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政治论

神学政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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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基督是正确地充分地领会了所启示的。如果他曾把这些启示定为律法,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人民的无知与固执,在这一方面,他是执行上帝的职务;因为他使他自己迁就大众的理解力,虽然他比别的预言家说得更清楚一些,可是他把真意隐藏起来,一般地说来是借着寓言来传达他所得到的启示,特别是当他说给还不知天国的人听的时候(看《马太福音》第十三章第十节等)。对于那些能够了解天国的神秘的人,没有疑问他是把他的教义当永恒的真理来教人的,他没把教义制定成律法,这样就把听众的心解放了,不受他设制的律法的束缚。保罗把这个指出,显然不只一次(例如《罗马书》第七章第六节和第三章第二十八节),虽然他自己从来不想公开地说,而是,我们引他自己的话(《罗马书》第三章第五节和第六章第十九节),“只是用拟人的方法”来说。当他称上帝为公正的时候,他把这个说得很明白,并且,没有疑问,是他迁就人类的弱点,他才把仁慈、恩惠、忿怒等性质归之于上帝,使他的话适合于普通人的心,也就是,如他所说(《哥林多前书》第三章第一,二节),适合于有血肉之躯的人。在《罗马书》第四章第十八节中,他坦白地说,上帝的忿怒和仁慈与人的行动无关,而是依赖上帝自己的性质与意志;他还说,人都不能以按律法来做事为辩解,只能靠着信心。保罗好像是把信心看成是灵魂的完全同意;最后,保罗说除非一个人有基督的心,他不是幸福的(《罗马书》第八章第九节),他借基督的心以窥见上帝的律法为永恒的真理。所以我们断定上帝之被说成是一个立法者或国君,称他是公正的、仁慈的等等,只是因为迁就一般人的理解力与一般人不完善的知识。保罗说,实在说来,上帝的施为与统理万物,只是由于他的性质与完善的必然性,他的命令与意志是永恒的真理,永远含有必然性。我要解释和论证的第一点,就讲到这里为止。
  讲到第二点,我们且把圣书细加翻检,以寻求里面关于天然智和神律的教义。我们在第一个人的历史中找到了第一个教义。在这第一个人的历史中说,上帝命令亚当不要吃善恶知识之树的果实;这似乎是说,上帝命令亚当做公正的事,寻求公正的事,因为那是善的,不是因为不如此是恶的。也就是说,为善而寻求善,不是因为怕恶。我们知道,由于真知与爱正义而行为端正的人,其行为是自由的,有恒的,而怕恶的人的行为是受恶的拘束,受外界控制的束缚。所以上帝的这个对亚当的命令,包含整个神圣的自然律,绝对和天然智的命令相符合;而且不难拿这一点做根据,来解释第一个人的历史或寓言。但对于这一点,我愿意略过不谈,因为,第一,我不敢绝对说我的解释是和圣书的作者的原意相合;第二,很多人不承认这历史是个寓言,主张那是事实的单纯叙述。所以最好是举出《圣经》的一些别的段来,特别是举出一些段来,写的人是用他的天赋的理解力的全副力量来说话的。他在天赋的理解力方面,胜于所有和他同时的人,他的言论为跟预言家同等重要的人所承认。我指的是所罗门。《圣经》中所称赞他的是他的谨慎与智慧,而不是他的虔敬和预言的才能。他在他的格言里,称人类的智力为纯正生活的源泉,并且说不幸是愚蠢造成的。“理解力是具有理解的人的生活的源泉,但是愚人的惩罚是迷妄。”(《箴言》第十六章第二十二节)。既是生活是指纯正的生活(这可以自《申命记》第三十章第十九节中分明看出来),理解力的果实只是在于纯正的生活,没有纯正的生活就造成了惩罚。所有这些都绝对和在我们的第四点中所说关于自然律的相合。而且,理解力是生活的源泉,只有智力为有智慧的人立下律法,我们的这种主张是这位贤人清清楚楚教导人的。因为他说(《箴言》第十三章第十四节):“有智慧的人的律法是生活的一个源泉”,就是说,理解力,这我们从前面的原文里可以推断而知,在第三章第十三节里他清楚地说,理解力使人快乐幸福,给人以真正的心灵上的安宁。“找到智慧和得到理解力的人是幸福的。”因为“智慧给人寿命,富与贵;智慧的道路就是快乐的道路,所有智慧的路径都是和平”(第三章第十六、十七节)。所以,据所罗门所说,只有有智慧的人是宁静泰然地活着,不像坏人,他们的心荡来荡去,而且(如以赛亚在第五十七章第二十节中所说。)“像有风浪的海洋,他们没有安宁。”
  最后,我们应该特别注意第二章中所罗门的格言的那一段,那段极其清楚地证实了我们的主张:“如果你泣求知识,高声乞求理解……然后你就懂得了敬畏主,找到了对上帝的了解;因为主给与智慧;从他的嘴里出来知识与理解。”这些话清清楚楚地说(1),只有智慧或智力教我们聪明地敬畏上帝,就是说,真切地崇拜上帝;(2),智慧与知识从上帝的嘴里流出来,并且上帝把这件礼物赠给我们;这一点在证明我们的理解与知识,完全依赖于来自上帝的观念或知识的时候已经说过了,我们的理解与知识之趋于完善,也完全有赖于上帝的观念与知识。所罗门用很多话继续说,这种知识包含伦理与政治的一些正当原则:“当智慧进到你的心里,知识对你的灵魂是愉快的时候,审慎就要保护你,理解就要保全你,然后你就懂得公正,明察,和公道,其实,所有的善路。”所有这些都显然跟关于自然的知识相合,因为,我们懂得了事物,尝到了知识的美德以后,它就教我们以伦理与真正的道德。
  所以,所罗门也说,培养天赋的理解力的人的幸福和安宁,与其说是在好运的领域内(即上帝的外界的帮助),不如说是在于内心的个人的道德(即上帝的内界的帮助),因为后者很可以为警惕,正当行为,和思考所保持。
