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作者:霍布斯

利维坦

(19)

  王,或是用诺言迷惑一个国王去“整”另外一个国王。妖魔是无嫁娶的,但其中却有淫魔和血肉之躯的凡人交媾。教士也是不结婚的。教士通过敬畏他们的愚民的奉献和什一税等刮地皮。鬼故事中也说妖魔跑进牛奶场去刮奶油皮大吃特吃。
  妖魔王国中通行的是什么钱币,在鬼故事中没有记录。至于教士则在收受钱财时接受我们大家一样的钱财,而在付钱给别人时给的却是列圣式、赦罪权和弥撒。在教皇国与妖魔王国之间,除开这一种以及这类的类似之处以外,还可以补充一点:妖魔除开愚民由于听了老太太或老神话家的神鬼故事而在他们的心中存在以外,在其他地方都不存在。同样的情形,教皇的教权在其本身的世俗主权所辖的领域以外,只存在于受骗的百姓听到虚假的奇迹与传说以及错误的《圣经》解释后,对开除教籍一事所产生畏惧感之中。
  因此,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女王便不难用符咒把他们赶出去了。这个罗马幽灵现在跑出去,在中国、日本和印度等瘠薄的“无水之地上来往传道;但谁又能说他们将来不会回来、甚至带回一群比自己更恶的鬼来,进到这打扫干净的屋子里并住在这里,使这儿最后的景况比先前更不好呢?”因为现在声称上帝国在今世、并企图从中取得不同于世俗国家权力的另一种权力的人不只是罗马教会的教士而已,此外还大有人在。关于政治学理论,我打算要谈的就此告终了。在我复审以后,将公诸国人,请予指正。——————
  
  综述与结论
  由于某些自然心理官能相互之间的对立以及一种激情与另一种激情相互之间的对立,同时又由于两者与对话之间的关系,有人提出一个论点推论说:任何人都不可能有那么多大的意向来完成一切世俗义务。他们说:严格的判断力使人吹毛求疵,不易于原谅他人的错误与弱点,另一方面,活跃的想象力则使思想不够稳定,无以严格地辩别是非。此外,在一切思考和辩论中,坚实的推理能力都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它的话,人们的决定便是鲁莽的,他们的意见也是不正确的。不过,要是没有动人心弦、使人悦服的雄辩口才的话,推理能力的作用就小了。但这些都是对立的官能,前者是根据真理的原则而来的,后者则是根据流行见解(不分对或错),以及人们的激情和利益(两者都是人人各殊和变化不定的)而来的。
  在激情之中,勇敢(我指的是对受伤和暴死的轻视)使人好报私仇,有时还使人力图破坏公共治安。胆怯则常使人逃避公共防务。他们说,以上二者不能并存于一人身上。考虑到人们的见解与行为之间普遍存在的对立,他们说:要跟所有在世俗事务上必得有交往的人经常维持世俗社会的和睦关系是不可能的,这种世俗事务除开不断地争夺名利权势以外,几乎就没有别的东西了。对此,我的答复是:这些诚然是很大的难题,但却不是不可解决的问题。通过教育和训练,它们都可以调和起来,而且实际上有时也调和起来了。判断力和想象力可以存在于同一个人身上,但却是随他打算达到的目标的要求而轮流地存在于他身上。正如以色列人在埃及时,有时是固定下来干做砖的工作,有时则是跑到外面去捡草一样,有时判断力可以固定在某一种思考上,而另一时候则可以让想象力到外面去到处跑。推理能力和口才也可以象这样十分完满地并存。虽然在自然科学中不能这样,但在人文科学中则可以这样。因为哪儿可以让人们偏执错误、矫饰错误,哪儿就更能让人倾心于真理,美化真理,只要有真理可以美化就行。同时,畏惧法律和不畏惧公敌之间也没有任何矛盾存在,不进行侵害和原谅人家的侵害之间亦复如此。因此,人类天性和世俗义务之间便没有某些人所想象的那种矛盾存在。我就知道有过明晰的判断力和广阔的想象力、深入的推理能力和优美的口才、作战的勇气和对法律的畏服等等出色地结合在一个人身上的例子,这人就是我最尊贵的友人——悉尼M哥多尔芬先生。