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现象学

精神现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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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圣本质一般讲来与自然,特别讲来与人性的同一性的情形也正是这样:神圣本质,就它不是本质而言,即是自然;自然,就它的本质而言,也是神圣的。但是只有在精神里,这两个抽象的方面才达到它们的真理性,即被设定为被扬弃了的环节,——这种设定是不能用判断及其无精神性的联系词“是”来表述的。
  同样,自然在它的本质之外是无物;但是这个无物本身同样也是有物,因有与无本身是同一的;它是绝对的抽象,因而是纯粹思维或在自身内存在,并且作为与精神统一性相反对的环节而言,它就是恶。对一般人来说,这个概念所产生的困难乃由于固执着抽象的联系词“是”,而忘记了思维[的辩证性],在思维里,这两个环节既是也同样不是,——它们是一个运动,这个运动就是精神。——这种精神的统一性,或者说,其中差别只作为扬弃了的环节的这种统一性,对表象意识说来,就是上面所提到过的[神与人的]和解了,而且由于这种统一性是自我意识的普遍性,所以自我意识也就停止其为表象的意识了;思维的运动已通过表象而返回到自我意识了。
  [3.在自己的充实状态中的精神;圣灵的王国]
  因此精神就被设定在第三种要素、普遍的自我意识中了;精神就是它自己的宗教社团(Gemeinde)。这个社团的运动作为自我意识的运动(而自我意识自身是和它的表象有区别的),就是把已经成为潜在的东西实现出来的过程。那死去了的神性的人或人性的神潜在地就是普遍的自我意识;他必须把这个潜在的普遍意识实现出来作为这种自我意识的对象。换句话说,由于自我意识构成表象所包含的对立的一个方面,亦即恶的一方面,这一方面把自然的定在和个别的自为存在当作本质,所以,恶这一方面(由于它被当作独立的一面,还没有被看成是一个环节),为了[克服]它的独立性起见,就必须自在自为地把它自身提高到精神的高度,或者说,就必须在它自身提高或克服恶的过程中去阐明精神的运动。
  这种恶的一面的自我意识是自然的精神;自我必须从这种自然性退回到自身并深入到自身,这就是说,它必须变成恶。但是自然性已经潜在地是恶了;因此深入自身就包含着使自身深信那自然的定在就是恶。在表象意识看来,世界之变为恶和有恶的存在,是实际存在着的事实,同样,绝对本质与人之得到和解也是实际存在着的事实;但是对自我意识本身,按照形式说来,这种表象中的恶就只是一个扬弃了的环节——因为自我是一个否定的原则,——因而是一种知识,而知识乃是意识在自身内的一种纯粹活动。——同样,按照内容说来,这个否定的环节也必须得到表达。既然如上面所说,绝对本质已经自在地是同自身相和解并且是精神的统一体,在其中表象的诸部分是扬弃了的或者只是环节,所以这就表明了:表象的每一部分在这里都具有与它前此所有不相同的、相反的意义,由于这样,每一意义补充了它对方的意义,并且由于这样,内容才是一个精神的内容。既然每一方的规定性同样是它的相反的规定性,那在异在[或对方]中的统一性即精神的本质就完成了。正如在以前,两个相反的意义,对我们[哲学者]来说,或者就其本身来说,是结合着的,甚至等同与不等同、同一性与非同一性等抽象形式也是扬弃了的。
  因此如果在表象意识里,自然的自我意识的内在化是实际存在着的恶,那末在自我意识范围内的内在化就是关于恶的知识作为某种自在地属于实际存在的东西。这种知识无疑地是一种变成恶的过程,不过只是变成恶的思想的过程,因而被承认为和解的第一环节。因为知识作为从自然的直接性(而自然的直接性是被认作具有恶的规定性的)返回自身,乃是对于自然的直接性的离弃和罪恶的消亡。
  并不是自然存在本身被意识离弃了,所离弃的乃是那同时被知道是恶的自然存在。
  那深入自身的直接运动也同样是一个中介运动,——它自己以自己为前提或者说它是它自己的根据;意识所以要深入自身的根据,即因为自然已经是自在地深入自身了。由于有了恶,人必须深入自身,而恶本身就是一种深入自身的过程。——正由于这样,这第一个运动本身只是直接的,或者只是它的简单的概念,因为它和它的根据是同一的东西。因此[辩证]运动或者向对方转化还必须在它较特殊的形式下才出现。
  因此,除这种直接性外,表象意识的中介作用也是必要的。关于自然(作为精神的非真实存在)的知识,以及自我在自身内发生出来的这种普遍性自在地都是精神同它自身的和解。这种自在性,从那种未达到概念知识的自我意识看来,具有一种存在着和通过表象呈现给它的形式。因此这种把握(Ben),对这种自我意识来说,还不是对于这样一种概念的抓住(Een),这概念不仅认识到被扬弃了的自然性是普遍的,从而是同它自身相和解的,而乃是抓住了那样一种表象,在这种表象里,神圣本质通过它自己外在化的事变、通过它变成肉身的过程和它的死,它便同它自己的实际存在相和解了。——更确切点说,现在对于这种表象的抓住,表述出从前在表象形式内叫做灵魂的复活的事实,或者神圣本质的个别自我意识转变成普遍体或宗教社团的过程。——神性的人之死,作为死而言,是抽象的否定性,是这样一种运动的直接结果,这运动只是以达到自然的普遍性而告终。在精神的自我意识里,死便失掉其自然的意义,换句话说,它转化成刚才所提到的概念。于是死就从它的直接意义,就从这一个个别的人之不存在被美化成一种精神的普遍性,这精神生活在它的宗教社团中,它在宗教社团中天天死去,也天天复活。
