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政治论

神学政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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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Ⅳ.最后我们知道,对于国王不习惯,有一全套法律的一个民族建立一个君主国是多么有害的。人民既不能容忍这样的一个政权,王权也不能服从低于它的任何人所设制的法律与民权。更不能希望一个国王维护这样的法律。因为这样的法律其创制不是为支持他的统治,而是为支持人民的统治,或是为支持什么从前统治过的一个议会,所以保护民权,国王就好像是个奴隶,不是个主人。一个新君主国的代表要极力想法子创制新的法律,为的是夺取统治权以为己用,为的是削减人民,一直到后来人民觉得增加王权比削减王权更为容易。但是我不能略过去不说铲除一国君主也是同样危险的,虽然无人不承认他是个暴君。因为他的人民对于王权习惯了,不会服从别的政权,对于任何不那么严厉的控制都加以轻蔑嘲笑。
  所以,从前的预言家发现,如果铲除了一个君主,必须有另一个君主来代替他。这个取而代之的君主要是暴虐的,这是出于必然,不容选择。因为,他如何能忍耐看到人民的手有君王的血腥气,对人民篡弑高兴,以为是光荣的伟业呢?犯了这种行为,不是让他自己看的一个例子,一个警告吗?
  如果他真想当一个国王,不想承认人民是国王的法官与他自己的主人,或操不稳固的政权,他就必须为前于他的那个国王之死报仇,为他自己设想以警众,怕的是人民胆敢再犯一次类似的罪。可是他不容易借屠杀人民为暴君之死报仇,除非他维护暴政,认为前于他的那个君王的行为是正当的,这样就步了他的后尘。
  所以这样才会有些民族常常更动他们的暴君,但是从来没有把他们铲除,或者把君主政体换成另一个政体。
  关于这件事实英国人给我们以一个可怕的例子。他们探求怎样在法律的形式之下废除他们的君主。但是当把他废掉之后,他们完全无法改变政体,流了不少的血之后,其结果是须以一个不同的名义欢迎一个新的君主(好像原只是一个名义的问题);这个新的君主能巩固他的势力的唯一方法是完全灭绝了皇族,把国王的朋友无论是真的或疑似的都处死,借战争来扰乱和平(和平可能滋长不满的情绪),为的是使人民可以注意新奇的事项,转移人民的心,不想国王的被杀。但是,最后人民想了一想,除了侵犯了合法的国王的权利,使各种事情每况愈下之外,人民为国家的利益一事无成。所以人民决定走回原路,愈快愈好,直到看见完全恢复原来的情形,才肯罢休。
  也许有人反对道,罗马人很容易地除掉了他们的暴君。但是我从罗马的历史里对于我的主张得到了一个强有力的佐证。虽说罗马人是很长于除掉他们的暴君与改换他们的政体,因为在他们的手中操有选举他们的国王与其继任之权,又因为其中是一些叛乱分子和罪犯,还没有长久习惯于帝王的羁绊(六个国王被人民处死了三个),但是他们没能做出任何成就,只不过是选出来几个暴君来代替一个暴君,那些个暴君使人民长期呻吟于外战内战的情形之下。最后又把政府换成与君主政体只是名义不同的一种政体,正如在英国一样。
  至于说荷兰合众国,我们知道他们从来没有过一个国王,只有伯爵,这些伯爵从来没有得到统治的全权。荷兰的各省在雷赛特伯爵作使节的时候,显然是以首长的资格作出他们的决定。他们的手里永远操有使伯爵们尽他们的职务之权,操有保持此权与人民的自由之权。如果他们的统治者暴虐无道,他们有不少的方法来显示他们的权力,他们能施以约束。若不得他们的同意与认可,是万事不能行的。
  这样统治之权一直是操之于各省,虽然最后一个伯爵想法篡夺此权。所以各省放弃此权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特别是因为他们刚把他们最近几乎失掉的原来的主权,恢复起来。
  所以这些例子证实了我们的信念,就是,每种统治权应保持其原有的形式,而且确是不能把它改变而没有毁灭全国的危险。这就是我在这里认为值得说的几点。
[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第十九章 说明关于精神力面的事物之权全靠元首,如果我们要正确地服从上帝,宗教的外形应该合乎公众的安宁
