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

纯粹理性批判

(7)

  共同相处之一字,在德语中意义颇晦昧。解之为相互关系(Communio)固可,解之为交相作用(Commercium)亦可。吾人今则以后一意义用之,指力学的共同相处而言,盖无此力学的共同相处,则即位置的共同相处(Communio spatii),亦绝不能经验的为吾人所知。吾人可自吾人之经验容易认知:仅有在空间一切部分中之连续的影响,始能引吾人之感官自一对象以达其他对象。在吾人之目与天体间照耀之光,产生吾人与天体间之间接的共同相处,因之使否人知此等天体同时共在。除在空间一切部分中之物质使“吾人所有位置之知觉”可能以外,吾人决不能经验的变更吾人之位置,及知觉此变更。盖仅由此等物质之交相影响,物质之各部分始能证明其为同时存在,因之即最远之对象亦能证明(虽仅间接的)其为同时共在。无此共同相处之关系,则空间中一现象之每一知觉,将与一切其他知觉隔断,而经验的表象之连锁——即经验——每逢新对象,即将完全重行开始,与先前之表象无丝毫联结,且无任何之时间关系矣。但我并不以此论据否定虚空空间,盖虚空空间当能存在于知觉所不能到达因而无“同时共在之经验的知识”之处。但此种空间,在吾人实不能成为任何可能的经验之对象者也。
  关于我之论据,以下之点颇有补于更进一步之说明。在吾人心中,一切现象因其包含在一可能的经验中,故必须在统觉所有之共同相处关系中(Communio),且在对象表现为共同存在互相联结中之限度内,对象必须交相规定其在“一时间”中所有之位置,因而构成一全体。此主观的共同相处关系如为依据一客观的根据,即适用之于所视为实体之现象,则一实体之知觉必为使其他实体之知觉可能之根据,反之亦然——盖因常在知觉(所视为感知者)
  中所见之继续,不能归之于对象,又因此等对象与知觉相反,固可表现为同时共在者。但此乃交相影响,即实体之实际共同相处关系(Commercium交相作用),若无此种交相作用,则同时共在之经验的关系即不能在经验中见及矣。由此种交相作用,种种现象在其各在其他现象之外而又互相联结之限度内,构成一复合体(Compositum reale),此种复合体可以种种不同方法构成之。故有三种之力学的关系——一切其他关系皆由此发生——即属性、结果、合成是也。
  * * *
  此三种关系即经验之三种类推。此三种类推为依据时间所有三种形相,规定现象在时间中存在之单纯原理,此三种形相即与时间自身之关系所视为量(存在之量、即延续)者、在时间中之关系所视为继续的系列者、及最后在时间中之关系所视为一切同时共在之总和者。此种时间规定之统一,全为力学的。盖时间不能视为经验在其中直接规定“一切存在之位置”者。此种规定,实不可能,诚以绝对时间不能成为知觉(现象能与之对立)之对象。对于每一现象规定其在时间中之位置者,乃悟性之规律,惟由此种规律,现象之存在始能获得关于时间关系之综合的统一;因之此种规律,实以一种先天的方法规定位置,且对于一切时间皆有效者也。
  所谓“自然”,就其经验的意义言,吾人指为依据必然的规律,即依据法则之现象联结(就现象之存在而言)。故有最初使自然可能之某种法则,且此等法则皆为先天的。经验的法则仅由经验始能存在,亦惟由经验始能发见之,此实“经验自身由之始成为可能之基本的法则”之结果。故吾人之各种类推实为——在仅表示时间(在时间包括一切存在之限度内)与统觉统一(此种统一仅在依据规律之综合中可能者)之关系之某种典型下——描写在一切现象联结中所有之自然之统一。要而言之,类推之所宣示者乃一切现象皆在——且必须在——一自然中,盖若无此种先天的统一,则经验之统一,以及经验中对象之规定,皆将不可能矣。
  至吾人在此等先验的自然法则中所用之证明方法,以及此类法则所有之特殊性质,应有一注释,此注释以其提供欲先天的证明智性的同时又为综合的命题之一切企图所应遵从之规律,自必亦极为重要。吾人如企图独断的证明此等类推;盖即谓吾人如企图自概念以说明以下之点——即一切存在之事物仅在永恒之事物中见之,一切“事件”皆以其依据规律继之而起之前一状态中之某某
  事物为前提,以及在同时共在之杂多中所有种种状态皆依据规律,同时存在“相互之关系”中,因而在共同相处关系中,——则吾人之一切劳力殆为虚掷。诚以纯由此等事物之概念,则吾人即竭其全力以分析之,亦绝不能自一对象及其存在以进展至别一对象之存在或其存在之形相。但此外有一所可采择之方法,即研讨——所视为“一切对象(此等对象之表象,对于吾人如有客观的实在性)最后必能在其中授与吾人”之知识,即——经验之所以可能。在此第三者之媒介物中(按即经验)——其本质方式由“一切现象之统觉之综合的统合”所成——吾人先天的发见现象领域中一切存在之“完全的必然的时间规定”之先天的条件,无此先天的条件,则即时间之经验的规定,亦不可能。吾人又在其中发见先天的综合统一之规律,由此等规律吾人始能预测经验。盖因缺乏此种方法,且由妄信“悟性之经验的使用所推为其原理之综合命题”,可以独断的证明之,故时时企图(虽常无效)欲得一“充足理由之原理”之证明。又因范畴之指导线索——此为唯一能启示悟性中所有之一切间隙(就概念及原理二者而言)且使人能注意及之——迄今犹付缺如,故无一人亦曾思及其他之二种类推(此二种类推虽常习用之而不自觉)。
  ①第一版
  共同相处关系之原理
  一切实体,在其同时共在之限度中,皆在彻底的共同相处之关系中,即在彼此交相作用中。
  ②此为第二版所增加者。
  四 普泛所谓经验的思维之公准
  (一)在直观中及在概念中,凡与经验之方式的条件相合者,为可能的。
  (二)凡与经验之质料的条件——即与感觉——相结合者,为现实的。
  (三)在其与现实的事物联结中,凡依据经验之普遍的条件规定之者,为必然的(即其存在为必然的)。
  证 明
  形相之范畴具有此种特质,即规定一对象时,并不丝毫扩大——此等范畴作为宾词与之系属之——概念。此等范畴仅表现概念与知识能力之关系。乃至当一事物之概念已极完备时,我仍能研问此对象仅为可能的,抑或又为现实的,如为现实的,是否又为必然的。由此在对象自身中,并无新增之规定为吾人所思及;其问题所在,仅为对象及其所有一切规定如何与悟性及悟性之经验的使用、经验的判断力、以及在应用于经验时之理性等等相关系耳。
