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论

人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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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例子中,这一点将显得更加明白。人们对于他们的国家、州郡,教区的美景,都感到自豪。在这里,美的观念显然产生了一种快乐。这种快乐是和骄傲关联的。依照假设来说,这种快乐的对象又是与自我相关的。借着印象间和观念间的这个双重关系,由一个印象到另一个印象的推移就形成了。
人们也因其故乡气候的温度而感到自豪,因其本乡土壤的肥沃而感到自豪,因其本土所产的酒、水果、或粮食的精美而感到自豪,因其语言的柔和或雄壮而感到自豪,也因其他同类事情而感到自豪。这些对象显然都和感官的快乐有关,并且原来只被认为对触觉、味觉或听觉是愉快的。那么这些对象除了借上述的那种推移之外,如何能成为骄傲的对象呢?
有些人表现了一种相反的虚荣心,故意贬低本国而夸示他们游历过的那些国土。这些人们在本国时,看到了周围都是本国人,就觉得他们和他们祖国的强烈关系是有许多人和他们共享的,所以这种关系对他们反而无所谓了;至于他们因观光外国、居住外国而与外国形成的那种疏淡关系因为他们考虑到曾经观光异国的人是如何之少,反而加强了。因为这个缘故,所以他们才总是赞赏外国事物的美丽、有用和珍奇,而贬抑本国的事物。
我们既然能够对一个国家、气候或与我们有关系的任何无生物感到虚荣,无怪我们对于那些因血统或友谊而与我们有联系的人们的品质也感到虚荣了。因此,我们就发现,那在我们自己方面产生骄傲的品质,当其在与我们有关的人身上被发现出来时,也产生较小程度的同样感情。骄傲的人们对于他们的亲戚的美貌、谈吐、优点、声望、尊荣,总是极意渲染,作为他们虚荣心的一些最重要的来源。
我们既然因为自己的财富而感到骄傲,所以为了满足我们的虚荣心,我们就希望,一切与我们有任何关系的人也都占有财富,并且因为自己亲友中,有任何一个贫贱的人而感到羞耻。因为这个缘故,我们就尽量把贫穷的人推得远些;而且因为有些远亲难免贫穷,而我们的祖先又被认为我们的最近的亲属,因此每一个人都装作出身名门,由世代相承的富贵祖先一脉相传下来的。
我常常观察到,那些自夸家世久远的人们,如果能再加上下面这个条件,他们就更加高兴,这就是:他们的祖先多少代以来曾经连续不断地是某块土地的业主,而且他们的家从来不曾出,让财产或移居其他郡县或省份。我还观察到,当他们能够自夸说,这些财产完全由男性家系一脉相传,而其尊荣和财富从不曾经过任何女性承继,那么这也就成为他们虚荣心的附加的题材。让我们试图用前述的体系来说明这些现象。
显然,当任何人自夸他的家世久远时,他的虚荣心的对象就不但是时间的悠久和祖先的众多,而且还有他们的财富和声望,这些都被假设为由于与他相关而给他反映了一种光辉。他首先考虑这些对象,并得到一种愉快的感受;而当他经过亲、子关系返回到自己身上时,就借着印象间与观念间的双重关系,发生了骄傲情感,因而兴高采烈起来。骄傲情感既然依靠于这些关系,所以凡增强任何一种关系的东西,也必然增强那种情感,而凡减弱那些关系的东西,也必然减低那种情感。但是所有权的同一,确是加强了由血统和亲属而发生的观念关系,使想像更加顺利地由一代转到另一代,由最远的祖先转到他们的后代,这些后代既是他们的继承人,又是他们的子孙。借着这种顺利的推移,那个印象便比较完整地传递下去,并刺激起较大程度的骄傲和虚荣心来。
尊荣和财富如果由男性家系一脉承袭下来,没有经过任何女性的承继,情形也是一样。人性有一种性质(我们往后将加以考察),就是:想像自然而然地转向一切重要的、重大的事物;当一小一大两个对象呈现在想像之前时,想像通常合弃前者,而专想后者。在婚姻关系中,男性因为比女性占着优势,所以丈夫就首先引起我们的注意;不论我们直接考虑他,或是通过与他相关的对象而想到他,思想总是更喜欢停留在他身上,并比较迅速地想到他,而对他的配偶则与此相反。我们很容易看到,这种特性必然加强子女对父亲的关系,而减弱其对母亲的关系。因为一切关系既然都是由一个观念转到另一个观念的倾向,所以凡加强这种倾向的任何事物,也都加强那种关系;我们由子女观念转到父亲观念的倾向既然比由子女观念转到母亲观念的倾向为强,所以我们应当把前一种关系认为是较为密切而较为重要的。子女们通常所以用他们父亲的姓,而且他们的出身贵贱也依据他们父亲的家世而定,其故即在于此。母亲纵然比父亲赋有较高的气魄和才智(这是常见的),可是虽然有这种例外,而通则仍然占着优势(按照前述的学说)。不但这样,而且当任何一种优越性达到那样大的程度,或者当任何其他理由具有那样一种效果,以至使子女宁可代表母亲的家庭,而不代表父亲的家庭,这时通则仍然保留那样大的效力,以至减弱了那种关系,并且使祖先世系发生了一种中断。这时,想像并不顺利无阻地循着这些祖先推移,也不能那样迅速地把祖先的尊荣和声望转移到同一名称和同一家庭的后代,一如那种转移过程是依据通则进行,由父及子、兄弟相承时那样。
第十节 论财产权与财富
但是那个被认为是最密切而且在其他一切关系中最通常产生骄傲情感的关系,乃是财产权关系。在我研究正义与其他道德上的德以前,不能详细说明这种关系。在现在的场合下,我们只是这样说就够了,就是:财产权可下定义为:在不违犯正义的法则和道德上的公平的范围以内、允许一个人自由使用并占有一个物品、并禁止其他任何人这样使用和占有这个物品的那样一种人与物的关系。因此,正义如果是在人类心灵上起着自然的和原始的影响的一种德,那末财产权可以被看作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不论我们是考虑它所给于所有主以任意处理物品的那种自由,或是考虑他由这个物品所获得的利益。如果依照某些哲学家们的体系把正义认为是一种人为的而不是自然的德,情形也是一样。因为这时,荣誉感、习惯和民法就代替了自然的良心,而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同样的效果。这里,这一点是确定的:一提到财产权便自然地使我们想到所有主,一提到所有主也便自然地使我们想到财产权;这就证明了这里有一种完全的观念关系,这是我们现在的目的所需要的一切。观念间的关系与印象间的关系结合起来,总是:产生感情间的推移;因此,每当任何快乐或痛苦是从一个由于财产权与我们发生关系的对象发生起来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断定,由这两种关系的结合必然会发生骄傲或谦卑,如果前面的理论体系是确实而满意的话。究竟是否如此,我们只要粗略地观察一下人生,马上就可以得到满足。
