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原理

哲学原理

(4)

的理智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
奴隶不知道他的本质、他的无限性、自由,他不知道自己是作为人的一种本质;他之所以不知道自己,是由于他不思考自己。通过思维。。
把自己作为本质来把握,从而使自己摆脱偶然而不真的东西这种自我意识,就构成法、道德和一切伦理的原则。
凡从哲学上讨论法、道德和伦理,而同时要想排除思维而诉诸感情、心胸和灵感的那些人,就表示着对思想和科学的蔑视,这是思想和科学所能遭到的最大蔑视,因为甚至科学本身既经陷于绝望和衰竭之后,就把野蛮和无思想性的东西作为原则,而且会尽量地夺去人类的一切真理、价值和尊严。
补充(真实的意志) 哲学上的真理指概念和实在。。。。。
相适合。比如,肉体是实在,灵魂是概念,但灵魂和肉体应该互相配合。所以死人虽然还是一个实存,但早已不是真实的实存,而是丧失了概念的定在,因此之故,尸体是要腐烂的。
所以当意志所希求的东西,即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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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73
与它是同一的,就是说,当自由希求自由时,只有这时意志才是真实的意志。
第22节
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是真正无限的,因为它是它本身。。。。。
的对象,因而这个对象对它说来既不是一个他物也不是界限;。。。。
相反地,这种意志只是在其对象中返回到自身而已。
其次,这种意志不仅是一种可能性、素质、能力(实际。。potentia)
,而是。。
无限的东西(。。。infinitumactu)
,因为概念的定在,即它的客观外在性,就是内在的东西本身。
附释 因此,如果我们只谈自由意志本身而不涉及自在自为地自由的意志这一规定,那末我们只谈到自由。。。
的素质,即自然的和有限的意志(第11节)
,不问我们。。
所用的词句和所具有的意见如何,总之我们没有谈到自由意志。
理智把无限的东西只了解为否定的东西,从而是一种彼岸的东西,所以认为愈是把无限的东西推开而远离。。。。。
自己,并把它当作异物敬而远之,那就愈对它表示崇敬。
在自由意志中真正无限的东西具有现实性和现在性。自由意志本身就是在自身中现存着的理念。
补充(意志的无限性) 人们很正确地把无限性当。。。。。。
作一个圆形来看,因为直线只会向前伸展,无所底止,它标志着纯粹否定的恶的无限,而不会象真正的无限那样返回到自身。自由意志是真正无限的,因为它不仅仅是可能性和素质,相反地,它的外在的定在就是它的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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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导  论
性,就是它本身。
第23节
惟有在这种自由中意志才无条件地守在它自己身边,因。。。。。。。
为除了与它自身相关外,它不与其他任何东西相关,从而对其他任何东西的一切依赖关系都取消了。
这种意志是真的,或。。
者更确切些说,它就是真理本身,因为它的规定在于它的概。。
念的东西和它的定在的东西(即作为跟自己对立的东西)相。。
一致,换言之,意志的纯概念是以对它本身的直观为其目的和实在性的。
第24节
意志是普遍的,因为在其中一切限制和特殊单一性都被。。。
扬弃了。这些限制和特殊单一性,只有在概念跟它的对象或内容有区别时,换一个形式说,概念的主观自为存在跟它的自在存在,它的排他的和作决定的单一性跟它的普遍性本身。。。
有区别时才存在的。
附释 关于普遍性的各种不同规定,已在《哲学全。。。
书》中(第118节—126节)
①加以阐明。
“普遍性”这个词使表象首先见到抽象的和外在的普遍性。但这里它所规定自己的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既不可看做共同性或全体性等反思的普遍性,也不可看。。。。。。
做站在单一物之外而与之相对立的抽象普遍性,即抽象。。
①第3版,第169—178节。——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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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93
的理智的同一性(第6节附释)。
正是其自身是具体的从。。。
而又是自为地存在的这种普遍性,才是自我意识的实体,自我意识内在的类或内在的理念。这就是自由意志的概念,它作为普遍物复盖于它的对象之上,把它的规定贯。。。。。。。。。。。。
穿渗入,而在其中保持着与自己的同一。。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普遍物就是我们一般所称理性的。。。
东西,并且只有通过这种思辨方法才能理解它。
第25节
主观的东西,从一般意志方面看来,指意志的自我意识。。。
一面即个别性这一面(第7节)
,它有别于自在地存在的意志。。。。。。
概念。
所以意志的主观性是指下列三点:(甲)
意志的纯形式,。。。
自我意识同自身的绝对统一(在这统一中自我意识,作为自。。。。
我=自我,纯粹是内在的,而且抽象地停留在自己那里)
,对。。。
它本身的纯确信(这与真理有别)
;(乙)意志的特殊性,即。。。。。
任性以及任意目的的偶然内容;(丙)
一般的说意志的片面形式(第8节)
,因为所希求的东西,不问其内容如何,还只是属于自我意识的内容,也是没有得到实现的目的。
第26节
意志(甲)当它以自身为它的规定,因而符合它的概念,并且是真实的意志时,才是完全客观的意志;(乙)但是客观。。。。。。
意志由于欠缺自我意志的无限形式,乃是没入于它的客体或。。。。。。
状态的意志(不问其内容如何)
,这是儿童的意志,伦理性的意志、奴隶的意志、迷信的意志、如此等等;(丙)最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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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导  论
观性是与主观的意志规定相对立的片面形式,从而它是作为。。
外部实存的那定在的直接性;在这个意义上,意志只有通过。。
实现它的目的,才成为客观的。。。。
附释 这里所以要把主观性和客观性这些逻辑范畴详加论述,为的是关于这些范畴(因为以后常常要用到)必须明白指出,它们象其他各种差别和反思对立的范畴一样,由于它们的有限性,从而由于它们的辩证性质,是要向它们的对立面转化的。在其他这些对立范畴的情况下,它们的意义对表象和理智说来是固定不变的,因为它们的同一性依然是某种内在的东西。
与此相反,在。。。
意志中,这些对立面应该既是意志的抽象的而同时又是它的只能作为具体东西而被认知的规定,这些对立面就。。。。。。。
自然而然地导致它们的同一以及它们意义的混淆,但是这种混淆只是理智在无意识中才会陷入的。
所以意志,作为存在于自身中的自由,是主观性本。。。。。。。
