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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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我们可以概括地说,我们对于一切概然推理的同意既然是建立于观念的活泼性上,所以它也和许多由于被蔑视为想像的产物而受到排斥的那些幻想和偏见有类似之处。根据这种说法,想像一词似乎通常被用于两个不同的意义;这种不精确性虽然最为违反真正的哲学,可是在下面的推理中,我往往被迫陷入这种不精确性。当我把想像和记忆对此时,我指的是形成微弱观念的那个官能。当我把想像和理性对比时,我指的还是同样的官能,只是排除了我们的理证的和概然的推理。当我不把想像与两者对比时,则不论在较广的或较狭的意义下来理解它,都无关系,或者至少上下文也会充分地说明它的意义。
[11] [译注]雷茨红衣主教(1614—1679)是法国敦士,著有《回忆录》。
[12] ①我们的神的观念也有同样缺点,不过这对宗教和道德学都不能有任何影响。宇宙的秩序证明有一个全能的心灵,那就是说,这个心灵的意志是恒常伴随着每一个生物和存在物的服从的。不再需要有共他东西去对宗教的全部信条给予一个基础。而且我们也无需对最高存在者的力量和功能形成一个明晰的观念。
第四章
论怀疑主义哲学体系和其他哲学体系
第一节 论理性方面的怀疑主义
一切理证性的科学中的规则都是确定和无误的。但是当我们应用它们的时候,我们那些易误的、不准确的官能便很容易违背这些规则,而陷于错误之中。因此,我们在每一段推理中都必须形成一个新的判断,作为最初的判断或信念的检查或审核;而且我们必须扩大视野去检视我们的知性曾经欺骗过我们的一切例子的经过,并把这些例子和知性的证据是正确而真实的那些例子进行比较。我们的理性必须被视为一个原因,而真理为其自然的结果;但是理性是那样一个原因,它可以由于其他原因的侵入,由于我们心理能力的浮动不定,而往往可以遭到阻碍。这样,全部知识就降落为概然推断。随着我们所经验到的知性的真实或虚妄,随着间题的单纯或复杂,这种概然性也就有大有小。
没有一个代数学家或数学家,在他的科学中造诣到那样精深的程度,以至于他刚一发现一条真理,就完全深信不疑,而不把它看作只是一个单纯的概然推断。当他每一次检视他的证明时,他的信心便有所增加;他这种信心更因为他的朋友们的赞许而有所增加,并由于学术界的一致同意和赞美而提高到最高的圆满程度。但是,这种信念的逐步增加显然只是若干新的概然性的积累,并且是根据过去经验和观察由因果的恒常结合得来的。
在较长或较重要的账目中,商人们很少安然相信所记数目确实无误的,而总要用人为的计算方法,超出记账员的技术和经验所得出的概然推断以外,再造成一种概然推断。因为计算本身显然是某种程度的概然推断;虽然随着他的经验的程度和账目的长短,那种概然推断有所变化和不确定。既然没有人主张、我们对于一长串计算的信任会超过概然推断以外,所以我可以坦然地说,几乎没有一个有关数字的命题,我们对它有比概然推断更为充分的保证的。因为在逐渐减少数字以后,我们很容易地把最长的加法系列归纳为最简单的问题,归纳为两个单纯数字的相加;根据这个假设,我们将发现难以划分知识和概然推断的精确界线,或发现知识终止于其上和概然推断由此开始的那个特殊数目。但是知识与概然推断是极其相反而分歧的两种东西,它们不能在不知不觉中互相渗入,这是因为它们是完整而不能分割,而必然是完全存在,或是完全不存在的。而且,如果任何一次加算是准确的,则每一次加算也该是准确的,因而全部或整个数目也都该是准确的;除非说全体是异于其一切部分的。我曾几乎说这是准确的;但是我又反省到,这也和其他任何一种推理一样,必然减弱自己,而由知识降低到概然推断。
全部知识既然都归结为概然推断,而且最后变成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用的那种证据一样,所以我们现在必须考察后面这一种推理,看看它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面的。
在我们所能形成的关于概然推断的每一个判断中,如同在关于知识的每一个判断中一样,我们应当永远把从知性本性得来的另一个判断,来校正那个从对象本性得来的最初判断。可以确定,具有确实见解和长期经验的人比起一个愚昧无知的人来,对他自己的意见应该有、并且也通常有较大的信念,而且我们的意见,也随着我们的理性和经验程度,甚至对自己说来也有不同的威信程度。即在具有最高的见识和最长的经验的人,这种威信也决不是完整的,因为甚至那样一个人也必然自觉到过去许多错误,而不得不恐怕将来仍有类似的事情。因此,这里就发生了一个新的概然推断来校正和调节第一次的概然推断,而确定其正确的标准和比例。正如理证受到概然推断的审核一样,概然推断也借心灵的反省作用得到一种新的校正;这种反省作用的对象就是人类的知性的本性和根据第一次概然推断而进行的推理。
我们既然在每一个概然推断中,除了那个研究对象所固有的原始不确定性以外,已经发现了由判断官能的弱点发生的一种新的不确定性,并且已经把这两者一起调整,现在我们就被我们的理性所强迫,再加上一种新的怀疑,这种怀疑的发生是由于我们在评价我们官能的真实可靠性时所可能有的错误。这是立刻出现于我们面前的一种怀疑,而且我们如果紧密地追随我们的理性,我们对这种怀疑不能避免要给以一个解决。不过这种解决虽然有利于前面的判断,可是因为它只是建立在概然性之上,所以必然更加减弱我们的原始的证据,而其本身也必然被同样性质的第四种怀疑所减弱,并照这样一直无限地推下去,直至最后原来的概然性丝毫不存为止,不论我们假设它原来是如何之大,不论每一次新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减少是如何之小。任何有限的对象在无数次一再减少以后,都不能继续存在;即使是人类想像所能设想的最大的数量,照这样下去也必然会归于无有。我们原来的信念不论是多么强,它由于经过那样多次的新的考察,并且每一次考察又多少要削减它的强力和活力,所以它必然不可避免地会消灭了。当我反省我的判断的自然的易误性时,比在我只考究我对它进行推理的那个对象时,我对我的意见的信心就更小了;当我再往前进,细细检查我对我的官能所作的每一次接一次的评价时,于是全部逻辑规则都要求不断的减低信念,而最后把信念和证据都完全消灭了。
