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现象学

精神现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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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识见,并不在它的意识[活动]里向反对方向迈步前进,它并不从存在着的东西(这是纯粹的存在物)走向被思维的东西(这与纯粹的存在物是同一个东西),或者说,它并不从纯粹肯定物走向纯粹否定物;不过虽然如此,肯定物之所以是纯粹的,却完完全全是因为通过否定,因为,纯粹否定物既然是纯粹的,它就是自身等同的,而恰恰由于是自身等同的,它就是肯定的。——换句话说,两派启蒙都没有达到象笛卡尔那样的形而上学概念,都没理解,存在和思维两者自在地即是同一个东西,都没想到,存在、纯粹的存在不是一种具体的现实,而是纯粹的抽象,并且反过来说,两派都没有看到,纯粹的思维、自身等同性或本质,一方面,是自我意识的否定物,因而是存在,另一方面,作为直接的简单性,也同样不是什么别的,正是存在;思维就是物性(Dingheit),或者说,物性就是思维。
  [Ⅱ.功利世界]
  本质之所以到现在本身一分为二(Entzwei-ung),乃是因为它受了两种不同方式的考察;一方面,本质必定本身中具有区别,另一方面,正是在这种区别中,两种考察方式又合而为一;因为,纯粹存在和否定物两者所赖以互相区别的那些抽象环节,随后在这两种方式所考察的对象中又联合起来了。——它们共有的普遍物就是纯粹的自身颤动或纯粹自身思维的抽象。这种以自己为轴心的单向自转运动,必然把自己抛散,化为诸多环节,因为,只有当它区别它自己为环节时,它本身才是一种运动。这种环节区别运动,把不动的东西[本质],当作不复是现实思维、不复是自身生活的纯粹存在的一种空壳,抛在身后;因为这种区别运动,作为差别,乃是一切内容。但是这种区别运动,既然把自身置于上述统一性之外,那么,它就是诸环节的先后交替,就是自在存在、为它存在和自为存在这些环节的一种不向自身返回的先后更替;——它就是纯粹识见的现实意识以之为对象的那种现实,——功利(或有用性,NuAtzlichkeit)。
  功利,在信仰看来,或在情感看来,或在那专为自己制造自在存在而称自己为思辩的抽象看来,尽管是那么丑恶,但它毕竟是这样一种东西,在这里,纯粹识见使自己得到实现并以自己本身为对象,在这里,纯粹识见不复否认它的对象,而且也不认为它的对象只具有空洞无物或纯粹彼岸的价值。
  因为,纯粹识见,为我们已见到的那样,就是存在着的概念自身,或者说,就是这样一种自身等同的纯粹的人格,这种人格之自己区别自己,只是使每个被区别的环节本身成为一个纯粹概念,也就是说,成为简直不是什么有区别的东西;它是一种简单的纯粹的自我意识,这种自我意识不仅自在地而且自为的存在于一种直接的统一性中。因此,这种自我意识的自在存在,不是一种长存不变的存在,相反,当它有了区别时它就立即停止其为某种东西了;但是这样一种简直没有停留不能持续的存在,就不是自在的,从本质上说勿宁是为一个他物的,而这个他物,正是吸取它或吞食它的那种势力。
  但是这个与第一环节亦即自在存在相反的第二环节,也象第一环节一样,立即归于消逝;或者说得更确切些,它作为一种仅仅为他的存在,勿宁即是消逝[过程]本身,而这样一来,返回自身的存在、自为存在就设定起来了。可是这种简单的自为存在,作为自身等同的东西,又勿宁是一种存在,因而是为一个他物的存在。——纯粹识见,当它发展出了它的环节时亦即当它作为对象时所具有的这种本性,表现于外,就是有用的东西(dasNuAtzliche)。有用的东西是一种自在的持存或事物,这种自在存在,同时又只是一种纯粹环节;它因而是绝对为一个他物的,但它之所以是为一个他物的,又恰恰只因它是自在的;这两个相反的环节,于是返回于自为存在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性中。但是,有用的东西虽然表述着纯粹识见的概念,它却并非即是纯粹识见一般,而勿宁只是作为表象和作为其自己的对象的那种纯粹识见;它只是上述那些环节的不断更替,其中有一个环节,本身固然即是已经返回于自己本身的存在,但也仅只是作为自为存在,即是说,仅只作为一种抽象的、出现于一方而与另外一方相反对的环节。
  有用的东西本身并不是这样一种否定本质,即是说,它并不是把这些环节当作互相对立的环节同时又以同一个观点或态度不加分别地看待它们,或者把它们一律当作一种自在的思维(就象它们作为纯粹识见时那样)来看待。有用的东西本身固然保有自为存在环节,但自为存在环节在它这里并不干涉自在存在和为他存在这两个环节,假如那样,自为存在就该是自我(或主体)了。因此,纯粹识见在有用的东西这里,就把存在于其诸纯粹环节中它自己的概念当成对象;它是对这种形而上学的意识,但还不是对这种形而上学的概念理解;它还没有达到存在与概念的统一性。因为有用的东西仍然保有其作为纯粹识见之对象这一形式,所以纯粹识见固然已经不再保有一个自在而自为地存在着的世界,但它毕竟还保有着一个与它自己有所区别的世界。不过,既然对立都已发展到了概念这个尖端上来,那么在紧接着的下一阶段,这些对立就将瓦解,而启蒙则将收获它的行动的果实。
  [Ⅲ.自身确定性]
  如果我们联系着[精神生活的]整个领域来考察已经达到的对象,则我们发现现实的教化世界已把自己归结为自我意识的虚妄(Eitelkeit),——归结为这样一种自为存在,这种自为存在,仍然以教化世界的混乱为自己的内容,仍然是个别概念,而还不是自为的普遍概念。但是这种个别的概念,返回自身之后,就是纯粹识见,——而纯粹识见就是作为纯粹自我或否定性的那种纯粹意识,正如信仰之就是作为纯粹思维或肯定性的那种纯粹意识那样。信仰发现,上述[纯粹]自我是使它趋于完满的补充环节;——但是信仰既然由于这一补充而趋于消灭,那么现在,我们要想看到[互相补充]两个环节,一个作为绝对本质,亦即肯定性的存在着的东西,那就只能就纯粹识见来考察了。——纯粹识见虽然完满,但作为自我意识;仍然缺少虚妄的意识所具有的那种现实——世界,思维当初就是把自己从这个现实、这个世界上升到思维高度上来的。就一个意义说,纯粹识见所缺少的这种东西,已经在功利中获得了补充,因为它在功利中达到了肯定的对象性;纯粹识见因此就是一种现实的、在自身中满足了的意识。这种对象性,现在,构成着纯粹识见的世界;纯粹识见已成为了观念的世界和实在的世界、亦即所有的先行世界的真理性。精神的第一个世界,是由它的分散着的特定存在以及对它自身的个别确定性构成起来的广阔王国;正如自然将自己的生命分散为无限繁多的形态那样,它虽有多种形态,却没有各该形态的类型。第二世界含有类型,是自在存在的王国或者说是与上述确定性相对立的真理性的王国。
