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论

人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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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男子荣誉的勇敢,也像妇女的贞操一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为措施而成为一种德的;虽然它在自然方面也有某种基础,这点我们以后将会看到。
至于男性的贞操义务,我们可以说,依照世人的一般概念来说,这些义务对妇女的义务的比例几乎像国际法的义务对自然法义务的比例一样。男子如果可以享有完全的自由去纵欲,那是违反文明社会的利益的;但是这种利益比在女性一方面既然是较弱,所以由此发生的道德义务也必然是成比例地较弱一些。我们只须查考各国各代的实践和意见,就可以证明这一点。
第三章 论其他的德和恶
第一节 论自然的德和恶的起源
现在我们来考察那些完全是自然的、而不依靠于人为措施和设计的德和恶。对于这两者的考察就将结束这个道德学的体系。

人类心灵的主要动力或推动原则就是快乐或痛苦;当这些感觉从我们的思想和感情中除去以后,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就不能发生情感或行为,不能发生欲望或意愿。苦和乐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心灵的倾向活动和厌恶活动;这些活动又分化为意愿,分化为欲望和厌恶,悲伤和喜悦,希望和恐惧;这些变化决定于快乐或痛苦的情况的改变,决定于它们变得很可能或很不可能实现,变得确定或不确定,或是被认为现前不能为我们所获得等等的情况。但是,与此同时,引起快乐或痛苦的那些对象,如果又对我们自己或其他人获得一种关系,则它们除了仍然继续刺激起欲望和厌恶、悲伤和喜悦以外,同时还刺激起骄傲或谦卑、爱或恨等间接的情感,这些情感在这种情况下就与痛苦或快乐有了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
我们已经说过,道德上的区别完全依靠于某些特殊的苦乐感,而且不论我们的或其他人的什么心理性质,只要在考察起来或反省起来的时候给予我们以一种快乐,这种性质自然是善良的,正如凡给我们以不快的任何这种性质是恶劣的一样。我们的或其他人的任何性质,凡能给予快乐的,既然永远引起骄傲或爱,正如凡产生不快的任何性质都刺激起谦卑或憎恨一样;所以必然的结果就是,在我们的心理性质方面,德和产生爱或骄傲的能力,恶和产生谦卑或憎恨的能力,两者应当被认为是等同的。因此,在任何一种情形下,我们都必须根据其中之一来判断另外一个;我们可以断言,凡引起爱或骄傲的任何心理性质是善良的,而凡引起恨或谦卑的性质是恶劣的。
如果说任何行为是善良的或恶劣的,那只是因为它是某种性质或性格的标志。它必然是依靠于心灵的持久的原则,这些原则扩及于全部行为,并深入于个人的性格之中。任何不由永久原则发出的各种行为本身,对于爱、恨、骄傲、谦卑,没有任何影响,因而在道德学中从不加以考究。
这种考虑是自明的、值得注意的,因为在现在这个题目中这一点是最关重要的。在我们关于道德起源的探讨中,我们决不应该考究任何一个单独的行为,而只考究那种行为所由以发生的性质或性格。只有这些性质和性格才是持久的,足以影响我们对于一个人的情绪。的确,行为比起语言,甚至比起愿望和情绪来,是性格的更好的表示;但是也只有在作为性格的表示的范围内,它们才引起爱、恨、赞美或责备。
要发现道德和爱或恨发生于心理性质的真正根源,我们必须相当深入地研究这个问题,把我们已经考察和说明过的某些原则加以比较。
我们可以由重新考察同情的性质和力量着手。一切人的心灵在其感觉和作用方面都是类似的。凡能激动一个人的任何感情,也总是别人在某种程度内所能感到的。正像若干条弦线均匀地拉紧在一处以后,一条弦线的运动就传达到其余条弦线上去;同样,一切感情也都由一个人迅速地传到另一个人,而在每个人心中产生相应的活动。当我在任何人的声音和姿态中看出情感的效果时,我的心灵就立刻由这些效果转到它们的原因上,并且对那个情感形成那样一个生动的观念,以至很快就把它转变为那个情感自身。同样,当我看到任何情绪的原因时,我的心灵也立刻被传递到其结果上,并且被同样的情绪所激动。当我亲自看到一场较为可怕的外科手术时,那么甚至在手术开始之前,医疗器具的安排,绷带的放置,刀剪的烘烤,以及病人和助手们的一切焦急和忧虑的表情,都确实会在我的心灵上发生一种很大的效果,刺激起最强烈的怜悯和恐怖的情绪。别人的情感都不能直接呈现于我们的心中。我们只是感到它的原因或效果。我们由这些原因或效果才推断出那种情感来,因此,产生我们的同情的,就是这些原因或结果。
我们的美感也大大地依靠于这个原则;当任何对象具有使它的所有者发生快乐的倾向时,它总是被认为美的;正像凡有产生痛苦的倾向的任何对象是不愉快的、丑陋的一样。例如一所房屋的舒适,一片田野的肥沃,一匹马的健壮,一艘船的容量、安全性和航行迅速,就构成这些各别对象的主要的美。在这里,被称为美的那个对象只是借其产生某种效果的倾向,使我们感到愉快。那种效果就是某一个其他人的快乐或利益。我们和一个陌生人既然没有友谊,所以他的快乐只是借着同情作用,才使我们感到愉快。因此,我们在任何有用的事物方面所发现的那种美,就是由于这个原则发生的。这个原则是美的多么重要的一个因素,这是一经反省便可以看到的。只要一个对象具有使它的所有者发生快乐的一种倾向,或者换句话说,只要是快乐的确当的原因,那末它一定借着旁观者对于所有者的一种微妙的同情,使旁观者也感到愉快。许多工艺品都是依其对人类功用的适合程度的比例,而被人认为是美的,甚至许多自然产品也是由那个根源获得它们的美。秀丽和美丽在许多场合下并不是一种绝对的,而是一种相对的性质,而其所以使我们喜欢,只是因为它有产生一个愉快的结果的倾向。
