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8)

棒武装自己。穿着兽皮,四周有大狗随伴,到大路上去抢劫。整个领地都受
到蹂躏。当地的人,除了在城郭内的东西而外,不能说有属于自己的东西,
没有总督也没有大裁判官能够或愿意反对这种混乱,或敢于惩罚这些奴隶,
因为这些奴隶是罗马掌理审判的骑士们的奴隶。”④但这正是奴隶战争原因之
一。我只要说一句话,就是:骑士这一行业的人,唯利是图。经常向别人提
出要求,而别人却不能向他们要求任何东西。他们冷酷无情,使富人穷困、
穷人更穷;这行业的人不应当在罗马掌理审判权。
第十九节罗马各领地的政府
三种权力在罗马分布的情形就是如此。但在备领地则远非如此。在中央
是自由的,在边疆则施行着暴政。
当罗马只统治意大利时,各地人民是作为联盟者被治理的。每个共和国
的法律都为人们所遵行。但是当罗马征服更多地方时,元老院不能直接监督
各领地,驻在罗马的官吏就不可能治理这个帝国了。这时候,就不能不派遣
大裁判官和总督到备领地去。那未,三种权力的这种协调就不再存在了。派
出去的官吏拥有一种权力;这种权力是罗马一切职位的权力的综合。我说的
是,甚至有元老院的权力,有人民的权力①。他们是专制的官吏,十分适宜于
派往遥远地区。他们施行三权,虽在罗马共和国,却无异于土耳其的总督。
——如果我可以使用这个名词的话。
我们在别的地方已经说过②,这些人在共和国内,由于事物性质的关系,
是兼有文职和武职的。因此,当共和国进行征服时,几乎就不可能推行共和
政体,并依照共和政制的形式统治被征服地。
而且,在实际上,它派去治理被征服国的官吏既拥有民政的和军事的行
政权力,他也就很有必要拥有立法的权力,因为除他以外谁能制定法律呢?
他也必须有司法权力,因为谁能离开他而独自进行审判呢?因此,共和国所
派遣的总督就必须拥有三权,象罗马各领地的总督一样。
君主国比较容易推行自己的政体,因为它所派遣出去的官吏有的拥有民
政的行政权,有的拥有军事的行政权;这样便不能产生专制主义。
罗马公民只能受人民的审判,这对罗马公民是一项有重大意义的特权。
没有这个特权的话,在各领地里,罗马公民就要屈服于总督或大裁判官的专
横权力之下。这种暴政,罗马是完全感觉不到的,因为这种暴政只施行于被
征服的民族。
因此,在罗马的世界里,同在拉栖代孟一样,自由的人极端自由,当奴
隶的人受到极端的奴役。
③断篇第
34卷,载《道德与邪恶选录》内。
④ “行政长官和副扒政宫的案件,在罗马举行审判,用拈阄的方法从骑士级内抽选审判官,而且是在他们任
领地总督期满以后才向他们宣布开审日期的。”
①他们到达各领地时就颁布自己的法令。
②第
5章,第
19节,并参看第
2、3、4、5各章。

当公民钠税的时候,征税的办法是非常公道的。人们沿用塞尔维乌斯·图
里禹斯的税例,即依据财富的多寡把所有的公民划分为六极,并按每个公民
在政府所负责任大小的比例规定税额。结果,声望大,便受高额税的苦恼;
声望小,使得到少额税的安慰。
当公民钠税的时候,征税的办法是非常公道的。人们沿用塞尔维乌斯·图
里禹斯的税例,即依据财富的多寡把所有的公民划分为六极,并按每个公民
在政府所负责任大小的比例规定税额。结果,声望大,便受高额税的苦恼;
声望小,使得到少额税的安慰。
但是当罗马纳税可以随意,或是根本就完全不纳税的时候①,各领地却正
遭受骑士们的蹂躏,骑士们那时是共和国的租税包收入。我们已经谈到他们
扰乱人民的事情;这种事情充满了史册。
米特里达特说②:“整个亚洲等待着我做它的解放者。总督们的掠夺
③,
事务人员的勒索⑤,审判中的诬陷
125,激起了人们对罗马人无比的仇恨,④”
各个领地的力量为什么丝毫没有增加共和国的力量,反而削弱了它,原
因就在这里。各个领地把罗马自由的丧失看做是自己自由的新纪元的建立,
原因就在这里。
第二十节本章结语
我愿意研究我们所知道的一切宽和政体三权分布的情况,并根据它来计
算其中每一种政体所能够享有的自由的程度。但是探究一个题目不应穷源尽
委到了不留任何事情给讀者做。问题不应该是让人去阅讀,而应该是让人去
思考。
①征服了马其顿后,罗马便停止纳税了。
②这段演说引自特洛古斯·庞培蔓斯《世界史》,查士丁《世界史纲》第
37 卷第
4章中也谈及。
③见《反维烈斯演说》。
⑤原文
lesexac tiOne(勒索),甲乙本作
lesexeoutions(执行、债务的强制执行)。
④人们知道瓦露斯法庭是怎样的一个法庭,它激起了日耳曼人的叛乱。

第十二章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
第十二章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
关于政治自由,我们已经从它和政制的关系加以论述,这是不够的。我
们还应从它和公民的关系去考察。
我已经说过,在前一种场合,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而建立的。
但是在后一种场合,就应该用另一种目光加以考虑。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
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
我们可能遇到两种情况,就是政制是自由的,而公民却毫无自由;或是,
公民是自由的,而政制却毫无自由可言。这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制在法律上
是自由的,而事实上不自由;另一种是公民在事实上自由,而在法律上不自
由。
在自由和政制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仅仅是法律,甚至仅仅是基本的法
律。但是在自由和公民的关系上,风俗、规矩和惯例,都能够产生自由,而
且某些民事法规也可能有利于自由,这在本章即将看到。
此外,在大多数的国家中,自由所受到的束缚、侵犯或摧殡往往超过宪
法所规定的范围,所以还是应该谈谈特别法,因为特别法在每种政制下,对
每个国家所可能接受的自由原则,能够起支持作用,包能够起摧残作用。
第二节公民的自由
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如果应从所有
的体系来说的话)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的自由是要有安全,
或是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
这种安全从来浚有比在公的或私的控告时受到的威胁更大的了。因此公
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
在过去,刑法并不是一刹那之间就达到了完善的境地的。甚至在那些人
们最追求过自由的地方,人们也并未立即就找到它。亚甲士多德①告诉我们,
在丘麦,控告人的父母可以当证人。在罗屑君王的时代,法律极不完善,以
致塞尔维岛斯·图里乌斯竟亲自把安库斯·厢尔蒂乌斯的子女判刑。这些子
女被告暗杀国王——他的岳父②。在法圣西初期备干时代,格罗大利乌斯制定
了一项法律③,规定被告非经审讯不得判罪。这证明曾经有过某些案件做法与
此相反,或是某些野蛮人民的做法与此相反。卡龙达斯开创了对于伪证的审
判④。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没有保证。
关于刑事审判所应遵守的最稳妥的规则,人们在某些国家已获得的知识
以及将未在其他国家所将获得的知识,比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使人类感到关
切。
①《政治学》第
2卷,第
8章。
②塔尔克维纽斯·普利斯库斯。见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4卷。
③ 56O年。
④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
2卷,第
12章。卡龙达斯在第
84个“奥林匹四年纪”期内在杜留姆提出
他的法律。

