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4)

行使就比较不那样迅速;君主授与权力,但又加以节制①。他对权力分配的方
法是,当他把权力的一部分授与别人时,就必定抬自己保留更大的一部分权
力。
因此,在君主国里,城市的首长虽由省长管辖,但由君主管辖的地方更
多些;军队里个别的军官对将不的服从不能大于对君主的服从。
多数的君主国家都明智地规定,那些指挥权稍稍广泛的人,不得隶属于
任何军团,因此,他们要有君主特别的命令才能进行指挥,他们可以被任用,
也许不被任用,他们可以说是在役,但也可以说是不在役。
这种情况和专制政体是不用称的。因为,如果没有实际职位的人仍然有
特权和头街的话,那末国里必将有本身就是尊贵的人。这便和专制政体的性
质相连背了。
如果一个城市的长官并不受省长的管辖的话,那末每天都需要一些折衷
办法使双方能够融洽。这种事情从专制政体来说,是荒谬的。加之,如果这
个个别的市长可以抗命的话,省长怎能由他本人来替他的省份负责呢?
在专制政体之下,威权总是反复不定的。最低级的官吏的权威也不比专
制君主的权威稳定。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无论在哪里法律都是明智的,并
且是家喻户晓的;所以即使是最小的官吏,也能够有所遵循。但是在专制国
家里,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即使君主是英明的,官吏们也没法遵从
一个他们所不知道的意志!那末官吏当然遵从自己的意志了。
加之,由于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君主只能按照他所憧的东西表示他的
意志,结果,便需要有无数的人替君主表示意志,并且同君主一样地表示意
志。
最后,由于法律是君主一时的意志,所以那些替他衣示意志的人们就必
然也是象君主一样,突然地表示意志。
第十七节礼物..
①从我看来,稚典共和国似乎太爱没收财产了。
②关于确定了的“犯人的财产”。见《法典,关于充公的财产,即犯人的财产》。
③布丹:《论共和国》,第
5卷,第
3章。
①这样经过节制的权力就“犹如太阳神的光辉正在下落时,总是柔和的”
58。

专制的国家有一个习惯,就是无论对哪一位上极都不能不送礼物,就是
专制的国家有一个习惯,就是无论对哪一位上极都不能不送礼物,就是
①,不接受臣民的任何请求,如果他们不送
礼物的话。这些君主,甚至建他们自己所给人的赏赐,也要受贿赂。
但是这种政体是必然如此的。在这种政体之下,就没有一个人是公民;
人人都认为上级对下级浚有任何义务;人们认为彼此间唯一的联系就是,这
一部分人加给另外一部分人的惩罚;最后,在这种政体之下,事务是很少的;
在那里,人民很少有机会去谒见大人物,向他提出自己的要求,提出杭祈就
更少了。
在共和国里,礼物是可厌的东西,因为品德不需要它们。在君主国里,
荣誉是比礼物更强有力的鼓舞力量。但是专制的国家,既没有荣誉又没有品
德,人们所以有所作为,只是因为希望获得生活上的好处而已。
柏位图②主张,履行职务而收受礼物的人要处以死刑。这是属于共和国的
思想。他说:“不管是为着好事或坏事,都不应当接受礼物。”
罗马有一项坏法律③,就是准许官吏接受小礼物④,假使这些礼物一年不
超过一百埃巨的话。浚有接受过别人任何东西的人,并不期望任何东西。接
受过别人一点儿东西的人,马上就想要再多一点儿,接着就想要得更多。不
但如此,对一个不应该接受礼物而接受了的人,要使他服罪是比较容易的。
但是对一个可以接受少量礼物却接受多了的人,要使他服罪就不那么容易;
他常常可以找到一些借口、一些托辞、一些原因和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来
为这种行为辩解。
第十八节元首的恩赏
我们已经说过,在年制的国家,人们所以有所作为,只是因为希望获得
生活上的好处,君主的恩赏,除了金钱而外,没有别的东西可以赏赐。在君
主国甲唯一占支配地位的是荣誉,所以君主的恩赏原来应该仅仅限于以荣誉
为基础的名位。但是有名付就有奢华,有奢华就必然有需求,所以君主就不
得不寅赐一些可以获得财富的名位了。但是在共和国里,品德占支配地位。
品德本身就是一个鼓舞力量,并排除一切其他的力量,所以国家的奖赏只是
表扬这种品德而已。
君主国和共和国颁发重寅,就是国家衰朽的标志,这是一般性的规律。
因为重赏证明这些国家的原则已经败坏,君主国的荣誉的观念已经失掉了力
量,共和国公民的称号已经减低分量了。
最坏的罗马皇帝就是那些寅赐最多的皇帝,例如:卡里古拉、格老狄扁
斯、尼禄、奥托、维蒂利乌斯、康莫都惭、海里欧伽巴露斯和卡拉卡拉。最
好的皇帝,象奥占斯都、维司巴西安、安托尼努斯·比乌斯、马尔库斯·奥
列利乌斯和佩尔提纳克司等,都是节俭的人。当好皇帝在位的时候,国家的
原则又有了地俭,荣誉的财主代替了其他的财宝。
①《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1卷,第
80页。
②柏拉图:《法律》,第
12卷。
③《法典》,第
6卷,第
2节,茹利安法“惩办勒索”项。
④拉丁文作
Dluntiscula,即微不足道的赠品之意。

第十九节三种政体原则的一些薪的推论
第十九节三种政体原则的一些薪的推论
第一个问题:法律应不应该强迫公民接受公职?我的意见是:在共和国,
应该;在君主国,不应该。在共和国,公职是品德的标志;是国家对公民的
信托。公民的生活、行动与思想,都应该完全是为了国家,所以不得拒绝担
任公职①。在君主国,公职是荣誉的标志。荣誉订它自己的奇思异想,只有“时
间”和“方式”都适合它的意思,它才能接受。
已故的撒地尼亚王②对拒绝接受荣街和公职的人,都处以刑罚。这样,他
在不知不党间遵从了共和政体的思想。他在其他方面的统治方法充分地证
明,他并没有这个意思”。
第二个问题:强迫公民在罩队中接受一个比他从前还低的职位,这是不
是一条好的准则,在罗马人中,时常可以看到今年的上尉到下年成了他的中
尉的部下③。这是因为在共和国里,品德要求我们必须为国家不断地牺牲自
己,并做自己本不顾意做的事情。但是在君主国里,荣誉——不管是真是假
——是不能容忍所谓降格的。
在专制国家里,荣誉、职位、爵位,完全被人滥用,所以它们毫无区别
地让君主当臣僕
60,让臣僕当君主。
第三个问题:同一个人是否可以同时担任文职与武职?我认为在共和国
可以同时担任,在君主国就应当分开。在共和国,如果使军职和义职分开,
而使军职成为一个特殊身分的话,那是极端危险的。在君主国里,如果把文
武两职授与同一个人也是同样危险的。
在共和国里,一个人只是以法律和祖国的保卫者的资格才能拿起武器;
因为他是公民,所以在一定的时期内他要去当乓。如果公民和土兵竟然是两
种截然不同的身分的话,那末那些服兵役而自信是公民的人,便要因此感到
自己只是士兵。
在君主国里,军人的唯一目标,只是荣耀;至少是荣誉或财富。对这样
的人,应该很小心,不要给与文职。相反地,应该用文官节制他们。应该使
同一个人不能同时有人民的信任,又有武力去滥用这种信任①。
有一个国家,外表是君主政体,实际上却是共和政体
61。在那里,我们
看到,人们是如何害怕军人成为一种特殊的身分,人们如何把军人的身分和
公民的身分,甚至和官吏的身分粘合为一,使这些身分成为国家的保证,使
人始终不忘掉国家。
罗马人在共和国灭亡之后,把文职和武职分开;这不是武断的做法,而
是罗马政制变化的结果,是和君主政体的性质相符合的。奥古斯都朝代才开
①柏位图在所著《共和国》第
8卷里,把公尺拒绝担任公职列为共和国腐化的标志之一。在所著《法律》

