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原理

哲学原理

(5)

食物就是把消化前该物之所以为该物的质的本性加以渗透消融并使之变化,我的身体受到训练因而获得技能,以及我的精神受到教养,这些同样是在不同程度上的完全占有和渗透。精神正是我可以最完全地使之成为我的东西的。但是取得占有的这种现实与所有本身不同,因为所有要通过自由意志来完成的。在占有这种外在关系中虽然还遗留着一种外在性,但是在自由意志面前,物已不再保存它本身的独特性。思想必须克服没有性状的那种物质的空虚抽象,当物为我所有时,这种抽象仍留在我的身外而为物所特有的。
补充(占有形式和占有物质) 费希特曾提出这样。。。。。。。。。。。。
一个问题,物质经我给以某种形式后是否也属于我的。

①费希特:《自然法的基础》,1796年版,第19节A。——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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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第一篇 抽象法
按照他的意见,当我把黄金制成杯子以后,别人仍可自由自在地把黄金取去,只要他不因而损害我的作品。即使在思想上可以尽量把物质分开,然而事实上这种区分仅仅是空虚的狡辩。其实当我占有并耕种土地时,不仅犁沟为我所有,连同犁沟在内的土地都是我的。这就是说,我是想把这一物质全部加以占有的,因之这一物质。
不是依然为它所特有的。其实,即使物质存在于我所加于对象的那个形式之外,然而形式正是一种标志,说明该物应该属于我的。
所以该物并不存在于我的意志之外,并不存在于我所希求的东西之外。因之根本没有什么多余的东西可供他人占有的了。
第53节
所有权在意志对物的关系上具有它更进一步的规定。这种关系是(甲)直接占有,这里意志是在作为肯定的东西的。。。。。
物内有其定在;(乙)使用,即物比之于意志是一种否定的东。。
西,这里意志在作为应被否定的东西的物内有其定在;(丙)
转让,即意志由物回到在自身中的反思。以上三者分别是意。。
志对物的肯定判断,否定判断和无限判断。。。。。。。
一 取得占有第54节
物的占有有时是直接的身体把握,有时是给物以定形,有。。。。。。。。。。。。
时是单纯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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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37
补充(占有的方式) 占有的这些方式包含着由单。。。。。
一性的规定到普遍性的规定的进展。身体把握只能行于单一物,反之,标志是借观念而占有。
在后一种情况,我用观念来对待物,并且认为全部是我的,而不仅仅以我身体所能占有的部分为限。
第55节
(甲)从感性方面说,身体把握是最完善的占有方式,因。。。。
为我是直接体现在这占有中,从而我的意志也同样可被认识到。
但是一般说来,这种占有方式仅仅是主观的、暂时的,而且从对象的范围说来,以及由于对象的质的本性之故,都受到极大的限制。如果我能把某物跟我用其他方法所取得而已属于我的东西联系起来,或者某物偶然地加入这种联系,那末,这多少可使这种占有方式扩大范围;至于利用其他中介作用也可达到同样结果。
附释 机械力量、武器和工具可以扩大我的权力范围。
有各种各样的联系,例如我的土地靠着海洋或河川,我的不动产邻近狩猎场、牧场和可供其他用途的土地,我的耕地下埋有宝石和其他矿藏,我所有的土地上下可能有财宝等等;还有一些是在时间上偶然发生的联系,例如所谓自然添附的部分(沙滩等以及漂流物)
,至于foeItura〔家畜的繁殖〕固然也是对我的财产的一种添附,但是这种联系是一种有机的关系,而不是对我所已占有之物的外来附加,所以它与其他的添附完全不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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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第一篇 抽象法
上这些联系,一方面可看做某一占有者比起其他占有者能够更便易地占有和利用某物,而且有时只有他才可能。。。。
占有和利用,另一方面可把该附加物看做被附加物的不。。
独立的偶性。一般说来,这些联系都是不以概念和生命。。
为其纽带的外在结合。所以,按照这些关系在程度上多。。
少是本质的或多少不是本质的,这样来提出并审酌正反两面不同的理由概属于理智范围内的事,这样来作出决断是实际立法的问题。
补充(身体把握式的占有) 占有在方式上完全是。。。。。。。。
零星的;我不能占有比我身体所接触到的更多的东西。
其次,外物比我所能把握的更为广大。因此我所占有的任何物体,总是与他物有联系的。我用手占有,但是手的远程可以延展。手是一种伟大的器官,为任何动物所没有的。我用手所把握的东西,转而可以成为我攫取他物的手段。当我占有某物时,理智立即推想到,不仅我所直接占有的东西是我的,而且与此有联系的东西也是我的。实定法必须把这一点规定下来,因为从概念中得不出更多的东西来。
第56节
(乙)某物是我的这一规定,由于我给某物以定形,而获。。。。。。
得了独立存在的外观,并且不再受到我在这一空间和这一时。。。。。。。。
间的限制,也不受到我的知识和意志的体现的限制了。
附释 给物以定形,虽然随着对象的质的本性以及各种不同主观目的,而是无限地不同的,但它终究是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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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57
适合于理念的一种占有,因为它把主观和客观在自身中统一起来了。属于这一问题的还有有机体的形成。我对有机体所做的,不仅仅停留于它的外部,而是被它吸收了。例如耕种土地,栽培植物,驯养、饲育和保护动物等都是;又如为利用原料和自然力而建成的设备,或使某种素材作用于别种素材的设施等等亦同。
补充(给物以定形) 这种定形在经验上可以有种。。。。。
种不同的形态。耕地由于我的耕作而给以定形。关于无机物,不总是直接给物以定形的。例如我在制造风车时并未制成空气,而只制成利用空气的形式。空气本身既非我所制成,自然不能说是我的。又保护野兽也可看作给物以定形的一种方式,因为这是为考虑到保存对象而采取的一种动作。当然,驯服动物是给物以定形的一种更为直接的方式,它多半要依赖于我。
第57节
人根据在他本身内的直接实存是一种自然的东西,对概。。
念说来是外在的东西。
只有通过对他自己身体和精神的培养,。。
本质上说,通过他的自我意识了解自己是自由的,他才占有。。。。。。。。。。。。。。。。。
自己,并成为他本身所有以对抗他人。倒过来说,这种占有,就是人把他在概念上存在的东西(即可能性、能力、素质)
转。。。
