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论

人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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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常识或哲学都明显地看到,高和低并没有自然的和本质的差别,这种区别仅仅是发生于产生了由上而下的运动的物质的重力。在地球这一部分所称为上升的那个方向,在我们对躅的地方,就被称为下降。这种情形的发生,只是因为物体有一种相反的倾向。我们确实知道,不断影响我们感官的那些物体的倾向,必然由于习惯的缘故在想像中也产生一种相似的倾向,并且当我们想到任何位于高处的对象时,它的重量的观念就给予我们以一种倾向,要把它由它所在的那个地位运送到直接位于其下的地方,如此一直下去,最后达到地面,才使这个物体和我们的想像都同样地停止下来。由于同样理由,我们在由下往上想时也感到一种困难,而在由低的对象向高的对象推移时,不免有一种勉强之感,就像我们的观念由它的对象获得了一种重力似的。证明这一点的有一个事实,就是我们发现音乐和诗歌中被入努力钻研的流畅被称为降调、收音或乐阶;流畅的观念给我们传来下降的观念,正如下降产生流畅一样。
因此,想像既然在由低的趋向高的时候,在它的内在的性质和原则方面发现一种抵抗,而灵魂被喜悦和勇气所鼓舞时、既然在某种意义上要找寻抵抗,并且当想像的勇气遇到可以滋养它并运用它的场所时,它便迅速投入那种思想或行动的场所;所以结果就是,凡借触动情感或想像来鼓舞和活跃灵魂的每样东西,自然给想像传来这种向上的倾向,并决定它反着它的思想的自然之流而逆行。想像的这种向上的进程符合于心灵当前的倾向;那种困难不但不消灭它的活力和敏捷,反而有支持它、促进它的相反作用。因为这个理由,所以美德、天才、权力和财富,就和高超与崇高结合起来;正如贫穷、奴役和愚蠢是和低下与卑微结合着一样。如果我们的情形正和密尔顿所描写的天使的情况一样,认为下降是逆行,并且不费辛苦和强制便不能下降,那么这种事物的秩序就会完全倒转过来;这可以由下面这一点看出来,就是:上升与下降的本性是由困难和倾向得来的。因此,它们的每一个结果也都是由那个来源发生的。
这一切都很容易应用于现在的问题,即为什么时间上的巨大距离比空间上的同样距离产生了对于远隔的对象的较大的尊敬。想像由一个时间部分进到另一个时间部分时,比它在空间的各部分间的推移,要较为困难;这是因为空间或广袤在我们的感官看来是联合着的,至于时间或接续则永远是间断的、分割的。这种困难在与短的距离结合起来时,就打断并削弱了想像;但是在巨大的距离方面却有相反的效果。心灵由于它的对象的巨大而昂扬起来以后,由于想像的困难而格外昂扬起来;心灵因为每一刹那都被迫重新努力由时间的一部分推移到另一部分,所以就比在空间的各部分之间推移时,感到一种较为活跃而崇高的心情,因为在空间的各部分方面观念是顺利和方便地向前流动的。在这种心情中,想像如同通常那样是由考虑距离进而观察远隔的对象,使我们对它相应地发生一种尊敬:古代一切遗物所以在我们看来那样珍贵,并且比由世界上最辽远的地方所带来的东西都显得更有价值,其原因就在于此。
我所提到的第三个现象将是这一点的充分的证实。并非任何一种时间距离都有产生尊敬和珍视的效果。我们不容易想像我们的后代会超过我们,或者和我们的祖先并驾齐驱。这个现象所以显得更加可以注意,乃是因为将来的任何距离都不如过去同样的距离那样地减弱我们的观念。过去的距离在很大的时候虽然比将来的同样距离更能增加我们的情感,可是短的距离却有减弱情感的较大的影响。
在我们通常的思想方式中,我们处于过去和将来的中间地位;我们的想像既然感觉难以沿着过去往后退,而易于循着将来的途径前进,困难就传达来上升的概念,而顺利则传来相反的概念。因此,我们就想像我们的祖先可说是高高地在我们的上面,我们的后代则在我们的下面。我们的想像达到前者时需要努力,而达到后者时却很容易:在距离小的时候,这种努力就减弱想像:但是在伴有一个适当对象时,它便扩大并提高想像;正如在另一方面,顺利之感在距离小的时候帮助想像,但是在想像考虑任何巨大的距离时反而要减弱它的力量。
在结束这个关于意志的题目之前,我们如果用几句话总结前面关于本题所述各点以便把全部论证更清楚地置在读者前面,那也许不是不适当的。我们平常所谓情感,是指任何祸福呈现出来时、心灵所发生的一种猛烈的和明显的情绪;或者当任何一个对象呈现出来、借着我们官能的原始结构特别适宜于刺激起一种欲望,这时也有情感发生。我们所谓理性也是指着与情感性质相同的感情而言;不过这一类感情的作用较为平静,并不引起性情的混乱;这种平静状态使我们对于这些情感发生一种错误,使我们误认为它们只是我们理智官能的结论。这些猛烈的和平静的情感的原因和结果都是相当容易变化的,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于每个人的特殊的性情和心情。一般说来,猛烈的情感对于意志有一种较为有力的影响;虽然我们也常常发现,平静的情感在得到反省的配合和决心的支持时,也足以控制情感的最暴烈的活动。使这方面整个情形较为不易断定的原因是:平静的情感容易转变为猛烈的情感,转变的原因或是由于性情的变化,或是由于对象的条件和情况的变化,例如由任何伴随的情感借来了力量,或是由于习惯之力,或是由于想像受了激动。总而言之,一般人所说的这种理性和情感的斗争使人生变得多样化了,不但使人们彼此互相差异,而且使各人自己在各个时间中也各不相同。哲学只能说明这个斗争中少数的较为重大、较为明显的结果;而必须舍去一切较微小、细致的转变,因为那些转变所依靠的原则是太细微了,不是哲学所能掌握的。
第九节 论直接的情感
我们很容易观察到,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情感都是建立在痛苦快乐上面的,而且为了产生任何一种感情,只须呈现出某种祸福来就够了。在除去痛苦和快乐之后,立刻就把爱与恨、骄傲与谦卑、欲望与厌恶,以及我们大部分的反省的或次生的印象也都消除了。
由祸福最自然地并且不用丝毫准备而发生的那些印象,就是伴有意志作用的欲望与厌恶、悲伤与喜悦、希望与恐惧等直接情感。心灵借着一种原始的本能倾向于趋福避祸,即使这些祸福只被认为是存在于观念之中,并且被认为是只存在于任何将来的时期。