只有在这些知识的实践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起自由来。在这方面具有最
只有在这些知识的实践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起自由来。在这方面具有最
高官还要自由些。
第三节續前
单凭一个证人作证,就可把一个人处死的法律,对自由的危害是极大的。
依据理性的要求,就应该有两个证人,因为一个证人肯定犯罪,被告加以否
认,双方备执一副,所以需要一个第三者出来解决。
希腊人和罗马人①要求在定罪时要多一票
126。我们法兰西的法律则要求
多两票
127。希腊人宣称,他们的惯例是神明所建立的②,但这是我们的惯例。
第四节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的话,便是自由
的胜利。一切专断停止了,刑罚不是依据立法者一时的意念,而是依据事物
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
犯罪有四个种类:第一种危害宗教,第二种危害风俗,第三种危害公民
的安宁,第四种危害公民的安全。应该按照各类犯罪的性质规定所应科处的
刑罚。
关系宗教的犯罪,我指的只是直接侵犯宗教的犯罪,如一切单纯的亵凟
神圣罪
128之类。因为那些搅扰宗教的奉行的犯罪,是属于危害公民安宁或
公民安全性质的,应该归人危害公民安宁或公民安全的种类内。
如果按照事物的性质处罚亵凟神圣罪①,则对该罪的刑罚应为:剥夺宗教
所给予的一切利益,如驱逐出庙宇;暂时或永久禁止与信徒来往;避开罪犯,
不和他们见面;唾弃、憎厌、诅咒他们
129。
在危害国家的安宁或安全的事件里,秘密的行动是属于人类司法管理的
范围的。但是在那些侵犯神明的事件里,只要没有什么公开的行动,削不发
生犯罪的问题;在那里,一切属于人与上帝间的事,上帝知道应当在什么时
候给以怎样的刑罚。如果官吏把二者混淆起来,也要去查察秘密的亵凟神明
的行为的话,他便是要查察一种不需要查察的行为。他摧毁了公民的自由;
他使懦夫和勇士都一样热心地起来和公民作对。
弊害就是从“应该为上帝复仇”这个思想来的,但是我们应该荣耀神明,
而不应为他复仇。实际上,如果人们按照为上帝复仇的思想行动的话,刑罚
能有穷尽么,如果人类的法律要去为一个”无穷无尽的存在物”复仇的话,
刚人类的法律就应该以它那无穷无尽的性格为指导,而不是以人性的弱点③、
无知和善变为指导。
①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7卷,关于科利奥兰奴斯的审判。
②拉丁原文:“智慧女神的主意。”
①圣路易制定了极严峻的法律,惩治立誓的人。所从教皇认为有必要加以动阻。这位国君便不那样过火了,
他的法律也宽和了。见该君敕令。
③甲本无“弱点”二字。

普洛温斯有一位史家普洛温斯有一位史家谈了一件事实。这件事实很好地给我们描绘出,为
神明复仇这个思想能够在精神软弱的人身上产生如何的效果。一个犹太人被
控告亵凟了圣母,被判处剁皮刑。有一些戴上假面具的骑士,持刀走上刑台,
赶走了执刑人,以便亲自为圣母的荣誉复仇。..我不愿预言译者的想法。
第二类是违反风俗的犯罪,例如破坏公众有关男女道德的禁例或个人的
贞操,亦即破坏有关如何享受感官使用④的快乐与两性结合的快乐的体制。这
类犯罪也应该按照事物的性质加以规定。剥夺犯罪人享受社会所给予遵守纯
洁风俗的人俩的好处、科以罚金、给以羞辱、强迫他藏匿、公开剥夺他的公
权、驱逐他出城或使他与社会隔绝,以信一切属于轻罪裁判的刑罚,已足以
消除两性尚的卤莽行为。实际上,这类犯罪从它所以产生的原因来说,是存
心作恶者少,而出于忘其所以或不知自重者多。
这里靛的是纯粹关于风俗的犯罪,而不是那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
略诱与强奸之类,那是属于第四类。
第三类是那些危害公民的安宁的犯罪;这类犯罪的刑罚应依事物的性质
规定,并应采取有利于公民的安宁的形式,例如监禁、放逐、矫正惩戒及其
他刑罚,使那些不安分子回头,重新回到既定的秩序里来。
关于违反安宁罪,我指的只是单辄的违警事件而已。因为那些搅扰安宁
同时又危害安全的犯罪应该放进第四类。
未后一类犯罪的刑罚就是真正的所谓“刑”,是一种“报复刑”,即社
会对一个剥夺或企图剥夺他人安全的公民,拒绝给予安全。这种刑罚是从事
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是从理性和善恶的本源引伸出来的。一个公民应该处
死,是因为他侵犯他人的安全到了使人丧失生命的程度,或是因为企图剥夺
别人的生命。死刑就象是病态社会的药剂。侵犯财产的安全也可以有理由处
以极刑,但是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以丧失财产作为刑罚不但好些,而且也
较适合于犯罪的性质。如果大家的财产是公共的或是平等的,就更应当如此。
但是,由于侵犯财产的人常常是那些自己什么财产也没有的人,因此就不能
不用体刑作为罚金的补充。
我所说的一切是从性质上去探求的,是极有利于公民的自由的。
第五节某些控告要特别和缓、审慎
有一条重要的准则,就是:对“邪术”和“异端”的追诉,要非常慎重。
这两种犯罪的控告可以极端地危害自由,可以成为无穷尽的暴政的泉源,如
果立法者不知对这种控告加以限制的话。因为这种控告不是直接指控一个公
民的行为,而多半是以人们对这个公民的性格的看法作根据,提出控告,所
以人民越无知,这种控告便越危险。因此,一个公民便无时不在危险之中了,
因为世界上最好的行为,最钝洁的道德,尽一切的本分,并不能保证一个人
不受到犯这些罪的嫌疑。
马奴哀尔·孔尼奴靳朝时,”抗议者”①被控告阴谋反对这个皇帝,被控
②布结烈尔神父。
④甲本无“感官使用”等字。
①尼塞达斯:《马奴哀尔·孔尼奴斯传》,第
4卷。