他不恨人而又不遭人恨,但不幸于上次内战开始时,在一次公开纷争里,被一个不明身份和不辩对象的凶手杀害了。关于第十五章所提出的自然法,我还要加上这样一条:根据自然之理说来,每一个人在战争中对于和平时期内保卫自己的权力当局应当尽力加以保卫。因为一个要求自然权利来保全躯体的人,不能又要求另一种自然权利来摧残以其力量保全自己的人,这在他说来显然是自相矛盾的事。这一自然法,虽然可以根据该章中已提出的某些自然法推论出来,然而时代却要求我们谆谆教导并记住这一条。我在最近印行的各种英文书籍中看到,内战至今还没有充分地使人们认识到,在�么时候臣民对征服者负有义务,也没有使人认识到征服是什么,或征服怎样使人有义务服从征服者的法律。因此,为了使人们在这方面进一步得到满意的答案,我便提出这样一个说法:当一个人有自由服从征服者时,如以明确的言词或其他充分的表征,表示承认成为其臣民,这个时候就是他成为征服者的臣民的时候。至于什么时候是一个人有自由服从的时候,我已经在前面第二十一章末尾说明了。也就是说:一个人对自己原来的主权者所负担的义务如果只不过是一个普通臣民的义务的话,那么对于他说来,有自由服从的时候就是他的生命处于敌人看守和防卫范围以内的时候。因为这时他已经不再得到原有主权者的保护,而只凭自己的贡献受到敌人的保护。我们既看到这种贡献作为�种不可避免的事而言在任何地方都被认为是合法的,纵使是对敌人的一种帮助也这样;那么,完全的臣服也不过只是对敌人的一种帮助,于是便也不能认为是非法的了。此外,如果我们考虑到,一个臣服的人只是用自己一部分的财产帮助了敌人,而抗拒的人则用全部财产帮助了敌人,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把他的臣服或和解说成是一种帮助,而只能说成是对敌人的一种损害。但一个人如果除开臣民的义务以外还承担了一种新的士兵的义务,那么当原有权力当局还在继续战斗并在其军队或守备队中发给给养时,他就没有臣服于一个新的权力当局的自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不能埋怨说,没有得到保护和没有得到当兵的生计。不过,当这一些也失去了的时候,一个士兵便也可以向他感到最有希望的方面去求得保护,并可以合法地臣服于他的新主人。以上所说的问题是:如果他愿意的话,他在什么时候都可以合法地这样做。因此,他如果这样做了,无疑就有义务做一个真实的臣民;因为破坏依法订立的契约不可能是合法的。根据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理解到,一个人在什么时候可以说是被征服了,以及征服的性质和征服者的权力究竟是什么。因为这种臣服把这一切全都包括在内了。征服并不就是胜利,而是根据胜利对一个人取得一种权利。因此,被杀死的人是被制服了而不是被征服了。被俘入监或以镣铐拘禁的人虽然被制服了,但却没有被征服;因为他还是�个敌人,而且可以在办得到的时候挽救自己。一个人如果在允诺服从后由人家准许他获得了生命和自由,那么他在这时便是被征服而成了一个臣民,在此以前并不是这样。罗马人常说,他们的将军平定了某行省,用英文来说便是征服了某行省。当一个地区的人民允诺唯命是从时,也就是允诺唯罗马民族的命令是从时,这地区便是被战争的胜利平定了,也就是被征服了。但这种允诺可以是明确表示的,也可以是默许的。明确表示的就是以诺言表示的,默许的则是以其他表征表示的。比方说:如果一个人没有旁人叫他作出这种明确表示的允诺(也许是由于他的力量微不足道),如果他公开地在人家的保护下生活,便被认为是服从了这个政府。但他如果隐秘地在这儿生活,他便可能遭受到对间谍和国家的公敌所采取的一切措施。我不是说他做了什么不义的事(因为公开的敌对行为并不能这么说),我只是说他可以正当地被处死。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人的祖国被征服时他在外面,他便没有被征服,也不是臣民。但如果他回国时臣服于这个政府,他就必须服从这个政府。因此,用一个定义来说,征服就是根据胜利取得主权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于人民臣服而取得的,他们通过这种臣服和战胜者立约,为获得生命和自由而允诺服从。
