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论

人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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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借考察触觉,借考察可触知的物体或固体间的假想的距离或间隔来说明这一点。我现在假设两个情形:一个人悬在空中,来回运动他的肢体,并没有遇到任何可触知的东西;另一个人在触到某种可触知的东西以后,离开了它,并在经过他所知觉到的一种运动以后,又触到另一个可触知的对象;那么我就要问,这两个情形有什么差异呢,没有人不会断然说,这种差异只在于我们知觉到那些对象,至于由运动所发生的感觉则在两种情形下都是同样的。由于这种感觉在不伴有其他知觉时不能传给我们一个广袤观念,所以它在与可触知的对象的印象混合起来时,也并不能给予我们那个观念,因为那种混合对那种感觉并不产生任何变化。
虽然运动和黑暗,单独地或伴有可触知的和可见的物体,都不能传来一个真空或没有物质的广袤观念,可是它们却是我们错误地设想我们能够形成那样一个观念的原因。因为,那种运动和黑暗对于可见的和可触知的对象的实在广袤或组合具有一种密切的关系。
第一,我们可以说:在绝对黑暗中出现的两个可见的对象,就其刺激感官的方式来说,就其所发出的并会合于眼中的光线所形成的角度来说,正像两者之间的距离是充满了给予我们以真正广袤观念的那些可见的对象一样。当两个物体之间没有放着任何可触知的物体时,我们的运动感觉也和我们触到各个部分远离的一个复合物体时所得到的运动感觉一样。
第二,我们从经验发现,如果两个物体中间放着某种广度的一些可见的对象,另外有两个物体,就它们的位置来说,也能以同样的方式刺激感官;那末后面这两个物体间也可以接纳同样广度的可见的对象,而不至于有任何可以感知的撞击或渗透,也不至于对它们呈现于感官的角度有所改变。同样,如果我们先触到另一个对象,隔了一个时间以后,才能触到某个对象,而且我们把那个运动的知觉称为自己的手或其他感觉器官的运动,那未经验就告诉我们,在感到那个对象时,我们所有的运动感觉,也就和那种感觉伴有插在两个物体间的坚固和可触知的对象的印象时一样。换句话说也就是:一个不可见的和不可触知的距离可以转变成一个可见的而可触知的距离,而对于那些远隔的对象却不发生任何变化。
第三,我们可以说,这两种距离对于每一种自然现象几乎都有同样的效果,这一点可以说是这两种距离之间的另一种关系。因为一切性质,如热、冷、光、引力等,既然随着距离而减弱;所以不论这种距离是被复合而可感知的对象所标志出的,或者只是通过几个远隔的对象刺激感官的方式而被认知的,都没有多大差别。
因此,传达广袤观念的那种距离和不被任何有色的或坚固的对象所充满的那另一种距离之间就有三种关系。互相隔离的对象,不论是被哪样一种距离隔开,都以同一的方式刺激感官;第二种距离被发现为可以接纳第一种距离;两种距离同样减弱每一种性质的力量。
这两种距离间的这三种关系,将使我们很容易地说明,后一种距离为什么往往被误认作前一种距离,以及我们为什么在没有任何视觉或触觉对象观念时,也想像自己有一个广袤观念。因为,我们可以在这种人性科学中建立一个一般的原理,即只要两个观念有一种密切的关系,心灵就容易误认它们,并且在它的一切讨论和推理中把一个代替另外一个。这种现象发生于那样多的场合,并且那样重要,所以我在这里不得不稍停一下来考察它的原因。只是有一点我要先提到,即我们必须精确地区别现象本身和我将给那个现象指出的原因;我们决不可以由于原因方面的任何不确定而推断说现象本身也是不确定的。我的说明即使是虚妄的,现象仍然可以是真实的。说明的虚妄并不是现象的虚妄的结果:虽然同时我们可以说,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是很自然的;这正是我力图说明的那个原则本身的一个明显的例子。
当我在前面把类似、接近和因果等关系看作观念结合的原则、而不再考察它们的原因时,这主要是为了执行我所确立的“我们终究必须满足于经验”的那个第一原理,而不是由于我在那个题材上拿不出一些动听的、似是而非的理由来。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在想像中把脑子解剖一下,并且指出:为什么当我们想到任何观念时,元气就流入所有邻接的大脑痕迹中,因而唤起一些和它相联系的其他观念。但是,在说明观念的关系时我虽然忽略了从这个论题中可能得到的任何便利,可是我恐怕我在这里不得不求助于这个论题,以便说明由这些关系所发生的错误。因此,我要说,由于心灵赋有一种能力,可以随意刺激起任何观念,所以每当心灵把元气送到观念所寓存的脑中那个区域,这些元气总是刺激起那个观念,如果元气恰好流入适当的大脑痕迹,并找出属于那个观念的那个细胞。但是由于元气的运动很少是直接的,并且自然地会偏向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因此,元气由于落入邻接的痕迹中,就不显现出心灵最初所要考察的观念,而显现出其他关联的观念来。这种变化,我们并不总是觉察到;我们仍然继续同一的思想路线,运用呈现于我们的那个关联着的观念,并把它应用在我们的推理中,就像这个观念是我们所要求的那个观念似的。这是哲学中许多错误和诡辩的原因:这自然是很容易想像得到的,而且如果有需要的活,也是很容易指出来的。