属于爱虚荣的人的每样东西,都是世界上最好的。他的房屋、设备、家具、衣服、犬马,在他的自负的心目中都以为是超过其他一切人的;我们很容易看到,从这些东西中任何一个的些小的优点,他都可以得出一个骄傲和虚荣的新对象。如果你肯相信他的话,他的酒比任何其他种的酒都有一种更好的美味,他的烹调也是更为精美,他的餐桌更为整齐,他的仆役更为伶俐,他住的地方的空气更为有益于健康,他所耕的土壤更为肥沃,他的水果成熟得较早,而且质量也更好。家中某种东西因其新奇而值得叹赏,另一种东西则因其古老而令人注目。这一个东西是一个著名艺术家的作品,那一个东西曾有一度属于某个王子或伟人:总而言之,凡有用的、美丽的.或令人惊奇的一切对象,或与这些对象有关的对象,都可以借着财产权产生这种骄傲情感。这些东西的共同点只在于产生快乐,并无其他共同之点。只有这一点是这些对象所共有的,因此也必然就是产生这种情感的那种性质,因为这种情感是它们所共有的效果。每一个新的例子既然都是一个新的论证,而这里的例子又是无数的,所以我敢大胆地说,几乎没有任何体系能像我在这里所提出的这个体系那样充分地被经验所证明的了。
由于其效用、美丽或新奇而给人以快乐的任何事物的财产权,如果也借着印象间和观念间的双重关系,都产生了骄傲;那么我们就不必惊异,获得这种财产:权的能力也会有同样的效果了。但是财富被认为是获得令人快乐的任何事物的财产权的一种能力;而且也只有在这个观点下,财富才对情感有任何影响。票据在许多场合下被认为是财富,这是因为票据可以提供获得货币的能力:而货币所以是财富,也并非因为它是赋有某些性质、如坚固性,重量和可熔性等的一种金属,而是因为它对人生的快乐和方便有一种关系。因此,我们如果承认这个本身已是极为明显的一点,我们就可以从其中推出我所用以证明双重关系对骄傲和谦卑的影响的最强有力的论证之一。
在研究知性时,我曾说过,我们有时在能力和能力的发挥之间所作的区别,完全是无聊的,而且不论人或其他任何存在物都不应当被认为赋有任何能力,除非这种能力已被发挥和发动起来。这种说法,在一种正确的,哲学的思维方式下虽然是完全真实的,可是它确实不是适于我们的情感的哲学;许多东西都可以借着关于能力的观念和假设在情感上发生作用,不一定要这种能力实际发挥出来。当我们得到一种获致快乐的能力时,我们便感到高兴,而当另一个人获得令人痛苦的能力时,我们便感到不快。从经验上看来,这一点是明显的;不过为了正确地解释这个问题,并说明这种愉快和不快起见,我们必须衡量下面的一些考虑。
显而易见,把能力和能力的发挥加以区别的那种错误,并不完全起于经院学派关于自由意志的学说,这种学说确实很少进入日常生活中,对于一般的、通俗的思想方式绝少影响。依据那个学说,动机并不剥夺去我们的自由意志,也不取消作出或抑止任何行为的能力。但是依照通俗的概念来说,当非常重要的动机阻止他满足他的欲望,并且决定他抑止他所愿望完成的事情时,那么那个人就是没有任何能力。当我看到我的敌人腰间佩着刀在街上经过我面前,而我并不带着武器,我也不认为我已落到他的手中,任他自由处置。我知道他对于民政长官的恐惧和对于镣铐的恐怖一样,都是很强的一种约束,而且我是十分安全的,正如他是带着枷锁或受了监禁一样。但是当一个人获得了控制我的那样大的权力,以至不但他的行动不受外面的障碍,而且他可以任意对我进行赏罚,并不惧怕任何惩罚,于是我便认为他有充分的能力,而自认是他的臣民或属下。
这两个人,一个有很强的利害动机或安全动机使他抑止任何行动,另一个人则不受这样一种约束;如果把这两个人的情形加以比较,我们就将发现,依照前一卷所说明的哲学来说,他们两人之间的已知的唯一差别只在于这一点,就是:在前一种情形下,我们是根据过去的经验推断那个人永远不会作出那种行为,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则推断说,他也许会、或者很可能会作出那种行为。在许多场合下,没有任何东西比人的意志更为变化无常;而且除了强烈的动机以外,也没有任何事物能使我们绝对确实地对于他的将来的任何一种行动有所断言。当我们看到一个人没有这些动机时,我们就假设他可能行动,也可能抑止;我们虽然可以概括地推断他被种种动机和原因所决定,可是这并不取消我们关于这些原因的判断的不确定性,也打消不了那种不确定性对于情感的影响。我们既然认为没有抑止其行为的强烈动机的每个人都有作出他的行为的能力,并且不认为那些有这种抑止动机的人有这种能力:所以我们可以正确地断言,能力永远和它的发挥有关,不论这种发挥是现实的或是很可能会实现的;而当我们根据过去经验发现一个人很可能或者至少是可能会作出一种行为时,我们就认为他赋有那种能力。我们的情感既然永远考虑到对象的实际存在,而且我们永远根据过去的例子来判断这种实在性;那么,无需进一步的推理,就可以确定地说,能力就是世人的经验和实践所发现的任何行动的可能性或概然性。
但是显然,任何时候,一个人如果对我处于那样一个地位,没有什么很强的动机阻止他来侵害我,因而他是否会侵害我是不确定的;那末当我处于那种地位时,必然感到不安,而一考虑到那种侵害的可能性或概然性,就不能不发生明显的关切。情感不但被确定的和必然的事情所影响,而且也在较小程度上被可能的或偶然的事情所影响。即使我也许从来不曾感到任何危害,并借着这个结果发现出(用哲学的说法来讲),那个人永不曾有侵害我的任何能力(因为他不曾发挥过任何能力),可是这并不阻止我由于前面所说的不确定的情形而感到不安。当我看到、一个人先前所有阻止他对我给予恩惠的强烈动机消除去了,有可能或很可能要赐给我这种恩惠,因而这种恩惠就成为可能的或很可能会有的时候:那末在这里,愉快的情感也可以和前面所说的不快的情感一样起着作用,并传来一种快乐。
