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圣托马斯·阿奎

神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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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恶是灵魂的病或衰弱,如同圣咏第六篇三节所说的:「上主,我的体力衰弱,求你怜恤我。」可是,那负责照料病人的,不应该因病人的反抗或轻蔑,而放弃照料,因为这时危险会更大,例如照料一个疯子。所以,人远更应该规劝一个罪人,不管他有怎样严重的反应。
二、此外,按照耶洛尼莫的话,「生命攸关的真理,不得为了恶表,而被遗弃。」可是,天主的诫命是生命攸关的真理。所以,既然兄弟规劝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节),似乎不应该为了怕那个受规劝的人有不良反应,而被遗弃。
三、此外,按照(保禄)宗徒在罗马书第三章八节的话,不可去作恶,为得到善果。同理,不可放弃行善,为避免恶果。可是,兄弟规劝是一件善事。所以,不应该为了怕那受规劝的人变得更坏,而放弃规劝。
反之 箴言第九章八节说:「你不要责斥轻狂的人,免得他恨你。」那里的「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你不必怕那蔑视者,在你规劝他时会侮辱你;你却应该慎防,不要使他生恨,而变得更坏。」所以,几时怕被规劝者会变得更坏,就应该放弃兄弟规劝。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节),规劝作恶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属于神长的事,其目的是为了大众的利益,而有强制能力。这样的规劝,不可为了怕受规劝者滋事,而被放弃。一方面因为,假如他不愿意自动改正,就应该用处罚来强迫他停止犯罪。另一方面也因为,假如他怙恶不悛的话,就可以这样藉纠正维护大众的利益:既能维持正义的秩序,又能以一儆百,使人不敢效尤。为此,一位法官,并不因为怕罪犯或其友人滋事,而不判决罪犯。
  第二种是兄弟规劝,旨在纠正作恶的人,它没有强制的能力,祇是单纯的劝导。为此,如果认为罪人可能不接受劝告,反而变得更坏,那么这样的兄弟规劝,就应该予以放弃;因为导向目的的方法,应该按照目的的需要,而权宜运用的。 
释疑 一、医生使用某种强制力,以对付一个不愿意接受治疗的疯子。这可与具有强制权力的神长所进行的规劝相比,却不能与单纯的兄弟规劝相比。
二、兄弟规劝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这是因为它是一个德行的行为。而它之所以为一个德行的行为,是因为它与目的相符。为此,几时它若有碍于目的,譬如说,一个人因着它而变得更坏,它就不再是一个生命攸关的真理,也不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
三、凡是被导向一个目的者,因其被导向这个目的而为善。为此,几时兄弟规劝有碍于目的,即有碍于纠正兄弟,它就不再是善的了。所以,放弃这样的规劝,并不是放弃行善,为避免恶果。
第七節 兄弟规劝的命令是否命人在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兄弟规劝的命令,似乎并不命人在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因为:
一、在进行爱德工作的时候,我们应该首先仰法天主的榜样,如同厄弗所书第五章一到二节所说的:「你们应该效法天主,如同蒙宠爱的儿女一样;又应该在爱德中生活。」可是,天主有时为了人的罪而公开惩罚人,并不预先私下警告他。所以,似乎不需要在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
二、此外,按照奥斯定在「反谎言」一书里的话:「我们从圣者的行实,可以知道,应该怎样去了解圣经的里诫命。」(参看「论谎者」第十五章)可是,我们发见,在圣者的行实之间,一个隐密的罪,未经事先作私下的劝告,就被公开告发的。例如在创世纪第三十七章二节里读到,若瑟「把自己的哥哥们所做的极恶的事,报告给他父亲」。宗徒大事录第五章三、四及九节里,也读到伯多禄当众揭发阿纳尼雅和撒斐辣暗自扣留田价的阴谋,并没有先私下劝告他们。圣经也没有记载,主在告发犹达斯之前,曾先私下劝告他。所以,在公开告发之前,先行私下规劝,并非是按照命令必然要做的。
三、此外,控诉是一件比告发更严重的事。可是,一个人可以公开控诉别人,不必事先私下劝告;因为「教会法律类编」(额我略九世卷五第一题第二十四条)祇规定:「控诉之前,先应签名。」所以,在公开告发之前,先行私下规劝,并非是按照命令必然要做的。
四、此外,修会会士们一般地都遵行的习惯,似乎很可能并不与基督的诫命相反。可是,在各修会间,通行着这样的习惯:在会议中把某些人的罪过公布出来,事先却并没有什么私下的劝告。所以,这样的劝告,似乎不是按照命令必然要做的。
五、此外,修会会士必须服从自己的神长。可是,一位神长,有时或者一概地命令全体,或者个别地命令个人,若他们知道一些需要改正的事,应向他报告。因此,他们似乎必须把这样的事,甚至在进行任何私下劝告之前,向神长报告。所以,在公开告发之前先行私下劝告,并不是按照命令必然要做的事。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解释(玛窦福音第十八章十五节里的)「要在你和他独处的时候规劝他」说:「设法使他改过,但不要叫他难堪。因为他也许由于恼羞成怒,而可能开始为自己的罪过辩护;而你原想使他成为一个更好的人,反而使他变得更坏了。」(证道集,第八十二篇第四章)可是,我们受着爱德之命令的约束,必须提防戒慎,不可让兄弟变得更坏。为此,兄弟规劝的先后程序,是属于诫命范围之内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把罪公开告发,必须分别清楚。因为罪或是公开的,或是秘密的。如果罪是公开的,就需要一种补救的方法,不仅是为使那犯罪者变的更好,而且也是为使其它知道他犯罪的人,不致群起效尤。为此,这样的罪,必须公开加以斥责,如同(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五章二十节里所说的:「犯罪的人,你要在众人前加以斥责,为叫其余的人有所警愓。」这些话,应该把它们解作是指公开的罪而说的,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所解释的(证道集,第八十二篇第七章)。