在上述三种关系中,类似关系是错误的最丰富的根源。的确,在推理中,很少错误不是主要从这个根源得来的。类似的观念不但是互相关联的,而且我们思考它们时的心灵活动也极少差异,因此我们不能加以区别。后面这个情况非常重要;因此我们可以概括地说,形成任何两个观念的心灵活动只要是相同的或类似的,我们便很容易混淆这两个观念,把一个当作另外一个。随着本书的进展,我们将看到许多的例子。但是类似关系虽然是最容易在观念中引起错误的一种关系,但其他两个关系、即因果关系和接近关系,也可以协同发生这种影响。我们本来可以举出诗人们和演说家们的比喻,作为这一点的充分证明,如果在形而上学的论题上,从这方面去取得论证是合乎惯例、而且又是合理的。为了恐怕形而上学家们会认为这种引证有损他们的尊严,所以我将从我们对形而上学家们的大部分的讨论所能作的一种观察中借取一个证明,就是:人们通常都用词语来代替观念,并且在他们的推理中用谈论来代替思想。我们用词语来代替观念,乃是因为两者往往那样密切地联系着,致使心灵容易把它们混淆起来。也是因为这个缘故,我们才以一种既是不可见的又不可触知的距离的观念,来代替那只是分布于某种方式卜而组合起来的可见的点或可触知的点所构成的广袤。因果关系和类似关系结合起来造成了这种错误。第一种距离既经发现为可以转变成第二种距离,所以它在这一方面就是一种原因;两者刺激感官的相似的方式和它们同样地减弱每一种性质的作用,形成了这种类似关系。
在作了这一连串的推理,并说明了我的一些原则以后,现在我就有了准备,可以答复无论是根据形而上学或是根据机械学所提出的全部反驳。关于真空或没有物质的广袤的频繁的争论,并不证明争论所围绕的那个观念的其实性;在这一方面,最常见的是,人们欺骗他们自己,尤其是当由于任何一种密切关系,另外一个观念被呈现了出来,可以成为引起他们的错误的原因的时候。
对于根据静止和消灭这两个观念的结合所提出的第二个反驳,我们也可给以几乎是同样的答复。房间内每样东西如果都被消灭了,而墙壁仍然屹立不动,那末我们想像这个房间所处的状态必然是同现在一样,充满其中的只是那不成为感官对象的空气。这种消灭给眼睛留下了一个虚构的距离,这个距离是被受了刺激的那个器官的各个不同部分、以及明暗程度所显现的;这种消灭又给触觉留下一个虚构的距离,这个距离就在于手或其他肢体的一种运动感觉。我们如果再进一步探索,那是徒然的了。不论把这个题目如何反复探索,我们将发现这就是在假设的那样一种消灭以后,那样一个对象所能产生的仅有的印象;而前面巳说过,印象只能引起和它们类似的观念,不能产生任何其他的观念。
介于其他两个物体之间的一个物体既然可以假设为被消灭掉,而对它两边的物体并不产生任何变化,所以我们也很容易设想那个物体怎样可以重新被创造出来,而同样也不产生任何变化。但是一个物体的运动和它的被创造具有同样的结果。远隔的物体在两种情形下同样都不受影响。这就足以满足想像,并证明那样一种运动并不包含矛盾。后来,经验又使我们相信,处于上述方式中的两个物体确实有在它们之间容纳物体的那样一种能力,而且要把那个不可见的和不可触知的距离转变为可见的和可触知的距离,也并无任何阻碍。那种谈论不管显得如何自然,在我们对它没有经验之前,我们不能确定它是有实效的。
这样,我就似乎已经答复了上述的三种反驳;不过同时我也知道,很少人会满足于这些答复,他们一定会立刻提出新的反驳和困难。有人或许会说,我的推理对于当前的问题没有什么贡献,我只是说明了对象刺激感官的方式,而并没有试图说明对象真正的本性和作用。两个物体之间虽然不插有任何可见的或可触知的东西,可是我们根据经验发现,那两个物体正如被一种可见的和可触知的东西所隔开时一样,在眼睛看来是处于同一的方式之下,并且要求手在两个物体之间来回移动肘有同样的运动。这个不可见的和不可触知的距离也凭经验被发现为具有容纳物体的能力,或变为可见的和可触知的距离的能力。这便是我的全部体系。我在体系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不曾试图说明按照这个方式隔开两个物体、并且给予两个物体以容纳其他物体(不经过任何撞击或渗透)的能力的那个原因。
作为对于这种反驳的答复,我情愿认罪,并且承认我从来不曾想洞察物体的本性,或者说明它们的作用的奥秘原因。因为除了这不是我现在的目的以外,我恐怕那样一种企图也是超出了人类知性的范围,而且我们也决不能认为,不借着呈现于感官的那些外面的特性,就可以认识物体。至于那些企图作更进一步的发现的人们,那就要等到我看见他们至少在某一个例子中得到成功,我才能赞同他们的雄心。但是现在,我只要能够根据经验的指示,完全认识了对象刺激感官的方式和对象之间的联系,我就心满意足了。这就足以作为生活的指导:这也就满足了我的哲学,我的哲学只是要说明我们的知觉、即印象和观念[7]的本性。
我将以一个似非而是之论来结束这个关于广袤的题目,不过这个似非而是的说法根据前面的推理是很容易说明的。这个似非而是之论就是:如果你乐意把那个不可见的和不可触知的距离、换句话说也就是转变为可.见的和可触知的距离的那种能力、称为一个真空,那么广袤和物质是同一的,可是仍然有一个真空。如果你不想称它为真空,那么在一个充实体内,运动是可能的,无需无限的撞击,无需循环往复,无需互相渗透。不过我们不论采用何种说法,我们总是必须承认,我们要形成任何实在的广袤观念,必然要把一些可以感知的对象填充进去,并想像它的部分是可见的或可触知的。
至于认为时间只是某些实在对象在它中间存在的那个方式的学说,我们可以说:这个学说和关于广袤的相似学说一样,要受到同样的反驳。如果说因为我们在真空观念上进行争辩和推个对象时,中间并无间隔的运动,这时那些对象才可说是接触的,那么这些对象便不相接触。对象在我们感官前的现象是一致的;一切困难都是来自我们所用的词语的模糊。
如果我们把我们的探讨推进到对象在感官前的现象以外,我恐怕我们大部分的结论都将充满了怀疑主义和不确定。因此,如果有人问,那个不可见的和不可触知的距离是否永远充满着物体、还是某种东西——那种东西在我们的器官改进之后可以变成可见的或可触知的,那么我不得下承认,我不论在哪一方面部发现不出很有决定性的论证来;虽然我倾向于相反的意见,因为那个意见此较符合于通俗和一般的想法。如果我们正确地理解牛顿哲学,我们将发现它的意义也只是如此。一个真空被肯定了,那就是说,物体被说成是处于这样一种方式,可以在它们中间接纳其他物体、而没有任何冲击或渗透。物体的这种状态的真实性质是不知的。我们只认识到它对感官的作用和它接纳物体的能力。对于那个哲学来说,最适当的就是一种适度的温和的怀疑主义,同时坦率地承认对于超出一切人类能力的那些题材,我们是一无所知的。]理,那就是我们有真空观念的一个充分证明,那么根据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必然有一个不包含任何可变的存在物的时间的观念,因为没有一个题目比这个题目争论得更多、更经常的了。不过我们实际上没有这个观念,这是确定的。因为它是从哪里得来的呢,它是起源于感觉印象还是反省印象呢,请把这个观念清楚地向我们指出来,使我们知道它的本性和性质。但是你如果指不出任何那样的印象来,那么你可以确定,当你想像自己有任何那样的观念时,你是错了。
