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

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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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释合一这个疑难,有些人主于”参加”,而将问题转到参加的原因又是什么,和所参加的又是什么;别的人又有主于”会通”者,如吕哥弗隆说知识是灵魂的”会通”;另又有人说生命是魂与身的”综合”或”联结”。可是这些异名,引用之于实例还是一样的;如健康状态,这就将说成是魂与健康的一个”会通”或”联结”,或”综合”,象铜是三角形这样一回事,则将是铜与三角的”综合”,而象物有白色这样一回事,也须说成表面与白色的”综合”。理由是人们在寻找合一的公式,以及潜在与现实之间的差异。但如上所述,切身物质与形式本合一于相同的事物,其一潜在地是一,另一现实地是一。所以这样询问它们合一的原因,正与询问一般事物何由而合一相似;每一事物本然而为一,潜在与实现则若然而为一。所以,别的原因是没有的,原因就在某些事物为之动因,遂使潜在成为现实。至于一切非物质事物则原都是全称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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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章一
  我们已经讲过了那些原始之”是”,为其它范畴所依凭的事物——即本体。由于本体的存在,其它范畴如量与质等类因而得其存在;我们在这书开端说过,一切都得关涉到本体观念。因为”实是”一方面分为个体,质与量,另一方面以潜能与实现与功用为分别,让我们现在试于潜能与实现求取更深切的理解。潜能的最严格解释当限于有关动变的范围,可是在目前的讨论中,这种解释并非最合实用,因为潜能与实现引申起来,总是超过动作事例的。但在我们讲明了这一类潜能之后,我们将在讨论”实现”时,再说其它各类。
  我们在别处已指陈了”潜能”与”能”字可有几种命意。在诸命意中所有那些由于字义双关而被引称的诸潜能,我们均不予置议。有些”潜能”出于比附,如在几何中,我们因事物间存在或不存在某些关系方式,就说某些事物是”可能”或”不可能”。但是,凡潜能之符合于这同一类型者,总是指某些动变渊源,若说某一物成为另一物,或成为它自身(将自身当作另一物)的动能,这总关涉到某一种原始潜能。
  其一类是受作用的被动潜能,即接受别一事物的作用(或将自己当作别事物所发生的作用),而被动变的性能;另一类是不受动变性能,亦即是不因别事物的作用(或将自己当作别一事物)而变坏以至毁灭的动变渊源。原称潜能的公式,就包括在这些定义中。又,这些所谓”潜能”,或则仅是作用与被作用,或则是良好地作用与被作用,这在后一语中,前一语已包括在内了。
  于是,明显地,作用与被作用的潜能在某一意义上是合一的(因为事物之所谓”能”就是自己能被作用或作用于它事物),而在另一意义上则又属相异。因为一类潜能存于受作用事物;这些物质内含有动变渊源,各因其所作用的事物而发生相应的动变;油脂物质能被燃烧,松脆物质能被压碎;
  其它事例类此。但另一类潜能则存在于作用事物,例如热出于具有热能的事物,而建筑术存在于能建筑的人。这样,凡一事物正当为一自然单体时,这不能由自身来为之作用;因为它是一事物,并非两个不同事物。
  ”无能”与”无能者”相对反于这些”潜能”,代表着”阙失”;每一种类潜能的主题与过程,相应有同种类的无能。
  ”阙失”有数命意;(一)阙少某一素质;(二)(甲)一般地皆应有而此则独无,(乙)(子)特殊的应有,而此则未有,(丑)部分的或有而此则全无。在某些事例中,倘事物因遇强暴而失却某一素质,我们就说它受到了”褫夺”。
章二
  这种动变渊源有些存在于无灵魂事物,有些则存在于有灵魂事物,存在于灵魂之中,于灵魂的理知部分中,因此潜能明显地,将分作无理知与有理知之别。所以一切制造技术均称潜能;它们于被制造物(或于技术家自身作为另一事物时)就成为动变渊源。
  具有理知公式的各种能力可起相对反作用,而每一无理知能力只会起一种作用;例如热只作热,而医疗技术则能致人疾病,也能致人健康。缘由就在于学术是一种理知公式,可以解释事及物品阙失,只是方法不同。这两者都可应用同一公式,只是有时专用于正面情况而已。所以这类学艺必需处理相对反的情况,理知公式或应用于由自性而为对反的事物,也应用于不由自性(即由于属性)而起的对反事物。事物由于否定与去除其对反遂以呈显;因为对反是一个原始阙失,除去那相对反的正项就出现负项。因为同一事物中不会遭遇两个相反情况,而学艺却是具有理知公式的潜能,灵魂则又具有动变渊源;所以健康事物只能产生健康,热物只能产生热,冷物只能产生冷,而技术家却能制出相对反的效果。灵魂中既具有动变渊源,理知公式两方面都可以应用,虽则应用的方法不同;因为灵魂会得从同一渊源,其理知公式,发展两相异的过程。于是凡事物具有理知公式之潜能者,平行为就不同于那些具有无理知公式潜能之事物;前者的各种不同产物包括在一个动变渊源,即理知公式之中。
  这也是明显的,潜能或仅施展其作用,或则施展了良好作用,仅施展作用并不必定成为良好作用,良好作用则当然包括作用。
章三
  有些人如麦加拉学派说事物只有当它正在用其所能时方可谓之”能”,它不在发生作用,就无所谓”能”,例如只有正在造屋的人可算他能建筑,不在造屋的人就都不能建筑;它例皆相似。这观念的谬误处不难见到。
  照此观念,除了正在造屋的时候,人都不能称为建筑师,其它技术亦然。可是,假如一人没有在某些时候学习而获得某些技术,他就不可能有这些技术,而且这人倘没有失掉这已习得的技术,(因为遗忘,或变化,或岁月久隔之故;至于制品的毁灭却并不是失掉学艺的缘由,知识依存于常在的〈形式〉,)他也不能没有这些技术。现在却说人在停止使用其技术时就不再有此技术,而在要用到的时候又立刻可以从事建筑。那么他是怎样习得这门技术的呢?