  那属于表象要素的看法,即认绝对精神,作为一个个别的人,或者更确切些说,一个特殊的人,在它的特定存在里所表象的就是精神的本性,——这种基于表象的看法现在因而就转移到自我意识本身、提高到在它的异在[或对方]中保持着自己的知识了。
  所以这个自我意识实际上并没有死,并不象那个特殊的个人被表象为实际上死了那样,实际上乃是他的特殊性消亡在他的普遍性里,这就是说,消亡在他的知识里,这知识就是那自己与自己和解的本质。因此那最初先出现的表象的要素在这里就被设定为扬弃了的东西,换言之,被设定为返回到自我、返回到概念了;那在表象看来只是存在着的东西,现在转变成主体了。正由于这样,那表象因素,纯粹思维和纯粹思维中的永恒精神也不复在表象意识之外,更不在自我之外了;反之全体返回到自身的真正意义正在于包含所有各环节在自身内。那为自我所抓住或掌握的中介者之死,即意味着他的对象性或他的特殊的自为存在的被扬弃,这个特殊的自为存在变成了普遍的自我意识。——另一方面,正由于这样,普遍就是自我意识,而单纯思维的纯粹的或非现实的精神就变成现实的了。中介者之死并不只是他的自然的一面或他的特殊的自为存在之死,死去的不只是脱离了本质的死躯壳,而且是神圣本质的抽象方面。因为只要他的死还没有完成[神与人的]和解,则这个中介者就是片面性的,他只知道把与现实性相对立的、思维的简单抽象当作本质;自我这一极端与本质还没有同等的价值;只有在精神里,自我才达到这一点。因此,被表象的这个中介者之死,同时即包含着那没有被设定为自我的神圣本质的抽象物之死。
  这样的死正是那感到上帝自身已经死了的苦恼意识所深切感觉到的痛苦。这种沉痛的语言正表达了最内在的、简单的自我知识,也表达意识之返回到自我=自我的黑夜的深处,这种自我同一的黑夜在它自身以外更不知道、也区别不出来任何东西。因此,这种[痛苦的]感觉,事实上,意味着丧失了实体,并丧失了实体与意识相对立的对象性。
  但是同时,这种感觉乃是实体的纯粹的主观性或对它自身的纯粹确信,而这种自身确信是实体作为对象或作为直接的、纯粹的本质所缺乏的。因此这种知识是一种精神化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实体变成了主体,实体的抽象和无生命性消亡了,因而它就变成现实的、简单的和普遍的自我意识了。
  所以精神就是自己知道自己的精神;它知道自己;凡是是精神的对象的东西就存在,换言之,凡呈现在精神的表象中的就是真实的绝对的内容。这内容,我们看到,表现了精神自身。同时它不只是自我意识的内容,并且不只是自我意识的对象,而且它又是现实的精神。精神所以是现实的精神,因为它经历过它的本性的三个要素;这种自己通过自身的运动构成精神的现实性。凡是自己运动的东西,这就是精神。精神是运动的主体,同样精神也是运动自身,或者说,精神是为主体所贯穿过的实体。当我们进入宗教[领域]时,我们曾看到,精神这一概念是如何发展出来的,即作为一种有自身确信的精神的运动,这精神宽恕了恶,从而也同时抛弃了它自己固有简单性和生硬的不变性,换句话说,精神是:绝对对立的东西认识到自己与对方是同一的运动,而这种认识是打破两个极端之间的对立而达到的“一致”——那获得神圣本质的这种启示的宗教意识直观到[精神的]这一概念,并且扬弃了它的自身和它所直观到的对象之间的区别;这种宗教意识由于是主体,所以也是实体,并且正因为或者只由于它是这种[辩证]运动,所以它本身就是精神。
  不过,这种宗教社团在它的这种自我意识里还没有得到完成。一般讲来,它的内容是在表象的形式下作为它的对象,而这种宗教社团的现实的精神性,从它的表象[形式]到它自身的回归,都感受到二分化(Entzweiung)的侵袭,正如纯思维要素的本身也曾陷于二元化那样。这种宗教社团也没有意识到它自身的性质;它是这样一种精神性的自我意识:自己不以自己为对象,或者自己还没有发展到自己意识到自己的过程;不过就它是意识而言,它就具有曾被考察的那些表象。——我们看见,自我意识在它的最后的转折点上,有着自身内在化的过程,并且达到在自身内存在的知识;我们看见,自我意识抛弃(entaAuβern)它的自然定在,而达到纯粹的否定性。不过,这种否定性的肯定意义在于:这种否定性或知识的纯粹内在性,同样也是自身同一的本质,——换句话说,实体在这里已变成了绝对的自我意识,而这绝对的自我意识,在虔敬的意识看来,却是一个[外在的]他物。虔敬的宗教意识把知识的纯粹内在化之自在地即是绝对简单性或实体这一方面,理解为这样一种东西的表象,这东西并非按照概念看来是如此,而是当作一种外来的、异己的善良的恩赐行为。换言之,它并没有意识到,纯粹自我的这种深邃性是这样一种[否定性的]威力,由于这威力的作用,那抽象的本质就从它的抽象性里被拖下来,并且通过这种纯粹虔敬的力量而被提高为自我。——这样一来,自我的行动就对抽象本质保持着一种否定的意义,因为实体这一方面的外在化或放弃其自身对自我来说还是潜在的东西,而自我也同样还没有把握或理解它,换言之,没有在自我的行动本身内找到这实体或本质。——由于本质和自我的这种统一[只是]潜在地得到实现,所以意识对于它[同本质]的和解的观念也还停留在表象阶段。意识获得满足,是由于它外在地给它的纯粹否定性附加上它同本质的统一性这一肯定的意义;因而它的满足本身仍然带有一种远在彼岸与它对立的色彩。因此,它自己固有的和解,出现在它的意识内作为一个遥远的东西,作为一个在遥远的将来的东西,正如别的自我所达到的和解是表现为一个在遥远的过去的东西那样。正如那个别的神性的人只有一个潜在的父亲和一个现实的母亲,同样那普遍的神性的人、宗教社团,便以它自己特有的行动和知识为父亲,而以永恒的爱为母亲,这永恒的爱,它只是感觉到,但没有作为现实的直接的对象在它的意识内直观到。因此它的和解只是在它的内心里,但同它的意识还是分而为二的,并且它的现实性还是破碎而不完整的。那出现在它的意识中作为潜在性或纯粹中介性的一面,就是远在彼岸世界的和解;但是那出现在它的意识中作为当前现在、作为直接性和特定存在的一面,却是那还有待于神圣化的世界。当然这个世界潜在地是同[神圣]本质相和解的;当然神圣本质知道,它不复把对象当作自身的异化,而是当作在它的爱中与自己同一的。