这个原则在许多例子中不但产生了我们的美感,也产生了道德感。没有一种德比正义更被人尊重,没有一种恶比非义更被人厌恶;而且在断定一个性格是和蔼的或可憎的时候,也没有任何性质比这两者的影响更为深远。但是正义之所以是一种道德的德,只是因为它对于人类的福利有那样一种倾向,并且也只是为了达到那个目的而作出的一种人为的发明。对于忠顺,对于国际法,对于淑德和礼貌,也都可以这样说。所有这些都是谋求社会利益的人类设计。在各国各代,对于这些既然都伴有一种很强的道德感,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只要一反省性格和心理性质的倾向,就足以使我们发生赞美和责备的情绪。达到目的的手段,既然只有在那个目的能使人愉快时,才能令人愉快;而且和我们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的福利或朋友的福利,既然只是借着同情作用才能使我们愉快的;所以结果就是:同情是我们对一切人为的德表示尊重的根源。
由此可见,(一)同情是人性中一个很强有力的原则,(二)它对我们的美的鉴别力有一种巨大的作用,(三)它产生了我们对一切人为的德的道德感。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它也产生了许多其他的德;而且各种性质之所以获得我们的赞许,只是因为它们趋向于人类的福利。当我们发现,我们所自然地赞许的那些性质,大多数确实具有那种倾向,并谈一个人成为社会中的一个合适的成员,而我们所自然地谴责的那些性质,则具有一种相反的倾向,并且使我们和这样的人的交往成为危险的或不愉快的。当我们发现了这一点时,上述的那种推测便成为确实的结论了。因为我们既然发现,那一类的倾向具有产生最强的道德感的足够力量,那么在这些情形下,我们就决没有理由再去找寻赞美或责备的任何其他的原因了。因为哲学中有一条不可违犯的原理,即当任何一个特殊的原因足以产生一个结果时,我们就应该满足于那个原因,而在不必要时不去加多原因的数目。我们在人为的德方面已经成功地作了实验,结果发现各种性质对社会福利的倾向性、就是我们所以表示赞许的唯一原因,我们并不再猜疑有其他的原则参与其间。因此,我们就知道了那个原则的力量。当那个原则可能发生的时候,当受到赞许的性质是真正有益于社会的时候,一个真正的哲学家将永远不需要其他任何原则来说明最强烈的赞许和尊重。
许多自然的德都有这种导致社会福利的倾向,这是无人能够怀疑的。柔顺、慈善、博爱,慷慨,仁厚,温和,公道,在所有道德品质中占着最大的比例,并且通常被称为社会的德,以标志出它们促进社会福利的倾向。这个看法具有极大的影响,以致某些哲学家们认为一切道德的区别都是人为措施和教育的结果,是由于机敏的政治家们通过荣辱的概念、努力约束人类的泛滥的情感,并使那些情感对公共利益发生促进作用而得来的结果。不过这个理论与经验不相符合。因为,第一,除了倾向于公共利益和损害的那些德和恶以外,还有其他的德和恶。第二,人们如果没有自然的赞许和责备的情绪,政治家们决不能刺激起这种情绪来;而且可以夸奖的和可以赞美的、可以责备的和可以憎恶的等形容词都将成为不可理解的,正如它们是我们完全不理解的一种语言一样,这是我们在前面所已说过的。不过这个理论虽然是错误的,可是仍然可以教给我们一点,就是道德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于各种性质和性格有促进社会利益的倾向,而且正是因为我们关心于这种利益,我们才赞许或谴责那些性质和性格。但是我们对社会所以发生那样广泛的关切,只是由于同情;因而正是那个同情原则才使我们脱出了自我的圈子,使我们对他人的性格感到一种快乐或不快,正如那些性格倾向于我们的利益或损害一样。
自然的德与正义的惟一差别只在于这一点,就是:由前者所得来的福利,是由每一单独的行为发生的,并且是某种自然情感的对象;至于单独一个的正义行为,如果就其本身来考虑,则往往可以是违反公益的;只有人们在一个总的行为体系或制度中的协作才是有利的。当我拯救苦难中的人时,我的自然的仁爱就是我的动机;我的拯救有多大的范围,我就在那个范围内促进了我的同胞们的幸福。但是我们如果考察提交任何正义法庭前的一切问题,我们就将发现,如果把各个案件各别地加以考虑,则违反正义法则而作判决,往往和依照正义法则而作判决,同样地合乎人道。法官们把穷人的财物判给富人;把勤劳者的劳动收获交给浪荡子;把伤人害己的手段交于恶劣的人的手中。但是法律和正义的整个制度是有利于社会的;正是着眼于这种利益,人类才通过自愿的协议建立了这个制度。当这个制度一旦被这些协议建立起来以后,就有一种强烈的道德感自然地随之发生。这种道德感只能由我们对社会利益的同情而发生。对于有促进公益倾向的某些自然的德人们所有的一种尊重心理,我们就无须再找其他方法来加以说明了。
我还必须进一步说,有一些条件使这个假设在自然的德方面比在人为的德方面显得更为合理。确实,想像比较容易被特殊的事物所影响,而比较不容易被一般的事物所影响;而且当情绪的对象在任何程度上是模糊而不确定时,情绪就总是难以刺激起来;但是并非每一个特殊的正义行为都是对于社会有益的,而是整个的行为体系或制度才对社会是有益的:而且由正义得到利益的,或许不是我们所关心的任何个人,而是社会的整体。相反,每一个特殊的慷慨行为或对于勤苦的人的救济却都是有益的,而且是有益于一个并非不配救济的特殊的人的。因此,我们自然会认为,后一种德的倾向比前一种德的倾向、更容易影响我们的情绪,激起我们的赞许;因此,我们既然发现,对于前一种德的赞许发生于那些德的倾向,所以我们就更有理由认为对于后一种德的赞许也是由于同样的原因。在任何一批类似的结果中,我们如果能够发现一个结果的原因,我们就应当把那个原因推广到可以用它来说明的其他一切结果;如果这些其他结果还伴有可以促进那个原因的作用的特殊条件,那么我们就更应该把那个原因推及于这些结果上了。
在进一步研究之前,我必须提到这个问题方面两个可以注目之点,这两点似乎是对于我现在这个体系的两个反驳。第一点可以这样说明。当任何性质或性格有促进人类福利的倾向时,我们就对它表示高兴,加以赞许;因为它呈现出一个生动的快乐观念来;这个观念通过同情来影响我们,而且其本身也是一种快乐。不过这种同情既是很容易变化的,所以有人或许会认为,道德感也必然可以有一切同样的变化。我们对于接近我们的人比对于远离我们的人较为容易同情;对于相识比对于陌生人较为容易同情;对于本国人比对于外国人较为容易同情。不过同情虽然有这种变化,可是我们不论在英国或在中国对于同样的道德品质,都给以同样的赞许。它们显得同样是善良的;并且同样得到一个明智的观察者的尊重。同情虽有增减,而我们的尊重却仍然没有变化。因此,我们的尊重并不是由同情发生的。