但是假设有一个直接的痛苦或快乐印象,而这个印象是由一个与我们自己或其他人有关的对象发生,这也并不阻止爱好或厌恶以及连带的情绪发生,而却进一步在与心灵中某些潜伏的原则会合起来以后,刺激起骄傲或谦卑,爱或恨等新的印象。使我们趋向或避开对象的那个倾向仍然继续起着作用,但是却与由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发生的那些间接情感结合起来。
这些间接的情感永远是令人愉快的或令人不快的,所以就给直接的情感增添了一种附加的力量,并增加了我们对于对象的欲望和厌恶。例如,一套漂亮的衣服由于它的美产生了一种快乐;这种快乐产生了直接情感、或意志和欲望的印象。其次,这些衣服在被认为属于我们自己时,双重关系就给我们传来骄傲的情绪,这种情绪是一种间接的情感;伴随那种情感而生的快乐,又返回到直接感情上,而给予我们的欲望或意志,喜悦或希望以一种新的力量。
当顽利是确定的或很可能的时候,它就产生了喜悦。当祸害处于同样情况时,就发生了悲伤或悲哀。
当福利或祸害不确定时,于是随着这两方面的不确定的程度,发生了恐惧或希望。
欲望发生于单纯的福利,厌恶发生于祸害。当身心的行动可以达到趋福避祸的目的时,意志就发动起来。
除了福利与祸害,也就是除了痛苦与快乐以外,直接的情感还往往发生于一种自然的冲动或完全无法说明的本能。属于这一类的有欲求我们的敌人受到惩罚和希望我们友人得到幸福的心理;还有饥饿、性欲、以及其他少数的肉体欲望。恰当地说,这些情感是产生祸福的,而不是由它们而发生的,如其他感情那样。
除了希望与恐惧以外,直接感情中没有一种值得我特别注意;这两种感情我们将在这里力求加以说明。显而易见,由于它的确定性而会产生悲伤或喜悦的那个事件,当它只是很可能的和不确定的时候,就总是会产生恐惧或希望。因此,为了理解这个条件之所以造成那样大的一种差异的理由起见,我们必须回顾一下我在前一卷关于概然性的本质所说过的话。
概然性发生于几个相反的机会或原因的对立,心灵因此不能固定于任何一面,而是不断地在两方面来回摇摆,在一个时刻决定认为对象是存在的,在另一个时刻又认为它是不存在的。想像或知性(随便称它是什么都可以),在相反的观点之间来回变动;它虽然也许较多次地转向于一方面,可是由于若干原因或机会的互相对立,不可能停止在任何一方面。问题的反和正的两方面交替地占到优势;心灵在观察对象的一些相反的原则时,发现了那样一种彻底消灭全部确实性和确定意见的反对情形。
假设我们怀疑它的存在的那个对象是一个欲望或厌恶的对象,那么显然,随着心灵转向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它必然感觉到一种暂时的喜悦或悲哀的印象。我们欲求它存在的一个对象,当我们想到产生它的那些原因时,就使我们愉快;由于同一理由,在相反的考虑下就要刺激起悲伤或不快:所以正像知性在一切概然问题方面是在相反的观点之间摇摆不定一样,各种感情也必然同样地在相反的情绪之间摇晃不定。
如果我们考究人类心灵,我们将发现,就情感而论,心灵并不如管乐器似的,在依次吹出各个音调时,吹气一停,响声就停顿了;心灵倒像一具弦乐器,在每次弹过之后,弦的震动仍然保留某种声音,那个声音是不知不觉地逐渐消逝下去的。想像异常敏捷而迅速,但是情感却迟缓而顽强;因为这种理由,当任何对象呈现出来,给予想像以许多不同的观点,给予情感以许多不同的情绪,这时想像虽然迅速地改变它的观点,可是每一次弹动并不都产生一个清楚而明晰的情感调子,而是一种情感永远要与他种情感混杂在一起。随着概然性之倾向于福或祸,喜悦或悲哀的情感就在心情中占了优势,因为概然性的本性就在于在一个方面投以多数的观点或机会,或者投以(这也是同样的说法)一种情感的较多次的重复,或者投以那种情感的较高程度,因为它把若干分散的情感集合为一个情感。换句话说,悲伤和喜悦既然借着想像的两个相反观点而互相混合起来,所以它们就通过它们的结合产生了希望和恐惧两种情感。
在这个题目方面,关于我们现在所研究的各种情感的反对情况;可以提出一个很奇特的问题来。我们可以观察到,各种相反情感的对象如果同时呈现出来,那么除了优势的情感增强以外(这种增强,前面已经说明,通常是由两个对象的初次相碰或相遇而发生的),有时两种情感隔开短的时间接演出现;有时两种情感互相消灭,没有一种发生;有时两者保持结合在心灵中间。因此,人们就可以问:我们能用什么理论说明这些变化,我们能把这些变化归约于什么一般的原则。
当相反的情感发生于完全差异的对象时,这些情感是交替发生的,观念方面由于缺乏关系,使那些印象互相分开,而阻止它们的互相对立。例如,一个人由于诉讼失败而苦恼,由于得子而欢喜,他的心灵由愉快的对象转到祸患的对象时,它的活动不论如何敏捷,也难以用一种感情来调和另一种感情、并因而处于两者之间的中立状态。
当同一事件是混合性质,而在其各种不同的条件中含有某种祸害的成分和某种幸运的成分时,则心灵就容易达到那种平静状态。因为在那种情况下,那些情感借着彼此的关系混合起来,以致彼此消灭,使心灵处于完全平静状态。
但是,第三点,假设那个对象不是一种祸与福的混合物,而是被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很可能的或很不可能的;那么,我可以说,在那种情形下,两种相反的情感将同时存在于灵魂中,并不互相消灭,互相调和,而将共存在一起,并借两者的结合产生第三个印象或情感。两种相反的情感只有当它们相反的活动恰好互相冲突,而它们的方向和它们所产生的感觉也是互相反对时,它们才能互相消灭。这种精确的冲突依靠于那些情感所由以发生的那些观念的关系,并且随着关系的大小程度而有全部或局部冲突的情形。在概然性方面,两种相反的机会有那样大的关系,以至决定同一个对象的存在或不存在。不过这种关系远不是完善的,因为有些机会落在存在一方面,另外一些机会落在不存在一方面:而存在与不存在是完全互不相容的对象。我们不可能一次观察两种相反的机会和依靠于这些机会的结果;想像必然要在两者之间来回交替地流动。想像的每一种观点都产生其特有的情感,这个情感逐渐消沉下去,而在经过了一次弹击之后,跟着就有明显的震动。各个观点的互不相容,使各种情感不能沿直线互相撞击(如果可以这样说),可是它们的关系仍然足以使它们的较为微弱的情绪互相混和。希望和恐惧就是按照这个方式由悲伤和喜悦两种相反情感的不同的混合程度而发生,由它们的不完全的联合和结合而发生的。