  最后,我们绝不可放过保罗致罗马人的《使徒书》第一章第二十节那一段。在那一段里他说:“因为自从造天地以来,上帝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是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没有托辞,因为,虽然他们知道上帝,他们不把他尊崇为上帝,他们也没有感激之心。”这些话清清楚楚地是说,每人都能借天然智清楚地了解上帝的仁慈与永恒的神性,并且因此可以知道和推断他们应该寻求什么,避免什么;就是因为这个道理,这位使徒说,他们没有托辞,也不能以无知为借口。若是一个超自然的智和基督降世、受难、复活的问题,人们就可以有托辞,可以无知为借口了。他接着说(同书第二十四节):“所以,上帝因为他们心中的贪欲,断定他们是不净的”等等,直到这章之末,他描写无知的罪恶,把这些罪恶说成是无知的惩罚,显然这和已经引过的所罗门的话相符合:“愚人所教人的是迷妄,”所以不难了解为什么保罗说坏人是不能有借口的。种瓜得瓜,种豆得豆。邪恶必然会生出邪恶来,若是不运用智慧加以遏制。
  那么我们就知道,《圣经》明明白白是承认天赋的理智和天赋的神律的。这样,我在本章之首所应许做的事,我已经做到了。
[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第五章 论仪式的法则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经说明,神律使人确实幸福,教人过纯正的生活。人人都具有神律,并且我们探其本源,是来自人的天性,不得不认为神律是天赋于人的,并且可以说是深入人心的。
  但是,《旧约》中只为希伯来人所制定的仪式适合于希伯来国,大部分只能为整个社会所遵守,不为个人所奉行。显然这种仪式不是神律的一部分,和幸福德行毫无关系,只是和希伯来人之为神选有关,也就是(我已在第三章中说过)和他们现世肉体幸福和他们的国家的安宁有关。所以那个国家存在的时候,那些仪式才有效。若是《旧约》里说仪式是上帝的法则,这只是因为仪式是以启示为基础,也可以说是以启示的本质为基础。可是,因为无论多么明白的道理都不足以说服普通的神学家,我要引《圣经》来做我这里所说的根据。为更要明白起见,我要说明,这些仪式为什么和如何有助于犹太国的发迹和保持。以西赛清楚地讲明神律的本意是指纯正生活那个普遍的法则而言,并不是指典礼仪式。在第一章第十节中这位预言家号召他的国人细听他讲神律。他先排斥各种祭祀和节期,最后他用这几句话把神律加以概括:“不要再做坏事。学着做好事。寻求公平,解救受压制的人。”在《诗篇》第四十篇第七至第九节中所给的证据也是一样地明显。其中作赞美歌者对上帝说:“你并不要求祭祀和供物。你打开了我的耳朵。你不需要烧的供物和赎罪供物。我的上帝啊,我高兴顺从你的意旨。不但如此,你的法则是在我的心里。”这里做赞美歌者只把刻在他心里的算做上帝的法则。礼仪不算上帝的法则,因为礼仪之所以好和刻在心上只是因为惯例使然,而不是因为本身有什么固有的价值。
  《圣经》的别的段落也可以为这个真理之证,不过以上所举两段也就够了。读《圣经》我们也可以知道礼仪无补于幸福,不过只和国家的现世的兴盛有关而已。因为奉行仪式所可以得到的报酬,只是现世的利益和欢乐。遵奉普遍的神律才有幸福。在平常认为是摩西所做的所有的五书中,我已说过,在现世的利益之外如荣誉,声名,胜利,富有,享受,健康等,并没许给任何东西。在这五书中,除礼仪之外,包含许多道德上的格言。这些格言好像不是可以普遍用于所有人的道德训条。而是一些特别适应希伯来人的智力和性格的号令,不过只是和国家的福利有关而已。例如,摩西并不以一个预言家的身份告诫犹太人不可杀人,不可偷盗。而只是以一个立法者和审判官的身分来发布这些戒律。他并不把这个教义加以推究,而是对于违背这个戒律附以惩处,这种惩处也许随不同的国度而有所不同,而且确也有所不同,这也很适当。至于不可通奸的这条训令之发布,也是和国家的福利有关。因为,若是其原意是道德的训条,不但和国家的福利有关,而且也涉及个人的安宁和幸福,那么摩西就会不但以外表的行为为不当,并且,如耶稣所为,对于心里默认也要加以非难。耶稣只是教以普遍的道德上的教训。也是因为这个理由,许给一种来世的报酬,而不许给今世的报酬。我已说过,耶稣被打发到世界来,不是为维持国家,也不是为立下法律,而只是为教导普遍的道德律。所以我们不难了解,他决没有意思要废除摩西的律法,因为他并没有提出他自己的新的律法来。他只是意在教导道德的训条,把道德的训条和国家的法律分开。法利赛人因为出于无知,以为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摩西律就是道德的总体。其实不然,这些法律只是和国家的福利有关。其目的与其说是在指导犹太人,无宁说是在约束他们。但是我们且回到我们的原题,引证《圣经》的一些别的段落,在那些段落里讲明,现世的利益是遵守礼仪法则的报酬,幸福是遵守普遍法则的报酬。
  在预言家中要以以赛亚把这一点说得最为清楚。在非难伪善以后,他以为对自己和世人当许以自由和慈善,并许以这样的报酬:“然后你的光明就像晨光一样射出来,你的健康很快地增进,你的正直要走在你前,主的光荣要做你的报酬”(第五十八章第八节)。在离这段不远的地方,他劝人守安息日,他应许:“以后你就喜欢主,我就使你骑在世界上最高的地方,用你的父亲雅各的遗产来赡养你。因为这是主亲口说出的。”这样说来,预言家对于授予人自由和行慈善的人,许以健全的精神和健全的身体,就是在死后也可以得到主的光荣。而为严格奉行礼仪只许以政权稳固、繁荣、和现世的幸福。
  在《诗篇》第十五篇和第二十四篇中,没有提到礼仪,只提到道德的训条,因为只有幸福的问题。并且许给幸福是象征性的。当然“上帝的山,”和“他的帐篷和里面住的人,”这些辞句是指幸福和灵魂的安宁,并不是指耶路撒冷实际上的山和摩西的帐篷,因为里边并没有住人,只有利未的儿子们在那里服役。不但如此,我在上章所提到的所罗门的那些句子,为培养理智和智慧,都许以真正的幸福,因为有智慧,最后就懂得怕上帝,认识上帝。
  犹太国灭亡之后,犹太人不一定非遵守他们的礼节不可,这从《耶利米书》可以看得很明显。因为当这位预言家看到并且预言城即将破灭的时候,他说上帝只喜欢那些知道并且懂得上帝在世上实行仁爱,公平和正义的人。只有这些人才值得赞扬。(《耶利米书》第九章第二十三节)好像在城破灭以后,上帝说他除了需要犹太人遵守自然律以外,并不需要犹太人做任何事情。自然律是任何人都须遵守的。
