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

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

(4)

和在算术中一样,人们也可以在几何学中以同样的权利,用同样的妥当性仅仅只以先验的纯粹直观作为真理的根据。事实上,赋予几何学以较大自明性的也总是这按存在根据律而直观地认识到的必然性。几何学的定理在每人意识中的真确性就是建立在这种自明的根据上的,而决不是建立在矫揉造作的逻辑证明上的。逻辑证明总是于事太疏远,大多是不久就被遗忘了;不过遗忘了也并无损于[人的] 确信。就是完全没有逻辑证明也不会减少几何学的自明之理,这是因为几何学的自明本无待于逻辑的证明,逻辑的证明总不过是证明着人们原已从别的认识方式完全确信了的东西。这就等于一个胆小的士兵在别人击毙的敌人身上戳上一刀,便大吹大擂是他杀了敌人。
有了上述这一切,可望人们以后再不会怀疑数学上的自明之理既已成为一切自明之理的模范和象征,在本质上并不是建立在证明上的而是建立在直接的直观上的。在这里如此,在任何地方也是如此,直观总是一切真理的源泉和最后根据。并且数学所根据的直观和任何其他的直观,亦即和经验的直观相比,有着一个很大的优点;即是说数学所依据的直观是先验的,从而是不依赖于经验的;经验是一部分一部分,依次获得的,对于先验的直观,[无分先后远近]则一切同时俱在,人们可以任便从根据出发或从后果出 发。这就给数学所本的先验直观带来了一种充分的、无误的正确性,因为在这直观中是从原因识取后果的,而这就是唯一有必然性的认识。例如说一个三角形中的三边相等被认为是基于角的相等。与此相反,一切经验的直观和大部分经验却只是反过来从后果认原因的,这种认识方法就不能说没有错误,因为只有在已有了原因之后,后果才说得上有必然性;而从后果认取原因就不能有这种必然性,因为同一后果可能是从不同的原因产生的。后面这种认识方法永远只是归纳法,即是从多数的后果指向一个原因而假定这原因是正确的。但是个别的情况既决不可能尽集于一处,所以这样的真理也决不是绝对可靠的。然而一切感性直观的认识和绝大部分的经验就都只有这样的真理。官能有所感受便促起悟性作出一个从后果到原因的论断,但是从原因所产生的[后果]上溯原因的推论是决不可靠的,所以作为感性迷误的假象就有可能了;并且如前所述,也经常出现。只有几种或所有五种官能都有指向同一原因的感受,假象的可能性才减低到最小限度,但并不是就完全没有了。因为在某些场合,例如使用伪造的钱币,人们就骗过了所有的感官。一切经验的认识,从而全部自然科学,如不计其纯粹的(即康德所谓形而上的)部分,也同在上述情况中。在这里也是从后果认原因,所以有关自然的一切学说都是建立在假设上的。假设又往往是错误的,错误的假设只有逐渐让位于比较正确的假设。只有在有意举行的实验中,认识过程是从原因到后果的,也就是走的那条可靠的路;可是这些实验本身又是按假设而进行的。所以没有一种自然科学的分支,如物理学、天文学,或生理学,能够象数学或逻辑一样,可以是一次被发现的,而是曾经 需要,现在还需要许多世纪所搜集的,经过比较的经验。只有经过多次经验的证实,才能使假设所依据的归纳法有那么近于完备的程度,以至这种完备的程度在实践上就可以代替准确性。于是,人们也不大以为这种完备程度的来源对于假设有什么不利,正如人们不大以为直线和曲线的不能通约对于几何学的应用有什么不利,不以为“对数”永远达不到完全的精确性对于算术有什么不利一样。原来如同人们[可以] 以无穷的分数使圆无限的接近于方,使对数无限地接近精确一样,同样,人们也[可以]以多次的经验使归纳法——亦即从后果认原因的知识——虽不是无限的,却能那么接近于数学的自明性——亦即从原因到后果的知识———以致误差的可能性小到了可以被忽略的程度。不过误差的可能性尽管小,总还是存在的;譬如从无数情况来推沦一切的情况,实际上也就是推沦一切情况所依据的那一未知的原因,就是一个归纳的推论。在这种论断中还有一个比“人的心脏都在左边”这样的论断更显得可靠的吗?然而,在最罕有的场合,在极个别的例外,居然有些人的心脏在右边。——因此,感性的直观和经验的科学都有着同一类的证据。和感性直观与经验科学相比,数学,纯粹自然科学与逻辑,作为先验的知识而有的优点,只在于一切先验性所本的认识的形式方面是全部而同时被给与的;所以,在数学,纯粹自然科学和逻辑经常可以从原因走向后果;而在感性直观和经验科学则大多只能从后果走到原因。在别的方面,因果律本身,亦即指导经验认识的变易根据律,和上述[纯粹]科学先验地服从的根据律的其他形态是同等妥当的。——从概念得来的逻辑证明或推沦也和先验直观的认识一样,有着从原因认取后果的优点,由此这些推论在其自身,亦即在形式上,也是不可能有错误的。这很有助于使证明根本享有如此高的评价。可是逻辑证明的无误性只是相对的。这些证明只是在一门科学的最高命题之下从事概括罢了,而这些最高命题才是包含这门科学所有一切真理的总汇,所以不能就以证明了事,而是必须以直观为根据的。这种直观在上述几个少数的先验科学中是纯粹的,否则总是经验的,并且只有通过归纳法才能提升到普遍。所以,在经验的科学中虽也可以从普遍证明特殊,但这普遍是从个别获得其真实性的,这普遍是一个储存器材的仓库,却不是自己能生产的土壤。
