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

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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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绝对应然的内容,亦即实践理性的基本准则,就是为人们所称道的[这句话]:“你当如是行动,以便你那意志的行为规范在任何时候又都可当作一种普遍立法的原则。”——[康德]这一原则竟给那为他自己的意志要求一个准绳的人,分配了一个为一切人的意志寻找一个准绳的任务。——于是就得问如何去找这样一个准绳。显然,为了寻获我[自己]为人处世的规则,我应该不只是考虑我自己,而应考虑所有一切个人的全体总数。那么,不是我自己的福利而是一切人的福利,无分轩轾,就会是我的目的了。然而这一目的总还是福利。于是我就发现唯有每人都以别人的利己主义作为自己的利己主义的界限,一切人才能这样同等的过好日子。由此自然就会得出结论说:我不应该侵犯任何人,因为,在认定这是一个普遍原则时,我自己也不得被侵犯,而这就是我在尚未具有而正待寻找一个道德原则时,为什么能够情愿以此为普遍准则的唯一理由。可是显然的,在这种情况下,追求幸福的愿望,亦即利己主义,依旧是这一伦理原则的源泉。以此作为政治学的基础那是好极了的,以此为伦理学的基础那就不中用了。这是因为在这个道德原则中除了责成[一个人]为一切人的意志确定一个准则之外,寻求这个准则的人自己必然也需要一个准则,否则他对于一切就会冷淡而无可无不可了。可是只有自己的利己主义才能是这个准则,因为别人的举动只是对准这利己主义而发的,并且因此也只有凭借这利己主义和朝这利己主义看,这个别人,就他对于自己的行为说,才能有一个意志,才不会对之漠然无所可否。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一版的第123页(罗森克朗兹版第192页)康德自己很直率的使人看出这一点,他在这儿是这样申论为意志寻找规范的:“在每人都是完全漠不关心地看着别人的困难时,如果你也同样在这样的世态中,你会在这一点上予以同意吗?”——“我们是如何轻率地批准了对我们自己有害的东西呵!”这就会是这里所间的同意与否的准则。在《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第三版第56页,罗森克朗兹版的第50页,也有同样的申论:“一个决心不对任何一个在困难中的人假以援手的意志,由于可能发生一些情况,它又需要别人的情谊和关怀,这意志就会自相矛盾”如此等等。因此如果把这一伦理的原则看清楚了,这原则就不是别的而只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古老而简明的基本原则的一个间接的,加过修饰的说法罢了;所以这原则首先直接地也是指被动的,忍耐的方面说,然后以这些方面为手段才涉及行为。因此,如已说过的,作为建立国家的指南这原则倒是完全可用的;国家乃是为防止忍受不义而设的,并且也想为一切人,每一个人获致最大量的幸福。可是在伦理学中,研究的对象既然是作为行为论的行为,是在行为对于行为者的直接意义上说话,而不是行为的后果——对于这行为的忍受——,也不是行为对别人的关系,那么上面那种考虑就是决不可容许的了,因为这种考虑在基本上仍然又归结到幸福原则上,也就是归结到利己主义上去了。
因此,尽管康德由于他的伦理原则不是具有内容的,亦即不是确立一对象以为动机的,而只是形式的,因而这伦理原则就和纯粹理性批判教给我们的那些形式上的法则匀整地对称起来了而感到快慰,但我们却不能和他共享这种快慰。这个原则当然不是一种行为准则而只是获致行为准则的公式。不过一方面我们已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中已有了这种公式,并且还要简明些;一方面这一公式的分析已指出赋予这公式以内容的仅仅只是对自己幸福的考虑,因此这公式也就只能为合乎理性的利己主义服务而已。而一切立法的来由也是归之于这种利己主义的。
