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斯宾诺莎

伦理学

(4)

〖绎理〗由此推知,心灵具有不正确的观念愈多,则它便愈受情欲的支配,反之,心灵具有正确的观念愈多,则它便愈能自主。
〖命题二〗身体不能决定心灵,使它思想,心灵也不能决定身体,使它动或静,更不能决定它使它成为任何别的东西,如果有任何别的东西的话。
〖证明〗一切思想的样式据第二部分命题六皆以神为原因,这因为神是一个能思想的东西,而不是因为神表现为某种别的属性。所以凡是决定心灵使其思想的,必是一个思想的样式,而不是广延的样式,换言之,据第二部分界说一即不是身体。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一点。又身体的动与静必起于另一个物体,而这一物体的动与静又为另一个物体所决定,并且,一般的讲来,据第二部分命题六任何发生在身体方面的,必定起源于神,只就神被认为是构成某种广延的样式的东西,而不是构成某种思想的样式的东西而言,这就是说,凡发生在身体方面的,必不能起源于心灵,而心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乃是思想的一个样式。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二点。故身体不能决定心灵使其思想,心灵也不能决定身体使其动或静。此证。
〖附释〗从第二部分命题七附释中所说看来,这个命题的意思就可更为明了,即心与身乃是同一的东西,不过有时借思想的属性、有时借广延的属性去理解罢了。不论我们借这个属性或那个属性去认识自然,事物的次序与连系却只是一个,因此我们身体的主动或被动的次序就性质而论,与心灵的主动或被动的次序是同时发生的。这点从我们证明第二部分命题十二的方式看来,也很明白。但是,事实虽然是这样,绝无怀疑的余地,但我却仍很难相信,如果没有一个基于经验的证明,人们便可对于这种说法给以冷静的评价;他们是那样地坚决相信,身体的或动或静,可以完全唯心灵之命令是听,并且相信身体的许多动作只是依赖心灵的意志和思想的力量。其实,身体究竟能做什么事,以前还没有人曾经规定过,这就是说,以前没有人曾经根据经验告诉我们,身体只就它是基于自然的规律而言,而且只就自然之被认作有广延的东西而言,不为心灵所决定,它能作什么事,或不能作什么事,因为没有人能够确切了解身体的结构,可以说明身体的一切功能。暂且不提在没有理性的禽兽那里可以观察到许多远超出人类智能的东西,和那些梦游者可以在睡梦之中作出许多为他们清醒时所不敢作的事情来。这些事实都足以表明身体自身单是按照它自身性质的规律,即可以作出许多事情来,对于这些事情那身体自己的心灵会感到惊讶的。并且又没有人知道用什么方法或采取什么方式,心灵可以使身体动作,或者心灵可以传达多少度的运动于身体,又或者心灵能使身体运动的速度如何。由此可见,如果有人说身体的这一行动或那一行动起源于心灵对肉体的支配,那么,他们就不知道他们所说的是什么,他们的这种说法实无异于用虚夸的话自己承认他们对于这种行为的原因毫无所知,而又对这毫不感到惊异。
但是他们会说道:不管他们知道或不知道心灵用什么方法可以使身体运动,但无论如何,据他们的经验,如果心灵不能思想,则身体便不能运动。并且他们还会说,据他们的经验,只有心灵才有说话、静默或作别的事情的力量,因此他们以为一切行为皆听从心灵的命令。
但就第一点而言,我要问他们,难道经验不是同样昭示我们:正与此相反,当身体静止时,心灵亦随之不能思想?因为只要身体处在沉睡状态,心灵即随之陷于沉睡状态,也就没有能力象清醒时那样地思想。并且我相信,人人都可凭经验知道,心灵并不能永远同等地思想同一对象,而是按照身体能够或多或少地感受到为外物所激起的这一意象或那一意象,因而决定心灵也能够或多或少地考察这一对象或那一对象。但是他们也许会说,仅从自然规律,并且仅就自然是有广延的事物而言,决不能推出建筑、图画或类此事物的原因,因为这些事物乃纯是人为的艺术,而人的身体除了为心灵所决定、所指导外,并不能建筑任何寺院。但我已经指出,他们不知道身体能作什么事,亦不知道仅从考察身体的性质上,可以推出些什么东西来,而且他们依据经验知道许多只是按照自然规律而发生的事物,他们亦以为除了受心灵的指导外,决不可能发生;例如梦游者在沉睡中所作的事,当他自己醒来时也会感到惊讶。到了这里,我还可补充说一句,人的身体的结构本身,就艺术性而言,实远超过人类的技巧所能创造的任何东西,姑且不提我所已经证明过的,无限多的事物,无论我们从那一属性去观察,都是出于自然的。
再就第二点而论,如果人具有同等的自主力量,要说话就说话,要沉默就沉默,那么一切人事都可以顺遂进行得多了。同时经验已经十分充足地昭示我们,人类最无力控制的莫过于他们的舌头,而最不能够做到的,莫过于节制他们的欲望。因此许多人相信,我们只有做不费气力追求的事情才可感到自由;因为对于这种事情的欲望,由于有常常想起的对另一事物的回忆而容易消减。反之,我们用热情去追求那些为另一事物的回忆所不能转移的事物,那么我们就不可能感到自由了。但是假如不是因为我们看见,我们有时作了许多事,而后来追悔,或当我们有时为矛盾的情欲所刺激,我们知道什么是善的,而实行什么是恶的,那么,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阻止我们相信一切行为都是自由的。这样,那投入母亲怀中的婴儿,亦自信这是出于自由意志,那忿怒的幼童亦相信他想要报仇也是由于自由意志。怯懦的人自以为依照自由意志而开小差,酒醉的人亦相信出于他的心灵的自由命令,他说出些他清醒时所不愿说的话。这样看来,疯人、空谈家、儿童以及其他类此的人,都相信他们的说话是出于心灵的自由命令,而其实是因为他们没有力量去控制他们想说话的冲动。
所以经验也象理性一样明白教导我们,人们相信他们自由,只是因为他们自己意识着自己的行为,而毫不知道决定他们行为的原因。经验又教导我们,心灵的命令不是别的,而是欲望本身,而欲望亦随身体情况之不同而不同。因为每一个人所作的事,都是基于他的情感。凡为相反的情感所激动的人,不知道他们所需要的是什么,而凡不为任何情感所激动的人,每遇着一件小事,都易陷于没有主见,左右摇摆。这一切都足以明白指出,心灵的命令、欲望和身体的决定,在性质上,是同时发生的,或者也可以说是同一的东西,当我们用思想的属性去观察,并且用思想的属性去说明时,便称为命令;当我们用广延的属性去观察,并且从动静的规律去推究时,便称为决定。这点往后还可更为明了,但这里我只想指出一点促使大家注意:即我们不能凭借心灵的命令作任何事情,如果我们对它没有记忆。譬如,如果不能记忆一句话,我们就不能说出那句话,但是能否记忆或忘记一件东西却不在心灵的力量之内。因此有人相信心灵的力量只限于记忆范围内,只有对于我们能够记忆的东西,我们才能凭借心灵的命令说话或不说话。但是,当我们梦着我们在说话时,我们相信我们的说话是出于心灵的自由命令。但实际上,我们却并未说话,即或在梦中说话,这种说话也是身体不依赖于意志的运动的结果。又如,我们梦着我们在隐藏什么东西,而且以为这种行为是出于心灵的命令,正如当我们在清醒时,我们有意不告诉别人我们所知道的事情那样。我们又梦着我们按照心灵的命令作了一些我们在清醒时所不敢作的事。因此,我很愿意知道,心灵中是否有两种命令,一种是虚幻的命令,一种是自由的命令。如果两种命令的说法是很不通的,那么我必须承认我们所信以为自由的心灵的命令与我们的想象或记忆并没有区别,除了作为观念的观念所必定包含的肯定以外,并不是别的东西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九。所以心灵的命令之起于心中与现实存在着的事物的观念之发生具有同样的必然性。由此可见,凡相信他们说话、不说话或作别的事情皆出于心灵的自由命令的人,实无异于白日做梦。
〖命题三〗心灵的主动只是起于正确的观念,而心灵的被动则只是基于不正确的观念。
