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圣托马斯·阿奎

神学大全

(14)

因为,严格地来说,意见一致或同心合意是在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的事,是指不同心灵的意愿,都赞成同样的事物。可是,一个人的心灵,可能趋向于不同的事物;这能有两种情形。第一、是在不同的嗜欲力方面,例如,感觉的嗜欲有时所趋向的东西,是与理智的嗜欲所趋向的相反,如同迦拉达书第五章十七节所说的:﹁肉体的私欲相反精神。﹂第二、几时同一的嗜欲,而趋向不同的欲求对象,且这些对象,又不能同时得到。因而嗜欲力的行动必然彼此发生冲突。可是,这些行动合一或整合,是平安所必须有的;因为几时一个人虽然拥有他所愿意有的某些东西,但他对其他不能同时拥有的某些东西,仍然有所欲求,则他不会有内心的平安。可是,这样的行动的合一或整合,却不是意见一致所必须有的。所以,意见一致,表示在不同的嗜欲或欲求之人之间,嗜欲或欲求彼此相同或合一;而平安则除了这种合一之外,还含有在同一个嗜欲或欲求之人身上,各种嗜欲的合一。
释疑 一、奥斯定在那里所谈的,是在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的和平。他说,这和平是意见一致;不过并不是随便怎样的意见一致,而是秩序井然的意见一致;这是由于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同心合意,是关于一些对两人都相宜的事。因为,如果一个人之赞成另一个人的意见,不是出于自愿,而是由于被迫的,好像是怕什么快将来临的灾祸似的,那么这样的意见一致,就不是真正的和平;因为每一个同意者应有的秩序,没有被遵守,反而因受某种威胁而被破坏了。为了这个缘故,他预先说:﹁和平是有秩序的安宁﹂。而这种安宁,在于一个人所有的嗜欲行动,都宁静安定。
二、纵然一个人与另一个人赞成同样的事,他的同意却并不是合一或整一的,除非同时他所有的一切嗜欲行动,也都完全一致同意。
三、有两种纷乱或纷歧相反平安,即一个人与他自己意见纷歧;以及一个人与另一个人意见纷歧。祇有这第二种意见纷歧,才是与意见一致相反的。
第二节 是否一切的东西都欲求平安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是一切的东西都欲求平安。因为:
一、按照迪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十一章﹞里所说的,和平﹁使同心合意﹂。可是,没有知识的东西,不可能有同心合意。所以,这样的东西不可能欲求平安。
二、此外,嗜欲不能同时趋向相反的东西。可是,有许多人欲求战争和纷乱。所以,不是所有的人都欲求平安。
三、此外,祇有善才是值得欲求的。可是,有一种平安似乎是恶的;否则主不会在玛窦福音第十章三十四节里说:﹁我来不是为带平安。﹂所以,不是一切的东西都欲求平安。
四、此外,一切的东西都欲求的,似乎是那为最后目的的至高之善。可是,至于平安,却并非如此;因为平安,就是一个在世途中的人,也能得到的;否则主在玛窦福音第九章四十九节里所命的:﹁你们该彼此和平相爱﹂,就毫无意义了。所以,不是一切的东西都欲求平安。
反之 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十九﹝第十二章﹞里说:一切的东西都欲求平安。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十一章里,也说过同样的话。
正解 我解答如下:由于一个人欲求某一样东西,他必然也从而欲求得到他所欲求的东西;因而凡是可能妨碍他去得到那样东西的事物,他都加以排除。可是,一个人可能被他自己的或别人的一个相反的欲求所阻,去得到他所愿望的善或利益;而这两种阻障,都可以用平安去排除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由此可见,所有欲求者,必然欲求平安;这是因为所有欲求者,都欲求能够安然无阻地得到自己所欲求的东西;奥斯定称之为﹁有秩序的安宁﹂的和平或平安﹝第一节释疑﹞其理即在于此。
释疑 一、平安不祇是指能同心合意的理智或理性嗜欲的合一,或动物﹝感觉﹞嗜欲的合一;而且也是指自然﹝界﹞嗜欲的合一。为此,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十一章里﹞说:﹁和平使同心合意以及顺乎自然。﹂所谓﹁同心合意﹂,就是指那些来自知识的嗜欲的合一;而﹁顺乎自然﹂,则是指自然﹝界﹞嗜欲的合一。
二、即使是那些寻求战争和纷乱的人,他们所渴望的,也无非是他们认为自己所缺少的平安而已。因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释疑一﹞,如果一个人相反他自己所宁愿的事物,而去赞同别人的意见,并没有真正的平安。因此,人设法利用战争去破坏协和或意见一致,如同破坏一种不美满的平安,为能求得一种什么也不与自己的意愿相反的平安。为此,所有从事战争的人,都是利用战争寻求达到一种比先有平安更加美满平安。
三、平安在于嗜欲的宁静与合一。可是,正如嗜欲可能趋向那绝对的或真正的善,或者趋向那外表的善,同样平安也可能是真正的,或者祇是外表的。除非把嗜欲导向那真正的善,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平安;因为每一种恶,虽然就某方面来说,可能显得好像是善的,因而在某方面能使嗜欲安定静止,但它因有许多缺点,所以使嗜欲仍然焦躁不安。为此,只有善人,在善事上,才有真正的平安。坏人的平安,并不是真正的平安,而祇是一种外表的平安。因此,智慧篇第十四章二十二节说:﹁愚昧使他们生活在强烈的战斗中,还将这样的大祸,称为和平。﹂
四、既然真正的平安,祇是关于善的事物,所以,就如享有真正的善能有两种方式,即完全地或不完全地,同样真正的平安也有两种。一种是完全的平安,就是在于完全享有至高之善,并把人所有的嗜欲都整合起来,定止于一。这是有灵的受造之物的最后目的,如同圣咏第一回七篇三节所说的:﹁祂使你的止境安静不乱。﹂第二种是不完全的平安,是在这个世界上也能享有的。因为,虽然灵魂主要的行动,定止于天主内可是在灵魂的内外,仍有一些事物在扰乱平安。
第一節 平安是不是爱德固有的效果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平安似乎不是爱德固有效果。因为:
一、 没有圣化恩宠,就不会有爱德。可是,有些人,虽然没有圣化恩宠,却也有平安;例如有时教外人也有平安。
所以,平安不是爱德效果。
