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现象学

精神现象学

(19)

  因此我们现在看到自我意识返回它自己的最深的内在本质中去了,它的一切外在现象作为外在的东西都消逝了,这就是说,自我意识已返回“我=我”的直观中去了,在这种直观中我乃是一切本质性和特定存在。自我意识已沉没在关于它自己的这种概念之中了,因为,它已走到了它的极端的顶点,而且达到了这样程度:它所赖以成其为实在或保持其仍为意识的那些不同环节,都不仅对我们而言是这些纯粹的极端,而且,对其自己而言它所是的那种东西、以及它认为是自在存在的东西和它认为是客观存在的东西,统统都蒸发消散,成为对这种意识本身而言再也没有根据再也没有实体的一些抽象了;并且意识过去一直认为是本质的那一切一切,现在也都返回成为这样的抽象了。——纯化到了这样纯粹的程度之后,意识就成为它最贫乏的形态,而且意识唯一所有的这种贫乏,本身就是一种消逝;实体已消溶为绝对的确定性,而这种绝对确定性就是自行崩溃着的绝对非真理性;这就是意识沉没于其中的那种绝对自我意识。
  如果我们从自我意识自己内部来考察这种沉没,我们就发现,自在地存在着的实体,对意识说来,乃是知识,乃是它的知识。作为意识,自我意识分裂成为它自己与被它视为是本质的那种对象,两者对立着;但是这种对象恰恰是完全透明的东西,是它的自我,而它的意识则只是它关于它自己的知识。一切生命活动和一切精神本质性都已返回到这种自我并丧失掉它们与我本身的差别。意识的环节因而都是这样一些极端的抽象,它们之中没有任何一个是站立得住的,相反,任何一个都丧失于别的之中,并产生着别的。
  这就是苦恼意识同它自己的更替过程,但是这一次,这个更替是自我意识自己知道的,是在它自身以内进行的,自我意识知道它自己即是理性概念,至于前述苦恼意识,则只自在地是理性概念。因此,自我意识的这种绝对确定性,对它自己作为意识说来,直接转化为沉寂了的响声,转化为它的自为存在的对象性;但是这样制造出来的世界,就是它又直接地听到了的它自己所说的话语,它这种话语的回声只返回到它自己这里来。这种返回因而并不意味着自我意识是自在而自为地在这里;因为对它说来本质并不是自在存在,而是它自己;同样,自我意识也并不具有特定存在,因为对象性的东西并不能成为现实自我的一个否定物,正如自我之不能成为现实一样。自我意识缺乏外化的力量,缺乏力量把自己变为事物并承受住存在。自我意识生活在恐惧中,深怕因实际行动和实际存在而沾污了自己的内在本心的光明磊落;并且为了确保内心的纯洁,它回避与现实接触,它坚持于无能为力之中,认为自己无力拒绝它那尖锐化到了最终抽象的自我,无力给予自己以实体性,或者说,无力把自己的思维转化为存在并无力信赖思维与存在的绝对差别。它自己所创造的空虚对象,于是使它充满了空虚感;它的行动成了这样一种渴望,这种渴望是不能不在其自身变成无本质的对象的过程丧失掉的,并且等到超过了这个丧失过程而堕回于本身时,就发现自己只不过是一种已丧失了的东西;——在它的地环节的这种透明的纯洁性中,它就变成一种不幸的苦恼的所谓优美灵魂,逐渐熄灭,如同一缕烟雾,扩散于空气之中,消逝得无影无踪。
  (Ⅲ.罪恶及其宽恕]
  但是,蒸发消散了的生命的虚弱无力的诸本质性之这样无声无息地融汇合流,我们还需要从良心的现实的另一意义上并从良心的运动的现象上来予以把握;而且还应把良心当作行为来加以考察。——照上文所说,这种意识里的对象性环节曾被规定为普遍的意识;对自己有所认识的知识,作为这个自我,是与别的自我有所区别的;语言,(在其中一切自我都互相承认为其良心而行为者),这种普遍的等同性,分解成为个别的自为存在的不等同性,每个意识又都脱离其普遍性而完全返回于其自身;因此,就必然出现个别与个别以及个别与普遍的对立,而这种对立关系及其运动,也应该加以考察。——或者还可以说,这种普遍性和义务具有完全相反的意义,即是说,义务意味着是摆脱了普遍性的、特定的个别性,对于这样的个别性说来纯粹义务作为普遍性只不过是游离于表面和转身而外向的普遍性:义务仅只是寄托于言词中的东西,只不过是一种为他的存在。良心,由于它最初只与这个特定的现成的义务保有否定的关系,所以它知道它自己是与义务独立无涉的;但是由于它从它自身拿出一种特定的内容来充实了空虚的义务,它就肯定地意识到,是它自己,作为这个自我,在构成着它自己的内容;它的纯粹的自我,作为空虚的知识,是没有内容没有规定的。
  它给自己提供的内容,是从它的自我亦即从这个特定的自我中得来的,是从它作为自然的个体性那里得来的,并且当它述说它的行为之如何真诚如何本诸良心时,它所意识到的诚然是它的纯粹自我,但是在它的行为的目的中亦即在现实的内容中它所意识到的自己则是这个特殊的个别存在,则是这样的对立,即,它的自为存在和它的为他存在之间、普遍性或义务和它之离开义务而返回自身之间的对立。
  [1.真诚与伪善的冲突]
  如果说良心在采取行动时所达到的对立是表现于良心的内心生活中的话,那么这种对立同时也表现于外,是特定存在元素中的不一致性,是它的特殊的个别性和其他的个别性的不一致性。——良心的特殊性在于,构成着它的意识的两个环节,亦即自我与自在存在,在它这里具有两种不相等的价值,具体地说,具有着这样的规定:即,它的自身确定性是本质,而自在存在或普遍物则只算得是环节。这样,这个内在的规定就与客观存在元素或普遍意识形成对立,因为对于普遍意识而言,普遍性或义务反倒是本质,而那与普遍物相对立而自为地存在着的个别性,则只算得是被扬弃了的环节。在这样坚持义务立场的意识看来,第一种意识是恶,因为它表示它的内心生活与普遍物是不一致的;并且,由于它又宣称它的行动是与它自己的本心是一致的,是出自义务感和本诸良心的,所以是伪善。