  但是对自我意识来说,这个直接的当前存在还不具有精神的形态。这样,那宗教社团的精神,在它的直接意识里,就是与它的宗教意识相分离的;这宗教意识诚然宣称它们两者潜在地不是分离的,不过所说的不分离只是潜在的,不是实现了的,换言之,同样还没有成为绝对的自为存在。
[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
第八章 绝对知识
  [一、确知自己是存在的“自我”的简单内容]
  天启宗教的精神还没有克服它的意识本身,或者这样说也是一样,它的现实的自我意识还不是它的意识的对象;一般讲来,天启宗教的精神本身以及在它里面互相区别着的诸环节,都归属于表象范围并具有对象性的形式。表象的内容虽是绝对精神,不过还须进一步扬弃这种单纯的形式,或者毋宁说,因为这种形式是属于意识本身的,那末它的真理必定在意识所经历过的诸形态中显示过了。——对于意识的对象的这种克服[或扬弃],不应当片面地理解,以为对象是指向自我回复的东西,而应当更确切地理解为为对象本身表明了自己对于自我说来是消逝着的东西;还应当理解为:正是自我意识的外在化建立了事物性,并且这种外在化不仅有否定的意义,而且有肯定的意义,不仅对于我们或者自在地有肯定意义,而且对于自我意识本身也有肯定意义。对象的否定或对象的自我扬弃对于自我意识所以有肯定的意义,或者说,自我意识所以认识到对象的这种虚无性,一方面,是由于它外在化它自己;因为它[自我意识]正是在这种外在化过程里把自身建立为对象,或者说把对象——为了自为存在的不可分割的统一——建立为它自身。
  另一方面,这里同时还包含另一环节,即自我意识又同样扬弃了这种外在化和对象性,并把这种外在化和对象性收回到它自身中,因而它在它的异在(Amderssein)本身里就是在它自己本身里。——这就是意识的[辩证]运动,而意识在这个运动里就是它的各个环节的全体。——意识必须同样按照对象的各个规定的全体去对待对象,并且按照全体规定中的每一规定去把握对象。对象的各个规定的全体使对象自在地成为精神性的东西,而对于意识来说,对象之所以成为精神性的东西,真正说来是由于意识把全体规定中的每一个别的规定都理解为自我,或者说是由于意识采取了刚才上面所说的对待各个规定的那种精神的态度。
  因此,第一,对象是直接的存在或事物一般。——这相当于直接的意识;第二,对象是向对方的转化(Anderswerden),它和意识的关系,(或为他存在和自为存在),即受到意识规定而有了规定性(Bestimmtheit),——这相当于知觉;第三,对象是本质或作为普遍的东西——这相当于知性。对象作为全体乃是由普遍通过规定到个别性的推论[推移]或运动,以及相反地,从个别性通过扬弃了的个别性或者通过特殊规定到普遍的推论或运动。——因此,意识依据这三个规定必定知道对象即是它自身。可是,我们这里所说的这种知识还不是关于对象的纯概念式的理解那样的知识;而是说,这种知识应当只在其发展中,或者说,应当在它的各个环节中,按其属于意识本身这一方面来加以表述,而真正的概念或纯粹知识的各个环节,则应当在意识诸形态的形式中表述出来。因而,在意识阶段中对象还没有表现为如象我们刚才所说的那样的精神性的东西;而意识对于对象的态度既不是就这种全体本身,也不是就这种全体的纯概念形式来考察它;相反,意识对待对象的态度,一方面,是把对象当作意识形态一般来看待,另一方面,是把对象当作我们集聚起来多种这样的意识形态来对待,而在这些意识形态中,对象的环节和意识态度的环节的全体,(只有当这全体消解为它的各个环节时)才能被揭示出来。
  因此,就对于对象这方面的理解,象它是在意识形态中那样,只须回忆起先前那些已经出现过的意识形态就够了。——至于对象,就它是直接的,是一漠不相干的存在来说,那末,我们曾经看到,观察的理性就是在这种漠不相干的事物中寻找和发现它自己的,这就是说,观察的理性意识到它的活动也是一外在于自己的活动,正如它意识到对象只是一直接的对象一样。——我们也曾经看到,观察的理性在其最高阶段曾把它的规定表述在这样的无限判断中:我的存在是一事物。——而且还是一感性的直接的事物(如果把自我称为灵魂,那末它虽然也被表象为事物,但却是一不可见的、不可感觉到的等等的事物,因而事实上就不是直接的存在,不是人们在事物一词下所意指的那种东西)。——上述那一判断,如果直接从它的词句看来,它是无精神性的,或者宁可说它就是没有精神的东西本身。但是,按照它的概念来说,这个判断实际上是最富于精神的东西,而它的这个还没有在判断里明白出现的内在本质,正是另外两个必须予以考察的环节所要表达的。
  事物就是我;在这个无限判断里事物事实上是被扬弃了;事物并不是自在的东西;事物只有在关系中,只有通过我以及它与我的关系,才有意义。——这个环节在纯粹的识见和启蒙思想中就已出现在意识之前了,事物纯全是有用的,并且只可从它们的效用性去考察它们。有教养的自我意识,经历了自身异化了的精神的世界,通过它的外在化创造了作为它自身的事物,因而,在事物中还保持着它自己,并且知道事物的非独立性,换言之,知道事物本质上只是为他的存在;或者说,如果对关系,亦即对在这里唯一构成对象的本性的东西加以完满的表述,那末,在有教养的自我意识看来,事物就是一种自为存在着的东西,有教养的自我意识,把感性确定性宣称为绝对真理,却反而把这个自为存在本身宣称为一个只是消逝着的环节,并且向它的对立面转化,即转化为听其对方支配的为他存在的环节。