  关于无生命的事物也相似;假如没有人的感觉,就没有冷,没有暖,没有甜,而一切可感觉的事物也就全都没有;持有这观念的人将皈依到普罗塔哥拉的教义。确然,人若不用他的感觉,一切就悉无感觉。于是,若说人不用其视觉时就称为盲〈不能视〉,在用其视觉时又称之为明〈能视〉,这样一个人一日间将是百回的明,百回的盲了。聋聪之例亦然。
  再者,凡褫夺了潜能的若便作为不能,则凡未发生的事情也将被认为不能发生;但他所说不能发生就该指这样的意义,若说现在有此事情或将来有此事情,这必定是假的;因为这才是不可能的命意。于是这些观念就取消了动变与创造。
  照这观念,站的将常是站着,坐的常坐着;因为他们说过,坐着的不能站起,那就只有常坐在那里了。然而我们不这样说,我们看来潜能与实现有别,他们的观念则两者无异;这样他们所要取消的事物正不小亦不少。事物之未”是”者每可能成”是”,事物之现”是”者,以后亦可能成为”非是”,其它范畴亦相似;这可能步行而并不步行,这在步行,亦可能停止步行。凡事物之”能”有所作为者,就当完全具有实现其作为的能力,在这一方面一切不可能的因素就没有。例如一事物说是能坐,它就可坐,在实现其坐时,并无不能坐的因素;这于立或使之立,于动或被动,于”是”之或变或不变于”非是”,也相似。
  我们将”埃奴季亚”(EFEρEια)〈实现〉一字,联系到”隐得来希”(EFGEMEJEα)〈完全实现〉,主要是将动变延伸向其它事物;因为实现的严格解释限于”动作”。人们于非现存的事物,虽予以其它云谓,不予以动作云谓。他们说非现存事物是思想与愿望的对象,但对于动作中的事物这就不如此说;这些事物虽未实际存在,但它们既被动变就会得实际存在。在非现存事物中,有些是潜在的;可是,它们既非完全实现地存在,这就不算现存。
章四
  假如照我们前面所说,凡是可能的就不包含不可能因素,那么若说”这样是可能的,可是不会实现”,这就得是虚伪的了;照那样的观念,凡是未能实现的事物我们就不可想象。举例,假使有人——他不管那是不可能实现的——说正方的对角线可能计量,但量不成,因为事物确有可以成是〈实现〉而现在与将来均不成是〈不实现〉的。但从这前提必需导致这样的论断,我们实际上假定了非是可以成是,会得成是,世上就再无不可能的事物了;可是计量对角线是不可能的,他所拟的结果将是不可能的。虚假的与不可能的并不一样;然而你却将”虚假的”当作”非不可能的”来自申其主张了。
  同时,这是明显的,若当A是真实时,B亦必真实,则当A是可能的,B亦必可能;因为B虽不必要成为可能,这里却没什么事物可来阻止它成为可能。现在试使A为可能。
  于是,如果A已是真实的,这就并无不可能因素在内,而B也必需为真实。但,B曾假定为不可能。就让B算是不可能。
  于是,如果B是不可能的,A亦必如此。但A先已拟定为可能,所以B亦必如此。于是假如A是可能的,B亦将是可能的;如果它们原有这样的关系:假如A是真实的,B亦必真实。那么,承认了A与B的上述关系后,若说A是可能而B是不可能,则A与B的关系就不符合于原来的假定。假如A是可能的,B亦必可能,那么假如A是真实的,B亦必真实。
  所谓A若可能时,B亦必可能,这里相关的实义是这样,A若在某时候与某方式上为真实,B亦必在某时候某方式上为真实。
章五
  一切潜能〈能〉或如感觉,秉于内涵,或如吹笛得之于实习,或如艺术得之于研究;凡由实习与理知所得的潜能,必先经操练。非理知潜能之内涵于蕴受者,不假操练而自备。
  因为”能”者是能在某时候,由某方式(以及在定义上所应有的其它条件)作为某事情,又因为有些事物能依理知公式造成动变,它们的潜能包含理知,而另一些无理知事物,它们的潜能是无理知的,前者必然是生物,后者则可以是生物,也可以是无生物。关于后一类潜能,当作用者与受作用者两相值时,必然就起作用,但在前一类潜能则并不必然就起作用。因为每一种无理知潜能,只会起一种作用,而理知潜能则可以产生相对反的诸作用,这样要是它们发生作用,相对反的事情就得同时造成;但这是不可能的。于是,这必另有理在:这个,我认为就是”意志”或”愿望”。当一动物于两个事情必需有所决择时,意愿就成为决定因素而选取适合于受作用的对象与适合其潜能的方式。每一具有理知潜能的事物,于彼潜能所可及的事物,在适宜于彼潜能的境况中,它就会施展其潜能。如果受作用的事物不存在,或境况不符其潜能,则事物虽具此潜能而无可求其实现;如果这些都适合,潜能就必实现。(再加这样的条件,”如果没有外物阻挠”,是不必要的;因为上一语中所云”境况适宜”就表明某些正面条件,由于这些正面条件,反面条件就已被排除了。)
  这样,假如有人企图要同时做两件事情或做相对反的事情,均所不能;因为他的潜能既施之于一事就不得施之另一相对反的事,而一个潜能同时做两件事,也是不成的,他只能在适合的条件下做那适应于其潜能的一件事。
章六
  我们讲过与动变相关的那种潜能之后,让我们来讨论实现〈实行〉——何谓实现与实现属于何类事物。在我们的分析过程中,这也将明白,除了那些无条件地或是专以某种方式被动变或使它事物动变者称为潜能外,潜能还有其它命意。因为要研究其它命意,所以我们先讲明上述诸含义。
  这里,”实现”所指明一事物的存在,其存在方式与前所说的潜在不同;我们说一块硬木中潜存着赫尔梅的雕象,全线中潜存着半线,因为这是可以雕刻或分离出来的;而且我们甚至于可以称呼一个并不在研究的人为学者,假如他是能研究的;这样相应于每一潜在事物,就有各个实现的存在。这些命意可以由归纳某些情况时见到,我们不必为每一事物觅一定义,我们可领会这些比拟:这就类似能建筑的与正在建筑的,睡着的与醒着的,有眼能看而闭着眼睛的与睁开了眼正在瞧着的,仅是一块材料与由此材料而雕刻成形的,以及一切未制物转为制成品之间的诸对照。这些配对中,一项可释为潜能,另一项就可释为实现。但一切事物的实现存在,其为义不相同,也只是相似而已——有如甲在乙中或甲属于乙,这样相似地说丙在丁中或丙属于丁;因为在许多比拟中,有些是象动变与潜能之比,有些是象本体与某种物质之比。
