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理性批判

纯粹理性批判

(10)

  吾人如忆及在原理之系统叙述一章所有之概括注解中及本体一节中之所论述者,则将此有名之论证归之于一种误谬推理,自见吾人之充分正当。盖在以上两处中所证明者,其自身能为主词存在而绝不能为宾词之一类事物之概念,并不具有客观的实在性;易言之,吾人不能知是否有此概念所能应用之任何对象——关于此种存在形相之可能性,吾人并无方法决定之——故此概念绝不产生知识。“实体”之名词如指“所能授与之对象”言,又若实体为产生知识之事物,则必依据一永恒的直观成为吾人所有概念之对象,唯由此实体始能授与,即为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之不可欠缺条件。顾在内的直观中并无永恒者其物,盖“我”仅为“我所思维之意识”。故吾人若不超出纯然思维以外,吾人即无应用实体概念(即独立自存的主体之概念)于“所视为思维的存在之自我”之必然的条件。与实体概念联结之单纯性概念,因实体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丧失亦随而消灭;转变为普泛所谓思维中所有自觉意识之逻辑上之质的单一性,此种单一性不问主词是否为复合,皆应呈现。
  驳斥孟但森(Mendelssohn)心灵永存之证明
  此锐敏之哲学家立即见及通常所以之证明心灵——如容认其为单纯的实体——由分解不能终止其存在之论据,不足以达证明心灵之必然的连续存在之目的,盖因心灵固可假定其由消灭以失其存在者也。在其Phaedo一书中,彼由说明单纯的实体不能终止其存在,以图证明心灵不能陷于此种“消灭进程(殆为真实之绝灭者)”。彼之论据如下:因心灵不能减弱,即不能渐失其存在所有之某某部分,逐渐转变至无(盖因心灵无部分心灵自身中无多数),故无“心灵在其中之刹那”及“不在其中之刹那”之间之中间时间——盖此为不可能者。但彼未见及即令吾人承认心灵之单纯性质,即承认心灵不包有杂多彼此并立之组成分子,因而无延扩量,顾吾人仍不能否定心灵(为任何其他存在以上之事物)有强弱量,即具有“关于心灵所有一切能力”之实在性度量,亦即关于构成其存在之一切事物之实在性度量,以及此种实在性度量,经由一切无数更小之度量而可减弱者。所假定之实体——其永恒性尚未证明之事物-能以此种情状转变至无,此固非由分解,乃由逐渐丧失(衰退nemissio)其能力,即由衰弱(如容我用此名词)以至于无。盖意识自身常有一度量,而度量则常容减弱者,此同一之事例自必亦适用于其意识自我之能力及一切其他能力。故仅视为内感对象之“心灵永存”仍未证明,且实为不可证明者。心灵在生存中之永恒性,诚为自明之事,盖因思维的存在(如人)其自身亦为外感之对象也。但此远不能满足合理心理学者,彼纯自概念以从事于证明心灵在此生以外之绝对永存。
  吾人如以以上各命题综合的联结之,一如合理心理学之体系中所必须采用者,视为对于一切思维的存在皆有效力,且以“一切
  思维的存在,就其自身言,皆为实体”之命题,自关系之范畴出发,由命题之系列退溯,直至周行已毕,最后到达此等思维的存在者之存在。顾在此种合理心理学之体系中,此等存在者不仅视为意识彼等之存在独立于外物之外,且亦能由其自身就永恒性(此为实体之必然的特征)规定此种存在。故此种唯理论者之体系,必然为观念论,至少亦为怀疑的观念论。盖若规定一人自身在时间中之存在,绝不需要外物之存在,则假定外物之存在,实一无益之假定,且不能证明之矣。
  在另一方面,吾人若分析的进行,自——所视为已包含一“所与存在”在其其身中之——“我思”命题出发,进达形相,分析之以辨知其内容,因而发见此“我”是否及如何仅由此种内容以规定其在空间或时间中之存在,于是合理心灵论之命题,将不以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概念开始,而以实在性开始,吾人将自此实在性所由以思维之方法,以推论在除去一切经验的事物以后,所属于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果为何种事物。此如下表所列:
  (一)我思。
  (二)为主体。 (三)为单纯的主体。
  (四)为我所有思维之一切状态中之同一的主体。
  在第二命题中是否我能存在并未规定,惟仅思维为主体而不亦视为其他存在者之宾词,因而此处所用之主体概念,仅为逻辑的意义,至其是否作为实体解,则仍未规定者也。至第三命题亦然,关于主体之性质或其实体性绝无所证明;但在此命题中,统觉之绝对的统一,即“所以构成思维之一类联结或分离”与之有关之“表象中之单纯的‘我’”具有其自身所有之重要意义。盖统觉乃实在的某某事物,其单纯性已包含在其可能性之事实中。顾在空间中并无能成为单纯的之实在的事物;点(此为空间中唯一之单纯的事物)仅为限界而已,其自身并非能视为“用以构成空间”之部分。由此言之以唯物论者之见解说明——纯为思维的主体之——自我之性质,实为不可能者。但因在第一命题中我之存在视为已定者——盖第一命题非谓一切思维的存在者存在(此则将主张其绝对的必然性,故言之过度),而仅谓“我在思维”——此命题乃经验的,其能规定我之存在者,仅与我在时间中所有之表象相关。但为规定我之存在计,又复须永恒的某某事物,而此永恒者在我思维我自身之限度内,绝不能在内的直观中授与我者,故由此单纯的自我意识以规定我所由以存在之状态(不问其为实体或为属性),实为不可能者。故若唯物论无资格说明我之存在,精神论亦同一不能说明之;其结论则为在心灵独立存在之可能性所关之范围内,吾人绝不能知。已灵之任何性质者也。
  由意识之统———此仅因吾人不得不用之为经验所以可能之所不可缺者而知之——以超出经验(吾人在此生中之存在)甚至由——经验的但全未为各种直观所规定其内容之——“我思”命题,以吾人所有之知识,推及于一切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性质,此岂可能者耶?