如果有人问我说,我是否真心同意我所不惮其烦地以之教人的这个论证,我是否是那些怀疑主义者之一,主张一切都不确实,而且我们对任何事情的判断都没有任何区别其伪的尺度;那么我就会答复说,这个问题完全是多余的,而且不论我或任何人都不曾真心地并恒常地抱着这个意见。自然借着一种绝对而不可控制的必然性,不但决定我们要呼吸和感觉,而且也决定我们要进行判断;由于某些对象和现前印象有一种习惯性的联系,我们就不能不在一种较为强烈而充分的观点下来看待那些对象,这就像我们在醒着的时候不能阻止自己思维,或是在明朗的阳光之下我们用眼睛向周围观看对象的时候,不能阻止自己看到它们一样。谁要是费了心思来反驳这个全部怀疑主义的吹毛求疵,他就实在是没有对手而在进行辩论,并且是在努力通过论证来建立自然在心灵中先巳树立起来、并使其不得不活动的一个官能。
我所以这样细心地陈述那个狂妄学派的种种论证,只是要想使读者觉察到我的假设的真实,我的假设就是:关于原因和结果的一切推理都只是由习惯得来的;而且恰当地说信念是我们天性中感性部分的活动,而不是认识部分的活动。我在这里已经证明,有一些原则使我们对任何题材可以构成一个断定,并且借着考察我们思考那个题材时所运用的天才、能力和心境、来校正那种断定;是的,我已经证明,这些原则在更向前推进、而被运用于每一种新的反省判断时,必然会由于连续减弱原来的证据,最后使它归于无有,因而彻底推翻了一切信念和意见。因此,如果信念是一种单纯的思想活动,没有任何特殊的想像方式,或者说是不赋有一种强力和活泼性,那它必然会毁灭自己,而在每一种情形下,终于使判断完全陷于停顿。但是经验会使乐于尝试的任何人充分相信,他在前面的论证中虽然不能发现错误,可是他仍然在照常继续相信、思维和推理。既是这样,他就可以坦然地断言,他的推理和信念是一种感觉或特殊的想像方式,单纯的观念和反省不可能把它消灭的。
不过这里有人或许会问,即使根据我的假设,上面所说明的这些论证为什么不使判断陷于完全停顿,心灵是依靠什么方式对任何一个题材还能保留某种程度的信念呢,因为这些由于一再重复而不断减弱原来的证据的新的概然推断,既然与原始的判断依靠同样的原则(不说是思想的或感觉的),那么一个似乎不可避免的结论就是:不论在哪一种情形下,它们都必然会同样地推翻原始的判断,而且由于各种相反思想或感觉的对立,必然会使心灵陷于完全不确定的地步。我假设人们向我提出某个问题来,而且在我细想我的记忆印象和感官印象,并把我的思想由这些印象带到通常与它们结合着的那样一些对象上以后,于是我就感觉到在某一面比在另一面有一种较为强烈、较为有力的想像。这种强烈的想像形成我的第一个断定。我假设,后来我考察我的判断力自身,并且由经验观察到,它有时是正确的,有时是错误的,我于是认为我的判断力是被若干相反的原则或原因所调节的,这些原则有的导致真理,有的导致错误;在把这些相反原因互相抵消以后,我就借着一个新的概然推断减弱了我对第一个判断的信念。这个新的概然推断仍然和前面一个概然推断一样,也会被同样地减弱,如此一直无限地减弱下去。因此,有人就会问,我们为什么毕竟还保留着足以在哲学或日常生活中供我们应用的一种信念程度呢?
我答复说,在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断定以后,心灵的活动就变得勉强而不自然,观念就变得微弱而模糊;判断力的原则和各个相反原则的抵消,虽然仍和起初一样,可是它们加于想像上的影响和它们加于思想上或由思想上减去的力量,就和以前完全不相等了。当心灵不能从容而便捷地达到它的对象时,同样的原则就不像在较自然地想像各个观念时那样发生同样的效果。想像在那时所感到的感觉也和由它的平常判断和意见所发生的那种感觉不成比例。注意紧张起来了:心情踌躇不定;精神由于离开了自然的途径,所以支配精神运动的那些法则就与支配它们在通常的途径中运行的那些法则不相同了,至少那些法则的作用达不到平常那样的程度了。
如果我们要找相似的例子,那也并不难找寻。现在这个形而上学题目将可以把它们大量供给我们。在关于历史或政治学的推理中原可以认为有说服力的那种论证,在这些更加深奥的题目方面简直没有什么影响,即使那种论证被人完全理解;这是因为哲学上的论证需要思想的努力和钻研,才可以被人理解;这种思想的努力,扰乱了信念所依靠的我们的情绪作用。在其他题目方面,情形也是一样。想像的紧张总是阻止情感和情绪的正常运行。一个悲剧诗人如果把他的主角表象得在忧患不幸之中仍然随机应变,诙谐风趣,他决不会触动人的情感。不但心灵的情绪妨害任何精微的推理和反省,而且后面这些心灵活动也同样有害于前面那些活动。心灵也像身体一样,似乎赋有某种精确程度的力量和活动,它在把这种力量应用在一种活动中时,就不能不牺牲其余一切的活动。在各种活动的性质十分不相同时,这种情形更显然是真实的;因为在那种情形下,不但心灵的力量偏于一面,而且甚至心情也有所改变,以至使我们不能由一种活动突然转到另一种活动,当然更不能同时进行两种活动。因此,无怪当想像努力去进入一个推理过程、并想像它的各个部分时,由这种精微的推理所发生的信念,就随着这种努力的比例而减弱了。信念是一种生动的想像,所以它如果不是建立在一种自然而顺利的东西之上,就永远不可能是完整的。
我认为这是问题的真相,我不赞成有些人对于怀疑派所采取的直截了当的办法,不经过研究或考察,而一下子就把他们的全部论证都排斥了。这些人说,如果怀疑主义的推理是有力的,那就证明,理性还可以有一点力量或威信;如果这些推理是脆弱的,那么它们永远不足以使我们的知性所有的结论归于无效。这个论证是不正确的,因为怀疑主义的推理如果可以存在,如果它们不被其精深难解所毁灭,那么它们是会随着我们心情的前后变化,忽而强、忽而弱的。理性在一开始占着宝座,以绝对的威势和权力颁布规律,确定原理。因此,她的敌人就被迫藏慝于她的保护之下,借着应用合乎理性的论证来说明理性的错误和愚蠢,因而可以说是在理性的签字和盖章之下作出了一个特许照。这个特许照在一开始依据了它所由以产生的理性的现前直接权能,而也具有一种权能。但是它既然被假设为与理性相矛盾的,所以它逐渐就减弱了那个统治权的力量,而同时也减弱了它自己的力量;直至最后,两者都因循序递减而完全消失干净。怀疑的和独断的理性属于同一种类,虽然它们的作用和趋向是不同的。因此,在独断的理性强大时,它就有怀疑的理性作为它的势均力敌的敌人需要对付;在开始时它们的力量既是相等的,所以它们两方只要有一方存在,它们就仍然继续如此。在斗争中,一方失掉多大力量,就必然从对方取去同样大力量。因此,自然之能够及时摧毁一切怀疑主义论证的力量,使其不至对人的知性发生重大的影响,这是二件幸事。如果我们完全听任它们自行毁灭,那是永不会发生的事,除非它们首先推翻了一切信念,并全部消灭了人类的理性。