在另一方面,如果是秘密的罪,那么似乎应该采用主(在玛卖福音第十八章十五节里所说)的话:「如果你兄弟得罪了你等等」。因为如果他当着别人的面,公开地得罪你,他就不再是得罪你一个人,他也得罪其余他所滋扰的人。不过,由于即使是一个人秘密的罪,也能冒犯他的近人,所以似乎必须还要作进一步区分。因为有些秘密的罪,能损害近人的肉体或灵魂;譬如说,一个人图谋暗中出卖自己的祖国给敌人,或者一个异端教徒暗暗地使人背弃信仰。由于他这样在暗中犯罪,不仅得罪你个人,而且也得罪其它的人,所以必须立刻采取行动告发他,以便阻止他这样去害人家;除非有人或许坚确相信,祇要私下规劝他,就可以立刻防止这种坏事。
在另一方面,还有其它的罪,仅仅损害犯罪者自己,以及受到冒犯的你,这或者因为你受到犯罪者的伤害,或者因为祇有你知道这事。这时唯一的目的,应是拯救这个犯罪的兄弟。正如一个治疗肉体的医生,为了要使病人复原,如属可能,就不会割去一个肢体;可是,如果无法避免,就会割去一个较不重要的肢体,以便保存全身的生命;同样的,那想使自己的兄弟回头改过的,可能时,应该在他的良心上这样去纠正他,务使他能保留自己的名誉。因为,名誉是有益的,首先对罪人自己。这不仅是在现世的事物方面,因为一旦丧失了名誉,人在现世的事物上,就会蒙受许多损失;而且也在神性的事物方面,因为有许多人之避免犯罪,是为了怕受耻辱的缘故,所以,一旦发现自己的名誉已经丧失,就会肆无忌惮地犯罪了。为此,耶洛尼莫说:「应该单独规劝兄弟,以免他一旦变成恬不知耻,而继续犯罪。」(玛窦福音批注,卷三论第十八章十五节)其次,应该维护犯罪的兄弟的名誉;一方面因为一个人的耻辱,会导致其余的人的耻辱,如同奥斯定在「致依波人」书中所说的:「如果有信奉圣名的人,无论是谣言,或者是实证,说他们做了不好的事,(蓄意窥伺的)人们就会追问、渲染,企图使人相信大家都是如此。」(书信集第七十八篇)另一方面也因为一个人的罪被公开之后,也会鼓励别人去犯罪。
不过,由于良心重于名誉,所以主愿意兄弟在名誉蒙受伤害的情形下,至少可藉公开告发使自己的良心摆脱罪恶。
由此可见,在公开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是命令所要求的。
释疑 一、无论什么秘密的事,天主都知道。所以,秘密的罪之与天主的判断,如同公开的罪之与人的判断。不过,天主有时也用一种内心的感召有如用私下的规劝,无论是在罪人醒着的时候,或者是在他睡着的时候,责备他们,如同在乔布传第三十三章第十五等节里所说的:「有时借着梦和夜间的异像,当人躺在床上沈睡的时候,开启人的听觉,教训指导他们,叫人不要去做他所做的事。」
二、主既是天主,对祂来说,犹达斯的罪好像是公开的一般。所以祂本来可以立刻把它公布出来的。但祂没有公布,却祇用一些隐晦的话,警告犹达斯,关于他的罪。伯多禄因着天主的启示,知道阿纳尼雅和撒斐辣的罪,于是他以天主的执行人的身分,揭发了他们的罪。至于若瑟,应该相信他曾警告过他的哥哥们,祇是圣经上没有记载。也可以这样来解释:这个罪,对他的哥哥们来说,已是公开的;所以是用多数来说的:「他控告了他的哥哥们」。
三、如果对许多人都有危险,这时主所说的那些话,就不适用了;因为犯罪的兄弟不是祇得罪你一个人。
四、在修会会士们集会时所作的公告,祇是关于一些微小的过失,并不影响名誉。所以,这样的公告,更好说是提醒遗忘的过失,而非真正的控诉或告发。不过,假使它们真有这样性质,以致损害到兄弟的名誉,那么,那这样公告兄弟的罪过的,是相反主的诫命的。
五、按照宗徒大事录第五章二十九节的「听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不应该违反天主的诫命,去服从神长。为此,如果神长命某人告诉他,自己所知道的需要纠正的事,则应合理地了解这命令,即它应遵守有关兄弟规劝的程序,不管这个命令是一般地向大家所提出的,或者祇是个别地向某某个人提出的。在另一方面,假如神长明确相反主所规定的程序而出命,那么无论是那个发出命令的,或是那个服从命令的,都因不服从主的命令而犯罪;为此,不应该服从这样的神长。因为神长不是判断秘密之事的法官,祇有天主才是;所以,神长并没有什么权力,可以去命任何有关秘密的事,除非由于某些迹象,例如由于恶名或猜疑,而已为人所知。如有这样的情形,神长就可以发命,就像一位法官,无论是政府的也好,或是教会的也好,都可以命人宣誓供述实情一样。
第八節 是否应在公开告发之前先引进证人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公开告发之前,似乎不应该先引进证人。因为:
  一、秘密的罪,不可使别人知道;因为,如果一个人这样做,更好说他是一个「揭发」罪行者,而不是一个「规劝」兄弟者了,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里所说的(证道集,第八十二篇第七章)。可是,引进证人,就使别人也知道兄弟的罪。所以,如果罪是秘密的,就不应该在公开告发之前,先引进证人。
  二、此外,人应该爱人如己。可是,没有一个人会请证人证明他自己的秘密的罪。所以,人也不应该请证人证明兄弟所犯的秘密的罪。
三、此外,引进证人,是为证明一件事实。可是,关于秘密的事,证人不能提供什么证据。所以,引进这样的证人作证是没有用的。
四、此外,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说:「在把事情告诉证人以前,先应禀明长上。」(书信集第二一一篇)可是,禀明长上或神长,就是向教会报告。所以,在公开告发之前,不必引进证人。
反之 主在玛窦福音第十八章第十五等节里所说的话,正与此相反。
正解 我解答如下: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宜经过中点。在规劝兄弟一事上,主愿意起点是秘密的,即兄弟在自己与他独处时规劝兄弟;可是,祂愿意终点是公开的,就是向教会告发。为此,在这两个极端之中间,宜有引进证人。这样,先向少数几个人,指出兄弟的罪。这些证人能是有用,而无阻障;这样至少可使兄弟的罪过获得纠正,而不至于在许多人面前受到羞辱。
释疑 一、有些人认为,应如此遵守规劝兄弟的先后步骤,即首先应该私下规劝兄弟,若他听从,那就好了。可是,如果他不肯听从,而他的罪是完全秘密的话,那么这些人主张,就不可再去进行这事;但若他的罪,由于种种迹象,已经开始为多个人所知,就应该遵照主的命令,继续进行进这事。然而这样的主张,相反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所说的:不可隐瞒兄弟的罪,「以免它在心里腐蚀」。
为此,应该采取不同的说法,即经过一次或一再私下规劝之后,几时还有改正的希望,就应该继续私下的规劝。可是,一旦我们可以有些把握来判断,私下规劝已没有什么效用,那么不论那个罪是多么秘密,也应该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引进证人。除非我们或许认为,这样的行动,无补于兄弟的改正,反而会使他变得更坏;因为,如有这的情形,就根本不应该去规劝他,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六节)。
