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约翰·洛克

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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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否则,罗伯特爵士既然那样强调“传袭”、“亚当的继承人”、“下一代的继承人”或“真正的继承人”等名词,他怎么可能竟然从不告诉我们“继承人”是什么意义,也不指出认定谁是“下一代的”或“真正的继承人”的方法呢?我不记得他在什么地方曾把这个问题明白地处理过,而是在碰到这问题时,只很当心地,又很犹豫地接触它一下;他这样作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一切建立在他的那些原则上的政府和服从都没有意义;那个无比完善的“父权”对任何人也都没有用处了;所以,我们的作者告诉我们说,“不仅是权力的一般结构,甚至连它之只限定于一种类型——即君主制——以及决定它须归于亚当这一特定的个人及其后裔——这是上帝的三道法令。不论是夏娃还是她的子孙都不能限制亚当的权力,也不能把别人与亚当联在一起,凡给予亚当的权利,是先给予他个人,然后由他转给他的后裔。”在这个地方,我们的作者又告诉我们“神的意旨”限制亚当的君权传给谁呢?作者说“传给亚当的世系和后裔”,这真是一种特别的限制,对整个人类的限制。假如我们的作者能在人类之中找出一个不属于亚当的“世系”或“后裔”的人来,这个人或许可以告诉他,谁是亚当的下一代继承人,但是,就我们说来,我对于这种把亚当的帝国限制于他的一“系”或“后裔”的办法怎样能够帮助我们找得到“一个继承人”是感到失望的。我们作者的这种“限制”诚然可以为那些想在兽类中去找寻“继承者”的人节省一些劳苦——如果其中有任何这样的继承者的话——但是这对于在人类中发现“一个下一代继承人”却不会有什么贡献。固然,告诉我们说,亚当的世系和后裔应有王权,是一个解决亚当王权传袭问题的简易方法,用浅易的英语来说,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有这种权力,因为,活着的人,哪一个不具有亚当的“世系”或“后裔”的身份,只要这身份存在着,它就属于我们作者所说的由上帝意旨规定的限制范围之内。不错,他告诉我们说“这种继承人不独是自己的子孙之主,而且是自己的兄弟们之主,”由这句话,以及由后面的一些话(这点我们很快就要加以考察)他似乎暗示,最长的儿子就是继承者,但是,照我所知,他并没有在任何一个地方直截了当地这样讲出来,不过根据他在后头所举的该隐和雅各的例子,我们可以把这一点认为是他关于继承人的意见,即是说,如果有许多儿子的话,最长的儿子具有充当嗣子的权利。不过我们已经说明了,长子继承制是不能够给予任何父权资格的,我们也不难承认,父亲可以有某种支配儿子权力的天赋权利;但是如果说长兄具有支配其兄弟们的权利,则仍有待于证明。就我所知,上帝或“自然”从没有在任何地方给予长子以这种统治权,理性也不能在一群兄弟中找出这种天然的优越性。摩西的法律规定给长子两倍的财产和物品,但是,在任何地方我们都未发现他天生地或根据上帝的规定享有优越地位或支配权。我们的作者所举的例子,不过是长子享有国家权力和支配权资格的一些微弱的证据,更确切地说,他们倒是说明了相反的情况。
  112.在前头引过的一段话中还有下面这些话:“因此,我们见到上帝曾对该隐这样说及他的兄弟亚伯:”他必恋慕你,你却要制服他‘。“对于这话,我可以这样解答:第一,上帝对该隐说的这些话,有许多注释家很有理由地从与我们作者所用的意思非常不同的方面去理解;第二,无论这话是怎样的意思,都不能理解为该隐以长兄的身分对于亚伯享有天赋的支配权,因为这句话是以”倘若你做得好“为条件的,并且是对该隐个人说的,所以不管这话所指的是什么,都要看该隐的行为而定,而不是根据于他的天赋权利,因此,这话决不可能是一般地确定长子支配权。因为在未说这话以前,照我们的作者的自白,亚伯本来”根据个人的支配权有他自己的土地“,如果”依据神的规定“,该隐以继承人的头衔应当承袭他父亲的一切支配权,亚伯就不能具有”个人的支配权“,而不对嗣子的权利构成侵害;第三,如果上帝是有心拿这话作为长子继承权的特许状,和一般地许予长兄们以根据继承权而取得支配权的诺言,那么,我们可以料想,这必然包括他的所有的兄弟们,因为我们很可以假定,在那时人类已由亚当繁衍起来,这些儿子也已长大成人,而且所生育的儿子比该隐和亚伯还多,而亚伯在《圣经》中只不过提一提就过去了,原来的词句,依照任何正确的结构,都是很难适用到亚伯身上的;第四,把那样关系重大的学说建立在《圣经》中。如此可疑和含糊的文句上,未免过分了,因为这文句尽可以作别的意义很不相同的解释,甚至还更加妥当一些,所以只能把它当做一种拙劣的证据,其可疑的程度与要用它来证明的事情不相上下,尤其是在《圣经》上或理性上都找不出别的什么赞助或支持这种说法的东西。
  113.我们的作者跟着又说:“因此,当雅各买了他的哥哥名分,以撒就对他这样祝福道:”愿你作你的众弟兄的主,你母亲的众儿子向你跪拜“,我想这是我们的作者提出来证明支配权基于长子的名分的又一例证,而且是一个很值得赞赏的例证;因为,一个替君主的自然权力辩护,而反对一切契约说的人,拿出来做为证据的一个例子,其中所说的一切权利,照他自己的论述,却完全是基于契约,并把帝位决定给予幼弟,除非买卖不算契约,否则他的这种推理方法,不能不说是异于寻常的。因为我们的作者明明告诉我们说:”当雅各买了他的哥哥以扫的长子名分“。但是,我们姑且置此不论,来考察一下史实本身,看看我们的著者怎样应用它,我们便发现他有以下的错误:第一,我们的作者报道这事时,就象在雅各买了”长子名分“之后,以撒马上就祝福他似的,因为他说”当雅各买了……“,”以撒向他祝福“,但是圣经上说的却显然不是这样,因为在两件事之间,有一段时间的距离,如果从这故事的情节顺序来看,时间的距离还一定不短。以撒在基拉耳居留的整个时期,他与亚比米勒王的交涉,(《创世记》第二十六章 都在此篇中,那时利百加以撒之篇)还很美丽,因此也还年青;但是当以撒向雅各祝福时,以撒已衰老了。并且以扫也曾埋怨雅各(《创世记》第二十七章 第三十六节),说他曾”两次“欺骗了他:”他从前夺了我长子的名分“,以扫说”你看,他现在又夺了我的福分“,这些话,我以为是表明时间的距离和两件不同的行为。