  在第二十九章中,我曾提出,国家由于缺乏绝对和独断的立法权力而使建国的基�不健全时,便是它解体的原因之一。因为缺乏这种权力之后,世俗主权者就只好若断若续地来掌握司法权柄,就好象是太烫了抓不住似的。这种情形有一个理由(在那儿我没有提)是:他们全都会为自己最初取得权力的战争辩护,他们认为他们的权利是根据战争而来的,不是根据所有权而来的。打个比方说,这就好象是说英格兰国王的权利的确是取决于征服王威廉的事业的善良,并取决于他们的后裔和嫡系王储;这样一来,全世界今天可能根本就没有臣民臣服于主权者的关系了。他们认为这种说法是在为自己辩护,其实大可不必,他们正好是为心怀异志的人在任何时候对他们及其后裔所发动的成功的叛乱辩护。因此我就提出以下一点作为对任何国家的死亡都最起作用的一个因子:征服者不但要求人们将来的行为臣服于他们,而且要求人们赞同他们过去的一切行为。其实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国家的开业创基在良心上是说得过去的。暴君政治这一名词的含义正好等于主权这一名词的含义,不论主权是操在一人手中还是许多人手中都一样,只不过用前一名词的人,被认为是对他们所说的暴君怀着愤懑。既然如此,我便认为,容忍人们对暴君政体公开表示仇恨便是容忍人们对国家普遍怀�仇恨。这便是和上述情形差不多的另一恶因子。因为要为征服者的事业辩护,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就必须对被征服者的事业进行指责。但这两者对于被征服者的义务说来都不是必要的。以上就是我认为在综述本书第一、第二两节时所要说的话。在本书第三十五章中,我已根据《圣经》充分地说明,在犹太国中,上帝本身由于与百姓立约而成了主权者。这些百姓于是便被称为特属的民,以示区别于世界上其他的民族;对于其余的民族,上帝不是根据他们的同意,而是根据他本身的权力进行统治的。同时,我也说明了在这个王国中,摩西是上帝在地上的代治者;上帝指定用什么法律来治理他们,正是由摩西告诉他们的。但我却没有写出所派的刑吏(尤其是死刑)是什么人,我当时不象后来这样认为这是必须加以讨论的事。我们知道,一般说来,各国执行体刑的人是主权当局的警卫或其他士兵,要不然就是那些缺乏生计、不顾体面、心肠狠毒等几个条件汇聚于一身而使之营谋这种职位的人。但在以色列人中,他们的主权者上帝却有一条明文规定的法律,指定被判死刑的人要由百姓用石头砸死,证人要首先投第一块石头,接着便由其他人投掷。当时是由法律来规定谁执行刑法。在审判者是信徒聚会的地方,未定罪判刑之前并不能随便由一个人来向他投石头。在他们行刑之前,除非事情是当着会众犯下的,或是有合法的法官看见(在这种情形之下,除开法官以外就不需其他证人了),否则就要听取证人的证词。然而由于这种诉讼起诉的方式没有被人彻底了解,于是便产生了一种危险的看法,认为任何一个人在某种情形之下都可以根据热情的权利而杀死另一个人,就好象古时上帝国中对犯罪者行刑不是根据主权者的命令而来的,乃是根据个人热情的权利而来的。我们如果考查一下表面上似乎有利于这种说法的经文,就会发现情形适得其反。
