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

形而上学

(5)

章八
  因为任何规则的事物,必有创之者(这个我称之为制造的起点),又必有所由来(这个我姑取物质,不取阙失,其用意已在上节说明),亦必有所成就(或为一铜球或为一铜圈或为其它);而这所制成的既为一铜球,那么我们就不是制铜,虽则铜球的形式相应而为球,我们在这里亦不是制球。制作”这个”就得由底层物质十足地制成一个个体。(我的意思是这样,使铜成圆不是为制圆或制球,而是将这形状制于某些物质。因为如上所预拟,欲制一形式必须假用着某些先在的事物。例如我们制一铜球,就是以铜制成球形的一个铜球。)
  如果我们也得制造事物的底层,则其制造过程将追溯至于无尽。于是,明显地,我们也不是创制通式(或是在可感觉物中所体现的形状之任何其它称号)。这既不是通式的产品,也不是通式的怎是;因为”这个”是由某些其它事物,被技术或被自然或被机能所制作而成就的。这里是”一个铜球”,这个就是我们所制作的。我们由铜料与球形来制成”这个”;我们将形式赋与这个特殊物质,其结果为一个铜球。若说要制作的是一般球形的怎是,那么球形又由什么来制作?制造物必须有某物为它的前身。每一制品均将成为可区分的两部分,其一必然是物质.另一必然是通式。
  假如球形是”每一点与其中心的距离均相等”这样一个图形,以此通式为中介,一以现其为球形,一以成其球于某些物质之中,而其综合体则为一铜球。从上面这些说明,这可以懂得所制造的不是通式或怎是,而是一个由此取名为铜球的综合实体,在每一被创制的事物中,物质总是在内的。
  这综合实体一部分为物质,另一部分为通式。
  于是,在个别的球体以外是否有一球式,在砖木之外另有一房屋通式呢?要是这样,”这个”就永不会生成,通式的涵义是”如此”,不是”这个”——不是一个确定了的事物;
  但艺术家由”这个”制作一个”如此”,或父亲由”这个”生育一个”如此”;在既诞育之后,这是一个”这个如此”。
  ”这个”整体,加里亚或苏格拉底,相当于”这个铜球”,而人与动物则相当于”一般铜球”。于是,明显地支持通式的原因(依照有些人的想法,通式是存在于个体以外的事物)是空虚的,至少在创造问题与本体问题上是不充分的,通式不需成为自存本体。在有些自然产物的实例上,如生父与嫡子总是品种相同,(他们形式相同,但并非同一物体,)只是有时也会遭遇反乎本性的情况,例如一匹马产生了一匹骡(即便是这些特例,事情也仍相似,因为马与驢所共有的性质,可以成立一个马驢之间的科属,虽则现在尚无这名称,而要是有这名称当然就是骡属了)。明显地,所以,这不需要成立一个通式作为典型(我们若要找通式,就可以在这些实例中找;因为生物正是最确当的本体);父亲能制造产品,也正当是在物质中造成形式的原因。如此如此的一个形式,体现于这些肌肉与骨骼之中,当我们已得有此综合实体,这就是加里亚或苏格拉底;他们因物质各别亦遂各成为一”这个”,但其形式却相同;他们的形式是不可区分的。
章九
  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何以有些事物,如健康,可以由技术制造或由自发;其它如房屋则不然。理由是这样,任何制品或制品的一部分所由以造成的物质,有些具有自动能力,有些没有;在具有自动能力的物质之中,有些能自动向某一特定的途径发展,有些则不能;例如人皆能自发的跳动,而并不是都能跳一个某式的舞。物质如石块,是不会向房屋这一特殊形式自动去排列起来的;这必须有别的事物去动它;象火就会自动燃烧。所以有些事物,如无人为之制作,就不会发生,有些却不必依靠别人;动作可以自动进行,或由其它并无技术的事物或由事物之中先已潜在的某部分予以触发,而自动进行。
  依上所述,这是明白的,每一技术制品总是由于与它同名称的事物制造出来(如自然产物的产生一样),或由它本身的一部分同名称事物制造出来(如房屋由房屋制造出来是指造屋的意想;因为意想就是技术也就是形式),或由某些包含着它的部分之事物制造出来——偶然产生的事物除外。凡一物直接从本身生产一物的原因,就成为那产品的一部分。按摩者的手使病人身体发热,这就是健康,或健康的一部分,或是由此而得以引致健康,或健康的一部分。这样就说热是健康的原因,由这原因所得的结果正是健康。所以在综合论法中,”怎是”为一切事物的起点(综合论法的起点,”这是什么?”)。我们也在此找到了创造的起点。
  自然所成事物与技术制品也相同。种子的生产作用正象技术工作;因为这潛存有形式,而种籽所由来与其所发生的事物,都取同一名称——只是我们也不能盼望父子完全同称,如说”人”之所生必为”人”,因为”男人”有时生了一个”女人”。天然生殖有时获得畸形的后裔,那么名称也就相异,所以骡的父母不是骡。(象上述人造事物那样,)自然事物中有能自发的,大抵其所具物质内含有自动性能如种籽一样;
  不具备这种自动性能的物质,除了父母生产外,那就不能自为生产。
  我们的理论不但证明了在本体上形式不产生形式,而且也适用于所有基本级类,即量与质等其它范畴。如以铜球而论,所产生的既不是铜亦不是球。就以铜而论,在未成为铜球以前那铜块也得是一个综合实体,因物质与形式必须皆先在。在本体上如此,在质与量与其它范畴上也如此;质不能离开材料而独成其为质,量也不能离一支木料或一个动物而示其长短大小之量度。所不同的是本体之特性在于必须先有一已经完全实现的另一本体为之父母,如一动物之产生必先有另一动物;但质量等则不须先有另一质量,只要先有所潛在就够了。
章十