  第二,我们的作者的另一个错误,就是他认为以撒之给予雅各以“福分”和命他做“他的弟兄之主”,是因为他有“长子名分”;我们的作者拿出这个例子来证明凡是有“长子名分”的人,因此就有做“他的弟兄们之主”的权利;但是,《圣经》原文也很明显地告诉我们说,以撒绝没有想及雅各曾买了长子名分,因为,当他对雅各祝福时,他不当他是雅各,而仍当他是以扫;以扫也不以为“长子名分”和“福分”之间有这样的关联;因为他说:“他欺骗了我两次;他从前夺了我长子的名分,你看,他现在又夺了我的福分”;如果“做他的兄弟们之主”的“福分”是属于“长子的名分”,以扫不应该埋怨,说是第二桩是欺骗,因为雅各所得的,不过是以扫在出卖自己的“长子名分”给他时所卖出的罢了。因此,很明显,支配权——如果上述的话是指此而言的话——并没有被理解为属于“长子名分”。
  114.在那些先祖的时代里,支配权不是指继承人的权利,而仅是指较大部分的财产,这从《创世记》二十一章 第十节上看是很明白的;撒拉(亚伯拉罕的妻子)以以撒为嗣子,对阿伯拉罕说,“你把这使女和他的儿子赶出去,因为这使女的儿子不可与我的儿子以撒一同承受产业”,这句话的意思不过是说,使女的儿子在他父亲死后不可以有承受父亲产业的同等权利,而应该现在就分得他的份儿,到别处去。所以,我们便看见这样的话(《创世记》第二十五章 第五至六节):“亚伯拉罕将一切都给了以撒。亚伯拉罕只把财物的一部分送给他庶出的众子,趁着自己还在世的时候,打发他们离开他的儿子以撒。”这即是说,亚伯拉罕把财物的一部分分给他的所有其余的儿子们并打发他们离开,他所保留的财物却是他的产业的最大部分,由他的继承人以撒在他死后承受;但是以撒不曾因为做了继承人而有“做他的兄弟们的主”的权利,如果他有这种权利的话,为什么撒拉想要用赶走他的办法,来夺去他的一个臣民和奴隶呢?
  115.那么,象平常的法律所规定那样,“长子名分”的特权,不过是双份财产,所以,我们看见,在摩西以前的先祖时代——我们的作者常自夸是从这个时代得出他的模式的——绝没有人知道或想到长子名分会给任何人以统治权,或帝位,会给任何人以支配他们兄弟的父权或王权;这种情况,如果以撒和以实玛利的故事还不够证明,请读者查查历代志上第五章 第一至二节,在那儿会看见这样的话:“以色列的长子原是流便,因为他污移了父亲的床,他长子的名分就归了(以色列的儿子)约瑟,但是按家其他不算是长子;犹大胜过一切兄弟,君王也是从他而出,而长子的名分却归约瑟,”这个长子名分是什么,雅各在给约瑟祝福(《创世记》第四十八章 第二十二节)时,用这样的话对我们说,“并且我从前用弓用刀从亚摩利人手下夺得那块地,我都赐给你,使你比众弟兄多得一分”,由此可以明显看出,长子名分不过只是双份产业,而且历代志的原文也显然与我们的作者的学说相反,说明支配权并不是长子名分的一部分,因为它告诉我们说,约瑟虽有长子名分,而犹大却有支配权。我们的作者既举出雅各和以扫的例来证明支配权是嗣子支配他的众兄弟的权,我们便只好认为他是很欣赏“长子的名分”这一个名词罢了。
  116.首先,它只是一个拙劣的例子不足以证明依照上帝的意旨支配权是属于长子所有,因为,幼子雅各——不管他怎样得来——却是得有这种权利的人;如果这例子可以证明任何问题的话,它只能够证明与我们的作者相反的事,即是“支配权之指定给长子,不是出自神的授与”,假使是的话,他便不能变更。因为,如果依照上帝或自然的律法,绝对权力和帝位是属于长子和他的继承人所有,因此他们是最高的君主,他们其余的兄弟们都是奴隶,那么,我们的作者便给予我们以理由来怀疑长子有没有权力让渡这支配权,使他的后裔受损害。因为我们的作者曾告诉我们说:“那些从上帝或自然得来的授与物或赏赐品,任何人类的低级权力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制定任何与之相反的法规”。
  117.第二,我们的作者所提出的这个地方,《创世记》第二十七章 第二十九节)与一个兄弟支配别些兄弟,或以扫服从雅各这些事情,都毫无关系;在历史上,以扫显然从来没有服属于雅各,而是另住在西珥山,在这个地方,他另行建立了一个部族和政府,自己是他们的君主,正如雅各是他自己的家族的君主那样。如果把这句话中的“你的众兄弟”和“你母亲的众儿子”加以考察,绝不能照字面解释,认为是指以扫,或认为雅各对以扫有个人的支配权;因为以撒知道雅各只有一个兄弟,他不会照字面来使用“众儿子”和“众兄弟”这两个名词的。这些话照字面解释既很不准确,也不能确证雅各有支配以扫之权,在《圣经》故事中,我们看见的正好与此相反;因为(《创世记》第三十二章 )雅各有好几回称以扫做“主”,自称为他的仆人;而且(《创世记》第三十三章 )“他一连其次俯伏在地向以扫为礼。”那么,以扫是否雅各的臣民(不,照我们的作者所说,一切的臣民都是奴隶),雅各凭着长子的名分是否他的统治的君主,我让读者自己去判断,而且,如果可能的话,我也让读者相信,以撒的这句话“愿你作你的众兄弟的主,你母亲的众儿子向你跪拜”证实了雅各凭着他从以扫得来的长子名分拥有统治以扫的权。
  118.凡是读过雅各和以扫的故事的人,都会发现,在他们的父亲死后,他们两人中谁也绝没有支配谁的权力、或权威,他们彼此是以兄弟间的友爱和平等相处,谁也没有做谁的“主”或“奴”,而是彼此相互独立,两人都是他们各自的家族领袖,他们中谁也没有接受谁的法律,他们俩彼此分居两地,他们是两个不同政府管辖下的两个不同民族所产生的根源。那么,我们的作者想用来确立长兄支配权的以撒祝福词,其所表达的意义,不过是利伯加听上帝所说的话:“两国在你腹内,两族要从你身上出来,这族必强于那族,将来大的要从事小的”(《创世记》第二十五章 第二十三节)。同样雅各对犹大祝福(《创世记》第四十九章 )并给他以笏和支配权;从此处,我们的作者也许可以象他从以撒的祝福词断言支配权属于雅各那样,主张第三子有对他的弟兄们的统治权和支配权。上述两次祝福都是后来很久才应验在他们后裔的身上的预言,而不是宣告其中一人具有对支配权的承袭权利。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我们的作者用来证明“继承的嗣子是他的众兄弟的主”的仅有的两大论点——第一,因为上帝告诉该隐说(《创世记》第四章 )无论“罪”怎样引诱他,他应该,或可以制服它,在这里,就是最渊博的注释家也认为这话是指“罪”,而不是指亚伯,他们提出的理由是很有力的,以致无法从这样可疑的经文中推论出有助于我们作者目的的任何东西来。第二,因为在上引《创世记》第二十七章 的话中,以撒预言雅各的后裔以色列人会有支配以扫的后裔以东人之权。所以我们的作者说,“嗣子是他的众兄弟的主”,这结论对不对,我让任何一人去判断好了。