  但第三世界是功利王国,在这里,有用性就是真理性,而真理性同样也就是自身确定性。信仰的真理性王国,缺少现实性原则,或者说,缺少这个个别的人的自身确定性。但是,现实性,或者说,这个个别的人的自身确定性,则又缺少自在存在。在纯粹识见的对象中,这两个世界已结合起来。有用的东西,就是对象,这是因为,自我意识透视对象,并且从对象那里得到它自身的个别确定性,得到它的享受(它的自为存在);自我意识以这种方式洞察对象,而这种洞察或识见,包含有对象的真正本质(对象的真正本质,是一种被透视了的东西,或者说,是为一个他物而存在的);因此,这种识见本身就是真正知识,而自我意识,在这样一种关系中直接具有对它自己的普遍确定性、对它自己的纯粹意识,在这种关系中,真理性以及现在和现实性是结合起来了的。两个世界得到和解,天地互相交接,天国降入人C.绝对自由与恐怖[I.绝对自由]意识在有用性中找到了它的概念。但是,意识的这个概念,一方面,还是一个对象,而另一方面,正因为是对象,所以还没有为意识所直接占有,还是一个目的。
  有用仍然是对象的一个宾词,还不是主体自身,换句话说,还不是主体的直接和唯一的现实。这同以前我们所见到的是同一种情况,以前我们见到,自为存在还没有表明自己即是其余各环节的实体,而由于这个缘故,有用的东西直接即是意识的自我,并且因此已为意识所占有。——但是,[意识既以有用性为概念],有用的东西的对象性形式,事实上已经自在地被收回、被取消了,而且由于这种内在方面的变革,于是出现了现实方面的实际变革,出现了新的意识形态、绝对自由。
  这是因为,事实上呈现在这里的,只还不过是一个分割着自我意识与其占有物的对象性假象。因为,就一方面来说,现实的和被信仰的世界,其特定组成部分的一切持存性与有效性,根本都已返归于这个简单的规定,作为返归于它们的本原与精神;而就另一方面来说,这种简单规定已经再也没有什么是它自己的独有物了,它勿宁已是一种纯粹的形而上学,一种自我意识的纯粹概念或知识。这就是说,意识从作为对象的有用的东西的自在而自为存在那里已经认识到,它的自在存在,本质上是一种为他存在;自在存在,作为无自我的或无主体的东西,真正说来,是被动的东西,或,是为另外一个自我而存在的东西。然而对象在意识看来,正是具有纯粹自在存在这一抽象形式,因为,意识是一种纯粹的识见,而这种纯粹识见的诸区别,都具有纯粹概念的形式。——但是,自为存在,即,为它存在返回于其中的那种自为存在,那种自我(Selbst),并不是一个与我(Ich)有所区别的自我,并不是那被称为对象的东西自己所独有的一种自我;因为意识,作为纯粹识见,并不是这样一个个别的自我,仿佛对象同样作为一个个别的自我,可以与之相对立;相反,它是纯粹概念,是自我对自我的直观,是对自己本身的双重绝对观看;它的确定性是普遍的主体,它的认知着的概念是一切现实的本质。
  因此,如果说有用的东西曾经只是诸环节的一种不向它自己的统一性返回的更替[运动],因而还只是认知的一个对象,那么现在,它就不再是这样的东西了;因为认知本身就是那些抽象环节的运动,它就是普遍的自我,既是它自己的自我又是对象的自我,而且,作为普遍的东西,它就是这种运动的向其自己返回的统一性。
  这样,精神就作为绝对自由而呈现出来了;它现在是这样一种具有自知之明的自我意识,它知道它对它自己的确定性乃是实在世界以及超感觉世界的一切精神领域的本质,或者反过来说,它知道本质和现实乃是意识对它自己的知识。——这种意识,对于它自己的纯粹人格以及其中的一切精神实在,是有所意识的,而一切实在都只是精神性的东西;对它而言,世界纯然是它的意志,而它的意志就是普遍的意志。更确切地说,普遍的意志并不是由默自表示或由代表所表示出来的赞同所表达的那种关于意志的空洞思想,而是实在的普遍意志,换句话说,是一切个别人的意志本身。因为,意志自在地就是对人格的或者说对每一个个别人的意识,并且,它作为这种真正的实际的意志,应该是一切人格和每个人格的一种有自我意识的本质,以至于每一个人所采取的行动,都永远是没有分解的全体的行动,而那作为整体的行动而出现的行动,又是每一个人的直接的有意识的行动。
  绝对自由的这种没有分解的实体,登上了世界的宝座,没有任何一种势力可以与它抗衡。因为,既然意识真正说来就是诸精神本质或精神势力从中取得其实体性的唯一元素,那么,一旦意识认识到对象除自我意识本身而外别无本质,或者说,一旦意识认识到对象绝对地就是概念,则精神势力当初通过分解为各个集团而组织起来并保存下来的它们那整个体系,就瓦解崩溃了。当初,概念之所以成为一种存在着的对象,乃是由于对象被分解或区别成为一些孤立的有持续性的集团;但现在,对象既然变成概念,那么在它那里就再也没有什么有持续性的东西了;否定性已渗透了它的一切环节。
  现在,对象是这样客观存在着:每个个别的意识,都从自己当初被分配指派于其中去的那个领域里将自己超脱出来,不再把这些特殊的集团当成它的本质和它的作品或事业,而把它的自身理解为意志的概念,把所有的集团都理解为这个意志的本质,而且因此只能在一种其本身即是整体劳动的劳动中实现它自己。于是,在这种绝对自由中,由整体分解而成的那一切精神本质,也就是说,一切社会阶层,就消除了;当初曾隶属于一个这样的集团并在其中行使意志和获得完成的那种个别的意识,于是扬弃了它的局限性;它的目的就是普遍的目的,它的语言就是普遍的法律,它的事业就是普遍的事业。