  这种对立的运动,最初只是形式地建立起了那本身内在是恶的东西与它对外所宣称的东西之间的一致性;那么,这就必须进一步阐明,它本质上是恶的而且正因为它是恶的它的本质才与它的客观存在相一致的,伪善必须揭露出来。——伪善中所蕴藏着的不一致性,这样地向一致性返回或转化,并不是通过人们惯常所说的那种办法就能得到实现,人们通常总说,伪善由于它承认义务和德行的虚假表象并用以当作掩饰它自己的意识和外来的意识的假面具,就算已经证明它是尊重义务和德行的了;仿佛就在它这样地口头上对其对方的承认中它就自在地含有同一性和一致性了。——但是当它口头上这样承认的时候它同时就已放弃了这种承认而返回了自身;并且它把自在存在着的东西只用以充当一种为他的存在,这一作法本身就已包含它对于自在存在的东西的真正蔑视,就已包含它要向一切人把这种自在存在表述为无本质的东西。因为,凡是可以被用为一种外在工具的东西,就表明是一种本身并没有真正分量的东西。
  另外,伪替中所蕴藏的不一致性既不能通过恶的意识之片面坚持其自身而达到一致性,也不能通过普遍意识的判断而达到一致性。——如果恶的意识否认自己违反义务意识,硬说义务意识所称为坏的、与普遍意识绝对不一致的东西是符合于内在规律和良心的行为,那么,在它对一致性的这种片面保证中也还存在着它与别的意识的不一致性,因为别的意识并不相信和承认它的这种保证。——或者反过来说,如果恶的意识取消了它对一个极端的片面坚持,那么它固然因此而招认自己是恶的,但在它招认它是恶的时候也就该直接扬弃了自己而不会是伪善,更不会揭露自己是伪善的了。事实上,它既然硬说自己违反公认的普遍意识而是依照它的内在规律和良心而行动的,它就招认自己是恶的了。因为假如这种规律和良心不是出自它的个别性和任意性的规律,那就不能说这是什么内在的、独有的而勿宁是普遍的公认的东西了。因此当一个人说他依照他自己的规律和良心来对待别人时,他事实上是在说他虐持别人。但是现实的良心并不是这样地坚持按照那与普遍的东西相对立的知识和意志而行事的,相反,它的特定存在的元素勿宁就是普遍的东西,它的语言勿宁就在于宣布它的行为是普遍承认了的义务。
  同样,伪善也不是只靠普遍意识坚持它的判断就能揭露和清除的。——当普遍意识斥责伪善是坏的、卑鄙等等时,它的这种判断正如恶的意识之依靠其自己的规律一样所依据的也只是它自己的规律。因为它的规律既然呈现出来与恶的意识的规律相对立,就也是一种特殊的规律;因而并不比恶的意识的规律具有什么优越之处,反而使恶的意识的规律成为合法的。普遍意识本着它这种消除伪善的热情所做出来的事情,恰恰是它想做的事情的反面,——即是说,它坚持其自己的判断,结果,竟把它称之为真正义务的东西和应该被普遍承认的东西表明为一种没有被承认的东西,从而给了恶的意识以同样成为自为存在的权利。
  [2.道德判断]
  但是普遍意识的这种判断同时还有另外一个方面,从这一方面出发,就能导致消除现存的对立。——普遍意识相对于恶的意识,并不是以一种现实的和行动的意识自居,——因为事实上恶的意识才是现实的意识,——与恶的意识正相反,是以这样一种东西自居,这种东西并不纠缠于行为里所出现的个别性与普遍性的对立之中。普遍意识停留在思想的普遍性里,只限于进行理解,它的首要行为就只是判断而已。——通过这种判断,它现在就象我们刚才指出的那样把自己同那前一种意识并列起来、等同起来,而且由于彼此具有这样的等同性于是它就开始在这前一种意识中直观它自己本身。因为义务意识所采取的态度是被动的、理解的态度;但由于它只限于被动的理解,它就陷于与它自己之作为绝对的义务意志、作为绝对自身规定着的东西的自相矛盾之中。它确实是很好地保全了纯洁性,因为它并不行动;它是这样一种伪善,这种伪善只想把判断当作实际行动,只以表述卓越心意的言词而不以行动来证明其正直性。因此义务意识就其实际情况来说,同人们指责其只把义务放在口头上的那种意识完完全全是一个样子。在这两种意识中,现实方面同样都不同于它们的口头方面,在一种意识中现实所以不同于口头上的说话,是因为它的行为具有自私的目的,在另一种意识中现实所以不同于口头上的说话,是因为它根本不发生行动,但行动的必要性就包含于对义务的谈论本身,因为空谈义务而没有行动,义务就没有任何意义。
  但是判断也应该被视为一种积极的思想行动,并且它也具有一种积极的内容;由于这个方面,理解的意识中现有的矛盾以及理解意识和行为意识的一致性、等同性就变得更加完全。——行为的意识声称它的这种特定行为就是义务,而判断的意识则不能拒绝它这个说法;因为义务是一种本身没有任何内容却能容纳一切内容的形式,——换句话说,具体的行为,由于它的方面很多所以本身是千差万别的,它既具有一个被称之为义务的普遍方面同样也具有一个构成个人利益和享受份额的特殊方面。现在,判断的意识并不停留在义务的那一方面了,并不满足于行为的知识:关于这就是它的义务这就是它的现实性的地位和关系之类的知识了;相反,它已站到另一方面,通过行为去窥测内心,并根据与行为本身完全不同的那种内心意图和自私动机,来说明行为。正如每一个行为都能从它的义务性来考察那样,每一个行为也都能从另一个观点,从它的特殊性来考察,因为行为既然是行为,它就总是一个个人的现实。——这种判断意识于是把行为从它的特定存在回溯到行为意识的内心方面去,或者说,追溯到个人的特殊性形式中去。——比如说,当某一行为带有名誉的时候,判断意识就认定这个行为的内在方面是一种沽名钓誉的意图;——当某一行为合于个体的社会身份而并无潜越、却表明该个体性所具有的身份地位并非附加于其身的外在规定而只是由其自己实行而赢得的一种普遍性、从而显示该个体性有能力享有一个更高的身份地位时,判断意识就认定这个行为的内在方面是一种好大喜功的野心等等。当行为者在一般行为中能就它的对象性来直观他自己,或者说,能就他的特定存在取得对他自己的自我感受时,判断意识就认定内在方面是一种追求个己幸福的冲动,不管这种幸福只不过是指内心的道德虚荣,还是指自己的优秀品质在意识上的享受,还是指对某一幸福抱有希望而预感的乐趣。——没有任何行为能够逃脱这样的判断,因为象为义务而义务这样的纯粹目的,是没有现实的东西;目的如果有现实,它的现实就在个体性的行动中,所以行为本身包含有特殊性方面。——谚语说,“侍仆眼中无英雄”;但这并不是因为侍仆所服侍的那个人不是英雄,而是因为服侍英雄的那个人只是侍仆,当英雄同他的侍仆打交道的时候,他不是作为一位英雄而是作为一个要吃饭、要喝水、要穿衣服的人,总而言之,英雄在他的侍仆面前所表现出来的乃是他的私人需要和私人表象的个别性。同样,在判断意识看来,没有任何行为它不能从中找出个人的个别性方面以与行为的普遍性方面相对立,不能以道德的侍仆身份来看待行为者。