但是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说,当任何福利来临的时候,我们自己有能力随意取舍,而且没有任何物理的障碍或很强的动机妨害我们的享受,那么上述的那种快乐便更为增加。既然一切人都希望得到快乐,当没有外在的阻碍防止快乐的产生而且人们也看到遵循他们的(爱好快乐的)倾向毫无任何危险,那末那种快乐总是很可能会实现的。在那种情形下,他们的想像便容易预期快乐,并且传来同样的愉快,正如他们相信快乐有实在的和现实的存在时一样。
不过这还不足以充分说明伴随财富而来的那种快乐。一个守财奴由于他的钱财而感到高兴,那就是说,由于钱财使他有能力获得生活中的一切快乐和舒适而感到高兴,虽然他知道,他已经享有他的财富达四十年之久,而从未加以使用,因而不能借任何一种推理断言,这些快乐的实际存在比他完全被剥夺了他的全部财物时较为接近了些。但是他虽然不能用推理方式推断那种快乐即将实现,可是他确实还在想像那种快乐接近了,只要一切外在的障碍都被消除,以及反对这种快乐的比较强烈的利害动机也都一并消除去了。关于这个题目的进一步的说明,请参阅我关于意志的解释,在那里,我将说明那种虚妄的自由感觉,使我们想像自己能够实行任何没有很大危险或破坏性的事情。当任何其他人没有抑止任何快乐的有力的利害动机时,我们凭经验作出判断,那种快乐将会存在,而且他很可能会得到它。但是当我们自己处于那种地位时,我们就凭想像的幻觉判断,那种快乐更加接近,更加亲切。意志似乎自在地向任何一方面活动,并且甚至在它所不曾确定下来的那一面上投射自己的一个影子或影像。借着这个影像,那种快乐就似乎与我们更为接近,使我们感到一种生动的快乐,正如那种快乐是完全确定而不可避免的一样。
现在我们就很容易把全部推理归结到一点,并且证明,当财富在它的所有者的心中产生任何骄傲或虚荣时(财富永远有这种作用),那总是通过印象间和观念间的双重关系。财富的本质就在于获得生活中的快乐和舒适的能力。这种能力的本质在于它的发挥的概然性,在于它使我们借一种真的或假的推理去预期那种快乐的真正存在。这种快乐的预期本身就是一种很大的快乐;这种快乐的原因既然是我们所享有的,并因而是与我们有关系的某种所有物或财产,所以我们在这里就清楚地看到前面体系的所有各个部分都极为精确而明晰地在我们面前展现出来了。
财富产生快乐和骄傲,贫穷引起不快和谦卑,由于同样理由,权力必然产生前一种情绪,而奴役就产生后一种情绪。控制他人的权力或权威使我们能够满足我们的全部欲望,而奴役却使我们服从他人的意志,使我们会遭受无数的缺乏和耻辱。
这里值得提出的是:当我们考虑到我们对他们行使权威的那些人、或对我们行使权威的那些人时,那末对于权威的虚荣感和对于奴役的羞耻感便大为增加了。因为假使我们能够制造一些具有十分灵巧的机械结构的机器人,可以听从我们的意志而运动和行动,那么我们如果占有这些机器人,显然也可以给我们以一种快乐和骄傲,不过这种快乐和骄傲的程度不及那种权感行使于有感觉的、有理性的人的时候那样的大,因为这些人的情况,如果与我们的情况比较起来,就使我们的情况显得更为愉快、更加尊贵。在任何情形下进行比较,总是使我们对任何事物增加重视的一种可靠方法。一个富人如果把他的境况与一个乞丐的境况相比,他就更加感觉到他的幸福。但是若把我们和我们所支配的人作一对比,那么权力便因此占到一种特有的优势,因为这种对比可以说是直接呈现于我们面前的。这里的比较是明显而自然的:想像在其对象本身就看到这种比较:思想进入这种比较的想像进程是顺利而方便的。这种条件在增加比较作用的影响方面有很大效果,这一点在以后考察恶意和妒忌的本质时将会清楚地显出。
第十一节 论名誉的爱好
但是除了骄傲和谦卑的这些原始的原因以外,还有一种次生的原因,那就是别人的意见,这对于感情也有相等的影响。我们的名誉、我们的声望,我们的名声,都是有极其重大关系的一些考虑。甚至骄傲的其他原因、如德、美丽和财富,如果没有别人的看法和意见加以配合,它们的影响也就很小了。为了说明这个现象,我们必须绕些圈子,先来说明同情的本性。
人性中任何性质在它的本身和它的结果两方面都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我们所有的同情别人的那种倾向,这种倾向使我们经过传达而接受他们的心理倾向和情绪,不论这些心理倾向和情绪同我们的是怎样不同,或者甚至相反。这一点不但在儿童方面是显著的(他们盲目地接受给他们提出来的任何意见),而且在判断力和理解力最强的人们方面,也是很明显的,他们也觉得很难遵从他们自己的理性或心理倾向,以反对他们的朋友和日常伴侣的理性或心理倾向。我们在同一民族的人们的性情和思想倾向方面所观察到的一致性,就应当归之于这个原则;这种类似关系更可能是发生于同情心,而不是发生于土壤和气候的任何影响,因为土壤和气候虽然继续保持同一不变,却不能使一个民族的性格在一个世纪的时间中保持同一。一个性情和善的人立刻就会和他的同伴们性情相投;就是最骄傲的、最倔强的人也会沾染上他的本国人和相识的人的一点性情。愉快的面容注入我心中一种明显的满意和宁静,而愤怒或悲哀的面容却投给我一种突然的沮丧。憎恨、愤怒、尊重、爱情、勇敢、欢乐、忧郁,所有这些情感,我大都是由传达、而很少是由我自己的天性或性情感觉到的。这样一个显著的现象值得我们注意,必须把它推溯到它的第一原则。
当任何感情借着同情注入心中时,那种感情最初只是借其结果,并借脸色和谈话中传来的这个感情观念的那些外在标志,而被人认知的。这个观念立刻转变为一个印象,得到那样大的程度的强力和活泼性,以至变为那个情感自身,并和任何原始的感情一样产生了同等的情绪。不论那个观念是在怎样短暂的一刹那内转变为一个印象,这种变化总是由于某种观点和反省而发生的,这些观点和反省逃脱不掉一个哲学家的严密的观察,即使产生这种观点和反省的那人自己也许观察不到。