  但”无限”与”空”以及类此诸事物,若说它们潜在地与实现地存在着,其为义,就与它例不同,譬如说”观看者”或”散步者”或”被看到者”。因为在后一类例中,这些有时便确然在看或在被看见,这些云谓,就可以完全妥贴地按上。至于”无限”虽在潜能上有此存在,然而这类潜能的命意并不指望其实现;这只在意识上有此潜在而已。实际是这样,分割一条线永不能分割完毕,在分割过程中,潜在的”无限”是有的,但这”无限”毕竟不得实现为独立的存在。
  因为有限度的动作虽指向于终极而并非终极,例如人在施行消瘦法时,天天除去一些脂肪,这每天消瘦的活动并不即时达到消瘦的目的,消瘦法也不是在这一天完全实现;这样不完成目的的活动就不是实践。实践是包括了完成目的在内的活动;例如,在同时,我们看着也见到了,求知也懂得了,思索也想到了(至于学习同时就说是已学会了,治病同时就说病好了,那是错误的)。同时我们好好的活着,也曾经好好地活过来,我们快乐也曾已快乐到今朝。如其不然,这过程就得有时而中辍,象消瘦法就是有时而中辍的;但现存之事物并不中止;我们曾已活到如今,如今还是活着。对于这些过程,我们必需分别举称其一系列为活动,另一系列为实现。因为每个动作——消脂,学习,步行,建筑,——并未达到终极;这些在做着的时刻,并未做完,就称为”活动”,正在步行而说到了,正在建筑而说造好了,正在变化而说变完全了,正在活动而说活动成功,这些都是不对的;在活动与被动之中和活动与被动完毕是不同的。但看与见,想与想到,恰是同时的。后一类的过程我名之为实现,前一类为活动。
  经过这些讨论与相似的考虑,何谓实现与实现属于何类可算已说明了。
章七
  但我们必需阐明一事物何时是潜在,何时又不潜在;因为事情并非任何时候与每一时刻均属潜在。例如土是否潜在地是一个人呢?不——只有在已变为一颗种籽时,才能这样说;也许这还不能这样说。这有如医疗好了的事物;并非每一事物均可用医疗技术或由幸运治愈,只有那能治愈的事物才可说是潜在地健康的事物。又,(一)一个潜在事物由思想的效果而成为完全实现的存在者,其分际在于那作用者与被作用者,若别无外因为之阻碍,则作用者意欲如此,这就实现;另一方面,如以那被治愈的病人为例,则倘无内因为之阻碍,这就实现为健康。于一幢潜在的房屋,情况相似;如果在它用为建筑的物质之中并无内在的阻挠因素,没有必需增加或去除或变更的事物,这些物质就潜在地是一幢房屋;于需要外因为创造渊源的其它事物与此相似。(二)由于内在的本能而创生的事物,如无外因为之阻挠,它就潜在地是一切将可实现的事物。种子尚未实现为一个人;这因为它还需要进入另外某些事物中经过一番变化〈发育〉。至于它自己的动变渊源〈内因〉,确已具备了必要的性能,按这情况来说,它已潜在地是一个人:按前面一情况来说,它还需要另一动变原理,恰象土〈矿石〉还不能潜在地算作一个雕象(因为先得从土中冶炼出铜来,铜才潜在地是一个雕象)。
  似乎是这样,我们不称呼由”那个”另一某物所成的事物为”那个”而称之为”那个的”——例如木制的——箱,不说是木,而说”木的”;土生的木,也不说是土,而说是”土的”;土若亦由另一某物所成,则也可以在这成物系列中作我们的例示。——”那个”另一某物在这系列中常常是它挨次所成的某物之潜在(在全称字义上)事物。例如一只箱不称为土的,亦不称为土,只称为木的;因为木既是箱的材料,就潜在地是一只箱,一般的木潜在地是一般的箱,这块木潜在地是这只箱。
  假如世上有第一种事物,它无所赖于另一些称为”那个”的事物;这就是原始物质;例如土虽非气,却是由气而成,气虽非火,却是由火而成,至于火则是原始物质,它只是一般的”那个”而不自为一”这个”〈个体〉。底层加以区分可成为个体与非个体两类属性演变的底层。底层为一个”人”(即身与魂的综合个体),而属性则为”文明的”或”白的”。在人具有文明时不说这是”文明”而说”文明的”,脸是”白的”,不说这是”白”;而”正在散步或动作的”,不说这是”散步或动作”——这些相似于”那个的”〈而不是那个体的物质〉。于是,若然如此,则其最后底层为一本体;如其不然,倘其云谓为一形式或一个体,则最后底层当为物质或材料本体。由此,这就确知”那个的”该可应用于物质底层,也可援用于属性方面;以指示个体底层;因为材料与属性两者均非决定性事物。
  这里,我们已说明了一事物何时可称为潜在,又何时则不是潜在。
章八
  照我们所述”先于”〈先天〉各义,这是清楚的,实现”先于”潜能。我所指潜能不仅是对于某一事物或对自己(当作另一事物)的动变原理,而且也是一般的动变或静止原理。
  本性也是与潜能同科属的;因为本性是动变原理——可是,本性不是使其它事物动变而是使自己动变。实现对于所有这类潜能,在公式和本体上均属先于;在时间上,某一义可说”先于”,另一义则非”先于”;
  (一)清楚地,实现先于公式;事物之所以称为潜能,其本义就为是它能实行;例如说具有”建筑技能”,我就指那建筑者,说”具有视能”就指那能视者,”可见”就指那能被视见者。它例亦然,所以在认识潜能之前必先已认识实现的公式。
  (二)在时间上,实现为先的命意是这样:实现与潜能相同于品种者(于数不必相同),实现先于相应的潜在事物。我的意思是这实现地存在的某人先于种籽,即潛在的人,穀穗先于穀粒,已见者先于能视者;这些在时间上为”先于”,因为那些潜能均由这些已实现的事物产生。由已实现事物产生潜在事物,而这潜在事物又成为实现的事物,例如由人得人,由文明人得文明人;世上常有一原动者,而这原动者先已实现地存在。我们在论及本体时,曾说过一切事物必由某些事物被某些品种相同的事物造成。
  所以,大家认为没有建筑过的人不可能成为建筑师,从未弹琴的人不可能成为琴师;因为能弹琴的人是由于常常弹琴而练成的,其它学艺亦复如此。由此曾引出一个诡辩忮辞:
  学者因为没有这一门学术所以学习这一学术;那么所谓学习就是在练着那一门原来是没有的学术,〈那么,人是可以弹出他所不会弹的琴调的。〉但是,学艺之成达以渐,一部分一部分在成达,事物一般的变化也是一部分一部分进行的(这曾见于”动变论”),故学者应该于那一门学术先有某些端绪。
  这里也是清楚的,实现在这意义上,即造诣的序次上与在时间上,也先于潜能。