关于真理的求证已说得不少了。至于谬误的来源和可能性,自柏拉图以来,人们曾一再企图加以说明。柏拉图的答案是形象化的,他说谬误就好比在鸽笼里捉错了一只鸽;如此等等(《特厄特都斯》,第167页等)。关于谬误的来源康德所作的说明是空洞的,模糊的,他用对角线的移动这一图形来作说明,可以参看《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第294页,第五版第350页。——既然真理就是一个判断和其认识根据的相关,那么,这个作判断的人怎么真能相信有这么一个根据而实际上却没有,即是说谬误,这理性上的蒙蔽是怎么可能的就诚然是一个问题了。我认为谬误的可能性和前文所说假象的可能性,或悟性的蒙蔽的可能性,完全是类似的。我的意见就是(所以这里恰好是插入这个说明的地方)每一谬误都是从结论到根据的推论;如果人们知道这结论只能有这一个而决不能另有一个根据时,这根据还是妥当的,否则就不妥当。陷入谬误的人,要么是为结沦指定一个它根本不可能有的根据,这就表现他真正是缺乏悟性,也即是缺乏直接认识因果联系的能力;要么是一个更常见的情况:他为结论指定一个可能有的根据,同时还为他这种从结论到根据的推论补上一个大前提,说该结论无论何时只能是由他所提出的这根据产生的。其实只有作过完备的归纳功夫之后,他才有权这样说,然而他并未作过这功夫就事先这样假定了。因此,“无论何时”这个概念就大广泛了,而应代之以“有时”或“大多是”:这样的结论命题是悬而未决的,那也就不会错误了。但陷于谬误的人既然只按上述方式行事,那么他不是操之过急,便是对于可能性的认识大有限,从而不知有应作归纳功夫的必要。因此,谬误和假象完全是类似的。两者都是从结论到根据的推沦。假象总是由悟性来的,也就是悟性直接从直观自身中按因果律造成的;谬误总是由理性来的,也就是理性在真正127的思维中按根据律所有的形式,最大多数也可以是按因果律造成的。按因果律造成的谬误有下面三个例证,人们可以视之为三类谬误的典型或代表:1)感性假象(悟性的蒙蔽)促成谬误(理性的蒙蔽),例如人们把绘画看作浮雕,并且真以为是浮雕。这是由于这样一个大前提得来的推沦:“如果暗灰色逐点经过所有色差而过渡到白色,那么,这原因无论何时都是光线,因为光照耀在高凸处和低凹处是不同的,所以……。”2)“如果我的钱柜中少了钱,那么,这原因无论何时都是我的仆人有了一把仿制钥匙,所以……。”3)“如果棱镜中被折射的,也就是挪上或移下了的日影已不是前此的圆而白,却是长形而有色彩的,那么,这原因,一次乃至千百次,都是目光中原藏有质同而色彩不同、折射度不同的光线,现在这光线由于折射度不同而被分离出来,于是现为长形的、色彩杂陈的光带了;所以——让我们喝一杯吧!”——任何一个谬误都必然要归结到这样一个推论,也就是以一个常是概括错误的,假设的,从假定某根据到某结论而产生的大前提这样的推论。只有演算的误差不在此列,这种误差本不是谬误而只是差错:即是数的概念所指定的演算过程并没有在纯粹直观中,没有在计数中完成,完成的是另一演算过程。
至于[一切]科学的内容,根本看来,事实上无非都是世间各现象的相互关系,是既符合根据律、又是在唯有根据律能使“为什么”有效力,有意义这条线索上的相互关系。证实这些关系就叫做说明。如果两个表象同属一类,而支配该类的又是根据律的某一形态;那么,所谓说明,除了指出这两个表象在这一形态中的相互关系外,就再也不能前进一步了。说明若到了这一步,那就根本不得再问“为什么”:因为这证实了的关系就是一个决不能不如128此想的关系,也即是说它是一切认识的形式。所以人们并不问为什么二加二等于四;不问为什么三角形的内角相等也就决定边的相等;不问为什么在任何一个已知的原因之后必继以其后果;不问为什么前提的真实性使结论也有自明的真实性。任何一种说明,如果不还原到一个不能再问“为什么”的关系,就只能上于一个假定的隐秘属性。可是任何一种原始的自然力也都是这种属性。任何自然科学的说明最后必然要止于这样的隐秘属性,也就是止于漆黑一团。所以自然科学的说明只有让一个石头的,或一个人的,内在本质同样得不了说明完事;对于石头所呈现的重力、凝聚力、化学特性等,和对于人的认识作用、人的行为是一样的说不出一个所以然。例如。‘重”就是一个隐秘属性,因为人们可以设想它不存在,它不是从认识的形式中产生的必须有之物,但惯性定律则不然,它是从因果律推出来的,因而再还原到因果律就是一个充分的说明了。有两种东西是根本不得而说明的,也就是不能还原到根据律所示的关系上去的;第一是在四种形态中的根据律本身,因为它是一切说明的原则,任何说明只有关涉到它才有意义;第二是根据律达不到而是一切现象中本有的东西所从出的自在之物,对于自在之物的认识根本就不是服从根据律的认识。自在之物不可得而理解,在这里只好听之任之;但在下一篇中我们重行考察科学可能的成就时,就可以理解了。但是在自然科学,一切科学,要止步的地方,也就是不仅是说明,甚至连这说明的原则——根据律也不能前进一步的地方,那就是哲学[把问题]重新拿到手里并且以不同于科学的方式来考察的地方——。在《根据律》51节我曾指出根据律的这一形态或那一形态如何分别是指导各种科学的主要线索。——事实上按这种办法也应该可以作出最恰当的科学分类。不过按每一线索而作出的说明,如已说过,永远只是相对的,总是在相互关系中说明事物,总要留下一些未说明的东西,而这也就是每个说明预先假定了的东西。这种东西,例如在数学中就是空间和时间;在力学、物理学、化学中就是物质、物性、原始的[自然]力、自然规律等等,在植物学和动物学中就是种属的分歧和生命本身;在历史学中就是人类及其思想方面和意欲方面的一切特征;——在一切这些[科学]中的还有根据律按个别需要而加以应用的某一形态。——哲学有一个特点:它不假定任何东西为已知,而是认一切为同样的陌生都是问题;不仅现象间的关系是问题,现象本身也是问题,根据律本身也是问题。别的科学只要把一切还原到根据律,便万事已足;对于哲学这却是一无所获,因为一个系列中此一环节和彼一环节在哲学上都是同样陌生的。此外,这种关联自身和由此而被联结的东西也同样的是问题,而这些东西在其联结被指出以前又和被指出以后同样也还是问题。总之,如已说过,正是科学所假定的,以之为说明的根据和限度的,就正是哲学应有的问题。由此看来,那些科学到此止步的地方,也就正是哲学开步走的地方。证明不能是哲学的基础,因为证明只是从已知的命题演绎未知的命题,而对于哲学来说,一切都是同样的陌生[并无已知未知之别]。不可能有这样一个命题,说由于这一命题始有这世界及其一切现象:因此,不可能象斯宾诺莎所要作的那样,从“一个坚定的原则”进行证明便可引伸出一种哲学来。并且哲学还是最普遍的知识,它的主要命题就不能是从别的更普遍的知识引伸出来的结论。矛盾律不过是把概念问的一致固定下来,但并不产生概念。根据律说明现象间的联系,但不说明现象本身。因此哲学不能从寻找整个世界的一个有效因或一个目的因出发。至少是我的哲学就根本不问世界的来由,不问为何有此世界,而只问这世界是什么。