  我曾说过,执掌统治权的人什么事情都有权过问,所有之权都有赖于他们的命令。我说这话的时候,我不只是指世俗之权,也是指宗教之权而言。他们应该是二者的解释人与战士,不仅是世俗之权是如此的。我要人在本章中特别注意这一点,把这一点详加讨论,因为许多人否认裁决宗教问题之权属于统治权,并且拒绝统治权是神权的解释者。所以他们随意责难统治权,甚至把统治权逐出于教会之外,像从前安柏欧西斯对待西奥都西斯皇帝就是这样的。但是我要在本章中证明他们之用这个办法是为分裂政府,为他们揽权作准备。可是我先要指出,宗教之获得法律的力量完全是由元首的命令来的。上帝借现世的统治者以临民。除了在这个意义下,上帝在人民之中是没有一个特殊王国的。不但如此,宗教的仪式与敬神表面的礼节应该合乎社会的安宁与幸福,因此只应该为统治权所决定。我这里只是说敬神的表面仪式与宗教的表面的礼节,不是指敬神本身而言,也不指内心对上帝的崇拜,也不是指使内心一心一意崇敬上帝所用的方法。
  内心对上帝的崇拜与敬神本来属于每人的私权,是不容让与别人的(我在第七章之末已加说明)。这里我所说的上帝的王国的意思,我认为可以从第十四章中所说的清清楚楚地看出来。我在那里曾经证明,一个人按照上帝的命令,借公正与仁爱的行动以崇拜上帝,是最能满足上帝的律法的人。因此之故,仁义具有法律与命令的力量的地方,那就是上帝的王国的所在。
  有些时候上帝通过我们天赋的能力以教人,命令人,实行仁义。又有的时候上帝做出特殊的启示。我不承认二者有什么分别。而且,只要是这种仁义的实践启示出来成了人们的最高无上的律法,启示的形式也是无关重要的。所以,如果我能证明公正与仁爱只能借统治者之权获得权能与法律的力量,鉴于统治者之权是操在元首的手里,我就不难得到一个结论,那就是,宗教只能借有权命令人的人获得权能的力量,上帝只借现世秉权的人来统御人间。由以上所说可知仁义之行只借统治权以获得法律的效能;因为我们在第十六章中说过,在天然状态之下,理智之权并不大于欲望,而是人无论是循理智的规律,或是循欲望的规律以生活,其所操之权是与其能力一般大的。
  因为这个道理,我们无法设想罪恶能在天然的状态之下存在,也不能想像上帝以一个法官的地位来惩罚人的过失;而是我们认为万物遵循普泛的自然的一般规律,敬神与不敬神者之间没有分别,纯洁的人与不纯洁的人之间,也没有不同(如所罗门所说),因为是没有公正与仁爱的可能性的。
  为的是理智的真正的训诫,那就是说(如我们在第四章中所说),真正的神的训诫可以绝对得到法律与权力的力量,每个人必须把他的天赋之权让出来,或交付给整个社会,或交给某个团体,或交给一个人。然后我们才开始晓得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什么是公平,什么是不公平。
  所以,公正以及理智所有的训诫,包括爱人在内,其得到法律与命令的力量,完全是通过统治之权,那就是说(如在同章中所说)完全有赖于有统治权的人的命令。因为既是上帝的王国完全在于用于公正与仁爱,或真正的宗教的权力,则(如我们以前所说)上帝的王国只能借统治之权在人间存在;无论宗教是为我们天赋的智能所了解抑或借助于启示,都没有什么分别。两方面的论证都是正确的,因为同是一个宗教,同是为上帝所启示,无论为人所认识的方法是什么。
  这样说来,为的是为预言家所启示的宗教可以对于犹太人有法律的力量,每个犹太人必须把他的天赋之权让出来,并且所有的犹太人都一律同意他们只遵从通过预言家上帝所启示于他们的诫律。这正如我们所说,在一个民主国中,人民一律同意大家都遵守理智的命令而生活。虽然希伯来人进一步把他们的权利交给上帝,他们是在理论上能够如此,而在实践上则不是如此,因为事实上(我们在上面已经指出),在把统治之权交给摩西之前,他们是绝对保有此权的。摩西这回成了一个绝对的国王,结果是上帝只是通过他来治理希伯来人。因为这个道理(那就是说,宗教只借统治权以获得法律的力量),有些人在未定契约之前,也就是他们的权利仍为他们所有的时候,不守安息日(《出埃及记》第十六章第二十七节),摩西是不能惩罚他们的。但是在契约订定之后,可以惩罚他们(《民数记》第十五章第三十六节),因为那时候每人已把他的天赋之权让出来,安息的命令已经获有法律的效力。
  最后,因为同样的理由,希伯来国灭亡之后,天启教就失掉了法律的效力;因为,无疑地,犹太人一把他们的权利交给巴比伦的国王,上帝的王国与神权就完了。因为他们答应服从上帝所有的命令那个誓约废除了;以此为基础的上帝的王国也就中止了。希伯来人不能再守这个约,因为他们的权力已经不属于他们,而是属于巴比伦国王。我们在第十六章中已经说过,他们事事都得服从这个国王。耶利米(第二十九章第七节)特别拿这件事告戒他们:“我所使你们被虏到的那城,你们要为那城求平安,为那城祷告主。因为那城得平安,你们也随着得平安。”那么,他们为城谋平安,不能说是有权过问政府,他们只是奴隶而已,事实上他们是些俘虏。他们事事服从,以避免叛乱,遵守这国的一切法律,与他们自己的法律那怕很不相同,借此以求城的平安。这样看来,十分显然,希伯来人的宗教只是借统治之权以获得法律的形式;当那个统治消灭之后,宗教不能再认为是一特殊王国的法律,只是理智的普遍的训诫而已。我说理智,因为普遍的宗教还没有借启示为人所认识。所以我们可以得一概括的结论,那就是,宗教无论是借我们的天赋的智能,或借预言家的启示,完全是通过握有王权的人的命令,以获得命令的效力;而且,上帝借君主而统治,除了在这个意义之下,上帝在人间是没有王国的。
