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

政治学

(5)

①卷五说埃伏尔(监察)制度系色奥庞波所建立。照此节文义,当为莱喀古士所采取的克里特旧制。但下文说“哥斯谟”统率军队,则其职权实与斯巴达的埃伏尔相异(参看特里培尔:《斯巴达政制史研究》[Trieber,Forschungen
zur
spartanische
verfasungsgeschichte]90页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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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01
女和儿童全都吃到了公粮①。克里特的会餐制度还创立了许多聪明的俭食办法,为公众节约粮食;那里还有鼓励男女分房居住的规则,使每家不致生育过多的子女,并且放任男子间的同性恋爱——这件事究竟是好是坏,只能留待以后有机会时再来论述。
由上所说,足证克里特人关于会餐的安排比较优越。但在另一事例上却是相反,克里特的哥斯谟比斯巴达的埃伏尔为劣。与埃伏尔相似,哥斯谟的人选[不作正当的资格限制]也是寄托于命运的;然而埃伏尔制度对于整个政治结构的有利作用,哥斯谟制度却是不具备的。在拉根尼,由于每一公民都有作为埃伏尔的被选举权,全邦的人都有获得最高职位的机会,于是大众的意志就会拥护整个政体。
在克里特,则哥斯谟的被选举人限于某几个宗族,并不是大家可以当选的;而长老院(布利)的长老(参议)人选则又限于曾经受任为哥斯谟的人们。克里特长老院组织的可诽议处略同于拉栖第蒙的长老院:生活不受拘束,任则没有限制,一经当选就成为终身职务,这些都是不应有的特权;还有他们往往不依成规而只凭私意决定可否——这就可能引起政治上的争执而造成邦国的祸患。
至于哥斯谟这个组织,民众虽被摈在外,却也未尝对它有所怨望:这并不是说这个组织真是完善之至,
①翁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讲稿》(Oncken,Die
statslehre
des
Aristo-teles)
2,386页认为此节所说同柏拉图:《法律篇》780E所说克里特和斯巴达会餐,妇女儿童都不参加相异。也许这里的意思是说克里特以公粮拨给各户,其数足供男子参与会餐及共妻女在家的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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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为大家所满意。哥斯谟的所以异于埃伏尔,是由于在这个机构中没有可借以营私受贿的事情;大家住在一个岛上,外界的引诱是相当隔绝了的。
克里特人用来补救哥斯谟的缺憾的办法是古怪的,这些办法与其说是宪政的法度,毋宁说是门阀的操纵。
在克里特,时常发生一些政治宗派集团——有时是某几个哥斯谟暗中结合,有时是另一些非当权的人物私相联络——起来推翻另一些哥斯谟或整个哥斯谟组织;哥斯谟在任期未满以前也是许可自行辞职的。制裁哥斯谟应有法律规定,不遵循法律的途径而让某些人逞其私意,这总是邦国的祸患。更恶劣的是有些跋扈贵族在受到哥斯谟的裁判而不服时,反尔宣布停止哥斯谟的职权。这些事例显见克里特的体制虽然也包含一些宪政因素,实际上还只是一种“门阀政治”
①。克里特的贵族好私斗,经常分为若干派别,结合朋侪,各聚民众为羽翼而奉戴一人为首领,于是一邦之内就好像有几个王朝,经常互相争吵,不时打起仗来。
实际上这样的邦国终久是要残破的,它的政治机构常在解体之中。当政治解体的城邦到了危难的境地,邻国要是强大有力,就可以入侵。但克里特,如上所说,
①王制(一长政体)经僭越而变坏者称“僭政”
(卷四)
;亚氏认为僭主凭个人意志行事,破坏法纪,这种政体是最恶劣的政体。寡头或勋阀政体(少数制)劣变而至于僭越,则造成“门阀政治”(寡头僭政)。在克里特,少数“权贵”结成“宗派集团”
,常常世代把持国政。极端平民政体(多数制)也可蜕化变质;如果多数人相结合而作违反法度的政治控制,亚氏也认为是僭越。
柏拉图:《法律篇》680A所说系族长(酋长)世代相袭的王权,或译“王朝”
(patriarchal
kingship)
,与本书所取的含义相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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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同强邻相隔离的海岛;在别国[为防止引起外患]就得有禁止外侨入境的律令,这在克里特只要凭它的地理位置和[与邻国间的]距离就足够拒人于千里之外了。克里特的贝里俄季(农奴)常常是安稳的,不同于赫卢太(斯巴达农奴)的时起叛乱,也由于岛国孤悬之故;而且克里特也没有臣属的国外领地①。但外邦军队近年已侵入了这个海岛②,克里特政制的弱点也就暴露于世了。
关于克里特的政制已说得这么多了,现在让我们讲述另一邦的政治体制。
章十一  迦太基的政治体制③大家都认为是一种良好的政
①这一分句的意义不明。
巴克尔英译本83页注释,揣测作者的用意:克里特和邻国作战时,邻邦从未煽动克里特农奴作乱,这因为邻邦也有农奴,所以不采取这样的手段。如果臣邦叛离其宗主国,则不惜采用任何勾结内应的手段;而克里特恰恰又没有臣邦。
②公元前345年法勒可(Phalaecus)曾组织雇佣军队侵入克里特,攻占吕克托城,后在塞屯尼城(Cydonia)被杀。公元前333年,斯巴达王亚季斯第三之弟阿偈雪劳(Agesilaus)又曾攻入克里特,征服全岛。此节所说似指公元前345年事。
③“嘉尔契顿”
,依拉丁名作“迦太基”(Carthago)
,是腓尼基人(Phoenicians)在公元前822年建立的北非洲殖民城市,本称“迦太哈夏”
(Kart-hadshat)
,意思是“新城”。位于乌蒂克海湾(Sinus
Uticensis)
,即今突尼斯海湾,北有乌蒂克沼地,南有突尼斯湖。迦太基至公元前第六世纪渐盛,成为西地中海大港,同西西里争衡海上。公元前第四世纪间,斯巴达和克里特已衰,迦太基方兴,常常同希腊人争夺西西里岛。亚氏把这个非希腊城市列于斯巴达和克里特之后,举为政体修明的三邦之一,颇觉可异。公元前第三第二世纪间,迦太基和罗马人长时期争战,至公元前146年为罗马人所毁。
《斯特累波》833页记迦太基极盛将衰之年,城郊人口多至七十万。参看格洛忒:《希腊史》x542;蒙森:《罗马史》(Momsen,Hist。
of
Rome)Ⅱ24注。罗马人重建的迦太基城至公元698年为阿拉伯人所毁,现在仅存废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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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政 治 学