  因为一个”定义”就是一个”公式”而每个公式有若干部分;公式之于事物若是者,公式的一部分之于事物的一部分也该如是;这样,问题也就来了:各部分的公式是否存在于那全体的公式之内?有些全体公式内存在有部分公式,有些则并不存在。圆公式中不包括断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却包括了字母〈音注〉公式;然而圆可以分为若干弧,音节可以分为若干字母。又,部分若先于全本,而锐角为直角的部分,指〈趾〉为动物的部分,则锐角应先于直角而指应先于人。但是后者却被认为先于前者;因为在公式中,部分是从全体上来索解;又在各自能够独立存在的观点看来,全体应先于部分。
  也许,我们该说”部分”是在几个不同的命意上引用的。
  其中的一义是用部分来作别一事物的计量,这一命意暂予搁置。让我们先研究组成本体的各部分。假如物质为一事,另一为形式,而两者之综合又作为另一本体,那么物质就可说是这一事物的部分;在另一情况,物质就不是其中的部分,这里只有形式公式所由组成的诸要素。例如,肌肉,对于凹不是其部分,而于凹鼻则肌肉为其一部分(因为肌肉是产生凹鼻的物质);铜是整个铜象的一部分,但不是那象的一个部分。
  (事物常凭其形式取名,而不凭其物质原料取名。)这样,圆公式不包括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包括字母公式;因为字母是形式公式的一个部分,不是物质公式的一个部分,而弧则在物质的含义上作为圆的一个部分,其形式则由这些物质导成,可是弧与铜相比拟,弧之成圆型与铜之为铜球相比拟,则弧较为接近形式。但在某一意义上讲,也不是各种字母均存在音节公式之中,例如,特殊的腊字母或空中所画字母;因为这些在作为音节的一个部分,我们只取它的可感觉物质。因为即便是线分割为两半,人破坏为骨与肉,这还不能说线由半线组成,人由骨肉组成而得有半线与骨肉的怎是,线与人所得于这些部分的还只是其物质;这些确是综合体的各个部分,而不是公式所似的形式之各个部分;因此它们并不存在于公式之中。有些部分公式并不依照那综合整体公式而拟定,有一类定义就必然包括这样的部分公式,有一类则必不包括。
  因此,有些事物坏死〈消失〉时拆为它们原来组成的各个部分,有些则不然。那些以物质与形式相结合而成的事物,例如凹鼻或铜球,坏消时还为这些原料,而其中的一部分就是物质。(那些不包括物质的事物,或非物质事物,其公式只是形式公式,不会坏消,——或是全不坏消,至少不以如此方式坏消。)所以这些原料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与原理,不是形式的部分与原理。泥象消失于泥,铜球消失于铜,加里亚消失于骨肉,还有圆消失于断弧。(这里圆是作为具有物质的事物看的。”圆”字双关,可用以指一个净圆,亦可以指某个个别圆,因为对于个别圆物体,我们就称之为一个”圆”。)
  真相已陈述了,但再做一番讨论,问题可以更明白。公式可以区分为若干部分公式,这些部分都可以先于全公式,也可以其中一部分先于全公式。可是直角的公式不包括锐角的公式,而锐角的公式依其于直角;因为人们用直角来界说锐角,说”锐角是一个小于直角的角”。圆与半圆的关系亦然,因为半圆用圆来界说;照样,指也用全身来解释,说:指是人身上如此如此的一个部分。所以,凡事物的各个部分之属于物质者后于全体,全体消失时就分解为这些物质。但那公式与依公式为本体的各个部分则先于全体,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全体。动物之灵魂(即有灵生物的本体)依公式就是某科属躯体的形式与其怎是(至少我们若要明白地解释动物,就不能不照顾到各部分的机能,这些如不提到感觉〈与灵魂〉就说不明白了),所以灵魂必是全部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动物这综合实体,于每一个别动物也如此。躯体与其部分后于灵魂这主要本体;综合实体分解于物质的各个部分,这个本体不分解为物质,在这意义上它是先于全体。在另一意义上灵魂就不先于全体,因为它不能离整个动物而存在;因为在一个活动物身上时是一个指,但一只死指就只名称是”指”,而实际已无复”指”的真义了。灵魂也相似。有些部分对全体而论既不先于,也不后于,这些是个体的主要部分与公式(亦即其本体的怎是)紧接地出现于个体之中,例如心或脑;(究竟是心是脑为动物主体则无关要旨。)至于人与马以及此类以普遍性应用于个别事物的名词则并非本体,这些只是这个个别公式与这个个别物质所组成的个别事物被当作普遍性事物来处理或讲述而已。作为个体,苏格拉底已经将切身的个别物质包括在他躯体之中。其它的例也相似。
  一个部分,可以是形式(怎是),或是形式与物质的结合体,或是物质的部分。但只有形式的各个部分才能是公式的各个部分,公式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一个圆与其”所以为之圆”,即怎是相同,灵魂也与其”所以为灵魂”者一样。然而当我们接触到那综合实体,例如”这圆”,一个个别的圆,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的,(我所说理知的圆即数理上的圆,所说可感觉的圆即铜或木材所制的圆,)关于这些个别事物,定义是没有的;它们只凭思想或感觉来认识;当它们从完全的现实消失以后就不知其或存或亡;但”圆”却总是由普遍公式来为之说明并得以认识。至于物质本身是无由自知的。有些物质是可感觉的,有些可理知的。可感觉物质,例如铜与木材与一切可变化的物质都是的;可理知物质为存在于可感觉物质之中的不可感觉事物,例如数理对象。