  但(三)实现也在本体上”先于”;(甲)因为事物”后于”发生过程的,在形式上与本体上是”先于”,例如大人”先于”小孩,人类先于种籽;因为其一已具有其形式而另一还没有;又因为每一动变的事物总是向着某一原理即终极而动变,(事物之目的就是它所以发生的原理;创造以其终极为目的,)而实现就是终极,事物之获取其潜能就为要达到这终极目的。动物并不为具有视觉才去看见,而是为了要看见才有视觉。相似地,人为了造屋而后有建筑术,为了要进行理论才有理论学术;并不是为了理论学术大家来进行理论,若说有这样进行理论的,那必是学生在练习理论的能力;这些只在有限度的意义上谓之理论,学生们对那论题本无进行理论的必要。
  又,物质以潜在状态存在,正因为这可以变成形式;当它实现地存在时,它就存在于形式。这道理适合一切事例,即便其终极为一个动作也可适用。老师当他以实例示显于其学生时就意谓完成了他的目的,自然也以实例示显于人类。假如这还不够明白,我们将重提保逊的赫尔梅象,这象究属在内或在外,论其认识难以为之说明。凡以功用为终极的,功用即实现。所以”埃奴季亚”(EFEραEια,实现)一字原由”埃尔咯”(EρHF,功用)衍生出来,而引向”隐得来希”(EFGEMEJEια,达到终点)。
  在有些事例中,官能运用就是最后的事物(例如视觉就只随时的看,并无视觉的产物),有些则跟着知能运用就有产品(例如建筑术产生建筑物与建筑工作)。可是在前一例上动作就可算终极,在后一例上动作只较之潜能为更接近于终极。
  建筑工作实施于正在建筑中的事物,与房屋一同实现,一同完成。
  于是,凡其动作产生另一些事物为结果的,实现就归于那产物,例如建筑工作,其实现归于建筑物,纺织工作归于纺织品,它例相似,动变一般地归结于所动变的事物;至于没有产物的动作,实现只当归之于主动者;例如视觉活动之实现归于视者,神学思索之实现归于神学者,生活之实现归于灵魂(人生幸福之实现,也当归之于灵魂;因为幸福也是某一类型的生活)。
  于是明显地,本体或形式是实现。照这论点,实现当然在本体上先于潜能;如上所述,一个实现,在时间上常为另一实现之先,一直上溯到永在的原动者之实现。
  但(乙)实现,在较严格的意义上亦为”先于”;永在事物在本体上先于可灭坏事物,永在事物均非潜在。理由是这样:每一潜能均同时是相对反事物之潜能;不可能在一主题中出现的事就必不出现,而可能出现的则也可暂不实现。于是可能成”是”的可以成是或不成是。可能成为”非是”的就可成为非是;可能成为”非是”就是可灭坏;”可灭坏”,若为全称命意就是在”本体上”灭坏,若为别称命意则可以在地方上,或在量上,或在质上,与各个可能的非是相关各部分灭坏。因此完全不灭坏的事物完全不是潜在的,(虽则于某些方面,如说它潜在地具有某些素质或说它潜在于某地方,则也未尝不可;)所以一切不灭坏事物之存在均为实现存在。一切具有必然性的事物也不会潜在地存在;所谓必然事物即基本事物,世上若没有这些,其余一切也就不会有。假如所谓永恒运动这类事物是有的,这些也不会是潜在;这里若有一永动事物:它的运动当非出于潜能,只在”何从来”与”何处去”的问题上又当别论(若说它具备有各方向动能的物质,这也未尝不可)。日星与全宇宙是永恒在活动着的,我们毋须象那些自然哲学家担忧它们某一朝会停止活动。它们也不会倦于这类活动;它们的动变不象可灭坏事物的动变一样;可灭坏事物所由引起活动的物质与潜能包含有相对反因素,故尔运动是费劲的;永不灭坏事物之运动出于实现,〈不出于潜能,这是不费劲的。〉那些自身包含动变的事物如地球与火仿效着不灭坏事物〈天体〉。这些也是永恒活动的;因为它们自致其活动而自成其动程。但,照我们先前的研究,其它潜能都包含有相对反因素;潜能之按照理知公式使另一物活动于这方式者,亦能使之活动于相对反的方式;而无理知潜能则可因其存在或不存在而得相对反的结果。
  于是,假如辩证家们所说意式这样的任何公式或本体真是有的,那么就得另有一些具有更高实现性质的事物,学术与动变将是这些事物的潜能;而学术意式之上将另有更高学术,动变意式之上将另有更高动变。
  于是,实现显然先于潜能与一切动变原理。
章九
  由下列论点,这可以明白,实现较之好的潜能还更好而更有价值。凡能有所作为的,总是一样能做相对反的事业,人能做好事,也同样能做坏事,每一潜能就包涵着这两端;同一潜能致人健康也致人疾病,致静也致动,建设也破坏,引动建设也引发破坏。这样,潜能同时涵有各个对反;但相反两项不能同时存在,相反的实现也不能同时见到,例如健康与疾病不得两存。所以,在潜能无所偏于两者时,善只占其中的一端;因此实现那善端较其潜善为更善。在恶业也如此,如果结局是恶,这恶的实现比其潜恶为更恶。
  于是,清楚地,恶性不离恶事物而独立存在;”恶”在本性上后于潜能。所以我们也可以说原始与永在诸事物是没有恶,没有缺点,没有偏邪的(所谓偏邪也近于恶业)。
  几何图解可由实现发见;我们用分划造成这些图解。图意原只潜在地内含着;倘使分划先也画上,这就解明了。三角形的诸内角何以等于两直角?因为在一点上所划诸角等于两直角。假如那些与三角一边的平行线划出来,凡见到图的人就会明白。何以半圆形内的角无论在何处均成一直角?假如两线为底线与中心垂直的一线,三线相等——人们倘已知前项几何定例,结论就可以一瞥而知了。所以明显地,潜在的图解因实行分划而发见;理由是几何学者的思想是一个”实现”,由实现酝成为潜能;迨进行绘划而大家得以明晓图意,虽则这末一实现是后于相应的潜能;但这潜能却是由那个几何学者的前一实现发展起来的。
章十
  ”是”与”非是”这两名词最先应用于有关范畴,其次有关这些范畴的潜能或实现,或是它们的无潜能与非实现,第三则应用于真实与虚假。真假的问题依事物对象的是否联合或分离而定,若对象相合者认为相合,相离者认为相离就得其真实;反之,以相离者为合,以相合者为离,那就弄错了。
  这样,所谓真假何时存在,何时又不存在呢?我们必需考虑这些名词的实义。
  并不因为我们说你脸是白,所以你脸才白;只因为你脸是白,所以我们这样说才算说得对。于是,假如有些事物常合而不能离,另些事物常离而不能合,再有些事物是可离亦可合,则合而为一者便成为”是”,多而不合者为”非是”。关于未定事件,同一意见或一说明可成为真实也可成为虚假,一时说对了,又一时这却说错了;但于有定事件,意见就不会一时为真,又一时为假,同一意见要就是常对,要就是常错。