  119.现在我们看见,我们的作者怎样规定亚当的君主权力或父的支配权传给后裔,即是由他的嗣子来承袭,这嗣子继承他父亲的一切权力,在他的父亲死后,成为与他父亲一样的人主,“不独支配他自己的儿孙,而且支配他的兄弟”,一切都是由父亲传下来,而且永无止境地象这样传下去。不过,他一次也没有告诉过我们谁是这个继承的嗣子,在这样一个带基本性的问题上,我们从他那里得到的全部启示,就是在他所举的雅各的例子中,由于他用了从以扫传到雅各身上的“长子名分”这个名词,使我们推测他所谓的嗣子是指长子而言。不过,我不记得他曾在什么地方明白地提到过长子的身份权利,而是一直藏躲在“继承人”这个不确定的名词的阴影后面。就算他的意思是指长子为继承人(因为,如果长子不是继承人,那就没有理由解释为什么众子不能同样地都是继承人),因此根据长子继承制具有支配他的众兄弟之权,这也只不过是解决继承权问题的第一步,在他还不能指出,在当前的统治者没有儿子的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之下,谁是正当的继承人以前,困难之多仍是与前无异。但是,他一声不响地越过了这个问题,而且,这也许是做得很聪明的,因为,在断定了“具有此种权力的人,乃至于政府的权力和形式都是神的意旨,出自神的规定”之后,除了留意不再触及关于人的问题以外,还有什么比这更为聪明的办法呢?因为要解决这个人的问题,肯定地将会使他不得不承认,上帝和自然对这个问题是没有作过任何决定的。在我们的作者费了那么多的心血制造出来的这个自然的君主一旦死了,没有留下儿子时,如果他不能指出,根据自然的权利或上帝明确的法律,谁是最接近的一个有资格来承袭他的支配权的人,他满可以不必在讨论其余的事情上花费力气了,因为要安定人们的思想和决定他们的服从与忠诚,更为重要的事是要使人们知道,谁是根据原始的权利——优于和先于人类的意志与任何行为的权利——应享有这种“父权”资格的人,而不是指出这种“权限”的存在基于自然。除非在许多有觊觎这种权力之心的人当中,我知道谁是正当地具有这种权力的人,否则,我只知道有这样一种父的权限,我应当而且愿意对它服从,对我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120.因为,现在所争论的主要问题涉及我的服从的义务,以及我对我的有权的主人和统治者所负的内心上的责任,所以我必须知道这种父权存在于其身上的那个人,即是有权来要求我服从的人。假令我们的作者所说,“不独国家权力一般是出自神的规定,甚至连特定地指定应归最老的两亲所有也是如此”,他又说,“不独是政府的权力或权利,连统治权的形式,以及享有这种权力的人,全是出自上帝的意旨”;假令这些话都是对的,可是,除非他指给我们看,在一切场合谁是这个为上帝“指定”的人,谁是这个“最老的两亲”,则他的关于君权的一切抽象观念,在应用到实际和人们从内心表示服从时,就简直是毫无意义了。因为“父的权限”本身既不能命令人,更不是为人所服从之物,它只是给予一个人以别人所没有的权利的东西;如果根据别人不能占有的承袭权而获得命令人和被人服从的权利,于是就说,当我服从那个父权并未赋与他以取得我的服从之权的人的时候,我就是服从“父权”,那是可笑的。因为,一个不能证明其具有统治我之权力的神权的人,正如一个不能证明世界上真有这种来自神权的权力的人一样,是不能享有使我应对他服从的神权的。
  121.我们的作者由于不能从任何君主是亚当的嗣子这个角度来确立君主取得统治权的资格,所以这种理论就毫无用处,不如置之不论为好,他还喜欢把一切问题归结到现实的占有上,使对国家的服从归于篡位者,如同归于一个合法的君主那样,从而使僭位者的资格也同样有效。他的这些话值得记住,他说“如果一个僭主篡夺了真正的继承人的位置,人民对于父权的服从,必须继续下去,等待上帝的意旨。”关于僭主的地位这一问题,留等到适当的地方,我再加以考察,我希望我的头脑清醒的读者想想,君主们应当怎样感谢这样的政治学说,它竟会把“父权”即统治之权给予一个开德或一个克林威尔这样的人手中,这样,既然一切服从都是归于父权,那么根据同一权利,臣民的服从也应归于僭位的君主们,其根据之充足,与对于合法君主的服从完全一样;然而象这样危险的一种理论,势必把一切政治权力都只是归溯到亚当的神授的与合法的父权上,只说明权力是从他传来的,却不表明是传之于谁,或者谁是这种权力的继承人。
  122.因为,我认为,为要确立世间的政府,为要使一切人从内心接受服从的义务,我们必须(就算依照我们作者的意见,一切权力都只是对亚当的“父权”的占有)象告诉人们在父亲死了以后,长子有权继承一样,使他们明白当在位者死后,又没有儿子直接继承他的时候,谁有权利取得这种“权力”、这种“父权”。因为我们还要记住,重要的问题,而且应当认为也是我们的作者(如果他不是有时忘记了的话),极力主张的问题,在于哪些人有权受人服从,而不在于在不知道谁具有这种权力的情况下,世上有没有所谓“父权”这样一种权力。因为既然它是一种统治权,只要我们知道谁有这种权力,那么,不管它被称做“父权”、“王权”、“自然权”或“获得权”,“最高父权”或“最高兄权”,都无关紧要。
  123.那么,我继续再问下去,在这个“父权”或“最高的父权”的承袭问题上,一个女儿所生的外孙,比起一个兄弟所生的侄儿,是不是有优先权呢?长子所生的孙子,还是婴儿,是否也比成年和能干的少子有优先权呢?是否女儿比叔父或其他从男系出生的人优先呢?是否幼女所生的孙子比长女所生的孙女更有优先权呢?是否庶出的大儿比正妻所出的幼子更有优先权呢?这样下去,还要出现许多关于合法与否的问题,比如,在性质上,妻与妾有什么分别呢?因为就世上的民法或成文法说来,他们在这里都不说明什么问题。我们还可以继续地问,如果长子是一个傻子,他是否应比贤明的少子优先承袭“父权”呢?愚蠢到什么程度然后才能剥夺他这种权利呢?谁应当是这个问题的判断者呢?是否一个因愚蠢而被排除的傻子所生的儿子,比其他的在位的舅子所生的儿子有优先权呢?如果国王死后,寡后有遗孕,还没有人知道她将来生的是男是女,这时谁应享有“父权”呢?如果因为母亲剖腹,两个双生男孩同时出生,谁是嗣子呢?不同母或不同父的姊妹是否比同父母的兄弟所生的女儿有优先权呢?
