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圣托马斯·阿奎

神学大全

(5)

二、聪敏之恩赐之可贵,正是因为它对于永远的或必要的事,不仅看它们的本身,而且也把它们看作人性行为的准则;因为认识能力所及的范围越广,便越高贵。
三、人性行为的准则,就是人的理性,以及永恒的法律,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一题第六节)。可是,永恒的法律超出人的理性。所以,要认识那些遵循永恒法律的人性行为,就超出自然的理性,而需要圣神的恩赐给人超自然的光。
第四节 是否所有在恩宠状态之下的人都有聪敏之恩赐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并非所有在恩宠状态之下的人,都有聪敏之恩赐。因为:
一、(大 )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二(第四十九章)说:聪敏之恩赐,给人「作为补救智力迟钝的一种方法」。可是,有许多在恩宠状态之下的人,智力仍然迟钝。所以,并非所有在恩宠状态之下的人,都有聪敏之恩赐。
二、此外,一切与知识有关的事,似乎祇有信德是为得救所必要的;因为按照厄弗所书第三章十七节所说的,「基督因着信德住在我们心中」。可是,并非每一个有信德的人,都有聪敏之恩赐;事实上,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五第二十六章),所说的那些有信德的人,必须祈祷,使自己能够领悟。所以,聪敏之恩赐为得救并非必要;因而并非所有在恩宠状态之下的人都有它。
三、此外,凡是在恩宠状态之下的人,大家都有的事物,决不会离开他们的。可是,聪敏以及其它的恩赐,「有时为了人的益处而离开」;因为,如同(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二(第四十九章)所说的,有时「如果心智因领悟玄妙之事而沾沾自喜,就会在卑贱的事上变得愚鲁迟钝」。所以,所有在恩宠状态之下的人,不是都有聪敏之恩赐。
反之 圣咏第八十一篇五节说:「他们原本无知无识,未曾领悟,在黑暗中行走。」可是,没有一个在恩宠状态之下的人,会在黑暗中行走的;因为按照若望福音第八章十二节所说的:「跟随我的,决不在黑暗中行走。」所以,没有一个在恩宠状态之下的人,缺乏聪敏之恩赐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凡是在恩宠状态之下的人,必然都有正直的意志;因为按照奥斯定所说的,「恩宠准备人的意志,使它向善」(驳朱利安,卷四第三章)。可是,除非对于真理已经稍有认识,是不能把意志正直地导向于善的;因为意志的对象,就是已知之善,如同在「灵魂论」卷三(第七及十章)里所说的。而且,正如圣神用爱德的恩赐指导人的意志,使它直接趋向某一超自然的善;同样,祂用聪敏的恩赐,照明人的心智,使它知道正确意志所应该趋向的、某一个超自然的真理。为此,正如凡是在「使中悦天主之恩宠」(圣化恩宠、宠爱)状态之下的,都有爱德的恩赐,同样他们也都有聪敏的恩赐。
释疑 一、有些在圣化恩宠状态之下的人,对于那些为得救并非必要的事,可能智力迟钝。可是,对那些为得救必要的事,他们却受有圣神充分的教导;因为按照若望壹书第二章二十七节所说的:「有祂的傅油(圣神)教训你们一切。」
二、凡是有信德的人,虽然并非都能完全明了一切应信的事,可是他们知道自己应该相信它们,也知道自己决不可背离它们。
三、关于为得救必要的事,聪敏之恩赐决不会离开圣贤之人的;可是,为使他们免受骄傲的诱惑,有时关于其它的事,聪敏之恩赐离开他们,使他们的智力不能清楚了解一切的事。
第五节 没有圣化恩宠的人是否也有聪敏之恩赐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那些没有使中悦天主之恩宠(gratia gratum faciens)或圣化恩宠的人,似乎也有聪敏之恩赐。因为:
一、奥斯定解释圣咏(第一一八篇二十节)「我的灵魂渴慕祢的谕令」时说:「领悟(聪敏)在前飞驰,而人的意志却在后缓行,甚或停滞不前。」可是,凡有圣化恩宠的,其意志因爱德而迅疾快速。所以,那些没有圣化恩宠的人,也可能有聪敏之恩赐。
二、此外,达内尔第十章一节说:「在先知的神视中需要领悟(聪敏)。」所以,似乎没有一个预言是没有聪敏之恩赐的。可是,可能有预言,而无圣化恩宠,如同玛窦福音第七章二十二至二十三节所述明的,那些说「我们用你的名字说过预言」的人,获得的答复是:「我从来不认识你们」。所以,可能有聪敏之恩赐,而无圣化恩宠。
三、此外,聪敏之恩赐与信德相关;因为按照依撒意亚第七章第九节的另一种译本(七十贤士译本)所说的:「假使你们不肯相信,你们必然不能领悟。」可是,可能有信德而无圣化恩宠。所以,也可能有聪敏之恩赐,而无圣化恩宠。
反之 主在若望福音第六章四十五节说:「凡由父听教而学习的,必到我这里来。」可是,按照(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一(第三十二章)所说的,我们是用理智之领悟或聪敏来学习或明了所听闻的事物。所以,凡有聪敏之恩的,就到基督这里来;而这非有圣化恩宠是不可能的。所以,不可能没有圣化恩宠,而有聪敏之恩赐。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八题第一至三节),圣神的恩赐改善人灵,使人灵更易为圣神所推动。为此,理智的恩宠之光,称为理智或聪敏之恩赐,就是因为人的理智容易被圣神所推动。而考虑这推动,则要看一个人是否真正认清自己的目的。所以,如果一个人的理智还没有被圣神推动到这地步,以致它对于自己的目的,能作一正确的估价,那么,无论圣神怎样照明它,使它认识关于其它祇是信德前导的真理,它还是没有得到聪敏之恩赐。
然而,要一个人对于自己的最后目的,作一正确的估价,他必须对于这个目的,没有什么错误的思想,并且必须把这个目的视作至大之善,而固执不渝。一个人非有圣化恩宠,决做不到这样的事;又如在伦理的问题方面,一个人也必须靠有德性的习性,才能对于自己的目的,有一正确的估价。所以,没有一个人可以没有圣化恩宠,而能有聪敏之恩赐的。
释疑 一、奥斯定所说的领悟或聪敏,是指无论什么理智的照明。除非一个人的心智改善到这样的程度,以致能对自己的目的,有一正确的估价,那么这种理智的照明还没有到达恩赐的地步。