  但是,对于事物的知识到此还没有完成;我们必须不仅按照存在的直接性和按照规定性来认识事物,而且也必须把事物作为本质或内在的东西,作为自我来认识。这种知识出现在道德的自我意识里面。道德的自我意识知道它的知识是绝对的本质性,或者,知道存在纯全是纯粹的意志或知识;道德的自我意识不是别的什么,它只是这个意志和知识;别的东西都只具有非本质的存在,即不是自在存在着的东西,只具有存在的空的外壳。因为道德的意识在其世界表象中把定在从自我之内排斥出去,让它暂时独立,同样它又重新把定在收回到它自己里面。
  最后,道德的意识,作为良心,就不再是交替地设置和颠倒定在和自我的过程了,它知道,它的特定存在本身就是它自身的这种纯粹确定性;道德的意识在行为时把自己设置在外面的对象性因素,无非就是自我关于自己的纯粹知识。
  这些就是构成精神与其真正的意识相和解的各个环节;这些环节就其自身说都是个别的,惟有它们的精神的统一体才是形成这种和解的力量。但是,这些环节的最后一环必然是这个统一体本身,并且,很明显,这个统一体实际上是把一切环节都结合在自身之内的。在它的定在中确信它自己的精神,不是以别的东西而只是以这种关于自己的知识作为定在的要素;精神宣称它的所作所为都是以义务的信念为依据的,它的这种语言就是它的行为的效准,——行为是概念的简单性的第一个自在存在着的分离,又是从这种分离中的回复。前一个运动[分离]所以转变为第二个运动[回复],是因为要求承认的因素把自己设定为关于义务的简单知识,以与差别和分裂为二(Entzweiung)相对立,而分裂为二是包含在行为本身中的,并且在这种方式下形成了铁一般的现实以与行为相对立。不过,我们在宽恕[过恶]中就曾看到了,这种坚硬性是如何自身消溶和被抛弃了的。
  因此,在这里对于自我意识说来,现实既是作为直接的定在,这样除了是纯粹的知识以外,便没有别的意义;同样地,现实又是作为特定的存在或者作为关系,这样,它就是自相对立着的东西,也是一种知识,一方面是关于这个纯粹个别的自我的知识,一方面是关于作为普遍知识的那种知识。在这里同时便设定了第三环节,这个环节即普遍性或本质,对于对立双方的每一方来说,都只是被当作知识才有效;并且对立双方终于也扬弃了那还剩下的空洞的对立,而成为“我=我”的知识;这个个别自我就是直接地纯粹的知识或普遍的知识。
  因此,意识与自我意识的这种和解的成立表明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在宗教的精神里,一方面是在意识本身里。这两方面彼此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自在存在形式中的和解,后者是自为存在形式中的和解。正如我们所看到那样,它们最初是彼此分离的;意识在意识诸形态借以出现在我们面前的顺序中,一方面,达到了这个顺序中的各个个别的环节,一方面,远在宗教也赋予它的对象以现实的自我意识的形态以前,就达到了各个环节的结合。这两方面的结合还没有被揭示出来;正是这个结合结束了精神的诸形态的系列;因为在这个结合中精神达到了自我认识,精神不仅知道它自在地或按其绝对的内容说是怎样的,也不仅知道它自为地按其无内容的形式说或从自我意识方面看是怎样的,而且知道它自在和自为地是怎样的。
  但是,这种结合业已自在地发生了,特别是在宗教、在表象向自我意识的回复中,不过这种结合还不具有本来的形式,因为宗教这一方面是“自在”的方面,而“自在”的方面是同自我意识的运动相对立的。因此,结合[不属于自在的方面]而相反地属于另一方面,即自身回复的一方面,这方面在自身中就包含着它自己和它的对立面,而且不仅是自在地或以一种一般的方式,并且还是自为地或以发展了的和有差别的形式包含着它们。内容,以及具有自我意识的精神的另一方面,只要它是另一方面,它就是完满地现存着的并且被揭示出来了的;那尚未实现的结合乃是概念的简单的统一性。概念在自我意识本身这方面也已经是现存着的;但是正如在前面出现的那些形态那样,概念也和其余的那些环节一样,都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的形式。——因此,概念是自己确知自己的精神的形态这样一部分,这部分仍然停留在它的概念里并被称为美的灵魂(dieschoAneSeele)。美的灵魂即是自我确知的精神在其纯粹透明的统一性中关于它自身的知识,——即自我意识,这自我意识知道关于纯粹的在内在自身的这种纯粹知识就是精神,知道它不仅是对于神的直观,而且是神的自我直观。——由于这种概念坚持把它自己跟它的实现化对立起来,它就是片面的形态,我们既曾经看见这种片面的形态消逝为空虚的泡影也曾经看到它的肯定的外在化和前进的运动。通过这种实现化,这种无对象的自我意识的自身固执性,概念与其充实内容相对立的规定性就被扬弃了;概念的自我意识获得了普遍性的形式,而它保留下来的则是它的真实的概念或已经得到了实现的概念,也就是关于纯粹知识的知识,不过这种纯粹知识不是象义务那样的抽象的本质,而是象本质那样的知识,这一种本质知识,就是一种纯粹的自我意识,而这一种自我意识同时就是真实的对象;因为真实的对象就是自为存在着的自我。