6卷里,主张对拒绝公职者应处以罚金。在威尼斯,则处以流放。
②维克多·阿麻德乌断。
③有一些百人长向人民呼吁,要求他们担任从前曾经担任过的职位。一个百人长说:“伙伴们!你们应该
把防卫共和国的一切岗位都看做是光荣的才对。”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42卷,第
34章。
① “伽利耶诺司以武力禁止元老院把军权交给贵族中最显贵的人,也不许他们到军队的地方去”。见奥列利
乌斯·维克多:《论凯撒》。

始有这种划分始有这种划分,以后的一些皇帝③不得不把它完成,以便和缓军政府的暴戾。
曾经和瓦建图斯竞手王位的普罗哥比,乌斯把总督的官职授与波斯王族
的一个亲王荷尔米斯达斯④的时候,又恢复了该官职从前所有的军队指挥权。
普罗哥比乌斯这个做法,如果没有很特殊的理由,那是完全不合道理的。一
个渴望君权的人所追求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国家的利益。
第四个问题:公职是否可以买卖?在专制的国家里,是不可以的;那里
的国民在职或去职,应由君主迅速处置。
但是在君主国里,出卖官爵却是好事,因为它诱导人从事人们不愿意为
品德而从事的事业,并把这事业作为一个家族的职业;它使每个出钱买官的
人尽其职责,又使国家的备等级较为稳固持久。隋达斯
62很好地指出,阿那
斯塔西乌斯把所有的官职都交掉,因而把帝国变成一种贵族政体。
柏拉图①不能容忍这种买卖。他说:“这就象一只船,收一个人的雄,便
让他当舵手或航海员。这条规则在人生的任何一种行业上都是坏的,而只有
在领导一个共和国时是好的,有这种事么?”不过柏拉图说的是以品德为基
础的共和国。而我们谈的是君主国。在君主国里,出卖官职虽然有时没有公
开的条例,但由于朝臣的贫穷与贪婪,也仍然是要卖官职的。偶然的卖买可
能比君主的选拔得到更好的人才。简言之,由财富而致显贵,这种方法可以
激励并培养人们的勤劳
63。而勤劳正是这种政体所急需的②。
第五个问题:什么样的政体需要监察官?
共和国需要监察官。共和国的原则是品德。破坏品德的不只是犯罪行为。
疏忽、错误、爱国心一定程度的冷谈、有危险性的事例、腐败的种籽,也破
坏品德。这些东西并不连犯法律,而是逃避法律;不是破坏法律,而是削弱
法律,这一切都应该由监察官加以纠正。
雅典曾经有人把被老鹰追襲而逃人他怀中的一只麻雀打死,最高裁判所
的法官便将这个人判处刑罚,这使人们骇异。又有一个儿童把自己的小鸟的
眼睛挖掉,最高裁判所的法官便把这个儿童处死刑,这使人们惊愕。我们应
该注意,这里的问题不是对犯罪的处罚,而是一个共和国关于风俗的裁判;
风俗是共和国的基础。
君主国就不需要监察官,君主国是以荣誉为基础的;从荣誉的性质来说,
全世界的人都是荣誉的监察官。任何人有了沾污荣誉的事,便要受到责难,
就是自己没有荣誉的人也要青难他。
在君主国,如果设置监察官的话,则腐化监察官的正是监察官所要纠正
的那些人。监察官对于君主政体的腐败,是无能为力的;但是君主政体的腐
败对于监察官却是一种不可抵抗的力量。
专制政府不应该有监察官是显而易见的。但中国的事例,似乎破坏了这
条规律。在本书后面,我们将看到中国设立监察制度的特殊理由。
②奥古斯都剥夺元老、总督和省长们携带武器的权利。狄欧:《罗马史》,第
33卷。
③君主坦丁。见《佐济穆斯》,第
2卷。
④阿米阿奴斯·马尔塞利奴斯在《罗马帝国史》第
26卷中指出,这是“按照古人的习惯来调解内战”。
①《共和国》,第
8卷。
②西班牙序在着懒惰,因为那里所有的公职都是给与的。