但我们虽然不能指出不包含可变的存在物的时间的观念所由得来的那个印象,可是我们能够很容易地指出使我们假想自己有那个观念的那些现象。因为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心中有不断的一连串的知觉,所以时间观念永远存在于我们的心中:当我们在五点钟思考一个稳定的对象,随后又在六点钟加以思考时,我们就容易以同一方式把那个时间观念应用于它,就像每一个刹那都被那个对象的一种不同的位置或变化加以区别似的。那个对象的初次出现和第二次出现,在同我们的知觉的按续比较之下,似乎同样地远隔,就像那个对象已经真正变化了一样。此外,我们还可以加上经验向我们所指出的,即:那个对象在前后两次出现之间原可以有那样多的变化;正如那个不变的、或者宁可以说是虚构的持续,也和感官所明显地看到的那种接续一样,都可以增减每一种性质,而对它发生同样的作用。由于这三种关系,我们便容易混淆我们的观念,想像自己能够形成没有任何变化或接续的一个时间或持续的观念。
第六节
论存在观念和外界存在观念
在我们结束这个题目之前,我们不妨说明一下存在和外界存在这两个观念;这些观念正像空间和时间观念一样,也有它们的困难。通过这样的研究,当我们彻底理解了可能进入我们推理中的那些特殊观念以后,我们在考察知识和概然性时就有了更好的准备。
我们可以意识到的或记忆起的一切印象或观念,没有一个不可以被想像为存在的。显而易见,存在(being)的最完善的观念和信据是从我们的这种意识得来的。根据这点,我们就可以形成一个可以设想到的最清楚的、最有决定性的两端论法,即:我们既然在记忆起任何观念或印象时,总是要赋予它以存在,所以存在观念如果不是由一个与每一个知觉或思想的对象联结着的独立印象得来,必然就和知觉观念或对象观念是同一的。
这个两端论法既然是每一个观念都是来自一个相似的印象那个原则的一个明显的结论,所以我们对于这个两端论法的两端命题的决定是没有什么更多的怀疑的。不但完全没有任何独立的印象伴随着每个印象和每个观念,而且我还不以为有任何两个独立印象是不可分离地联络着的。某些感觉虽然有时会结合起来,可是我们迅速发现它们可以分离,可以分别地呈现。由此看来,我们所记忆的每一个印象和观念虽然可以被认为是存在的,存在观念却并非由任何特殊的印象得来的。
因此,存在观念和我们想像为存在的东西的观念是同一的。单纯地反省任何东西和反省它是存在的,这两件事并无不同之处。存在观念在和任何观念结合起来时,并没有对这个观念增加任何东西。不论我们想像什么,我们总是想像它是存在的。我们任意形成的任何观念都是一个存在的观念;一个存在的观念也是我们所任意形成的任何观念。
任何人要反对这个说法,就不得不指出实在物观念所由获得的那个独立印象,并且必须证明,这个印象与我们相信其为存在的每个知觉都是不可分离的。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断言,这一点是做不到的。
我们前面[8]①所作的观念没有任何实在的差异仍然可以区别的那种推理,在这里不能给我们任何帮助。那种区别是建立于同一个简单观念对几个不同的观念所可能有的不同的类似关系。但是,不可能呈现出在存在方面和某个对象类似、而在同一方面又和其他对象差异的任何一个对象来,因为每一个呈现出来的对象都必然是存在的。
同样的推理也可以说明外界存在的观念。我们可以说,哲学家们公认的、并且本身也相当明显的一个理论就是:除了心灵的知觉或印象和观念以外,没有任何东西实际上存在于心中,外界对象只是借着它们所引起的那些知觉才被我们认识。恨、爱、思维、触、视:这一切都只是知觉。
心中除了知觉以外既然再也没有其他东西存在,而且一切观念又都是由心中先前存在的某种东西得来的;因此,我们根本就不可能想像或形成与观念和印象有种类差别的任何事物的观念。我们纵然尽可能把注意转移到我们的身外,把我们的想像推移到天际,或是一直到宇宙的尽处,我们实际上一步也超越不出自我之外,而且我们除了出现在那个狭窄范围以内的那些知觉以外,也不能想像任何一种的存在。这就是想像的宇宙,除了在这个宇宙中产生出来的观念以外,我们也再没有任何观念了。
外界对象如果被假设为与我们的知觉有种类差别,那么我们在想像它们时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就是对它们形成一个关系观念,而并不自以为理解了那些关联着的对象。一般说来,我们并不假设它们有种类差别,而只是赋予它;们以不同的关系、联系和持续。不过关于这点,以后还要比较充分地加以讨论[9]。
 
 
[1]有人曾反驳我说,无限可分性只是假设无数的此例部分,不是无数的除得尽部分,而无效的此例部分并不构成一个无限的广袤。但这种区别完全是无聊的。不论这些部分被称为除得尽的或此例的,都不能小于我们所能想像的那些微小部分,因此它们在结合起来时也不能形成一个更小的广袤。
[2] 马尔秀先生Mons.Malezieu。称,心灵可以把它应用于心灵所集合的任何数量的对象;这样一个单位也和数字一样不能单独存在,因为它实在也是一个真正的数字。但是那个能够单独存在、而且它的存在又是一切数字的存在的必要条件的单位,却是另外一种的单位,而且必然是完全不可分的,也不能再分解为任何较小的单位。
[3]洛克先生
[4] 第五节(81页)。
[5]思维术(L’art de penser)。
[6]参阅博罗博士的数学讲演集.