  于此我们已讲明了关于全体与部分以及它们”先于”与”后于”的问题。然而当有人询问究属直角、圆、动物是”先于”抑或那些组成它们的与可以由它们分解出来的各个部分是”先于”呢?我们不能简单地答复这问题。如果以灵魂为动物或一切生物之本,每个个别灵魂即为个别生物之本,所以为圆即圆,所以为直角即直角,而直角的怎是即直角,那么全体就得被认为后于部分,即其公式内所包括的各部分与个别直角的各部分(因为铜所制的物质直角与线所成的直角两皆后于其部分);同时则那非物质直角是后于公式所包括的直角之部分,而先于任何个别实例所包括的部分。所以问题不能作成简单的答复。可是,灵魂与动物若不是合一而是相异的事物,那么如前所曾述及各个部分中将有些称为先于,有些不称为先于动物。
卷七(二)
             章十一
  另一问题可以自然地提出,那一类的部分属于形式,那一类不属于形式而属于综合实体。假如这问题不先弄明白,事物就难为之定义;因为定义是属于形式而具有普遍性的。倘不明白那一类部分属于物质,那一类不属于物质,事物之定义也不能明白。一个圆可以存在于铜或石或木,凡由各种不同材料所表现的事物,其材料如铜,或木石,不是圆的怎是之部分,因为圆的怎是,可以脱离某一材料而在另一材料上表现。倘人们所见的圆都是铜的,铜实际上仍不是形式的部分;然人们便不易将铜在圆的意念中消除。例如人的形式常表现于骨肉以及类此的部分;这些是否人的公式与形式的部分呢?不是的,那些都是物质;然而我们从未由别种物质找到人,因此我们就难分离它们,以取得真确的抽象。
  因为抽象被认为可能而常是不很清楚,所以有些人就提出圆与三角等不能以线与延续体为界说,有如人不能以骨肉,雕象不能以铜或大理石为界说一样;于是他们将一切事物简化为数,而指称线的公式即”二”的公式。而那些提出”意式”这主张的人们中,有些认为二即”线本”,有些则认为二是”线的公式”;因为他们说”通式与通式所示现者同”,例如”二”与”二的形式”应相同;但他们在线这问题上又不什么说了。
  跟着将是这样的结论,许多形式不同的事物,却属于一个通式(毕达哥拉斯学派也得面对着这样的结论),这也可能建立一个绝对通式以统概一切而否认其它诸通式为尚非真通式;然而这样,一切事物均将归于一体。
  我们曾经指出,在定义问题上有些疑难,以及这些疑难的来由。欲将一切是事物简化为通式而消除物质是无益的工作;有些事物确乎是某一特殊形式见于某一特殊物质或某些特殊事物见于某些特殊状态。小苏格拉底所常引的”动物”之例是不健全的;因为这引人离开真理,使人误信,象圆可以脱离铜而存在一样,人也可以脱离其部分〈骨肉〉而存在。但这两件事物是不相似的;动物是具有感觉的,不能摒弃了活动来界说动物,因此也不能不联系到他在某种状态中的各个部分。在任何状态中或在某一个状态中的一只手不能统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只有那只活着的能工作的手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假如是一只死手,那就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
  关于数理对象,何以部分公式不能成为全体公式的一部分;例如半圆公式并不包括在圆公式之内?这不能说”因为这些部分是感性事物”;它们并无感性。然而这些也许并无关系;因为有些不可见事物还是有物质的,实际上,每一事物,凡不仅为独立的怎是与形式,而却正是一个体,这就总得具有一些物质。于是半圆虽不是一般圆的部分,却如上所曾言及,正应是个别圆的部分;因为物质有两类,一类吴可感觉的、另一是可理知的。
  这是清楚的,灵魂是原始本体,身躯是物质,人或动物是两者的结合而被当作了普遍名词。即便是苏格拉底的灵魂可以被称为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应有两个含义,(有些人用这名词来代表灵魂,有些人用这名词代表综合实体;)但”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若单纯地指称某一个别灵魂或某一个别身躯,则综合个体便相似于普遍性的结合。
  是否在这些本体物质以外只有一级物质,我们可否在这些本体以外另找到一级本体,例如数及类此的事物,这须在后再研究。在某一含义上研究可感觉本体原是物学,即第二哲学的工作,我们为了这一问题也得试着为可感觉本体的性质作一决定;自然学家不但应该阐明物质,也该懂得公式所表现的本体,而且应更重视公式。至于公式中诸要素如何成为定义的各部分以及何以定义为一公式,(因为明显地事物合于整一,但这既有各个部分,又如何成为一体?)关于这问题,必须在后再研究。
  何为怎是与何以怎是能独立自存,先已作成通例而为之普遍说明。又,何以有些事物其怎是的公式包含其定义的部分,有些则不包含?我们说过物质部分并不存在本体的公式之中(因为它们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不是那本体公式的部分;
  但是这里,公式或有或无,以物质论,则物质无定型,就没有公式,以原始本体论就有一本体公式——例如人,有灵魂为公式——因为本体是形式所寄,形式与物质两者就结合为综合实体。例如”凹性”就是这类形式之一,凹性与鼻结合就成为一个”凹鼻”,而见其”凹鼻性”);物质部分只存在于综合实体,例如一个凹鼻或加里亚则其中存在有物质。我们说过事物本体与其怎是有时是一样的;这在原始本体中确乎是这样,例如在原始曲线上,曲率即曲线的怎是。(所谓”原始”本体我的意思就指那些不再包含物质为之底层的本体。)