二、此外,一物之相反者如能以爱德同时并存,则此物不是爱德的效果。可是,与平安相反的意见闷纷歧,是能与爱德同时并存的\;因为我们发见甚至那些有圣德的博学之士,如即洛尼莫和奥斯定,在他们的有些主张方面,意见不同﹝第二集第一部第一O三题第四节释疑一﹞。我们也在宗徒大事录第十五章第三十七等节里看到,保禄和巴尔纳伯二人意见纷歧。所以,平安似乎不是爱德的效果。
三、此外,同一事物,不是不同事物固有的效果。可是,平安是正义的效果,如同依撒意亚第三十二章十七节所说的:﹁正义的功效是和平。﹂所以,平安不是爱德的效果。
反之 圣咏第一一八篇一六五节说:﹁爱慕祢法律的必饱享平安。﹂
正解 我解答如下:所含的合一有两种,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第一种是一个人把自己所有的嗜欲整合为一;第二种则是一个人使自己的嗜欲与另一个人的嗜欲合一。这两种合一,都是爱德所产生的效果。关于第一种,这是因为全心爱天主,把一切的事物都归于祂,因而我们所有的一切嗜欲,都趋向同一个对象。关于第二种,这是因为我们爱人如己,因此人愿意满足近人的愿望,好像那是他自己的愿望一样。为此,如果选择相同就被人视作朋友交结的征象,如同﹁伦理学﹂卷九﹝第四章﹞里所说的。西塞禄在﹁论友谊﹂一书里说:﹁爱恶相同,这是友好间之事。﹂
释疑 一、如不犯罪,谁也不会丧失圣化恩宠;因为罪恶使人离弃应该朝向的目的,而以某种不适当的事物,作为自己的目的。准此,他的嗜欲主要所依附的,不是那真正的最后的善,却祇是外表的善。为此,如果没有圣化恩宠,就不能有真正的平安,而祇能有外表的平安。
二、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六章﹞里所说的,朋友不必一定要有相同的主张,祇要在那些有关生活的福利,由尤其是关于那些重大的事情上,意见一致;因为在某些小事上意见不一,几乎是不为人视作意见纷歧的。所以,那些有爱德的人,不是不可以持有不同的主张。这也并不有碍于平安;因为主张与理智有关,而理智是在那由平安整合在一起的嗜欲之前。同样的,如果关于重大的福利,意见既已一致,那么在一些无关宏旨的小事上意见不一,并不与爱德抵抵牾。因为这样的纷歧,来自不同的主张:一个人认为,那个成为纷歧之由的个别之善,是属于大都同意的那个善之内的;而另一个人却认为,它不是属于那个善之内的。所以,这种在无足重轻的小事上,以及在各人的主张方面,意见纷歧,固然是以完全的平安状态不相合的,因为在这样的状态里,真理将被人彻底地认识,而一切的欲求也将得到满足;可是,它与世途中所有的不完全的平安,并不是不相合的。
三、平安是正义间接的功效;这是因为正义清除一切获得平安的阻障。可是,平安却是爱德直接的功效;因为爱德就以它的本性来说,是产生平安的缘由。爱是﹁合一的力量﹂,如同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里所说的;而平安则是各种嗜欲倾向的合一。
第二節 平安是不是一种德行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平安似乎是一种德行。因为:
一、除非是一个德行行为,不能作为一件命令的事。可是,有些命令是关于维持和平的;例如马尔谷福音第九章四十九节说:﹁你们该彼此和平相处。﹂所以,平安是一种德行。
二、此外,我们除了’用德行的行为,不能立功。可是,缔造和平是有功的,如同玛窦福音第五章九节所说的:﹁缔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因为他们要称为天主的子女。﹂所以,平安是一种德行。
三、此外,恶习与德行相反。可是,相\反和平的不睦或分岐,被算是恶意习之一,如同迦拉达书第五章二十节所说的。所以,平安是一种德行。
反之 德行并不是最后目的,而是一条通往最后目的的途径。可是,以某种意义来说,平安却是最后目的,如同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十九﹝第十一章﹞里所说的。所以,平安不是一种德行。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已经讲过的﹝第二十八题第四节﹞,几时众多个行为,一个接着一个,都是按照同样性质从一个主动者而来,那么所有行为都是由一个德行或德性而来,并非各自有一个为其所由来的德性。这在有形之物体上十分明显;因为,虽然火在燃烧发热时,又能溶化,又能稀落化,可是火并不是具有两种德能或能力,一种溶化能力,另一种稀落化能力;而是火用它同一燃烧发热的能力,就能起这一切的作用。为此,既然爱德根据它爱天主和爱人的性质,产生平安,如同前面所证明过的﹝第三节﹞,所以除了爱德之外,并没有其它的德行,产生平安犹如自己固有的行为,如同关于喜乐也已经讲过的﹝第二十八题第一节﹞。
释疑 一、我们接受了命令,应该维持和平,因为这是一个爱德的行为;而它之所以为一个有功的行为,也是为了这个缘故。为此,它被列在﹝八端﹞真福之内;因为真福都是完美的德行行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九题地三节﹞。和平也被算在﹝圣神的﹞果实或效果之内﹝参阅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题第三节﹞,这是因为它是一种最后之善,含有神性的甘饴。
二、 以上的话已是以解答质疑二了。
三、几种恶习相反同一个德性,是各按德行的不同性质的行为。准此,不仅是仇恨在爱行为方面相反爱德,而且沮丧和嫉妒在喜乐方面,以及不睦或纷歧在平安方面,也都相反爱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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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三十题 论怜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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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怜悯(misericordia,参看第二十八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在接受我们怜悯的人方面,恶或灾祸是不是怜悯的原因。
二、何以有怜悯。
三、怜悯是不是德行。
四、怜悯是不是最大的德行。
第一节 恶或灾祸是不是怜悯的本然起因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恶或灾祸似乎不是怜悯的本然起因。因为:
一、如同前面已经证明过的(第十九题第一节;第一集第四十八题第六节),罪咎更是一种恶,而不是一种惩罚。可是,罪咎令人生气,不是使人怜悯。所以,恶并不使人怜悯。
二、此外,残忍和粗暴似乎甚于其它的恶。可是,﹁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八章)里说:﹁粗暴与可怜不同,并排除同情。﹂所以,恶以其本身来说,不是激发怜悯的起因。
三、此外,恶的征象并非真恶。可是,恶的征象引发怜悯,如同﹁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八章)里所说的。所以,恶并不是引人怜悯的本然起因。
反之 大马士革的若望在(﹁论正统信仰﹂)卷二(第十四章)里说:﹁怜悯是一种哀愁。﹂(参看第二集第一部第三十五题第八节)可是,恶是使人哀愁的起因。所以,恶是怜悯的起因。
正解 我解答如下: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九(第五章)里说:﹁怜悯是因别人的困苦,而心生同情;如有能力时,也迫使我们加以援助。﹂怜悯(misericordia)之得名,是指一个人对别人的不幸,怀有一颗悯人的心(miserum cor)。可是,不幸是幸福之反。真福或幸福所必须有的,是一个人应该偿其所愿;因为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三(第五章)里所说的:﹁凡偿其所愿,而其所愿无不善者,是有福的。﹂为此,反过来说,一个人忍受其所不愿的事,这就是不幸。
一个人愿意一样事物,可能有三种方式:第一,用他自然或本性的嗜欲,例如人人都自然愿意生存。第二,一个人用审慎的选拣去愿意一样事物。第三,一个人对于一样事物,不是愿意它的本身,而是愿意它的原因;例如有人愿意吃有害健康的东西,我们就说,他似乎是在愿意自己生病。
准此,怜悯的起因系与困苦或不幸有关。第一,它的起因是任何相反愿意者的自然或本性嗜欲的事,即破坏的或使人不快的恶或灾祸,人自然愿意与这些相反的事物。因此,﹁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八章)里说:﹁怜悯是关于可见的,不论是破坏的,或是使人不快的恶或灾祸的哀愁。﹂第二,如果灾祸与一个人的意志选择相反,那么更能引起别人的怜悯或同情。为此,﹁哲学家﹂在同卷(卷二第八章)里说:﹁如果命运是灾祸的原因﹂,例如,﹁本来希望有好的结果,却得到了不好的结果﹂,这样的不幸,更值得同情。第三,如果不幸的事完全相反意志的话,那么就能引起别人更大的同情;例如一个人常努力行善,却遭到了灾祸。为此,﹁哲学家﹂在同卷(卷二第八章)里说:﹁对于一个不应受苦而遭难的人,最能使人同情或怜悯。﹂
释疑 一、罪咎必然是故意的。所以,它理应受到惩罚,而不应得到同情或怜悯。不过,罪咎也能多少是一种惩罚,因为它附有一些相反犯罪者的意愿的东西;所以,从这方面来看,它也能令人同情或怜悯。我们之可怜和同情罪人,就有这个意思,如同﹝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里所说的:﹁真正的公义,没有恼怒﹂,即恼怒罪人,﹁却有同情﹂(福音论赞,卷二第三十四篇)。玛窦福音第九章三十六节也说:﹁耶稣一见到群众,就对他们动了怜悯的心;因为他们困苦流离,像没有牧人的羊。﹂
二、既然怜悯是同情别人的困苦,所以,严格地来说,怜悯是对别人的,不是对自己的,除非是按照譬喻的说法,犹如正义一样,把人看作具有各种不同部分的东西,如同在﹁伦理学﹂卷五(第十一章)里所说的。按此说法,德训篇第三十章二十四节说:﹁要怜悯你的灵魂,又要悦乐天主。﹂为此,正如严格地来说,针对自己的,不是怜悯,而是伤痛,如同我们在遭受残害时那样,同样的,对于那些与我们关系这样密切的人,好像是我们自己本身的一部分似的,例如我们的子女或我们的父母,我们不是同情他们的困难,而是感到伤痛,好像是我们自己的痛苦一样。﹁哲学家﹂所说的那句话:﹁粗暴排除同情﹂,就是这个意思。
三、正如快乐来自希望和回忆美好的事物,同样哀愁或忧苦是来自预料或回想不幸的事物;不过,不是像感觉到当前的事物那样强烈。为此,恶的征象激动我们的同情心;这是因为它们把那些悲惨的灾祸或恶,如同呈现在我们眼前一般,并引发同情或怜悯。
第二节 怜悯者的缺欠是不是怜悯的原因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怜悯者的缺欠似乎不是怜悯的原因。因为:
一、天主原是慈悲为怀;因此圣咏第一四四篇九节说:﹁上主对祂的受造物,仁爱慈祥。﹂可是,天主是没有缺欠的。所以,缺欠不可能是怜悯的原因。
二、此外,假如缺欠是怜悯的原因,那么缺欠最多的人,必然是最富有怜悯的行为。可是,这是不对的;因为﹁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八章)里说:﹁完全败坏的人,不会有怜悯的行为。﹂所以,怜悯者的缺欠,似乎不是怜悯的原因。
三、此外,受人侮辱是一种缺欠或缺憾。可是,﹁哲学家﹂在同处说:﹁凡是有侮辱他人的心态的,不会有怜悯的行为。﹂所以,怜悯者的缺欠不是怜悯的原因。
反之 怜悯是一种哀愁。可是,缺欠是哀愁的原因;因此,健康情形欠佳的人,更容易哀愁,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四十七题第三节)。所以,怜悯的原因是怜悯者的缺欠。
正解 我解答如下:既然怜悯是对别人的不幸的同情,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所以就是由于一个人怜悯别人,而别人的不幸使他感到伤痛。既然哀愁或伤痛,是关于一个人自己的恶或不幸,所以如果一个人为了别人的不幸而哀愁或伤痛,这是因为他把别人的不幸看作他自己的不幸。
这样的事可能因两种情形而发生:第一、因有情感的连系,而这是爱的成就。因为既然那爱人者,视自己的友人如同他自己一样,所以他把友人的恶或不幸,看作他自己的恶或不幸;因此,他为他友人的不幸而伤痛,好像是为他自己的不幸而伤痛。为此,﹁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四章)里,承认﹁与友人同忧﹂为友谊的征象之一。(保禄)宗徒在罗马书第十二章十五节里也说:﹁应与喜乐的一同喜乐,与哭泣的一同哭泣。﹂
第二、这样的事也能因有实在的连系而发生;例如近人所面临的不幸,可能从他们那里,而蔓延到我们自己的身上。为此,﹁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八章)里说,人们怜悯那些与自己有亲戚关系的,或与自己相似的人;因为这使他们觉得,自己也能遭遇同样的不幸。因此,那些认为自己有可能遭遇到不幸的老人和智者,以及那些软弱的和胆怯的人,更容易有怜悯的心肠。相反地,那些以为自己幸福,并且这样有力,甚至认为自己不会遭受什么不幸的人,就不是这样容易怜悯别人,