  《新约》也证实了这种看法,因为在《新约》中只教导道德的训条,把天国许做一种报酬。而在使徒们开始对非犹太人宣讲福音之后,他们并没讲到遵守礼节的事。法利赛人在国家灭亡之后,的确继续行这些礼节,但是其目的是在反对基督徒,而不是在取悦于上帝。因为在城第一次破灭之后,当他们被俘到巴比伦的时候,据我所知,他们那时还没有分什么宗派,他们便马上把他们的礼节置之度外,和摩西律告别,把国家的风俗忘在脑后,以为是完全无足轻重,就和别的民族混杂起来。这我们可以从《以斯拉书》和《尼希米书》中充分地看出来。所以我们毫无疑问,他们在国家灭亡之后,并不比国家开始灭亡之前,在未出埃及和别的民族共处的时候更受摩西律的约束。除自然律外,并且,毫无疑问,除了他们所在国的和神的自然律相合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特殊法律的支配。
  至于《旧约》中亚伯拉罕的子孙以撒,雅各等奉献祭祀,我想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其目的是在鼓舞他们的虔敬之心。因为他们的心自幼就已对祭祀习惯了。我们知道祭祀一观念自以诺的时候,就已是普遍的了。所以他们从祭祀可以得到很有力的激发。
  这样说来,亚伯拉罕的子孙祭祀,并不是遵什么神权之命,也不是因神律基本的原则而祭祀,那不过只是随那时的风俗而已。并且,如果他们祭祀的时候遵守什么法令条例,那只是他们所在国的条例,这种条例他们是不得不遵守的(如我们在前面谈到麦基洗德时所见)。
  我想我已把我的意见在《圣经》上的根据举出来。其次我须证明为什么以及如何遵守礼仪有维持巩固希伯来王国之用。我可以根据大家所公认的理由不用多少篇幅就可以证明。
  社会之形成其目的不专在保卫防御,并且使有分工的可能,也是很有用的,而且的确是绝对必须的。如果人不彼此互助,人就没有技能和时间以供应自己生活下去。因为人人并不是一样地长于各种工作。没有一个人能够备办他个人所需的。我再说,如果每个人都得亲自耕,种,收获,磨面,织布,缝衣,做维持生活所需要的各种事情,精力也不够,时间也不够。还不用说艺术和科学,这两门对于人性的圆满与幸福也完全是必须的。我们知道无文化的野蛮人过的是一种可怜的生活,几乎与兽类相等。他们若无某种程度的互助他们的几样粗陋的必需品也是得不到的。
  那么若是人生来只听清醒的理智的指挥,社会显然就用不着法律了。教导真正的道德信条就够了。人就毫不迟疑地循他们的真正的利益而行了。无如人类的天性不是这样。每人都谋其个人的利益。其所以出此并不是凭清醒的理智。因为大多数人关于欲求和效用的观念是为肉体的本能和情绪所支配,只顾眼前。因此之故,若无政府、武力、和法律以约束压抑人的欲望与无节制的冲动,社会是站不住的。虽然如此,人的天性是不受绝对的压制的。正如辛尼加所说,强暴的政府是不会长的,温和的政府会站得久。
  若人的行为只是出于恐惧,则其行为是违反他的愿望的。没有想到其行为有什么利益和必要,只是设法避免惩罚与丧命。他们对于他们的统治者一定是幸灾乐祸,那怕灾祸也牵连到他们自己。也必是渴求有这样的灾祸,并且在可能的范围内,用尽各种方法以求这样灾祸的实现。还有,人为其同等的人服役,和为同等的人所统治,是特别不能忍受的。最后,自由一旦授与于人,再收回来是极端困难的。
  有此诸点,所以第一,威权须属于整个的国家,如此则每人都有服务的义务,可是也不受制于与他同等的人;另外一种办法就是,如果权势握在少数或一个人的手里,那个人须与众不同,或竭力使人承认其为如此,第二,每一政府的法律之设置,他人循规蹈短,是因有获得所求的好处之希望,而不是由于恐惧,这样每人才能欣然各尽其职。
  最后,服从是遵外来的命令而行,所以在一个民治的国家,共法律之制定是经过全民的同意,服从是不存在的。在这样的社会中,不管法律增加或减少,人民是自由的,因为法律之增减是由于人民之自由认可,而不是由于外界的权威。若王权操之于一人,则所得恰恰相反,因为大家都遵他的命令而行;所以,除非人民自始就有训练,完全听从统治者的话,一旦许了人民以自由,在需要的时候,统治者就难把自由废止,施以新的法令。
  以上是泛论,我们且来谈一谈犹太人的王国。
  当犹太人初离埃及的时候,他们不受任何国法的束缚,所以他们喜欢什么法律,他们就可以随意批准什么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他们可以随意设置政府,随心占领土地。但是他们完全不适于制定深谋远虑的法典,以及使统治权属于公众。他们没有文化,陷于悲惨的奴隶状态。因此之故,统治权不得不操于一人之手,这个人统治约束其余的人,制定法律,说明法律。这个统治权自然是操在摩西的手中,因为在道德方面他超过其余的人,他用许多证据证明他确是比别人道德高尚,使人不能不相信(见《出埃及记》第十四章最后一节,和第九章第九节)。然后,由于他具有的神圣的美德,他为人民制定法律,于制定法律的时候特别留意人民恪守法律不是由于惧怕,而是甘心情愿。摩西之所以出此,是因为犹太人有一种倔强的性质。他们不愿受纯由于强制性的统治。摩西制定法律,也是因为战争迫在眉睫。因为激发士卒急于获得荣耀,总胜于威胁恐吓。这样每人才会竭力奋勇争先,不仅是为避免惩罚。所以,摩西借他的美德与神命,开创了一个宗教,这样则众人各尽其职是出于虔敬之心,不是出于畏惧。而且,他用利益以拘束他们,并预断将来可以有许多好处。而且他的法律也不很严厉,这是人所共见的,特别是若注意必须有若干理由才能判定一人有罪。
  最后,为使一个不能自己治理的民族须完全倚赖统治者,他使个人(他们从前是奴隶)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人民只知有法律,奉行统治者随意所定的律令。他们除了法律所规定的而外,他们不准随意耕种、收获,甚至不能随意吃饭。他们不能随意穿衣、刮脸、享乐。事实上,他们不能随意做任何事情。不但如此,他们在门柱上、手上、两眼之间须有记号,告诫他们要永远服从。
  所以仪礼的法则就是,人完全不能随自由意志而行,一举一动须受外界权威的拘束,并且由他们的行动与思想,不断地表明他们不能自主,而是完全受别人的控制。
