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10)

在这个事实上;此处又因为美洲人抽烟草,而且留鬟子又不是西班牙式。
知识使人温柔,理性使人倾向于人道,只有偏见使人抛弃温柔和人道。
第四节奴役权的又一个起源
我还愿意指出,宗教给信教的人一种仅利,去奴役不信教的人们,以便
使宗教的宣傅更加容易些。
就是这种想法鼓励了美洲的破坏者们的罪恶②。在这个思想的基础上,他
们建立了他们把那么许多人民当奴隶的仅利,四为这些强盗是很虔碱地信教
的,他们绝对要当强盗兼基督徒。
①《英国图书》,第
13卷,第
2篇,第
3条。
②见梭里:《墨西哥征服史》;加尔基拉梭·德·拉·维加:“秘鲁征服史 ”。

路易十三世路易十三世:对于规定他的各殖民地的黑人都要做奴隶的法律,感到极
端地不安。但是当人们使他相信这法律是使黑人皈依基督教最稳妥的方法的
时候,他便同意了。
第五节对黑人的奴役
假若我果真要为我们把黑人当奴隶的权利辩护的话,我就要这样说:
欧洲人把美洲人灭绝之后,不得不用非洲人做奴隶,来开拓这么广阔的
土地。
如果产糖植物的种植不用奴隶的话,糖便要太贵了。
这些人从脚到头都是黑的;鼻子又那样扁平,几乎不能使人怜悯。
上帝是很智慧的①,我们几乎不能相信,他竟然会把一个灵魂。尤其是一
个好的灵魂,放在全部黑色的身体里。
把颜色当做构成人性的要素,这是很自然的,所以使用太监的亚洲人民,
通常更明显地不承认黑人和我们欧洲人有任何关系。
皮肤的颜色可以用头发的颜色去判断。埃及人是世界上最卓越的哲学
家;他们把头发的颜色看得非常重要,所以他旧把俘虏中有红头发的全都杀
死。
黑人珍爱玻璃的项饰,胜过文明的民族所贵重的黄金的颈饰。这就是黑
人缺乏常识的一个证据。
我们不可能认为这些人是人类,因为如果说他们是人类的话,那未我们
是不是基督徒,便可怀疑了。
心思狭隘的人过分地夸张了人们对非洲人非正义的待遇。因为情况果真
象他们所说的那样,那未欧洲的那些君主们,在彼此之间缔结了那么许多无
用的条钓,竟会没想到缔结一个以慈悲与怜悯为怀的一般性的条约么?
第六节奴役权的真正起源
现在是探求奴役权的真正起源的时候了。这个权利应该是建立在事物的
性质的基础上的。让我们看一看,是不是有一些情况产生了这种仅利。
在一切专制政府之下,人们可以非常容易地就把自己卖掉;在那里,政
治性的奴役多少毁灭了民事上的自由。
裴里说①,俄罗斯人很容易就把自己卖掉。我很晓得是为什么。因为他们
的自由不值分毫。
在亚金,人人都企求卖身。有些大贵族,占有奴隶至少在千人以上②,这
些奴隶都是些大商人,而这些大商人底下也有许多奴隶,这些奴隶底下又有
许多人给他们当奴隶。奴隶可以承囊,又可以买卖。在这些国家里,自由人
太软弱,抵挡不住政府的势力,所以他们企求成为那些施行虐政的人们的奴
隶。
③拉巴神父:《亚美利加诸岛旅行记》(
1722年版,12开),第 4卷,第
114页。
①甲乙本作:“是一个智慧的存在物。”
①约翰·裴里:《大俄罗断的现状》。
②唐比埃:《周游世界记》,第
3卷。

这就是某些国家宽仁的奴役权的起源,而且这也是合理的。这个权利必
这就是某些国家宽仁的奴役权的起源,而且这也是合理的。这个权利必
由选择主人。这就形成了双方当事人相互问的契约。
第七节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
奴役权还有另外的一个起源。甚至人同所见到的最残酷的奴役权也以此
为起源。
有的国家,天气酷热,使人们身体疲倦,并大大削弱人们的勇气,所以
只有惩罚的恐怖,才能够强迫人们履行艰苦的义务。因此,那里的奴隶制对
理性的伤害较少;奴隶主对于他的君主,和他的奴隶对于他自己,是同样地
怠惰;那里的“民事上的奴隶制”还伴随着“政治上的奴隶制”。
亚里士多德①试图证明有天然的奴隶存在;但是他所说的不能证明这点。
假使有什么天然的奴隶的话,我想也就是我方才说的那些奴隶了。
但是,因为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所以应该说奴隶制是违反自然的,
虽然有些国家的奴隶制是建立在自然的理由上。而且,我们应该把这种国家
和其他国家很好地分别开来。在其他的因家里,甚至自然的理由也是排斥奴
隶制的,例如在欧洲,奴隶制是很幸运地已经被废除了。
普卢塔克在他所写的《努玛的生平》里说,在农神萨德恩的时代,没有
奴隶也没有主人。在我们的气候里,基督教又恢复了那个时代。
第八节奴隶制对我们是无益的
那未,“天然的奴役”
171,就应该局限在地球上某些特殊的国家。在其
余的一切国家里,在我看来,社会所要求的劳动,无论是多么艰苦,也可以
完全由自由人去做。
我所以这样想,是因为看到在基督教废除了欧洲的“民事上的奴役”之
前,人们总认为矿山的工作太劳苦了,只能由奴隶或罪犯去做。但是我们知
道,现在被雇佣在矿山工作的人们的生活是幸福的②。人们曾用些微小的特殊
待遇去鼓励这种职业:使增加劳动就可以增加收入;并做到让这些人喜爱他
们的生活条件,胜过他们所可能找到的任何其他生活条件。
如果支配劳动的是理性而不是贪婪的话,则任何劳动都不会太艰苦,以
致达到和从事那种劳动的人的体力完全不相称的程度。在别的地方强迫奴隶
去做的劳动,是可以通过技术所发明或所应用的机器的便利来代替。泰姆士
凡边疆地方土耳其人的矿山,虽然比匈牙利的矿山矿藏丰富,但是出产并不
很多,因为土耳其人完全靠着他们的奴隶的双手进行开采。
我不知道我这个论点是出于我的智能或是我的良心的指使。地球上也许
没有任何一一种气候,不能让自由人参加劳动。由于法律制定得不好,所以
才有懒惰的人;由于这些人懒惰,所以让他们当奴隶。
①《政治学》,第
1卷,第
1章。
②关于这点,我们看看北德意志哈尔茲的矿山和匈牙利的矿山情况,就知道了。