为此,缺欠常是怜悯的原因;或者因为一个人由于与别人有爱的连系,而把别人的缺欠或缺憾看作他自己的缺欠或缺憾一样,或者因为有遇到同样情形的可能。
释疑 一、天主怜悯我们,祇是为了爱;这是因为祂爱我们,如同属于祂的人。
二、那些已在极大不幸之中的人,不再惧怕遭受更大的不幸;因此他们不怜悯别人。那些在极大恐怖之中的人,也有同样的情形;因为他们如此专注于自己的痛苦,以致不再顾及别人的不幸。
三、谁有侮辱他人的心态,不论是因为受人侮辱,或是因为愿意侮辱别人,都是易于被激怒而胆大敢为的;而这些都是男子的阳刚之情,能鼓起人的精神,敢于尝试去干艰巨的事。为此,它们使人疏于思量自己将来的遭受。因此,当他们怀有这样的心态时,他们不会怜悯别人,如同箴言第二十七章四节所说的:﹁愤怒无有怜悯,暴怒亦然。﹂为了同样的理由,骄者也不怜悯别人;因为他们蔑视别人,认为他们都是歹徒,因而想他们无论受什么痛苦,都是罪有应得的。为此,(大)额我略说:﹁虚伪的公义﹂,亦即骄者的公义,﹁不会同情,却只有恼怒﹂(福音论赞,卷二第三十四篇)。
第三节 怜悯是不是德行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怜悯似乎不是德行。因为:
一、选拣是德行的主要部分,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二第五章)里所说的。可是,他在同书(卷三第二章)里又说:选拣就是﹁经过审思的嗜欲﹂。所以,凡是妨碍审思的,不可能称为德行。可是,怜悯或慈悲妨碍审思,如同萨鲁斯底所说的:﹁凡是思量有疑问之事的,应该避免愤怒和慈悲;因为有这些情的作用,心智就不容易看事正确。﹂(论卡提里纳之政变,第五十一章)所以,怜悯不是德行。
二、此外,没有什么相反德行,而能是值得称赞的。可是,愤慨(nemesis)与怜悯相反,如同﹁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九章)里所说的。而愤慨却是一种值得称赞的情,如同﹁伦理学﹂卷二(第七章)所说的。所以,怜悯不是德行。
三、此外,喜乐及平安不是特殊的德行,因为它们都是爱德的后果,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八题第四节;第二十九题第四节)。可是,怜悯也是爱德的后果;因为﹁我们与哭泣的一同哭泣﹂,如同﹁与喜乐的一同喜乐﹂(罗马书第十章十五节)都是出于爱德。所以,怜悯不是一种特殊的德行。
四、此外,既然怜悯是属于嗜欲能力的,所以它不是一种智性的德行。它也不是向天主的德行,因为它不是以天主为对象。同样,它也不是一种道德涵养性的德行,因为它既与行动无关,因为行动是属于义德的;也与情无涉,因为不能把它归在﹁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二(第七章)里所列举的十二种中点之内。所以,怜悯不是一种德行。
反之 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九(第五章)里说:﹁西塞禄在赞美西泽时,所说的话要好得多,也更合乎人道,以及宗教情绪。他这样说:﹃陛下所有的德行之中,没有比陛下的慈悲或怜悯,更令人称奇,更令人心悦的﹄。﹂所以,慈悲或怜悯是德行。
正解 我解答如下:怜悯含有因别人的不幸而生的伤痛。可是,这种伤痛,一方面可能表示一种感觉嗜欲的行动。如此,怜悯就不是一种德行,而是一种情。在另一方面,怜悯却也可能表示一种理智嗜欲的行动,这是因为一个人的不幸,是另一个人所不喜欢的。这样的行动,可以按照理性来加以规范的;而下级嗜欲的行动,也可以按照这个由理性所规范的行动,而加以规范。为此,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九(第五章)里说:﹁这种心智的行动﹂,亦即怜悯,﹁服从理性,祇要这样来表示怜悯,务使正义得以维持,不论我们给贫困者加以施舍也好,或是给悔改者予以宽恕也好。﹂既然人的德行,在于心灵的行动接受理性的规范,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五十六题第四节;第五十九题第四节;第六十题第五节;第六十二题第四节),所以,怜悯是德行。
释疑 一、所引萨鲁斯底的话,应该予以这样的解释:它们所提及的怜悯,是指那种不受理性规范的情。因此它妨碍理性的审思,使它偏离正义。
二、﹁哲学家﹂在那里所谈的怜悯和愤慨,二者都是指情。它们彼此相反,各从自己的那方面去评断别人的不幸:怜悯者为它而伤痛,这是因为他认为某人不该受苦;愤慨者却为之而高兴,这是因为他认为某人罪有应得,同时也会因某人不堪当得福而得福,就感到忧伤。﹁二者都值得称赞,且来自同样的性格﹂,如同在同处(修辞学卷二第九章)所说的。不过,真正与怜悯相反的,是嫉妒,如同我们后来所要讨论的(第三十六题第三节释疑三)。
三、喜乐及平安,对于爱德的对象的善,并没有给它加上些什么东西。因此,除了爱德之外,它们并不需要什么其它的德行。可是,怜悯却是涉及一个特殊的性质,即那受人怜悯者的不幸。
四、怜悯如被视为德行,那么就是与情有关系的道德涵养性德行,而可被引归到那称谓愤慨的中点;因为﹁它们两个都是从同一种性格而来的﹂,如同﹁修辞学﹂卷二(第九章)里所说的。可是,﹁哲学家﹂把这些中点列举出来,不是当作德行,而是当作情;因为即使把它们当作情,它们也是值得称赞的。不过,并没有什么东西,阻止它们来自某一选拣的习性。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它们就有德行的特性了。
第四节 怜悯是不是最大的德行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怜悯似乎是最大的德行。因为:
一、崇拜天主似乎是最大的德行行为。可是,怜悯或慈悲却比崇拜天主更被重视,如同欧瑟亚第六章六节,以及玛窦福音第十二章七节所说的:﹁我喜欢仁慈胜过祭献。﹂所以,怜悯或慈悲是最大的德行。
二、此外,关于弟茂德前书第四章八节的﹁虔敬在各方面都有益处﹂,盎博罗修(伪盎博罗修,即盎博罗夏斯特)的﹁批注﹂说:﹁基督信徒生活规则的总纲,就是在于怜悯和虔敬。﹂可是,基督信徒的生活规则,包括一切的德行。所以,一切德行的总纲,都在于怜悯或慈悲。
三、此外,﹁德行使见有之者成为善的。﹂所以,一种德行越使人更相似天主,就越更善;因为人之更善,是因为更相似天主。可是,这主要是慈悲或怜悯的效果;因为关于天主,圣咏第一四四篇九节说:﹁上主对祂的受造物,仁爱慈祥。﹂主在路加福音第六章三十六节说:﹁你们应当慈悲,就像你们的父那样慈悲。﹂所以,怜悯或慈悲是最大的德行。