告利用某些秘术使人眼睛失明,以达到这个目的。这个皇帝的傅记告利用某些秘术使人眼睛失明,以达到这个目的。这个皇帝的傅记说,阿伦
在讀所罗门的一本书时被侦获;读这本书就能叫魔鬼军出现。当人们认为邪
术是一种能够把魔鬼武装起来的权力,并由这个想法出发的时候,人们就把
他们认为是邪术士的人看做世界上最能够搅乱和颠复社会的人,因而愿意施
以无限度的刑罚。
当人们认为邪术有能力摧毁宗教的时候,人们的忿怒便更增加了。君士
但丁堡的历史③告诉我们,有一个主教受到神的启示说,因为某一私人的那术
的缘故,一个神迹停止了,这个人和他的儿子便被处死刑。要有多少不可思
议的事情做这项犯罪的依据呢?要有:神的启示不是什么稀罕的事;这位主
教受到了这么一个启示;这个启示是真实的;有一个神迹:神迹停止了;有
邪术这种事;邪术能够推翻宗教;这个人是个邪术士;末后一点,他做了这
项邪术的行为。
梯欧多露斯·拉斯加露斯帝把他的病归咎于邪术。被控告犯有邪术罪的
人只有一个方法证明自己无罪,就是手拿热铁而不烧伤。因此在希腊,要证
明自已没有犯邪术罪,就必须先成为一个邪术士。希腊人用最不确切的证据
加诸最不确定的犯罪,真是愚蠢之至!
高身菲利普朝时,犹太人因被控告用麻疯病人去毒化泉水、而被驱逐出
法兰西。这种荒谬绝伦的控告应该很快我们怀疑一切基于公众仇恨的控告是
否属实。
在这里,我渲有说绝对不应惩罚异端:我说的是,在惩罚这种犯罪时要
非常谨慎。
第六节男色罪
这是一种宗教、道德和政治同样不断谴责的犯罪。我绝对没有意思去减
轻公众对它的嫌恶。这种犯罪把两性一方的弱点给与另一方,以可耻的幼年
去为不名誉的老年作准备,仅仅这点,就应该加以禁止了。我这里所要说的
将不能去掉这种犯罪的一切丑秽;而是要反对由于滥用人们对于这种犯罪应
有的憎恶而产生的横暴。
这种犯罪属于隐秘性质,因此时常看到,立法者们单凭一个小孩的口供
就施用刑罚。这就给诬告大开方便之门。普罗哥比乌斯说①:”查士丁尼公布
了一项惩治这种犯罪的法律,要人搜查这类罪犯,不但要追究孩法制定后的
罪犯而且也要追究该法制定前的罪犯。一个证人的口供,有时是一个儿童的
口供,有时是一个奴隶的口供,就足以判罪,对富人和青年乱党尤其如此。”
邪术、异端和男色这三种罪,第一种可以证明并不存在;第二种可以有
无数的差别、解释和限制,第三种通常是暧昧的;而在我们却都要处以火刑,
真是咄咄怪事。
我认为,这种造反自然的犯罪,如果没有在其他方面受到某种特殊风俗
的推动,在社会中是相对不会有大的发展的。所谓特殊风俗,有如在希腊,
青年做一切运动时都要裸体;有如在我们之间家庭教育已经廢弛
130;有如在
②同上。
③梯奥非拉克部斯:《玛岛列斯帝传》,第
11章。
①普罗哥比乌斯:《秘史》。

亚洲某些人拥有无数他们瞧不起的妇女,而别的人一个妇女也得不着。让我
们不要替这种犯罪准备条件吧!让我们用明确的治安法规加以禁止,象对一
切建反风俗的行为一样吧:我们将立刻看到,大自然将要防卫它的权利,或
恢复它的权利。温柔、可爱、娇媚的大自然,以它那慷慨的手散布着欢悦,
在使我们充满快乐的同时,给与我们子女,宛若使我们重生;就这样始我们
准备了比这些快乐本身更大的满足。
亚洲某些人拥有无数他们瞧不起的妇女,而别的人一个妇女也得不着。让我
们不要替这种犯罪准备条件吧!让我们用明确的治安法规加以禁止,象对一
切建反风俗的行为一样吧:我们将立刻看到,大自然将要防卫它的权利,或
恢复它的权利。温柔、可爱、娇媚的大自然,以它那慷慨的手散布着欢悦,
在使我们充满快乐的同时,给与我们子女,宛若使我们重生;就这样始我们
准备了比这些快乐本身更大的满足。
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对皇帝不敬就要处死刑。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
定什么叫不敬,所以任何事情都可拿来作借口去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去灭绝
任何家族。
有两个编辑邸报的人,因为关于某一事件所述情况失实,人们便说在朝
廷的邸报上撒谎就是对朝廷的不敬,二人就被处死①。有一个亲干由于疏忽,
在有朱批的上论上面记上几个字,人们便断定这是对皇帝不敬,这就使他的
家族受到史无前例的可怖的迫害②。
如果大逆罪含义不明,便足以使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这点我
在“法律的制定”一章中将祥加讨论。
第八节亵回神圣和大逆两罪名的滥用
把大逆罪名加于非大逆的行为,又是一种极大的流弊。罗马的皇帝们①
有一条法律规定,凡是对君主的判决表示异议或对君主所任用的人的才能有
所怀疑,则以亵遭神圣罪进行追诉②。这个罪名尤疑是内阁和寵臣们创立的。
另一条法律宣布,谋害君主的大臣和官吏就象谋害君主本身,是大逆罪③。我
们从两位君主④看到这条法律,这两位君主的懦弱在历史上是有名的。他们的
臣宰牵着他们走就象牧入带领羊群一样。这两个君主在宫中是奴隶,在枢密
院是孩童,在罩队中是陌生人。他们所以能够保存帝国,只是因为他们天天
把帝国断送掉。这些宠臣中有一些人阴谋反对他旧的皇帝。他们所做的材不
止此;他们甚至阴谋颠复帝国,把野蛮人引人帝国来。当要阻止他们的时候,
国家衰弱已极,以致人们不能不建犯宠臣们所定的法律,冒着犯大逆罪的危
险,来惩治这些宠臣。
但是德·珊马尔先生一案的审判,“报告官”
⑤所依据的却是这条法律。
他要证明德·珊马尔打算驱逐红衣主教李索留,使他不能参与国事,是犯了
大逆罪的时候说:“这种犯罪触犯君主的臣宰的人身,由皇帝们的宪法看来,
①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
1卷,第
43页。
②巴多明神父信,载《耶稣会士书简集》。
①格位蒂安、瓦连提尼那诺斯和提奥多西马斯三帝。这是“亵渎神圣罪”法典的第三条法津。
② “怀疑皇帝所选择的人是否称职,是亵渎神圣罪。”这条法律曾成为罗加法律(《那不勒斯宪法》第
4篇)
的典范。
③《茹利安法典》,第
9卷,第
8篇,第
5条。
④阿加底马斯和火诺利马斯。
⑤孟特烈佐尔:《回忆录》,
1723年柯龙版,第
1卷,第
238页。