[7] [我们如果把自己的思辨限制于对象在我们感官面前的现象,而不进一步探究对象的真正的本性和作用,那么我们便可以免除一切困难,也永不会被任何问题所困惑。所以如果有人问,介于两个物体之间的那个不可见的和不可触知的距离是某种东西,还是空无所有;那么我们就很容易地答复说,它是某种东西,即按照那样一个特殊方式刺激感官的那些对象的一种特性。如果有人问,中间隔着那种距离的两个物体是否互相接触,那么我们可以答复说,这就要决定于接触这个词的定义。如果对象之间没有可感知的东西介于共同的时候,就说它们是接触的,那么这些对象就接触了,如果两个物体的映像刺激眼睛的邻接部分,而且手在接续触到两种原因。
[8]第一章,第七节。
[9]第四章,第二节。
第三章
论知识和概然推断
第一节 论知识
有七种[1]不同的哲学关系,即类似、同一、时间和空间关系、数量或数的比例、任何性质的程度、相反和因果关系。这些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完全决定于我们所比较的各个观念,一类是可以不经过观念的任何变化而变化的。我们是从一个三角形的观念、发现它的三个角等于两个直角的这样一种关系;只要我们的观念不变,这种关系也就不变。相反,两个物体间的接近和远隔的关系,可以仅仅由于它们的位置的改变而有所变化,并不需要对象自身或它们的观念有所变化;这种位置决定于心灵所不能预见的千百种不同的偶然事件。同一关系和因果关系也是一样。两个对象虽然完全类似,甚至在不同时间出现于同一位置,但是它们可以在数量上有所不同;至于一个对象产生另一个对象的那种能力既然决不能单是从它们的观念中发现出来的,因此,原因和结果显然是我们从经验中得来的关系,而不是由任何抽象的推理或思考得来的关系。没有任何一个现象——即使是最简单的——可以根据了出现于我们面前的对象的性质而加以说明的,或者是我们可以不借着记忆和经验的帮助而预见的。
由此看来,七种哲学关系之中,只有四种完全决定于观念,能够成为知识和确实性的对象。这四种是类似、相反、性质的程度和数量或数的比例。这些关系中有三种是一看便可以发现出的,它们恰当地应该属于直观的范围,而不属于理证的范围。当任何一些对象互相类似时,这种类似关系首先就刺激眼睛,或者不如说是刺激心灵,很少需要再一次的考察。相反关系和任何性质的程度也是同样情形。没有人能够有一次怀疑,存在与不存在互相消灭,并且是完全不相容的和相反的。当任何性质如颜色、滋味、热、冷等的程度差异十分微小时,我们虽然不可能精确地加以判断,可是当它们的差异是巨大的时候,那就很容易决定它们中间某一种较另一种强些或弱些。无需任何研究或推理,我们一看就可以作出这个决定。
在确定数量或数的比例时,我们也可以照同一方式进行,并在一见之下就可以观察出任何数或形之间的较大或较小,尤其是当这种差异是很大而显著的时候。至于相等或任何精确的比例,我们从单独一次的考察只能加以猜测。很小的数和很有限的广袤部分是一个例外;这些是立刻可以了解的,而且我们在这里也觉察到自己不容易陷于任何重大的错误。在其他一切情形下,我们必然只能粗略地决定比例,或者必须在比较人为的方式下进行决定。
我已经说过,几何学或者说确定形的比例的那种技术,虽然就普遍性和精确性而论远远超过感官和想像的粗略判断,可是也永远达不到完全确切和精确的程度。几何学的最初原理仍然是由对象的一般现象得来的,而当我们考察自然所容许的极小的对象时,那种现象就绝不能对我们提供任何保证。我们的观念似乎给予我们一个完全的保证:没有两条直线能有一个共同的线段;但是我们如果考究这些观念,我们就会发现,它们总是假设着两条直线的一种可感知的倾斜度,而当它们所形成的角是极其微小的时候,我们便没有那样精确的一条直线标准,可以向我们保证这个定理的真实。数学中大多数的原始判断也都是同一情形。
因此,就只剩下代数学和算术这两种仅有的科学,在这两门科学中,我们能够把推理连续地推进到任何复杂程度,而同时还保存着精确性和确实性。我们有一个精确标准,我们能根据它去判断一些数的相等和比例;按照数的是否和这个标准符合,我们确定它们的关系,而不至有任何错误的可能。当两个数是那样地结合起来,其中一个数所含的单位与另一个数所含的单位永远相应的时候,我们就断言那两个数是相等的,而几何学正是由于缺乏那样一个在广袤方面的相等标准,因此难以认为是一个完善和无误的科学。
我说,几何学虽然缺乏算术和代数学所特有的邮种完全精确性和确实性,可是比起我们感官和想像的不完善的判断来,仍然是优越的。这种说法可能会引起一个困难,我们应该在这里把这个困难消释一下。我所以认为几何学有缺点,其理由在于它的原始的和基本的原理只是由现象得来的;有人或许会设想,这个缺点必然永远伴随着几何学,使几何学在比较它的对象或观念的时候,永远不能达到比我们的眼睛或想像单独所能达到的精确性更大的精确性。我承认这种缺点总是跟随着它,使它永远不能期望达到充分的确实性:但是由于这些基本的原理建立于最简易而最少欺骗性的现象上面,这些原理就给与它们的结论以一种精确程度,这种精确程度是这些结论单独地所不能达到的。人的眼睛不能断定千边形的角等于一九九六个直角,或作出任何和这个比例接近的推测;但是当它断定,几条直线不能相合和在两点之间我们不能画一条以上的直线时,它的错误决不会是很大的。这就是几何学的本性和功用:它使我们一直研究到那些现象,这些现象由于它们的简易性,不至于使我们陷于重大的错误。
我将利用机会在这里提出另外一个意见,这是关于理证性推理的一个意见,它是由这个同一的数学论题所提示出来的。数学家们惯于自称:作为他们对象的那些观念的本性,是非常细致的和精微的,它们不属于想像的概念范围,而必须借一种纯粹的和理智的观点才能了解,这种观点只有灵魂的高级官能可以胜任。同样的看法也贯穿于大多数的哲学部门,并且主要是用以说明我们的抽象观念,并指出我们如何能够形成例如一个既不是等腰、也不是不等边、各边也不限于某种特定长度和比例的三角形观念。不难看到,哲学家们为什么那样喜爱某些细致的和精微的知觉这个概念,因为他们借此就掩盖了他们的许多谬误,并可以通过采用模糊和不确定的观念而拒不服从清楚观念的判断。不过,为了打破这个诡计,我们只须回顾一下我们的全部观念都是由印象复现而来的那个我们所屡次坚持的原则。因为,我们由此就可以立刻推断说,我们的全部印象既然都是清楚的和确切的,所以由印象复现而来的观念也必然具有同一本性,如果不是由于我们的过失,决不能包含任何那样晦暗而繁复的东西。一个观念由于它的本性是比印象较为微弱而低沉的,但是因为在其他各方面都是与印象同一的,所以不能合有任何极大的神秘。如果观念的微弱使它成为模糊不清,我们就应该使观念保持稳定和精确,尽量去补救这个缺点。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却妄谈什么推理和哲学,那是徒然的。
第二节 论概然推断;并论因果观念
关于作为科学基础的那四种关系,我所认为必须要说的,就只是这些。但是其他三种关系却并不由观念所决定,并且即使在那个观念保持同一的时候,这些关系也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关于这些关系,应该作比较详细的说明。这三种关系是同一关系、时空中间的位置和因果关系。