第二节 论感官方面的怀疑主义
这样,怀疑主义者虽然声言,他不能通过理性来卫护他的理性,可是他仍然在继续推理和相信;根据这条同样的规则,他也不得不同意关于物体存在的原则,虽然他并不能自称通过任何哲学论证来主张那个原则的真实性。自然并不曾让怀疑主义者在这方面自由选择,并且无疑地认为这件事太重要了,不能交托给我们的不准确的推理和思辨。我们很可以间,什么原因促使我们相信物体的存在?但是如果问,毕竟有无物体?那却是徒然的。那是我们在自己一切推理中所必须假设的一点。
因此,我们现在探讨的题目乃是关于促使我们相信物体存在的那些原因:对这个问题进行推理之初,我要先立出一个区别,这个区别初看起来似乎多余,但是它将大有助于彻底理解下面的道理。我们应当分别考察那两个平常被混淆起来的问题;一个问题是,即使当物体不呈现于感官时,我们为什么还以一种继续的存在赋予它们;另一个间题是,我们为什么假设它们有独立于心灵和知觉以外的一种存在。在最后这个项目下,我包括了各个对象的地位和关系,它们的外在位置以及它们存在和作用的独立性。关于物体的继续存在和独立存在的这两个问题是密切联系着的。因为如果我们感官的对象即使在不被知觉时仍然继续存在,那么对象的存在自然是独立于知觉之外,而与知觉有区别的;反过来说,对象的存在如果独立于知觉之外,而与知觉有区别的,那末这些对象即使不被知觉,也必然继续存在。不过一个问题的解决虽然也解决了另一个问题,可是为了更易于发现这种解决所根据的人性原则起见,我们将一路带着这种区别,同时去考察,产生一种继续存在或独立存在的信念的是感官、是理性、还是想像,对于现在的题目来说,这些问题是惟一可以理解的问题。因为关于我们所认为与我们的知觉是在种类上不同的那个外界存在的概念,我们已经指出它的谬误了。
先从感官谈起:当对象已不再呈现于感官之前以后,这些官能显然不能够产生这些对象继续存在的概念。因为这是一种词语矛盾,并且假设感官即在其停止一切活动以后,仍然在继续活动。因此,这些官能如果在现在情形下有任何影响的话,必然产生一个独立存在的信念,而不是产生一个继续存在的信念;而为了产生这个独立存在的信念,必然将它们的印象呈现为意象和表象,或把它们呈现为就是这些独立的、外界的存在。
我们的感官显然不把它们的印象呈现为某一种各别的,独立的和外在的事物意象;因为它们只给我们传达来一个单纯的知觉,而毫不以任何外在事物提示我们。单纯的知觉若不是借着理性的或想像的某种推断的帮助,永不能产生双重存在的观念。当心灵看到它面前直接呈现的东西以外时,那末它的结论决不能归源于感官;而当心灵由单纯的知觉推出了双重的存在、并假设其问有类似关系和因果关系时,它确实是看得已经较远了。
因此,我们的感官如果提示出独立存在的任何观念来,那末它一定是借着一种谬误和幻觉,才把印象作为那些存在物的自身传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说,我们的一切感觉都是依照其本来面目被心灵感觉到的,而当我们怀疑、它们是否把自己呈现为独立的对象或呈现为单纯的印象时,那末困难就不在于感觉的本性,而在于各种感觉的关系和位置。如果感官把印象呈现为在我们之外、并独立于我们之外的,那末对象和我们自己都必须被我们的感官明显地感到才行,否则两者便不能被这些官能加以比较。因此,困难就在于,我们自己在什么样的程度上是我们感官的对象。
在哲学中,关于人格的同一性,关于构成一个人格的那种结合原则的本性的间题,确是再也深奥不过的。我们远远不能单靠我们的感官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求助于最深奥的形而上学,以便给它以一个满意的解答;而且在日常生活中,这些自我观念和人格观念显然绝不是很固定而明确的。因此,要设想感官真是能够区别我们和外界对象,那是荒谬的。
还有一点:每个内在的和外在的印象、情感、感情、感觉,痛苦和快乐,原来都处于同样的立足点上的;不论我们在它们中间可以观察到任何其他的差异,它们全部都以其本来面目出现为印象或知觉。的确,如果我们正确地考虑这个间题,那末情形也几乎只能是如此,我们也不能设想,我们的感官在我们的印象的位置和关系方面会比在我们的印象的本性方面更能够欺骗我们。因为心灵的全部活动和感觉既然都是通过意识被我们所认识到的,所以这些活动和感觉必然是在每一点上、现象正如其实在,实在也正如其现象。进入心灵中的每一种事物,实际上既然
是一个[据休谟自改]知觉,所以任何东西对感觉来说也都不可能呈现出另一种东西。要是这样的话,那就等于假设,即使当我们有着最亲切的意识时,我们仍然会有错误。
不过我们不必多费时间来考察,我们的感官是否可能欺骗我们,是否可能将我们的知觉表象为和我们是各别的,也就是说,把知觉表象为外在于我们的、独立于我们之外的;让我们考察一下,感觉是否确实在欺骗我们,以及这种错误是由直接的感觉发生的,还是由其他原因而发生的。
先从关于外界存在的问题谈起:我们或许可以说,撇开有关思想实体同一性的那个形而上学间题,我们自己的身体显然是属于我们的;有些印象既然显得是在身体以外的,所以我们假设它们也在我们的自我以外。我现在写字用的纸是在我的手以外的。桌子又是在纸以外的。房间的墙壁又是在桌子以外的。当我向窗口一望,我又看到大片田野和房屋在我的房子以外。从这一切我们也许可以推断说,除了感官以外,并不需要其他的官能,就可以使我们相信物体的外界存在。不过为了防止这个推论,我们只需要衡量下面三种考虑就够了。第一,恰当地说,当我们观察自己的肢体时,我们所知觉的不是我们的身体,而是由感官传来的一些印象;所以把一种实在的、物质的存在归之于这些印象或它们的对象的那种心理作用,是和我们现在所考察的心理作用同样难以说明的。第二,声音、滋味、气味,虽然被心灵通常认为是继续的独立的性质,可是并不显得是任何占有空间的存在,因而对感官来说不能显得是位于身体以外的。至于我们给予它们一个位置的理由,将在以后加似考察。第三,甚至我们的视觉,如果不借助于某种推理和经验,也不能直接以距离或外在性(outness)报告我们;这一点是最崇尚理性的哲学家们所都承认的。