在这里,“为什么”是低于“什么”一级的,因为这“为什么”既只是由于世界的现象[所由呈现]的形式,由于根据律而产生的,并且只在这个限度内有其意义和妥当性,所以早就是属于这个世界的了。人们固然可以说,世界是什么,这是每人无须别的帮助就认识到的[问题],因为人自己就是认识的主体,世界就是这主体的表象。这种说法在一定限度内也是对的。不过这种认识是一个直观的认识,是具体中的认识;而在抽象中复制这些认识,把先后出现的,变动不居的直观,根本把感这个广泛概念所包括的一切,把只是消极规定的非抽象、非明晰的知识提升为一种抽象的、明晰的、经久的知识,这才是哲学的任务。因此,哲学必须是关于整个世界的本质的一个抽象陈述,既关于世界的全部,又关于其一切部分。但是为了不迷失于无数的个别判断,哲学必须利用抽象作用而在普遍中思维一切个别事物,在普遍中思维个别事物所具的差异;从而它一面要分,一面要合,以便将世界所有纷坛复杂的事物,按其本质,用少数的抽象概念概括起来,提交给知识。哲学既将世界的本质固定于这些概念中,那么,由于这些概念就必须能认识普遍,也要能认识一切特殊,也就是对这两者的认识必须有最准确的联系。因此,在哲学上有天才就在于柏拉图所确定的一点:在多中认一,在一中认多。准此,哲学将是极普遍的判断之总和,而其认识根据直接就是在其完整性中的世界本身,不遗漏任何点滴,也就是在人的意识中呈现出来的一切一切。哲学将是世界在抽象概念中的一个完整的复制,好比明镜中的反映作用似的。而这些抽象概念是由于本质上同一的合为一个概念,本质上相异的分为另一概念才可能的。培根就早已为哲学规定了这个任务,他是这样说的:“最忠实地复述着这世界自己的声音,世界规定了多少,就恰如其分他说出多少;不是别的而只是这世界的阴影和反映,不加上一点自己的东西,而仅仅只是复述和回声;只有这,才是真的哲学。”(《关于广义的科学》第二卷第13页)不过,我们是在培根当时还不能想到的一种更广泛的意义中承认这一点的。
世界各方面、各部分,由于其同属一整体而有的相互一致性也必须重现于世界的抽象复制中。因此在那判断的总和中,此一判断可在某种程度内由彼一判断引伸而来,并且也总是相互引伸的。不过在相互引伸中要使第一个判断有可能,这一些判断都必须齐备才行,也就是要事先把这些判断作为直接建立在对这世界的具体认识上的判断确立起才行:而一切直接的证明都比间接的证明妥当些,所以更应如此。这些判断借助于它们相互之间的谐和甚至汇成一个单一的思想的统一性,而这统一性又来自直观世界本身的谐和与统一,这直观世界又是这些判断共同的认识根据,所以这些判断相互之间的谐和不能作为各判断的最初的东西来为这些判断建立根据,而是只能附带地加强这些判断的真实性而已。——这个问题本身只能由于问题的解决才能完全明白。
§16
在我们对于理性,作为人类独有的,特殊认识能力的理性,以及由理性带来的,人类本性上特有的成就和现象作了这一整个的考察之后,关于理性还剩下[一个问题] 是我要谈一谈的。这就是理性指导人类行为的问题。从这方面说,理性也可称为实践的。不过这里要说的,大部分已在别的地方,也就是在本书附录中已经论述过了,那儿也是驳斥康德的所谓实践理性有其实际存在的地方。康德(诚然是很方便的)把实践理性当作一切美德的直接源泉,把它说成是一个绝对(即自天而降的)应为的[宝]座。后 来我在《伦理学根本问题》中详细而彻底地反驳了康德的这一道德原理。因此,就理性的真正意义说,关于理性对行为的影响,我在这里要说的就不多了。在我们开始考察理性的时候,我们已大致地指出人类的作为是如何不同于动物的作为,并已指出这种区别只能看作是意识中有无抽象概念的后果。这些抽象概念对于我们整个生存的影响是如此深远而重要,以至于我们[人]对动物的关系,可以比拟于有视觉的动物对无眼睛的动物(某些幼虫、蠕虫、植虫)的关系。无眼睛的动物由触觉认识空间中直接与它们接触的东西,而有视觉的动物则相反,它们认识一个远近并收的大圈子。同样,缺乏理性就把动物限制在在时间上直接呈现的直观表象上,也就是限制在现实的客体上;我们人则相反,借助于抽象中的认识,在窄狭的、实有的现在之外,还能掌握整个的过去和未来,以及可能性的广大王国。我们能从各个方面综观生活,远远超过当前和现实之外。所以在这一定限度内,眼睛在空间中对于感性认识是什么[作用],理性在时间上对于内在认识也就是什么[作用]。如同对象的可见性所以有价值和意义仅在于这可见性宣告了对象的可触性一样,抽象认识的全部价值同样也永远只在它和直观认识的对应关系上。因此,一个普通人总认为那直接地、直观地认识了的[东西],比抽象概念,比仅是想得的[东西] 更要有价值些。他认为经验的认识胜于逻辑的认识。另外133有些人的想法却相反,这些人在他们的生活中说得多,做得少,他们所经历的,来自报纸书籍的多,来自现实世界的少;充其量,他们能蜕变为迂夫子和一些咬文嚼字的人。只有从这里,人们才可以理解莱布尼兹以及沃尔佛和他们所有的继承人怎么能迷信到那步田地,以至于重蹈膝斯·斯阁都司的覆辙而宣称直观认识只是模糊的抽象认识!为了斯宾诺莎的令誉,我必须提到他那比较清醒的神智终于反过来;宣称一切通常的概念都是从直观认识的东西的紊乱无章中产生的。(《伦理学》第二卷第四十题,附论一)从上面那种颠倒的想法中产生出来的[后果] 是人们在数学中舍弃数学本来自有的证据,以便只许逻辑的证据有效;还有人们根本把一切非抽象的认识一概属之于“感”这广泛的名义之下而贬低其价值;最后还有康德的伦理学宣称纯粹的,直接在认识到情况时促使人而导致正义行为和慈善行为的善意,作为单纯的感和激动是无价值的、无功果的,而只愿承认由抽象规范产生的行为有道德价值。