显而易见,自我的观念(或者倒不如说自我的印象)是永远密切地呈现于我们的,我们的意识给予我们以自我人格的那样一个生动的概念,以至不可能想像任何事物能够在这一方面超越这种自我之外。因此,任何与我们有关的对象,必然依照前述的原则在同样活泼的想像方式下被人想像;这种关系虽然不及因果关系那样强烈,可是仍然一定有重大的影响。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也是不该忽略的关系:而当我们根据因果进行推断,并观察外在的标志,因而得知有类似的或接近的对象的真实存在时,则情形尤其是如此。
显而易见,自然在一切人之间保持了一种很大的类似关系;我们在别人方面所观察到的任何情感或原则,我们也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在自身发现与之平行的情感或原则。在心灵的结构方面是这种情况,在身体的结构方面也是这种情况。各个部分的形状或大小虽然有很大差异,而其结构和组织一般都是相同的。各个部分虽然千差万别,而其间仍然保存着一种很显著的类似关系;这种类似关系,对于我们体会别人的情绪而欣然立即加以接受,一定大有帮助。因此,我们发现,如果在我们各人天性的一般类似关系以外,我们在举动,性格,国籍,语言方面还有任何特殊的类似,这种类似便促进了同情。我们与任何对象的关系越是强固,想像就越容易由此及彼进行推移,而将我们形成自我观念时经常带有的那种想像的活泼性传到相关的观念上去。
类似关系并不是产生这种效果的惟一关系,而也由那些可能与之相伴的其他关系得到新的力量。别人如果与我们距离很远,那末他们的情绪的影响就很小,需要有接近关系,才能把这种情绪完全传达给我们。血统关系因为是一种因果关系,有时也可以促进这种效果;相识关系与教育和习惯也起着同样的作用;这一点,我们在以后将详细加以阐述。所有这些关系在联合起来时,就把我们的自我印象或意识传到我们对其他人的情绪或情感所发生的观念上,并使我们以最强烈、最生动的方式加以想像。
在本书开始时已经说过,一切观念都是由印象复现而得来的,而且这两类知觉的差异只在于它们刺激灵魂时的强烈和活泼程度的不同。观念和印象的组成部分完全都是相同的。两者出现的方式和秩序可能是同一的。因此,两者的强烈和活泼程度的差别是区别两者的惟一条件:这种差别既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印象和观念的关系所消除,无怪对于一个情绪或情感的观念可以借此而大大地活跃起来,以至变成那个情绪或情感的自身。任何对象的生动观念总是接近于它的印象;而且我们确实可以单凭想像的力量就感觉疾病和痛苦,而由于常常在想一种病变得真病了。但是在意见和感情方面,这种情形最为显著;一个生动的观念主要是在这里转变为一个印象。我们的感情比其他任何印象更为依靠于我们自己和心灵的内部活动;因为这种缘故,这些感情就更为自然地由想像发生,由我们对这些感情所形成的每个生动的观念发生。这就是同情的本性和原因;每当我们发现其他人的意见和感情以后,我们就以这个方式那样地深入到这些意见和感情中去。
在这个全部过程中,最可注目的就是:这些现象强有力地证实了前面关于知性的理论体系,因而也证实了现在这个有关情感的理论体系;因为这两个体系是互相类似的。显然,当我们同情别人的情感和情绪时,这些心理活动在我们心中首先出现为单纯的观念,并且被想像为属于他人的,正如我们想像其他事实一样。其次,还有很明显的一点是,对别人感情所发生的观念被转化为这些观念所表象的那些印象本身,而且那些情感就照着我们对那些感情所形成的意象发生起来。所有这些都是最明显的经验的对象,而不依靠于任何哲学的假设。我们只允许哲学来说明这些现象,虽然同时我们必须承认,这些现象本身已经那样明显,几乎无需再应用哲学了。因为我们不但凭因果关系相信我们所同情的邮种情感的实在性,除此而外,我们还必须有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的协助,才能充分完满地感觉到同情。这些关系既然能够把一个观念完全转化为一个印象并把印象的活泼性传达于观念,而且传达到那样完善的程度,以致这种活泼性在推移过程中毫无减损,所以我们很容易设想,因果关系单独也足以强化并活跃一个观念。在同情中,一个观念显然转化为一个印象。这种转化发生于对象与我们自己的关系。我们的自我永远密切地呈现于我们。让我们比较一下所有这些条件,我们将会发现,同情和我们知性的作用恰恰相应,甚至还包括着某种更惊人、更奇特的现象。
现在我们就该由概括地考究同情,转而观察,当骄傲和谦卑两种情感由称赞和责备、由美名和丑名发生起来时,同情对于这些情感起着什么影响。我们可以说,任何人如果因为某种性质被人称赞,那么那种性质(如果是实在的)本身就不会不在具有它的人内心产生一种骄傲。颂词总是赞美人的权力、财富,家世或美德;所有这些都是虚荣心的对象,这一点我们已经加以说明和解释。因此,可以确定,当一个人在钦佩他的人的观点下考虑自己时,依照上面所说明的假设,他首先会发生一种单独的快乐,随后又感到一种骄傲或自满。在这一点上,我们接受他人的意见是最为自然的:一方面是由于同情,因为同情使他们的全部情绪亲切地呈现于我们之前,另一方面是由于推理,因为推理使我们认为他们的判断就是他们所肯定的事实的一种论证。权威和同情这两种原则几乎影响了我们一切的意见;而当我们判断我们自己的价值和性格时,这两个原则必然有一种特殊的影响。这一类判断永远伴有情感;最能干扰我们的知性并使我们陷入任何意见(不论如何不合理)中的,就是这些意见与情感的联系;这种情感弥漫于想像中,给每个相关的观念加上一种力量。此外,我们还可以附加说,我们由于意识到自己对自己极大的偏向,所以我们对于任何证实我们对自己的好评的事物都感到特别高兴,而对于任何反对这种好评的任何事物都容易感到震惊。
所有这些在理论上都似乎是很可能的;但为了使这个推理有充分的确实性起见,我们必须考察情感所表现的现象,并研究它们和这个推理是否符合。
这些现象中有一种,我们可以认为是最有利于说明现在的目的,就是:美名虽然一般说来是令人愉快的,可是我们从我们自己所尊重和赞许的人的赞美方面,比从我们所憎恨和鄙视的人的赞美方面,得到更大的快乐。同样,我们对他们的判断十分重视的那些人,如果对我们表示轻蔑,我们就要感到极大的耻辱。但我们对其余的人们的意见,则大部分是漠不关心的。但是如果心灵本来由于任何原始的本能得到一种对美名的欲望和对丑名的厌恶,那么美名和丑名就该毫无区别地影响我们,而任何意见随其对我们是有利的或不利的,应该同等地刺激起欲望或厌恶来。一个傻瓜的判断正像一个智者的判断一样是别人对自己的一种判断,只是它对我们的自我刊断的影响较小一些。