  在第四章中所说的话我们现在更加明白了,那就是,上帝所有一切的法令都含有永恒的真理与必然,所以我们不能认为上帝是君主或立法者为人类立法。因为这个理由,神的教训,无论是借我们天赋的才能,或借预言家启示出来的,并不直接自上帝获得一个命令的效力,而是由拥有统治与立法之权的人间接得来的。上帝只是用这种方法统治人间,用正义与公道统御人间的事情。
  这个结论由经验可以得到证明,因为我们只能在公正的人有势的地方见到神的正义的痕迹。别的地方,把所罗门的话再说一遍,公正的与不公正的,纯洁的与不纯洁的人,遭到同样的命运。这种情形使很多人对于神命怀疑,他们以为上帝直接统治人们,并且是为他们自己的利益以支配天地万物。
  那么,既是理智与经验都告诉我们神权完全有赖于俗界统治者的法令,则俗界的统治者自是神权的正当的解释者了。至于其何以是如此,我们立刻就可以明白,因为现在我们应该说明宗教外表的形式以及敬神的表面的常礼,如果我们要正当地听从上帝,应该使之合乎公众的安宁与幸福。把这一点说明白了之后,我们就不难明了何以统治者是宗教与敬神的正当解释人了。
  毫无疑问,一个人对其国家应尽的义务是人所能尽的最高的义务。因为若是没有了政府,好的事物都不能维持长久,万事都起了争端,呈忿怒与无政府的状态,不能制止,恐怖成了普遍的现象。所以若是对他人所尽的义务对于整个的国家有害,必成了过失,除忠诚以卫国家而外,也没有什么对不起别人。举例来说,理论上,如果我的邻人和我争吵,要把我的大衣拿走,我就应该把大衣给了他;但是若是想到这种行为对于维持国家是有损的,我就应该使他受法律的制裁,那怕有使他受死刑的危险。
  因为这个道理,曼利斯·陶块特受人尊敬。因为公众的幸福在他比对他的儿女应尽的义务更要重要。既是如此,则公众的幸福是最高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无论是属于神的,或属于人的,都应使之与此不相违背。
  那么,君主的职责只是在于决定什么是公众的幸福与国家的安全所必须的,随即发布命令;所以君主的职责也在于划清我们对别人应尽的义务,换言之,决定我们应该如何服从上帝。我们现在能够了然为什么君主是宗教的解释者。而且,如果人敬神的举动与公众的幸福相背,那就不能正当地服从上帝。因此也可以说,若是人不暗中服从君主的一切命令,他就不能正当地服从上帝。因为既由于上帝的命令,我们必须对一切人尽义务,不损害任何人。我们也应该不帮助一个人致使另一个人吃亏,更不使整个国家吃亏。那么,没有一个公民能知道什么是为国家好,他只能借统治权才能知道,只有统治权才有权处理公众的事物。因此之故,除非事事服从统治权的命令,没人能正当地尊敬上帝服从上帝。这种说法可由经验上的事实得到证实。因为如果一个君主判定一个人应该处死或是敌人,不管那个人是一个公民或是一个外国人,是个平民或是个官吏,任何人都不许对他加以协助。所以虽然犹太人有命令要爱同胞如己(《利未记》第十九章第十七、十八节),可是如果一个人违反了法律,犹太人必须向法官举发(《利未记》第五章第一节,与《申命记》第十三章第八、第九节)。而且,如果那个人被判死刑,他们应该把他杀戮(《申命记》第十七章第七节)。
  不但如此,为的是希伯来人能够保持他们已经获得的自由,能够在他们已经征服的领土中保有绝对的威权,我们在第十七章中说过,他们必须使他们的宗教适合于他们的特殊的政府,并且必须与其余的民族隔绝。因此之故,他们受命:“爱你的邻人,恨你们的敌人”(《马太福音》第五章第四十三节)。但是在他们丧失了他们的国家为巴比伦所俘以后,耶利米吩咐他们要顾全他们被俘获到的那个国家的安全;而且基督鉴于他们要散布到全世界,嘱咐他们都要尽职,无一例外。所有这些例子都是证明,自来都是使宗教合乎公众的幸福的。也许有人要问:那么,基督的门徒既是平民,他们有什么权传布一种新的宗教呢?我的回答是,基督授权于他们以抗不洁的人(见《马太福音》第十章第一节),他们是凭此权以传布一种新教的。我在第十六章中已经说过,大家都必须服从一个暴君,除非他们已经通过确切的启示得到上帝的诺言,帮助抵制那个暴君。所以,除非有做出奇迹的本领,切不可以使徒为榜样。基督对他的门徒们的命令使这一点更加明白。那命令说:“不要怕那些杀害身体的人”(《马太福音》第十章第二十八节),如果这道命令是加之于每个人,那就白有政府了,所罗门的话(《箴言》第二十四章第二十一节):“我的儿子,要怕上帝与国王”,就是对神不敬的了,这话当然不是对神不敬的。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基督给他的门徒们的权只是给他们的,别人不得以此为例。