  但在非组合事物,又如何谓之是或非是与真或假呢?这样一类的事物既无组合,那就不能以合为”是”,以离为”非是”,(如说木料是白的或说对角线是不可计量的;)这里的真假方式当异于上述各例。实际,真假既不同于前例,是非也当不同。(甲)真假可由这样来鉴定——真实是接触与证实(证实与肯定并不相同),不接触就是不认识。有如”这是何物”一类问题,除了属性偶然之例外,就不会发生错误;非组合本体亦然如此。这些都不是潜在而是实现的存在;如其不然,它们将有生灭与成坏;可是这些自身均无生灭;它们若有创生过程则它们就得由另一些事物来造成。因此,凡怎是与实现均不可能有假的,问题只在于我们认识或不认识它们而已。但是我们还得实际加以研究以求明了它们是否确乎具有如此或如彼的性质。
  (乙)关于符合真实的所谓”是”与符合虚假的所谓”非是”,其一例为:〈主题与属性〉两项确乎结合为一者真,不合一者假,另一例为:事物只是个别地存在,如果没有这样个别性,它就全不存在。真实就在认识这些事物;在这里,虚假是没有的,错误也不会有,所有的只是无知〈不认识〉——
  这无知与目盲并不相似;因为目盲全无视觉,类于全无思想机能,〈无知则是有思想机能而不能认识可认识的事物。〉这也是明显的,关于不因时而变化的事物也是不会有错误的。例如我们若假定三角没有变化,则我们就不该设想它们的三内角有时等于,有时又不等于两直角(因为这样就承认了变化)。可是,这可能设想在同一级事物中,有的具有某一属性,而有的没有这属性;例如我们”可以”设想所有偶数均非素数,也”可以”设想有些偶数非素数而有些则是素数。但是碰到单独一个数目,这样类型的错误就不可能发生;
  这里我不能说这一属性或有或无;我们的判断可以或对或错,事实确总是那一个事实。
卷十
章一
  我们前在词类集释中曾说明”一”有数义;元一虽为义甚广,凡事物之直接由于本性,不由属性而为一者,可综归为四类。(一)延续的事物,其所为延续或是一般的或以专指”那”出于本性的生长,非由接触,或被捆紮,而成一者;
  在这一类中,其活动较单纯而一致的,应是更严格更优先地合乎”一”的命意。(二)成为整体而具有一定形式者为较高级的”一”,在这类中,其延续之原因当以出于自性,不以胶粘或搭钉而合成者为重。这一类事物的活动在空间与时间上均属一致而不可区分;因此,明显地,如一事物具有基本运动(即空间运动)中的基本型式(即圆运动),这事物基本上就是一个空间量体。于是,有些事物就因其延续或整体而成”一”,另有些则因其公式为一而成”一”。这类事物在思想上是一,是不可区分的;所谓不可区分就是说这事物在形式或数上不可区分。(三)于是,个体之在数上为不可区分的,与(四)在形式上,其理解与认识为不可区分的,所有这些足使本体成为一者,便当是基本命意上的”一”。这些就是”元一”的四义——自然延续之事物,整体,个别与普遍。所有这些,有的是在活动上,有的是在思想或公式上不可区分,因而都成为”一”。
  但,”那一类事物称为一”,”何以成一”,”其定义如何”,我们应注意到这些都是不同的问题。”元一”具有这些命意,每一事物得有元一诸义之一者,就可称为一;但”成为一”,有时是成为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有时则另指一些事物,那些事物较近于一之通义,而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则较近于一之实旨。这于”元素”或”原因”亦复如此,人们可用以实指事物,也可用以表征这名词的通义。火之一义是一种元素(”未定事物”或其它相似事物之因其本性而为元素者亦然),但另一义则不是元素;作为火与作为一元素并不是同一回事。火只在火的本性上作为一特殊事物时,此火乃为元素,”元素”这名词则指事物之有如此属性者:即构造实物的基本组成。”原因”与”一”以及类此的诸名词亦复如此。
  也为此故,”成为一”就是成为不可区分,而主要的是成为一”这个”,可得在空间或在形式或思想上隔离开来;也许可说是成为不可区分的”整体”;但特为重要的还应是成为各类事物的基本计度,而最严格的说来则是在量上成为计度;由量引伸,然后及于其它范畴。量必因计度而后明;量之为量或以”一”,或以某一数为计,而一切数又必因单位之”一”而后知。是以一切量之为量,皆因”一”而得知,量之最初被认识必由”本一”。这样”一”是数之为数的起点。在其它各级事物也悉其”计量”而最先为大家所认识;各级计量各为一单位——于长度,宽度,深度,速度均各有其单位。(重度与速度这类名词包括轻重与快慢各对成的两端,——重度指锱铢之微,也指万钧之钜,速度指蜗步徐移,也指迅若马驰;运动虽慢必具速度,称量虽轻,必具重度。)
  于是,所有这一切,计度与起点总是那不可区分的一,其以线论,我们说一脚长,即是以一脚作为不可区分的单位。
  我们到处寻求某些”不可区分的一”,以为各级事物的计度,这计度当是在质上为纯质,或在量上为纯量。凡精确的计度不能增一分亦不能减一分,(所以数之为量是精确的;我们制定”单位”使之无论在那一方面均不可区分;)在其它一切事例上,我们都仿效这类计量。于一斯丹第或一泰伦或为量较大的其它任何单位,比之较小单位,其微增微减吾人较易疏忽;所以无论于液体或固体,为重度或容积,在作计量时,吾人必竭视觉之所能及,使所计量数绝无可为增减;人们得知如此计量所得之量度或容积等,便自谓已得知事物之量。自然哲学家于运动亦以简单而短促的移转为运动之计量;这些运动单位就是占时间最短的运动。在天文学上这样的”一”〈运动单位〉也是研究与计量之起点(他们假定天体运动最快速而均匀有规律,故用以为一切运动之比照)。在音乐上则以四分之一音程为单位(因为这是最短音程),在言语上则为字母〈音注〉。所有这些计量单位在这里的含义都是”一”——
  而这”一”就只是顷所陈述的各事物之计量,并不通指所有以一为云谓之事物。