反之 (保禄)宗徒在哥罗森书第三章(十二节)里,说了﹁你们该如天主所拣选的,穿上怜悯的心肠等等﹂之后,接着又(在十四节里)说:﹁在这一切以上,尤该有爱德﹂。所以,怜悯不是最大的德行。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样德行,可能以两种方式,而为最大的德行:一种方式是由于德行自己;另一种方式是由于德行与其主体的关系。如以怜悯本身来说,它是最大的德行。因为对人好施,这是属于怜悯的事;更有甚者,济人之急,这主要是居上位者的事。为此,怜悯被视为是天主所固有的;而天主的全能,也被认为在怜悯上最能表现出来。
然而关于怜悯的主体方面,怜悯却并不是最大的德行,除非它的主体是最大的,无人在其之上,而众人都在其下。因为对那有人在其上者来说,与那在其上者结合,比济助在其下者的需要,更大更好。为此,关于人方面,既然他有天主在其上,所以那使他与天主结合的爱德,胜过他藉以救助近人之所需的怜悯。不过,在所有与近人有关的德行之中,怜悯是最大的;同样的,怜悯的行为,也是高级的行为;因为救济他人之急,就其本身来说,是属于在上者及更善者的事。
释疑 一、用外面的祭祀和献礼来崇拜天主,不是为了天主,而是为了我们自己,以及我们的近人。因为天主并不需要我们的祭献,却愿意我们给他献祭,为的是提高我们的虔诚,并使我们的近人受益。为此,济助他人急需的怜悯,是一种更中悦天主的祭献,因为它更直接地有利于我们的近人,如同希伯来书第十三章十六节所说的:﹁至于慈善和施舍,也不可忘记;因为这样的祭献是天主所喜悦的。﹂
二、基督宗教的总纲,关于外面的工作方面,是在于怜悯。可是,我们藉以与天主结合的、那内在的爱德之热情,却比那对近人的爱和怜悯,更为重要。
三、爱德使我们相似天主,有如以热情把我们与天主结合在一起。而怜悯却使我们以工作上的相似,而相似天主。所以,爱德胜过怜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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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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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爱德之外在的行为或效果﹝参看第二十八题引言﹞:(一)论行善或施惠;(二)论施舍,这原是施惠的一部分﹝第三十二题﹞;(三)论兄弟规过,这原是一种施舍﹝第三十三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施惠是不是爱德的行为。
二、是否应该施惠给所有的人。
三、 是否更应该施惠给那些与我们关系更密切的人。
四、 施惠是不是德行。
第一节 施惠是不是爱德的行为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行善或施惠(beneficentia)似乎不是爱德的行为。因为:
一、爱德主要是对天主。可是,我们不能施惠于天主,如同乔布传第三十五章七节所说的:﹁为祂有
何处?或者祂由你手中获得什么?﹂所以,施惠不是爱德的行为。
二、此外,施惠主要是在于馈赠。可是,这是属于慷慨的事。所以,施惠是一种慷慨的行为,不是爱德的行为。
三、此外,人所给的,或者是他所应该给的,或者不是他所应该给的。可是,给人一样应该给的恩惠,是属于公义或义德的行为;而给人一样不是应该给的恩惠,则是一样不受酬的恩惠,因而是一个慈悲或怜悯的行为。所以,所有的施惠,或是一个义德的行为,或是一个慈悲或怜悯的行为。所以,它不是一个爱德的行为。
反之 爱德是一种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可是,﹁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四章﹞里,把﹁给友人行善﹂,即施惠于友,列在友谊的行为之间。所以,施惠是一种爱德的行为。
正解 我解答如下:施惠的意思就是加惠于别人。这个恩惠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第一、是从善的一般意义方面来看。如此,它就属于一般的行善或施惠,而是一种友谊的行为,所以也就是爱德的行为。因为爱的行为,也包括一个人愿意自己的友人幸福的善意,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第二十七题第二节﹞。可是,意志在有能力时,就会把它所愿意的事付诸实行。因此,给友人行善或施惠,是出自爱的行为。所以,以施惠的一般的意义来说,它是一个友谊或爱德的行为。不过,如果一个人给别人所行之善,是在善的某一特殊方面来看的话,那么施惠就会有一个特殊的性质,而属于一个特殊的德行。
释疑 一、按照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里所说的,﹁爱促使那些由它结合的人,发生相互的关系:它使在下者转向在上者,以便受其成全;又使在上者照顾在下者。﹂从这方面来看,施惠是爱的效果。所以,在我们方面,不是我们施惠于天主,而是服从祂,因而尊敬祂。至于在天主方面,则是祂由于自己的爱,而赐恩于我们。
二、关于馈赠,必须注意两件事:一件是所给的外在的东西;一件则是一个人对于喜爱财物的内在之情。这是属于慷慨的事,即约制这种内在之情,为能避免对财物有过度的贪恋,因而使人更乐于放弃自己的财物。为此,如果一个人赠送一样重大的礼物,而内心仍有希望把它保留下来的欲念,他便不是慷慨地赠与。但从所给的外在之物方面来看,施惠的行为,一般地来说,是属于友谊或爱德的事。为此,如果一个人,把他原本希望保留下来的东西,由于爱而送给人,这并无损于友谊,反能证明他的友谊完美。
三、正如友谊或爱德,在所施与的恩惠上,看到善的一般性方面,同样义德在其上看到理应偿还的方面。而慈悲或怜悯则注意救济困苦或弥补缺欠。
第二节 是否应该施惠给所有的人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必施惠给所有的人。因为:
一、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八章﹞里说:﹁我们不能裨益所有的人。﹂可是,德行并不驱使人去做不可能的事。所以,不必施惠给所有的人。
二、此外,德训篇第十二章五节说:﹁你要施惠于义人,不必收留罪人。﹂可是,许多人是罪人。所以,不该施惠给所有的人。
三、此外,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四节说:﹁爱德不作无礼的事。﹂可是,施恩于某些人,例如施恩于国家的公敌,或者加惠于被教会绝罚的人,是作无礼的事;因为谁做这样的事,就是与那种人相通。所以,施惠既是一个爱德行为,就不应该施惠给所有的人。