第九节.. 第九节.. 一般建立了民事的自由的国家
我们天天听人说,要是我们有奴隶,多好啊!
但是,关于这点如果要做出正确的判断的话,就不应孩问到底奴隶对每
个国家的那一小部分富裕、淫逸的人们是否有用。无疑,奴隶对这一小部分
人是有用处的。但是,从另外一个观点来看,我想这部分人当中浚有一个愿
意抽签决定谁应做国家的自由人,谁应做奴隶。那些最尽力为奴隶制辩护的
人,便是那些最害怕这种抽签的人,而最穷苦的人也将一样害怕。因此,赞
成奴隶制的叫嚷,就是奢侈和淫逸的叫嚷而已,并不是爱护公共幸福的呼声。
每一个人,如果成为他人的财产、荣誉和生命的主人的话,他在私下必将感
到非常高兴,而且他的一切感情必将首先为这个思想而兴奋——这是谁也不
能怀疑的。关于这些事情,如果你要知道每一个人的这些愿望是否合法的话,
就请你检查一下所有的人的愿望。
第十节奴隶制的种类
奴役有两种:“属物的奴役”和”属人的奴役”。属物的奴役,使奴隶
附着于土地;塔西佗①所叙述的日耳曼人的奴隶属于这一类。这种奴隶并不在
主人家庭中劳动。他们只向主人贡纳一定数额的谷物、牲畜或布匹。奴隶制
的目的,仅此而已。这种奴役也存在于匈牙利、波希米亚和北德意志的一些
地方。
“属人的奴役”就是做家务的服役,同主人的个人关系较多。
最糟的奴隶制是同时属物又属人。拉栖代孟的伊洛底人④就是受到这种奴
役的。他们负担主人家庭以外的一切劳动,又要在主人家里忍受备种侮辱。
这种伊洛底式的奴隶制是违反事物的性质的。生活简单的人民只有属物的奴
隶制②,因为他们的妻子和儿女都做家庭的工作
172。属人的奴隶制是奢侈淫
佚的人民的东西,因为奢侈需要奴隶做家里的工作。但是伊洛底式的奴隶制,
则把奢侈淫佚的人民所建立的奴隶制和生活简单的人民的奴隶制合并在同样
的一些人的身上。
第十一节关于奴隶制法律应该做什么
但是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奴隶制,民法一方面应该努力消除它的弊端,另
一方面应鼓防止它的危险。
第十二节奴隶制的弊端
在伊斯兰教国家③里,不但女性奴隶的生命和财产,而且连她的所谓懿德
①甲乙本没有这节。这节摘自
1750年致格罗理的信。
①《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25章。
④原文为
Iiotes与
Tlotie 二字,甲本各处作
Eiotes 与
Elotie。
②塔西佗在《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20章里说,从生活的快乐去看,你将分不出谁是主人、谁是奴隶。
③见沙尔旦:《波斯旅行记》。

或贞操,都听主人任意摆布。这些国家最大不幸之一,就是其中大部分人生
来就只是为另一部分人的淫逸而服务的。对这种奴役的报酬,就是奴隶们也
过着怠惰的日子。这对国家又是另一种不幸。
或贞操,都听主人任意摆布。这些国家最大不幸之一,就是其中大部分人生
来就只是为另一部分人的淫逸而服务的。对这种奴役的报酬,就是奴隶们也
过着怠惰的日子。这对国家又是另一种不幸。
①里的人们也觉得后宫是快乐的地
方。那些就只怕劳动的人们是可能在这些清静的地方找到他们的幸福的。但
是这里我们看到,这和奴隶制度所以建立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理性的要求是,主人的权力不应当超越服役的范围之外;奴隶制的目的
应该是为实际效用,而不是为骄奢淫逸。贞洁的法律属于自然法,世界各国
都应该意识到。
如果保护奴隶们的贞洁的法律对那些存在着玩弄一切的专制权力的国家
是好的话,那未对君主政体的国家不是更好么?对共和政体的国家不是更好
么?
偷巴底人的法律里有一条规定②,似乎对任何政府都是好的。这条规定是
“如果一个主人诱奸他的奴隶的妻子,该奴隶和他的妻子就都恢复自由”。
这是防止奴隶主们的淫乱而又不过于严峻的妙法。
在这点上,我没看到罗马人有良好的法制。他们任凭奴隶主们毫无限制
地放纵情欲;他们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剥夺奴隶们结婚的权利。奴隶是国家里
最卑微的部分,但是元论他们如何卑微,他们也需要有道德。加之,如果禁
止他们桔婚,那便要败坏公尺的道德了。
第十三节奴隶众多的危险
奴隶众多,在不同的政体之下,就有不同的结果。在一个专制的国家里,
奴隶众多并不是一个负担;建立在国家机体之内的政治的奴役,使人感觉不
到民事的奴役。那些叫做“自由人”的,并不比那些没有这个称号的人们自
由。而且,后一种人,即“太监”和”脱离奴籍的人”或“奴隶”差不多掌
握处理一切事务的大权,所以一个自由人的情况和一个奴隶的情况是极相近
似的。因此,在专制的国家里奴隶是少是多,几乎是无关紧要的事。
但是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不要有太多的奴隶,这是板重要的,在那里,
政治的自由使人感到民事的自由的可贵。一个人被剥夺了民享的自由,也就
被剥夺了政治的自由。他看到了社会的幸福,而自己却不是这个社会的一员;
他看到了别人的安全受到法律的保障,而自己的安全却没有保障;他看见他
的主人的心灵有可能提高发展,而自己的心灵却不断地遭受压抑。时时看到
自由人,而自己却没有自由,没有一种情况更使人感到和牲畜所处的状态相
近似了。这种人自然就是社会的敌人,如果他们的人数多了,那就太危险了。
因此,政治宽和的国家常常为奴隶的叛乱所困扰,而专制的国家,却并
不常常发生奴隶叛乱,这是没有什么可奇怪的①。
第十四节武装的奴隶..
①见沙尔旦:《波斯旅行记》,第
2卷“伊沙古尔的市场”。
②《偷巴底法》,第
1卷,第
32项,第
5节。
①原来由奴隶组成的埃及‘麦姆台克”骑兵的判乱是一个特殊的事件;篡夺帝国的就是这个民兵的团体。