  但计量单位并不常限于一个——有时可以有几个;例如四分之一音程有二(这是耳所难辩而是凭乐律来为之调节的);我们计量言语的单位也不止一个字母;以及正方的对角线需用两种计量来测度,一切类此的空间量体亦然。因为我们将本体于量或类上作成区分,由此区分得知本体的要素,所以”一”是一切事物的计量。正因为各级事物之基本组成是不可区分物,”一”〈单位〉亦不可区分。但每个”一”,例如”一脚”与一之为不可区分物,不尽相同,”一”是各方面都不可区分,而”一脚”只是象我们上面所涉及的,在视觉上姑定为不可区分而已——每一延续的事物本是可以进行区分的,但在未加区分而在视觉上成为一时,我们姑定为一个不可区分之单位。
  计量与所计量的事物总是同性而相通的;空间量度之计量亦必为一空间量度;分别言之,则长以一长度为计量,阔以阔,重以重,声音以声音,众单位以一单位为计量。(我们于上列情况必需这样叙述,可是我们不能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于数而论,引用上列叙述,大意是符合的,但不确切——
  因为数是众”一”所合成,所以说列数以一数为计量就等于说众单位以众单位为计量了。)
  凭同样的理由,我们称知识与视觉为事物之计量,因为由于这些我们得知事物——实际上与其说它计量事物,毋宁说是被事物所计量。可是,我们以知识或视觉凭估事物,也正象人们用曲肘来测量我们时,我们看到了曲肘,就说自己多少肘长一样。但普罗塔哥拉说人是一切事物的计量,其意亦即指说那能知或能见的人,就可凭其理知与感觉计量事物。
  这些思想家似乎道出了天下之至理,这些名言实际不足为奇。
  明显地,于是,我们如把元一在字义上作最严格解释,这就是一个计量,主要是量的计度,次要为质的计度。有些事物以在量上不可区分者为一,另一些则是在质上为不可区分;
  所以”一”的不可区分应别为两类,或者绝对是一,或当作是一。
章二
  关于元一的本体与本性,我们该询问这究属存在于两方式的那一方式中。这恰正是我们在列叙疑难时所举的一题;
  ”一”是什么,我们必须怎样设想这”一”;我们应否将元一作为本体(毕达哥拉斯学派先曾这样说过,在后柏拉图也这样主张);或者我们毋宁由元一的底层别求其本性,象自然哲学家们所认知者,或以元一为”友〈爱〉”,或以元一为”气”,或以元一为”未定”。
  于是,照我们在先讨论本体与实是时所曾言及,假如普遍性〈共相〉均不能成为本体,而普遍实是本身,凡其命意为”与诸是相拟”而为是者,亦不能成为本体(因为这还是与”多”相共通),而只能作为一个云谓,则”一”也显然不能成为本体;”是”与”一”原为一切云谓中最普遍的云谓。
  所以一方面诸科属不能脱离其它事物而成为某些实是与本体;另一方面,实是与本体既不能为科属,”一”同样也不能成为科属。
  又,元一的本性在各范畴中均必相似。现在,”一”既然具有与”是”同样多的命意;在质的范围内,”一”既是某些为类有定的事物,在量上相似地为某些为量有定的事物,我们也必须象询问何谓实是一样,在每一范畴上询问”一是什么”;仅说这在本性上为实是或元一,这还不够。但在诸颜色中”一”是一色,如白,于是观察它色,一一由白与黑生成,而黑是白的阙失(如无光则成暗)。于是,假如一切现在事物均为颜色,诸现存事物就该各是一个数,但应为何物的数?当然是为各色的数;而一就该是特殊的某一色,即白。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乐调,它们也该各是一个数,这些音程的本体并不是那些数,而却是些”四分一音程”这样的数,于是这里的单位之”一”,将不是那些”一”,而是那些”四分一音程”。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言语,它们就该各是一些字母〈音注〉的数了,这里的”一”就该各是一个元音。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现存事物均为直线图形,它们该曾是一些图形的数,而”图形之一”该是那三角形。同样的论点适用于一切科属〈种类〉。所以,当在被动,在质,在量,在运动各范畴上各有其数、各有其单位时,在所有各例中,数都该是某些事物的各数,而”一”则为某些事物的特殊之一,这些殊一的本体不必恰合于普遍之一;于各范畴各事例的各数与诸本体,论点也相同。
  于是,这”一”〈殊一〉在各类事物中均为一确定的事物,显然在它本性上没有一例恰是”元一”〈普一〉;但在诸色中我们所必须寻取的本一即是”一色”,类乎如此,在诸本体上,我们所必须寻取的”本一”就该是”一本体”了。由于”一”的某一命意在各范畴上分别相符于各范畴之是,元一遂与实是相合,而”一”却并不独自投入任何范畴之中,(”一”不入于”事物之怎是”,也不入于质的范畴,但与实是相联系而存在于诸范畴中);说是”一人”与说”人”,在云谓上几无所为差异(正象实是之无所离异于本体或质或量一样);成为”一”恰如成为”某一事物”。
章三
  ”一与多”在几方面相反。其一为不可区分与可区分的”单与众”;凡已区分或可区分的称为众〈多歧性〉,不可区分或未区分的称为单〈统一性〉。现在因为对反有四式而这里诸对反之一,既取义于阙失,它们就不是对反〈矛盾〉,也非相关,而应为相对。不可区分的单〈一〉其取名出于其对反,即可区分的众〈多〉,其解释亦由对反互为诠注,因为可区分的众,较之不可区分的易于为人所见,因此,凭视觉情况来说,”众”在定义上先于”一”。
  我们曾在分别对成时,于”一”的统系内表列有”相同”,”相似”与”相等”。于”众”的统系有”相别”,”不似”与”不等”。”同”有数义;(一)有时为”于数相同”;
  (二)我们于事物之公式与数皆合一者称之为同,例如你与你自己”形式和物质”均合一;以及(三)假如其本体的公式合一者,例如相等直线与相等四边形与等角四边形均称”相同”,此类甚多,这些凭其相等性而谓之同。
  事物并非绝对相同,(一)而在它们综合本体上论则并无差异者谓之”相似”,这些在形式上实为相同;例如大正方形与小正方形相似,不等直线亦相似为直线;它们相似而不是绝对相同。(二)相同形式诸事物原可能有程度上的差异者,如不明见此差异亦谓之相似。(三)事物具有同一素质者,例如”白”——其白度或稍强或稍弱而其为色式则一——亦谓之相似。(四)各事物之诸素质——或为一般素质或为重要素质——相同者多于相异者,亦谓之相似,例如锡,于白而论,似银,又如金,于黄赤而论,似火。