制,这个政制在许多方面独异于它邦,但它的要旨,有些恰恰同拉根尼相似。这里我们所叙述的三邦——克里特、拉根尼和迦太基——的政制的确是互有关涉而相通的,比之其它城邦,三者都颇为特别。在迦太基,有许多设施确实是优良的。邦内平民(贫民)人口相当多的迦太基,在政治上却一直是稳定的,这足证他们的制度是修明的:在它的历史上没有值得提起的内讧,也没有发生僭窃的变故。迦太基政制同斯巴达有若干相似之处:在迦太基,“海太利”会餐制度①同斯巴达的“菲第希亚”相似。一百另四人院②的职权则相似于埃伏尔(监察院)
,但不同于埃伏尔之为命运的产物,迦太
①“海太利”与期巴达的菲第希亚并举,当为迦太基的会餐团体。
《雅典那俄》143,引杜西亚达语,说克里特岛吕克托城的“安得赖亚”分配全城公民,以海太利编组,参加公共食桌。斯巴达和克里特会餐制度的本旨是在军事的编组和训练。
“安得赖亚”的意义为“男子(战士)公共食堂”。迦太基的“海太利”用意当亦相似而为军事编组。
“海太利”在政治上应用的字义为“党派”或“政治集团”。
②希腊文献中少见迦太基事迹,本章和卷四章七,对于后世研究迦太基史者很关重要。在拉丁古籍中,李维(T。
Livius,59
B。
C。
—17A。
D。)
:《罗马史》所说迦太基情况比亚氏此章为明晰,但其所见所闻已后于亚氏三个世纪。其它史书更后于李维。本书所涉迦太基事或有疑窴,但今难得早于亚氏或与之同代的史料相对勘(参看《苏斯密尔校本》二版376—398注;《纽曼校注本》Ⅱ401—408页“附录”B)。
“一百零四人院”似即李雄《罗马史》卷三十三46,所说的“法官团”
(Ordo
judicum)
,对于诸王和长老们以及一切职官的所作所为,可加检查并询问,职权类似斯巴达的埃伏尔。查士丁:《马其顿兴亡史》(M。
J。
Justinus,Historiarum
Pbilipicurum)
xix2。
5—6称为“百法官”
(centumjudices)。这个机构创立于公元前第五世纪,其权力逐渐扩张,在迦太基政体中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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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01
基这些职官的选任是依据才德(贤能)为标准的——这就较为合适。又,迦太基也有同斯巴达可以相比拟的诸王①和长老②,这里,也以迦太基的规定为优,他们诸王的继承不像斯巴达那样,限于其一宗族而不问才德。迦太基诸王,不是由前王的长子或族内的宗嗣继任,而是从当时各个著名的宗族间,凭才德选任的。诸王执掌重要的职权,如果是些不足道的人物,为害于邦国一定很大——实际上,拉栖第蒙人就曾深受其患了。
在迦太基政制中可诽议为违背宗旨、发生偏差(变态)
的各个事例,在我们这里所述及的各邦中也大都可以见到或会得发生。但一种偏差是迦太基所特有的,它的立国精神原本于贵族政体,或共和(混合)政体③,可是它有时偏向平民政体,有时又偏向寡头政体。就偏向平民政体而言,两王和长
①亚氏所谓迦太基的“诸王”为数实在只有二人,依李维:《罗马史》卷三十7。
5应称“苏费脱”
(Sufetes,“士师”或“执政”)
,李维类比之为罗马的两“执政”。伊索格拉底:《尼古克里》24,“迦太基的内政由寡头统治,战场则由诸王统率”
,这同斯巴达两王制极为相似。
但依亚氏此节,他们都不世袭,在平时亦管内政,这同斯巴达有异。
②李维:《罗马史》卷三十16。
3,说迦太基长老院有“三十长老为领导”
,那么,长老的总数当数倍于斯巴达长老。
③在本书中或泛指一般政体或专指某种“混合”政体,即共和政体。混合政体原来应包含“一长”
、“少数”和“多数”原则的政体。这里以少数原则的“贵族政体”类同于“混合”政体,是“贵族”这一名词的别用。贵族可能出于王室、富户或平民,倘使那些组成少数制的执政人员出于各个阶级而又都是凭才德选任的,这样的政体便既属“尚贤”而又“混合(共和)”的了。但迦太基诸王(“士师”)和将军的职位可以贿卖,则其政体的实质实在有“尚富”偏向(—)
,而趋于“寡头”统治。这样,伊索格拉底就径称它为“寡头政体”
(参看注)。贵族与共和政体皆可称为“混合”政体,其实际分别可参看卷四章八—25、卷五章七—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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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政 治 学
老们在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决定任何案件是否提交人民[公民大会]公议,但人民[公民大会]对于他们所未经一致同意提出的案件,却也一样可以进行讨论。又,对于诸王和长老们一致同意而提出的案件,人民在大会中并不专限于听受原案而后予以通过或批准,他们可以作出自己的最后决断,出席大会的人民谁都可以起来反对执政人员提交的议案。公民大会的这些权利在斯巴达和克里特的政体中是没有的。另一方面,也有寡头主义的偏向。五元老团①执掌许多重要的机务,却是(一)用补缺方法选任的;(二)而那些具有最高权力的百[○四]②人恰恰是由这种补缺手续受任的五元老团甄别而后应选的;(三)他们的任期较其它行政人员为长,他们[有谁出缺时就由团内其余的人遴选补缺的人,这样]的权力在其它行政机构历届人员受任以前或任期届满以后都沿续存在。但另一些措施又与此相反而符合于[当初立法者的]尚贤精神:他们的执政人员不支薪给,也不用抽签(拈闇)方法进行复选,还有其它一些类似的章则;他们各个执政机构都可受理各种诉讼案件,不像拉栖第蒙的法制那样由不同的机构分别受理不同类型的讼案③。
我们还须注意到迦太基政体中含有一种重要的趋势,这种趋势是促进寡头倾向的。在迦太基以及一般城市流行着这
①“五元老团”
,今失考,无法详悉其职任。
②此处所说具有最高权力的“百人机构”当即的“百○四人院”。
③这里所举以两邦讼案处理方式的不同,作为辨别政体为尚贤或寡头倾向的依据,意义不很明了。参看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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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01
样的观念,——行政人员的选任不宜单凭才能为标准,还应该兼顾到他们的家产,穷人既不擅长政事,而且也无闲暇来参加公务。如果以财产为凭的选举作为寡头(尚富)主义的标志,而以才德为凭的选举作为尚贤主义的标志,那么迦太基的现行制度,就[同两者都不符合,]几乎好像是两者之外的另一种政体了,它在选任执政人员时兼取两种标准——对于最高职位的两王和将军,尤为显著。这样的安排实际上违背当初重视尚贤精神的本意,可说是立法者的一个错误。立法者应该注意到保证国内才德优胜的人们获有闲暇——无论他们在职或不在职时——不使他们从事于不称其才德的贱业。即便获致闲暇,须赖财产,然而那尚富的暗流竟发展到最高的执政职位,如两王和将军都可贿求,这就颇为失当了。
