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

纯粹理性批判

(2)

  四 分析的判断与综合的判断之区别
  在含有主宾关系之一切判断中(今仅考虑肯定的判断,至以后适用于否定的判断,则极易为之)此种关系之所以可能共有二种方法。或乙宾词属于甲主词而为包含于甲概念中之某某事物,或乙与甲虽相联结而乙则在甲概念之外。前一类我名之为分析判断后一类则名之为综合判断。分析判断(肯定的)其中宾主连结,视为相同之事物;凡其连结,不以宾主二者为相同之事物者,则应名为综合判断。前一类,因宾词对于主词之概念一无所增益,惟将主词之概念分剖成“所含在其中构成此一概念之若干概念”(虽属混淆),故亦可名之为说明的判断(Erlauterungsurtheil)。后一类则对于主词之概念加以一“其所绝末含有,且即分析亦不能自其中抽绎”之宾词;故又名之为扩大的判断(Erweiterungsurtheil)。例如“一切物体皆为延扩的”,此即一分析的判断。盖若求“与物体相连结之延扩”,则固无须逾越物体概念以外。诚以欲觅此宾词,仅须分析此物体概念即得,即我自身能意识我常在此物体概念中所思维之杂多足矣。故此判断为分析的。但若云“一切物体皆有重量”,则此宾词与我在普泛所谓物体概念中所思维者有极不同之点;故加有此类宾词,即产生综合的判断。
  经验判断①就其自身而论,皆为综合的。欲在经验上建立一分析的判断,则为背理。盖当构成此分析的判断,我不必越出我之概念以外,即无须经验之证明以维持之者。因之,“物体为延扩的”之命题,乃先天的有之而非经验的。诚以在诉之经验以前,此物体概念中已具有我之判断所需之一切条件。我仅依据矛盾律,自此概念中抽绎此所需之宾词,同时且能意识此判断之必然性——此为经验所绝不能教示吾人者。反之,在普泛所谓物体之概念中,虽不能包含“重量”一宾词,但此物体概念乃由经验所有部分之一部分以指示经验之对象者,故我能将此同一经验之其他部分加于此一部分,而使之同属于此概念。其初我能由延扩、不可入性、形体等等之属性,自分析方面以了解此物体概念(所有此种属性已包含在物体概念中)。但当还顾我所由以得此物体概念之经验,而见及“重量”常与上述云云之属性相连结,于是我将此“重量”作为一宾词而系附于此概念;惟我之系附此宾词,乃综合的,因而扩大我之知识。故“重量”宾词之所以能与物体概念综合,乃依据经验。盖一概念虽不包含在其他之概念中,但仍互相联属(虽为偶然的),成为一经验全体所有之部分,此经验自身即为直观之综合的连结。
  但在先天的综合判断中,则绝无此类经验之后援(在此种判断中,并无在经验领域中探求之便益)。当我欲出甲概念之外以知乙概念与甲概念相连结,则我所依据者为何?综合之由以可能者,又为何?今以“一切发生之事物皆有其原因”一命题而言。在“发生之事物”之概念中,我实思维“有一时间在其前之一种存在”,以及等等,因而从此概念能得一分析的判断。但原因概念乃在此概念之外而指与此“所发生者”不同之某某事物而言,故绝不能包含于“所发生事物”之表象中。然我何以能以“与之完全不同者”为此“所发生事物”之宾词,且何以又知原因概念虽不包含其中而又隶属于此概念,且为必然隶属之者?当悟性信其能在甲概念以外,发见与此概念性质绝异而同时又视为与之相连结之乙宾词时,悟性所依恃之“不可知等于X者”果为何?此X决非经验,盖因使第二表象与第一表象相连结,所提示之原理不仅具有经验以上之普遍性,且又具有必然性之性质,故完全为先天的,且以纯然概念为其基础者。所有一切吾人之先天的思辨知识最后之所依据,必为此综合的即扩大的原理;分析的判断固极重要而又必须,但仅在使此种确实而广大之综合(即对于固有之知识能增加真实之新知识者)所必须之概念明晰时,始重要而必须耳。②
  ①自经验判断至此段之末,皆为第二版所改易者,至第一版之原文则如下:
  由以上所述显然如下:(一)吾人之知识由分析的判断绝不能扩大,仅我所已有之概念提示于前,而使我易于理解耳;(二)在综合的判断中,如欲知一实辞不包含于此概念中而又隶属之者,则必须于主词概念之外,别有为悟性所依据之某某事物(X)。
  在经验的判断即关于经验之判断之事例中,欲适合此种要求,绝无所谓困难。此X即我由甲概念所思维之“对象之完全经验”——甲概念乃构成此经验之一部分者。盖因我在普泛所谓物体之概念中虽不能包括“重量”一宾词,但此物体概念,乃由经验之一部分以指示此完全经验;所以我能将同一经验之其他部分加于此一部分作为隶属之者。先由分析,我能由延扩、不可入性、形体等等以理解此物体概念(所有此种属性已包含在物体概念中)。欲扩大我之知识,我还顾我所由以得此物体概念之经验,而见及“重量”常与以上云云之属性相连结。经验即甲概念以外之X,而为乙“重量”宾词与甲概念间之综合所以可能之所依据者。
  ②第一版此下尚有一段:
  此处尚伏有一种神秘,纯粹悟性所生知识之能进入于无制限之领域,端赖此神秘之解决,始能确实可恃。吾人今所必须从事者,乃在就先天的综合判断所固有之普遍性,以发见此种判断所以可能之根据,而得洞察所以使此类判断可能之条件,以及将此种自成一类之知识,按其来源、部类、范围、限界,组成一完备而足供一切使用之体系。关于综合判断之特点,今姑以此为限。
  五 理性之一切理论的学问皆包含有先天的综合判断而以之为原理
  (一)一切数学的判断绝无例外皆为综合的。此一事实虽确实不可动,其结果虽极重要,但向为从事分析人类理性之人所忽视,已彼等所有一切推断,亦正与此事实相反。彼等见及一切数学推理依据矛盾律进行(此为一切必然的正确性之性质所要求者),遂以为数学之基本命题,亦能由矛盾律知其真确。此实一谬见。盖综合的命题虽能依矛盾律认知之,然须在“别有一综合的命题为其前提,而视为自此别一命题所推论来者”之时始然耳,至综合的命题自身则绝不能由矛盾律认知之也。
  首宜注意者,所严格称为数学的命题,常为先天的判断而非经验的;盖因其具有不能自经验得来之必然性。设此点为人所否认,则我之论述愿限于纯粹数学,盖即此纯粹数学之概念,已含有不包含经验的知识而纯为纯粹先天的知识之意义。