  合理心理学之存在,不可以之为有所增益于吾人所有关于自我之知识之学说,仅以之为一种训练耳。合理心理学在此领域中对于思辨的理性,设立一不可超越的限界,一方阻抑吾人投身于无心灵之唯物论,他方则禁阻吾人没身于吾人在现世生活中所必须视为毫无根据之精神论。合理心理学虽未提供积极的理论,但实警觉吾人使吾人应以“理性对于吾人探讨现世生活限界以外之问题拒绝满足返答”,视为理性之默示,使吾人所有之自我知识自无益及浮夸之思辨转移于有益之实践的使用耳。在此种实践的使用中,固常指向经验之对象,但其原理则自更高之源流而来,规定吾人应规整吾人之行为,一若吾人之运命到达经验以外无限遥远,因而远超现世生活以外者也。
  由此观之,合理心理学之起源纯由于误解明矣。为范畴基础之意识统一,今误为主体(所视为对象者)之直观,于是乃以实体范畴应用其上。但此统一仅为思维中之统一,仅由此统一则无对象授与,故“常以所与直观为前提”之实体范畴不能适用于其上。因之,此种主体乃不能知者。范畴之主体不能由思维范畴而得“其自身为范畴对象”之概念。盖欲思维范畴,则主体之纯粹自我意识(此为应说明者)必须预想其自身之存在。时间表象所(本源的)根据之主体,不能即由时间表象以规定其自身在时间中之存在,其理亦正相同。且若此后者(按即由时间表象以规定主体)不可能,则前者即由范畴以规定自我(所视为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自亦不可能。
  是以获得“推广至可能的经验限界以外,同时又促进人类所有最高利益”之知识之期望,在思辨哲学自以为能满足此期望之限度内,诚见其根据于欺妄,且在努力实现时即丧失其自身者也。但吾人批判之严格,在证明关于经验之对象独断的规定有某某事物在经验限界以外云云之为不可能,所贡献于理性者至大。盖若如是,则能保障理性防免一切相反之可能主张。顾除以下二途以外,不能保障理性。即吾人应绝无疑义必然证明吾人之命题;如不能证明之,则探究此种无力之原由,此种原由如属吾人理性之必然的限界,则必迫使一切反对者皆服属此种“拒斥——就一切主张权能而言——独断的主张之同一法则”。(奇*书*网.整*理*提*供)
  但关于依据理性之实践的使用原理(此与理性之思辨的使用密切联结)以假设来生之权力乃至必然性,并不因此而有所损失。盖纯然思辨的证明,绝不能有所影响于通常之人间理性。诚以此种证明实建立于毛发尖端其危孰甚,乃至种种学派所以维持其不坠,亦仅在使之旋转不已有类一独乐;且即在彼等之目中亦未见其有能建立任何事物于其上之持久基础。凡有益于人世之证明,皆能保持其全部价值,不使失坠,且在消除独断的矫妄主张,实获得使之明晰及自然的势力。盖斯时理性安居其自身所有之特殊领域即同时亦为自然秩序之目的秩序中;且因其自身不仅为理论的能力,且亦为实践的能力,而不为自然的条件所束缚,故有正当理由扩大“目的秩序以及吾人存在”在经验及现世之限界以外。吾人如依据世界中生物性质之类推以判断之,则在论究生物性质时,理性必须承认此一种原理,即任何官能、能力、冲动、乃至一切事物,无一为多余或与其使用不相称者,故无一事物为无目的者,正与其生存中之运命相一致——吾人如就此种类推以判断之,则吾人应以“唯一能在其自身中包有一切此种秩序之终极目的”之人,为唯一能超越此种生物性质之造物。人之天赋——不仅其才能及享受此等才能之冲动,且在彼内部中所有超越其他一切事物之道德法则——远超越彼在现世中能自天赋所得之效用及利益,由是彼乃习知离一切功利效果,乃至身后名誉虚酬,以评衡“正值意志之纯然意识”为高出其他一切价值之上者;因而感有内部之要求,由彼在现世之行为及牺牲许多现世之利益,使彼自身适合于“彼在理念中所保有之善良世界”之一员。此种有力而不可争之证明,由吾人在周围一切事物中所见日益增加之关于目的性之知识而益增强,并由关于创造无限量吾人所有之默思,且亦由在吾人所有知识之可能推广中有其不受制限之处之意识及与之等量之努力之意识而益增强。凡此种种仍留存于吾人,但我必须摈弃“纯自关于吾人自身之理论的知识以理解吾人存在之必然的连续”之希望。
  关于解决心理学的误谬推理之结论
  合理心理学中之辩证的幻相,起自以理性之理念——纯粹智力之理念——与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完全未规其内容之概念相混淆。我思维我自己,由于一可能的经验,同时又抽去一切现实的经验;乃就而推断谓即离经验及其经验的条件,我亦能意识“我”之存在。其结果我以“抽去我所有经验所规定之存在”之可能的抽象与“我之思维的自我之可能的单独存在”之假定的意识相混淆,以致信为我能知在我内部中为实体者,即为此先验的主体。但实际我在思维中所有者,仅为——一切规定所以之为基础之“纯然知识方式”之——意识之统一而已。
  说明心灵与肉体交相关系之任务,本不属于吾人今所论究之心理学。盖此种心理学目的在证明“心灵之人格虽离此种交相关系(即在死后)亦尚存在”,故就此名词之本有意义言之,乃超验的。此种心理学固亦论及经验之对象,但其所论者仅为终止其为经验对象之方面。顾在另一方面,吾人之教示对于此种心灵与肉体交相关系之问题,曾有充分之解答。此问题所特有之困难(为普泛所承认者),在假定内感对象(心)与外感对象之为异质一点,此等直观之方式的条件,在前一事例中,仅有时间,而在后一事例中,则又有空间。但吾人苟思及此二种对象之相异,不在其内的本质,仅在一方在他方之外显现之限度内,且在物质现象之根底中所视为物自身者,其性质上或未必如是之异质,则此困难立即消失,所留存之唯一问题,仅为泛论实体之交相作用如何可能之问题耳。顾此为心理学领域以外之问题,读者在分析论中关于基本的力量及能力所有种种述说以后,自不迟疑以此问题为在一切人类知识之领域外也。
  关于自合理心理学转移至宇宙论概言
  “我思”或“我在思维”之命题乃一经验的命题。但此类命题乃以经验的直观为条件,故亦以对象——即在其视为现象方面所思维为自我——为其条件。其结果则在吾人之理论中,心灵——即在思维中——完全转变为现象,因而吾人所有意识之自身在此种情形中因其纯为幻相,实际上必毫无所联属。
  思维,就其自身而言,仅为逻辑的机能,因而纯为联结一“可能的直观所有杂多”之纯粹的自发力,并不展示意识之主体如现象所有;此即思维绝不顾及直观形相(不问其为感性的或智性的)之充分理由。我由思维所表现之我自身,既非我本有之相,亦非我所现之相。我思维我自身,一若我思维“我抽去其直观形相之任何普泛所谓对象”相同。此处我若呈现我自身为思维之主体或思维之根据,则此等表象形态并无实体或原因等范畴之意义。盖范畴乃已应用于吾人感性直观一类之思维(判断)机能,——我若欲认知我自身,则须此种直观。但在另一面我若意识我自身纯为思维,则因我并不考虑我自身所有之“自我”如何能在直观中授与,故“我自身”,在思维之我视之,固纯为现象,但在我思之限度中,则决非纯然现象;盖在纯然思维中所有关于我自身之意识内,“我”即存在自身——在我自身中,虽并不因之对于思维与以任何内容。