  从以上诸点看来,显而易见,礼节与幸福毫无关系。《旧约》中所提到的礼节,也就是摩西律,只是与犹太人的政治和现世的利益有关。
  至于基督教的仪式,如洗礼、主的晚餐、节期、公众祈祷、以及其他基督教共通的仪式,如果这些仪式是基督或他的使徒们创立的(这是可以怀疑的),其创立是作全基督教教会的外表的标志之用,与幸福毫无关系,其本身也没有任何神圣的性质。所以,虽然这些仪式不是为维持政府制定的,却是为维系一个社会制定的。因此,孑然独处的人不受这些仪式的拘束。而且在一个禁止基督教的国家里居住的人须避免行这些仪式,却也能生活于幸福之中。日本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在日本基督教是被禁的。东印度公司训令住在日本的荷兰人不要行宗教外表的仪式。我用不着再举别的例。用《新约》的基本原则证明我的论点,举很多例子以实吾说是很容易的。但是我愿意舍此不谈,急欲进而讲另一个问题。所以我现在进而一论在本章第二部分所计划讨论的问题,就是,谁须相信《圣经》中所讲的故事,他们须相信到何程度。我将在下面借天赋的理智来研究这个问题。
  若是有人要人家相信或不相信一件不自明的事物,他须从人家相信的事物中推出他所争之点来。用经验或推理使人家信服。诉之于经验的事实或自明的公理。那么,除非是一种清清楚楚了解的经验,这种经验虽能使一个人信服,可是对于其心智的影响,扫除他的疑云,和完全从自明的公理推出的学说,(也就是,借理解与逻辑推理之力)不能相比。特别是关于和感官无关的精神上的事物,尤其是如此。
  但是从先验的普遍的真理以推出结论来,普通需要长的系列的论证,而且需要慎审、锐敏和克己。这些长处是不常见的。所以人喜欢用经验来说明,而不愿用几个公理以逻辑推理的方式演绎出结论来。因为这个道理,所以如果有人要把一种道理教给全国的人(还不要说整个人类),使大家都明了细节,他要借助于经验。他要竭力使他的推理和学说的定义适于一般大多数人的理解力。他不要用逻辑推理的形式来述说,也不要举出一些用以证实他的学说的定义来。否则,他只是为有学问的人写文章,也就是说,他只能为人类中一小部分人所了解。
  一部《圣经》主要是为一整个民族写的,其次是为全人类写的。所以《圣经》的内容必是力求能为大众所了解,只用经验上的例子来证明。说得更明白一点,《圣经》中所宣扬的主要理论是上帝或创造者的存在。上帝用无上的智慧支配维系世界。而且上帝很以人类为念,也可以说,以虔敬正直的人为念。他用各种处罚来惩戒做坏事的人,把坏人与好人分开。在《圣经》中这完全是用经验来证明的,那就是说,用里面所说的故事来证明。对于教理不下定义。所有的话与推理都合乎大众理解的程度。虽然经验不能把这些事物讲得明白,也不能说明上帝的性质,以及上帝如何支配维系万物,却也足以训导启发人类,把服从虔敬印在人的心上。
  所以谁必定相信《圣经》中的故事,必须相信到什么程度,我想现在是十分了然的了。因为从前面的话显然可以推断,知道与相信《圣经》里的故事对于大众是特别必须的,大众的智力是不足以分明地理解事物的。而且,有人否认《圣经》中所叙述的事,因为他不相信上帝存在,上帝眷念人类和世界,这样的人可以算是不敬神的。但是前已说过一个对于《圣经》中的叙述一无所知的人,却由天赋的理智知道上帝存在,对于人生有认真的打算,这样的人是完全幸福的。是的,比一般的信徒还要幸福。因为除了正确的意见之外,他还有真实明晰的概念。最后,对于《圣经》一无所知,对于任何事物都无所理解的人,他虽也许不是邪恶不逞的人,可是要低于人类,与兽类相去无几,上帝所赋与的才能一些都没有。
  我们在这里必须声明,我们说知道《圣经》中叙述的故事对于大众特别是必须的,我们并不是说知道《圣经》里所有的故事,一个不漏,而是指一些主要的而言。那些主要的故事,就其自身而论,把我们方才所讲的道理显示得很明白,对于人心有极大的影响。
  如果为证明这番道理,非知道《圣经》中所有的故事不可,若是不把圣书中的每一记述全盘酌量一番就不能得一结论,那么这学说的结论与证实真就要使大众以及人类的理解力有所不胜了。谁能同时注意所有的故事呢?谁能注意所有的情境与从许多不同的记载中抽出来的教理的片断呢?现存的《圣经》我不能相信它的作者会有这么大的才学,想用这样的方法来论证,我更不能设想若不留意以撒的争论,亚希多弗给押沙龙的忠告,犹太人与以色列人之间的内争和其余一些类似的记载,我们就不能懂得《圣经》的教义。我也不觉得用历史对和摩西同时的古代的犹太人教导这种教义,比教导和以斯拉同时的人更难。关于这一点以后还有所论述。现在我们只是要说,大众仅须知道那些最能使他们的心趋于服从与虔敬的记载就够了。可是,大众不善于从所读的材料中得出结论来。他们喜欢实际的故事,喜欢事故的离奇的、意外的结局,更甚于内中所含的教理。所以,除阅读这些故事之外,大众总是需要牧师把故事加以说明,使他们的微弱的智力了解。
  但是为不离开正题,还是把我们的主题做一个结束吧。那就是说,不管事实的真相是什么,那与神律毫不相干,只是有助于教义的宣扬,故事的优劣也完全在于这一点。《新旧约》中的故事胜过普通的历史,并且,这些故事的价值的高低也全以其使人获得有益的信仰的多寡为准。所以,若是一个人念《圣经》里的故事完全信以为真,不理会故事里所含的教义,对于他的生活无所改正,则其获益与读可兰经、诗剧或普通的历史无异。反过来说,若是一个人对于《圣经》绝对一无所知,却有正确的意见与人生的原则,他就是绝对幸福的,真有基督的精神。
  犹太人的想法恰恰与此相反。因为他们认为正确的意见与人生的原则若只是借理智得到的,不是用预言的方法启示于摩西的记录,则对于获得幸福是没有帮助的。麦摩尼地公然大胆地说:“凡是把七诫放在心上勤于实行的人,在任何国中都算是虔敬的人,是将来世界的继承人;也就是说,若是他把七诫放在心上,并且付诸实行,因为那是从前给诺亚的儿子们的训戒。但是由于理智而实行七诫的人不算是虔敬的人,也不算是有智慧的人。”这是麦摩尼地的话,色木约伯的儿子约瑟在他的《上帝的光荣》一书里又添了一些话,说,虽然亚里士多德(他认亚氏写的《伦理学》最好,亚氏胜过一切别人)把真正的道德信条在他的《伦理学》一书中写得详悉无遗,并且小心地遵循他自己的立论,可是这还不足以拯救他,因为他所信的理论是由理智而来,不是预言启示的神的纪录。