第六章各政体原则的结果和民、刑法的繁筒、判决的形式、处刑等的
关系
第六章各政体原则的结果和民、刑法的繁筒、判决的形式、处刑等的
关系
君主政体的法律不能象专制政体的法律那样简单。君主国必须有法院。
法院要做出判决;判决要保存起来,又要加以学习。这样,我们今天的判决
才能和昨天的一样,公民的生命和财产才能同国家的政制一样地安稳、固定。
在君主国里,司法工作不仅判决有关生命和财产的事,而且也判决有关
荣誉的事,所以需要极谨慎的查讯。当法官的责任越大,当裁判所涉及的利
益越重要的财候,他便要更加细心。
因此,我们看到这些国家,法体上的脱条、限制和引伸极多,产生了活
繁的特殊案例,依然自成一套推理的艺术;但我们不应当感到奇怪。
君主政体建立了等级、门第、出身的区别,这常使财产的性质也发生差
异;和这个国家的政制有关的法律又可能增加这些差异。
因此,在我俩欧洲的国家,财产有“夫妻各人的私有财产”和“夫妻的
共有时产”或“夫妻非继承取得的财产”;有“奁产”及“奁产以外的妻产”;
有“父系遣产”和“母系遗产”;有各种“动产”;有“无条件继承的不动
产”和“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不动产”;有“由继承而取得的财产”,有“由
让与而取得的财产”;有“免除课役的贵族财产”
64和“负有义务的平民财
产”;有“在不动产上设定的年金”和”在现金上设定的年金”。每一种时
产都设有特别法规,财产的处分都是遵从这些法规。这样,法律就不可能简
单了。
在欧洲各国,宋地是世袭的,所以贵族必须有固定的财产,意思就是说,
采地必须有一定程度的稳固性,以便使采地的所有主能够总是有力量去侍奉
君主,办法也必然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有的国家,采地不得由兄弟们分割;
有的国家,弟弟们得享受较宽裕的生活费用。
熟悉各省情况的君主能够制定不同的法律,或是容许不同的习惯。但是
暴君则什么也不知道,什么也不注意,所以他只能采取一般性的措施,并且
不论对什么地方都依照同一的、绝对的意志进行统治。一切部在他的脚下压
平了。
在君主国里,法庭裁判越多,案例中互相矛盾的判决也枕越多。这种矛
盾有时候是因为后来的法官想法不同;有时候是因为同一案情,有辩护得好
的,也有辩护得不好的;最后,有时候是因为凡是由人们的手经办的事便会
产生无数的弊端。判决的矛盾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弊害。立法者时常加以纠正,
因为它甚至是和政治克和的国家的精神相逢背的。因为人民所以不能不求助
于法院,应该是由于政制的性质,而不是由于法律的矛盾或不确定。
在必须有身分区别的国家,就必定有特权存在。这更减少法律的简单性,
并制造出千百种的例外。
有一种特权对社会,尤其是对这个特权的授与者来说,是最无所损的,
那就是可以任意选择一个法院进行诉讼的特权。但这里也有新的困难;就是
应孩在哪一个法院进行诉讼成为问题的时候所发生的困难。例如:当有特权
的两造选择不同法院时。
在专制国家,人民所处的情况则是迥然不同的。在这些国家里,我不知

道立法者有什么法可以订立,法官有什么案件可以裁判。因为所有土地都属
于君主,所以几乎浚有任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民事法规。因为君主有继承一
切财产的权利,所以也没有关于遣产的民事法规。还有些专制国家的君主独
揽贸易,这就使一切商务法规归于无用。人们通常和女奴结婚,所以几乎没
有关于奁产或关于妻的利盆的民事法规。又由于奴隶众多,所以几乎没有有
个人意志的人,因此也没有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对薄公庭的人。他们的
道德上的行动,大半只是父亲、丈夫或主人的意志而已,所以他们的这些行
动由这些人决定,而不是由官吏决定。
道立法者有什么法可以订立,法官有什么案件可以裁判。因为所有土地都属
于君主,所以几乎浚有任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民事法规。因为君主有继承一
切财产的权利,所以也没有关于遣产的民事法规。还有些专制国家的君主独
揽贸易,这就使一切商务法规归于无用。人们通常和女奴结婚,所以几乎没
有关于奁产或关于妻的利盆的民事法规。又由于奴隶众多,所以几乎没有有
个人意志的人,因此也没有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对薄公庭的人。他们的
道德上的行动,大半只是父亲、丈夫或主人的意志而已,所以他们的这些行
动由这些人决定,而不是由官吏决定。
①。
因此,在专制国家里是完全没有发生纠纷和诉讼的机会的。而且一部分
的原因是因为那里的诉讼人受到极粗鲁的对待。同时,诉讼人不公道的要求,
因为没有繁复的法律可作掩盖、援冲或保护,所以很快就被人看出来。
第二节各种政体刑法的繁简
我们听到人们不断地说,我悯的司法工作应该处处都象土耳其一样。那
末世界最愚昧的人民在人类最应当懂得的一什事情上竟然是明彻的,这有可
能么?
如果我们检查一下我们的司法程序的话,我们无疑将看到,这些程序太
多,以致一个公民要经过许多麻烦才能重新获得他已失去的财产或是获得捐
害的赔偿。但是如果我们从这些司法程序同公民的自由和安全的关系去考虑
的话,我们便将咸到这些司法程序是太少了,并且将看到我们司法上的麻烦、
费用、迟延,甚至危险性,都是每一个公民为着他的自由所付出的代价。
在土耳其,对公民的时产、生命和荣誉是很少关心的,所以一切诉讼,
随便用这种或那种方式很快就给结束了。结案的方式是无关紧要的,只要结
了案就行了。总督草率地讯问一下,随便命令打诉讼人的脚掌几棍子,就把
他们打发回去了。
在这种国家里,好讼的性情是很危险的。好讼就一定有获得公平处理的
强烈厢望,有憎恨的心情,有灵活的大脑和追求目的的决心。所有这些东西
部是这种政体之下所应避免的。在这种政体之下,除了畏惧而外,是不应该
有其他感情的;在这种政体之下,一切事情都可以骤然地导致革命,革命是
不能预见的。每一个人都应知道,不要让官吏们听到人们谈到他,卑屈微睦
就是他获得安全的唯一保障。
但是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一个人,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当
受到尊重。他的荣誉和财产,如果没有经过长期的审查,是不得剥夺的;他
的生命,除了受国家的控诉之外,是不得剥夺的。——国家控诉他的时候,
也必定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
①在马祖立巴丹,人们未能发现成文的法律。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交航行辑览》,第
4卷,第
1篇,第
391页。印度人的判决,只受一些习惯的约束。《吠担经》
[应为《吠陀经》及其他类似书籍内没有民法,
而只有宗教的训条。见《耶稣会七书简集》,第
14辑
65。