另外还有一个错误,因为它同任何一个人的感情都相抵触,所以是常被驳斥的;席勒在一篇箴言诗里就曾加以讥刺。这就是那迂腐的规定,硬说一个行为,如果真要是善的,值得称颂的,那么这行为就仅仅只能是由于尊重已认识到的准则和义务概念,只能按理性在抽象中意识到的规范来完成,而不是由于志趣,不是由于对别人怀有好意,不是由于好心肠的关怀,同情或一时的情绪高昂来完成的;说这些东西(《实践理性批判》第一版第213页,罗森克朗兹版第257页)对于善于思想的人们反而要干扰他们经过考虑的规范,甚至是很累赘的东西,行为则必须是勉强地在自我强制之下来完成的。请记住在[这样完成一个行为的时候]仍然要求不参杂任何希望报酬之心,再请估量一下这种要求[是如何]太不合理。可是,更甚于此的是这种要求和美德的真正精神恰好相反。使一行为成为功德的不是行为[自身],而是甘于这样做的心愿,而是这行为所由产生的爱;无此[心愿,无此爱]则行为只是一种死板的机械操作。所以基督教也正确地教导说,如果不是从那种以真正甘于从事的心愿和纯爱为内容的纯正心志中产生的,则一切外在的事迹都是没有价值的;而使人获得天福和解脱的也不是“做过了的事迹”,而是信仰,而是单由圣灵所赋予,却不是那自由的,考虑周详的,心目中只有规律准则的意志所产生的纯正的心意。——康德要求任何有德行的行为都应该是从纯洁的,考虑过的尊重准则的心情中发生的;并且是按照这些准则的抽象规范,冷静地,没有情趣甚至和情趣相反而发生的。这种要求恰好等于人们主张任何真正的艺术品都必须是由于熟虑,妥当地应用美学规则而产生的。[以上]这两种说法彼此都是同样的错误。柏拉图和辛乃迦所讨论过的美德是否可以教得会的问题是应加以否定的。人们必须最后下定决心来体会基督教的“恩选”之说是从何而来的,体会美德在主要的方向,从内在[精神]上看,在一定意义上和天才一样都是天生的。犹如所有的美学教授以统一起来的力量也不能快任何一个人具有[创造]天才作品——亦即纯真的艺668术品——的能力一样,所有的伦理学教授和传道劝善的人也不能把一个不高尚的人物改造成一个有德的、高尚的人物。这种事情的不可能比炼白铅为黄金的不可能更明显得多;而要找到一种伦理学和伦理学的一个最高原则,可以影响实践而真正变化人类[的气质],把人类改善,那就完全等于去找既可点石成金又能医治百病的仙丹。——然而入有不借助于抽象认识[伦理学]而借助于直观认识(“天惠作用”)来完全改变心境的可能性(再生),关于这种可能性我已在本书第四篇末尾净细谈过了;而第四篇的内容根本就使我没有必要在这里浪费更多的时间。
至于康德并未钻进行为的伦理含蕴之本义,最后这也是他以他自己关于至善的学说指出来的。他以最高善为美德与幸福的必然结合,并且是以美德为幸福的尊严的外貌而结合的。这儿单是下面这一逻辑的责难就已击中了他[的要害],就是说构成这里的标准的“尊严”这个概念是[又]已假定了一种伦理学为其标准的,因此也就不得从这一概念出发。在本书第四篇里曾得出结果说一切真正的美德在达到了最高的程度之后,最后则导致完全的绝欲,此时一切意欲都告结束了;幸福则与此相反,是满足了的意欲,所以[美德和幸福]两者是根本合不拢来的。对于已经洞悉我的论述的人,已无须再来分析康德关于至善这一见解的整个错误了。而独立于我的正面论证之外,我在这里再没有要提出来的反面论证了。
我们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也看到了康德对于结构匀整的偏爱。原来他完全是拿《纯粹理性批判》的体制来处理《实践理性批判》的,并且还套用了原来的那些标题和形式。这显然都是任意的,在自由的范畴表中更可明晰地看到这一点。
《法学》是康德最晚期的著作之一,并且是如此无力的一本著作,以致我虽然完全否定它,却认为对它进行辩驳是多余的,因为它,好像不是这个伟人的著作,倒像是一个普通凡夫俗子的作品似的,是必然会由于它自己的衰竭无疾而终的。因此,我是以反面论证的法学为旨趣而联系到正面论证的,也就是联系到本书第四篇所确立的简单法学纲要上面去。关于康德的法学这里只提出几点一般的评论就算了。在考察《纯粹理性批判》时我己驳斥过的,到处纠缠着康德的那些错误,在[他的]法学里竟如此泛滥起来,以致人们以为是在读着模仿康德口气的讽刺文,或至少也要以为是在听康德派[的鹦鹉学舌]。这里有两个主要的错误。[第一,]他要(此后还有许多人这样要过)把法学和伦理学严格的加以划分,然而又不令法学依从于实际的立法,也就是不依从于任意的强制,而要保持法理概念的纯洁性、先验性和独立性。可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的]行为,除了它的伦理上的重要性以外,除了对别人的物理关系以及由此而有的,对外在强制的夫系而外,即令只是在可能范围内也决不容有第三种看法。