  可是,我想留心的读者分明可以看出这是虚构的,并没有《圣经》上的根据,所以把这个说法一加检查就足以驳斥它。有些人说关于得救的正当方法,天赋的理智不能告人以有任何价值的东西。在这里我不想对于这种说法加以驳斥。没理智的人就不能用理智来证明他们的这种主张。若是他们找些什么高于理智的东西,不过是些远逊于理智,虚构的东西而已,这是他们一般的生活方式足以证明的。但是详论这种人是没有必要的。我只是要附带说,我们只能根据一个人的工作来判断那个人。如果一个人富于精神的果实,仁爱、喜悦、和平、坚忍、和蔼、善良、信实、柔和、纯洁,正如保罗所说(《加拉太书》第五章第二十三节),没有法律是禁止这些的。这样的一个人,无论他只是听理智的指挥,还是只是依从圣书,实质上是听命于上帝,是完全幸福的。关于神律我所要说的话,我算说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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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论奇迹
  有些人惯于称非人力所能理解的知识为神的,所以他们也把原因不明的事物称为神的或上帝所做的。因为一般人认为非常的或一反他们对自然所形成的概念的事故表示上帝的力量与天意表示得最为明白。特别是如果这样的事故给他们带来一些好处或方便。他们认为当自然在他们的想像中走出了常轨的时候,这对于上帝的存在供给最明白的证据。因此他们相信用天然的原因来解释或设法理解奇迹现象的人,是在否定上帝和天命。的确,他们认为自然循常轨运行就是上帝不活动的时候。反过来说,上帝有所施为的时候,自然的力量与原因是没有作用的。这样说来,他们认为有两种不同的力量,上帝的力量与自然的力量,虽然就某种意义来说,自然的力量是为上帝所决定(大多数人现在这样相信),为上帝所创造。究竟他们所谓上帝的力量与自然的力量是什么,他们所谓上帝和自然是什么,他们并不晓得。他们只是以为上帝的能力好像是一个君主的权力,而自然的能力是力与能量。
  一般大众称异乎寻常的现象为奇迹。一半是出自虔敬,一半是为反对学科学的人,他们宁愿对于自然原因安于一无所知,只愿意听他们最不了解的事物,也就最崇拜这样的事物。事实上,普通一般人只能崇拜上帝,以为万物都出自上帝的力量,把自然的原因取消,认为事物之发生是自然而然的。只是当认为自然的力量受制于上帝的力量的时候,才崇拜上帝的力量。
  这种观念好像是起于早时的犹太人。他们看见四周的非犹太人崇拜有形的神,如太阳、月亮、地、水、气等。为的是让人相信这种神是微弱的、不定的、无常的,他们告诉人家他们自己受一位无形的神的支配。把他们所遇的奇迹讲述了一番。还想法证明他们所崇拜的上帝为他们自己的利益安排了整个自然界。这种观念很让人喜欢。现在人还一直以为有奇迹这种事,这样他们才可以相信他们是上帝的中意的人,并且上帝创造支配万物其最终极的原因也是为此。
  人在糊涂的时候什么主张不可提出呢!关于上帝或自然,他们毫没有正确的观念。他们把上帝的命令与人的命令分不清楚。他们心目中的自然是很狭隘的。以为人是自然的主要部分!述说关于自然与奇迹的这些普通的观念与偏见,我已用了不少篇幅。但是为提供正规的论证起见,我要证明:
  Ⅰ.自然是不能违背的,而是有确定不移的秩序的。同时我也要解释奇迹是什么意思。
  Ⅱ.上帝的性质与存在,不能由奇迹而知,因而天命也不能由奇迹而知。倒是由自然的确定不移的秩序更容易窥察出来。
  Ⅲ.《圣经》中上帝的命令、意志与神意(我要用《圣经》中的例子来证明)只是指必然遵循自然永久的法则的自然秩序而言。
  Ⅳ.最后,我要讲一讲解释《圣经》上的奇迹的方法,以及关于讲述奇迹要注意的主要之点。
  这就是本章中所要讨论的主要题目,我认为这颇有助于达到本书的目的。
  由我们在第四章中所讲的神律,很容易证明我们的第一点,就是,上帝所意欲与决定的一切都和永久的必然与真理有关,因为我们曾经证明上帝的理解与意志是一回事。说上帝意在一件事物,就等于说上帝了解那件事物。所以,上帝了解一件事物的本真,这是神性与至善使之不得不然。上帝照事物的本真意欲一件事物,也是不得不然。那么,因为只有天命之所欲才是真实的,显然自然的普遍法则是上帝之命,遵循神性的必然与至善。所以违反自然的普遍法则的自然界任何事物也就必然违反神命、神性与神的智力,也就是,若是有人说上帝之所施为是违反自然的法则的,他事实上就不得不说上帝之所为违反了上帝自己的性质——这显然是荒谬的。由同一前提也很容易证明,自然的力量与效能,其本身就是神的力量与效能,而且神的力量就是上帝的本质。但是这一点我愿暂时放下,存而不论。
  所以,自然界的事物①是没有违反自然的普遍法则的。不但如此,不与普遍的法则相合,不遵循普遍的法则的事物是没有的。因为无论什么事情发生,其发生是由于上帝的意志与永恒的天命。那就是说,如我们方才所指出的,无论什么事物其发生都是遵循法则与规律的。此法则与规律都和永恒的必然性与真理有关。所以自然永远遵守法则与规律。此法则与规律含有永恒的必然真理,虽然不一定为人所知。以此之故,自然有一个固定不移的秩序。说自然的法则有的地方合用,但是不尽合用,把自然的力量与效能加以限制,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因为自然的效能与力量就是上帝的效能与力量,自然的法则规律就是上帝的指令。所以应该相信,自然的力量是无穷的。自然法则至为广大。凡神的智力意想所及,都能包容;唯一另外的一种说法是上帝把自然创造得很柔弱,给自然制定的法则很空乏,若是上帝要自然不致消灭,要事物合乎上帝的意想,上帝就不得不常常帮助自然。这种结论,依我看来,是很不合理的。还有,自然界的事事物物既都遵循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既然凡神智意想所及都包容在内,自然既有固定不移的理法,当然奇迹只能看做是和人的意见有关。奇迹只是指的一些事物,其自然的原因是不能为我们,或无论如何,为写奇迹或讲述奇迹的人用普通的现象来解释的。