  正以此故,形相之原理,亦不过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等等概念在其经验的使用中之说明耳;同时此等原理,又限制一切范畴于其纯然经验的使用,而不容许其先验的使用。盖此等范畴若非具有纯粹逻辑的意义,分析的以表现“思维之方式”,而与事物之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等相关联,则必与——知识之对象惟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可能的经验及其综合的统一有关。
  事物之可能性之公准要求事物之概念应与普泛所谓经验之方式的条件相一致。但此公准——即普泛所谓经验之客观的方式——包含对象之知识所必须之一切综合。包含综合之一概念,其综合如不属于经验,即或为来自经验者(在此种事例中为经验的概念)或为普泛所谓经验在其方式方面所依据之先天的条件(在此种事例中则为纯粹概念),则此概念应视为空洞而与任何对象无关者。在后一事例中(即为经验所依据之先天的条件者),其概念仍属于经验,以其对象仅能在经验中见之。
  盖由先天的综合概念所思维之对象,其可能性之性格,如不在其构成“对象之经验的知识之方式”之综合中求之,试问吾人将从何处求得之?可能的事物之概念,须不包有任何矛盾,固为一必需之逻辑条件;但此绝不足以规定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即绝不足以规定“由概念所思维此一对象”之可能性。例如二直线包围一图形之概念,其中并无矛盾,盖因二直线之概念及此二线连接之概念,皆不包含否定图形之意义。故二直线包围一图形之不可能性,并不起于概念自身,而与空间中图形之构成有关,即其不可能乃起于空间及其规定所有之条件耳。但此等条件,具有其自身所有之客观的实在性,即应用于可能的事物者,盖因此等条件,其自身中先天的包含普泛所谓经验之方式。
  吾人今将进而说明此“可能性之公准”之广大效用及影响。我若表现一为永恒之事物,因而其中一切变易之事物皆属于其状态,顾我绝不能自此种概念以知此一种类之事物为可能的。我又或表
  现某某事物之性质如是,即此事物设定,则常有其他之某某事物必然继之而起,此确思维之而无矛盾者;但此种思维,并无方法使吾人能判断此种性质(因果作用)是否应在任何可能的事物中见之。最后我能表现如是性质之繁异事物(实体),即一事物之状态常负有其他事物状态中之某某结果,且此种情形交相如是;但我绝不能自此等概念(仅含有任意的综合者)以规定此一种类之关系是否能属于任何可能的事物。仅由此种事实即此等概念先天的表现一切经验中所有之知觉关系,吾人始知此等概念所有之客观的实在性,即其先验的真理,此真理虽不能脱离“普泛所谓经验之方式,及——对象惟在其中始能经验的为吾人所知之——综合的统一”之一切关系,但实离经验而独立者也。
  但吾人若欲自所呈显于吾人之知觉质料,以构成实体、力、交互作用等之全然新概念,而无经验自身所产生之联结范例,则吾人殆陷于空想,绝不见其有丝毫可能性之征候,盖吾人既非直接自经验获得此等概念,在构成此等概念时,又不以经验为吾人之训导。此等空想的概念与范畴不同,其能获得可能性之性格并不视为一切经验所依据之条件,以先天的方法得之,乃仅后天的得之,即视
  为由经验自身所授与之概念。故其可能性或为后天的经验的所知者,或绝不能知之者。一实体当永恒在空间中而不占有空间(如某某等所欲倡议之物质与思维体间之中间物),直观的预知未来(非仅推论)之特殊最高心力,及与他人交换思想(不问其隔离如何之远)之心力云云,皆为“其可能性全无根据”之概念,盖此等概念不能依据经验及经验中所已知之法则;无此种经验的证实,此等概念乃思维之任意联结,虽无矛盾,实不能主张其有客观的实在性之权利,即对于吾人宣称所思维之一类对象并无主张其可能性之权利。至关于实在,吾人不借经验之助,显然不能具体的思维之。盖实在与感觉即经验之质料相结合,而非与吾人对之能一如所欲诉之任意空想之一类关系方式相结合。
  但我此处姑置其可能性仅能自经验中之现实性而来,一切事物不问唯就由先天的概念而来之事物可能性言之;我仍主张此等事物之可能性,决不能自此种概念之自身证明之,而仅在此等概念被视为普泛所谓经验之方式的客观的条件时证明之。
  一三角形之可能性似能自其概念自身(其概念确为独立于经验之外者)知之,盖实际吾人固能完全先天的与此概念以对象,即能构成此三角形。但以此仅对象之方式,故仍为纯然想象力之所产,其对象之可能性,仍属可疑。欲规定其可能性,须有较此以上之某某事物,即此种图形除经验之一切对象所依据之条件以外,绝不能在任何条件下思维之。空间乃外的经验之先天的方式条件,以及吾人由之在想象力中构成三角形之方式的综合,正与吾人自现象在一现象感知中在构成其经验的概念中所行使之综合相同云云,此等意见乃唯一使吾人能以事物可能性之表象与事物之概念相联结者。事与此相同以连续量之概念乃至普泛所谓量之概念皆为综合的,故此种量之可能性绝不能自概念自身明之,而仅在此等概念被视为普泛所谓经验中对象所有规定之方式的条件时始能明之。诚以吾人如欲求与此等概念相应之对象,不在——对象所唯一由之授与吾人之——经验中求之,则将在何处求之?吾人固能先于经验自身,纯由参照经验中任何事物由之始被规定为对象之方式的条件,认知事物之可能性而识别之,故能完全先天的知之。但即如是,亦仅与经验相关及在经验之限界中而可能者也。
  与视为现实的事物之知识有关之公准,并不要求——其存在应属已知之——对象之直接的知觉(因而并不要求吾人所意识之感觉)。惟吾人所必需者,乃依据经验之类推(此为设定普泛所谓经验中所有一切实在的联结之范围者)“对象与某某现实的知觉之联结”之感知耳。