对于这个困难,我答复说,我们对于道德品质的赞许确实不是由理性或由观念的比较得来的,而是完全由一种道德的鉴别力,由审视和观察某些特殊的性质或性格时,所发生的某种快乐或厌恶的情绪而得来的。但是,显而易见,那些情绪不论是从哪里发生的,必然随着对象的远近而有所变化;我对二千年前生于希腊的一个人的德,当然不及对于一个熟悉的友人和相识的德感到那样生动的快乐。可是我并不说,我尊重后者甚于尊重前者。因此,情绪变化而尊重心理不变这一个事实、如果可以作为一个反驳的理由,那么它必然可以同样有力地反对其他任何的体系,正像它反对同情说的体系一样。但是如果正确地考察这个事实的话,它是完全没有任何力量的;而且要把它加以说明,也是世界上最容易的事情。无论对人或对物,我们的位置是永远在变化中的;一个与我们远隔的人在短时期内可能就变成我们的熟识者。此外,每个特殊的人对其他人都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我们各人如果只是根据各自的特殊观点来考察人们的性格和人格,那么我们便不可能在任何合理的基础上互相交谈。因此,为了防止那些不断的矛盾、并达到对于事物的一种较稳定的判断起见,我们就确立了某种稳固的、一般的观点,并且在我们的思想中永远把自己置于那个观点之下,不论我们现在的位置是如何。同样,外在的美也只是决定于快乐;可是,显而易见,一个美丽的面貌在二十步以外看起来,不能给予我们以当它近在我们眼前时所给予我们的那样大的快乐。但我们并不说,它显得没有那样美了;因为我们知道,它在那个位置下会有什么样的效果。通过这种考虑,我们就改正了它的暂时现象。
一般说来,一切责备或赞美的情绪,都是随着我们对于所责备或赞美的人的位置远近,随着我们现前的心理倾向,而有所变化的。但在我们的一般判断中,我们并不考虑这些变化,我们仍然应用表示爱憎的那些名词,正如我们保持在同一个观点之下一样。经验很快就把改正我们情绪的这个方法教给我们,或者至少是在情绪比较顽固和不变的时候、把改正我们语言的方法教给我们。我们的仆人如果是勤恳和忠实,可以比历史上所记载的马尔克斯·卜鲁塔克激起我们较强的爱和好感;但是我们并不因此就说,前者的性格比后者的性格更可以夸奖。我们知道,我们如果与那位著名的爱国者同样地接近的话,他会使我发生高得很多的敬爱。在一切感官方面,这类改正作用是常见的;而且我们如果不改正事物的暂时现象,忽略我们的现前的位置,那末我们确实也就无法使用语言,互相传达情意。
因此,我们责备或赞美一个人,乃是根据他的性格和性质对于和他交往的人们发生的一种影响。我们不考虑受到那些性质的影响的人是我们的相识、还是陌生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但如此,我们在那些一般性的判断中还忽略去我们自己的利益;而且当一个人自己的利益特别地牵涉在内时,我们也不因为他反对我们的任何权利要求而责备他。我们承认人们有某种程度的自私;因为我们知道,自私是和人性不可分离的,并且是我们的组织和结构中所固有的。通过这种考虑,我们就改正了在遇到任何反抗时、自然地发生的那些责备的情绪。
不过不论我们的一般的责备或赞美原则如何可以被那些其他原则所改正,那些原则确实并不是完全有效的,并且我们的情感往往并不完全符合于现在这个理论。人们对于距离很远的东西和完全不增进自己特殊利益的东西,很少会热心地爱好;同样我们也很少遇到有人在别人反对他们的利益时,能够原谅别人,不论那种反对根据一般的道德规则可以被认为怎样正当的。这里我们只想说一点,就是:理性要求那样一种公正的行为,不过我们很少能够使自己去作这种行为,而且我们的情感也并不容易地遵从我们判断的决定。这个说法是容易理解的,如果我们考虑一下我们前面关于那个足以反对我们情感的理性所说的话;我们已经发现,那个理性只是情感依据某种辽远的观点或考虑所作的一种一般的冷静的决定。当我们只依照人们的性格促进我们的利益或友人的利益的倾向,来判断他们时,我们在社会上和交谈中就发现了与我们的情绪相反的那样多的矛盾,而且由于我们的位置的不断变化,我们也就感觉自已那样地无所适从,于是我们就寻求不容有那样大的差异的另外一种的功过标准。在这样摆脱了我们的最初的立场以后,我们就只有借着同情与那些我们所考虑的人交往的人们、来确定自己判断,而且其他方法都不及借同情来确定判断更为方便。这种同情远不及我们自己的利益或我们亲密的友人的利益牵涉在内时那样地生动;它对于我们的爱和恨的心理也没有那样大的影响;不过因为它是同样地符合于我们冷静的和一般的原则,所以我们就说它对理性具有同样的权威,并支配着我们的判断和意见。当我们在历史中读到一种恶行时,我们同样地加以责斥,正如我们责斥几天以前我们邻近所发生的那样一种恶行一样。这个意义就是说,我们凭反省知道,前一种行为如果与后一种行为放在同一个位置之下,它也会刺激起同样强烈的一种谴责情绪的。
现在我将进而讨论我原定要提出的第二个可以注目之点。如果一个人具有自然地倾向于有益社会的一种性格,我们就认为他是善良的,并且在观察到他的性格时就感到快乐,即使有特殊的偶然事件阻止了那个性格发生作用,并使它不能为他的朋友和国家服务。即使在贫困之中,德仍然是德;而且这种德所获得的敬爱还随着一个人进入牢狱中或沙漠中,虽然德在那里已经不能表现于行为,而且一切世人也都不能享其利益了。这一点或许会被认为是对于我现在这个体系的一种反驳。[人们会说],同情使我们关心于人类的福利,因而如果同情是我们对德表示尊重的来源,那么就只有在德现实地达到它的目的、并且是有益于人类的时候,那种赞许的情绪才能够发生。它如果达不到它的目的,那么它就是一个不完善的手段,因而就决不能由那个目的获得任何价值。只有当手段是圆满的、现实地产生了目的的时候,那个目的的善才能以一种价值赋与那些手段。