  ①注意,我在这里所谓“自然界”的意义,不仅是指物质及其变形,而且指特质以外的的无穷的其他的东西。
  事实上我们可以说,奇迹就是一件不能用自然的原因来解释,不能确指其与何种自然界的运行有关的事。但是,既是奇迹是按一般人的理解力形成的,大众对于自然的运行毫无所知,当然古时的人把凡是不能用没有教育的人所采取的方法所能解释的,就都目之为奇迹,如诉之于记忆,回忆类似屡见的事件,就是没有教育的人采取的方法。他们对类似屡见的事物就不惊奇。因为大多数的人以为,对于一件事物不再惊奇的时候,他们就对于这件事物十分了解了。这样说来,古时的人以及现在大多数的人,对于奇迹除此以外,没有别的判断的标准。所以无疑地《圣经》中有许多事情是按奇迹讲述的。这些事物的原因是不难用自然界已经确定了的作用来解释。我们在第二章中已经说到一些,说在约书亚的时候太阳站住不动了,在亚哈兹的时候太阳向回走。以后在本章中讲到怎样解释奇迹的时候,我们对于这一点,不久还要多所论列。
  现在我们应该进而讨论第二点,说明我们不能借奇迹对于上帝的本质、存在和天命有所了解。而这些真理倒是由自然界固定不移的秩序更容易窥察出来。
  我现在着手论证。因为上帝的存在不是自明的①,那就必须自观念推论而得,这种观念的真实是确切无疑的,不能想像有任何能力可以加以驳斥。若是使我们的结论确切,无可置疑,当我们从那些观念以推断上帝的存在的时候,我们觉得那些观念当然应该如此。因为如果我们能够想像这种观念可以为什么力量所驳斥,我们就要对这些观念所含的真理加以怀疑,怀疑上帝存在这个结论,对于任何事物都不确信。而且我们知道,一种事物若不与这些根本的观念相合或相反,则这种事物就不能与自然相合或相反。所以若是我们想像有任何力量在自然界做出违反自然规律的事,那也就违反我们的根本观念,我们就须认其为背理或对于我们的根本观念加以怀疑(如方才所说),因此对于上帝的存在以及凡所觉察的事物都加以怀疑。所以,奇迹若是指一些反乎自然规律的事物,不但不能证明上帝的存在,反使我们怀疑上帝的存在。我们对于上帝的存在本来毫不怀疑,因为我们知道自然界是遵循一定的规律的。
  ①只要是我们对于上帝没有清晰明确的观念,只有模糊的观念,我们就怀疑上帝的存在,因此也就怀疑一切别的东西的存在。因为正如一个不确切了解三角形的性质的人不知道三角之和等于二直角,因此对于神性不清楚的人是不明白存在是属于上帝的性质的。那么,为的是对于上帝的性质有清晰明确的概念,必须注意一些很简单的概念,名曰一般的概念。借这些概念之助以连结我们对上帝的性质的特性所形成的概念。然后我们才明白上帝必然存在,上帝是无所不在的。所有我们的概念,其中都包含上帝的性质,借上帝的性质以形成。最后,我们知道,所有我们的完全无缺的观念都是真实的。关于此点请参看拙作《用几何学以说明笛卡儿哲学的原理》一书的绪论。
  我们姑以奇迹是指不能用自然的原因来解释的事物。这有两种可能的意思。一是有自然的原因,但非人的智力所能省察。一是除上帝与上帝的意旨以外,没有原因。但是,因为一切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物也只是由上帝的意志与力量而发生,所以,一件奇迹,无论有没有自然原因,是不能用原因来解释的结果,也就是非人所能理解的现象。但是,自这样的一种现象,至少自非人所能理解的现象,我们是得不到知识的。凡我们分明理解的事物都应该是自明的,或其所以明白易晓是借别的明白了解的事物所使然。因此之故,自一奇迹或我们所不能了解的现象,我们是不能得到关于上帝的本质、存在、或任何关于上帝或自然的知识的。我们若是晓得万物都是为上帝所制定,所认可,自然循上帝的本质而运行,自然的法则是上帝的永恒的命令与意志,我们就不得不得一结论曰:我们对于上帝与上帝的天命的知识,随我们对自然的知识与清楚的认识的增长而增加,如自然如何有赖于自然的根本原因,自然如何循永恒的规律而运行。所以,就我们的理解所及,那些为我们所分明了解的现象,比那些为我们所茫然不解的现象更应称为上帝的作品,与上帝的意志有关,虽然我们所茫然不解的现象能有力地动人的想像,使人不禁称奇。
  只有为我们所分明理解的现象才能提高我们对上帝的认识,极其清楚地指示上帝的意向与命令。显然,对于一件事物无法解释,就归之于上帝的意志的人是懒汉。真的,这是表示愚昧无知的一种可笑的方法。并且,即使以为从奇迹可以有所推断,我们绝不能自奇迹以推断上帝的存在。因为一件奇迹是有定限的,乃是一固定有限的力量之表现。所以我们绝不能从这种结果来推断一原因的存在,推断那个原因的力量是无限的。充其量,只能推断一种原因,此原因的力量比该结果的力量大。我说充其量,因为一个现象可以是很多原因并发的结果。此现象的力量可以小于这些原因综合的力量,但是远大于任一原因的力量。从另外一方面来说,我们已经说过,自然的规律广大无限,且我们认为好像是永恒的。自然固定不移地循自然律而运行。所以这种规律在某种程度上给我们指明上帝的无限、永恒与不变。
  所以我们可以断言,我们不能借奇迹以获得关于上帝的存在与天命的知识。但是我们很容易从自然的固定不移的条理以推断之。我这里所谓奇迹,是指非人所能理解的事物而言。因为若认为奇迹毁灭或破坏自然的条理或规律,奇迹不但不能给我们以知识,反把我们本来所有的取消,使我怀疑上帝与所有的一切。
  我也不承认一件违反自然律的事物和一件超乎自然律的事物有什么不同。(有人说超乎自然律的事物,并不违反自然,不过自然不足以产生或影响这件事物。)因为奇迹发生于自然之中,不是在自然的范围之外(虽然其本身可以说是超自然的),所以必是扰乱自然的秩序的。可是我们以为自然的秩序是固定不变,合乎上帝的命令的。所以,如果在自然中有不遵循自然律的什么事情发生,也就违反上帝在自然中借普遍的自然律所已建立的永恒的条理。所以也就违反上帝的性质与规律,所以,相信有这种事就要使人怀疑一切,趋于无神论一途。
