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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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里假设政府掌握国家全部的力量,并假设这个力量是不变的。——译注③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8、9、10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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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59
或实际力量却并不能增大。
还可以肯定:负责的人越多,则处理事务就愈慢;由于过分审慎,人们对于时机就会重视不够,就会坐失良机;并且由于反复考虑,人们往往会失掉考虑的结果。
我刚才论证了,随着行政官的增多,政府也就会松弛下来;并且我在前面也已经论证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制裁的力量也就应该愈增大。由此可见,行政官对政府的比率应该是和臣民对主权者的比率成反比的;这就是说,国家愈扩大则政府就应该愈紧缩,从而使首领的数目得以随着人民的增多而按比例地减少。
还有,我这里谈论的只是政府的相对力量,而不是它的正当性①。因为,反过来说,行政官的数目越多,则团体的意志也就越接近于公意②;但是在一个唯一的行政官之下,则这一团体意志便正如我所说过的,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志而已。
这样,人们失之于一方面的,就可以得之于另一方面,而立法者③的艺术就正是要善于确定这样的一点:使永远互为反比例的政府的力量与政府的意志,得以结合成为一种最有利于国家的比率。
①“正当性”指权力的运用须符合公意。——译注②见本书第2卷,第3章。——译注③此处“立法者”系指“为人民创制”的人(见本书第2卷,第7章)
,而不是指制订法律的主权者。——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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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考察过了,为什么要按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在这一章中还要考察怎样来进行这种分类①。
首先,主权者可以把政府委之于全体人民或者绝大部分的人民,从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这种政府形式,我们名之为民主制②。。。。
再则,也可以把政府仅限于少数人的手里,从而使单纯的公民的数目多于行政官,这种形式就称为贵族制。。。。
最后,还可以把整个政府都集中于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官之手,所有其余的人都从他那里取得权力。这第三种形式是最常见的,它就叫做国君制或者皇家政府。。。。
我们应该指出,所有这几种政府形式③,或者至少前两种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2卷,第1章:“有三种政府:共和政府、君主政府、专制政府。要发现这三者的性质,只要用最没有学识的人对此所具有的观念就够了。我提出三个定义,或者不如说三个事实:人民集体或只有一部分人民具有主权权力的政府,便是共和政府;只有一人来统治,但根据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便是君主政府;反之在专制政府之下则只有唯一的一个人,既无所谓法律,也无所谓规章,完全凭个人的意愿与爱好来支配一切。”又,第2章:“在共和政府中,如果人民集体具有主权权力,便是民主制。如果主权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民的手中,就叫做贵族制。”——译注②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16章。——译注③亚里士多德《政治论》,第3卷,第5章:“最高权威必定是操于一人之手,或是操于若干人之手,或是操于多数人之手。”——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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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79
形式,都是或多或少可以变动的,甚至还有相当大的变动幅度。因为民主制可以包括全体人民,也可以缩小到人民的半数;而贵族制则可以从人民的半数无限制地缩小到极少数的人。
即使是王位也可以接受某些划分。
斯巴达按它的宪法,是经常有两个王①的;而我们也看到在罗马帝国甚至于同时有八个皇帝②,但我们并不能说罗马帝国是分裂的。因此,每种政府形式总有某一点是与另一种形式相重叠的;并且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仅有的三种名称之下,政府实际上所能包含的各种不同的形式,其为数正如国家所可能有的公民数目是一样地多。
此外还有:由于同一个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再分为若干部分,一部分以某种方式施政而另一部分则以另一种方式施政;于是这三种形式相结合的结果便可以产生出大量的混合形式,其中的每一种都可以由这些简单的形式繁殖出来。
关于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在各个时代里,人们曾经有过许多争论,而并没有考虑到它们之中的每一种形式在一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是最好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可以是最坏的。
如果在不同的国家里,最高行政官的人数应该与公民的数目成为反比;那末,一般说来,民主政府就适宜于小国,贵
①斯巴达有两个王,是由两个氏族产生的,其主要职务为统率军队作战以及进行某些审判与祭祀。——译注②罗马帝国后期经常有两个皇帝,有时是四个,最多时有八个。——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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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政府则适宜于大国①。
这条规律是立刻就可以从原则里得出来的。然而,又怎么样计算那些可能构成例外的许多情况呢?