  对象和区别,现在丧失了它们那曾是一切实际存在的宾词的有用性含意;意识所据以开始它的运动的对象,现在不是它当初从其中返回于它自身去的那样一个异己物,相反,在它看来,对象就是意识自身;因此现在的对立,只存在于个别的意识和普遍的意识的差别里;但是个别的意识自己就知道,它本身直接就是曾经有过纯系对立假象的那种东西,它就是普遍的意识和意志。它的这种实在的彼岸,现在漂浮于实际的存在或信以为的存在所原有而现已消逝了的那种独立性的尸体的上空,只还好象是空虚的“最高存在”(ê;tresuprê;me)散发出来的一缕乏味的气息。
  [Ⅱ.恐怖]
  在有区别的诸精神集团扬弃了之后,在诸个体的局限生活扬弃了之后,并且在这生活的两个世界也扬弃了之后,现在呈现出来的就只有普遍的自我意识在其自己本身中的运动了,这种运动,乃是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意识与私人的意识之间的一种交互作用;普遍的意志集结于自身,成为一个与普遍的法律和事业相对立的个别的意志。但是这个个别的意识,对于它自己同样是一个普遍的意志这一点是直接意识到了的;它意识到它的对象就是它自己制定的法律和它自己完成的事业;因此,当它向运动过渡以创造对象性或者说客观性时,它所完成的不是什么个别的东西,勿宁只是一些法律和国务活动。
  这种运动因而是意识对它自己的交互作用;意识在它的这种运动中并不把任何作为一种自由的与它相对立的对象的东西抛弃掉。因为这个缘故,意识并不能达成任何肯定性事业,它既不能达成语言上的普遍事业,也不能达成现实上的普遍事业,既不能完成有意识的自由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也不能完成有意志的自由所实现的行动和事业。——有意识的自由,假如说它能够完成某种事业的话,那么它所完成的事业就该无非是这样:它作为普遍的实体使自己成为一种对象和一种常住不变的存在。那么这种他物,该是自由本身之中的区别,按照区别,自由把自己分解为多种持存的精神集团和不同的权力的部门;就一部分说,这些集团该是立法、司法、行政各种分立的权力的思想事物;但就另一部分说,它们该是呈现于现实文化世界中的那些实在本质;而假如更多地从普遍行动的内容上着眼,则它们该是再进一步就被分化为更加专门的社会阶层的那些特殊的劳动集团。——普遍的自由,假如它真是这样地分化成为它自己的环节,并且真是由此而变成存在着的实体了,那么,它就会因此而摆脱个别的个体性,并且把大批的个体分配到它的不同环节中去。但这样一来,人格就会感觉自己的行动和存在被限制到整体的一个分枝中,被限制于一种的行动和存在了;人格在被置入于存在元素中以后,就会意味着是一个特定的人格;它就会不再真正是普遍的自我意识。普遍的自我意识是不会上当的,无论它对于它部分地参与了的那些自己制定的法律所怀抱的服从观念,无论制定法律和采取普遍行动时它所享有的代表性,都不能使它受骗而放弃现实,——这里说的现实,是指亲自去制定法律,亲自去完成普遍的而不是个别的事业;因为,当自我只是被代表着和观念地被呈现着时,它就不是现实的;它在哪里有代表,它就不在哪里。
  个别的自我意识并不存在于作为实际存在着的实体的绝对自由的这种普遍的事业中,同样,它也并不存在于绝对自由的一些独特的行动和个别的意志行为中。
  普遍的东西要想成为一个行动,它就必须把自己集结起来,形成个体性那样的单一性,并且将一个个别的自我意识安置于领导地位;因为普遍的意志,只有在一个单一性的自我之中,才是一种现实的意志。但这样一来,一切其他个别的自我意识就被排除于这个行动整体之外,而对这个行动只有局部的参与了,其结果,这个行动就该不是一种现实的普遍的自我意识的行动。——所以,普遍的自由,既不能产生任何肯定性事业,也不能作出任何肯定性行动;它所能做的只是否定性行动;它只是制造毁灭的狂暴。
  但是,最高的、与普遍自由最相对立的现实,或者更确切地说,那唯一还能为自由所意识到的对象,乃是现实自我意识本身的自由和个别性。因为,那种普遍性,即,不让自己取得有机组合的实在性而以保持自己不失其无分割的连续性为目的的那种普遍性,事实上在其本身中也同时正在区别着自己,因为它就是运动或意识一般。确切地说,它由于它自己的抽象作用的缘故,正在把自己分裂成同样抽象的极端:分裂成简单的,不可屈挠的,冷酷的普遍性,和现实自我意识所具有的那种分立的、绝对的、僵硬的严格性和顽固的单点性(PunktualitaAt)。
  现在,它已完成了对有组织的实在的破除,它孤独地自为地存在着,这就是它的唯一对象;——这种对象,再也没有任何别的内容、别的占有物、别的客观存在和外在广延,它仅仅就是知道自己是绝对纯粹的、自由的、个别的自我这一知识。
  这种对象,我们可以根据什么来理解呢,唯一的根据就是它的抽象的特定存在一般。——因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乃是一种完全直接的、无中介的纯粹否定,即是说,是作为存在事物的个别的东西在普遍的东西中的否定;因为两者都直接是绝对自为的,不能插入任何东西为中项使两者结合起来。于是,普遍的自由所能作的唯一事业和行动就是死亡,而且是一种没有任何内含、没有任何实质的死亡,因为被否定的东西乃是绝对自由的自我的无内容的点;它因而是最冷酷最平淡的死亡,比劈开一棵菜头和吞下一口凉水并没有任何更多的意义。
  在这个无所表示的简单音节的平淡之中,就包含着政府、普遍意志借以完成其自身的那种智慧、理智。政府本身不是什么别的,只不过是一个自己确立自己的点,或普遍意志的个体性。政府,作为从一个点出发的一种愿望和实现[活动],它同时也愿意并实现着一种特定的意旨和行为。它于是一方面排除其余的个体,使之不得参与它自己的行动,另一方面,把自己构成为这样一种政府:其本身是一特定意志,从而与普遍意志相对立;因此,它完全没有别的选择,而只能把自己呈现为一种派别。我们称之为政府的,只是那胜利了的派别,而正是由于它是一个派别,这就直接孕育着它的倾覆的必然性;而且反过来说,它既是一个政府,这就使它成为一个派别,使它有罪过。如果说,普遍意志保持自己于政府的现实行为中,换句话说,保持自己于政府对它(普遍意志)所犯的罪行中,那么相反,政府却没有任何特定的和外在的东西可以让那与它(政府)对立的意志借以表现其罪过;因为那与作为现实的普遍意志的政府相对立的,只是非现实的纯粹意志、[内心]意图。因此,有嫌疑就代替了有罪过;或者说,有嫌疑,就有犯了罪的意义和效果,而且为对付这种深藏于单纯内心意图中的现实而采取的外在行动,就是干脆地把这种存在着的自我或个人消除掉,这种自我除了它的存在本身而外,是没有任何别的东西可供消除的。