  我想我现在已经充分证实了我的第二论点,所以我们又可以得结论曰:奇迹无论是违反自然,或超乎自然的范围之外,简直是背理无稽之谈。所以《圣经》中说的奇迹只是指自然的一件人所不能理解或认为不能理解的事。在进而谈我的第三论点之前,我要举《圣经》以为我说不能自奇迹以认识上帝的根据。《圣经》中并没有公然有这种说法,但是很容易从几段中推论出来。第一,在一段中摩西下令说(《申命记》第十三章),假的预言家应该处死,哪怕他能做出奇迹来:“如果在你们众人中有预言家出现,给你显神迹奇事,那神迹奇事应验,说我们信从别的神罢,……你不要听那个预言家的话,因为这是你的主上帝试验你,那个预言家应被处死。”由此可知,甚至假预言家都可以做出奇迹来;人若不真正认识上帝爱上帝,他们由于奇迹容易信从真的上帝,也容易信从假的神。因为又说道:“主你的上帝试验你,这样他就知道你是否全心全意爱他。”
  并且,以色列人由所有他们的奇迹,对于上帝不能得一正确的概念。此由他们的经验可以证明,因为在他们相信摩西已经离开了他们的时候,他们请求亚伦给他们有形的神,他们由于奇迹所形成的神的观念是:一只小牛。
  虽然亚萨听见讲过很多奇迹,可是他对于上帝的天命有所怀疑,若不是他最末体会了真正的幸福,他是会走入邪路的。(见《诗篇》第八十三篇)所罗门在犹太国最昌盛的时候,也以为万事万物似是偶然发生的。(见《传道书》第三章第十九、二十、二十一节和第九章第二、三等节)
  最后,几乎所有的预言家都难以把自然界的条理与人事和他们对于上帝的天命所形成的概念调和起来,而借清晰的概念,不借奇迹来理解事物的哲学家们,倒觉得这事极其容易,至少有些哲学家们是如此,他们以为真正的幸福完全在于道德和心的宁静。他们的目的是听命于自然,而不使自然听命于他们。这些人深信上帝按普遍规律的要求以支配自然,不按人性特殊规律的要求以支配自然。所以他们深信上帝的经营不但包举人类,而且也总括整个自然。
  所以从《圣经》看来,显而易见,奇迹不能使人对于上帝有所认识,也不能清楚地使我们对于天命有所领会。至于《圣经》中常有这样的话说,上帝做出奇迹使人容易晓得他,如在《出埃及记》第十章第二节中说,他欺骗了埃及人,并且显神迹,这样以色列人可以知道他是上帝。这并不是说奇迹真将这个真理示人。这只是说犹太人所持的意见容易使他们相信奇迹。我们在第二章中已经说过,预言家所举的理由,或由启示中所见的理由,不尽与普遍的人所共有的观念相合,而是与所持的理论相合(无论这理论是多么荒谬的),与接受启示的人的意见或圣灵要感悟的人的意见相合。
  关于这一点我们已经引了许多《圣经》上的例子为证。我还可以引保罗为例。希腊人觉得保罗是希腊人,犹太人觉得保罗是犹太人。但是,虽然这些奇迹能够从埃及人与犹太人的观点使埃及人和犹太人信服,这些奇迹不能给人以关于上帝的正确的观念与知识。只能够使他们承认有一个神,比他们所知道的一切都有力。并且这个神特别加护于犹太人。犹太人的一切事情正在那个时候居然有个圆满的结局。奇迹不能使他们知道上帝加护于一切的人。只有哲学才能做得到这一点。犹太人以及所有那些根据人的身世的不同,穷达的差异,来体会天意的人,相信上帝爱犹太人过于所有的人,虽然在德能方面,犹太人并不比别人高明。
  现在我进而讨论我的第三个论点,并且根据《圣经》,证明上帝的命令,因而以及天意,不过是自然界的条理,那就是说,若是《圣经》中讲一件上帝或上帝的意旨造成的事,我们必须只能把它看做与自然的条理相合无间,不是像多数所相信的,自然因为某种原因已经停止了功能,或自然的条理暂时被阻。但是《圣经》并不直接讲与教旨无关的事,所以《圣经》无意用事物的自然原因来解释事物,也不解明思辨方面的事。所以我们不得不从《圣经》中的一些故事推出结论来,那些故事说得较为详细。我只引其中的几个。
  在《撒母耳》上第九章第十五、十六节中说,上帝启示于撒母耳说,他要打发扫罗到他这儿来,可是上帝并没有像人平常把一个人打发到另外一个人那里去那样把扫罗打发到撒母耳那里去。他之“打发”只是自然界的常理。扫罗正在寻找他丢了的驴,正在想因丢了驴走回家去,那时他的佣人出了个主意,他就去见预言家撒母耳,打听什么地方他可以找着他的驴。除此出于自然的动机以外,故事中没一个地方表示上帝命令扫罗来见撒母耳。
  在《诗篇》第一百零五篇第二十四节中说,上帝把埃及人的心变了,所以他们恨以色列人。这显然是一种自然的变化,这由《出埃及记》第一章可以看得出来。那里我们找不出埃及人把以色列人化为奴隶的丝毫理由来。
  在《创世记》第九章第十三节中,上帝对诺亚说他要把他的弓放在云彩里。上帝的这种举动只是另一种方法来表示太阳光在水点里所受的折光反射。
  在《诗篇》第一百四十七篇第十八节中,化开霜雪的风的天然作用和热力称为上帝的命令。在第十五节中称风寒为上帝的诫令。
  在《诗篇》第一百零四篇第四节中,称风火为上帝的使者和仆从。《圣经》中与此类似的许多别的段中清楚地表明,上帝的诫令只是自然的作用与条理的表现。
  这样说来,显而易见,《圣经》中所叙述的所有的事都是天然而起的,其所以直接归之于上帝者,乃是因为《圣经》的目的不在用自然的原因来解释事物,而只是在叙述动人想像的事物,用最有效的方法以激起惊奇,因而使大众的心深受感动,以唤起他们的敬神之心。这一点我们前边已经说过了。所以,如果在《圣经》中有些事情我们找不出原因来,或竟与自然界的条理相矛盾,我们不可就此中止。而须深信凡确实发生之事,是自然而然发生的。此种意见可由下列一事得以证明,就是,每一奇迹之发生都附有许多伴随的情形。不过这些伴随的情形,并不永远叙述出来,特别是在一个带有诗意的故事中。
  我认为发生奇迹的情况分明表示,自然的原因是必要的。例如,为使埃及人感染脓泡,摩西就不能不在空中撒灰(《出埃及记》第九章第十节)。由于上帝的命令与自然相合,蝗虫也来到埃及的国土,那就是,由于东风刮了一昼夜。刮了一大阵西风,蝗虫就飞走了(《出埃及记》第十章第十四、十九节)。由于与此相似的神的命令,海就为犹太人开了一条路(《出埃及记》第十四章第二十一节),那就是,东风猛吹了一夜。
  一个男孩,本以为已经死了,当以列沙要使他复活的时候,他也是不能不在男孩的身上弯腰几次,一直到孩子的肉体慢慢温暖起来,最后他睁开了眼睛(《列王纪》下第四章第三十四、三十五节)。
  还有,在《约翰福音》(第九章)中提到上帝做了几件事,以为治好一个瞎子的准备。还有许多其他的例子,说明为使一奇迹出现,除上帝的绝对的命令以外,尚需有一些别的事情。
  所以,我们可以相信,虽然与奇迹相伴随的情形不永远叙述出来,或叙述得不详细,可是无此伴随的情形,奇迹是不会成的。