至于我们的知觉对我们的独立性,这点永远不能成为感官的一个对象;我们关于这种独立性所形成的意见都必然是从经验和观察得来的:往后我们将会看到,我们根据经验所得到的结论是非常不利于知觉独立存在学说的。这里,我们可以说,当我们谈到实在的、独立的存在物时,我们通常所注意的大都是存在物的独立性,而不是它在空间中的外在位置;而且当一个对象的存在是继续不断的、独立于我们在自身所意识到的那些不停的变化以外时,我们就认为那个对象有充分的实在性。
把我前面关于感官所说的话归结起来重述一遍就是这样:感官并不给我们以继续存在的概念,因为感官的活动不能超出其实在活动的范围以外。感官同样也不能产生一个独立存在的观念,因为感官既不能把这种存在当作被表象的东西呈现于心灵,也不能把当作原始的东西呈现于心灵。要把这种存在当作被表象的东西呈现出来,那末感官既要呈现出一个对象,又要呈现出一个意象。要使这种存在显得是原始的东西,那末感官必然是传来一个假象;而这个假象必然存在于仁我们和对象的)关系和位置中间:要做到这一点,感官必须能够把对象和我们自己进行比较;但即使在那种情形下,感觉也并不欺骗我们,而且也不可能欺骗我们。因此我们可以确实断言,关于继续存在和独立存在的信念,永远不能由感官发生。
为了证实这一点,我们可以说,有三种由感官传来的不同的印象。第一种是物体的形状、体积、运动和坚固性的印象。第二种是颜色、滋味、气味、声音、冷和热的印象。第三种是对象与我们身体接触后发生的痛苦和快乐,就如当身体被刀所割等等。哲学家们和一般人都假设第一种印象有独立的,继续的存在。只有一般人才认为第二种也处于同等的地位。而哲学家们和一般人又都公认第三种只是一些知觉,并因而是有间断的、从属的存在物。
但是不论我们的哲学意见是怎样,颜色、声音、冷和热,就其呈现于感官之前而论,,显然是与运动和坚固性以同一方式存在的,而我们在它们之间所作的这一方面的差别,并不是由单纯的知觉发生的。人们对于前一种性质的独立继续存在所抱的偏见是那样强烈的,以至当近代哲学家们提出相反的意见来时,人们就认为自己几乎能够根据自己的感觉和经验加以驳斥,认为他们自己的感官本身就驳斥了这种哲学。颜色、声音等等和由刀而起的痛苦、由火而生的快乐,显然原来处于同等的地位:而且它们之间的差别不是建立在知觉或理性之上,而是建立在想像上面的。因为两者既然都被承认为只是由物体各个部分的特殊结构和运动发生的,那么它们之间的差别可能存在于哪里呢,总而言之,我们可以断言,就我们感官作为裁判而论,一切知觉在其存在方式上都是同样的。
在上述声音和颜色这个例子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无需求助于理性或借任何哲学的原则来衡量我们的意见,我们就能赋予对象以一种独立的、继续的存在。的确,不论哲学家们怎样设想自己能够提出什么样令人信服的论证,借以建立对象独立于心灵以外的那种信念,显然,这些论证只为极少数人所认知,而农民、儿童和大部分人类显然都不是受了这些论证的指导,才把对象归之于某些印象,而不归之于其他印象。因此,我们就发现一般人在这个问题上所形成的结论,与哲学家们所证实的那些结论恰恰是相反的。因为哲学告诉我们,呈现于心灵前的每样东西只是一个知觉,并且是间断的、依靠于心灵的;至于一般人,却把知觉和对象混淆起来,而赋子他们所感觉和所看见的那些事物以一种独立继续的存在。这种意见既是完全不合理的,所以它不是由知性发生,而必然是由其他官能发生的。我们还可以加上一点,就是:只要我们将知觉和对象认为是同一的,我们就永远不能由这一个的存在推出另外一个的存在来,也不能根据了使我们相信任何一个事实的那种唯一的因果关系而形成任何论证。即使在我们将知觉与对象加以区别以后,我们也可以立刻看到,我们仍然不能由这一个的存在推出另外一个的存在;因此,总的来说,我们的理性实际上既没有、同时根据了任何假设也不可能、给予我们以关于物体的继续和独立存在的信念。那个意见必然完全来自想像:所以现在必须把想像作为我们探讨的题目。
一切印象既然都是内在的、倏生倏灭的存在物,并且也显现得就是如此,所以关于这些印象的独立和继续存在的概念必然是由印象的某些性质和想像的性质的互相配合而发生的;这个概念既然不扩及于全部印象,那末它必然是由某些印象所特有的一些性质而发生的。因此,我们只要比较一下我们认为有独立继续存在的那些印象和我们所认为内在的和倏生倏灭的那些印象,就可以容易地发现出这些性质来。
因此我们可以说,我们所以认为某些印象有一种实在性和继续的存在,而不认为其他随意的或微弱的印象有这种存在,既不如一般人所假设那样,是由于前面那些印象的不随意性,也不是由于它们有较大的强力和猛力。因为,显而易见,我们所永不假设其为在我们知觉以外存在的那些痛苦和快乐、情感和感情,比我们所假设为是永久存在物的那些形状、广袤、颜色和声音等的印象,作用更为猛烈,并且同样是不随意的。适度的火的热被假设为存在于火中,但是当我们靠近火时由火所引起的痛苦,却被认为除了在知觉中以外,并没有任何存在。
这些通俗的意见既被排斥了,我们就必须找寻其他假设,借以发现存在于我们的印象中、使我们给与我们的印象以一种独立和继续存在的那些特殊性质。
在稍加考察之后,我们将发现,我们所认为有一种继续存在的一切对象,都有一种特殊的恒定性,使它们区别于那些依靠我们的知觉才能存在的印象。我现在眼前所见的那些山岭、房屋、树木,永远以同一秩序出现于我的面前;当我闭目或掉头看不到这些对象时,不久以后又发现它们返回到我的面前,没有丝毫改变。我的床和桌子,我的书籍和纸张,以同样一致的方式呈现出来,并不因为我对它们的视觉或知觉有任何间断,而有所改变。凡其对象被假设为有一种外界存在的一切印象,都是这种情形;而其他对象则不是这种情形,不论它们是温和的或强烈的,随意的或不随意的。