  这种判断意识,因此,其本身就是卑鄙的,因为它把行为割裂开来,制造出行为自身的不一致性并坚持如此。而且,这种判断意识又是伪善,因为,它不认为这样的判断是作恶的另一种方式反而硬说是对行为的正确意识,因为在它吹嘘其良好和较好知识的这种非现实性和虚妄性中它把自己吹捧得远远高出于受到鄙视的实际行动之上,并且因为它硬要把它的毫无行动的空话当成一种卓越的现实。——由于它这样把自己同它所判断的那种行动意识放到同一个水平上,它就被行动意识认为是和其自己一样的东西。行动意识不仅知道它自己被判断意识理解为一种外来的和异己的东西,并且从它这一方面看,反而觉得判断意识就其本性而言是和它自己等同的、一样的。行动意识于是向判断意识坦白招认它看到了也说出了这种等同性,并且盼望那已把自己同它放到同一水平上去的判断意识也能用它所说的这种话语来回答它,也能在答话里表示出它这种等同性来,从而出现一个互相承认的局面。它的坦白招认并不是它对判断意识的一种屈辱、丢脸、泄气;因为它的这种说话并不是一种片面的说话,会导致出它与对方的不等同性,相反,它这样说话,完全是为了表示它认识到对方和它自己的等同性。它通过它的坦白招认,从它这一方面,说出了它们的等同性或一致性;而它所以要说出这种等同性,乃是因为语言就是精神亦即直接的自我的特定存在;所以它盼望对方也从对方那一方面对这种特定存在作出贡献。
  但是尽管恶的意识坦白招认:“我就是这个样子”,对方却没有在回答中作出这同样的招认。上述那只作道德判断的意识,压根儿就没曾那么想过;情况恰恰相反!它拒绝承认在本性上的这种共同性,它是一付硬心肠,它是自为的,维护它自己而抛弃它与对方的连续性。——这样一来,场面就倒转了。那坦白招认了的意识,发现自己碰了钉子,发现对方是很不公正的;因为对方拒绝把自己的内心生活表现出来使之成为言语这样的特定存在,竟而夸耀自己灵魂的优美,以示不同于恶的意识,竟而摆出“坚贞不屈”的品格那样的桀傲倔强和决不迁就别人而矜持自负的缄默寡言以对抗别人的坦白认错。
  在这里,我们看到具有自身确定性的精神已达到了最高度的激怒;因为它直观地认识到自己乃是这种在对方之中的自我的单纯知识,具体地说,它认识到即便从外形上说这个对方或他物也不象在财富中那样是一种无本质的东西、一种事物,相反,这个和它相对立的他物就是思想,就是知识自身;可是恰恰这个纯粹知识的绝对流动的连续性却拒绝同它沟通交往,——尽管它在它的坦白招认中早已放弃了孤立的自为存在,破除了它的特殊性,从而使自己与对方有了连续性,有了共同的东西。但是对方,竟在自己本身方面保留着它那不进行沟通交往的自为存在,同时认为在坦白认错的意识方面还保留着已被认错意识抛弃了的东西。
  这样,对方(判断的意识)就表明自己是一种既被精神遗弃又遗弃了精神的意识;因为它没认识到,精神在其绝对自身确定性中乃是凌驾于一切行动和一切现实之上的主宰,能够抛弃它们并且能使它们根本不发生。同时还因为它没认识到它已陷于自相矛盾之中,因为,它一方面不把在语言中实际做了的那种抛弃当成真正的抛弃,另一方面它本身以为它的精神的确定性不在实际行为中而是在它的内在本性中,而它的内在本性的特定存在又是表述它的判断的那种语言,这是一个自相矛盾。因此,它自己在阻碍着它的对方使之不能从实际行为返回于语言这一精神性的特定存在,使之不能与精神达到一致,并且正是由于这种生硬态度它才又制造出本来还存在着的不一致性。
  现在,具有自身确定性的精神,作为优美的灵魂,既然还没有力量把关于它自身的、坚持不移的知识加以外化,它就不能同那遭受拒绝的意识达到一致,因而就不能达到它自己与别的意识在直观上的统一,不能达到特定存在;因此这时候所达到的一致只是消极的,只是一种无精神的存在。这种没有现实性的优美灵魂于是就处于矛盾之中,处于坚持不移的对立的直接性之中;这里所说的矛盾,是指它的纯粹自我与纯粹自我之必须外化为存在和必须转化为现实这个必然性之间的矛盾,这里所说的直接性,是指对立中的直接性,这种直接性是发展到了纯粹抽象程度的对立中的惟一沟通和解的中项,是纯粹存在或者说纯粹虚无。而在这种情况下的优美灵魂,由于意识到了它的这种没有得到和解的直接性中的矛盾,就使精神错乱陷于疯狂,并且忧伤憔悴抑郁而死。这样一来,它就事实上抛弃了它对它的自为存在的顽强坚持,但它造成的结果呢,则只是无精神的抽象存在的统一性而已。
  [3.宽恕与和解]
  双方之间真正的亦即自觉的和现实的和解,按其必然性来说,早在先前的意识中就包含着了。使硬心肠折服并使之上升为普遍性的那种运动正就是在坦白招认的意识那里表现过了的运动。医治精神的创伤,不留丝毫疤痕。已实践了的行为,并不是什么一成不变不可消失的东西,精神已经把它撤消了,收回于其自身中去了;实践了的行为中的个别性方面,不论作为意图或是作为意图的实际否定和限制,乃是直接消逝着的东西。
  有所行为以求实现的自我[恶的意识],或者说,精神的行为的形式,只不过是整体的一个环节;同样,那通过判断而对行为进行规定并对行为的个别方面和普遍方面进行区别的知识,也只不过是整体的一个环节。前者,恶的意识,由于它从对方中直观地认识了自己,被诱致采取了实际认错的行动,可以说已对其自身或自己进行了这种外化运动,已使自己外化为环节。但是后者,对方,正如前者之抛弃其片面的没有得到承认的、处于特殊的自为存在状态中的特定存在那样,也必须抛弃它的片面的没有得到承认的判断;而且就象前者已显示精神力量是在它的现实之上那样,它也必须显示精神力量是在它的特定概念之上。
  但是后者,对方,其所以抛弃它的分解剖析的思想并且抛弃这种思想中的自为存在的坚固性质,乃是因为事实上它在前者之中直观地认识了它自己。这后一意识,既然抛弃了它的现实,并使自己成为扬弃了的这个特殊物,它事实上就已经把自己呈现为一个普遍物;它已从它的外在现实返回于自身,返回于本质;因为这样,所以普遍意识就能在它那里认识到其自己。——它对前一意识所表示的宽恕,实际上就是它对它自己的放弃,对它的非现实的本质的放弃;因为它把当初曾是现实的行为的那一意识同它的非现实的本质等同起来,并把那曾被称为恶的东西——行为在思想中曾取得恶的东西这一规定——当作好的东西予以承认,或者说得更明确些,因为它就象作为它的对方的那另一意识之放弃其对行为所作的自为着的规定活动那样,放弃了它在被规定的思想与它的起规定作用的自为着的判断活动之间所作的区别。——和解这个词就是这样一种实际存在着的精神,这种精神在它的对方中,亦即在作为绝对存在于其本身的个别性的那种纯粹自身知识中,直观地认识到作为普遍本质的那种纯粹自身知识,——这种精神就是一种相互承认,也就是绝对的精神。