反之 ﹝保禄﹞宗徒在迦拉达书第六章十节说:﹁我们一有机会,就应向众人行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释疑一﹞,施惠是爱的效果,这是因为爱使在上者照顾在下者。可是人间的阶级,不是好像在天使之间那样,一成不变的;因为人能有许多缺欠;因此,那在一方面是在上的,在另一方面却是或可能是一个在下者。为此,既然爱德之爱应广及所有的人,所以施惠也应广及所有的人,不过,要按照时地的需要;因为德行的一切行为,必须要遵循适合的情况,而加以调节。
释疑 一、绝对地来说,我们不可能逐一施惠于所有的人;可是,关于每一个个别的人,这却是不无可能的事,即在某种个别的情形下,应该施惠给他的。为此,爱德命令人,虽然不是在实际行动上要施惠给某某人,可是在心灵上,却应该有准备,如有时间的话,施惠给任何一个人。不过,有的恩惠,是我们给所有的人都能做到的,即使不能逐一给每一个个别的人,至少概括地给所有的人,如同我们在为众信友或不信者祈祷时。
二、 在罪人内,兼有罪过和本性或天性二者。为此,在保存天性方面,应该帮助罪人;但不应该助长他犯罪,因为这样做,就不是行善,而是作恶了。
三、 被教会绝罚的人,以及国家的公敌,不得享受恩惠;因为这样可以防止他们为非作歹。可是,如果他们在天性方面急需救助,以免受到损伤,就应该帮助他们,但要适可而止。譬如说,免得他们因饥渴而死,或者蒙受类似的伤害,除非是按照公义他们应该受这些痛苦。
第三节 是否更应该施惠于那些与我们关系更密切的人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是更应该施惠于那些与我们关系更密切的人。因为:
一、路加福音第十四章十二节说:﹁几时你设午宴或晚宴,不要请你的朋友、兄弟、亲戚。﹂可是,这些都是关系最密切的人。所以,不是更应该施惠给那些关系密切的人,而是更应该施惠给那些有需要的外人。因为那里﹝第十三节﹞接着说:﹁但你几时设筵,要请贫穷的、残废的等等。﹂
二、此外,在战时帮助别人,是一件极大的恩惠。可是,在战场上,一个士兵更应帮助一个不相识的战友,而不应该去帮助一个敌方的亲戚。所以,不是更应该施惠给那些关系更密切的人。
三、此外,偿还所欠,先于白白地施惠。可是,施惠于对自己有恩的人,是偿还所欠。所以,更应该施惠给恩人,而不是给近人。
四、此外,人应该爱自己的父母,胜于爱自己的子女,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六题第九节﹞。可是,人更应该施惠给自己的子女,因为﹁不是儿女应为父母积蓄﹂,如同格林多后书第十二章十四节所说的。所以,不是更应该施惠给关系更密切的人。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八章﹞里说:﹁既然你不能裨益所有的人,所以你最好要照顾那些因着时地或其它任何的事由,与你好像有缘而更为密切结合的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恩宠与德行,仿效那由天主上智所定的本性的常规。可是,本性的常规是这样的:每一个自然的主动者,先将自己的行动,传达给那些比较更为接近自己的东西;例如火先烧热那更接近自己的东西。同样的,天主也是先给那些更接近祂的实体,沛降更丰厚的恩赐,如同狄奥尼修在﹁上天﹝天使﹞阶级论﹂第四章里所说的。可是,施惠是对他人的爱德行为。所以,我们对那些关系更密切的人,也就更应该施惠。
一个人与别人关系的亲疏,可以按照人们彼此之间,各种共同的连系来决定的;例如:亲戚则按照本性的连系,同一国籍的人则按照公民的连系,信友则按照神性的连系;其余依此类推。应按照这些不同的连系,以不同的方式,施与不同的恩惠。因为每一个人,他在那一方面与我们关系更为密切,在有关那一方面的事上,就更应施惠给他。不过,这也可能按照时地、以及事情不同的光景,而有所变更;因为在有些情形下,譬如说,一个人更应该救助一个在极端急需中的不相识者,而非救助没有这种急需的自己的父亲。
释疑 一、主并不是绝对禁止邀请自己的亲友来一起进食,而只是禁止怀着希望人﹁回请而还报你﹂的意念邀请;因为这不再是爱德行为,而是贪婪行为。不过,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由于外人有更大的需要,而更应该邀请他们。按正当的解释是:在其它一切都相等的情形下,更应该施惠给那些关系更密切的人。如有两个人:一个有更密切的关系,一个则有更大的需要,二人之中,更应该帮助哪一个,这就不是用一般的规则所能决定的。因为需要和关系,都有种种不同的等级。这应由一位智者来判断。
二、大众的公益,比个人的私利更为神圣。为此,对一个人来说,为了自己的祖国的公共利益,或者精神的利益,或者物质的利益,而甚至去冒生命的危险,这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所以,既然人们联合从事战争的行动,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公共的利益,所以一个士兵在救助自己的袍泽时,不是救助一个私人,而是帮助整个的国家。为此,在这件事上,先血统方面的外人,而后血统方面的亲人,这是不足为奇的事。
三、所欠或该还之物(debitum)有两种。一种是所欠或该还之物,原就不是欠者或该还者所有的东西,而是那该还与之人的东西。例如一个人可能拥有别人的钱财或物品,无论是窃取来的,或是借来的,或是代为保存的,或有其它类似的情形。如果这样,他就更应该把该还的归还给人,而不得用以去施惠给自己的亲戚;除非偶尔有这样紧急的需要,可以拿别人的东西去救助一个在急需中的人。不过,如果那该还与之人也在同样的困难中,那就不能这样去做。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应该遵循智者的判断,按照其它的条件,来衡量双方的处境;因为,由于个别的情形不同,不可能定出一条一般性的规则,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二章﹞里所说的。
第二种所欠或该还之物,已算是欠者或该还者的东西,而不再算是所欠或该还与之人的东西;例如有所欠或该还,不是基于公义的必要,而是基于道义方面的得当或情理(aequitas),像白白接受的恩情或恩惠,就是如此﹝按可参照中文﹁欠一份人情﹂的说法﹞。可是,没有一个施恩者的恩惠,能与父母的恩惠相等。为此,在报答所受之恩惠的时候,应该将自己的父母,放在所有其它的人之前;除非应先衡量及重视另一方面的急需,或其它某种情形,如教会或国家的公益。在其它的情形之下,应该一并评估亲戚的关系,以及所受的恩惠。关于这方面,也无法定出一条一般性的规则。