人由于有理性而超过动物的[地方],就是他能对整个生活有全面的概览。这种概览可以比作他一生过程的草图,犹如几何学那样抽象的、未着色的、缩小了的草图。有此,人和动物的差别就好比一个航海家和一个无知水手的差别一样。前者借海上地图、罗盘、象限仪而能准确地认识航程和每次当前的所在地;后者则只看见波涛与天空而已。因此,值得注意,也值得惊奇的是:人除了在具体中过着一种生活外,还经常在抽象中度着第二种生活。在第一种生活中,人和动物一样、任凭现实的激流和当前的势力作弄,必须奋斗、受苦、死亡。人在抽象中过的生活[则不同],当这种生活出现于他理性的思考之前时,乃是第一种生活的无声的反映,是他生活于其中的世界的反映,也正是上述缩小了的草图。在第一种生活中占有他全部心灵的,使人剧烈激动的[一切],在这无声的反映中,在这安静思考的园地里就都显得冷静了,褪色了;就当前这瞬间说,也显得陌生了。在这里,134人只是一个旁观者,只是一个观察者了。在这样退缩到反省的思维时,他好比一个演员在演出一幕之后,再轮到他登场之前,却在观众中找到一个坐位,毫不在意地观看演出,不管演出的是什么情节,即令是安排一些致他于死地的措施(剧情中的安排),他也无动于中;然后他又粉墨登场,或是做什么,或是为着什么而痛苦,仍一一按剧情的要求演出。和动物的无思无虑显然不同的是人的这种毫不在意,无动于中的宁静,这种宁静就是从人的双重生活而来的。因此,一个人,按自己的考虑,按作出的决断,或是看清楚了必然性,就可以冷静地忍受或执行他生命上最重要的,有时是最可怕的事项,如自杀、死刑、决斗、有生命危险的各种冒险举动以及人的全部动物性的本能要抗拒畏避的一切事项。从这里可以看到人的理性如何是动物性本能的主宰,并可大声地对坚强的人说:“诚然,你有一颗钢铁般的心!”(《特劳埃战争》)这里,人们才真能说理性是表现为实践的了。所以无论在什么场合,只要是理性指导行为,只要动机是由抽象概念决定的,而不是直观的,个别的表象,或指导动物行为的当前印象在起决定作用,那就是实践理性的出现。至于实践理性的出现完全不同于,无赖于行为的伦理价值;理性的行为和美德的行为完全是不同的两回事,理性既可以和元凶大憨,也可以和美德懿行伙同行事,由于理性参加任何一方,那一方才发生巨大的作用;对于有方法地,贯彻始终地实现一个高尚的或卑鄙的预谋,实现一个有 智慧的或无意义的格言,理性是同样的有准备,同样的有功用;而这又正是由于理性那种女性的,只接受保存而自己不生产的本性所使然;——这一切一切,我在附录中都作了详尽的分析,用例证作了说明。在那里讲过的本应放在这里才合适,[不过]因为这是驳斥康德的所谓实践理性,所以不得不移置在那里了。因此我135只指出请到那里去参考。
实践理性,从这个词的真正原义来说,它最完美的发展,人只是由于使用他的理性才能达到的最高峰——人禽之别在这最高峰上最为显著——是在斯多噶派智者身上作为理想表出的东西。原来斯多噶派的伦理学在发生上、本质上根本就不是讨论道德的学说,而只是理性生活的指南;[他们的]目标和鹄的是通过心神的宁静而得到幸福。美德的行为好象只是偶然地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才夹杂在理性生活中的。因此,斯多噶派的伦理学,从其全部本质和观点说,根本不同于直指美德懿行的那些伦理学体系,例如《吠陀》、柏拉图、基督教和康德的学说。斯多噶沦理的目的就是幸福:“美德的整个目的就是有幸福”,这就是斯多帕阿斯在阐述斯多噶派哲学时所说的。(《希腊古文分类选录》第二卷,第七章第114页和138页)不过斯多噶派的伦理学指出了幸福只有在内心的和平与心神的恬静中才可确实获得,而这和平宁静又只有通过德行才能达到;这就正是“美德是最高的善”这句话的意义。但是,如果不期然而然的逐渐地在手段上忘记了目的而又这样高捧美德,以致美德自身又透露出另一种完全不同于本人幸福的旨趣,两种旨趣且有着显著的矛盾;那么,这就是一种前后不一贯。由于这种前后不一贯,在每个系统中,直接认识到的真理,亦即人们称为“感到”的真理,便得以回到正路上来而压倒逻辑的推论。例如这在斯宾诺莎的《伦理学》中就看得很清楚,他这种伦理学就用显而易见的诡辩从自利心的“追求个人本身利益”中引伸出纯粹的道德学说。按我对斯多噶派伦理学的精神所理解的,这种伦理学的渊源在于这样一个思想:人的巨大特权,人的理性,既已间接地由于计划周密的行动及行动所产生的后果如此减轻了生活的重负,使得生活轻松了,那么是否还能直接地,即是说单是由于认识就能使人立即完全或几乎完全地解脱那些充满人生的痛苦和折磨呢?人们认为一个具有理性的生物既能通过理性而掌握,而综览无穷的事物与情况,却仍然要由于这短促、飘忽、无常的生命的有限岁月所能包罗的瞬瞬当前和各种事故,而陷入“贪求”与“规避”的激烈冲动所产生的如许剧烈痛苦,如此沉重的忧俱和苦楚之中,这是和理性的优越地位不相称的;并且认为适当地运用理性应该使人超脱这一切,使他不可能为这一切所伤害。因此,安第斯顿涅斯说:“要么为自己获致理性,要么就是安排一条自缢的绞索。”(普禄塔尔克著《关于斯多噶派的反驳》第十四章)即是说:人生既充满如许苦难和烦恼,那么人们就只有借纠正了的思想而超脱烦恼,否则就只有离开人世了。人们已经看清楚,困苦、忧伤并不直接而必然地来自“无所有”,而是因为“欲有所有”而仍“不得有”才产生的;所以这“欲有所有”才是“无所有”成为困苦而产生伤痛唯一必需的条件。“导致痛苦的不是贫穷,而是贪欲”。(厄披克德特:《断片》第二十五条)此外,人们从经验中也知道,只有希望、只有可以提出要求的权利才产生,才滋养着[人的] 愿望;所以使我们动心和难受的,既不是人所共有的,不得而免的诸恶,也不是无从获致的诸善,而只是在可以躲避的和可以获致的两者之间几微的或多或少而已。是的,还不必是绝对的、只要是相对的无从获致或无可避免就全不会扰乱我们了。因此,或是一经附在我的个性中[便再也丢不掉] 的诸恶,或是在我的个性上已必然不容问津的诸善,我们对之便一概漠不关心。由于人的这种特性,如果没有“希望”在供应养料,任何愿望很快的就自行幻灭了,也就再不能产生痛苦。从上述这一切、可得出如下的结论,即是说一切幸福部建立在我们可能要求的和实际获得的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上。至于这关系中前后两项的或大或小,[构成幸福]并无二致,或缩小前项,或扩大后项,都同样地构成这一关系。并且,一切痛苦都是由于我们所要求,所期待的和我们实际所得到的不成比例而产生的,而这种不成比例的关系又显然只在人的认识中才能有,所以有了更高的解悟就可以把它取消。因此克利西波斯说:“人只有按自然所启示的经验来生活。”