身,从而这一主观性就是意志的概念,因而也就是意志的客观性。但是与客观性相对比,意志的主观性是有限性,就在这一对比中,意志并不守在自己那里,而是与它的客体纠缠在一起的,它的有限性正在于它不是主观的,如此等等。
所以下文所述意志的主观或客观究应具有何种意义,应该每一次联系上下文加以阐明,这上下文包含它们在对全体的关系中所占的位置。
补充(客观意志和主观意志) 通常以为主观和客。。。。。。。。。
观是始终不变地相互对立的。但情况并不如此,倒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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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14
说它们是相互转化的,因为它们不是抽象的规定,如肯定和否定,而已经具有较具体的意义。首先考虑主观这一词,我们可以说某一目的是主观的,因为这是某一特定主体的目的。从这一意义说,一种非驴非马的最坏艺术作品纯粹是主观的。其次,这一词也可用于意志的内容,此时它几成为任性的同义词;凡是单属于主体的都是主观的内容。
因此,例如恶劣的行为纯粹是主观的。
又其次,那种纯空虚的自我,也可以称为主观的,这种自我仅仅以自身为其对象,并具有从任何其他内容抽象出来的力量。所以主观性有时指某种完全特异的东西,有时指具有高度权能的东西,因为我所应该承认的一切,都有成为我的东西并在我处达到有效性这一任务。主观性是贪得无厌的,它集中并吞没一切于这个纯自我的单一泉源中。客观也同样有种种不同的解释。凡我们拿来作为我们对象的一切东西,不问我们放在自己面前的现实存在或是单纯思想,都可指为客观的。我们还可以把目的应在其中实现的定在的那直接性包括在这一范畴内。
尽管目的本身是完全特异的和主观的,但当它表现出来的时候,我们却仍然称之为客观的。不过客观意志也指含有真理的意志而言。例如,神的意志,伦理性的意志就是客观的意志。最后,我们也可把完全没入客体中的意志叫做客观意志,例如儿童的意志,它只知信赖而缺乏主观自由,又如奴隶的意志,它尚未知道自己是自由的,从而是无意志的意志。从这一意义说来,凡受外方权威领导而行动,并且尚未完成向自身无限返回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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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导  论
意志,都是客观的。
第27节
自由精神的绝对规定,如果你愿意的话也可以说,绝对冲动(第21节)
,是以它的自由为对象的,——即把自由变成不仅从自由应该是精神本身的合理体系这个意义来说是客观的,而且从这一体系应该是直接现实(第26节)这个意义来说也是客观的。在以自由为其对象时,精神的目的在于使自在地存在的意志作为理念而自为地存在。总之,意志理念的抽象概念就是希求自由意志的那自由意志。。。。。。。。。。。。。
第28节
意志的活动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它的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即使在客观性中同时仍留守在自己那里。除了在其中客观性只是作为直接现实而存在。。。。。
的那意识的形式上方式(第8节)以外,这种活动是理念实体性内容的本质的发展(第21节)。在这一发展中,概念把。。。。。
最初其本身是抽象的理念规定为它的体系的总体;这个体系。。。。。。。。。
的总体作为实体性的东西,不受单纯主观目的和它的实现之间对立的影响,始终在这两个形式中保持为同一的东西。。。。。。
第29节
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
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附释 比较为一般所接受的康德的定义(康德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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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34
学导言)
①的要点是:“限制我的自由或任性,使它能够依。。。。
据一种普遍规律而与任何一个人的任性并行不悖。“
这个定义一方面只包含否定的规定,即限制;而另一方面它。。。
所包含的肯定的东西——普遍规律或所谓理性规律,一个人的任性和另一人的任性的符合一致——即归结为人所共知的形式的同一性和矛盾律。上面引举的这一法的定义包含着自卢梭以来特别流行的见解。
依照这种见解,。。
其成为实体性的基础和首要的东西的,不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合乎理性的意志,而是单个人在他独特任性中的意志,也不是作为真实精神的精神,而是作为特殊个。。。。
人的精神。这一原则一旦得到承认,理性的东西自然只能作为对这种自由所加的限制而出现;同时也不是作为内在的理性东西,而只是作为外在的、形式的普遍物而出现。这种见解完全缺乏思辨的思想,而为哲学概念所唾弃;同时它在人们头脑和现实中产生一些现象,其可怕性,只能拿以它们为基础的那种思想的肤浅性来与之相比拟。
第30节
法是一般神圣的东西,这单单因为它是绝对概念的定在,。。。
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之故。但是法(此外还有义务)的形式主义产生于自由的概念在发展上发生的差别。同更形式。。。。
①参阅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第一部,法学的形而上学的第一要义,法学导言,B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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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导  论
的、即更抽象的、因而也是更受限制的法对比,有一种更高。。。
级的法,它是属于那样一个精神的领域和阶段,即在其中精神已把它的理念所包含的各个详细环节在它自身中予以规定和实现了;这个精神的领域和阶段是更具体,其内部更丰富、。。。
而且更是真正普遍的,因而也具有更高级的法。
附释 自由的理念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有其独特的法,因为每个阶段都是在其特有各规定中之一的那自由的定在。当人们说道德、伦理跟法是对立的,这时所谓。
法系单指抽象人格的最初的形式的法。道德、伦理、国家利益等每个都是独特的法,因为这些形态中的每一个都是自由的规定和定在。只有当它们在同一条线上都要。。
成为法时,它们才会发生冲突。假如精神的道德观点不。。
同时是法,不同时是自由所表现的形式之一,那末这种自由无论如何不会同人格的法或其他的法发生冲突的,因为法包含着自由的概念,即精神的最高规定,与此相比,任何其他东西都是缺乏实体的。但是冲突同时包含着这另一个环节,即冲突是受到限制的,于是一种法是从属于另一种法的。
只有世界精神的法才是无限制的、绝对的。