  绝对精神只在最高点上才进入实际存在,即是说,只当它的纯粹自身知识即是它与它自身的相互对立和相互交替时才进入实际存在。绝对精神,对于它的纯粹知识之是抽象本质是有所认知的,因而它是这样一种认知着的义务,它与另一种知识绝对对立,而这另一种知识乃是知道它自己这个自我的绝对个别性即是本质的知识。前一种知识是普遍物的纯粹连续性,它知道那知道自己是一本质的个体性自在地说来是无物,是罪恶。
  但后一种知识则是绝对间断性,它知道它自己在它的纯粹单一中是绝对的,并且知道上述普遍物是非现实的东西,只是为他而存在的东西。双方都净化到了这样的纯粹地步,以至它们都不复含有无自我的实际存在,都不复含有意识的否定物,而勿宁说,在这种纯粹状态下,前者,认知着的义务,乃是精神的自身知识的自身等同性格,而后者,恶的意识,也同样以它的自身存在(Insichsein,内心意图)当作它的目的,以它的话语当作它的现实;这种话语的内容乃是精神赖以存在下去的实体;话语本身乃是精神之相信自己在其本身之中这一确定性的保证。——这两种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除它们的纯粹自我外别无目的,同样,除它们的这个纯粹自我外别无实在性和实际存在。但是它们毕竟还是互有差别,而且它们的差别是绝对的,因为它们的差别是包含于这种纯粹概念的元素之中的。并且,它们的差别不仅是对我们(考察此处精神现象的人)而言的差别,而且也是对这样对立着的概念本身而言的差别。因为,这两个概念固然是彼此对立的特定概念,但同时又自在地是普遍的概念,所以它们两者构成着全部范围的自我,而这个自我除了它的这种既不多于其自己也不少于其自己的规定性而外别无任何内容;因为,一个规定性、绝对普遍性,正如另一规定性、个别性的绝对间断性一样,也是纯粹自身知识,而且两者都仅仅是这种纯粹的自身知识。因此两种规定性都是这样的认知着的纯粹概念:这纯粹概念,其规定性本身就是直接知识,换句话说,其联系和对立就是我(Ich)。这样,它们彼此看来都是这种绝对对立的东西;这样同自己对立并进入实际存在的东西,乃是完全内在的东西;它们所构成的纯粹知识,由于有这种对立,就被设立为意识。但意识还不是自我意识。它要在这种对立所经历的对立中才实现为自我意识。
  因为这种对立倒不如说本身就是“我=我”的无间断的连续性和同一性;而且,每个我恰恰由于它的纯粹普遍性的矛盾而自为地在其本身中把自己扬弃掉了,至于我的纯粹普遍性所以有矛盾,那是因为这纯粹普遍性虽然一方面意味着它与对方的同一性而另一方面却还违抗它与对方的同一性而从对方分离出来。通过这个外化运动,这种在其实际存在中一分为二的知识就复归于自我的统一;它就是现实的我,就是在其绝对对方中、在自身存在着的知识中的普遍的自身知识,而自身存在着的知识,由于其分离出来的孤立的自身存在所具有的纯粹性的缘故,本身乃是完全普遍的东西。两个我都是在和解性的“是的”(Ja)中抛弃它们互相对立着的实际存在的,这个“是的”就是发展到了一分为二的那个我的实际存在,而这一分为二的我在它的这个实际存在中则保持着自身同一并在它的完全外化和它的对方中取得它对其自身的确定性;——这个我,就是出现于知道自己是纯粹知识的那些自我之间的上帝。
[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
导言
  在前此所讨论过的诸形态里(这些形态我们大略区别为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无疑地,宗教也曾经作为对绝对本质一般的意识出现过,不过,那是从以绝对本质为认识对象的那种意识的观点出发而言;自在自为的绝对本质本身、精神的自我意识,却没有出现在那些形式里。
  即在意识阶段,就意识作为知性而言,已经有了关于对象性定在的超感官或内在本质的意识。但是超感官的东西、永恒的东西或者无论人们对它如何称谓,总是没有自我性的。它仅只是普遍,这普遍距那自己知道自己是精神的精神还很远。——其次,那在苦恼意识的形态中得到它的完成的自我意识,也只是精神再次努力企求客观化其自身但又未能达到自身的客观化而感到的痛苦。个别自我意识在这阶段与其不变的本质的统一,因此对它来说仍然是达不到的彼岸。——那在我们看来从痛苦的形态中产生出来的理性之直接的特定存在和理性所特有的形态是没有宗教的,因为理性的自我意识是在直接的现在中认识或寻求它自身的。
  反之在伦理世界中我们看见了一种宗教,一种阴间的宗教。这种宗教是一种相信命运之恐怖的、不熟悉的黑夜和相信死去的精神能够复仇的信仰;——前者是具有普遍性形式的纯粹否定性,后者则是在个别性形式中的纯粹否定性。因此绝对本质在后面这一形式里无疑地就是自我[或主体],并且就是现存的东西,因为自我除了是现存的之外并不会是别的东西。不过个别的自我就是把它自己同普遍性,亦即命运,分离开了的这一个个别阴影。这一个个别阴影既然是一个阴影,一个被扬弃了的这一个,因而即是普遍的自我;但是前一种否定的意义还没有转化成后一种肯定的意义,因此那被扬弃了的自我同时还直接意味着这一个特殊的东西和无本质的东西。而那没有自我的命运仍然是没有意识的、没有达到自身内的差别、也是没有达到自己认识自己的明晰性的黑夜。
  这种关于毫无内容的必然性和阴间的信仰就会变成对于天的信仰,因为那死去了的自我必须和它的普遍性相结合,必须在普遍性中把它所包含的东西展开出来,并因而明白了解它自身。但是我们曾看见这个信仰的王国仅只在[抽象]思维的要素中,而不是在概念中展开了它的内容,因此,它就在它的命运中,亦即在启蒙的宗教中消逝了。在这种启蒙的宗教里,知性的超感官的彼岸又恢复了,不过,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而恢复的,即自我意识却满足于现世世界,并且既不把那超感官世界,那空虚的、不可知的、也无可怕的彼岸世界认作自我,也不认作力量。