变为现实,因而初次把他设定为他自己的东西,同时也是自。。
己的对象而与单纯的自我意识有别,这样一来,他就成为有能力取得物的形式(参阅第43节附释)。。。。。
附释 为奴隶制辩护所提出的论证(包括它最初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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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第一篇 抽象法
生的一切理由,如体力、作战被俘、拯救和维护生命、扶养、教育、慈善以及奴隶自己的同意等等)
,以及为奴隶主支配权作为一般纯粹支配权所作的辩护,此外,一切关于主奴权利的历史上观点,都从这一点着想:即把人看作一般自然的存在,看作不符合于人的概念的实存。。。。。。。
(任性亦属于此)。与此相反,认为奴隶制是绝对不法的那种论据,则拘泥于人的概念,把人作为精神,作为某。。
种自在地自由的东西来看;这种主张是片面的,因为它。。。
把人看做生而自由,也就是把直接性中的概念本身而不。。
把理念看做真的东西。这个二律背反,同所有二律背反。。。。
一样,都建立于形式思维之上,主张一个理念的两个环节是分立的,各不相关的,从而坚持不适合理念和不符合真理的各个环节。自由精神就在于(第21节)它不是单纯的概念或自在地存在的,而在于扬弃它本身的形式。。。
主义,从而扬弃直接的自然实存,而给自己以只属于它自己的、自由的实存。所以,二律背反中主张自由的概念这一方面,具有一个优点,即它包含着真理的绝对出。
发点,虽然还只是一个出发点而已。至于另一方面,死。
抱住无概念的实存,根本不包含合理性和法的观点。法和法学所由开始的那种自由意志的立场,已经超越了虚妄不真的立场,在后一种立场上,人作为自然存在,而且仅仅作为在自身中存在的概念,尚有可能成为奴隶。
这种早期的不真现象所涉及的精神,还只是在它最初意识的阶段。自由的概念和自由的最初纯粹直接的意识之间的辩证法,就引起了承认的斗争和主奴的关系(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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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77
《精神现象学》第115页和《哲学全书》第352节以下)
①。
但是如果对客观精神、法的内容,不再仅仅在它的主观概念中去理解,从而对人之所以绝对不应被规定为奴隶也不再仅仅作为理应如此来理解,那就必须认识到,自由的理念只有作为国家才是真实的。。。
补充(奴隶) 如果人们坚持人是自在自为地自由。。
的这一方面,那就等于诅咒奴隶制度。但是某人当奴隶乃是出于他自己的意志,这正与某个民族受到奴役是出于它自己的意志一样。所以,不仅仅使人为奴隶和奴役他人的人是不法的,而奴隶和被奴役者本身也是不法的。
奴隶产生于由人的自然性向真正伦理状态过渡的阶段,即产生于尚以不法为法的世界。在这一阶段不法是有效。。
的,因此,它必然是有它的地位的。。
第58节
(丙)其自身并非现实的但只表明我的意志的占有方式,。。
就是对物加上标志。标志的意义应该是:我已经把我的意志。。
体现于该物内。
这种占有无论从对象的范围和它的意义来说,都是极不明确的。
补充(作为占有方式的标志) 他种占有方式虽然。。。。。。。。。
多少带有标志本身的作用,但通过标志来占有是一切占有中最完全的。当我把握某物或给某物以定形时,其最
①《精神现象学》,拉松版(全集第2卷)
,第127页以下;《哲学全书》,拉松版(全集第5卷)
,第376节以下。——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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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第一篇 抽象法
终意义同样就是一种标志,这种标志的目的对他人说来,在于排斥他人并说明我已把我的意志体现于物内。标志的概念就在于对事物不是如其存在的那样来看,而按其所应具有的意义来看。例如,徽章是指某个国家的公民资格而言,虽然它的颜色与这一民族没有任何联系,而且不表示徽章本身,而表示民族。
人能够给某物以标志,因而取得该物,这样正表明了他对该物有支配权。
二 物的使用第59节
通过占有,物乃获得“我的东西”这一谓语,而意志对。。。。
物也就有了肯定的关系。在物和我的意志这一同一性中,物。。
同时被设定为否定的东西,而我的意志则在这一规定中成为。。。
特殊意志,即需要、偏好等。但是我的需要作为单一意志的。。。。。。
特殊性是肯定的东西,它要满足自己,至于物作为自在的否定的东西,则专为我的需要而存在,并为其服务。使用就是。。。。。。
通过物的变化、消灭和消耗而使我的需要得到实现;这样,物的无我性质就显示出来,该物也就完成了它的使命。
附释 有人认为不被使用的财物应视为死物、无主物,并对不法夺取这种财物提供理由,说是所有人并没有使用它。在这些人思想中就会漂浮着一种情况,即以使用为所有权的实在方面和它的现实。但是,把物成为。。
他的这种所有人意志才是首要的实体性的基础。使用是进一步的规定,次于上述普遍基础,而且只是它的现象和特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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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97
补充(使用) 如果我采用标志以普遍方式占有物。。
本身,那末,在使用中就存在着更为普遍的关系,因为那时不是物的特殊性得到承认,而是物被我否定了。物沦为满足我的需要的手段。当我与物会合时,为了使我与物同一起来,其中一方必须丧失其性质。然而我是活的,是希求者和真正肯定者,而物是自然的东西。所以物必然要消灭,而我则依然故我。一般说来,这就是有机体的优越性和理性。
第60节
直接把握某物而加以利用,这本身就是对单一物的占有。。。。。。
但是,如果其利用系出于持续的需要,而且是对不断再生的产品的反复利用,又为保持其再生而限制其利用,那末,这些和其他情况,使上述对单一物的直接把握成为一种标志,表。。
明这种把握应具有普遍占有的意义,从而应具有对这种产品自然的或有机的基础或其他条件加以占有的意义。。。
第61节
因为我所有之物,就其自身说,其实体乃是它的外在性,即它的非实体性——这种物同我对比起来,其本身不是最终目的(第42节)
,——又因为实现这种外在性就是对该物的使用或利用,所以完全使用或利用一物就是指该物的全部范。。。。。。。。。。
围而言。其结果,如果使用权完全属于我,我就是物的所有。
人,关于其物,再没有什么东西在整个使用范围以外有所遗留而可供他人所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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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第一篇 抽象法