〖证明〗最初构成人心的本质的成分不是别的,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及十三只是一个现实存在着的身体的观念。这个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五由许多别的观念所组成,而这些别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八绎理,及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九绎理有的是正确的,有的是不正确的。故任何事物凡以心灵为最近因,并从心灵的性质必然而出的,以及必须凭借心灵方能被理解的,那必然是出于一个正确的观念或一个不正确的观念。但是只要心灵具有不正确的观念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则心灵必然被动。故心灵的主动只是出于正确的观念,而唯有当心灵具有不正确的观念时,它才是被动的。此证。
〖附释〗由此可见,被动的情感只是与具有某种包含否定性的东西的心灵相联系。换言之,被动的情感只是与这样的心灵相联系,这心灵被认作自然的一部分,单就其自身,不与别的部分联系起来,便不能清楚明晰地被感知。用同一方式,我可以指出被动的情感与个体事物的关系也和它与心灵的关系一样,而且不是通过别的方式可以被感知的。但我的目的只在于讨论人心。
〖命题四〗一物如果没有外因,是不能被消灭的。
〖证明〗这一命题是自明的,因为任何物的界说都肯定该物的本质而不否定该物的本质。这就是说,它的界说建立它的本质,而不取消它的本质。所以只要我们单注意一物的本身,而不涉及它的外因,我们将决不能在其中发现有可以消灭其自身的东西。此证。
〖命题五〗只要一物能消灭他物,则它们便具有相反的性质;这就是说,它们不能存在于同一主体之中。
〖证明〗如果两物既可互相协调或同时并存于同一主体之中,而在这个主体中仍然有某种东西能够毁灭它,据第三部分命题四此实不通。所以只要一物能毁灭他物,则它们便具有相反的性质,这就是说,它们不能存在于同一主体之中。此证。
〖命题六〗每一个自在的事物莫不努力保持其存在。
〖证明〗因为个体事物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五绎理是由某种一定的形式来表示神的属性的样式,这就是说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六个体事物乃是由某种一定的形式来表示神之所以为神的力量的事物。且据第三部分命题四没有东西具有自己毁灭自己或自己取消自己的存在之理。反之,据前一命题一切事物莫不反抗凡足以取消其存在的东西。因此凡物只要它能够,并且只要它是自在的,便莫不努力保持其存在。此证。
〖命题七〗一物竭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不是别的,即是那物的现实本质。
〖证明〗从每一事物的某种本质,必然有某种结果产生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六,并且,任何事物除了按照其一定的本性所必然产生的结果外,亦不能做出别的东西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九。故一物活动的力量,或被迫而不得不作某事的努力,不论出于自己或是出于与他物合作——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六一物竭力保持自己的存在的力量或努力不是别的,即是那物自身的某种本质或现实的本质。此证。
〖命题八〗一物竭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并不包含任何确定的时间,而是包含不确定的时间。
〖证明〗如果一物保持其存在的努力包含着任何有限的时间,则这有限的时间将要决定这物的绵延,于是,单是从一物借以保持其存在的努力即可以推知,这物经过一定限度的时间之后,即须消灭,不能存在。但是据第三部分命题四这实不通。故一物赖以存在的努力,并不包含任何确定的时间,反之,同样据第三部分命题四如果这物不为某种外因所消灭,它将赖它此时借以存在的同一力量,而永远继续存在。故一物赖以保持其存在的努力自身包含不确定的时间。此证。
〖命题九〗心灵具有清楚明晰的观念,或者具有混淆的观念,都努力在不确定的时间中保持其自身的存在,并且自己意识着它的这种努力。
〖证明〗心的本质是正确观念与不正确观念所组成,正如第三部分命题三所指出那样,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只要具有前者或后者,必努力保持其存在,并且在不确定的时间内保持其存在据第三部分命题八,但既然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三心灵通过身体的感触的观念,必然意识着它自身,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它也意识着自己的这种努力。此证。
〖附释〗这种努力,当其单独与心灵相关联时,便叫做意志。当其与心灵及身体同时相关联时,便称为冲动。所以冲动不是别的,即是人的本质之自身,从人的本质本身必然产生足以保持他自己的东西,因而他就被决定去作那些事情。其次冲动与欲望之间只有一个差别,即欲望一般单是指人对它的冲动有了自觉而言,所以欲望可以界说为我们意识着的冲动。从以上所说就很明白,即对于任何事物并不是我们追求它、愿望它、寻求它或欲求它,因为我们以为它是好的,而是,正与此相反,我们判定某种东西是好的,因为我们追求它、愿望它、寻求它、欲求它。
〖命题十〗我们心灵中不能有排斥我们身体的存在的观念,因为这样的观念是违反心灵的本质的。
〖证明〗我们身体中决不能具有任何可以消灭身体的东西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因为神具有身体的观念,所以这种东西的观念,也不能在神内存在据第二部分命题九绎理,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及十三我们心中决不会有这种东西的观念,但反之,既然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及十三构成心灵的本质的最初成分就是一个现实存在的身体的观念,所以我们心灵的首要的、基本的努力就是据第三部分命题七要肯定我们身体存在的,因此否定我们身体存在的观念是违反心灵的本质的。此证。
〖命题十一〗如果一物增加或减少,促进或阻碍我们身体的活动力量,则这物的观念就会增加或减少,促进或阻碍我们心灵的思想力量。
〖证明〗这一命题从第二部分命题七及第二部分命题十四看来是很明白的。
〖附释〗这样我们可以看见,心灵可感受很大的变化,一时可以过渡到较大的完满,一时也可以过渡到较小的完满;这种感受的情状可以说明给我们什么是快乐与痛苦的感情。所以本书此后将认快乐为心灵过渡到较大完满的感情;另一方面,将认痛苦为心灵过渡到较小完满的感情。而快乐的情绪如果同时与身体和心灵都有联系,便叫做欢乐或高兴。但是假如痛苦的情绪同时与身体和心灵都有联系,便叫做忧愁或烦闷。但须注意,当我们感到欢乐与忧愁时,只有身体的心灵的一部分较其余部分受激动得特别多,反之,当我们感到高兴或烦闷时,身体和心灵各部分都同样受激动。至于什么是欲望,我已于第三部分命题九的附释里解释过了;除开这三种情绪——痛苦、快乐、欲望——我不承认还有别的基本情绪。别的情绪都是从这三种情绪出发,象下面所要指出那样。但在进行这点以前,我愿意更充分解释第三部分命题十的意思,这样我们就更可明白了解一个观念如何与别一个观念相反对。