  在道德的宗教里,最后,绝对本质重新恢复了作为一个肯定的内容;不过这个内容既是一个回复到自我,并被包括在自我之中的存在,同样也是一个具有差别性的内容,这个内容的诸部分在它们的差别一建立起来时,立即就被否定了。
  但是这种矛盾的运动所陷入于其中的命运,乃是一个意识到它自身是本质性和现实性的命运的自我。
  自己知道自身的精神在宗教里直接就是它自己的纯粹的自我意识。我们所已经考察过的精神的那些形态,如真实的精神、自身异化的精神和自身确信的精神,一起构成精神自己的意识,精神的这种意识与它自己的世界对立着,不能在这对立着的世界中认识它自己。但是在良心里,精神使它的对象性世界,以及它的表象和它的特定的概念服从它自己,而它现在就是存在于自身内的自我意识了。在这种自我意识里,精神,作为被表象的对象,对自己说来,具有普遍精神的意义,这个普遍精神包含着一切本质和一切现实在自身内,不过自己却不是采取自由的现实性或独立外在的自然界的形式。普遍精神诚然具有存在的形态或形式,因为它是它自己的意识的对象,但是因为它自己的意识在宗教里是被设定具有自我意识这一本质规定的,所以这种意识所采取的形态完全是自身透明的;而精神所包含的现实性是被包括在精神里面的,并且被扬弃在精神里面的,犹如我们说精神是“一切现实性”那样;而一切现实性就意味着被思维的普遍的现实性。
  因此既然在宗教里,精神的真正意识的特性不具有自由独立的异在的形式,所以精神的特定存在是与它的自我意识有差别的,而它的真正的现实性是落在宗教之外的。当然这乃是一个精神的两个方面,不过精神的意识并不一下就包括两个方面,宗教表现精神的特定存在、行动、努力那一方面,而精神的另一方面则是在它的现实世界中所经历的生活。就我们现在所知道,在它自己的世界中的精神,和作为意识到它自身作为精神的精神或者在宗教中的精神,乃是同样的东西,所以宗教的完成在于这两个形式彼此是同一的,即不仅精神的现实性为宗教所把握,而且与此相反,精神作为意识到它自身的精神成为现实的精神,成为它自己的意识的对象。——就在宗教中精神把自己表象给自己而言,它无疑地是意识,而那包括在宗教中的现实性就是精神自己的表象的形态和外衣。不过现在性在这个表象里并没有享受到充分的权利,这就是说,它不只是精神的外衣,而应是独立自由的存在。反之,因为现在性在表象中没有得到完成,所以它只是一个特定的形态,这个形态没有达到它应该表现那样,亦即没有达到意识到自身的精神。
  由于精神的形态应是表达精神自身的,则这形态本身除了是精神外将不会是别的东西,而精神将表现它自身,象它在它的本质中那样。不过这样一来它就会达到——似乎与所要求的相反——这样的情况,即它的意识的对象同时会具有自由独立的现实性的形式;但是只有那以自身为对象的作为绝对精神的精神才既意识到自己是一个自由独立的现实性,又能在现实性中意识到它自身。
  首先由于自我意识与实际的意识,宗教与存在于世界中的精神或精神的特定存在是有差别的,所以后者包含在精神的全体之内,因为精神的诸环节是各个分离的和每一个环节各自表现其自身的。但是精神的诸环节: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末一环节(精神)作为直接的精神,还不是对于精神的意识。精神诸环节合在一起来看的全体构成精神在世界中总的现实的存在;精神这一阶段本身包含着前此各形态的一般规定,即刚才所提到的各个环节。宗教以这些环节的经历过程为前提,并且是这些环节之单纯的全体或绝对的自我或灵魂。——其次,这些环节所经历的过程与宗教的关系是不可以被认作在时间中的。只有整个精神才是在时间中,而且那些作为整个精神本身的诸形态才表现出一个接一个的次序。因为只有全体才真正具有现实性,因而也只有全体对其他东西来说,才具有纯粹自由的形式,这形式就被表述为时间。但是全体的各个环节: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因为它们仅只是环节,相互间却没有分离的存在。——正如精神与它的环节是区别开的,所以第三,我们还必须把这些环节本身和它们的特殊的个别的规定区别开。我们看见,这些环节中的每一个环节本身在它自己的发展过程里又可区分为若干环节和不同的形态:例如,在意识阶段,就可区分为感性确定性和知觉两个形态。后面这两方面在时间上分别出现,并属于一个特殊的全体。——因为精神由它的普遍性降下来通过规定而成为个别性。这种规定或中介的环节就是意识、自我意识等等。但是个别性是由这些环节的诸形态构成的。
  因此这些形态就表现了精神的个别性或现实性,并且彼此在时间中有了差别,不过虽说有差别,后面的形态却保有先行的形态在它自身内。
  因此既然宗教是精神[发展过程]的完成,精神的个别环节: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必须回归到并且曾经回归到宗教作为它们的根据,所以它们一起构成整个精神的特定存在着的现实性,而整个精神之所以存在,只由于它是它的这些方面从它自身区别开并回归到它自身的运动。宗教一般的发展过程就包含在这些普遍环节的运动里。但是由于这些属性中的每一个属性之被表述出来,并不仅是象它一般被理解那样,而是象它是自在自为的那样,这就是说,象它在它自身中作为整体经历的进程那样,所以这里所产生的也不仅是一般宗教的发展,而且是精神的上述个别方面所经历的那些完整的过程同时就包含着宗教自身的种种规定性。精神的整体、宗教中的精神,重新又经历从它的直接性进而达到对于它的自在状态或直接状态的知识的过程,并且通过这一过程达到这样一种形态,在这种形态里,它表现为它自己的意识的对象,它完全与它的本质相等同,并且直观到它自己的本来面目。——在这个发展过程里,于是精神本身就取得各种特定的形态,这些形态构成这个运动的不同阶段:同时特定的宗教就因而同样具有一个特定的现实的精神。因此如果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属于那自己知道自己的精神一般,那么这些在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每一阶段之内特殊发展出来的特定形式就是属于那自己知道自己的精神的特定形态。宗教的特定形态,从它的每一个环节的诸形态中,采取一个适合于它的形态,当作它的现实的精神。