  吾人最初能以7+5=12之命题视为纯然分析的命题,以为由矛盾律自“七与五之和”一概念中推演而来。但吾人若更详加审察,则将见及此“七与五之和”一概念中,只含有二数连结为一之一事实,其中并未思及连结此二数之单一数为何数。仅思七与五之连结,决不能谓为已思及十二之概念;且即尽我之能以分析我所有此可能的和数之概念,亦绝不能在其中得十二之数。吾人须出此等概念之外而求助于“与二数中之一相应之直观”,例如吾人之五指,或(如昔格内尔之算术中所为)五点,即以此直观中所与之五单位,逐一加于七之概念上。盖吾人先取七数,又以“成为直观之五指”代五之概念,于是将我先所聚为五数之各单位,逐一加于七数上,借此手指形象之助,而后能成十二之数。至五之必须加于七上,我已在和数等于七加五之概念中思及之,但其中并不含有和数等于十二之意义。故算术的命题常为综合的。
  吾人如采用较大数目,则此事当更明显。盖在较大数目时,愈见吾人任令如何穷究概念,若仅分析而不借助于直观,则决不能发见和数之为何数。
  纯粹几何学之基本命题,同一非分析的。“两点间之直线为最短线”一命题,乃综合的命题。盖因“直”之概念并不包含“量”,而只表示其“质”。此最短之概念,纯为所加增者,任令如何分析,亦不能自直线之概念中得之。放必须求之直观;唯由直观之助,综合始可能。使吾人通常信为“此种必然的判断之宾词已包含在概念中,因而此判断为分析的”云云者,其原由全在所用名词之意义含混。在思维中,吾人必须加某一宾词于所与概念,此种必然性乃概念自身所固有者。但问题则不在吾人在思维中应以何者加之于所与概念,而在吾人实际在概念中所思维者为何(即令其意义不甚显著);是以宾词虽必须系附于此概念,但系附之者,乃由于所必须除加于此概念之直观,而非在概念自身中思维而得,此固彰彰明甚者也。
  几何学家之所以为前提者若干基本命题,实际固为分析的而依据矛盾律者。然此类命题有类同一律命题,仅用为方法上连锁之环节,而非作为原理;例如甲=甲,即全体等于其自身;又如(甲十乙)>甲,即全体大于其部分,等等。即使此类命题,其有效乃本之纯粹概念,但其所以能在数学中容受者,则仅因其能在直观中表现之耳。
  (二)自然科学(Physics)包含有作为其原理之先天的综合判断。我仅须引两种判断即“在物质界之一切变化中,物质之量仍留存不变”及“在运动之一切传达中,动与反动必常相等”。此两种命题显然不仅为必然的,因而其起源为先天的,且亦综合的。盖在物质概念中,我并不思及其永存性,而仅思维其在所占空间中之存在。我越出此物质概念以外在思维中,先天的加入所不包含在物质概念中之某某事物于物质概念。故此命题非分析的而为综合的,且为先天的所思维者;凡属于自然科学纯粹部分之其他命题,亦皆如是。
  (三)玄学即令吾人视之为尚无所成就,但由于人类理性之本质,仍为必不可无之学,而应包含有先天的综合知识。盖玄学之任务,不仅在分析吾人关于事物先天的所自行构成之概念,以之分析的究明此类概念,而在扩大吾人之先天的知识。职是之故,吾人须用“以不包含在概念中之某某事物加于所与概念”之原理,且由先天的综合判断,越出所与概念,直至经验所不能追随之程度,例如在“世界必须有一最初之起始”等类命题中。故玄学,——至少就其目的而言,——纯由先天的综合命题而成者也。
  六纯粹理性之概要问题
  吾人如能将许多研究,归纳在一单一问题之方式下,则所得已多。盖精密规定吾人之事业,不仅轻减吾人自身之工作,且使审察吾人事业之结果者,亦易于判断吾人之所从事者是否有成。今以纯粹理性之固有问题归摄于下一问题中:即先天的综合判断何以可能?
  玄学之所以尚留存于虚浮及矛盾之动摇状态中者,全由于从未先行考虑此一问题,甚或分析的判断与综合的判断间之区别,亦从未考虑及之。故玄学之成败,实系于此一问题之解决,或充分证明实际上绝无此问题所欲说明之可能性。在哲学家中,休谟最为近接此问题,但远未以充分精确及普遍性考虑此问题。彼专致力于因果关联(principium causalitatis)之综合命题,自信已揭示此类先天的命题之完全不可能者。吾人今如容认其结论,则一切吾人所名为玄学者,纯为幻想,而吾人所自以为理性之所洞察者,实际仅得之经验,且在习惯力之下始有此貌似必然性之幻想。休谟如曾就问题所有普遍性以观察吾人之问题,则彼绝不致有此种毁弃一切纯粹哲学之言论。盖彼将见及以彼之所论证,则所视为确实包有先天的综合命题之纯粹数学亦将成为不可能;以休谟生平之卓识,自当无此种主张矣。
  解决以上问题.同时吾人亦决定在建立及发展含有“对象之先天的理论知识”之一切学问中纯粹理性运用之可能性,因而须解答以下之问题:即
  纯粹数学何以可能?
  纯粹自然科学何以可能?
  此类学问本实际存在,今究问其因何可能,实极适切;盖此类学问之必然可能,已由其存在事实而证明之矣。但在玄学,则因其自来无所进步,且其所有体系,就玄学固有之目的而观,无一可以称为实际存在者,所以使人有充分根据怀疑玄学之可能性。
  顾在某种意义中,此类知识可以视为已有;盖即谓玄学已实际存在,即不视为学问,亦当视为自然倾向(metaphysica naturalis)。盖人类理性不仅为博学多识之虚荣所促动,且实为自身内部之要求所鞭策,热烈趋向“理性之经验的运用或由引申而来之原理所不能解答之问题”。是以无论何人当其理性成熟至可以思辨之时,即常有某种玄学存在,且常继续存在。
  于是吾人即有以下一问题:
  视为自然倾向之玄学何以可能?
  盖即纯粹理性对于其自身所提呈,及为其自身之要求所驱迫,而欲尽其所能以解答之问题,因何从普遍的人类理性之本质发生?
  但因迄今所以解答此等自然的问题——例如世界是否有一起始,或无始以来永恒存在——之一切尝试,常遇不可避免之矛盾,故吾人不能以玄学之自然倾向为已足,即不能以纯粹理性自身之能力为已足,此一种能力乃某种玄学(不问其为何种)常由以发生者。理性必须能确定吾人能否知玄学之对象,即吾人能否决定所研究之对象,以及有无能力判断此等对象,因而吾人或一任纯粹理性之发展,或加以确定之制限。由以上概要问题所发生之最后一问题,应采以下方式:即
  视为学问之玄学何以可能?