二、先知预言所需要的领悟或聪敏,是有关那些给先知所启示的事物,一种心智的照明;不过,这并不是对于最后的目的,作一正确估价的照明;而这种(对于最后目的的)照明却是属于聪敏之恩赐的事。
三、信德祇包括赞同所提出的事;而聪敏却包括对真理的一种领悟;除非一个人已有圣化恩宠,决不能对目的有这种领悟,如同前面所讲的(正解)。为此,聪敏与信德不可相提并论的。
第六节 聪敏之恩赐是否与其它恩赐不同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聪敏之恩赐似乎并不与其它恩赐不同。因为:
一、凡事物之反面或相反者,彼此如无不同,则事物彼此亦无不同。可是,按照(大)额我略在
「伦理丛谈」卷二(第四十九章)所说的,智慧与胡涂相反,聪敏与愚笨相反,超见与轻率相反,明达与无知相反。可是,在胡涂、愚笨、轻率、无知之间,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同。所以,聪敏之恩赐也与其它的恩赐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同。
二、此外,悟性这个理智的德性,与其它理智的德性不同,就是因为它是专门关于自明的原理
的。可是,聪明之恩赐并不是关于任何自明的原理的;因为关于第一原理的自然习性,已足以应付那些自然而知的事物;而信德,则足以应付那些超自然的事物;因为信条有如超自然知识方面的第一原理一般,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题第七节)。所以,聪明之恩赐并不与其它恩赐不同。
三、此外,一切理智的知识,或是鉴赏性的,或是实践性的。可是,聪敏之恩赐与二者都有关系,
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节)。所以,它并非与其它理智的恩赐不同,而是把它们都包罗在内了。
反之 凡是一起一一列数的事物,它们彼此之间必然有些不同;因为不同就是数目之由来。可是,聪敏之恩赐与其它的恩赐同列并举,如见于依撒意亚第十一章二至三节。所以,聪敏之恩赐与其它恩赐不同。
正解 我解答如下:聪敏之恩赐与其它三种恩赐,即孝爱、刚毅和敬畏不同,这是很显然的;因为聪敏之恩赐属于认识的能力;而其它三者,则属于嗜欲的能力。
可是,聪敏之恩赐与其余三种也属于认识能力的恩赐,即智慧、明达和超见的不同,就不是这样明显了。有人认为,聪敏之恩 赐之与明达及超见不同,就是因为这两种恩赐是关于实践的知识的,而聪敏之恩赐则是关于鉴赏性的知识的。至于它与那个也是关于鉴赏性知识的智能之恩赐的不同,就是智慧是主理判断的,而聪敏则使心智能接收给它所提出的事物,并能深入事物的心腑。我们就是按照这个意思,在前面定出了恩赐的数目(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八题第四节)。不过,如果我们仔细研究这个问题,就可以知道,聪敏之恩赐不仅是有关鉴赏的事物,而且也有关实践的事物,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节);同样,明达之恩也与二者有关,如同我们以后要讲明的(第九题第三节)。为此,我们必须用另一个方式来加以区别。
这四种恩赐,都是为认识超自然的事物的;而在我们方面,这种超自然的认识,以信德为基础。可是,「信德出于听道」,如同罗马书第十章十七节所说的。所以,必须给人提出一些应信的事物,不是好像看见的事物,而是好像听闻的事物,使他用信德去赞同。不过,信德首要是关于第一真理,其次是关于应予考虑的有关受造物的某些事物,再其次则也关于指导人的行为,这是由于「信德以爱德行事」,这从前面所讲过的话就可以知道了(第三节;第四题第二节释疑三)。为此,关于供信德相信的事物,在我们方面应有两件事:第一件事就是这些事物应用理智去深入或领悟;而这是属于聪敏之恩赐的事。第二件事就是一个人必须正确地判断这些事物,他必须注意,自己应该坚持这些事物,而远离与其相反的事物;而这样的判断,如果是有关天主的事物,就是属于智慧之恩赐的事;如果是有关受造之物,就是属于明达之恩赐的事;至于把这判断应用到个别的行为上,那就是属于超见之恩赐的事。
释疑 一、前述四种恩赐之不同,显然与(大)额我略所说的与其相反之事的不同相对。愚笨或迟钝为敏锐(聪敏)之反;因为用比喻来说,如果一个理智能深入那些给它提出之事的心腑时,就说这理智是敏锐的。所以,是愚笨或迟钝,使人的理智不足以深入一事的心腑。如果一个人错误地判断人生一般的目的,就被称为胡涂;所以,胡涂正好与那使我们正确地判断普遍原因的智慧相反。无知表示心智的一种缺点,即使是有关任何一件个别的事,也是如此;而明达却使人正确地判断个别的原因,即受造之物;所以,无知与明达相反。轻率显然是与超见相反;因为有了超见,人就不会未经理性深虑,而遽然采取行动。
二、聪敏之恩赐,是关于恩宠所赐与的那种知识的最初原理的;不过,它与信德不同;因为赞同
这些原理,是属于信德的事;用心智去深入透识所说的事物,是属于聪敏之恩赐的事。
三、聪敏之恩赐与两种知识,即鉴赏性的知识和实践性的知识,都有关系;不是为判断,而是为察觉其意,以领悟所说的事物。
第七節 「心里洁净的人是有福的,因为他们要看见天主。」此真福第六端是否与聪敏之恩赐相关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心里洁净的人是有福的,因为他们要看见天主。」(玛窦福音第五章八节)此真福第六端似乎并不是与聪敏之恩赐相关或相呼应。因为:
一、心里洁净,似乎主要是属于情感方面的事。可是,聪敏之恩赐并不关于情感,而是关于理智能力的。所以,前述的真福并不与聪敏之恩赐相关。
二、此外,宗徒大事录第十五章九节说:「以信德净化了他们的心。」可是,心的洁净,是靠心的净化而得来的。所以,上述的真福,更与信德的德性相关,而不与聪敏之恩赐相关。
三、此外,圣神的恩赐改善生活在现世的人。可是,看见天主并不属于现世的生活;因为它使人获得真福,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一集第十二题第一节;第二集第一部第三题第八节)。所以,那包括「看见天主」的真福第六端,并不与聪敏之恩赐相关。