  有些人要把世俗之权与宗教权分开,把前者置之于君主的控制之下,把后者置之于全基督教会的控制之下,我不暂时停住,把这种议论加以讨论。这种主张毫无价值,不值一驳。但是有件事情,不能略过不提,那就是,如果这些人以犹太高级祭司为例(高级祭司在古代有权行使神圣的职权),只图支持他们悖逆的意见(请恕我用严厉的字眼),那他们是大错而特错的。高级祭司不是由摩西的法令以获得他们之权吗(我已说过,摩西保有唯一统治之权)?不能用同一方法把权自他们的手中剥夺吗,摩西自己不仅挑选了亚伦,也挑选了他的儿子以理撒与他的孙子费尼斯,并且把行使高级祭司的职务之权授与他们。此权后来为高级祭司们所保留,但是他们仍是摩西的代表,也就是统治权的代表。我们已经说过,摩西没有留下承继他的统治的人,而是把他的特权分配了,使继他之后的人好像可以比作摄政的人,摄政的人在国王不在但是没死的时候,处理政务。
  在第二个联邦里,高级祭司们在又得了君权之后,他们是有绝对权的。所以高级祭司之权总是有赖于君主的命令的,并且高级祭司们在也变为统治者之前是没有拥有此权的。关于宗教事物之权永是绝对地受国王的控制(我将在本章之末对此加以说明),只有一件事除外,那就是,他们不许亲自在神殿中执行神圣的职务,因为他们和亚伦不是一家,因此被人认为是不洁。在一基督教社团中,这种限制不会是有效的。
  所以我们深信,每天有的敬神的仪式(行这仪式,并不需要一特别的世系,而是只需要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并且有统治权的人,不能屏除于此仪式之外,以为他们是不洁)只是在统治权的控制之下,除统治权或统治权许可以外,没人有权领导敬神的仪式,选别人行仪式,划清或巩固教会的基础与教义,裁断有关道德或敬神的行动的问题,收任何人入教会或把他逐出教会,以及赡给穷人。
  这些主张不但证明是真的(我们已经指出),而且为维护宗教与国家,也是必须的。我们都知道神权在一般人的心里是多么重要,人人是多么倾听神权当局的话。我们甚至可以说,掌握此权的人,对于一般人的心,最有势力。
  所以,凡想自操统治权的人手中剥夺此权的人,就是想分裂国家。国家分裂必然就会发生争辩与争斗,像从前犹太国王与高级祭司之间,就是如此,并且想法使争端平息下来也是枉然。不但如此,想法自统治者剥夺此权的人,我们已经说过,其目的是在为其自己争权。如果不予统治者以此权,那么统治者又有什么,留待他决定呢?如果他必须问另外一个人他相信是有利的,是敬神的,还是不敬神的,当然战争或和平他就不能决定了。有权裁断什么是敬神的或不敬神的,对或不对的人,事事自然是随这一个人裁决。
  当此权绝对地给与罗马教皇的时候,他渐渐地获得了对国王们完全的控制,到最后他登上统治的绝顶;君主们,特别是德国的皇帝们,无论怎么设法削减他的权势,即使是分毫,也毫无效果。正相反,他们的这种努力大大地增加了他的权势。凡君主用火与剑所办不到的,教士们一动笔就可以实现;由此我们不难明白,教会所操的力量与权势是什么,以及君王们自己保留这种特权是多么重要了。
  如果我们把上章中所说的仔细想一想,我们就可明白,此权的保留大有助于宗教与虔敬的滋长;因为我们说过,预言家们自己虽然赋有神与的功能,仅是平民而已。他们随意警戒、责备、痛斥、因此激怒了人民,而不能使人民有所改善,而国王们借警告与惩罚很容易使人曲从他们的意志。还有一层,国王们自己因为不绝对操有这些权,常常与宗教脱离,把几乎所有人民带走。在奉基督教的国家里,由于与此同样的原因,常常发生与此相同的事情。
  也许有人要问:“但是如果操统治权的人愿意作恶,正当的为敬神而战的人又是谁呢?统治者仍然应该是解释宗教的人吗?”我用反问以答他们道:“如果教士们(他们也是人,也是平民,他们应该只管他们自己的事),或者如果由于推荐,而委以神权的一些别的人,甘心作恶,仍然应该认为他们是正当解释宗教的人吗?”毫无疑问,如果君主们想恣意作乐,无论他们是否控制宗教上的事务,整个的国家,宗教方面与世俗方面,就要趋于毁灭,而且如果平民作乱以争神权,国家就要亡得快一点。
  由此看来,剥夺君主们的这种权力,不但一无好处,而是正相反,大祸就随之而起。因为这样,统治者们就势必作起恶来,国家遭到伤害与损失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而不是或然的或可能的。无论我们是顺到理论,或国家的安全,我们不得不主张神权,也就是控制宗教事务之权,绝对有赖于君主的法令,君主是神权的合法的解释人与保护者。所以上帝的教义的真正的教士是那些教人民服从统治权以敬神的人,宗教是借统治者的法令以合于公众的幸福的。