所以,当一个人握有绝对权力所以,当一个人握有绝对权力的时候,他首先便是想简化法律。在这种
国家里,他首先注意的是个别的不便,而不是公民的自由,公民的自由是不
受到关怀的。
共和国至少要和君主国有一样多的诉讼程序,这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两
种政体之下,对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越重视,诉讼程序也就越多。
在共和国政体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专制政体之下,人人也都是平
等的。在共和国,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是”;在专制国家,人
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不是”。
第三节在什么政体与情况之下法官应按照注律的明文断案
一个政体越接近共和政体,裁判的方式也就越确定;在拉栖代孟共和国,
民选长官断案是武断的,没有任何法律作依据;这是一个弊端。罗马初期的
执政官们的裁判方式也和拉栖代孟的民选长官一样,但因感觉不便,所以制
定了明确的法律。
专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法官本身就是法律。君主国是有法律的;法
律明确时,法官遵照法律;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则探求法律的精神,在共和
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否则在有关一个公民的财
产、荣誉或生命的案件中,就有可能对法律作有害于该公民的解释了
66。
在罗马,法官只能够宣告被告犯了某一罪行,而这罪行的处罚,法律是
有规定的。这从当时所制定的各种法律可以看到。同样,在英国,由陪审员
根据向他们提出的事实,认定被告是否犯罪。如果他们宣告犯罪属实,法官
便按照法律的规定宣布刑罚。做这件事,法官只要用眼睛一看就够了。
第四节裁判的方式
从上述情形,便产生不同的裁判方式。在君主国,法官们采取公断的方
式。他们共同审议,交换意见,取得协调;改变自己的意见,以便和别人的
意见趋于一致;而且少数又不能不服从多数。这和共和国的性质是不相容的。
在罗马以及希腊的城市,法官们从来不是共同商议的。第个法官用以下三种
方式之一发表意见,就是:“我主张免罪”、“我主张定罪”、“我认为案
情不明”①;因为这是人民在裁判或者人们认为这是人民在裁判。但是人民并
非法学者,关于公断的一切限制和方法是他们所不懂的。所以应该只向他们
提出一个目标,一个事实,一个单一的事实,让他们只须决定应该定罪、免
罪或是延期判决。
罗马人仿照希腊的例子,采用了诉讼定式②并规定每一个案件必须遵照仅
仅适用于该类案件的诉讼进行审理。这在他们裁判的方式上是必要的。他们
必须先确定讼争的内容,使人民无论什么时候都看得很清楚。否则在审理某
一重大案件的过程中,讼争内容不断发生变化,终会令人无法辨識。
因此,罗马的法官只准许诉讼人提出明确的要求,不得作任何增减或变
①凯撒、克偷威尔和其他许多人。
①拉丁文原文作
Nonliquet。
② “他们要使诉讼确定而有常规,不让人民随意确定”。见《罗马法汇编,法律的起源》,第
2卷,第
6节。

更。但是裁判官们另立一种诉讼定式,叫做“照实定式”
①,按照这些定式,
在宣判的方法上法官有较大的裁量自由。这对君主政体的精神比较适合。所
以法国法学者们有一个说法,就是在法国一切诉讼都是“照实”的
②。
第五节在什么政体之下元首可以当裁判官
马基雅弗里③认为佛罗棱萨失掉自由是因为人民没有象罗马一样集体地
审判反人民的叛逆罪。佛罗棱萨设法官八人,审理叛逆罪;马基雅弗里说,
“但是因为人少,所以腐化他们也用不了多少人。”我很愿意采用这位伟人
的名言。但因在叛逆罪案件中,政治上的利益可以说超过了民事上的利益;
因为人民当自己的讼案的裁决者常常是不方便的;所以法律就应当尽量有法
规保障个人的安全,以资补救。
由于这种考虑,罗马的立法者做了两件事:他们准许被告在宣判以前④
可以自动离开本国⑤。他们又规定,被定罪的人的财产应受到尊重,以防止财(,) 产被人民没收。在本书第十一章里,我们还将看到对人民的裁判权力所加的
其他限制。
棱偷很懂得防止人民的刑事审判权力所可能发生的弊端。他规定最高裁
判所对这类案子应进行复审;如果它认为被告的免罪⑥是不公正的话,就应该
重新再向人民提出控告;如果它认为被告的定罪是不公正⑦的话,便应停止判
决的执行,并让人民重新审理。这真是良好的立法;它使人民受到他们最尊
敬的官吏的审查,而且甚至受到人民自己的审查!
这种案件,迟延些时候总是好的,尤其是在被告已被拘留的场合。这样
人民可以安静下来,冷静地进行审判。
在专制的国家,君主可以亲自审判案件。这在君主国是不可以的;如果
这样的话,政制便将被破坏,附庸的中间权力将破消灭。裁判上的一切程序
将不再存在;恐怖将能罩着一切人的心,每个人都将显出惊慌失措的样子,
信任、荣誉、友爱、安全和君主政体,全都不复存在了。
此外,我们还有一些其他的考虑。在君主国,君主是原告,控告被告,
要被告或被处刑或被免罪。如果他亲自审判的话,那末君主既是审判官,又
是诉讼当事人了。
在这种国家里,君主常常取得没收的东西。如果他审判犯罪的话,他又
将既是审判官又是诉讼当事人了。
不仅如此,如果君主当审判官的话,他便将失掉君权最尊贵的一个标志,
就是特赦①。他做出判决又取消自己的判决,岂不是荒谬么?他一定不愿意如
①在这些定式上人们写着
exbonafide (“照实”)字样。
②在法国,如果一个人对所负债务没有自动提存他所欠的债款,即使起诉人要求他偿还的债务多于他实际
所欠债务的话,他也要被判负担诉讼费用。
③《论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的第一代史》,第
1卷,第
7章。
④这是雅典的法津,由德漠斯提尼斯可以知道,苏格拉底曾拒绝利用这条法律。
⑤这在西塞罗《为该基那辩护》(末尾第二章的演说里有详尽的说明。
⑥德漠斯提尼斯《论王冠》,
1604年佛兰克幅版,第
494页。
⑦腓罗斯特拉都斯:《诡辩家传》,第
1卷,“伊斯奇因斯传”。
①柏拉图(书翰
8)说,君王就是神的祭司;所以认为君王不应参加处人以死刑、流放或监禁的审判。

此自相矛盾。
此外,如果他当审判官还会引起一切思想上的混乱;一个人到底是被免
此自相矛盾。
此外,如果他当审判官还会引起一切思想上的混乱;一个人到底是被免
路易十三世愿意亲自审判德·拉·华烈德②公爵案,在他的办公室召集最
高法院的一些官员和参政院的一些参事籍议讨论这件事。当国王强迫他们对
公爵的逮捕令发表意见的时候,院长德·贝列夫尔说:“他认为君主对一个
臣民的讼案发表意见,是一件奇怪的事,君王们只保留着特赦的权力,把定
罪的权力留给官吏;陛下却很愿意亲眼看到一个坐在被告席上的人由于陛下
的判决在一小时之内走向地亡!以君主慈祥的容颜是不能容诈这样做的;君
主唯有在撤艄教会的例禁的时候和亲自幸临;不要使人们离开元首座前时心
怀不满。”当进行审理的时候,该院长又发大意见说:“法兰西的一个国王,
以法官的身分,依自已的意见,把一个贵族判处死刑①,这足一个史无前例的、
甚至是一个连反从古至今一切惯例的判决。”
不仅如此,由君主做判决将成为不公正和弊端无穷无尽的泉源;朝臣们
将通过啰嗦的请求向君主强索判决。有些罗马皇帝有亲自审理理案件的狂
热;他们的朝代的无叫伦比的不公正,使全世界为之惊愕。
塔两佗说②,“格老狄乌斯把案件的审理和官吏的职权都攬在自已的身
上,因此给各种掠夺制造机会。”但是尼禄继格老狄乌斯帝位的时候,为着
怀柔民心,曾卜诏说“他绝对不当任何诉讼的审判官,这样可使原告和被告
免得在宫廷中受到几个肌离奴籍的人③的邪恶权力的侵害”。
佐济穆斯④说:“当阿加底乌斯朝代时,诽谤之风,蔓延全国。宫廷被一
群诽谤者所包围,变得腐败不堪。一个人死亡的时候,便立即假寂他没有子
女⑤,因此用一道敕令,就把他的财产赐与别人。君主愚蠢得出奇;帝后的进
取心又过分强烈,成了她的家伙和心腹们的无厌贪求的奴隶;这种情况,对
于安分守已的人们来说。没有比死更好的了。”
普罗哥比乌斯⑥就:“从前朝廷上的人是极少的;但是在查士丁尼朝代时,
由于法官已无司法的自由。他们的法庭已成为人迹罕至的地方,而君主的宫
廷内,前来恳求拜托的诉讼人却是吵吵嚷嚷,声音嘈杂。”谁都知道在这个
朝廷里是怎样地可以出卖战判,甚至可以出卖法律。
法律是君主的眼睛;君主通过法律,可以行到没在法律时所不能行见的
东西。如果他想行使法官的职权,他将不是为自己而劳碌,而是为那些对他
进行欺骗的奸佞之辈而劳碌。
第六节君主国的大臣们不应审案
在君主国,大臣们亲自审判讼争也有极大的不便。我们看见,个天还有
②见审判德·拉·华烈德公爵的记载;载孟特烈佐尔:《回忆录》,第
2卷,第
62页。
①后来改判,见同记载,载同书第
2卷第
236页。
②塔西佗;《史记》,第
11卷,第
5章。
③同上,第
13卷,第
4章。
④《历史》,第
5卷。
⑤这忡混乱在在提奥多西乌斯朝也同样地存在。
⑥《秘史》。