  在事物之纯然概念中,并无其应发见之存在标识。盖概念虽完备至“以之思维事物在其所有一切内的规定,并无一欠缺不再别有”所需,但存在则与此一切无关,与存在有关者仅在此种事物是否如是授与吾人,即其知觉能先于概念(如须如是时)之问题耳。盖概念先于知觉,指示概念之纯然可能性;“其提供内容于概念”之知觉,实为现实性之唯一标识。但若概念依据其经验的联结(类推)之原理,与某某知觉相结合,则吾人亦能先于此事物之知觉,即在比较的所谓先天的方法,认知事物之存在。诚以事物之存在与一可能的经验中吾人所有知觉相结合,吾人自能在可能的知觉之系列中及在类推之指导下,使自吾人现实之知觉转移至所探究之事物。是以自被吸铁粉之知觉,吾人知贯彻一切物体之磁质之存在,此虽吾人所有机官之组织阻止吾人对于此种磁质媒介体之一切直接知识。吾人之感官如更精美,则依据感性之原理及吾人所有知觉之联结,自亦能在经验中到达关于此物质之直接经验的直观。今以吾人所有感官之粗杂,绝无术决定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之方式。是以吾人关于事物存在之知识所及者,仅在知觉及其依据经验的法则进展所能及之范围。吾人如不自经验出发,或不依据“现象之经验的联结之法则”进行,则吾人所推度所探究任何事物之存在,仅为浮夸不实之事而已。但观念论则竭力反对此等间接证明存在之规律;故此为驳斥观念论最适当之处。
  驳斥观念论
  观念论——此处指实质的观念论而言——乃宣称在吾人以外空间中所有对象之存在,或为可疑及不能证明者,或为虚伪及不可能者云云之理论是也。前者为笛卡尔(Descartes)之疑问的观念论,以为仅有“我在”之唯一经验的主张,为确实不可疑者。后者为白克莱(Berkeley)之独断的观念论。白克莱以为空间及“以空间为其不可分离之条件”之一切事物,乃其自身即为不可能之事物;故视空间中之事物,纯为空想之物。如以空间解释为必须属于物自身之一种属性,则独断的观念论,自为不可避者。盖若如是,则空间及以空间为其条件之一切事物,乃成虚构之物。顾此种观念论所依据之根据,在先验感性论中,已为吾人所倾覆矣。至疑问的观念论则并无如是主张,仅力谓除吾人自身之存在以外,无能力由直接的经验证明任何存在,此种观念论在其未发见充分证据以前,不容有决定的判断之限度内,固极为合理而合于“思维之一贯的哲学的方法”。故所须之证明,必须明示吾人对于外的事物,不仅想象,实具有经验;但除由证明“笛卡尔以为不可疑之内的经验,亦仅在假定有外的经验而可能者”以外,则此种证明殆不能成就者也。
  定 理
  我自身存在之单纯意识(但经验的所规定者),证明在我以外空间中对象之存在。
  证 明
  我意识我自身之存在,为在时间中所规定者。顾时间之一切规定,皆以知觉中某某永恒事物为前提。但此永恒者不能为在我内部之某某事物,盖我在时间中存在,此事自身之能被规定,仅由此永恒者。故此永恒者之知觉,仅由在我以外之事物而可能,非由在我以外事物之表象而可能者;因之我在时间中存在之规定,仅由我知觉其在我以外现实的事物之存在而可能者。今以我在时间中存在之意识,必然与“此时间规定所以可能之条件”之意识相结合;故此意识必然与其为时间规定之条件者在我以外事物之存在相联结。易言之,我之存在之意识同时即为在我以外其他事物存在之直接的意识。
  注一、在以上之证明中,可见观念论之所戏弄者,返报之于其自身,且其食报亦极为公平。盖观念论主张唯一之直接的经验为内的经验,吾人仅能由此内的经验以推论外的事物——且此种推论与吾人自所与结果以推论其确定之原因之事例相同,仅在不确实之方法中推论而已。在此特殊之事例中,吾人所误归之外的事物之“表象之原因”,或存在吾人自身之内部中。但在以上之证明中,已说明外的经验实为直接的,以及内的经验——此非吾人自身存在之意识而为吾人在时间中存在之规定——仅由此外的经验而可能者,“我在”之表象——此为表现能伴随一切思维之意识——确在其自身中直接包括一主观之存在,但此表象并不包括关于此主观之任何知识,故亦不包括任何经验的知识,即不包括此主观之经验。盖在经验,则除某某事物存在之思维以外,吾人尚须有直观,在此“我在”之事例中,则尚须有内的直观,此主观必须就内的直观——即时间——规定之也。惟其如是,故欲规定此主观,则外的对象绝不可缺;因而谓内的经验自身之可能,仅为间接的,即仅由外的经验而可能者。
  注二、吾人认知能力在经验中即在时间规定中之一切使用,完全与此定理相合。不仅吾人除由其与空间中之永恒者相关之“外的关系中之变易”(运动,例如与地球上之对象相关之太阳运动)以外,不能知觉时间中之任何规定,且吾人所能以实体概念根据其上之永恒者(所视为直观者)亦除物质以外,别无所谓永恒者;且此永恒性,亦非由外的经验得来,乃先天的预行设定之为时间规定之必然的条件,亦即先天的预行设定之为——就其由外的事物之存在以规定吾人自身之存在——内感之规定。在“我”之表象中,关于我自身之意识并非直观,纯为一思维的主观自发性之智性的表象。故此“我”并不具有丝毫直观之宾词,此种宾词所视为永恒者,能用之为内感中时间规定之所依者。正与不可入性用为物质之经验的直观之所依者之方法相类。
  注三、关于自我具有一定内容之意识其所以可能,须有外的事物之存在一事,并不自此事实即能推断外的事物之一切直观的表象,即包含此等事物之存在,盖外物之表象,颇能纯为想象力之所产(如在梦中及幻想中)。此种表象纯为以前所有外的知觉之再生,至此外的知觉,则如以上所说明,仅由外的对象之实在而可能者。吾人此处所欲证明者,乃普泛所谓内的经验仅由普泛所谓外的经验而可能之一点耳。至某一经验是否纯为想象的,则必自其特殊之规定及由其与一切实在的经验之标准相合而辨知之者也。①
  ①此一段结论乃第二版所增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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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关于第三公准,其所关涉者乃存在中之实质的必然性,而非概念联结中之纯然方式的逻辑的必然性。盖因感官之任何对象之存在,不能完全先天的知之,而仅比较为先天的,与其他先已授与之存在相关而认知之;且即如是,又因吾人仅能到达所视为“必须包含在经验之前后联结中某一部分内”(此所与知觉即经验之一部分)之一类存在,故存在之必然性,绝不能自概念知之,而仅由依据经验之普遍的法则与已知觉者相联结而认知之。顾除依据因果律自所与原因而有结果之存在以外,无一存在能知其为必然在其他所与现象之条件下而存在。故吾人所能知其必然存在者,非事物(实体)之存在,仅此等事物所有状态之存在;而事物状态之存在所有此种必然性,吾人仅能自知觉中所与之其他状态,依据因果之经验的法则认知之。因之可谓为必然性之标准,唯存在可能的经验之法则中,此即“一切发生之事物,由其在现象领域中所有之原因,先天的规定之”云云之法则。