总而言之,各种相反的情感,如果发生于不同的对象,它们便交替出现;如果是由同一个对象的各个不同部分发生,它们便彼此互相消灭;如果是由任何一个对象所依靠的相反的和互不相容的机会或可能性发生,它们便同时存在,互相混和。在这整个事情中间,显然看到了观念关系的影响。如果相反情感的对象是完全差异的,这些情感就像两个瓶子里两种相反的液体一样,彼此没有影响。如果对象是紧密关联着的,则与之相应的情感便如咸和酸一样,在混和之后便互相消灭。如果关系比较的不完全,而成立于对同一对象所有的相反的观点,则两种情感便如油和醋一样,不论如何混和,总不能完全结合和融合。
关于希望和恐惧的假设本身既然带有自己的明白性,所以我们在给予证明的时候、可以简略一些。少数几个有力的论证胜过许多微弱的论证。
两方面的机会如果相等,而且不论在哪一方面都看不出优势来时,恐惧与希望两种情感就可以发生。不但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这两种情感还是最为强烈的,因为心灵这时没有可以依止的任何基础,而在极度的不确定状态中来回摇摆。如果在悲伤一面投入较大程度的概然性,你就会立刻看到,那个情感扩散于整个组合中,而把它渲染成为恐惧。再把概然性增大,并借此也把悲伤增强起来,于是恐惧就更占优势,终于随着喜悦程度的不断减低,而不知不觉地进入纯粹的悲伤。在达到这种情况以后,你可以照方才增加悲伤的方式把悲伤减低;借着把那一面的概然性减低,你将发现情感每一刹那都变得晴朗起来,终于不知不觉地变为希望;而如果你借着增加概然性来增加组合中的那一部分,则希望又照同样方式逐渐转为喜悦。这就显然证明,恐惧和希望两种情感是悲伤和喜悦的混合物,正如在光学中当你减少或增加组成一条通过三棱镜的有色太阳光綫的两条光线之一的数量之后,你如果发现它在组合中依照比例占到或大或小的优势时,那就证明、这条有色的太阳光线是这两条光线的一个组合体。我确信,不论自然哲学或精神哲学都不能有比此更为有力的证明了。
概然性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象本身真正是不确定、而由机会所决定的;一种是对象虽然已经是确定的,可是对我们的判断来说是不确定的,我们的判断在问题的两方面都发现有若干的证明。这两种概然性都引起恐惧和希望;这个现象只能由两种概然性所共有的那个特性发生,就是两者都共同具有的两种相反观点所给予想像的不定和摇摆。
通常产生希望或恐惧的,乃是一种很可能的祸福。因为概然推断原是一种摇摆不定的观察对象的方法,自然要在情感方面引起相似的混合和不定。不过我们可以说,任何时候这种混合如果可以由其他原因产生,那么虽然没有概然性,恐惧和希望两种情感仍将发生;这一点必须被承认是现在这一个假设的一个令人信服的证明。
我们发现,一种祸害,在仅仅被认为是可能的时候,有时也就产生恐惧,尤其是这种祸害是很大的话。一个人在想到极度的痛苦和拷打时,即使他遭受这种祸害的危险非常小,也不免要战栗失色。概然性的渺小程度被祸害的重大程度所补偿了。我们的感觉正如在那种祸害有较大的概然性的时候同样地生动。对极大的祸害仅仅作一次的观察,其结果就等于对微小的可能性作多次的观察一样。
不过不但可能的祸害会引起恐惧,就是被认为不可能的祸害也会引起恐惧;例如当我们立在悬崖绝壁的边上,就要发抖,虽然我们知道自己十分安全,对于是否前走一步完全是由自己作主的。这是由于祸害的迫近,影响了想像,正如祸害在确定的时候影响想像一样。但是一反省到我们的安全,这种心理便遭到冲击,立刻消失,因而它所引起的情感正如由相反的机会所产生的相反的情感一样。
已经确定的祸害有时也和可能的或不可能的祸害一样,有产生恐惧的同样效果。例如,处于铜墙鉄壁、禁卫森严的监狱中,毫无逃脱方法的人,一想到他所判处的酷刑时,就要战栗发抖。这只是由于那种确定的祸害是可怖的、骇人的;在那种情形下,心灵由于恐怖不断地排斥那种祸害,而那种祸害却不断地挤入思想中来。祸害已经确定无疑,不过心灵却不能忍受这种祸害的确定;由于这种变动不定,就产生了外表与恐惧完全相同的一种情感。
不但在祸福的存在是不确定的时候,就是在其种类不确定时,也有恐惧或希望发生。假如有一个人由他素来相信的人告诉他说,他的一个儿子突然被杀,那么显然,他一定要在得到究竟哪个儿子被杀的确息以后,这个事件所引起的情感才会确定成为纯粹的悲伤。这里一种祸害是确定了,不过祸害的种类还未确定。因此,在这种场合下,我们所感到的恐惧并不混杂着任何喜悦在内,而其发生只是由于想像在各个对象之间来回摇摆的缘故。问题的每一方面在这里虽然都产生同样的情感,可是那种情感并不能确定下来,而却从想像得到一种惶惑而不定的活动,那种活动在其原因和在其感觉方面都是与悲伤和喜悦之间的混合和斗争互相类似。
根据这些原则,我们就可以说明情感中的一个初看起来似乎很奇特的现象,就是惊讶容易变为恐惧,一切出乎意料的事情都使我们惊恐。由这一点所得出的最明显的结论就是,人性一般是怯懦的;因为当任何对象突然出现时,我们就立刻断言它是一种祸害,而不等到我们考察它的本性是善是恶,一下子就感到了恐惧。我说这是最明显的结论,不过在进一步考察之下,我们将发现,这个现象需要用其他理由加以说明。一个现象的突然性和奇特性都在心灵中自然地产生一种纷扰,正如我们所没有料到的、不熟悉的每样事物一样。其次,这种纷扰自然地产生一种好奇心或求知欲,这种好奇心由于对象的冲击强烈而突然,因而是很猛烈的,使人感到不快,在它的动摇不定方面正类似于恐惧情感的感觉或悲喜的混合情感的感觉。恐惧的这个影像自然地就转变为恐惧本身,使我们真正害怕祸害的发生,因为心灵形成它的判断,总是根据现前的心情,而很少根据于对象的本性的。
由此可见,一切种类的不确定,都与恐惧有一种强烈的联系,即使它们并不由于它们所呈现于我们的相反的观点和考虑而产生了情感之间的任何对立。一个人在他的友人患病时离开了友人,比他在其身边时对友人感到较大的焦虑,虽然他就是在身边或许也无能为力,也不能判断病情的结果。在这种情形下,情感的主要对象,即友人的生死,虽然不论他在旁或不在旁,都是同样地不确定;可是他的友人的病况中有千万种细微情节,使他在确知之后,可以把观念固定起来,而阻止那种与恐惧密切相关的动摇不定。不确定在一个方面说来,对希望的关系的确也像对恐惧的关系一样,因为不确定在希望情感的组成中也是一个要素;但是它所以不倾向于那一面,则是因为不确定本身单独就是令人不快的,并与种种不快情感发生一种印象关系。
因此,我们对于一个人的细微情节的不确定,就增加了我们对于他的死亡或不幸的忧惧。霍拉斯曾经提到过这个现象。
“雏鸟在巢中,羽毛未丰满,
母鸟离巢时,惴惴心不安,
惟恐长蛇至,蜿蜒来侵犯;
虽则身在旁,无能为力焉。