补充(使用和所有权) 使用对所有权的关系与实。。。。。。
体对偶性的东西、较内部的东西对较外部的东西、力对它的表现等等的关系是相同的。力只有表示于外部的才是力,耕地只有带来收益的才是耕地。
所以谁使用耕地,谁就是整块耕地的所有人。如果就对象本身承认另一个所有权,这是空洞的抽象。
第62节
所以,仅仅部分地或暂时地归我使用,以及部分地或暂。。。。。。。。。。。。
时地归我占有(其本身就是部分或暂时使用一物的可能性)
,。。。。。。。
是与物本身的所有权有区别的。假如全部使用范围是属于我。。。。。。。
的,而同时又存在着他人的抽象所有权,那末作为我的东西的物,就完全被我的意志所贯穿(前节和第52节)
,然而其中同时存在着我的意志所不能贯穿的东西,即他人的然而是空虚的意志。作为肯定的意志,我对于物中之我来说,既是客观的又不是客观的,这是一种绝对矛盾的关系。所以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
附释 空虚的理智把全部范围的使用权同抽象所有权截然分开,从这种理智看来,理念——在这里是所有权(或一般说来人的意志)及其实在性的统一——不是。。。
真的东西,而它的彼此分离的两个环节倒是某种真的东西。所以这种区分作为现实关系来看是一种空虚的支配关系,可以把它叫做人格的疯狂(如果疯狂这词不仅仅指主体的单纯表象及其现实之间的直接矛盾这种情形的话)
,因为在同一客体中,我的东西将不经过任何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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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18
而成为既是我的个别的排他性意志,又是他人的个别的排他性意志了。
《法学阶梯》第2卷第4篇中说:ususfructusestjusalienisrebusutendi,fruendisalvarerumsubstantia。
〔用益权是无损于物之实体,而对他人的所有物为使用和。。。。。
收益的权利。
〕同处又说:netameninuniversuminutilesesentproprietates,semperabscendenteusufructu:placuitcertismodisextinguiusumfructumetadpropriIetatemreverti。
〔虽然如此,为了不使所有物由于经常不。。
行使用益权而陷于无用,法律乐于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得。。。。。。
消灭用益权而使所有权恢复。
〕好个“乐于规定”
,似乎。。。。
最初是一种偏好或决定用这个规定来给上述空洞的区分以某种意义的。一个proprietassemperabscendenteusufructu〔经常不行使用益权的所有权〕不仅是。。inutilis〔无用〕,而且不再是proprietas〔所有权〕了。关于所有权本身的其他区分,如resmancipi〔要式移转物〕和necmancipi〔略式移转物〕,dominiumQuiritarium〔市民法上的所有权〕和Bonitarium〔裁判官法上的所有权〕等,不在此处论述之内,因为它们同所有权的概念规定根本无关,而只是所有权史上的一些精制珍馐而已。但是领主所有权和臣民所有权的关系,永佃契约,关于采邑同。。
佃租并其他租金、地租、移转税等进一步的关系(如这类负担不能偿付时还有各种各样规定)
,从一方面说,固然含有上述空洞的区分,从另一方面说,并不含有这种区分,因为负担和臣民所有权结合在一起,其结果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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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第一篇 抽象法
所有权同时就成为臣民所有权。即使在这些关系中,除了仅仅上述严格抽象的区分以外,不包含其他任何东西,在那里也不存在着两个真正的主人(。。。。domini)
,而只有一个所有人面对着一个空虚的主人。
不过为了负担的缘故,。。。。。
于是设定了处于相互关系中的两个所有人。可是他们并不处于一种共同所有的关系中。从前一种关系推移到后。。
一种关系,是最近便的。这种推移在领主所有权中已具端倪,因为关于领主所有权,被看做本质的东西的是计。。。
算收益;所以对所有物支配权中的不可计算的要素——这一向被认为是光荣的——就让位于。。Utile〔用益〕,它在这里是理性的要素。
人的自由由于基督教的传播开始开花,并在人类诚。。。。
然是一小部分之间成为普遍原则以来,迄今已有150年。但是所有权的自由在这里和那里被承认为原则,可。。。。。。
以说还是昨天的事。这是世界史中的一个例子,说明精神在它的自我意识中前进,需要很长时间,也告诫俗见,稍安毋躁。
第63节
在使用中之物是在质和量上被规定了的单一物,并且与特种需要有关。但它的特种有用性,由于具有一定的量,可。。
与其他具有同样有用性之物比较;同样,该物所满足的特种。。
需要同时是一般的需要,因之它可以在特殊性方面与其他需。。。。。
要比较。准此而论,物也可与供其他需要之用的物比较。物的这种普遍性——它的简单规定性,来自物的特异性,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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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38
它同时是从这一特种的质中抽象出来的,——就是物的价。
值。物的真实的实体性就在这种价值中获得规定,而成为意。。。
识的对象。我作为物的完全所有者,既是价值的所有者,同。。
时又是使用的所有者。
附释 享有采邑者的所有权则不同,因为他本来仅仅是物的使用的所有者,而不是价值的所有者。。。。。
补充(价值)
这里,质是在量的形式中消失了。
也。。
就是说,当我谈到需要的时候,我所用的名称可以概括各种各样不同的事物;这些事物的共通性使我能对它们进行测量。于是思想的进展就从物的特殊的质进到对于质这种规定性无足轻重的范畴,即量。在数学中也可看到同样情形。例如,当我给圆、椭圆和抛物线下定义时,我们看到它们在特种方面是不同的。尽管如此,这些不同曲线的区别仅仅规定在量的方面,就是说,这样地规定,以至于唯一重要的东西是量的差别,它仅仅与系数、与纯粹经验上的大小有关的。在财产方面,由质的规定性所产生的量的规定性,便是价值。在这里质的东西对。。