  [Ⅲ.自由主体性的觉醒]
  绝对自由在它这种独特的事业中成了它自己的对象,而自我意识体验到了这种绝对自由是个什么东西。就其自在而言,绝对自由正是清除了自身中一切区别和一切有区别事物的这种抽象的自我意识。就其作为抽象的自我意识而言,绝对自由是它自己的对象;死亡的恐怖就是绝对自由的这种否定性本质的直观。但是,绝对自由的自我意识发现,它的这种实在与这种实在当初对其自己所抱有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即是说,按照当初的概念,普遍意志只是人格的肯定性本质,人格知道自己在普遍意志中只是肯定的或被保持着的。而现在呢,绝对自由的自我意识所见到的已完全不同,它作为纯粹识见,已把自己的肯定本质和否定本质绝对地分割开来,换句话说,它已把无宾词的绝对迳直地分割为纯粹思维和纯粹物质,所以现在呈现在它面前的乃是那实现了的、从一个本质向另一个本质的绝对过渡。——普遍意志,作为绝对肯定的、现实的自我意识,由于它即是这种已上升为纯粹思维或抽象物质的、有自我意识的现实,于是就转化为否定的本质,表明自己同时又是自我思维(或自我意识)的扬弃。
  绝对自由,作为普遍意志的纯粹自身等同,于是,本身就包含着否定,但因此也就包含着区别一般,并且发展着这种区别,使之重新成为现实的区别。因为,纯粹的否定性,在自身等同的普遍意志那里,有着它自己的诸环节所赖以实现的那种持存元素或实体,有着它可以将其转化为它的规定性的那种物质;而且一旦这实体表明自己是对个别意识的否定物,各种精神集团就重新组织形成起来,而大批的个体意识就分别归属于这些集团里去。这些个体意识在感觉到他们的绝对主人的、死亡的可怕的时候,就重新屈从于否定和区别,自行归属于各个集团,返回到一种局部的有限的事业上来,不过这样一来,他们也就返回到了他们的实体性现实。
  精神也许会从这种骚乱中被抛回于它的出发点,被抛回于伦理世界和实在的教化世界(伦理世界和教化世界只会因受那重新进入心灵里来的对主人[死亡]的恐惧心理所激励而变得活力充沛,青春焕发,精神也许会不得不重新开始并永远重复环行这个必然性的圆圈,假如发展的结果只是自我意识与实体两者完全渗透的话,即是说,假如结果是这样一种渗透:自我意识,由于认识到了它的普遍本质乃是与它自己相反对的否定力量,从而愿意把自己不视为这个特殊物而只视为一种普遍物,并且因此而也能忍受得住把它当作特殊物加以排斥的那普遍精神的客观现实的话。——但是,发展的结果并不是这个样子,因为在绝对自由中,无论是已沉沦为各种各样特定存在的或固看于自己特定的目的和思想的那个意识,不论是属于现实或属于思维的一个外在的有效准的世界,都没有交互作用互相渗透;其结果勿宁是,世界,作为普遍意志,完全以意识的形式出现,而自我意识,也摆脱了一切有广延的特定存在或各种各样的目的和判断,而集结为简单的自我。
  自我意识与上述本质(普遍意志)交互作用而达成的文化或教化,因而是最高的和最后的文化,从这种教化的观点上看,自我意识的纯粹的简单的现实,已直接消逝,已过渡为空虚的无有。在教化世界本身中,自我意识直观不到它在这种纯粹抽象的形式下的否定或异化;它的否定勿宁是内容充实的否定,是它异化了它的自身而换取来的荣誉或财富;或者说,是分裂意识所达到的精神和识见的语言;再或者,是信仰意识的天界或启蒙[阶段]的有用性(功利)原则。所有这些规定,都跟随着自我[或个人]在绝对自由中所遭受的损失而丧失了;它的否定是毫无意义的死亡,是那本身不含任何肯定性东西、不含任何充实内容的否定物的纯粹恐怖。——但同时,这种否定,就其现实性而言,并不是一种外来物;它既不是位于彼岸的、伦理世界在其中归于消灭的那种普遍的必然性,也不是分裂意识休戚所系的私有财产之个别的偶然[有无]或财产所有者之兴致的偶然[高低],它勿宁是普遍的意志;普遍的意志,在它自己这种最后的抽象中,不具有任何肯定性东西,因而不能从牺牲中取回任何代价;——但唯譬如此,它与自我意识直接即是一个东西,或者说,它是纯粹的肯定物,正因为它是纯粹的否定物;而自我或个人的毫无意义的死亡、空无内容的否定性,就在内在的概念中转化为绝对的肯定性。对于意识说来,自我与普遍意志的直接统一,自我之要求知道它自己是普遍意志中的这个特定的中心点,这样的经验都转变成了绝对相反的经验。在这种新经验中,意识觉得消逝了的东西,乃是抽象的存在,或无实质的点的直接性,而且这种消逝了的直接性乃是意识现在知道它本身正就是的那种普遍性,因为它是扬弃了的直接性,因为它是纯粹知识或纯粹意志。这样一来,意识知道这种纯粹意志就是它自己本身,它自己本身就是本质,不过它并不知道这个本质就是直接存在着的本质;这就是说,并不知道纯粹意志就是革命政府或力图创立无政府体制的无政府状态,也不知道它自己就是这一个派别的中心点或那一个相反派别的中心点,相反,普遍意志勿宁即是它[意识]的纯粹的知识和意愿,而它意识勿宁就是作为这种纯粹的知识和意愿的普遍意志。在这里它并没有失掉自己本身,因为如果说原子式的意识点是它,那么纯粹的知识和意愿就更加是它。
  因此,它是纯粹意识与其自己的交互作用;纯粹知识,作为一种本质,乃是普遍意志;但这种本质完全只是纯粹意识。因此,自我意识就是关于那作为本质的纯粹知识的纯粹知识。此外,它[自我意识],作为个别的自我,仅仅是当作形式而被它知道了的那种主体或实际行动的形式;而客观的现实、存在,对它说来,也是形式,却是一种绝对无自我的形式;因为,客观现实、存在,是没有被知道的东西;但这种知识知道知识是本质。
  因此,绝对自由已经把普遍意志和个别意志的对立同它自己本身协调起来了;自身异化了的精神,即,达到了自己的对立的顶峰、从而纯粹意愿和纯粹意愿两者在其中还互有区别的那种精神,已把这种对立降低为一种透明的形式,并在其中发现自己本身。——正如现实世界的王国之过渡到信仰的和识见的王国那样,绝对自由也从它那摧毁着自己本身的现实王国过渡到另一个有自我意识的精神的王国,在这里,绝对自由带着这种非现实性被看成了真理;而精神,既然它现在是并且继续是思想,既然它知道这种封闭于自我意识中的存在是完全的和完满的本质,它就因为这种有关真理的思想而元气恢复,活力重振。这就产生了新的意识形态,道德精神。