武装的奴隶在君主国不象在共和国里那么危险。在君主国里,一个好战
的人民和一个贵族的团体已经足以抑制这些武装的奴隶。但是一个共和国的
单纯的公民,如果要抑制那些由于手持武器因而和公民平等了的人们,那就
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武装的奴隶在君主国不象在共和国里那么危险。在君主国里,一个好战
的人民和一个贵族的团体已经足以抑制这些武装的奴隶。但是一个共和国的
单纯的公民,如果要抑制那些由于手持武器因而和公民平等了的人们,那就
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了。
他们制定了三种重要的法规:(一)他们废弃了禁止
①和罗马人通婚的旧习;
(二)他们规定,属于国家财政编制的一切脱离奴籍的人都要在战争时服役,
违者贬为奴隶②;(三)他们又规定,每个哥特人出征时都要把他的奴隶的十
分之一③武装起来,并带他们上战场。这个数目和留下来的奴隶相比是微不足
道的。不仅如此,这些被带到战场的奴隶并不单独自成一队,而是在军队里,
可以说,他们好象是留在家庭里一样的。
第十五节续前
如果整个民族都是尚武的话,武装的奴隶更没有什么可怕了。
按照日耳曼人的法律,一个奴隶偷窃④存放的东西,所受处罚与自由人
同。但是如果他用暴力⑤抢劫的话,他却只须把所搪的东西归还原主就够了。
对日耳曼人来说,出于勇敢和强力的一切行为都不是令人厌恶的。他们使用
奴隶作战。多数共和国总是想法子挫折奴隶们的勇气。但是日耳曼人因为对
自己有了信心,所以总想法子增加他们的奴隶的胆量。奴隶是他们从事劫惊
与获取光荣的工具。
第十六节政治宽和的国家所应采取的防备措施
一个政治宽和的国家,给与奴隶的人道待遇,能够防止它所惧怕的、由
奴隶人数太多所能产生的危险。人们对什么东西都能习惯,甚至对奴役也能
习惯,只要主人的为人不比奴役本身更使人难堪就成了。雅典人待他们的奴
隶非常宽厚;因此,在雅典,人悄从未看到奴隶曾经使国家发生任何纷乱;
但是奴隶却动摇了拉栖代孟人的国家。
人们也从未看到奴隶曾使初期的罗马人感到任何不安。当罗马人对待奴
隶失去了一切人道的威情的时候,内乱便发生了。人们把这些内乱同罗马和
迦太基固发生的布匿战争相比拟①
生活俭朴、喜爱劳动的民族对待奴隶,通常比那些厌恶劳动的民族要仁
慈些。初期的罗马人和奴隶们一块儿生活,一块儿劳动,一块儿吃饭;对待
奴隶很宽厚公平。他旧抬奴隶们最大的刑罚是让他们背着一块本叉在邻居们
的面前走过。他们的风俗已经足以维持奴隶们的忠诚。因此,并不需要法律。
①《西哥特法》,第
3卷,第
1项,第
1节。
②同上,第
5卷,第
7项,第
20节。
③同上,第
9卷,第
2项,第
9节。
④《日耳曼人的法律》,第
5章,第
3节。
⑤拉丁文原文怅‘
pervirutem”(用强力、胆敢)*,同上,第
5章,第
5节。*拉丁文强力,勇敢、美德等
是同一个词。——译者
①佛洛露斯说:“奴隶战争曾使西西里受到比布匿战争夏残酷的破坏。”

但是当罗马人日益强盛起来的时候,他们的奴隶已不再是他们劳动的伙
伴,而是他们奢华和骄横的工具;他们的风俗已经败坏,所以他们需要法律
了。他们甚至需要可怕的法律,来保障那些残忍的奴隶主的安全。这些奴隶
主生活在他们的奴隶之间,就如同生活在敌人之间一样。
但是当罗马人日益强盛起来的时候,他们的奴隶已不再是他们劳动的伙
伴,而是他们奢华和骄横的工具;他们的风俗已经败坏,所以他们需要法律
了。他们甚至需要可怕的法律,来保障那些残忍的奴隶主的安全。这些奴隶
主生活在他们的奴隶之间,就如同生活在敌人之间一样。

②,规定如有一个主人
被暗杀,刚所有在他家居住或在邻近所得到一个人的叫唤的地方的一切奴隶
都应不加区别地处死刑。在这场合,如有人为了保全奴隶的性命而给他避难

173的话,则以凶手论处③。甚至奴隶因服从主人自己的命会而杀主人的也
有罪④,那些没有阻止主人自杀的,也要受刑罚
①。如果一个主人在旅途中披
杀,那些和他在一起的和那些逃跑了的奴隶,都要处死②。所有这些法律就是
对于那些被证明无辜的奴隶也是要适用的。这些法律的目的是要激发奴隶对
他们的卞人的无比的尊敬。这些法律不是建立在民政的基础上,而是以民政
的一种流弊或缺点为依据。它们不是从市民法的公正引伸出来的,因为它们
和市民法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它们原本是建立在战争的原则上,所不同的
地方是,敌人就在国家的内部。《细拉尼安元老院法令》是从万民法引伸出
来的、万民法认为,一个社会就是不完善的话,也要加以保存。
当官吏们觉得不得不这样制定残酷的法律的附候,就是政府的不幸。因
为他们使法律的遵守变得困难,政府不得不加重对违法者的刑罚,或怀疑奴
隶们的忠诚。一个谨慎的立法者是能够预见到成为一个可怕的立法者的不幸
的。罗马人的奴隶不能信任法律,所以法律也不能信任奴隶。
第十七节主奴关系的法规
官吏应该注意让奴隶有衣食,并须用法律加以规定。
法律应该注意,让奴隶在患病和年老时得到照顾。格老狄乌斯③规定,在
患病时被主人舍弃的奴隶如果病好
174的话,应该获得自由。这个法律保证
了他们的自由;但是还需要保证他们的生命。
如果法律准许一个主人去剥夺他的奴隶的生命的话,那未他所行使的是
法官的权力,而不是主人的权力了;因此,法律就应该规定正式的程序,才
可以避免强暴行为的嫌疑。
当罗马不再准许父亲杀死子女的时候,官吏们对子女则处以父亲所愿意
给与的刑罚①。在主人对奴隶有生杀之权的国家里,如果在主奴的关系上也存
在着类似的惯例,那是很合理的。
摩西的法律是极端严厉的:“如果有人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而对方当场
死在他的手下,他必须受刑;要是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处罚,因为奴
②见《细位尼安元老院法余》全文等。
③法律文告第
12节等,见《细拉尼安元老院法令》。
④当安东尼命令伊罗杀他的时候,这就等于命令伊罗自杀,因为如果伊罗服从他的命令的话,伊罗便要被
当做杀主人的凶手而受刑罚。
①法律Ⅰ第
22节等,见《细拉尼安元老院法令》。
②法律Ⅰ第
31节等,见同上书,第
29卷,第
5项。
③希费林:《格老锹狄斯》。
①见亚历山大帝(指罗马的“严厉亚历山大”塞维路斯)的法典《父权》中的法律第
3条。