四、 父母犹如长上。为此,父母的爱趋于施恩;而子女的爱则趋于孝敬。不过,在有极端急需的情形下,可以放弃自己的子女,而不可放弃自己的父母;因为对父母,基于有回报他们的恩惠的责任,决不可放弃他们;这就是﹁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十四章﹞里所说的。
第四節 施惠是不是一种特殊的德行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施惠似乎是一种特殊的德行。因为:
一、命令的宗旨是在于德行;因为﹁立法者的宗旨,是要使人成为有德的人﹂,如同﹁伦理学﹂卷二﹝第一章﹞所说的。可是,施惠与爱,是彼此分为两件事来命人实行的;因为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四节说:﹁你们当爱你们的仇人,施惠于恨你们的人。﹂所以,施惠是一种与爱德不同的德行。
二、此外,罪恶与德行相反。可是,有些损害近人的特殊罪恶,相反施惠;例如:抢劫、偷窃等等。所以,施惠是一种特殊的德行。
三、此外,爱德并不分为许多种类。施惠却按照各种不同的恩惠,而似乎可有许多种。所以,施惠是一种与爱德不同的德行。
反之 内在的行为和外表的行为,并不需要有不同的德行。可是,施惠与善意,祇是内在与外表行为上的区别而已;因为施惠就是履行善意。所以,既然善意不是一种与爱德有别的德行,同样施惠也不是。
正解 我解答如下:德行是按照其对象的不同性质或理来分的。可是,爱德对象的形式之理,与那施惠的形式之理相同;因为二者都是关于善的共同之理,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所以,施惠不是一种与爱德不同的德行,祗是指明一个爱德的行为而已。
释疑 一、命令不是针对德行的习性,而是针对行为。所以,不同的命令所说明的,不是不同的习性,而是不同的行为。
二、正如所有施与近人的恩惠,如果我们依善的共同之理去观察它们,就可以把它们都归属在爱之内;同样,一切的损害,如果依恶的共同之理去观察它们,也都可以把它们归属在恨之内。可是,如果我们依善或恶的某些特殊之理,去观察同样的这些事物的话,就可以把它们归属在某些特殊的德行或恶习之内。因此,也有各种不同的恩惠。
三、从此也就可知质疑三的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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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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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十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施舍︵eleemosyna,参看第三十一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十个问题:
一、施舍是不是爱德的行为。
二、论施舍的分类。
三、哪一种施舍更好,神性的抑或形体的。
四、形体的施舍是否有神性的效果。
五、施舍是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六、是否应以自己所需去从事形体的施舍。
七、是否应以不义之所得行施舍。
八、谁应施舍。
九、应给谁施舍。
十、应怎样施舍。
第一節 施舍是不是爱德的行为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施舍似乎不是爱德的行为。因为:
一、没有爱德,就不能有爱德的行为。可是,没有爱德,能有施舍,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三节所说的:「我若把我所有的财产全都施舍给穷人,但我若没有爱德等等。」所以,施舍不是爱德的行为。
二、此外,施舍被列在补偿的工作之间,如同达内尔第四章二十四节所说的:「怜贫济困,以抵偿不义。」可是,补偿是义德的行为。所以,施舍是义德的行为,而不是爱德的行为。
三、此外,献祭于天主,是一个崇拜的行为。可是,施舍是献祭于天主,如同希伯来书第十三章十六节所说的:「至于慈善和施舍,也不可忘记;因为这样的祭献是天主所喜悦的。」所以,施舍不是爱德的行为,而是崇拜的行为。
四、此外,「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四︵第一章︶里说,为了一个好的目的而赠送,是一个慷慨的行为。关于施舍,尤其是如此。所以,施舍不是爱德的行为。
反之 若望壹书第三章十七节说:「谁若有今世的财物,看见自己的弟兄有急难,却对他关闭自己怜悯的心肠,天主的爱怎能存在他内?」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外表的行为,归属于那个与作这行为的动机有关的德行。可是,施舍的动机就是救济那有需要的人。为此,有人这样给施舍下定义说:施舍是「由于同情,并为了天主,给与一些东西于有急需者的行为」。而这样的动机,是属于慈悲或怜悯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十题第四节︶。由此可见,实在地来说,施舍是慈悲或怜悯的行为。这一点,就是从它的名称也可以看出来的;因为在希腊文,「施舍」︵ελεημοσυνη︶这个词是从「怜悯」︵ελεειν︶引伸来的,它相当于拉丁文的「同情哀怜」︵miseratio︶。既然慈悲或怜悯是爱德的效果,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十题第二节;第三节质疑三︶,所以施舍是借着慈悲或怜悯而完成的爱德行为。
释疑 一、一个行为称为德行︵性︶行为,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第一,祇从质料方面来看,例如一个义德的行为,是行公义的事。可是,这样的一个德行︵性)行为,可能没有德性。因为有许多没有义德之习性的人,却或者本诸自然理性,或者因为恐惧,或者因为希望能有所得,而行公义的事。第二,是从形式方面,说一个行为是德行︵性︶行为,例如一个义德的行为之成为义行,需要按照一位义人所行的方式;就是说,要行得迅速而乐意。像这样的一个德行︵性︶行为,不可能是没有德性。
为此,在质料方面,施舍能是没有爱德;可是,在形式方面,即为了天主,迅速而乐意地施舍,完全依照它应有的方式,施舍就不可能是没有爱德的。