从而当他说“法理上的义务是可以加以强制的义务”时,那么这个“可以”要么就是作物理的来理解,则一切法理都是现行法的和任意的,也就是说一切可以见诸实行的任性就是法理了。要么这个“可以”就是作伦理的来理解,则我们又到了伦理学的领域里来了。所以康德的法理概念是倘祥于天渊之间而无一个立足之地的。在我这里,法理这概念是属于伦理学的。第二,他对于法理概念的规定完全是消极的,因而也是不够的;他说:“凡是按一个普遍的准则而和在人群中并存的个人的自由协调一致的,那就是合法的。”——自由(这里是指经验的自由,也就是物理性质的自由,不是指意志在道德上的自由)的意思就是不受阻碍,所以只是一种否定。而“并存”也完全是不受阻碍这个意义,于是我们就停留在许许多多的否定之上而得不到一个肯定的正面的概念了,是的,要不是我们已从别的方面知道了的话,根本还模不着这里到底是在谈什么呢!——后来在细述中[康德]还展开了这样一些最荒谬的看法,如说在自然状态中,也就是在国家以外,根本无所谓所有权;这实际上就是说一切法权都是现行实际性质的,于是自然法倒要以现行法为根据而不是应该反过来的那种场合了,还有以占有为合法获致的根据,为制订公民权利法规的伦理义务和刑法的根据等等说法。所有这一切,如已说过的,我认为根本不值得加以反驳。后来康德这些错误也发生了一种极不利的影响长期以来公认的,已成定论的真理又给弄糊涂混乱了,导致了奇奇怪怪的学说,许许多多的文章和争吵。这当然是不能持久的,而我们已经看到了真理和健全的理性如何在为自己扫清道路了。尤其是J.C.F.迈斯特尔的《自然法》和某些怪僻的理论相反,证实了这一点,虽然我并不因此就认为这[本书]是已够完美的模范。
在有了前此所说过的一切之后,我在判断力批判[这问题]上也就很可以从简了。人们不得不惊叹康德,[这样一个康德,]他对于艺术大概始终是很生疏的,从各种迹象看他对于“美”也像是很少接受力似的,加之他也许从没有机会看到一件有份量的艺术品,最后无论是从[他]那个世纪或是从[我们]这个民族来说,对于应该和他雁行的巨人兄弟歌德他也好像一无所知似的,——我说这就值得惊叹康德在这一切情况之下是怎么能够在关于艺术和美的哲学考察上获得一个重大而永久的功绩的。这一功绩在于[以往]尽管对美和艺术作过那么多的考察,然而实际上人们总是只从经验的立足点出发来看事物,以事实为根据来研究把叫做美的任何一类客体和同一类的其他客体区别开来的究竟是哪种特性。在这条途径上人们在开始时曾获得了一些极为特殊的命题,然后是更一般的命题。人们企图区别纯正的和非纯正的艺术美,企图我到这种纯正性的标志,于是这些标志也就又可当作规则使用了。什么是,什么不是作为美而使人愉快的;从而什么是应摹仿的、应争取的,什么是应避免的;哪些规则,至少是在消极方面应该遵守的;一句话,什么是激起美学上的快感的手段,也就是说达到这一目的的是存于客体中的哪些条件;在过去这些[问题]几乎就包括了对艺术作任何考察时的[全部]题材了。亚里士多德曾采取过这条途径,最近代在同一条途径上[走]的我们还看到霍姆,伯尔克,丈克尔曼,勒辛,赫德尔等等。已经获致的这些美学原理的普遍性最后固然也归结到主体上来,并且人们[也]看到如果在主体中的感应相当明白了,那么也就能够先验地决定这感应在客体中[有什么样]的原因了,也唯有如此这一考察才能获得一种科学的妥当性。这又不时一再引起心理学上的讨论,在这方面尤其是亚历山大·鲍姆迪登确立了所有各种美的一般美学。他是从感性认识到的,也就是从直观认识到的完美性这概念出发的,可是在树立了这个概念之后,他随即也就把主观的一面丢开了,此后就走向客观方面和关系到客观方面的实践方面去了。——不过在这里也给康德保留了认真而深入地研究我们所以称客体为美而在我们心中引起的欣赏冲动本身,以便在有可能的时候在我们心性中找到这种冲动的组成部分和条件的功劳。因此康德的探讨完全采取了主观的路线。这显然就是那条正确的路,因为要解释一个从后果中看出的现象,要彻底规定其原因的性质,就必须首先正确地认识这后果本身。然而康德的功绩,除指出了这条正确的道路,并以一种临时的尝试提出了人们大约应怎样走这条路的例子外,也并未超出[这个范围]太远。这是因为他所提出的东西并不能就看作客观的真理和实际的收获。他提出了研究[美学]的这个方法,开辟了道路,可是同时也迷失了目的地。