仆是出线买的仆是出线买的175。”一个民族的民法竟和自然法相去如此之远!
希腊人有一项法律②,就是一个奴隶受到主人极端的虐待,可以要求主人
把他卖给另外一个人。罗马在未期也有类似的法律③。一个不满意自己奴隶的
主人和一个不满意自己主人的奴隶,是应该分开的。
如果一个公民虐待另一个公民的奴隶,这个奴隶就应孩可以向法官控
诉。柏拉图的法律④和许多民族的法律,都剥夺了奴隶“自然的自卫权”。因
此,应该给他们“民事的自卫权”。
在拉栖代孟,奴隶不得对所受的侮辱或捐害提出控诉。他们的不幸已达
于极点,因为他们不但是一个公民的奴隶,而且也是公众的奴隶;他们隶属
于众人,又隶属于一人。在罗马,当入们考虑一个奴隶所受的损害的时候,
他们仅仅注意主人的利盆⑤。在阿吉利安法的作用下,伤害一只牲畜和伤害一
个奴隶,对于他们是一样的;他们所关心的,只是这二者的价格减低了多少
而已。在雅典
176,对凌虐他人奴隶的,科以重刑,有时甚至处以死刑。雅典
的法律是很合理的,因为对失掉了自由的奴隶,不应该再使他失掉安全。
第十八节奴隶的释放
我们容易看出,在共和政体之下,奴隶多了,就有必要释放许多奴隶。
困难是:如果奴隶的数目太多,便难于约束;如果脱离奴籍的人多了,他们
便不能生活而成为共和国的鱼担。不仅如此,脱离奴籍的人数目众多和奴隶
数目众多,对共和国是一样危险的。因此,法律必须注意这两种不便。
罗马所制订的各种法律和元老院法令,有的对奴隶是有利的,有的是不
利的;有的限制奴隶的释放,有的便利奴隶的释放。从这些法律和法令中,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人们在这问题上所感到的困难。人们有些时候甚至不敢
制定法律,当尼禄①在位时,人们要求元老院准许奴隶主把忘恩的脱离奴籍的
人重新降为奴隶;而尼禄帝批示,应该按个别案情审断,决不要作一般性的
规定。
在这事情上,我几乎就不出一个好的共和国应该有什么样的法规;因为
这事要看许多情况才能决定。下面是我的几点思考而已。
不要通过一般性的法律,突然释放许多奴隶。我们晓得在窝尔西年人地
区②,脱离奴藉的人控制了票救,竞制定了一项极为恶劣的法律,使脱离奴籍
的人取得对于同自由民桔婚的少女的初夜权。
有各种方法可以在不知不觉之中增加一个共和国的新公民。(一)法律
可以准许奴隶储蓄,使奴隶能够赎回自由。(二)法律可以规定奴役的期限,
例如摩西的律例就限定市伯来人奴隶的奴役期间为六年③。(三)每年释放一
⑥汉译文见圣经《旧约全书》中的《出埃及记》,第
21章,第
20节。——译者
②普卢塔克:《迷信》。
③见安托尼努靳·比乌靳的宪法《法制》,第
1卷,第
7项。
④《法律》,第
9卷。
⑤日耳曼各族人民的法律的精神也常常是如此。这在他们的法典里可从看见。
①塔西佗:《史记),第
13卷,第 27 章。
②佛兰舍谬斯:《补篇》,第 2时期,第
5卷。
③《旧约全书》中《出埃及记》,第
21章。

些因为年龄、健康或勤丛的关系能够自谋生计的奴隶;这是轻而易举的事。
(四)人们甚至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这个邪恶的制度。许多奴隶和他们所分担
的某几种行业是连结在一起的;如果把这些行业,如经商或航海之类,也分
一部分给自由民去做的话,那未奴隶的数目也将日渐减少了。
些因为年龄、健康或勤丛的关系能够自谋生计的奴隶;这是轻而易举的事。
(四)人们甚至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这个邪恶的制度。许多奴隶和他们所分担
的某几种行业是连结在一起的;如果把这些行业,如经商或航海之类,也分
一部分给自由民去做的话,那未奴隶的数目也将日渐减少了。
么义务。否则也必须把这些义务规定在脱离奴籍的契约内,来代替民法的规
定。
我们觉得,应当使他们的地位在民事关系方面优于在政治关系方面,因
为就是在平民政治之下,权力也不应落人低极人民的手中。
在罗马,脱离奴籍的人很多,和他们有关系的那些政治性的法律是值得
钦佩的。这些法律给他们的东西很少,但几乎在一切事情上箸孙排斥他们。
他们可以参加立法,但是在人们所要做的决议上,他们几乎毫无影响力。他
们也可以担任公职,甚至可以报仟祭司的职务①,但因为他们在选举上处于不
利的地位,所以这种仅利是有名无实的。他们有权利参加军队,但是要当兵,
必须经过。一定的户口调查。没有任何法令禁止脱离奴藉的人和自由民的家
庭通婚②,不过不许他们和元老院议员的家庭结亲。还有一点,他们的子女是
自由民,而他们自己则不是。
第十九节脱离奴籍的人和太监
因此,在共和政体之下,使脱离奴籍的人的地位比自由民稍微低一些,
而法律则努力消除他们地位上的可厌的地方,这样做常常是有好处的。但是
在专制政体之下,奢侈和专横的权力支配一切,所以是不可能这样做的。脱
离奴籍的人差不多老是在自由人之上。他们在君主的朝廷里,在大人物的府
第里,占着优越地位。他们所研究的是他们的主人的弱点,而不是主人的品德;他们让主人搂着他的弱点而不是按着他的品德进行统治。罗马皇帝时代的脱离奴籍的人就是这种样子。
如果主要的奴隶是太监,无论给与他们多少特权,也几乎不能以脱离奴
籍的人看待他们。因为他们既然不能有自己的家庭,他们便由于天性的要求
而附属于别人的家庭;把他们看做公民,只是一种假定而已。
但是,有一些国家,把一切官职都给与太监们。唐比埃①说:“在东京

所有文武官吏都是太监”②,他们没有家庭;虽然他们是贪婪成性的,但是他(,)
们的主人或君主结果却从他们的贪婪本身中得到了利益。
上述的唐比埃又告诉我们③,在这个国家里,太监也需要有女人,所以他
们都粘婚。法律所以准许他们结婚的理由,也许一半是因为人们尊敬这些太
监,一半是因为人们轻视女性。
①塔西佗:《史记》,第
13卷,第
27章。
②奥古斯者的演说,载狄欧:《罗马史》,第
56卷。
①《周游世界记》,第
3卷,第
91页。
④指越南上圻。—译者
②过去在中国也是一样,九世纪时两个阿拉伯伊断兰教徒曾到那里去游历;当他们说到一个城市的长官的
时候,他们就是用“太监”这个名词。
③《用游世界记》,第
3卷,第
94页。

因此,人们让他们任官职,是因为他们没有家庭;在另一方面。人们准
许他们结婚,是因为他们有官职。
因此,人们让他们任官职,是因为他们没有家庭;在另一方面。人们准
许他们结婚,是因为他们有官职。
在中国的历史上,我们看到许多剥夺太监一切文武官职的法律;但是太
监们却老是又再回到这些职位上去。东方的太监,似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祸
患。