在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的附释里,我们已经指出,构成心灵的本质的观念,只要身体存在,必包含身体的观念。再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八的绎理及其附释,可以推知我们的心灵的当前存在完全依赖于心灵必包含身体的现实存在这一点上。最后我们还已经指出过心灵所以有想象事物和记忆事物的能力,也完全依赖于心灵必包含身体的存在这一点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七、十八及附释。从此可以推出,只要心灵停止肯定身体的当前存在,那么心灵的当前存在和心灵的想象能力也就立刻被取消了。但心灵停止肯定身体存在的原因决不能是心灵自身据第三部分命题四,也不能由于身体自己停止存在;因为据第二部分命题六心灵所以肯定身体存在的原因,并不在于身体开始存在;基于同样的理由,心灵也不会因为身体停止存在,便从而停止肯定身体的存在。但是由于据第二部分命题八有另外一个观念排斥我们身体的当前存在,结果遂因而排斥我们心灵的存在,这样这个观念就与构成我们心灵的本质的观念正相反对。
〖命题十二〗心灵总是尽可能努力去想象足以增加或助长身体的活动力量的东西。
〖证明〗只要人的身体处于包含外界物体的性质的状态下,那么人的心灵将把这个外界物体看作即在面前的东西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所以只要人的心灵把任何外界物体看作即在面前的东西据第二部分命题七,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人的心灵想象外界事物,则人的身体也将处于包含外界物体的性质的状态下。所以只要心灵想象到足以增加或促进我们身体的活动力量的东西,则我们的身体将处于一种足以增加或促进这种力量的状态下参看第三部分公设一。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心灵的思想力量亦将随之而增加或促进。故据第三部分命题六与命题九心灵总是尽可能努力想象这种东西。此证。
〖命题十三〗当心灵想象到足以减少或阻碍身体活动的力量的某种东西时,那么它将尽可能努力回忆那足以排除这种东西的存在的东西。
〖证明〗只要人心一想象到这类东西,则身体与心灵的力量都会受到减少或阻碍象前一命题所指出那样。但是同时心灵将仍然继续想象这类的东西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直至它能想象到足以排除它们当前的存在的某种别的东西时为止。这就是说,象我刚才所指出那样,心灵与身体的力量将受减削或受限制,直至心灵想象到一些足以排除这类事物存在的东西时为止。所以心灵据第三部分命题九将尽可能努力去想象或回忆足以排除减少或阻碍身体与心灵的活动力的事物存在的东西。此证。
〖绎理〗由此可以推知,心灵总是不愿去想象足以减少或阻碍其自身的力量和身体的力量的东西。
〖附释〗从上面所说的,我们可以明白看出,什么是爱、什么是恨了:爱不是别的,乃是为一个外在的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恨不是别的,乃是为一个外在的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我们又可以看出,凡爱一物的人,必然努力使那物能在他的面前,并努力保持那物,反之,凡恨一物的人,必然努力设法去排斥那物,消灭那物。关于这点,我将在下面更加详细讨论。
〖命题十四〗假如心灵曾一度同时为两种情感所激动,那么此后当心灵被其中之一的情感所激动时,将复被那另外一个情感所激动。
〖证明〗假如人的身体曾一度同时为两个物体所激动,那么后来当心灵想象着其中之一的物体时,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八亦将立即回忆起另外一个物体。但心灵的想象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绎理二表示我们身体的情况较多于表示外物的性质;所以人身,因之人心,参看第三部分界说三如果曾一度同时为两种情感所激动,那么此后当心灵被其中之一的情感所激动时,将复被那另外一个情感所激动。此证。
〖命题十五〗任何事物均可偶然地为快乐、痛苦或欲望的原因。
〖证明〗假设心灵同时为两种情感所激动,而心灵的活动力量并不因其中之一的情感有所增加或减少,但却为那另外一个情感所增加或减少参看第三部分公设一。据前一命题可以明白,当心灵后来为前一个情感的真正原因所激动,而这个真正原因本身据假设既不增加亦不减少人心思想的力量时,则心灵将同时为其另外一个情感所激动,这个情感将增加或者减少心灵的思想力量,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心灵将会感受到快乐或痛苦;因此可见,这一事物成为引起快乐或者痛苦的原因,并不是由于它本身的性质,而是由于偶然性。同样的道理,很容易表明何以同一事物可以偶然地为引起欲望的原因。此证。
〖绎理〗单就我们对于某种事物曾经根据快乐或痛苦的情感去加以考察的事实看来,虽则那物并不是引起快乐或痛苦的致动因,我们也就能够爱那物或恨那物。
〖证明〗这事之所以可能,据第三部分命题十四乃由于当心灵后来想象着某物时,曾引起了快乐或痛苦的情感,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心灵或身体的力量曾有所增加或减少,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二心灵乐意想象那物,或者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绎理不愿想象那物,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心灵爱那物或恨那物。此证。
〖附释〗现在我们可以明了,为什么我们会爱或恨某种东西,而我们不知道为何原因,仅是出于普通所谓“同情”或“反感”。此外有许多东西,其引起我们快乐或痛苦,完全因为它们与平时常常引起我们快乐或痛苦的感情的东西有一些相似,亦应归入此类,象下面一个命题所将指出那样。固然,我知道那些最初引用“同情”、“反感”等字的作者,意思在于借以表示事物之某种潜伏的性质,但是我却相信,我们可以应用这些名词来表示尽人皆知、显而易见的性质。
〖命题十六〗假如我们想象着某物具有与平常引起心灵快乐或痛苦的对象相似的性质,虽则某物与此对象相似的性质,并不是这些情感的致动因,而我们将仍然会仅仅由于这些性质相似之故,而对那物发生爱或恨的情感。
〖证明〗某物的性质相似于据假设平常引起我们痛苦或快乐的对象,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十四无论何时只要心灵受了这种性质的意象的激动,则心灵也将立刻会发生痛苦或快乐的情绪,而我们所看见的具有这种性质的东西,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五将偶然地为快乐或痛苦的原因,所以据前命题的绎理那物与某一对象相似的性质虽说不是那些情感的致动因,而我们将仍然对该物发生爱或恨的情感。此证。
〖命题十七〗若我们想象着一个常常引起我们痛苦情绪的东西,与一个常常同等地引起我们大快乐的情绪的对象有相似之处,则我们对于那物将同时既恨且爱。
〖证明〗这物据假定本身就是我们痛苦的原因,并且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只要我们想象着它能引起痛苦时,我们总是恨它;但就我们想象着它与一个常常引起大快乐的情绪的对象有相似之处时,那么我们就会据第三部分命题十六同样以很大的快乐去爱它。因此我们将同时既爱它,复恨它。此证。
〖附释〗这种为两种矛盾的情绪所引起的心灵状态就叫做心情的波动。这种心情波动与情感的关系,一如疑惑与想象的关系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四附释,而且两者间的差别只是程度上的差别。