  “我思”之命题,在其等于“我在思维”云云之限度内,非纯然逻辑的机能,乃就其存在规定主体(斯时主体同时又为对象)者,故若无内感(其直观非表现对象为物自身,仅表现之为现象)则不能发生。于是此处不仅有思维之自发性,且亦有直观之感受性,即关于我自身之思维应用于关于我自身之经验的直观。如思维之自我不仅由“我”以识别其自身为对象自身,且又规定其存在之形态,即认知其自身为本体,则此思维之自我应在关于我自身之经验的直观中,探求其视为实体原因等范畴之逻辑的机能之使用条件。顾此为不可能者,盖因内部的经验直观乃感性的,仅产生现象之资料,此种资料对于认知“纯粹意识所有对象”之独自存在,绝无所裨益,仅能用以获得经验耳。
  如容认吾人能由适当途径,非在经验中,而在理性纯粹使用之某种法则中——此非纯然逻辑的规律,乃同时亦先天的适用于吾人存在之法则——发见“以吾人自身为对于吾人自身存在之完全先天的立法者,且为规定此存在者等等”之根据,则将因此而启示一种自发力,吾人之实在将由此自发力——离一切经验的直观之条件——成为可规定者。吾人又应知在“吾人之存在之意识”中包含一先天的某某事物,此先天的某某事物能用以规定吾人之存在(其完全的规定仅在感性范围中可能者)——就某种内部能力而言——为与非感性的直悟世界有关。
  但此丝毫不足以促进合理心理学之企图。在此可惊之能力中——此种能力乃道德法则最先所启示于我者——我实应有规定我之存在之纯粹智性的原理。但此种规定应以何种宾词成之?此等宾词仅能为必须在感性的直观中授与我者之宾词而已;于是我发见我自身正与以前(就合理心理学而言)之地位相同,即仍须感性的直观赋与——我由之始能认知我自身之—一悟性概念(实体原因等等)以意义;而此等直观则绝不能助我超越经验之领域以外者也。顾就实践的使用(常指向经验之对象)而言,我自有正当理由依据其在理论的使用时所有类推之意义,应用此等概念(按即实体原因等概念)于自由及自由之主体。但若如是,则我将以此等概念(接即实体原因等概念)仅作为主词与宾词、理由与结论之纯然逻辑的机能解,依据此等逻辑的机能,行为或结果乃被规定与道德法则相合,而容许其与自然法则相同,皆能依据实体原因等范畴说明之者——道德法则与自然法则虽各根据完全不同之原理。凡此种种见解,意在防阻吾人所有视为现象之自我直观说最易陷入之误解。吾人以后更有机缘应用此种见解。
  * * *
  第①-误谬推理:关于实体性者其表象为吾人判断之绝对的主体因而不能用为其他事物之宾词者,为实体。所视为思维的存在之“我”,乃我所有一切可能的判断之绝对的主体,此种关于我自己之表象不能用为任何其他事物之宾词。故所视为思维的存在(心)之我为实体。
  纯粹心理学之第一误谬推理之批判
  在先验的逻辑之分析部分中,吾人曾说明纯粹范畴以及其中实体范畴除依据直观以外,其自身并无客观的意义,乃应用于“直观杂多”之综合统一机能。在缺乏此种杂多时,范畴仅为判断机能,并无内容。我能对于一切事物皆谓其为实体,其意义所在,仅为我以之与“事物之纯然宾词及规定”相区别耳。今在吾人所有之一切思维中,我为主体,思维仅为规定而从属此“我”;此“我”不能用为其他事物之规定。故一切人皆必以彼自身为实体而仅以思维为彼之存在之属性,即彼所有状态之规定。
  但我以此种实体概念将作何用?所视为思维的存在之“我”,就我自身言,永恒存在,并无任何生灭之自然状态云云,绝不能自实体概念演绎之。顾除此以外,并无我能适用“我之思维的主体之实体性概念”之其他用法,故若失其用途,则我实无须此种概念。
  因远不能纯自纯粹之实体范畴以演绎此等性质,故吾人必须自——经验中所授与所视为永恒者之——“对象之永恒性”出发。盖实体概念仅对于此种对象,始能以经验的有效用之方法应用之。但在以上之命题中,吾人并未以任何经验为吾人之基础;其推论仅自“一切思维与——所视为思维所属之共同主体之——‘我’之关系”之概念而来。即依据经验,吾人亦不能以任何确实之观察,证明此种永恒性。此“我”固在一切思维中,但在此种表象中,并无丝毫使此“我”与“直观之其他对象”相区别之直观痕迹。是以吾人固能见及此种表象必然存在一切思维中,但不能见其为常住的连续的直观,而有思维(此为转变无已者)在其中互相起伏。
  故其结论为:先验的心理学之第一推理,在其以“思维之常恒不变之逻辑的主体”为思维所属之实在的主体时,乃以貌似创见之说欺妄吾人者也。吾人并未有——且不能有——关于任何此种主体之任何知识。意识实为唯一使一切表象成为思维者,故吾人之一切知觉必须在“所视为先验的主体”(我)之意识中;但在此“我”之逻辑的意义以外,吾人对于在此“我”根抵中为其基体(如“我”在一切思维之根抵中为其基体)之主体自身,并无任何知识。顾若承认“心为实体之概念”,不能使吾人前进一步,因而不能产生伪辩的心灵论通常演绎所得之任何结论,“例如人之心灵在一切变化中乃至死后永恒存在云云等”——盖即谓吾人如承认此种概念所指之实体仅在理念中非在实在中——则“心为实体”之命题固可容许其成立者也。
  ①以下至第321页“即推广……之外”为第一版原文接第275页“故吾人……论究此命题”下。
  第二误谬推理:关于单纯性者
  其活动绝不能视为种种事物所有活动协同而成者,为单纯的。
  今心(即思维的我)乃此种存在体。故等等。(按即心为单纯的云云。)
  先验心理学之第二误谬推理之批判
  此为纯粹心理学中一切辩证的推论之最有力者。此非独断论者欲使其主张博得表面赞同所设之伪辩的欺人作用,乃似足以经历严厉检讨深密论究之一种推论。如下所述。
  一切复合的实体乃种种实体之集合体,复合体之活动或属于复合体之任何复合事物之活动,乃分配于多数实体中之种种活动,或种种属性之集合体。自种种活动的实体协同所发生之结果,在此结果仅为外部的时(例如一物体之运动乃其所有一切部分之联合运动)实为可能者。但在思维,则以其为属于思维的存在之内部属性,乃大不同。盖若假定思维者为复合体:则复合体之一切部分皆为思维之一部分,仅有联结所有一切此等部分,始能包含全体思维。但此为不能一贯主张之者。盖分配于种种存在者之种种表象(例如一诗句之各单字)绝不能构成一全体思维(一诗句),故谓一思维应属于本质上所谓复合体者,实为不可能之事。是以思维仅在单一的实体中可能,此种实体非种种实体之集合体,乃绝对的单纯者。
  此种论证之所谓主要论据(nervus probandi)实在以下之命题中,即欲构成一思维,则种种表象必须包含在思维的主体之绝对的统一中。但无一人能自概念以证明此命题。盖彼将如何从事证明此命题?“一思维仅能为思维的存在绝对的统一之结果”云云之命题,不能以之为分析的命题。盖由种种表象所成之“思维之统一”,乃集合的,在其为纯然概念所能说明之限度内,其能与种种实体之联合活动之集合的统一相关,(如一物体之运动为其所有一切部分之复合运动)正与其能与主体之绝对的统一有关相同。因之,在复合的思维之事例中,必须以单纯的实体为前提之必然性,实不能依据同一律证明之。且亦无人敢于主张能纯自概念,容许综合的且完全先天的知此命题——至少彼若了解前所说明先天的综合命题所以可能之根据,自不致有此种主张。
  自经验以引申——其为一切思维所以可能之条件——此种主体之必然的统一亦为不可能者。盖绝对的统一之概念,姑不问其完全在经验领域以外,而经验则并不使吾人产生必然性之知识。然则吾人将自何处以得此种全部心理学的推论所依据之命题?