第十六章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十六章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奴隶是为着家庭而设的,但是他们并不是家庭的一部分。因此,我把奴
隶所受的奴役和某些国家的妇女所受的奴役区别开来。我所谓“家庭的奴
役”,即专指妇女所受的奴役。。
第二节南方国家里两性间天然存在的不平等
在气候炎热的地方,女子八岁、九岁或十岁就可以结婚①,所以在那些国
家里,幼年和婚姻通常是联系在一起的。到了二十岁,就算是老了。因此妇
女们的“理性”和“容色”永远不能同时存在。当她们的‘’容色”正要称
霸天下的时候,“理性”却加以拒绝。当“理性”可以取得霸权的时候,“容
色”已不复存在。所以妇女只好处于依赖的地位,因为“理性”不能在她们
年老时为她们取得‘容色”在她们幼年时所尚未取得的那种霸权,因此,在
这些地方,如果宗教不加以禁止的话②,一个男人便遗弃发妻而另霓新欢,因
而产生了多妻制,这是很简单的事。
在气候温和的地方,女子的容颜不那么易于衰老,达到适干结婚的年龄
也比较迟,年纪比较大的时候才有子女,她们的年纪大,而丈夫的年纪也不
小。就因为她们有较多的生活经验,所以她们结婚时已有了较多的理性与知
识,因而很自然地给两性间带来一种平等,结果法律也只规定了一妻制。
在寒冷的国家;喝烈性酒几乎是一种必需的风俗,因而男子都纵饮无度。
妇女在这方面有一种天然的节制,因为她们经常有防卫自身的必要。因此,
妇女的理性反而强于男子。
大自然所给男子的特点,就是体力和理性。大自然对男子的权力所加的
限制,除了体力和理性的限制而外,没有其他的限制。它把魅力给予女子,
并且规定③,在她们的美色消逝的时候,她们超乎男子的优势也随之而尽。但
是在炎热的国家里,女子的娇媚只在幼年,此后的一生就没有美色可言。
所以一妻制的法律,在生理上比较④适合于欧洲的气候,而比较④不适合
于亚洲的气候。伊斯兰教在亚洲很容易地建立起来,而在欧洲刚一筹莫展;
基督教在欧洲绵延下去,而在亚洲则受到摧毁,结局,伊斯兰教徒在中国发
展得这样多,而基督徒这样少,气候是原因之一⑤。人类的理性永远要服从
这个“最高本原”,他要做什么就做什么,并随意使用一切。某些特殊的理..
①穆罕默德五岁时娶卡底斯雅,八岁时和她同层。在阿拉伯和印度等炎热的国家,女子八岁就可以结婚,
九岁就能生育。见普利多:《穆罕默德传》。在阿尔及尔王国,我们看到女子九、十、十一岁就可以生养。
见罗及埃·德·塔西:《阿尔及尔王国的历史》、第
61页
117。
②甲本作“如果没有什么法律加以禁止的话。”
③甲本无“并且规定. …随之而尽”句。
④甲乙本无“比较”二字。
④甲乙本无“比较”二字。
⑤甲乙本作“因为这个缘故,伊斯兰教徒..基督徒这样少”,把气候作为唯一的原因,而非“原因之一”。

由使瓦连提尼那诺斯由使瓦连提尼那诺斯175准许他的帝国实行一夫多妻制。这项法律对于欧洲
的气候是太粗野了,所以狄奥多西鸟斯、阿加底岛斯和火诺利岛斯都把它废
除了②。
第三节多妻和赡养能力的密切关系
有些国家,多偶制一旦建立,妻之所以多主要是由于丈夫的富裕。虽然
如此,我们却不能说,在这些国家里多偶制是由富裕产生的,因为贫穷也可
能产生同样的效果。我在下面谈到野蛮人的时候,对这点将加以说明。
在强盛的国家里,一夫多妻制,与其说是一种奢侈,不如说是造成极度
奢侈的原因。在炎热的气候里,人们的需要较少①,赡养妻和子女的费用也较
少,所以能够娶较多的妻。
第四节多偶制和它的各种情况⑦
从欧洲各个不同地方的统计来看,欧洲生男多于生女②。亚洲③和非洲④⑧
则相反。关于这两洲的游记、著述告诉我们,那里生的女子比男子多得多。
因此,欧洲的法律采取一妻制,而亚洲、非洲⑨准许多妻制,是和气候有一定
的关系的。
亚洲寒冷的地方,也和欧洲一样,生男多于生女;喇嘛们说⑤,他们的法
律准许一妻多夫就是这个理由⑥。
但是我不相信,因男女数目悬殊,以致非采用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不
可的国家会很多。我们只能说,有些国家多妻或多夫比较不违背自然;有的
国家则比较违背自然而已。
旅行家们的著述告诉我们,在班谭,妇女和男子数目的比例是十对一①。
如果这些记述是真的话,那我应该承认,这是特别有利于多妻制的例子。
所有这些,我只是叙述那些习惯的原由,而并不为它们辩护。
①见约南德斯《论王位和临时继任人》以及其他僧秋史家的著作。
②见法典《犹太人与神叼》,法
7,又《新法》法
18,第
5章。
①在锡兰,一个人每月十个苏就够维持生活了。那里的人只吃米和鱼。见《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
第 2卷,第
1篇。
⑦甲乙本的标题是:“多妻制的法律就是统计数字的问题。”
②阿尔布诺发现,在英国男该数目多于女孩。但人们却由此得出结论说各种气候都是如此,这是错误的。
③参阅康波弗尔的著作。他告诉我们,在美阿果某一次的统计中,人们看到男子是
182, 072人,女子是
223、573人。
④参看斯密士《几内亚旅行记》第
2篇关于安梯地方的记述。
⑧甲乙本没有提非洲,也没有同非洲有关的脚注。
⑨只有
1758年版有“非洲”一词。
⑤杜尔亚德:《中华帝国志》,第 4卷,第 4页。
⑥阿尔布塞·爱尔·哈森是九世纪到印度和中国旅行的两个阿拉伯伊斯兰教徒之一。他竟把一妻多夫的习
惯看成是卖淫。的确,没有比这种习惯更违背伊斯兰教思想的了。
①《创建在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1卷。

第五节马拉巴尔一项法律的原由
第五节马拉巴尔一项法律的原由
②,男人只能要一个妻子,而妇女却
可以有好几个丈夫。我想我们是能够找出这个风俗的渊源的。乃尔是贵族的
部族;在所有那些国家里贵族就是军人。在欧洲,军人是不许结婚的。在马
拉巴尔,因气候要求更多的放纵,所以人们只好尽量使婚姻不成为负担。他
们好几个人娶一个妻子,这就减少了他们对家庭的眷恋和家务的料理,让这
些人得以保存尚武的精神。
第六节多偶制本身
如果我俩撇开那些使人们对多偶制还能予以容忍的情况不谈,而对多偶
制作一般性的考察的话,我们可以说多偶制对人类、对两性——无论是对糟
踏人的一方或是被糟踏的一方——都是毫无用处的。它对子女也一无好处,
出为它的大不便之一是父母对自己的儿女不能同样地疼爱;一个母亲能够爱
两个子女,但是一个父亲不可能用一个母亲对两个子女那样的厚爱去爱二十
个子女。当一个妇女有儿个丈夫的时候,那就更糟了,因为在这种场合,只
有庄一个父亲愿意相信并且能够相信,或是其他父亲能够相信,某儿个孩子
是他的孩子的时候,才能有父爱。
据说④,摩洛哥王在他的后宫里,有白色妇女、黑色妇女和黄色妇女。但
是这个可怜虫啊!他是几乎什么肤色的妇女都不需要的⑤。
有了许多妻子,通常并不能防止一个人羡慕别人的妻子①;淫欲和贪婪是
一样的,得到了财宝反而更加渴望财宝。
在查士丁尼的时代,许多哲学家因为厌恶基督教,隐退到波斯高土洛斯
附近的地方去。据阿加提亚斯说②,最使他们感到惊奇的是,那里准许多偶,
但是多偶的人依然和人通奸。
我们也许可以说,多妻就是那种大自然所不许可的情欲⑥的根源。因为一
种恶行通常产生另一种恶行。在君士坦丁堡⑦发生革命,苏丹阿基默德
17被
迫退位的时候,据历史记载,那时老百姓曾劫掠佳雅别墅,里头连一个女人
也没有看见。据说,在阿尔及尔③,大多数后宫里的人竟然不是女子子⑧。
第七节多妻的平等待遇..
②佛兰西斯·比拉尔:《旅行记》,第
27章。《耶稣会士书简集》第
3辑和第
10辑,关于马拉巴尔海岸
的马列阿米人。人们认为这是军人职业的流弊。据比位尔说,婆罗门种姓的女子从来不嫁几个丈夫。
④甲乙本没有这一段。
⑤指他宠男色。——译者
①就是因为这个缘故,东方人尽量把妇女隐藏起来。
②阿加提亚斯:《查士丁尼的生活与行动》,第
403页。
⑥指男色。──译者
⑦甲乙本作“我记得:在君士..”。
③罗及埃·德·塔西:《阿尔及尔王国的历史》。
⑧甲乙本上面三段的次序不同。