  但是,凡具有物质本性的,或其整体包含有物质的事物,则其怎是与它们本身就并不相同;偶然的综合如”苏格拉底”与”文明的”,其怎是与他本身也不相同;因为这些只是偶然的会合于同一事物。
章十二
  现在让我们先讨论在”解析”中没有讨论到的有关定义各事项;其中所列问题对于我们研究本体时是有益的。我指这问题:例如人,说以”两脚动物”为其公式,而以”人为两脚动物”作定义,这些从何获致其结合?”动物”与”两脚的”何以合成为一,而不为多?在”人”与”白”的例,当一词与另一词不相属时,两词是被当作”多”看待的;当它们两相结合,人这主词就具有某一属性;这样就合成为一,而我们就有了”白人”。另一方面,如”人与两脚”之例,一词与另一词并不互相容受;科属并未被认为已参加于差异(因为科属所由区分的诸差异具有对反的性质,科属参加差异就将是同一事物参加于诸对反中)。而且即便算作这科属参加于诸差异,同样的辩论还得应用上去,因为人在动物科属中有许多差异,例如,”有足”、”两脚”、”无羽”。何以这些不成为多而还归于一。这不是为了这些统都于一事物身上出现;
  照这原则,一事物将因所有的属性之归一而成一。这许多项属性必须在定义上归一;因为定义是单独的公式,并是本体的公式,所以这必然是某一个别事物的公式;因为按照我们的主张,本体是”一”,并是”这个”。
  我们必须考察由于分类法所造成的定义。除了基本科属与其差异而外,定义中就再不用别的了。其它诸科属只是那基本科属,次第附加,继续区分出来的诸差异而已,例如其先为”动物”,其次”两脚动物”,再次”无羽两脚动物”;依次类推,可以包括更多的项目。一般说来,包括多项或少项,并没分别,——少项或只两项也无分别;倘为两项,则其一为科属,另一为差异〈品种〉;例如”两脚动物”,”动物”为科属,”两脚”为差异。
  假如科属绝对不能脱离”属内品种”而独立存在,或是它只能作为物质而得其存在(例如声韻是科属,是物质,其差异则为品种,为音注),定义就显然是包含了差异的公式。
  然而,这还需在差异中再区分出差异;例如”有脚”是动物科属的一个差异,而”有脚动物”还得当作一科属,再进而求其差异。假如要说得真确,我们不能说有脚类的一部分有羽毛,另一部分无羽毛(假如我们这样说这就显见缺乏才识);我们应该再把脚区分为有蹄与无蹄;因为蹄式之别才是脚式的差异。这种分类过程继续进行直至无可再分为止。这样有多少差异就有多少脚种,而有脚动物的分类数目也相等于这种差异的数目。若然如此,最后的差异就该是事物的本体与其定义;我们在定义中说明一事物,所用词语总不可以重复,达到了最后差异就无可添附了。重复实际是常遇到的;
  当我们说”动物有脚,而是两脚的”,也就是说”有脚,有两脚的动物”,这样跟着分类的进行,我们的说明也一再重复——差异有多少级,重复也就得有多少回。
  于是,假如逐级进求差异中的差异,达到了最后一级差异——这就是形式与本体;然而我们若用偶然素质来作区分,例如将有脚类分别为白的与黑的,那么,差异将是跟这样的偶然分别那么繁多了。所以定义是包含诸差异的公式,或者按照真确的分类方法,即是最末一差异。我们倘把这分类法所得定义的次序逐级颠倒过来,就可以明白什么是多余的重复了,例如说人是”一个两脚动物而有脚的”,这里既说两脚,那么”有脚”便成多余。但在本体中,这就说不上次序,一要素与另一要素彼此间那有先后之别?关于分类法所制定义,我们在第一次陈述其性质时就此为止。
章十三
  让我们回到原来研究着的本体问题。有如底层与怎是与两者之综合实体原来均称本体,普遍性事物也称为本体。我们已讲过其中之二,怎是与底层;关于底层之所以为本体者,其义有二:或为(一)个体,如动物为彼诸属性所凭依之底层,或为(二)物质,即完全实现所凭依的底层。有些人认为普遍性事物的十足含义,也就是原因与原理;因此让我们也将这一点作一番讨论。似乎任何”普遍性名词”皆不可能称为一个本体。每一事物的本体其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性,——属于个别事物的就不属于其它事物;而普遍则是共通的,所谓普遍就不止一事物所独有。那么这普遍性将在其所共通的诸事物中,专举那一个个别事物指为其本体,或是所有共通各事物都作为普遍性的本体,或是全都不算;但这总不能成为所有各事物的本体。它若作为某一个别事物的本体,则别个事物也将取以为本体;因为事物之本体与其怎是为一者,它们本身亦必合一。
  又,本体是不作为一个主题的云谓的,可是普遍质性则常用为某些主题的云谓。
  但,普遍性虽不能象怎是一样成为本体,也许可以试作这样看法:例如”动物”可以示现于”人”与”马”。于是人马间的共通性就明显地是一个怎是的公式。而且这个即便不包含本体中所有一切的公式,这总也可算是一个公式;象”人”是示现于个人中的本体一样,普遍性也总得是某些事物的本体;例如”动物”这普遍性,就该是一切适宜于示现这动物性者为之本体。
  又,这是荒谬而不可能的;例如个体或本体可由若干部分来组成,却认为它不可以由几个本体,或几个个体来组成,只可由一些素质来组成;于是素质原非本体,却因此就将先于个体亦即先于本体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事物之秉赋无论是在公式上,或在时间上,或在成坏上均不能先于本体;如果先于本体,它们就都可以脱离本体了。又,苏格拉底将包含一个本体中的本体了,这样,这将成为两事物的本体。一般说来,假如人和这样的普遍性事物作为本体,而它们公式中的诸要素都不是任何事物的本体,这也就不能离个别品种或任何其它事物而独立;试举例以明吾意,没有”动物”可脱离某种类的动物而存在,动物公式中任何其它要素也不能独立自存。