  我如欲表现一思维的存在,则我必设身处地以我自身之主观为我所欲考虑之对象(此为任何其他种类之研究所无者),以及吾人之所以要求思维主体之绝对的统一者,则仅因不如是,则不能谓之“我思”(杂多在一表象中),此皆显而易见者也。盖思维之全部虽能分割以及分配于种种主体,但主观的“我”则绝不能如是分割分配,而吾人在一切思维中所以之为前提者,即为此“我”。
  此处与前一误谬推理相同,当合理心理学敢于扩大其知识时,所留为其能依恃之唯一根据,仍为此统觉之方式的命题“我思”。但此命题其自身并非经验,乃属于——及先于——一切经验之统觉方式;故就其本身言,仅在其与某种可能的知识相关时,必常以之为此种知识之纯然主观的条件。吾人并无权利使此主观条件转形为对象之知识所以可能之条件,即转形为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概念。盖除以吾人所有之意识公式设身自处于“一切其他智性存在”之地位,吾人决不能表现此种存在者也。
  且我自己(所视为心者)之单纯性,实际亦非自“我思”之命题推论而得;盖我之单纯性已包含在一切思维中。“我为单纯的”之命题必须视为统觉之直接表现,正与所引用笛卡尔推论之“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相同,实为一重复语,盖我思(cogito)——我在思维(sum cogitans),即直接主张我之存在。“我为单纯的”之意义,仅等于谓此“我”之表象其自身并不包含丝毫杂多,以及其为绝对的(虽仅逻辑的)统一耳。
  故著名之心理学的证明,仅建立于一表象之不可分割的统一上,此种表象仅在其与一人有关时,为管理其动词者(按如“我思”,我即管理思之动词者)。在以“我”与吾人之思维相联属时,吾人仅先验的指示属性之主体,并不注意其中之任何性质——实际关于此种主体之性质不问直接间接吾人皆绝无所知者也。此主体乃指普泛所谓某某事物(先验的主体)而言,如仅就其中并无规定之理由而言,则其表象之必为单纯的,自无疑义。实无事物较之由纯然某某事物之概念所表现者更为单纯。但主体表象之单纯性,并非即为主体自身单纯性之知识,盖当吾人仅以“我”之完全空虚名词(此一名词我能应用于一切思维的主体者)指示此主体时,已完全抽去其一切性质矣。
  我常由“我”而抱有“主体之绝对的(但仅逻辑的)统一”之思想(单纯性),此则极为确实者。但并不因之即谓由此我知“我之主体”之现实的单纯性。“我为实体”之命题,如吾人以上所见及,所指仅为纯粹范畴而已,此种纯粹范畴我实不能有具体(经验的)使用;故我自能正当谓“我为单纯的实体”,即“其表象绝不含有杂多之综合”之实体。但此概念及此命题,关于“为经验对象之我自己”,对于吾人丝毫无所告知,盖因实体之概念,其自身仅用为综合之机能,并无为其基础之任何直观,故亦无对象。此仅与吾人所有知识之条件相关,并不应用于任何所能指示之对象。吾人今将以实验方法检讨此命题所假设之效用。
  无论何人必须承认心之单纯性质之主张,其所有价值,仅在我能由此以此主体与一切物质相区别,因而使主体能免于物质所常归宿之分解作用。严格言之,此实以上命题意向所在之唯一用途,故通常以“心非物质”云云表现之。我若能说明:“吾人对于合理心理学之基本命题(即一切思维之事物为单纯的实体),虽容许其有完全客观的效力——此效力为唯自纯粹范畴而来之纯粹理性判断所特有——而吾人关于心与物质相异及与物质关系之问题,仍不能丝毫使用此命题”,此则与我前此将此假定之心理学的创见放逐于理念之领域而无任何实际之客观的效用相同。
  在先验感性论中,吾人已毫无疑义证明物体仅为吾人外感之现象,而非物自身。吾人因而有正当理由谓吾人之思维的主体非物质的;易言之,以思维的主体由吾人表现为内感之对象,故在其思维之限度内,不能为外感之对象,即不能为空间中之现象。此等于谓思维的存在就其本身言,绝不能在外的现象中见及之,以及其思维、意识、欲望等等皆不能外部直观之。凡此种种皆属于内感。此种论证实际如是自然,如是通俗,即庸众之常识亦常依持之,故自远古以来常以心与肉体为完全不同者也。
  但延扩、不可入性、凝结及运动——总之凡外感所能授与吾人之一切事物——虽非思维、情感、欲望或决心,且亦不包含此等等,顾“在外的现象之根底中,激动吾人感官,使之获有空间、物质、形象等等表象”之某某事物,当其被视为本体时(视为先验的对象更佳),同时亦能为吾人所有思维之主体。至吾人外感所由以被激动之形相,并不授与吾人以表象、意志等等之直观,而仅授与空间及空间规定之直观云云,并非证明与以上云云相反。盖此某某事物非延扩的,亦非不可入的,或复合的,诚以此等宾词在吾人为某某(除此以外非吾人之所能知)对象所激动之限度内,仅与感性及感性之直观相关。据此种种而论,吾人固不能知此某某事物之为何种对象,仅认为如就其自身考虑之,即脱离外感之任何关系,则此等外部的现象之宾词皆不能加于其上者也。反之,内感之宾词,如表象及思维等皆与此某某事物之性质不相矛盾。因之,即令容认人之心灵其本质为单纯的,而此种单纯性,就物质之基体而言(按即为先验的对象之某某事物)亦绝不足使心与物质相区别——盖即谓吾人若以物质为纯然现象(吾人应作如是观)。
  设物质为物自身,则以其为复合体自与为单纯体之心灵完全不同。但物质仅为外部的现象,其基体不能由“吾人所能归属物体之任何宾词”知之。故我自能容认“物自身为单纯的”之可能性——虽由于其所以之激动吾人感官之形态在吾人内部中产生延扩的即复合的之直观。我固可进而主张其与吾人外感相关具有延扩之实体,其自身为具有思维者,且此等思维能由其自身所有之内感,意识的表现之也。由此观之,凡在一种关系中所名为物的存在者,同时在其他关系中则为思维的存在,其所有之思维,吾人不能直观之,然吾人固能直观其在现象领域中之符号。因之“仅有心灵(为特殊种类之实体)思维”之主张,应即废弃;吾人应复归于“人思维”之习用言词,即延扩的所视为外部的现象之同一事物,在内部(在其自身中)则为主体,非复合的而为单纯的且思维。