这样,实际就使富人占了才德之士的上风,而资财既然可使人获取尊荣,全国也必然竞相贪婪(爱钱)。上行下效,凡居高位者的习尚很快就导启众庶的风气;才德要是不能在这个城邦得到最高的崇敬①,这里的贵族政体也就不能长久保持。
又,因财赂获官的人们总要乘机取偿,营私渎职将是自然的后果。诚实的人们在遭遇困乏时,犹不得不投身于取利的行业,如果本质鄙俗而又遭逢囊空家窘的情况,又有谁能保证他不致渎职?所以,谋国的人必须设法使行政工作让那些[才德高尚,]具有政治能力的人们来担任,在一邦之内,对
①卷四章七14说迦太基的贤能政体兼顾“财富”
、“才德”和“平民”
(即“多数”)三要素;即称为“贤能”
,当以“才德”为主。此节和18反复批评它的尚富倾向,因为“才德”在迦太基没有受到应有的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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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那部分比较优良的公民,即使不能予以终身的供养,至少应该让他们在从政期间,得到充分的闲暇而无需再为了自己的衣食操劳。
迦太基流行兼职的习惯,这看来也是一个缺点。每一职务最好是由一个专人负责;立法家应该把这个原则订入法规而使大家共同遵守,一个人不该要他既做笛师又做鞋匠。因此,城市如果相当广大,政治职务就尽可分配给许多人来充任,这是比较合于行政原理和民主(平民)精神的:我们前面曾经论述同一政治团体有关的人们应该尽可能使大家有参政的机会,而职有专司的事业总公做得更好而且更快。在陆军和海军方面,我们可以明显地见到职务广泛分配的利益:在这两种机构中,上下全体都各守其位,各尽所司,每个人既要受命也要授令,既要统治也要服从。
迦太基的政体[虽以尚贤为本,]实际上已趋于寡头性质;但他们常常陆续遣送一部分人民到他们所属的[殖民]城市①,使各有发财致富的机会,这个政策弥补了寡头趋向的缺点,避免了国内的患难,使整个城邦因此得保安定。
然而,这种政策只能凭机会施行,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尔的机会。迦太基的现行法制,并未能消除一切乱源,倘使时运艰困,遭逢边警,平民是会反叛的。
①依《苏校》二版第398注,这里所说“[殖民]城市”应是里比亚地区的农业市镇。
派遣去致富的人们是去做殖民地官员。
依格洛忒《希腊史》x545,则是去做拓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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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1
为世人所盛称的三邦——拉栖第蒙、克里特和迦太基——政制的概要就是这些。
章十二①  关于政体问题留下了记录或著作的人们,有些从未参加过现实政治,以处士或学者终其身;这些先贤的意见,凡属有价值的大部分已经叙述。
另一些人则是立法家,或为本邦或为外邦城市创制立法,他们都曾实际执掌过所在城邦的政务。这些实际立法家[又可分为两类,]有些只为某一城邦拟订法典,另一些则既订法典(律例)
,又兼定政制;例如莱喀古士和梭伦就都完成了两项大业。关于拉栖第蒙的政制,已在前面讲过了。一个学派认为梭伦是一个优良的立法家②:他消除了过分专横的寡头政治,解放贫民,使其免于奴役,并建立了雅典“平民政体的祖制”
,在他所创立的政体中,各个因素都被融合起来而各得其所——“亚留巴古布利”
(元
①首章所举本卷讨论范围,(一)各家理想政制,已见于1—8章,(二)政治修明的各邦现实政体已见于9—11章。本章所述雅典梭伦法,在亚氏当代,已为陈迹,把它归入第二论题范围,未必合适,而且语焉不详,行文条理也同以上数章有异。这些似乎为亚氏所拟另一论题的纲要。关于其它各法家的旧制,都只见鳞爪,亦类似札记。纽曼猜度这一章为亚氏门人辑录的先师一些残笔,附于卷末,非亚氏成稿。
②梭伦以诗才和军功被推为雅典执政并总裁,解除贫民旧怨,重分土地,平衡当时社会势力,改革政制,建立新法,事在公元前594年,详见《雅典政制》章八至十二,以及普鲁塔克:《梭伦传》。柏拉图:《理想国》卷十59E,雅典的梭伦和意大利的嘉隆达斯同被称为“优良的立法家”。
伊索格拉底:《元老院辩》(AreAopagiticus)
16、17、26、27、37等节反复称誉梭伦及其法制,所举优点和此节略同。
这里所说“某一学派”
可能是指伊索格拉底学派。
“平民政体的祖制”
参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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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政 治 学
老院)
①保全了寡头作用(尚富政治)
,“执政人员的选举规程”着重才德标准(尚贤政治)
,而“公审法庭”则代表大众的意志(民主政治)。
实际上元老院和执政人员选举法为雅典旧制,梭伦只是在他立法时予以因袭;但他规定全体公民都有被选为公众法庭陪审员的机会,这确实是引入了民主精神。
有些批评家所以要责备梭伦也就在这一点上,他们论证梭伦把审判一切案件的权力交给这些由拈阄法②复选出来的公民法官所组成的法庭,实际上就消灭了另外的两个因素。在梭伦以后,这些法庭的权威既日渐增强,历任的执政好像谄媚僭主那样谄媚平民,于是雅典的政体终于转成现世那种“极端民主”
的形式③。
厄斐阿尔忒和伯利克里削减了元老院的职权;伯利克里又颁行了给与陪审员(公民法官)以出席津贴
①雅典约在公元前第八世纪间始有“执政官”
,代替先前部落诸王(酋长)
的权力,于平时发号施令,诸王在出征时仍旧为领军。执政由民选,其初为终身职,后改为十年任期。公元前第七世纪中叶,执政官自一人增至九人:(一)首席执政,(二)司祭执政(即原有的君王)
,(三)军事执政(亦原为君王)
,(四)另六人为司法官,审理民刑讼案。九执政无俸给,由各族勋阀(亦为富室)中选任。
任职期满即转入“元老院”。
元老院有监督并裁判现任执政的权力,设于战神山上,故名亚留巴古布利,即“在战神山上的议事会”。战神山在雅典卫城之西。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指出国家是由氏族制度发展起来的。
他所举最重要的实例,就是雅典城邦(人民出版社版《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Ⅱ261—262页)。
②拈阄复选的制度使“平民”不论任何资格,只凭机会,就可当陪审员来投票裁决案件;这些案件却包括贵族富室(“勋阀”和“财阀”)的利益,也有军政人员(“才德”)的被控事项。这样就使资产和才德两要素都向“人数”(即“平民”)低头。参看《雅典政制》章九。
③参看卷四章六18—24、卷五章五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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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1