不过这种恒定性并非那样完整,以至不容有重大例外的。物体往往改变其位置和性质,而在稍一离开或间断以后,就几乎难以辨认了。不过这里可以观察到,即使在这些变化中,物体仍然保持着一种一贯性,并且彼此之间有一种有规则的互相依赖的关系;这是根据因果关系所进行的一种推理的基础,并且产生了物体继续存在的信念。在我离开我的房间一小时以后再返回来时,我发现我的炉火与我离开它的时候情形不一样了;可是在其他例子中,我习惯于看到相似时间内所产生的相似变化,不论我在与不在、是在远处还是在近旁。因此,外界对象的变化当中所有的这种一贯性,正如它们恒定性一样,是外界对象的特征之一。
我既然已经发现了物体继续存在的信念依靠于某些印象的一贯性和恒定性,现在就进而考察,这些性质是在什么方式下产生了那样奇特的一个信念。先从一贯性说起;我们可以说,我们所认为飘忽易逝、旋生旋灭的那些内在的印象,虽然在它们的现象方面也有某种一贯性或规则性,可是那种一贯性和我们在物体方面所发现的,一贯性在性质上有些不同。我们的各种情感巳由经验发现为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依赖的;不过无论如何,我们都没有必要去假设,它们即使在不被知觉时仍然是存在过、活动过,以便保存我们所曾经经验过的那种互相依赖和联系。在外界对象方面,情形就与此不同。那些对象需要一种继续的存在,否则便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它们活动的规则性。我在房间中面对着炉火坐在这里;刺激我的感官的一切对象都包括在我周围的数码地方以内。我的记忆诚然以许多对象的存在报告给我;不过这种报告不超出关于这些对象的过去存在以外;而且不论我的感官或记忆,对这些对象的继续存在,也都不提出任何证据来。因此,当我这样坐着,这样辗转思维时,我突然听到好像是开门的声响;不久以后,看到守门人向我走来。这使我发生许多新的反省和推理。第一,我从来不曾注意到,这个声音除了由门纽的运动传末而外,还能由其他事物传来;因而我就断言,除非我记得安在房间另一面的那道门仍然存在,那末现在这个现象对过去一切经验说来都是一种矛盾。其次,我也经常发现,人的身体赋有我所称为重量的一种性质,这种性质就阻止人体升到空中;可是除非我所记得的那个楼梯、当我不在其处时、并不曾被消灭了,那末守门人必然是腾空上升,才来到我的房间的。不仅如此。我还接到一封信,打开以后,由其笔迹和签名得悉这封信是由一位友人寄来的,友人并说他在六百哩以外。显然,我若是不在心中展现出使我们相隔的整个海洋和大陆,并依照我的记忆和观察假设驿站和渡船的作用都继续存在:那末我便不能依照我在其他例子中所得到的经验来说明这个现象。在某种观点下来思考守门人和信件这种现象,那末它们是与平常经验矛盾的,并且可以认为反驳了我们对因果联系所形成的那些原理。我习惯于听到那个声音,并在同时看到那样一个对象(门)在转动。可是在这个特殊例子中,我并没有同时接受到这两种知觉。除非我假设那道门仍然存在,并且是不经我的知觉就开了的,那末这两种观察就成为是互相反对的。这个假设在一开始完全是任意的、臆测的,可是因为我只有根据这个假设才能调和这些矛盾,所以这个假设就获得了一种力量和证据。我的一生中几乎没有一个刹那没有一个类似的例子呈现给我,我总是的时需要假设对象的继续存在,以便联系其过去的和现在的现象,并以我凭经验所发现为适合于它们的特殊本性和条件的那样一种彼此的结合给予它们。因此,在这里,我就自然而然地会把世界看作一种实在而持久的东西,并且当它已经不在我的知觉之中时仍然保存其存在。
这个根据现象的一贯性得来的推论,虽然似乎与我们关于因果的推理是同样性质的(因为是由习惯发生,并被过去经验所调节的),可是在考察之后,我们将发现,两者实际上是大不相同的,而且这种推断是从知性、并在间接方式下由习惯得来的。因为人们立刻会承认,除了心灵自己的知觉以外,再也没有其他的东西真正存在于心灵中,所以任何习惯如果不依靠于这些知觉的有规则的接续出现,便不可能养成,不但如此,而且任何习惯也永不可能超过那种规则性的程度。因此,我们知觉中的任何程度的规则性都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基础,使我们借以推断出某些不被知觉的对象中有一种更大的规则性来,因为这就限设了一个矛盾,即由从来不曾存在于心中的东西养成的一个习惯。不过,每当我们由感官对象的一贯性和经常结合、推断其继续存在时,那末显然就是要赋予对象一种比我们在单纯知觉中所观察到的较大的规则性。我们观察到两种对象在过去出现于感官之前时互相之间曾有一种联系,但是我们不能观察到这种联系是完全恒常的,因为我们一掉头或一闭眼,就足以打破这种联系。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岂不就是在假设,这些现象表面上虽然间断,可是仍然继续它们通常的联系,而且它们不规则的现象是被我们所知觉不到的一种东西结合着的么,但是关于事实的一切推理、既然只是发生于习惯,而习惯又只能是知觉重复的结果,所以把习惯和推理扩展到知觉以外,决不能是恒常重复和联系的直接而自然的结果,而必然是由于其他某些原则与之合作而发生的。
在考察数学的基础时,我已经说过,当想像被发动起来进行一连串的思维时,它的对象纵然不在它面前时,想像也仍然会继续下去,正如一艘船在被桨推动以后,不必重新推动,仍然继续前进一样。我曾用这个理由说明,为什么在考察了若干个粗略的相等标准并把它们彼此互相校正以后,我们就进而想像出那样正确而精确的、不容有丝毫错误或变化的一个相等关系的标准。这个同样的原则也使我们容易抱持物体继续存在的这个信念。对象即在呈现于我们的感官之前时,就显得有一种一贯性;但是如果我们假设这些对象有一种继续的存在,那末这种一贯性就更大而更一致了;当心灵一度处于观察对象的一致性的
思维路线中时,它就自然而然地继续下去,以至最后它使那种一致性达到最大完善的程度。关于对象的继续存在的单纯假设就足以达到这个目的,并且使我们想到对象中的规则性比起我们仅仅局限于感官范围以内时它们所有的规则性要大得多。