二、人为改正自己的罪过,并不需要证人;可是,为改正兄弟的罪过,这可能是必要的。为此,二者不可同日而语。
三、引进证人,可能有三种理由。第一、是为证明所责斥的事是一个罪,如同耶洛尼莫所说的(玛窦福音批注,卷三论第十八章十六节)。第二、是为证明,如果行为一再重复,就使人确信实有这样的行为,如同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所说的。第三、「为能证明,那个规劝兄弟的人,已经尽力而为了」,如同金口若望所说的(玛窦福音论赞,第六十篇)。
四、奥斯定的意思是说,在把事情告诉证人之前,应该先禀明神长,这是视神长为一个私人,可以比别人更有用;而不是禀明他,如同向教会投诉,就是说,如同禀明一个担任法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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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三十四题 论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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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六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那些相反爱德的罪︵参看第二十三题引言︶(一)相反爱本身的憎恶或恨(odium);(二)与爱德的喜乐相反的沮丧和嫉妒(第三十五题);(三)与和平或平安相反的不睦和分裂(第三十七题);(四)与施惠及兄弟规劝相反的无礼和恶表(第四十三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六个问题:
一、是否可能恨天主。
二、恨天主是不是大最的罪。
三、恨近人是否常有罪。
四、恨近人是不是冒犯近人之罪中最大的。
五、恨近人是不是一种罪宗。
六、恨近人是从哪一罪宗来的。
第一节 是否有人能恨天主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人没有一个人能恨天主。因为:
一、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里说:「善与美本身是人人所喜爱的。」可是,天主就是善与美本身。所以,祂不为任何人所恨。
二、此外,伪经厄斯德拉(卷三第四章三十六及三十九节)说:「万物皆呼吁真理,并激赏其工程。」可是,天主就是真理,如同若望福音第十四章六节所说的。所以,人人都爱天主,无人能恨天主。
三、此外,恨是一种背离。可是,按照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里所说的,天主使万物都转向衪。所以,没有一个人能恨衪的。
反之,圣咏第七十三篇二十三节说:「那些恨你的人的傲气不断上升。」若望福音第十五章二十四节也说:「然而,现在他们看见了,却仍恨了我和我父。」
正解 我解答如下:憎恶或恨是一种嗜欲能力的动态,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二十九题第一节)。这种能力,除非被一样觉察或认识到的东西所推动,是不会发动起来的。可是,天主可以被人以两种方式来认识的:第一、在天主自己内,如在天主的本体内看到天主;第二、在祂的效果上,即「衪那看不见的美善,都可凭祂所造的万物,辨认洞察出来」(罗马书第一章二十节)。可是,在其本体内的天主,就是善本身;没有一个人能恨这善,因为善自然为人所爱。为此,谁在天主的本体内看到天主,决不可能恨祂。
此外,天主的效果有些是这样的,它们绝不会相反人的意愿的;因为存在、生活、认识等,都是天主形成的效果,是人人都喜爱和嗜求的。为此,如果看天主为形成这些效果的原因,祂也不可能为人所恨的。
不过,有些天主的效果,却相反那些不正当的意愿,例如惩罚,以及天主禁止罪恶的法律,这样的法律相反那已被罪恶蒙蔽的意志。针对这样的效果来说,有些人可能会恨天主,因为他们看天主有如禁止罪恶者和惩罚者。
释疑 一、这项论证,是针对那些看天主本体的人来说的;因为天主的本体,就是善的本体。
二、这项论证的出发点,是看天主形成那些人人所喜爱的效果的原因,其中也有真理显示自己于人的工作。
三、天主使万物都转向祂,由于祂是万有之源;因为一切的果西,祇要它们实在有,就会趋向于相似那位就是实有本身的天主。
第二節 恨天主是不是最大的罪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恨天主似乎不是最大的罪。因为:
一、最重大的罪是相反圣神的罪,因为它是不能被宽赦的,如同玛窦褔音第十二章三十一及三十二节所说的。可是,恨天主不算在各种相反圣神的罪之内;这从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十四题第二节),就可以知道了。所以,恨天主不是最重大罪。
二、此外,罪是在于远离天主。可是,一个连天主也不认识的无信仰者,似乎比一个虽然恨天主,却至少认识衪的信徒,离祂更远。所以,无信仰的罪,似乎比恨天主更加重大。
三、此外,天主之成为恨的对象,祇为了祂的那些相反人意愿的效果,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惩罚。可是,恨惩罚并不是最重大的罪。所以恨天主不是最重大的罪。
反之 「至恶者为至善者之反」,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十章)里所说的。可是,恨天主为爱天主之反,而人的至善即在于爱天主。所以,恨天主是人之至恶的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罪的缺失就是在于背离天主,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十题第三节)。这种背离,如果不是故意的,并没有罪恶的特性。为此,罪恶的本性,就是在于故意背离天主。
在恨天主内,本然地含有这种故意的背离天主;至于在其它的罪里,则好像是以分有的方式及祇就某方面来说。因为,正如意志本然地依附它所爱的东西,同样它也逃避它所恨东西本身。为此,一个人在恨天主的时候,他的意志背离天主本身或自己。至于他在犯其它的罪的时候,例如在犯奸淫时,他并不是直接地背离天主本身,而是藉由其它方面,就是说,由于他愿意一种不正当的快乐,而背离天主是与这种快乐相连着的。可是,凡是本然地就是如此的,胜于那藉由他物而是如此的。所以,恨天主比别的罪更为重大。