  奉基督教的国家,关于这些宗教之权,常有争议,我尚须指出其原因何在;而希伯来人,据我所知,对于这个问题从来没有任何疑问。那么明显,那么重要的一个问题,竟像这样悬而未决,世俗事务的统治者,不有争议,永不能获得此特权,甚至没有叛乱的大的危险与宗教上的伤害,永不能获得此特权,看来是极其荒谬的。如果这种情形的原因立刻看不出来,我不难相信,我在本章中所说的话只是空谈,或是永不会有什么实际用处的一种思辨推理。可是,如果我们把基督教的创始仔细想一下,原因立刻就显现出来。基督教最初不是由国王们,而是由私人,来布道的。那些私人违背统治他们的握权的人的意旨,有一个很长的时期常常是在秘密的教堂中集会,创制与举行敬神的仪式,不顾国家,自行解决断定他们自己的事务。在此很多年之后,当宗教为当局担荷的时候,教士们不得不按他们对宗教所下的规定来教皇帝们自己。因此他们很容易地得到承认是宗教的教师与解释人,教会的教士被人认为是上帝的牧师。教士们密切地注意信基督教的国王们不要夺取教士之权,其所用的方法是不让宗教的主要的教士以及最高的解释者结婚。他们达到目的另外的办法是使宗教的教条繁多,使教条中混有哲学,以致他们的最高的解释者非是一个精通哲学与神学的人不可,得有闲暇以做许多无谓的思辨。这是只有一个私人有许多的时间才能办得到的。
  希伯来人的情形与此大不相同。因为他们的教会与他们的国家是一个时候创始的。而且他们的绝对的统治者摩西把宗教传布给人民,为他们制敬神的礼节,为他们选派教士。这样说来,王权对人民是很重要的,国王们紧紧地握住他们的宗教的特权。
  虽然在摩西死后没人握有绝对之权,可是裁决宗教与世俗事务之权是操在世俗的元首的手中,这一点以前我已经说过了。而且,为的是学习宗教与敬神,人民必须向最高法官请示,正不亚于不得不向高级祭司请示(《申命记》第十七章第九、十一节)。最后,虽然国王们的权没有摩西的权大,几乎关于教士的整个安排与选定有赖于他们的裁决。所以大卫制定了全部神殿的礼仪(见《历代志》上第二十八章第十一、十二等节);他从利未人中挑了两万四千人来作圣赞诗,其中的六千人形成一组,从中挑选士师与官长,四千人是守门的,四千人奏乐器(见《历代志》上第二十三章第四、五节)。他还把他们分做一些队(队长由他来选),这样每一队在一定的时候轮流行敬神的礼。他把祭司们也分为那么些队;我不把这个详尽地加以叙述,请读者参看《历代志》下第八章第十三节,在那里写道:“所罗门按摩西的吩咐,照着每日一定的量向主献燔祭。”又在第十四节中说:“他照着他父大卫的命令,派定祭司的班次,使他们各供己事……因为神人大卫是这样吩咐的。”最后,这位史家在第十五节中作证:“吩咐众祭司和利未人的,无论是管府库或办别的事,他们都不违背。”国王们的这些以及别的一些记载十分明显,宗教的全部仪式和教士之职完全有赖于国王的命令。
  上边我说过关于推选高级祭司不经中介直接请示上帝,把在国王当政的时候预言的那些预言家们定罪,国王们的权没有摩西的权大;我之这样说,只是因为预言家们,由于他们的使命,可以选定一个新的国王。并且赦免弑君的罪,不是因为他们能够把一个犯法的国王置之于法,或者能够适当地对他采取什么行动①。
  ①我在这里必顺请特别注意在第十六章中所说的关于权利的话。
  所以,倘若没有借一种特别的启示可以赦免弑君之罪的预言家们,国王们就对于宗教与世俗的事物有绝对之权了。因此之故,近代的统治者们没有预言家,也绝不必接待预言家(因为他们不受犹太法的约束),他们是绝对有宗教的特权的,虽则他们不是不娶的。而且,如果他们拒绝让宗教的教义过于加多或与哲学相混,他们将永远握有此权。
[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第二十章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每人都可以自由思想,自由发表意见
  如果人的心也和人的舌头一样容易控制,每个国王就会安然坐在他的宝座上了,强制政治就没有了;因为每一个人就要按统治者的意思以规定他的生活,要服从统治者的命令,以评定一件事是真的或是假的,好的或是坏的,公道的或是不公道的。但是我们已经说过(第十七章),人的心是不可能完全由别一个人处治安排的,因为没有人会愿意或被迫把他的天赋的自由思考判断之权转让与人的。因为这个道理,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可以说是暴虐的政府,而且规定什么是真的要接受,什么是不真的不要接受,或者规定什么信仰以激发人民崇拜上帝,这可算是误用治权与篡夺人民之权。所有这些问题都属于一个人的天赋之权。此天赋之权,即使由于自愿,也是不能割弃的。
  我承认,我们对事物的判断,有很多情形是偏执不公的,并且达到几乎不能相信的程度,所以虽不能直接由外界来控制,却很可以随另一个人的话而转移,说他是为那个人所统治,也是恰当的;但是虽然这种影响是很大的,却从来没有大到使这样一句话不能成立,这句话就是,每个人的理解力是他自己的,脑子之不同有如上颚(思想之不同有如嗜好)。