  宗教的这种单一的规定性贯穿到它的现实存在的一切方面,并且加给它们以这个共同的烙印。
  在这种方式下于是前此出现的那些形态现在被安排的次序就不同于它们原来出现时的次序了。关于这点我们还须首先简单指出那值得注意的地方。——在我们考察过的系列里,每一环节自己不断深入到自身中,依据自己特有的原则发挥成为一个全体;而认识就是[整个过程的]深邃本质或者精神,那些单独就自身来说没有持续存在的环节便把它当作它们的实体。但是这个实体现在是表现出来了;它就是自身确信的精神的深邃本质;它不容许个别原则把自身加以孤立并把自身当成全体,反之它把所有这些环节集中并保持在自身内,它在它的这个现实精神的全部丰富内容里迈步前进,而且所有它的特殊环节也共同地采取和吸纳全体的同一个规定性于自身之内。——这个自身确信的精神和它的运动就是属于每个个别环节的真正的现实性和自在自为的存在。——因此如果说前此的单线式的系列,在它的进展里,在结节点上曾表现出倒退,不过在倒退之后,它仍然又重新沿着单线前进,那末它现在似乎是在这些结节点上,在这些普遍的环节上,被打断了,并且被打碎成许多直线了,当这些直线被合并成为一束的时候,它们就同时对称地自行联结起来,于是每一条线在其自身内各自形成起来的那些相同的差别,就会合在一起了。——此外,从整个论述看来这里所提示的这些普遍方向的排列应如何理解,是不言而喻的。不用多说即可理解到,这些不同的形态本质上必须只认作是发展过程的环节,而非孤立的部分。这些环节在现实精神那里是它的实体的各种属性,而在宗教那里却只是主体的各个谓语或宾词。
  同样一切形式或形态一般讲来,无论就它们本身说或者就我们说,诚然都包含在精神内并且包含在每一个精神内。但是就精神的现实性来说,最重要的只在于精神在它的意识里具有什么样的规定性,在什么样的规定性里精神表现了它自己本身,或者在什么形态下精神认识到它的本质。
  现实的精神和自己知道自己是精神的精神之间,或者作为意识的精神和作为自我意识的精神之间前此的差别,就在那真正知道自己的精神中被扬弃了;精神的意识和精神的自我意识就是一致的。不过由于宗教在这里还只直接的,这种差别还没有返回到精神里[达到统一]。在这里宗教的概念只是初步被建立起来;在宗教的概念里,本质就是自我意识,而自我意识就意识到自己是一切真理,并且在真理中包含有一切实在。这个自我意识,既然是意识,就以自身为对象;因此那最初直接认识自己的精神对它自己说来就是在直接性的形式下的精神,而精神在其中表现其自身的形态的规定性也就是存在的规定性。这种存在诚然既不以感觉或各种质料为内容,也不以其他的片面的环节、目的和规定为内容,但却以精神为内容,并且自己意识到自己是一切真理和实在。这种内容,在这种方式下,是和它自己的形态不同一的;也就是说,精神,作为本质,是和它的意识不同一的。精神,只有当它在它自身的确定性中,亦即在它自己的真理性中时,或者当它作为意识而分裂成两个极端,在精神形态中具有互为对方而存在的关系时,它才真实地是绝对精神。精神作为它的意识的对象而采取的形态仍然是以精神的确定性亦即实体为内容。通过这种内容,则对象之被降低为纯粹的对象性、为自我意识的否定性形式的情况就消逝了。精神同它自身的这种直接统一性是意识在其中分裂成它的组成部分[主体与对象]的基础或者纯粹意识。在这种方式下,被关闭在它自己的纯粹自我意识里,精神在宗教里并不作为一般自然界的创造者而存在;而它在这种运动里所产生出来的乃是精神性的东西即它自己的形态,这些形态合在一起构成它的现象的全体;而这运动本身乃是通过它的个别方面或者它的种种不完善的实现而发展出它的完善的实现过程。
  精神最初的实现是宗教本身的概念,亦即直接的或自然的宗教。在这里,精神认识到它自身在直接的和自然的形态下,但是精神的第二现实必然是这样的精神,作为自己的对象。它认识到它自己是在一种被扬弃了的自然性形态内,或者在自我的形态内的。
  这就是艺术的宗教。因为,这个形态由于意识的创造活动而提高到自我的形式,于是意识就可以在它的对象中直观到它自己的活动或者自我。最后,精神的第三现实性扬弃了前两个现实性的片面性;自我既是一个直接的东西,而直接性也同样是一个自我。如果精神的第一现实性可以说一般是在意识的形式内,第二现实性是在自我意识的形式内,那末,精神的第三现实性就是在前两者的统一形式内;精神具有自在和自为存在的形态,而且既然它被表现为象它是自在自为的那样,那末,它就是天启的宗教。虽说精神在这里诚然达到了它的真实形态,不过这个形态本身和它的表象形式还是一个没有被克服的方面,精神还须从这一方面过渡到概念,以便在概念中完全消除对象性的形式,而概念是同样包含它的对方在它自身内的。这时,精神就把握住了它自身的概念,象只有我们[研究精神现象的人]才把握住它的概念那样;而它的目的的形态或它的定在要素(由于这个要素或形态是概念),就是它自身。
[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
一、自然宗教
  那认知着精神的精神就是意识到自身的精神,并且自己以对象性的形式出现在自己面前;精神存在着,并且同时是自为的存在。精神自为地存在着,它是属于自我意识一面,因而它是与它的意识一面处于对立的关系,换言之它自己以自己为对象。在精神对它自身的意识里面存在着对立,因而就存在着形态的规定性,精神表现在这些规定性里并通过它们认识自己。在考察宗教时我们所要考察的就只是这些特定的形态。因为精神的未成形态的本质或它的纯粹概念已经在前面阐述过了。而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区别同时都发生在自我意识范围之内。宗教的形态并不包含脱离了思想的自然、也并不包含脱离了存在的思想那种意义下的精神的特定存在。反之宗教的形态乃是包含在思维内的一种定在,同时也是一种存在在那里的思想内容。——按照精神借以认识自己宗教的形态之不同的规定性,一个宗教便与另一个宗教可以区别开。