释疑 一、按照(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二十五(第十一章)里所说的:「不行善事是一回事,恨那施善者是另一回事;正如突发性犯罪是一回事,而蓄意犯罪是另一回事。」由此可知,恨那施与万善的天主,是蓄意地犯罪,而这是一个相反圣神的罪。为此,恨天主显然主要是一个相反圣神的罪;这是因为相反圣神旳罪这个名称,是指一种特别的罪。不过,恨天主没有被列在各种相反圣神的罪之间,因为每一种相反圣神的罪,一般都会有这个恨天主的罪。
二、就是无信仰或不信,除非是故意的,也不是罪。为此,它越是故意,罪便越重。可是,它之所以成为故意的,是由于一个人嫌恶那给他所提出的真理。由此可见,无信仰或拒信的罪,是从恨天主来的,因为信仰就是关于天主的真理。所以,正如原因大于效果;同样恨天主是一个比无信仰或拒信更大的罪。
三、不是每一个恨惩罚的人,恨那惩罚的天主。因为有许多人恨惩罚,却也由于尊重天主的公义,忍耐地承担了惩罚。为此,奥斯定在「忏悔录」卷十(第二十八章)里说,惩罚之苦,天主「不命我们爱它,却命我们忍受它」。在另一方面,怨恨惩罚的天主,就是恨天主的公义本身,这是一个最重大的罪。为此,(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二十五(第十一章)里说:「正如有时爱罪比犯罪更为严重,同样恨公义比不行公义也更不好。」
第三节 恨近人是否常有罪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恨近人似乎不是常有罪。因为:
一、在天主的诫命或劝谕中,不含有任何罪,如同箴言第八章八节所说的:「凡我口述的,无不正直,毫无歪曲或乖僻。」可是,路加褔音第十四章二十六说:「如果谁来就我,而不恼恨自己父亲和母亲,不能做我的门徒。」所以,恨近人不是常有罪。
二、此外,没有一件我们效法天主的事,可以是罪的。可是,我们恨某些人,就是效法天主;因为罗马书第一章三十节说:「诋毁的人,是天主所恨的。」所以,我们能是恨某些人而不犯罪。
三、此外,凡是符合本性的,没有一样是有罪的;因为按照大马士革的若望在(「论正统信仰」)卷二(第四及三十章)里所说的,罪就是「背离那按照本性的事」。可是,凡是相反一样东西的,这东西自然就恨它,而且设法去毁灭它。所以,一个人恨自己的仇人,似乎不是罪。
反之 若望壹书第二章九节说:「谁恼恨自己的兄弟,是在黑暗中。」可是,神性的黑暗就是罪。所以,不可能恨近人而没有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恨是与爱相反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二十九题第一节「反之」;第二节质疑一及释疑二)。因此,爱有多少善的性质,恨就有多少恶的性质。可是,应该爱近人,是按照他得自天主的东西,即按照他的本性和恩宠;按照他得自他自己或魔鬼的东西,即按照罪恶和不义,则不应该爱他。为此,在自己的兄弟身上,恨罪恶,以及一切相反天主义德的事,这是可以的;可是,一个人不可能恨兄弟的本性和恩宠而没有罪。然而,我们在兄弟身上,恨罪过和不善,这属于爱兄弟;因为我们愿一人之善,和恨这人之恶,其理相同。所以,恨自己的兄弟,绝对或简直地来说,常是有罪的。
释疑 一、按照出谷纪第二十章十二节所显示的,就其本性和与我们有亲族关系来说,我们应该遵循天主的诫命,孝敬父母。但就其阻碍我们去接近完善的天主的义德来说,则应该恨他们。
二、天主恨诋毁的人所犯的罪,并不是恨他的本性。所以,我们可以如此恨诋毁的人,而不犯罪。
三、根据人得自天主的善,他们并不与我们相反。为此,在这方面,应该爱他们。可是,根据他们对我们怀有敌意,这在他们方面是有罪的,则与我们相反。为此,在这方面,应该恨他们。因为我们在他们,身上应该恨的,是他们仇视我们这件事。
第四节 恨近人是不是冒犯近人之罪中最重大的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恨近人,似乎是冒犯近人之罪中最重大的。因为:
一、若望壹书第三章十五节说:﹁凡恼恨自己兄弟的,便是杀人的。﹂可是,杀人是冒犯近人之罪中最重大的。所以,恨也是如此。
二、此外,至恶是至善之反。可是,我们所给与我们近人的,其中最好的就是爱;因为所有其它的东西,都可以归为爱。所以,恨是至恶的。
反之 按照奥斯定在「基本教理手册」(第十二章)里所说的,「那损害人的」,被称为恶的。可是,一个人藉由别的罪,例如偷盗、杀人,以及奸淫,比藉由恨,损害近人更多。所以,恨并不是最重大的罪。
  二、此外,金口若望解释玛窦福音第五章十九节的「谁若废除这些诫命中最小的一条」说:「梅瑟的诫命:『你不要杀人』,『你不要奸淫』,就酬劳而论,是微不足道的,但就罪恶而论,却是重大的。在另一方面,基督的诫命,即『你不要发怒』,『你不要贪恋』,就酬劳来说,是大的,但就罪恶来说,却是最小的。」(玛窦福音注释∣∣未完成篇,第十篇)可是,恨一如忿怒和贪恋,属于内心的行动。所以,恨近人的罪比杀人的罪小。
正解 我解答如下:相反近人的罪,其恶是由于两点:第一、由于犯罪者的越轨或不当;第二、由于对那被得罪的人所加的损害。就第一点来看,恨比那些损害近人的外面的行为,罪过更为重大;因为恨使人的意志越轨或失当,而意志是人的主要部分,罪根即由它而生。因此,如果祇是外表的行为不当,而意志并无不当,便不是罪;譬如一个人由于无知,或者为了热爱正义,而杀人。相反近人的外表的罪行,如果真有罪咎,则全都是来自内心的恨。
  但就对近人所加的损害来看,外表上所犯的罪,比内心的恨更恶。
释疑 以上的话,已足以解答各项质疑了。
第五节 恨是不是一种罪宗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恨似是乎是一种罪宗。因为:
一、恨直接与爱德相反。可是,爱德是诸德之母,德行中最主要的。所以,恨是最主要的罪宗,是其它罪宗之源。
二、此外,罪之生于我们,是由于我们情欲的倾向,如同罗马书第七章五节所说的:「那倾向于罪恶的情欲,在我们的肢体内活动,结出死亡的果实。」可是,在灵魂之情中,其它诸情似乎都是从爱与恨而来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证明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二十七题第四节;第二十八题第六节释疑二;第四十一题第二节释疑一)。所以,应该把恨列为罪宗之一。
三、此外,恶习是一种道德方面的恶。可是,恨比任何其它的情,更与恶有关。所以,似乎应该把恨视作一种罪宗。
反之 (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并没有把恨数在七罪宗之内。