  摩西不是由欺骗,而是由于非凡的德性,深深地得到了一般人的倾服,以为他是超人,相信他是借神的灵感来说话与行事;但是,即使是他,也不能免于有人出怨言与对他有不好的看法。别的君主们是更不能免于此了。可是这种无限的权力,如果是真有的话,必是属于一个君主,不属于民主政治。在民主政体,所有的或大部分的人民集体握着权柄。这件事实,人人都能明白。
  所以,一个君主的权力无论是多么没有限制,无论大家心中是多么信赖君主之权是法律与宗教的代表,此权却永远无法使人不依自己的智力以下判断,或不为某种情绪所影响。的确,君主有权把所有在各方面意见不完全与他相合的人以敌人对待;但是我们不是讨论其严格的权利,而是讨论其应该如何行动。我承认他有权极其暴戾地来统治,因极其无足重轻的缘故把人民处死,但是有正确判断力的人是不会承认他能这样做的。不特如此,因为这类的事情对于治权自身不能无极大的危险,我们不承认其有绝对的权能(因此,也就是绝对的权利),能做这些事情,因为君主的权利是为他的权能所决定的。
  这样说来,既是人都不能放弃他的判断和感情的自由,既是每个人因为有不能割让的天赋之权,是他自己的思想的主人,所以,思想分歧矛盾的人,若强迫他们只按最高当局的命令说话,是不会没有可悲的结果的。就是极有经验的人也不知道怎么缄口如瓶,更不用说一般大众了。人的普通的弱点是把他们的计划告诉给别人,虽然是有需要保持缄默。所以政府剥夺个人吐露心里的话的这种自由,是极其严酷的。如果允许人有这种自由,这算是温和的政府。可是我们仍然不能否认言论可以有损于权威,正和行动一样;所以,虽然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自由不能完全不给人民,无限制地给予这种自由则是极其有害的。所以,我们现在必须研究,究竟能够并且必须给予到多大限度,而不危及国家的安宁或统治者的权势。我在第十六章之首曾经说过,这是我的主要的目的。
  从上边所给的关于国家的基础的解释看来,可见政府最终的目的不是用恐怖来统治或约束,也不是强制使人服从,恰恰相反,而是使人免于恐惧,这样他的生活才能极有保障;换句话说,加强他生存与工作的天赋之权,而于他个人或别人无损。
  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心身,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既不表示憎恨、忿怒或欺骗,也不用嫉妒、不公正的眼加以监视。实在说来,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现在我们已经明白,形成一个国家,立法之权必须委之于全体人民,或人民的一部分,或委之于一个人。因为,虽然人们的自由的判断是很有不同的,每人都以为只有他自己通晓事事物物,虽然感觉与言论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若是个人不放弃完全依自己的判断以行动之权,是无法保持安宁的。这样说来,个人放弃自由行动之权,而不放弃自由思考与判断之权,是对的。没人能违反当局而行动而不危及国家,虽然他的想法与判断可以与当局有分歧;他甚至可以有反对当局的言论,只要他是出于理性的坚信,不是出于欺骗、忿怒、或憎恨,只要是他没有以私人的权威去求变革的企图。
  举例来说,若是有一个人说,有一条法律是不合理的,所以应该加以修改;如果他把他的意见呈给当局加以审查(只有当局有制定与修改法律之权),并且同时绝没有违反那条法律的行动,他很对得起国家,不愧是一个好国民;可是如果他责备当局不公,鼓动人民反对当局,或是如果不得当局的同意,他谋乱以图废除这条法律,那他就是个捣乱分子与叛徒。
  所以我们知道,如何一个人可以就其所信,发为言论,或用以教人,而不损及他的统治者的权威或公众的安宁;就是说,把影响行动的立法之权完全委之于统治者的手中,不做违背法律的事,虽然他这样常常是不得不逆着他自己的确信或所感而行。
  采取这种做法可以无害于公正与尽个人的本分,而且是一个公正尽本分的人要采取的。我们已经说过,正义是有赖于当局的法律的,所以凡干犯当局的众所承认的法令的人,不会是公正的,而对义务最为认真,如我们在前章中所说,是表现于维持公众的平安与宁静;如果每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公众的平安和宁静就不能维持;所以一个人与国家的法律相背而行也就是不尽本分的,因为如果这种做法普遍起来,国家必然会随之灭亡。