多妻的法律便产生平等对待各妻的法律。穆罕默德准许人们娶四个妻
多妻的法律便产生平等对待各妻的法律。穆罕默德准许人们娶四个妻
夫群岛,人们得娶三个妻子;那里也施行同样的法律①。
摩西的律例②甚至规定,如果有人让他的儿子和一个奴隶结婚,而这个儿
子以后又和一位自由的女子结婚的话,他对前妻绝对不得中止衣服、食物的
供应和婚姻上的义务。他对新妻也许可以多给一些,但对前妻不得减少。
第八节男女隔离
在淫佚、富裕的国家里,人们拥有很大数目的妻子。这是多妻制的后果。
由于妻子的数目惊人,当然要把她们幽禁起来,使与男子隔开。要维持家庭
的秩序,就必须如此。这就象一个破产的债务人想法子隐藏起未,逃避债权
者的追索。有的地方因气候关系,自然的冲动极强,道德几乎是无能为力的。
倘若止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单独在一起,诱惑将带来堕落,必然会有进攻而
不会有抵抗。这些国家,不需要箴言秸诫,而需要铁窗门闩。
中国一本古典的书③认为一个男人在偏僻冷落的房屋内遇到了单身的妇
女而不对她逞暴行的说,便是了不起的德行。
第九节家政与国政的关系
在一个共和国里,公民的生活条件是有限制的,是平等的、温和的、适
中的。一切都蒙受公共自由的利益。在那里,要向妇女行使威权是不那么容
易行得通的。在气候需要这种威权的地方,单人统治的政体一向是最适宜的
政体。在东方要建立平民政治,总是那样困难,其原因之一即在此。
反之,对妇女的奴役是极符合于专制政体的特质的。专制政体所欢喜的
就是滥用一切权力。因此,在亚洲,无论什么时代,我们都看到家庭的奴役
和专制的统治总是相辅而行的。
如果一个政体,它的首要要求就是安宁,又把绝对的服从叫做太平的话,
那未就应该把妇女都幽闭起来。否则她们的阴谋诡计将给丈夫带来极大的不
幸。要是一个政府,没有时间去了解国民的行为的话,它便单凭表面现象和
感觉对一切行为采取怀疑的态度。
我们欧洲的妇女,心思浮优,言行轻率,有她们自己的爱好与嫌厌,有
高尚与薄弱的情感。如果把我们妇女的这一切搬到一个东方的国家去,使她
们象在我们社会中那样的活跃,那样的自由,能有一个家庭的父亲得以享受
片刻的安宁么?到处都将是受猜疑的人,到处都将是敌人;国家便将倾覆,
人们将看到大流血。
第十节东方的道德原则..
①佛兰西斯·比拉尔:《旅行记》,第
12章。
②《旧约全书》中《出埃及记》,第
21章,第
10、11节。
③ “在没人的地方,发现一件可以据为己有的宝物;在一个偏僻的民屋内遇到一个美女;听到自己的敌人求
救的呼声,如果不去救他,他就死了:这些情况就是考验一个人道德的最好的试金石。译自中国的一部论
道德的书,见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
3卷,第
151页。

在多妻的场合,家庭越失去单一性,法律便越应该把那些支离分散的部
在多妻的场合,家庭越失去单一性,法律便越应该把那些支离分散的部
益走向统一。
这特别是依靠幽闭来实现的。人们不但应该用家屋的围墙把妇女和男人
隔开,而且在同一个围墙内她们也应该隔离起来,使她们在家庭里各自有一
个特殊的家庭。妇女们就从这里获得一切道德的实践:廉耻、贞操、端庄、
恬静、和平、服从、尊敬、爱情,最后,使一切的感情都倾向于世界上在本
质上最好的东西,那就是,单纯地对家庭的依恋。
妇女自然有许许多多要尽的义务,要尽妇女们特有的义务。所以一切能
够激励她们其他思想的东西,一切我们当做娱乐的东西,一切我们叫做事务
的东西,都不能完全排除妇女们参加。
我们看到,东方的许多国家,妇女的幽闭越严,风俗也越纯洁,在大国,
就一定有大贵族。财富越多,就越有能力把妻子严禁在深闺里,并防止她们
再进入社会。周为这个缘故,在土耳其、波斯、莫卧儿、中国、日本等帝国,
妻子的品行实在令人惊叹。
但是关于印度,我们就不能这样说了。无数的岛屿和地理形势把它分裂
成为无数小国;许多原因使这些小国成为专制国家。这些原因,我在这里没
有时间加以论述了。
那里的掠夺者只是些可怜虫,被掠夺者也只是些可怜虫。那里叫做大人
物的,只有极少的财富;叫做有钱的,只是足够生活而已。因此,对妇女的
幽闭就不能那么严格;他们也不能采取多大的防备措施去约束她们,因此,
他们的风俗的腐败是不能想象的。
在那里,我们可以看到与气候有关的邪恶。如果得以完全自由地放纵,
将会使风俗败坏到怎样的一种程度。在那里,生理的要求力量大,而羞耻心
则软弱到不可理解的程度。在巴丹①,妇女们的性欲②非常强烈,所以男人不
得不使用某种装饰物作掩蔽,避免受她们的算计。据斯密士”说③,几内亚的
那些小王国并不见得好些,似乎在那里的男女甚至连两性各自的规律也给破
坏了。
第十一节与多偶制无关的家庭奴役
在东方的某些地方,幽闭妇女不但是因为多妻,也是因为气候。在果阿
和印度的备葡萄牙殖民地,宗教只准许娶一个妻子。但是妇女们的放荡行为
曾造成了恐怖、犯罪、诈欺、暴行、毒杀、暗杀。我们在书中读了这些东西
①《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2卷,第
2篇,第
196页。
②在马尔代大群岛,女儿在十、十一岁时,父亲便把她们嫁出去,因为他说,让他们忍耐对男性的需求,
是很大的罪过。佛兰西斯,比拉尔:《旅行记》,第
12章。在班谭,女孩子到了十三、四岁就应该把她嫁
出去,如果不愿意她过放荡的生活的话。《创建东印度公司历次航行辑览》,第
348页**。**甲乙本无此
注。
③《几内亚旅行记》第
2篇说:“当女人们碰到一个男人的时候,便把他抓住,并恐吓他,如果他不依从
的话,要向她们的丈夫告发。她们偷偷地上男人的床,把他叫醒,如果他不依从她们的愿望,他们便恐吓
要让人当场来抓他和她们。