对于这个反驳,我们可以答复说,任何一个对象就其一切的部分而论,如果足以达成任何令人愉快的目的,它自然就给我们以一种快乐,并且被认为是美的,纵然因为缺乏某种外在的条件,使它不能成为完全有效。只要那个对象本身的条件全部具备,那就够了。一所房屋如果是精确地设计的,足以达到一切生活上的安适的目的,那么它就由于那个缘故使我们高兴;虽然我们也许知道,没有人会去住在里面。一片肥沃的土地,一种温和的气候,我们一想到它们对居民们所可提供的幸福,就使我们感到快乐,即使那个地方现在还是荒芜而无人居住的。一个人的四肢和形态如果表现出他的体力和活泼,他就被人认为是英俊的,即使他巳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想像有一套属于它的情感,是我们的美感所大大地依靠的。这些情感是可以被次于信念的生动和强烈程度所激起,而与情感对象的真实存在无关的。当一个性格在每一方面都适合于造福社会时,于是想像便容易由原因转到结果,而并不考虑还缺着使原因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某些条件。通则创造出一种概然性来,那种概然性有时也影响判断,但是却永远在影响想像。
确实,当一个原因是圆满的时候,当一种善良的心理倾向伴有幸运的条件、使它可以真正有益于社会时,它就使旁观者感觉到较强的快乐,并且引起他的较为生动的同情。我们由此获得较大的感受;可是我们并不因此就说,它是更善良的,或者说我们更加尊重它。我们知道,运气的改变可以使慈善的心理倾向完全无能为力;因此我们就尽可能地把幸运与心理倾向分开。这种情形就像我们改正由于距离不同而使我们发生的各种不同的道德感一样。情感并不永远遵从我们的改正;但是这些改正足以充分调整我们的抽象概念,而当我们一般地断定恶和德的各种程度时,我们只是着眼于这些改正的。
批评家们说,一切不易发音的词或句,听起来都是刺耳的。不论人们是听别人在发这种词句的音或是自己在默读,其间并没有差异。当我用眼睛浏览一部书时,我就想像自己听到了这本书的全部词句的音;我也借想像之力体会到诵读者在诵读这本书时所会感到的那种不快。那种不快并不是真实的;不过那样一种的词语组织既然有产生不快的自然倾向,这就足以把某种痛苦感影响心灵,并且使那篇文章刺耳而令人不快。当任何实在的性质,因为偶然的条件而变得不能发挥作用、并且失掉它对社会的自然影响时,情形也是一样的。
根据这些原则,我们就很容易消除广泛的同情和有限的慷慨之间可能出现的任何矛盾;广泛的同情是我们的道德感所依靠的根据,至于有限的慷慨,我曾经屡次说过,是人类自然具有的,而且依据前面的推理来说,又是正义和财产权的前提。当任何具有给予他人以不快的倾向的对象呈现出来时,我对那个人的同情就会使我发生一种痛苦和谴责的情绪;虽然我也许不愿为了满足他起见,牺牲我的任何利益或抑制我的任何情感。一所房屋可以因为设计得不合于房主的舒适,而使我感觉不愉快,可是我也许不肯出一个先令来改建它。情绪必须触动内心然后可以控制我们的情感;不过情绪无须超出想像以外,就能影响我们的鉴别力。当一所房屋在眼中看来、显得笨拙和摇动时,它就是丑的和令人不快的,即使我们完全相信工程是坚固的。引起这种谴责情绪的是一种恐惧;不过这种情感、和我们不得不站在我们所真正认为摇动的一堵墙下面时所感到的那种情感,并不一样。对象的貌似的倾向影响心灵;它们所刺激起的情绪和由对象的实在结果发生的那些情绪属于同一种类,不过它们在感觉上却是不同的。不但如此,而且这些情绪对感觉来说可以有那样大的差别,以至它们往往可以成为互相反对,而不互相消灭;例如敌人的城防工事由于建筑巩固、可以被认为是美的,虽然我们可能希望它们全部遭到毁坏。想像坚持着对于事物的一般看法,并把这些看法所产生的感觉和由于我们的特殊而暂时的位置而发生的那些感觉加以区别。
如果我们考察人们对大人物们通常所作的颂扬,我们就将发现,人们所归于他们的品质的大部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使他们在社会上履行职责的品质,一类是有助于自己、使他们促进自己利益的品质。人们不但称颂他们的慷慨和仁爱,也称赞他们的慎重、节制、节俭、勤奋、刻苦、谋略和机敏。如果我们宽容任何使人不能在世上显露头角的性质,那就是宽容懒惰那种性质;人们假设懒惰并不剥夺去一个人的才具和能力,而只是停止它们的发挥;而且这对他本人并没有任何不利,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他自己所选择的。可是人们总是把懒惰认为是一种过失,并且在极端的时候还是一个很大的过失;一个人的朋友们也永不承认他有这种弊病,除非是为了掩饰他的性格中某些比较重要的方面的缺陷。他们说,他如果肯努力的话,他是能够成为一个人物的;他的理解力是健全的,他的想像是敏捷的,他的记忆力是持久的但是他讨厌经营,无心于事业。有时人们甚至表面上好像是在承认过失,实际上却是以此自炫,因为他可能认为,这种不善经营就意味着他具有更高贵的品质;例如哲学精神、精微的鉴别力、巧妙的才智或对于乐趣和交际的爱好。不过我们可以随便再举一些其他的例子:假如有一种性质,它并不显示出其他任何良好的品质,而是永远使一个人丧失经营的能力,并且损害了他的利益;例如见解胡涂,对一切人事判断错误;轻浮无恒,优柔寡断;或者待人接物都缺乏灵活:这些都被人认为是性格上的缺点;很多人宁可承认自己犯了重大罪行,也不愿让人猜疑自己在任何程度上犯有这种的缺点。
在我们的哲学研究中有时有这样一种幸事,就是:我们发现,同一个现象由于各种条件而有种种表现,而且我们借着发现这些条件中的共同因素,就更可以使自己相信我们说明这个现象时所用的任何假设确是真实的。如果除了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和性质而外,再没有别的可以被认为是德,我相信,前面对于道德感所作的说明仍然应该被接受的,并且是在充分的证据上被接受;但是当我们发现、其他一些的德除了根据上述假设就无法说明的时候,这个证据就对我们有更大的力量了。这里有一个人在他的社会品质方面并无显著的缺陷,不过他的主要优点却在于他的治事机敏,借此他能够使自己脱出最大的困难,并且能够以特有的灵活和精明处理极度微妙的事务。我对这个人立刻发生了一种尊重;和他结交对我是一种愉快;在我和他进一步熟识之前,我对他就此对另一个在其他方面与他相等、而在这一点上却是缺陷的人,更愿意作一些服务。在这种情形下,使我感到愉快的那些品质都被认为是对那个人有用的,并且有促进他的利益和快乐的倾向的。这些品质只被认为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并且随其适合于那个目的的程度、而使我有不同程度的愉快。因此,那个目的必然是令我愉快的。但是那个目的因为什么而能令人愉快呢,那个人是一个陌生人;我对他没有任何关切,也没有任何义务;他的幸福比任何一个人、甚至任何一个感情动物的幸福,与我并无更大的关系;换句话说,他的幸福只是通过同情来影响我的。由于这个原则,所以每当我发现他的幸福和福利时(不论是在其原因方面或是在其结果方面发现它),我就深深地体会到它,因而它就使我发生一种明显的情绪。凡有促进这种幸福的倾向的那些品质的出现,都对我的想像有一种愉快的结果,并引起我的敬爱。