于是吾人所知之必然性,仅为自然中其原因已授与吾人所有此等结果之必然性,而“存在”中所有之必然性性质,不能推广至可能的经验领域以外,且即在此领域中,亦不能适用于“所视为实体之事物”之存在,盖实体绝不能视之为经验的结果—一即不能视之为出现及发生者也。故必然性仅与合于“因果之力学的法则”之现象关系,及根据此法则能先天的自一所与存在(因)推论至其他存在(果)之可能性等相关。“一切发生之事物,假设为必然的”云云,乃使世界一切变化从属一法则——即从属必然的存在之规律——之原理,无此法则,则世界将不能有名为自然者矣。故“无一事物由盲目的偶然性发生”(in mundonon datur casus)云云之命题,乃自然之先天的法则。“自然中之必然性,无一为盲目的,常为条件所规制,故为可以理解之必然性”(on datur fatum)云云之命题,亦同一为自然之先天的法则。一者皆为由之使变化之进行、从属于“事物之本质”(即视为现象之事物之本质),盖即从属于悟性之统一之法则,盖唯在悟性之统一中,事物始能属于一经验,即属于现象之综合的统一。二者又皆属于力学的原理。前者实为因果性原理之归结,即属于经验之类推者。后者乃形相之原理;但此形相当其增加必然性之概念于因果规定之上时,其自身从属悟性之规律。连续性之原理,禁止在现象系列中有任何突飞,即禁止有突变(in mundo non datur saltus);且就空间中一切经验的直观之总和,又禁止在雨现象之间有任何间隙或裂痕(non datur hiatus);因而吾人可表现此命题为:凡证明空隙,乃至容认空隙为经验的综合之一部等事,皆不能入经验中。盖就空隙而言,可视为存在于可能的经验范围以外,即存在世界以外者,故此种问题不属纯然悟性之裁决范围以内——悟性仅裁决使用所与现象以得经验的知识之问题。此为对于——出可能的经验之范围以外以求判决围绕经验及限制经验之事物之——“理想的理性”之问题;故应在先验的辩证论中考虑之。至以上四命题(inmundonon datur hiatus,non datur saltus,non datur casus,nondatur fatum)与具有先验的起源之一切原理相同,吾人极易按其顺序展示之,即依据范畴之顺序,各与以适当之位置。但今读者已充分熟练,当能自为之,即当能极易发见如是处理之指导原理。此四命题在以下一点,则完全一致,即在经验的综合中,凡能破坏或阻碍悟性及“一切现象之连续的联结者”——即破坏阻碍悟性概念之统一者——皆在所不容。盖一切知觉必须在其中占有位置之经验之统一,唯在悟性中始可能者也。
  研讨可能性之范围是否大于包含一切现实性之范围,包含一切现实性之范围,是否大于其为必然的事物之总数,实引起需要综合的解决颇为微妙之问题,但此等问题,唯属于理性之裁决范围内。盖此等问题实等于探究“视为现象之事物”,是否一切皆属于一“唯一的经验”之总和及其衔接联结,一切所与的知觉皆为其一部分,此一部分,不能与任何其他现象系列相联结,抑或我之知觉在其普泛的联结中能属于“一以上之可能的经验”。悟性依据感性及统觉之主观的方式的条件,对于普泛所谓经验先天的制定“唯一使经验可能”之规律。空间时间以外之其他直观方式,思维(即经由概念而来之知识)之论证的方式以外之其他悟性方式,即令可能,吾人亦绝不能使其能为吾人自身所考虑所理解;且即假定吾人能考虑之而理解之,此等方式仍不能属于经验——经验为对象所由以授与吾人之唯一种类之知识。至属于吾人全部可能的经验之知觉以外之其他知觉,以及全然相异之物质界能否存在,则非悟性所能决断之者。悟性仅能处理所授与吾人之事物之综合。加之,通常所由以开辟可能性之极大疆域——一切现实的事物(经验之对象)仅为其一小部分——之推论,其枯窘无力,彰彰明甚。“一切现实的事物为可能的”;自此命题依据逻辑之换位法,当然随之而有“某某可能的事物为现实的”之特殊命题;顾此命题颇似含有“更有许多非现实之可能的事物”之意义。此根据于“欲构成现实的事物必须增加某某事物于可能的事物之上”,其外观颇似吾人有正当理由扩大可能的事物之数目在现实的事物以外。但此种增加于可能的事物上之进程,我绝不容许。盖所应增加于可能的事物者,即超越可能的事物,殆属不可能。其所能增加者,仅为与“我所有悟性”之关系,即在与经验之方式的条件一致之上,应增加与某某知觉之联结。但依据经验的法则与知觉相联结者(即令非直接的知觉之者),皆为现实的。尚有其他现象系列彻底与知觉中所与者相联结,因而有一以上之“包括一切”之经验可能云云,决不能自所与者推论而来;更不能离一切所与者而有此种推论——盖无一切所与者之质料则无所能思维之事物。凡在“某自身亦不过一可能的”之条件下可能者,则此事物非在一切方面皆为可能者也。当研讨事物之可能性是否超越经验所能及之范围时,此种绝对的可能性即成为问题矣。
  我举此等问题仅在不欲省略通常所列在悟性概念中之事物耳。但绝对的可能性——即在一切方面皆有可能效力者——实际并非纯然之悟性概念,且绝不能经验的使用之。此专属于——超越悟性之一切可能的经验使用之——理性。故吾人自应以此等等批判为即已满足,非至其更进一步论究之适当机缘,应暂为搁置。
  在终结此第四项以及纯粹悟性之一切原理体系以前,我必须说明所以名形相原理为公准之故。我解说此名词与近时某某哲学著作者所用之意义不同,彼等曲解其固有之数学的意义,即以为设准,其意义乃指以一命题为直接正确,而无需以理由使之成为正当或证明。盖处理综合的命题,吾人若应承认其为具有无条件之效力,仅以“其自身所有主张”之明显自明为证明,而无须演绎,则不问此等命题如何明显自明,而悟性之一切批判则已放弃矣。且因不乏狂妄之主张,而此等主张又为共信所支持(虽无保障其为真理者),故悟性易为一切妄想所侵入,对于“虽不正当但以同一确信之口调迫令吾人承认其为现实的公理”之主张,每无术拒绝赞同。是以凡在“先天的规定”综合的加于事物之概念时,即不提供证明,至少亦应提供此种主张所以合法之演绎,此实为绝不可欠缺者。