一切推理都只是比较和发现两个或较多的对象彼此之间的那些恒常的或不恒常的关系。不论当两个对象都呈现于感官之前的时候或者当两者都不呈现于感官之前的时候,或者当只有一个呈现出来的时候:我们都可以进行这种比较。当两个对象连同它们的关系呈现于感官之前的时候,我们把这种情形称为知觉,而不把它称为推理,在这种情形下,恰当地说,并没有运用任何思想或活动,而只是通过感觉器官被动地接纳那些印象。根据这种思维方式,我们就不应当把我们关于同一关系以及时间和空间关系所作的任何观察看作推理,因为在这两种关系的任何一种关系中间,心灵都不能超出了直接呈现于感官之前的对象,去发现对象的真实存在或关系。只有因果关系才产生了那样一种联系,使我们由于—-个对象的存在或活动而相信,在这以后或以前有任何其他的存在或活动;其他两种关系也只有在它们影响这种关系或被这种关系所影响的范围以内,才能在推理中被应用。任何一些对象中都没有东西可使我们相当,它们或是永远远隔的、或是永远接近的;当我们根据经验和观察发现它们在这一方面的关系是不变的时候,我们就总是断言,有一种秘密原因在分离它们或结合它们。这种推理也可推广到同一关系。一个对象虽然好几次在我们感官之前时隐时现,我们也容易假设它的个体继续是同一不变的,而且知觉虽然间断,我们还是认为它有同一性;我们总是断言,如果我们的眼睛不停地看着它,我们的手不停地触着它,它会传来一个不变的和不间断的知觉。但是超出我们感官印象之外的这个结论只能建立于因果的联系上面,除此以外我们也没有任何保证,足以保证我们的对象没有变化,不论这个新的对象如何类似于先前呈现于感官之前的那个对象。每当我们发现那样一种完全的类似关系时,我们就考究这种关系是否是那一类对象所共有的;是否可能有或者很可能有某种原因起着作用去产生那种变化和类似关系;根据我们对这些原因和结果所作的断定,我们就形成了关于那个对象的同一性的判断。
由此看来,在不单是由观念所决定的那三种关系中,惟一能够推溯到我们感官以外,并把我们看不见、触不着的存在和对象报告于我们的,就是因果关系。因此,在我们结束关于知性这个题目之前,我们将力求充分地说明这种关系。
依照程序着手,我们必须先考究因果关系的观念,并且看它是从什么来源获得的。如果我们没有完全理解我们要对它进行推理的观念,我们便不可能进行正确的推理;而我们若不是把一个观念追溯到它的根源,并考察它所由产生的那个原始印象,也就不可能完全理解那个观念。考察印象,可以使观念显得清楚;考察观念,同样也可以使我们的全部推理变得清楚。
因此,我们可以观察我们所称为原因和结果的任何两个对象,把它们的各方面反复检查,以便发现产生那样一个极度重要的观念的那个印象。初看起来,我就觉察到,我一定不能在对象的任何特定性质中去寻求这个印象;因为我从这些性质中不论选定哪一种,我总是可以发现某种虽然没有那种性质,可是仍然归在原因或结果的名称之下的对象。的确,不论外界或内心存在的任何东西,没有一个不被认为是一个原因或一个结果的,虽然很明显地没有任何性质普遍地属于一切的存在,使它们应该得到那个名称。
因此,因果关系的观念必然是从对象间的某种关系得来;现在我们必须力求发现那种关系。第一,我发现,凡被认为原因或结果的那些对象总是接近的;任何东西在离开了一点它的存在的时间或地点的以外的任何时间或地点中,便不能发生作用。互相远隔的对象虽然有时似乎互相产生,可是一经考察,它们往往会被发现是由一连串原因连系起来的,这些原因本身是互相接近的,并和那些远隔的对象也是接近的;而当在任何特殊例子中我们发现不出这种联系的时候,我们仍然假设有这种联系存在。因此,我们可以把接近关系认为是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我们至少可以根据一般的意见假设它是如此;以后[2]我们将找到一个比较适当的机会,来考察哪些对象能够并列和结合,哪些对象不能够如此,借以澄清这个问题。
我将认为原因与结果的必要条件的第二种关系,不是那样地被普遍公认的,而是很可能引起某种争论的。那就是在时间上因先于果的关系。有些人主张,原因并不是绝对必然地先于它的结果;任何对象或活动在它存在的最初一刹那,就可以发挥它的产生性质(Productive
quality),产生与它完全同时的另一个对象或活动。不过,在大多数的例子中,经验似乎反驳了这种意见;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借一种推论或推理来建立因先于果的这个关系。在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中,有一个确立的原理,即一个对象如在充分完善的状态下存在了一个时期,而却没有产生另一个对象,那它便不是那另一个对象的唯一原因;它就需要其他的原则加以协助,把它从不活动状态中推动起来,使它发挥它所秘密合有的那种能力。但是,如果有任何原因可以和它的结果完全同时的话,那么根据了这个原理就可以确定一切原因和结果都是如此;因为其中任何一个只要在一刹那间延缓它的作用,那么它在原该活动的那个刹那并不曾发挥它的作用,因而就不是一个恰当的原因。由此而来的结果就无异是毁灭了我们在世界上所观察到的原因的那种一连串的接续,并且确实也是把时间完全消灭了。因为,如果一个原因和它的结果是同时的,这个结果又和它的结果是同时的,这样一直推下去。那么显然就不会有接续这样一个现象,而一切对象必然就都是同时存在的了。
如果这个论证显得令人满意,那就很好。如果不是如此,那么我请求读者允许我在前面那种情形下所擅用的那种自由,即暂时假设它是这样的。因为他将会发现,这件事情并没有什么重大关系。
在这样发现了或假设了接近关系和接续关系是原因和结果的必要条件以后,我就发现我猛然停住,而在考察任何单独的一个因果例子方面不能再往前进了。在撞击的时候,一个物体的运动被认为是另一个物体运动的原因。当我们以极大注意考究这些对象的时候,我们只发现一个物体接近另一个物体,而且它的运动先于另一个的运动,但其间并没有任何可感知的时间间隔。在这个题目上,我们即使再进一步竭力去思索和思考,也是丝毫没有益处的。在考究这一个特殊的例子中,我们并不能再进一步了。
如果有人抛开这一例子,妄想给原因下一个定义说,它是能够产生其他东西的一种东西,那他显然是什么也没有说。因为他所谓产生是什么意思呢?他能给产生下一个与原因作用的定义不同的任何定义么?如果他能够,我希望他把这个定义说出来。如果不能,那他就是在这里绕圈子,提出了一个同义词,并没有下一个定义。
那么我们是否就该满足于接近和接续这两种关系,以为它们可以提供一个完善的原因作用的观念呢?完全不是这样。一个对象可以和另一个对象接近、并且是先在的,而仍不被认为是另一个对象的原因。这里有一种必然的联系应当考虑。这种关系比上述两种关系的任何一种都重要得多。
这是我又把这个对象的各方面反复加以观察,以便发现这种必然联系的本性,并发现这个联系观念所可能由以获得的那一个印象或一些印象。当我观察对象的巳知性质时,我立刻发现因果关系丝毫也不依靠它们。当我考察它们的关系时,我只能发现接近关系和接续关系,而这两种关系我巳认为是不完全的、不满意的。我既然没有成功的希望,那么我是否便可以因此说,我在这里有一个并无任何类似印象在它之先出现的观念呢?这就会断然地证明我的轻率和易变;因为与此相反的一个原则已经那样坚定地确立起来,不容有进一步的怀疑了;至少在我们比较充分地,考察了现在这个困难之前,那个原则是不容怀疑的。
有些人在寻找一种掩藏起来的东西,而在他们所预期的地方找寻不到时,就毫无确定的观点或计划,只是在附近各处遍处搜索,希望他们的好运气最后会引导他们碰到他们所寻找的东西。我们现在也必须仿效这些人的做法。对于进入因果观念中的那个必然联系的本质的问题,我们必须放弃直接的观察,而力图去发现其他一些间题,加以考察,这种考察或许会提供一个线索,有助于澄清现在的困难。这些问题共有两个,我将加以考察。
第一,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每一个有开始的存在的东西也都有一个原因这件事是必然的呢?