  124.这些以及诸如此类有关继承身分和承袭权利方面可以提出的疑问,不是无聊的空想,而是我们在历史上时常会碰到的与王位承袭攸关的问题。如果我们需要它们,我们不用到别的地方,只要在英伦三岛上就可以找到著名的例子,关于这些,《父系的君王》一书的精明而渊博的作者对此已有很详尽的记述,我不用再来赘述了。在我们的作者把关于下一代嗣子问题上可能出现的一切疑难都解决了以前,在他指明这些疑问都显然是受自然法则或上帝所启示的法律所决定以前,他关于“君主的”、“绝对的”、“最高的”、“亚当的父权”以及关于这种权力如何传给他的嗣子等等的一切假定(我说,他的这一切假定与其说是证明,倒不如说正好适得其反),它们对于权力的建立或对于现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君主的资格的确定都是一点用处也没有的,反而倒会引起纠纷,使一切成为问题。因为,尽管我们的作者不厌其烦地对我们说了又说,而一切人也都相信,亚当是有“父的权利”,因此有“君主的权力”,相信这个权力(世界上唯一的权力)“传给他的嗣子嗣孙们”,除了这权力之外,世界上再没有别的权力,可是,如果在这“父权传给”谁,和它现在是属谁所有这个问题上还有疑问,那就没有人能有任何服从的义务,除非有人说“我有责任对一个与我同样没有‘父权’的人的‘父权’表示服从,而这又等于是说,我服从一个人,是因为他有统治的权利;如果有人问我,他怎样会有统治的权利,我就回答说,他到底有没有这种权利,是无法知道的。”因为,我知道一个“不是使我应该服从的理由”,不能成为使我服从的理由,那么,一个“没有人能够知道的理由”当然更不能成为使我服从的理由了。
  125.因此,我们的作者关于亚当的“父权”,它的权力如何巨大,以及它的假设多么必要等一切胡言乱语,如果它们不能告诉人们他们应该服从的是谁,或者谁是应该统治的,谁是应该服从的,那么,这些话对于确定统治者们的权力,或对于决定那些应该服从别人的臣民的服从义务,都没有任何帮助。同时,亚当的这个“父权”,这个传之于其后嗣的“君主权”,对于人类的统治也毫无用处,正象我们的作者如果告诉人们说,亚当有赦罪或治病的“权力”,这种权力按照神的规定应当传给他的嗣子,而他的嗣子为谁却无从知道一样,这对于使人类心悦诚服,或对于保障他们的健康,都没有补益。
  如果有人相信我们的作者这些言之凿凿的话,去向一个自命为僧侣或医生的人忏悔他的罪恶,希冀得到赦免,或服食他的药品希望健康,或跑到这些职业者之前,说道,我接受这个传自亚当的赦罪权,或说,我将为这个传自亚当的医疗权所治愈,他这样做,不是正象一个人承认一切这些权力都是从亚当传给他的唯一的继承人,而他又不知道谁是这个继承人,便说我接受并服从这个传自亚当的“父权”一样的不合理吗?
  126.诚然,世俗的法律家们曾自诩能解决某些关于王位继承的案件,但是依照我们的作者的原则,他们干预了不属于他们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因为,如果一切政治权力都只是从亚当那里得来的,并且根据“上帝的意旨”和“神的规定”,只传给他一代接一代的嗣子,这便是一种先于一切政府和凌驾于一切政府之上的权利,因此,人们制定的成文法律不能够决定其本身就是一切法律和政府的基础,而且它的法则只是从上帝和自然的法律那里接受而来的东西。如我们的作者在这个问题上一声不响,我就倾向于认为并不存在用这种方式移转的任何权利,我相信,即便真有这样的权利,也不会有什么用处;在有关统治和对统治者的服从的问题上,人们甚至会比没有这种权利感到更加无所适从。因为,依据那些被“神的规定”(如果有这种东西的话)所排斥的成文法和契约,所有这些无穷无尽纠缠不休的疑问,是可以妥当地加以解决的;但是一种神授的自然权利,而且是与整个世界的秩序和和平一样重要的权利怎样能够在没有与此有关的任何明确的、自然的或神的规定的情况下传之于后代,这确是永远不能使人明了的事。如果国家权力是由“神的规定”指定给嗣子,而“依照那个神的规定”,嗣子为谁又无从知道,则一切世俗的统治权便都完了。这个“父的王权”既然依照“神授的权利”只属于亚当的嗣子所有,那就没有任何余地,使人类的思考和同意可以把这种权力安排在别人身上。因为倘若只有一个人享有为人类所服从的神授权利,那么,除了那个能证明自己有这权利的人以外,任何人都不能对这种服从提出要求;世人的良心也不能根据别的理由而感到有服从的义务。这样一来,这个学说就把一切政府从根本上推翻了。
  127.由此可见,我们的作者在他把统治权是“上帝的意旨”和“神的规定的人”这种说法作为一种可靠的基础之后,告诉我们说,这个人就是继承人,但是,究竟谁是这个继承人,他却留给我们去猜测;于是,这个把权利指定给一个我们无法知道的人的“神的规定”,简直是就等于没有指定给任何人一样。但是,不管我们的作者怎样做,“神的规定”决不会作这样滑稽的指定,我们也不能设想上帝会立下一个神圣的法律,规定某一个人对某物享有权利,而不把辩认这人的法则告诉我们,或者给予一个继承人以神授权力,而又不指出谁是这个继承人。这倒是会使人认为,与其说上帝授予继承人以这种权利,但在谁是这个继承人的问题上,却又含糊其词,不予确定,倒不如说一个继承人按照“神的规定”并不享有这种权利。
  128.如果上帝把迦南的土地赐给亚伯拉罕并用笼统的话规定,在他身后赐给某人,而没有指明是他的子孙,以便使人知道这个某人是谁,这种指定对于迦南的土地所有权的决定,没有什么效力和用处,正如在决定王位上要把帝国赐给亚当和他的后代的继承人们,而没有告知谁是他的继承人一样,因为“继承人”这个名词,如没有准则,使人识别此人是谁,那就等于是指我不知道为谁的“某一个人”。上帝立下“神的规定”,规定世人不应与“近亲”结婚,他认为单是说,“你们中不许有人接近他的近亲,以致发现其裸体”还是不够,并且除此以外还定出准则使人知道谁是“神规定的”禁止结婚的“近亲”,否则那法律就会没有用处,因为,用笼统的话给人以限制或特权,而又没有办法去识别这个与此有关的特定人为谁,这是没有意义的,可是,上帝既然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没有说过,下一代的继承人应该承袭他的父亲所有的产业和支配权,所以上帝无论在什么地方也没有指定谁应该是这个继承人,就不足为奇了。因为他既从没有作此想,从没有在这一意义上指定过任何继承人,我们自不能期望他会在任何地方任命或指定一个人做继承人;否则,我们便可以有此期望。所以《圣经》中虽出现有“继承人”的字样,但没有象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种意义的继承人,即是一个凭着自然权利应承袭父亲所有的一切,而把众兄弟排除在外的继承人。所以撒拉以为,如果以实玛利留在家里,在亚伯拉罕死后共同承受他的产业,这个使女的儿子便与以撒同是继承人。