反之 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卷一第四章)说:「圣神之第六件工作,即聪敏,可以适用于心里洁净的人,他们在眼目获得净化之后,能看见眼目所未能看见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第六端真福里,一如在其它各端的真福里,包含有两件事:一件是功劳,即心里洁净;另一件是奖赏,即看见天主,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九题第二节);而每一件都多少与聪敏之恩赐相关。
洁净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看见天主的前导和准备,在于清除心里不正当的情感;而心的这种洁净,是用属于嗜欲能力的德性和恩赐来完成的。心的另一种洁净,好像是针对看见天主的一种充实或完成,这就是把一切心像和错误完全清除了的心智的洁净,它使心智接受所提供的有关天主的事物,不再按照形体的心像方式,也不沾染异端的邪说。而这样的洁净是聪敏之恩赐的效果。
看见天主,也同样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的,就是看见天主的本质的。另一种是不完全的,虽然它使我们看不见天主是什么,却看得见祂不是什么;因此,我们今生越清楚知道,祂超出心智所能明了的一切之上,我们就越完善的认识天主。这两种看见天主,都是属于聪敏之恩赐的事:第一种属于成全境界的聪敏之恩赐,如同在天乡所有的那样;第二种属于初学阶段的聪敏之恩赐,如同在现世旅途中人所有的那样。
释疑 这也足以答复前面的质疑。因为最初两个质疑是关于第一种洁净的。而第三个质疑是关于完全看见天主的。再者,(圣神的)恩赐不仅在今世开始改善我们,而且将来也要圆满完成的,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九题第二节)。
第八节 圣神果实中之信德是否与聪敏之恩赐相关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圣神果实(或效果)中之信德(参看迦拉达书第五章二十二节),似乎并不与聪敏之恩赐相关或相呼应。因为:
一、聪敏(悟性)是信德的果实,因为按照另一种译本(七十贤士译本),依撒意亚第七章九节是这样说的:「假使你们不肯相信,你们必然不能领悟」;而我们(按照通行本)在同处则却有:「假使你们不肯相信,你们必然不能存立。」所以,信德不是聪敏的果实。
二、此外,凡是在先者,不是在后者的果实。可是,信德似乎先于聪敏;因为信德是全部神性建设的基础,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四题第七节质疑四;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九题第二节释疑二)。所以,信德不是聪敏的果实。
三、此外,与理智有关的恩赐,比与嗜欲有关的恩赐为多。可是,在果实之中,祇有一个与理智有关,即信德;而所有其它的果实,都与嗜欲有关。所以,信德与聪敏的关系,似乎并不比它与智慧、明达或超见的关系更为密切。
反之 一件事物的目的,就是这件事物的果实。可是,聪敏之恩赐的主要目的,似乎是为巩固信德;而这就是一种果实。因为对于迦拉达书第五章二十二节,「批注」(圣经夹注)上有一条说:「信德是一种果实,是关于未见之事的确实。」所以,在果实之中,信德与聪敏之恩赐相关。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圣神的果实之有这样的称谓,如同以前我在讨论它们的时候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题第一节),因为它们是一些最后可喜的东西,因圣神之德能而产生在我们之内的。可是,最后可喜的东西,其本性有如一个目的,是意志的对象。为此,对意志来说,凡是最后可喜的东西,必然在某方面是一切其它与别的能力有关之事物的果实。
所以,我们可以按照这种完成能力的恩赐或德性,区别两种果实:一种就是属于这能力;另一种好像是最后的,属于意志。这样,我们必须作结论说,真正与聪敏之恩赐相关的果实是「信德」,就是说,「信德的确实」;而与它相关的最后的后果,就是属于意志的喜乐。
释疑 一、如以信德作为一种德性来看,则聪敏是信德的果实。可是,称信德为果实时,并不是这样来看信德,而是把它看作信德的确实,一个人借着聪敏之恩赐,可以达到信德的确实。(按根据此一实质意义,中译圣经中,有的把fides译为「信实」︱︱萧静山译新经全集;有的译为「忠信」︱︱思高圣经。但鉴于全题的结构,在这里却必须译之为「信德」;否则题中的分析和思想,便无法前后贯通。)
二、信德不能完全先于聪敏;因为对于所提出的事物,假如不稍稍领悟它的话,就不可能相信而赞同它的。不过,完善的聪敏是随着信德德性而来的;而这种完善的聪敏,却又有信德的确实跟随其后。
三、实践知识的果实,不能就在这个知识里;因为这样的知识,不是为了它自己,而是为了一些别的东西而知道的。相反的,鉴赏的知识的果实,则就在它本身内,就是所知之事的确实。为此,那祇关于实践知识的超见之恩赐,本身没有一种与它相关的果实。而那些也可以关于鉴赏的知识的智能、聪敏、明达等恩赐,祇有一种相关的果实,就是那名为「信德」的「信德的确实」。有关嗜欲能力的果实之所以能有好几种,因为果实这词所表示的目的特性,如同以前已经讲过的(正解),系属于嗜欲部分,胜于属于理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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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德
第九题 论明达之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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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明达之恩赐(参看第八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明达是不是一种恩赐。
二、它是否关于天主的事物。
三、它是鉴赏性的或实践性的。
四、哪一端真福与它相关?