  这个概念,一方面在行动着的自身确定的精神中,另一方面在宗教中,使自己得到了实现;在后一种形态[宗教]中,概念获得了绝对内容作为内容,换句话说,获得了处于表象的形式中,即处于对意识说来是异在的形式中的内容。与此相反,在前一种形态[精神]中,形式就是自我自己,因为形式包含行动着的自身确定的精神,自我是在履行着绝对精神的生活。象我们看见的那样,这种形态就是上述简单的概念,不过这概念放弃了自己的永恒的本质,而在那里存在着或者行动着。正是在概念的纯粹性中,包含着上述简单概念的分裂为二或表现于外,因为这种纯粹性就是绝对的抽象性或否定性。
  同样,正是在纯粹知识本身中,具有简单概念的现实性的要素或它所包含的存在的要素,因为这种纯粹知识就是简单的直接性,而这直接性既是存在(Sein)和特定存在(Dasein),又是本质;前者是否定的思维,后者则是肯定的思维本身。最后,这个特定存在同样是从纯粹知识——正如它既是特定存在又是义务那样——回复到了自己的存在或恶的存在。这种步入自身(Insich-gehen)构成概念的对立,从而是关于本质的非行动着的、非现实的纯粹知识的出现。但是,它[纯粹知识]出现在这种对立中,就是参加这种对立;本质的纯粹知识自在地放弃了它的简单性,因为它就是分裂为二或否定性,而分裂为二或否定性就是概念。就这种分裂为二是变成自为(EuArsichwerden)的过程而言,它就是恶;就它是自在存在而言,它就是持续的善。——现在,那最初是自在地发生的东西,同时也是为意识而发生的,而为意识的东西本身就具有二重性:它既是为意识的,又是它的自为存在或它自己的活动。因此,那已经自在地被设定了的同一个东西,现在重复地把自己既作为意识关于它自己的知识,又作为有意识的活动。每一方都为了对方而放弃了它据以出来反对对方的那种规定性的独立性。这种取消[独立性]的活动就是对自在地构成开端的那种概念的片面性的同一个放弃活动;不过现在这是它自己的放弃活动,正如它所放弃的概念是它自己的概念一样。——开端的那种自在的东西,作为否定性,真正说来同样是中介性的东西;因而,它现在把自己设定为它真正是的那样,而否定的东西则是每一方为了对方而有的规定性,并且自在地是自我扬弃着的东西。对立双方的一方是在自身内存在,亦即在它的个别性存在对普遍性的不等同性,另一方是在自身内存在的抽象的普遍性对自我的不等同性;前一方听任它的自为存在消亡,并且外在化自己,自己承认自己[的局限性];后一方放弃它的抽象普遍性的坚硬性,并从而听任它的无生命的自我和它的不动摇的普遍性消亡;于是,前一方通过作为本质的普遍性环节补充了自己,后一方通过作为自我的普遍性补充了自己。通过行动的这种运动,精神——精神之所以是精神,只是由于它在那里存在着,由于它把它的定在提升为思想并从而提升为绝对的树立对立面的活动,并且从这种树立对立面的活动中回复自身,而这种回复正就是通过这种树立对立面的活动和在这种活动本身中进行的——就作为知识的纯粹的普遍性(这种知识就是自我意识),作为自我意识(这个自我意识就是知识的简单的统一性)而出现了。
  因此,在宗教里曾经是内容或者是表象他物的一种形式的东西,在这里就是自我自己的行动,正由于概念在起着结合作用,所以内容就是自我自己的行动;因为这个概念,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就是知道自我在自身内的行动即是一切本质性和一切特定存在的知识,就是关于这个主体即是实体的知识,和关于实体即是这种对于主体的行动的知识的知识。——我们在这里所增加的东西,一方面,只是把各个个别的环节集合起来,这些环节中的每一个就其原则来说都表现着整个精神的生命;另一方面,是在概念的形式中把概念坚持下去,其实概念的内容应该说早已在上述各个环节中被揭露了,而概念本身应该说早已出现在一种意识形态的形式中了。
  [二、科学即对自我自身的概念式的理解]
  这个最后的精神形态——这个精神赋予它的完全而真实的内容以自我的形式,从而就同时实现了它的概念,并且它在这个实现化过程里仍然保持在它的概念之中——就是绝对知识;绝对知识是在精神形态中认识着它自己的精神,换言之,是[精神对精神自身的]概念式的知识。真理在这里不仅自在地完全等同于确定性,而且也具有自身确定性的形态,或者说,真理是在它的特定存在中,这就是说,它是在自己知道自己本身的形式下成为能知的精神的对象。真理是这样的内容,这内容在宗教中还不等同于它的确定性。可是,当内容获得了自我的形态时,它就等同于它的确定性了。由于这样,本质自身,即概念,就成为特定存在的要素,或者,对于意识具有对象性的形式。在这种特定存在的要素中显现在意识面前的精神,或者在这里换个说法也是一样的:意识在这种要素中产生出来的精神,就是科学。
  因此,这种知识的本性、各个环节和运动已经表明它就是自我意识的纯粹的自为存在;这种知识就是我,就是这个我,而不是别的我,但它同时直接地是中介了的或被扬弃了的普遍的我。——这个我具有一个内容,它把这个内容同自己区别开;因为它就是纯粹的否定性或自己分裂为二的活动;它就是意识。这个内容在其差别中本身就是我,因为内容是自身扬弃的运动,或者,是那和我同一的纯粹否定性。我在作为有差别的内容中返回到自身;而内容只是由于我在它的异在里就是在它自己那里,才得到概念式的把握。这个内容,更确定地说来,无非就是刚才说过的运动本身;因为内容就是贯穿自身而且是作为精神而自为地贯穿自身的精神,所以如此,是由于,内容在其对象性中就具有概念的形态。
  至于说到这个概念的特定存在,那末,科学是不会在精神达到关于自己的这种意识以前,出现在时间和现实中的。作为知道它是什么精神,只有在精神完成了它的工作以后才会存在,而且除去在它完成它的工作的地方以外,也绝不会在别的地方存在的,它的这个工作就是:克服它的不完善的形态,促使它自己意识到它自己的本质的形态,并这样地使它的自我意识和它的意识相调和。——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精神,就它在它的各个环节中是有差别的而言,就是自为存在着的知识,就是一般的概念式知识,这样的概念式知识本身还没有达到实体,换言之,它本身还不是绝对知识。