这个理论也可以说明,为什么同样性质在一切情形下,总是产生骄傲和爱,或者谦卑和恨;同一个人为什么在自己看来是善良的或恶劣的,有教养的或可鄙弃的,在他人看来也永远是这样。我们如果发现一个人具有原来只对他自己是不利的任何情溅或习惯,他就单是因为这一点而总是使我们感到不快;正如在另一方面,一个人的性格如果只是对别人有危险的、令人不快的,那么他只要觉察到那种不利,他就永远不能满意自己。不但在性格和仪态方面可以看到这一点,而且甚至在最细微的情节方面,也可以看到。别人的一阵剧烈的咳嗽使我们感到不快;虽然咳嗽本身丝毫不影响我们。你如果对一个人说他的呼吸发臭,他会感到耻辱;虽然口臭并不使他本人觉得讨厌。我们的想像很容易改变它的位置;我们或者以他人对我们的看法来观察我们自己,或者以其他人对他们自己的感觉来考虑他们,并借此体会到完全不属于我们、而只是借同情才能使我们关心的情绪。我们有时把这种同情推得很远,以致仅仅因为某种原来对我们是有利的性质会招致其他人的不快,并使我们在他们眼中显得讨厌,而就不喜欢那种性质;虽然我们的讨人喜欢、对自己也许并没有任何利益。
历代哲学家们曾经提出过许多的道德学体系;但如果严格地考察起来,这些体系可以归结为唯一地值得我们注意的两个体系。道德上的善恶确实是被我们的情绪,而不是被我们的理性所区别出来的;不过这些情绪可以发生于性格和情感的单纯的影响或现象,或是发生于我们反省它们促进人类或某些个人幸福的倾向。我的意见是,这两个原因在我们的道德判断中都是混杂起来的;正如它们在我们关于大多数外在的美的判断中是混杂起来的一样:虽然我同时也主张,对于行为倾向的反省具有最大的影响,并决定我们的义务的一切重大的方向。不过在较少重要的情形下,有一些例子表明、这种直接的鉴别力或情绪就产生了我们的赞许。机智、某种悠闲洒脱的行为,对别人来说,是直接令人愉快的、并博得人们敬爱的性质。这些性质中有一些性质,借着人性中一种不能说明的特殊的、原始的原则,使他人产生一种快乐;另有一些性质,则可以归纳于较为一般的原则。在详细考察之后,这一点将显得更为清楚。
有些性质没有促进公益的倾向,但因为对于别人是直接愉快的,而就获得了它们的价值。同样,有些性质却是因为对具有这些性质的本人是直接愉快的,而被称为是善良的。心灵的每一种情感和活动都令人发生一种特殊的感觉,这种感觉不是令人愉快的,便是令人不快的。前者是善良的,后者是恶劣的。这种特殊的感觉就构成情感的本性,因而无需加以说明。
不过恶与德的区别不论如何似乎由某些特殊性质给我们或他人所引起的直接的快感或不快而直接地发生,我们仍然容易看到,这种区别大部分仍然依靠于我们所一再申论的同情原则。一个人如果具有对于与他交往的人是直接愉快的某些性质,我们便对他加以赞许,虽然我们自己从未由这些性质得到任何快乐。一个人如果具有对于自己是直接愉快的某些性质,我们也赞许这个人,虽然那些性质对世界上任何人都无助益。为了说明这点,我们必须求助于前述的原则。
我们可以对现在这个假设作这样一个总的回顾:心灵的任何性质,在单纯的观察之下就能给人以快乐的,都被称为是善良的;而凡产生痛苦的每一种性质,也都被人称为恶劣的。这种快乐和这种痛苦可以发生于四种不同的根源。我们只要观察到一小性格自然地对他人是有用的,或对自己是有用的,或对他人是愉快的,或对自己是愉快的,就都感到一种快乐。有人或许会感到惊讶,在所有这些利益和快乐中,我们竟然忘记了在一切其他情况下最亲切地触动我们的自我的利益和快乐。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很容易消除自己的疑虑,如果我们这样考虑:每个特殊个人的快乐和利益既然是不同的,那么人们若不选择一个共同的观点,据以观察他们的对象,并使那个对象在他们全体看来都显得是一样的,那末人们的情绪和判断便不可能一致。在判断性格的时候,各个观察者所视为同一的惟一利益或快乐,就是被考察的那个人自己的利益或快乐,或是与他交往的人们的利益和快乐。这一类利益和快乐触动我们的程度,虽然比我们自己的利益和快乐要较为微弱,可是因为它们是恒常的、普遍的,所以它们甚至在实践中也抵消了后者,而且在思辨中我们也只承认它们是德性和道德的唯一标准。只是它们,才产生了道德的区别所依据的那种特殊的感觉或情绪。
至于德或恶的功过,那是快乐或不快情绪的一个明显的结果。这些情绪产生了爱或恨,而爱或恨又借着人类情感的原始组织伴有慈善或愤怒,也就是说,伴有一种使所爱的人幸福和使所恨的人不幸的欲望。在另外一个场合下,我们已经较详细地讨论过这一点了。
第二节 论伟大的心情
现在我们或许应该借实例来说明这个一般的道德学体系,即把它应用于特殊的德和恶的例子上,并且指出它们的功过如何发生于这里所说明的四个来源。我们将先从考察骄傲和谦卑两种情感开始,并将考察它们在过度或适度时的恶或德。过度的骄傲或极端的自负,总是被认为是恶劣的,并遭到普通的憎恨;正如谦卑、或对自己的弱点的一种正确的感觉被认为是善良的、并得到每个人的善意一样。在道德区别的四个来源中,这应当归于第三个来源,即一种性质不经人们反省其倾向而就对人发生的那种直接的愉快或不快。
为了证明这点,我们必须应用人性中两条很显著的原则。第一条就是同情,即上述的情绪和情感的传达。人类灵魂的交感是那样地密切和亲切的,以至任何人只要一接近我,他就把他的全部意见扩散到我心中,并且在或大或小的程度内影响我的判断。在许多场合下,我对他的同情虽然不至于发展得很远,以至完全改变了我的情绪和思想方式;可是这种同情也很少是那样地微弱,而不至于搅乱我的思想的顺利进程,并推崇由他的同意和赞许所推荐给我的那个意见。他和我不论运思于什么题目上,都没有什么重大关系。不论我们是判断随便一个人,或判断我自己的性格,我的同情都给予他的判断以同等的力量;甚至他对于他自己的价值的意见,也使我照他自己看待自己的观点来看待他。