的制度①;这样每一群众领袖(“平民英雄”)都相继努力抬高了平民势力,直到今天,大家所目见的政体就是沿着这一路径演进的结果②。这些情况确是事实,但史迹的变迁到这样,这不是梭伦当初所能料想到的。在波斯战争的年代,[以
①《雅典政制》章二十七第3—4节:伯利克里初兴时和季蒙(Cimon)
相竞,各自争取平民的拥护。
季蒙富饶,捐输公益,从事社会福利和娱乐都不惜巨资。
同坊社(deme)的任何公民日造其门,各得所需。庄园广袤,不施藩籬,人至游园者,可任意摘果取食至于餍饫。伯利克里家资不足,无法匹敌,遂从渥亚(Oia)
人达蒙尼得(Damonides)计,以公财施给群众,于是订立了陪审员领取津贴的制度。
②普鲁塔克:《梭伦传》19,说及史家多称颂梭伦注意到兼顾贫富,保全祖业,适应变革,深得平衡之义,但也有些作者严责梭伦创立“公审法庭”
,使平民得以僭制执政,凌辱富室,实已压抑财富寡头和才德少数,而放纵平民群众,终以导致后世的极端民主政体。
此处显示亚氏正在为梭伦辩护。
《雅典政制》章四十一第二节:雅典自伊昂(Ion)以四部族建王国后,至色修斯(Thesus)在位时始立宪法,稍减君权。其次有德拉科(Draco)律(公元前第七世纪下叶)
,转为少数制统治。其三,国经内讧,梭伦起而变法(公元前第六世纪上半叶)
,始见民主政体的萌芽。其四为庇雪斯特拉托(Peisistratus)的僭政。其五,克勒斯叙尼(Cleisthenes)等(公元前第五世纪)驱除僭主,恢复民主政体,而且加强了平民权力。其六,波斯战争后元老院主政。其七,阿里斯蒂德斯(Aristides)再倡变革,至厄斐阿尔忒(Ephialtes)罢废元老院,于是“平民领袖”得逞其志。其八,“四百人”为政;其九,继之而民主旧制再度光复。其十,随之而有“三十”寡头暴政,和“十人”寡头暴政。其十一,又恢复民主政体(公元前第五世纪末)
;直至近代(亚氏著书时)
,约七十年间,平民权力重于往昔,实已趋于极端形式。这样,极端民主政体出现于梭伦殁世后二百年,是经八次政变的结果,实在不宜再向梭伦法制追求其错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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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政 治 学
平民(贫民或佣工)
为水手的]海军树立了雅典的海上霸权①,平民由是感觉到自己在城邦中确实据有重要的地位,鄙俗的平民英雄便利用平民的气概压倒了财富和勋阀贵族的势力。
照梭伦当初立法的本旨,赋予平民的实权是有限度的,他所规定的民权仅仅是选举行政人员并检察那些行政人员有无失职之处;这些都是平民应有的权利,他们倘使没有这些权利,就同非公民的奴隶无异,这就可能转而为城邦政府的仇敌了。
他规定一切职官都须在著名人物(才德)和小康以上的家庭(资产)中选任;必须是“五百斛级”或所谓“双牛级”
(即第三级)或骑士级才有当执政人员的被选举权。第四级,即佣工,是不容许担任任何官职的②。
①雅典陆军由第一、二、三级公民组成,以士族和富室的重装兵为主力;贫民和佣工充杂役或辅助兵种,如掷石手、弓箭手等。海军中桡手尽属第四级贫民或佣工,占全海军中的大多数。
波斯战争自公元前第五世纪初开始,至公元前449年缔结和约,五十年间海军多获胜,故平民地位渐渐见重于邦内。公元前478年结提洛同盟(Delian
League)
,合爱琴海各岛和沿岸各邦的海军同波斯舰队进行决战;雅典舰队多至三百艘,超过它邦各舰队合计的总数。三重桨战舰每艘桡手一百五十人。雅典海军当其盛时人数共四万人,超过陆军甚多。公元前第五世纪雅典人口约十七万,成年公民约四万人。
②麦第姆诺为希腊谷物或油酒等类量器,其容积约当现今十七公升,近于中国的斛。
《雅典政制》章七,记梭伦区分全邦人户为四级:第一级,其资产如田亩收获谷物,或油树林可制油,或葡萄园可酿酒,每年共得五百斛以上者称“五百斛级”。第二级为家财足以装备一骑兵并畜养战马者称“骑士级”
,估计第二级的年收益,当在三百斛以上。第三级为农民之畜有二牛或二马,足供一轭以进行耕作者,相当于二百斛以上的收益,称“双牛级”。
第四级家无恒产,以佣工为生,年收益低于二百斛者,为“佣工级”。
19—21行以财产等级为职官选任的区别,似乎为后人所作注释,说明上文行政职司限于资产阶级的实况,非亚氏原文。参看第尔士《关于〈雅典政制〉的柏林残本》(Diels
die
Berliner
Fragmente
der
des
A。)33页。
— 132
政 治 学51
[莱喀古士和梭伦而外,]其它立法家①有札琉科斯曾为爱璧随费里的洛克里人制订法律,嘉隆达斯曾为他的本邦加太那,又曾为意大利和西西里的若干卡尔基殖民城市制订法律②。有些人③追溯得更远,并指出奥诺马克里托为最古的立法专家。照他们的记述,奥诺马克里托为洛克里人,本业巫师(先知)
,以其术游于克里特岛,就学习法学于克里特,泰利斯④当时和他同门。后来泰利斯授其学于莱喀古士和札琉科斯,札琉科斯再传则为嘉隆达斯,但所有这些记述,都同各人实际生活着的年代不相符合。
还有科林斯人菲洛劳斯曾为忒拜人创制法律。菲洛劳斯出生于科林斯城的巴沽族,同奥林匹克赛会优胜者狄奥克里相友好,狄奥克里因远避他母亲哈耳琼妮[不正常]的情爱而去国,菲洛劳斯遂同他一起到忒拜,两人竟终老异乡,同
①此处所说“其它立法家”
,依照本章第一节所说,应为两类立法家中只订法律不创政制的一类。但下文卷四、21等节涉及的嘉隆达斯法制,也和城邦政治组织有关。又,普鲁塔克:《奴马传》(Numa)
4,曾经说到札琉科斯是创立政制的法家。
②古希腊各城邦实行嘉隆达斯律的有《狄奥多洛》卷十二11所记琐里伊(Thuri)
,《斯特累波》539页所记加巴杜阡的马石伽(Mazaca)
,《希隆达斯》(Herondas)卷二48所记的科斯岛(Cos)等。
③25行原义为“连贯起来”。
依康格里夫(Congreve)
校本和韦尔屯英译本、培尔奈德文译本,均解为“编成一个法家师传的谱系”。
苏斯密尔校本修正了二版第418注,更指明这一法家师承谱系的编者——所谓“某人”或“有些人”——即详悉克里特历史的埃福罗。
《纽曼校注本》(Ⅲ378页)注释说现世所存埃福罗残篇涉及上述诸法家的,同此节不尽相符。又此节似为零星札记的汇编,不像有系统的文章。
④这里所举克里特的泰利斯,不同于卷一米利都的泰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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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政 治 学
居殁世。那里的居民至今还向旅客指点他俩的坟墓虽然近在一处,但其一在坟上可望见科林斯境,另一个却见不到故乡的土地。据说他俩是在死亡前就这样安排好了的:狄奥克里为了生平不幸的处境,不愿意自己的魂魄仍然由于科林斯的景象而引起伤感,反之,菲洛劳斯却表示了自己对于故乡的怀念。这就是他们移居忒拜的经过,而菲洛劳斯就因此成了忒拜的立法者。在菲洛劳斯的一些著作中,有关于宗嗣的所谓“继承律”是菲氏法典的一个特色,照他的立法意旨,各家所有份地数和子嗣数总要保持平衡,使世代相续,各人资以营生的产业不致于骤增或剧减①。