第二,我们为什么断言,那样一些的特定原因必然要有那样一些的特定结果呢?我们的因果互推的那种推论的本性如何,我们对这种推论所怀的信念(belif)的本性又是如何?
在我作进一步的研究之前,我只想说,原因和结果的观念虽然不但是由感觉印象得来,而且也是由反省印象得来,可是为了简略起见,我通常只提到感觉印象作为这些观念的来源;不过我希望我所说的关于感觉印象的话也都可以应用于反省印象。各种情感和它们的对象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都有一种联系,正如外界物体彼此之间互相联系着一样。因此,属于感觉印象的因果关系也必然是感觉印象和反省印象全体所共有的。
第三节 为什么一个原因永远是必然的
先从关于原因的必然性这第一个问题开始研究。哲学中有一条一般原理:一切开始存在的东西必然有一个存在的原因。在一切推理中,人们不举出任何证明,也不要求任何证明,通常总是把这一点视为当然的。这点被假设为是建立在直观上面的,并且是人们虽然会在口头上否定、而心中却实际上从未怀疑过的那些原理之一。但是我们如果根据前面所说明的知识观念来考察这条原理,那么我们在这条原理中将发现不出这类直观确实性的任何标记来;相反,我们会发现这条原理的本性与那一类信念的本性是完全不合的。
一切确实性都是来自观念的比较,以及观念保持不变时也一直总是不变的那些关系的发现。这些关系就是类似关系.数量和数的比例.任何性质的程度和相反关系;这些关系中没有一个是涵摄于“一切开始存在的事物也都有一个存在的原因”的这个命题之中。因此,那个命题并没有直观确实性。任何肯定这个命题有直观确实性的人,至少必须否认这四种关系是仅有的无误的关系,而且必须发现其他一种同类的关系涵摄在这个命题之中;关于这一点,我们将有足够的时间加以考察。
但是这里有一个论证,可以立刻证明前述的命题既没有直观的确实性,也没有理证的确实性。我们如果不能指出,没有某种产生原则(prductive
principle)任何东西决不能开始存在,那么我们同时也永远不能证明,每一新的存在或存在的每一新的变异都必然有一个原因;前一个命题如果不能证明,那么我们就没有希望能够证明后一个命题。但是前一个命题是绝对不能用理证来证明的,我们只要考虑下面这一点就可以明白,就是:所有各别的观念既然是可以互相分离的,而原因和结果的观念又显然是各别的,所以我们很容易想像任何对象在这一刹那并不存在,在下一刹那却存在了,而无需对它加上一个各别的原因观念或产生原则的观念。所以,对想像来说,一个原因观念和存在开始观念的分离显然是可能的;所以,这些对象的现实的分离,就其不涵摄任何矛盾或谬误来说,是完全可能的。因此这种分离就不能被单是根据观念的任何推理所反驳;而如果驳不倒这一点,我们便不可能证明一个原因的必然性。
因此,我们在考察之后就将发现,对于原因的必然性人们所提出的每一个理证,都是错误的、诡辩的。某些哲学家[3]说:我们所能假设任何对象在其中开始存在的一切时间点和空间点,本身都是相等的;除非有某种原因,它是一个时间和一个地点所特有的,并借此决定和确定这种存在,这种存在必然永远处于悬空状态,因而那个对象由于缺乏某种东西确定它的开始,也永远不能开始存在。不过我要问,假设时间和地点没有原因就可以确定,比假设存在在那个方式下(即没有原因——译者)成为确定,果真是更为困难些么?在这个题目方面所发生的第一个问题永远是:那个对象是否将要存在;其次的问题才是,它将在何时何地存在?如果在一种情形下原因的除去在直观上就显得是谬误的,在另一种情形下也必然是这样的。如果在一种情形下不经过证明就不能显出谬误,在另一种情形下也就同样需要一个证明。因此,一个假设的谬误决不能是另一个假设也是谬误的证明,因为它们都是站在同一立场上,并且必然要依据同一推理而成立或不成立的。
关于这个题目,我发现哲学家们[4]所用的第二个论证,也遭到同样的困难。据说,每一事物都必然有一个原因;因为如果任何事物缺乏一个原因,那么它就是产生出自己来的,也就是说,它在它存在之前就已存在,而这是不可能的。不过这种推理显然是没有决定性的;因为它假设,在我们否定—个原因之后,我们仍然承认了我们所明白地否定了的事情,即必须有一个原因;这个原因因此就被认为是对象自身,而这无疑是一种明显的矛盾。不过,说任何事物没有一个原因就被产生出来,或者更恰当地说,就开始存在,那并不等于肯定它是它本身的原因;正相反,排除了外面的一切原因,就更加排除了被创造出的那个事物本身。一个没有任何原因而绝对存在的对象,当然不是它自己的原因;当你肯定说、一个对象是随着另一个对象而来的时候,你就是在窃取论点,并假设了任何事物没有一个原因是绝对不能存在的,而且我们在排除了一个产生原则以后,仍然必须求助于另一个这样的原则。
那个曾被用来证明原因的必然性的第三个论证[5],也完全是同样情形。没有任何原因而被产生出的任何东西,都是由虚无所产生的;换句话说,它以虚无作为它的原因。不过虚无不能成为一个原因,正像它不能成为某种东西、或等于两个直角一样。我们凭直观知道,虚无,不能等于两个直角,也不能成为某种东西;借着同样的直观,我们也可以知道它决不能成为一个原因。因此,我们必然看到,每个对象都有它的存在的真实原因。
我相信,在我评论了前面两种论证之后,不必费多少话就可以表明这个论证的脆弱。它们全部都是建立在同样的谬误上面,并且都由同一思路得来的。我们只须说一点就够了,就是:当我们排除一切原因的时候,我们就实实在在把它们都排除了,既不认虚无为存在的原因,也不认对象自身为存在的原因;因此,不能根据了这些假设的谬误推出一个论证来证明那种排除是谬误的。如果每一种东西必然有一个原因,那么在排除其他原因以后,我们自然就必须承认对象自身或虚无作为原因。但是,争论之点正是在于每一种东西是否必然有一个原因;因此,根据一切正确的推理。我们决不该把这一点看作巳被承认的了。
