一区别就在于后者具有立法权并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强迫国家共同体,而前者则只具有执行权并只能强迫个人。”——译注③见本书第2卷,第4、第6章。——译注④这里是借用笛卡儿的观念,见笛卡儿《灵魂感情论》第1部。——译注⑤《山中书简》第6书:“然则这个抽象的集体生命是怎样行动的呢?它是由法律而行动的,它不能以别的方式而行动。而法律又是什么呢?那就是公意对于一个共同利益的目标所做出的公开而庄严的宣告。
我说是对于一个共同利益的目标,因为目标如果不是关系到大家,法律就会丧失自己的力量而不再成为合法的。“——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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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的一个中间体①,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这一中间体的成员就叫做行政官或者国王②。。,也就是说执政者③君主④。。。;而这一整个的中间体则称为。。。所以有人认为人民服从首领时所根据的那种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这是很有道理的⑤。那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⑥。转让这样一种权利既然是与社会共同体的本性不相容的,所以也就是违反结合的目的的。
因此,我把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并把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称之为君主或行政官。
正是在政府之中,就可以发现中间力量;这些中间力量的比率就构成全体对全体的比率,也就是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我们可以用一个连比例中首尾两项的比率来表示主权者
①可参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卷,第4章。——译注②“国王”
(roi)一词源出拉丁文rex(动词regere)
,原指执政者。此处使用“国王”一词,系有意表明“国王”与“主权者”不同。至于以“君主”
(Prince)一词指行政官共同体(政府)
,则为作者的独特用法。——译注③《爱弥儿》第5卷:“整个执政者的共同体,就构成它的那些人而论,就叫作君主,而就它的行为而论,就叫作政府。”——译注④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威尼斯即使当大公不出席的时候,人们仍称大议会为Sérénisimeprince(最尊敬的君主)。
⑤见本书第3卷第16章。——译注⑥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16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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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府总论78
对国家的比率,而连比例的比例中项便是政府①。
政府从主权者那里接受它向人民所发布的一切命令;并且为了使国家能够处于很好的平衡状态,就必须——在全盘加以计算之后——使政府自乘的乘积或幂与一方面既是主权者而另一方面又是臣民的公民们的乘积或幂,二者相等②。
而且,只要我们变更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会不立刻破坏这个比例。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统治;或者,如果行政官想要制订法律;或者,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末,混乱就会代替规则,力量与意志就会不再协调一致,于是国家就会解体而陷入专制政体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③。
最后,正如在每种比率之间仅只有一个比例中项,所以一个国家也只能有一种可能的好政府。但是,由于千百种的事变都可以改变一个民族的这些比率,所以不仅各个不同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时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为了设法解说可能制约着上述首尾两项之间的各种不同的比率,我可以举一种最易于说明的比率为例,即人口的数目。
假设一个国家是由一万名公民组成的。主权者是只能集
①见本书第2卷,第12章。——译注②这个数学公式是:主权者政府=政府国家;也就是:政府×政府(=C政府2)
=主权者×国家。
这个公式的含意不外是说:政府所施诸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应该等于主权者所赋给政府的权力。——译注③这里的意思是说,主权者权力过大则政治体便不能正常地行使职能,政府权力过大则成为暴政,臣民权力过大则成为无政府。——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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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地并作为共同体来加以考虑的;但是每个个人以臣民的资格,则可以认为是个体。
于是主权者对臣民就等于一万比一,也就是说,国家的每一个成员自己的那一部分只有主权权威的万分之一,尽管他必须全部地服从主权。假设人民的数目是十万人,臣民的情况依然不变,并且所有的人都同等地担负着全部的法律;然而他的表决权已缩减至十万分之一,于是在制订法律时,他的影响也就缩减至原来的十分之一。这时候,臣民始终还是一,但主权者的比率则随着公民的人数而增大。由此可见,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①。
我所谓比率增大,意思是说它离开相等就愈加遥远了。