还须注意:在前一命题里我曾根据一个是由于本身性质引起某一情感的原因,另一个是由于偶然性引起另一情感的原因,以推出这种心情的波动。我之所以这样做,因为从上述各命题,比较易于推出这种情感,并不是因为我否认这种心情波动大部分起源于作为快乐和痛苦两种情感的致动因的对象。因为人的身体据第二部分公设一乃是许多性质不同的个体所组成,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后补则三之第一公则它可以受同一物体的很多种不同方式的激动。反之,同一对象亦可以在许多不同的情况下受到激动,从而可以用许多不同的方式激动一个身体的同一部分。因此很容易看出,同一对象怎样可以成为引起许多相反的情绪的原因。
〖命题十八〗一个人为一个过去或将来的东西的意象所引起的快乐或痛苦的情绪,与为一个现在的东西的意象所引起的情绪是一样的。
〖证明〗一个人无论为任何事物的意象所激动,即使那物并不存在,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及绎理他也会认为它即在眼前,并且只有当那物的形象与过去或将来的时间的意象联结在一起时,他才会想象那物是在过去或将来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四附释。所以单就一物的意象的本身而论,不论和过去、将来或现在的时间相联系,它总是一样的。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绎理二不论这意象是属于过去、将来或现在的事物,它所引起的情绪或身体的情况是一样的。故不论这意象是属于过去、将来或现在的事物,它所引起的快乐或痛苦的情绪是一样的。此证。
〖附释一〗我这里称一物为过去或将来,乃指我过去曾经或以后将要被那物激动而言。例如,我曾经看见一物,或将要看见一物,系指那物曾经增加我们的力量,或将要增加我们的力量,曾经伤害我们,或将要伤害我们而言。因为只要我们这样想象那物,我们便肯定它的存在,这就是说,凡我们感觉着不存在之物,决不会引起身体上任何情感。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一物的意象引起身体上的感触与那物即在当前,其效力是一样的。但是因为每每具有许多经验的人,当他们一想到一物在过去或将来时,总是摇摆不定,对于那物所能引起的结果便大感怀疑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四附释。因此,这种东西的意象所引起的情感,并不十分稳定,而且大都为其他事物的意象所扰乱,除非到了我们对于这物的结果更加确知,则情感便不能稳定。
〖附释二〗从上面所说,我们可以了解希望、恐惧、信心、失望、愉快、悔恨的性质。希望不是别的,仅不过是一种为将来或过去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不稳定的愉快,而对于这一事物的结果,我们还在怀疑中。反之,恐惧乃是一种可疑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不稳定的痛苦。如果将怀疑之感从这两种情绪中取消,则希望会变成信心,恐惧会变成失望。这就是说,变成我们所希望的或恐惧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愉快或痛苦。欣慰乃是一种为过去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快乐,而对于那一事物的前途,我们曾经加以怀疑。悔恨是与欣慰相反的一种痛苦。
〖命题十九〗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被消灭时,他将感到愁苦,反之,如果他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尚保存着时,则他将感觉快乐。
〖证明〗心灵总是尽可能努力去想象足以增加或助长身体的活动力量的东西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二,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心灵总是尽可能努力去想象它所爱的东西。但是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肯定对象的存在的意象可以增进想象力,而否定对象的存在的意象可以减少想象力。所以凡肯定所爱的对象存在的东西的形象能够助长心灵的努力去想象所爱之物,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这种意象能够引起心灵快乐。反之,凡排斥所爱的对象存在的意象,便能阻碍心灵努力去想象所爱之物,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这种意象能够引起心灵痛苦。所以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被消灭时,他将感到痛苦,反之,如果他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尚保存着时,他将感觉快乐。此证。
〖命题二十〗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恨的对象被消灭时,他将感觉快乐。
〖证明〗心灵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努力想象那些足以排除减少或阻碍身体活动力量的事物的存在的东西,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心灵努力想象那些足以排除它所恨的对象的存在的东西;所以一个足以排除心灵所恨的对象的事物的意象能够促进心灵的这种努力,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这种意象足以引起心灵快乐。所以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恨的东西被消灭时,他将感觉快乐。此证。
〖命题二十一〗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感到快乐或痛苦时,他也将随之感到快乐或愁苦;爱者所感快乐或痛苦之大小和被爱的对象所感到的快乐或痛苦的大小是一样的。
〖证明〗肯定所爱的对象存在的事物,其形象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九足以促进心灵想象[或想念]所爱的对象的努力。但快乐足以肯定引起快乐的东西的存在,而且快乐愈大则它肯定后者的存在亦愈多,因为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快乐是达到一个更大的圆满的过渡。因此爱者对于所爱的对象感到快乐的意象足以促进他的心灵去想象[或想念]其所爱,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足以引起爱者的快乐,而且所爱的对象感到的快乐愈大,则爱者所感到的快乐亦愈大。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一点。再则,只要一个对象感觉痛苦,则它便算是被消灭,而且这个对象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所感之痛苦愈大,则其被消灭也愈甚。故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九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感觉痛苦时,他亦将随之感觉痛苦。被爱者所感到的痛苦愈大,则爱者所感到的痛苦亦随之愈大。此证。
〖命题二十二〗假如我们想象着某人对于我们所爱之物感觉快乐,则我们对他将有一种爱的情绪。反之,假如我们想象着他对于我们所爱之物感觉痛苦,则我们对他又将有一种恨的情绪。