第31节
这里同样以逻辑学中所阐明了的方法为前提。根据这种方法,在科学中,概念是从它本身发展起来的,这种发展纯粹是概念规定内在的前进运动和产物。这个进程,既不因为。。。
有各种情况存在,于是得到保证而发生,也不由于普遍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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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54
用于从别处接受来的素材而发生。。  附释 概念的运动原则不仅消溶而且产生普遍物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做辩证法。所以它不是这种意。。。
义的辩证法,即它把所给与感情或一般直接意识的对象、命题等等分解了,搞乱了,反来复去,一味要把相反的一面引伸出来。这是一种否定的方法,就在柏拉图那里。。。
也常常看到。这种辩证法,会把与普通观念相反的东西看做它最后的成果,或者会象古代怀疑论那样毅然决然地把这种观念中的矛盾,又或象现代的半途而废那样软弱无力地把对真理的渐近看做它的最后成果。更高级的。。
概念辩证法不仅在于产出作为界限和相反东西的规定,而且在于产出并把握这种规定的肯定内容和成果。只有。。
这样,辩证法才是发展和内在的进展。其次,这种辩证。。
法不是主观思维的外部活动,而是内容固有的灵魂,它。。。。。。。
有机地长出它的枝叶和果实来。理念的这种发展是它的理性特有的活动,作为主观东西的思维只是袖手旁观,它不加上任何东西。合乎理性地考察事物,不是指给对象从外面带来理性,并对它进行加工制造,而是说对象就它本身说来是合乎理性的。这里,正是在它的自由中的精神,自我意识着的理性的最高峰,它给自己以现实,并把自己创造为实存世界。科学的唯一任务就在于把事物的理性的这种特有工作带给意识。
第32节
在概念发展过程中的种种规定,从一方面看,其本身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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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导  论
是概念,从另一方面看,这些规定具有定在的形式,因为概念本质上就是理念。因此这种发展过程所产生的一系列概念同时就是一系列形成物;所以他们都应该在科学考察范围之。。。
内。
附释 在更思辨的意义上,概念的定在方式和概念。。。。
的规定性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但是应该指出,其结果。。。
是采取进一步规定形式的那些环节,作为概念的各种规定而在理念的科学发展中是在结果之先,但是作为各种形成物而在时间发展中则并不走在它的前面。所以,例如,被规定为家庭的那理念是以概念规定为前提的,然后我们把家庭作为结果而在下文加以叙述。不过这些内在前提也早已自为地作为形成物,例如作为所有权、契。。。
约、道德等等而存在,这是发展的另一方面;只有在更高度和更完备的文化中,这一发展才能进到使它的各个环节成为具有这种独特形态的定在。
补充 (概念在科学中以及在它的定在形态中的发。。。。。。。。。。。。。。。。。。
展)理念最初不过是抽象的概念,所以它必须不断地在。
自身中进一步规定自己。但是这个最初的抽象规定决不会被放弃,相反地,它只会在自身中愈加丰富起来,于是最后的规定是最丰富的规定。在这一过程中,那些以前只是自在地存在的规定达到了它们的自由独立性,而且成为这个样子:概念仍然是灵魂,它把一切结合起来,并且只是通过一种内在程序而达到它特有的差别。所以我们不能说,概念达到了某种新的东西,相反地,最后规定与最初规定统一起来,重新拍合。即使概念在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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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划分74
定在中看去好象支离破碎,但这仅仅是一种假象,在往后的进展中就可看出这是一种假象,因为一切单一性最后都重新返回到普遍物这一概念。经验科学通常总是分析我们表象的内容,而当人们把单一的东西归结到共同的东西中去的时候,他们就把这种共同的东西叫做概念。
我们的做法不是这样,因为我们只要求从旁观察概念本身是怎样规定自己的,我们竭力避免对它加入任何一点属于我们想象和思考的东西。但是我们用这种方法所得到的是一系列思想和另一系列的定在形态。这里可以补充一点,一系列定在形态的实际出现在时间上的次序,一部分跟概念逻辑的次序是互有出入的。例如,我们不能说,在家庭出现以前就已经有所有权存在;但尽管这样,所有权必须放在家庭之前论述。所以这里可能发生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不从最高级的东西即具体的真实东西开始。回答是:我们所愿意见到的,恰恰就是采取结果形式的真实东西,因此本质上必须首先理解抽象概念本身。由于这个缘故,现实的东西、概念的形态虽然在现实世界本身中是首先存在的,但是我们仍把它放在后面作为下一步骤来处理。在我们的进展程序中,各种抽象形式不是作为独立存在的东西而是作为不真实的东西显现出来的。
本书的划分第33节
按照自在自为地自由的意志这一理念的发展阶段,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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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导  论
是:第一,直接的;从而它的概念是抽象的,即人格,而它。。。。。
的定在就是直接的、外在的事物;这就是抽象法或形。。。。。。
式法的领域。。。
第二,意志从外部定在出发在自身中反思着,于是被规。。。。
定为与普遍物对立的主观单一性。这一普遍物,一方。。。。。。。。
面作为内在的东西,就是善,另一方面作为外在的东西,就是现存世界;而理念的这两个方面只能互为中。。。。。。。
介,这是在它的分裂中或在它的特殊实存中的理念;这。
里我们就有了主观意志的法,以与世界法及理念的法。。。。。。。
(虽然仅仅自在地存在的理念)
相对待。
这就是道德的。。。。。。。。。
领域。。。
第三,是这两个抽象环节的统一和真理,——被思考的。。。。
善的理念在那个在自身中反思着的意志和外部世界中。。。。。。。。。。
获得了实现,以至于作为实体的自由不仅作为主观意。。
志而且也作为现实性和必然性而实存;这就是在它绝。。。。。。
对地普遍的实存中的理念,也就是伦理。。。。。
但是伦理性的实体同时是:(一)自然精神——家庭;。。。。。。
(二)在它的分裂或现象中——则为市民社会;。。。。。。。。
(三)
国家,即表现为特殊意志的自由独立性的那种自。。
由,既是普遍的又是客观的自由。这一现实的和有机的精神,(甲)其关于一个民族的,(乙)通过特殊民族精神的相互关系,(丙)
在世界历史中实现自己并显示为普遍世界精神。这一普遍精神的法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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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划分94