正解 我解答如下:罪恶是多次产生其它恶习或罪者,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四题第三及四节),可是,恶习或罪之与人的本性相反,是就人是一个有理性的动物来看。在那些相反本性的事上,那合乎其本性的逐渐腐败。为此,那较少合乎其本性的,必然首先衰退;而那最合乎其本性的,必然最后衰退;因为,那在组成方面为首的,在解体方面则是最后的。可是,最先而最合乎人的本性的,是爱善,尤其爱天主之善以及近人之善。所以,恨既然相反这种爱,在恶习或罪破坏德行时,它不是第一个,而是最后一个。为此,恨不是一种罪宗。
释疑 一、按照「物理学」卷七(第三章)里所说的,「一样东西的德性,就是在于它照着自己的本性,配备或布置得完善。」为此,在德行之中那为首的及主要的,应是那在本性秩序中为首的及主要的。为此,爱德被人认为是诸德之中最主要的。为了同样的理由,恨不能是诸罪之中为首的,如同以上所讲过的。(正解)。
二、恨那相反本性之善意的恶,正如爱本性之善,是灵魂诸情之中为首的。可是,恨那合乎本性之善,不可能是为首的,而具有「最后的」性质;因为这样的恨,证明本性已经腐化,正如爱一种异乎本性之善。
三、恶有两种。一种是真恶,因为它相反本性之善;对这种恶的恨,可能在诸情中占先。可是,还有一种不是真的恶,而是一种外表上的恶;就是说,它是一种真正而合乎本性的善,却因本性腐化,而被评估为恶。对这种恶的恨,必然是最后的。这种恨是有罪的;前面的那一种却不是。
第六节 恨是否起于嫉妒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恨似乎不起于嫉妒。因为:
一、嫉妒是因他人之善而忧苦或哀愁。可是,恨并不起于忧苦,正好相反;我们之所以忧苦,是因有所恨的恶临在。所以,恨并非起于嫉妒。
二、此外,恨与爱相反。可是,爱近人是与爱天主有关连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五题第一节;第二十六题第二节)。所以,恨近人也是与恨天主有关连的。可是,恨天主并非起于嫉妒;因为我们不会去嫉妒那些离我们很远的,而嫉妒那些似乎就在身旁的,如同「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十章)里所说的。所以,恨并不起于嫉妒。
三、此外,一个效果祇能有一个原因。可是,恨的原因是忿怒;因为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说:「忿怒增长则为恨。」所以,恨并不起于嫉妒。
反之 (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说:﹁恨出自嫉妒。﹂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五节),在罪恶的进展中,恨近人是最后的,因为它是与自然爱近人的爱相反的。可是,一个人之所以放弃那自然的,是因为他想远离那自然应予畏避的东西。每一样动物都自然地畏避忧苦,正如牠追求快乐一样,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七(第十三章)及卷十(第二章)里所说的。为此,正如爱来自喜乐,同样恨来自忧苦。因为,正如我们之所以被推动去爱那能使我们快乐的东西,是因为这些东西被视为善;同样,我们之所以被推动去恨那能使我们忧苦的东西,是因为它们被视为恶。所以,既然嫉妒就是因近人之善而忧苦,近人之善就成为我们恨的对象。所以,恨起于嫉妒。
释疑 一、由于嗜欲能力,有如认知能力,反可折到自己的行动,因此在嗜欲能力的行动上,有一种循环。按照嗜欲行动的初步进展,爱产生愿望;如果一个人得其所愿,那么愿望之后,就有快乐。由于因所爱之善而快乐这件事,本身也有某种善的性质,因此快乐又产生爱。为了同样的理由,忧苦产生恨。
二、爱与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为爱的对象是善,而善来自天主,由衪通传至受造物。所以,爱首先归于天主,然后才归于近人。相反的,恨的对象是恶,而恶不存在于天主内,祇存在于祂的效果内;因此,在前面也已经讲过了(第一节),天主不是恨的对象,除非是在衪的效果上去看衪。所以,恨近人比恨天主在先。既然嫉妒近人是恨近人之母,因此它也遂即成为恨天主的原因。
三、一样东西并非不能以不同的方式,来自不同的原因。为此,恨可能又来自忿怒,又来自嫉妒。不过,它更直接来自嫉妒;因为嫉妒使近人的善变成令人忧苦的,因而也令人恼恨的东西。至于从忿怒里,恨却是由于忿怒的逐渐增长而产生的。首先我们由于忿怒,而愿意近人受害到某种地步,作为一种报复;可是,后来由于忿怒继续下去,人甚至愿意近人绝对没有限止地受害,这种愿意已具备恨的性质。由此可见,恨的产生,从其对象之性质的形式方面来看,是来自嫉妒;从其准备或酝酿来看,则来自忿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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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三十五题 论沮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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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那些与爱德的喜乐相反的罪恶或恶习︵参看第三十四题引言︶。这喜乐,或是关于天主之善,与它相反的便是沮丧︵acedia︶;或是关于近人之善,与它相反的便是嫉妒。为此,我们应该讨论:︵一︶沮丧;︵二︶嫉妒︵第三十六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沮丧是不是罪。
二、沮丧是不是一种特殊的罪或恶习。
三、沮丧是不是死罪。
四、沮丧是不是罪宗。
第一节 沮丧是不是罪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沮丧似乎不是罪。因为:
一、我们不因情而受褒贬,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二︵第五章︶里所说的。可是,沮丧是一种情,因为它是忧苦或哀愁的一种,如同大马士革的若望︵在「论正统信仰」卷二第十四章里︶所说的,我们在前面也曾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三十五题第一节︶。所以,沮丧不是罪。
二、此外,周期性的肉体上的缺点不是罪。可是,沮丧正是这样的缺点。因为贾西盎︵Cassianus︶在「论隐修院院规」卷十︵第一章︶里说:「大约在第六时辰,隐修士最受沮丧的困扰。这像是一种定时发作的热病,例行地在某些固定的时候,用自己燃起的高热,侵袭患病的灵魂。」所以,沮丧不是罪。