(斯多帕阿斯:《希腊古文分类选录》第二卷第七章第134页)这即是说人们生活应适当地认识世间事物的来龙去脉,因为,每当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而不知所措时,或是由于不幸而一撅不振时,或是怒不可遏,或是踌躇不前时,他就正是以此表现了他发现事物之来不是如意料所及,因此也表现了他是谬误的俘虏,没有认识人生和世界,没有知道无机的自然如何出于无心的偶合,有机的自然又如何出于意图相反,存心不良,而寸寸步步在阻遏着每一个人的意志。因此,要么是这个人没有使用他的理性以求普遍地认识人生这种本来面目,或者也是他缺乏判断力,他虽认识了一般,却不能在特殊中加以运用,因而具体事物之来常出其不意而使他不知所措。所以任何动人的欢愉之情都是谬误,都是妄念;因为没有一个已达成的愿望能够使人满足,经久不衰,因为任何财产,任何幸福都只是偶然悦来,为期难定,说不定随即又要被收回去。任何痛苦都是由于这种妄念的幻灭而产生的。痛苦和妄念都以错误的认识为根源。所以欢愉和痛苦都不能接近智者,没有什么事故能扰乱智者的“恬静”。
按照斯多噶派的这种精神,这种目的,厄披克德特认为人们总得考虑并且区别什么是,什么不是以我们为转移的,从而对于那些不以我们为转移的事物根本不作任何打算,这就可以稳当地免了痛楚、苦难和忧惧。厄披克德特从这里出发,又常回到这个论点,好象这就是他的智慧的核心。然而以我们为转移的仅仅只有意志。从这里开始就逐渐过渡到德行论了,因为这里论到的是不以我们为转移的外在世界既决定着幸与不幸,那么对于我们自己而有的内在满足或不满足则是从意志产生的。注后人们又问是否应以善与恶的字样分别称幸与不幸或满足与不满足呢?其实这种说法是任意的,随人所好,无关宏旨。然而在这一点上,斯多噶派和亚里士多德派,厄壁鸠鲁派竟至争论不休,这原是完全没有同一基础的两种量,他们偏以这种不能容许的比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相反的,似是而非的论点自娱,又以之互相责难。西塞罗把斯多噶派方面的这些论点搜集在《矛盾集》中,为我们留下了有趣的[资料]。
斯多噶派创始人芝诺好象原来曾采取过另外一种途径。他的出发点是这样的:人们为了获得最高的善,也即是获得幸福感和心神的恬静,他在生活中就必须和自己一致。“生活要一致也就是生活要按一定的道理并且与自己谐和。”(斯多帕阿斯的《希腊古文分类选录:伦理编》第二卷,第七章,第132页。)又说:“美德在于整个一生,[都是]心灵和自己谐和一致”(同前书,第104页。)但是要做到这一点,人们只有一贯理性地依概念,不依变换无常的印象和心情来决定自己。我们所能掌握的既然只有行为的139规范,而不是行为的后果,不是外来的因素;那么,一个人如果要前后一贯,始终不渝,就只能把前者,而不能把后者当作目的,这就又引入德行论了。
不过芝诺那些直接的继承人已经觉到芝诺的道德原理——与自己谐和地生活——是太形式的了,太空洞了。他们用“生活须和天性一致”这个补充而赋予这原理以具体内容。斯多帕阿斯在他的书中报道说,第一个加上这补充的是克勒安特斯;但由于概念的含义广泛,语义又不确定,这问题就更拉长了。克勒安特斯说的是指一般天性的总称,而克利西波斯却是专指人的天性而言。后来人们就认为只有和人的天性相称的才是美德,犹如只有动物冲动的满足才和动物的天性相称一样。这样,又很勉强地把问题引入德行论了,并且不管是如何迂回曲折,总是想把伦理学建立于物理学之上。这是因为斯多噶派到处都要以原则的统一为目标,正如在他们看来上帝和世界也绝对不是两回事。
整个他说来,斯多噶派的伦理学事实上是一种很可宝贵的,也是很可敬佩的尝试,企图用这样一个指示
“看你怎样打算使自己的一生近乎中庸:
不让贪欲,不让恐惧和琐细的企望来激动你,烦恼你——永远一无所有的人。”
来为一个重要的,带来幸福的目的利用人的特长,人的理性,也就是使人解脱人生中注定的痛苦和烦恼;并且使他得以最充分地享有人的尊严。这是人作为一个理性的生物,与动物有别而应有的尊严。不过这里所谓尊严,也就只是在这种意义上说话,不能牵涉到别的意义上去。——由于我对于斯多噶派伦理学有这样的看法,在我阐述什么是理性,理性有些什么能为的时候,就不能不提到这种伦理学,这是我那种看法带来的。尽管[斯多噶派的]那种目的,在一定限度内由于运用理性或仅是由于一种合理的伦理学就可以达到,尽管经验也指出那些纯粹是合乎理性的人物——人们一般称为实践哲学家的人物,这种称呼也是有理由的,因为本来的,也就是理论的哲学家是把生活带到概念中去,而这些实践哲学家却是把概念带到生活中去——就是最幸福的人们,然而,如果说用这种方式就能达到什么完美的[境界],如果说正确使用理性就真能使我们摆脱人生的一切重负和一切痛苦而导致极乐,那就差得太远了。应该说既要生活而又不痛苦,那根本就是十足的矛盾;因此,通常说的“幸福的人生”也含有这种矛盾。谁要是把我下面的说明,直至最后一个字,都掌握了,他就会确切地明白这个道理。其实,这种矛盾在那纯理性的伦理学本身中便已暴露出来了,那就是说,[人的] 肉身上的痛苦是不可能用一些命题,定理和逻辑推论,就可在哲学的谈话中把它谈掉的。斯多噶派哲人在这痛苦既占优势而又无可救药的时候,也就是人的唯一宗旨了一幸福——已经无法达到的时候,除死而外无法摆脱痛苦的时候,就不得不被迫在他们指示幸福生活的教条中(他们的伦理学总是这种指示)把自杀的劝告搀杂到这些教条中去(好象在东方专制帝王的豪华装饰品和用具中也有一个珍贵的小瓶儿装着毒药一样),于是死也就和其他药物一样,可以漠然无动于中的吃下去了。于是,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显著的对照:一面是斯多噶派的这种伦理学;一面是前文论及的一切其他伦理学要把美德自身直接作为目的,不管痛苦是如何沉重,也不要人们为了摆脱痛苦就结束自己的生命。可是在这些人中,没有一个能说出反对自杀的真正理由,他们只是艰苦地搜集了一些各种各样的,似是而非的,表面上的理由。反对自杀的真正理由在本书第四篇中自会随同我们考察的进展而显豁出来。斯多噶派的伦理学实质上只是一种特殊的幸福论,它和以美德为直接目的的那些学说常在结论上不谋而合而有外表上的类似关系,然而刚才指出的那个对照既暴露了,又证实了双方之间有着本质的,原则上的根本区别。至于上述那个内在的矛盾,甚至在基本思想上就附在斯多噶派伦理学中的矛盾,还在另了方面有其表现,即是说这种伦理学的理想,斯多噶派的智者,即令是在[他们自己]这种沦理的陈述中也决不能获得生命或内在的、诗意的真理。这个智者仍然是一个木雕的,僵硬的,四肢拼凑起来的假人;人们既不知道拿它怎么办,他自己也不知道怀着满腔智慧往哪里去。他那种完全的宁静、自足、极乐恰好和人生的本质相矛盾,不能使我们对之有什么直观的表象。同这种智者相比,那些世界的超脱者,那些自觉自愿的仟悔者就完全不同了。这些人是印度的智慧给我们指出过,并真正产生过的。至于基督教的救主,那就是一个更为卓越的形象了。他,充满着这个深刻形象的生命,拥有最高的、诗意的真理和最重大的[人生]意义,在具备完美的德行、神圣性、崇高性的同时,又在无比的受难状况中矗立在我们面前。
 