不过,我们不论以多么大的力量归之于这个原则,我恐怕这个原则仍然过于微弱,不足以单凭自己支持那样一个巨大的体系,即一切外界物体的继续存在;我恐怕我们必须把物体现象的恒定性加在其一贯性上,才能对那个信念给予一个满意的解释。由于对这一点的解释将会把我导入范围广大的深奥推理,所以我认为为了避免混乱,应当把我的体系作一个扼要的纲领或简述,随后再把它所有的部分详细阐述。根据我们知觉的恒定性所得的这种推断正如先前根据其一贯性所得的推断一样,产生了物体继续存在的信念,这个信念是先于独立存在的信念,并且是产生后面这个原则的。
当我们已经习惯于观察到特定印象中的恒定性,并且发现,例如太阳或海洋的知觉在一度不见或消灭以后,又和其初次出现时一样以同样的部分,同时的秩序、再度出现时:我们便不容易认为这些间断的知觉是互相差异的(实际上这些前后的知觉是差异的),我们反而由于它们的类似认为它们是同一的个体。但是它们的存在的这种间断既然与它们的完全的同一性相反,并使我们认为前一个印象已经消灭,第二个印象为新被创生,所以我们就感觉有些茫然,而陷于一种矛盾之中。为了使我们摆脱这个困难,我们就尽量掩盖这种间断,或者不如说完全把它除去了,这就是通过假设这些间断的知觉是被我们所觉察不到的一种实在的存在联系起来的。而由于我们记得这些断续的印象,由于这些印象使我们有假设它们是同一不变的那样一种倾向,所以这种继续存在的假设或观念就由这种记忆和倾向获得一种强力和活泼性;而依照前面的推理来说,信念的本质恰恰在于想像的强力和活泼性。
证明这个体系,需要四个条件。第一,要说明个体化原则,或同一性原则。第二,要举出理由说明我们断续的和间断的知觉的互相类似、为什么促使我们赋予它们以一种同一性。第三,要说明这个幻觉所产生的那种倾向,即以一种继续存在来联合这些断续的现象的倾向。第四,最后要说明由那种倾向所发生的想像的强力和活泼性。
第一,关于个体化原则,我们可以说,观察任何一个对象,并不足以传来同一性的观念。因为在“一个对象是与其自身同一的”那个命题中,如果对象一词所表示的观念和自身一词所指示的观念丝毫没有区别,那末我们实在是丝毫没有表示什么意义,而且那个命题也并不真正包括一个谓语和一个主语,虽然这个肯定本身涵摄一个谓语和一个主语。单独一个对象传来单一的观念,却传不来同一性的观念。
在另一方面,多数的对象也永远不能传来这个观念,不论这些对象可以假设为怎样互相类似。心灵永远断言这一个不是那一个,并认为这些对象就是完全各别而互相独立地存在着的二个、三个、或任何确定数目的对象。
多数与单一既然都和同一关系不能相容,所以同一关系就必然存在于既非多数又非单一的另一种东西以内。不过据实说来,初看之下,这完全是不可能的。在单一或多数之间不可能有中介,正如在存在和不存在之间没有中介一样。在一个对象被假设为存在以后,我们或者必须假设另一个对象.也存在着,因而就有了一个多数观念,或者必须假设另一个对象不存在,因而第一个对象就仍然是一个单一。
为了避免这个困难,我们可以求助于时间或持续的观念。我已经说过,严格意义下的时间涵摄着接续关系,而当我们把时间观念应用于任何不变的对象上时,那只是凭着想像的一种虚构,凭着这种虚构,那个不变的对象才被假设为参与了和它共存着的各种对象的变化,特别是参与了我们知觉的各种变化。想像的这种虚构几乎是无时无地不发生的;正是由于这种虚构,所以当单独一个对象放在我们的面前,并被我们观察了一个时期,而没有发现其中有任何间断或变化,那个对象就能给予我们以一个同一性的概念。因为当我们考究这个时间中任何两个点时,我们可以把那两个点置于不同的观点之下:或者我们可以在同一刹那之内观察两个点,这样,这两个点就借它们自身并借着对象给予我们以一个多数观念,这个对象必须经过重复,然后才能同时被人想像为在两个不同的时间点中存在;或者我们可以在另一方面借着观念的接续来追溯时间的相似的接续,并且首先想像一个刹那以及当时存在的那个对象,随后再想像时间中的变化,而对象却并无任何变化或间断:这样,这个对象就给予我们以一个单一观念。于是这里就有了一个观念,它是单一和多数的中介;更恰当地说,这个观念是随着我们的观点既是一个单一的又是一个多数的观念:这个观念我们称为同一性观念。确切地说,我们的含义若不是说,某一时候存在的对象与另一时候存在的它的自身是同一的,我们便不能说,一个对象是与它自身是同一的。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就把对象一词所含的观念与自身一词所合的观念加以区别,无需进到多数上面,同时也不把自己限于严格而绝对的单一上面。
由此可见,个体化原则只是一个对象在一段假设的时间变化中的不变性和不间断性,心灵借着这种性质便能够在那个对象存在的各个不同时期把它追溯出来,无需中断它的视景,并且也无需被迫形成一个重复或多数观念。
现在,我将进而说明我的体系的第二部分,并且指出,为什么我们知觉的恒定性使我们以一个完善的数目的同一性归于它们,虽然这些知觉历次出现之间可能有长时期的间隔,并且这些知觉也仅仅有同一性的必要性质之一,即不变性。在这个题目方面,为了避免种种含糊和混乱起见,我要说,我在这里所说明的是一般人关于物体存在的意见和信念,因此,我必须使自己完全符合于他们的思想方式和表达方式。我们已经说过,哲学家们不论怎样区别对象和感官的知觉,并假设它们是共存的和类似的,可是这是一般人所不理解的一种区别,一般人既然只知觉到一种存在物,所以永不能同意于主张有双层存在和表象的意见。由眼或耳进入心中的那些感觉,在他们看来,就是真实的对象,他们也不容易想像直接被知觉到的这支笔或这张纸表象着与它们差异而又与它们类似的另外一支笔或一张纸。因此,为了适合于他们的概念起见,我首先将假设:存在只有一种,我将根据最适合于我的目的的需要任意称之为对象或知觉,我用这两个名词时所指的就是任何一个普通人在说到一顶帽子、一只鞋子,一块石头或感官传给他的任何其他印象时所指的东西。当我返回到较为哲学的谈话方式或思维方式时,我一定会再提醒读者们的。