一共国家”没有许多法官审理财政诉讼,但是大臣们也要审判这些案子,真
一共国家”没有许多法官审理财政诉讼,但是大臣们也要审判这些案子,真
院的人员应该少,而法院的人员应该多。
原因是:机密院商议与处理事务要具有一定程度的感情,并且要顺从感
情,这只能由四五个人负责,否则就恐怕不可能做到。反之,法官需要冷静,
对一切讼案多多少少要冷漠无情。
第七节单一的审判官
这种职官是只有专制政体才会有的在罗马的历史里,我们看到单一的审
判官如何滥用权力。阿庇乌斯在他的法庭里是怎样藐视法律,甚至连背他自
己所制定的法律①;这有什么可奇怪的呢?狄特·李维告诉我们这位十大官中
的一员对法律所做的不公正的解释他曾经暗中指使一个人在他面前索回维珍
妮为女奴;维珍妮的亲属们主张:按照阿乌斯的当律,在判决确定之前,应
把维珍妮交给她的亲属,阿庇乌斯宣称.他所制定的当律只是为着父亲的利
益,她的父亲维奇尼乌断既然没有在场,该法律便不得适用①。
第八节各种政体下的控诉方式
在罗马②,一个公民可以控告另一个公民。这和共和国的精神是相符合
的。一个共和国的公民.对于公共为福列应该有无限的热情,并且应认为每一
个公民手里堵掌握着国家的一切权利。到了皇帝的时代,共和的准则仍然为
人们所遵循,但是不久就出现一种阴险的人,一大群告密者,全都是凶顽狡
黠,人格卑鄙,野心勃勃之辈;他们寻觅犯罪的人,是因为这些人被判了罪,
他们便可以取悦于君王。这是获得荣耀与财富的道路③。这种事情,在我们的
国家里是没有的。
我们现在有一项很好的法律,那就是,根据法律,君主是为着执行当律
而设的,所以每一个法庭应由他委派一个官员
68,用他的名义对各种犯罪提
起公诉;因此,我们不知道告密者这种是谁;如果这位公诉人有凟职嫌疑,
人们便将强迫他指出原告发人是谁。
按照柏拉图的《法律》
④,凡因疏忽,没有向官吏告发或协助官吏的人,
要受处罚,这在我们今天就不那么合适了。国家的检察官密切注意公民的安
全;检察官执行职务,公民则获得安宁。
第九节各种政体刑罚的轻重..
①叁看《罗马法汇编,法律的起源》,第
2 卷,第
24节。
① “女孩的父亲既然没有在场,情况正好可以使她受到羞辱,这是可以意料到的。”见狄特·李维:《罗马
编年史》,第一代史,第
3卷,第
44章。
②而且在许多其他城市。
③参看塔西佗所述这些告密者所得的报酬。见《史记》,第
4卷,第
30章。
④第
9卷。

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而不适宜于以荣誉和
品德为动力的群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而不适宜于以荣誉和
品德为动力的群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止许多犯罪。对恶劣行为最大的惩罚就是被认定为有罪。因此,民事上的法
律可以比较容易地纠正这种行为,不需要许多大的强力。
在这些国家里,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
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
中国的著述家们老是说,在他们的帝国里,刑罚越增加,他们就越临近
革命①。这是因为风俗越淡薄,刑罚便越增多的缘故。
在所有或几乎所有的欧洲的国家里,刑罚的增减和人民距离自由的远近
成正比例,这是不难证明的一件事。
在专制国家里,人民是很悲惨的,所以人们畏惧死亡甚于爱惜其生活。
因此,刑罚硬要严酷些。在政治宽和的闷家里,人们害怕丧失其生活,甚于
畏惧死亡,所以刑罚只要剥夺他们的生活就够了。
极端幸福和极端不幸的人,都同样地倾向于严酷;僧侣们和征服者就是
例证。只有处于平凡的地位,再加上命运顺逆的混合,才能订温和、恻隐之
心。
个人所看到的东西,在国家也同样可以看到。在野蛮人居住的地方,人
们过着艰苦的生活;往专制的闷家,只有一个人受到幸运的极端的恩宠,而
其他的一切人则受中运的凌辱;这两种国家的人同样都是残忍的。仁慈仅仅
宠罩着政治宽和的国家。
当我们从历史读到苏丹的司法残暴的例证时,不禁以一种痛苦的心情咸
到人性的邪恶。
在政治宽和的闰家里,对一个好的立法存来说,无论什么都可以用来当
做刑罚。斯巴达最主要刑罚,是不许一个人把妻子借给别人或是接受别人的
妻子,并且只许他和童贞女同室,这岂不是非常奇特的事么?总之,法律认
为什么是刑罚,就是有效的刑罚。
第十节古代法国的法律
在古代法国的法律里,我们很可以看到君主政体的精神。罚金的案子,
跺族所受的处罚比非贵族重①。但是刑事案件,则完全相反②,贵族失掉劳誉
和在法庭上的答辩权,而没有荣誉可以丢失的平民则只受体刑。
第十一节人民有品德便可以简化刑罚
罗马的人民性格正直。这种正直有很人的力量,所以立法者常常只要向
人民指出正当的道路,让人们依从就够了。对他们似乎只要劝告,并不需要
命令。
①我在后面要说明,中国在这点上的情况是等于共和国或君主国。
①、“如果破坏法令,平民罚款四十铜钱,贵族罚款六十镑”见《乡间事条大全》,第
2卷,第
198页,
1512年哥特版;波马诺亚:《波伏西斯习惯法》,第
61章,第
800页。
②见彼得.戴方丹:《劝言》,第
13章,尤其是第
22条。