  是以理性之批判,终极必引入于学问的知识;反之,理性之独断的运用,则使吾人陷入于独断的主张——常能有同一貌似真实之他种主张与之相反对立——因而陷入怀疑论。
  此种学问决不能繁复至令人却步,盖因其所论究者,非繁复无尽之理性对象,而只理性自身及纯由理性自身中所发生之问题,且此类问题乃由理性本性所加于理性,而非与理性相异之事物性质所加于理性者。理性一旦如已完全了解其关于对象(在经验中所能呈显于理性者)之自身能力,则对于理性超越一切经验限界之尝试行动,自易决定其范围及眼界至完备正确之程度。
  于是吾人能(且必须)以历来独断的建立玄学之一切尝试,为无益之举。盖在此种所尝试之任何体系中,分析的部分,——即仅分析吾人理性先天的所固有之概念,——决非玄学之目的所在,而仅为扩大其先天的综合知识之真实玄学之一种准备。对于此扩大先天的综合知识之目的,分析概念毫无用处,盖分析仅能示吾人以此等概念中所包含者为何,而不能示吾人如何先天的到达此等概念。故必须解决此如何先天的到达此类概念之问题,吾人始能决定此类概念对于“一切普泛所谓知识之对象”之有效应用。苟一见及此不可否定之理性自相矛盾(即在理性之独断过程中,亦不可避免者),久已将现今所有一切玄学体系之权威颠覆无余,则废弃此类玄学上之主张,正无须过自抑制而后能者。吾人如不为内部困难及外部反对所沮丧,则其努力须有坚韧不拔之心,运用与历来所用者全然不同之方法,使此人类理性所不可欠缺之学问,最后达到繁荣丰盛之发展——盖此一种学问,其支系即能割裂以尽,而其本干则绝不能消灭者也。①
  ①五、六两段乃第二版所增加者。
  七 名为“纯粹理性批判”之一种特殊学问之理念及区分
  由上所述,吾人到达可名为纯粹理性批判之一种特殊学问之理念。①盖理性乃提供“先天的知识之原理”之能力。故纯粹理性含有吾人由以绝对先天的能知任何事物之原理。一种纯粹理性之机官(Organon),殆为一切纯粹先天的知识所依据之始能获得始能实际存在之一类原理之总汇。尽此种机官之用,殆能产生一种纯粹理性之体系。但因成立此种体系,所应研究者颇多,且在此处能否扩大吾人之知识,即能扩大,又在何种事例中,尚多可疑,故吾人能以纯为审察纯粹理性之源流及眼界之学问,视为纯粹理性体系之预备学问。是以此类学问应名之为纯粹理性批判,不应名之为纯粹理性学说。至其在思辨中之功用,应仅为消极的,盖非扩大吾人之理性,而仅在宪明吾人之理性,使之得免于误谬——即此一端,所获已极大。凡一切知识不与对象相关,而惟与吾人认知对象之方法相关,且此种认知方法又限于其先天的可能者,我名此种知识为先验的。此一类概念之体系,可以名为先验哲学。但即此类体系,在现今阶段,仍为过大之事业而力有所不足者。盖此种学问,必须完全包有分析的与综合的两种先天的知识,但就现今吾人所有之目的而言,则此实过于庞大。吾人所应分析之程度,仅以在其全范围中,因欲了解吾人所唯一须要论究之先天的综合原理所必须者为限。此种不应名为学说,而只能名为先验的批判之研究,正吾人现今所从事者。其目的不在扩大知识而在较正知识,以及对于一切先天的知识提供一检验其有无价值之标准。故此种批判,如机官可能,乃机官之准备;如或不可能,则至少乃纯粹理性之法规之准备,此种法规或机官乃纯粹理性哲学之完善体系在适当途程中(不问此体系在扩大理性知识中成立或在制限理性知识中成立)所由之而能实现者(分析的与综合的)。至此种体系之可能,以及其范围不能过大至使吾人有不能全部完成之感,则就以下之事实,已能推而知之,盖此处所成为吾人研究之主题者,非无尽之事物性质,而为判断事物性质之悟性;且此悟性又仅关于其先天的知识之部分。此类悟性之先天的所有,因其无须求之于外,故对于吾人终不能有所隐蔽,且其范围殆亦小至足容吾人详知悟性之先天的所有,从而判断其有无价值,因即加以正当之评衡者。惟读者于此不能期待有批判书籍及纯粹理性体系等事;吾人所批判者仅为纯粹理性自身之能力。盖吾人惟有建立于此种批判基础之上,始有一可恃之标准以评衡此一领域中古今著作之哲学价值。否则将如浅陋之史家、评论家,以其自身同一无根据之主张而评判他人之无根据主张矣。
  先验哲学、仅为纯粹理性批判对之设立其全部建筑计划之一种学问之理念。盖即谓纯粹理性批判应本之原理,保障此种建筑物所有一切部分,皆完密而精确。此乃纯粹理性全部原理之体系。至此批判之所以不自名为先验哲学者,仅因欲成一完善体系,则自须亦包含全部先天的人类知识之详密分析。吾人之批判当然须详举一切所由以构成此类纯粹知识之基本概念。但固无须详密分析此等概念,且亦无须—一评衡由此等概念引申而来之概念。盖此类要求殆无理由,半因此种分析不合吾人之主要目的,盖在分析中,并无吾人在综合(吾人之全部批判惟为此综合而从事者)中所遇之不确定性,半因使吾人负分析、引申、务须完善之责,则将与吾人之一贯计划相背悖(此种责任,苟一念及吾人之目的,即有辞可以谢绝者)。至分析此等先天的概念(吾人以后所欲列举者),及由此等先天的概念以引申其他概念,则在一旦证实此等先天的概念实包括一切综合原理,且在其主要方面又无缺陷时,固易使之完善者也。
  故纯粹理性批判,包含有先验哲学中所有之一切主要部分。惟纯粹理性批判虽为先验哲学之完善理念,但非即等于先验哲学;盖其所行分析,仅以详密审察先天的及综合的知识时所必须者为限。
  在区分此种学问时,所首须深切注意者,即不穿其自身含有任何经验的要素之概念杂入其中,易言之,此种学问纯由先天的知识所成者也。因之,道德之最高原理及其基本概念,虽为先天的知识,但不属于先验哲学,盖因此类原理及概念,虽不以苦乐、愿欲、性向,等等起自经验之概念为其教条之基础,但在构成一纯粹道德之体系时,则此等等经验的概念必然引入义务概念中,或以之为吾人所欲克制之障碍,或视为绝不容加入动机中之诱惑。
  是以先验哲学乃纯粹的及全然思辨的理性之哲学。所有一切实践方面,在其包有动机之限度内与感情相关,而此等感情则属于知识之经验的起源者也。
  吾人如对于现所从事之学问,欲成一体系的分类,则必须第一、为纯粹理性之原理论;第二、为纯粹理性之方法论。此主要之二大分类,又各有其细目,惟其分类之理由,今尚不能申说。姑置一言以为先导,则吾人仅须举此一点,即人类知识之两大分干为感性与悟性(此二者殆由共通而不能为吾人所知之根干所生)。由于前者(感性),有对象授与吾人;由于后者对象为吾人所思维。顾在感性能含有——构成对象所由以授与吾人之条件之——先天的表象之限度内,感性始属于先验哲学。且因“人类知识之对象”所由以授与之条件,必须先于对象所由以思维之条件,故先验感性论成为原理论之第一部分。