最高的法。。。。。
附释 一件事物或一个内容最初依照它的概念或象。。
它自在地存在着那样被设定的时候,是采取直接性或存。。。。。。。
在的形态的,这一点来自思辨逻辑学,在这里是被预先。
假定着的。对其自身说来具有概念形式的那自为的概念。。。。
则不同,它已不再是某种直接的东西了。
确定本书划分的原则同样是被预先假定着的。我们也可把划分看做本书各部分历史的预告,因为各个阶段。。。
必然是作为理念发展的环节而从内容的本性中产生自己的。哲学的划分根本不是外部的划分,不是按照某一个或几个从外边采入的划分理由而对现存材料所作出的外表分类,而是概念本身的内在区分。
道德和伦理在习惯上几乎是当作同义词来用,在本。。。。
书中则具有本质上不同的意义。普通看法有时似乎也把它们区别开来的。康德多半喜欢使用道德一词。其实在。。
他的哲学中,各项实践原则完全限于道德这一概念,致使伦理的观点完全不能成立,并且甚至把它公然取消,加。。
以凌辱。但是,尽管从语源学上看来道德和伦理是同义词,仍然不妨把既经成为不同的用语对不同的概念来加以使用。
补充(自由实现的各个阶段) 我们在本书中谈到。。。。。。。。。
法的时候,不仅指人们通常对这一名词所了解的,即市民法,而且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它们之所以同样属于法,是因为概念按照真理而把思想汇集起来的。
为了不仍然是抽象的,自由意志必须首先给自己以定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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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导  论
这种定在最初的感性材料就是事物,即外界的物;自由的这一最初方式,就是我们马上会认识到的所有权,这是形式法和抽象法的领域。同属于这种领域的,还有具有中介形式的所有权,即契约,以及被侵犯的法,即犯。。。
罪和刑罚。在这领域中我们所具有的自由就是我们所说。。。
的人,也叫做主体,他是自由的,的确对自己说来是自。
由的,并在事物中给自己以定在。但是定在的这种单纯直接性还不相当于自由,而否定这一规定的就是道德的。。
领域。现在我不再是仅仅在直接事物中是自由的,而且在被扬弃了的直接性中也是自由的,这就是说,我在我本身中、在主观中是自由的。在这领域中所关紧要的是我的判断和意图,以及我的目的,因为外界已被设定为无足轻重的了。不过在这里构成普遍目的的善不宜仅仅。
停留在我的内心,而应使之实现。这就是说,主观的意志要求它的内部的东西即它的目的获得外部的定在,从而使善就在外部的实存中得以完成。道德同更早的环节即形式法都是抽象东西,只有伦理才是它们的真理。所。。
以,伦理是在它概念中的意志和单个人的意志即主观意志的统一。伦理的最初定在又是某种自然的东西,它采取爱和感觉的形式;这就是家庭。在这里个人把他冷酷。。
无情的人格扬弃了,他连同他的意识是处于一个整体之中。但在下一阶段,我们看到原来的伦理以及实体性的统一消失了,家庭崩溃了,它的成员都作为独立自主的人来互相对待,因为相需相求成为联系他们的唯一纽带了。人们往往把这一阶段即市民社会看做国家,其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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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划分15
家是第三阶段、即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在其中完成。
巨大统一的那种伦理和精神。因此,国家的法比其他各个阶段都高,它是在最具体的形态中的自由,再在它的上面的那只有世界精神的那至高无上的绝对真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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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抽象法
第34节
自在自为的自由的意志,当他在抽象概念中的时候,具。。
有直接性的这一规定性。
在这一阶段,它是否定的实在性,只。。。
是抽象地自我相关的现实性——主体在自身中所具有的单个。。。。。。。。
意志。从意志的特殊性这一环节看来,这种意志另外具有由。。。
各个特定目的所构成的内容,而且由于它是排他的单一性,所。。。。。。
以这种内容对它说来同时又是外部的、直接在眼前看到的世界。
补充(意志的抽象性和直接性) 说自为地自由的。。。。。。。。。。
意志,当它在抽象概念中的时候,具有直接性这一规定性,这话乃指这个意思:当概念使自己完全成为实在的,当它的定在成为无非就是它本身的发展的时候,这样一种状态就是意志充分发展了的理念。但当初概念是抽象的,这就是说,一切规定都包含在概念中,但也不过包含在里面而已,它们仅仅自在地存在着,而尚未发展成为自身内部的整体。当我说我是自由的,这时我还是这种无对立面的在自身中的存在,在道德领域中才有了对立面。因为在那里我是作为单个的意志而存在,而善则是普遍物,尽管它是存在于我自己内部的。所以在道德领域中,意志已经在它自身中具有单一性和普遍性的差别,从而它是被规定了的。
但初时这种差别还不存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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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抽象法35
为在当初抽象的统一中,尚未有任何进展和中介,从而意志还具有直接性的形式、单纯存在的形式。从这里所欲达到的本质的观点看来,这一最初的无规定性本身是一个规定性。因为无规定性是指意志和它的内容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而言。但是当它本身跟被规定了的东西对立时,它就获得了被规定了的东西这一规定。这里抽象的同一性构成了这种规定性。因此,意志就成为单一的意志——人(。Person)
①。
第35节
这种自为地自由的意志的普遍性是形式的普遍性,即在。。。
意志单一性中的自我意识着的此外便无内容的单纯自我相。。
关。这样看来,主体就是人。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
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
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相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
附释 当主体用任何一种方法具体地被规定了而对自身具有纯粹一般自我意识的时候,人格尚未开始,毋宁说,它只开始于对自身——作为完全抽象的自我——具有自我意识的时候,在这种完全抽象的自我中一切具体限制性和价值都被否定了而成为无效。所以在人格中