  实际上,认知着的实体先于其形式或概念形态就在那里存在着。因为实体是还没有发展的自在存在,或者说,是在还没有展开其运动的简单性中的根据或概念,因而是内在性或还没有在那里存在着的精神的自我[或主体]。凡在那里存在着的东西,就是还没有发展的简单的东西和直接的东西,或者,是一般表象意识的对象。既然认识是精神的意识,而在这种意识看来,那自在地存在的东西,只当它是为自我的存在,是自我的存在,或者,是概念时,才是存在的,基于这个理由,认识的活动起初只具有一个贫乏的对象,跟这个对象对照起来,实体和对实体的意识是更为丰富些。实体在这种意识里是启示了的,不过这种启示事实上却是隐蔽;因为实体还是无自我的存在,而启示了的只是对它自身的确定性。
  因此,最初属于自我意识的只是有关实体的各个抽象的环节;但是,由于这些环节是作为纯粹的运动而继续推进自己,所以自我意识就愈益丰富其自身,一直到它从意识那里夺取了整个的实体,把实体的各个本质性的整个结构吸收到自身之内,而且——因为对待对象性的这种否定的态度同样是肯定的,是一种设定,——把实体从自身中产生出来,并从而为意识重新建立其实体。因此,在知道自己是概念的概念中,各个环节先于实现了的全体而出现,而那些环节的运动就是这个全体的形成过程。相反地,在意识中则是全体——不过是未经概念理解的全体——先于各个环节而出现。——时间是在那里存在着的并作为空洞的直观而呈现在意识面前的概念自身;所以精神必然地表现在时间中,而且只要它没有把握到它的纯粹概念,这就是说,没有把时间消灭[扬弃],它就会一直表现在时间中。时间是外在的、被直观的、没有被自我所把握的纯粹的自我,是仅仅被直观的概念;在概念把握住自身时,它就扬其它的时间形式,就对直观作概念的理解,并且就是被概念所理解了的和进行着的概念式的理解的直观。——因此,时间是作为自身尚未完成的精神的命运和必然性而出现的,而这个必然性就意味着必然使自我意识在意识里面具有的那一部分丰富起来,必然使自在存在的直接性——这是实体在意识中具有的形式——运动起来,或者反过来说:必然使被认作内在东西的自在存在、使起初是内在的那种东西实现出来和启示出来,这就是说必然促使自我意识能达到自身确定性。
  基于这个理由就必须说,没有什么被认识了的东西不是在经验中的,或者同样的意思也可以表述为:没有什么被认识了的东西不是作为被感觉到的真理、作为在内心中被启示的永恒的东西、作为被信仰的神圣的东西或作为任何可以说出来的东西而出现的。
  因为经验正在于:内容——而内容就是精神——自在地就是实体,因而也就是意识的对象。但是,这个本身即是精神的实体,就是它变成它自在地是那个东西的过程;而且只有作为自己回复到自己的变化过程、精神自身才真正是精神。
  精神自在地就是运动,就是认识的运动,——就是由自在转变为自为,由实体转变为主体,由意识的对象转变为自我意识的对象,这就是说,转变为同时又被扬弃了的对象,或者转变为概念的运动。
  这个运动是向自己回复的圆圈,这圆圈以它的开端为前提并且只有在终点才达到开端。——因此,既然精神必然是自身内的区别过程,所以它的全体,在被直观时,就同它的简单的自我意识相对立;又因为全体是有差别的东西,所以全体本身又区别为它的被直观了的纯粹概念,时间,与内容或自在存在。实体作为主体,本身就具有最初的内在必然性,必然把自己表现为它自在地所是的那个东西,即把自己表现为精神。只有完成了的对象性的表现才同时是实体回复到自身的过程,或者是实体变成自我[或主体]的过程。——因而在精神没有自在地完成自己,没有把自己完成为世界精神以前,它是不能作为具有自我意识的精神而达到它的完成的。因此,宗教的内容在时间上比科学更早地表达了精神是什么,但是,唯有科学才是精神关于它自身的真知识。
  推动精神关于自己的知识的形式向前开展的运动,就是精神所完成的作为现实的历史的工作。宗教的社团,就其最初是绝对精神的实体说,乃是一种粗糙的意识,这种意识的内在精神越是深刻,它就具有越野蛮的和严酷的定在,而它的蒙昧的自我对于它的本质、对于它的异己的意识内容,就要担负越来越艰苦的工作。只有意识放弃了以一种外在的、即异己的方式来扬弃异己存在(Ere-mdsein)的希望以后,意识[因为被扬弃的异己的方式就是向自我意识的回复)才转向它自己,转向它自己的世界和现在,才发现这世界是它的财产,从而迈出了从理智世界下降的第一步,或者毋宁说,才以现实的自我来使理智世界的抽象要素具有生命或精神。意识通过观察,一方面发现了定在是思想而且对定在有了概念式的理解,同时反过来,它在它的思维中看见了定在。当意识首先这样抽象地表述了思维与存在、抽象的本质与自我的直接统一,当它以更纯粹的方式把最初的光明本质表述为广延与存在的统一(因为广延是比光明更相似于纯粹思维的简单性),并从而使东方的实体在思想中重新苏醒同时,精神却在这个抽象的统一性,这个无自我的实体性面前畏缩倒退,而坚持个体性以与实体性相对立。然而,只有当精神在教养中把个体性外在化,从而使个体性成为定在并把个体性贯穿在一切定在中,只有当精神达到了效用的思想,并且在绝对自由的原则下把定在理解为它的意志之后,精神才把它的最内在深处的思想揭示出来,并且把本质表述为“我=我”。