量给以定量,而且在量中既被废弃同时又被保存。当我们考察价值的概念时,就应把物本身单单看做符号,即不把物作为它本身,而作为它所值的来看。例如,票据并不代表它的纸质,它只是其他一种普遍物的符号,即价值的符号。物的价值对需要说来可以多种多样。但如果我们所欲表达的不是特种物而是抽象物的价值,那么我们用来表达的就是货币。货币代表一切东西,但是因为它不表示需要本身,而只是需要的符号,所以它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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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第一篇 抽象法
重又被特种价值所支配;货币作为抽象的东西仅仅表达这种价值。我们可能一般地是物的所有人,而同时却不是物的价值所有人;不能出卖或质押其财物的家庭,就不是价值的所有人。但是,由于这种所有权的形式不符合所有权的概念,所以对所有权的这些限制(采邑、信托遗赠)
,多半在消逝中。
第64节
给与占有的形式以及标志本身都是些外部状态,而没有意志的主观表现,唯有意志的主观表现才构成这些外部形态的意义和价值。这种主观表现就是使用、利用或其他意思表示。它是属于时间的;从时间方面说,客观性是这种意思表。。。。。
示的持续。如果没有这种持续,物就成为无主物,因为它被。。。。。
意志和占有的现实所委弃了。因之,我就因时效而丧失或取。。
得所有权。
附释 所以在法中采用时效制度,并非单纯出于表面的而是违背严格法的考虑,即欲杜绝远年请求权所能引起的争执和纠纷,而确保所有权的安全,等等。与此相反,时效制度是建立在所有权的实在性这一规定上,即。。。
占有某物的意志必须表达于外。
公共纪念物属于全体国民所有,或者更确切些说,它。。。。。
们象一般艺术品一样供人鉴赏,并借其内在的回忆和荣。。
誉的灵魂,而被视为具有生命和独立目的。一旦它们丧失这种灵魂,在这方面它们对国民说来就变成了无主物,而得为任何私人所有,象在土耳其的希腊和埃及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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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58
那样。
著作者家属对他著作的私人所有权,也依同样理由,。。。。。。。。
因时效而消灭。这些著作在下述意义上变为无主物,即它们(与上述的纪念物同样,可是方式相反)变成了一般所有,并按照其物的特殊利用,而变成任何私人所有。
空地,或作冢茔之用或竟永不使用,都含有空虚而。。。。。。
不现在的任性,对这种任性的侵害不会使任何现实的东西遭受侵害,因此不能保证对这种任性表示尊重。
补充(时效) 时效建立在我已不再把物看做我的。。
东西这一推定之上。其实,要使某物依旧成为我的,我的意志必须在物中持续下去,而这是通过使用或保存行为表示出来的。
在宗教改革时代,公共纪念物价值的丧失,常常表现在弥撒基金或捐助方面;旧时信仰的精神,即这些弥撒基金的精神丧失了,这些基金就可被私人占有而成为他的所有物。
三 所有权的转让第65节
我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因为财产是我的,而财产之所。。
以是我的,只是因为我的意志体现在财产中。
所以一般说来,我可以抛弃(derelinquire)物而使它成为无主物,或委由他人的意志去占有。但是,我之所以能这样做,只是因为实物按其本性来说是某种外在的东西。。。。。。。
补充(转让) 如果时效是未经意志直接表明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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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第一篇 抽象法
让,那末,我的意志表示不再视物为我所有就是真正的转让。从全面看也可把转让理解为真正的占有取得。直接占有是所有权的第一个环节。使用也同样是取得所有权的方式。然后第三个环节是两者的统一,即通过转让而取得占有。
第66节
因此,那些构成我的人格的最隐秘的财富和我的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的福利,或者更确切些说,实体性的规定,是不可转让的,同时,享受这种福利的权利也永远不会失效。
这。。。。。。。。。。。
些规定就是:我的整个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
附释 精神根据它的概念或自在地是什么,那末在。。。
定在中和自为地它也就该是什么(从而是一个人,他有。。。
取得财产的能力,有伦理和宗教)
,——以上这个理念本身就是精神的概念(这种精神作为causasui〔自身原因〕,即作为自由原因,是这样的:cujusnaturanonpotestconcipinisiexistens〔它的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界说一)
①。这种精神的概念只有通过它自身、而且作为从它定在的自然。。。。。。。
直接性无限地返回到自身中,才成为它之所以为精神的。。。。。。。。。
概念。
正是在这种精神的概念中存在着矛盾的可能性,这种矛盾是:仅仅是自在地存在着的东西,不就是自为地。。。。。。
①斯宾诺莎:《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第3页。——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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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78
存在着的东西(第57节)
,同样倒过来说,仅仅自为地。。。
存在着的东西,不就是自在地存在着的东西(在意志方。。。
面就是恶)。
这里存在着割让人格和它的实体性存在的可。。。。。
能性,不论其割让出于不知不觉的或采取明白表示的方。。
式都好。割让人格的实例有奴隶制、农奴制、无取得财产的能力、没有行使所有权的自由等。割让理智的合理性、道德、伦理、宗教则表现在迷信方面,他如把权威和全权授与他人,使他规定或命令我所应做的事(例如明白表示受雇行窃杀人等等,或做有犯罪可能的事)
,或者我所应履行的良心上义务,应服膺的宗教真理等等均属之。
对这些不能让与的东西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时效而消灭,因为我借以占有我的人格和实体性的本质使我自己成为一个具有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人、成为一个有道德原则和宗教信仰的人的那种行为,正好从这些规定中除去了外在性,惟有这种外在性才使他人能占有这些东西。这种外在性既被废弃,时间规定以及根据先前承诺或容忍而来的一切理由也就消失了。我这样地返回于自身——使我作为理念,作为具有权利和道德原则的人而实存,——就扬弃了以前的关系,以及我和他人对我的概念和理性所施加的不法行为,这种不法行为在于把自我意识的无限实存作为外在的东西来处理和听人处理。