①指在法的意义上的人,与在自然意义上的人(Mensch)不尽相同。——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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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第一篇 抽象法
认识是以它本身为对象的认识,这种对象通过思维被提。。。。。
升为简单无限性,因而是与自己纯粹同一的对象。个人和民族如果没有达到这种对自己的纯思维和纯认识,就未具有人格。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精神跟现象中的精神所不同者在于:在同一个规定中,当后者仅仅是自我音识,。。。。
即对自身的意识,但仅按照自然意志及其仍然是外在的。。。
各种对立的自我意识(《精神现象学》,班堡和维兹堡,1807年版,第101页以下;《哲学全书》,第344节)
①,前者则以自身即抽象的而且自由的自我为其对象和目的,从而它是人。。
补充(人格概念的高贵和低微) 自为地存在的意。。。。。。。。。。
志即抽象的意志就是人。人间(Mensch)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Person)
,但是尽管这样,人这种赤裸裸的抽象,在称谓上已经有些可鄙。人实质上不同于主体,因为主体只是人格的可能性,所有的生物一般说来都是主体。所以人是意识到这种主体性的主体,因为在人里面我完全意识到我自己,人就是意识到他的纯自为存在的那种自由的单一性。作为这样一个人,我知道自己在我自身中是自由的,而且能从一切中抽象出来的,因为在我的面前除了纯人格以外什么都不存在。然而作为这样一个人,我完全是被规定了的东西,例如我有这点年龄,身材这样高大,在这个地点,以及其他一切可以视为特
①《精神现象学》,拉松版(哲学丛书,第114卷)
,第116页以下;《哲学全书》“
,第3版,第424节。——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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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抽象法55
异性的东西。所以人既是高贵的东西同时又是完全低微的东西。
他包含着无限的东西和完全有限的东西的统一、一定界限和完全无界限的统一。人的高贵处就在于能保持这种矛盾,而这种矛盾是任何自然东西在自身中所没有的也不是它所能忍受的。
第36节
(1)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式的法的概念、和这种法的其本身也是抽象的基础。所以。。。
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第37节
(2)意志的特殊性诚然是意志整个意识的一个环节(第。。。
34节)
,但抽象人格本身还没有把它包含在内。
所以这种特殊性虽然存在着,但仍作为与人格、与自由的规定有区别的东西,即作为情欲、需要、冲动、偶然偏好等等而存在。所以在形式法中,人们不考虑到特殊利益、我的好处或者我的幸福,同时也不考虑到我的意志的特殊动机、见解和意图。
补充(作为权能的形式法) 因为在人格中特殊性。。。。。。。。
尚未作为自由而存在,所以关于特殊性的一切东西,在这里都是无足轻重的。如果某人除了自己的形式法以外。。。。。
对什么也不感兴趣,这可能是纯偏执,为胸襟窄狭的人所常有,因为粗野小人才最坚持自己的权利,而高尚的精神则顾虑到事物是否还有其他一些方面。所以抽象法最初只是一种单纯可能性,如果与整个范围的关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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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第一篇 抽象法
起来,它是一种形式的东西。因之法的规定提供一种权能,但我没有绝对必要去行使我的权利,因为这不过是整个关系中的一个方面。这就是说,可能性是存在,它具有也可能不存在这一意义。
第38节
就其与具体行为以及道德和伦理情况的关系来说,抽象。。
法跟以上这些更详细的内容比较,只不过是一种可能性,因。。。
之法的规定仅仅是一种许可或能力。这种法的必然性,正因。。。。
为这种法是抽象的,所以局限于否定的方面,即不得侵害人。。。。
格或从人格中所产生的东西。
所以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着禁令,。。
至于命令的积极形式,从其终极内容看来,也是以禁令为基础的。
第39节
(3)人这作出决定的和直接的单一性,是与眼前存在的。。。
自然界处于相互关系之中的,因之自然界是跟作为某种主观。。
东西的那意志的人格对立的。但是对于在自身中无限的而且普遍的那种人格来说,使它仅仅成为主观的这一限制是矛盾的和无意义的。人格是肯定的东西,它要扬弃这种限制,使。。。。
自己成为实在的,换句话说,它要使自然的定在成为它自己的定在。
第40节
法首先是自由以直接方式给与自己的直接定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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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抽象法75
(一)占有,就是所有权。在这里自由是一般抽象意志的。。。。。。。
自由,或者,因而是仅仅对自己有关的单个人的自由。。。
(二)
人使自己区分出来而与另一人发生关系,并且一方。。。
对他方只作为所有人而具有定在。他们之间自在地存在的同。。。
一性,由于依据共同意志并在保持双方权利的条件下将所有权由一方移转于他方而获得实存。这就是契约。。。
(三)在自身中区分的意志,其区分是象(一)那样在对它自己相关中,而不是象(二)
那样与他人区分中发生的,这种意志,作为特殊意志,是与自身,即作为自在自为地存在。。。。。。。。。
的自身相殊异而对立的。这就是不法和犯罪。。。。。
附释 把权利区分为人格权、物权和诉权,跟许其。。。。
他相同分类一样,其目的首先在于,把眼前一大堆无组织的素材编成一种外部秩序。所以在这种分类中,特别存在着以家庭和国家等实体性关系为前提的权利和有关单纯抽象人格的权利纷然杂陈的混乱现象。康德所主张而为后人乐于采用的分类①,把权利分为物权、人格权以。。。
及物权性质的人格权,也是同样混乱。人格权和物权这。。。。。。。。。。
种构成罗马法基础的分类是乖谬而缺乏思辨思想的。如果详加论述(诉权有关司法,属于另一秩序)
,未免扯得太远了。在这里至少这一点已经很清楚:惟有人格才能。。
给予对物的权利,所以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这里所。。。
谓物是指其一般意义的,即一般对自由说来是外在的那些东西,甚至包括我的身体生命在内。这种物权就是人。
①参阅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第一部,第22—30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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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第一篇 抽象法