嘉隆达斯的法典很少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其中只有对于担任伪证人们②的处分可算是一个特点——他是制订伪证刑法的第一人;但嘉隆达斯法典以精审见称,近世粗疏的法家对他不免有愧色。
〈法勒亚所拟法制的特点为均产,柏拉图所拟法制的特点很多——财产和妇孺的公有;妇女会餐制度;宴饮律,规定在节庆狂欢的日子让清醒的人主持场面,而约束失态的醉人④;还有军事训练的规则要求士兵“双手并用”
(左右肢练
①参看本卷章七。以下所举都是各家立法的特点。
②Ⅰ。
Ⅱ。
抄本为“伪证人”
,阿雷丁诺(L。
Aretinus,1369—14)拉丁译文“falsorumtestium”相符。斯加里葛(Scaliger)
、本脱里(Bentley)
、贝克尔、苏斯密尔等都校作“伪证”。
③依《纽校》加〈 〉,二人非实际立法家,不属本章这一段“若干法律专家的特点”这一论题。
④见柏拉图:《法律篇》卷一640D、卷二671D—67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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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1
成同样的本领)
①〉。
德拉科曾订立若干法律,但这些法律都是在原来的政制下颁行的。除了以课罪从重,处刑严峻著名外,德拉科律没有值得提示的特点。毕达库斯,也像德拉科那样,专订法律,在政制方面并无作为。毕达库斯法典的一个特点是人在醉中犯罪,课刑加重。他见到醉汉闯祸比常人较多,认为要保护公众的安全,对于这种罪行不能宽恕②。
还有一位立法家芮季俄人安德洛达马曾经给色雷基的卡尔基殖民城市③制订法律。他所著的法律,有些是关于杀人罪的条例,有些是关于
①柏拉图:《法律篇》卷七794D。
②德拉科,在梭伦前(公元前621年)为雅典执政,所订法律以严酷闻于后世,虽偷窃蔬果,也可判处死刑,迄今西方俗谚,于严刑峻法都喻之为“德拉科律”。德拉科以前多行“习惯法”
,德拉科颁行法典后,世人方始重视“成文法”。
毕达库斯律也以严峻称,所以此处连类相及。毕达库斯(约公元前651—569年)为希腊七哲之一,累斯博岛的米提利尼(Mytilene)人。累斯博岛盛产葡萄,所以醉汉特别多。毕达库斯给米提利尼城立法时,社会秩序极为混乱,因此用重刑,立严威,除奸盗,绝私斗,终得确保治安。参看《尼伦》普鲁塔克:《七哲会语》(Sept。
sap。
conv。)13。
③芮季俄人安德洛达马,今不可考。依字义说,安德洛达马为“驯人者”。
公元前八至六世纪间希腊半岛各地各族人民移殖四方,称“大移民时代”。
移民路线略分为三:(一)向东北者过赫勒斯滂(Helespont)
,分散于爱琴海北岸、东岸和黑海沿岸。
(二)向西者至意大利和西西里。
(三)向南者至地中海沿岸和埃及息勒尼加(Cyrenaica)等海滨。色雷基地区(爱琴海北岸)移民多来自欧卑亚(Euboea)岛上卡尔基城伊昂(爱奥尼亚)各部族。公元前八至七世纪间他们在这个地区共拓殖了三十二城,后世统称之为“卡尔基[殖民]城市”。行,在意大利和西西里的卡尔基殖民城市,来历相同。芮季俄(Rhegium)在意大利南端:靠近西西里岛(今仍旧名为Regio)
,亦为当时卡尔基人所开辟各城市之一。
但随后到南意大利的希腊移民,以杜里族斯巴达人为多,至西西里者则以科林斯人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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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政 治 学
女子财产继承的规则;安德洛达马的著作也没有值得提示的特点。
关于实际上见到施行的政制和政治理想家所设想的政制——对于这两项论题的研究,我们就在这里结束①。
①政制的见于实施者,在章9—11,政制的仅为各家所设想者在章1—8,这一结句实际应放在章十一末。参看本章开始时所作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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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1
卷()三①D章一  人们要研究“城邦政制”
(波里德亚)这个问题,考察各种政制的实际意义及其属性,就应该首先确定“城邦”
的本质;这样,我们先要问明“什么是‘城邦’(波里)?”现在常常听到人们在争辩城邦的性质:有些人说这是城邦的一种措施;另一些人说这不是城邦的措施,只是那些寡头集团或僭主[城邦统治者]的措施。又,政治家和立法家的一切活动或行为显然全都同城邦有关,而一个政治制度原来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
[所以我们必须先行确定城邦的本质,然后才能理解一切政治活动和政治体系。
]城邦的成为一个组合物就好像许多“部分”的结成为一
①亚氏在第一卷中,在经济发展途径上已论证城邦为家庭和自然村落的逐级组合,包括长幼、男女、主仆以及各业从业人员在内,说明了城邦的社会结构。
本卷1—5章,从政治方面严格解释“城邦为许多公民的组合”
;于是论述公民的性质、资格、品德和类别;这五章为亚氏政论的基础。由性质不同的公民组成性质不同的城邦,6—8章列叙政体的种类,后世称之为“政治形态学”。依据公民的性质、资格和品德(公民的条件,即“义务”)
,树立公民政治“权利”分配的原则,9—13章论辩了这些原则,连同上三章实为亚氏在首五章的基础上所建筑的本体。
14—18章在政体的正宗三类型中单独申论了王制这一类型及其种别。
参看卷四开卷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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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政 治 学
个“全体”
①,我们如果要阐明城邦是什么,还得先行研究“公民”的本质,因为城邦正是若干(许多)公民的组合。于是,我们又该弄明白“什么是‘公民’(波里德②)?”以及谁确实可以被称为一个公民。公民的本质,犹如城邦问题,也
①依《形上》,卷七“全体”的意义,不同于许多无机事物的一个堆垛,应为若干“部分”的一个有机组合;以此论“城邦”
,就应该是:“许多公民各以其不同职能参加而合成的一个有机的独立体系”。
②“波里”这字在荷马史诗中都指堡垒或卫城,同“乡郊”相对。雅典的出巅卫城“阿克罗波里”
,雅典人常常称为“波里”。堡垒周遭的“市区”称“阿斯托”。后世把卫城、市区、乡郊统称为一个“波里”
,综合土地、人民及其政治生活而赋有了“邦”或“国”的意义。拉丁语status、英语state、德语stat、法语字根出于sto-(“站立”)
,这个动词变成名词时的意义是“立场”或“形态”。拉丁语civitas字根出自cio-(“召集”)
,这个动词变成名词时,civis是“受征召者”
,即“公民-战士”