到了共和网的时候,因为有了瓦烈利法到了共和网的时候,因为有了瓦烈利法以及鲍尔西法④,所以君王的法
律和十二铜表法所规定的弄罚被废除了。从来没听说共和国因此而治理得不
如从前好;政事也并没有因此受到了损瓦烈利法禁止官吏们对曾向人民提出
申诉的公民使用一切暴历的手段,违反者则彼认为是一个凶恶的官吏,加以
处罚。
第十二节刑罚的力量
经验告诉我们,在刑罚从轻的国家里,公民的精神受到轻刑的影响,正
象其他国家受到严刑的影响一样。
如果在一个国家里多有什么不便的事情发生的话,一个暴戾的政府便想
立即加以消弭。它不想法执行旧有的法律,而是毁立新的残酷的刑罚,以便
居上制止弊害。但是因为政府的动力被用尽了,人们对严刑峻法在思想上也
习惯了,正如对宽法轻刑也会习惯一样;当人们对轻刑的畏惧减少了,政府
不久便不能不事事都用严刑。有的国家时常发生
69拦路抢劫,为着消除这种
祸害,它们便发明了草轮轧杀刑;这个刑罚的恐怖,使抢劫暂时停止。但是
不久以后,在大路上拦路抢劫又和从前一样了。
在今天,士兵的逃跑是极常有的事;法律规定对逃亡者处死刑,但是逃
亡并没有减少。这是理所当然的;一个士兵往往习惯于胃生命的危险,便轻
视生命的危险,或是以轻视生命危险自诩。他有害怕羞辱的习惯,所以应该
始他一种让他终生带着耻辱的刑罚①。说来刑罚是加重了,而实际上却是减轻
了。
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所抬与我们领导人类的手
段,应该谨慎地使用。如果我们研究人类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便
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
让我们顺从自然吧!它给人类以羞耻之心,使从羞耻受到鞭责。让我们
把不名誉作为刑罚最重的部分吧!
如果一个国家,刑罚并不能使人产生羞耻之心的话,那就是由于暴政的
结果,暴政对恶棍和正直的人使用相同的刑罚。
如果有一个国家,那里的人所以不敢犯法纯粹是因为惧怕残酷的刑罚的
话,我们也可以肯定,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的暴戾,对诬微的过错使用了残酷
的刑罚。
常常有立法者,打算要纠正一个弊端,便只想到纠正这一点;他的眼睛
只对于这个目标是睁着的,而对于一切弊害则是闭着的。当弊端纠正了的时
候,人们所看见的只是立法者的严酪,但是在国家里却留下一个由于这种严
酷而产生的弊害;人民的精神被腐化了,习惯于专制主义了。
里山大①战胜了雅典人;当对雅典俘虏进行审判时,人们控告雅典人曾把
③、该法是瓦烈利乌斯·布不利哥拉在区逐诸王不久制定的,它曾经过两次修订;柄次的修订工作都由同
一家族的官吏们提任。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10卷,第
9章,修订的目的不是要加强法律的
力,而是使条文更加完善。狄.李维所说的“更加完善”。拉丁文作“
Diligentius, San .tum”。
④即所谓“背着公民而制定的鲍尔西法”。该法于罗马建立
454年时制定。
①过去人们或是在鼻子上划开一道裂缝,或是割掉双耳。
①色诺芬:《历史》,第
2卷,第
2章,第
2022节。

两只大划船的俘虏全部扔下断崖去,并曾在议会中决议,凡是抓到俘虏,就
把他的手砍掉。因此,那些雅典人,除了曾经反对这一决议的阿迪曼蒂斯而
外,全部被屠杀了。在把腓罗克列斯处死之前,里山大责备腓罗克列斯,说
他败坏了人民的精神,把残忍教给整个希脂。
两只大划船的俘虏全部扔下断崖去,并曾在议会中决议,凡是抓到俘虏,就
把他的手砍掉。因此,那些雅典人,除了曾经反对这一决议的阿迪曼蒂斯而
外,全部被屠杀了。在把腓罗克列斯处死之前,里山大责备腓罗克列斯,说
他败坏了人民的精神,把残忍教给整个希脂。
②说:”阿尔哥斯人把他们的公民一干五百人处死;雅典人曾涩
举行赎罪祭,希望神明使雅典人的心永远避开这样残忍的思想。”
有雨种腐化,一种是由于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人民被法律腐化了。
被法律腐化是一种无可救药的弊端,因为这个弊端就存在于矫正方法本身
中。
第十三节日本法律的软弱
过度的刑罚甚至可以腐化专制主义本身;日本就是一个例子。
在那里,差不多所有的犯罪都处死刑③,因为不服从象日本天皇那样伟大
的皇帝便算是一个大罪。问题不是在惩戒罪犯,而是为君主报仇。这些思想
来自奴役制,尤其是来自这一事实:皇帝是一切财产的所有人,所以几乎一
切犯罪都直接莲背他的利益。
在法官面前撒谎的,处死刑①;这是和自卫的大性相违背的。
在那里,甚至不象是犯罪的事情也受到严厉的刑罚;例如赌钱的人处处
刑。
日本人民的性格是使人惊异的。日本人民是顽固、任性、刚毅、古怪的,
一切危险和灾难都不放在眼里。乍一看来,似乎这种性格可以使立法者免受
黄难,不认为他们的法律过于残酷。但是这些人本来就轻视死亡,并且往往
因为最最微不足道的一种幻想就剖腹自杀;不断地止他们看到刑罚就能够改
正或阻止住他们么?他们不会司空见惯,不以为意么?
关于日本人的教育问题,旅行家的记述告诉我们,对待日本儿童耍温柔
些,因为他们对惩罚是顽抗的;旅行家又告诉我们,对待日本的奴隶不要太
粗暴,因为他们立即起来自卫。你是不是会认为,他们从家庭事务上应有的
这种精神,很容易地联想到应该用什么精神上处理国家政治上与民事上的事
务呢?
一个明智的立法者就应当努力,通过适度的刑罚与奖赏,通过和上迹性
格相适宜的哲学、道德与宗教的箴规,通过荣誉的法规的适当应用,迈过羞
辱性的刑罚,通过长时期的幸福和太平生活的享受,去教养人民。而且,如
果立法者怕人民的精神已狸习惯于只有残酷的刑罚才能有所钓束,较轻的刑
罚已无济于事的话,立法者便要用一种缄默的做法,在不知不党之尚改进②,
在可以宽赦的特别案件中就宽减其刑罚,直到一切案件的刑罚都可以得到改
变为止。
但是这些方法是专制主义所不能了解的;它不走这些道路,它能够滥用
自己的威力,它所能做的,止此而已。在日本专制主义曾尽力滥用权力,因
②普卢塔克:《道德著述》第
14章“论执掌国政的人们”。
③见康波弗尔:《日本史》。
①《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3卷,第
2篇,第
428页。
②我们应当注意:在人民的精神受到过度严峻刑罚的破坏的场合,这是一条适于实践的准则。