(按关于明达的讨论,近似关于聪敏的讨论。明达一词,拉丁文作scientia。而此字除指圣神的恩赐「明达」之外,亦可解作理智的一种习性或德性,即所谓「知识」。原文二义参用,故译文依其文意酌情译出。希读者注意。)
第一节 明达是不是一种恩赐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明达似乎不是一种恩赐。因为:
一、圣神的恩赐超出自然的能力。可是,明达(即知识)暗示自然理性的一种效果;因为「哲学家」在「分析后论」(第二章)说:证明是「产生知识的三段论法」。所以,明达(即知识)不是一种恩赐。
二、此外,圣神的恩赐,凡是圣贤的人都有,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八题第四节;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八题第二及五节)。可是,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四(第一章)说:「许多信徒维有信德,却缺乏明达(即知识)。」所以,明达不是一种恩赐。
三、此外,恩赐比德性更完美,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八题第八节)。所以,一样恩赐已是足以使一样德性完美。可是,聪敏之恩赐与信德之德性相关,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八题第二节)。所以,明达之恩赐不与信德相关。也看不出它与什么别的德性相关。那么,既然恩赐是德性的完美,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八题第一及二节,第四节释疑三),所以明达似乎不是一种恩赐。
反之 按照依撒意亚第十一章二节所说的,明达是七种恩赐之一。
正解 我解答如下:恩宠比自然更为完美;所以,在那些可由自然使人完美的事上,恩宠是不会不成功的。可是,如果一个人,用他自然的理性,按照他的理智去赞同一项真理时,他对那真理,有了两种完美:第一,因为他了解那真理;第二,因为他关于那真理,形成了一个确实的判断。
为此,要使人的理智能够完全赞同信德的真理,需要两件事:第一件就是,对所提出的他应该相信的事物,他必须充分掌握;而这是属于聪敏之恩赐的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八题第六节)。第二件就是,对于这些事,他必须有一个正确而确实的判断,因而能够辨别,什么是应该相信的,什么是不应该相信的;而关于这事,就需要明达之恩赐。
释疑 一、知识的确实性,在不同的性体里,因其本性的自然条件差异而有所不同。因为人用其理性之推理的程序,关于一个真理,形成一个确实的判断;所以,人的知识是靠推理的证明来求得的。可是,天主不用任何推理的程序,祇靠单纯的直观,就有对于真理的确实的判断,如同在第一集(第十四题第七节)里所讲过的;所以,天主的知识不是推理的,或理证的,而是绝对而单纯的。视作圣神之恩赐的明达(知识),与此相似;因为它是分享天主知识的一种肖像。
二、关于信德问题,可有两种明达或知识。一种是对于一个人应信之事的明达,认清什么是应该相信的,什么是不应该相信的;这样,明达是所有圣贤的人都有的一种恩赐。另有一种关于应信之事的明达,它不仅使人知道应该相信什么,而且也知道怎样去表现自己的信仰,怎样去诱导别人相信,以及驳斥那些否认信仰的人。这种明达是一种无酬或白白赐与的恩宠,不是给所有的人的,祇是给某些人的(参看第二集第一部第一一一题第四及五节)。为此,奥斯定在前面引证的话之后,接着还说:「一个人祇是知道自己应该相信什么,这是一回事;知道怎样去把他所相信的事,提供给那些虔敬的人,反对那些不虔敬的人来保护它,这是另一回事。」
三、恩赐比那些道德涵养性的德性和理智的德性更为完美。可是,它们却并不是比那些向天主之德更为完美;更好说,所有的恩赐,其对向天主之德之完美的关系,有如对目的的关系。所以,几样恩赐都是为了一样向天主之德,这并不是不合理。
第二节 明达之恩赐是否关于天主之事物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明达(或知识)之恩赐,似乎是关于天主之事物。因为:
一、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四(第一章)说:「知识产生、培养和增强信德。」可是,信德是关于天主之事物的;因为信德的对象是第一真理,如前面所讲过的(第一题第一节)。所以,明达(或知识)之恩赐也是关于天主之事。
二、此外,明达之恩赐比求得的知识更为可贵。可是,关于天主之事,有一种求得的知识,如形上学。所以,明达之恩赐更是关于天主之事。
三、此外,罗马书第一章二十节说:「天主那看不见的美善,都可凭祂所造的万物,辨认洞察出来。」所以,既然关于受造之物有明达(或知识),那么关于天主之事物,似乎也应有明达(或知识)。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四(第一章)说:「对天主之事物的知识,真正可以称为智慧;而对人间事物的知识,则取得『知识』这适当的名称。」
正解:我解答如下:关于一件事物,确实的判断主要是从它的原因来作成的;所以判断的次序,应该按照原因的次序。因为正如第一原因是第二原因的原因,同样,关于第二原因的判断,应该经由第一原因来作成;而且不可能经由任何其它的原因来判断第一原因。所以,经由第一原因所作成的判断,是第一而又最完善的判断。
如果我们在有些事物上,发见一些最完美的事物,那么就给那些不是最完美的事物,与以一个普通的类名,而给那最完美的事物,与以一个特别的名称;例如逻辑学里就有这样的情形。因为在互相可以对换者之类中(按例如说「人」是「有理性的动物」或说「有理性的动物」是「人」),那说明「一样事物(基本上)是什么」的,叫做「定义」这个特别的名称;而那些不如这样的互相可以对换者,就祇有一个共同的名称,而叫做「固有者」。
为此,既然「知识」这个名称含有判断的确实性,如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如果这个判断的确实性来自最高的原因,那么这种知识就有一个特殊的名称,就是「智慧」;因为一个智者,无论在那一类知识,是一个知道这类知识最高原因的人,而且他能够用那个原因去判断一切。而一位「绝对的」智者,就是一个知道绝对最高原因即天主的人。所以,知道天主之事,叫做「智慧」;而知道人间之事,则叫做「明达或知识」;这就是说明判断确实性的普通名称,而被用在那经由第二原因所作成的判断上。为此,如果我们这样来看明达,它是一个与智慧之恩赐不同的恩赐。所以,明达之恩赐,祇是关于人间事物或其它受造的事物。