则和触犯君主们的人身是一样严重的。一个大臣很好地为他的君主和他的国
家效劳。把他从君主和国家剥夺了去,则无导剥夺君主一只手臂
则和触犯君主们的人身是一样严重的。一个大臣很好地为他的君主和他的国
家效劳。把他从君主和国家剥夺了去,则无导剥夺君主一只手臂,剥夺国家
一部分权力。”当卑屈到了极点的时候,不可能有另外的说法了。
瓦连提尼耶诺斯、提奥多西乌斯和阿加底扁斯还有另一条法律①,喧布伪
造货币为大逆罪,这不是把事物的概念混淆了么?对另外一种犯罪也加上大
逆的罪名,不是减少了大逆罪的可怖性么?
第九节续前
鮑利奴斯上书亚历山大帝
131说,他准备对一个曾经违背他的敕令宣判
的法官,按大逆罪进行追诉;皇帝回答他说:“象他所处的世代,间接的大
逆罪是绝对不会发生的。”②
浮士蒂尼安上书给同一皇帝说,他曾以君主的生命发誓,永不皖怒君主
的一个奴隶,他觉得自己不得不永久愠怒,否则他将犯大逆罪。皇帝回答说:
“你的恐惧是无谓的③;你不了解我的训条。”
一项元老院法案④规定,熔化已经弃不用
132的皇帝雕象,不犯大逆罪。
塞维路斯⑧和安托尼努斯二帝写信给彭蒂扁斯说,出卖尚未供奉过的皇帝雕
象,不犯大逆罪⑤。这两位皇帝又致书茹刊岛斯·卡西安奴斯,凡不是出于故
意而投石打中皇帝雕象,不应以大逆罪追诉⑥。茹利安法需要这些变更;因为
该法不但曾以熔化皇帝雕象为大逆罪,即连类似行为⑦亦以大逆罪论处,这就
使大逆罪成为可以任意判定的犯罪了。人们所规定的大逆罪种类既多,就有
必要对这些犯罪进行区别。因此,法学家岛尔边在指出大逆罪的控告并不因
犯人的死亡而消灭之后又说,并不是茹利安法所规定的一切①犯罪都是这样,
而只有那些危害帝国或皇帝的生命的犯罪才是这样。
第十节续前
英格兰在亨利八世时通过一项法律,宣布凡预言国王死亡的人犯叛逆
罪。这项法律是很含糊不明的。专制主义已经可怕到连施行专制主义的人也
受到害处。在这位国王未后一次患病时,医生们怎样也不敢说他已病危;他
们无疑也照此而行动了②。
⑥ “因为属于我们身体的一部分。”《茹利安法典》内同一条法律。
①《提奥多西乌斯法典》第
9条“关于伪造货币”。
② “现今在我的时代已经不能从其他的原因产生大逆罪了。“《茹利安法典》,第 9卷。第
8篇,第
1条。
③ “你不懂我的原则而作杞人之忧。”《茹利安法典》,第
3卷,第
4篇,第 2条。
④见《茹利安法典》,第
48卷,第
4篇,第
4条,第
1段等。
⑧即“严厉亚历山大”。——译者
⑤见《茹利安法典》,第
5条,第
2段等。
⑥同上第
1段。
⑦ “人们认为有些相似的行为”。《茹利安法典》第
6条等。
①《茹利安法典》末一条法律“通奸”。
②贝尔内:《宗教改革史》。

第十一节思想
第十一节思想
③。狄欧尼西乌斯因此把他
处死,说他如果白天不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这是大暴政,因为即
使他曾经这样想,他并没有实际行动过④。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动。
第十二节不谨慎的言词
如果不谨慎的言嗣可以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的话,则人们便可最武断地
任意判处大逆罪了。语言可以作出许多不同的解释。
不慎和恶意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区别。而二者所用的词句则区别极
小。因此,法律几乎不可能因言语而处人以死刑,除非法律明定哪些言语应
处此刑⑤。
言语并不构成“罪体”
③。它们仅仅栖,息在思想里。在大多数场合,它
们本身并没有什么意思,而是通过说话的口气表达意思的。常常相同的一些
话语,意思却不同,它们的意思是依据它们和其他事物的联系来确定的。有
时候沉默不言比一切言语表示的意义还要多。没有比这一切更合混不清的
了。那末,怎能把它当做大逆罪呢?无论什么地方制定这么一项法律,不但
不再有自由可言,即连自由的影子也看不见了。
已故俄后
133惩办多尔古露奇①131!家族的论告,把该族一个王公处死,
因为他曾对皇后本身使用下流的言词;另一个王公也被处死,因为他曾恶意
地解释她向帝国颁布的明智韶书,并用不敬的言语攻击她神圣的人身。
我并不主张减少人们对那些有意污辱君主名誉的人不能不有的愤怒。但
是我要说清楚,如果要专制主义趋于宽和的话,在上述场合简单地处以轻罪
比大逆罪的控诉更为适宜,大逆罪就是对于无辜的人也永远是可怖的②。
行为不是天天都有的。许多人能够把行为具体指出。捏造事实进行诬告
是容易被揭发的。言语要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真有该行为的性质。因此,一
个人到公共场所鼓动人们造反即犯大逆罪,因为这时言语已经和行为连结在
一起,并参与了行为。人们处罚的不是言语,而是所犯的行为,在这种行为
里人们使用了这些言语。言语只有在准备犯罪行为、伴随犯罪行为或追从犯
罪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如果人们不是把言语当做死罪的征兆来看待,而是
以言语定死罪的话,那就什么都混乱了。
提奥多西马斯、阿加底息斯、火诺利马斯诸帝致书路非奴斯裁判长说:
“如果有人说我们个人或我们政府坏括,我们不愿意加以处罚①:如果他是因
③普卢塔克:《狄欧尼西乌斯传》。
④思想应该和某种行动连结起来。
⑤在《茹刊安法典》第
3段第
7条法律里,孟德斯蒂奴斯说:“如果罪过不是这样(罪名查不清)就应当
参考法律原文或按律例来治罪。”
③ “罪体”原文
Iecorpsdedelit,亦有罚作“证罪物”或“证罪物件”的。——译者。
①在
1740年。
② “不确定的言词不要用在刑罚上,”孟德斯蒂奴斯语,见《茹利安法典》第
3段第
7条法律。
① “假若出于轻率,当轻视之,假若出于飒痴,当怜悯之,假若为咒言,当恕之。”《法典,单一律》中“假
若谁詈人”条。