  首先,有一个地方讲利未人攻击那些制造并敬拜金牛犊的百姓,杀了他们三千人。这是根据摩西传达上帝亲口发出的神谕而做出的,这一点在《出埃及记》第xxxii章,第27节中可以看得很清楚。当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出言渎神时,听到的人并没有杀他,而是把他送到摩西面前,由摩西把他关押起来,等上帝判处(见《利未记》第xxv章,第11、12两节)。此外,《民数记》(第xxv章,第6、7两节)中记载,非尼哈杀死了心利和哥斯比,那并不是根据个人热情的权力杀的。当时他们的罪是在会众之前犯下的,并无需证人,法律也是大家都知道的,而他又是主权者的皇储;但有一个主要点就是:他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完全要取决于事后摩西的批准,这一点他没有可顾虑的理由。这种将来批准的假定对于一个国家的治安说来有时是必要的。比如当叛乱骤然爆发时,爆发地区的个人如果能以自己力量予以镇压时,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或命令为根据也可以合法地予以镇压,只要在当时或事后得到承认或免罪就行。我们再看一看《民数记》,其中第xxxv章,第30节明确地说:“无论谁故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杀人的杀了。”但有见证人就假定有正式的审判,因之也就否定了热情权力的借口。摩西有关引诱他人行偶像崇拜者的法律(也就是引诱他人在上帝国中背弃上帝——见《申命记》第xiii章,第8节)禁止遮庇这种人,并规定告发人投掷第一块石头,将他治死,但却不能在未判罪前杀死他。
  �申命记》(第xvii章,第4、5、6节)中对偶像崇拜的诉讼程序有明确的记载,因为上帝在这儿作为审判官谕令百姓道:当一个人被控告犯有偶像崇拜罪时,就要细心地查明事实;发现确实后,再用石头将他打死,但仍然要由证人投第一块石头。这并不是个人热情,而是公众的判罪。同样的情形,当一个父亲有一个顽梗悖逆的儿子时,律法规定他要把他的儿子带到本城的审判官那里,然后由本城的众人用石头将他打死(见�申命记》第xxi章,第18节)。最后,圣司提反被人用石头打死也是根据这些律法,而不是根据个人热情。因为在他被带去行刑以前,他曾向大祭司申诉。以上各处地方以及�圣经》中任何经文都没有任何话容许根据个人热情执行刑法;个人热情往往只是愚妄无知加上感情冲动而形成的,跟国家的正义与和平都背道而驰。在第三十六章中我说,上帝以什么样的超自然方式对摩西说话,没有宣布过。这并不是说:上帝不象对其他先知一样,时常以梦、异象和异常的声音对他说话。上帝从施恩座上对他说话的方式,在《民数记》(第vii章,第89节)中就以下述的话明确地说明了:“摩西进会幕要与耶和华说话的时候、听见法柜施恩座以上、二中间,有与他说话的声音,就是耶和华与他说话。”但上帝和摩西说话的方式跟他和撒母耳、亚伯拉罕等先知说话的方式(也是以声音对他们说话,即以异象对他们说话)比起来,特异之处究竟在那里,却没有说明,除非是说其差异存在于异象的清晰这一点上。因为面对面和亲口等说法对于神性的无限性和不可思议性说来是不能根据字面理解的。关于本书中整个的学说,我还未能看清;然而其中的原理却是正确的和恰当的,推理也是确买可靠的。因为我把主权者的世俗权力,以及臣民的义务与权利,都建筑在众所周知的人类天赋倾向与各条自然法之上,凡是自以为理智足以管理家务的人都不能不知道。至于这种主权者的教权,我就把它建筑在本身明确而又符合全部《圣经》的见地的经文之上。因之,我就相信,仅仅为了求知而阅读本书的人就会从这里面得到知识。至于那些在著作中、公开讨论中,和明显的行为中已经从事于支持相反意见的人,就不会象这样容易满足了。在这种情形下,人们自然而然地就会一方面读这本书,一方面脑子又跑到其他的地方去搜寻对于所读内容的反对意见。鉴于开国创基之说中必然有许多与亡国丧邦之言大相径庭的地方,于是当人们的利益有变化时,这种反对意见就一定会比比皆是。