  但吾人固无须此种假设,能概言之如下。盖若我以“心灵”为思维的存在自身,则其是否与物质为同一种类之问题——物质非物自身,仅为吾人内部中所有表象之一种——就其名词而言已不合理。盖物自身之与“仅构成其状态之规定”性质不同,本极明显者也。
  在另一方面吾人如不以思维之“我”与物质比较,而以之与“在吾人所名为物质之外的现象根底中”之直悟体相比较,则吾人对于此直悟体绝无所知,即不能谓“心灵”在其任何内部方面与此直悟体有所不同也。
  故单纯的意识,非即关于“所视为主体之自我”之单纯性(此即使吾人能以之与物质区别,一如以之与复合体区别)之知识。
  是以在此种概念能有效用之唯一事例中,即在以我自己与“外的经验之对象”相比较时,此种单纯性之概念,若不足规定自我性质中之特征,则吾人虽仍自以为知“思维之我,即心灵(此为内感之先验的对象之名称)为单纯的”,但其所言绝不能应用于实在的对象,即丝毫不能扩大吾人之知识者也。
  于是全部合理心理学以丧失其主要基础,尽行倾覆。此处与任何处所相同,在缺乏与可能的经验之任何关系时,吾人不能期望纯由概念以扩大吾人之知识,更不能期望仅由吾人所有一切概念之主观的方式即意识,以扩大吾人之知识。诚以单纯性之根本概念,以吾人所知即为在任何经验中所绝不能见及者,故无法以之为客观有效之概念而到达之也。
  第三误谬推理:关于人格性者
  凡意识其自身在不同时间中为数的同一者,在此限度内为人格。(译者按:数的同一即历无穷次数其自身仍为同一之事物)
  今心意识其自身等等。
  故心为人格。
  先验心理学之第三误谬推理之批判
  我如欲由经验以知外部的对象数的同一,则应该注意现象中之永恒的要素(此为现象之主体,一切其他事物皆与之相关而为其规定),且注意其在一切时间中(即“所有规定”在其中变易之时间)之同一。今“我”为内感之对象而一切时间则仅为内感之方式。因之,我指一切“我之继续的规定”皆与“数的同一之自我”相关,且在一切时间内(即在“关于我自己之内的直观”之方式中)皆如是。以此之故,心灵之人格性不应视为推论所得,应视为与“时间中之自觉意识”完全同一之同一命题;此即其所以先天的有效者也。盖此命题实等于谓在“我意识我自己”之全部时间内,我意识此时间属于我自己之统一;故我或谓此全部时间在我(所视为个别之统一体者)之内部中,或谓我在此一切时间中为数的同一,其事则相同也。
  故在我自身所有之意识内,必见及人格之同一。但若自他人之立场以观察我自身(视为他人之外的直观之对象),则此外部观察者首先在时间中表现“我”,盖在统觉中(严格言之)时间仅在我内部中表现。故彼虽承认在我之意识中,此“我”完全同一在一切时间中伴随一切表象,但彼并不由此以推论“我自己之客观的永恒性”。盖正类观察者设定“我”在其中之时间,非我自身所有之时间,乃彼之感性之时间,故必然与我之意识固结之同一性,并不因
  之而与观察者之意识固结,即不与“包有关于我主观之外的直观”之意识固结。
  是以我在不同时间中所有意识,我自己同一之意识同一,仅为“我之思维及其一贯联结”之方式的条件,绝非证明我之主观之数的同一者。即令有“我”之逻辑的同一,其中自能发生此种“不容保留我之同一”之变化,但仍能以“同一音调之我”称之,此“我”在一切不同之状态中,乃至在包含思维的主体变化之状态中,仍能保留前一主体之思维而传之于后继之主体。
  “世界中之一切事物皆在流转中绝无永恒及常住者”云云某某古代学派之命题,虽不能与容认实体之说调和,但由自我意识之统一而言,则并不否定此命题。盖吾人不能自吾人自身所有之意识以断定吾人——就心灵而论——是否永存。盖因吾人所视为属于吾人之同一自我者,仅为吾人所意识之自我,故吾人自必判断为在吾人所意识之全部时间内,吾人为同一之自我。但吾人不能谓以外部观察者之立场而言,此判断亦当有效。诚以吾人在心中所见及之唯一永恒的现象,乃伴随一切表象及联结此等表象之“我”之表象,故吾人不能证明此我(即纯然-思维)能不与——由我使之互相连结之——其他思维相同,而不在同一之流转状态中也。
  心灵之人格性及为其前提之永恒性,乃至实体性,应在此处证明而不早为证明,事诚奇异。盖若吾人能以永恒性及实体性为前提,则其推论所得者,固非意识之连续性,但至少亦为在常住之主体中有一连续的意识之可能性,即此已足证明人格性矣。以人格性非因其活动有时被阻而立即终止者。但此种永恒性绝不能在——吾人自同一的统觉所推论之——吾人自身之数的同一以前,授与吾人,反之永恒性乃自数的同一推论而得者(此种论证如以正当顺序进行,则在数的同一证明以后,首应推及仅能经验的应用之实体概念)。惟因以数的同一为前提之人格同一,绝不能自“我在一切时间(我在其中认知我自己)所有之意识中之我之同一”推论而来,故吾人不能在论证之初,即将心之实体性建立于人格同一性之上也。
  同时吾人仍能保持人格性之概念——正与吾人保持实体及单纯之概念相同——惟在其仅为先验的之限度内,即与主体之统一有关之限度内,否则非吾人所能知,盖在主体所有之规定中自有“其由统觉而来之一贯的联结”。由此而言之人格性,其概念乃实践的使用所必需,且充分足供此种用途之用;但吾人绝不能因之自
  命为由纯粹理性以扩大吾人之自我知识,及误以为能自“同一的自我之纯然概念”以主体继续不断之相展示吾人。盖此种概念永在循环中徘徊,关于志在综合的知识之任何问题,对于吾人并无裨益。物质究为何物,就物自身(先验的对象)而言,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但由于其表现为外部之某某事物,其所视为现象之永恒性,吾人固能观察及之也。但我若欲观察在一切表象之变化中所有之单纯“我”,则我所与之与我所有意识之普遍的条件相比较者,除仍为我自身以外,实无其他相应之事物可用。故对于一切问题,我仅能与以义同语异之重复答复而已,盖即我以“我之概念及其统一”以代属于我自身(所视为对象者)之性质,因问者所欲询知者乃以之为已容认者也。