还有一些尤其轻率的人说:每一个结果都有一个原因,因为原因就涵摄在结果这个观念之内。每个结果必然以一个原因作为前提;结果是一个相对的名词,原因是它的相关项目。但这并不证明每一个存在先前必然有一个原因,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每个丈夫必然有个妻子,因而就说每个男人都结了婚一样。问题的真相在于:每一个开始存在的对象是否都由一个原因得到它的存在;而我断言,这一点既没有直观的确实性,也没有理证的确实性,并且我希望前面的论证已经充分证明了这点。
认为每一个新的产物都必然有一个原因的那个意见,既然不是由知识或任何科学推理得来的,那么那个意见必然是由观察和经验得来的。其次的问题自然就是:经验如何产生那样一个原则呢,不过我发现,把这个问题降低到下面这个问题将会是比较方便的,即我们为什么断言,那样特定的原因必然有那样特定的结果,我们为什么形成由这一个推到那一个的推断呢,我们将把这个间题作为我们下面的研究题目。最后,我们也许会发现,同一个答复将会解决这两个问题。
第四节 论因果推理的组成部分
心灵在根据原因或结果进行它的推理时,虽然把它的视野扩展到它所见的或所记忆的那些对象之外,可是它决不能完全不看到那些对象,也不能单凭它的观念进行推理,而必须在推理中混杂着一些印象,或至少混杂着一些与印象相等的记忆观念。当我们由原因推到结果时,我们必须确立这些原因的存在;而要确立这个原因,只有两个方法:或是通过我们的记忆或感官的直接知觉,或是由其他原因加以推断,这些其他原因我们也必须以同一方式加以确定,或者是通过当前的印象,或者是根据它们的原因进行推断,如此一直推求下去,直到我们达到我们所见过或所记忆的某个对象为止。我们不可能把我们的推断无限地进行下去;而惟一能停止我们推断的乃是一个记忆印象或感官印象,超出了这些印象以外,就没有怀疑或探究的余地。
在这一方面要举一个例子,我们可以选择历史上任何一点,并且考察我们为了什么理由要相信它或否定它。例如我们相信,凯撒在三月十五日在元老院被刺死;这是因为这个事实是根据历史家们的一致的证据所确立的,而这些历史家都一致给那个事件指定这个确切的时间和地点。这里有若干符号和文字呈现于我们的记忆或感官之前;我们也记得这些文字符号曾被用作某些观念的记号;这些观念或者是存在于行刺时亲自在场,并由这件事的存在直接得到这些观念的那些人的心中;或者是这些观念是由别人的证据得来,而那个证据又从另一个证据得来,这样清楚可见地层层推进,直至最后我们达到那些目击此事发生的人们为止。显然,全部这个论证连锁或因果联系最初是建立在所见过或所记忆的那些符号或文字上的,而且如果没有记忆或感官的根据,我们的全部推理就将成为虚妄而没有基础。没有了那种根据,那个连锁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将依靠于另一个环节,但是连锁的一头并不固定于足以支持全部连锁的任何东西上,因而也就没有信念或证据。一切假设性的论证。或是依据假设而进行的推理,实际上都是这种情形;它们中间并没有任何现前的印象或对一个真实的存在的信念。
有人反对说,我们能够根据过去的结论或原则进行推理,并不必求助于那些结论最初所由以发生的那些印象;不消说,这对于我现在的学说不是确当的反驳。因为,即使这些印象已经完全从记忆中消失,它们所产生的信念仍然可以存在。同样真实的是:关于因果的一切推理原来都是由某种印象得来的,正像某种理证的信据永远是来自观念的比较一样,虽然这种比较已被遗忘,信据却仍然可以继续存在。
第五节 论感官印象和记忆印象
因此,在根据因果关系而进行的这种推理中,我们所应用的是性质混杂而互相差异的材料,这些材料虽然互有联系,可是本质上仍是互相差别的。我们关于因果的全部推理由两种因素所组成,一个是记忆印象或感官印象,一个是产生印象的对象的,或被这个对象所产生的、那个存在的观念。因此,这里我们就有三件事情需要说明:第一是原始的印象。第二是向有关的原因观念或结果观念的推移过程。第三是那个观念的本性和性质。
至于由感官所发生的那些印象,据我看来,它们的最终原因是人类理性所完全不能解释的。我们永远不可能确实地断定,那些印象还是直接由对象发生的,还是被心灵的创造能力所产生,还是由我们的造物主那里得来的。这样一个问题对于我们现在的目的来说也并不重要。我们的知觉不论是真是伪,我们总可以从它们的一贯性中得出一些论断,不论它们是正确地表象自然事物,或者只是感官的幻象。
当我们寻找那种区别记忆与想像的特征时,我们必然会立刻觉察到,那个特征不在于记忆所呈现于我们的那些简单观念中;因为这两种官能都是由印象得到它们的简单观念,并永远不能超出这些原始知觉之外的。这两种官能的差别同样也不在于它们的复合观念的排列方式。因为,虽然记忆的特性在于保存它的观念的原来秩序和位置,而想像却可以随意改换和变化它们的秩序和位置,可是这种差别并不足以区别它们的作用,或者使我们能够对两者进行辨识;我们不可能将过去的印象唤回,以便把它们和我们当前的观念加以比较,并看看它们的秩序是否精确地相似。记忆既然不是通过它的复合观念的秩序,也不是通过它的简单观念的本性而被人认知,因此,记忆和想像的差别就在于记忆的较大的强烈和活泼程度。一个人原可以逞其幻想,臆造任何过去的冒险情景;若不是想像的观念比较微弱和模糊,那就无法把这种想像的情景和同样的记忆的情景加以区别。