  本书讨论基督教体系国家的那一部分中,有一些新学说,在已经确立了相反学说的国家里,一个臣民未得允许予以宣布就可能构成窃据教士职位的过错。但在现在人们不仅呼吁和平,而且呼吁真理之际,我把自己认为正确而又显然有利于和平与忠君爱国之心的学说提出来,让那些尚在考虑的人参考,便只会是拿出新酒来装在新瓶中,两者将具存无缺。我认为当新学说在一个国家中不致造成麻烦与紊乱时,人们一般说来是不致于泥古不化到一个程度,以致宁愿拘泥旧说之误,而不愿接受业经确证的新真理的。我最不敢相信的就是我的铺陈表达。然而我相信,除开手民之误以外,我的表述并没有含糊之处。我也一反近来的时尚,没有引用古代诗人、演说家和哲学家的话来润色我的文字;我这种做法不论好坏如何,总是根据许多理由而决定的:首先,学说中的一切真理要不依据理性,就得依据《圣经》。这两者使许多人获得了声誉,但其本身却从来没有由于任何作家而获得声誉。其次,有关的问题不是事实问题,而是公理的问题,所以与见证人无关。古代著作家中,很少有不时常自相矛盾并与人冲突的,这样就使他们的证据变得不充分了。第四,仅仅由于信而好古而被接受的意见,就其本质而言,并不是引用者的判断,而只是象打呵欠一样一人传一人地流传之言。第五,人们用他人的机智之言当成丁香插在自己腐朽的学说里,常常具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第六,我发现人们援引的古人,并没有象他们那样援引前辈著述家来装饰门面。第七,象他们常有的情形那样,把囫囵吞詀e地吃下的拉丁与希腊文句原封不动地反吐出来,这证明他们消化不良。最后,我对于陈述真理明晰、或使我们能更好地自己去寻求真理的古人,固然是推崇,但我认为时代久远这一点本身并没有值得敬仰的地方。因为我们如果敬仰年代的话,现代就是最古的时代。关于著作家的古老问题,我不能肯定,被赋予这种光荣称号的人在他们写作的时候一般说来,比我这个正在写作的人是否还要更为古老。但是只要我们好好考虑一下的话就会看到,对古代著作家的称扬并不来自对已亡者的尊敬,而是来自在世者的竞争与相互忌妒。总之,就我所能觉察到的说来,在整个这部书和以往我对这一问题所写的拉丁文著作中,并没有任何东西违背上帝的道,也没有任何东西有失大雅,更没有任何东西足以笰E惑人心,扰乱公共安宁。因之,我便认为,印行于世是有裨益的;大学方面可作判断的人如果与鄙见相同,那么在大学中予以讲授就更有裨益了。因为大学是世俗学理与道德学说的泉源,传道士与士君子都从这里汲取自己所能找到的泉水,并把它在讲坛上和谈话中洒在百姓身上;既然如此,我们就应当特别小心使之洁净,不让它为异教政治家的毒素和装神弄鬼的符咒所污染。通过这种方式使大多数人知道他们的责任之后,就不致于那样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用作扩张野心的工具,危害国家了。同时也可以使他们对于那些和平与防务所需的捐税,不致于那样牢骚不满。统治者本身也就没有理由要糜费国币维持过大的军队,而只需足以保卫公众自由,使之不受外敌侵犯与侵略就行了。
  写到这里,现时的骚乱局势促使我对世俗政府与教权当局所作的讨论就告终了。这讨论不偏不倚、不忮不求,除开向人们阐明保护与服从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外别无其他用心,人类的天性以及神律(包括明文规定的神律和自然法)要求我们神圣不可侵犯地遵守这一关系。在发生革命的国家里,由于有那些推翻旧政府的人而显得民怨沸腾,而建立新政府的人则老是被赶下台,这种性质的新学说就星宿不利,无以托庇诞生。然而在目前这种时候,我却认为它不会遭到公众学说的审订者或任何希望治安得以维持的人的谴责。在这种希望之下,我又将回到业经中断的自然躯体的假说上去。如果上帝赐与我以健康的话,我希望其中所作出的新颖之论使人感到喜悦的程度能不下于这部有关人造躯体的学说经常冒犯人的程度。因为这种真理既不违反人们的利益,又不违反人们的兴趣,人人都会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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