  第四误谬推理:关于观念性者
  (就外部的关系而言)
  凡其存在,仅能推论为“所与知觉”之原因者,仅有可疑的存在。
  今一切外的现象,即具有此种性质,其存在非直接为吾人所知觉,吾人仅能推论其为“所与知觉”之原因耳。
  故一切外感对象之存在,乃可疑者。此种不确实性,我名之为外部的现象之观念性,此种观念性之学说名为观念论,以与“以外感对象为具有可能的确实性”之相反主张所名为二元论者相区别。
  先验心理学之第四误谬推理之批判
  吾人今当首先审察其前提。论证所及,吾人自有正当理由主张“仅有在吾人内部中者,始能直接的知觉之,以及吾人自身之存在,为纯然知觉之唯一对象”。故在我以外现实对象之存在(此“我”之一字以智性的意义用之,非以经验的意义用之),绝不能直接在知觉中授与吾人。知觉乃内感之变状,外部的对象之存在,仅在思维中始能加之于知觉,视为其外部的原因,即视为推论所得者。以此同一理由,笛卡尔限制一切知觉(就此名词之最狭意义而言)在“我(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在”之命题中,固极有正当理由者也。盖因所谓在外者乃不在我之内部中,我即不能在我之统觉中遇及之,故亦不能在任何知觉中遇及之,质言之,知觉仅为统觉之规定耳。
  故我不能知觉外物,仅能自我之内部的知觉以推论外物之存在,盖以内部的知觉为结果,某某外物乃此知觉之近因耳。顾自所与结果以推论一决定的原因之推论常不确实,诚以结果可由一以上之原因发生。故就知觉与其原因之关系而言,其原因为内部的抑或外部的,即所名为外部的知觉者,是否仅为吾人内感之作用,抑或与“——为其原因之——现实的外的对象”有关系,仍为可疑之事。总之外部的对象之存在,仅为推论所得者,具有一切推论所具不可恃之点,而内感之对象(具有我之一切表象我自身)则为吾人直接所知觉者,其存在实不容疑。
  故观念论者之名词,并不适用于否定感官所有外部的对象存在之人,仅适用于“不承认外部的对象之存在由直接知觉知之,因而断言吾人对于外部的对象之实在性绝不能由任何可能的经验完全确定之”云云之人。
  在展示误谬推理之一切欺人的虚幻以前,我首先注意及吾人必须辨别观念论之两种形态,即先验观念论与经验观念论。所谓先验观念论,我指“以现象皆仅为表象,非物自身,以及以空间时间仅为吾人直观之感性的方式,而非视为自身独立存在之所与规定,亦非所视为物自身者一类对象之条件”等等之学说而言。与此种观念论相对立者,为先验实在论,先验实在论以空间时间为离吾人感性而自身独立存在之某某事物。是以先验实在论者解释外部的现象(其实在性乃先验实在论者所以为前提者)为物自身,此物自身离吾人及吾人之感性而存在,故在吾人之外——“吾人之外”一名词乃依据纯粹悟性概念(按即实体原因等之概念)解释之者。以后成为经验观念论者,实即此先验实在论者。在误行假定“感官对象如为外部的必须离感官而自身存在”以后,彼复发见自此种观点判断之,则一切吾人之感性表象皆不适于证明外的对象之实在性。
  反之,先验观念论者亦为经验实在论者,即被称为二元论者,盖彼能不出彼之自觉意识以外,承认物质之存在,即假定在“彼之表象”之确实性——即我思故我在——以外,尚有某某事物。盖彼以物质乃至物质之内部的可能性,仅视为现象;现象如与吾人之感性分离,则无。故物质之在彼,仅为表象(直观)之一种,其所以称为外部的,并非以其与外部的对象自身相关,乃因此等表象使知觉与——一切事物在其中相互外在之——空间相关耳,顾空间自身则仍在吾人之内部中者。
  在论究之始,吾人已公言赞同此种先验观念论;吾人之理论由是除去“以吾人所有自觉意识之单独证据承认物质之存在,即由是其证明物质存在之方法与证明我自己(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存在之方法相同”之途径中所有一切难点。我意识我之表象固绝无问题;故此等表象及具有此等表象之我自己皆存在。但外部的对象(物体)仅为现象,即仅为我之表象之一种,故其对象为仅由此等表象所表现之某某事物。一离此等表象,对象即无。故外物之存在与我自己之存在相同,二者皆依据“我之自觉意识”之直接证明。其唯一不同之点,则为“表现我自己(所视为思维的存在者)之表象”仅属于内感,而“标识延扩体之表象”则又属于外感耳。欲到达外部的对象之实在性,正与关于我之内感对象之实在性——即关于我所有思维之实在性——相同,无须求之推论。盖在两方,其对象皆不过现象而已,其直接的知觉(意识)同时足为二者所有实在性之充分证明者也。
  故先验观念论者乃经验实在论者,容许物质(所视为现象者)具有“不容推论唯直接知觉之”一类之实在性。反之,先验实在论,则必然陷于困难,而发见其自身不得不遁入经验观念论,盖先验实在论视外感对象为与感官自身相异之某某事物,而以现象为存在吾人以外之独立自存物。依据此种观点,则不问“吾人意识吾人所有关于事物之表象”,如何明晰,仍远不能确定表象如存在则亦有与之相应之对象存在云云。反之,在吾人之体系中,此等所名为物质之外物(在其所有一切形态及变化中),皆不过现象而已,即不过吾人内部中之表象而已,其实在性吾人直接意识之。