这个同情原则是那样地有力而潜入人心的,以至它深入于我们的大部分的情绪和情感之中,并且往往以相反的形式出现。因为值得注意的是,当一个人在任何一个问题上反对我的强烈的意向、并由于这种反对而激动我的情感时,我总是对他有某种程度的同情,而且我的心理骚动也并不是由其他任何根源而发生的。我们在这里可以观察到一些相反原则和情感之间的一种明显的斗争或冲突。一方面有我自然而然地发生的那种情感或情绪;而且我们可以观察到,这个情感越强烈,心理骚动程度也就越大。在另外一方面,也必然有只能由同情发生的某种情感或情绪。别人的情绪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我们的情绪,然后才能影响我们;在那种情形下,别人的情绪就借着反对和增加我们的情感,来影响我们,正如它们原来是由我们自己的性情和心理倾向中发生的一样。当这些情绪隐藏于他人心中时,它们对我们永不能有任何影响;而且即使他们的情绪被我们所认识,如果不超出想像或概念之外,那些情绪对我们也不能有任何影响。因为想像官能习惯于各种不同的对象,所以一个单纯的观念,虽然和我们的情绪和倾向相反,决不能单独地就影响我们。
我所要提出的第二个原则就是比较原则,所谓比较,就是我们是依着各种对象的比例来变化自己对各个对象的判断。我们判断对象,多半是通过比较,很少依据其本身的价值;当任何东西与同一类中较高级的东西对比起来时,我们就把那种东西看作低劣的。但是任何一种比较都没有以我们自己为中心所作的比较更为明显,因此在一切场合下,这种比较都在发生,并且与我们的绝大多数情感混杂起来。这种比较就其作用而论,是与同情直接相反的,正如我们研究怜悯和恶意时所已说过的那样。在一切比较中,我们由直接和现前观察一个对象所发生的感觉,总是和由与之比较的另一个对象所得来的感觉是相反的。直接观察他人的快乐,自然给我们以一种快乐;因此,在与我们自己的快乐相比较时,就产生一种痛苦。他的痛苦,就其本身而论,是令人痛苦的;但是却增加我们自己幸福的观念,而给我们以快乐。
那些同情原则和他人与自我的比较,既然是直接相反的,所以值得我们考究的是:除了各人的特殊的性情以外,对于两者的消长还可以形成什么一般的规则呢,假如我现在安然住在陆地上,并愿意由这个考虑得到一种快乐:我必须设想那些在海上处于惊涛骇浪中的人们的可怜状况,而且必须力求使这个观念变得尽量强烈而生动,以便使我更加感觉到我的幸福。不过不论我作多大的努力,那种比较所有的效果永远不能像我真正立于海岸上,遥望远处一艘孤舟在风暴中颠簸,时刻有触石或触礁而沉没的危险时那样。但是假如这个观念变得更加生动些,假如那艘船被风刮得十分靠近我,我清清楚楚地看到海员们和乘客们面部的惊慌表情,听到他们的悲号哭泣,看到最亲爱的亲友们在作最后的诀别,或是互相拥抱,决心一块儿沉没;没有人能够有那样野蛮的心情,以至由那种景象中得到任何快乐,或是抵拒住最慈爱的怜悯和同情的激动。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显然有一个中介状态;如果观念过于微弱,它就不能借比较发生影响;而在另一方面,如果它是过分强烈,它就完全通过同情来影响我们,这种同情是和比较完全相反的。同情既然是由一个观念到一个印象的转化,所以同情较之比较就需要观念有较大的强烈和活泼程度。
所有这些说法都很容易应用到现在的论题上。在一个大人物或高超的天才之前,我们就在自己的眼光中大大地降低了身价。依照前面关于我们对高出我们的人所表示的尊敬情感的推理而言,这种谦卑感在那种尊敬情感中占着一个重大的成分。有时由于比较,甚至发生妒忌和憎恨;不过在绝大多数的人中间,它停留在尊敬和尊重上。同情在人类心灵上既然有那样强有力的影响,所以它就使骄傲在某种程度上也和真正的价值具有同样的效果。它借着使我们接受骄傲的人对自己所抱的那些昂扬的情绪,而呈现出那样地令人感到耻辱、令人不快的比较来。我们的判断并不完全附和他引以自豪的自负心理,可是仍然大受感动,以至接受其自负所呈现出的观念,并使它的影响比想像所发生的笼统概念的影响更大一些。一个人在空想中、如果形成一个价值比自己高出许多的人的概念,他并不会因为那个虚构而感到耻辱。但是我们面前如果来了一个我们确信其为价值低劣的人,而我们又看到他的极度骄傲和自负,于是他那种对自己的价值的坚定的信念便把握住了想像,使我们在自己的眼光中降低了身价,就像他真正具有他所自吹自擂的一切优良品质似的。我们的观念在这里恰好处于它借比较作用影响我们时所需要的那种中介状态。那个观念如果伴有一种信念,而且那个人也显得真正具有他所自称的那种价值,那个观念就会有相反的作用,而会借同情来影响我们。这时那个同情原则的影响就会超过比较原则的影响,而与那个人的价值似乎是低于他的自负时的情形相反。
这些原则的必然结果就是:骄傲或过分的自负,必然是恶劣的,因为它使一切人感到不快,并且时时刻刻给他们以一种令人不快的比较。在哲学中,甚至在日常生活和谈话中,有一句老生常谈的话,就是:使我们对他人的骄傲感到非常不悦的,乃是我们自己的骄傲;他人的虚荣对我们所以是不可忍受的,乃是因为我们自己就是虚荣的。快活的人自然与快活的人互相结合,放荡的人自然与放荡的互相结合;可是骄傲的人却永远不能忍受骄傲的人,而宁愿与性情相反的人交往。我们全体既然都有些骄傲,所以骄傲就普遍地被人责备和谴责;因为骄傲有一种自然倾向,容易借一种比较作用引起他人的不快。这种效果必然会更自然地发生,因为那些毫无根据而自负的人永远在作那一类的比较,而且他们也没有别的方法可以支持他们的虚荣。一个聪明贤达的人能够自得其乐;无需乎考虑别人的短长;但是一个愚蠢的人却永远必须找寻一个更愚蠢的人,才能欣赏他自己的才具和智力。