我们的类似的知觉虽然有所间断,而我们仍然以同一性归于它们;为了研究这种同一性方面的错误和欺骗的来源问题,我在这里必须回忆一下我所已经证明过并说明过的一种说法。在两个观念之间,如果有任何一种关系把它们在想像中结合起来,使想像顺利地从一个转移到另一个,这种关系比任何其他东西都更容易地使我们把两者混淆起来。在一切关系中间,类似关系在这一方面的效力最大;这不仅因为这种关系引起了观念之间的联系,而且也因为它引起了心理倾向之间的联系,使我们想像一个观念时的心理作用或活动类似于我们想像另一个观念时的心理作用或活动。我已经说过,这一点是有重大关系的;我们可以立一条通则说:任何一些观念只要使心灵处于同样的心理倾向或相似的心理倾向中,那些观念便极其容易被人混淆。心灵迅速地从一个观念转到另一个观念,并且若非严密注意,便觉察不到这种变化,而一般说来,心灵是完全没有能力去作这种严密注意的。
为了应用这个一般原则起见,我们必须首先考察心灵在观察任何保存着完全同一性的对象时的心理倾向,随后再来发现另一个由于引起类似的心理倾向而与这个对象混淆起来的对象。当我们把我们的思想固定在任何对象上、并假设它在某个时期以内继续保持同一时,那么显然,我们假设所有的变化只是在时间方面,而我们从来不努力去产生那个对象的任何新的意象或观念。心灵的官能可说是处于休息状态,除了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活动去继续保持我们先前所有的,并且没有任何变化或间断而仍然存在着的那个观念以外,再不作进一步的活动了。由一个刹那至另一个刹那的过程几乎觉察不到,并且也不通过一种不同的知觉或观念来表现它自己,因为那个不同的知觉或观念是需要精神一种不同的方向的努力才会进入想像的。
那么除了彼此原是同一的这些对象以外,还有什么其他对象能使心灵在思考它们时处于同样的心理倾向中间,并且能够引起想像由一个观念向另一个观念的同样不问断的过渡呢,这个问题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如果我们能够发现任何这一类的对象,那么我们确实可以根据前面的原则断言,它们是极为自然地与同一的对象被人互相混淆,并且在我们大部分推理中被误认为就是那些同一的对象。不过这个问题虽是十分重要,可是并不困难,也不引起多大的疑惑。因为我立刻答复说,一批接续着的相关对象使心灵处于这种心理倾向之中,而且心灵在思考它们时也和在观察同一不变的对象时一样,都伴有同样顺利而不间断的想像进程。关系的本性和本质就在于把我们的观念彼此联系起来,并且在一个观念出现时,促进[心灵]向它的相关观念上的推移。因此,互相关联的各个观念间的转移是那样顺利而方便的,以至它在心灵上只产生很小的变化,并且似乎是同样活动的继续;而同样活动的继续既然是对同一对象继续观察的一个效果,由于这种缘故,我们就以同一性赋予每一系列的接续的相关对象。思想同样顺利地沿着那个接续系列滑下去,好像它只是在思考一个对象似的。因此,它就把接续与同一性混淆起来了。
这种关系倾向于使我们以同一性归于各个不同的对象,以后我们将见到这种倾向的许多例子;不过我们在这里将只限于讨论现在这个题目。我们从经验发现,几乎在全部感官印象中都有那样一种恒定性,以致它们的间断也并不对它们产生任何变化,也不妨害它们以同一现象、同一位置再返回来,一如在它们第一次存在时那样。我观察我房间内的家具;我闭住眼睛,随后又睁开;并且发现这些新的知觉完全类似于先前刺激我的感官的那些知觉。这种类似关系在上千个例子中被观察过,并且以最强固的关系自然而然地把这些间断知觉的观念联系起来,而以一种顺利推移把心灵由一个观念传送到另一个观念。想像沿着这些差异而有间断的知觉的观念有一种顺利的推移或进程,这种推移和我们思考一个恒定而不间断的知觉时的心理倾向几乎是同样的。因此,我们就把两者混同起来,这是很自然的。
关于我们类似知觉的同一性持有这种意见的人们,一般就是人类中不爱思维的、无哲学精神的那一部分人(也就是说我们全体有时都是这样),因而也就是那些假设自己的知觉即是他们的唯一对象,从没有想到内在和外在的两重存在(一个是能表象的,一个是被表象的)的人们。呈现于感官之前的那个意象本身,对于我们来说就是实在的物体;我们就以完全的同一性赋与这些间断的意象。但是现象的间断既然似乎与同一性相反,并且自然而然地使我们把这些类似的知觉看作是互相差异的,所以我们在这里就茫然不知所措,无法调和那样对立的意见。想像沿着各个类似知觉的观念的顺利进程,使我们以完全的同一性赋予这些观念。这些知觉的间断的出现方式,使我们认为它们是许多经过一定时间的间隔出现的类似而仍然各别的存在物。起于这种矛盾的迷惑心理就产生了一种倾向,要借着继续存在这样一个虚构来联合这些断续的现象,这就是我原来计划说明的那个假设的第三部分。
根据经验看来,有一点是最确实不过的,就是与情绪或情感相矛盾的任何东西,都给人以一种明显的不安的感觉,不论那种矛盾是来自心外、或是来自心内,是起于外界对象的互相对立,或是起于内在原则的互相斗争。反之,凡与自然倾向符合,并从外面促进其满足,或在内心协助其活动的任何东西,也都一定给予人以一种明显的快乐。在类似知觉的同一性的概念和这些知觉出现的间断性之间既然有一种对立,所以心灵处在那种情况下就必然感到不安,因而自然而然地要设法逃脱那种不安状态。这种不安状态既然起于两个反对原则的对立,所以它不得不把一个原则牺牲于另一个原则,而借此求得安定。但是我们的思想沿着类似知觉前进的顺利进程既然使我们以同一性赋予它们,所以我们总是不甘心抛弃这个同一性的信念。因此;我们必须转向另一方面,假设我们的知觉不再是间断的,而是保持着一种不变的、继续的存在,并因此是完全同一的。不过在这里,知觉现象的间断既是那样时间长久、而又是屡屡出现的,所以我们就不能忽视这些间断:而且心中一个知觉的出现和其存在,在初看之下,既然似乎完全相同,所以人们就会怀疑,我们是否毕竟能够同意于那样一个明显的矛盾,而假设一个知觉在它不呈现于心中时也能存在。为了阐明这个问题,并明了一个知觉现象的间断怎样并不必然涵摄它的存在的间断,我们在这里要提一下某几个原则,这些原则,我们以后将需要加以更详尽的说明。