  不过必须指出,于按照个别的规定性以表述精神对其自身的知识时,事实上并没有穷尽现实宗教的全体。那些将要被陈述的一系列的不同的宗教同样也只不过重新表现一个唯一的宗教、甚或每一个个别的宗教之不同的方面罢了。而且那些似乎足以标志出一个现实宗教不同于另一个现实宗教的种种观念也出现在每一个宗教里面。不过这种差异性(VerBschiedenheit)也必须看成宗教的差异性。
  因为当精神处在它的意识和它的自我意识有差别(Unterschied)的境地时,则它的运动的目的就在于扬弃这种主要差别,并赋予意识对象的任何形态以自我意识的形式。但是这种差别并不仅由于意识所包含的诸形态,也具有自我这一环节在内和上帝被表象为自我意识就算是已经被扬弃了。被表象的自我并不是真实的自我;被表象的自我为了也会象这个形态的任何其他较确切的规定那样,属于这一形态,那么,一方面它就必须通过自我意识的活动投入这种形态里去,另一方面较低的规定必须表明自己已为较高的规定所扬弃和把握。因为被表象的东西之所以停止其为被表象的东西和为知识所不能把握的东西,只是由于自我曾经产生了它,并且自我因而把对象的规定看作它自己的规定,所以在对象中直观到自己。——通过这种活动那较低的规定[即被表象的东西],同时就消逝了。
  因为[意识的]这种活动是否定性的,而这种否定过程是由于否定了对方而实现出来的。如果说还有低级的规定出现,则它便已经退居于非本质的地位了。
  正如在相反的情况下,当较低的规定还处于支配地位,而高级的规定却已经出现时那样,较高者便作为无自我性的东西与较低的规定一起并存着。
  因此,虽说个别宗教内的不同表象表述了它的诸形式的整个运动,而每一个宗教的性格却为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特殊统一性所规定,这就是说,为这种情况所规定:自我意识已经把意识的对象的规定吸取进自身内,通过自己的行为已把这个规定完全化为己有,并且知道这个规定和其他规定比较起来是本质性的规定。——对于宗教精神的某一个规定的信仰,其真理性显示在这一事实里:现实的精神具有象它在宗教里借以直观它自身的那种形态所具有的同样性质,因此,譬如,出现在东方宗教里的上帝变成肉身的信仰,就是没有真理性的,因为东方宗教中的现实的精神是没有上帝变成肉身这种观念所包含的神人和解的原则的。——这里不打算从[宗教精神的]诸规定的总体回到个别的规定,并且指出在什么形态下其余规定的全体是包含在它[个别规定]里面和它的特殊宗教里面。那较高的形式如果倒回去放在较低形式之下,那它对于已有自我意识的精神说来就会没有意义,而只是表面上属于精神而且只属于精神的表象范围。较高的形式必须按照它自己特有的意义来考察,必须就它是这个特殊宗教的原则并就它为它的现实精神所证实等等方面来考察。
  (a)光明之神
  精神作为本质,即自我意识,或者具有自我意识的本质,——这本质是一切真理并且知道一切现实性即是它自己本身——在它的意识的运动中所获得的实在性,首先只是它的概念。而且这个概念对这种意识自身的运动和开展之白天来说,乃是它的内在本质之黑夜、而且对这种意识的各个环节作为独立的形态的特定存在来说,这个概念乃是它的诞生之创造性的秘密。这个秘密启示自己在它自身内;因为这些环节的特定存在在这个概念内有它的必然性(因为这概念是自己知道自己的精神),所以在概念的本质内就具有成为意识并把自己的环节表象为自己的对象的能力。——这是纯粹的自我,这自我于外在化自身的过程中,看见自身作为普遍的对象时,就具有自身的确定性,换言之,这个对象对这个纯粹自我来说,乃是一切思维与一切现实性的渗透。
  在这个自己知道自己的绝对精神之最初的直接的一分为二(Entzweiung)的过程中,它的形态具有属于直接意识或感性确定性的那种规定。绝对精神在存在(Sein)的形式内直观到自己,但却并不是在属于感性确定性阶段的无精神性的、充满了感觉的偶然规定的那种存在内,而是在充满了精神的存在内。绝对精神同样也包含有在直接的自我意识阶段上曾经出现过的形式:主人与奴隶对立的形式,这主人作为直接的自我意识是与那从自己的对象那里返回自身的精神的自我意识相对立的。——这种充满了精神的概念的存在因此就是精神自己与自己简单地相联系的形态,或者无形态性的形态。
  由于这种特性,这一形态就是东方宗教中对纯粹的包含一切、充满一切的光明之神,这种光明保持它自身于它的无形式的实体性中。光明的对方也同样是它的简单否定物——黑暗;它自身外在化的过程,它在它的对方的无抵抗的要素内的创造活动就是光明的放射;这种简单的光明的放射,同时就是从它的特定存在和返回自身的过程和烧毁它的具体形态的火流。光明对它自身所作出的差别无疑地在它的特定存在的实在的实体中增长下去,并且形成自然界的各种形式。但是光明的思维在本质上的单纯性,漂忽无定地和莫明其妙地浮泛在各种形式之中,无限度地扩大它的界限,并使它提高到辉煌灿烂的美也消失在它的崇高性之中。
  这种纯存在[光明]所发展出来的内容或者它的知觉活动因此就是对这样一个实体的一种不涉及本质的枝节的把捉,这实体只是上升起来在那里,而没有深入到自身成为主体,并且通过自我来固定它的各个差别。这个实体的诸规定只是一些属性,这些属性不能够达到独立性,而仍然只是具有多名的太一的各种名字。
  这个太一穿上了特定存在的多样性力量和现实性诸多形态的外衣就象戴着一个没有灵魂的装饰品一样。它们只是宣扬它[太一]的力量,显示它的光荣的现象,传达它的赞颂的声音,而没有自身意志的一些使徒。
  但是[太一的]这种朦胧沉醉的生活必须规定自身为自为存在,并且给予它的不断消逝着的形态以持久的存在。直接的存在(在其中太一把它自己和它的意识对立起来)本身就是消除它的各个差别的否定性的力量。所以真正讲来,它就是自我。
  因而精神就向着在自我的形式下自己认识自己的方向过渡。纯光明把它的简单性分散成无限多的形式,它牺牲它自己借以达到自为存在,使个体可以拥有其实体的持久存在。
  (b)植物和动物[崇拜]