  就我所知,一切采用经验观念论之心理学者皆为先验实在论者,故彼等一致趋重经验观念论而视为人间思想所无可如何之问题之一,实势所必然者也。盖若吾人以外部的现象为由其对象在吾人内部中所产生之表象,又若此等对象,为其自身存在吾人以外之事物,则除自果推因以外,吾人实无能知对象存在之道;且即自果推因,所成为问题之因,在吾人以内,抑在吾人以外,必仍成为疑问。吾人固能承认其能在吾人以外(先验的意义)之某某事物,为吾人所有外部的直观之原因,但此非吾人在物质及物体的事物之表象中所思维之对象;盖此等对象皆仅现象,即仅为除在吾人内部以外绝不能见及之表象一类,其实在性正与“关于我自身所有种种思维之意识”相同,皆依据直接意识。至先验的对象,则就内部的及外部的直观而言,皆为不可知者。但吾人此处所欲论述者,非此先验的对象,乃经验的对象,其在空间中表现者则名为外部的对象,若在其时间关系中表现者,则名为内部的对象。但空间时间则除吾人之内部以外,固无从见及之也。
  “吾人以外”之名词,其意义自必含混,有时指离吾人而存在所视为物自身者而言,有时则指仅属于外部的现象者而言。故欲使此概念以后一意义之用法——“关于外部的直观所有实在性”之心理学问题所应采用之意义一而绝不含混,吾人应使经验的外部对象与先验的意义所谓之外部对象相区别,明显的名前者为“应在空间中所见及之事物”。
  空间时间实为先天的表象,在任何实在的对象(由感觉以规定吾人之感官者)能使吾人在此等感性的关系之下表现此对象以前,空间时间即在吾人之内部中,为吾人感性直观之方式。但质料的要素,即实在的要素——即应在空间中直观之某某事物——必以知觉为前提。知觉展示空间中某某事物之实在性;在缺乏知觉时,则绝无想象力能杜撰或产生此某某事物。故就其与“感性直观之一”相关而指示空间或时间中之实在性者,为感觉。(感觉若一度授与吾人——如与普泛所谓对象相关而非规定此对象者,则名为知觉——赖有感觉所有之杂多,吾人能在想象中描写种种对象,此等对象在想象以外,并无其在空间或时间中之经验的位置)。此固不容疑者;吾人或就苦乐而论,或就外感之感觉色、热等等而言,知觉乃由之以得使吾人思维感性的直观对象之知觉所必需之质料,故必须首先授与吾人。故此知觉(今仅就外部的直观而言)乃表现空间中之实在的某某事物。盖第一、空间乃共在之纯然可能性之表象,而知觉则为实在性之表象。第二、此种实在性在外感中即在空间中表现。第三、空间自身不过纯然表象,即除其中所表现者以外并无能视为实在之事物,反言之,则凡在其中所授与者(即由知觉所表现者)亦即其中之实在者。盖若知觉非实在者,即非由经验的直观直接授与吾人者,则知觉决不能在想象中描写,诚以直观中之实在者,固不能先天的杜撰之也。
  故一切外部的知觉,乃空间中实在的某某事物之直接证明,或无宁谓为即此实在者自身。在此种意义中,经验实在论固不容有疑者,盖有空间中实在的某某事物与吾人之外部的直观相应。空间自身以及其所有之一切现象(所视为表象者)固仅在我内部中,但实在者——即外部的直观所有一切对象之质料——则与一切空想无涉,实际在此空间中授与吾人。谓在此空间中应有吾人以外之某种事物(就先验的意义言之)授与吾人,此又不可能者,盖空间自身非在吾人感性之外。故即极端之观念论者对于“其在吾人以外(“以外”二字乃就严格之先验的意义言之)与吾人知觉相应之对象”云云亦不能要求证明。即令有任何此种对象,亦不能表现为——及直观为——在吾人以外,盖因此种表象及直观,乃以空间为其前提者,而空间中之实在者以其纯为表象之实在者,故不外知觉自身。故外部的表象之实在者,仅为知觉中之实在者,绝不能以其他途径成为实在者。
  对象之知识能自知觉产生,或纯由想象力之作用,或由经验之途径;在其进程中能发生不与对象相应之虚伪的表象,自无疑义,此种惑人之事,有时可归之于想象力之幻想(如在梦中),有时则起于判断力之错误(如在错觉中)。欲避免此种惑人的幻想,吾人应依据规律进行,即凡依据经验的法则与知觉相联结者为现实的。但此种幻觉错觉及所以防免此幻觉错觉者,于二元论、于观念论实有同一之影响,盖吾人所与之有关者,仅在经验之方式。经验观念论及其对于吾人之外部的知觉所有客观的实在性之错误的疑问,当说明“(一)外部的知觉乃空间中实在的某某事物之直接证明,以及此空间——其自身虽仅为表象之纯然方式——在其与一切外部的现象(此亦不过纯然表象而已)相关时,具有客观的实在性;(二)在缺乏知觉时,幻想梦想皆不可能,以及吾人之外感——就经验所能自之发生之资料而言——自有其在空间中现实相应之对象”等等时,即已充分驳斥之矣。
  独断的观念论者殆为否定物质存在之人,而怀疑的观念论者,则为怀疑物质存在之人,盖以物质之不能证明故耳。前者之见解自必根据于被在物质一类事物之可能性中所假定之种种矛盾——吾人今尚无须论究此种见解。在以下一节论及辩证的推理时,关于“属于经验联结之一类事物之可能性”理性所自行构造之概念,展示理性之自相矛盾,即足除去此种困难矣。但怀疑的观念论者,则仅驳击吾人主张之根据,以为吾人所思维为根据于直接知觉之物质存在,殊不足为确信物质存在之正当理由,在此种观念论者迫使吾人在日常经验之微细进展中,亦须注意周密(否则吾人将以不合理所得之知识视为应有之知识矣)之限度内,诚为有益于人类之理性者。吾人今则能评衡此等观念论者所反对吾人之价值。盖除吾人指为使吾人在最通常主张中自相矛盾以外,观念论者实以全力迫使吾人以吾人所有一切之知觉(不问其为内部的或外部的)视为仅依属吾人感性之一类事物之意识。此等观念论者又迫使吾人不以此等知觉之外部的对象视为物自身,而仅视为表象,关于此等表象则与一切其他表象相同,吾人能直接意识之,至其所以名为外部的,则因其依属吾人所称为外感其直观为空间之故。但空间自身不过——某某知觉在其中互相联结——表象之内部的形相而已。
  吾人若以外部的对象为物自身,则完全不能理解吾人如何能到达“在吾人以外之外部的对象所有实在性”之知识,盖吾人之所依恃者仅为在吾人内部中之表象。诚以吾人不能感及在吾人自身以外者,仅能感及在吾人之内部者,故吾人之全部自觉意识除纯为吾人自身所有之规定以外,绝不产生任何事物。于是怀疑的观念