不过我还要把恐惧与不确定互相关联的这个原则再推进一步,而主张说:任何一种怀疑都产生那种恐惧情感,即使它不论在那一方面都呈现出好的、合意的东西来。一个处女在新婚之夜就寝时,充满了恐惧与忧虑,虽然她所期待的事情只是最高的快乐,是她久已渴望的事情。但是这种事的新奇和重大,愿望和喜悦的混乱,使心灵非常惶惑,不知道应该固定在那一种情感上;因此,精神便发生一种忐忑不安,这种忐忑不安在某种程度上是令人不快的,所以就自然地蜕变成为恐惧。
这样,我们仍然发现,凡是使情感动摇或混杂、并附带有任何程度的不快感觉的东西,总是产生恐惧,或者至少产生一种十分类似恐惧而难以和它区别的情感。
我在这里只限于考察了在最单纯而自然的状况下的希望和恐惧,而不曾考究两种情感由各种观点和反省的混杂所可能发生的一切变化。恐怖,惊惶、惊愕、焦虑和其他那一类的情感,都只是各种各样程度不同的恐惧。我们很容易想像,对象改换一个情况,或思想改换一个方向,都会把甚至情感的感觉也改变了;这不但一般地说明了恐惧的一切特殊属类,也一般地说明了其他感情的特殊属类。爱可以表现为柔情、友谊、亲密、尊重、善意和其他许多的形式;归根到底,这些都是同样的感情,并且由同样原因发生,虽然其间小有差异,不必详细说明。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我一向才只限于考察主要的情感。
为了同样留意避免冗长,所以我也不去考察意志和直接情感出现于动物方面的情况。因为,它们也和人类方面这些感情一样,都是性质相同,并且也由同样原因刺激起来,这是非常明显的。我把这一点留给读者自己去观察;希望读者同时考究到这一点对这个系统所增添的附加力量。
第十节 论好奇心或对真理的爱
不过我想我们已经讨论了心灵的那么多的不同的部分,并且也考察了那么多的情感,而却不曾有一度考究对真理的爱好,虽然这种爱好是我们的一切探究的最初根源;我认为这是一个不小的疏忽。因此,在我们结束这个题目之前,应该给予这种情感一些考虑,并指出它在人性中的根源。这是非常特别的一种感情,因此,我们如果在我们所考察过的那些题目的任何一项之下来讨论它,就不能不有陷于模糊和混乱的危险。
真理有两种,一种是对于观念本身互相之间的比例的发现,一种是我们的对象观念与对象的实际存在的符合。确实,第一种真理之所以被人追求,并不是单纯因为它是真理,而且给予我们快乐的也不单是结论的正确性。因为不论我们是用两脚规来发现两个物体的相等,或是借数学的证明来发现它,结论同样是正确的。在一种情形下,证明虽然是理证性的,而在另一种情形下,证明虽然只是感性的,可是一般地说,心灵对于两种证明都有同样的信念。在一种算术演算中,真理和信念虽然也和在最深奥的代数演算中是一样性质,可是在演算中的快乐是极小的,如果它不至于陷入痛苦:这就显然证明,我们有时从真理的发现所感到的愉快不是由真理本身得来,而是由于它赋有的某些性质得来的。
使真理成为愉快的首要条件,就是在发现和发明真理时所运用的天才和才能。任何容易的和明显的道理永远不被人所珍贵的;甚至本身原是困难的道理,而我们在得到关于它的知识时,如果毫无困难,没有经过任何思想或判断方面的努力,那种道理也不会被人重视。我们喜爱追溯数学家们的理证过程;但是一个人如果仅仅是把线和角的比例告诉我们,我们也不会由此得到多大的愉快,虽然我们深信他的判断和诚实。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只要长着耳朵,就足以听到真理。我们无须集中注意,或运用天才;而天才的运用是心灵的一切活动中最令人愉快而乐意的。
不过天才的运用虽然是我们由科学所获得的快乐的主要来源,可是我怀疑,单是这一点是否就能给予我们以很大的快乐。我们所发现的真理必须还要有相当的重要性。我们很容易把代数问题增加到无穷,锥线的比例的发现也是无尽的;可是很少数学家们喜欢做这类的研究,他们总是把思想转向较有用、较重要的间题上面。现在的问题是,这种效用和重要性是以什么方式在我们心理上起作用的呢,在这个问题方面,困难发生于这一点上,即:许多哲学家们为了寻找他们所认为对世人重要而有用的真理,消耗了他们的时间,损毁了他们的健康,忽略了他们的财富,可是由他们的全部行为看来,他们却没有任何为公众服务的精神,丝毫也不关怀人类的利益。如果他们相信,他们的发现没有任何重要性,那么他们就完全会失掉研究的兴趣,虽然他们对研究的结果实际上是毫不关心的:这似乎是一种矛盾。
为了消除这个矛盾,我们必须考究:有些欲望和爱好不超出想像的范围以外,而只是情感的微弱的影子和影像,并不是任何实在的感情。例如,假设有一个人观察任何一个城市的防御工事,考虑它们的天然的或人工的巩固性和有利条件,观察棱堡、壁垒、坑道和其他军事建筑的配置和设计;显然,随着这些设施适合于达到它们的目的的程度,他将感到一种相应的快乐和满意。这种快乐既然是发生于对象的效用,而不是发生于它们的形式,所以它只能是对于居民的一种同情,因为所有这些筑城技术都是为了居民的安全而采用的;虽然这个人可能是一个陌生人或是一个敌人,他的心中可能对居民毫无好感,甚至还对他们怀着憎恨。
的确,有人可以反对说,那样疏远的同情对于一个情感来说是一个非常微薄的基础;我们通常所见的哲学家们的那种勤奋和努力决不能由那样一种浅薄的根源得来的。不过我在这里要重提一下我前面所说的话,就是:研究的快乐主要在于心灵的活动,在于发现或理解任何真理时天才和知性的运用。如果需要真理的重要性来补足这种快乐的话,那也不是因为真理的重要性本身使我们的快乐有多大的增加,而只是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被需要来固定我们的注意。当我们漫不经心或不注意时,知性的同样活动对我们就没有影响,也不足以传来我们处于另外一种心情中时由这种活动所可能得到的那种快乐。
不过心灵的活动固然是快乐的主要基础,可是除此以外,我们还需要在达到目的方面或发现我们所考察的真理方面有某种程度的成功。关于这一点,我将仅仅提出一个在许多场合下都有用的概括说法,就是:当心灵带着一种情感追求任何目的时,那个情感虽然原来不是由那个目的发生,而只是由那种活动和追求发生,可是由于感情的自然过程,我们对于那个目的自身也发生了关切,而在追求目的的过程中如果遭到任何失望,便要感到不快。这种情况发生于前述的本情感间的关系和平行方向。