⑥但是,这个“我=我”乃是自身反回到自身的运动;因为,既然这个等同性作为绝对否定性是绝对的差别,所以“我”的自身等同性就和这个纯粹的差别相对立,而这个差别既是纯粹的,并且对于认识自己的自我来说同时又是对象性的差别,它就必须被表述为时间,这样一来,正如从前本质曾被表述为思维与广延的统一,现在本质就应被理解为思维与时间的统一;但是,孤立的差别,听其自身不静止、不停顿的时间,反而会陷于自身崩溃;时间是广延的对象性的静止,而广延则是纯粹的自身等同性,即我。——或者可以说,我(Ich)不仅仅是自我(DasSlbst),而且它是自我的自身等同性;不过,这个等同性是完全的和直接的自身统一性,换言之,这个主体同样是实体。实体就其自身说似乎只是空无内容的直观,或者,是对这样一种内容的直观,这个内容作为特定的内容,只会具有偶然性而没有必然性;只有当实体被设想为或被直观为绝对的统一性时,它才会被认为是“绝对”,而一切内容,就其多样性而言,都必定会在实体之外而被归入于不属于实体的反思,因为实体不是主体,不是反思自己和在自身中反思自己的东西,也就是说,实体没有被理解为精神。如果真的要谈到某种内容的话,那末情况就会是这样:一方面,内容的存在好象是为了被投到“绝对”的空虚的深渊里似的,另方面,内容好象是外在地从感性知觉那里袭取而来的。知识仿佛是达到了事物,达到了与知识本身不同的事物,并且达到了多样性的事物的差别,不过谁也不理解,这一切是怎样和从哪里来的。
  但是,精神已向我们表明,它既不仅是自我意识退回到它的纯粹内在性里,也不是自我意识单纯地沉没到实体和它的无差别性里,而是自我的这种运动:自我外在化它自己并自己沉没到它的实体里,同样作为主体,这自我从实体[超拔]出来而深入到自己,并且以实体为对象和内容,而又扬弃对象性和内容的这个差别。那从直接性超拔出来的第一个反思,就是主体自身同它的实体区别开的过程,或者是概念的自身分而为二[Entzweiung]、纯粹自我的深入自身和变化过程。由于这个区别是“我=我”的纯粹活动,所以概念就是特定存在的必然性和上升,这个特定存在是以实体为其本质,并且是自为地持存着的。但是,特定存在的自为地持存,乃是被设定具有特定形式或规定性的概念,因而同样是概念自身的内在运动,即概念下降到简单的实体里的运动,而实体则只有作为这种否定性和经历否定运动才成为主体。——一方面,我既无须固执自我意识的形式而与实体性和对象性的形式相对立,仿佛它害怕它的外在化似的,——精神的力量不如说正是在它的外在化中始终保持其自身等同,而且作为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东西,精神把自为存在和自在存在都同样只设定为环节;另一方面,我也不是把各种差别都抛回到“绝对”的深渊里并且宣称这些差别在绝对里都是同一的那样的一个第三者;相反,知识毋宁是好象并不活动,它只是在观察那些有差别的东西是如何在它自身中运功,和如何返回到它的统一的。
  [三、达到概念式理解的精神向着特定存在的直接性的返回]
  因此,精神在[绝对]知识中结束了它形成形态的运动,尽管精神在这些形态形成的过程里是同意识的已经得到克服的[主客]差别或对立相伴随的。精神已获得了它的特定存在的纯粹要素,即概念。内容就其存在的自由而言,即是自身外在化的自我或自我知识的直接统一。这种外在化的纯粹运动,如果我们从内容方面来考察它的话,构成着内容的必然性。杂多性的内容,作为特定的内容,是在关系中而不是自在的,并且是使得它扬其它自身的不安静,或否定性;因此,必然性或杂多性,正如自由的存在一样,也是自我[或主体];而具有这种自我的形式的内容——具有这种形式的定在直接地就是思想——就是概念。因而,当精神达到概念时,它就在其生命的这种以太中展开它的定在和运动,而这就是科学。在科学中,精神运动的各个环节不再表现为各种特定的意识形态,而是由于精神的差别已经返回到了自我,它的各个环节就表现为各种特定的概念及这些概念的有机的、以自身为根据的运动。如果说在精神现象学中每一环节都是知识与真理之间的差别和差别得到自身扬弃的运动,那末,相反地,科学并不包含这种差别及其扬弃,而是由于每个环节具有概念的形式,它[概念]就把真理的对象性形式和认识着的自我的对象性形式结合为直接的统一体。每一环节不是作为从意识或表象到自我意识以及相反地从自我意识到意识或表象的反复往来的运动而出现,而是作为纯粹的、即摆脱了它的意识中的现象的形态,即纯概念而出现,而纯概念的前进运动只是依赖于它的纯粹的规定性。相反地,一般讲来,科学的每一抽象的环节总有一个表现着精神的形态跟它相对应。正如特定存在着的精神并不比科学更为丰富,所以同样,特定存在着的精神就其内容而言也不是更为贫乏。以意识形态的形式去认识科学的诸纯概念,这就构成它们[纯概念]的实在性的方面;按照这一方面,科学的本质、概念——概念在科学里是被当作为思维简单中介作用的,——就在于把这种中介过程的各个环节加以分解和拆开,并且按照内在的对立,对它们加以阐述。
  科学本身内就包含着纯粹概念抛弃其自身的形式的必然性和由概念向意识过渡的必然性。因为自己知道自己的精神,正由于它把握了它自己的概念,所以才是直接的自身等同性。
  这种等同性就在其差别性来看,便是关于直接东西的确定性,或我们开始由以出发的感性意识。这种把自己从其自身的形式中解放出来的过程,就是最高的自由和自己对自己有了确实可靠的知识。
  可是,这个外在化[或放弃]还是不完全的;外在化表达了自身确定性对于对象的关系,而对象正因为处在关系中,它就还没有获得充分的自由。知识不仅知道自己,而且也知道它自身的否定,或自身的界限。知道自己的界限,就意味着知道牺牲自己。这种牺牲就是这样一种外在化过程,精神在这种过程中,以自由的偶然的事件的形式,表现它成为精神的变化过程,把它的纯粹的自我直观为在它外面的时间,把它的存在同样地直观为空间。精神的这个最后过程,自然界,是它的活生生的直接的变化过程;自然界,外在化的精神,就其[在时空中的]实际存在来看,无非是永恒地放弃或外在化它的持续存在的过程和重建主体的运动。