〖证明〗只要我们想象着我们所爱的对象有了快乐或痛苦的情绪,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一那么当有人对于我们所爱的对象感觉快乐或痛苦时,亦将使我们随之感觉快乐或痛苦。但据假定,这种快乐或痛苦之存在于我们心中是为一个外在的原因所伴随着的。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假如我们想象着有人对于我们所爱之物感觉着快乐或痛苦,则我们对他将发生爱或恨的情绪。此证。
〖附释〗命题二十一已说明什么是同情或怜悯commiserato了。我们可以将同情界说为由他人的不幸所引起的痛苦。至于由他人的幸福所引起的快乐应该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对于曾经作善事帮助别人的人表示爱,可称为嘉许favorem,而对于曾经作恶事损害别人的人表示恨,可称为义忿indignationem。但必须注意的,就是,我们不仅如命题二十一所说,只是对于所爱的对象表示同情,而且对于我们平日并无感情的对象我们亦一样表示同情,这就是因为我们认为那物与我们是同类的这点下面我将发挥;所以对于曾经作善事帮助与我们同类的对象的人,我们将予以嘉许,反之,对于曾经作恶事损害与我们相同的对象的人,我们将表示忿恨。
〖命题二十三〗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恨的对象感到痛苦时,他将感觉快乐;反之,如果他想象着他所恨的对象感到快乐时,则他将感觉痛苦。而他所感觉的快乐或痛苦的情绪之大小,将依他所恨的对象所感到的相反的情绪之大小为准。
〖证明〗只要被恨的对象感觉痛苦,则它便是被毁灭,而且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痛苦愈大,则毁灭亦愈大。所以当一个人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想象着他所恨的对象感得痛苦时,他将反而感觉快乐,如果他想象着他所恨的对象感到的痛苦愈大,则他感觉到的乐快亦将愈大。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一点。再则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快乐之感将肯定感到快乐之物的存在,如果快乐之感愈大,则它肯定后者的存在将愈甚。所以假如一个人想象着他所恨的人感到快乐,则这个想象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将阻碍他自己寻求快乐的努力,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他将感觉痛苦。假如他想象着他所恨的人感到快乐愈大,那么他感觉的痛苦亦将愈大。此证。
〖附释〗这种快乐很难持久而没有任何心情的冲突。因为正如我即将在下面命题二十七所指出那样,当我们想象着我们的同类感到痛苦时,我们必将感到痛苦,反之,假如我们想象着我们的同类感到快乐,则我们亦必定喜欢,但这里所讨论的仅限于恨的情绪。
〖命题二十四〗假如我们想象着某人对于我们所恨的对象感觉快乐,我们将因此恨他。反之,假如我们想象着他对于我们所恨的对象感觉痛苦,则我们将因此爱他。
〖证明〗证明这个命题的方式与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二相同,请参看。
〖附释〗这种以及其他类似这种关于恨的情绪皆属于嫉妒之情。因此嫉妒不是别的,乃是恨之表现于对他人的坏事感觉快乐,对他人的好事感觉痛苦的情绪罢了。
〖命题二十五〗我们想象着有任何东西能够引起我们或我们所爱的对象快乐,则我们将努力对它加以肯定。反之,按照我们的想象凡足以引起我们和我们所爱的人的痛苦的任何东西,我们将努力加以否定。
〖证明〗凡我们想象一切足以引起我们所爱的对象快乐或痛苦的东西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一亦将令我们感得快乐或痛苦。但是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二心灵总是尽可能努力去想象足以引起我们快乐的东西,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及其绎理把它看作即在当前。反之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心灵努力排斥凡足以引起我们痛苦的东西的存在。所以我们想象着有任何东西能够引起我们和我们所爱的对象快乐,则我们将努力对它加以肯定,反之亦然。此证。
〖命题二十六〗当我们恨一个东西,我们想象着凡足以引起它痛苦的一切事物,我们都努力加以肯定。反之,凡我们想象着足以引起它快乐的一切事物,便加以否定。
〖证明〗这个命题是从命题二十三推出,正如前一命题是从命题二十一推出一样。
〖附释〗由此可见,一个人如何会很容易陷于对于他自己或他所爱的人评价过高,而对于他所恨的人,贬抑太甚。一个人自视太高,此种想象叫做“骄傲”,这可以说是一种疯狂症,因为他张开眼睛作梦,仿佛他能够作出他想象中所能作到的一切事情,因而认这些事情为真实,并且引以为快乐,因为他不能想象出任何事物足以排斥它们的存在并限制其活动的力量。所以骄傲乃是由于一个人自视过高而引起的快乐,其次由对于他人评价太高而引起的快乐叫做“过许”,最后,由于低视他人而引起的快乐便叫做“轻蔑”。
〖命题二十七〗一个和我们相同之物,我们虽然对它并没有感情,但是当我们想象它有着某种情绪时,我们亦将随之引起同样的情绪。
〖证明〗事物的意象乃是人体内的感触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而这些感触的观念表示被当作即在目前的外在物体。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这些观念包含我们身体的性质,同时又包含外在物体的现在性质。如果外界物体的性质与我们身体的性质相似,那么我们所想象的外界物体的观念将包含我们身体的感触与外界物体的情况相似。所以假如我们想象着与我们相似的任何人有了某种情感,则这种想象将表示出我们身体的一种感触,与他的情感相同,因为我们想象着与我们相同的对象有了相同的情感。反之,假如我们恨一个与我们相同的对象,那么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三我们所发生的情感,将与它所感到的情感,相反而不相同。此证。
〖附释〗这种情感模仿作用,就其关于痛苦之感而言,便称为“同情”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二附释,就其关于欲望的模仿而言,则称为“好胜”拉丁文aemulatio,德文wetteifer,好胜不是别的,就是我们所发生对于一物的欲望,其起因乃由于我们想象着其他与我同类的人,也具有同样的欲望。
〖绎理一〗如果我们想象一个我们对他没有感情的人,对于与我们相同的对象感觉快乐,那么我们将会爱他。反之,如果我们想象他对于与我们相同的对象感觉痛苦,那么我们将会恨他。
〖证明〗这一绎理是从前一命题推出,正如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二是从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一推出。
〖绎理二〗假如我们怜悯一物,虽这物的不幸引起我们痛苦,但并不因此就使得我们恨它。
〖证明〗如果我们因此而恨它的话,那么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三我们将因他的痛苦而感觉快乐,这显然违反假设的原意。
〖绎理三〗假如我们怜悯一物,我们将尽可能努力使它脱离不幸。