  于是,明显地,相别与不似亦有数义。”别”之一义为同的对反·(所以事物于其它各物不为同则为别,不为别则为同)。别的另一义是除了诸事物于物质及公式上均各合一者,悉成为别;若此,则你与你的邻人应谓各别。”别”之第三义就是上述数理对象诸例。所以每一事物对另外的每一事物均可以”同”或”别”为云谓,——但这里为同为别的两事物均须是现存事物,因为这样的”别”并不与”同”相反〈矛盾〉;因此非现存事物不以别为云谓(”不相同”可以为非现存事物的云谓)。”别”是一切现存事物的云谓;每一现存事物既于本性上各自为一,也就各成为互别。
  ”别”与”同”的对反性质就是这样。但”异”与”别”又不相同。所谓”别”与”别个事物”并不必需在某些特定方面有何分别(因为每个现存事物总是或同或别),但说事物相”异”必需一事物与另一某事物之间具有某些方面之差异,所以凡相异者必须在其所公认的相同方面求其所以为异。此所谓公认的相同处即科属或品种;而所谓相异亦即在同科属上的品种之异,在同品种上的个别之异。凡事物无共通物质,而不能互为创生者(亦即属于不同范畴者),谓之”科属有异”。如同在一个科属之内,则谓之”品种有异”(”科属”的命意就指说两个相异事物〈品种〉间主要的”相合之处”)。
  相对事物皆属相异,对成性为”异”的一个种类。归纳可以证明我们这个假定是真实的。凡事物不仅互别而更别于科属者,又事物之相别而仍隶于同一云谓系列者亦即在科属上相同者,均可表现为有所相异。我们已在别篇说明了什么样的事物为”于属相同”或”于属有别”。
章四
  事物之互异者,其为异可大可小,最大的差异我称之为”对反性”。最大差异之为对反性可由归纳来说明。事物之异于科属者难于互相接近,它们之间距离太远也无法比拟;事物之异于品种者,其发生所开始之两极就是对成的两端,两极间的距离为差异之最大距离。但每一级事物间差异最大的那一端,也就是成为完全的一端。到这里再没有超越它的事物,而不为它物所逾越者这就完全。各级差异的系列,溯到其全异处便抵达这系列的终点(这与其它以达到目的为完全者其义相类),终极以外,更无事物;一切事物既尽包于两极之间,故以终为全,而既称为”全”,便无所仗于它物了。这样,可以明白,对反性即最大差异;所称为”相对”的数义,其分别就在这些相对所达到那完全差异的不同距离,不同程度的对差就成为相应的各式”对成”。
  若然,则这也可明白,每一事物只能有一事物为之对成(因为极端之外既无它极,而在同时间内也不能有更多的极端),而一般说来,如以差异论对成,则差异以及完全差异必须是两个事物之间的差异。
  又,大家所承认的其它诸相对公式也必需是真实的。
  (一)所谓完全差异(因为我们不能在这差异范围以外为事物之”于属相异”或”于种相异”者另寻差异,这曾说明过在科属之内任何事物不能与科属以外事物比论差异),(甲)不仅应是同品种事物之间的最大差异,也该(乙)以同科属内事物之具有最大差异者为相对(这里所谓完全差异是同科属事物间的最大差异);以及(二)容受材料相同亦即物质相同的事物间,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与(三)归属于同一职能〈学术门类〉的事物,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一门学术处理一级事物,这里所谓完全差异就是同职能事物间的最大差异)。
  基本对成由”持有”〈正〉与其”阙失”〈负〉相配合——
  可是,阙失有数项不同命意,并非每-阙失均可与其正面状态配为基本对成,只有完全阙失才可以。其它对成都得比照于这些基本对成,有些因获得这些,有些因产生或势必产生这些,另有些则因占有或失去这些基本对成或其它对成而成为对成。现在,对反式若以”相反”〈矛盾〉、”阙失”、”相对”与”相关”四类论列,其中以相反为第一,相反不容许任何间体,而相对则容有间体,相反与相对显然不同。阙失这种类近于相反;凡一般地,或在某些决定性方面遭受阙失的事物就不能保有某些秉赋,或是它在本性上所原应有的秉赋今已不能保持。这里我们又说到阙失之数种不同命意,这曾已在别处列举过了。所以阙失是一个具有决定性的或是与那容受材料相应的矛盾或无能。相反不承认有间体而阙失却有时容许间体;理由是这样:每一事物可以是”相等”或”不是相等”,但每一事物并不必然是”等或不等”,若然如此,那就只有在容受相等性的范围之内才可以这样说。于是,适在进行创变的物质若由诸相对开始,或由这形式的获得或由这形式的褫夺进行,一切对反显然必涵有阙失,而一切阙失并不必然为对反(因为遭受阙失,可有几种不同方式);如变化由那两极进行这才会发生诸对反。
  这也可由归纳为之说明。每组对成包涵一个阙失为它两项之一项,但各例并不一律;不相等性为相等性之阙失,不相似性为相切似性之阙失,另一方面恶德是善德之阙失。阙失各例之如何相异曾已叙及;阙失之一例就是说它遭受一个褫夺,另一例则是说它在某时期,或某一部分(例如某年龄或某些主要部分),或全时期或全部分遭受褫夺。所以,在有些例中可出现一个折中现象(有些人既不算好人也不算坏人),在另一些例,却并无折中(一个数必须是奇或偶)。又,有些对成主题分明,有些则不分明。所以,这是明白了,”对成”的一端总是阙失;这至少在基本对成或科属对应,例如”一与多”,是确乎如此的;其它对成可以简化为这些对成。
章五
  一物既然只有一个相对,我们要问”一与多”如何能相对,”等”与”大和小”如何能相对。”抑或”一字只能用在一个对论之中,如”此物是白抑或”黑或是”此物是白抑或不白”(我们不会这样发问,”此物是人抑或是白”),至于因为先有所预拟而询问”来者确是克来翁抑或苏格拉底”——
  这两者就并不同属任何一级必须分离的事物;可是在这里也成为不可同时出现的对反;我们在这里假定了两者的不并存,于是才作出”来者是谁”的询问;照这假定,倘说两者都来到,问题就成为荒谬了;但两者若真的都来,这还是同样可以纳入”一或多”的讨论之中,问题改变为”他们两人都来抑或其中一人来”:于是既说”抑或”必须是有关对反的问题,而我们却问起了”这个是较大或较小抑或相等”,”等”与其它两项所对反的是什么?”相等”与两者或两者之一都不相对;