,许多战士集合起来所组成的只能是军队或战斗团体。这些名同,作为政治术语,称为近代邦国,都同渊源相异。汉文在《五经》和《说文》中以“国”为“郊内的都邑”
,“邦”为“封境”
,这同“波里”的字源和文义却相近似;但“波里”的内容又同中国古代和秦汉以后的“邦”
、“国”
,都不相同。
近世以city-state(“城邦”)译“波里”较旧译state为“邦”
“国”比较合适。
本书中由波里衍生几个重要名词:(一)
(“波里德”)
,为属于城邦的人,即“公民”。
(二)
(“波里德亚”)
:(甲)公民和城邦间的关系,(乙)由这种关系形成全邦的“政治生活”
,(丙)把这种关系和生活厘订为全邦的政治制度,即“宪法”
,(丁)有时就径指该邦的“政府”。
(三)
(“波里德俄马”)
:(甲)
“公民团体”
,(乙)较狭隘的“公务团体”
,(丙)有时就和“波里德亚”相同,或为政体或为政府。
从“波里”孳生的词类还有形容字作为名词指“治理城邦的人”
,现在泛称各种国家的治理者,即“政治家”。
亚氏原来专指城邦政治的理论和技术,现在也通用为各种国体的“政治学”。
从以上所举一些示例,略可见到西方近代文和汉文同希腊文脉络有异,不能有同一系列、音义相从的政治名词来一一对译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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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21
常常引起争辩;至今还没有大家公认的定义:可以在民主政体中作为公民的人,在寡头政体中常常被摈于公民名籍之外。
这里,对于因偶然的机会而获得公民称号的人们,例如特许入籍(归化)的公民①,我们姑置不论。一个正式的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的住处所在,因而成为当地的公民;侨民和奴隶跟他住处相同[但他们都不得称为公民]。
仅仅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这项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在订有条约的城邦间,外侨也享有这项法权②——虽然许多地方的外侨还须有一位法律保护人代为申请,才能应用这项法权,那么单就这项法权而言,他们还没有充分具备。这些人只有诉讼法权或不完全的诉讼法权,好像未及登籍年龄的儿童③和已过免役年龄的老人那样,作为一个公民,可说是不够充分资格的。以偏称名义把老少当作公民固然未尝不可,但他们总不是全称的公民,或者说儿童是未长成的公民,或者说老人是超龄的公民,随便怎么说都无关重要,总须给他们加上些保留字样。
我们所要说明的公民应该符合严格而全称的名义,没有任何需要补缀的缺憾——例如年龄的不足或超逾,又如曾经被削
①特许入籍(归化)的公民,直译为“制造成的公民”。雅典旧章,外侨入籍为公民者,不得任执政和祭司;这样,依下文所拟公民定义,归化公民还不是“全称公民”。参看德谟叙尼:《论归化公民》(Demosthenes,in
Neaeram)92。
②例如雅典同它的同盟各邦都缔结“侨民互惠公民权利协定”
和商务协定,条约国两方侨民可以各各在侨居国兑换货币,订立契约,取得信贷,进行诉讼。
③雅典儿童十四岁时由坊社登记于“社长保管的册籍”
,至十八岁时为公民(《雅典政制》42)
(吉耳伯特:《希腊[斯巴达和雅典]政制典实》,Gilbert,Gr。
stat-salt,卷一170说,公民年龄自十七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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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政 治 学
籍或驱逐出邦的人们;这些人的问题正相类似,虽都可能成为公民或者曾经是公民,然而他们的现状总不合公民条件。
最好是根据这个标准给它下一个定义,全称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
,应用这种标准,上述那些缺憾就被消除了。统治机构的职务可以凭任期分为二类。一类是有定期的,同一人不能连续担任这种职务,或只能在过了某一时期后,再行担任这种职务。另一类却没有时限,例如公众法庭的审判员(陪审员①)和公民大会的会员。当然,人们可以争辩说,审判员和会员并未参加统治的职务,不能看作治权机构的官吏。但公众法庭和公民大会实际上是城邦最高权力②所寄托的地方,如果说参加这些机构的人并没有治权,这就不免可笑了;我们认为这种争辩,只在文字上寻找毛疵,是不足重视的:这里所欠少的只是审判员和会员两者还缺乏一个共通的名称。为了要求事理的明晰起见,我们姑且称两者为“无定期(无定职)的职司”。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公民界说为“参加这些职司的人们”。
这个定义,对于一切称为公民的人们,最广涵而切当地说明了他们的政治地位。
[但,这里仍旧还有所疑难。
]公民
①“审判员”
,取义于“正直”
,或译“法官”
;在公众法庭中,这些投票断案的审判员实相当于现在的“陪审员”。公众法庭担任审判者为“庭长”或“审判主席”。柏拉图:《法律篇》767A说,依严格解释,陪审员不是一位官吏,但在他当值那一天,参加投票断案时间内,他的确可算是一位统治人员。
②公民大会为城邦政府的最高权力,另见卷四、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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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21
身分是一个什么类别的事物,这类事物具有品种不同的底层①——其中之一为头等品种,又一为二等,依次而为其它各等;对这类事物(公民)考察其底层方面的关系,并不能找到共通底层,或者只能有微薄的共通底层。
[公民身分的不同底层就是不同的政体,]显然,各类政体不同于品种,其中有些为先于(较优)
,另一些为后于(较逊)
②;凡错误或变态的政体必然后于(逊于)无错误的政体——我们后面将说明所谓变态政体的实际意义③。相应于不同的政体(底层)
,公民也就必然有别。这样,我们[上述的]公民定义,对于民主政体,最为合适;生活在其它政体中的公民虽然也可能同它相符,但不一定完全切合。举例来说,有些城邦不承认平民的政治地位,也没有正规的公民大会,这些城邦仅仅有特别召集的无定期的群众集会④;至于诉讼案件则由行政各部门人员分别处理。譬如在拉栖第蒙,监察院审理有关契约纠纷的案件——他们把这些案件分配给各监察员各别处理⑤,长老院的长老们审理杀人案件,其它的职官又审理其它案件。
迦太基的司法情况也相类似,那里若干专职官员有权审理一
①“底层”
:依鲍尼兹:《索引》、公民所寄托的底层实际上是指城邦的各种“政体”。
“底层”解释参看《形上》等节,“品种有别”。
②“先于”和“后于”的解释见《形上》卷五章十一。
③“变态政体”详见下文。
④《斯特累波》640页,记以弗所城(Ephesus)吕雪马沽所订制度,有“不定期召集的公民大会”。