首先我们可以说,现在情形下的困难不在于事实方面,也不在于心灵是否形成关于它的知觉的继续存在的那样一个结论,而只在于形成那个结论的方式和那个结论所由以得来的一些原则。确实,几乎全体人类,甚至哲学家们自己在他们一生中大部分的时间内,都把他们的知觉当作是他们仅有的对象,并且假设,亲切地呈现于心灵的那种存在物就是实在的物体或物质的存在。确实,这个知觉或对象也就被假设为有一种继续而不间断的存在,既不因我们离开而消灭,也不因我们在场而存在,当我们离开它时,我们说它仍然存在着,只是我们感觉不到它,看不见它。当我们在场时,我们就说,我们感觉到它,或看到它。因而,这里就可以发生两个问题:第一,我们如何能够自信不疑地假设、一个知觉在离开心灵时并没有被消灭了呢,第二,我们是以什么方式设想,不必从新创造一个知觉或意象,一个对象就可以呈现于心灵之前呢,而且我们所说的这种看见、感觉和知觉是什么意思呢?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说,我们所谓的心灵只是被某些关系所结合着的一堆不同知觉或其集合体,并错误地被假设为赋有一种完全的单纯性和同一性。但是每个知觉既然是可以与另一个知觉互相区别的,并可以被认为分别存在着的;所以明显的结论就是:把任何特殊的知觉从心灵中分离出来,并无任何谬误,也就是说,如果割断它与构成思维者的互相联系着的那一团知觉的关系,并无任何谬误。
同样的推理,也为我们对第二个问题提供了一个答案。如果知觉这个名称使它和心灵的这样分离并不显得谬误和矛盾,那么代表着同样事物的对象这个名称当然也决不能使两者的结合成为不可能的。外界的对象被看见、被感觉、并呈现于心灵之前;那就是说,这些对象同一堆互相联系着的知觉获得了那样一种关系,因而给予这些知觉以重大的影响,而借现前的种种反省和情感增加了知觉的数目,并以种种观念贮藏于记忆之中。那个继续而不间断的存在物,因此就可以有时呈现于心灵中,有时又离开了心灵,而这个存在物本身却没有任何实在的或本质的变化。感官面前现象的中断,并不必然涵摄存在的中断。关于可感知的对象或知觉的继续存在的那个假设,并没有含着矛盾。我们对于那个假设容易有所偏爱。当我们的知觉的精确类似关系使我们以一种同一性归于它们时,我们就可以借着虚构一个继续的存在物来填充那些时间的间隔、并给我们的知觉保存一种完整的同一性,以便消除那种外表的间断。
但是我们在这里既然不但虚构而且还相信这种继续的存在,那么问题就在于,那样一个信念是从哪里发生的呢?这个问题就把我们导入这个体系的第四部分。前面已经证明,信念一般只是一个观念的活泼性,而且一个观念可以借着它与某种现前印象的关系获得这种活泼性。印象自然是心灵中最活泼的知觉;这种性质有一部分借着这种关系传给每一个与之关联着的观念。这种关系引起了由印象至观念间的顺利推移,并且甚至给予那种推移以一种倾向。心灵那样顺利地由一个知觉转到另外一个知觉,以致它几乎觉察不到那种变化,并且在第二个知觉中仍然保留着第一个知觉的大部分活泼性。心灵受了那个生动印象的刺激;这种活泼性传到相关的观念上,并由于顺利的推移和想像的倾向而在过程中不至于大为减弱。
但是假设这种倾向不发生于关系这个原则,而发生于其他某种原则;那么显然,这种倾向必定仍有同样的结果,把活泼性由印象传到观念。现在的情形正是这样。我们的记忆以一大批完全类似的知觉的例子呈现于我们之前,这些知觉隔着长短不同的时间距离、并在相当长的间断之后返回来。这种类似关系使我们倾向于把这些间断的知觉认为是同一的,并使我们倾向于借一种继续存在把它们联系起来,以便证实这种同一性,并
避免我们由于这些知觉的间断出现而似乎必然要陷入的那种矛盾。于是我们这里就有虚构一切可感知的对象的继续存在的一种倾向;这种倾向既然发生于记忆中某些生动的印象,所以它就赋予那种虚构以一种活泼性;换句话说,就是使我们相信物体的继续存在。如果我们有时以一种继续存在归于我们所见的完全新颖的、而且我们从未经验过其恒定性和一贯性的对象,那是因为它们呈现于我们前的方式类似于恒定的和一贯的对象的方式;这种类似关系是推理和类比的一个来源,并导使我们以同样的性质赋予类似的对象。
我相信,一个聪明的读者将会感到,详尽而清晰地理解这个体系虽然是不容易的,但对它表示同意却较少困难,而且他在稍加反省之后,将会承认这个体系的每一部分都带有其自己的证明。一般人既然假设他们的知觉就是他们的唯一对象,而同时又相信物质的继续存在,所以我们显然必须依据那个假设来说明这个信念的起源。但是依据那个假设来说,要说我们的任何对象或知觉在经过一次间断之后仍然是同一的,那是一个虚妄的意见;因此,关于知觉的同一性的信念决不能发生于理性,而必然发生于想像。想像只是被某些知觉的类似关系所诱引而发生那样一种信念的;因为我们发现,我们所倾向于假设它们是同一的,只是我们那些互相类似的知觉。这种以同一性赋予我们的类似知觉的倾向,产生了一个继续存在的虚构;因为那种虚构也如那种同一性似的,实在是虚妄的(这是一切哲学家所公认的),而且也只有补救我们知觉的间断性的这种作用——这种间断是与知觉的同一性相反对的惟一情况。最后,这个倾向又是借现前的记忆印象才引起信念;因为如果回忆不起先前的感觉,我们显然永远不会相信物体的继续存在的。由此看来,在考察所有这些部分时,我们发现,其中每个部分都有最强有力的证明给以支持,这些部分全部集合起来就构成一个完全令人信服的、互相一致的体系。单单一个强烈的倾向,没有任何现前的印象,有时就会产生一个信念或意见。如果再有了那个条件(即现前的记忆印象)的帮助,那么它不是更会产生这种信念么?
但是我们虽然在这个方式下被想像的自然倾向所驱使,而以一种继续存在归之于我们所发现的那些虽然间断地出现而仍互相类似的可感知的对象或知觉,可是一点点的反省和哲学就足以使我们看到那种意见的错误。我已经说过,在继续存在和各别或独立存在这两个原则之间有一种密切的联系,我们只要确立了一个原则,另一个原则立刻就成为它的必然结果,随之而来。最先发生的是一个继续存在的信念,而且只要心灵遵循其最初的和最自然的趋向,这个信念无需经过多少研究或反省,就带来另一个信念。但是当我们比较各种实验,而对它们进行一些推理时,我们很快便看到,感官的知觉的独立存在说是违反最明显的经验的。这就引导我们循着原路返回,去看到我们以一种继续的存在归之于我们的知觉是一种错误,而且这个说法乃是许多奇特意见的根源,这些奇特意见我们在这里将力求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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