  但形相之原理,并非具有客观性之综合的原理。盖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之宾词,并不丝毫扩大其所肯定之概念,即对于对象之表象,并不丝毫有所增益。但因此等宾词仍为综合的,惟仅为主观的综合而已,即此等宾词以——概念所自来及其所在处之——认知能力加于(某某实在的)事物之概念,否则此等宾词对于事物概念不能有所陈述。故若一事物概念仅与经验之方式的条件相联结,即纯在悟性中者,其对象名为可能的。事物概念若与知觉相联结——即与感官所提供为质料之感觉相联结——经由知觉而为悟性所规定者,则其对象为现实的。又若事物概念由依据概念之知觉联结所规定者,则其对象名为必然的。是以形相之原理对于一概念绝无所陈述,惟以——概念所由以生之——知识能力之活动系属于概念。顾在数学中之公准,其意义实为只包含“吾人由之始能授与吾人对象及产生其概念”之综合一类实践的命题,例如以一所与线自所与点在平面上作一圆形等是也。此种命题实不能证明者,盖因其所需之程序正为吾人由之始能产生此一圆形概念之程序。以此同一权利,吾人以形相之原理为公准,盖以形相原理对于吾人事物之概念并不有所增益,而仅在展示概念与知识能力相联结之方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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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理体系之全部要点①
  一事物之可能性,不能仅自范畴规定之,以及欲展示纯粹悟性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吾人必须常具有直观云云,此为最值注意之事实。今以关系之范畴为例。(一)某某事物如何能只为主体存在,而不为其他事物之纯然规定,即一事物如何能为实体;(二)如何因有某一事物存在,别一事物必须存在,即一事物如何能为原因;(三)当种种事物存在时,如何因有其中之一存在,某某事物乃与其他事物有关,继之而起,反之亦然,即彼此交相继起,且如何以此种方法能有实体之共同相处关系,此皆不能仅自概念规定之者也。此亦同一适用于其他范畴;例如一事物如何能等于事物集合之数,即如何能成为量。在缺乏直观时,吾人并不知是否吾人由范畴思维对象,是否在任何处所实有对象适合此等范畴。由此等等观之,吾人所能确定者,范畴自身并非知识,而纯为自所与直观以构成知识之“思维方式”。
  据此同一理由可推断,自纯然范畴不能构成任何综合的命题。例如吾人不能谓在一切存在中有实体(即其仅能为主体存在而不能为宾词之某某事物);或一切事物为量等等。盖若缺乏直观,则无“能使吾人出所与概念以外,而使此概念与其他概念相联结”之事物。故纯自纯粹概念以证明综合的命题——例如一切偶然存在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曾无一人能有所成者也。盖吾人仅能证明无此种关系(按即因果关系),吾人即不能理解偶然性之存在,即不能先天的由悟性以知此种事物之存在,舍此不能更进一步——但由此证明,并不能推断此种关系亦即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条件。读者如返思吾人关于因果原理之证明——凡发生之一切事物,即“事件”皆预想有一原因云云——彼即见及吾人仅能就可能的经验之对象,证明此原理;且即如是,亦非自纯粹概念证明之,仅以之为经验所以可能之原理,因而以之为在经验的直观中所与对象之知识之原理。吾人当然不能否认“一切偶然之事物必有原因”之命题,一切人许其纯自概念证明之。但斯时,偶然事物之概念已被解作非包含形相之范畴(即能思维其不存在之某某事物),而为包含关系之范畴(即“其能存在仅为其他某某事物之结果”之某某事物);此命题斯时当然为——“其仅能为结果存在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之自同命题矣。就实际言,当吾人须举引偶然的存在之例证时,必常求之于变化,非纯然求之于“能思维其相反方面”之可能性。顾变化乃一种“事件”,就其本身言,仅由原因而可能者;故其不存在,在其自身乃可能之事。易言之,吾人由“某某事物其能存在仅为一原因之结果”云云之事实,以认知偶然性;故若一事物已假定为偶然的,则谓其有原因,实为一分析命题。
  为欲理解事物之可能性与范畴相一致,因而证明范畴之客观的实在性,则吾人不仅需要直观,且常需外的直观,此为更堪注意之事。例如吾人就关系之纯粹概念言,吾人发见(一)为欲得与实体概念相应之直观中所有永恒的某某事物,因而证明此实体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吾人需要空间中(物质之)直观。盖唯空间被规定为永恒的,而时间以及在内感中之一切事物,则在永久流转中。(二)为欲展示变化为“与因果概念相应”之直观,吾人必须以运动——即在空间中之变化——为吾人之例证。仅以此种方法,吾人始能得变化之直观,盖变化之可能性,绝不能由任何纯粹悟性领悟之者也。盖变化乃矛盾对立之规定,联结在同一事物之存在中。顾自事物之一所与状态有其相反状态应随之而起云云,此不仅无例证不能为理性所考虑,且若无直观,实为理性所不能理解者。其所需要之直观,则为空间中点之运动之直观。点在种种不同位置中之存在(视为相反规定之继起),乃唯此始对于吾人产生一变化之直观者。盖吾人为欲以后使内的变化同一可以思维,则吾人必须譬喻的表现时间为一直线,及经由引长此直线(运动)之内的变化,于是以此种方法,由外的直观,使吾人自身在种种状态中之继续的存在,可以理解。至其理由,则为一切变化如应知觉其为变化,皆以直观中永恒的某某事物为前提,以及在内感中则并无永恒的直观可以见及。最后,共同相处关系之范畴之可能性,惟由理性不能理解之;因而其客观的实在性,仅应由直观——实仅由空间中之外的直观——规定之。当种种实体存在时,自一实体之存在,某某事物(所视为结果者),乃能与其他实体之存在有关随之而起,且各实体皆交相如是;易言之,因在一实体中有某某事物,在其他实体中亦必须有——纯由此等其他实体之存在所不能理解之——某某事物,凡此吾人果如何思维其为可能?盖此即共同相处关系之所必需者;共同相处关系不能考虑为保有在其每一事物由其实体性各完全孤立之事物间。莱布尼兹在其以共同相处关系归之视为惟由悟性所思维之“世界之实体”,故不得不乞求神在其间媒介调处。盖正如莱氏之所见及者,实体之共同相处关系完全不能考虑为纯自实体之存在发生。但若吾人在空间中——即在外的直观中——表现此等实体,则吾人即能使——视为现象之实体之——共同相处关系之可能性,完全可以理解。盖表现之空间则在其自身中已先天的包含——为“活动及反动之实在的关系所以可能”之条件,因而为“共同相处关系所以可能”之条件——之方式的外部关系。