  于是,假定我们从这样立场来看问题,这就明白了,没有一个普遍质性可称为本体;原来是这样的,没有一个共通云谓可以指示一个”这个”〈个别〉,共通云谓只能指示一个”如此”〈普遍〉。
  如其不然,许多疑难将跟着发生,尤其是”第三人”。
  以下的考虑也可使结论明白。一个本体不能由若干完全实现的本体来组合;”两个实是”永不能成为”一个实是”,虽则”潜存的两是”可以成为”一是”(例如”双”是潛在地两半所组成;完全实现时各半就各自作为”一”而合成独立的”双”)。所以假如本体为一,这不能是若干本体所组成;德谟克利特说得对,一物不能由两物制出来,两物也不能由一物制出;因为他认为本体与它的”不可分割物”〈原子〉相同。
  这就明白了,假如真象有些人所说,数是诸一的综合,那么这道理于数也可适用;因为”两”既非”一”,其中每一单位也都不是完全实现的”一”。
  然而我们的结论包涵有一个疑难,因为一个普遍性只能指示一个”如此”,不能指示一个”这个”,我们就假定本体不能由普遍性事物组成,而且我们又假定了本体不能由各已完全实现了的诸本体为之组成,则所有本体将均非组合,以至于本体将不能有任何公式。我们前曾说过,惟有本体可作单纯的定义,这本为大家所周知的;可是照现在的看法,甚至于本体也不可能有定义。于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有定义;
  或是照某种讲法可有定义,而在这里的讲法,定义就不可能成立。关于这些,以后可以讲得更明白些。
章十四
  从这些事实看来这也明白了,那些人主张意式为能够独立自存的本体,而同时又以通式为科属与其差异所组成,应该遭遇什么些后果。因为,假如通式存在,”人”与”马”中均有”动物”存在,这两”动物”或即为一动物,或其数非一。在公式而论,则两者明显地是同一个公式;因为你在这一动物上所用这公式,也可适用于那另一个。于是,假如有一个人本〈绝对人〉,那是一个独立的”这个”,其组成部分如”动物”与”两脚”就必然也是若干都能独立自存的”这个”,并且也各自成为本体。于是动物就和人一样〈也得有一个”绝对动物”〉。
  现在(一)假如”马”和”人”中的”动物”是同一个动物,好象你和你自己一样,那么(甲)这一动物如何能分别存在于许多动物种类之中,这”动物”〈通式〉怎能避免其本身之被切开?
  又(乙)若说这是动物通式参与于”两脚”与”多足”类中,则有一不可能的结论将跟着发生;通式本是整一而且是”这个”,但这里它就必须同时包含相对以至于相反的秉赋〈如”两脚”与”多足”〉。若不参与于其中,则所谓动物之”有足”或”两脚”之间将是怎样的关系?也许这两事物是”安置在一起”或”相接触”,或是”被混和”了的?然而所有这些说法都是谬误的。
  但,(二)试假定”每一品种的通式是各别的”。于是,这就实际上将有无尽数的事物,其本体为”动物”;因为”人”以”动物”为彼所具诸要素之一,非由偶然。又”绝对动物”将成为”众多”(子)在每一品种中,”动物”将成为这品种的本体;因为这品种就跟着”动物”而取名;如其不然,说是另有别的要素为之本体,”人”将出于这另一要素,亦即另一科属了。又(丑)所有组成为”人”的诸要素均将成为诸意式。因为意式不能成为一事物的意式而又作另一事物的本体(这是不可能的);于是示现于每一动物品种中的”动物”将是”绝对动物”。又,每品种中之动物通式由何衍生,怎样可由”绝对动物”衍生这一”动物”?这一”动物”的怎是就是它的动物性,又如何能存在于”绝对动物”之外?
  又,(三)在可感觉物事例上这样的结论以及更荒诞的结论都得跟着出现。假如这些后果是不可能的,那么有些人所主张的可感觉事物之通式显然不应独立存在。
章十五
  本体有”综合实体”与”公式”两类(我意指一类为包括物质的公式,只一类为一般性的公式),前一类本体能够灭坏(因为它们也能生成),但公式并无灭坏过程也无灭坏,因为这也没有生成过程(所创造的只是这幢个别房屋,”一般房屋”并无生成)。公式的成立与否并不依傍生灭过程;因为上面已说过,没有一人生育公式,也没有一事物制造公式。为此故,可感觉的个别本体既不能有定义,也不会有证明,因为它们所具有的物质,其本性可以成”是”,也可以不成为是。
  为此故,它们所成就的个体都是可灭坏的。于是,若说真理的证明与认识必需是一致的认识(认识不能有时是认识有时是不识,这样不一致的认识只能算是意见,意见可以认为”这是如此”,也可以认为”这不如此”;至于证明就不能随意变更),那么个别可感觉本体应是既无定义也无证明的。因为正在灭坏的事物,当它在我们的感觉中消失之后,有关的认识也就模糊了;虽则灵魂中所保持的公式未变,定义与证明也跟着消失。这样,当一个定义制造者来界说任何个体,他将自认他的定义必然常被推翻;因为要界说这样的事物是不可能的。
  也不可能界说任何意式。因为,照意式论者所持,意式是一个体,可以独立自存;而公式必得用些名词来组成;为事物制作成定义的人必不可以擅创一个新字(因为这样的字大家不认识),然一切已公认的字都是代表一类事物的类词;
  这些字所能界说的实际不止一个个体,而是与其它个体所共通的事物。例如有人为你作一定义说”你是一个白的或瘦的动物”,或其它类似的词语,实际上都是别人也可通用的定义。