这类实例在希腊古籍中很少见到。
四百人执政期间,雅典的五千人公民大会也是不定期召集的,但非定制。
⑤斯巴达监察官有司法职权,普鲁塔克:《拉根尼嘉言汇录》中欧吕克拉底达(Eurycratidas)也曾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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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政 治 学
切案件①。
但我们可以稍加修改,对这些政体仍然维持上述的公民定义。在非平民性质的政体中,担任议事(立法)和审判(司法)的人们,不是那些没有限期而非专任的职司,其职司都有定期而又专任,就是这些有定期的专职人员,全体或某些人员,赋有定期的议事和审判权力,他们所议所审的,则或为某些案件或为一切案件。
从上述这些分析,公民的普遍性质业已阐明,这里可以作成这样的结论:(一)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②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
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③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
章二  但,依照常例,公民就是父母双方都是公民所生的儿子,单是父亲或母亲为公民,即其子不得称为公民;有时,这种条件还得追溯更远,推及二代、三代或更多世代的祖先④。
这诚然是一个通俗而简易的定义,可是有些人将提出这
①参看卷二章十一。
②统治机构有议事、司法和行政三类职司,参看卷四章十四3;此节和下章只列议事和审判职司,不及行政职司,可参看本卷章十一。
③参看卷一章二。
④下文章五父母双方都是公民,其子为“正宗公民”。
雅典公民条件对于公民身分或宽或严,随政治情况和人口增减而变更,见该章。又,雅典执政和祭司的资格曾规定必须三代两系都是雅典公民(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第371号,又《亚里士多德残篇》三七四;参看赫尔曼:《希腊掌故》卷一118、149等节)。
拜占庭城原例,公民资格必须父母都是公民,但在城邦财政困难时,曾允许仅出一系的男子,可缴付三十米那而入籍为公民(亚氏伪书:《经济学》卷二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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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21
样的疑问:那上三代或上四代的祖辈怎样成为一个公民的呢?
里昂底尼的高尔吉亚——部分出于讽刺,部分也为了给自己解嘲①——说,“石灰泥浆是由灰泥匠制造的,拉里萨公民是由公民匠(第缪俄古)
②制造的,第缪俄古这行职业(这些职官)就在制造拉里萨公民③。“但问题在实际上是单纯的④,照我们上述的定义,那些[被制成为公民的]人们如果一旦参加城邦政体,享有了政治权利,他们就的确是公民了。
[我们的定义比以血统来论断公民身分较为妥当;]因为“父母双方都是公民,则其子也是公民”这样的话,没法应用到一个城邦的初期居民或创始的人们。
还有,对于由政体的变革而获得政治权利的人们可能提出更大的疑难。譬如,在雅典,克勒斯叙尼在驱逐了僭主们
①高尔吉亚,见柏拉图各对话,《斐德罗篇》、《曼诺篇》等,也见于亚里士多德:《修辞学》卷三章七他是著名修辞学家,以擅长讥讽见称。
希腊古代尊祖宗、重传统,许多城市都对早期居民特加崇敬而轻视外侨或后至的氏族。当时高尔吉亚在拉里萨以非公民的外侨而被轻视,故有此语。
希腊城市以拉里萨为名的有好几处,在帖撒利亚地区的拉里萨城较大,该城为寡头政体。
②“第缪俄古”有三义,(一)平民而做“工匠”的,(二)为人民服务的官吏,例如说“工作人员”
,(三)有所著述的“作家”。此处高尔吉亚用(一)
(二)两个双关命意讥嘲拉里萨民政官吏利用职权,操纵公民册籍为“公民制造匠”。
③各抄本原文“制造拉里萨城邦”
;依阿雷丁诺拉丁译文,应为“制造拉里萨公民”。加梅拉留、周伊特等校订皆从阿雷丁诺译文。
④依高尔吉亚的说法,公民应有凭血统的“自然公民”和凭登籍手续的“法定公民”之别。亚氏对公民身分特别重视政治定义,他认为应该“单纯地”求之于城邦的法制规定,无须另外考究血统或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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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政 治 学
以后,把许多外侨以及外邦居留民中的奴隶编入雅典各部族间。在这些新增的公民方面所引起的疑难,实际上不是某人是否为公民的事实问题,而是这些[事实上已是公民的]人们是否应该使他们成为公民的法制问题。从这个问题又可引起进一步的问题,即凡在道义(成规)上不该为公民的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真正的公民①这里,亚氏借这一问句,解脱上文所举的疑难而作出了本章的结论:不管,而凡是不合道义
①克勒斯叙尼出身于亚尔克米尼族(Alcmeonidae)
,公元前第六世纪末,他成为雅典平民领袖,驱除庇雪斯特拉托僭族(Peisistratidae)
,受任为执政,事见《雅典政制》章二十及四十一。克勒斯叙尼既执政,在公元前509年变法,把雅典公民由氏族编制改为地区编制,这样,他分散了寡头派所依仗的氏族势力。雅典全境分城区、郊区和海港区三部分,共划为十个“部族”
,每部族各有十个“德谟”
(坊社)。
编属于坊社的居民就称为“德谟忒”。
德谟忒为城邦的基本组成分子;这种坊社则为政治军事单位,公民(包括兵役)的登记就在坊社办理。坊社长由民选。凭这种基础建立的政体,后世就称之为“德谟克拉西”
(平民政体)。克勒斯叙尼一时许可若干外邦人和居留雅典的外邦奴隶入籍于坊社,增厚了平民人数,贵族势力由此相形见绌。恩格斯说,克勒斯叙尼的革命彻底颠复了“氏族制度的最后残余”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112—114页)。
这里,亚氏所提出的问题较所提出的自然公民和法定公民之间的疑难为大。
公民匠(民政官)制造公民还须依据原有的公民入籍或归化条例办理。这里就完全推翻旧法,而另订公民的籍法。照雅典和希腊各邦的传统观念,外邦人不应同本族等量齐观,奴隶不齿于齐民,克勒斯叙尼的变革因而被指责为破毁了成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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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21
的事物是否就作为虚假的事物①?