  所视为量之事物之可能性,及量之客观的实在性,仅能在外的直观中展示,以及仅由外的直观之媒介,始能亦应用之于内感云云,此亦同一易于说明者也。但为避免烦冗计,我不得不任读者自觅其例证耳。
  凡此等等所述极关重要,不仅证实吾人以前驳斥观念论之说,且当吾人由纯然内的意识,即由“吾人所有本性之规定”而不借外部经验的直观之助以论自我知识时,尤关重要,——盖以此等等所述乃指示吾人以此种知识可能性之限界者也。
  于是本节全部之最后结论如是:纯粹悟性之一切原理,仅为经验所以可能之先天的原理,而一切先天的综合命题,亦唯与经验相关——此等命题之可能性,其自身实完全依据于此种关系(按即与经验之关系)。
  ①此一节乃第二版之所增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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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切普泛所谓对象区分为现象与本体之根据
  吾人今不仅探检纯粹悟性之疆土,审慎检察其一切部分,且亦测量其广狭大小,而与其中之一切事物以正当之位置。此领土实为一岛,为自然自身所包围,在其不可变动之眼界中。此为真理之乡——惑人之名词!——为广阔险恶之海洋所围绕,此海洋实为幻相之出处,其中海市蜃楼幻为远岸惑人,使冒险航海者永抱空愿,从事于其既不能罢,而又不能达之创业。在吾人冒险航海以探检海洋之一切方向及获得此种期望是否有任何根据之保证以前,应先一览所欲离去之乡土之地图,以研讨第一,吾人是否在任何事例,皆不能满足于此土之所有者——是否因无吾所能住居其他地域而不得不满足于此土;第二,乃至此种领土吾人以何种资格保有之且能安全抵拒一切相反之权利要求。对于此等问题,吾人在分析论之论究途程中虽已充分解答,但集注关于目前所有此等问题之种种意见,总合其答案而概论之,颇有助于增强吾人之信念。
  吾人已见及悟性自其自身得来之一切事物,虽不假之经验,而在悟性之处理下亦仅用之于经验。纯粹悟性之原理,不问其为先天的构成的,如数学的原理,或纯为规整的,如力学的原理,仅包含所可名为可能的经验之纯粹图型。盖经验仅自——悟性在想象力之综合与统觉之关系中创始的自发的授之“想象力之综合”之——综合统一而得其统一;现象(视为可能的知识之资料),必须先天的与此种综合统一相关而与之一致。但此等悟性规律不仅先天的真实,且实为一切真理之源泉(即吾人知识与对象一致之源泉),盖因此等规律在其自身中包含——所视为一切知识之总和,惟在其中对象始能授与吾人之——经验所以可能之根据,故吾人不以仅说明真实之事理为满足,且亦要求说明吾人之所欲知者。是以自此种批判的研究,吾人若仅习知不过在悟性之纯然经验的使用中所有之事物,吾人固无须此种精密研究,在任何事例中即能实行之,则自批判的研究所得之利益,颇似不足偿其劳。其能确实答复此点者则为:在努力扩大吾人之知识中,好事之好奇心,实较之在研究以前常预求其效用之事前证明一类习惯为害小多矣——此为一种误谬要求,盖在研究未完成以前,效用即在目前,吾人对于此种效用亦不能有丝毫概念。顾此种研究具有一种利益,即最钝感之习学者亦能理解而感其兴趣,其利益即在悟性专注于经验的使用而不反省其所有知识之源泉时,其所从事者,虽即圆满成就,但尚有一极重大之事业为其所不能成就,即规定悟性使用之限界,及认知何者属于其所固有之范围内,何者属于其范围外是也。此正需要吾人所创立之深遽研究。悟性在其经验的使用中,如不能辨别某某问题是否在其水平线以内,则悟性绝不能保障其所有权利主张,即保障其所有,且必须在其超越固有之领域而汩没其自身于无根据及误谬之意见中时(此为必不可免而常发生者),准备时有消沉之幻灭感想。
  “悟性仅能以经验的方法使用其种种原理及种种概念,而不能先验的使用之”云云之主张,如为所能确知之命题,则将产生重大之效果。在任何原理中,概念之先验的使用,乃概念应用于普泛所谓事物及物自身;经验的使用,则为概念仅应用于现象,即应用于可能的经验之对象。故概念之后一使用为唯一能实行之事云云,自以下之论究明显证明之。盖吾人在一切概念中所要求者,第一,普泛所谓(思维之)概念之逻辑的方式;第二,“与概念以其所能应用之对象”之可能性。在缺乏对象时,则概念虽仍包含——“自呈现之资料以构成概念”所需要之——逻辑机能,但并无意义而完全缺乏内容。顾除直观以外,不能以对象授与概念;盖虽纯粹直观能先天的先于对象,但此种直观之能得其对象以及其客观的效力,亦仅由“纯粹直观为其方式之经验的直观”。故一切概念及一切原理,即令其为先天的可能者,亦与经验的直观——即为可能的经验之资料者——相关。概念一离此种关系,即无客观的效力,就其表象而言,则纯为想象力或悟性之游戏而已。例如数学之概念,首应在其纯粹直观中考虑之。如空间有三向量;两点之间仅能有一直线,等等。一切此类原理及数学所论究之一类对象之表象,虽皆完全先天的心中所产生,但吾人若不能常在现象中——即在经验的对象中——呈现其意义,则此等原理及表象即毫无意义。故吾人要求仅仅的概念成为可感知者,即在直观中呈现有一对象与之相应。否则概念将如吾人所谓之无意思,即毫无意义矣。数学家以构成图形适合此种要求,此种图形虽先天的产生,实为呈现于感官之现象。数学中所有量之概念,在数目中求其支持及其感性的意义,而数目又在所能呈显于目前之手指、算珠、条及点中,求其支持及感性的意义。概念自身,其起源常为先天的,故自概念引来之综合的原理及方式,亦皆为先天的;但其使用及其与“所称为其对象”之关系,终极仅能在经验中求之-至经验之所以可能,则概念实包含其方式的条件。
  一切范畴及自范畴而来之原理,其情形亦复如是,此自以下之论究见之.吾人如不立即推求之于感性之条件及现象之方式——现象为范畴之唯一对象,因而必须受其限制者——则决不能以实在形相规定任何范畴,即不能使其对象之可能性为吾人所理解。盖若除去此条件,则一切意义——即与对象之关系——皆消失;吾人由任何例证亦不能理解此概念究指何种事物而言也。①