[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
三、对其自身具有确定性的精神、道德
  伦理世界曾表明,在它那里只好死掉了的那种精神,即是说,个别的自我,乃是它的命运和它的真理。但这种法权的个人,其实体和内容是在它自己以外的。教化世界和信仰世界的运动扬弃了[法权的]个人的这种抽象性,而通过完成了的异化,通过最高度的抽象,精神的自我或主体发现实体首先变为普遍意志而最终竟变成了它自己的财产或所有物。
  于是知识现在终于显得与它的真理性完全一致了;因为它的真理性就是这个知识本身,双方的一切对立都已消逝;而且这些对立不仅对我们[研究精神现象学的人]而言或自在地是消逝了,而且对于自我意识本身而言也是消逝了。这就是说,自我意识已经成了高居于意识自身的对立之上的主人。
  意识是建立在它的自身确定性与对象的对立上的;但是现在,对它说来,对象就是它自身的确定性,就是知识——它的自身确定性本身现在不再具有自己的目的,因而也不再具有规定性,所以勿宁是纯粹知识。
  自我意识因而现在把它自己的知识当成实体本身。在自我意识看来,这种实体,在一个没有分割的统一体中,既是直接的又是绝对中介了的。这种实体之所以是直接的,乃是因为自我意识象伦理意识那样,本身知道义务,履行着义务,并且以之为它自己的本性而隶属于这种义务;但它毕竟不象伦理意识那样是一种性格(Charakter),伦理意识,由于其直接性的缘故,乃是一种特定的精神,只隶属于各伦理本质性中的一种本质性,本身包含着没有自觉的知识这样一个方面。——这种实体的意识之所以是绝对的中介,乃是因为它象文化意识和信仰意识那样,本质上是自我的扬弃其直接定在的抽象性并使自己变成为普遍的东西的那种运动;但它所以有这种发展运动,并不是由于它使它的自我和现实经历了纯粹的异化和割裂,也不是由于它对现实作了逃避;相反,它勿宁是带着它的实体而直接呈现于自己面前的,因为实体就是它的知识,实体就是它直观了的纯粹自身确定性;而且,恰恰即是它的独有现实的这种直接性,乃是一切现实,因为,直接的东西乃是存在自身,作为纯粹的、通过绝对否定性而纯化了的直接性,乃是纯粹存在,乃是存在一般或一切存在。
  因此,绝对本质,就其规定而言,并不仅限于是简单的思维本质,它勿宁是一切现实,并且是只作为知识而存在着的现实。任何东西,假如是意识所不知道的,对于意识来说,就该没有任何意义,没有任何力量;一切客观性和全部世界,都已退回到了意识的认知着的意志之中。意识是绝对自由的,因为它知道它的自由,而它对它的自由的这种知识,正是它的实体,它的目的,它的唯一内容。
  (a)道德世界观
  [1.义务与现实之间被设定的和谐]
  自我意识知道义务是绝对本质;它只受义务的约束,而这种实体就是它固有的纯粹的意识;因为义务不能以自我意识的一种异己物的形式出现。但是,象这样地封闭于自身内,道德的自我意识就还没有被看作意识。对象是一种直接的知识,而这样完全为自我所渗透的对象,就不是对象。但是,自我意识既然本质上即是中介与否定,它的概念里就含有它与一个他在的关系,从而它就是意识。由于义务构成着自我意识唯一的本质性的目的与对象,所以就一方面说,这个他在对自我意识而言是一种完全无意义的现实。
  但由于这种意识是如此地完全封闭于自身内,所以它与这个他在的关系是完全自由而各不相干的,而且因此,就另一方面说,他在乃是一种完全从自我意识解放出来的、因而只与自己发生关系的特定存在;自我意识愈自由,它的意识的否定性对象也就愈自由。
  这样一来,对象就是一种在本身中完成了自己个体性的世界,是具有自己固有规律的一个独立整体,也是这些规律的一种独立进程和自由实现,——是一种自然一般,这种自然,其规律与行动,都隶属于它本身,而它本身,作为一种本质,对道德自我意识漠不关心,正如道德自我意识之对它漠不关心那样。
  从这个规定开始,一个道德世界观就形成了,这个道德世界观是由道德的自在自为存在与自然的自在自为存在的关系构成的。这种关系以两种假定为基础,一方面假定自然与道德(道德的目的和活动)彼此是全不相干和各自独立的,另一方面又假定有这样的意识,它知道只有义务具有本质性而自然则全无独立性和本质性。道德世界观包含着两个环节的发展,而这两个环节则处于上述两种完全矛盾的假定的关系之中。
  于是,首先假定了道德意识一般;这道德意识一般是现实的和能动的,它在它的现实和行动中履行着义务,它把义务当成本质。但同时,这道德意识也假定着自然的自由,换句话说,它从经验中知道,自然对于它之意识到它的现实与自然的现实的统一性与否是漠不关心的,并且知道,自然也许让它幸福也许不让它幸福。相反,不道德的意识也许偶然会得到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意识就只能见到有采取行动的动因,却不能因采取了行动而获得实现的幸福和分得完成实践所应得的享受。因此,道德意识勿宁具有充分理由来抱怨它本身与特定存在之间存在的这种不相对应和不公正的情况,在这种不公正的情况下,道德意识只可具有它作为纯粹义务的对象,却不得看到它的对象,和它实现了的自我或自身。
  道德意识决不能放弃幸福,决不能把幸福这个环节从它的绝对目的中排除掉。
  那被表述为纯粹义务的目的,从本质上说,本身就有必要包含着这种个别的自我意识;因为个体的信念和关于这种信念的知识,本来就构成着道德的一个绝对环节。在对象化了的目的中亦即在已经履行了的义务中的这个环节,就是对于实现了的自我进行直观的那个个别的意识,换句话说,这个环节就是享受,享受固然不直接包含于作为一种意向的道德概念中,却包含于作为一种实现的道德概念中。
  但是这样一来,享受也就包含于作为意向的道德中了,因为道德并不力图保持自己为一个与行为相对立的意向,而勿宁力图有所行为,换句话说,力图实现自己。
  因此,目的,作为被表述成为对它所含的诸环节有所意识的那种整体,就有这样的含义:履行了的义务既是纯粹的道德行为,也是体现了的个体性,而且自然,作为与抽象目的相对立的个别性方面,也是与这种目的结合为一的。——这两方面的不和谐,其所以在经验上必然表现出来,这是因为,自然固然是自由的,然而义务同样也是唯一本质性的东西,至于自然,与义务相反,则是无自我的东西。