  但是,精神的变化过程的另一方面,历史,是认识着的、自身中介着的变化过程——在时间里外在化了的精神;不过,这种外在化也同样是对外在化自己本身的外在化;否定者即是对它自己本身的否定者。这个变化过程呈现一种缓慢的运动和诸多精神前后相继的系列,这是一个图画的画廊,其中每一幅画像都拥有精神的全部的财富,而运动所以如此缓慢,就是因为自我必须渗透和消化它的实体的这全部财富。因为精神的完成在于充满地知道它是什么,知道它的实体,所以这种知识就是它的深入自身过程,在这一过程里它抛弃了它的现时存在(Dasein)并把它的形态交付给回忆。精神在深入自身时曾经沉陷在它的自我意识的黑夜里,不过它的消逝了的定在是保存在这个黑夜里的;而这个被扬弃了的定在——先前有过的然而又是从知识中新产生出来的定在——是新的定在,是一个新的世界和一个新的精神形态。精神在这里必须无拘束地从这种新的精神形态的直接性重新开始,并再次从直接性开始成长壮大起来,仿佛一切过去的东西对于它来说都已经丧失净尽,而且似乎它从以前各个精神的经验中什么也都没有学习到。但是,回忆(Erinnerung)把经验保存下来了,并且回忆是内在本质,而且事实上是实体的更高的形式。
  因此,虽然这个精神看起来仿佛只是从自己出发,再次从头开始它的教养,可是它同时也是从一个更高的阶段开始。在实际存在中,这样形成起来的精神王国,构成一个前后相继的系列,在这里一个精神为另一个精神所代替,并且每一个精神都从先行的精神那里接管[精神]世界的王国。这种代替和接管过程的目标是“秘奥”的启示,而这种“秘奥”就是绝对概念;因此,这种启示就是绝对概念的“秘奥”的扬弃,或者说,就是绝对概念的广延,亦即这个在自身内存在着的“我”的否定性,而这否定性就是绝对概念的外在化或实体,——而且这种启示是它[绝对概念]在时间中的体现,即是说,这个外在化是在它自身内外在化自己的,从而,这个外在化存在于它在自己的[空间的]广延中,也存在于它的秘奥它的自我中。目标、绝对知识,或知道自己为精神的精神,必须通过对各个精神形态加以回忆的道路;即回忆它们自身是怎样的和怎样完成它们的王国的组织的。对那些成系列的精神或精神形态,从它们的自由的、在偶然性的形式中表现出的特定存在方面来看,加以保存就是历史;从它们被概念式地理解了的组织方面来看,就是精神现象的知识的科学。两者汇合在一起,被概念式地理解了的历史,就构成绝对精神的回忆和墓地,也构成它的王座的现实性、真理性和确定性,没有这个王座,绝对精神就会是没有生命的、孤寂的东西;惟有从这个精神王国的圣餐杯里,他的无限性给他翻涌起泡沫。
[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
译后记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同上卷一样,仍然是根据荷夫麦斯特本1952年版翻译的。在翻译的过程中,除查对荷夫麦斯特本所据以加工的较早出版的拉松(G.Lasson)版本之外,全部参考了贝利(J.B.Baillie)1932年重版的英文译本和伊波利特(J.Hyppolite)1939年初版的法文译本,有些地方还查对过什彻特(F.GHIJ)1959年的俄文译本。
  这个中文译本的正文和目录中每一篇章之下用六角括弧[]加入的小标题,是根据1921年的拉松本和伊波利特的法译本并参考俄译本中的小标题翻译过来的。
  这些小标题,虽非黑格尔著作所原有,也不都能概括标题下的全部内容,但过去编者和译者增补进去,是因为它们有助于理解各该段落的大意,所以中译本仍采用了它们,以便读者参考。
  译者在一些地方为了补足原文语意,继续使用了上卷译文用过的在必要的地方略增几个字或一句话的办法。凡增补的字句,也都置于六角括弧内,以表示是译者补足的。
  例如“在我们[研究现象学的人]看来”,“自我[或主体]”,“自我[或个人]”:在前一短句的六角括弧内经译者补充文字后,就表明那里所说的“我们”不是泛指一般的我们,而是确指用辩证法探讨精神现象发展的人或读者;而以下两处所谈的“自我”(DasSelbst),也有特殊意义,前一“自我”是指与实体相对立的“主体”,后一“自我”是指与社会全体相对立的“个人”或个体。大家都知道,《精神现象学》是西方哲学史上最晦涩最难读的著作之一。虽有译者增补的字句和简单脚注,但恐怕帮助并不多。
  这册下卷丙(乙)论“精神”一章,是王玖兴译,贺麟校阅的,丙(丙)论“宗教”一章是贺麟译,王玖兴校阅的,丙(丁)论“绝对精神”一章由杨祖陶译成初稿,经贺麟和王玖兴校阅和修改过的。
  《精神现象学》的这个下卷译稿,原已于1965年五月完成,并交由商务印书馆编校付排,于1966年秋季印成校样交给译者。这次正式出版之前,我们又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增补了脚注,许多地方等于重译。
  本书上卷出版后,曾有不少读者来信,对下卷的翻译出版寄予殷切希望。现在这个下卷几经反复校订终于出版,深愿不辜负读者的期望。但尽管如此,限于种种条件,仍难免有欠妥当甚或错误的地方,译者所加的脚注和六角括弧内的补足字句,也不免有欠妥当甚或错误的地方,都希望读者多加指正。
  译者197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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