格本身的权利。然而从罗马法中所谓人格权看来,一个。。。。。。
人(Mensoh)作为具有一定身分而被考察时,才成为人。。
(Person)
(海内秀斯:《市民法要义》,第75节)。
所以在罗马法中,甚至人格本身跟奴隶对比起来只是一种等级、。。
一种身分。因此,罗马法中所谓人格权的内容,就是家。。。
庭关系,他如对奴隶(儿童也几乎包括在内)的权利以。。。。。
及无权(。。capitisdiminutio〔人格减等〕)状态都不在内。
依照康德的说法,家庭关系完全属于物权性质的人格权。。。。。。。。
所以罗马的人格权不是人本身的权利,至多不过是特殊人的权利。
后面还要谈到①。。,家庭关系毋宁是以牺牲人格为其实体性的基础。现在把具有特殊规定的人格权。。。。
放在一般人格权前面加以处理,只显得次序颠倒而已。
康德所说人格权,是根据契约产生的权利,如我给。。。。。
与或给付某物等等,这也是罗马法中根据Obligatio〔债〕产生的jusadrem〔对物的权利〕。
任何一种权利都。。。。。。。。。
只能属于人的,从客观说,根据契约产生的权利并不是对人的权利,而只是对在他外部的某种东西或者他可以转让的某种东西的权利,即始终是对物的权利。
①参阅本书第163节,第167节和第168节。——译者
— 110
第一章 所有权
第41节
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
因为人在这种最初还是完全抽象的规定中是绝对无限的意志,所以这个有别于意志的东西,即可以构成它的自由的领域的那个东西,也同样被规定为与意志直接不同而可以与它。。。。。。。。
分离的东西。。。。
补充(所有权的合理性) 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
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即使我的自由这种实在性最初存在于一个外界事物中,从而是一种坏的实在性,然而抽象人格,就因为它存在于其直接性中,所以除了在直接性的规定中的定在以外不可能具有任何其他定在。
第42节
跟自由精神直接不同的东西,无论对精神说来或者在其自身中,一般都是外在的东西——即物,某种不自由的、无。。。。
人格的以及无权的东西。
附释 物象客观一样,有两种不同而是对立的意义。。
有时,譬如当我们说:就是这个东西,问题在于事物,而。。。。。。。。
不在于人——这是指实体性的东西而言;有时用来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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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第一篇 抽象法
(不是特殊的主体)
相对比,这时物正是指与实体性东西。。。。。。
相反的东西而言,即按其规定是纯粹外在的东西。对自。。。
由精神——必须与单纯意识很好加以区别——说来,外在的东西是绝对外在的,因此,自然界的概念规定就在。。。
于它本身是外在的东西。。。。。。。
补充(外在的东西) 由于物欠缺主观性,所以它。。。。。
不仅对主体说来而且它本身是外在的东西。
这样说来,空间和时间是外在的。
作为感性的东西,我本身是外在的,是空间性的和时间性的。我所具有的感性直观,乃是我对某种其本身是外在的东西所具有的直观。动物也能直观,但是它的灵魂不是以灵魂即它本身为对象,而仅仅以外在的东西为对象。
第43节
人作为直接概念,并从而作为本质上单一的东西,具有。。
自然的实存。这种实存一方面是在它本身中的,另一方面是。。。
象人对待外部世界那样来对待它的那实存。
在这里关于人,即其本身尚在最初的直接性中的人,我们所要谈的,仅仅是这些作为直接存在的事物的事物,而不是那些通过意志的中介而能变成事物的规定。
附释 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甚至宗教方面的东西(讲道、弥撒、祈祷、献物祝福)
、以及发明等等,都可成为契约的对象,而与在买卖等方式中所承认的物。
同视,但是,艺术家和学者等等是否在法律上占有着他的艺术、科学知识、以及传道说教和诵读弥撒的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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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16
等,即诸如此类的对象是否也是物,却是一个问题。如。
果把这类技能、知识和能力等都称为物,我们不免有所。
踌躇,因一方面关于诸如此类的占有固然可以象物那样进行交易并缔结契约,但是另一方面它是内部的精神的东西,所以理智对于它的法律上性质可能感到困惑,因为呈现在理智面前的仅仅是一种对立;或是某物或是非。。。。
物,非彼即此(象或是有限或是无限那样)。学问、科学。。。。
知识、才能等等固然是自由精神所特有的,是精神的内在的东西,而不是外在的东西,但是精神同样可以通过表达而给它们以外部的定在,而且把它们转让(见下。。。。
文)
①,这样就可把它们归在物的范畴之内了。所以它们不是自始就是直接的东西,只是通过精神的中介把内在的东西降格为直接性和外在物,才成为直接的东西。
按照罗马法那种不合法的和不合乎伦理的规定,孩子对父亲来说是物,因而父亲可在法律上占有他的孩子,。
不过他对孩子仍处于爱这种伦理关系中(自然不能不由于那种不法而大大减弱了)。
因之在罗马法中产生了物与非物这两种规定完全不法的结合。
抽象法是单单以人本身以及属于他的自由的定在和领域的那特殊物为对象的,只要它作为与人可分离而殊异的东西而存在,不问这种可分离性构成特殊物的本质规定、或是特殊物仅仅通过主观意志的中介才能取得它都好。所以在抽象法中,精神技能和科学知识等等,仅
①参阅本书第65节以下。——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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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第一篇 抽象法
以法律上认为可占有者为限,才在被考察之列。至于通过教养、研究、习惯等等而对身体和精神所取得的占有,作为精神的内部财物而存在的,不在此处讨论范围之内。。。。。
关于这种精神上财物过渡到外在物而把它列入法律上财。。。
物的范畴的问题,且待述及转让时再谈。
①。。
第44节
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
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
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
附释 对直接的单一事物、不属于人的东西,赋予实在性(指独立性以及真正自为的和在自身中的存在而言)
的那种所谓哲学②,遭到对待这些事物的那自由意念的态度的直接反驳。断定精神不能认识真理,不能知道自在之物的那种哲学③。。,也是这样。
如果对意识、直观和表象说,所谓外物是具有独立性这种外观的,那末与这。。
相反,自由意志是理想主义,是这种现实性的真理。
补充(意志的理想主义) 所有的物都可变为人们。。。。。。。