二、一个本然发自某一德性的行为,并非不可以归属于另一个命令它或导引它指向自己目的的德性。施舍就是这样被列在补偿的工作之间的;这是因为怜悯忍受痛苦之人的行为,被导向补赎罪过的目的。如果把它导向平息主怒的目的,它就有祭献的特性,如此则是源自「崇拜」︵之德︶的命令。
三、由上所述,已可知道质疑三的解答了。
四、施舍属于慷慨,祇因为慷慨把那妨碍这一行为的阻障除去;这阻障能是从过分贪恋财物来的;因有这样的贪恋,一个人会成为守财奴。
第二节 施舍的种类是否分得适当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施舍的种类似乎分得不适当。因为:
一、一般将形体的施舍︵形哀矜︶分为七种:即饥饿的给他吃,口渴的给他喝,赤身裸体的给他穿,收留行旅,探望病者,赎回俘虏,以及埋葬死人;它们都包括在以下这句拉丁诗里:「探病饮食赎俘虏,衣裸留宿葬死人。」︵Visito, poto, cibo, redinio, tego, colligo, condo︶
此外,一般又把神性的施舍︵神哀矜︶也分为七种:即教导无知者,化解疑惑者,安慰忧苦者,规劝犯罪者,宽恕冒犯者,忍耐磨难者,以及为众人祈祷;这一切也都包括在以下这句拉丁诗里:「教导(解惑)且归劝,安慰恕忍并祈祷。」︵Consule, castiga, solare, remitte, fer, ora︶不过,「教导」和「解惑」是合并在同一项里。
这些不同的施舍,似乎分得不很适当。因为施舍的目的,是在于帮助近人。可是,一个近人被人埋葬,并不得到什么帮助;否则,主在玛窦福音第十章二十八节里所说的,「你们不要害怕那些杀害肉身,而后不能更有所为的人」︵参看路加福音第十二章四节︶,就不对了。准此,主在玛窦福音第二十五章三十五至三十六节,以及四十二至四十三节里,列举慈悲或怜悯的工作时,也没有提到埋葬死人。所以,这些施舍似乎分得不大适当。
二、此外,施舍的目的,是在于救助近人之急,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可是,人生除了以上所述之需要之外,还有许多其它的需要:例如盲者需要向导,跛者需要扶持,穷人需要财物。所以,把施舍这样来分类是不适当的。
三、此外,施舍原为慈悲或怜悯的行为。可是,规劝犯罪者,似乎更是严厉的行为,而非慈悲或怜悯的行为。所以,不应该把它列在神性的施舍工作之间。
四、此外,施舍的目的,是在于供应所缺。可是,没有一个人,不是在某些事上缺欠知识的。所以,似乎人人都应该以其所知去教人人了。
反之 ︵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里说:「有知识的人应该注意,不可缄默不言;拥有财产的人应该戒慎,不可不慈悲为怀,乐善好施;从事技艺工作者,应该极其努力,务使他人也能分享他的技能;有向富有者进言的机会者,应该知所警惕,以免能为穷困求助,却因祇图自保,而应受处罚。」︵福音论赞,卷一第九篇︶所以,关于人们富有或匮乏方面的那些事情,以上所作的施舍分类,是分得适当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上述施舍的分类,是按照近人所有的种种不同的缺欠或需要,而适当地来定的:其中有的是关于灵魂方面的,而由神性的施舍来救助;其它的是关于身体方面的,则由形体的施舍来救助。身体的需要,或者是在生前,或者是在死后。如果是在生前,那么或者是关于人人都需要的事物方面,或者是偶然附加的特殊的需要。如有第一种情形︵生前︶,那么或者是内在的需要,或者是外在的需要。内在的需要有两种:一种是用固体的食物来解救的,即饥饿;关于它,我们有「饥饿的给他吃」。另一种则是用液体的饮品来解救的,即口渴;关于它,我们有「口渴的给他喝」。需要外在救助的一般需要,也有两种:一种是关于穿的;关于这一点,我们有「赤身裸体的给他穿」。另一种是关于住的;关于这一点,我们有「收留行旅」。同样,如果是特殊的需要,那么或者是由于内在的原因,例如疾病,这时我们就有「探望病人」;或者是由于外在的原因,这时我们有「赎回俘虏」。关于死后之事,我们有「埋葬死人」。
同样的,关于神性方面的需要,则以神性的行动,用两种方式来予以救助:第一种方式是祈求天主帮助;关于这一点,我们有「祈祷」,这是指一个人为别人祈祷。第二种方式是给以人力的帮助。这有三种方式:第一、是为帮助理智方面的不足;如果这种不足是在理论方面的,那么就用「教导」来加以补救;如果是在实用方面的,那么就用「解惑」来加以补救。第二、这种不足可能是在嗜欲能力之情方面,其中最大者为忧苦或哀愁;补救的方法,就是「安慰」。第三、不足可能是由于不正当的行为而造成的。这也可以从三方面来看:其一是从犯罪者方面来看;既然罪恶来自他不正当的意志,所以采用的补救是「规劝」。其二是从被得罪者方面来看;如果被得罪的是我们自己,就用「宽恕」来补救。可是,如果被得罪的是天主或近人,那就「不是我们所能宽恕的」,如同耶洛尼莫在「玛窦福音批注」︵卷三关于第十八章十五节︶里所说的。其三是从不正当行为的后果方面来看;罪人因着这种行为,即使非其所愿,也会为那些与他一起生活的人带来麻烦;为此,就要用「忍耐或担待」来补救,尤其是对待那些由于软弱而犯罪的人,如同罗马书第十五章一节所说的:「我们强壮者,该担待别人的软弱。」不仅要担待他们由于软弱,藉不正当行为而带来的麻烦,而且也要担待他们所加的任何重担,如同迦拉达书第六章二节所说的:「你们应彼此协助背负重担。」
释疑 一、埋葬死人,针对身体死后所有的感官,诚然对死人没有益处。主说:「那些杀害肉身的,而后不能更有所为」,就是这个意思。所以,主也没有把埋葬死人,与其它的慈悲或怜悯的工作相提并论,而祇提及那些比较更明显的需要。不过,对死者的肉体所做的事,的确与死者有关:一方面使他能继续生活在人们的记忆里;假如不给他埋葬的话,人们就不会那样对他表示敬意。另一方面这与一个人生前爱护自己的身体也有关系;这种爱护,在他去世之后,凡是善心的人,都应该予以迎合。为此,有些人因埋葬死人而受到了褒扬,如多俾亚,以及那些埋葬主的人,如同奥斯定在「追荐亡者」一书里所写的︵第三章︶。
二、所有其它一切的需要,都可以归在其内。因为盲目与跛足都是疾病;所以,引导盲人和扶持跛子,归在探望病人之内。同样的,帮助一个人应付任何外来的欺压,归在赎回俘虏之内。用以救济穷人的财物,祇是为了供应上述的需要而去寻求的。为此,没有理由要特别提出这种个别的需要。
三、归劝罪人,以归劝这个行为来说,似乎含有公正严厉的意味。可是,从归劝者的用意是想使人远离罪恶这方面来看,这是一个慈悲和爱怜的行为,如同箴言第二十七章六节所说的:「爱者的鞭打,胜过恨者的拥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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