就美感的判断力批判说,首先迫使我们注意的事项就是康德保留了他全部哲学特有的,我在前面已详细考察过的方法;我的意思是指从抽象认识出发来探究直观的认识,从而好像是拿前者当作一间黑屋子用,以便把后者都收押在里面而加以忽视似的。和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一样,他说判断的那些形式可以给他打开认识我们整个直观世界的大门,在这美感判断力批判里他也不从美自身,从直观的直接的美出发,而是从美的判断,从名称极为丑陋的所谓趣味判断出发的。他认为这就是他的总题。特别引起他注意的是这一情况,即是说这样一种判断显然是主体中的一个过程的陈述,然而同时却又是那么普遍妥当,就像是对客体中一种特性而言似的。使他惊绝的是这一点而不是美自身。他总是从别人的陈述,从[人们]对于美的判断,而不是从美自身出发的。因此,这就好像他完全只是从道听途说,而不是直接认识到美似的。一个冰雪聪明的盲人几乎也能同样地从他所听到的,关于色彩的一些精当的陈述构成一个色彩学说。而事实上我们也几乎只能用这种比喻来看康德关于美的一些哲学理论。那么我们就会看到他的学说也很有意思,甚至一再作出了中肯的,正确的,一般的论述;但是他对问题的正式解决却是这样不能容许的,是这么远远够不上这题材的尊严,以致我们想也不会想到把他得到的解决当作客观真理看。因此我甚至以为我可以省掉驳斥这一点[的麻烦]而在这里也指出本书的正文部分作参证[就够了]。
就他整个这一部书的形式方面说,应指出这形式是从这样一个念头产生的,亦即在目的性这概念中来找解决美的问题的钥匙。把这个念头加以引伸,这倒并没有什么困难,我们从康德的追随者们那里已看到了这一点。这样,对于美的认识和对于自然物体符合目的的认识这个离奇的结合就产生在叫作判断力的这一个认识能力之中了,而性质不同的两个题材也合并到一本书里来论述了。在这以后,他又拿理性、判断力和悟性这三种认识能力玩了一些结构匀整的玩意儿取乐;他对于这些东西的嗜好根本就在这部书里有着多次的表现,在全书勉强按《纯粹理性批判》来配置的体裁中就已有了这种表现,但尤其是在辞不胜义,罗掘俱穷的美感判断力的二律背反中更为显著。而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既已不断地重复着说悟性是用以判断的能力,既已把悟性的判断的诸形式作为所有一切哲学的奠基石之后,现在又跑出一个与此完全不同的,完全又是单独一种的判断力,人们也可拿这一点来责备他的前后不一贯。此外,至于我所谓判断力,也就是将直观认识翻译为抽象认识并正确地再把后者应用到前者上的能力,那是在本书正文部分里已论述过了的。
在《美感判断力批判》中远过于[其他部分]的最卓越的东西就是关于壮美的学说,这和关于优美的学说相比,有着不可伦比的良好成绩;并且不仅是指出了这个研究的一般方法,而且也指出了一殷正确的途径;已有了这样可观的成绩,即是说虽没有提出问题的真正解决,然而毕竟是很近乎问题的解决了。
因为题材的简单,人们在《目的性判断力批判》中也许要比在任何其他地方更能认识到康德把一个思想翻来复去的搬弄,以多种的方式来表达,直到由此而构成一部书的那种罕有的天才。全书所要[说]的仅仅只是这一点:尽管那些有机体在我们看起来必然都像是按一个在它们之先便早已有了的目的概念组成的,然而这并不使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在客观上也是这样的。原来我们的智力,[因为]只是从外界间接地知道事物,所以决认识不到事物所由发生和存在的内部,而只认识到事物的外表,[所以]不能以别的方式理解有机自然产物专有的某种本性,除非是用类比法来比较这些有机物和人有意制作的器物,而这些器物的性能就是由一个目的和这目的的概念所规定的。这一类比已足以使我们理解有机物体的部分对全体的协调,由此甚至还足以得出研究它们的线索;可是决不可因此就把这一类比当作说明这些物体的来源和实际存在的根据。这是因为不得不这样来理解这些体物的必然性是从主观方面来的。——我大约就是这样来总述康德在这方面的学说的。[其实]就主要的方面说,他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第692至702页,第五版第720至730页就已阐述过这一学说。但是就这一真理的认识说,我们也看到休漠是康德的值得称誉的先行者。休谟在他的《关于自然宗教的对话》的第二部分中也尖锐地驳斥了上述那个假定。在休谟和康德两人对于那假定的批判之间的区别主要是休谟把那假定当作基于经验的,康德则相反,是把它当作先验的来批判的。