  如果有人说,所有属性分而言之应得属于许多主题者,合而言之却就专属这一主题,我们的回答:第一,它们也得公属于诸要素;例如”两脚动物”既属于”动物”也属于”两脚”。(至于永存要素,这更属必要,因为要素是组合体的部分,也是先于组合体的;假如”人”能独立自存,”动物”与”两脚”也应能独立自存。或两都能够,或两都不能。若两都不能,则科属不能离各个品种而存在;若两都能够,则诸差异也将独立存在。)第二,我们又必回答,”动物”与”两脚”在实是上先于”两脚动物”;而事物之先于其它者,在其它灭坏时,并不灭坏。
  又,假如诸意式是由诸意式组合的(因为组合要素必然较组合体为简单),意式的组合要素(例如”动物”与”两脚”)应该可以成为许多个体的云谓。如其不然,它们如何能被认识?这样,一个意式就只能表征一个事物。然而这又被认为是不对的——每一意式可以参与于许多个体。
  于是如上所述,个体之不能制成定义,在永存事物上,常是被忽略了,尤其是象日月一类的实体。因为人们常以某些属性附加于太阳〈以为太阳的定义〉,例如说太阳”旋绕于地球”,或说太阳”不见于夜晚”(照他们的说法,如”悬空而不动”,或”入夜而犹见”就不是太阳了。实际上,太阳自有其本体在),可是他们错了,假如他们取消那些属性,太阳还将存在为太阳;而且这些人们又常误以另一事物的属性赋之于某一事物,例如某物若具备了上述两属性,他们就明白地指为这是一个太阳;于是这公式成为通用公式。然而太阳却象克来翁或苏格拉底一样是一个个体。最后,主张意式的人何以谁都没有为意式制作一个定义?假如他们试为意式求其定义,这就会明白,这里所说各节是确实不虚的了。
章十六
  明显地,被当作本体的事物大部分还只是潜在物,——如动物之各个部分〈肢体〉(因为将动物各个部分分离,各个部分便不能独立自存;分离后所有各部分只是物质),以及〈肢体的组成物质〉土,水,火,都只是潜在物;
  因为在它们未成为一个整体以前,各只是一个堆垛,没有一个是自成为一整体的。人们常易假想生物的各部分与灵魂的各部分相符,每一部分均可作为潜在,也可作为现实,因为它们各部分的关节各自具有活动的能源;所以有些动物若被分离,分离了的各个部分可以各自生活。可是,当它们合成为一个自然地延续的整体时,所有它各部分之存在总只能算是潜在而已,——至于那些被强凑或被联结而合生的生物不能为例,因为这样的现象是反常的。
  因为”元一”这名词与”实是”这名词用法相似,凡成一之实是,其本体为元一;至于事物之本体其数为一者,就只于数目上为一。明显地,元一与实是本身并非事物之本体,恰如为事物之”要素”或为之”原理”者并非为之本体一样;
  但我们要问,凭什么原理,我们可使事物简化为较易知的事物。在这些观点上,”实是”与”元一”较之于”原理”、”要素”或”原因”为切于本体,然而仍还不是本体,因为一般说来,凡是共通性的均非本体;本体只属于自己,不属于任何其它事物,只属于它的所有者,而这所有者原来就是本体。
  又,凡事物之成为一者,便不能同时存在于多处,共通性事物则可以同时存在于各处;所以,普遍性显然不能离弃个体而自存。
  假如意式确是本体,在这一方面看来,那些人主张”意式”能够独立存在是对的;然而他们又说,意式者”以一统多”,在这一方面讲,他们是错了。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不能在可感觉个别本体以外明识那些独立自存的不灭坏本体究为何类本体。他们将不灭坏事物与灭坏事物归于同一种类(灭坏事物之本体,我们是知道的)——”意式人”与”意式马”仅是可感觉事物加以”意式”一字而已。可是,即便我们没有见过星辰,我们也应会假想它们是一类永存本体,与我们所知的可灭坏事物不同;我们即便不知道无感觉本体是什么,无疑地世上该应有一些无感觉本体。于是,普遍性名词显然均非本体,而一切本体均不由多数本体组成。
章十七
  让我们从另一起点来陈述本体究属是怎样一类事物;也许从这里我们对于脱离可感觉事物而独立存在的本体可以得一明确观念。因为本体类乎原理与原因,让我们从这起点上追索。所谓”怎么”?当取这样的形式为问——”此物何以属之彼物?”这个文明人何以谓之一个文明人?照我们以上所说,就是询问——这人何以文明,或者不是一个文明人而是另一样的人。现在要是问一事物何以谓之”自身”,这是一个无意义的问题;因为提出一个”怎么”,事物的存在与其真相就已够明显的暴露了——例如说”月被蚀”,真相便已具在。一事物的真相就是这事物的本身;对于”这人何以为人”,”这文明人何以为文明人”这类问题的答复只有一个简单理由,一个简单原因,你硬要我们解释,我们就说”因为这事物不能从自身分离,它所以成为一个这个正就为他是这个”。对付这类问题,这样的通例恰正是一个简易办法。但我们可以询问”人何以是如此如此性质的一个动物?”这很清楚,我们不是在问”人何以为人?”我们现在问的是某物何以可为某物的说明(所指的说明必须清楚;若妄举不能说明某物之云谓以为询问,就等于没有询问)。例如”何为打雷?”这与”云中何为有声音?”相同。这样的询问就是以一物为另一物的说明。
  又,何以这些事物,即砖石,成为一幢房屋?明白地,我们是在探寻原因。抽象地讲,询问即求其怎是,有些事物如一房屋或一床铺,其怎是为目的,有些则为原动者;原动者也是一个原因。在生灭成坏的事例上,所求当为动因;而于事物存在的问题上则应并求其极因。
  凡一词不能清楚地作为另一词的说明,询问的对象往往就没着落(例如我们问人是什么),因为我们并没有在某一整体中确定地分析出某些要素来。我们在发问之先必须揭示我们的命意;如其不然,则询问仅是在有此物与无此物的边境中摸索而已。因为我们必然是从某些已知事物肯定了某一事物之存在,所以才提出某一问题,这就该提出某些明确的内容;例如”何以这些材料成为房屋”;因为这些材料具有了房屋的怎是。”何以这一个体,或这身体,具此形式就成为人?”