  ①在第一版中尚有以下两句:
  知识如不杂有外来的任何事物,则名为纯粹的。知识若无任何经验或感觉杂入其中,且又为完全先天的可能者,则名之为绝对纯粹的。
  ——————
一 先验原理论
  第一部  先验感性论
  一
  知识不问其以何种式样何种方法与对象相关,其所由以直接与对象相关,及一切思维所由以得其质料者,为直观(Anschau-ung)。但直观仅限在对象授与吾人之限度内发生。对象授与吾人,又仅在心有所激动之限度内始可能,此点至少就人而言(译者按:意盖谓人之直观而外,尚有其他思维的存在者之直观,此点康德既不肯定亦不否定,以为吾人对之毫无概念所不能判断者)。“由吾人为对象所激动之形相以接受表象”之能力(感受性),名为感性。对象由感性授与吾人,仅有此感性使吾人产生直观;直观由悟性而被思维,且自悟性发生概念。但一切思维,不问其直接间接,由其性格最后必与直观相关,故在吾人人类,最后必与感性相关,盖因舍此以外别无其他方法能使对象授与吾人也。在吾人被对象激动之限度内,对象所及于“表象能力”之结果,为感觉(Empfindung)。由感觉与对象相关之直观,名为经验的直观。经验的直观之对象(未规定其内容者)泛称为现象。
  在现象中与感觉相应者,我名之为现象之质料(Materie);其所以规定现象中之杂多使之能在某种关系中整理者,我名之为现象之方式(Form)。感觉所唯一能由以设定,唯一能由以在某种关系中整理者,其自身决不能亦为感觉;故一切现象之质料仅后天的授与吾人,而现象之方式则必先天的存于心中以备整理感觉,故必
  容许离一切感觉而考虑之也。
  凡一切表象其中绝无属于感觉之成分者,我名之为纯粹的(此就先验的意义而言)。普泛所谓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直观中之一切杂多皆以某种关系在此方式中被直观者)必须先天的存于心中。此种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亦可名之为纯粹直观。今如在物体表象中,取去悟性关于物体所思维者,如实体、力、可分性,等等,又取去其属于感觉者,如不可入性、坚、色,等等,顾自此经验的直观尚有留存之事物,即延扩与形体。此延扩与形体二者属于纯粹直观,纯粹直观者即无感官或感觉之现实对象而先天的存于心中为感性之纯然方式者也。
  一切先天的感性原理之学,我名之为先验感性论(transcen-dental aesthetic)。必须有此种学问成为先验原理论之第一部分,以与论究纯粹思维之原理名为先验逻辑者相对待。
  是以在先验感性论中,吾人第一、须从感性中取去悟性由其概念所思维之一切事物,使感性单独孤立,于是除经验直观以外无一物留存。第二、吾人又须从经验直观中取去属于感觉之一切事物,于是除感性所能先天的唯一提供之纯粹直观及现象之纯然方式以外,无一物存留。在此种研究途程中,将发见有两种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用为先天的知识原理,即空间与时间。吾人今将进而考虑空间与时间。
  第一节 空间
  二 空间概念之玄学的阐明
  吾人由外感(心之一种性质),表现对象为在吾人以外之事物,且一切对象绝无例外,皆在空间中表现。对象之形状、大小及其相互关系皆在空间中规定,或能在空间中规定者。至“心所由以直观其自身或其内部状态”之内感,则不能产生“所视为对象之心自身”之直观;但内感中尚有一种一定的方式(即时间),而心之内部状态之直观,则唯在此方式中始可能,故凡属于心之内部规定之一切事物,皆在时间关系中表现。时间之不能直观为外部的,亦犹空间之不能直观为在吾人内部中之事物。
  于是空间与时间果为何物?此二者是否真实存在?或仅事物之规定或关系,且即不为吾人所直观,但仍属于事物者欲?抑或空间与时间仅属直观之方式,因而属于心之主观性质,离此主观性质则将无所归宿者欤?欲穷明此等问题,首宜阐明空间概念。至所谓阐明(expositio),乃指“使属于概念者,有一明显清晰之表象”(虽无须周密详尽);其含有“展示概念为先天的所与者”,则为玄学的阐明。
  (一)空间非由外的经验引来之经验的概念。盖某种感觉之与“在我以外之某某事物”(即占有“我自身所在之空间”中别一部分之某某事物)相关,及我之能表现某某事物之在外而又相互并存(即不仅相异而又在不同之位置),皆必须以空间表象为其前提。故空间表象非自外的现象关系由经验得来者。反之,此一外的经验自身,乃仅由空间表象而始可能者也。
  (二)空间乃存于一切外的直观根底中之必然的先天表象。吾人固能思维空间为空无对象,然绝不能想象空间之不存在。故必须视空间为“所以使现象可能”之条件,而不视之为“依存于现象”之规定。空间乃必然的存于外的现象根底中之先天的表象。①
  (三)空间非普泛所谓事物关系之论证的或吾人所谓普泛的概念,乃一种纯粹直观。盖因第一、吾人之所能表现于吾人自身者,仅有一空间;至若吾人所言及之种种空间,意盖指“同一之单一空间”之各部分。第二、部分空间决不能先于包括一切之唯一空间而有类乎能构成此唯一空间之成分;反之,此等部分空间仅能在唯一之空间中思维之。空间本只有一;至空间中之杂多,以及种种空间之普泛概念,则唯依据其所加入之制限耳。由是言之,在一切空间概念之根底中,乃一种先天的而非经验的之直观。准此以推,例如“三角形中两边之和大于其第三者”之几何命题,决不能从线及三角之普泛概念引来,乃仅自直观得来,至此种直观实为先天的,且具有必然的正确性者。
  (四)②空间被表现为一种无限的所与量。今因一切概念必须思维为包含于“无数不同之可能的表象中”之一种表象(为此种种不同的表象之共同性质),故能将此种种不同表象包摄在此概念自身之下;但无一概念(就其自身而论)能思维为包有无限表象在其自身中者。惟空间表象则能思维为包含有无限表象在其自身中,盖空间之一切部分固能同时无限存在者也。故空间之本原的表象,乃先天的直观,而非概念。
  ①在第一版中此段下为:
  (三)一切几何命题之必然的正确性,及此等命题所有先天的构成之可能性,皆根据此种空间之先天的必然性。故若空间表象为后天所得之概念,及由普泛所谓外的经验得来者,则数学的规定之第一原理,殆仅为知觉矣。于是此类第一原理将同具知觉所有之偶然性;“两点之间仅能有一直线”之命题,殆非必然的而仅为经验所常教示吾人者矣。凡自经验引来者,仅有比较的普遍性,即由归纳得来者。于是吾人仅能谓限于迄今观察所得,尚未见有具有三向量以上之空间耳。
  ②在第一版中(四)下为以下一段:
  (五)空间被表现为一种无限的所与量。在一尺及一埃尔中所共有之普泛空间概念,不能对量有任何规定、放在直观之进展中,若非有无限性存在,则空间关系之概念,无一能产生空间无限性之原理者也。
  三 空间概念之先验的阐明
  我之所谓先验的阐明,乃说明一概念为“其他先天的综合知识之可能性由此始能理解”之原理。为达此目的计,须(一)此类先天的综合知识,实由此所与概念来者,(二)此种知识仅在假定有一说明此概念之方法而后可能者。
  几何学乃综合的且又先天的规定“空间性质”之学。于是为使此类空间知识可能,吾人所有之空间表象,应为何种表象?此种空间表象,其起源必为直观;盖由纯然概念决不能得“超越概念以外之命题”——如在几何学中所见者(导言五)。且此直观必须为先天的,即必须在知觉任何对象以前预行存在吾人心中,故必须为纯粹的而非经验的之直观。盖因几何命题皆为必然的,即必联结有“关于此等命题之必然性之意识”;例如空间仅有三向量之命题。故此类命题决不能为经验的,换言之,即不能为经验判断,且不能由任何经验判断引来者(导言二)。
  顾先于对象自身且对象之概念又能先天的在其中规定之外的直观,何以能存在心中?显见,此直观仅在主观中而为主观之方式的性质,即以此故为对象所激动,始得对象之直接表象(即对象之直观);故其存在,仅限于其为普泛所谓外感之方式。
  是以吾人之说明,乃使人理解“纯为先天的综合知识之几何学”所以可能之唯一说明。任何说明方法,凡不能说明此点者,虽在其他方面与此说明方法相类似,但以此标准即能与之严为区别者也。
  自以上概念所得之结论
  (甲)空间并不表现物自身之性质,且不表现物自身之相互关系。盖耶谓空间并不表现“属于对象自身,且即令抽去直观所有之主观的条件,依然留存”之规定。盖事物所有规定不问其为绝对的或相对的,决不能先于其所属事物之存在而直观之,故不能先天的直观之者也。
  (乙)空间实仅外感所有一切现象之方式。故空间乃感性之主观的条件,唯在此条件下,吾人始能有外的直观。盖主观感受性,即为对象所激动之主观能力,必须先于对此等对象之一切直观,故极易了解一切现象方式如何能先于现实知觉而先天的存于心中,以及一切对象所必须在其中规定之纯粹直观如何能先于一切经验而包含有规定对象关系之原理。
  是以唯从人类立场,吾人始能言及空间,言及延扩的事物,等等。设吾人离外的直观之主观条件(唯在此条件下吾人始能有外的直观),即离此易为对象所激动之倾向,则所谓空间表象绝无表现之意义可言。盖此宾词之所以能归之事物者,仅在事物之能表现于吾人之限度内,即仅归之于感性之对象。此种感受性(吾人名为感性)之永恒方式,乃对象在其中始能被直观为在吾人以外之一切关系之必然条件;吾人设抽去此等对象,则此方式为纯粹直观而负有空间之名。惟以吾人不能将感性之特殊条件视为事物所以可能之条件,而仅能视为事物现象所以可能之条件,故吾人诚能谓空间包括一切对吾人表现为外物之事物,但非一切物自身——不问此等事物为何种主观所直观,或此等事物是否为其所直观。盖吾人关于其他思维的存在者之直观,其是否同一受“所以制限吾人直观及对吾人普遍有效”之条件之束缚,吾人固不能有所判断者也。吾人如以判断所受之制限加于判断中主词之概念,则此判断即为无条件的适用有效。例如“一切事物并存空间”之命题,乃限于将此等事物视为感性直观之对象,始能有效。故若以此制限条件加于概念而谓“所视为外的现象之一切事物并存空间中”,则此规律乃普遍的适用有效,且无制限矣。是以吾人之阐明,关于所能表现于吾人外部为对象者,在证明空间之实在性(即空间之客观的适用效力),同时关于事物,在理性就物自身考虑,即不顾及吾人之感性性质时,则证明空间之观念性。于是吾人关于一切可能之外的经验,则主张空间之经验的实在性;但同时又主张空间之先验的观念性——易言之吾人如撤去以上之条件,即撤去受制于可能的经验之制限,而视空间为存于物自身根底中之事物,则绝无所谓空间。
  除空间而外,实无与外物相关之主观的表象能名之为客观的及先天的者。盖①其他之主观的表象,无一能由之引申先天的综合命题,一如吾人能从空间中直观之所为者(导言三)。故严密言之,其他之主观的表象,并无观念性,就其仅属于感性之主观的性质而言,例如在色、声、热感觉中之视、听、触等,虽与空间表象相符合,但因其仅为感觉而非直观,故其自身不能产生任何对象知识,至于先天的知识,则尤非其所能矣。
  以上所言,意仅在防免有人臆断此处所主张之空间观念性,能以绝不充分之例证如色、味等说明之。盖此色、味等等不能正当视之为事物之性质,而仅为主观中之变化,且此变化实因人而异者。在此类色、味等例证中,例如蔷薇,其自身本仅现象,乃为经验的悟性视为物自身,但关于其色,则固以视者之异而所见不同。反之,空间中现象之先验的概念,乃批判的使人警觉凡空间中所直观者绝非物自身,空间非属于物自身为其内部的性质之一类方式,对象自身纯非吾人所能知,凡吾人所称为外的对象,只为吾人之感性表象,而空间即此感性表象之方式。至于感性相应之真实事物,即物自身,则不能由此种表象知之,且亦不能知之者;况在经验中从未有关于物自身之问题发生也。
  ①自此以至本段末,第一版之原文如下:
  故此种一切外的表象之主观的条件,决不能与其他任何事物相比较。盖酒味并不属于酒之客观的规定(即令吾人不以酒为对象而以之为现象),而属于饮者感官之特殊性质。色非物体直观中所属物体之性质,而仅为光在某种状态中所激动之视觉变状。反之,“为外的对象之条件”之空间,则必属于对象之现象,或对象之直观。味与色,非对象所唯一由之而能成为畜人感官对象之必然的条件。其与现象相联结者,仅为感官之特殊性质所偶然附加于其上之结果。因之,味、色等非先天的表象,乃根据于感觉者,且在味,乃根据于感觉结果之感情(苦乐)。且亦并无一人能具有色、味等之先天的表象;而空间则因其仅与直观之纯粹方式相关,故不包含有丝毫感觉,且绝无经验的成分,故若形象及空间关系之概念发生,则空间之一切种类及规定,皆能先天的表现,且必须先天的表现之者。事物对于吾人之为外的对象者,唯由空间而后可能者也。