如今,恰好有些人,依道义说来,不应该受任为官吏,竟然做了官吏,我们也并不因为他们治理不良就说这些人不是官吏。
[就公民说,情况也相似。
]他们既被认为参予城邦统治机构的人们——我们上述的定义就是以具有参加议事和审判的职能的作为公民——那么,在变革后凡是已获得这些法权的人们,实际上就必须称为公民了。
章三  至于他们该不该成为公民,那是另一回事,这同我们以前所述及的范围较大的问题②有密切的关系。说到城邦时,曾经提到一个相似的疑难,某一作为(措施)是否可说这是城邦的作为(措施)。
以一寡头或僭主政体的转变为平民政体为例,有些人在这时就拒不履行公共契约或相类的其它义务,说这些契约不是城邦所订,只是那个僭主的措施③。他们认为某些政制是凭暴力建立起来的,并不以公众利益作为
①是否合乎陈规或道义,凡现实必须承认它是现实;凡已取得法定公民的身分者就得承认他是公民。
参看《尼伦》卷三章六恶法还得承认它是法律。西塞罗:《论法律》(Cicero,de
Legibus)
与之相反,认为恶法就不成其为法律;他不承认恶法所赋予的权利,把它们看作虚假的事物。
②见本卷首章第一节。
③雅典三十僭主执政时曾经从拉栖第蒙得到一笔借款。
以后,民主党人推翻了僭主政体,就在公民大会中提出这笔借款问题,有些人认为这只是那三十僭主们的借款,雅典城邦不负偿还责任。但最后,新政府仍旧如数归还了这笔借款(公元前404年)
(《雅典政制》40)。瑟尔渥尔:《希腊史》(Thirlwal,Hist。
of
Grece)章四235页,说亚氏此节所举疑难,隐隐涉及这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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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政 治 学
建国的目的①。
但这样的争执照样也可施之于平民政体,平民政体也有以暴力创始的,如果说一个寡头政府或僭主政府的作为,可以否认它为城邦的措施,那么这个平民政府的作为也是可以否认的。于是这个问题又引起了另一问题:——我们将依据什么来确定这一城邦为“同一”城邦,或反之而为“别一”城邦?
专从[自然条件,]例如土地(国境)和人民,考察城邦的异同,这是很肤浅的方式。城邦的土地和人民是可以划分的,或划分为两,或作更多的划分,让某些人民住在一个区划之中,而另一些人民则住在另一区划中②。
[这样的区划是否就使一城邦失去它的同一性?
]这种疑难是不足重视的;这里我们应该注意到“波里(城邦)”这一名称是具有多种命意
①德谟叙尼公元前352年讲演词:《反铁谟克拉底》(C。
Timoc。)
76:“平民政体是为了公民的共同利益而建立起来的,它不同于寡头政体,它是凭法律进行治理的。”
②汉文翻译依据维多利的校注,意思是说,邦内住区分划尽可变更而城邦还是那同一城邦。
要是依韦尔屯英译本,说“这一区的居民或迁移至另一区”
,则为邦内部分居民的所在的变动。以曼底涅亚为例:拉栖第蒙人曾强迫分散曼底涅亚人,只许少数居民留住城中,多数都被迁移到乡村(鲍桑尼阿斯:《希腊风土记》[Pau-sanias,Heladus]卷八8—9)。亚氏此节所设的疑难为:经此“迁移”的曼底涅亚人是否已失其原城邦?倘若城邦的定义仅仅为“若干公民或人民的集团”
,则曼底涅亚人仍为同一城邦。
倘若城邦的定义为“住居某地区的若干居民的集团”
,则曼底涅亚人在迁移之后的城邦就已经不同于原来的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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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21
的①。即使就全部人民居住在整块地区的情况来论述一城邦,问题还是存在的:这个城邦在什么时候或什么条件之下才能确实认为同一城邦。
确定为一个城邦不应该以垣墙作标准。
把伯罗奔尼撒全区建筑一座围城是可能的,[但这样是否就可说伯罗奔尼撒已成为单一的城邦呢②?
]巴比伦可说正是这个样子,其它“民族国家”的版图也是这样,一个城邦是难以比拟的。据说,巴比伦曾被敌国浸入,占领了三天之后,还只有一部分人知道境内发生了这样的大事③。但这里所涉及的疆域问题应该以另作论述为宜④。确定城邦疆域的大小以及邦内应该以一个民族为主或可兼容几个民族⑤,这些问题的考虑是政治家的实务。
让我们再从全部人民居法在整块地区的情况来考察一下有关种族的问题,居民一代代的死亡,一代代的生长,一城
①波里诸义为“城市”
,或“地区”
,或“邦国”。作为城市或地区而论,例如雅典城内和郊区的人民相流迁,或雅典城内换上了若干外邦人民,则城市的面貌就大不相同了。但以雅典邦国来说,还是同一邦国。邦国为一政治团体,其同一性不重在土地、人民这类自然条件,而重在它的政治本质。参看下文。
②伯罗奔尼撒半岛上有许多城邦,政体相异,虽以一垣围绕,仍旧不能算作“一个”国家。
③依《希罗多德》i
178,巴比伦城垣周围四百八十斯丹第(约二百华里)
;依《狄奥多洛》i
7,所引克蒂茜亚(Ctesias)的记载,则为三百六十斯丹第。
《希罗多德》i
191。
说敌人已占外城,巴比伦市中心居民还在在宴饮,欢庆节日。
参看本书卷二。
④见卷七。亚氏以国境大小为政治上的“实务”
,这里研究城邦的同一性,纯属政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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