不过对自己的价值的过分自负虽然是恶劣的、令人不快的,但是当我们真正具有有价值的品质时,重视自己却也是最可以称赞的。任何性质给我们自己带来的效用和利益是德的一个来源,正如它给予别人的愉快一样;而在生活行为中.最有用的确是莫过于一种适当程度的骄傲,因为骄傲使我们感到自己的价值,并且使我们对我们的一切计划和事业都有一种信心和信念。一个人不论赋有什么样的才具,他如果不知道自己有这种才具,并且不形成适合于自己的才具的计划,那种才具对他便完全无用。在一切场合下,都需要知道我们自己的力量:如果允许我们在任何一方面发生错误的话,那么过高估计自己的价值,比把它估得低于它的正确水平,要更加有利一些。幸运往往赞助勇敢和进取的人;而最能以勇气鼓舞我们的莫过于对自己的好评。
还有一点;骄傲或自夸虽然有时对别人是不愉快的,可是对自己却永远是愉快的;正如在另一方面,谦逊虽然使一切观察到它的人感到快乐,可是它在赋有谦逊的人心中往往产生一种不快。但是我们已经说过,我们自己的感觉也决定任何性质的恶与德,正如那种性质在别人的心中所刺激起的感觉决定它的恶与德一样。
由此可见,自满与虚荣不但是可以允许的,而且还是性格中的一个必要条件。诚然,礼貌和礼仪都要求我们避免一切直接显示那种情感的姿态和表现。我们各人对自己都有一种极大的偏私,我们如果总是在这一方面发泄我们的情绪,那么我们彼此间就会激起对方最大的愤慨;这不但是由于有那样一个令人不快的比较对象直接呈现在我们面前,而且也由于各人的判断是相反的。因此,正像我们确立了自然法则,以便在社会中确保财产权,防止自我利益的互相对立,同样我们也建立了礼貌规则,以防止人们的骄傲的互相对立,并使交谈成为愉快的和不讨厌的。一个人的过分的自负是最令人不快的:每个人几乎都有犯这种过恶的强烈倾向;没有人能够区别清楚他自己身上的恶与德,或者确实知道,他对自己的价值的重视是有很好的根据的:因为这些理由,所以这种情感的一切直接表现都遭到谴责:而对
于聪明贤达的人,我们也并不加以袒护,使他们成为这个规则的例外。他们也和其他人一样不得公开地以语言对自己作恰当的评价;即使他们在自己的思想中评判自己时,如果也表示一种保留和暗自怀疑,那么他们就更会得到称赞。把自己估价过高的那种傲慢的、几乎人人都犯的倾向,使我们对于自夸发生了一种反感,以至我们不论在什么地方遇到了它,都根据一个通则来加以谴责;我们也难以给予贤达的人以自负的特权,即使在他们最隐藏的思想中。至少我们必须承认,在这一点上,某种伪装是绝对必要的;如果我们胸中藏着骄傲,我们也必须装出谦和的外表,而在我们的举止和行为中表现出谦逊和互相恭敬。在任何场合下,我们都必须准备着贬抑自己,推崇别人;即使对于同辈,也应当恭敬地对待;在任何交际场合中,我们如果不是十分出人头地,我们总是应当装作是最低微的人;我们如果在自己的行为中遵守这些规则,那么当我们间接地表示出我们的隐藏的情绪来时,人们就会更加宽容。
我相信,凡稍为熟悉世故、而能透察他人内心的情绪的人,都不会说,礼貌和礼仪所要求于我们的谦卑、会超出于表面以外,或者说,在这一方面的彻底的诚恳会被认为是我们的义务的一个真正的部分。正相反,我们可以说,一种纯真和真心的骄傲或自尊,如果掩饰得好,并且有很好的根据,乃是一个尊荣的人的性格的必需条件,而且要想得到人类的尊重和赞美,也没有其他的心灵性质比这种性质更是必要的。习俗要求各种等级的人们互相恭敬和谦逊:谁要是在这一方面越犯规矩,如果是为了利益,则被人指责为鄙卑,如果是由于无知,则被人指责为愚蠢。因此,我们必须知道我们在世界上的等级和地位,不论这个身分是由我们的门第、财产、职业、才能或声名所确定的。因此,我们必须符合于这种身分而感到骄傲的情绪和情感,并据此而调整我们的行为。如果人们说,在这一方面的谨慎就足以调整我们的行为,无需任何真正的骄傲心理,那么我就该说,这里谨慎的目的就在于使我们的行为符合于一般的习惯和习俗。人类若不一般地都是骄傲的,而且那种情感若不是在有很好的根据时一般地得到赞许,那么那种隐含的骄傲态度也不会被习俗所确立和认可了。
如果我们由日常生活和交谈转到历史上去,那么这个推理便获得了新的力量;这里我们就观察到,成为人类钦佩对象的那些伟大的行为和心情只是建立在骄傲和自尊心上面的。亚历山大在他的兵士们拒绝随从他到印度去时,曾对他们说:回去告诉你们的国人说,你们在亚历山大完成征服世界的大业中离开了他。在圣埃弗雷孟(St.Evremond)的书中,我们看到,孔德公爵(Conde)是特别赞赏这一段的。那位公爵说,“亚历山大被他的士卒离弃,身处尚未完全被征服的蛮夷中,却在其内心感到惟我独尊,有统治帝国的权利,以至不能相信任何人会拒绝服从他。不论是在欧洲或在亚洲,是在希腊人中间或在波斯人中间,他都觉得一切没有差别:什么地方他找到了人,他就想像他找到了臣民”。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说,我们所谓英雄德性,以及我们所钦佩的那种所谓伟大和豪迈的心灵性质,只是一种牢固的和坚定的骄傲和自尊,或者就是大部分沾有那种情感的。勇敢,无畏、野心、荣誉心,豪情、以及那一类的其他辉煌的品德,其中显然都含有大量的自尊成分,并且由那个根源得到它们的大部分的价值。因此,我们发现,许多宗教讲道家们就痛斥那些德为纯粹异端的、自然的德,而向我们宣扬基督教的优越,说基督教把谦卑列在诸德之中,而把世人、甚至哲学家们的判断加以改正,因为这些人一般是钦佩骄傲和野心的种种努力的。究竟人们对于这种谦卑的德理解得是否正确,我不在这里随便决定。我可以退一步说,如果有一种有节制的骄傲在暗中鼓动我们的行为,而不爆发为粗鄙的傲慢言行,以致触犯他人的虚荣心,世人是自然加以尊重的。
骄傲或自尊的价值是由两个条件得来的,即它所给予我们自己的效用和愉快;它借此就使我们能够经营事业,同时并给予我们一种直接的快乐。当它超出了恰当的界限以后,它就失掉了第一种的利益,甚至变成有害的;这就是我们所以谴责过度的骄傲和野心的理由,不论它们如何得到礼貌和礼仪的调节。但是由于那样一种情感仍然是令人愉快的,并且对于被这种情感所推动的人传来自豪和崇高的感觉,因此,人们对那种自满的同情,就大大减少了责备,而通常对于这种情感所加于那个人的行为上的那种危险影响是自然发生责备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一种过度的勇敢和豪情,尤其当它表现在形势险恶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渲染了一个英雄的性格,并且使一个人成为后代的景仰对象;同时,这种过度的勇敢却又毁坏了他的事业,使他陷入了本来不会遇到的危险和困难中。