我们不但对于智者的赞许比对于傻瓜的赞许更加感到快乐,而且当我们与智者有了长期亲密的相识以后,我们会从他的赞许中得到一种附加的愉快。这可以用同样方式加以说明。
其他人的称赞若不是和我们自己的意见相合,并且他们所赞美的若不是我们所主要擅长的性质,便决不能给予我们很大的快乐。军人不重视雄辩的能力,法官不重视勇敢,主教不重视幽默,商人不重视学问。一个人对于任何抽象考虑下的品质,不论如何加以重视,而当他自觉到自己并无这种品质时,那末全世界的人的对他的赞许,也不会在这一点上给他以多大的快乐,这是因为他们永不能使他同意他们的缘故。
出身名门而境况贫乏的人们,总是喜欢抛弃了他们的亲友和故乡,宁愿投身生人中间,从事低贱的和手艺的工作去谋生,而不愿在素知其门第和教育的人们中间生活。他们说,我们走到那里,人们都将不知道我们的底细。没有人会料想到,我们出身于什么门第。我们将远离我们的亲友,这样我们的贫贱境况就使我们较为坦然自在。在考察这些情绪时,我们将发现它们对我现在的目的提供了许多非常令人信服的论证。
第一,我们可以从这些情绪推断说,由于被人轻贱而感到的不快感依靠于同情,而同情又依靠于对象与我们的关系;因为我们在与我们有血统关系并居住接近的人们的轻视之下,是最感到不快的。因此,我们就竭力设法断绝这些关系,使自己与异乡人接近,而与亲戚远隔,以便减弱这种同情和不快。
第二,我们可以断言,关系对同情是必需的,但不是绝对就其是关系而说的,而是由于这些关系有一种影响,促使我们把自己对别人的情绪所产生的观念转化成那些情绪自身——这种转化是通过别人人格的观念和自我的观念之间的一种联结。因为在这里,亲戚和接近关系两者都仍然存在;不过这些关系因为不是结合在同一些人的身上,所以它们促进同情的程度就较小。
第三,割断关系而减弱同情这一个情况,值得我们注意。假如我在陌生人中间处于贫乏状况,因而受到轻视;可是我觉得在那种境况下生活,要比我每天遭受我的亲戚和本国人的轻蔑,还较为自在些。这里我感到双重的轻视;一是来自我的亲戚方面,不过他们并不在场;一是来自周围的人,不过他们是陌生人。这种双重轻蔑,同样也被亲戚和接近两种关系所加强。不过借着那两种关系和我发生联系的那些人不是兼有两种关系的人,所以这种观念方面的差异就把发生于轻视的两个印象加以隔离,不使它们互相混合。邻人的轻蔑有某种影响,亲戚的轻蔑也有某种影响;但是这些影响互相独立,永不联合起来;而当轻蔑来自既是邻人、又是亲戚的人时,这两种影响便联合起来了。这个现象类似于前述的骄傲和谦卑的体系——那个在一般人看来可能显得是那样奇特的体系。
第四,处于这种情况下的一个人在他生活周围的人们中间自然要隐瞒他的出身,而且如果任何人猜疑他原来出身于远远高出于现在的景况和生活方式的一个家庭,他便会感到极为不安。这个世界上的每样事物都是通过比较加以判断的。对一个普通绅土来说是一个极大的财富,对一个国王来说简直就像乞丐的生活。在不能供给一个绅士以必需品的境况下,一个农夫会认自己是幸福的。当一个人无论是习惯于此较豪华的生活方式,或是自以为按照他的门第和品质应该享受这种生活的时候,一切低于这种身分的事情都成为不愉快的、甚至是可耻的了;他总是以极大的努力来掩盖他对于更大财富的权利要求。他在这里自己知道自己的不幸,但是在他生活周围的人既然不知道他的不幸,因而他的不愉快的回顾和比较,只是由他自己的思想所提示出来,而绝不是从和他人有同情而发生的;这就必然使他大为自在和满意了。
我们的假设是:我们由赞美所获得的快乐发生于情绪的传导。对于这个假设如果有人提出任何反驳,那么我们在考察之后,将会发现这些反驳,在恰当的观点之下看来,反足以证实这个假设。广泛的名声甚至对于一个轻视世俗人们的人也是愉快的;但这是因为人数众多给予世俗人们以一种附加的重要性和权威。剽窃者在得到称赞时,虽然自己知道不配这种赞美,也仍然感到高兴。不过这是一种空中楼阁,想像在这里只是以自己的虚构使自己高兴,并力图借着对他人意见表示同情来使这些虚构变得较为巩固和稳定。骄傲的人遇到轻蔑,就感到震惊,虽然他们并不立即加以同意;这是因为他们的自然情感和他们由同情得到的情感发生冲突的缘故。一个正在热恋中的人,如果你责备或谴责他的爱人,他也同样会大为不快;虽然显而易见,你的反对所以能够对他有任何影响,只是因为你的反对把握住了他,并由于他对你发生的同情。如果他轻视你,或者看到你是在开玩笑,那么,你不论说什么,对他都不会发生作用。
第十二节 论动物的骄傲与谦卑
由此可见,不论我们在什么观点下来考究这个问题,我们仍然可以看到,骄傲和谦卑的原因恰恰符合于我们的假设,而且任何东西如果不是与我们自己发生关系,并产生一种独立于那种情感以外的快乐或痛苦,就永不能刺激起这些情感中的任何一种。我们不但已经证明,产生快乐或痛苦的一种倾向是骄傲或谦卑的一切原因所共有的,而且还证明这是惟一共同的条件,因而是它们所借以发生作用的那种性质。我们还更进一步证明了,这些情感的最重要的原因,实在只是产生愉快感觉或不快感觉的那种能力,因此,这些原因的全部结果,其中尤其是骄傲和谦卑,只是从那个根源发生的。这些简单而自然的原则既然建立在那样可靠的证明之上,就不会不被哲学家们所接受,除非有我所忽略了的一些反驳可以反对这些原则。
解剖学家们往往把他们对人体所作的观察和实验同他们对动物所作的观察和实验结合起来,并从这两种实验的互相符合,取得对于任何一个特殊的假设的附加的论证。的确,畜类各部分的构造如果和人类的构造是同样的,而且这些部分的活动也是同样的,那么那种活动的原因便也不能是不同的,而且我们在一类中间所发现的真理,可以毫不犹疑地断言对另一个类也同样是真实的。例如体液的混合和微细部分的组织可以正确地假设在人类和在畜类方面有些不同;因此,我们在其中一类方面关于药物效果所作的实验,并不总是能应用于另一类;可是血管和肌肉的结构,心、肺、胃、肝和其他内脏的组织和位置,在一切动物方面既然都是相同或差不多是相同的,所以那在某一类方面能够说明肌肉运动、乳糜演变、血液循环的假设,也必然可以应用于每一类的;而且根据这个假设是符合于或不符合于我们在任何一类动物方面所作的实验,我们就可以由此对于整个假设的真或伪得到一个证明。因此,让我们把关于人体的推理方面巳被发现为那样正确和有用的研究方法,应用于现在关于心灵的解剖学上,看看我们借此能作出什么发现。