  具有自我意识的精神超出无形式的本质回到自身,或者把它的直接性提高到自我的水平,于是它就使得它的简单性成为自为存在的杂多性,并且成为精神性的知觉的宗教,在这种宗教里精神分散为无数多的或弱或强、或丰富或贫乏的精灵。这种泛神论,亦即这些原子式的精灵由最初安静的持存状态,然后过渡为它们自身的敌对运动。那天真的花草宗教[或植物宗教],只不过是无自我观念的自我,过渡具有严肃性的斗争生活之有罪恶的动物宗教,也就是静止无力的直观着的个体性过渡到具有破坏性的自为存在。——从种种知觉的东西那里把抽象性的死亡排除掉,并把它们提高到精神性的知觉的存在,这并没有什么帮助;赋有生命的精神王国本身就包含有死亡,由于它具有的规定性和否定性,打乱了各种植物的天真的无差别状态。由于这种规定性和否定性,[精神之]分散成众多的静止的植物形态过程就成为一个敌对性的运动,在这个运动中这些植物形态的自为存在之间的恨就被激荡起来,因而损坏了它们的自为存在。——这种分散了的精神之现实的自我意识就是一大群个体化了的敌对的民族精灵,这些民族精灵由于它们之间的恨,相互作殊死的斗争,并且意识地承认特定形态的动物作为它们的本质[或神灵],因为它们不外是相互分离的、意识不到它们的普遍性的动物生活的动物精灵。
  但是这纯粹否定的自为存在的规定性在这种互恨之中就抵消掉了或被扬弃了。
  通过这种概念的运动精神就进入了另一种形态。那被扬弃了的自为存在就是对象的形式,这形式是由自我产生出来的东西,或者也可以说是自己产生的自我、自身扬弃着的自我,这就是说,成为事物的自我。因此这劳动着的自我对于那些只是互相摧毁的动物精灵就占了上风,它的行动不仅是消极的,而乃是安定的和积极的。精神的意识因此现在既是超出那直接的自在存在又是那超出抽象的自为存在的运动。既然自在存在由于受到对立面的否定,被降低为一个特定的形态,它就不复是绝对精神的特有形式,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意识发现在那里,作为一个普通的特定存在,同它自身相对立,并为它自身所扬弃的现实性罢了,并且同时这种意识不仅只是这个扬弃着的自为存在,而且又产生它自己这样的表象,即由自为存在发挥成为对象形式的存在的表象。但这种产生还不是完善的活动,而乃是一个受制约的活动、一种对现成材料的加工使成定形。
  (c)工匠
  于是,在这一阶段,精神就表现为工匠,并且通过它的行为,它使它自己成为对象,但是它还没有把握住它自己的思想,所以它的行为乃是一种本能式的劳动,就象蜜蜂构筑它们的蜂房那样。
  第一种形式由于是直接形式,所以它具有理智的抽象性。
  而它所完成的工作也还没有充满了精神的意义。金字塔和方尖石柱的结晶体、直线与平匀的平面和同等匀称的部分的简单结合(这种结构丢掉了拱形建筑的不匀称性),就是这种工匠按照严格的[几何学]形式搞出来的作品。由于这种单纯的理智的形式,它并不能表现形式本身真正的意义,它不是精神的主体或自我。
  因此这些作品之接受精神:或者只是当作一个异已的、死去了的精神而接受到自身内,这精神已放弃了它同现实性活生生的渗透,本身就是死的、进入了这些没有生命的结晶体,或者它们[这些作品]和精神只有外在关系,把精神当作某种本身外在的东西而不是作为精神在那里[起作用],——它们和精神的关系就象和东方升起的阳光那样,这阳光把它的意义放射给它们。
  这个作为工匠的精神是从自在存在(这是工匠所加工的材料)与自为存在(这属于工匠的自我意识一方面)的分离出发,而这种分离在它的作品里得到客观化。它的进一步的努力必定趋向于取消这种灵魂和肉体的分离,对灵魂本身赋予物质的外衣和形状,而对肉体则赋予灵魂。这两个方面,由于它们被弄得相互更接近了,因而彼此保持着在表象中的精神与其周围外壳两相对立的规定性。精神和它自身的统一包含这种个别性和普遍性的对立。既然[工匠的]作品的两方面彼此愈益接近,所以同时就发生另外一件事情,即作品愈益接近那劳动着的工匠的自我意识,而自我意识在这工作中就愈能达到对它自己的真正面貌的知识。
  但是这样一来这作品首先只构成精神的活动的抽象方面,这方面的活动还不知道它自身活动的内容。工匠自身、整个精神还没有显现出来,而还是一个潜藏着的内在本质,这本质作为整体只是出现在分裂成能动的自我意识和它所产生的对象里面。
  因此周围的住所、外在的现实,只是最初提高到理智的抽象形式的东西,被工匠修饰成具有灵魂的形式。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应用植物,植物现在已不复象在前此的软弱的泛神论那里那样是神圣的了,而是被他这个认识到自己是自为存在的工匠当成某种可以使用的东西,并且把它降低为外表的方面和装饰品。但是他利用植物并不是丝毫不加以改变,而这具有自我意识形式的工匠同时否定了作为直接存在的植物生命本身所带有的暂时性,并且使得它的有机形式更接近那些较严格、较普遍的思想形式。那在特殊性中听其自由伸长的有机形式,一方面被思想的形式所约束,另一方面把这些直线的和平面的形象提高到有灵魂的圆形。——这是一种混合,这种混合是自由建筑的根源。
  这种建筑(它表现了普遍要素或精神的无机自然的一面)现在又包括有一种个别性的形式在自身内。这种个别性的形式就使得从前和存在分离开的精神、外在或内在于存在的精神更接近于现实,从而使得那艺术品更符合于能动的自我意识。工匠最初抓住一般自为存在的形式、抓住动物的形态。至于他不复在动物生活里直接地意识到他自己,可以通过这一事实来表明,即他认为他是动物生活的产生的力量,并且他知道在动物生活中,即是在他自己的作品中,这样一来,动物形态同时就是一个被扬弃了的形态,而成为另一种意义的象形文字,一种思想的具体象征。因此这动物形态也不复单独地、完全地为工匠所利用,而是和思想的形态、和人的形态混合使用。但是这个作品里还缺乏自我本身存在于其中的形态和体现。这种作品还缺乏在它自身内表达出它自身即包含着一种内在意义的东西;这就是说,它缺乏语言,而语言是足以表达它本身所包含的意义的一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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