所有,因为人就是自由意志,作为自由意志,它是自在和自为地存在着的,至于与他对立的东西是不具有这种
①参阅本书第65节。——译者②参阅《哲学全书》,第26节以下。——译者③指康德哲学,参阅《哲学全书》,第40节以下。——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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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36
性质的。因此每一个人都有权把它的意志变成物,或者物变成他的意志,换句话说,他有权把物扬弃而改变为自己的东西。其实作为外在性的物没有自身目的,它不是(自己对自己的)无限的自我相关,而是某种对它本身说来是外在的东西。生物(动物)也是这种外在的东西,因而其本身是物。惟有意志是无限的,对其他一切东西说来是绝对的,至于其他东西就其本身说只是相对。。。。。
的。所以据为己有,归根到底无非是:表示我的意志对。
物的优越性,并显示出物不是自在自为地的存在着的,不是自身目的。这种表示是采用下列方式的:我把不同于物所直接具有的另一个目的体现于物内。当生物成为我所有的时候,我给它不同于它原有的灵魂,就是说,我把我的灵魂给它。所以自由意志是理想主义,它不把物的本来面貌看做是绝对的。至于实在主义呢,尽管这些物仅仅从有限性的形式存在着,它仍宣布它们为绝对的。
可是就拿动物来说,也已不再具有这种实在主义哲学了,因为它们把物吃掉,因而证明物不是绝对独立的。
第45节
我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这样就构成占有;同样,我由于自然需要、冲动和任性而把某物变为我的东西,这一特殊方面就是占有的特殊利益。但是,我作为自由意志在占有中成为我自己的对象,从而我初次成为现实的意志,这一方面则构成占有的真实而合法的因素,即构成所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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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第一篇 抽象法
附释 如果把需要当作首要的东西,那末从需要方面看来,拥有财产就好象是满足需要的一种手段。但真正的观点在于,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
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
第46节
因为我的意志作为人的意志,从而作为单个人的意志,在所有权中,对我说来是成为客观的了,所以所有权获得了私。
人所有权的性质;共同所有权由于它的本性可变为个别所有,。。。。
也获得了一种自在地可分解的共同性的规定。至于我把我的。。。。。。。
应有部分留在其中,这本身是一种任意的事。
附释 自然界各种对象的利用,按其本性来说,是。。。
不能特异化而成为私人占有的。
罗马的土地法包含着关于土地占有的公有和私有之。。。
间的斗争。后者是更合乎理性的环节,所以必须把它保持在上风,即使牺牲其他权利在所不惜。
家庭信托遗赠财产包含着一个与人格权、从而与私。。。。。。。。
有权相反的因素。但是属于私有权的各种规定有时不得不从属于法的较高级领域,即共同体、国家;从私有权方面说,所谓法人的财产和永远管业的财产,其情形正复相同。可是这种例外也不是出于偶然,出于私人任意或私人利益的,而是完全根据于国家这一合乎理性的机体。
柏拉图理想国的理念侵犯人格的权利,它以人格没。。。。。
有能力取得私有财产作为普遍原则。人们虔敬的、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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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56
的、甚至强制的结义拥有共有财产以及私有制原则的遭。。。。
到排斥,这种观念很容易得到某种情绪的青睐,这种情绪误解精神自由的本性和法的本性,并且不在这种本性的特定环节中来理解它。关于这种观念的道德方面和宗教方面的考虑,甚至伊壁鸠鲁在他的朋友们提议成立类。。。。
此拥有共有财产的结合时也力加劝阻,他的理由,正是因为这种结合证明互不信任,而彼此互不信任的人是不配做朋友的(第欧根尼。拉尔修,第10卷,第6节)。
补充(私人所有权) 在所有权中,我的意志是人。。。。。
的意志;但人是一个单元,所以所有权就成为这个单元意志的人格的东西。由于我借助于所有权而给我的意志以定在,所以所有权也必然具有成为这个单元的东西或我的东西这种规定。这就是关于私人所有权的必然性的。。。。。
重要学说。国家固然可以制定例外,但毕竟只有国家才能这样做。然而尤其在我们时代,国家往往重新把私有权建立起来了。
例如,许多国家很正确地解散了修道院,因为归根到底团体不象人那样拥有这样一种所有权。
第47节
作为人来说,我本身是一个直接的个人。如果对这一点。。。。。
作进一步的规定,那首先就是说:我在这个有机身体中活着,。。。。。。。
这个身体按其内容说来是我的普遍的、不可分割的、外部的。。。
定在,而且是一切再进一步被规定了的定在的实在可能性。
但是作为人,我象拥有其他东西一样拥有我的生命和身体,只。。。。。。。
要有我的意志在其中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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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第一篇 抽象法
附释 从我不是作为自为的概念而是作为直接的概念实存着这一方面看来,我是活着而且具有有机的肉体这一点是以生命的概念和作为灵魂的精神的概念为依据的,即以自然哲学中(《哲学全书》第259节以下,同时参阅第161节,第164节和第298节)
①和人类学中(同上书第318节)
②的各种环节为依据的。
只有在我愿意要的时候,我才具有这四肢和生命,动。。。。。。。。
物不能使自己成为残废,也不能自杀,只有人才能这样做。
补充(动物没有权利) 动物固然占有自身,它们。。。。。。
的灵魂占有它们的身体,但是动物对它们的生命是没有权利的,因为它们没有这种意思。
第48节
当身体还是直接定在的时候,它同精神是不相配合的,为了成为精神的驯服器官和有灵性的工具,身体必须首先为精神所占有(第57节)。但从别人看来,我虽然直接占有我的。。。。。。。。
身体,但是本质上是一个自由的东西。
附释 就因为我作为在身体中自由的东西活着,所以我这个有生的定在不得当作驮畜而被虐使。只要我是活着,我的灵魂(概念和较高级意义上的自由的东西)
就与肉体分不开,肉体是自由的定在,我有了肉体才有感
①第3版,第336节以下,第213节,第216节和第376节。——拉松版②第3版,第388节。——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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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76
觉。所以只有那缺乏理念的、诡辩的理智才会把精神和肉体分开,并以为纵使身体受到虐待以及人的实存屈辱。。。。