  第二节 时间
  四 时间概念之玄学的阐明
  (一)时间非自任何经验引来之经验的概念。盖若非先假定时间表象先天的存于知觉根底中,则同时或继起之事即永不能进入吾人之知觉中。唯在时间之前提下,吾人始能对于自身表现有一群事物在同一时间中(同时的)或在不同时间中(继起的)存在。
  (二)时间乃存于一切直观根底中之必然的表象。吾人能思维时间为空无现象,但关于普泛所谓现象,则不能除去此时间本身。故时间乃先天的所授与者。现象之现实性唯在时间中始可能。现象虽可一切消灭;唯时间(为使现象可能之普遍的条件)本身则不能除去者也。
  (三)关于时间关系或“普泛所谓时间公理”所有必然的原理之所以可能,亦唯根据于此先天的必然性。时间仅有一向量;种种时间非同时的乃继续的(正如种种空间非继续的而为同时的)。此等时间原理,决不能自经验引来,盖因经验不能与以严密之普遍性及必然之正确性者。盖吾人仅能谓通常经验之所教示吾人者乃“如是”而非“必须如是”。至此等时间原理乃适用为经验所唯一由以
  可能之规律;此等规律非由经验而来,乃关于经验训示吾人者。
  (四)时间非论证的概念即所谓普泛的概念,乃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种种时间乃同一时间之部分;仅能由单一之对象所授与之表象,为直观。且“种种时间不能同时存在”之命题,非由普泛的概念引来。此命题乃综合的,其源流不能仅起于概念。故直接包含于时间直观及时间表象中者。
  (五)时间之无限性,意义所在,仅指一切规定的时间量,唯由于其根底中所具之唯一时间有所制限而后可能者耳。故时间之本源的表象,必为无制限者。唯当对象授与时,其各部分及其一切量,仅能由“制限”确定表现之者,则其全体表象决不能由此等概念授与,盖因此等概念仅包含部分的表象;反之,此等概念之自身,则必须依据直接的直观。
  五 时间概念之先验的阐明
  此处我参照以上一节之第三项,盖本有属之先验的阐明者已列入玄学的阐明中,为简便计,此处则从略。我今所增益者,乃变化概念及与之相联之运动概念(即位置变化)仅由时间表象及在时间表象中始能成立;且此时间表象若非先天的(内的)直观,则无一概念(不问其为何种概念),能使人理解变化之所以可能,即不能使人理解矛盾对立之宾词何以能在同一对象中联结,例如同一事物在同一处所之存在与不存在。唯在时间中,矛盾对立之宾词始能在同一对象中见及,即彼此继起。故说明运动通论中所提示之先天的综合知识之所以可能(此等知识决非无用之物)者,即吾人之时间概念。
  六 自此等概念所得之结论
  (甲)时间非自身存在之事物,亦非属于事物为一客观的规定,故当抽去其直观之一切主观条件,则并无时间留存。设时间为独立自存者,则形成为现实的事物而又非现实的对象矣。设时间为属于物自身之规定或顺序,则不能先于对象而为对象之条件,且不能由综合命题先天的知之而直观之矣。但若时间仅为直观所唯一由以能在吾人内部中发生之主观的条件,则即能先天的知之而直观之。盖唯如是,此种内的直观之方式,庶能表现在对象之先因而先天的表现之。wωw奇Qìsuu書còm网
  (乙)时间仅为内感之方式,即直观吾人自身及内的状态之方式。时间不能为外的现象之规定;盖与形体、位置等无关、而唯与吾人内的状态中所有“表象间之关系”相关。今因此种内的直观不产生形体,吾人今以类推弥此缺憾。试以一进展无限之线表现时间连续,在此线中,时间之杂多,构成“仅为一向量”之系列;吾人即从此线之性质,以推论时间之一切性质,但有一例外,即线之各部分乃同时存在者,而时间之各部分则常为继续的,此则不能比拟推论者。从一切时间关系亦容在外的直观中表现之事实现之,则此时间表象自身之为直观,益为明显矣。
  (丙)时间乃一切现象之先天的方式条件。空间限于其为一切外的现象之纯粹方式,仅用为外的现象之先天的条件。但因一切表象,不问有无外的事物为其对象,其自身实为心之规定而属于吾人之内的状态;又因此内的状态从属内的直观之方式条件,因而属于时间,故时间为一切现象之先天的条件。盖时间为(吾人心之)内的现象之直接条件,因而为外的现象之间接条件。正如吾人先天的能谓一切外的现象皆在空间中,且先天的依据空间关系所规定者,吾人自内感之原理亦能谓一切现象,即感官之一切对象,皆在时间中,且必须在时间关系中。
  吾人如抽去吾人所有“内部直观吾人自身之形相”(以直观形相之名称意义而言,吾人自亦能将一切外的直观列入吾人之表象能力中)而将对象视为其自身所应有之形相考虑之,则无时间矣。时间仅关于现象始有客观的效力,而现象则为吾人所视为“感官对象”之事物。吾人如抽去吾人直观之感性,即抽去吾人所特有之表象形相而言及普泛所谓事物,则时间已非客观的。故时间纯为吾人(人类)直观之主观的条件(吾人之直观常为感性的,即限于其为对象所激动),一离主观则时间自身即无矣。但关于一切现象,以及关于能入吾人经验中之一切事物,则时间必然为客观的。吾入不能谓一切事物皆在时间中,盖因在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中,吾人抽去事物之一切直观形相以及对象所唯一由之而能表现其在时间中之条件。但若以此条件加之于其概念,而谓所视为现象之一切事物,即为感性直观之对象者,皆在时间中,则此命题具有正当之客观的效力及先天的普遍性。
  是以吾人所主张者,为时间之经验的实在性,即关于常容授之于吾人感官之一切对象,时间所有之客观的效力。且因吾人之直观常为感性的,凡不与时间条件相合之对象,决不能在经验中授与吾人。在另一方面,吾人否定时间有绝对的实在性之一切主张;易言之,吾人否定“以时间为绝对的属于事物,为事物之条件或性质,而与吾人感性直观之方式毫不相关”之说;诚以此属于物自身之性质,决不能由感官授与吾人者也。此即所以构成时间之先验的观念性者。吾人之所谓先验的观念性,意盖指吾人如抽去感性直观之主观的条件,则时间即无,不能以之为实质或属性而归之对象自身(离去对象与吾人直观之关系)。但此种时间之观念性与空间之观念性相同,绝不容以感觉之误谬类比说明之者,盖斯时常假定感性的宾词(译者按:如色、味等等)所属之现象,其自身有客观的实在性者。在时间之事例中则除其仅为经验的以外,即除吾人将对象自身仅视为现象以外,绝无此种客观的实在性。关于此一点,读者可参考前一节终结时之所论及者。
  七 辩释