为了要这样做,我们首先必须指出人类的情感和动物的情感之间的相应现象,随后再比较产生这些情感的原因。
显而易见,几乎在每一类动物方面,特别是在高等动物方面,都有骄傲和谦卑的许多明显的标志。天鹅、火鸡、或孔雀的恣态和步伐,表示它们对自己的自负和对其他动物的轻蔑。这一点更可注目的是:在后两类动物方面,骄傲永远伴随着美丽的羽毛,并且只在雄性方面显现。夜莺在啼叫中表示的自夸和争胜,是人们所通常注意到的;马在迅疾,猎犬在机敏和嗅觉,公牛和公鸡在体力,以及其他各种动物在其各自的优点方面的好胜,也同样是常见的事实。此外,一切常和人类接近、并和人类熟习的各种动物,对人类给自己的赞许都表示一种明显的骄傲,而对于人的夸奖和抚爱感到欢喜,并无其他任何考虑。但也并非任何人的抚爱都毫无区别地使动物感到得意,使它们得意的、主要只有它们所认识的、所爱的人的抚爱;正像人类的那种情感被刺激起来的方式一样。所有这些都显然证明,骄傲与谦卑不但是人类所有的情感,而是推广到全部动物界的。
这些情感的原因,在动物方面也和在人类方面一样,只要我们适当地估计到人类的较高的知识和知性。例如,动物没有德或恶的意识;它们很快忘掉了血统关系;它们没有权利和财产权的关系。因为这个缘故,动物的骄傲和谦卑的原因,只在于身体方面,决不能寓存于内心或外界对象。但是在身体方面,同样的性质在动物方面也像在人类方面一样产生出骄傲来。这种骄傲情感永远是建立在美丽、体力、敏捷和其他某种有用的或愉快的性质上面的。
其次的问题就是:在全部动物界,那些情感既然相同,并且都由同样原因发生的,那么,那些原因发生作用的方式是否也是同样的。依据一切类比推理的规则,这一点是可以正确地预期的。如果我们在试验以后发现,我们在一类方面所应用的对于现象的说明,并不能应用于其他一些类上,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那种说明无论怎样动听,实际上是没有基础的。
为了决定这个间题,让我们来考虑这一点:就是在动物的心中,也像在人类的心中一样,显然有同样的观念关系,并且也由同样的原因得来的。一条狗在掩藏起一根骨头之后,往往忘记了地方;但是你如果把狗带到那个地方,那末狗的思想借着接近关系很容易转到先前所掩藏的东西上,因为这种接近情况在它的观念之间产生了一种关系。同样,狗如果在任何地方曾被痛打一顿,它在走近那个地方时,便会战栗发抖,即使它在那里并不发现任何现前危险的标志。类似关系的效果并不那样明显;但是那种关系在一切动物对之表现出那样明显的判断的因果关系中既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所以我们可以断言,类似、接近和因果三种关系,对于动物也像对于人类一样,都以同一的方式起着作用。
还有一些印象关系的例子,也足以使我们相信,在较低级的动物方面和在高等动物方面一样,某些感情彼此之间也有一种关联,而且这些动物的心灵往往也是通过一系列互相关联的情绪推移下去的。一条狗在由于欢乐而高兴起来的时候,自然就发生爱情和仁慈,不论对它的主人或是对于异性。同样,当它充满痛苦和悲哀的时候,就变得好斗而暴躁;那种原来是悲伤的情感,稍有触动就转变为愤怒了。
由此可见,人类方面产生骄傲或谦卑所必需的一切内在的原则,是一切动物所同有的;而刺激起这种情感来的原因既然也是相同的,所以我们可以正确地断言,这些原因在整个动物界是以同样方式起作用的。我的假设是那样的简单,并且所要求的反省和判断也是那样的少,所以是可应用于每一种感情动物的。这不但必须被承认为证明我的假设是真实的一个令人信服的证据,而且我自信将被发现为对每一个其他的理论体系的一个反驳。
第二章 论爱与恨
第一节 论爱与恨的对象和原因
给爱和恨两种情感下任何定义是完全不可能的;这是因为两者只产生一个简单的印象,而没有任何混合或组合。我们也同样无需根据其本性、来源、原因和对象,企图对它们加以描述;这是因为爱和恨正是我们现在研究的主题,同时也因为这些情感自身根据我们平常的感觉和经验就已被人充分认识。关于骄傲和谦卑,我们已提到这一点,在这里,关于爱和恨,我们仍要加以重复;这两组情感之间有着那样大的一种类似关系,所以我们就不得不先略述一下我们关于前面一组情感的推理,以便说明后面一组的情感。
骄傲和谦卑的直接对象是自我,或是我们亲切地意识到它的思想、行为和感觉的那个同一的人格;而爱和恨的对象则是我们意识不到他的思想、行为和感觉的某一个其他的人。这一点在经验中就表现得充分地明显。我们的爱和恨永远指向我们以外的某一个有情的存在者。当我们谈及自爱时,那不是就爱的本义而言,而且自爱所产生的感觉和一个朋友或情人所刺激起的柔情也并无共同之点。憎恨也是如此。我们可以因为我们自己的过失和愚蠢而感到耻愧;但是只有由于他人所加的侵害才会感到愤怒或憎恨。
爱和恨的对象虽然永远是其他某一个人,可是显而易见,那个对象恰当地说并不是这些情感的原因,而且单独也不足以刺激起这些情感。因为爱和恨在它们所引起的感觉方面既是恰恰相反的,并且有着一个共同的对象,所以那个对象如果也是它们的原因,那么它就会产生同等程度的两种相反的情感,这两种情感从最初一刹那起必然就会互相消灭,于是任何一种情感便都无法出现。因此,必然有异于那个对象的某种原因。
我们如果考究爱和恨的原因,我们就将发现这些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没有许多共同的东西。任何人的德行、知识、机智、见识和风趣,都引起爱和尊重;相反的性质便引起憎恨和鄙视。身体方面的优点,如美丽、体力、敏捷、灵巧和它们的反面都引起同样的爱和恨的情感;而由家庭、财产、衣服,民族和气侯等外在的优点和缺点,同样也引起那些情感。这些对象中没有一个不可以借其不同的性质引起爱和尊重,或是憎恨和鄙视。