释疑 一、虽然与信仰相关的事物是关于天主的和永恒的事物,可是信仰本身是在信者的心智中一些暂时的东西。所以,知道一个人应信什么,是属于明达之恩赐的事;可是,知道我们所信的那些事物的本身,用一种与之结合的方式,这是属于智慧之恩赐的事。所以,智慧之恩赐更与那使人的心智与天主结合的爱德相同。
二、这个质疑是把「明达」一词,依照一般的(知识)意义来解释。明达之为一种特殊的恩赐,并不是依照这样的意义,而是把它祇限于那些经由受造之物而作成的判断。
三、如前所述(第一题第一节),每一种认识的习性,在形式方面,是关于那藉以认识事物的媒介或方法;而在质料方面,则是关于藉此媒介或方法而认识的事物。既然那属于形式的最为重要,所以那些从教学原理作出有关自然物质结论的科学,被视为数学之中的科学有如与数学较为近似,虽然就其质料来看,它们与物理学有更多相同之处;为了这个缘故,在「物理学」卷二(第二章)里说,它们更与物理学相近。为此,既然人是经由天主所造之物而认识天主的,所以这似乎更与其在形式上所属的「明达或知识」有关,而不与其在质料上所属的「智慧」有关;反过来说,如果我们按照天主的事物,去判断受造之物,这就更与「智慧」有关,而不与「明达或知识」有关。
第三节 明达之恩赐是否是实践的知识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名列恩赐之一的明达,似乎是实践的知识。因为:
一、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二(第十四章)说:「我们使用外物的行为,属于明达。」可是,行为所属的知识是实践的。所以,明达之恩赐是实践的。
二、此外,(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一(第三十二章)说:「明达如果对虔敬无用,就不算得什么;虔敬如果缺乏明达来分辨,也就毫无用处。」从这些权威的话,可见明达指导虔敬。可是,这并不适用于一种鉴赏的知识。所以,明达之恩赐,不是鉴赏的,而是实践的。
三、此外,祇有义人,才有圣神的恩赐,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八题第五节)。可是,按照雅各布伯书第四章十七节所说的:「人若知道该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不义之人也可以有鉴赏的知识。所以,明达之恩赐不是鉴赏的,而是实践的。
反之 (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一(第三十二章)说:「明达在它自己的日子上准备庆宴,因为它在心智的内腑克服了无知的空虚。」可是,除非用鉴赏的和实践的这两种知识,是无法把无知完全去掉的。所以,明达之恩赐又是鉴赏的,又是实践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前所述(第一节;第八题第八节),明达之恩赐,有如聪敏之恩赐,是为确立信德的。可是,信德首要是在于鉴赏,这是因为它依附于第一真理。而第一真理既然也是我们所以行动的最后目的,所以按照迦拉达书第五章六节所说:「信德以爱德行事」,信德也扩及到行事。
因此,明达之恩赐首要固然也应是关于鉴赏,这是因为人必须知道什么是他应该相信的;可是,其次它也扩及到行事方面;因为我们在行事方面,接受关于信德的内容及其引伸的知识的指导。
释疑 一、奥斯定谈论明达之恩赐,是就明达之恩赐也扩及到人的行事方面而言;因为他把行为归诸明达,但明达却并非祇是行为,也不是以行为为首要。明达也是用这样的方式指导虔敬。
二、关于第二个质疑的答复,也就因此可以清楚地知道了。
三、正如我们在讨论聪敏之恩赐的时候己经说过(第八题第五节),并非每一个领悟的人,都有聪敏的恩赐,而祇是那个借着恩宠的习性而领悟的人,才有聪敏之恩赐。同样,关于明达之恩赐,也必须如此了解:祇有那借着自己受赐的恩宠,而能在那些有关信德的事物和行为上,正确地判断,因而从不迷失正义之正途的,才有明达的恩赐。这就是对于神圣事物的知识,如同智能篇第十章十节所说的:「智慧引导义人,走上了正路,使他明白神圣的事。」
第四节 「哀恸的人是有福的,因为他们要受安慰。」此真福第
三端是否与明达之恩赐相关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哀恸的人是有福的,因为他们要受安慰。」此真福第三端似乎并不与明达之恩赐相关或相呼应。因为:
一、正如恶是痛苦悲伤的原因,同样,善也是快乐的原因。可是,明达所显示出来的,主要是善,而不是恶;因为恶是借着善才能知道的,如同「灵魂论」卷一(第五章)所说的,「直兼为自己和不直者之判官」。所以,前述的真福并不适用于明达之恩赐。
二、此外,研究真理是明达或知识的行为。可是,研究真理中并没有什么痛苦,反而有快乐;因为智慧篇第八章十六节说:「与她(智慧)为伴,便没有苦恼;与她共同生活,便没有悲哀,祇有享乐和愉快。」所以,前述的真福并不适用于明达之恩赐。
三、此外,明达之恩赐先在于鉴赏,而后在于行事。可是,祇要它是在于鉴赏,痛苦就与它无关;因为「鉴赏的理智不管那些应该则效或应该避免的事」,如同「灵魂论」卷三(第九章)所说的。所以,前述的真福并不适用于明达之恩赐。
反之 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卷一第四章)说:「谁发见自己贪图恶事,把它当作好像善事似的,被它奴役而感到悲痛的,应有明达。」
正解 我解答如下:正确地判断受造之物,这原本是属于明达之事。人之偶尔背离天主,就是为了受造之物。按照智慧篇第十四章十一节所说的:「受造物成了可憎之物,作了愚人脚前的陷阱。」他们(愚人)就是那些没有正确地判断受造之物的人;因为他们以为完美的善,就在于这些受造之物。因此,他们以这些受造之物,作为自己最后的目的,因而犯了罪,失去了真正的善。一个人就是在对于受造之物作出一个正确的判断时,才能知道自己的损失;而他是借着明达之恩赐,才能作出这样的判断的。为此说,哀恸者的这端真福,与明达之恩赐相关。
释疑 一、受造之善并不能引起神性的或属神的快乐,除非因为它们与那神性快乐的真正原因即天主之善有关。因此,神性的平安,以及其后的快乐,直接与智慧之恩赐相关。可是,与明达之恩赐相关的,首有对以往过错的哀恸,其后则有安慰,祇要人用其正确的判断,将受造物导向天主之善。就是为了这个缘故,在这端真福里,把哀恸作为功劳,把其后的安慰作为奖赏;而这安慰,在今生开始,而在来世完成。
二、人就因研究真理而感到快乐;可是,有时他可能为了他研究真理所涉及的事物而生悲;哀恸之被认为属于明达,就在于此。
三、没有一端真福,与那祇在于鉴赏的明达或知识相关;因为人的真福并非在于鉴赏受造之物,而是在于鉴赏天主。不过,人的真福福,的确也有些在于善用受造之物,以及对它们怀有正当的情感。我这话,是针对世间旅途中的真福说的。为此,关于默观的真福,不归之于明达,却归之于那些关于天主之事的聪敏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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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德