第四章 论民主制
制订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②了。但也正是这一点才使得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非常不够,因为应该加以区别的东西③并没有被区别开来;而且由于君主④与主权者既然只是同一个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这样说,一种没有政
①布拉马奇《政治权利原理》:“每一种好政府并不是同等地适宜于一切民族。在这一点上,必须顾及各个民族的气质和特性以及国家的大小。大国很难适应共和制政府,而明智地加以限制的君主制倒是更为适合;但是就中等大小的国家来说,对它们最为有利的则是对人民的普遍性保留着某些照顾的、选举的贵族制。”——译注②“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即民主制。——译注③“应该加以区别的东西”指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
《山中书简》第8书:“民主制的体制迄今还不曾很好地被人考察过。
谈论民主制的人,还不曾有一个是充分区别了主权者与政府以及立法权与行政权的。“
“有人想像民主制就是全体人民都是行政官或司法官的那样一种政府,”
“又有人认为自由只不外是选举首领的权利,并且既然他们仅只服从君主,所以他们就相信发号施令的人总是主权者。”——译注④这里的“君主”指执政者,亦即统治者的共同体。——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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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论民主制99
府的政府。
以制订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并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体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各别的对象上来,也不是好事。没有什么事是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更加危险的了,政府滥用法律的为害之大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而那正是个人观点之必不可免的后果。这时候,国家在本质上既然起了变化,一切改革就都成为不可能的了①。
一个从不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民,也决不会滥用独立自主;一个经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会需要被人统治的。
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并且我们也很容易看出,人民若是因此而建立起来各种机构,就不会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
事实上,我相信可以提出这样一条原则,那就是,只要政府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总会掌握最大的权威;仅仅由于处理事务要方便的缘故,他们自然而然就会大权在握。
此外,这种政府还得要有多少难于结合的条件啊!
首先,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都能很容易认识所有其他的公民。
其次,要有极其淳朴的风尚,以免发生种种繁剧的事务和棘手的争论。然后,要有地位上与
①“本质”指主权,亦即公意。此外意谓:滥用法律还可以通过新的法律来补救,但立法者自身的腐化则是无法弥补的。——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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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上的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维持。最后,还要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①,因为奢侈或则是财富的结果,或则是使财富成为必需;它会同时腐蚀富人和穷人的,对于前者是以占有欲来腐蚀,对于后者是以贪婪心来腐蚀;它会把国家出卖给软弱,出卖给虚荣;它会剥夺掉国家的全体公民,使他们这一些人成为那一些人的奴隶,并使他们全体都成为舆论的奴隶。
这就是何以有一位著名的作家②要把德行当作是共和国的原则了;因为所有上述这一切条件,如果没有德行,就都无法维持。但是,由于这位优秀的天才没有能作出必要的区分,所以他往往不够确切,有时候也不够明晰;而且他也没有看到,主权权威既然到处都是同样的,所以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就都应该具有同样的原则,——当然,这多少还要依政府的形式而定。
还应当补充说:没有别的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说人民的政府那样地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因为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那样强烈地而又那样不断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的,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气来维持自己的形式的。正是在这种体制之下,公民就特别应该以力量和恒心来武装自己,并且在自己的一生中天天都应该在自
①《科西嘉制宪拟议》:“有必要使人人都能生活下去,但没有任何人能发财致富。”