为了用一个相似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番道理起见,我将要说,再没有任何两种情感比打猎和哲学这两种情感更为密切地类似的了,虽然在初看起来,两者好像是不能相比的。显而易见,打猎的快乐在于身心的活动:运动、注意、困难、不确定。同样显然的是:这些活动必须伴有一个效用观念,然后才能对我们发生任何作用。一个拥有巨大的财富、丝毫没有贪心的人,虽然对猎取鹧鸪和山鸡感到快乐,可是对于捕打乌鸦和野鹊,却不感兴趣;这是因为他认为前两种适于餐用,后两者则完全无用。这里,效用或重要性本身确是并不引起任何真正情感,而只是需要它来支持想像;同样的这一个人在其他任何事情方面虽然会忽略十倍大的利益,可是在打了几点钟猎以后带回家一打山鹬或其他鹬类,他会感到高兴。为了使打猎和哲学的平行关系更加显得完全起见,我们可以说:在两种情形下,我们的活动的目的本身虽然可以是被鄙视的,可是当活动在热烈进行的时候,我们就集中注意于这个目的,以致在遭到任何失望时,就会感到非常不快,而当我们失去猎物或在推理中陷于错误时,都会感到懊丧。
如果我们还要给这些感情找寻另外一个平行的感情,那么我们可以考究赌博的情感,赌博的给人快乐,正如打猎和哲学一样,也是根据于同样的原则。前已说过,赌博的快乐不单是发生利益,因为许多人抛弃了必得的利益,而去从事这种娱乐。这种快乐也并不是单由赌博而来,因为这些人如果不赌金钱输赢,他们也就感不到快乐。这种快乐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得来的,虽然这些原因在分开的时候便不起作用。这里的情况正像某些化学作用一样,两种清澈和透明液体混合起来以后,就产生了第三种不透明的和有色的液体。
我们对于赢得赌注的关切吸引住了我们的注意,如果没有这种关切,我们对于那种活动或其他任何活动,就都不能感到快乐。我们的注意被吸住以后,于是困难、变化、运气的突然转变就更进一步地使我们发生兴趣:我们的快感就是由这种关切而发生。人生是那样一个令人厌腻的场面,而人们又多半是具有懒散的性情,所以任何对他们提供消这的东西,虽然它所凭借的情感掺杂着一种痛苦,大体上会给人以一种明显的快乐。这种快乐在这里又被对象的本性所增加了,这些对象既是可感知的,i而且范围又是狭窄的,所以容易吸引注意并使想像感到愉快。
可以说明数学和代数学中真理的爱好的那个理论,也可以推广到道德学、政治学、自然哲学和其他一些的科学,这里我们不考究观念的抽象关系,而考究它们的实际联系和存在。但是除了表现于各种科学中的知识的爱好以外,人性中还赋有一种好奇心,这是由完全另外一种原则得来的一种情感。某些人有一种要想知道邻人的活动和情况的永不满足的欲望,虽然他们的利益与邻人毫无关系,而且他们也必须完全依靠别人,才能得到消息,因而没有研究或努力的余地。让我们来找寻这个现象的原因。
前面已经详细证明,信念的影响在于活跃和固定想像中的任何观念,同时并驱除关于那个观念的种种犹豫和不定。这两种情况都是有利的。借着观念的活泼性,我们使想像感到兴趣,并且产生一种快乐,那种快乐和由缓和的情感发生的快乐性质相同,只是程度较小一点。正如观念的活泼性给人以快乐一样,观念的确实性,通过把一个特殊观念确定于心中,并使心灵免去选择对象时的动摇不定,因而就防止了不快的感觉。人性中有一个性质在许多场合下都是很显著的,并且是身心所共有的,就是:过分突然而猛烈的一种变化使我们感到不快,并且任何对象本身不论我们如何漠不相关的,可是它们的变化总是要引起不快来的。由于怀疑的本性在于引起思想中的变化,把我们由一个观念突然转移到另一个观念土,所以怀疑必然也是痛苦的起因。这种痛苦主要发生于任何事件的利益、关系或是它的重要性和新奇性使我们对它发生兴趣的场合下。我们并不是对每一个事实都有一种求知的好奇心,我们想知道的也不专限于知道以后对我们有利益的那些事实。一个观念只要以充分的力量刺激我们,并使我们对它极为关心,以至使我们对于它的不稳定性和易变性感到不快,那就足以刺激起好奇心来。一个初到任何城市中的人可以完全漠不关心居民的历史和经历,但是当他同他们进一步熟识了,并在他们中间住久了,他就和本地人一样有了好奇心。当我们在阅读一个民族的历史时,我们就极想澄清它的历史中所发生的任何疑难;但是这些事件的观念如果大部分都消失了,则我们对于那一类研究便不再关心了。
第三卷 道德学 第一章 德与恶总论
爱好严肃的德的人应当时常研究什么是德,并且要求贤淑的典范。
——路庚(Lucan)
第一节 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
一切深奥的推理都伴有一种不便,就是:它可以使论敌哑口无言,而不能使他信服,而且它需要我们作出最初发明它时所需要的那种刻苦钻研,才能使我们感到它的力量。当我们离开了小房间、置身于日常生活事务中时,我们推理所得的结论似乎就烟消云散,正如夜间的幽灵在曙光到来时消失去一样;而且我们甚至难以保留住我们费了辛苦才获得的那种信念。在一长串的推理中,这一点更为显著,因为在这里,我们必须把最初的一些命题的证据保持到底,可是我们却往往会忘掉哲学或日常生活中的一切公认的原理。不过我仍然抱着这样的希望:现在这个哲学体系在向前进展的过程中,会获得新的力量;而且我们关于道德学的推理会证实前面关于知性和情感所作的论述。道德比其他一切是更使我们关心的一个论题:我们认为,关于道德的每一个判断都与社会的安宁利害相关;并且显而易见,这种关切就必然使我们的思辨比起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和我们漠不相关时,显得更为实在和切实。我们断言,一切影响我们的事物决不能是一个幻像;我们的情感既然总要倾注于这一面或那一面,所以我们自然就认为,这个问题是在人类所可理解的范围以内;而在其他同类性质的一些情形下,我们对这个问题就容易发生怀疑。如果没有这个有利的条件,我在这样一个时代决不敢再给那样深奥的哲学写第三卷,因为在这个时代里,大部分人们似乎都一致地把阅读转变为一种消遣,而把一切需要很大程度注意才能被人理解的事物都一概加以摒弃。
前面已经说过,心灵中除了它的知觉以外,永远没有任何东西存在;视、听、判断、爱、恨、思想等一切活动都归在知觉的名称之下。心灵所能施展的任何活动,没有一种不可以归在知觉一名之下;因此,知觉这个名词就可以同样地应用于我们借以区别道德善恶的那些判断上,一如它应用于心灵的其他各种活动上一样。赞许这一个人,谴责另一个人,都只是那么许多不同的知觉而已。
但是知觉既然分为两类,即印象和观念,这个区别就又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还是借我们的观念,还是借印象,来区别德和恶,并断言一种行为是可以责备的或是可以赞美的呢,我们将从这个问题开始我们关于道德学的现在这种研究。这个问题将立刻斩除一切不着边际的议论和雄辩,而使我们在现在这个题目上归结到一种精确和确切的论点。