〖证明〗凡引起我们所怜悯的对象的痛苦的东西,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也会引起我们同样的痛苦;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我们将努力设法去解除或消灭那引起痛苦的原因的存在。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我们将力求消灭它,或者将决定要消灭它;所以我们将努力使我们所怜悯之物脱离不幸。此证。
〖附释〗这个作善事的愿望或冲动起于我们对所欲帮助的对象的怜悯,便叫做仁爱benevolence。所以仁爱不是别的,只是由同情引起的欲望。关于对我们所想象的和我们相同的对象作善或作恶的人表示爱或恨一层,请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二附释。
〖命题二十八〗凡我们想象着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我们将努力实现它,反之凡我们想象着违反快乐或者足以引起痛苦的东西,我们将努力祛除它或者消灭它。
〖证明〗我们尽可能努力去想象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二凡我们以为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我们尽可能努力把它认作即在目前,或者认它为真正存在。但心灵的努力或思维力量与身体的努力或行动力量是同样大的,而且两者就性质说是同时的正如从第二部分命题七绎理及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所明白推出那样。所以凡是足以引起快乐的,我们总是努力使它存在,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我们总是努力去追求它,指望它。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一点。再则,假如我们想象一物足以使我们痛苦,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凡我们所恨的如果被摧毁,则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我们将感觉快乐,所以据本证明的前部分我们将努力去消灭它或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设法排除它,使远离我们,这样我们就不致以为它即在目前。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二点。所以凡我们想象着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我们将努力实现它,反之亦然。此证。
〖命题二十九〗我们将努力作一切我们想象着人们人们在此处以及下面,都是指我们对于他们并无特殊感情的人而言。斯氏原注。将用快乐的眼光注视的事情,反之,我们将避免作任何我们想象着人们所厌恶的事情。
〖证明〗若我们想象着人们爱或恨一物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我们也将随之爱或恨那物,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如此物在我们面前,我们将感觉快乐或痛苦,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凡我们想象着人们所爱或以快乐的眼光注视的事情,我们将努力去作,反之亦然。此证。
〖附释〗这种作一事与不作一事,完全因为我们欲取悦他人,便叫做“野心”ambitio,特别是当我们率然取悦一般人的欲望是那样的强烈,以致我们作某事或不作某事,会导致损害自己或损害他人的后果。否则,这种行为通常都称为“通人情”humanitas。又当我们想象着他人的行为,其目的在取悦我们时,所感到的快乐,便叫做“称赞”laudem;反之,当我们避免他人与此相反的行为时,所感到的痛苦,便叫做责备。
〖命题三十〗假如某人曾作一事,他想象着这事将引起他人快乐,则他也将感觉快乐,而且意识着他自己是快乐的原因,这就是说,他将反省自己,感觉快乐。反之,假如他曾作一事,而他想象着这事将引起他人痛苦,则他反省自己,也将感痛苦。
〖证明〗凡一个人想象他引起别人的快乐或痛苦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他也将必然感觉快乐或痛苦。但人既然是凭借足以决定他去行动的身体的情况,才意识到他自己的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九及二十三,所以凡一个人曾作一事,他想着这事将引起他人快乐,则他亦将感觉快乐,且意识着他自己是这种快乐的原因,这就是说,他将反省自己,觉得快乐。反面准此。此证。
〖附释〗既然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爱是为一个外在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恨是为一个外在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则这命题内所提到的快乐和痛苦,也是爱与恨的一种。但是因为爱与恨既然与外在对象相关联,所以我们这里将提出不同的名词,以称谓本命题所论及的各种情感。我们将称这种为外在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为“荣”gloria、与如正相反对的痛苦,我们将称为“辱”pudor。读者须知,荣辱即是指快乐和痛苦的发生由于一个人相信他是被称赞或是被责备的情形而言,在别的情形下,我将称这种为外在原因的观念伴随着的快乐为满足,与此正相反的痛苦为“懊悔”。又既然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绎理也许一个人想象着他引起别人的快乐乃是想象的,并且既然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五凡人总是努力想象一切他认为足以引起他快乐的东西,也许很容易使得那感觉“荣”的人变成骄傲,误以为当他触犯他人的时候,便是取悦他人的时候。
〖命题三十一〗假如我们想象着有人对于我们所爱、所恨或所欲之物亦爱、亦恨或亦欲,我们便因而对于此物之爱、恨或欲求将更坚持下去。反之,假如我们想象着有人爱我之所恨,恨我之所爱,那么我们就会感受到心情的波动。
〖证明〗假如我们想象着有人爱某物,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我们便因而也将爱那物。但是现在假定我们先独立爱一物,继而想象着他人也同样爱那物,于是我们对那物的爱,又加上一个新原因,而我们对那物的爱因而也就加强了,因此我们对所爱的对象的爱情也就愈能坚持。再则,假如我们想象着有人讨厌某物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因而我们也将避免某物,但是现在假定我们同时也爱那物,那么我们将既爱它又讨厌它,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七附释我们将感受到心情的波动或摇摆不定。此证。
〖绎理〗从这一命题及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可以推出,每个人总是尽可能努力使他人爱其所爱,恨其所恨。因此诗人说:
“对于相爱的人,愿希望与恐惧相同;
那必是铁石心肠的人罢,才爱别人所厌弃的。”
见Ovid,Amores,Lib.2,eleg.19