  因此她对亚伯拉罕说“你把这使女和她的儿子赶出去,因为这使女的儿子不可与我的儿子一同承受产业。”不过,我们不能因此就原谅我们的作者,因为他既告诉我们说,在每一群人中都有一个是“继承亚当的真正和嫡亲的继承人”,那就应该告诉我们传袭的准则是什么。但是,他是那样吝惜,不肯把怎样识别谁是嗣子的准则教导给我们,那就让我们在下一节中看看,他所征引的《圣经》历史——他自称他的政府论是完全建立在《圣经》上的——在这个必要而根本之点上,都告诉我们些什么。
  129.我们的作者为要给他的书名带来声誉,他用这样的话来开始他关于亚当的王权传授的记述:“亚当凭着上帝的命令而获得的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以及先祖们凭着由他传下去的权利而享受的统治权,是很广大的,象……。”他怎样证明先祖们凭着传袭真的享有这种权力呢?他说,因为“我们看见族长犹大有生杀之权,曾因他儿媳他玛装做妓女,而宣告她的死刑。”这事怎能证明犹大有绝对的和统治的权力呢——因为“他宣告她的死刑”吗?事实上,死刑的宣告不是统治权的一个肯定的标志,通常是下级官吏的职务。制定令人死活的法律之权确实是统治权的一种标志,但是,依据这种法律而宣判,可以由别人执行,因此,这只是一种对他具有统治权的一种不充分的证据——正象有人说“新近法官遮佛里宣告了人的死刑,所以法官遮佛里有统治权”一样的没有道理。但是,我们的作者会说:“犹大这样做,不是受别人的委托,而是根据自己的权利去做的。”谁知道他到底是否有权利呢?一时的激愤有可能驱使他去做他本来没有权力做的事情。“犹大有生杀的支配权。”怎样见得是这样呢?他行使了这种权利;他“宣告他玛的死刑”。我们的作者以为犹大既然做了这事,因此他便有做这事的权利,这是一个很好的证据。然而犹大还跟她同寝。依照同一的证明方法,他也有做这事的权利了。如果做过某一桩事便有做某一事的权利这一推理是对的话,押白沙龙也可以算是我们的作者所说的统治者中之一了,因为他在非常相似的情况下对他的兄弟阿嫩宣告了这样的死刑,并且还把死刑执行了。如果这就足够证明一种生杀予夺的支配权的话,押白沙龙不也是统治者吗?
  不过,就算上述的一切都是统治权的明证,这个“凭着由亚当传下来的权利,而拥有广大到象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一般的统治权”的人究竟是谁呢?“是犹大”,我们的作者说——犹大是雅各的少子,他的父亲和长兄都还活着;那么,如果我们相信我们的作者自己的证明的话,一个幼弟在他的父亲和长兄活着的时候,“凭着传袭的权利”,就可以享有亚当的君权;如果一个具备这样条件的人可以继位做君主的话,我不明白为什么一切人不可以都做君主,如果犹大当他的父亲和长兄在世时是亚当的继承人之一,我不明白还有谁不是继承人。一切人都可以象犹大一样继位做君主。
  130.提到战争,我们知道亚伯拉罕带领自己一家的兵士三百一十八人,以扫领着四百武装的人去会他的兄弟雅各。为着和平起见,亚伯拉罕与亚比米勒结盟。一个人在他的家里有三百一十八人,而不是亚当的嗣子,难道这不是可能的吗?
  而西印度的一个种植园主拥有的人就更多了,如果他喜欢的话(这是无疑的),他可以把他们集合起来,带领他们去攻打印第安人,在受到他们伤害的时候,向他们索取报偿,而所有这些都是在没有“从亚当传下来的君主绝对支配权”的情况下干的。这岂不是一个绝妙的论证,足以证明一切权力根据上帝的规定,都是由亚当传下来,而这个种植园主的本人及其权力正是神的命令,因为在他家里他对生在他家里和用他的金钱买来的奴仆拥有权力?而这正是亚伯拉罕的情况:那些在先祖时代的富人,象现在西印度的富人一样,购买男仆和女奴,通过他们的繁殖和购买新的奴仆,渐渐出现许多人数众多的大家庭。他们在平时和战时虽都使用这些奴隶,但是,支配他们的权力本是用钱购买来的,我们能认为他们的权力是传自亚当的承继物吗?举一个例说,一个人骑着马对敌远征,他从市场上买来的马,是同样的一个好证据,证明这马的主人“根据下传给他的权利,享有亚当凭着上帝的命令而拥有的对全世界的支配权”,这个证据之有效,正如亚伯拉罕率领他的家奴出阵,是先祖们享有由亚当传下来的统治权的证据一样,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主人拥有这种权力的资格,不论是支配奴隶或支配马的权力,都只是从购买得来。这样通过交易或金钱取得对于某种东西的支配权成了证明一个人由传袭与继承获得权力的一种新的方法。
  131.“但是宣战和媾和是统治权的标志”。在政治社会里,诚然是这样。比如,在西印度群岛中有一个人,领着他的朋友的儿子们,或同伴们,或雇佣的士兵们,或用钱买来的奴隶们,或是一队由上述各样的分子构成的队伍,他可不可以因此宣战媾和(如果有这种机缘的话),以及“用宣誓的方式来批准条约”,而不必是一个对与他一起的人的君主或绝对的王呢?如果有人说他不能如此,那么他就必须承认许多船主或私人种植园主是绝对的君主,因为他们所作的事情和君主们一样的多。然而在政治社会里,宣战和媾和只能由社会的最高权力者执行,因为战争或和平,对这种政治团体的力量起着不同的推动作用,除了对这整个团体的力量有指挥权的人外,任何人都不能从事宣战或媾和,在政治社会中,这就只能是最高权力。但在临时自由结合的社会中,根据社会成员的同意享有这种权力的人,也有战争与媾和之权,一个个人为了他自己也可以有这种权力;战争的状态不在于参加战争者的人数多少,而在于没有上级可以申诉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存在的敌意。
  132.实际上进行战争或媾和的行为并不是其他任何权力的证明,而只是拥有使那些为他进行战争与媾和的人们进行或停止敌对行动之权力的证明。在许多情况下,任何人可以具有这种权力,而不须有政治上的最高地位。因此,作战或媾和不能证明凡是这样做的人就是政治上的统治者,更不用说是君主。否则共和政府也是君主了,因为他们的确也象君主政体的政府一样作战和媾和。
  133.不过,就算这是亚伯拉罕具有“统治权的标志”,这是不是亚当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传下给他的一个证明呢?