因此,在几何学的意义上比率愈大,则在通常的意义上比率就愈小:在前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数量来考虑的,是以商数来衡量的;而在后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相等来考虑的,是以相似值来计算的。
因此,个别意志对公意、也就是说风尚对法律的比率越小,则制裁的力量就应该越加大。
从而政府若要成为好政府,就应该随着人民数目的增多而相对地加强。
另一方面,既然国家的扩大给予了公共权威的受托者以更多的诱惑和滥用权力的办法;所以越是政府应该有力量来约束人民,则主权者这方面也就越应该有力量来约束政府。
我这里说的不是绝对的力量,而是国家各个不同部分相对的力量。
从这个双比率中就可以看出:主权者、君主与人民三者
①可参看本书第1卷,第6、7、8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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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府总论98
之间的连比例决不是一项臆造的观念,而是政治体的本性的必然结果。还可以看出:首尾两项中有一项,即作为臣民的人民,既然是固定不变地等于“一”
;因而,这个双比率每一次增大或者缩小,则单比例也就照样地增大或者缩小,从而中项也就随之而改变。由此也就可以看出:并不存在什么一种唯一的绝对的政府体制,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不同,也就可以有同样之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
假如有人嘲笑这种体系说:为了能发现这个比例中项并组成政府共同体,按照我的办法,只消求出人口数字的平方根就行了;那末,我就要回答说,我这里引用人口的数目只是作一个例子,我所说的比率并不能仅仅以人数来衡量,而是一般地要以结合了大量因素的作用量①来衡量的;而且还有,假如我是为了用简略的词句来表达我的意思而暂时借用了几何学的名词,我当然并没有忽视几何学的精确性对于精神方面的数量是全然没有用场的。
政府乃是那个包括政府本身在内的大型政治共同体的小型化。政府是被赋予一定能力的一个道德人格,它像主权者一样是主动的,又像国家一样是被动的;我们还可以把它再分解为其他类似的比率,由此便又产生了新的比例,其中按执政的等级还可以再有比例②;这样下去,直到一个不可再分
①“作用量”
(quantitéd‘action)
为十七、八世纪学者们所常用的一个术语,指用一定的力所完成的功。——译注②按,政府组织包括有不同的等级(政府,政府‘,政府“)
,所以这里的数学公式是:政府政府‘=政府’国家,政府‘政府“=政府”国家;如此类C推。——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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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项为止,也就是说,直到一个唯一的首领或者最高行政官为止,他可以被认为是代表这一整个序列之中的分数级数与整数级数之间的“一”。
我们无须纠缠于这些啰嗦的名词;只要把政府看做是国家之内的一个新的共同体,截然有别于人民以及主权者,并且是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体,这样就够了。
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这样一种本质的不同,即国家是由于它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
所以君主的统治意志就只是,或者只应该是公意或法律;他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罢了;只要他想使自己获得某种绝对的、独立的行为,整体的联系就会开始涣散。最后,如果君主居然具有了一种比主权者的意志更为活跃的个别意志,并且他竟然使自己所掌握的公共力量服从于这个个别意志,以致于可以说是有了两个主权者,一个是权利上的,而另一个则是事实上的;这时,社会的结合便会立即消灭,而政治体也便会立即解体。
可是,为了使政府共同体能具有一种真正生存,能具有一种与国家共同体截然有别的真正生命,为了使它的全部成员都能共同协作并能适应于创建政府的目的;它就必须有一个单独的“我”
,有一种为它的全体成员所共有的感情,有一种力量,有一种要求自我保存的固有意志。这种单独的生存就要有大会、内阁会议、审议权与决定权,种种权利和称号以及属于君主所专有的各种特权,并且使行政官的地位得以随着它的愈加艰巨而成比例地愈加尊荣。困难就在于以什么方式在整体之中安排这个附属的整体,从而使它在确定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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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府总论19
的体制时,决不至于变更总的体制,从而使它始终能够区别以保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①和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力量;从而,一言以蔽之,使它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府,却不是为政府而牺牲人民。
然而,尽管政府这个人为共同体是另一个人为共同体②的产物,而且在某种方式上还只不过具有一种假借的和附属的生命;但是这并不妨碍政府能够以或多或少的生气与敏捷性而行动,并且可以说,能够享有或多或少的茁壮的健康。
最后,政府虽不直接脱离其创制的目的,却可能依照它本身建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离这个目的。
由于这一切的不同,便使得政府对于国家共同体所能具有的比率,也要按照国家本身会因之而改变的种种偶然的,特殊的比率而有种种不同。因为往往有本身是最好的政府,但若是随着它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它的比率的话③,就会变成为最坏的政府。