  所以我们所探求的就是原因,即形式〈式因〉,由于形式,故物质得以成为某些确定的事物;而这就是事物的本体。明白地,于是,一切单词是无可询问的,也无可作答;对于这样的事物我们应另觅询问的方式。
  因为从某些事物结合起来的,其整体既然是一,就应象一个完整的音节,而不是象一堆字母——音节有异于字母,βα不同于β与α,肌肉也不是火与土,(因为当它们分开时,整体如肌肉与音节就不复存在,而字母却存在,火与土也存在;)
  于是音节不仅是一元音与辅音的两个字母而又成为另一事物了,肌肉不仅是火与土,或热与冷,而也已成为另一事物:于是,假如这所合成的另一事物,本身必须是一要素或为要素所组成,(一)倘本身作为要素,同样的论辩仍将适用;肌肉将以这另一事物与火与土来组成,而继续引伸这论辩,此过程将进行至无尽已。(二)倘这是一综合物,则明显地它所综合的必不止一物(如为一物,则综合只能一物与其自己来结合了),这些我们在肌肉与音节两例上又可应用同样的辩论。然而这”另一事物”殊应异乎原事物,这不是”要素”而是”原因”,正是原因使”这个”成为肌肉,而”那个”则成为音节;其它各例也相似。这些就是每一事物之本体,因为这是事物所由成为实是的基本原因。又,虽则有些事物不是本体,好些本体却由自然过程其它们本性形成的,因此这些本体就近乎是这样的性质,这就不是一个要素而是一个原理。一个要素是作为物质存现于一事物之中的,这事物若被分析就析为要素;例如α与β是音节的要素。
卷八
章一
  我们必须认取从上述各节所引起的后果而为之总结,以完成我们的研究。我们说过,原因、原理与本体的要素是我们研究的对象。有些本体是大家所公认的,有些只有某些学派承认为本体。那些为一般所公认的是自然本体,即火,地,水,气等单纯物体;其次是植物与其各个部分,和动物与其各个部分;最后是宇宙与其各个部分。至于某些学派则说通式与数学对象为本体。在论辩中另有提出其它本体,如怎是与底层。另一看法,似乎科属较之各个品种更应作为本体,普遍〈共相〉较之个别〈特殊〉更应作为本体。再由普遍性与科属又联系到意式;由于同样的论点,这些也被认作本体。又因怎是为本体,而定义为怎是的公式,为此之故,我们又讨论了定义与主要范畴。因为定义是一公式,一公式有部分,我们也得考虑有关”部分”的事项,什么是本体的部分,什么不是它的部分,以及本体的部分是否为定义的部分。我们也曾讲到普遍性与科属均非本体。我们以后必须继续研究意式与数理对象;因为有些人说这与可感觉事物一样,也是本体。
  现在让我们再来讨论一般公认的诸本体。这些就是可感觉本体,一切可感觉本体均有物质。底层是本体,本体之一义即物质(物质的本意我用以指明这潜在地是一”这个”而并非已实现的”这个”),其另一义则为公式或形状(那是一个可以单独地用公式来表明的”这个”)。第三义则为两者的复合,只有这复合物才有成坏而全然能够独立自存——在可用公式为之表白的诸本体中,有些能独立,有些则不能。
  物质显然也是本体;因为对于所遭遇的一切相反变化中自有一些事物为此变化之底层,变化在这底层上可得进行,变化的实例则有如一刻在这里一刻又在别处的”位变”,现在是这样的尺度,以后却或增或减的”量变”,以及一刻是健康一刻又抱病的”质变”;相似地在本体上则有生灭成坏的变化,其底层一回儿因变化而成为一”这个”又一回儿却因变化而褫夺了那所由成为”这个”的因素。在”本体之变”中,其它变化也包涵在内。但在其它变化中,本体并不必然跟着变化,因为事物如具有位变物质的,并不必然也具有生灭物质。
  全称生成〈生成通义〉与其称生成〈生成别义〉之分,在我们的物学论文中曾经讲过。
章二
  本体之作为底层与物质而存在者,亦即潜在本体,一般均能认取,尚待我们来说明的应是可感觉事物的现实本体。德谟克利特似乎想到了具有同一底层物质的事物之间有三类差异,它们或不同于规律即形状,或不同于趋向即位置,或不同于接触即秩序。但是大家显然看到了更多差别,例如有些事物,它们的物质组合方法是不同的,蜜水等由混合而成,束薪等由捆扎而成,书等由胶合而成,箱等由搭钉而成,其它种种有由数方式共合而成;又有些事物因位置而不同,门楣与门槛所处有上下之别,又有些因时间而不同,如午餐与早餐;又有些因地方而不同如风;又有些因可感觉事物之秉赋而不同,如软硬,稀密,干湿;有些事物于这些性质有某几种不同,有些则全得不同,有些则于这些性质或有余或不足。
  于是,清楚地,”是”这一字为义就该有那么多;某事物”是”一门槛,因为它放在如此如此的位置,它的所”是”实为位置,而另一事物为一块冰则其所”是”实为如此如此而凝结成的固体。某些事物之实是将用尽所有这些不同性质来说明,因为那事物可以一部分是混和的,一部分是攙杂的,一部分是捆扎的,一部分是凝固的,其它部分还得应用其它差异;例如手或足就需要这样繁复的定义。所以我们必须捉摸到各类别的差异(这些就是事物成为实是的原理),例如事物之所由差异者或为多少,或为稀密,或为其它类此之性质;这些都是有余或不足的各种形式。而任何事物之以形状或平滑或粗糙为主者,其分别要在直与曲。其它事物如以攙杂为实是者,将以其相反者为非是。