  如果是的话,它当然也是亚当的“统治权”传给别人的一个有力的证明。这样一来,那些共和国也和亚伯拉罕一样都是亚当的继承者,因为他们也象亚伯拉罕一样作战媾和。如果你说共和国政府虽也宣战媾和,亚当的“统治权”并没有根据权利传给共和国政府,我也可以同样地说,亚伯拉罕也是如此,那么,您的论证便站不住脚了;如果您坚持您的论证,认为凡是作战媾和的人(毫无疑问,那些共和国就是如此)的确“承袭亚当的统治权”的话,那么,你的君主政体便又站不住脚了,除非您说,凡是由继承而享有亚当的统治权的共和国就是君主国,您才可以自圆其说,不过这样作法,便真的会成为使世上一切政府变成君主制的别开生面的方法了。
  134.为要给予我们的作者以这种新发明的荣誉——因为我承认并不是我由于追溯他的原理而首先发现此点,并以此强加于他——我最好让读者知道(虽然看起来是那样地荒谬)这是出于他自己之口的,他曾巧妙地说:“在世界上的一切王国和共和国中,不论君主是人民的最高的父亲,或只是这样一个父亲的真正继承人,或由篡夺或经选举而取得王位,不论是几个人或一群人统治此共和国,不过,任何一个人,或许多人,或凡此种种人物所具有的权力,仍是最高的父的唯一的权力和自然的权力”,我们的作者常常告诉我们这种“父的身份的权利”,就是“君主的权力”,特别是在所举的亚伯拉罕的例子之前一页。他说,统治共和国的人们亦有这种王权;如果说那些统治共和国的人们具有君主的权力的话是对的,那么说,一些共和国是君主所统治的也是对的了;因为,如果统治者身上具有的权是王权,则统治者必定是一个王,于是一切的共和国简直都是货真价实的君主国;那么,我们在这件事情上还须要费什么更多的麻烦呢?要世界上的政府应该是什么样子,它们就得是什么样子,世界上除了君主制的政府以外,不能有其他的政府。无疑这是我们的作者能够发明来把君主制以外的一切政府都排斥于世界之外的最可靠的办法。
  135.但这一切极难证明亚伯拉罕是以亚当的继承人的身分而做过君主。如果他凭着承袭的权利而做了君主,则与他同一家族的罗得(亚伯拉罕的侄儿)一定应是他的臣民,他以家人的资格,比他的家中的奴仆应先有这种义务。但是,我们看见他们生活在一起,象朋友一样平等相处,当他们的牧人相争的时候,他们之间没有人自以为有权或地位较高,只是彼此协议分开(《创世记》第十三章 ),因此罗得实际上虽是亚伯拉罕的侄儿,亚伯拉罕和《圣经》原文都称罗得为亚伯拉罕的兄弟,这是友谊和平等的称呼,而不是统治和权威的表示。如果我们作者知道亚伯拉罕是亚当的继承人,而且是一个君王,这似乎比亚伯拉罕自身所知,以及他打发去替儿子娶亲的仆人所知的还多了。因为当这仆人举出这门亲事的好处(《创世记》第二十四章 第三十五节)以说服那少女和她的朋友的时候,他说:“我是亚伯拉罕的仆人,耶和华大大的赐福给我主人,使他昌大,又赐他羊群、牛群、金银、仆婢、骆驼和驴。我主人的妻子撒拉年老的时候,给我主人生了一个儿子,我主人将一切所有的都给了这个儿子。”我们能否设想,一个谨慎的仆人那样详细地夸示他的主人的昌大,如果他知道以撒将来要取得王位会把此事略去不说么?我们能否想象,在这样重大的时机,他会因疏忽而没有告诉他们亚伯拉罕是一个王——在那时这是一个周知的名号,亚伯拉罕的邻地就有九个王——假如他或他的主人曾经想到过这是一件很有可能使他的使命得到成功的事情的话?
  136.但是,这事似乎留待二三千年后,我们的著者方才发现,那就让他享有这份功劳吧,不过,他必须要注意,使亚当土地的一部分,象他的全部统治权那样传给这个“嗣子”,因为,虽然亚伯拉罕——如果我们的作者的话是可信的——象其他的先祖们一样“所享有的应该传给他的统治权,广大到和创世以来任何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一样”;但是,他的产业,他的领土,他分封的土地实在很狭小,因为在他还没有向赫人的子孙购买一块田地和其中的洞穴来埋葬撒拉以前,他连一寸土地也没有。
  137.我们的作者结合着亚伯拉罕的例子,还举出以扫的例子来证明“亚当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依据由他传下的权利,为先祖们所享有”,这个例子比前者更为滑稽。“以扫领着四百武装的人去会他的兄弟雅各”;因此,他依据亚当的继承人的资格,成为一个王。那么,四百个武装的人,不管是怎样集合起来的,就足以证明率领他们的人是一个王和亚当的继承人了。爱尔兰有些保守党员(不问在别的国家有些什么),是会因我们的作者对他们有那样可钦佩的看法而感谢他的,尤其是如果附近没有一个因领有五百个武装而资格更高的人出来对他们的四百武装的权力提出异议,他们就更感谢了。在这样一个严肃的论争中,采取这种无足轻重的态度——不要再从更坏的地方说吧——实是一大耻辱。在这个地方,是把以扫提出来证明亚当的统治权,亚当的绝对支配权是和任何其他君主根据传给先祖们的权力一样广大的,在同一章 中,雅各又被引出来作为“根据长子名分而为他的众兄弟们的统治者”的一个例子。于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两兄弟凭着同一的资格都是绝对的君主,又同时都是亚当的继承人,长兄之所以成为亚当的继承人,是因为他率领四百人和他的兄弟相会,幼嗣则因“长子的名分”也成为亚当的继承人,“以扫依据传给他的权利,享有亚当的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其权力之广大与任何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一样”,与此同时,“雅各凭着继承人作为主人所具有的支配他的众兄弟的权利,支配以扫”。“忍住你们的笑声吧”!我承认,我从没有碰到过象罗伯特爵士那样精明能干的才子,用这种方法来进行辩论的。但是,他的不幸在于,他所发现的原理与事物的本性和人类的事务都不相适合,而且与上帝在世界上确立的结构和秩序也不能一致,因此不能不经常与常识和经验发生冲突。