于他人暴力之下,而自在之物即灵魂是不会被触及或受。。。。。。
到伤害的。我可以离开我的实存退回到自身中,而使我的实存变成外在的东西,我也可以把特殊感觉从我身上排除出去,虽在枷锁之中我也可以是自由的。但这是我。
的意志,对他人说来我是在我的身体中;我在定在中是。。。。。。。。
自由的和我对他人说来是自由的这两个命题是同一的。。。。。。。。。
(参阅我的《逻辑学》,第1卷,第49页以下)。他人加于我的身体的暴力就是加于我的暴力。。。。。
由于我是有感觉的,所以对我身体所施加的触动或暴力现实地而且现在地直接触动到我,侮辱人格同毁坏。。。。。。
我的身外财物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此,因为在我的财物中我的意志并没有依照这样直接的方式现在地和现实地存在着。
第49节
在对外在事物的关系上,合理的方面乃是我占有财产。
但。。。
是特殊的方面包含着主观目的、需要、任性、才能、外部情。。。
况等等(第45节)。占有光作为占有来说固然依赖于上述种种,但在这种抽象人格领域中,这一特殊方面还没有与自由同一化。所以我占有什么,占有多少,在法上是偶然的事。。。。
情。
附释 如果这里我们还没有作出这种差别而就能谈到多数人的话,那末在人格上多数人是一律平等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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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第一篇 抽象法
这样说是空洞的同语反复,因为人作为抽象的东西,尚未特殊化,也还没有被设定在把他区分出来的规定中。
平等是理智的抽象同一性,反思着的思维从而一般。。
平庸的理智在遭遇到统一对某种差别的关系时,首先就想到这一点。
在这里,平等只能是抽象的人本身的平等,正因为如此,所以关于占有的一切——它是这种不平等。。。
的基地——是属于抽象的人的平等之外的。。。。。。。。。。
有时人们要求平均分配土地甚或其他现存财富,如。。
果考虑到在这种特殊性中的,不仅有外在自然界的偶然性,而且还有精神的整个范围——这种精神是处于它无限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中,处于发展成为有机体的它的理性中的,——那就愈显得这种要求是一种空虚而肤浅的理智。
我们不能见到占有和财产的分配不平均,便说自然。。
界不公正,因为自然界不是自由的,所以无所谓公正不。。。。
公正。一切人应该有足够的收入以满足他的需要,一方面这固然是道德的愿望,并且照这样笼统的说法,的确。。
还是善意的愿望,但是象一般单纯的善意愿望一样,它缺乏客观性。另一方面收入跟占有不同,收入属于另一。。
领域,即市民社会。
补充(财产的平均分配) 关于财产的分配,人们。。。。。。。
可以实施一种平均制度,但这种制度实施以后短期内就要垮台的,因为财产依赖于勤劳。但是行不通的东西不应付之实施。其实,人们(Mensch)当然是平等的,但他们仅仅作为人(Person)
,即在他们的占有来源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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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96
平等的。从这意义说,每个人必须拥有财产。所以我们如果要谈平等,所谈的应该就是这种平等。但是特殊性的规定,即我占有多少的问题,却不属于这个范围。由此可见,正义要求各人的财产一律平等这种主张是错误的,因为正义所要求的仅仅是各人都应该有财产而已。
其实特殊性就是不平等所在之处,在这里,平等倒反是不法了。的确,人们往往看想他人的财产,但正是这不法,因为法对于特殊性始终是漠不关心的。
第50节
物属于时间上偶然最先占有它的那个人所有,这是毋待。。。。
烦言的自明的规定,因为第二个人不能占有已经属于他人所有的东西。
补充(先占取得) 到此为止的种种规定,主要是。。。。
关于人格必须在所有权中获得定在这一命题。现在,最先占有者就是所有人,这个道理从以上所述就可得出。
但是最先一个人就是合法所有人,其理由并非因为他是最先一个人而已,而是因为他是自由意志,其实,由于其他一个人继他而来,他才成为最先一个人。
第51节
为了取得所有权即达到人格的定在,单是某物应属于我。。。。
的这种我的内部表象或意志是不够的,此外还须取得对物的。。。。
占有。通过取得占有,上述意志才获得定在,这一定在包含。。。。
他人的承认在内。
我所能占有的东西是无主物(如第50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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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第一篇 抽象法
述)
,这是不言而喻的消极条件,或者毋宁说,它涉及早已预想到的跟别人的关系。
补充(占有的表白)
人把他的意志体现于物内,这。。。。。
就是所有权的概念,下一步骤才是这一概念的实在化。
表示某物是我的这种内部意志的行为,必须便于他人承认。
我把某物变成我的,这时我就给该物加上了“我的”这一谓语,这一谓语必须对该物以外在的形式表示出来,而不单单停留于我的内部意志之中。孩子们惯于提出先于他人的希求,以对抗他人的占有;但是对大人来说,单单这种希求是不够的,还必须除去主观性的形式,而争取到客观性。
第52节
取得占有使物的实质变为我的所有物,因为物的实质本。。
身不是它所特有的。
附释 物质对我作抵抗(而且它无非是对我所作的抵抗而已)
,这就是说,它对我作为抽象精神,即作为感。
性精神,显示它的抽象和独立的存在(感性表象却倒过。
来把精神的感性存在当作具体的,而把理性东西当作抽象的)。
但是在对意志和所有权的关系上,物质的这种独立存在并不具有真理。把自然物据为己有的一般权利所借以实现的占有取得,作为外部行动,是以体力、狡智、。。。。
技能,总之我们借以用身体来把握某物的一切手段为条件的。按照自然物的质的差别,对这些物的获得和占取具有无限多的意义,以及同样无限的限制和偶然性。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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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17
外,类和自然物本身不是人格单一性的对象。为了这种。。。。。。。。
对象而能被占取,它首先必须单一化(一口空气、一口水)。
对外在的类本身和自然物的占有是不可能的,这不是说,应该把外界的物理的不可能性看作最后的,而是说,人作为意志把自己规定为单一性,而且作为人他同时是直接单一性,从而作为人他是与作为许多单一东西的外界发生关系的(第13节附释和第43节)。
所以物的获得和外部占有也具有无限的方式,并且多少是不确定的和不完全的,但是物质绝不会没有本质上的形式的,而且唯有如此它才成为某种东西。我愈是把这种形式据为己有,我就愈加现实地占有某物。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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