有人主张,德只是对于理性的符合:事物有永恒的适合性与不适合性,这对于能够思考它们的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是完全同一的;永恒不变的是非标准不但给人类、并且也给“神”自身,加上了一种义务:所有这些体系都有一个共同的意见,即道德也和真理一样,只是借着一些观念并借着一些观念的并列和比较被认识的。因此,为了评判这些体系,我们只须考究,我们是否能够单是根据理性来区别道德上的善恶,或者还是必须有其他一些原则的协助,才使我们能够作出这种区别。
如果道德对于人类的情感和行为不是自然地具有影响,那么我们那样地费了辛苦来以此谆谆教人,就是徒劳无益的了,而且没有事情再比一切道德学者所拥有的大量规则和教条那样无益的了。哲学普通分为思辨的和实践的两部分;道德既然总是被归在实践项下,所以就被假设为影响我们的情感和行为,而超出知性的平静的、懒散的判断以外。这一点被日常经验所证实了,日常经验告诉我们,人们往往受他们的义务的支配,并且在想到非义时,就受其阻止而不去作某些行为,而在想到义务时,就受其推动而去作某些行为。
道德准则既然对行为和感情有一种影响,所以当然的结果就是,这些准则不能由理性得来;这是因为单有理性永不能有任何那类的影响,这一点我们前面已经证明过了。道德准则刺激情感,产生或制止行为。理性自身在这一点上是完全无力的,因此道德规则并不是我们理性的结论。
我相信,没有人会否认这个推论的正确性;而且除非先否认作为这个推论基础的那个原则,也就没有可以逃避这个推论的其他方法。我们只要承认、理性对于我们的情感和行为没有影响,那么我们如果妄称道德只是被理性的推论所发现的,那完全是白费的。一个主动的原则永远不能建立在一个不主动的原则上:而且如果理性本身不是主动的,它在它的一切形象和现象中,也都必然永远如此,不论它是从事研究自然的或道德的问题,不论它是在考虑外界物体的能力或是有理性的存在者的行为。
前面我已经证明,理性是完全没有主动力的,永远不能阻止或产生任何行为或感情;我在证明这点时所用的种种论证,如果在这里一一加以重复,那就有些厌烦了。我们将很容易回忆到我们在那个论题上所说的话。我在这里将仅仅回忆这些论证之一,并将力求使它具有更大的决定性,并且更适合于应用到现在这个论题。
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或伪。真或伪在于对观念的实在关系或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不符合。因此,凡不能有这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东西,也都不能成为真的或伪的,并且永不能成为我们理性的对象。但是显而易见,我们的情感、意志和行为是不能有那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它们是原始的事实或实在,本身圆满自足,并不参照其他的情感、意志和行为。因此,它们就不可能被断定为真的或伪的,违反理性或符合于理性。
这个论证对我们现在的目的来说,具有双重的优越性。因为它直接地证明,行为之所以有功,并非因为它们是符合于理性,行为之所以有过,也并非因为它们违反了理性:同时,它还较为间接地证明了这个同一的真理,就是通过向我们指出,理性既然永不能借着反对或赞美任何行为、直接阻止或引生那种行为,昕以它就不能是道德上善恶的源泉,因为我们发现道德的善恶是有这种影响的。行为可以是可夸奖的或是可责备的,但不能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因此,可以夸奖的或可以责备的同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并不是一回事。行为的功过往往和我们的自然倾向相矛盾,有时还控制我们的自然倾向。但是理性并没有这种影响。因此道德上的善恶区别并不是理性的产物。理性是完全不
活动的,永不能成为像良心或道德感那样,一个活动原则的源泉。
但是有人也许会说,虽然任何意志或行为都不能和理性直接互相矛盾,可是我们可以在行为的某些伴随条件方面,即在其原因或结果方面,发现那样一种矛盾。行为可以引起判断,而且当判断和情感相合时,也可以间接地被判断所引起,因而借着一种滥用的说法(哲学是难以允许这种滥用的),也可以把那个矛盾归之于那种行为。这种真或伪在什么样的程度上可以成为道德判断的源泉,现在应该加以考察。
我们已经说过,理性,在严格的哲学意义下,只有在两个方式下能够影响我们的行为。一个方式是:它把成为某种情感的确当的对象的某种东西的存在告诉我们,因而刺激起那种情感来;另一个方式是:它发现出因果的联系,因而给我们提供了发挥某种情感的手段。只有这两种判断能够伴随我们的行为,并可以说在某种方式下产生了行为;同时我们必须承认,这些判断往往可以是虚妄的和错误的。一个人可以因为误认一种痛苦或快乐存在于一个对象之中,因而发生了情感,事实上那个对象并没有产生苦乐感觉的倾向,或者所产生的结果恰好和所想像的情形相反。一个人也可以在求得达到他的目的时、采取了错误的手段,而由于他的愚蠢的行为妨害了,而不是促进任何计划的执行。我们可以认为这些虚妄的判断影响了与之有关的那些情感和行为,并且可以用一种不恰当的比喻说它们使行为成为不合理的。不过这一点虽然可以被承认,我们仍然很容易看到,这些错误远远不是一切不道德的源泉,它们往往是清白无罪的,而对于不幸陷入错误中的人们并不带来任何罪过。这些错误仅仅是事实的错误,道德学家一般都不认为这种错误是有罪的,因为它完全是无意的。如果我在对象产生痛苦或快乐的影响上发生了错误的认识,或者不知道满足我的欲望的恰当方法,那么人们应该惋惜我,而不该责备我。任何人都不能认为那些错误是我的道德品格中的一种缺陷。例如一个实际上是不好吃的果子在相当距离以外出现于我面前,我由于错误而想像它是甜美可口的。这是一个错误。我又选择了不适于达到取得这个果子的某种手段。这是第二个错误。除此以外,在我们关于行为的推理中再也没有第三种错误可能发生。因此,我就间,一个人如果处在这种情况下,犯了这两种错误,是否不管这些错误是多么不可避免,都应把他认为是恶劣的和罪恶的呢,我们能不能想像,这类错误是一切不道德的源泉呢?