  普泛所谓量之概念,除谓之为吾人由之能思维其中所设定者为若干倍单位之“事物之规定”以外,绝不能说明之。但此若干倍乃基于继续的重复,因而基于时间及“时间中之同质者之综合”。与否定相反之实在,仅在吾人思维时间(视为包含一切存在)或为存在所充实或视为空虚时,始能说明之者也。我若除去永恒性(此为在一切时间中之存在),则所存留于实体之概念中者,仅有一主体之逻辑的表象——此一种表象,由于吾人表现某某事物仅能为主体存在,绝不能为宾词,而努力使之现实化者。但不仅我不知此种逻辑上优越一切之事物(按即实体)由之能归属任何事物之“任何条件”;且我亦不能以此概念有任何用处,更不能自此概念有丝毫推论。盖在此等情形下,实无对于此概念之使用所规定之对象,因而吾人不知此概念是否指示任何事物。又若我在原因概念中除去——某某事物在其中依据规律继其他某某事物而起之——时间,则我在纯粹范畴中所见及者,仅有此乃“吾人由之能推断其他某某事物之存在”之某某事物而已。在此种事例中,不仅吾人不能辨别因果,且因作此推论之能力其所需要之条件为吾人所不知,故此概念关于如何应用于对象一点,实不能有所指示者也。所谓“一切偶然的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之原理,貌似尊大,一若自有其至高之尊严者。但若我叩其所谓偶然者意义究何所指,公等必以“其不存在乃属可能之事”云云相答,我极愿知公等如不表现现象系列中之继续及其中继不存在而起之存在(或继存在而起之不存在),即变易,则公等何以能规定其不存在之可能性。盖若谓事物之不存在,并不自相矛盾,实乃妄引——虽为概念所必需而远不足用之于实在的可能性之——逻辑的条件。我能在思维中除去一切存在之实体而不自相矛盾,但我不能自此点以推实体在存在中所有之客观的偶然性,即不能推论实体之不存在乃属可能之事。至关于
  共同相处关系之概念,则极易见及因实体及因果之纯粹范畴不容有“规定对象”之说明,故关于实体相互之关系中(Commercium)所有互为因果之事,亦不容有任何此种说明之可能。在可能性、存在性及必然性之定义仅在纯粹悟性中寻求时,则除同义异语重复说明以外,决不能说明之者也。盖以概念之逻辑的可能性(即概念不自相矛盾)代事物之先验的可能性(即有对象与概念相应),仅能欺思想简单之人而使之满足耳。②
  自以上所论之一切,必然有以下之结论,即纯粹悟性概念绝不容许有先验的使用,而常限于经验的使用,以及纯粹悟性之原理,仅能在可能的经验之普遍的条件下适用于感官之对象,绝不能适用于——与吾人所能由之直观被等之形相无关之——普泛所谓事物。
  因之,先验的分析论引达以下之重要结论,即悟性之所能先天的成就者,至多亦仅预知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之方式。且因非现象之事物不能成为经验之对象,故悟性绝不能超越此等“对象唯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感性限界。悟性之原理,纯为说明现象之规律;其妄以为以系统的学说之形式提供普泛所谓事物之先天的综合知识(例如因果律)之本体论夸耀名称,必须代以纯粹悟性分析论之谦抑名称。
  思维为使所与直观与一对象相关之活动。此种直观形相如绝不能授与吾人时,则其对象纯为先验的,而悟性概念亦仅有先验的使用,即仅为“关于普泛所谓杂多之思维之统一”。故由“其中抽去感性直观一切条件——此为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种类之直观——之纯粹范畴”,绝无对象为其所规定。斯时仅按种种形相,表现“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思维而已。顾概念之使用包括——对象由之包摄于概念下之——判断作用,因而至少包括——某某事物在其下始能在直观中授与之——方式的条件。如缺乏此种判断条件(图型),则一切包摄之事皆成为不可能矣。盖若如是,则绝无能包摄于此概念下之事物授与吾人。故范畴之纯然先验的使用,实际绝无使用,且亦无确定的对象,乃至在其纯然方式中所能规定之对象亦无之。是以有以下之结论,即纯粹范畴不足为先天的综合原理,以及纯粹悟性之原理仅有经验的使用,绝不能有先验的使用,以及在可能的经验范围以外,不能有先天的综合原理等等是也。
  故如以下所言,实最适切。纯粹范畴一离感性之方式的条件,则仅有先验的意义;但又不能先验的使用,以此种使用,其自身即为不可能者,盖在判断中所使用之一切条件,皆为此等范畴所无,即绝无包摄“任何所可称为对象者”在此等概念下之方式的条件。盖因斯时以其纯为纯粹范畴,不应经验的使用,且又不能先验的使用,故当离去一切感性时,此等范畴即绝无使用之处,即不能应用之于任何所可称为对象者。此等范畴乃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悟性使用——即思维——之纯粹方式”;但因范畴仅为悟性之方式。故仅由范畴绝无对象能为所思维或为所规定也③。
  但吾人在此处将陷于所难避免之幻想中矣。盖就范畴之起源而言,范畴与直观之方式空间时间不同,并不根据于感性;故范畴似容许有推及感官所有一切对象以外之应用。但就实际言,则范畴仅为思维之方式,包含“先天的联结直观中所与杂多在一意识中”之纯然逻辑的能力;故一离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直观,则范畴之意义尚不如纯粹感性的方式所有之意义。盖由此等感性的方式,至少有一对象授与吾人,而联结杂多之形相(此为吾人悟性所特有之形相)则在缺乏——杂多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直观时,竟绝无意义可言者也。同时,吾人如名所视为现象之某某对象为感性存在体(现象),则因斯时吾人辨别“吾人由之直观对象之形相”与属于物自身之性质不同,在此区别中含有吾人将后者——就其自身所有之性质考虑吾人虽并不如是直观之——与前者(感性体)对立,即吾人以“非吾人感官之对象,仅由悟性思维其为对象者之其他可能的事物与前者(感性体)相对立,吾人因名后者为悟性存在体(本体)。”于是问题起矣,吾人之纯粹悟性概念是否关于后者具有意义,因而能成为认知后者之途径。