  我尝闻明达之士尝同声反对此“容认时间之经验的实在性而否定其绝对的及先验的实在性”之说,因之我乃推想及凡不熟知此种思维方法之读者自亦反对此说。至其反对之理由则如下。“变化乃实在的,此盖以吾人自身所有表象之变化证明之者——就令一切外的现象以及现象之变化皆被否定。顾变化仅在时间中可能,故时间为实在的事物”。答复此种反对,并非难事。盖吾人固承认其全部论证。时间确为实在的事物,即内的直观之实在的方式。即时间关于内的经验具有主观的实在性;易言之我实有时间表象及“在时间中我所有规定”之表象。故时间之被视为实在的,实非视为对象,而只视为我自身(所视为对象之我自身)之表现形相。设无须此种感性条件,我即能直观我自身,或我自身为别一存在者所直观,则吾人今在自身中所表现为变化之一类规定,将产生一种不容时间表象因而不容变化表象加入之知识矣。故对于“为吾人所有一切经验之条件”之时间,应容许其有经验的实在性;在吾人理论中所拒斥者,仅为其绝对的实在性。盖时间仅为吾人内的直观之方式。吾人如从内的直观中取去吾人所有感性之特殊条件,则时间概念即消灭;诚以时间并不属于对象而仅在直观此等对象之主观中。
  至此种反对之所以如是同声一致,且亦出于并不十分反对空间观念性学说之人者,其理由如是。彼等并不期望能绝无疑义证明空间之绝对的实在性;盖彼等已为观念论所困,以观念论之所教示者,谓外的对象之实在性,不容有严密的证明。顾在另一方面,吾人所有内感对象之实在性(我自身及我所有状态之实在性),则由意识所直接证明者(据彼等之所论证)。故外的对象或许仅为幻相,而内感之对象,则以彼等之见解,实为不能否定之实在的事物。惟彼等之所未见及者,则此内外二者地位实相等;盖二者就其为表象而言之实在性,固皆不容有所疑者,且二者皆仅属于现象,而现象则常有两方面,一则视对象为自身(不顾及直观此对象之形相——故此对象之性质,常为疑问的),一则考虑此对象之直观方式者。此种方式不能求之于对象自身,唯求之于显现此对象之主观中,但此方式仍真实的必然的属于此对象之现象。
  是以时间空间为种种先天的综合知识所能自其中引来之二大知识源流(纯粹数学乃此类知识之光辉的例证,其中尤以关于空间及空间关系者为著)。时间与空间,合而言之,为一切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而使先天的综合命题所以可能者。但此二类先天的知识源流,仅为吾人所有感性之条件,亦即以此点规定其自身所有之限界,即此二者之应用于对象,仅限于对象被视为现象而非表现事物为物自身。此一点乃时空二者适用效力之唯一领域;吾人如超越此点,则时空二者即不能有客观的效用。顾空间时间之观念性,则并不影响及于经验的知识之确实性,盖不问此二种方式必然的属于物自身,抑仅属于吾人所有“事物之直观”,吾人固同一保证此经验的知识之确实。反之,在主张空间时间之绝对的实在性者,则不问其以时空为实质或仅以之为属性,必然与经验本身所有之原理相抵触。盖若彼等采取以时空为实质之说(此为数学的研究自然者通常所采取之观点),则是彼等容认有(自身非实在的)包有一切实在的事物之永久、无限、独立自存之二种虚构物(空间与时间)矣。又若采取以时空为属性之说(此为某某玄学的研究自然者之所信奉),而视空间时间为互相并存或互相继续之现象关系——自经验抽象而来之关系,且在此种孤立状态中混杂表现者——则彼等不得不否定先天的数学理论关于实在的事物(例如在空间中)有任何适用效力,至少亦须否定其必然的正确性。盖因此类正确性非能求之于后天者。且由此种观点而言,空间与时间之先天的概念,仅为想象力之产物,其来源必须求之经验中,盖想象力以自经验抽象而来之关系,构成“包有此等关系中所有普泛性质”之事物,但离去自然所加于此等关系之制限,则此等事物即不能存在。凡主张前一说者,至少有使现象领域公开于数学命题之利益。顾当彼等欲以悟性超越现象领域时,则彼等即为此等等条件(空间与时间、永久、无限及独立自存等)所困矣。而主张后一说者,当其判断对象,不以之为现象,而欲就“对象与悟性之关系”判断之之时,空间与时间之表象,能不为之妨,此则为其所有之利益。但因彼等不能陈诉于真实的及客观的有效之先天的直观,故既不能说明先天的数学知说之可能,亦不能使经验命题必然与先天的数学知识相合。唯在吾人所有关于“感性之两种本源方式之真实性质”之理论中,此二种难点全免矣。
  最后,先验的感性论,除空间时间二要素以外,不能再包有其他要素。此就“属于感性之一切其他概念”,甚至如联结空间时间二要素之运动概念,皆以经验的事物为前提者一事观之即明矣。盖运动以“关于某某运动事物之知觉”为前提。第就空间本身而言,则在空间中并无运动者其物;因之,此运动之事物必为仅由经验始在空间中发见之事物,故必为经验的质料。据此同一理由,先验感性论,不能将变化概念列入其先天的质料中。盖时间本身并不变化,所变化者仅为时间中之事物。故变化概念乃以某某事物之存在及其规定之继起等知觉为前提者;盖即谓变化概念以经验为前提者也。
  八 先验感性论之全部要点
  (一)欲避免一切误解,则必须说明(务极明晰)吾人关于“普泛所谓感性知识之根本性质”所有之见解。
  吾人所欲主张者乃为:吾人之一切直观,仅为现象之表象;凡吾人所直观之事物,其自身决非如吾人之所直观者,而物自身所有之关系亦与其所显现于吾人者不同,且若除去主观,或仅除去普泛所谓感官之主观的性质,则空间与时间中所有对象之全部性质及一切关系,乃至空间与时间本身,皆将因而消灭。盖为现象,则不能自身独立存在,唯存在吾人心中。至对象之自身为何,及离去吾人所有感性之一切感受性,则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者。吾人所知,仅为吾人所有“知觉此等对象之形相”——吾人所特有之一种形相,一切人类虽确具有,但非一切存在者皆必然具有者也。吾人所与之有关者,唯此吾人所特有之形相。
  空间与时间为此形相之纯粹方式,感觉则为其质料。仅此纯粹方式为吾人所能先天的知之者,即先于一切现实的知觉知之;故此类知识名为纯粹直观。至干质料则在吾人知识中,乃引达其名为后天的知识,即经验的直观者。纯粹方式,不问吾人感觉之为何种性质,其属于吾人之感性,乃具有绝对的必然性者,至质料则可在种种状态中存在。即令吾人能使吾人之直观极度明晰,吾人亦不能因而接近对象自身所有之性质。吾人因此所知者,仍仅吾人之直观形相,即仍仅吾人之感性。吾人自能详知此直观形相,但常须在空间与时间之条件下知之——此种条件乃根本属于主观者。故对象自身为何,即令于对象所唯一授与吾人者即现象有极其阐发详明之知识,亦决不能使吾人知之者也。