此变得比专制主义本身还要残忍。
人们的心灵,处处都受到震惊,并变得更残暴了;只有用更严厉的残暴
此变得比专制主义本身还要残忍。
人们的心灵,处处都受到震惊,并变得更残暴了;只有用更严厉的残暴
这就是日本法律的起源。这就是日本法律的精神。但是这些法律的莲暴
多于它的力量。日本法律曾经成功地摧毁了基督教;但是它所尽的惊人的努
力,适足以证明它的软弱无力。它愿意建立一个良好的体制,却更清楚地暴
露了它的软弱。
我们应该谈一下天皇和大老在都城会见的故事①。在那个城里被暴汉闷死
或刺杀的人多到不能令人置信;每天都能发现暴徒们把年青男女绑走,然后在夜深时把他们遣弃在公共场所。他们赤身裸体,被缝在麻袋里,为的是不让他们知道曾经走过哪一条路;暴徒抢劫所要搪劫的一切东西;他们把马肚子刺破,使骑马的人掉下来;他俩推翻四输马车,抢劫车里妇女们的衣饰。人们告诉荷兰人不要在露台上过夜,否则将被暗杀;那些荷兰人便从露台上下来..。
我再举另外一个事实。一个日本天皇耽溺于可耻的逸乐,不要妻室,出
此有绝嗣的危险。大老运给他两个很美丽的少女。为着对大老表示尊敬,他
要了其中的一个,但是不跟她在一起。他的乳母让人为他遍寻帝国最美丽的
女子,但他都不要。最终有一位兵器工人的女儿中了他的心意
②他决定娶她,
生了一个儿子。宫廷中的贵妇们看到这样出身卑陵的人反比她们(,) 得宠,极为
愤慨,便把那个小孩窒死了。这个罪行曾被隐瞒,不让天皇知道,否则便要
使很多人流血。所以法律过于严酷,反阻碍了法律的实施。如果刑罚残酷无
度,则往往反而不处刑了。
第十四节罗局元老院的精神
在网基利晨斯·格拉布利欧和毕荔执政的时代,制定了阿基利阿法以防
止阴谋秘计①。据狄欧②说,元老院止执政官们提出这项法律,因为护民官哥
尼利扁斯曾决心要投立可怕的刑罚来对待这种犯罪。人民也很有这种倾向。
元老院认为,严刑固然可以使人心恐怖,但是也会产生另外一种结果,就是
以后将无人来控告,也无人来判罪了。如果建立适中的刑罚,则将经常有审
判官和控告者。
第十五节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
当我发现罗焉人的事迹证明了我的看法时,我对我的意见更加坚定了。
当我看到伟大的罗马人民按照他们更改政治法规的比例去更改他们的民事法
规时,我便相信刑罚和政体的性质是相互联系着的。
为一个由逃亡者、奴隶和匪徒所粗成的民族而制定的“王法”是很严厉
的。要是按照共和国的精神,就应该要求十大官们不把这些法律列入十二纲
①《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5卷,第
2页。
②同上。
①犯者处罚金;不得再当元老,也不得再担任往何公职。狄欧:《罗马史》,第
36卷,第
21章。
②同上。

表法内;但是那些醉心于暴政的人们是无意追随共和国的精神的。
表法内;但是那些醉心于暴政的人们是无意追随共和国的精神的。
卓裂尸的刑罚。狄特·李维说③,这是罗马人的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忘掉人道
的刑罚。他错了;十二铜表法里是充满着板残酷的条款的.. ①。
十大官们的意图,可以在对诽耪者和诗人判处极刑这一事上看得最清
楚。这是和一个共和国的精神不相符合的。一个共和国的人民喜欢看大人物
们受到眨抑。但是厢意毁灭自由的人们是害怕那些可能复活自由精神的著作
的③。
在十大官被驱逐之后,差不多所有规定这些刑罚的法律都被赝除了。这
并不是由明文废除的,而是由鲍尔西法规定,对罗马公民不得处死刑,所以
那些法律便不能再适用了。
狄特·李维论罗马人时说③,从来没有人比罗马人更喜爱宽和的刑罚了;
他所指的正是这个时代。罗马于刑罚宽仁之外,被告还有在宣判前离去其本
国的权利,因此我们可以说罗焉人所遵循的就是我所说的符合共和国性质的
精神了。苏拉把暴政、无政府状态和自由都混淆了。他制定了哥尼利法。他
制定法规的目的,似乎只是为了创立罪名而已。因此,他把无数的行为都叫
做杀人罪,所以他不论往哪里者看到杀人犯;而且极其惯常做的一件事,就
是在全体公民的道路上,设置陷阱,播种蒺藜,开辟深渊。差不多所有苏拉
的法律,都只是规定着准死⑤或流放等刑罚。凯撒冉加上“没收财产”.. ④,因
为如果富人在流放时仍旧保存他们的财产的话,他们将更加敢于犯罪了。皇
帝旧建立了一个军政府,不久便发觉这个政府对于君主和对于人民是一样的
可怕;因此他们便企图使这个政府变得温和些;他们觉得需要设立品爵,并
给以应有的尊重。
政府便这样稍为接近了君主政体;刑罚也分做三类①,即:(一)对待国
家“重要人物”.. ②的刑罚相当宽和;(二)对待“品级较低的人”.. ③便严峻些;
(三)仅仅适用于“身分卑微的人”.. ④的刑罚,就最为严酷。
那个凶暴而愚蠢的玛克西米努斯本来应当使军政府变得柔和些,但他使
它更加严酷了。据加必多利奴斯加说,元老院获悉,有的人被钉死在十字架,
有的人被扔抬野兽吃,有的人被包裹在刚屠宰的野兽的皮内,完全不顾他们
的品爵如何。他好象是要执行罩事的耙律。他宣称要用军事纪律做模范去整
饬民政。..
③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1卷,第
28章。
①其中有火刑,凡是刑罚几乎总是处刑,偷窃上处处刑等等。
③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卷,第
28章。
③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卷,第
28章。
⑤准死,刑名,即被夺公民权及民事上的权利上刑:今废。—译者
④ “因为富贵的人易于犯罪而倾家荡产,所以加重对他们的犯罪的惩罚。”见苏埃多尼乌斯:《尤利乌斩·凯
撒》,第
62章。
①见哥尼利法“暗杀罪”第
3条,以及《罗马法汇编》和《法典》内的极多其他规条。
②拉丁文:Subimiores。
③拉丁文:Medio3。
④拉丁文:Infimo3 见哥尼利法“暗杀罪”第
3条。