  138.在下一节中,他告诉我们说:这种先祖的权力不仅延续到洪水时代,而且到了这时代以后,“先祖”一词就可以部分地证明这一点。“先祖”一词不光是部分地证明了世上一天有先祖,便继续有先祖权,因为只要有先祖便必须有先祖权,正如只要有父亲或丈夫,便必须有父权或夫权那样。但这只是名字的游戏罢了。他想要谬误地加以暗示的东西,正是有待证明的问题,即先祖们依据都是从亚当传下来的权利,也都具有亚当所有的支配全世界之权,即假设中属于亚当的绝对的普遍的支配权。如果他肯定在世间有这样一个绝对君权继续传到洪水时代;我很乐于知道他是从什么记载中得来的,因为我承认,我找遍我的全部《圣经》,没有发现有一个字提及此事。如果他的“先祖权”是指的另外什么东西,那它与我们现在所讨论的事情就完全无关了。至于“先祖”这一名称怎样可以“部分的证明”凡是那些被这样称呼的人,就有绝对的君权,我承认,我殊不了解,因此,我以为,在根据这句话而进行的辩论没有进一步变得更清楚一些以前,没有必要作出答复。
  139.我们的作者说:“挪亚的三个儿子得有了这个世界”,“由他们的父亲把世界分配给他们,因为整个世界是为他们的后裔所布满。”挪亚虽从没有把世界分给他的儿子们,世界却可能是为他的子孙的后裔所布满,因为“地”可以为人类所“充满”,而不须被加以分配。因此,我们的作者在这里所提出的一切论证都不能证明这种分配。不过,我就承认他证明了吧,那么我要再问一下世界既分给他们了,三个儿子中谁是亚当的继承人呢?倘若亚当的“统治权”,亚当的“君权”,根据权利只传给了长子,那么,其余两个儿子就只有做他的“臣民”、他的“奴隶”。如果按照情理传给了所有三个兄弟,那么依照同一理由,便应该传给一切人类,于是,他所说“继承人是众兄弟的主”这一句话,就不可能是正确的,而所有的兄弟,连所有的人类,便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大家都是亚当君权的继承者,结果大家也都是君主,彼此完全一样。但是,我们的作者会说:“他们的父亲挪亚把世界分给他们,”这样子,我们的作者便承认挪亚还胜于万能的上帝了,因为他认为上帝自己很难把世界赐给挪亚和他的儿子们,而损害挪亚的长子名分。他说过这样的话:“挪亚是剩下来的世间唯一的继承人,为什么我们要认为上帝会剥夺他的长子名分,使他在一切世人中,与他的儿子们同样成为唯一的寄居者呢?”但是,在这个地方,他又认为挪亚剥夺闪的长子名分以及把世界分给他和他的兄弟们,是适合的。这样看来,只要我们的作者喜欢,这个“长子名分”有时一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有时却又不一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了。
  140.如果挪亚确曾把这世界分配给他的儿子们,如果他分配领地给他们是有效的,那么,神授之说便要告终,我们的作者关于亚当的继承人的全部论述,连同他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任何东西便全站不住。君主的天赋权力垮台了,于是统治权的形式和具有这权力的人物,都将全是出自人的命令,而不是象我们的作者所说那样,出自上帝的意旨。因为,如果继承的权利是出自上帝的意旨,是一种神授的权利,便没有人——不管是父亲或不是父亲——可以变更它。如果它不是一种神授的权利,那它就只是人为的,依赖于人类的意志,于是,在人间的制度没有这种规定的场合,长子便绝没有优于他的众兄弟的权利,人类可以随意将政府交给任何人和选择任何形式。
  141.他继续说:“世上大多数的最文明的民族极力想从挪亚的儿子们或侄子们溯寻他们的渊源。”所谓大多数的最文明的民族有多少呢?他们都是谁呢?我恐怕很伟大和文明的民族中国人,以及东西南北四方其他几个民族,他们自己不大会关心这个问题吧。信仰《圣经》的一切民族(我以为就是我们的作者所指的“大多数的最文明的民族”)不得不从挪亚那里去溯寻他们的渊源;至于世上其余的民族,他们是不会去想到挪亚的儿子们或侄子们的。但是,即令各国的谱牒官和考古学家(因为极力设法溯寻民族渊源的通常就是这些人)或所有一切民族本身都努力从挪亚的某个儿子或侄子那里去溯寻他们的渊源,这对于证明亚当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按理应传给先祖们有什么关系呢?各民族或种族的人们努力从某些人溯寻他们的渊源,我们可以断定那是因为他们以为这些人是有名望的人,对后世有荣誉的人,或因为他们的德性和行为伟大的缘故。除此以外,他们却不寻问或不想及他们是谁的后嗣,他们只把这些人当作是一些凭着他们自己的德性,把自己提高到了一定的地位,从而可以给后世那些自称为是他们后代的人带来光彩而已。但是即使象奥古机兹、赫丘利、婆罗门、坦伯连、法拉梦德、甚至象朱匹忒和萨腾这些人就是古代和近代好些种族都曾努力从他们那里寻求他们的渊源的那些名字,难道这就会证明这些人“享有按理应当传给他们的亚当的统治权”吗,如果不会的话,这就不过是我们的作者用来迷惑他的读者们的一种闪烁其辞而已,其本身却毫无意义。
  142.因此,他告诉我们的关于世界的分配的那些话——“有人说,那是用抽签的方法来分配的,又有人以为挪亚在十年之内环游地中海,把世界分成亚细亚,阿非利加和欧罗巴”;他的三个儿子每人分给一部分的土地。亚美利加则似乎是留了下来,谁能攫取它就算是谁的,这些话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为什么我们的作者肯下那么大的功夫来证明挪亚把世界分配给他的儿子们,而不肯抛弃他那连梦都不如的想象,以为他能从什么地方得到对这种想象的支持,的确是非常使人费解的。因为这样一种“分配”,即使能证明什么的话,必定会剥夺亚当继承人的权利,除非三兄弟全都是亚当的继承人才行,因此,我们的作者跟着又有这样的话:“这种分配的情形,虽不明确,可是,有一事最可以确定的,就是,分配本身是由挪亚和他的儿子的家族进行,而两亲是这家族的领袖和君主。”如果承认他的话是对的,以及它在证明世界上一切权力不过是亚当传下来的统治权,这一点上有什么效力,这也只能证明,儿子们的父亲全都是亚当这种统治权的继承者;因为,如果在那时代,含和雅弗以及除了长子以外的其他父母们都是他们自己的家族的领袖和君主,有按照家族分配地面的权利;那么,年纪较小的兄弟们,既然也是家族的父亲,又有什么可以阻止他们享有同样的权利呢?含或雅弗既不曾因为他们的长兄有嗣子的权利,而失去那传给他的权利,不为君主,则今日的众子也可以凭着传给他们的同样的权利,成为君主。那么,我们的作者所说的王的自然权力便只能及于他自己的儿女,依照这种自然权利建立的王国没有一个能大过一个家族。