我这样地返回于自身,就揭露了我把我的权利能力、伦理生活、宗教信仰让给他人占有这种矛盾,因为或者我放弃了我未曾占有的东西,或者我是在放弃我占有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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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第一篇 抽象法
本质上马上就作为只是我的、不是作为外在物而实存的东西。
补充(不能让与的权利) 按照事物的本性,奴隶。。。。。。。
有绝对权利使自己成为自由人,如果人们违反他的伦理而雇佣他行窃杀人,这是绝对无效的,谁都有权撤销这种契约。如果我把宗教感情向牧师即听取我忏悔的长老和盘托出,情形正复相同,因为这种内心生活问题只能由他本人自己去解决。一部分落在他人手中的这种宗教感情根本不是什么宗教感情,因为精神只能是一个的,而且应该定居于我的内部。自在存在和自为存在的结合应该属于我的。
第67节
我可以把我身体和精神的特殊技能以及活动能力的个别。。。。。。。。。。。。。。
产品让与他人,也可以把这种能力在一定时间上的使用让与。。。。。。。。。
他人,因为这种能力由于一定限制,对我的整体和普遍性保。。。。。
持着一种外在关系。如果我把在劳动中获得具体化的全部时。。
间以及我的全部作品都转让了,那就等于我把这些东西中实体性的东西、我的普遍活动和现实性、我的人格,都让给他。。
人所有了。
附释 这一关系跟前面第61节中所述物的实体及。
其利用的关系是相同的。利用仅以有限制的为限,可与。。
物的实体相区别;同样,我的力的使用也仅以在量上被限定者为限,可与力本身从而与我相区别。力的表现的总体就是力本身,正如偶性的总体就是实体,特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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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98
总体就是普遍物。
补充(奴隶制和雇佣关系) 这里所分析的是奴隶。。。。。。。。
和今日的佣仆或短工之间的区别。雅典的奴隶恐怕比今日一般佣仆担任着更轻的工作和更多的脑力劳动,但他们毕竟还是奴隶,因为他们的全部活动范围都已让给主人了。
第68节
精神产品的独特性,依其表现的方式和方法,可以直接转变为物的外在性,于是别人现在也能同样生产。其结果新所有人取得了这种物之后可因而把其中所展示的思想和所包含的技术上发明变成他自己的东西,而且这种可能性有时(如关于书籍)构成这种取得的唯一目的和价值。除此之外,新所有人同时占有了就这样表达自己和复制该物的普遍方式。。。。
和方法。。。
附释 艺术作品乃是把外界材料制成为描绘思想的形式,这种形式是那样一种物:它完全表现作者个人的独特性,以至于它的仿制本质上是仿制者自身的精神和技术才能的产物。著作品借以成为外在物的形式,与技术装置的发明一样,都是属于一种机械方法。在著作品。。。。
中,我们只是用一系列零星的抽象符号,而不是以具体。。
的造形把思想表达出来。在技术装置的发明中,全部思想都具有机械的内容。如果把这些机械的物品作为物品来制造,则其制造的方式和方法是属于普通的技艺。但是在艺术作品和工匠产品这两极之间有着各种不同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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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第一篇 抽象法
段,有时多带着些有时少带着些这一头或那一头。
第69节
尽管著作品的作者或技术装置的发明者依然是复制这种作品或物品的普遍方式和方法的所有人,因为他没有把这种。。
普遍方式和方法直接转让他人,而是把它作为自己特有的表现方法保留下来,然而这种产品的取得者取得了样品之后,即占有作为单一物的样品的完全使用权和价值,因而他是作为单一物的样品之完全而自由的所有人。。。。
附释 著作者和发明者权利的实体,不应该首先求之于他在出让个别复制品时任意附加的条件,规定出让。。
后归他人占有了的、把这种产品作为物来复制的那种可能性,不归他人所有,而依然为发明者所有。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把物的所有权跟复制它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连物一并给与受让人——分离开来,在概念上是否容许,是否就不会取消了完全和自由的所有权(第62节)。
然后应该认为重要的是,最初精神上创作者的任意决定,即或者他把这种复制可能性为自己保留下来,或者把它作为一种价值出让了,或者认为它没有什么价值,于是把它和单一物一起放弃了。但是说起来,这种可能性具有一个特点,它成为该物的一个方面,根据这一方面该物不但可被占有,而且构成一种财产(参阅后面第。。
170节以下)。
它之所以是一种财产就在于对物的外部使用的特殊方式和方法,这种方式和方法跟对物所直接规定的使用是不同的,而且是可以分立的(这种财产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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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19
象foetura〔家畜繁殖〕那样的acesionaturalis〔自然添附〕)。
由于这种差别属于性质上是可以分割的领域,即属于外部的使用,所以把使用权一部分出让了,一部分保留起来,并不是保留着缺乏使用要素的支配权。
促进科学和艺术的纯粹消极的然而是首要的方法,在于保证从事此业的人免遭盗窃,并对他们的所有权加。。
以保护,这与促进工商业最首要和最重要的方法在于保证其免在途中遭到抢劫,正复相同。此外,精神产品旨在使人得到理解,并使他们的表象、记忆、思维等等掌握它而化为己有。然后他们把所学到的东西(其实学习。。。
并不专指用记忆的方法背诵词句;他人的思想只能通过思维来理解,而这种重复思虑也就是学习)
也加以表达,而同样变成一种可转让的物品;这种表达总是很容易具。。。。。。
有某种独特的形式的,其结果他们就把由此产生的财产。。
看做属于自己所有,并主张自己有权照样生产。一般说来,科学传播,尤其是一定知识的传授,都是以复述一。。
般既经发表的和从外方采来的已证实的思想为其使命和义务,此在各种实证科学、教会教义、法学理论等尤其如此。以传授知识和传播与普及科学为目的所写成的著作亦同。
现在,复述所采取的形式,应达到何种程度,才。。
使现存科学知识的宝库,特别是他人的思想——而该他人还依然在其精神产品中保持外在所有权的——变成复述者的特种精神上财产,从而使他有权利把它们变成他的外在所有权?
又达到何种程度还不能使他有这种权利?