第二篇 世界作为意志初论
意志的客体化
精神的寓所是我们,不是阴曹地府,不是天上星辰:这两者都是活在我们之中的精神所制作的。
§17
在第一篇里我们只是把表象作为表象,从而也只是在普遍的形式上加以考察。至于抽象的表象,亦即概念,它只是由于和直观表象有着相应的关系,它才有一切内蕴和意义,否则便无价值、无内容;就这一点说,我们也是按它的内蕴而认识它的。[不过]既然完全要指靠直观表象,我们现在就也要认识直观表象的内容、认识它的详细规定和它在我们面前表演出来的形象。而我们特别关心的则是对于它本来的真正意义,对于这个否则仅只是“感到”的意义获得理解。借助于这种真正的意义,[出现于我们面前的]这些景色才不至于完全陌生地,无所云谓地在我们面前掠过,——不借助于这种意义,那就必然会如此——,而是直接向我们招呼,为我们所理解,并使我们对它发生一种兴趣,足以吸引我们的全部本质。
我们且把视线转到数学、自然科学和哲学上来,三者之中每一种都容许我们指望它会部分地提供我们所寻求的理解。——可是我们首先就发现哲学是一个长有许多脑袋的怪物,每个脑袋都说着一种不同的语言。就我们这里提出的,有关直观表象的意义这一点说,他们固然不是全部各异其辞,因为除怀疑论者和唯心论者以外,其余的,在主要的方面,说法部颇为一致。他们说,客体是表象的基础,客体虽在全部的存在和本质上与表象不同,同时却又在一切片段上如此相似,有如鸡蛋与鸡蛋彼此的相似一样。虽然有他们这样一致的说法,却不能对我们有什么帮助,因为我们根本不知道[如何]把客体从表象区别开来,而只发现彼此是同一事物,是二而一。既然一切客体总是,并且永远是以主体146为前提的,因而也总是表象,无可更改;同样,我们也已认识了“是客体”乃是表象的最普遍的形式,而这形式又正是客体和主体的分立。此外,人们在谈到客体时引以为据的根据律,在我们看来也只是表象的形式,即是此一表象与另一表象间有规律性的联系,而不是整个的、有尽的或无穷的系列的表象和一个并非表象的什么、一个不得成为表象的什么之间的联系。至于怀疑论者和唯心论者的说法,我们在上面谈到外在世界实在性的争论时就已谈过了。
对于我们只是一般地,只在形式上认识了的直观表象,如果我们现在要在数学方面来找我们所寻求的、进一步的认识,那就只能谈到那些充塞时间和空间的表象,即是只能就表象是数量这一范围来说话。数学对于多少或多大固然会有最精确的答案,但是这多少或多大总只是相对的,即是一个表象和另一个表象的比较,并且只是片面地计及数量的比较;因此,这也不会是我们在主要的方面所寻求的答案。
最后我们如果再看看自然科学广泛的,分成许多部门的领域,那么我们首先就能大别之为两个主要部门。自然科学要么就是形态的描写入要么就是变化的说明,我则分别称之为形态学和事因学。前者考察不变的形式,后者按形式转变的规律而考察变迁中的物质。虽不甚恰当,但前者在其整个范围内就是人们称为自然史的[科学];特别是作为植物学和动物学,它教我们认识各种不同的,个体[尽管]无止境地相互替换(而无碍于〕不变的,有机的,从而是硬性规定的那些形态。这些形态构成直观表象内容的一大部分,形态学把它们分类,加以区分,加以统一,按自然的和人为的系统加以排列,置之于概念之下而使概览和认识所有的形态成为可能。此外,形态学还在整个的或部分的领域中指出一种贯穿一切[形态] 的,差别无限细微的类似性(设计的统一性),借此类似性,这些形态就好比是围绕着未经一日入谱的主旋律的繁复变调似的。物质如何进入那些形态,也即是个体的发生[问题] 不是我们要研究的主要部分。这是因为每一个体都是从一个与之相同的个体经由生殖作用而出世的。这种生殖作用,到处都是一样的神秘,至今还躲避着[人们] 清楚的认识;而人们所知道的一点两点又属于生理学的范围,生理学又属于事因学的自然科学。基本上属于形态学的矿物学,尤其是矿物学成为地质学的时候,也[是] 倾向于事因学的自然科学。本来事因学就是到处以认识原因后果为主题的一切自然科学的各科别。因果的认识指出在物质的一个状态之后,如何按一个从无讹误的规则又必然的有另一个一定的状态继之而起,指出一个一定的变化如何必然地制约并引出另一个一定的变化:这样指出就叫作说明。属于事因学的[科学] 主要的是力学、物理学、化学、生理学。
可是如果我们一味信任这些科学的教导,我们随即就会发现事因学和形态学一样,都不能在我们追究的主要问题上作出答复。形态学把无数的、变化无穷的、却是由于一种不会看错的族类相似性而相近的众形态摊[开]在我们面前;在这种方式下,这些形态对于我们永远只是些陌生的表象;如果仅仅是这样去考察,这些形态也就等于摊开在我们面前不同”理解的象形文字一样。与此相反,事因学教导我们的是物质的这一个一定状态按因果法则引出那一状态,这就把状态说明了,就算尽了它事因学的职责了。事实上,事因学所做的根本只是指出物质状态出现于时间空间所遵守的、有规律性的秩序,只是为一切场合肯定哪一现象一定在此时此地必然出现,只是按一个规律决定那些状态在时间空间中的地位。这规律所有的一定的内容是经验已告诉了我们的,至于其一般的形式和必然性却是无待于经验而为我们所意识的。但是,关于那些现象中任何一个现象的内在本质,我们并未由此获得丝毫的启发,这种本质则被称为自然力而在事因学的说明范围以外。事因学的说明每当有了那些它所知道的,自然力表出所需的条件时,就把这种力开始表出时不变的常规叫作自然律。