必多利奴斯:《两个玛克西米努斯》,第
8章。

在我写的《罗马盛衰原因论》
⑥里,我们看到君士但丁怎样把军事的专
制主义变成一个军事兼民政的专制主义,因而接近了君主政体,这里,我们
可以追寻这个国家历次革命的史迹,并且看到这些革命怎样由严酷转到松
弛,由松弛转到犯罪不受处罚。
第十六节罪与刑间的适当比例
刑罚的轻重要有协调,这是很重要的,因为我们防止大罪应该多于防止
小罪,防止破坏社会的犯罪应该多于防止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一个骗
子⑦自称是君士坦丁·壮甲斯,在君士坦丁堡煽起了一个大叛变。他被捕并被
判处鞭答刑。但是当他告发一些有名位的人物时,他便被当做诬告者判处火
烧刑。”他们对叛国罪和诬告罪这样地量刑,真是咄咄怪事。
这使我想起英国国王查理二世的一句话。他在路上看见一个人被上枷示
众,便问这个人为什么上枷。人们回答说:“陛下,他曾狸写东西诽谤陛下
的大臣们。”国王说:“愚蠢的家伙!为什么不写东西诽谤我。要是诽谤我,
大臣们就不会把他怎么样了。”
“七十个人阴谋反对巴吉尔皇帝,皇帝命令鞭打他们,烷他们的头发和
鬃子。有一大,一只牡鹿的角勾住了皇帝的腰带,他的一位随从拔划割开腰
带救了他。他命令靳这位随从的头,他诅:‘因为这个人曾经向着他的君主
找出宝剑。’”①同一个君主能做出这样雨种不同的决定,真是不可想象的事!
在我们国家里,如果对一个在大道上行劫的人和一个行劫而又杀人的
人,判处同样的刑罚的话,那便是很大的错误。为着公共安全起冕,刑罚一
定要有一些区别,这是显而易见的。
在中国,抢劫又杀人的处凌迟②,对其他抢劫就不这样。因为有这个区别,
所以在中国抢劫的人不常杀人。
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所以抢劫者经常杀人③。他朋说,
“死人是什么也不说的。”
在刑罚没有区别的场合,就应该在获得赦免的希望上有些区别。在英国,
抢劫者从来不杀人,因为抢劫者有被减为流放到殖民地去的希望;如果杀人
的话,便没有这种希望。
罪刑的赦免在政治克和的国家是有极大的用处的。君主掌有赦免的权
力,如果谨慎地使用的话,是能够产生良好的效果的。专制政体的原则不宽
恕人,也不为人们所宽恕,因此就没有这些好处。
第十七节拷问
因为人类是邪恶的,所以法律不得不假定人类比他们真实的情况要好
些。因此,在处罚一切犯罪时,两个证人的证言就已经够了:法律相信他们,
仿佛他们说的都是真实的。因此,每一个在婚姻关系中受孕而生的子女,我
⑦《君土坦丁堡的长老尼塞浮露斯的历史》70。
①《君士坦丁堡的长老尼塞浮露断的历史》。
②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
1卷,第
6页。
③裴里:《大俄罗斯的现状》。

们都认为是合法的子女,因为法律信任母亲,仿佛她就是贞洁的本身。但是
对罪犯使用拷同,则与上述情况有所不同,并不是不可避免的。今天在我们
眼前就有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
们都认为是合法的子女,因为法律信任母亲,仿佛她就是贞洁的本身。但是
对罪犯使用拷同,则与上述情况有所不同,并不是不可避免的。今天在我们
眼前就有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它禁止拷问罪犯,但并没有发生任何不
便。因此可知,拷问在性质上并不是必要的②。
已经有许多聪明而才华卓绝的人著论反对这个习惯,所以我不敢再谈
了。我所要说的是,拷问可能适合专制国家,因为凡是能够引起恐怖的任何
东西都是专制政体最好的动力。我所要说的是,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奴隶..,
但是我听见大自然的声音呼唤着,反对我③。
第十八节罚金和肉刑
我们的祖先日耳曼人只准许罚金,其余一概不许。这些自由而好战的人
民认为,除非是手执武器,他们的血是不应流的。日本人正相反
①,他们反对
罚金,他们的借口是:如果用罚金,则有钱人便可以避免处罚了。但是有钱
人难道不怕丧失他们的财产么?罚金不能按照财产的比例科处么?而且在罚
金之外不能再加上某种耻辱么?
一个好的立法者是不偏不倚的。他并不老是用罚金,也不老是用肉刑。
第十九节报复刑⑦的法律
专制的国家,喜爱简单的法律,所以大量使用报复刑的法律②。政治宽和
的国家有时候也准许使用这种法律。但是有不同的地方:前者是严格地执行,
后者则时常加上一些和缓的办法。
十二铜表法采用雨种和援办法:第一是,除非没有办法抚慰被客人,绝
不判处报复刑③;第二是,在定罪之后,罪犯可以支付捐害赔偿金④,这样,
肉刑就变做罚金了参。
第二十节子罪坐父..
①英国。
②雅典的公民,除犯叛国罪外,不得拷问(黎西亚斯:《反亚果拉特的演说》)。拷问要在定罪后三十天
之内进行(古利乌斯·佛都纳都斯:《修辞学》,第
2卷)。不得在定罪前作预备性的拷问。至于罗马人,
从《茹利安法,婚姻法》第
8、4条可以看出,除了判国罪之外,门第、名位和军职都可池人们免受烤问。
请看四哥特人的法律对拷同所加的明智的限制。
③这句话的含意是:如果对希腊、罗马的奴隶施用拷问,政局也许会安定些,但是人道主义不许孟德斯鸠
这样说。——译者
①见康波弗尔:《日本史》。
⑦即同志复仇,例如:“以目还目,以牙还牙”。——译者
②这是《可兰经》所创立的。见“论牝牛”章。
③,“谁如果打断人们的手足而调解又不能成立时,则应以手足抵偿。”见奥露斯·格利乌斯:《阿的喀
夜话》,第
20卷,第
1章。
④同上。

照《西哥特人的法律》,第
6卷,第
4章,第
3、5节。

在中国,子女犯罪,父亲是受处罚的。秘鲁也有同样的习惯在中国,子女犯罪,父亲是受处罚的。秘鲁也有同样的习惯。这个习惯
是从专制思想产生出来的。如果说,在中国子罪坐父是因为大自然建立了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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