《纽沙代尔手稿》:“剩余唤起贪心,一个人获得愈多,欲望就愈大。”——译注②“一位著名的作家”即孟德斯鸠,见《论法的精神》第3卷,第3章;第5卷,第1章和序言。——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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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贵族制101
己的内心深处背诵着一位有德的侯爵①在波兰议会上所说的话:“Malopericulosamlibertatemquamquietemservitium”
(“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
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
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第五章 论贵族制
我们在这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人格,即政府与主权者;因而也就有两种公意,一种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另一种是仅只对行政机构的成员而言的。因此,尽管政府可以随自己的意思规划自己内部的政策,但是除非是以主权者的名义,也就是说除非是以人民本身的名义,政府是决不能号令人民的;这一点必须永远不能忘记。
最初的社会是以贵族制来治理的。各家族的首领们互相讨论公共事务。年轻人服从着经验的权威,毫不勉强。因此才有了长老、长者、元老、尊长②。。。。。。。。这些名称。北美洲的野蛮人
①波兹南侯爵,即波兰国王的父亲、洛林公爵。①① “波兰国王的父亲、洛林公爵”系指斯丹尼斯拉斯一世,即斯丹尼斯拉斯。列青斯基(StanislasIer,Leczinski)
,初为波兰国王(1704—1735年在位)
,后逊位为法国洛林公爵(1735—1766年)。伏汉认为卢梭这里所称引的,实际上是斯丹尼斯拉斯一世祖父的话。——译注②“长老、长者、元老、尊长”
(Prêtres,Anciens,Sénat,Gérontes)这四个字在字源上都指年龄而言。——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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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今天还是这样在治理他们自己的,并且治理得非常之好。
但是,随着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凌驾了自然的不平等,富裕或权力①也就比年龄更为人所看重,于是贵族制就变成了选举②的。最后,权力随着财产由父子相承,便形成了若干世家,使政府成为世袭的;于是人民就看到有二十岁的元老了。
从而,便有三种贵族制:即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
第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坏的一种。
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才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
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③的这一优点而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因为在人民政府④中,全体公民生来都是行政官,而贵族制则把行政官只限于少数人,他们只是由于选举才成为行政官⑤。用这种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他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证。
还有,集会也更便于举行,事务也讨论得更好,实行起
①十分显然,古人用Optimate(“贵族”)这个字并不是指最好的,而是指最有势力的。
②此处“选举”一词系指选择、挑选、择贤而任,而不是指在会议上投票选举。——译注③“两种权力”即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译注④“人民政府”即民主制的政府,见本书第3卷,第4章。——译注⑤十分重要的是必须用法律来规定行政官的选举形式;因为若是把它委之于君主的意志,那便不可避免地要沦为世袭的贵族制了,就像威尼斯共和国和伯尔尼共和国所曾出现过的那样。威尼斯长期以来早就是一个解体的国家了;而伯尔尼则是由于有极其贤明的元老院,才得以保存下来,这一例外是很光荣的,但也是很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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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贵族制301
来也更有秩序、更加迅速;可敬的元老们比起不知名的或者受人轻视的群众来,也更能够维持国家的对外威信。
总之,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让最明智的人来治理群众,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真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决不应该徒劳无益地增加机构,也不应该用上两万人来做只需挑出一百个人便可以做得更好的事情。
但是也必须指出,共同体①的利益在这里也就开始更少按照公意的命令来指导公共的力量了;而同时,另一种不可避免的倾向②又会从法律夺走一部分执行的力量③。
就其特殊的便利着眼,则一个国家④必须不能太小,人民也不能太简单、太率直,以致于法律的执行竟可以由公共的意志直接来决定,就像在一个好的民主制国家里那样。
同时,一个民族也必须不能太大,以致因治国而分散的首领们得以在各自的辖区内割据主权,由闹独立开始而终于变成了主人。
但是,如果说贵族制比起人民政府来不太需要某些德行的话,它却更需要另外一些为它本身所特有的德行,比如富而有节和贫而知足;因为彻底的平等在这里似乎是不合时宜