以后,再把它们和土耳其、波斯、莫卧儿、中国、日本等地的妇女们品行的
天真纯洁相比较,我们便清楚地看到,不论是一妻或多妻,常常都有必要把
女子和男子分开。
以后,再把它们和土耳其、波斯、莫卧儿、中国、日本等地的妇女们品行的
天真纯洁相比较,我们便清楚地看到,不论是一妻或多妻,常常都有必要把
女子和男子分开。
在这些气候之下,人们彼此交往
181;最娇媚的女性仿佛是社会的美饰;
结了婚的妇女,虽只承一人之欢,但仍然可以给与大家交际上的快乐。在这
种气候之下,生活是幸福的。
第十二节天然的贞操
一切民族对妇女的淫乱都是鄙视的。这是大自然给一切民族的训示。大
自然规定了防卫,也规定了进攻。它把情欲种植在两性双方,给男性勇敢,
给女性娇羞。它给每个个人长久的岁月去保存自己的生命,但只给他们瞬息
的时间去延续种类。
所以如果说,淫乱是遵循自然的规律的说,那是不对的;相反,淫乱正
是违背了自然规律。遵循这些规律的是贞洁与节制。加之,觉察缺点是“智
灵的存在物”的本性。因此,大自然使我们有羞耻之心,这就是对我们的缺
点觉得羞耻。
因此,当某种气候的自然力量违背了两性的自然规律和“智灵的存在物”
的自然的规律的时候,立法者就应该制定民法去战胜气候,以恢复原始的法
则。
第十三节嫉妒
各个民族应该将情欲上的嫉妒和由习惯、风俗和法律所产生的嫉妒,很
好地加以区别。前一种嫉妒是一种贪婪的、炽烈的热狂,后一种嫉妒是除静
的,但有时候是可怖的;它可能同时表现出冷淡与轻蔑。
前一种嫉妒是爱情的误用;是从爱情本身产生出来的。后一种嫉妒是纯
粹来自民族的风俗习惯,来自国家的法律,未自偷理,甚至来自宗教①。
一般地诅,嫉妒几乎都是气候的自然力量所产生的后果;它同时又是治
疗这种自然力量的药剂。
第十四节东方治家的方式
在东方,妻子是时常更换的,所以她们不能掌理家政。因此,人们把家
政交给了阉人,把所有的锁匙都交给他们;家庭事务由他俩处理。沙尔旦说,
“在波斯,人们把妻子所需要的衣服给她们,象对待小孩一样。”衣服的事,
最适宜于由妻于管理;在任何其他地方也都是她俩的第一件事务,但在波斯,
①穆罕默德吩咐他的信徒要监视他们的妻子。某一个伊斯兰教的导师在临死时也说这样的话。扎子也宣传
同样的教义。

却和她们毫不相关了。
却和她们毫不相关了。
离婚和休婚有这个区别:离婚是由于双方感情下和,经双方同意而成立
的。休婚是出自一方的意愿,为着一方的利盆而成立的,完全不顾另一方的
意顾与利益。
妇女们有时很有必要提出休婚,但进行休婚对她们常常是很不愉快的
事;休婚的法律又是残酷的,它只把冰婚权利给与男子,而女子是没有的。
大夫是家庭的主人;他可以用千方百法去使他的妻子谨守她的本分,或是使
不守本分的妻子重新守她的本分。因此,休婚掌握在丈夫的手中,似乎只能
是他的权力的多一种滥用而已。但是一个妻子进行休婚,只是行使一种悲惨
的补救手段。她已经嫁过一个大夫,她的容颜已逐渐衰老,这时竞不得不再
去寻找第二个丈夫,这对她常常是莫大的不幸。女性妙龄时期的睛艳的可贵,
就是到了衰暮之年,还能使大夫回忆过去的欢乐;因而心满意足,恩爱不渝。
所以一般的规则应该是:凡是给男子休婚权利的国家,也就应该给女子
同样的权利。不仅如此,在气候使女子生活于家庭奴役状态的堤合,法律似
乎应该准许妻子有休婚的权利,并且只准许丈夫有离婚的权利。
如果妻子们是被幽阴在深闺之内的话,丈夫不应该因为她们有失妇德而
要休婚,因为如果她们有失妇德,那是丈夫的过失。
除了在一妻制的地方,经不应当因妻子的不生育而休婚①,在多妻的场
合,妻子不生育对大夫是无关紧要的。
马尔代夫人的法律准许重要被休的妻子②。墨西哥的法律,过去禁止重新
给合,连者处死刑③。墨西哥的法律比马尔代夫人的法律合理些,因为甚至在
分离的时候,它还注意到婚姻的永久性。马尔代夫人的法律则不然,它仿佛
对于婚姻和休婚都一样地看做儿戏。
墨西哥的法律过去只容许离婚。这义是一个理由,使它绝不容许那些已
经自顾离异的人们重新结合。休婚似乎比较是出于急躁的心情,出于心灵上
的某种感情;而离婚刚好象是一种经过慎思熟虑的事情。
离婚在政治上通常有重大的作用。但是如果论到它的民事效用的话,我
们可以说,它是为着夫妻双方而建立的,但对于于女则始终是不利的。
第十六节罗马人的休婚和离婚
罗慕露斯准许大夫体妻,如果妻与人通奸,准备放毒,或伪造钥匙的话。
他完全浚有粕妇女以休婚的权利。普卢塔克把这个法律叫做极端残酷的法律
①。
雅典法律②把休婚的权利同样地抬予妻子和大夫。在初期的罗儒,虽然有
①这并不是说,基督教应该准许因不生育而休婚* 。* 甲乙本没有这个注。
②佛兰西斯·比拉尔《旅行记》载“丈夫不要别人,而重娶旧妻,是因为达样比较省钱”。
③梭里:《墨西哥征服史》;第
499页。
①《罗慕露斯传》,第
11章。
②这是梭偷的一项法律。