  由双方的和谐所构成的上述那种整个目的,其自身中就包含着现实本身。这种目的同时就是现实的思想。道德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或者换个说法,因为只当意识经验到了它自己与自然的统一时自然才成为考虑的对象,让我们把自然换成幸福来说——道德与幸福之间的和谐,是被设想为必然存在着的,或者说,这种和谐是被设定的。因为设定或要求,意思就是说,有某种尚非现实的东西被设想为存在着的;这里表现出来的这种必然性,并不是那作为概念的概念方面的必然性而是存在方面的必然性。但是,必然性本质上同时也是由概念产生出来的关系。
  因此被要求或被设定的存在,不是属于偶然意识的表象的东西,而是包含在道德概念本身之中的东西,而道德概念,其真正内容就是纯粹意识与个别意识的统一;个别意识应该看出,这种统一对它来说就是一种现实,这种现实,作为目的的内容,就是幸福,作为目的的形式,就是特定存在一般。——所以,这里所要求的这种特定存在或两者的统一,并不是一种愿望,或者如果把它当作目的来说,它不是一种好象能否实现还在不确定之中的目的,相反,它这样的目的,勿宁是理性的一种要求,或者说,是理性的一种直接确定性和先决条件。
  上述的那第一种经验和现在谈到的这种设定(或公设Postu-lat),并不是唯一的经验和唯一的公设;而是有一整系列的公设,现在展现出来了。因为自然不仅只是这种完全自由独立的外在的[存在]方式,或者说,它不仅是仿佛意识必须凭以实现它自己的目的的一种纯粹的对象。意识,就其自身而言,本质上是这样一种东西,即,是为它才存在着这另一种自由独立的现实,这就是说,它本身是一种偶然的和自然的东西。这种自然,这在意识看来是属于意识的自然,乃是以意愿的形态、作为冲动和情欲而出现的感性,而感性自为地有着一种为它自己所固有的特定的本质性,也就是说,有着个别目的;因此,它是与纯粹意志和它的纯粹目的相对立的东西。但是,对纯粹意识而言,本质与其说是双方的这种对立,倒不如说是感性对纯粹意识的关系,是感性与纯粹意识的绝对统一。纯粹思维与意识的感性,两者自在地是同一个意识,而且,正是对纯粹思维而言并且正是在纯粹思维之中,存在着这种纯粹的统一;但是,当纯粹思维作为意识的时候,对它而言,就存在着它自己与冲动的对立。在理性与感性这样冲突的情况下,对理性说来,本质的事情是:冲突消除,统一出现,而且作为消除冲突的结果的这种统一,并不是由于双方同在一个个体中的那种原始的统一,而是由于知道了两者的对立才产生出来的统一。象这样的统一,才是现实的道德,因为这种统一里包含有对立,通过这种对立,自我才是意识或者说才是一种现实的和事实上的自我并同时是一种普遍的东西;换句话说,因为在这种统一中,才显示出来我们认为对道德有着本质重要性的那种中介。——由于在对立的两个环节中,感性完全是他在或否定物,而义务的纯粹思维是本质,其中没有任何可加以放弃的东西,所以看来好象只有通过扬弃感性这一条道路才能达到已经产生了的那种统一。然而感性本身既然是这种实现过程的一个环节,现实环节,那么人们将不得不暂时权且说这种统一是感性对道德的符合一致。——这种统一同样也是一种被设立的存在,它不是实际地存在着的;因为实际地存在着的东西是意识,换句话说,是感性与纯粹意识的对立。但是,这种统一同时又不是一个自在存在,象第一种公设那样,在第一种公设中,自由独立的自然构成着一个对立面,因而作为对立面的自然与道德意识之间的和谐是出现于后者亦即道德意识之外的;而在这里,情况相反,自然即在道德意识本身之中;而且我们在这里所考察的是道德本身,是行动着的自我所固有的一种和谐;因此,意识必须自己来创造这种和谐,必须在道德中永远向前推进。
  但是,道德的完成是可以推之于无限的;因为,假如道德真是出现了,则道德意识就会把自己扬弃掉。因为道德只是一种作为否定性本质的道德意识,对于道德意识的纯粹义务而言,感性只具有否定的意义,只是一种[与纯粹义务]不符合不一致的东西。但是在道德的和谐中,道德,作为道德意识或者作为道德现实,就消逝了,正如在道德意识中或者在道德现实中道德的和谐消逝了那样。因此,道德的完成是不能实际达到的,而勿宁是只可予以设想的一种绝对任务,即是说,一种永远有待于完成的任务。同时,这种任务的内容,却又可以被设想为绝对不能不存在的,因而它不会永远只是任务;不管在达到了这种道德目标的时候,人们究竟想象以为道德意识完全被扬弃了也好,或者没有扬弃也好;反正真实的情况究竟是怎么个样子,由于目标的达到要推之于无限渺茫的辽远,那么在这样模糊的无限辽远中是不再可以明确分辩了。真正讲来,我们将不得不说,对上述特定的想象或“以为”,人们是不会感兴趣的,而且也不会是人们所寻求的,因为如果这样做去,那就一定导致矛盾:——这就是包含在一种任务里的矛盾,这种任务既应该是永远完成不了的,却又应该是已经完成了的;这也就是包含在一种道德里的矛盾,这种道德[作为一种现实的道德意识]应该不再是一种意识,不再是现实的。可是假如我们接受了这种看法,承认完满实现了的道德中包含有一种矛盾,那么道德本质性的神圣性质就势必遭受玷污,而绝对义务势必显得好象是某种不现实的东西。
  第一个公设是道德与客观自然的和谐,这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另一个公设是道德与感性意志的和谐,这是自我意识本身的终极目的;因此第一个公设是在自在存在的形式下的和谐,另一个公设是在自为存在的形式下的和谐。但是,把这两个端项亦即两个设想出来的终极目的联结起来的那个中项,则是现实行为的运动本身。这是两种和谐,它们各包含着差别的环节,不过这些环节在其抽象的差别性中都还没有相互成为对象;只有在现实里才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在现实里,不同方面都于真正的意识中呈现出来,每一方面都呈现为对方的对方。这样产生出来的公设就跟以前的公设不同,以前的两种公设只分别地包含着自在存在着的和谐和自为存在着的和谐,而现在,则包含着自在而且自为存在着的和谐。
  [Ⅱ.神圣的立法者和不完全的道德自我意识]