①“共同体”指政府共同体。——译注②卢梭《圣彼得修道院长的多元宗教会议》:“局部的利益之分裂国家、之为害于共和国,绝不亚于个人的利益;并且由于人们不惜任何代价要维护自己是其中一个成员的那些集体的权利和好恶而自以为荣,所以这种不利就来得更大了;对于损人利己的那种羞耻心,由于偏爱一个自己构成为其中一部分的、人数众多的社会而消失不见了;由于当一个好议员的缘故,人们终于变成了坏公民。
正是这一点就使得贵族制成为最坏的一种主权。“——译注③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1章。——译注④”国家“原文是大写,指贵族制国家。——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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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那是就连在斯巴达也不曾见过的。
此外,如果这种形式带有一定程度的财富不平等的话,一般说来,那只是为了可以把公共事务的行政托付给那些最能供献出自己全部时间的人,而并非像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那样①,是为了要使富有者可以常常占先。
反之,更重要的倒是,相反的选择有时候会教导人民认识到,人的优点要比财富更有理由值得重视。
第六章 论国君制②
以上我们一直是把君主作为由法律的力量而结合成的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人格并作为国家中行政权力的受托者,来考虑的。现在我们就来考虑这种权力集于一个自然人的、也就是集于一个真实的人的手里;唯有这个人才有权依法来行使这种权力。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国君或国王。
其他的行政机构都是由一个集体人格来代表一个个人;
①作者在这里关于亚里士多德的叙述是不正确的,见亚里士多德《政治论》第3卷,第14章;第4卷,第10—11章;第6卷,第5章。——译注②“君主”
(Prince)
一词,本书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有其独特的含义而与通常的用法不同。
此处“国君制”一词原文为monarchie,即通常用语的“君主制”
;但因monar-que一词译作“国君”
,以示与“君主”有别,所以monarchie亦译作国君制,以免混淆。又,按作者的见解,合法的君主制(“国君制”)并不是专制政体;凡王权得自主权者的人民并且是合法地加以运用的,就是合法的君主制,这种君主制的本身也是共和制的。可参看本书第2卷,第6章作者原注。——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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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论国君制501
唯有这种行政机构则完全与之相反,它是由一个个人来代表一个集体人格的;从而便使得构成为君主的那种精神上的统一,同时也就是一种肉体上的统一;凡是在其他制度之下,法律要以极大的努力才能结合起来的种种能力,在这里都自然而然地结合在一起。
这样,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意志、国家的公共力量和政府的个别力量,就全都响应着同一个动力,机器的全部力量就都操在同一个手里,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这里决不会有任何相反的运动可以彼此互相抵消,而且人们也不可能想像出任何一种别的体制能够以更少的努力而产生更大的作用。
安详地坐在岸边的阿几米德①,毫不费力地在引动着一艘浮在水上的大船,在我看来,就很可以象征一位熟练的国君坐在自己的内阁里治理着他的辽阔的国家;他在推动着一切,自己却显得安然不动。
但是,如果说没有任何别的政府能够具有更多的活力的话,那末也可以说没有任何别的政府,其个别意志是具有更大的势力而且更容易统治其他意志的了。的确,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迈进;然而这个目标却绝不是公共的福祉。而且就连行政权力本身,也在不断地转化为对国家②的一种损害。
国王总是想使自己成为绝对的,人们遥遥地在向他们呼吁:作一个绝对的国王的最好的方法,就是使自己受人民爱
①阿几米德(Archimède,即Archimedes,公元前287—212年)
,古希腊科学家。——译注②此处“国家”指全体臣民。——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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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这条准则是非常之美好的,而且在某些方面甚至于还是非常之真实的。然而不幸,这条准则在宫廷里却受尽了人们的嘲弄。由于受人民的爱戴而得到的权力,无疑地是最大的权力;但它却是不稳定的而又是有条件的,君主们永远也不会以此为满足。就连最好的国王也都想能够为所欲为,却又并不妨碍自己依然是主子。
一个政治说教者很可以向国王说,人民的力量就是国王的力量,所以国王的最大利益就在于人民能够繁荣、富庶、力量强大。然而国王很明白这些都不是真话。
国王的私人利益首先就在于人民是软弱的、贫困的,并且永远不能够抗拒国王。我承认:假如臣民永远是完全服从的话,那末这时候君主的利益也还是要使人民能够强大有力,为的是这种力量既然归自己所有,也就能够使自己威加四邻。
然而由于这种利益仅仅是次要的、从属的,而且这两种假设①又是互不相容的;所以十分自然地,君主们就要偏爱那条对于自己是最为直接有利的准则了。这就是撒母耳②向希伯来人所强调的③;这也是马基雅弗里④向我们所确凿证明了的⑤。
马基雅弗里自称是在给国王讲课,其实他是在给人民讲大课。
①“这两种假设”
指既假设人民“强大有力”
,又假设人民“完全服从”。——译注②撒母耳(Samuel,纪元前十一世纪)
,以色列有名的法官和预言者。——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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