轻浮而说的话,就应该轻视他;如果是因疯癫而说的话,就应该可怜他;如
果是咒言的话,就应宥恕他。因此,事情发生时完全不要去管它,而要向我
们报告,让我们能够按照他的为人去判断这些言语,并好好衡量到底应支付
审判或不加理睬。”
轻浮而说的话,就应该轻视他;如果是因疯癫而说的话,就应该可怜他;如
果是咒言的话,就应宥恕他。因此,事情发生时完全不要去管它,而要向我
们报告,让我们能够按照他的为人去判断这些言语,并好好衡量到底应支付
审判或不加理睬。”
文字包含某种比需言较有恒久性的东西。但是如果文字不是为大逆罪作
准备而写出的话,则不能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
但是,奥古斯都、提只留斯却团文字而加入以大逆罪的刑罚②。奥古斯都
曾经因某些攻击著名仕女的文字而处人以大逆罪;提只留斯刚因他认为有些
文字是为了反对他而写的,便处人以大逆罪。没有比这更使罗马的自由受到
致命的伤害了。克雷母蒂扁斯·柯尔都斯因为在他的史书里称卡西息斯为最
下等的罗马人③而被控告。
在专制的国家里,人们几乎不懂得什么叫讽刺文字。在这种国家里,一
面由于软弱,一面由于无知,人们既无才能也不顾意去写讽刺文字。民主的
国家不禁止讽刺文字,这和一君统治的政体禁止讽刺文字,理由正是相同的。
讽刺文字通常是写来反对有权势的人的,这在民主国家上好宣泄作为统治者
的人民的怨愤。在君主国,讽刺文字亦被禁止,然而把它当做行政的问题,
而不是犯罪的同题。讽刺文字能够使一般人的怨愤转为嬉娱,使不满的人得
到安慰,减少人们对官职的嫉妒,增加人民对痛苦的忍耐,使他们对所受的
痛苦,一笑置之。
贵族政治的政府对讽刺性的著作禁止最严。在那里,官吏就是一些小元
首,他们不够律大,以致不能不理睬咒言。如果在君主国,有箭射君主的话,
君主地位崇高,箭也无法一直达到他所在的地方。一个贵族士神则将处处受
到箭伤。因此,构成一种贵族政治的十大官对讽刺文字的作者刚处死刑①。
第十四节惩罚犯罪时对廉耻的破坏
关于廉耻,世界上几乎一切民族都有应该遵守的规矩。惩罚犯罪时违背
这些规矩是荒谬背理的。惩罚犯罪应该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
东方人把妇女交给受过训练的象进行一种骇人听闻的刑罚。他们的意图
不是用法律去违背法律么?
罗马人有一个古老的习惯,禁止把未及符的女子处死。提只留斯找到了
一个计策,就是先让刽子手对她们进行奸污,然后送去处刑②。这个阴险而残
忍的暴君毁坏了风俗来保存习惯。
当日本官吏将裸体妇女展示于公共场所,并强迫她们学野兽爬行的时
候,廉耻为之震惊③。但是当他们强迫一个母亲..的时候;当他们强迫一个
②塔西陀:《史记》,第
1卷,第
72章。其后诸朝仍如是。见《法典》第
1条“关于詈人的匿名帖”。
③塔西伦:《史记》,第
4卷,第
34章。
①十二铜表法。
②苏埃多尼乌斯:《提贝留斯》,第
61章。
③《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5卷,第
2篇。

儿子..的时候,我不能往下说了,即大自然本身也为之震惊儿子..的时候,我不能往下说了,即大自然本身也为之震惊。
第十五节释放奴隶以控告主人
奥古斯都规定,阴谋反对他的人的奴隶应卖给公家,这样使奴隶能够作
不利于他们的主人①的誓证。凡能导致人们发现重大犯罪的东西,分毫也不应
疏忽。所以,在有奴隶的国家,奴隶自然可以当告发人。但是他们不应该当
证人。
温得克斯告发了为塔尔克维纽斯的利益而进行的阴谋。但是在控告布鲁
图斯的子女的案件里,他却不是证人。对一个曾经为祖国建树这样伟大业绩
的人是应当给他自由的。但是人们给他自由并不是要使他能够对他的祖国做
出这样的伟大的业绩。
因此,塔西伦皇帝下令,奴隶不得当不利于他的主人的证人,甚至大逆
罪也是如此②。这项法律没有被放进查士丁尼的法令汇编里。
第十六节大逆罪的诬告
我们应当为罗马诸帝说公道话;他们所制定的那些可怜的法律并不是他
们首先想出来的。教导他们不要惩罚诬告者的是苏拉③。不久,人俩竟进而褒
赏诬告者了④。
第十七节阴谋的揭发
“如果你的兄弟,或你的儿子,或你的女儿,或你心爱的妻子。或你知
心的朋友,秘密地告祈你说:让我们到别的神那里去吧!你就应该用石头打
死他。首先打击他的是你的手,然后才是全体人民的手⑤。”这条旧约圣经《申
命记》⑥的法律是不能作为我们所知道的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的,因为它给一切
犯罪大开方便之门①。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应揭发阴谋,违者处死,就是没有参与的阴谋亦
如此。这种法律的严酷同上述法律几乎不相上下
135。如果君主国家有这种法
律的话,给加上限制是很正当的。
这项法律应该仅仅在最重的大逆罪的堤合才可极严厉地加以适用。在这
些国家里,不把这项犯罪的各种不同情况,互相混淆,是很重要的。
④同上,第
496页。
①狄欧:《希费林》,第
55卷,第
5章。
②弗拉维乌断·窝比为斯:《塔西佗皇帝传》,第
9章。
③苏拉制定了一项庄严的法律。西塞罗在《演讲录》里《为格路恩西欧辩护》第
3条;《毕荪》第
21条;
《第二次反维列斯》第
5条;《用僚函札》第
3卷第
2信,均谈及此法。凯撒和奥古斯乱把这项法律放进
茹利安法中,别的人又作了增添。
④ “原告的地位愈高,便愈追求荣譬,就好象神圣不可侵犯一样”。塔四陀《史记》第
4卷第
36章。
⑤甲乙本无“首先打击..的手”句。
⑥甲乙本误作《利未记》。
①参阅《申命记》第
13章,第
6、7、8、9节。