因为“亚当支配世界的统治权”要不是象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按理只应传给长子,于是便只能有一个继承人,要不就是按理应平等地传给所有的儿子,于是每家的父亲都象挪亚三个儿子那样有这种权力;不管您承认哪一种,它都会破坏世上现有的政府和王国。因为不论那一个人有了这个理应传给他的“自然王权”,他不是象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用该隐取得权力的方法取得这种权力,做支配他的众兄弟的主,因此成为全世界的唯一的王,就是象他在这里所说的那样,由闪、含、雅弗三兄弟分有这种权力,于是每人只成为他自己一家的君主,各家彼此不相隶属;两种情况必居其一。不是全世界依照嫡嗣的权利只形成一个帝国,便是各个家族依据“亚当传给家族的父母的统治权”自成为一个政府;二者必居其一。他在这里给我们举出的关于亚当统治权的传袭的一切证明,只能归结为这样。因为在继续叙述关于传袭的问题时,他又说:143.“自从挪亚的家族在巴别塔分散以后,我们当然发现王权建立于世界各地的王国”。如果您一定要发现这事,就请发现吧,您将要帮助我们发现一篇新的历史。但是,您一定要先加以证明,我们然后才会相信主权是依照您的原理建立于世界上的;因为,王权建立于“世界各地的王国”,我以为是没有人反对的;但是,您说,世上竟有一些王国,它们的国王“根据从亚当传给他们的权利”享有王位,这不独是不见经传之谈,而且也是完全不可能的;如果我们的作者除了靠一个关于巴别塔分散时发生的情况的假说之外,没有更好的根据来作为他的君主制的基础,那么,他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君主制,为了联合一切人类,它的顶端纵使高入云霄,也只能象那塔一样起分散人类的作用,它除了引起纷乱以外,不能产生别的效果。
  144.因为他告诉我们说,他们被划分的诸民族,是不同的诸家族,每家族都有父亲做他们的统治者,因此,即在纷乱的时候,我们也看见“上帝小心地按着不同的家族分配不同的言语,来保存父的权力”。除了我们的作者之外,如有人竟能在他刚才所引的《圣经》原文中,那样明白地发现,一切民族在那次分散时是为父亲所统治,并且“上帝小心地保存父的权力”,倒真是一件难事。《圣经》的原文是这样的:“这就是闪的子孙,各随他们的家族,所住的土地的方言,和邦国,”把含和雅弗的后裔数过之后,也这样的说,但在这些叙述中,关于他们的统治者,政府的形式,“父”或“父权”,都没有提及一字。但是我们的作者在还没有人能够瞥见“父权”的一点影儿的时候,已经眼明手快地侦见它了,并且肯定地告诉我们说,他们的“统治者就是父亲,而上帝小心地保存父的权力。”为什么呢?因为那些同属一家族的人,说同一样的言语,所以在分散的时候,必然团聚在一起;就好象我们可以这样来进行辩论:在汉尼拔的军队中有几个不同的民族,汉尼拔把说同样言语的人集拢为一队,因此,父是每队的队长,汉尼拔小心地保存“父的权力”,或者可以说:“在卡罗里那的殖民时期,那里的英格兰人、法兰西人、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各自集居在一起,于是在卡罗里那州,他们”各随他们的方言、家族和邦国,“划分他们的土地,因此,”父的权力“是被人小心地保存着,或者还可以说:因为在美洲许多地方,每一个小部落就是一个各别的民族,说不同的语言,因此我们可以推论出”上帝小心地保存父的权力“,或推论到他们的统治者”依据传给他们的权利享有亚当的统治权“,虽然我们并不知道谁是他们的统治者,也不知道他们政府的形式是什么,只知道他们是分作独立的小社会,说不同的语言,就够做根据了。
  145.其实《圣经》上没有一个字提及他们的统治者或政府的形式,只叙述人类怎样逐渐分为不同的语言和民族,因此如果《圣经》上没有说过这样的事,就肯定地告诉我们,“父”是他们的“统治者”;这样做,并不是根据《圣经》的权威来进行辩论,而是在记载中完全没有提到,我们自以为是地断言其为事实,在自己脑子里建立空中楼阁。因此他所说的其余的话:“他们不是没有头领和统治者的杂乱人群,随便选择他们所喜欢的统治者或政府”,也是来自同样的根据。
  146.我试问一下,当人类全体仍说一种语言,都集居在西乃的平原里的时候,他们是否全都受一个君主的统治,而这君主是依据传给他的权利,享有亚当的统治权呢?如果不是的话,那在当时就显然没有亚当继承人的想法,当时没有人知道根据这个地位而来的统治权,上帝或人类都没有小心地保存亚当的“父的权利”。当人类还是一个民族,同住在一处,说一种语言,共同建造一个城的时候,当他们显然一定知道真正的继承人是谁的时候——因为闪活到以撒的时代,远在巴别塔分散以后——,如果在那时候,我说,他们不是受治于根据亚当传给他的继承人的父权君主制政府,那么,很明显并不存在受人尊重的“父权”,并没有人承认来自亚当继承人的君权,在亚细亚也没有闪的帝国,因而也没有象我们的作者所说的挪亚分配世界之事。关于这事,就我们能够从《圣经》上作出任何论断的范围而言,从原文这个地方似乎只能看出,如果他们那时有什么政府的组织,那倒是一个共和政府,而不是绝对君主制;因为《圣经》告诉我们说(《创世记》第十一章 ):“他们说”——这不是一个王下令建筑这座城和塔,它不是出自君主的命令,而是出自许多的人,一个自由人民的协商——“我们要建造一座城”——他们以自由人的身份,替自己建造城,而不是以奴隶之身份为他们的君长和主人建造——“免得我们分散在全地上”,因为一旦把城筑起来了之后,就有固定的住所来安顿自己和家族。作这种商议和计划的人是可以自由分离的,但他们愿意团结为一个整体,这样的事,对于在一个君主政府下结合在一起的人们说来是既不必须,也不大可能发生的。这些人,象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如果全是受治于一个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之下的奴隶,他们也没有必要那样想方设法来阻止他们自己流浪到他的领土范围以外去。我试问在《圣经》上,这个意思是否比我们作者所说的亚当继承人或“父的权力”更为明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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