  但在此问题开始之时,即到达足以引起异常误解之晦昧之点。悟性在某关系中名对象为现象,同时离去此种关系,又形成一对象自身之表象,因而表现其自身亦能构成“此种对象之概念”。且因悟性在范畴以外不再有本源的概念,故复假定对象自身至少必须由此等纯粹概念思维之,因而误以悟性存在体之完全不确定概念(即在吾人之感性以外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之不确定概念)为由悟性以某种纯粹直悟的方法可以认知之一类存在体之确定概念。
  吾人如指一事物在其非吾人感性的直观对象,因而抽去吾人直观此事物之形相之限度内,名为本体,则此为消极的意义之本体。但若吾人以本体为非感性直观之对象,因而预想一特种之直观形相,即智性的直观,此非吾人所具有,且即其可能性吾人亦不能理解之者,则此殆为积极的意义之本体。
  感性论,亦即为消极的意义之本体论,即“悟性必须不与吾人之直观形相相关而思维之,因而以之为物自身而不以之为现象之一类事物”之学说。同时悟性亦深知以此种方法,即离去吾人所有直观形相以观察事物,则悟性决不能使范畴有任何用处。盖范畴之具有意义仅在与空间时间中直观之统一相关;乃至范围能由先天的普泛的联结之概念以规定此种统一,亦仅因空间时间之纯然观念性。在时间统一所不能见及之处,即在本体之事例中,范畴之一切使用——即范畴之全部意义——皆完全消失;盖斯时吾人无术规定“与范畴一致之事物”是否可能。关于此一点,我仅须读者参考前章所附录之全部要点之开始部分我所论述者。一事物之可能性,绝不能纯由其概念不自相矛盾云云证明之,唯由其为某某相应之直观所支持,始得证明之。故吾人若企图适用范畴于“所不视为现象之对象”,则吾人须假设一种感性以外之其他直观,于是其对象将为积极的意义之本体。但因此种形态之直观——即智性的直观——不属于吾人之知识能力,故范畴之使用,绝不能推及经验之对象以外。有与感性体相应之悟性体目无疑义,且亦能有与吾人所有感性之直观能力毫无关系之悟性体,但吾人所有之悟性概念,纯为吾人所有感性的直观之思维方式,故绝不能适用于此种悟性体。是以吾人之所名为本体者,必须以之为此种仅属消极意义之事物。
  我若从经验的知识中除去(由范畴之)一切思维,则无任何对象之知识存留。盖仅由直观,则绝无为吾人所思维之事物,且此感性之激动在我内部中一事,并不就此即等于此等表象与对象之关系。反之,我若除去一切直观,则尚留存思维之方式,——即对于可能的直观之杂多,规定其对象者之形相尚留存。因之范畴能扩大及于感性的直观以外,盖范畴乃思维普泛所谓之对象而不顾及“对象所由以授与之特殊形相(感性)”。但范畴并不因之规定更大之对象范围。盖吾人若不先假定感性以外其他种类之直观之可能性,则吾人决不能主张此种对象能授与吾人;顾吾人又绝无资格以假定此种直观。
  一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如绝不能为吾人所知,但此概念并不包含矛盾,且同时又与——包含此概念所限制之所与概念之——其他知识相联结,则我名此概念为“想当然”者。本体之概念——即由纯粹悟性所不应思维为感官之对象而思维为物自身之概念——绝不矛盾。盖吾人不能主张感性为唯一种类可能之直观。加之,欲防阻感性的直观扩大及于物自身,即制限感性的知识之客观的效力,本体概念实所必需。此留存之事物为感性的知识所不能适用者,即名为本体,盖在展示此种感性的知识不能扩大其领域及于悟性所思维之一切事物耳。但吾人仍不能因之理解本体之何以能成为可能,且现象范围以外之领域,在吾人实等于空虚。盖即谓吾人虽具有或能推展及于感性领域外之悟性,但并无——对象由之能在感性领域外授与吾人及悟性由之能在此领域外现实的运用——之直观,且此概念亦无之。是以本体概念纯为一限界概念(Grenzbegriff),其作用在抑止感性之僭妄;故仅有消极的使用。同时,此本体概念并非任意空想之所产;虽在感性领域以外不能积极的有所肯定,但与感性之限界,实固结而不可分离者也。
  故以概念别为感性的与悟性的,虽极确当,但若以对象区分为现象与本体,世界区分为感官世界与悟性世界,就其积极的意义言,则全然不能容认者也。盖对于本体及悟性世界之概念,并无对象能为所规定,因而不能主张其成为客观的有效。吾人若离去感官,则如何能使吾人理解吾人所有之范畴——此为对于本体所唯一留存之概念——仍复指示某某事物,盖因范畴与任何对象之关系,在纯然思维之统一以外,尚须有其他之某某事物授与吾人,即尚须有范畴所能适用之可能的直观。但若本体之概念仅用之于想当然之意义,则不仅可以容许,且为限制感性计,亦为万不可缺者。顾在此种事例中,本体实非吾人所有悟性之特种对象——即一直悟的对象;且此种对象所应属之悟性种类,其自身即为问题。盖吾人丝毫不能想象“能知其对象——非由范畴论证的知之,乃以非感性的直观,直观的知之——之一种悟性”之可能性。吾人所有悟性由此种本体概念之所得者,乃消极的扩大;盖即谓悟性不为感性所制限;且适得其反,由其应用本体之名称于物自身(所不视为现象之事物),悟性反制限感性。但在悟性制限感性时,同时亦制限其自身,认为悟性由任何范畴亦不能认知此等本体,故必须仅在“不可知者”之名称下思维之也。
  在近代哲学家之著作中,我发见感性世界(mundi sensibilis)与悟性世界(mundi intelligibilis)之名词,其所用之意完全与古人不同——其意义固极易理解,但其结果纯为空费辞说,无当于事者也。据其用法,有若干哲学家以为宜以现象之总和,在其为吾人直观之限度内,名之为感官世界,在其为吾人依据悟性法则以思维之之限度内,名之为悟性世界。教授观察星空之观察的天文学,当说明前者(感性世界);其依据哥白尼学说体系或牛顿之重力法则所教授之理论天文学,当说明后者(悟性世界)。但此种曲解之辞,纯为伪辩的遁辞;盖此乃由变更其意义适合吾人之方便、以期避免烦困之问题耳。悟性与理性二者固用之于处理现象;但所应解答之问题,则在对象不为现象(即为本体)时,悟性与理性二者是否尚有其他使用;而当对象被思维为直悟的,盖即谓思维为仅授与悟性而不授与感官之时,则对象实作本体解。故问题乃在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以外——乃至在牛顿之世界构成说中之悟性使用以外——是否尚有先验的使用之可能,此种先验使用乃用之于“视为对象之本体”者。吾人对于此一问题,则以否定答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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