①“个别力量”指政府的力量。——译注②“另一个人为共同体”指国家。——译注③1782年及以后的各版本中,这句话作“但若是不曾随着它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它的比率的话。”此处译文据伏汉本改正。——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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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①
为了揭示这些差别的一般原因,这里就必须区别君主②与政府,正如我在上面已经区别了国家与主权者一样。
行政官的共同体可以由数目或多或少的成员组成。我们已经说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主权者对臣民的比率也就愈大;根据明显的类比,我们可以说政府对行政官③的比率也是这样。
然而,政府的全部力量既然始终就是国家的力量,所以也就丝毫不会有变化。由此可见,政府愈是把这种力量耗费在自己成员的身上,则它剩下来所能运用在全体人民身上的力量也就愈小。
①《山中书简》第6书:“法律由于它的本性,是不能有一个特殊的、个别的目标的;但是法律的应用则要落实到特殊的、个别的目标上。因此,立法权力——它就是主权者——就需要有另一个权力加以执行,也就是说把法律转化为特殊的行动。这第二种权力应该由下述的方式而确立,即它永远执行法律并且永远仅只执行法律。由此便有了政府的建制。”——译注②“君主”系指全体统治者的集体;多数版本(如迦尼蔼本)这里的“君主”
(prince)一词均作“原则”
(principe)
;此处译文据伏汉本及波拉翁本。——译注③“行政官”
系指参与政府会议并做出决策的高级官吏或最高行政官;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3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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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39
因此,行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因为这是一条带有根本性的准则,所以就让我们来好好地阐明一下。
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仅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唯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政府构成国家的一部分——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全体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从而公意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规范。
相反地,按照自然的次序,则这些不同的意志越是能集中,就变得越活跃。于是,公意便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占第二位,而个别意志则占一切之中的第一位。
因此之故,政府中的每个成员都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再然后才是公民;而这种级差是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级差直接相反的。
这一点成立之后,假定整个政府只操在一个唯一的人的手里,在这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团体意志就具有它所能具有的最高的强度。可是,既然力量的运用要取决于意志的程度,而政府的绝对力量又是丝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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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变化的,由此可见,最活跃的政府也就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①。
反之,假定我们把政府与立法权威合而为一,假定我们使主权者成为君主,使全体公民统统成为行政官;这时,团体的意志就和公意混同而不会比公意具有更大的活跃性,同时个别意志则仍然保留其全部的力量。这样,永远具有同一个绝对力量②的政府,便将处于它的相对力量、或者说活跃性的最低程度。。。。。
这些比率是无可辩驳的,并且从其他方面来考虑也可以证实这一点。例如,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中的行政官都要比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中的公民更为活跃,因此之故,个别意志在政府的行动中就要比在主权者的行动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响;因为每一个行政官差不多总是担负着某些政府职能的,反之,每个公民分别地说来,却并不具有主权的任何职能。还有,国家愈扩大,则它的实际力量也就愈增大,虽然实际力量的增大并不是和领域大小成比例③;但是,如果国家仍然是同一个国家,行政官的数目纵然可以任意增加,政府却并不会因此便获得更大的实际力量,因为实际力量就是国家的力量,这两者的尺度永远是相等的。
这样,政府的相对力量或活跃程度便会减小,而它的绝对力量
①可参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5卷,第10章。——译注②“永远具有同一个绝对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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