著作品的复述到何种程度成为一种剽窃?对于这些问题。。
— 143
29第一篇 抽象法
不大好作出精确规定,因而在法的原则上和法律中没有规定下来。所以剽窃只能是一个面子问题,并依靠面子。。
来制止它。
因此之故,禁止翻印的法律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而。。
且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达成了法律上保护著作者及发行者所有权的目的。故意在形式上作某些变更,或者对在他人作品中的广泛科学知识以及渊博理论想出一些不痛不痒的小小修改,这是轻而易举的事;至于把理解了的东西照原作者的词句一字不改地来叙述,那是不可能的;于是自然而然地离开了需要作这种复述的特殊目的而产生出花样繁多的无穷变更,这些变更对他人所有物打上了多少表面上是自己的东西的印记。例如千百种的。。。。。
概要、文选、汇编等等,以及算术书、几何书、劝导宗教信仰的册子等等所表明的,就是这样;又如在评论杂志、诗集年刊、百科全书等等中的每一种新思想都可以立刻在相同的或变更了的标题下加以复述,并且主张它是某种独特的东西。这样就很容易使著作者和独创企业家对自己作品或巧思获得利润的期望变成泡影,或者彼此都减少收入,或者大家破产垮台。
但是,关于面子对制止剽窃所起的作用,令人讶异。。。。。。。
的是,我们不再听到剽窃或剽贼等语,可能因为面子已。。。。
发生了消除剽窃的作用,可能因为剽窃已不再是不体面的事,因而对它的反感也消失了;再不然,可能因为人们把渺小的新奇想法和外在形式的变更高估为独创和出自心裁的产物,竟完全没有想到这是一种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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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39
第70节
外界活动的包罗万象的总和,即生命,不是同人格相对。。。。。。
的外在的东西,因为人格就是这一人格自身,它是直接的。
放。。。。。
弃或牺牲生命不是这个人格的定在,而正相反。所以一般说。。
来,我没有任何权利可以放弃生命,享有这种权利的只有伦。。
理理念,因为这种理念自在地吞没这个直接的单一人格,而。。。。。
且是对人格的现实权力。正象生命本身是直接的,死是生的。。。。。
直接否定;因此,死必须来自外界:或出于自然原因,或为理念服务,即死于他人之手。
补充(自杀) 不言而喻,单个人是次要的,他必。。
须献身于伦理整体。所以当国家要求个人献出生命的时候,他就得献出生命。但是人是否可以自杀呢?人们最初可能把自杀看做一种勇敢行为,但这是裁缝师傅和侍女的卑贱勇气。其次,它又可能被看做一种不幸,因为由于心碎意灰,遂致自寻短见。但是主要问题在于,我是否有自杀的权利。答案将是:我作为这一个人不是我生命的主人,因为包罗万象的活动总和,即生命,并不是与人格——本身就是这一直接人格——相对的外在的东西。
因此,说人有支配其生命的权利,那是矛盾的,因为这等于说人有凌驾于其自身之上的权利了。所以人不具有这种权利,因为不是凌驾于自身之上的,他不能对自己作出判断。
海格立斯自焚其身,布鲁陀斯以剑自刎,这种都是对他人格的英勇行为。但是如果单就自杀权而论,那末就对这批英雄来说也不得不加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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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第一篇 抽象法
从所有权向契约的过渡第71节
作为特定存在的定在,实质上是为他物的存在(第48节附释)
,从财产是作为外在物的定在这方面看,财产对于其他外在物以及在它们相互联系的范围内来说,是必然性和偶然性。
但是,财产作为意志的定在,作为他物而存在的东西,只。。
是为了他人的意志而存在。这种意志对意志的关系就是自由。。
赖以获得定在的特殊的和真正的基础。这是一种中介,有了。。
它,我不仅可以通过实物和我的主观意志占有财产,而且同样可以通过他人的意志,也就是在共同意志的范围内占有财产。这种中介构成契约的领域。。。
附释 人们缔结契约关系,进行赠与、交换、交易等等,系出于理性的必然,正与人们占有财产相同(参阅第45节附释)。就人的意志说,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是一般需要、表示好感、有利可图等等,但是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毕竟是自在的理性,即自由人格的实在(即仅仅在意志中现存的)定在的理念。契约以当事人双方互认为人和所有人为前提。
契约是一种客观精神的关系,。。
所以早已含有并假定着承认这一环节。
(参阅第35节和第57节两节的附释)。
补充(作为契约基础的普遍意志) 在契约中,我。。。。。。。。。。。
通过共同意志而拥有所有权。这就是说,理性的利益在于主观意志成为普遍意志,并把自己提高到这种现实化。
所以这个主观意志的规定还留存于契约中,而且留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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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59
与他人意志的共同性中。至于普遍意志在这里还只是以共同性的形式和形态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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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契约
第72节
通过契约所成立的所有权,它的定在或外在性这一方面。。。。。。。。。
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而包含着意志(从而是他人的意志)的环节。契约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出并解决了一个矛盾,即直到我在与他人合意的条件下终止为所有人时,我。。
是而且始终是排除他人意志的独立的所有人。。。。
第73节
我不但能够转让作为外在物的所有权(第65节)
,而且。。
在概念上我必然把它作为所有权来转让,以便我的意志作为。。。。
定在的东西对我变成客观的。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已被转。。。
让了的我的意志同时是他人的意志。所以这种情况——在其。。。
中这种概念上的必然性是实在的——就是不同意志的统一,。。
在这种统一中,双方都放弃了它们的差别和独特性。但是双方意志的这种同一又(在这一阶段上)包含着这种情况:一方的意志并不与他方的意志同一,而且他自身是并且始终是。。。。
特殊意志。
第74节
由此可知,契约关系起看中介作用,使在绝对区分中的独立所有人达到意志同一。它的含义是:一方根据其本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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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契约79