  所以,只要是一个人遵守他的统治者的法律而行,他就决不违反他的理智,因为遵从理智,他已把控制他的行动之权从他自己的手里交付给统治者之手。这种学说我们可以从实际的风俗上得到证实。因在一个大小列强的会议中,计划很少大家都能一致通过,可是决议大家却都协力执行,不论是他们赞成的或反对的。但是我且回到我的正题。
  从关于一个国家的基本概念中我们已经发见,一个人可以如何运用他的自由判断,而不危害最高的政权。根据相同的前提,我们也不难断定,什么意见是有危险性的。显而易见,有危险性的意见是有些意见,其性质使割让自由行动之权的契约归于无效。举例来说,一个人主张最高之权对他无权过问,或者主张应该不践诺言,或者主张每人应该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或者主张一些与此性质类似,完全与以上所说的契约相反的学说,这都是有危险性的,不是由于他的意见与判断本身,而是由于所牵涉到的行动;因为主张这种学说的人毁弃了他暗中或公开与他的统治者订定的契约。别的一些意见不牵涉到违反契约的行动,如报复、忿怒之类,不是有危险性的,除非是在某种腐败的国家内,在那里,迷信的野心家不能容忍有学问的人,极得一般人的欢迎,以致他们的话比法律更为人所重视。
  但是,我并不否认,有些学说表面上只是有关抽象的真伪的,可是主张与发表这些学说的动机是不好的。这一个问题我们已经在第十五章中讨论过,并且说过,理智仍然应该是没有拘束的。有一条原则,就是一个人之忠于国家,有类于其忠于上帝,只应根据其行动加以判断,也就是说,根据是否爱人。如果我们根据这条原则,我们深信,最好的政府会容许哲理思辨的自由,正不亚于容许宗教信仰的自由。我承认这种自由有时或许引起一些不便,但是有过什么问题解决得那么完善,相对不会发生弊端呢?凡企图以法律控制事事物物的人,其引起罪恶的机会更多于改正罪恶。最好是承认所不能革除的,虽然其自身是有害的。有多少害处是起源于奢侈、嫉妒、贪婪、酗酒等等,虽然是罪恶,可是这些都为人所容忍,因为是不能用法律的规定来防止的。鉴于思想自由其本身就是一种德行,不能禁绝,则如何更应予以许可呢!而且,我即将指出,其流弊不难由管理世俗事务的当局来遏制,更不用说这种自由对于科学与艺术是绝对必须的,因为,若是一个人判断事物不能完全自由,没有拘束,则从事于科学与艺术,就不会有什么创获。
  即令自由可以禁绝,把人压制得除非有统治者的命令他们都不敢低声说一句话;这仍不能做到当局怎么想,人民也怎么想的地步。因此,其必然的结果会是,人们每天这样想,而那样说,败坏了信义(信义是政治的主要倚靠),培养可恨的阿谀与背信,因此产生了诡计,破坏了公道。
  强制言论一致是绝不可能的。因为,统治者们越是设法削减言论的自由,人越是顽强地抵抗他们。自然抵抗他们的不是贪财奴,谄媚人的人,以及别的一些笨脑袋。这些人以为最高的超度是把他们的肚子填满,与踌躇满志地看着他们的钱袋。抵抗统治者们的人却是那些因受良好的教育,有高尚的道德与品行,更为自由的人。人们普通的天性是最容易愤慨把他们相信不错的意见定为有罪,愤慨把使人敬上帝爱人的思想定为邪恶;所以他们随时都可以誓不承认法律,阴谋反抗当局,认为有这种目的在心以鼓动叛乱与滋长任何种罪恶不是可耻的,倒是光荣的。人的天性既是如此,所以制裁人的意见的法律对于心地宽宏的人有影响,对于坏人没有影响,不足使罪犯以必从,而是激怒了正直的人;所以这种法律之保留是对于国家有很大的危害的。
  不但如此,这种法律几乎永远是没有用处的。因为认为被禁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些人不可能遵守这法律;而那些已经以为那些意见是错误的人,把这种法律当做一种特权,洋洋得意,以致即使后来当局想废止这项法律,也没有方法做到。
  除此以外,尚有我们在第十八章中讲希伯来历史的一些点。
  最后,由于教会当局对于神学上繁复的争论用法律来做决定,教会中产生了多少党派!若是人不是惑于希望法律与当局站在他们那一边,希望在喝采的大众的众目睽睽之下压倒他们的对手,希望得到荣耀的地位,他们就不会这样恶毒地竞争,心中也不会有这样的怒火了。理智与日常的实例都给我们以这样的昭示,因为这类的法律指定每人要相信什么,禁止任何人说与此相反的话,写与此相反的文章,其通过制定为法律是对不能容忍开明的人的忿怒所给的慰解或退让。那些人用这样严苛不正当的办法,能够很容易地把大众的专诚变为忿怒,随意指向任何人。
  与其通过无用的法律削损国家,使有才能的人不能见容,不如把群众的怒火加以遏制,不是更好得多吗?这种无用的法律只有崇尚道德与爱好艺术的人才会犯的。把正直的人士像罪犯似的加以流放,因为他们有不同的意见无法隐蔽,一个国家的不幸还能想像有甚于此的吗?我是说,人没有犯罪,没有作恶,只是因为他们开明,竟以敌人看待,置之死地,警戒恶人的断头台竟成一个活动场,在那里把容忍与德性最高的实例拿来示众,加以治权所能想到的污辱,还有比这个更有害的吗?