三、此外,凡是从善的根上长出来的,似乎不是罪。可是,沮丧是从善的根上长出来的。因为贾西盎在同书︵卷十第二章︶里说:沮丧的产生,是由于一个人「怨叹自己得不到神性的果实,并赞赏还在其它地方的隐修院。」这一切似乎都与谦德有关。所以,沮丧不是罪。
四、此外,罪都是应该躲避的,如同德训篇第二十一章二节所说的:「你该躲避罪恶,如同躲避毒蛇一样。」可是,贾西盎在同书︵卷十第二十五章︶里说:「经验证实,对沮丧的侵袭,不可逃避,而应该迎头抵抗它,把它克服。」所以,沮丧不是罪。
反之 凡是在圣经上所禁止的,便是罪。可是,沮丧就是这样的;因为德训篇第六章二十六节说:「要放低你的肩膀,肩起她来」,即肩起神性的智慧来,「不要因她的束缚而沮丧。」所以,沮丧是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照大马士革的若望︵论正统信仰卷二第十四章︶,沮丧是一种「压迫性的忧苦」;就是说,它这样重压人的心灵,使他什么也不愿意做;正如酸性的东西,也是寒性的一样。为此,沮丧就是对工作的一种厌恶;如同关于圣咏第一O六篇十八节的「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所说的:「他们的灵魂厌恶各样的食物」;又如同有些人所说的,「沮丧是心灵的麻木,不想开始行善」。
然而,这样的忧苦或哀愁常是恶的,有时在它的本身方面,有时却在它的效果方面。如果忧苦是关于那在外表上像是恶的,其实却真是善的事物,这样的忧苦本身就是恶的;正如在另一方面,如果喜乐是关于那表面像是善的,其实却真是恶的事物,这样的喜乐也是恶的。是故,神性之善既然是一种真实的善,所以关于神性之善的忧苦,本身就是恶的。可是,可是,那种关于真实的恶的忧苦,在其效果方面,是恶的。为此,︵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后书第二章七节里,说明他不愿意那些悔改的人,「为过度的忧苦所吞噬」。
是故,按照这里所了解的,沮丧是指对神性之善的忧苦或哀愁,在本身及在效果两方面,有双方面的恶。因此,沮丧是罪;因为嗜欲行动方面的恶,我们称之为罪,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十题第二节;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一题第六节;第七十四题第三节︶。
释疑 一、情本身不是罪;可是,情之受责斥,是因为它们被应用为一件恶事。正如它们之受赞扬,是因为它们被应用为一件善事。所以,忧苦或哀愁本身不足褒贬。为了恶而有适度的忧苦,是值得赞美的;可是,为了善而忧苦,或者为了恶而有过度的忧苦,都是值得指责的。说沮丧是罪,就是这个意思。
二、感觉嗜欲的情,本身可能是小罪,并使灵魂倾向于大罪。由于感觉嗜欲有肉体的器官,所以因着某些肉体上的变化,人会较易犯某种罪。为此,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即由于某些肉体上的变化,在某些固定的时候,某些罪更强烈地侵袭我们。可是,一切肉体方面的缺点,本来就能使人觉得忧苦。因此,守斋禁食的人,约在中午时分,当他们开始感到食物的需要,又受到阳光炎热的煎熬时,更容易受到沮丧的冲击。
三、人细察自己的过错,免得高举自己,这是谦德的事。可是,他轻视自己得自天主的那些美善,这绝非谦德的事,反而是忘恩的事。沮丧就是从这样的轻视产生的;因为我们为了那些自己认为是恶而没有价值的东西,而忧苦不乐。为此,人应该褒扬别人的优长,但也不要因此而轻视自己得自天主的美善;否则就要因此而忧苦了。
四、罪是常须躲避的。不过,对付罪的攻击,有时应该藉逃避来克服它,有时则应该以反抗来战胜它。几时不断的思想会增强罪的诱惑力,例如邪淫的罪,就应该用逃避的方法。为此,格林多前书第六章十八节说:「你们务要远避邪淫。」几时延续的思想,能减少那由于观察太过肤浅而来的罪的诱惑力,那么就应该用反抗的方法。关于沮丧,就有这样的情形;因为我们越多想神性之善,就越觉得它们可爱宜人;沮丧也就因此而消失了。
第二节 沮丧是不是特殊的罪或恶习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沮丧似乎不是特殊的罪或恶习。因为:
一、凡是一总的恶习都有的,不可能是一种特殊的恶习。可是,每一种恶习,都使人为了那与恶习相反的神性之善而忧苦;因为一个犯邪淫的人,为了节德之善而忧苦;一个好图口腹之乐的人,则为了节食而忧苦。所以,既然沮丧是为了神性之善而忧苦,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沮丧似乎就不是一种特殊的罪或恶习。
二、此外,沮丧因为是一种忧苦,所以是与喜乐相反的。可是,喜乐并不能算是一种特殊的德性。所以,不应该把沮丧视作一种特殊的恶习。
三、此外,既然神性之善是为德行所追求及为恶习所逃避的普遍对象,所以它并不形成一种特殊的德行或恶习,除非是借着某种附加物的牵引。可是,如果沮丧真是一种特殊的恶习,那么除了劳动之外,似乎别无他物,导致人陷于沮丧;因为人之所以要逃避神性之善,就是因为它们是辛劳的。为此,沮丧是一种厌恶。可是,逃避劳动,及寻求肉体的安逸,似乎是同一回事,即懒散。为此,沮丧非他,就是懒散而已。可是,这似乎是不对的;因为懒散相反勤劳,而沮丧却相反喜乐。所以,沮丧不是一种特殊的恶习。
反之 ︵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把沮丧与其它的恶习分开。所以,它是一种特殊的恶习。
正解 我解答如下:沮丧既然是为了神性之善的忧苦,所以,如果一般地来看神性之善,沮丧就不是一种特殊的恶习;因为,如上所述︵质疑一︶,每一种恶习,都远避它所相反的德行的神性之善。同样的,也不能因为沮丧由于认为神性之善对肉体是辛劳的或讨厌的,或者是妨碍肉体享乐的,而加以逃避,就说它是一种特殊的恶习;因为这一切,并不能使沮丧有别于人用以追求肉体安逸和快乐的肉体方面的其它恶习。
为此必须说,各种神性之善,其间有一个统序;因为在各种德行行为中的神性之善,都指向一种神性之善,即天主之善,对这天主之善,有一种特殊的德行,即爱德。为此,每一种德行,都喜乐于其行动中所特有的神性之善;至于对于爱德,却有一种特殊的神性的喜乐,即喜乐于天主之善。同样的,人因那在各种德行行为中所有的神性之善而感到不乐的忧苦,并不是属于某一特殊的恶习,而是属于每一种恶习的。不过,因那使爱德感到喜乐的天主之善而忧苦,却是属于一个特殊的恶习的,这恶习就称为沮丧。
释疑 以上的这些话,也已足以解答前面的那些质疑了。
第三節 沮丧是不是死罪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沮丧似乎不是死罪。因为:
一、每一个死罪都违反天主法律中的诫命。可是,沮丧似乎并不违反什么诫命,祇要把十诫细看一遍,就可以知道了。所以,沮丧不是死罪。