两个人都有道理,他们的论述也互相补充。我们在辛普利栖乌斯对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所作的注释中便看到康德这一部分学说的实质已经给说出来了:“可是就他们[德谟克利特和厄壁鸠鲁]说,错误的发生是由于他们认为一切为了一个目的而发生的事物只能是基于预定意图和[事先]考虑的,然而他们又理解到自然界的产物并不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亚里士多德学说论》,摘自《亚里士多德全集》柏林版第354页)康德在下面这一点上完全是正确的,并且也有必要在既已指出原因和后果的概念,按大自然的实际存在根本不能甲之于大自然全体之后,就还得指出大自然,按其本性说亦不得设想为一个从动机(目的概念)引出的原因之后果。人们如果考虑到物理学上的神的证明有巨大的近似性,甚至伏尔泰也认为是驳不倒的证明,那么极其重要的是指出我们理解中的主观的东西——康德曾以空间、时间和因果性属之于这些主观的东西——对于我们判断自然物体也是起作用的,从而要把这些物体设想为预定的,按目的概念而为我们所产生的必然性,也就是在先有这些物体的表象而后有这些物体的存在这条道路上产生的这种必然性——我们所感到的必然性——和[人们]对于那么客观地自呈着的空间的直观一样同是发源于主观的,因而都不可当作客观的真理。康德对于这一点的分析,除了令人困倦的散漫和重复[之处]以外,却是很卓越的。他正确地主张我们决办不到只从单纯的机械原因来解释有机物体的本性,而在机械原因之中,他所理解的也就是所有一般自然力的无意图而有规律的作用。不过我觉得这里还有一个漏洞。原来他所以否定这种解释的可能性,只是从有机体的目的性和看得出的意图着眼的。可是我们却看到即令在没有目的和意图的地方,也不能把说明大自然这一领域的根据扯到另一领域去,而是我们一旦又走入一个新的领域时,这些用以说明的根据就不顶事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些新的基本原理,而要从原来的原理来解释这些新原理,那是根本无望的。譬如在真正机械性的领域内起作用的就是重力的、吸引力的、固体性的、液体性的、弹性的规律;而这些规律(姑676不论我把一切自然力说成是意志较低级别的客体化)就其自身说又是作为不能再加以解释的那些力的表现而有的,其本身则构成所有其他一切专以还原到这些规律为事的,进一步的说明的原理。如果我们离开这一领域而转向化学作用的现象,电、磁、结晶[等]现象,那么原先那些原理就完全不能再作用了,是的,原先那些规律也再无效了;原先的那些力又被别的一些力所排挤,[新]现象又按新的基本原理出现,和原先那些力正相反,而这些新的基本原理也正和原先的那些基本原理一样,是原始的,不能说明的,也就是不能还原到更普遍的基本原理。譬如说如果按原来的力学规律来说明,即令只是说明一种盐类在水中的溶解也办不到,更不用说[用以说明]其他更复杂的化学现象了。所有这一切都是在本书第二篇里详细论列过了的。我认为这种讨论对于目的性判断力的批判曾有过很大的好处并有助于弄明白那儿说过的东西。这样的讨论对于康德那一卓越的提示尤其有利。那提示意味着本体自身的显现即自然界的事物,在大自然的机械(规律的)作用中如此,在貌似有意的作用中也是如此;而对于这本体自身的一种更深刻的认识就会发现同一个最后原理可以作为说明[机械作用与目的作用]双方共同的根据之用。希望我由于确立意志为真正的自在之物就已提出了这样一个最后原理。准此,根本说起来,在我们的第二篇及其补充中,特别是在拙著《沦自然中的意志》里,对于整个自然界那种看得到的目的说,谐和、协调[等等]的内在本质的理解也许是已经很透彻,更深刻的了,因此,对于这一点我在这儿也就再没什么要说的了。——
对于康德哲学的这一批判感到兴趣的读者无妨再读一读拙著《附录和增补》第二卷第二篇中以《对康德哲学还有的几点解释》为677题而对这一批判所作的补充。这是因为人们必须考虑到我的著作在数量上虽很少,却不是同时,而是在漫长的一辈子中以巨大的间歇先后写成的;因此人们就不得期待凡是我在同一个题材上说过的东西都会在同一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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