〖附释〗这种使人人赞同我所爱或所恨的东西的努力,其实就是“野心”ambitio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九附释。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每个人生性总是想要别人依照他的意思而生活;但如果人人都同样如此做,那么人人都同样会互相阻碍,并且如果人人都想要被所有其他的人所称赞所爱悦,那么所有的人都会陷于互相仇恨。
〖命题三十二〗假如我们想象着,只有一个人能够单独占有之物,为某人所享受,则我们将尽力使他不能占有那物。
〖证明〗假如我们想象有人享受一物,则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及其绎理我们就会因而爱好那物并且愿意享受那物。但是现在据假设我们想象他人享受那物对于我们的快乐是一种障碍,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我们将努力使他不能占有那物。此证。
〖附释〗由此可见,人性大都同情失意者而嫉妒得意者。并且据前命题如果他愈爱他想象别人占有之物,则他由嫉妒而生之恨将愈大。我们又看出,人性中的同一特性,这特性是人们彼此互相怜悯的同情心所自出,也是他们的嫉妒和野心所自出。最后如果我们想要从经验中去吸取教训,我们将可发现,经验所昭示的教训正足以赞助这种说法,特别当我们注意我们早年的经验的时候。因为儿童的身体好似处在平衡状态之中,他们笑或哭完全因为他们看见别人也在笑或哭。此外,只要他们看见别人作什么事,他们立刻就要去摹仿。凡他们想象中认为他人感到快乐的任何东西,他们也都想去追求。这因为,象我们已经说过那样,事物的意象即是人体自身的感触,或者因为人体受外界原因的激动而渐倾向于作这事或作那事的状态。
〖命题三十三〗假如我们爱一个与我们相同的对象,则我们将尽可能努力使他也反转来爱我们。
〖证明〗我们尽可能努力去想象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二我们所爱的对象,胜于任何他物。假如这个对象与我们相同,那么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九我们将努力设法使他快乐,胜于任何他物,这就是说,我们将尽可能努力使所爱的对象感觉快乐,并且为我们自身的观念所伴随,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我们将努力使他也反转来爱我们。此证。
〖命题三十四〗假如我们想象着所爱的对象,引起我们快乐的情感愈大,则我们所感觉到的尊荣也愈大。
〖证明〗我们将尽可能努力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三使我们所爱的对象爱我们,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使它感觉快乐,这种快乐为我们自身的观念所伴随着。所以假如我们想象着我们所爱的对象所感到的快乐愈大而我们又是这种快乐的原因,那么我们的努力将愈为增进,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及附释我们所感到的快乐将愈大。我们感到快乐既然因为我们使得与我们相同的别人感到快乐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则我们将回顾自己,觉得快乐。所以我们想象着所爱的对象引起我们快乐的情绪愈大,则我们反省自己所感觉的快乐也愈大,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附释,我们感觉到的尊荣也愈大。此证。
〖命题三十五〗假如有人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与另一个人结有相同或更亲密的交谊,胜过他前此独自与他所结的友谊,那么他将恨他所爱的对象,并且嫉妒那另一个人。
〖证明〗一个人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四对于他的爱愈大,则他所感觉到的光荣将愈大。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附释他所感到的快乐亦将愈大。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他将尽可能努力去想象那所爱之物与他联结得异常亲密。而且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一如果他想象着别人亦欲获得同一之物,则他与那物亲密联结的努力或欲望将更加强。但是现在假设这种努力或欲望为所爱的对象的形象,和伴随着与它联结着的另一个人的形象所妨碍,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他将因而感觉痛苦,伴随着以所爱的对象的观念和另一个人的形象为其原因;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他对于所爱的对象将发生恨的情感,并且同时对那另一个人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五绎理他将发生嫉妒的情感,因为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三,那人享受了他所爱的对象。此证。
〖附释〗这种与嫉妒相伴随的对于所爱的对象的恨便叫做猜忌。故猜忌不是别的,乃是心情的波动,这种心情的波动是起于同时感觉着爱与恨,并且伴随着我们所嫉妒的另一个人的观念。而且,他对于所爱的对象的恨与所嫉妒之人平日与他所爱对象之间相互爱情所引起的快乐成比例,并且与他平日对于他所想象着同他所爱的对象联结的那人的感情如何成比例。因此如果他原来就恨那人,他将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四因而恨他所爱的对象,因为他想象着它对于他所恨的人感到快乐,又因为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五绎理他不能不把他所爱的对象的形象与他所恨的人的形象联结在一起。这种情感之激起大都由于这种爱是对于女人的爱。实际上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爱的女人失身于他人,他不仅会感觉烦恼,因为他的欲望是被阻碍着,而且他还要讨厌她,因为他不能不将他所爱的对象的形象和另一个人的生殖器及排泄物的形象联想在一起。此外还因嫉妒的人今后不能从他所爱的人那里得到从前所享受的同样的恩宠,这是求爱的人感到痛苦的又一原因,这点下面我就要指出。
〖命题三十六〗当一个人回忆他往日曾经一度享受过的对象,他必定想要在他初次享受那物时的同样情形下占有那物。
〖证明〗无论何物,只要一个人与曾令他快乐的对象同时看见过,则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五那物便可偶然地成为使他快乐的原因;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他愿意保有这一切,以及那曾令他愉快的对象。这就是说,他想要在当他初次享受那物时的同样情形下再度占有那物。此证。
〖绎理〗所以,如果他发现在这情形中缺少了一件,那么他就会感觉痛苦。
〖证明〗因为如果他一发现在这情形中缺少某种东西,则他将想象有某种事物排斥他所爱的存在。但是既然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六他想要得到那对象或者和那对象一起的种种情形,是基于爱情,因此只要他一想象与那对象一起的情形有所缺少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九,他就会感觉痛苦。此证。