  吾人如以以下之见解为善,即以为吾人之全部感性,仅事物之杂驳表象,只包含属于物自身之事物,唯在“吾人意识上尚未区分之种种性质及部分的表象”之集会状态下所成之表象,则感性及现象之概念,将因之而成虚妄,且吾人关于此类概念之全部教说,亦将成为空虚而无意义矣。盖杂驳表象与明晰表象间之区别,仅为逻辑的,而非关于内容者。正义概念(就常识所习用之意义而言)确包含精密思辨能自此发展之一切事物,顾在通常实践的使用时,则吾人实未意识及此种思想中所含有之杂多表象。但吾人不能因而谓通常概念乃感性的,仅包含纯然现象。盖“正义”决不能成为现象;此乃悟性中之概念,而表现属于行为自身之一种“行为性质”(道德的性质)。反之,直观中所有物体之表象,则绝不包含能属于对象自身之事物,而仅包含某某事物之现象,及吾人为此事物所激动之形相,吾人之知识能力所有此种感受性,名为感性。故即令此现象能完全为吾人知悉其底蕴,而此类知识与对象自身之知识,固依然有天渊之别者也。
  莱布尼兹及完尔夫(Leibnitz-Wolfitan)之哲学,以感性事物与悟性事物间之差别,仅为逻辑的差别,故对于一切研究知识之本质及起源者,与以极误谬之指导。盖感性事物与悟性事物间之差别,固极明显为先验的。此非只关于二者之逻辑的方式,明晰或杂驳。乃关于二者之起源及内容。故非吾人由感性所能知之物自身性质,仅有杂驳状态;乃吾人以任何方法绝不能知物自身。今如吾人之主观的性质被除去,则所表现之对象,及感性的直观所赋予此对象之性质,将无处存在,且亦不能存在矣。盖规定对象形式之为现象者,即此主观的性质。
  吾人通常在现象中,区分为本质的属于其直观,且一切人类之感官,皆感其为如是者,及仅偶然属于其直观且其能表现不在其与普泛所谓感性相关,而仅在其与某一感官之特殊位置或其构造之物质相关。于是前一种类之知识,被称为表现对象自身,而后一种类,则称为仅表现其现象。但此种区别仅为经验的。吾人如即此而止(此为通常所习见者),不再前进(再进一步乃吾人所应为者),而将此经验的直观之本身视为现象(在现象中绝不能发见属于物自身者),则吾人之先验的区别因而丧失。故虽在感官世界中,吾人即深究感官之对象,仍仅与现象相涉,而斯时吾人则自信为知物自身。如乍雨乍晴时之虹可称为现象,而雨则称为物自身。此雨为物自身之概念,若仅在物理的意义言之则正当。盖斯时雨仅被视为在一切经验中,及一切与感官相关之位置中,皆规定其在吾人之直观中常如是而非别一形相者。但若吾人对于此经验的对象,第就其普泛的性质,不考虑一切人类之感官对此经验的事物,所感是否相同,而研讨此经验的事物是否表现对象自身(所谓对象自身不能指雨点而言,盖雨点已为经验的对象,乃现象),则此表象与对象相关之问题,立成为先验的。于是吾人知不仅雨点纯为现象,即雨点之圆形,乃至其所降落之空间,皆非物自身而仅为吾人感性直观之变状或其基本的方式,至先验的对象,则永为吾人所不能知者。
  吾人之先验感性论之第二要点,则为此理论不应成一博人赞美貌似真实之臆说,乃应具有“凡用为机官之任何理论”所必须之正确性,且不容有怀疑之者。欲完全证明此种正确性,吾人当择一能使其所占地位之确实效力因而明显,及使第一节第三段中所言者,愈益彰明之事例。
  今姑假定空间时间其本身为客观的,且为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条件。第一,关于空时二者,有无数先天必然的综合命题,乃事之显然者。此关于空间尤为真确,故吾人在此研讨中首宜注意空间。今因几何学之命题为先天综合的,且以必然的正确性知之者,我特举一问题相质,——公等自何处能得此类命题,且悟性在其努力以达此种绝对的必然及普遍的有效之真理时,其所依据者又为何?除由概念或直观以外,当无其他方法;而此概念及直观之授与吾人,则或为先天的,或为后天的。在后天的授与吾人时,则为经验的概念,及为此种概念所根据之经验的直观,而此类概念与此类直观之所产生者,除其自身亦为经验的以外(即经验命题),绝不能产生任何综合的命题,即以此故,此类命题决不能具有必然性及绝对的普遍性,顾此二者乃一切几何命题之特征。至关于到达此类知识之唯一方法,即由概念或直观先天的以达此类知识,则仅由纯然概念之所得者,仅为分析的知识,而非综合的知识,此又事之显然者也。今举“两直线不能包围一空间且无一图形能成”之命题,公等试就直线及两数之概念以抽绎此命题。今又举“有三直线能成一图形”之命题,公等试以同一态度就此命题所包含之概念以引申此命题。公等之一切努力,皆为虚掷;乃见及不得不依恃直观,一如几何学中之所习为者矣。于是公等惟在直观中,授自身以对象。但此种直观,果为何种直观?其为纯粹先天的直观,抑为经验的直观?如为经验的直观,则普遍的有效之命题决不能由之而生——更无必然的命题——盖经验决不能产生此种命题者也。于是公等必须在直观中,先天的授自身以对象,而公等之综合命题亦即根据于此。故若无先天的直观能力存于公等内部;又若主观的条件就其方式言,同时非即外的直观之对象所唯一由以可能之先天的普遍的条件;又若对象(三角形)为某某物自身而与公等之主观无关,则公等如何能以必然的存于公等内部构成三角形之主观的条件,谓亦必然属于三角形自身?盖此对象(就此种见解言)乃先于公等之知识授与公等,非因公等之知识而得,故公等不能以任何新事物(图形)加于公等所有之概念(三直线)而以之为在对象中所必然见及者。是以空间(关于时间亦同一真实)若非纯为公等直观之方式而包含先天的条件——事物唯在此先天的条件下,始能成为公等之外的对象,若无此主观的条件,则外的对象之自身亦无——则公等关于外的对象,不能有任何先天的综合的规定。因之“为一切外的内的经验之必然条件”之空间时间,纯为吾人所有一切直观之主观的条件,一切对象皆与此种条件相关,故为纯然现象,而非其现存形相之物自身云云,不仅可能或大致如是,实为真确而不容疑者。职是之故,关于现象之方式,自能先天的多所陈述,至对于现象根底中之物自身,则绝不能有所主张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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