  论迫使吾人不得不趋赴今尚留存之唯一趋避所,即一切现象之观念性学说是也,此一种学说在先验感性论中已不问其结果而建立之矣,盖此等结果在先验感性论中实不能预见之者。斯时若有人询以其结果是否在心灵论中仅有二元论可以保持,则吾人必答之曰“然”;但此二元论仅为经验的意义。盖即谓在经验之联结中,物质——所视为现象领域中之实体者——实授与外感,正与思维的“我”——此亦视为现象领域中之实体者——授与内感相同。更进一步言之,内外两方领域中之现象,必须依据规律——此种规律乃实体范畴所引入于吾人所有外的及内的知觉之联结中,使此知觉由之构成一全体之经验者——互相联结。但若(如通常所见及者)吾人欲扩大二元论之概念,用之于先验的意义,则二元论及两种互相更迭之相反主张——一方为精神论(Pneumatismus)一方为唯物论——皆无任何根据,盖因斯时吾人已误用吾人之概念,以表现对象(关于对象之自身固仍非吾人之所能知者)之形相中所有之差别视为物自身中之差别。由内感在时间中所表现之“我”,虽与在我以外空间中之对象,完全为有区别之现象,但并不以此理由而视为不同之事物。在外部的现象之根底中或在内部的直观之根底中之先验的对象,其自身既非物质亦非思维的存在,乃——其以“关于物质及思维的存在之存在形相之经验的概念”提供吾人——现象所有之根据(此根据乃吾人所不能知者)。
  是以(乃此种批判的论证明显迫使吾人为之者)吾人若固执以上所建立之规律,而不推及吾人之问题于“可能的经验能在其中以其对象呈现于吾人之前”之限界以外,则吾人决不梦想探知吾人之感官对象之自身,即离其与感官之一切关系所本有之相。但若心理学者以现象为物自身,视为其自身独立存在者,则被若为唯物论者,在其体系中,自仅承认物质;若为精神论者,则在其体系中又仅承认思维的存在(即具有吾人内感方式之存在);若为二元论者,则承认物质与思维的存在两方,顾彼由于此种误解,对于非物自身仅为普泛所谓事物之现象,如何能自身独立存在之点,常陷入伪辨的思辨中。
  就此等误谬推理以论纳粹心理学之全体
  吾人如以——为内感之自然科学之——心理学与——为外感对象之自然科学之——物体论相比较,吾人见及二者之能由经验的知之者甚众,但其间尚有其显著之异点。在物体论中能先天的自“延扩的不可入性之存在物”之概念综合的知之者甚众,但在心理学中则绝无事物能先天的自思维的存在之概念,综合的知之其原因如下。盖二者虽皆为现象,顾外感之现象,有其固定(即常住)之某某事物,此固定的某某事物提供一基体为其转移无常之种种规定之基础,因而提供一综合的概念,即空间及空间中现象之概念;反之时间——此为吾人内部的直观之唯一方式——则并无常住之事物,因而仅产生“种种规定之变化”之知识,而不产生“能由此种种规定所规定之任何对象”之知识。盖在吾人所名为“心”者之内,一切事物皆在连续流转之中,除“我”(吾人如必须如是表现吾人自身)以外,并无常住之事物,至“我”之所以为单纯者,仅因其表象并无内容,因而无杂多故耳,即以此理由,乃若表现——(以更正确之名词言之)或指示——一单纯的对象。为欲使其由纯粹理性以得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本质之知识,此“我”应为一直观,此直观——以其在一切思维中所以之为前提者(先于一切经验)——又应为先天的能产生综合命题之直观。但此“我”之不能为直观,正与其不能为任何对象之概念相同;盖此“我”乃意识之纯然方式,此种意识方式能伴随此内外两类表象,仅在有其他某某事物在——对于“对象之表象”提供质料之——直观中授与之限度内,始能使此等表象侪于知识之列。于是全部合理心理学,以其为超越人类理性所有一切能力之学问,证明其绝无所成就,其所遗留于吾人者,仅有在经验指导之下以研究吾人之心,及限定吾人之问题不能超出“由可能之内部的经验所能提供其内容”之限界而已。
  但合理心理学虽不能用以扩大知识,且在其用以扩大知识时乃完全由误谬推理所成者,但若仅以之为对于吾人辩证的推理(此等辩证的推理起于人类所有共同的及自然的理性)之批判的论究,则吾人仍不能否定其相当之消极的价值也。
  吾人何以须仰赖完全建立于纯粹理性原理之心理学?毫无疑义,其主要目的在维护吾人之思维的自我,以防免唯物论之危险耳。此则由——吾人适所授与之——思维的自我之纯粹概念成就之。盖由此种教义,吾人能脱然无虑,不再有“物质消失,一切思维乃至思维的存在者之存在,皆将因而毁灭”之恐惧,且适与之相反,其所明显说明者,则为我若除去思维的主体,则全体物质界将因而消灭耳,盖物质不过吾人主观所有感性中之现象及主观所有表象之形相而已。
  我承认此说并未与吾人以“思维的自我性质”之较进一步之知识,且亦不能使吾人规定此思维的自我之永存性,乃至离吾人所推测为外部的现象之先验的基体之独立存在;盖此先验的基体正与思维的自我相同,皆为吾人所不能知者。但我仍能发见“思辨的根据以外”之原因,以期望我之思维的本质——通彻我所有状态之一切可能的变化——之独立的连续的存在。在此种事例中,当坦白自承关于此点我之无知时,设尚能驳斥思辨的反对者之独断的攻击,而示之以在彼否定我所期望之可能性中,对于“自我之本质”其所能知者绝不能较之我固执此种期望之所能知者为多,即此所得已甚多矣。
  其他三种辩证的问题——构成合理心理学之实际目标者——皆根据于吾人心理学的概念中所有此种先验的幻相,除由以上之论究以外,绝不能解决之者:即(一)心与肉体交通团结之可能性,即关于在生存中动物性及心灵状态之问题;(二)此种交通团结之开始,即关于心在生前及临生时之问题;(三)此种交通团结之终止,即关于心在死后及临死时之问题(灵魂不灭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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