罗慕露斯的法律,但是妇女们也获得了休婚的权利。所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
到,这个制度是罗马的代表旧由雅典学来的制度之一;这个制度披规定在十
二铜表法里。
罗慕露斯的法律,但是妇女们也获得了休婚的权利。所以我们可以清楚地看
到,这个制度是罗马的代表旧由雅典学来的制度之一;这个制度披规定在十
二铜表法里。
③。因此,我们不能怀疑,十
二纲表法增加了罗慕露斯所制定的休婚理由的数目。
离婚的权利也是十二纲表法的一项规定,至少也是十二铜表法所产生的
后果。因为夫妻既各有休婚的权利,那末,就更可以按照双方一致的意愿而
离异了。
法律并没有要求必须提出离婚的理由④。由于事物的性质的关系,休婚应
该说明理由,而离婚的理由则不必诅明,因为不管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应
有哪些理由,双方的互相嫌恶总是最主要的理由吧!
狄欧尼西扁斯·哈利卡尔拿苏斯①、瓦列利息斯·马克西穆斯②和奥露斯·格
利乌斯③谈了一件事情。我看这种事情是不会有的。他们说,在罗马虽然人们
有休妻的权利,但是因为人们非常信仰占卜,所以在五百二卜年④的期间,没
有人用过这种权利,直到卡尔维利乌斯·露加才休了他的妻,因为她不生育。
我们只要了解人类精神的本性,便足以咸党到,法律把这样一种权利给与全
体人民,而竟没有人使用它,是如何奇怪的事!科利奥兰奴斯,因被放逐,
在要动身的时候,嘱咐⑤他的妻子再嫁一个比他更幸福的人。我们刚刚看到,
十二铜表法和罗属人的风俗曾大大地扩大了罗慕露斯的法律的适用范圃。倘
使人们从来没有使用休婚的权利的话,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呢?不仅如此,
如果说,公民非常信仰占卜,认为休婚不祥,所以从来不休婚的话,那未罗
马的立法者们难道就能够比公民们少信仰占卜么?难道法律就可以不断地败
坏风俗么?
我们只要把普卢塔克的两段话做个比较,则这件事情不可思议的地方便
将消逝。我们在前面提到,有三种情形罗慕露斯王的法律⑥准许丈夫休妻。普
卢塔克还说⑦:“王法规定,在其他情形休妻的人,就应当把他的财产的一
半给他的妻子,把另一半奉献给丰谷女神赛利斯。”可见只要甘心情愿接受
这种处罚的话,人们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休妻。在卡尔维利乌斯·露加
之先,还没有人体过妻同。又据普卢塔克诅①,“露加在罗慕露斯二百三十年
后休了他的妻子,因为她不生育。”这就是说,他的妻被休弃是在十二铜表
③《葬利普二世》第
69章:“他命令女恰为她自己提出(休婚的)诉讼;
[ 休婚的] 理由是依据十二铜表
法而增加的。”
④宜士丁尼更改了这条。《新法》,法
117,第
10章。
①《罗马古代史》,第 2卷。
②《著名作家言行录》,第 2卷,第
4章。
③《阿的喀夜话》,第
4卷,第
8章。
④这是依据以上三人中前两人的说法。奥露斯·格利乌斯则说是五百二十三年。囚此,他们所诅的有关的
执政宫们也不一样。
⑤见《维都利亚的演说》,裁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
8卷。
⑥普卢塔克:《罗墓露斯传》。

上。
①诚然,不生育并不是罗莫露断法律所规定的理由中的一种。看来露加并没有受没业的处分,囚为他是遵
从监察官们的命令而休妻的。

法前七十一年。十二铜表法又扩大了休婚的权力,增添了休婚的理由。
法前七十一年。十二铜表法又扩大了休婚的权力,增添了休婚的理由。

133。我们先要认议罗马人民的特性,然后才能发现他们憎恨卡尔
维利乌斯的真正原因。他休弃他的妻子,并没有使他为人民所唾弃;这件事
相对不是人民所关心的。但是卡尔推科乌斯向监察官宣誓说,因为他的妻子
不生育,所以他体弃她,以便为共和国增添子女。人民看到,这是监察官们
将要加在人民身上的一种束缚。在本书的后面部分②,我将让人们看到,罗马
人民对这类法规常常是厌恶的③。但是这些著者所说的为什么互相矛盾呢?因
为普卢塔克是在研究事实,而其他的著者是在纵靛奇闻轶事④。
②《蒂塞乌斯和罗莫露斯的比铰》。
③第
23章,第
21节。
④甲乙本作“..是厌恶的,我们应该用法律去解释法革,用历史去解释历史”。

第十七章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第十七章政治奴役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政治奴役和气候性质的关系并不少于民事的和家庭的奴役和气候性贾的
关系。现在加以说明。
第二节各昼族勇怯的不同
我们已经指出,炎热的气候使人的力量和勇气萎顿;而在寒冷的气候下,
人的身体和精神有一定的力量使人能够从事长久的、艰苦的、宏伟的、勇敢
的活动,不仅在国与国之间是如此,即在同一国中地区与地区之间也是如此。
中国北方的人民比南方的人民勇敢⑤,朝解南方的人则不如北方的人勇敢①。
因此,当我们看到,热带民族的怯总常常使这些民族成为奴隶,而寒冷
气候的民族的勇敢使他们能够维护自己的自由,我们不应当威到惊异,这是
自然的原因所产生的后果。
在亚美利加也是如此。墨西哥和秘鲁的专制国家都是接近赤道的;差不
多所有自由的小民族在过去和现在都是接近两极的。
第三节亚洲的气候
旅行家旧的耙述②告诉我们:“亚细亚北部广阔的大陆,从北纬四.. ③度成
构四③度到北极,从俄罗斯的边界到东方的大洋,气候是极端寒冷的;这块广
大的土地上,有一条从西向东行的山脉把它分开,西伯利亚在它的北方,大
鞑靼在它的南方;西伯利亚气候严寒,所以除了儿个地方之外,是不适宜于
耕种的;虽然俄罗斯人在伊尔吉兹河沿岸一带有居留地,但是他们绝不耕种;
这地区只生长一些小枞和灌木。本地土著则分成一些可怜的部落,和加拿大
的十蓍一样;那甲所以寒冷,一来是因为地势高,二未是因为有山的缘故;
这些山由南向北伸展,逐渐平夷,所以北风到处吹打,无所阻蔽;这个风使
诺瓦珍布拉不能佳人;它又吹人西们利亚,使地方荒无;欧洲则正是相反,
挪威和拉普兰的群山是极好的屏障,掩蔽北方诸国,使不至受到风的袭击;
因此约在北纬五十九度的斯德哥尔摩,土地生产果实、谷类和植物;亚波附
近,是六十渡,甚至六十三、四度,但有银矿,而且土他们当肥沃。”在这
些记述中:我们也看到,“位于西伯利亚南方的大鞑靼也是非常寒冶的;地
是不能耕种的,除了可供畜牧用的草原而外,无所有;树木是不会生长的,
只有荆棘,象在水岛一样;和小国及莫队儿邻近的一些地方,出产一种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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