根据对这些原因的观察,我们就在起作用的那种性质和这种性质所寓存的主体之间得到一个新的区别。占有壮丽宫殿的国王,由于这个缘故,就引起人民的尊敬:这第一是由于宫殿的美丽,第二是由于财产权的关系把宫殿与他联系起来。这两个条件中只要消除一个,就消灭了那种情感;这就显然证明,那个原因是一个复合的原因。
关于骄傲和谦卑我们所曾作的种种讨论,同样地适用于这两组情感,但是要把这些讨论在爱和恨的情感方面重新加以陈述,那就未免腻烦了。我们只消作一个概括的评述就够了,就是:爱和恨的对象显然是一个有思想的人,而前一种情感的感觉永远是愉快的,后一种情感的感觉则永远是不快的。我们还可以大概地假设说,这两种情感的原因永远是和一个有思想的存在者相关的,而且前者的原因产生一种独立的快乐,而后者的原因则产生一种独立的不快。
这些假设之一,即爱和恨的原因必然与一个人或有思想的存在者相关、才能产生这些情感,不但是很可能的,而且是非常明显,不容争论的。德和恶,如果抽象地加以考虑;美与丑如果寓存于无生物;贫与富如果是属于第三人:则对于和它们没有关系的人,便产生不了任何程度的爱或恨,尊重或轻视。一个人如果向窗外观望,看到我在街上行走,在我以外又有一所美丽宫殿,与我毫无关系;我相信,没有人会妄说,这个人会对我表示尊敬,就像我是那座宫殿的所有主一样。
初看之下,并不能那样明显地看到,这些情感需要一种印象关系,这是因为在推移过程中一个印象与另一个印象那样地互相混淆,以致可以说是无法区别的了。不过在骄傲和谦卑方面,我们既然能够很容易地分辨出来,并且证明,这些情感的每一种原因都各自产生一种独立的痛苦或快乐,所以我在这里详细考察爱和恨的各种原因时,如果采用同样的方法,也许会有同样的成功。不过因为我急于要给这些体系作一个充分的、确定的证明,所以我暂且把这种考察搁置一下;同时,我将力图通过一个建立于毫无疑问的经验之上的论证,使我关于骄傲和谦卑的全部推理都服务于我现在的目的。
凡对自己的性格、天才、财富感到满意的人,很少有不想在世人面前显露自己,并取得人们的爱和赞美的。显而易见,成为骄傲或自负的原因的那些性质和条件,也就是虚荣心或名誉欲的原因;我们自己最为得意的那些特点,我们总是要炫耀于人。但是假设爱与尊重不是和骄傲一样由同一性质产生的仁它们的不同点只在于这些性质或是与我们有关,或是与他人有关),那么这种进行方法将是非常荒谬的,而且人们也不能期望每一个其他人的情绪和他们自己所有的情绪互相对应。诚然,很少有人能够形成精确的情感体系,或是考究它们一般的本质和类似关系。但是我们纵然在哲学中没有多大的进展,我们在这一方面也不会有很多错误,通常的经验和一种预感就给予我们充分的指导;这种经验和预成就借着我们自己内心的直接感受告诉我们,什么东西将会对别人发生作用。产生骄傲或谦卑的那些性质既然也引起爱或恨,所以在证明前面一组情感的原因产生一种独立于情感以外的痛苦或快乐时所用的全部论证,也将可以同样明显地应用于后面一组的情感。
第二节 证实这个体系的几种实验
我已根据这些论证,对于相关的印象和观念间那种推移过程得到一个结论;在充分衡量这些论证之后,没有人将会迟疑而不同意于那个结论,特别是因为这个原则本身是那样的简易和自然。不过为了使这个体系在爱和恨与骄傲和谦卑两方面丝毫都没有疑问起见,我们可以对所有这些情感作一些新的实验,并回忆一下我在前面所提到的一些观察。
为了作这些实验起见,让我们假设,我和一个我向来对他没有任何友谊或敌意情绪的人在一起。这里在我面前有了全部这四种情感的自然的、最后的对象。我自己是骄傲或谦卑的恰当的对象,另一个人是爱或恨的对象。
现在可以注意观察这些情感的本性,和这些情感彼此的位置。显而易见,这里有四种感情好像处于一个方形状态,它们彼此之间有一种有规则的联系和距离。骄傲和谦卑两种情感和爱与恨两种情感一样,被它们同一的对象联系起来,第一组情感的对象是自我,第二组情感的对象是另一个人。这两条交通线或联系线形成方形的相对的两边。其次,骄傲与爱是愉快的情感:憎恨和谦卑是不快的情感。骄傲和爱之间、谦卑与憎恨之间在感觉上的类似形成一种新的联系,并可以被认为是方形的另外两边。总起来说,骄傲和谦卑、爱和恨是被它们的对象或观念联系起来的;骄傲和爱、谦卑和恨是被它们的感觉或印象联系起来的。
因此我说,凡产生这些情感之一的东西,对于那种情感都不能不具有双重关系,即观念与情感对象的关系,以及感觉与情感自身的关系。我们必须用实验来证明这点。
第一实验。为了更有条理地进行这些实验起见,让我们首先假设,当自己处在上述的那种情况下,即与另一个人处在一起,这时有一个对象呈现出来,那个对象和这些情感中的任何一种,既无印象关系,也无观念关系。假如我们一同观察一块普通的石头,或其他不属于我们中任何一个人、并且其本身也不引起情绪或独立苦乐来的普通对象:那么显然,这样一个对象将不产生这四种情感中的任何一种。我们可以把这个对象在四种情感上依次作一个试验。让我们把这个对象应用于爱、恨、谦卑、骄傲;其中任何一种都丝毫发生不起来。让我们还任意尽量改换对象;假定我们所选择的是没有这两种关系之一的一个对象。让我们在心灵所能发生的一切心理倾向方面来重复这种实验。自然界中那么一大批的对象中的任何一个对象,如果没有这些关系,则在任何心理倾向中都将产生不出任何情感来。
第二实验。没有这两种关系的一个对象既然永远不能产生任何情感,那么让我们把这两种关系之一加在它上面,看看有什么结果发生。例如,假设我看到一块石头或任何一个普通对象,那块石头或是属于我的,或是属于我的同伴的,并借此与情感的对象获得了一种观念关系;那么显然,先验地考察起这件事来,任何一种情绪按理都不能期望其出现。因为这个观念关系只是隐蔽地、平静地在心灵上起着作用,除此以外,这个关系又随着那个对象之属于我们或属于别人.而以一种相等的冲动给予骄傲和谦卑、爱和恨这些对立的情感;这种情感上的对立必然使两者互相抵消,而使心灵完全没有任何感情或情绪。这种先验的推理又被经验所证实了。凡不产生一种独立于情感之外的痛苦或快乐的任何平凡的或一般的对象,都不能借其对我们或对其他人的财产权关系或其他关系产生骄傲或谦卑、爱或恨这些感情。