在日本,法律把人类理性的一切观念都抬推翻了,竟对最普通的案件也
在日本,法律把人类理性的一切观念都抬推翻了,竟对最普通的案件也
②说,两个少女被禁锢在一个满插尖钉的柜子里,一直到死,
一人因搞了什么色情的诡计,另一人因没有加以揭发。
第十八节共和国对大逆罪惩罚过度是如何危险的事
当一个共和国已经成功地把企图推翻它的人们摧毁了的时候,就应急速
终止复仇和刑罚,甚至奖赏也应停止。
如果大权落人几个公民手中,就不可能不滥施重典,因而引起巨大变化。
所以,在这种情形之下,还是多赦免比多刑罚好,少放逐比多放逐好,少没
收比多没收好。为共和国复仇的借口将建立复仇者的暴败。固题不是要摧毁
掌握政权的人,而是摧毁权势本身。政府应尽速重新步入常轨,这时法律便
应保护一切的人而不是武装自己去反对任何人。
希腊人对他们认为是暴君或他们怀疑是暴君的人,进行漫无限制的报
复。他们把这些人的子女③处死,有时候甚至把最近亲属五人处死
①。他们曾
把无数的家族驱逐出境。他们的共和国因而动摇了;放逐或被放逐者归来的
时期常常标志着政制的变更。
罗马人较有智慧。卡西乌斯因企图实行暴政而被处刑时,人们提出是否
要把他的子女处死的问题。但是罗马人对卡西乌斯的子女没有给以任何刑
罚。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说《:“有些人在马尔斯战役和内战结束
的时候,企图变更这项法律,并要排除被苏拉非法放逐的人们的子女担任公
职,这些人是十分有罪的。”
从马利乌斯和苏拉的战争中,我们看到③中载有非法放逐的文例。你将要
说,他们除了为共和国的利益而外没有其他目的,他们的话语如何冷静,他
们指出对国家有这么多的好处,他们所采取的手段比其他的手段好得那么
多,富人将如何得到安全,下等人将如何平安,他们如何害怕使公民的生命
遭受危险,他们如何愿意安抚士兵,结局人们将如何幸福⑦④。当雷比达斯战
胜西班牙的时候,罗马血流成河;他却命令人们玩乐,违者处流刑⑤,真是荒
谬绝伦。⑥罗马人的心灵日渐堕落已到了如何的程度。这样残酷的事情使人相
信不可能重演了。但是在三人执政时期,人们所愿意的是“更残忍”,但又
要显示“比较不残忍”。因而用诡辩去掩盖残忍,这种情景,令人悲痛,阿
庇安的著作
②《创建东印度公司厉次航行辑览》,第
5卷,第
2篇,第
423页。
③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8卷。
① “暴君被杀后,官吏连他的五个亲族也给杀了。”见西塞罗:《论修辞学的发明》,第
2 卷,第
29章。

罗马古代史》第
8卷,第
547页。
③《内战》第
4卷。
⑦甲乙本作:“他们如何愿意安抚土兵:从这可怖的例子,我们看到重刑如何接近暴政。”
④ “幸福者必顺利。”
⑤ “规定一夭举行宴会和祭祀,谁不这样做,则予以放逐。”
⑥本段与下段,除了“阿比安的著作..文例”这句而外,其余都是末后各版增添的。

第十九节共和国如何停止自由的行使
第十九节共和国如何停止自由的行使
①须经六千人一致同意才得定罪这类
法律是有关系的。它们和罗马为惩治个别公民而制定的所谓“特有法”
②这
类法律是有关系的。罗马的这类法律仅由人民大会制定。但是不管人民制定
这类法律的方式怎么样,西塞罗主张废上这种法律,因为法律应该是对一切
人而制定的③。但是我应该承认,世界上自古以来最自由的一些民族的做法
使我相信,在某些情形之下,人们需要拉丁帐幕把自由暂时遮盖起来,象在
习惯上遮盖神象一样
136。
第二十节共和国中有利于公民自由的法律
在平民政治的国家,控告常常是公开的,并准许每个人控告他所愿意控
告的人。因此便有必要制定适宜的法律去保卫元辜的公民。在雅典,如果控
告者不能获得投票数五分之一,便要处罚金一④就是这类法律。这些法律和雅
典规定一个私人千得拉姆。伊斯奇因斯控告克节西芬,就被这样判处罚金
①。
在罗厢,对不公正的控告者,则标明他的丑行②,在他的额上印上字母
K
137
对控告者刚毅守卫以防备他贿赂法官或证人③。
我已经谈到雅典和罗马的一项法律,准许被告在判决前离去。
第二十一节共和国对待债务人法律的残酷
一个人借钱只是为了花费,结果钱就没有了。因此,一个公民把线借给
另一个公民,就使自己处在比借钱的公民优越得多的地位。如果法律再增加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奴役,则在一个共和国将产生什么后果呢?
在雅典和罗马,起初是准许债权人把无力清偿债务的人出售④。棱偷改正
了雅典这个惯例。他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以身体去清偿民事上的债务。但
是十大官们⑤没有同样地改革罗马的惯例;虽然梭伦的法规就摆在他们的眼
④甲乙本注:《拉赛·多拉斯的延期》的作者给《议会论处罪人死刑法案》下了定义:它是一种判央,经
两院批准,并经国王签署成为议会的法案:它宣布被告犯了叛国罪,不再需要其他手续,也无法上诉。第
2
册,第
266页(盂德斯鸠)。后来各版即改为下注:在该王国的法庭,仅仅为法官相信的证据是不足为凭
的,证据还必须是公式的,也就是说,法定的。法律规定,控告要有两个证人。他种证明是不够的。那末,
假定一个人犯了叛国罪,而找到了排除证人的手段,使法律,使法律无法定他的罪,这时议会就可以通过
一个特殊的论处死刑法案;也就是说,专为这犯人通过一条特别的法律。这么一条法律成立的过程也和其
他的一切法案一样,要在两院通过,又要国王同意;如果不这样,就不成为法案,也就是说,不成为判决
了。被告可以请律师发言反对这条法案,而别人也可以在议会里为这条法案辩护(孟德斯鸠)。
①见腓罗斯特拉都斯《诡辩家传)第
1卷“伊斯奇因斯传”,又见普卢塔克和浮蒂乌斯的著作。
②依照雷米安法。
③普卢塔克论文《如何从敌人得到益处》。
④有些人售卖自己的子女来还债,见普卢塔克:《梭伦传》。
⑤从历史上看,罗马人的这个惯例似乎在十二铜表法之前就已经形成。狄特·李维:《罗观编年史》第一
代史,第
2 卷,第
23、24革。

前,然而他们是不愿意仿效的。我们看到十二铜表法里十大官企图损害民主
政治的精神,并不仅仅这一个地方而已。
前,然而他们是不愿意仿效的。我们看到十二铜表法里十大官企图损害民主
政治的精神,并不仅仅这一个地方而已。