不过,这自然律,这些条件,这种开始表出,就一定的地点和一定的时间说,也就是事因学的说明所知道的,能知道的一切了。而自行表出的自然力本身,按那些规律而发生的现象的内在本质,对于事因学却永远是一个秘密,不管现象是最简或最繁,永远是完全陌生的和未知的东西。因为事因学直至现在为止,虽已在力学方面最圆满地,在生理学方面最不圆满地达到了自己的目的,然而一颗石子借以落到地上或一个物体借以撞走另一物体的力,从其内在本质说,对于我们,其为陌生和神秘并不亚于促使动物运动,促进动物生长的力。力学假定物质、重力、不可透入性、由撞击而来的运动的可传递性、形体固定性等等为不可穷究的,称之为自然力;而自然力在一定条件下必然的,规律性的表出又称为自然律,这然后才开始力学的说明[工作]。所谓说明就是忠实地并以数学的精确性指出每一种力在何时,何地,如何表出;把力学发现的每一现象还原为这些力的一种。物理学、化学、生理学各在其领域内也是如此炮制,只是它们的假定更多而成绩更少罢了。准此,即令是整个自然界的最完备的事因学说明,实质上也不过是罗列一些不能说明的[自然]力,不外在这些力表出于时间空间,其现象相互继起相互让位时妥当地指出其规则;但是如此显现的诸力,因为它们的内在本质是事因学所服从的规律所达不到的,所以事因学只好长此任其不得说明而止于现象及现象的秩序而已。在这种意义上,事因学的说明就可和大理石的横切面相比拟,因为这种横切面虽然现出许多[平头]并列的纹理,但无从认识这些纹理是如何从大理石的内部达到这横切面的。如果我可以因为太巧合而容许自己再举一个有玩笑意味的例子,那么,对于整个自然界完成了事因学的说明之后,在一个哲学研究者看来必然是这样一种滋味,就好比一个人自己不知道怎么的闯进了一个他全无所知的社交团体,这里的成员们依次向他介绍了一个又一个,说某人是他的朋友,某人是他的中表,也算够详细的了;但是他自己在每次有人作介绍时,虽然总是向人表示他很高兴认识这些新交,可是每次都有一个问题到了口边上:“可才见鬼,我究竟是怎么闯进这一伙的呢?”
于是,关于我们当作自己的表象而认识的那些现象,事因学也就不能给我们指出我们所期望的,使我们超出现象以外的那个理解。因为这些现象,有了事因学的一切说明之后,依然仅仅是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完全陌生的表象,我们并不了解它的意义。至于因果的联系又仅仅只指出这些现象出现于时间空间的规律和相对的秩序,并不教我们进一步认识如此出现的[东西本身]。并且因果律本身也仅是对表象,对一定种类的客体有效,只有在假定了这些客体之后才有意义。于是,因果律和客体本身一样,总要关联到主体,是在条件之下存在的;所以因果律,正如康德教导我们的,既可以从主体出发,也即是先验地去认识,也可以从客体出发,也即是经验地去认识。
不过现在推动我们去探求的,正是我们不能自满于知道我们有表象,知道表象是如此这般的,是按这个那个规律联系着的,知道根据律就是这一些规律的总形式等等。我们正是不能以此自足,我们要知道那些表象的意义,我们要问这世界除了是表象之外,是否就再没什么了;——如果真是这样,这世界在我面前掠过,就必然和无实质的梦一样,就和幽灵般的海市蜃楼一样,不值我们一顾了——;我们要问世界除了是表象之外,是否还有什么,如果有,那又是什么。现在就可以确定的是:我们这儿所追问的必然是在本质上和表象根本不同,完全不同的东西,表象的那些形式和法则对于它必然是毫不相干的,因而人们也不能从表象或以这些法则为线索求得这东西。法则仅仅是把那些客体,那些表象互相联系起来,所以法则就是根据律的那些形态。
在这里我们已经看到,从外面来找事物的本质是决无办法的,无论人们如何探求,所得到的除了作为比喻的形象和空洞的名称之外,再没有什么了。这就好比一个人在自绕着一座王宫走而寻不到进去的人口,只落得边走边把各面官墙素描一番。然而这就是我以前的一切哲学家所走的路。
§18
事实上,如果这个探讨的人单纯的只是一个认识着的主体(长有翅膀而没有身躯的天使),此外就不是什么了,那么,要追求这个世界,仅是作为我的表象而与我对立的世界的意义,或是发现从这个世界只是作为认识主体的纯粹表象的世界(如何)过渡到它除了是表象之外还可能是的那个什么,那就绝对做不到了。然而这个探讨人自己的根子就栽在这[样一]个世界里,他在这世界里是作为个体[的人] 而存在的,即是说尽管他的认识是作为表象的整个世界以之为前提的支柱,这种认识毕竟是以一个身体为媒介而获得的。身体的感受,如已指出的,就是悟性在直观这世界时的出发点。对于单是认识着的主体,就它是主体说,这个身体也是表象之一,无异于其他表象,是客体中的一客体。这个身体的活动和行为的意义,如果不是以完全不同的另一方式来揭穿谜底的话,对于这主体也将无异于它所知道的一切其他直观客体的变化,也将是陌生的,不可理解的。要不是(另有方法揭穿谜底)的话,这主体也会看到它自己的行为按已出现的动机而以一种自然规律的恒常性起落,正和其他客体的变化随原因、刺激、动机而起落一般无二。而对于动机的影响,除了[看作]对主体显现的任何其他后果与其原因之间的联系外,这主体也不会有进一步的了解。它会把自己身体的那些表现和行为的内在的、它所不了解的本质也任意叫做一种力、一种属性、或一种特质,但是再没有更深入的见解了。可是实际上,这一切[看法]都是不对的,而应该说这里的谜底已是作为个体而出现的认识的主体所知道的了;这个谜底叫做意志。这,也唯有这,才给了这主体理解自己这现象的那把钥匙,才分别对它揭露和指出了它的本质,它的作为和行动的意义和内在动力。认识的主体既由于它和身体的同一性而出现为个体,所以这身体对于它是以两种方式而存在的:一种是悟性的直观中的表象,作为客体中的一客体,服从这些客体的规律。同时还有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即是每人直接认识到的,意志这个词所指[的那东西]。他的意志的每一真正的活动都立即而不可避免的也是他身体的动作;如果他不同时发觉这意志活动是以身体的动作而表出的,他就不曾是真实地要求这一活动。