  这在《出埃及记》第十四章第二十七节中得以证实。在那里只是说:“摩西伸出他的手来,海水在早晨又恢复了力量。”没有提到风;但是在摩西的歌里(《出埃及记》第十五章第十节)说道:“你用你的风吹(那就是说,用很大的风),海就把他们盖住。”所以在故事中和主要的事相伴的事情删略了,奇迹的力量愈加增大了。
  但是也许有人一定说,在《圣经》中有许多事情好像不能用自然的原因来解释,例如人类的罪恶和人的祷告可以使天下雨,使地肥沃,或者信心可以治好瞎子,等等。但是我想我已经作了圆满的答复。我已说过《圣经》不用次要的原因解释事情,而只是用最能感人的方法来把事情加以叙述,特别是对没有教育的人,使之信奉上帝。这就是讲上帝和事物讲得不正确的原因,因为其目的不是在使人的理智信服,而是在吸引握住人的想像力。如果《圣经》用政治历史家的体裁描写一个国家的灭亡,一般大众就不为所动。若是采取诗意的描写法,把万物直接归因于上帝,其效果就大不相同。所以,当《圣经》说土是不毛的,因为人有罪,或者说瞎子因为有信心重见光明,也就和说人有罪上帝发了怒,上帝伤心,上帝后悔答应的好事,后悔做了好事,或说因看见了一个记号,他记起了他已经答应的事情等诸如此类的话一样,不必特别加以理会。《圣经》里的这些话是有诗趣的写法,或是出之于作者的意见与偏见的。
  所以,我们可以绝对相信,凡《圣经》中真实记述的事情,像别的事情一样,都是循自然律必然发生的。若是《圣经》中以明确的话叙述某事,确与自然界的规律相违反,或不能由自然界的规律推知的,我们必信其为无宗教心的人蒙混插入到圣书里面的。因为凡与自然相背的也就与理智相背,凡与理智相背的就是荒谬的,事实上是要加以弃绝摈斥的。
  关于奇迹的解释,尚有数点须加注意或摘要地再说一说,因为大部已经说过了。我就在我的文章的第四部分进而讨论这些点。我之所以这样做,是恐怕有的人,因误解奇迹,率然就以为他在《圣经》中找到背人理智的什么事情。
  人不加入自己的判断的成分,单纯地按发生的经过来叙述事情是罕见的。人看见或听见什么新的事物,一不小心就为先入为主的成见所蔽,他就见出和赤裸裸的事实颇不相同的东西来,特别是如果这些事实是为闻见的人所不了解的,尤其是如果闻见的人对于事物之如此或如彼感有兴趣。
  所以在历史记载中,人是叙述自己的意见,而不是叙述实在的事物。因此,两个意见不同的人叙述同一事物就大有不同,好像截然是两件事。而且,在史书的记载中,很容易推察出史家个人的意见来。
  为证明这一点,我可以从物理学家及历史家的著作中引很多的例子。但是我只引《《圣经》中的一个例子,于愿已足,读者可举一反三了。
  在约书亚的时候,希伯来一般的意见是,太阳天天移动,地静不动。对此成见他们配合了一个奇迹。这个奇迹是在他们和五个王打仗的时候发生的,他们不仅说那一天比往常长一点,而且说太阳和月亮停住不动了。这样说在那时候对他们是很有用的。用经验证明使崇拜太阳的非犹太人确信太阳为另一个神所控制。那一个神能够迫使太阳改变每日的常轨,这样说来,一半是出自宗教的动机,一半是由于预存的成见,他们把这件事想得叙述得与实在情形颇不相同。
  所以,为解释《圣经》中的奇迹,从奇迹的叙述里懂得奇迹发生的实况,必须知道最初叙说奇迹的人的意见,他们把奇迹为我们笔之于书。必须把这种意见和他们官觉上实际所得的印象分别清楚,不然我们就要把意见与判断和实际上发生的奇迹混淆。不但如此,我们就要把实在的事物和象征的想象的事物混淆起来。因为《圣经》中有许多叙述得像有其事或信以为真的事,实际上只是象征的、想像的。例如,上帝从天而降(《出埃及记》第十九章第二十八节,《申命记》第五章第二十八节),西乃山冒烟,因为上帝降到这座山上,四周有火。又如以利亚坐着一辆火做的马车,套着火做的马上了天。这些事物当然只是配合把事物流传于后世的人的意见的象征,传说的人以为真是如此。凡稍有教育的人都知道上帝既无右手,也无左手。他不动,也不静止,也不在某个特殊地点,而是绝对无限的,而且上帝自身包含一切至善圆满。
  我再说,这是凡用纯粹理智,不用想像力受了感官的影响以判断事物的人,都知道的。一般大众的想像就为感官所影响,在他们的想像中,有一个有形体的神在天的凸面。在星体的上边,坐在宝座听政。他们以为天离地不远。《圣经》中有不少故事是配合这些类似的意见的。因为这个缘故,哲学者不可信以为真。
  最后,为的了解奇迹实际上发生的情形,我们必须熟悉犹太的成语和比喻。无此准备的人在《圣经》中就要常常读到奇迹,而作者原来并无此意。他不但不知道事情的真相,也不知道圣书作者的本意。例如,撒加利亚提起将来的战争说道(第十四章第七节):“在那一天主会知道,不在白天,也不在夜里;到了晚上才有光明。”在这些话里他好像是预言要有一件伟大的奇迹发生,而其本意只是说,战争整天胜负不明,战事的结果只有上帝知道,但是在晚上他们就要打胜。预言家们常常用与此类似的成语以预言国家的胜败。如以赛亚描写巴比伦的灭亡道(第十三章):“天上的星与星座不发光,太阳动的时候发暗,月亮不亮。”那么,我想没有人会相信巴比伦灭亡的时候真有这些现象出现,也不会相信这位预言家附加的话是真有其事,这位预言家说:“我要使天动摇,让地离了原来的位置。”
  以赛亚对犹太人预言他们会平安地自巴比伦回到耶路撒冷,在路上不会渴。也说:“当他领着他们经过沙漠的时候,他们没有渴着。他让水从石头里为他们流出来。他把石头劈开,水就流出来了。”这只是说,犹太人像别人一样,在沙漠中找着了泉水,他们得以解了渴。因为犹太人得了赛罗斯的许可,回到耶路撒冷的时候,大家公认,他们没有遇到与此类似的奇迹。
  似此《圣经》中许多事情只可看做是犹太的语法。我没有把他们详述的必要。可是有一事我要请大家注意,那就是犹太人用这些成语,不只是为修辞的原故,也是出自敬神的动机,而且这是主要的原因。因此之故,在《列王纪》第二十一章第十节和《约伯记》第二章第九节中“保佑上帝”代替了“诅咒上帝”,代替了原于上帝的一切事物。所以,《圣经》说到最平常的事情的时候,好像只说了一些奇迹,就像上边举的一些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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