他方的共同意志,终止为所有人,然而他是并且始终是所有。。。。。。
人。
它作为中介,使意志一方面放弃一个而是单一的所有权,他方面接受另一个即属于他人的所有权;这种中介发生在双方意志在同一中联系的情况下,就是说,一方的意志仅在他方的意志在场时作出决定。
第75节
契约双方当事人互以直接独立的人相对待,所以契约。。
(甲)从任性出发;(乙)通过契约而达到定在的同一意志只。。。
能由双方当事人设定,从而它仅仅是共同意志,而不是自在。。。。。。。。。。。。。
自为地普遍的意志;(丙)契约的客体是个别外在物,因为只。。。。。
有这种个别外在物才受当事人单纯任性的支配而被割让(第65节以下)。
附释 这样看来,婚姻不可能归属于契约的概念下,。。
而康德竟把它归属于契约的概念下(《法学的形而上学。。
的第一要义》,第106页以下①)
,可说竭尽情理歪曲之能事。同样,国家的本性也不在于契约关系中,不论它是。。
一切人与一切人的契约还是一切人与君主或政府的契约。把这种契约的关系以及一般私有财产关系掺入到国家关系中,曾在国家法中和现实世界造成极大混乱。过去一度把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看做并主张为特殊个人的直接私有权,以对抗君主和国家的权利,现在却把君主和国家的权利看成契约的对象,看成根据于契约,并看
①《道德形而上学》,第一部,第24—27节。——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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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第一篇 抽象法
成意志的单纯共同物,而由结合为国家的那些人的任性。。。
所产生的。以上两种观点无论怎样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它们都把私有制的各种规定搬到一个在性质上完全不同而更高的领域。其详请阅下文关于伦理和国家①。
补充(国家契约说) 近人很欢喜把国家看做一切。。。。。
人与一切人的契约。
他们说,一切人与君主订立契约,而君主又与臣民订立契约。这种见解乃是由于人们仅仅肤浅地想到不同意志的统一这一点而来。但在契约中存在着两个同一的意志,它们构成双方当事人,并且愿意继续成为所有人。所以契约是从人的任性出发,在这一出发点上婚姻与契约相同。但就国家而论,情形却完全不同,因为人生来就已是国家的公民,任何人不得任意脱离国家。生活于国家中,乃为人的理性所规定,纵使国家尚未存在,然而建立国家的理性要求却已存在。入境或出国都要得到国家许可,而不系于个人的任性,所以国家决非建立在契约之上,因为契约是以任性为前提的。
如果说国家是本于一切人的任性而建立起来的,那是错误的。毋宁说,生存于国家中,对每个人说来是绝对必要的。现代国家的一大进步就在于所有公民都具有同一个目的,即始终以国家为绝对目的,而不得象中世纪那样就国家问题订立私人条款。
①即本书第三篇,特别是第258节,第278节,第294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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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契约99
第76节
共同意志借以成立的双方同意,把让与某物的否定环节和接受某物的肯定环节分配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这时,契约是形式的,例如赠与契约。但若当事人每一方的意志都构成。。。。。。。。。。
这两个中介环节的整体,因而在契约中成为而且始终成为所有人,这时,契约可叫做实在的,例如互易契约。。。。。。。。
补充(实在的契约)
契约中有两个同意和两个物,。。。。。
即我既欲取得所有权又欲放弃所有权。实在的契约指当事人每一方都做全了,既放弃所有权又取得所有权,在放弃中依然成为所有人。形式的契约则指仅仅当事人一方取得或放弃所有权。
第77节
因为实在的契约中,当事人每一方所保持的是他用以订立契约而同时予以放弃的同一个所有权,所以,那个永恒同。。。。
一的东西,作为在契约中自在地存在的所有权,与外在物是。。。。。
有区别的,外在物因交换而其所有人变更了。上述永恒同一的东西就是价值。契约的对象尽管在性质上和外形上千差万。。
别,在价值上却是彼此相等的。价值是物的普遍物(第63。。。。。
节)。
附释 法律规定显然不利(laesioenormis)是本于契约所承担的义务的一种撤销原因,这种规定导源于契约的概念,特别导源于当事人由于放弃其所有权而仍为。。
所有人——说得更精确些,仍为在量上等价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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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第一篇 抽象法
——这一环节。但是,如果就不可转让的财物(第60。。。。。
节)订立让与契约或任何约定,那末其不利不止是显然的(其不利超过价值一半以上者视为显然的)而已,而。。
且是无限的。。。。
再者,约定与契约不同,首先在内容上,约定只意味着整个契约中的某一个别部分或环节;其次,它是契约固定下来的一种形式,详见下文①。。。
从内容方面说,约定只包含着契约的形式上规定,即一方同意给付某物而他方同意接受某物。因此之故,约定可以列入所谓单务。。
契约。契约之区分为单务契约和双务契约以及罗马法中关于契约的其他分类,一方面是从个别的而且往往是外表的方面如契约成立的方式和方法来考虑,而作出肤浅的排列,另一方面(别的不说)
,把有关契约本身性质的各种规定,跟有关司法(诉讼)和依实定法所产生的法律上效果的各种规定,而且往往是根源于外部情况而违反法的概念的各种规定,混为一谈。
第78节
所有权和占有的差别,也就是实体方面和外表方面(第45节)的差别,在契约的领域中变成了共同意志和意志的实现或合意和给付的差别。已告成立的合意本身是一种被表象。。。。
的东西,在这点上它与给付不同,从而它必须按照表象的特
①参阅本书第217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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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契约101
殊定在方式(《哲学全书》第379节①符号给与。。以下)
,即用。。
合意以特殊定在,或者表达为约定,已往虽采用姿势和其他。。。。
象征性行为的形式,或者尤其采用语言而作明确表示,因为语言是对表象说来最贵重的要素。
附释 按照这一规定,约定诚然是一种形式,它使契约中所订立的最初只是在表象中的内容获得定在,但。。。。。。
是对内容具有表象只是一种形式,而不意味着内容,因而是某种主观的东西,期望和希求这个或那个,反之,内容是对于这种主观的东西所作出的决定。
补充(契约的符号) 我们在所有权的学说中已经。。。。。