⑥。人民看见这个情景
激动了起来。债权人不敢继续拘留的其他公民从地牢里走出来了。他们获得
了些诺言,却没有人履行这些诺言。人民退到圣山上去。他们未能子到把这
些法律废除,但得到了一个保护他们的官吏
138。他们从纷乱中走出,而险些
掉进暴政里去。曼利乌斯为博取人心,欲从值权人手中放回被债权人降为奴
隶的公民①。曼利乌斯的计谋受到了阻抑,弊害依然存在着。有一些特别的法
律给予债务人以清偿值务的便利②。又罗马
428年执政官们提出一项法律③,
剥夺债权人拘留债务人在自己家里服劳役的权利④。一个高利贷者名巴比利息
斯想要污辱他所禁锢的一个名叫普布利乌斯的青年人
139。塞克司图斯”’的
犯罪使罗马获得了政治的自由;巴比利乌斯的犯罪使罗马获得民事的自由。
这个城市的命运就是这样:旧的犯罪使它获得自由,新的犯罪使这种自
由得到肯定。鹿克里蒂亚的不幸曾经激起人民反暴君的恐怖。阿比乌斯谋害
维珍妮的事件又把人民技进反暴君的恐怖里。声名狼籍的巴比利乌斯犯罪后
三十六年⑤的时候,又有一个类似的犯罪事件⑥使人民退到燃尼丘林⑦,使那为
债务人的安全而制定的法律又有了新的效力。
从此而后,债权人违犯惩治重利盘剥的法律致被迫诉的案件要多于债务
人偿还不了债务致被追诉的案件。
第二十二节君主国里破坏自由的东西
世界上有一种对一个君主国的君主最无用处的事情常常把自由削弱了。
这种最元用的事情就是有时候为审判一个私人而任命一些委员。
君主从这些委员所获得的用处太少了,所以不值得君主为这种事情而变
更事物的常规。我们大概可以肯定,君主比他的委员们更具有正直与公道的
精神。委员们由于有君主的命令,由于一种模糊的对国家利益的想法,由于
受到选派,甚至由于自己的恐惧,而老是把自己看得十分有理。
亨利八世时,如有贵族被控告,习惯上由贵族院选出的一些委员进行审
判。用这个方法,要杀多少贵族就杀多少。
⑥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6卷。
①普卢塔克:《夫里乌斯·卡米路斯传》,第
18章。
②见本节以下第
22章第
22 节。
③十二铜表法后
120年。“这年对罗马平民来说,好象是新的自由的开始,这也是被害的人所希望的。”
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8卷,第
28章。
④ “负债人的财产,不害其身。”见同上书。
⑤罗马
465年。
⑥即布劳蒂乌斯的犯罪事件。他企图污辱维都利岛斯。瓦列利乌断·马克西穆斯:《著名作家言行录》,

8卷,第
1章,第
9条。我们不应当把这两件事混淆起来。二者的人物不同,时间也不同。
⑦参阅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的一个残篇,在《道德与邪恶选录》内;狄特·李维:《史略》,

11卷;佛兰舍谬斯:《补篇》,第
11卷。

第二十三节君主国的密探
第二十三节君主国的密探

141?好的君主通常不用密探。一个人遵守法律,他就
已经尽了对君主的义务。至少,他的住宅应孩是他的庇护所,而他的其他行
为也应该得到安全保障。密探的事情如果真正能够由诚实的人去担任的话,
那末这种事情也许可以容忍,但是密探这种人必然是丑恶的,所以我们可以
断言,这种事情也必然是丑恶的。一个君主应该以诚实、直爽、信任去对待
他的臣民。一个君主充满焦虑、疑惑和恐惧,就象一个演员在扮演角色时感
到侷促不安一样。如果君主看到法律一般发生效力,受到尊重,他就可以认
为自己是安全了。一般人的作风向他保证一切个人的作风。但愿君主无所畏
惧!他不能想象,人们是如何必然地要爱戴他。啊!人们为什么不能爱君主
呢?几乎一切恩泽都以君主为泉源。几乎一切刑罚都算在法律账上。君主总
是仅仅以安详的面貌出现于老百姓面前。他的光荣,我们分享;他的权力,
支撑着我们。人们信任君主;当大臣偿拒绝给与什么东西的时候,人们常常
这样想:要是君主的话是会给与的。这就是人们爱君主的一个证据。即在公
共灾害发生的时候,人们也绝不责难君主本身,而埋怨他不知道,或是埋怨
他受到了腐败的人们的包围。老百姓说:“要是君主知道的话!”这类言词
是一种祈求,是人们对君主有信任的证据。
第二十四节匿名信
鞑靼人必须在箭上记上他们的名字,使人们知道箭是从谁的手射出的。
马其顿的菲利普在围攻一个城市时受伤;人们发现掷枪上写着:“阿斯德给
菲利普这个致命的一击。”①如果有人为着公共的利益而控告他人,他将不向
君主而向官吏控告。君主容易有偏见,官吏则有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仅
仅对诬告者是可怕的。如果控告人不愿意使法律施行于他和被告人之间,那
就证明他有原因惧怕法律。我们所可能给他的最低限度的处罚,就是完全不
相信他。除了案情急迫,无法忍受普通裁判程序的延宕并且与君主福利攸关
的场合之外,人们是不应理睬这种控告的。在理睬的场合,我们可以认为控
告者是极不得已才不保持沉默而说了话的。但是在其他场合,我们就应该和
君士垣丁帝一样地说:“一个人有仇敌,而没有人出面控告他,这个人是不
应该受到我们怀疑的。”②
第二十五节君主国的统治方法
君主的威权是一种巨大的动力,应该能够毫不喧嚣地运用自如。中国人
夸耀他们的一个皇帝,说他象天一样地统治着,也就是说,以天为典范。
在一些场合,君权要适用到它的极限;在另一些场合,适用刚应有限制。
行政的妙处,乃在于十分懂得在不同的情况下应使用哪一部分权力,而且宽
猛得宜。
在我们的备君主国中,人民认为政府是克仁的,这就是一切幸福之所寄。
①普卢塔克:《道德著述:一些罗马、希腊故事的比较》,第
2 卷,第
487页。
②《提奥多法典》第
6条“关于冒人的匿名帖”。