第十题 总论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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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十二节—
随后要讨论的,是相反的罪恶或恶习(参看第一题引言)第一,论相反信德的不信;第二,论相反明认信德的亵渎(第十三题);第三,论相反明达和聪敏的无知与迟钝(第十五题)。
关于第一点(相反信德的不信infidelitas),我们应该讨论:一、一般的不信;二、异端(第十一题);三、背弃信德(第十二题)。
关于第一点(一般的不信),可以提出十二个问题:
一、不信是不是罪。
二、它的主体是什么。
三、它是不是最大的罪。
四、是否不信者的每一个行为都是罪。
五、论不信的种类。
六、它们彼此互相比较。
七、我们是否应与不信者辩论信德。
八、是否应强使他们相信。
九、我们是否应与他们来往。
十、不信者是否有权管辖基督信徒。
十一、不信者的宗教仪式是否应予容许。
十二、是否可以相反其父母的意思,而为不信者的幼小子女付洗。
第一節 不信是不是罪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信似乎不是罪。因为:
一、每一个罪都是相反本性的,如同大马士革的若望在(「论正统信仰」)卷二(第四及三十章)所证明的。可是,不信似乎并不相反本性;因为奥斯定在「论圣人之预定」(第五章)说:「能有信德,有如能有爱德一样,是合乎人的本性的;可是,实有信德,有如实有爱德一样,是属于信徒们恩宠的事。」所以,没有信德,亦即做一个不信的人,不是罪。
二、此外,人所不能避免的事不是罪;因为每一个罪都是自愿的。可是,避免不信,并非人力所能为,人因为除非有信德,是无法避免不信的;因为(保禄)宗徒在罗马书第十章十四节说:「从未听到祂,又怎能信祂呢?没有宣讲者,又怎能听到呢?」所以,不信似乎不是罪。
三、此外,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四题第四节),罪宗有七;所有的罪都可以归在其内。可是,似乎任何一种罪宗也不能包括不信。所以,不信不是罪。
反之 罪恶与德性相反。可是,信德是一样德性;而不信与它相反。所以,不信是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不信可从两方面来看:第一,从纯属否定方面来看,一个人之称为不信者,祇因为他没有信德。第二,可以从相反信德方面来看;照这个意思,一个人如果不肯听从信德或信理,或加以轻视,如同依撒意亚第五十三章一节所说的:「有谁相信了我们的报道呢?」这就是不信的真义;而不信是罪,也是按照这个意思。
不过,如果我们把不信看作纯粹的否定,如同我们发见那些从未听过有关信德的人所有的不信,没有罪恶的意义,而祇有惩罚的意义;因为这种对于天主之事的无知,是我们人类原祖之罪的后果。如果这样不信的人受罚而不能得救,这并不是由于他们不信的罪,而是由于其它非有信德无法除去的罪。为此,主在若望福音第十五章二十二节说:「假使我没有来,没有教训他们,他们就没有罪。」奥斯定解释说:这话「指的就是他们不相信基督的罪」(若望福音释义,第八十九讲)。
释疑 一、实有信德固然不是属于人的本性;可是要人心不反对自己内在的本能,或外在宣讲的真理,这是属于人的本性。为此,照这样看来,不信是罪。
二、这个质疑把不信看作一种纯粹的否定。
三、有罪的不信来自骄傲:由于骄傲,人不愿使自己的理智服从信德的规则,以及教父们优良的解释。为此,(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说:「不自量力的革新,是由贪图虚荣而来的。」
也可以这样答复:正如向天主之德,先于枢德而不能归在其内;同样,相反向天主之德的罪,也不能归在罪宗内。
第二節 不信是否以理智为其主体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信似乎并不是以理智为其主体。因为:
一、按照奥斯定在「驳摩尼教二魂论」(第十及十一章)所说的,每一个罪都是在意志里。可是,不信是罪,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所以,不信是在于意志,而不是在于理智。
二、此外,不信由于轻视宣讲的信德而有罪。可是,轻视是与意志有关。所以,不信是在于意志。
三、此外,关于格林多后书第十一章十四节所说:「连撒殚也常冒充光明的天使」,「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如果一个魔鬼冒充天使,即使把他当作天使,也不是一个危险的或有害的错误,祇要他所做的和所说的,适合一个天使。」这似乎是因为信从他的人,意志正直的缘故;因为他的意思是想听从一个天使。所以,不信的罪似乎完全是在于不良的意志。因此,不信并不是以理智为主体。
反之 彼此相反的事,都是在同一个主体内。可是,不信所相反信德,是以理智为主体。所以,不信也是在理智内。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四题第一及二节),我们说,罪是在罪行根源的那个能力里。而罪行可以有两个根源:一个是罪的最先而又一般的根源,也是命令一切罪行的根源;而这个根源即是意志,因为每一个罪都是故意的。罪行的第二个根源,是那个产生罪行的最近而又个别的根源;例如欲情是贪饕和迷色的根源,为此说贪饕和迷色是在欲情里。不赞同是不信所固有的行为,是一个由意志所推动的理智的行动,正如赞同一样。
所以,不信有如信德,是在理智内,如同在其最近的主体内。不过,它也是在意志内,如同在其最先的动源内。说每一个罪都是在意志内,就是照这方式说的。
释疑 一、关于第一个质疑的答复,由此也就可以清楚地知道了。
二、意志的轻蔑,引起理智的不赞同,于是不信也形成了。为此,不信的原因是在于意志,而不信的本身却在于理智。
三、谁相信一个魔鬼,以为他是一个天使,并没有反对赞同信德的问题;因为按照那条「批注」所说的:「他肉体的感官受骗,而他的心智却并没有失去真实而正确的判断。」不过,按照同一个权威者所说的,如果撒殚开始引诱一个人跟他去做坏事,或犯错误时,听从他就不能没有罪。
第三节 不信是不是最大的罪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信似乎并不是最大的罪。因为:
一、奥斯定说(在「论圣洗︱︱兼驳陶纳德派」卷四第二十章)说,而(「教会法律类编」第六编第一 题也有记载):「我也许会犹豫莫决,不知道该说一个很坏的天主教徒好呢,还是该说一个除了相信异端之外,别无其它可责之处的异端教徒好。」可是,一个异端教徒是一个不信者。所以,我们不应该绝对地说,不信是最大的罪。
二、此外,凡能减轻或开脱罪恶的,似乎不是最大的罪。可是,不信开脱或减轻罪恶;因为(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一章十三节说:「原先我是个亵渎者、迫害者和施暴者;但是我蒙受了怜悯,因为我当时是在不信之中。」所以,不信不是最大的罪。
三、此外,按照申命纪第二十五章二节所说:「按他的罪照数鞭打」,罪越大,应受的罚也越重。可是,按照希伯来书第十章二十九节所说,「那践踏了天主子,拿自己藉以成圣的盟约的血当作了俗物的人,应当受怎样更厉害的惩罚啊」,信者犯罪应受的罚,重于不信者应受的罚。所以,不信不是最大的罪。
反之 奥斯定在批注若望福音第十五章二十二节的「假使我没有来,没有教训他们,他们就没有罪」时说:「祂用这一般的名字,来指一个重大的罪。因为这个罪,」即不信,「包含其它所有的罪。」(若望福音释义,第八十九讲)所以,不信是最大的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每一个罪,就其形式而论,都在于背离天主,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一题第六节;第七十三题第三节释疑二)。所以,一个罪越使人与天主分离,也越重大。可是,不信最使人远离天主;因为这样的人,对于天主,连一些真实的知识也没有;而那错误的知识,不仅不使人接近天主,反而使人更远离祂。如果一个人,对于天主,抱有一种错误的见解,也不可能认识天主;因为他所见解的并不是天主。由此可见,不信之罪,比道德腐败之中所发生的任何罪恶还要重大。不过,针对那些相反向天主之德的罪,并非如此;这是我们后来要讲的(第二十题第三节;第三十四题第二节释疑二;第三十九题第二节释疑三)。
释疑 一、一个按其种类更大的罪,并非不能由于某些情况而减轻。所以奥斯定面对一个不好的天主教徒,以及一个不犯其它罪过的异端教徒,迟疑莫决,不知适从;因为异端教徒的罪,以其种类来说,虽然更为重大,却可能由于一个特殊的情况而减轻;相反的,一个天主教徒的罪,却由于某一个特殊的情况而加重。
二、不信中包含无知,也包含反对信德之事物;在这第二方面,它是一个极重大的罪。不过,从无知方面来看,它有某种开脱的理由,尤其是如果一个人犯罪并非出于恶意,例如(保禄)宗徒那样的情形。
三、一个不者因他不信之罪所受的罚,如果我们看罪的种类,就比另一个人,为了无论什么其它的罪所受的罚,更为严重。不过,如果是另一种罪,譬如说奸淫,由一个信徒犯的,以及由一个不信者犯的,若在其它方面情形完全相同,那么信徒犯的罪,比不信者犯的罪更大;这是由于他借着信德所知道的真理,以及由于他所领受过的,后因犯罪而亵渎的信德的圣事。
第四节 是否不信者每一个行为都是罪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信者的每一个行为似乎都是罪。因为:
一、关于罗马书第十四章二十三节所说,「凡不出于信心做的,就是罪」,「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不信者的一生都是罪。」可是,不信者的一生,在于他们的行为。所以,不信者的每一个行为都是罪。
二、此外,信德指导意向。可是,除非来自一个正直的意向,不能有什么善的。所以,在不信身上,没有一个行为是善的。
三、此外,在先者若已败坏,在后者亦必败坏。可是,信德行为先于其它各种德性的行为。所以,既然不信者没有什么信德行为,他们就不能做什么善事,祇有在他们每一个行为上犯罪。
反之 圣经上说,科尔乃略还是一个不信者的时候,他的施舍为天主所喜欢(宗徒大事录第十章四及三十一节)。所以,并非不信者每一个行为都是罪,他的行为有些是善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五题第二及三节),死罪取消圣化恩宠,可是并不完全破坏本性之善。所以,由于不信是一个死罪,不信者固然没有恩宠,不过,他们还有一些本性之善。为此,不信者当然不能做那些来自恩宠的善的工作,即有功劳的工作;可是,他们还能够在某一个范围之内,做那些本性之善已足以去做的善的工作。
所以,他们并非在每一件所做的事上都犯罪;不过,几时他们是出于自己的不信去做一件事,他们就犯罪。因为,正如一个有信德的人,在一个不是为了信德而做的行为上,能够犯罪,无论它是小罪,甚或是死罪;同样,一个不信者,在一个不是为了不信而做的行为上,也可以有善的行为。
释疑 一、前面所引的那些话,应该这样解释:或者是说不信者的生活,不可能是无罪的,因为没有信德,什么罪也不能除去;或者是说,如果他们行事出于不信,那么无论做什么都是罪。为此,那里接着又说:「因为凡是照着自己的不信而生活或行事的,就犯重罪。」
二、关于超自然的或超性的最后目的,信德指导意向。可是,关于一件符合本性的善事,就是自然理性之光,也能指导意向。
三、不信并不完全破坏不信者的自然理性,他们仍有一些真理的知识,因而他们能够做那些一般性的善事。不过,关于科尔乃略(参看「反之」),必须注意,他并不是一个不信者,否则他的工作不可能为天主所喜欢;因为没有信德,谁也不能中悦祂。所以,他有着不明显的信德,因为福音的真理还没有显露出来。为此,伯多禄受命前往见他,教给他有关信德更充分的知识。
第五节 是否有多种不同的不信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并不是有多种不同的不信。因为:
一、既然信德与不信彼此相反,它们必然是关于同一件事。可是,信德的形式对象是第一真理,信德的唯一性即由此而来,虽然所信的质料对象包括许多事物。所以,不信的对象也必然是第一真理;而不信者所不信的事物,是他不信的质料对象。可是,种类的不同,并不系于质料的原理,而是系于形式的原理。所以,不信并不按照不信者迷失不信的各种不同事物而有许多种类。
二、此外,迷失信德的真理,可有无数的方式。所以,假如不同种类的不信,与不同错误的数字相等的话,那么似乎应有无数种类的不信。如此,我们也就不必把这些种类作为我们讨论的对象了。
三、此外,同样的东西不能属于不同的种类。可是,一个人可能由于在不同的信德之点上错了,而成为一个不信者。所以,不同的错误并不造成不同种类的不信。因此,也就没有许多种类的不信。