意志活动和身体的活动不是因果性的韧带联结起来的两个客观地认识到的不同的情况,不在因和果的关系中,却是二而一,是同一事物;只是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下给与的而已:一种是完全直接给与的,一种是在直观中给与悟性的。身体的活动不是别的,只是客体化了的,亦即进入了直观的意志活动。再往后面我们就会明白这一点不仅适用于随动机而起的活动,并且也适用于只是随刺激而起的,非有意的身体活动。适用于每一种身体活动。可以说整个身体不是别的,而是客体化了的,即已成为表象了的意志。这一切都在后文中交代并且有明白[的解释]。我在第一篇和《根据律》那篇论文中,曾按当时有意采取的片面立场(表象的立场)把身体叫做直接客体,这里在另一意义中,我[又]把它叫做意志的客体性。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人们也可以说:意志是认识身体的先验认识,身体是认识意志的后验认识。指向将来的意志决断只是理性对于人们行将欲求的[东西] 作考虑,不是本来意义的意志活动。只有实施才在决断上盖上了印记;在此以前,决断总还只是可变的预定,只存在于理性中,抽象中。唯有在反省思维中,欲求和行为才是不同的[两事],在现实中二者只是一[事]。每一真正的、无伪的、直接的意志活动都立即而直接的也就是身体的外现活动。在另一方面与此相应的是对于身体的每一作用也立即而直接的就是对于意志的作用。这种作用,如果和意志相违,就叫作痛苦;如果相契合,则叫做适意,快感。双方的程度,份量都是极不相同的。所以,如果人们把苦乐称为表象,那是完全不对头的。苦乐决不是表象,而是意志的直接感受,在意志的显现中,在身体中。昔乐是身体对所忍受的外来印象,被迫而然的,一瞬间的中意或不中意。可以直接只是当作表象看的,因而要从刚才所讲的除出来的,只有施于身体的某些少数印象。这些印象不激动意志,身体也只是由于这些印象才是认识的直接客体;因为身体作为悟性中的直观就已经是和其他客体一样,是间接客体了。这里所指的是纯粹客观的感性官能的感受,如视觉、听觉、触觉等官能的感受,并且只限于这些器官是以其特有的,专擅的,与其本性符合的方式而有所感受的范围内,只在这时,那些感受才是对于这些器官的提高了的,专门化了的感觉力最微弱的刺激,其微弱的程度不足影响意志,不为意志的激动所干扰:而仅仅只是给悟性提供资料,直观就是从这些资料中产生的。对于感性器官任何一种更强烈的或其他种类的感受都是痛苦的,亦即是和意志相反的,所以感性器官也属于意志的客体性之一种。——神经衰弱就在于这些153外来作用原有的强度本仅足以使这些作用成为悟性的材料,现在却达到一种更高的强度,以至激动意志,即产生痛苦或快感,并且多半是痛苦,不过其中一部分是迟钝的模糊的:所以神经衰弱不仅是对于个别声音和强烈光线会有痛感,并且一般也造成病态的易怒善感的精神状态,然而又不是清晰的有所认识。还有些情况也足以表现身体和意志的同一性,其中之一就是意志每一次剧烈的、过度的激动,亦即激情,都绝对直接震撼身体及其内在动力,干扰其生命机能的运行。关于这一点,人们可在《自然界的意志》第二版第27页看到专门的论述。
最后,我对于自己的意志的认识,虽然是直接的,却是和我对于自己身体的认识分不开的。我不是整个地认识我的意志,我不是把它作为统一的,在本质上完整的认识它,而只是在它个别的活动中认识它,也就是在时间中认识它,而时间又是我的身体这个现象的形式,也是任何客体的形式;因此身体乃是我认识自己意志的条件。准此,没有我的身体,我便不能想象这个意志。在《根据律》那篇论文里,虽然曾把意志或者该说欲求的主体,当作表象或客体的一个特殊类别提出,然而即令是在那里,我们也已经看到这个客体和主体落到一处而合一了,即是说已不再是客体了。在那里我们把这种合一叫作最高意义上的奇迹。在某种限度内,本篇的文字整个儿的就是这个奇迹的解说。——只要我是把自己的意志真当作客体来认识,我就是把它当作身体来认识的;可是,我这就又到了上述那篇论文所提出的第一类表象了,也就是又到了实在客体。我们将在后文中逐渐逐渐更体会到那第一类表象恰好只能在那儿提出的第四类表象中找到它的解释,它的谜底,而第四类表象已不便作为和主体对立的客体看了;将更体会到我们准此就必须从支配第四类表象的动机律来理解支配第一类表象的因果律的内在本质,以及依这条规律而运行的[东西]的内在本质。
目前初步描述了的意志和身体的同一性,是只能象在这里这样作的加以指实;这里虽是第一次这样作,在后文中还要逐步加强这样作。这里所谓“指实”就是从直接的意识,从具体中的认识提升为理性的知识或转入抽象中的认识。在另一方面,这种同一性,由于其本性、又决不能加以证明的,也就是不能作为从另一个直接认识引伸出来的间接认识;这又正是因为这个同一性本身就是最直接的认识,并且如果我们不把它当作这样的认识来理解它,牢固地掌握它,那么我们就会徒劳地等待怎样间接地把它当作引伸出来的认识而再掌握它。它完全是一种特别的认识,因此它的真实性也不能纳入我在《根据律》那篇论文§29中及其后各节对于一切真理所作的四种区分中,亦即不能归类于逻辑的,经验的、形而上的和超逻辑的四种真理之中。原来它和所有这些真理都不同,它既不是一个抽象表象对另一表象的关系,也不是一个抽象表象对直观的表象作用或抽象的表象作用必需的形式的关系,而 是指一个对关系的判断,这种关系乃是一个直观表象,即身体对一个根本不是表象,与表象在种类上不同的东西、即意志的关系。因此,我想使这种真理突出于其他一切真理之上,把它叫作最高意义上的哲学真理。人们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式来表达这一真理,可以说:我的身体和我的意志是同一事物;或者说:我把它当作直观表象而称之为我的身体的东西,只要它是在一种完全不同的,没有其他可以比拟的方式下为我所意识,我就称之为我的意志;或者说:我的身体是我的意志的客体性;或者说:如果把我的身体是我的表象[这一面] 置之不论,那么,我的身体就只还是我的意志;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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