一个极笨拙的大臣老是告诉你,你是奴隶。但如果你真是奴隶的话,他应该
想法子让你不知道你是奴隶。他所应对你说或给你写的,只能是:“群主不
愉快”。“君主感到惊奇”。“君主将安定秩序”这些语气缓和的词句。在
发号施令时,要有某种程度的平易轻松。因为君主应该进行鼓励,而进行恐
吓的应该是法律
一个极笨拙的大臣老是告诉你,你是奴隶。但如果你真是奴隶的话,他应该
想法子让你不知道你是奴隶。他所应对你说或给你写的,只能是:“群主不愉快”。“君主感到惊奇”。“君主将安定秩序”这些语气缓和的词句。在发号施令时,要有某种程度的平易轻松。因为君主应该进行鼓励,而进行恐
吓的应该是法律。
第二十六节君主国的君主应该易于接近
这点从反面去看,要清楚得多。
裴里说②“沙皇彼得一世发布了一道新敕令,禁止人们直接向他提出请
求;人们必须先(,) 向他的两个官吏提出。在法官拒绝裁判的场合,人们就可以
向皇帝提出请求,但如果请求是错误的话,请求人应丧失生命③。从那时起,
没有人给沙皇提出请求了。”
第二十七节君主的善行
君主的善行和法律同样有益于自由。君主和法律一样,可以使兽变成人,
使人变成兽。如果他喜爱启由性格的话,则普天之下的人都将成为他的臣民。
如果他喜爱卑鄙性格的话,则天下人都将成为他的奴隶。如果他愿意知道统
治的伟大艺术的话,就应该以荣誉与品德为重,鼓励个人的成就。有时候,
他甚至可以垂青天才的人物,绝不应该害怕那些被称为有成就的人和他竞
争。他如果喜爱他们,他便和他们平等了。他应该获取人心。不要抑制.. 142
人们的精神。他要使自己孚众望。臣民中最微小的人们爱戴他的话,他也应
当感到喜悦;他们永远是人。老百姓很少需要人们的尊敬,所以应该受到尊
敬。君主和老百姓之间存在着无限的距离,这使老百姓很不容易来打扰君主。
君主对恳求要宽施;对要求要坚拒。他要做到老百姓满意他的拒绝,朝臣满
意他的恩宠。
第二十八节君主须尊重巨民
君主对于戏言应该极端谨慎。戏雪适中可以取悦于人,因为它是与人亲
近熟识的途径;但是尖刻的玩笑出自君主之口,较出自臣民中最微小者之口,
远为不可,因为惟有君主能够随时给人致命的伤害。
君主更不应当对他的臣民进行明显的侮辱。设立君主,为的是进行赦免,
进行刑罚;绝对不是为了进行侮辱。
如果君主侮辱他的臣民的话,则他比土耳其人或俄罗斯人对待他们的臣
民要残忍得多了。当上耳其人和俄罗斯人进行侮辱的财候,他们贬抑了人而
不损坏他的荣誉;但是我旧的君主贬抑了人又损坏他的荣誉。
亚洲人把君主的侮辱看做是一种家长式的恩惠的施与。这是亚洲人的成..
①塔西陀说,涅尔瓦增加了帝国的轻松气氛**。**有人指出,塔西铊的最好版本写的不是“帝国的轻松气

facllitatemim-perii”,而是“帝国的宰福
felieitatemimperii”。——译者
②《大俄罗斯的现状》,1717 年巴黎版,第
173页。
③甲乙本作:“..请求人则处死刑。”

见。我们欧洲人在感到侮辱的残酷之外,又感到终生的耻辱不能洗雪而失望
见。我们欧洲人在感到侮辱的残酷之外,又感到终生的耻辱不能洗雪而失望
敢的推动力的臣民,就应当感到无比喜悦。
我们还能记得,有些召主因侮辱臣民而招来灾祸。我们还能记得凯烈亚
143、太监纳尔塞斯和茹利安伯爵的报复;我们还记得孟亨利三世终生为难。
第二十九节专制政体下可给与人们少许自由的民事法规
虽然专制政府,从本质来说,到处都是一样,但是环境、宗教的意见、
成见、被采用的范例、思想的倾向、习惯、风俗等等的不同都可以使它们之
间产生极大的差异。
在专制政府之下,建立某一些观念是好的。因此,中国人把君主看做是
人民的父亲;当阿拉伯帝国的初期,君主是帝国的宣教师①。
有本圣书做规范是方便的,如阿拉伯人的《可兰经》、波斯人的佐罗亚
斯特的经典、印度人的《吠陀经》和中国人的经典。宗教法典补充民事法典
之不足,并给专横权力划定范围。
遇有疑难的案件,法官征殉宗教的牧师们的意见,这个做法并不坏②。所
以在土耳其,卡笛(法官)征询暮勒(法师)
144的意见。如果遇到应判死刑
的案件,一个好办法也许是由特殊法官一一如果有这么一个法官的话一一征
询总督的意见,这样民事的和宗教的权力更进一步受到政治权威的调节而趋
于宽和。
第三十节续前
父亲获罪要连坐儿女妻室。这是出自专制狂暴的一项法条。这些儿女妻
室不当罪人就已经够不幸了。然而君主还要在他自己与被告人之间放进一些
哀求者来平息他的愤怒,来光耀他的裁判。
马尔底维亚人有一个良好的习惯①,就是淌使有贵族获罪,他便天天去朝
见国王,一直到重受恩宛为止;他呆在朝廷就已足以息灭国王的愤怒了。
在某些专制的国家,人们认为向君主为获罪的人求情是对君主的不敬②。
这些国家的君主似乎是在尽一切努力,把仁慈这种品德抛弃。
阿加底乌斯和火诺利乌斯,在我已谈得很多③的那项法律④里宣布,他们
绝不宽恕任何敢于在君王面前为罪犯哀求的人。这项法律是极端恶劣的,因
为它就是在专制政府之下也是同样恶劣的⑤。
①即“哈里发”。
②《鞑靼史》,第
3篇,第
277页附注。
①见佛兰西斯·比拉尔:《旅行记》。
②从沙尔旦的记述来看,就象在现在的波斯一样,这个习惯是十分古老的。普罗哥比乌斯说:“人们把卡
瓦德斯关进了遗忘的城寨。法律禁止人们谈到那些被囚禁的人,甚至不许说出他们的名字。”
③本草第
8节。
④《茹利安法典》,第
5条。
⑤佛烈德利吃抄袭这项法律,把它放进那不勒斯的宪法第一篇里去。

波斯准许人随意出国。这是很好的惯例。与此相反,不许人们随意出国
的惯例,是渊源于专制主义的。专制主义把臣民当做奴隶看待
波斯准许人随意出国。这是很好的惯例。与此相反,不许人们随意出国
的惯例,是渊源于专制主义的。专制主义把臣民当做奴隶看待,出国的人则
被看做是逃走的奴隶。虽然如此。波斯的惯例对于专制主义本身却是一桩极
好的事。因为害怕债务入选遁或隐匿,将使帕夏(高官)和勒索者的迫害停
止或趋于缓和。
⑥在君主国,通常有法津禁止任公职的人员出国,如果他未得君主许可的话。共和国也应该制定这种法律。
但是在有特殊法制的共和国里,这种禁令应该对一般人全都实施,这样外国的风俗习惯才不会传播到国内
来。

第十三章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
第十三章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
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
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
要把国家的收入规定得好,就应该兼顾国家和国民两方面的需要。当取
之于民时,绝对不应该因为国家想象上的需要而排除国民实际上的需要。
想象上的需要,是从执政者的情欲和弱点,从一种离奇的计划的诱惑力,
从对一种虚荣的病态羡慕,从在某种程度上对幻想的无力抗拒等等,而产生
出来的东西。那些心神不定,在君主手下主持国事的人们,常常把他们渺小
的灵魂的需要当做是国家的需要。
没有任何东西比规定臣民应缴纳若干财产,应保留若干财产,更需要智
慧与谨慎了。
计算国家收入的尺度,绝不是老百姓能够缴付多少,而是他们应当檄付
多少。如果用老百姓能够缴付多少去计算的话,那末至少也应当用他们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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