这里我们也许应该提出,如果道德上的善恶区别是由那些判断的真伪得来的,那么不论在什么地方我们只要形成那些判断,就必然有善恶的区别发生;而且不论问题是关于一个苹果或关于一个王国,也不论错误是可避免的或是不可避免的,就都没有任何差异了。因为道德的本质既然被假设为在于对理性的符合或不符合,那么其他的条件就都完全是可有可无的,永远不能赋予任何行为以善良的或恶劣的性质,也不能剥夺它的那种性质。还有一点,这种符合或不符合既然不能有程度的差别,那么一切德和恶当然就都是相等的了。
有人或许这样说:事实的错误虽然不是罪恶的,可是是非的错误却往往是罪恶的,而这就可以成为不道德的源泉。我的答复是:这样一种错误不可能是不道德的原始源泉,因为这种错误以一种实在的是非作为前提,也就是以独立于这些判断之外的一种实在的道德区别作为前提。因此,是非的错误可以成为不道德的一种,不过它只是次生的一种不道德,依据于在它以前就存在的别的一种不道德上面的。
至于(有人说)有些判断是我们行为的结果,而且这些判断如果是错误的,就使我们断言那些行为是违反真理和理性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说,我们的行为永远不能引起我们自己的任何真的或伪的判断来,而只有在他人方面才有这样一种影响。的确,一种行为在许多场合下可以使他人发生虚妄的结论;一个人如果从窗中窥见我同邻人的妻子的淫乱行为,他也许会天真地想像她一定是我的妻子。在这一点上,我的行为就类似谎言或妄语;唯一的不同之点(这点是很重要的)在于,我的淫乱行为并没有要想使别人发生一个错误判断的意图,而只是为了满足我的性欲和情感。不过我的行为却由于偶然而引起了一种错误
和虚妄的判断;行为结果[即他人的判断]的虚妄可以借一种奇特的比喻归之于行为自身。但是我仍然看不到任何借口,可以根据了它主张说,引起那样一种错误的倾向就是一切不道德的最初的源泉或原始的根源。
因此,总起来说,道德上的善恶的区别不可能是由理性造成的;因为那种区别对我们的行为有一种影响,而理性单独是不能发生那种影响的。理性和判断由于推动或指导一种情感,确是能够成为一种行为的间接原因;不过我们不会妄说,这一类判断的真伪会伴有德或恶。至于由我们的行为所引起的他人的那些判断,它们更不能对构成它们原因的那些行为给予那些道德的性质。
不过为了说得更详细一点,为了指出事物的那些永恒不变的合适性和不合适性并不能得到健全的哲学的辩护,我们还可以衡量下面的几点考虑。
如果思想和知性单独就能够确定是非的界限,那么德和恶这两种性质必然或者在于对象的某些关系,或者在于可以由我们的推理所发现的一种事实。这个结论是明显的。人类知性的作用既然分为两种,即观念的比较和事实的推断,所以德如果是被知性所发现的话,那么德一定是这些作用之一的对象,除此以外,知性再也没有第三种作用可以发现它们。某些哲学家们曾经勤勤恳恳地传播一个意见说,道德是可以理证的;虽然不曾有任何人在那些证明方面前进一步,可是他们却假设这门科学可以与几何学或代数学达到同样的确实性。根据这个假设来说,恶与德必然成立于某些关系;因为各方面都承认,事实是不能理证的。因此,让我们先从考察这个假设开始,并且,如果可能的话,力求确定那些长时期以来成为毫无结果的研究的对象的道德性质。请你明确地指出构成道德或义务的那些关系来,以便我们知道那些关系由什么而成立的,以及我们必须在什么方式下来加以判断。
如果你主张,恶和德成立于可以有确实性和可以理证的一些关系,那末你必然只限于那四个能够有那种证信程度的关系;而在那种情形下,你就陷于重重的矛盾中间,永远无法脱出。因为你既然认为道德的本质就在于这些关系中间,而这些关系中没有一种不可以应用于无理性的对象上,而且也可以应用于无生命的对象上,所以当然的结果就是,甚至这些对象也必然能够有功或有过了。类似关系、相反关系,性质的程度和数量与数目的比例,所有这些关系不但属于我们的行为、情感和意志,同样也确当地属于物质。因此,毫无疑问,道德并不在于任何一种这些关系中间,而且道德感也不在于这些关系的发现。
如果有人说,道德感在于发现和这些关系不同的某种关系,并且当我们把一切可以理证的关系归在四个总目之下时,我们所列举的关系是不完全的:对于这个说法,我不知道如何答复才好,除非有人肯惠予指出这种新关系来。对于一个从未说明过的体系,我们是不可能加以驳斥的。像这样在黑暗中进行混战,一个人往往打在空处,把拳击送到了敌人所不在的地方。
因此,我在这个场合下,就只好满足于向愿意澄清这个体系的人要求下面的两个条件。第一,道德的善恶既然只属于心灵的活动,并由我们对待外界对象的立场得来,所以这些道德区别所由以发生的那些关系,必然只在于内心的活动和外在的对象之间,并且必然不可以应用于自相比较的内心活动,或应用于某些外界对象与其他外界对象的对比。因为道德既然被假设为伴随某些关系,所以这些关系如果只属于单纯的内心活动,那么结果就是:我们在自身就会犯罪,不管我们对宇宙处于什么立场了。同样,这些道德关系如果能够应用于外界对象之间,那么结果就是,甚至无生物也可以有道德上的美丑了。但是我们似乎难以想像,在情感、意志和行为与外界对象比较之下所能发现出的任何关系,是不可能在自相比较的情况下,属于这些情感和意志,或属于这些外界对象的。
但是证明这个体系时所需要的第二个条件,更加难以满足。如有些人所主张的,在道德的善恶之间有一种抽象的理性的差异,而事物也有一种自然的适合性与不适合性;依照这些人的原则来说,他们不但假设,这些关系由于是永恒不变的,所以在被每一个有理性的动物考虑时,都是永远同一的,而且它们的结果也被假设为必然是同一的;并且他们断言,这些关系对于神的意志的指导,比起对于有理性的、善良的人们的支配,具有同样的、甚至更大的影响。这两点显然不是一回事。认识德是一回事,使意志符合于德又是一回事。因此,为了证明是非的标准是约束每一个有理性的心灵的永久法则,单是指出善恶所依据的那些关系来还不够,我们还必须指出那种关系与意志之间的联系,并且必须证明,这种联系是那样必然的,以至在每一个有善意的心灵中它必然发生,并且必然有它的影响,虽然这些心灵在其他方面有巨大的、无限的差异。但是我已经证明,甚至在人性中间,任何一个关系决不能单独地产生任何行为;除此以外,在研究知性时我也已经指出,任何因果关系(道德关系也被认为是因果关系)都只能通过经验而被发现,而且我们也不能妄说,单是通过对于对象的考虑,就能够对这种因果关系有任何确实的把握。宇宙间的一切事物,单就其本身考虑,显得是完全散漫而互相独立的。我们只是借着经验才知道它们的影响和联系;而这种影响,我们永远不应该推广到经验之外。