见到了所有权和占有、实体性的东西和外在的东西之间的差别,同样,在契约中我们见到作为合意的共同意志和作为给付的特殊意志之间的差别。由于契约是意志和意志间的相互关系,所以契约的本性就在于共同意志和特殊意志都获得表达。在文明民族,用符号来表示的合意跟给付是分别存在的,但在未开化民族,两者往往合而为一。
例如在锡兰的森林中,有一种经营商业的民族,他们把所有物放在一处,静候别人来把他的所有物在对面放下进行交换。这里哑吧式的意思表示与给付并无不同。
第79节
约定包含着意志这一方面,从而包含着契约中法的实体。。
①第3版,第458节以下。——拉松版
— 153
201第一篇 抽象法
性的东西。同这种实体性的东西比较起来,在契约未履行前。。
依旧存在的那种占有本身只是某种外在的东西,它的规定完全依赖于意志。通过约定,我放弃了所有权和在所有权中的我的特殊任性,所有权就马上属于他人的了。所以通过这种。。。。。。。。
约定,我就在法上直接负有给付的义务。。。
附释 单纯诺言和契约的区别在于,前者所表明的我欲赠与某物,从事某事或给付某物都是未来之事,所。。。。
以仍然是我的意志的主观规定,从而我还可以把它变更。。。。。
反之,契约中的约定条款本身已是我的意志决定的定在,。。
意思是说由于约定,我让与了我的东西,如今它已不再。。
为我所有,而且我已承认其为他人所有。罗马法中pactum〔无形约束〕和contractus〔契约〕的区分是一种错误的分类。
费希特一度主张:只有在他方开始实行给付的时候,。。。
我才开始负有遵守契约的义务,因为在他方尚未着手给。。。。
付以前,我不能确定他方是否想认真履行,所以在未给。。。
付以前,债务只具有道德性质,而不具有法律性质①。。。
但是,约定的表示不是平常一般的表示,而是包含着已经成立于当事人之间的共同意志,它消除了当事人的恣意。。。。
妄为和任性变更,所以问题不在于他方是否心中曾经有。。
过或已经有了别种想法的可能性,而在于他方是否有那样做的权利。即使他方开始履行,我依然可以任意毁约
①《论纠正公众对法国革命的判断》,载《费希特全集》,第6卷,第111页以下。——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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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契约301
的。又费希特的观点是毫无价值的,因为它把契约中法的东西建立在恶的无限即无限过程上,建立在时间、物质、行为等等的无限可分性上。意志在身体的姿势或明。。
确表示的语言中所达到的定在,已经完全是作为理智的。。
意志的定在,给付只是由此所生的不由自主的必然结果而已。
此外,在实定法中尚有所谓实践契约,其与所谓诺。。。。。
成契约的区别,除了合意,还须要实物的交付(。。。res〔物〕,traditiorei〔物的交付〕)
,其契约始为完全有效;但这与问题实质无关。
一方面实践契约指一些特殊场合,即相对人对我所实行了这种交付,才使我处于给付的地位,我所应为给付的债务只是与我所取到手的物相关,如消费贷借、质押契约、寄托等是(在其他契约也可能有这种情形)。
但这并不是有关约定和给付的关系的性质的问题,而是有关给付的方式和方法的问题。另一方面实践契约还有一种场合,即当事人可以任意在契约中约定,一方应为给付的债务不就订在契约本身中,而以债务的发生仅仅系于他方的给付。
第80节
契约的分类以及本于这种分类而对各种契约的理智上处。。
理,不应从外部情况、而应从存在于契约本身本性中的差别引伸出来。这些差别就是形式的契约与实在的契约,然后是所有权与占有和使用,价值与特种物等等的区分。于是可得出如下的分类(这里所作的区分大体上是跟康德的区分相一。。。。。
— 155
401第一篇 抽象法
致的,《法学的形而上学的第一要义》,第120页以下。放弃实践契约和诺成契约,有名契约和无名契约等通常习用的契约分类,而采用合理的分类,这是好久以来所期待着的)。
(一)赠与契约,又分为:。。
(1)物的赠与,即真正的所谓赠与。。。
(2)物的借贷,即以物的一部分或物的限定享受和使。。。。。。。。。。
用赠与于人,这里贷与人仍然是物的所有人(无。。。。
租息的mutum〔消费贷借〕和comodatum〔使用贷借〕)。这里的物或者是特种物,或者虽然是。。。
特种物,但仍可被视为普遍的、或算作普遍的东西本身(例如货币)。
(3)
一般劳务的赠与,例如,财产的单纯保管(。。。。deposiItum〔寄托〕)。附有特种条件的赠与,即在赠与人死亡时——此时赠与人已根本不再是所有人了。。。
——他方才成为所有人,那是遗赠,初不属于契约。。
的概念,而且以市民社会和立法为前提的①。
(二)交换契约:。。。。
(1)互易,又分为:。。
(甲)物本身的互易,即一个特种物与其他特种物。。
的互易。
(乙)买卖(特种物与被规定。。emtio,venditio)
,即。。
为普遍的物之间的互易,后者即货币,只算作价。。。
值,而不具有在使用上的其他特种规定。。
①参阅本书第179节以下。——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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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契约501
(2)租赁(租金而把财产。。locatio,conductio)
,即收取。。
让给他人暂时使用,又分为两种:。。。。
(甲)特种物的租赁、即本来的租赁。。。
(乙)普遍物的租赁,在这场合,出租人依然是这。。。
种物即价值的所有人——例如,金钱借贷(。。。。。。mutuIum〔消费贷借〕,甚或comodatum〔使用借贷〕而附有租金的亦属之。
物的进一步的经验性状,例如它是楼房、家俱、房屋等等,或它是resfungiIbilis〔代替物〕或resnonfungibilis〔非代替物〕,也带来——象赠与(2)
的借贷那样——其他特殊的、但并不重要的规定)。
(3)雇佣契约(。。。。locatioperae)
,即按限定时间或其他限制让与我的生产操作或服务作业,——以可让与。。。。。。。。
的为限(参阅第67节)。
与此相类似的有委托和其他契约,其给付是以品性,。。
信任或高等才能为根据的,而其所给付的也不可以。。。
外在的货币价值来衡量的(所以其报酬不叫做工资,。。。。
而叫做谢礼)。。。
(三)用设定担保来补足契约(。。。。cautio)。
我订立契约而把物的使用转让他人时,我虽然不占有该物,但仍为该物的所有人(例如在租赁的情形)。其次,在互易契约、买卖契约、甚至赠与契约的情形下,我虽尚未占有,但已成为所有人;其余一般不采用银货两讫方式所为的给付,都会有这种。。。。
分离情况。至于担保所造成的情况是:在一种情形
— 157
601第一篇 抽象法
我依然处于、在另一种情形我被置于对价值的现实。。
占有中,作为价值它依然是、或已经成为我的所有。。
物,但在任何一种情形,我对所放弃的或将成为我的特种物,并不取得占有。
担保设定在特种物上,这个特种物只是在我放弃而由他人占有的所有物价值范围内,或是在应归属于我的所有物价值的范围内,才为我所有。至于该物的特种性状以及多余价值仍为担保人所有。所以设定担保其本身不是契约,而只是一种约定(第7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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