  自知是正直的人并不怕人按一个罪犯把自己处死,不怕受惩罚;他的心中没有因做了丢脸的事而起的那种恼悔。他认为为正义而死不是惩罚,而是一种光荣,为自由而死是一种荣耀。
  这种人之死有什么用处,所显示于人的是什么呢?他们为大义而死,这是懒汉与愚人所不知道的,是好乱的人所恨的,是正直人所爱重的。从这种光景我们所得的唯一的教训是要奉承迫害人的人,不然就要与被害者同其命运。
  如果不把表面的附和认为高于确信,如果政府要握权握得牢,对煽动分子不被迫让步,那就必须得容许有判断的自由,这样人们才能融洽相处,无论他们的意见会有多大的分歧,甚至显然是互相矛盾的。我们深信这是最好的政治制度,最不容易受人攻击,因为这最合于人类的天性。在民主政治中(我们在第十六章中已经说过,这是最自然的政体),每人听从治权控制他的行动,但不是控制他的判断与理智;就是说,鉴于不能所有的人都有一样的想法,大多数人的意见有法律的效力。如果景况使得意见发生了变更,则把法律加以修改。自由判断之权越受限制,我们离人类的天性愈远,因此政府越变得暴虐。
  为的是证明这种自由不会引起烦扰(统治权的行使很难遏制这种烦扰),并且为证明人们的行动不难使之不越常轨,虽然他们的意见有显著的不同,最好是举一个例子。这样的例子就在目前。阿姆斯特丹城在最繁盛为别人景仰中收获了这种自由的果实。因为在这个最繁荣的国家,最壮丽的城中,各国家各宗教的人极其融睦地处在一起。在把货物交给一个市民之前,除了问他是穷还是富,通常他是否诚实之外,是不问别的问题的。他的宗教和派别认为是无足轻重的。因为这对于诉讼的输赢没有影响。只要一教派里的人不害人,欠钱还债,为人正直,他们是不会受人蔑视,剥夺了官方的保护的。
  反过来说,当抗议的人与反抗议的人之间的宗教上的争议开始为政客们与国家揽到手里的时候,就形成了党派,充分证明有关宗教和企图解决宗教争端的法律其策划意在挑动者为多,改善者为少,并且此种法律产生了极度的放纵。不但如此,前边说过,派别不起源于爱真理,爱真理是礼让与温文的源泉,而是起源于过度的争权之念。从所有这些点看来,真正提倡分派的是那些攻击别人的著作,鼓动好争吵的大众作乱以反对那些著者的人,而不是那些著者自己,那些著者,大致说来,是为有学问的人而著述,只诉之于理智,这是明如晨星的了。事实上,真正扰乱和平的人是那些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中想法削减判断的自由的人,对这种自由他们是不能擅作威福的。
  这样我已证明:Ⅰ.剥夺人说心里的话的自由是不可能的。Ⅱ.每人可以许以这种自由而不致损及统治权的权利与权威,并且只要人不专擅此种自由到一种程度,在国中倡导新的权利或一反现行的法律而行,每人都可以保留此自由而不致损及统治者的权利。Ⅲ.每人可享受此种自由而无害于公众的安宁,并且不会由此发生不易遏制的烦犹。Ⅳ.每人可以享受此自由而无害于其效忠。Ⅴ.对付思辨问题的法律是完全没有用处的。Ⅵ.最后,给人以这种自由不但可以无害于公众的安宁、忠诚、以及统治者的权利,而是为维护以上诸项,给予这种自由甚至是必须的。因为当人们设法取缔这种自由,不但使行动(只有行动能干犯法律)而且也使人类的意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时候,其结果不过是使受害的人表现为一个殉道者的样子,所引起的是怜悯和报复之情,不是恐怖。这样就败坏了正直与信义,鼓励了谄媚者和叛徒。宗教心强的人得到了胜利,因为对他们的怨恨之心已经让了步,关于他们所宣扬的学说,他们已经得到了国家的核准。因此他们自己僭越了国家的威权与权利,毫不迟疑地说他们是直接被上帝选定的。他们的法律是神圣的,而国家的法律则是属于人的,所以应该听从上帝的法律,那就是说,听从他们自己的法律。人人一定都看得出,这种情形对于公众的福利是没有好处的。因此之故,正如我们在第十八章中所说,一个国家最安全之道是定下一条规则,宗教只是在于实行仁爱与正义,统治者关于宗教的事务之权与关于世俗的事务之权一样,只应管到行动。但是每人都应随意思考,说他心里的话。
  这样我已完成了在这篇论文里我给我自己所定的任务。其次只须请人注意一件事,就是,我所写的没有丝毫我不极其愿意呈之于我国的统治者加以检查与认可;其中如有什么他们断定以为是与法律抵触或对于公众的福利有害的东西,我甘愿撤销。我知道我是一个人,因为是人,是不能免于错误的。但是我已极加小心防止错误,并且是力图与我国的法律、忠诚、道德完全不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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