由此可见,永恒的、理性的是非标准的体系所需要的第一个条件是不可能满足的,因为我们不可能指出那样一种是非区别所依据的那些关系;第二个条件也同样不能满足,因为我们不能够先验地证明,这些关系如果真正存在并被知觉的话,会具有普遍的强制和约束力量。
不过为了使这些一般的考虑更加清楚而有说服力起见,我们可以用人们普遍承认为含有道德的善、恶性质的一些特殊例子加以具体说明。在人类可能犯的一切罪恶中,最骇人、最悖逆的是忘恩负义,特别是当这种罪恶犯在父母的身上,表现在伤害和杀害的尤其罪恶昭彰的例子里面。一切人,不论哲学家和一般人,都承认这一点;只有在哲学家们中间发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这种行为的罪恶或道德上丑恶还是被理证的理性所发现的呢,还是被一种内心的感觉、通过反省那样一种行为时自然地发生的某种情绪、所感到的呢,我们如果能够指出,其他对象中虽然也有同样的关系,而却并不伴有任何罪恶或非义的概念,那么这个间题就立刻被决定了,而前一个意见就被否定了。理性或科学只是观念的比较和观念关系的发现;如果同样的关系有了不同的性质,那么明显的结果就是:那些性质不是仅仅由理性所发现的。因此,为了试验这个间题,让我们选定任何一个没有生命的对象,例如一棵橡树或榆树;让我们假设,那棵树落下一棵种子,在它下面生出一棵树苗来,那棵树苗逐渐成长,终于长过了母株,将它毁灭;那么我就问,在这个例子中是否缺乏杀害父母或忘恩负义行为中所发现的任何一种关系呢,老树不是幼树的存在的原因么,幼树岂不是老树的毁灭的原因、正如一个儿子杀死他的父母一样吗?如果仅仅回答说,这里缺乏选择或意志,那是不够的。因为在杀害父母的情形下,意志并不产生任何不同的关系,而只是那种行为所由以发生的原因,因此,它产生的关系是和橡树或榆树方面由其他原则所发生的关系是相同的。决定一个人杀害父母的是意志或选择;决定一棵橡树幼苗毁灭它所由以生长的老树的是物质和运动的规律。因此在这里,同样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原因,但是那些关系仍然是同一的;这些关系的发现在两种情形下既然并不都伴有不道德的概念,所以结果就是,那种概念并不发生于那样一种发现。
不过我们还可以选出一个更加类似的例子;我请问任何人,为什么血族通奸在人类方面是罪恶的,为什么同样行为和同样关系在动物方面就丝毫也不算是道德上的罪恶和丑恶呢,如果有人答复说,这种行为在动物方面所以是无罪的,乃是因为动物没有足够的理性来发现它是罪恶的,至于人则赋有理性官能,应该约束他遵守义务,所以同样行为对他来说立刻成为是罪恶的了;如果有人这样说,则我可以答复说,这显然是一种循环论证。因为在理性能够觉察罪恶之前,罪恶必然先已存在;因此,罪恶是独立于我们理性的判断之外的,它是这些判断的对象,而不是它们的结果。因此,依照这个体系来说,凡有感觉、欲望和意志的动物,也就是每一个动物,必然都有我们所赞美和责备于人类的一切的那些德和恶。所有的差异只在于,我们的高级理性足以发现恶或德,并借此可以增加责备或赞美;不过这种发现仍然假设这些道德区别以一个独立的存在者作为前提,这个存在者仅仅依靠于意志和欲望,而且在思想和现实中都可以和理性分开。动物彼此之间也和人类一样有同样的关系,因而道德的本质如果就在于这些关系,则动物也和人类一样、可以有同样的道德。动物缺乏足够程度的理性,这或许阻止它们觉察道德的职责和义务,但是永不能阻止这些义务的存在,因为这些义务必须预先存在,然后才能被知觉。理性只能发现这些义务,却永不能产生这些义务。这个论证值得衡量,因为据我看来它是完全有决定性的。
这个推理不但证明,道德并不成立于作为科学的对象的任何关系,而且在经过仔细观察以后还将同样确实地证明,道德也不在于知性所能发现的任何事实。这是我们论证的第二个部分;这一部分如果阐述明白,我们就可以断言,道德并不是理性的一个对象。但是要想证明恶与德不是我们凭理性所能发现其存在的一些事实,那有什么困难呢:就以公认为罪恶的故意杀人为例。你可以在一切观点下考虑它,看看你能否发现出你所谓恶的任何事实或实际存在来。不论你在哪个观点下观察它,你只发现一些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这里再没有其他事实。你如果只是继续考究对象,你就完全看不到恶。除非等到你反省自己内心,感到自己心中对那种行为发生一种谴责的情绪,你永远也不能发现恶。这是一个事实,不过这个事实是感情的对象,不是理性的对象。它就在你心中,而不在对象之内。因此,当你断言任何行为或品格是恶的时候,你的意思只是说,由于你的天性的结构,你在思维那种行为或品格的时候就发生一种责备的感觉或情绪。因此,恶和德可以比作声音、颜色、冷和热,依照近代哲学来说,这些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道德学中这个发现正如物理学中那个发现一样,应当认为是思辨科学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虽然这种发现也和那种发现一样对于实践都简直没有什么影响。对我们最为真实、而又使我们最为关心的,就是我们的快乐和不快的情绪;这些情绪如果是赞成德、而不赞成恶的,那么在指导我们的行为和行动方面来说,就不再需要其他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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