反之 与每一种德性相反的,有许多种罪恶;因为「善的形成方式唯一,恶的形成方式多端」,如同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以及「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二(第六章)所说的。可是,信德是一种德性。所以,与它相反的有许多种不信。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四题),每一种德性,在于达到某些有关人的知识或行动的规则。可是,在一件事上,祇有一种直达规则的方式;而背离规则的方式却很多。因此,与一种德性相反的,有许多种罪恶。相反每一种德性的罪恶,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它们的不同性:第一,是从它与德性不同的关系方面来看。按照这样的看法,相反德性的罪恶,祇有一定数目的种类;例如与道德涵养性德性相反的罪恶,有的是超过了那德性的程度,有的是由于不及那德性的程度。第二,相反一种德行的罪恶,可以从它破坏那种德性所需要的不同条件方面,来看它的不同性。按照这样的看法,相反一种德性的罪恶,例如相反节德或勇德的罪恶,其数无穷,因为有无数的方式,可以破坏德性的各种不同的情况,以致背离了德性的正途。就是为了这个缘故,毕达哥拉斯派主张恶是无穷的。
为此,我们必须说,如果把不信与信德相比着来看,就有一定数量的几种不同的不信。因为,既然不信之罪在于反对信德,这可能有两种形式。或在接受信德以前,加以反对,而这就是外教人或外邦人的不信。或在接受相信基督的信德之后,而加以反对或在预象方面反对,而这就是犹太教徒的不信;或在真理之显现方面反对,而这就是异端教派的不信。所以,一般地来说,我们可以把不信,分为以上这三种。
不过,如果把不信按照在信德事物上所发生的错误来分类,那么不信的种类就没有一定的数量;因为错误可以多至无数,这可从奥斯定所著的「历代异端辑览」一书中看出。
释疑 一、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罪的形式观点。第一,按照罪人的意向;照这样的看法,罪人所追求的事,就是这个罪的形式对象,并决定这个罪的不同种类。第二,按照恶的本质或理;照这样的看法,被放弃的善,就是这个罪的形式对象;不过,从这方面来看,罪无所谓种类,而是种类的一种剥夺或变态。所以,必须这样答复:不信的对象是被视作不信所放弃的第一真理;而不信的形式对象,即被视作不信所追求的对象,则是不信所信从的错误主张;而不信的各种不同的种类,就是从这方面来的。所以,正如爱德祇有一种,因为它追求至高之善,而相反爱德的罪恶,因为它们背离那至高之善,转向各种暂时之善,又因为与天主持有各种不适当的关系,因而有各种不同的种类;同样,信德也祇是一种德性,因为它祇相信一个第十真理;可是,不信的种类却很多;因为不信的人信从许多错误的主张。
二、这个质疑,按照错误的各种不同之点,来看各种不同的不信。
三、正如信德祇有一个,因为它相信许多事物,而这些东西都与一件事物有关;同样,虽然不信在许多事物上错误,祇因所有这些事物都与一件事物有关,也就祇能有一个不信。不过,并没有什么事物,阻止人在许多不同种类的不信上错误;犹如一个人可能犯各种不同的罪恶,或在肉体上沾染各种不同的疾病。
第六节 外邦人或外教人的不信是否重于其它各种的不信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外邦人或外教人的不信似乎重于其它各种的不信。因为:
一、正如肉体上的疾病,如果危害身体更重要部分的健康,就更为严重;同样,罪恶如果相反德性中更重要的部分,也似乎就更为重大。可是,在信德上,最重要的就是相信唯一的天主;而外教人却相信许多的神祇,而背离这端信理。所以,他们的不信最为重大。
二、此外,在异端之中,最可憎恶的,就是那些相反最多而又最重要的信理的异端:例如分开天主性的亚略异端,比那分开基督的人性与其天主子的位格的奈斯多留的异端,更令人憎恶。可是,外教人比犹太教徒或异端教徒,否认更多又更重要的信理;因为他们根本就不接受信德。所以,他们的不信最重大。
三、此外,凡是善,都能减轻恶。可是,犹太教徒有某些善,因为他们相信旧约来自天主。异端教徒也有某些善,因为他们敬重新约。所以,他们所犯的罪,比那些连新旧二约也完全拒绝的外教人所犯的罪较轻。
反之 伯多禄后书第二章二十一节却说:「不认识正义之道,比认识后而又背弃,为他们更好。」可是,外教人不认识正义之道,而异端教徒和犹太教徒却稍微认识了它之后,又离弃了它。所以,异端教徒和犹太教徒的罪更为重大。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前所述(第五节),对于不信,可以注意两件事。一件是不信与信德的关系;从这个观点来看,那在接受信德之后而反对它的,比那没有接受信德而反对它的,犯了更重大的相反信德的罪;这好比谁不实行所应许的事,比他不实行总未曾应许过的事,犯的罪更为重大一样。这样,那些明认自己相信福音,而又加以破坏而相反信德的异端教徒,比那些从未接受过福音的犹太教徒,所犯的罪更为重大。不过,犹太教徒既然接受了在旧约里那个信德的预象,而又用他们错误的解法去加以破坏,所以他们的不信,比那些根本就没有接受过福音的信德的外教人的不信,其罪更为重大。
对于不信,要注意的第二件事,就是破坏那些属于信德的事物。在这方面,由于外教人错误的地方,比犹太教徒的多;而犹太教徒的错误,又比异端教徒的多;所以外教人的不信,重于犹太教徒的不信;而犹太教徒的不信,又重于异端教徒的不信。不过,摩尼教徒例外;因为他们在信德方面犯的错误,比外教人所犯的还远要多。
在上述两种严重性之中,从罪过的观点来看,第一种重于第二种;因为,如前所述(第一节),不信之罪的本质或理,更是由于反对信德,而不是由于纯粹缺乏信德;因为缺乏信德,如同已经讲过的(第一节),似乎更好说它带有惩罚的性质。所以,绝对地说来,异端教徒的不信是最不好的。
释疑 这已足以答复前面的质疑了。
第七節 是否应该与不信者公开辩论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与不信者公开辩论。因为:
一、(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后书第二章十四节说:「不要在言词上争辩,因为争辩除能颠覆听众外,丝毫没有益处。」可是,与不信者公开辩论,不可能不用言词争辩。所以,不应该与不信者公开辩论。
二、此外,为教律所认可的马西亚诺皇帝(Marcianus Augustus)的法律有这样的话:「如果有人胆敢重新讨论或公开辩论已经判决和断理的问题,就是对最虔敬的会议的决论一种侮辱。」(参看犹斯底尼安法典Codex,卷一第一题第四条)可是,所有信德的问题,都已经由神圣公会议所决定。所以,妄想公开辩论信德的问题,就是对公会议的一种侮辱,因而是一个重罪。
三、此外,辩论是用论证来进行的。可是,「论证是理性用以解决疑问的思惟,为使人相信」(西塞禄:论辩证,第二章)。而信德的事物,既然是最确实的,不应该成为一个疑问。所以,不应该公开辩论信德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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