正常有这样的事发生:两个人都曾经参与过某一事件发生的场合,其中一个人比另一个人记忆得比较清楚,并且费尽周折也无法使他的同伴追忆起这件事。他历举了若干情节,还是无效;他提到了时间、地点、在场的人、所说的话。和在种种方面所作的事;直到最后,他忽然碰巧提到了唤起全部情景的某个情节,使他的朋友完全记起当时的一切情形。这里,遗忘了往事的那个人最初也从另一个人的谈话中接受了所有的观念,连同时间和地点的同一的情节;不过他认为它们只是想像中的虚构。但是一当触动记忆的那个情节被提到以后,同样的那些观念现在使出现于一个新的观点下,并且好像与它们先前所引起的感觉有所不同。除了那种感觉的变化而外,并无任何其他变化,可是那些观念却立刻变成了记忆观念,并且得到了同意。
记忆所呈现于我们的一切对象,想像既然都能加以表象,而且那两个官能的区别只在于它们所呈现出的观念所引起的不同的感觉,所以我们应该要考究一下那种感觉的本性。这里我相信,每个人都会立刻和我同意,认为记忆观念要比想像观念比较为强烈和活跃)。一个要想描摹任何一种情感或情绪的画家,总要设法去看一看被同样情绪所激动的人,以便使他的观念生动活泼,并使它们比那些只是想像中的虚构的观念更为强烈和活泼。这种记忆越是新近,观念也就越是清楚;在隔了一个长时间以后,他如果再返回来思维他那个对象,他总是会发觉那个对象的观念衰退了,即使不是完全消灭的话。当我们的记忆观念变得十分微弱的时候,我们对它们时常发生怀疑;当任何一个意象不是表现得色彩鲜明,足以表明记忆官能的特征时,我们就难以断言,那个意象还是来自想像,还是来自记忆。一个人说,我想我记得那样一件事情,不过我没有把握。漫长的时间几乎把它消磨于我的记忆之外,使我不能确定它是否是我的想像的纯粹产物。
一个记忆观念既然可以由于失去它的强力和活泼性而衰退到那样一个程度,以至被认为是一个想像观念;同样的,在另一方面,一个想像观念也可以获得那样一种强烈和活泼程度,以至被认作一个记忆观念,并且对信念和判断起着和记忆观念相似的作用。这种情形可以在撒谎的人身上看到;这些人由于一再撒谎,最后终于对谎话产生了信念和记忆,就像它们是实在的事情一样。习惯在这种情形下也像在其他情形下一样,对心灵产生了和自然对心灵的同样的影响,并且给观念注入了同样的强力和活力。
由此可见,那种永远伴随着记忆和感官的信念或同意只是它们所呈现的那些知觉的活泼性;它们和想像的区别只在于这一点。在这种情形下,所谓信念就是感到感官的直接印象;或是感到那个印象在记忆中的复现。只有知觉的强力和生动性才构成了判断的最初活动,并在我们推溯因果关系、根据了这种判断进行推理时,奠定了那种推理的基础。
第六节 论从印象到观念的推断
我们很容易看到,在追溯这种关系时,我们从因到果的推断,不是单从观察这些特定的对象得来的,也不是由于我们洞察对象的本质、因而发现它们彼此的依赖关系而得来的。没有任何对象涵摄其他任何对象的存在,如果我们只考究这些对象本身,而不看到我们对它们所形成的观念以外。这样一个推断就等于是知识,并且意味着:想像任何与此差异的东西是绝对矛盾的、不可能的。但是由于一切各别的观念都是可以分离的,所以显然不会有这类的不可能性。当我们由当前的一个印象转移到任何对象的观念时,我们可能把那个观念和那个印象分开,而以其他任何观念来代替它。
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经验从一个对象的存在推断另外一个对象的存在。经验的本性是这样的。我们记得曾有过一类对象的存在的常见的例子:并且记得,另一类对象的个体总是伴随着它们,并且和它们处于经常的接近秩序和接续秩序中。例如,我们记得曾经看到我们所称为火焰的那一类对象,并且曾经感到我们所称为热的那种感觉。我们也回忆起那些对象在过去一切例子中的恒常结合。没有经过任何进一步的程序,我们就把一个称为原因,把另一个称为结果,并由一个的存在推断另一个的存在。在我们所亲见的特定原因和结果结合在一起的所有那些例子中,原因和结果都曾被感官所知觉,并被记忆下来。但是在我们对它们进行推理的一切情形下,只有一项被知觉或被记忆,而另外一项却是依照我们过去的经验加以补足的。
这样,在研究进程中,我们在根本想不到、而完全在研究其他题目的时候,却不知不觉地发现了因果之间的一个新的关系。这个关系就是它们的恒常结合(constant
conjunction)。接近和接续并不足以使我们断言任何两个对象是因和果,除非我们觉察到,在若干例子中这两种关系都是保持着的。我们现在可以看到,为了发现构成因果关系那样一个必需部分的那种必然的联系的本性,不去直接考察这种关系有什么益处。我们大可希望通过这个方法最后达到我们所提出的目的;虽然,说实在话,这个新被发现的恒常结合关系,似乎在我们的研究道路上使我们前进不了多远。因为它的含义只不过是,相似的对象永远被置于相似的接近和接续关系中;而且至少初看起来,我们似乎显然不能借着这种关系发现任何新的观念,我们只能加多、而不能扩大我们心灵的对象。有人也许会想,我们从一个对象所不能发现的东西,我们也永远不能从一百个种类相同的、并在每一个条件方面都完全类似的对象那里发现。我们的感官在一个例子中给我们指出处于某种接续关系和接近关系中的两个物体、运动或性质;我们的记忆也只是把我们永远发现为处于相似关系中的相似物体、运动或性质的许多例子呈现于我们。单是把任何过去的印象即使重复无数次,也永不能产生任何新的原始观念,如像必然联系的观念那样;在这里,许多的印象比我们单限于一个印象时、并没有更大的影响。这种推理虽然似乎是正确而明显的,可是如果我们失望得太早,那也未免愚蠢;所以我们还是把讨论的线索继续下去。我们既然知道,在发现了任何一些对象的恒常结合以后,我们总是要由一个对象推断另一个对象,所以我们现在就可以考察那种推断的本性,以及由印象向观念的那种推移过程的本性。最后我们也许会看到,那个必然的联系依靠于那种推断,而不是那种推断依靠于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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