  ”等”有何理由说是该与”较大”相对或说是宁与”较小”相对?又,说是”等”与”不等”为对反。所以”等”与”较大”、”较小”相对,这样一事物就不止与一事物相对了。如”不等”之意并指较大较小两者,那么”等”就该可以与两者都成相对(这一疑难支持了以”不等”为”未定之两”的主张),但这引向一物与两物相对的结论,那是不可能的。又,”等”明显地是在”大和小”的中间,可是并没有人看到过对反可以处于中间;在定义上,对反也不能处于中间;虽对成两项间常容有某些事物之间体,然对成各项若自己处在中间,它就不得成为完全的对项了。
  余下的问题是”等”所以与上两者相反的是”否定”,抑为”阙失”。这不能于大小两者仅否定或褫夺其一;为什么这可否定或褫夺”大”而不能否定或褫夺”小”呢?这必须两都予以褫夺性的否定。为此故,”抑或”就两涉而不能单引其中之一(例如,”这是较大抑或相等”或”这是相等抑或较小”);这里就得常用三个”或”。但这又并不是一个必然阙失;
  因为这并非每一不较大不较小的事物就必然相等,只有具备着相当属性的某些事物才可引用三”或”来相较。
  于是”等”,既非大亦非小,却又自然地既可大亦可小;
  这作为一个褫夺性的否定,与两者俱为相反(所以这也就是间体)。至于既非善〈佳〉又非恶〈劣〉之两反于善恶者则并无名称;这类事物往往每个都有分歧的涵义,而且含受此义的主题往往不是纯一;可是那既非白又非黑的颜色恰也是较可能作为一色的。虽则照这样,阙失性云谓的否定所可引到的颜色已进入有限的范围之内,但就是这色仍还未能确定为那一名称〈的色〉;因为这可能是灰色、或黄色或其它类此之色。所以那些人将这类短语随意应用,因为既不善亦不恶的是善恶之间体,就说既非一鞋又非一手的事物为鞋与手的间体——好象在一切例上均必须有一间体——这就产生了不真确的片断。但这不是必然的论证。因为前一语确属两相反间的综合否定,〈两反〉在这一类的对反间存在一个自然段落,一个间体;在后一语中,鞋与手两者之间则并无”差异”存在;这一综合否定所反的两物属于不同的门类,其〈所含受的材料〉底层并非一律,〈所以不能属对,也不能为两者找一间体〉。
章六
  我们于”一与多”也可以提出相似的问题。假如”多”绝对相反于”一”,这将导致某些不可能的结论。”一”将成为”少”或”少些”,因为”少”恰正也相反于”多”。又,因为”倍”是由二得其命意的乘数,倍既为多,”二”亦当为”多”;于是”一”就必须是”少”,除了一以外,各数与”二”相比时又谁能作为”少”而与”二”相对呢?没有更比”二”为”少”的了。又如长与短为同出于长度一样,若以”好多与少些”为同出于”众”,而所谓”好多”原也与”多”相同(只在无定界延续体上这两字有些分别),这里”少些”或”少”均将成为众。因此,倘以二为多,”一”恰正成了少;而”一”若作为”少”,也就可转成为”众”。只是说”多”与”好多”为义相同时,也得注意到一点分别;例如水,只能是”好多”不能说”多”数。”多”应用于可区分的事物;”多”之一义即为众,那是绝对的或相较的有所超逾(至于”少”相似地亦为”众”,那是有所不足的众);”多”之另一义则为数,只在这专称上,”多”才与”一”相对反。因为我们说”一与多”恰和说”一与若干一”或”一个白物与若干白物”一样,这也与用一计量来计量若干事物一样。所谓乘数也正是这样的命意。每一数既为若干一所组成,也就可用一为之计量,因而均称为”多”;所以”多”与”一”相对反,不与”少”相对反。在与一相对这命意上,虽”二”亦足为”多”——可是”二”之称”众”在绝对或相较的意义上均颇为不足;故”二”之为”众”只是一个起码的”众”。
  但全称之”二”则正是”少”;因为这是一个有所不足的超码之”众”,(为此故阿那克萨哥拉于此题所作论述”万物混合”,其命意为众与为小悉无尽限盖未免有误,——彼于”为小”一短语宜若”为少”;而少并非无尽,)照有些人的主张,一不作为少,以二作为与它数相较的最少。
  ”一”作为”计量”与”多”作为”可计量事物”间的关系,在数的范围内成为对反,是由相关词项转化起来的。我们在别处列举过”相关”二义:(一)作为对成,(二)作为对于可知事物之相关知识,一项被称为与另一项相关,是因为另一项关联到这一项。并没有人阻止”一”不许它比某些事物,例如”二”,为较少;但既说是”较少”就不必然是”少”。”众”出于”数”所系属的那一级事物;数就是可以一为计量的”众”,而”一”与”数”之所由为对反者,不因于”相对”而因于”相关”;相关两项之作为对反者就在其命意一项为计量而另一项为可计量。所以并非一切成一者皆可称之为数;凡事物之为不可区分并不是说这已成为一数。但知识虽则也相似地为与可知事物的相关,这关系却不是与计量完全相似地造成的;尽可将可知物当作被计量物,用知识为之计量,实际上一切知识皆可知事物,而并非一切可知事物竟成知识,知识的另一涵义恰正是用可知事物作为计量。
  ”众”在若干命意上,不与”少”(”多”与”少”确乎相对,多为众之超逾,少为众之不足),也不与”一”为对成;
  但在一个命意上,如前曾述及者,这些是对成,因为众是可区分的,而一〈单〉不可区分,另一命意上说以”一”作为计量,众作为数则它们仅是相关,如知识之与可知事物的相关一样。
章七
  因为相对容许间体,而且有些例中确有间体,间体应该是诸相对组成的。(一)所有间体与它们所由为之居间的对成隶于同一科属。事物进行变化时必先变入于间体,例如我们若要经过各个音阶从高音弦转到低音弦时,必然会先触及中间音符,这个我们称之为间体;于颜色而论,我们若要从白转到黑,我们必然先指向灰色或暗红;它例类比。但从一科属〈门类〉转向另一科属〈门类〉例如由颜色转到图形,除了偶然而外,这是不可能的。这样诸间体必须与它们相应的诸对成同隶一个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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