〖附释〗这种由于我们所爱的对象的不在而引起的痛苦,就叫做“渴望”。
〖命题三十七〗由痛苦或快乐,由恨或爱而引起的欲望之大小,以情绪之大小为准。
〖证明〗痛苦减少或阻碍人的活动的力量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七痛苦减少或阻碍人保存自己存在的努力,故据第三部分命题五痛苦与自我保存的努力是相反对的;因此如果有人感觉痛苦,他首先必力求去掉痛苦;但是据痛苦的界说痛苦愈大,则它需要用来反抗痛苦的活动力量亦必愈大,所以他努力以求去掉痛苦所需要的活动力量,亦必愈大。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他努力以求去掉痛苦的欲望或冲动将愈大。再者,既然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快乐增加或促进人的活动力量,用同样的方法就容易证明,一个感觉快乐的人除了亟欲保持快乐外,没有别的欲望,而且他的欲望之大小与他享受快乐之大小,成正比例。最后,既然因为恨与爱的本身就是表示痛苦或快乐的情绪,由此可以推知,恨或爱愈大,则由恨或爱而起之努力、欲望或冲动同样也愈大。此证。
〖命题三十八〗假如一个人开始恨他所爱的对象,于是他对它的爱便完全消逝了。那末由于同样的原因,他将因此愈是恨它,比如果他从来没有爱过它还要厉害些,并且他从前对它的爱愈大,则他对它的恨也将愈大。
〖证明〗假如一个人开始恨他所爱的某一对象,这对于他的冲动的阻碍反较他从未爱过它还更厉害些。因为爱是一种快乐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人总是尽可能努力去保持它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或借认为这个所爱的对象即在当前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或借尽可能努力以引起它快乐的办法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一去保持它。他对于它的爱愈大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七,则他保持他从爱中所得到的快乐的努力也随之愈大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三。但是这些努力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及命题二十三为对所爱的对象的恨所阻碍着;所以爱者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由于这个原因亦将感觉痛苦,如果他的爱愈大则他所感到的痛苦也愈大;这就是说,除了由恨而起的痛苦外,再加上因为他曾经爱过那对象所引起的新的痛苦;因此他将以更大之痛苦的情感去想念他所爱之物,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他将愈是恨它,比如果他从来没有爱过它还要厉害些,并且他从前对它的爱愈大,则他对它的恨也将愈大。此证。
〖命题三十九〗假如一个人恨另一个人,他将努力设法损害他,除非他害怕将因此对他会有更大的危害;反之,假如一个人爱另一个人,他将依同样定则努力设法为后者谋幸福。
〖证明〗所谓恨一个人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即是想象那人为自己痛苦的原因,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凡恨某人的人将努力设法排除他或消灭他。但是如果他害怕由此会产生一个更大的痛苦,或有更大的危害落在他身上,并认为如果不去害他,他便可以避免这个更大的危害,那么他是很愿意不去害他的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而他此刻不去害他的愿望较之前此存心去害他的愿望更为强大,可以胜过它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七。以上是对这一命题第一部分的证明。第二部分可用同样的方法去证明。所以假如一个人恨另一个人,他将努力设法害他,除非他害怕将因此对他会有更大的危害。反之亦然。此证。
〖附释〗所谓善是指一切的快乐,和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而言,特别是指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所谓恶是指一切痛苦,特别是一切足以阻碍愿望的东西而言。因为在上面据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我们已经指出,我们并不是因为判定一物是好的,然后我们才去欲求它,反之,乃是因为我们欲求一物,我们才说它是好的。因此凡我们厌恶的一切事物,我们都叫做是恶的。所以每一个人都是依据他的情感来判断或估量,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较善,什么是较恶,什么是最善,什么是最恶。所以那贪婪的人,认为金钱富足为最善,金钱缺乏为最恶。那虚荣心重的人,所欲求的东西,无过于荣誉,所畏惧的东西,无过于羞辱。而那嫉妒心重的人看来,没有比他人的不幸更能令他快乐,亦没有比他人的幸福,更能令他不安。也就象这样,每一个人总是全凭他的情感来判断一物的善或不善,有用或无用。
再则,人的这样的情感,即不敢要他所想要的东西,或只敢要他所不想要的东西,这种情感便叫做懦弱。“懦弱”可界说为一种恐惧,这种恐惧可以使人宁受较小灾害,以避免将来的大灾害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如果所害怕的灾害为羞耻,则这种恐惧便叫做“害羞”。如果避免将来的灾害的欲望,被害怕另一个灾害所阻挠,这样,这人并不知道他所最企求的是什么,那么这种恐惧便叫做惶惑,特别是当所恐惧的两种灾害都是很大的时候。
〖命题四十〗假如一个人想象着有人恨他,并且相信他没有可以引起那人恨他的原因,那么他也将恨那人。
〖证明〗假如一个人想象着别人有怀恨的感情,则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他也将发生怀恨的感情;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他将感到为一个外在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但是据假定除了恨他的那人外,他想象不出引起他痛苦的任何其他原因,所以因为他想象别人恨他,他将感到为恨他的那人的观念伴随着的痛苦;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他将恨那人。此证。
〖附释〗但假如他想象着别人恨他实具有正当理由,则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及其附释他将感觉羞愧。但这种情形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五是很少有的。又两个彼此间的互恨的起因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九亦基于因恨而努力设法去害那所恨的人。所以假如一个人想象着有人恨他,那么他将想象那人为他的痛苦或祸害的原因,因此他将感觉痛苦或恐惧,伴随着以那人是这种恐惧的原因的观念而来;这就是说,有如上面所说,他将用恨去报复那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