第三实验。因此,显而易见,单有一种观念关系并不足以产生这些感情。现在让我们把这种关系除去,而代之以一种印象关系,即呈现出一个令人愉快或不快的、但与我们或同伴都没有关系的对象来;让我们来观察其结果如何。如果首先先验地来考究这件事,像在前一个实验中那样;那末我们可以断言,那个对象和这些情感将有一种微细的但是不确定的联系。这个对象与情感有微细的联系,乃是因为这个关系不是一种冷淡而不可觉察的关系,而且也没有观念关系的那种缺点,也不以相等的力量指使我们趋向那两种由于对立而互相抵消的相反情感。但是我们如果在另一方面考虑一下,这种由感觉到感情的推移是没有一种产生观念推移的任何原则加以推进的,正相反,一个印象虽然很容易转移到另一个印象,可是对象的变化不定却和引起这种推移的一切原则抵触;那末我们就可以由此断言,任何东西如果只借一个印象关系与情感发生联系,仍然不可能成为那种情感的稳定的或持久的原因。在衡量了这些论证以后,我们的理性依照类比推理规则所可断言的就是:一个产生快乐或不快、但与我们自己或其他人都没有任何联系的对象,可以给予人的心情以那样一种倾向,以至它自然地流入骄傲或爱、谦卑或恨这些情感,并使它找寻别的对象,以便依据了双重关系而在其上能够建立这些感情;不过一个只具有这些关系之一(即使是最有利的关系)的对象,永不能产生任何恒久而确定的情感。
最幸运的是,所有这套推理都被发现为恰恰与经验符合,并与情感的现象符合。假设我和一个同伴在我们两人从来未曾到过的一个国家中旅行,那么,风景如果美丽,道路如果平坦,旅馆如果舒适,这种环境显然会使我对自己和同伴都感到心情愉快。但是我们既然假设,这个国家对我自己或我的朋友都无关系,所以它就不能成为骄傲或爱的直接原因;因此,我如果不把情感建立在与我或与他有比较密切关系的其他某种对象上,那末我的情绪宁可以视为一种舒畅的心情的流露,而不是一种确定的情感。当对象引起了不快情绪时,情形也是一样。
第四实验。我们既然发现,一个毫无观念关系或印象关系的对象,或是一个只有一项关系的对象,都不能引起骄傲或谦卑、爱或恨来;那么,无需进一步的实验,单是理性就可以使我们相信,凡有双重关系的对象,都必然刺激起这些情感来;因为这些情感的发生,显而易见必然有某种原因。但是为了尽量消除怀疑的余地起见,让我们重做几次实验,看看在这一种情形下,结果是否符合我们的期望。我选定一个能够引起独立快感来的对象,例如美德;在这个对象上,我加上一种对自我的关系;结果发现,由于这样的事情安排,立刻发生了一种情感。但是什么情感呢?正是骄傲情感,这个对象对它是有双重关系的。关于对象的观念和关于自我(情感的对象)的观念发生了一种关联:那个对象所产生的感觉和那种情感的感觉相类似。为了确定自己在这个实验中不发生错误起见,我首先除去一项关系,随后又除去另一项;结果发现每一次除去以后,都消灭了那个情感,而使那个对象成为完全漠然无关的。但是我还不以此为足。我还更进一步从事实验;我不把关系除去,而只代之以另一种关系。我假设那种美德属于我的同伴,而不属于我自己;并且观察这样改变之后,会有什么结果。我立刻看到感情转了方向,离开了单有一种印象关系的骄傲,而落到了爱的一方面去,在这一方面,感情就被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所吸引住了。再重复同一个实验,把观念关系重新变化一下,我又把感情带回骄傲方面;再重作一次,我又把感情置在爱或好感方面。在彻底相信了这个关系的影响之后,我又试验另一对象的结果,把德换成了恶,这样就把由前者所产生的愉快印象转变为由后者所产生的不快印象。结果仍然符合于预期。恶存在于他人身上时,就借其双重关系刺激起憎恨情感来,而刺激不起那个由于同样理由从德所产生的爱来。为了继续实验,我又重新改变观念关系,假设恶属于我自己。结果如何呢,仍然和往常一样。结果是情感由憎恨转成谦卑了。我若把印象重新改变一下,就又把这种谦卑转为骄傲;结果我发现,我绕完了一个圈子,并借这些变化把情感带回到我最初发现其所处的那种位置中。
不过为了使这个问题更加确定,我又把对象加以改变;我舍去恶和德,而在美和丑、贫和富、权力和奴役方面进行实验。所有这些对象都各自通过它们关系的改变,以同一方式转了一个情感的圈子:不论我们依什么秩序进行,不论是通过骄傲,爱、恨、谦卑,或是通过谦卑、恨、爱、骄傲,实验丝毫不发生变化。的确,尊重和鄙视在某种情形下代替了爱和恨而发生,不过这些归根到底是同样的情感,只是由于某些原因才有一些变化(这些原因我们将在以后加以说明)。
第五实验。
为了给予这些实验以更其大的权威,我们可以尽量变化情况,把各个情感和对象置于它们可能处在的各种不同的位置中。让我们假设,除了上述的种种关系之外,我和他一起进行所有这些实验的那个人由于血统关系或友谊关系和我有密切的关系。假设他是我的儿子或兄弟,或是和我有长期熟识的关系。其次,让我们再假设,情感的原因对这个人获得了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让我们看一下,所有这些复杂的吸引关系有些什么样的结果。
在我们考究实际上有什么样的结果之前,我们可先推断,依据我的假设来说,这些结果应该是什么样的。显然,随着印象是愉快的或是不快的,我对于那个借着这双重关系(我一向要求这两种关系)而与印象的原因联系着的人,必然有爱或恨发生。一个兄弟的德必然使我爱他,正如他的恶或丑名必然刺激起相反的情感来一样。不过如果单是根据这个情况来判断,则我不应该期望感情停止在那里,而永不再转移到其他的印象。这里这个人既然借着双重关系成为我的情感的对象,所以这个同一的推理就导使我想到那个情感会向前推进。依据假设,那个人和我自己有一种观念关系;以他为对象的那种情感,随着它是愉快的或不快的,对于骄傲或谦卑又有一种印象关系。因此显然,骄傲和谦卑情感之一,必然会由爱或恨发生起来。
这是依照了我们的假设我所形成的推理;而我在试验以后,很愉快地发现一切都恰恰符合于我的期望。一个儿子或兄弟的德或恶不但刺激起爱或恨来,而且借着一个新的推移过程,由于相似的原因,产生了骄傲或谦卑。没有东西能比我们亲戚的任何辉煌的品质引起更大的虚荣,正像没有东西比他们的恶或丑名更加令人感到耻辱。经验和我们的推理的这种精确的符合,就令人信服地证明了、我们所据以进行推理的那个假设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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