二、此外,同一种类的行动方面的罪,并不小于内心犯的罪。可是,不以行动做某些能引人归向天主的神性方面的善事,并不是死罪;否则凡不遵守︵福音︶劝谕的便都犯了死罪。所以,内心因忧苦而舍弃这样的神性的行动,并不是死罪。因此,沮丧不是死罪。
三、此外,完人是没有一个死罪的。可是,完人也有沮丧;因为贾西盎在「论隐修院院规」卷十︵第一章︶里说:沮丧是「隐修的人所熟知的,也是较更危害独修会士的常见的仇敌」。所以,沮丧不是死罪。
反之 格林多后书第七章十节说:「世间的忧苦却产生死亡。」可是,沮丧就是这样的忧苦;因为沮丧不是「按照天主」的忧苦,而「按照天主」的忧苦,是与产生死亡的世间的忧苦相对分的。所以,沮丧是死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二题第五节;第八十八题第一及二节︶,所谓死罪,是指破坏藉爱德而有的神性生命的罪,天主是因爱德而居住在我们内。为此,凡是因其本性原本就与爱德相反的罪,这类的罪都是死罪。可是,沮丧就是这样的。因为爱德固有的效果,是喜乐于天主,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八题第一节︶,而沮丧却是关于神性之善、即天主之善的忧苦。所以,就其种类来看,沮丧是死罪。
不过应该注意,一切按其本类为死罪的罪,祇有当它们达到其完全的程度时,它们才是死罪。因为罪的完成在于理性的同意,因为我们现在所讨论的,是关于人以自己的人性行为所犯的罪,而人性行为的根源是理性。为此,如果一个罪,祇是在感觉方面刚开始,还没有到达理性同意的地步,既然行为还没有完全,所以它祇是一个小罪。例如关于通奸这一类的罪,如果欲望没有超过感觉的程度,就祇是小罪;可是,如果它已得到理性的同意,那么它就是一个死罪。同样的,沮丧的动态,有时由于灵肉互相对立的缘故,而祇是在感觉上,这时它祇是一个小罪。可是,有时它也达到理性,即由于肉情已完全制胜了灵性,理性就同意逃避、嫌恶及憎恨天主之善。这时,沮丧显然是一个死罪。
释疑 一、沮丧相反圣化安息日的诫命。这条诫命是一条道德性的诫命,命人的心灵应该在天主内休息;而心灵对天主之善的忧苦,就是与它相反的。
二、沮丧并不是心灵离弃任何神性之善,而是离弃心灵必须依附的天主之善。为此,如果一个人,因为被人强迫去做他没有义务去做的德行行为,而感到忧苦,这不是沮丧的罪;可是,几时他由于必须为天主去做一些事,而感到忧苦,就犯了沮丧的罪。
三、圣人也会有不完全的沮丧动态;可是,这些动态并没有达到理性同意的地步。
第四節 是不是应把沮丧列为罪宗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把沮丧列为罪宗。因为:
一、罪宗是一种推动人去做犯罪行为的罪,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四题第五节︶。可是,沮丧并不推动人去行动,反而掣人不要去行动。所以,不应该把它列为罪宗。
二、此外,罪宗名下有不少女儿。可是,︵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指出沮丧有六个女儿,即「恶意、憎慊、懦怯、失望、对诫命的麻木、以及心灵漫游于被禁之事」。可是,它们似乎并不是真正来自沮丧。因为,「憎慊」似乎与怨恨相同,而怨恨却来自嫉妒,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四题第六节︶。「恶意」是一切恶习的共类;同样的,「心灵漫游于被禁的事」,也是在各种恶习里都有的。「对诫命的麻木」似乎与沮丧相同。「懦怯」和「失望」则可能来自任何一种的罪。所以,把沮丧列为罪宗,是不相宜的。
三、此外,依希道在「论至善」︵语录卷二第三十七章︶里,把沮丧的恶习与忧苦或哀愁的恶习彼此分开。他说:舍弃自己应作的重大的和辛劳的事,这就是忧苦或哀愁;转而贪求不应得的安逸,这就是沮丧。他说:由忧苦或哀愁生出「憎慊、懦怯、悲痛、失望」;关于沮丧,他则说,由它生出七种,即「游手好闲、瞌睡、心神不宁、身体不安、游移不定、饶舌多言、好奇贪知」。所以,看来或者是︵大︶额我略,或者是依希道,失当地把沮丧当作怀有自己女儿的罪宗。
反之 正是︵大︶额我略自己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里说,沮丧是一种罪宗,并有上述的那些女儿。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四题第三及四节︶,罪宗易于产生其它的罪,有如它们的目的原因。正如人做许多事,是为了快乐,或者是为了想得到快乐,或者是受了快乐的冲动,而去做某一件事;同样的,人也做许多事,是为了忧苦或哀愁,或者是为了想逃避它,或者是在它的压迫下,突然去做某一件事。所以,既然沮丧是一种忧苦或哀愁,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因此很适当地把它列为罪宗。
释疑 一、沮丧压制心灵,阻止人去做那些能引起忧苦的事。可是,它却也促使心灵去做另一些事,或者因为它们是与忧苦协调相合的,如哭泣,或者因为它们是逃避忧苦的方法。
二、︵大︶额我略适当地给沮丧列出了女儿。因为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五及六章︶里所说的,「没有一个人能够长期忧苦不乐的」,所以从忧苦里,以两种方式,产生某种后果:第一、人设法远避那能使他忧苦的事;第二、人转向其它能使他快乐的事,例如那些对神性的快乐无动于衷的人,转而去追求肉体的快乐,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十︵第六章︶里所说的。人在逃避忧苦时,是按照这样的次序的:他首先逃避引来忧苦的东西,然后他也反抗这些引来忧苦的东西。可是,沮丧引以为苦的神性之善,既是目的,又是导向目的者。因着「失望」,而形成对目的的逃避。至于对导向目的之善的逃避,针对属于︵福音︶劝谕的艰巨之事,则藉由「懦怯」而形成;针对属于一般义德之事,则藉由「对诫命的麻木」而形成。对引来忧苦的神性之善的反抗,有时是对付那些引荐神性之善的人,造就是所谓的「憎慊」;有时却也扩及神性之善本身,即人进而也厌恶这些神性之善,这就是真正所谓的「恶意」。如果一个人由于忧苦,离开神性之物,而转向令人快乐的外在之物,那么这里就有沮丧的女儿「心灵漫游于被禁之事」出现。
由此可见,怎样去答复那些反对每一个沮丧的女儿,所提出的质疑。因为「恶意」在这里,并不是指那一切的恶习所属的共类,而是应该按照以上的解释去了解的。「憎慊」也不应该把它解作怨恨的同义字,而应该如上所述,把它解作一种气愤。至于其它的名字,也有同样的情形。