英雄主义或武功,是一般人所大为崇拜的。人们把它看作一种最崇高的价值。冷静思考的人们并不热心地加以称赞。在这些人看来,英雄主义在世界上所引起的无限纷乱和搅攘,减低了它的大部分的价值。当他们反对世人在这一点上的看法时,他们总是描绘出这种所谓的德给人类社会所招致的祸害:帝国的颠复,地方的糜烂,城市的劫掠。当我们想到这些灾祸时,我们就倾向于憎恨、而不是钦佩英雄们的野心。但是当我们着眼于制造这一切灾祸的那个人本身时,他的性格中就显得有那样一种灿烂的品质,使我们一想到它,就心志昂扬,不由得肃然起敬。我们由于它危害社会的倾向所感到的哪种痛苦,就被一种较强烈的、较直接的同情所压下去了。
由此可见,我们对于各种程度的骄傲或自尊的功过所作的解释,也可以作为前述那个假设的一个强有力的论证,因为它表明了前述那些原则如何影响我们关于那个情感的各种各样的判断。这个推理不但表明,恶和德的区别发生于四个原则,即对于本人及他人的利益和快乐,并因而证实了我们的假设,而且对那个假设的某些附属部分也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有力的证明。
任何确当地考察这个问题的人,都会毫不迟疑地承认,任何卤莽的行为、或骄傲和傲慢的任何表现所以使我们不愉快,只是因为它震动我们自己的骄傲,并借同情作用促使我们进行比较,因而产生了那种令人不快的谦卑情感。即使这样一种傲慢行为出之于一个一向对我们特别有礼貌的人,或者甚至是出之于我们只在历史上知道他的名字的人,也都要遭到责备:所以必然的结果就是,我们的谴责发生于对他人的一种同情,发生于这样的是因为我们在社会上和交谈中遇到那些与我们的处境不同、利益不同的人不断地与我们所发生的矛盾。只有当我们考虑某种情感对于和某一个具有这种情感的人有直接联系或交往的那些人所有的有利倾向或有害倾向时,我们的情绪才和其他人的情绪有了唯一的共同观点。这种利益或损害虽然往往与我们是很疏远的,可是有时它与我们也很接近,并通过同情使我们发生强烈的关切。我们迅速地把这种关切扩展到其他类似的事例;如果这些事例是很疏远的,我们的同情就成比例地变得较弱,我们的赞美或责备也就变得较为微弱和含糊。这里的情形正和我们关于外物的判断一样。一切对象都由于距离而显得减小:但是对象在我们感官之前的现象虽然是我们据以判断它们的原始标准,可是我们并不说,它们由于距离而确实减小了;我们借着反省改正了那个现象,而对于那些对象达到较为恒常而确定的判断。同样,同情虽然比我们对自己的关切微弱得多,而且对远离我们的人的同情也比对近在眼前的人的同情微弱得多;可是在我们关于人们性格的冷静判断中,我们却忽略去所有这些差异。除了我们自己在这一方面往往改变自己的地位以外,我们每天还遇到一些和我们处于不同地位的人,那些人永远不能在任何合理的基础上同我们交谈,如果我们永远停留在我们特有的地位和观点上。因此,在社交和谈话中,彼此情绪的沟通,就使我们形成某种一般的、不变的标准,使我们可以据此而赞许或谴责人们的性格和风俗。人的内心虽然并不永远拥护那些一般性的概念,或是依据这些概念来调准它的爱和恨,可是这些概念足以供交谈之用,并且在交际中,在讲坛上,在剧场上,在学院中都足以达到我们的全部目的。
根据这些原则,我们就很容易说明我们通常所归于下面一些性质的那种价值,这些性质就是慷慨、仁爱、怜悯、感恩、友谊、忠贞、热忱、无私、好施和构成一个仁善与慈善的性格的其他一切性质。使人发生慈爱情感的那种倾向,就使一个人在人生一切部门中都成为令人愉快的、有益于人的;并且给与他那些本来可以有害于社会的所有其他性质以一个正确的方向。勇敢与野心,如果没有慈善加以调节,只会造成一个暴君和大盗。至于判断力与才具,以及所有那一类的性质,情形也是一样。它们本身对于社会的利益是漠不关心的,它们所以对人类具有善恶的倾向,是决定于它们从这些其他的情感所得的指导。
爱对于被爱所激动的人是直接使他感到愉快的,而恨是直接使他感到不快的:这就可以成为我们所以称赞一切掺杂有爱的情感、并责备一切含有大量的恨的成分的情感的重大理由。的确,我们受到慈爱情绪的无限的感动,正像受到豪情的无限的感动一样。我们一想到它,自然就眼泪盈眶;对于表现慈爱情感的人,我们也不禁报以同样的慈爱。这一切在我看来似乎都证明:在那些情形下,我们的赞许并不是因为我们预料到自己或其他人可能得到效益和利益,而是由于另外一个根源。此外,我们还可以附加说,人们不经反省就很自然地赞许与自己最相类似的性格。具有和蔼的性情和慈爱的感情的人,在形成最完善的德的概念时,总比勇敢而进取的人在那个德的概念中掺杂着较多的慈善和仁爱的成分,后一种人则自然地认为某一种的豪情才是最完善的性格。这显然是由于人们对于与自己类似的性格有一种直接的同情。他们更热烈地体会到那一类的情绪,并且更明显地感到由那种情绪所发生的快乐。
可以注目的是:最能使一个仁爱的人受到感动的,就是特别体贴的爱或友谊的表现:在这里,一个人注意到他的朋友的最小的关心的事情,并愿意为之牺牲自己的最重大的利益。这类体贴行为对于社会很少影响,因为它们使我们只考虑一些最琐层的事情;不过那种关心的事情越是细微,那种体贴也就越加动人,并且证明能够这样体贴的人具有最高的价值。情感是那样富于感染力的,它们极为迅速地由一个人传到另一个人,并在一切人的心胸中产生相应的活动。当友谊表现在突出的例子中时,我的内心就感染了同样的情感,并且因为呈现于我面前的那些热烈的情绪而感到温暖。那种令人愉快的心理活动,必然使我对于激起那些活动的每一个人都发生一种爱。任何人只要有令人愉快的任何性质,情形也都是这样的。由快乐到爱的推移是很容易的:不过这种推移在这里必然是更加容易;因为由同情所刺激起的那种令人愉快的情绪,就是爱的本身;这里不需要别的条件,只需要改变一下对象就可以了。
因此,慈善在其各种形式和表现中都有它的特殊的价值。因此,甚至慈善的弱点也是善良的和可爱的。一个人在亲友死后如果悲伤过度,会因此而得到尊重。他的慈爱给他的忧伤增添了一种价值,正如它给快乐增添了一种价值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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