  道德意识,作为纯粹义务的简单知识和简单意愿,在行为的过程中,跟那与它的简单性相反的对象亦即跟复杂多样的现实发生了关联,从而取得了一种复杂多样的道德关系。现在,从内容方面说,就出现了许许多多的一般规律,从形式方面说,就出现了属于认知着的意识与属于无意识的东西的互相矛盾着的势力。——首先,在众多的义务方面,对于道德意识一般而言有效准的,只是众多义务中的纯粹义务;至于众多义务,既然是众多的,就只是些特定的义务,而既然是特定的义务,因此对道德意识说来就不是什么神圣的东西。但同时,通过行为的概念,这些众多的义务又必然地要被视为自在而且自为存在着的,因为行为本身包含着多种多样的现实从而包含着多种多样的关系。此外,由于它们只能存在于一个道德意识里,所以它们同时都存在于与前一道德意识不同的另外一种道德意识里,在这另一道德意识看来,只有纯粹义务作为纯粹的义务才是自在而自为的和神圣的义务。
  这样,另外一种意识的存在,就设定了,正是这另一意识,使众多的义务神圣化,或者说,把它们当作一些义务予以认识和愿望。第一种意识认为纯粹义务与一切特定的内容漠不相干,而且义务正就是对特定内容的这种漠不相干性。但另外一种意识,则对行为保持着同样重要的关系并承认特定内容的必要性;既然种种义务都是作为特定的义务才对这另一意识有效准的,那么内容本身,对这另一意识来说,也就象内容赖以成为义务的那形式一样具有本质重要性。因此,这另一意识就是这样一种意识,在它这里,普遍与特殊完全合而为一,它的概念却是道德与幸福彼此和谐的概念。因为这种对立,同样显示了自身等同的道德意识与那作为复多存在而与义务的简单本质互相冲突着的现实之间的分割。但是,如果说当初第一种公设只表示了道德与自然之间的存在着的和谐,因为在那里,自然是自我意识的否定物,是存在环节,那么现在相反,在这里,本质上这种自在[和谐]则被设定为一种意识。因为,存在着的东西现在取得了义务内容的形式,换句话说,成了在特定的义务那里的规定性。自在[和谐]因而就是由思维本质性组成的统一体,作为简单的本质性的这些思维本质性,都只会存在于一个意识中。这个意识于是现在成了一个世界主人和统治者,它使道德与幸福达成和谐,同时并将诸义务作为复多的义务而加以神圣化。把诸多义务加以神圣化,含有这样的意思:在纯粹义务的意识看来,特定义务不能直接是神圣的;但是特定义务,既然为了实际行动(实际行动也是一种特定的东西)的缘故,也同样是必要的,那么特定义务的必要性,就超出上述那个意识,落入于另外一种意识里,而这另一意识于是就是特定义务与纯粹义务的中介意识,就是特定义务所以能有效准的根据。
  但在实际行为中,意识是把自己当作这个[特定的]自我,当作一种完全个别的意识的;它是针对着现实本身、并以现实为目的的;因为它盼望实际上有所完成。义务一般于是落到它[这现实意识]以外的另一本质中,而这另一本质,乃是纯粹义务的意识和神圣立法者。行动着的意识,因为它在实际行动着,于是只把(纯粹义务的)对方或他物看作是直接有效准的东西,因此纯粹义务是属于另外一个意识的内容,只是间接地被行为着的意识看作是神圣的,其所以间接,是因为它是属于另一意识的。
  这样一来,义务作为自在自为的神圣的东西,其效准性既然被设定为落到现实意识以外了,那么因此,现实意识,作为不完全的道德意识,就是只站在一方的,片面的。
  从其知识方面说,不完全的道德意识知道自己的知识和信心是不完善的和偶然的,同样,从其意愿方面说,它也知道自己的目的是受感性所影响的。由于它的价值不高的缘故,它就不能把幸福视为必然的,而只能视为一种偶然的东西,并且只能指望因恩赐而获得幸福。
  不过,尽管不完全的道德意识的现实是不完全的,它的纯粹的意志和知识却把义务当作本质;因此,在概念中,在与现实相对立的意义下的概念中,或者说在思维中,它是完全的。但是,绝对本质正是这种被思维的东西,被设定于现实之彼岸的东西;因而它是这样一种思想,在这种思想中,道德上不完全的知识和意愿被当成完全的知识和意愿,而且在这种思想中,正因为这不完全的知识和意愿被当成是最重要的东西,所以它也就按照高尚的道德价值,也就是说,按照这不完全的道德意识所应得的评价,给予幸福。
  [Ⅲ.论道德世界观]
  道德世界观到这里是完成了。因为,在道德自我意识的概念中,纯粹义务和现实这两个方面都被安置到一个统一体里,因而任何一方都不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勿宁都是作为一个环节或作为被扬弃了的东西。这一点,在道德世界观形成的最后阶段,意识是认识到了的;意识把纯粹义务安置到不同于它自己的另外一种本质里,即是说,它一方面设定纯粹义务为一种被表象了的[观念性的]东西,另一方面将其设定为一种不是自在自为地有效准的东西,反而认为非道德的东西算是完善的。同样,意识又把自己设定为这样一种意识:即它的与义务不相符合的现实,已经扬弃掉了,而且作为扬弃了的现实,或者说,在绝对本质的表象[或观念]中的现实,跟道德已不再矛盾了。
  不过,对于道德意识自己来说,它的道德世界观却并不意味着它在它这个道德世界观中已发展了它自己的概念并使它的概念成为它的对象,它对无论形式方面的或内容方面的对立都没有任何意识,它并没把对立的双方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它并不是结合着对立环节的概念,反而自己则在不断地发展前进。因为它只知道,纯粹本质或对象,如果对象是指义务,如果对象是指它的纯粹意识的抽象对象的话,是一种纯粹知识或者说是它自己本身。它所进行的活动因而只是在思维,而不是在概念地理解。因此,对它说来,它的现实意识的对象,还不是透明的,还没有透辟地理解;它不是绝对概念,只有绝对概念才把他在本身或它的绝对对方理解为它自己本身。它自己的现实,以及一切客观现实,在它看来,固然都是非本质的东西;然而它的自由,却是纯粹思维的自由,因此,与纯粹思维的自由相对立的自然,同时就出现而成为一种同样自由的东西。因为存在的自由和存在之局限于意识中,两者是以同样方式存在于它之内,所以它的对象就成了一种既是存在着的同时又只是被思维的对象;在它的道德世界观的最后阶段里,内容已基本上被这样设定:它的存在是一种被表象了的存在;而存在与思维的这种联合,则已按其实际情况被表述为表象作用(dasVorstellen)。