三、贾西盎在「论隐修院院规」︵卷十第一章︶里,也把忧苦与沮丧分开。不过,︵大︶额我略更适宜地把沮丧叫做忧苦。因为,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节︶,就一个人逃避重大而辛劳的工作,或者为了任何其它的缘故而忧苦来看,忧苦并不是一种与众不同的恶习;祇在人为了天主之善而忧苦时,忧苦方才如是,而这正属于沮丧的本质。沮丧越轻视天主之善,就越转而寻求不当的安逸。
依希道所列举的那些来自沮丧和忧苦者,都可归纳到︵大︶额我略所列举者。因为依希道所列出的来自忧苦的「悲痛」,就是「憎慊」的效果。「游手好闲」和「瞌睡」,都可归纳到「对诫命的麻木」;因为一个完全忽略诫命的人,就是针对诫命而安闲无事;瞌睡者则是漫不经心地遵守诫命。他所列举的来自沮丧的其它五种,都是属于「心灵漫游于被禁之事」的。这种漫游,如果是在无定止的志于四方的心灵堡垒︵意志︶里,那么就叫做「心神不宁」;如果它是在认识的能力里,就叫做「好奇贪知」;如果它与言语有关,就叫做「饶舌多言」;如果它使身体没有定位,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以自己肢体不规则的动作,显示心神不定或漫游,就叫做「身体不安」;如果它使身体前往不同的地方去时,就叫做「游移不定」。或者把「游移不定」,也可解作主意不决,改变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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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三十六题 论嫉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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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嫉妒︵invidia,参看第三十五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嫉妒是什么。
二、是不是罪。
三、是不是死罪。
四、是不是罪宗,及论其女儿。
第一节 嫉妒是不是忧苦或哀愁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嫉妒似乎不是忧苦或哀愁︵tristitia︶。因为:
一、忧苦的对象是一样恶。可是,嫉妒的对象却是一样善;因为︵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五︵第四十六章︶里,关于嫉妒的人说:「见人幸福,而心里难受,自己折磨自己。」所以,嫉妒不是忧苦。
二、此外,彼此相似并不是忧苦的原因,而是快乐的原因。可是,彼此相似是引起嫉妒的原因;因为「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十章︶里说:「他们嫉妒那些在性别、亲族、身材、衣着和名誉等方面,与自己相似的人。」所以,嫉妒不是忧苦。
三、此外,忧苦是由某种缺点所形成的。为此,那些有重大缺点的,就容易忧苦,如同前面在讨论情时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四十七题第三节︶。可是,按照「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十章︶里所说的,「那些缺点不多的,爱荣誉的,以及有智者之称的」,是嫉妒的人。所以,嫉妒不是忧苦。
四、此外,忧苦与喜乐相反。可是,相反的效果,没有同一个原因。所以,既然回想过去曾享有过的善,是快乐的原因,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三十二题第三节︶,就不是忧苦的原因。可是,它却是嫉妒的原因;因为「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十章︶里说:有些人嫉妒那些「现在享有,或者过去曾有过,适合他们的东西的人,或者那些持有嫉妒者自己以前也曾有过的东西的人。」所以,嫉妒不是忧苦。
反之 大马士革的若望在︵「论正统信仰」︶卷二︵第十四章︶里,把嫉妒列为忧苦的一种,并说嫉妒是「因他人之善而忧苦。」
正解 我解答如下:忧苦的对象是自己的恶或灾祸。可是,人有时把别人的善,看作自己的恶。因此,可能因别人的善而忧苦。这可能以两种方式发生。第一、一个人为了别人的善而忧苦,这是因为别人的善,可能成为有损于他的一种威胁;例如一个人因见自己的仇人高升而忧苦,怕那个仇人对他会有什么不利。这样的忧苦不是嫉妒,更好说是恐惧的后果,如同「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九章︶里所说的。第二、一个人可能把别人的善,看成他自己的恶,这是因为它会降低他自己的声望或优越。嫉妒就是这样因别人的善而忧苦。所以,人尤其是为了以下这些善而心生嫉妒,即「与光荣有关的事,以及人所愿意受人尊敬和为人重视的事」,如同「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十章︶里所说的。
释疑 一、为一人是善,为另一人却被视作恶,这样的事并非不可能。因此,可能为了善而忧苦,如同上面所讲的。
二、既然嫉妒是关于别人的光荣,因为它降低一个人所想得到的光荣,所以一个人祇嫉妒那些他愿意在光荣上,与他们竞争,或且胜过他们的人。不过,如果彼此相去很远,就不会有这样的事;因为,除非一个人是疯子,他决不会意图在光荣上,与那些远在他以上的人竞争,或胜过他们。例如,一个平民,不会去嫉妒国君;一个地位远在平民之上的国君,也不会去嫉妒一个平民。所以,一个人,对那些距离他很远的人,不管是在空间、时间或地位方面,他是不会去嫉妒的;他却嫉妒那些与他接近的人,以及那些他力求与之竞争,或想胜过他们的人。因为,如果这些人的光荣超越我们,这将不利于我们,因而产生忧苦。在另一方面,彼此相似产生快乐,这是因为它与意愿相合。
三、没有人在自己十分缺乏的事物上,力求成功。因此,他不会嫉妒那在这些事物上胜过他的。可是,如果他落后不多,似有可能达到同样的地步,如此他将会努力以赴。因此,如果别人的光荣胜过他的光荣,使他的努力落空,这时他就会感到忧苦。为此,凡是喜爱光荣的人,更容易嫉妒。同样的,懦怯者也是容易嫉妒的人;因为在他们看来,一切都是伟大的;不论别人得到了什么样的善,他们都想自己在一件大事上,被人胜过了。为此,乔布传第五章二节说:「嫉妒杀死弱小者。」︵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五︵第四十六章︶里也说:「我们所嫉妒者,无非就是那些我们认为他们在某方面比我们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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