  既然我们在考察道德世界观时认识到,道德世界观的这种客观方式不是什么别的,只是道德自我意识本身的概念,只不过道德自我意识把它自己的概念弄成对象性的东西而已,那么由于有了关于道德世界观的起源形式的这种意识,现在就产生出了另外一种有关道德世界观的表述形态。——第一个亦即由之出发的命题是:现实地存在着道德自我意识,或者说,的确有这样一种东西。因为,概念设定道德自我意识含有这样的规定:它认为一切现实一般地都只在其符合于义务的时候才有本质,而且概念还设定这种本质即是知识,这就是说,还设定这种本质是与现实的自我直接合为一体的,直接处于统一体中的;因此,这种统一体本身就是现实的,就是一个现实的道德意识。——现实的道德意识,作为意识,现在就把它自己的内容看成对象,即看成世界终极目的、看成道德与一切现实的和谐。但是由于它把这种统一体表象为对象,而对象还不是那具有超越对象本身的能力的概念,所以在它看来这种统一体是自我意识的一个否定物,换句话说,这种统一体是在它自己以外的,是它的现实的一个彼岸,但是这个彼岸,同时也是存在着的东西,不过只是被思维为存在着的而已。
  道德自我意识,作为自我意识,既然是不同于对象的另外一种东西,那么在它那里余留下来的就只是义务意识与现实之间、更确切地说,就只是义务意识与它自己的现实之间的不和谐了。因而现在出现了这样的命题:没有道德上完成了的现实的自我意识;——而且,由于道德的东西只在其完成了的时候才是道德的东西,因为义务是没有任何夹杂的纯粹的自在,而道德只因与这种纯粹自在相一致才成其为道德,所以第二个命题就变成了这样:没有道德上现实的东西。
  但是由于,第三,道德自我意识是一个自我[或主体],所以它自在地是义务与现实的统一;这种统一于是变成它的对象,成为完成了的道德,——但是这完成了的道德同时又是它的现实的一个彼岸,——不过这个彼岸倒应该是现实的。
  在前两个命题的综合统一这一终极目标中,无论是有自我意识的现实,或是义务,都只被设定为一种扬弃了的环节;因为它们都不是个别的,孤立的,但是,按照它们的本质规定,它们都该是摆脱了对方的,既然现在在统一中每一个环节都不再是脱离了对方的,所以每一个环节都是被扬弃了的;而且,从内容方面说,它们作为扬弃了的环节,都变成了对象,它们中的每一个都对对方有效准,而从形式方面说,它们这种互为对方之对象的情况同时又只是呈现于表象中的。——或者还可以说,实际上不道德的东西,因为它也是一种纯粹思维,并且超越于其现实之上,所以它在表象[或观念]中倒是道德的,并且被当成是完全有效准的。
  这样一来,第一个命题“存在着一个道德自我意识”就建立起来了,但它是与第二个命题“不存在任何一个道德自我意识”结合着的;这就是说,存在着一个,但这一个只存在于表象或观念中;或者说,诚然是不存在任何一个,但另外一种意识却又证明和承认存在着这么一个道德意识。
  (b)倒置
  在道德世界观里,一方面,我们看到意识自己有意识地创造它自己的对象;我们看到,它的对象既不是一种现成存在着的异己的东西,也并不是在它不知不觉中出现在它面前的。而它勿宁到处都是在按照根据进行推理,从而设定这对象性本质或客观本质。
  因此,它知道客观本质即是它自己本身,因为它知道它自己即是产生对象的那个能动的东西(dasTatige)。因此,在这里意识似乎达到了它的安宁与满足,因为,它只能在它不需要再超出它的对象时才感到满足而安静下来,因为在这个时候它的对象已不再超出它了。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看到,意识勿宁是自己把它的对象设置在它自身以外,当作它自己的一个彼岸的。不过这个自在自为的存在物,同时又被设定为一种并非脱离自我意识独立自存,而是为了自我意识和由于自我意识而存在的。
  [I.道德世界观里的矛盾]
  道德世界观因而事实上不是别的,只不过是这个基本矛盾向自己的各个不同方面的充分发展;如果使用康德的说法来说——这个说法在这里使用非常合适——,它乃是整个的一窝无思想的矛盾。意识在这个发展中的作法是:它先确立一个环节,然后立即转向另一环节,并把第一环节扬弃掉;但当它现在刚刚建立起第二个环节时,它又重新推翻或颠倒了这第二环节,反而以其对立面为本质。同时,它对于它的矛盾和颠倒[行动]也是明明知道的,因为当它从一个环节转向其对立环节时它是直接联系着这个环节本身的;正因为一个环节对它说来没有实在性,它就恰恰要把这个环节设定为实在的,或者换个说法也一样,为了主张一个环节是自在存在着的,它就主张其对立环节是自在存在着的环节。这样,它就等于招认它事实上根本没有认真对待这两个环节中的任何一个。
  而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这个颠倒的[有欺骗性]的运动的诸环节中加以详细的考察。
  首先我们让“存在着一个现实的道德意识”这一前提假定以自身为根据,因为这个假定直接同以前的什么东西并没有联系,然后我们来考察道德与自然两相和谐这个第一公设。
  道德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应该是自在的[或潜在的]和谐,不为现实意识所知的和谐,不呈现于意识中的和谐,相反,呈现于意识中的,倒不如说只是道德与自然两者之间的矛盾。就呈现于意识中的情况来说,道德被当成为现成存在的东西,而现实则被认定为与道德不相和谐的。但是现实的道德意识是一种行动着的意识,而且正因为它是行动着的,所以它的道德才有现实性。但是在行动或行为本身之中,上述那个位置被直接颠倒了;因为行为只不过是内心道德目的的实现,只不过是去产生出一种由道德目的所规定的现实,或者说,只不过是去制造出道德目的现实本身的和谐。同时,行为的完成也是意识所知道的,它是现实与目的的这种统一性在意识中的当前现在;而且因为在完成了的行为中,意识已把自己实现为这种个别的意识,或者说,意识看到它自己已取回了客观存在,而且享受也就寓于这种取回之中,所以道德目的的实现同时也就包含着被称为享受和幸福的那种道德目的的实现。——于是事实上,行为就把当初被当成不能实现的、只算是一种公设、只算是一个彼岸的那种东西,直接实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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