  由于这些事实,于是这清楚了,事物的实是既皆得之于其本体,我们就当在这些分别上觅取这些事物成为实是之原因。现在这些分别,单独或配合着的,虽还都不是本体,但各已包含了可比拟于本体的事物。有如在本体上,实现本身便凭物质为之说明,在其它定义上,物质也最切近于完全实现。举例,假如我们要界说一门槛,就该说”木或石在如此如此的位置”,一房屋就该说”木与砖在如此如此的位置”,或是在某些例上,还得在形式以外涉及其作用,假如我们要界说冰,就该说”水以如此如此的方式冻结或凝固”;以及音乐就该说”如此如此调和了的高低音”;其它一切也相似。
  于是,明显地,物质相异时,实现或公式也相异;因为有些实现依于组合,有些则在混和,又有些则依照着我们上面所说其它不同情况。这样,凡从事于制作定义的人,如界说房屋”为砖与木石”则所指为潜存房屋;而那些人,建议以”安顿生物与器具的一个荫蔽”为之界说的,则所指为房屋的实现。那些人合并了两项来界说,这就指形式与物质组成的第三项本体。(说明差异的公式似乎是对形式或实现而言,说明组成部分的毋宁是指物质);亚尔巨太所常接受的定义就正是这一类;它们所陈述的是形式与物质之结合。举例:何谓无风〈风静〉?”大范围内的空气不活动”,空气是物质,不活动是实现也是本体。何谓无浪〈浪平〉?”海洋平顺”,物质底层是海洋而其形状或实现是平顺。于是,从上面所说看来这就明显了,可感觉本体是什么,这怎样存在——
  其一为物质,另一为形式或实现,而第三则是那两项的结合。
章三
  我们必不可忽略,有时一名称,所指者为组合本体,抑为形式与实现,是不明的;例如”房屋”作为一个记号,它所标记的是”由砖石如此如此地组成的一个荫蔽”(组合事物)抑仅是”一个荫蔽”(实现或形式);线是”二的长度”抑只是”二”;动物是”魂在身上”抑只是”魂”(因为魂是本体或某一身体的实现)。”动物”这名称原不是一个公式所能说明,这应是两者都可适用,而那两个公式所指的还是同一事物。但这问题〈名称究属指综合实体抑形式〉在另一观点上殊为重要,在可感觉本体的研究上并不重要;因为怎是确乎在于形式或实现。”魂”与”成为魂”是相同的,但”成为人”与”人”却不同,除非那个无躯之”魂”就称为人;其一,事物就是它的怎是,而另一则事物非其怎是。
  我们若考察一下,这会见到,音节不仅是字母加之以组合,房屋也不仅是砖块加之以组合。这是对的;因为组合或混和并不得之于那所组合或所混合的事物,其它各例也如此;
  譬如门槛其位置为之定义,但位置不是门槛造成的,门槛却正是位置造成的。人也不仅是动物加之以两脚,这必须在这些物质以外另有一些事物,这另一些事物不是元素之类也不是综合物体,而是形式本体:可是人们常常漏忘这个而只举物质。假如这正是事物存在的原因,而这原因亦为事物之本体,那么,人们就没有能把这一本体说明。
  于是,这个必须是永恒的,或是可灭坏而永未参加于灭坏过程,可生成而永未参加于生成过程之中。这已在别处说过而且证明,没有谁制造或生殖形式,所制造的只是”个体”,或所生成的只是”形式与物质的复合体”。至于可灭坏事物的本体可否分离尚未完全明了;所已明了的情况只是某些个别事例,如房屋与家具〈的形式〉是不能离开个体而独立存在的。也许事实上这些事物本身,以及任何其它不是自然所造成的事物都全不是本体;因为人们可以说在可灭坏事物中,只有它们的自然本性才是本体。
  因此安蒂瑞尼学派以及其它未经教导的人们所常引起的疑难有时也颇趋合风尚,他们说”什么”是不能为之制作定义的(所谓定义只是一漫长的公式),所能为之界说的只是物之所近似而已;例如银,他们认为谁都不能答复”什么是银”,所能答复的只是说”这象锡”。所以,可得为之界说或制作公式的应只是那一项组合本体,包括可感觉或可理知的组合;而组成这本体的原始部分则不能为之界说,一个作为定义的公式以某些事物来指示某些事物,这定义的一部分必然要举出物质,另一部分举出形式。
  这也是明显的,假如本体的某一义就是数,则这些本体就应是这样意义的数,而并不象有些人所说是诸单位+的集体。因为一个数就类于一个定义,(一)定义是可区分的,可区分为不再可区分的部分(凡定义的公式都不是无尽的),而数也具有同样性质。(二)数或增或减了一个部分,即便所增减者甚微,也就不再是那个原数而是另一不同数了。照样,定义与怎是若有所增减也就不是原定义了。(三)数必须是由以成为一个整数的事物,假如这是整一。这些思想家们说不上凭什么使列数各为整一。假若这不是整一,那就象一堆事物;
  或者这是整一,我们该说明何以能因多为一。相似地定义是整一,而他们也说不上定义何以能成整一。这是一个自然的结果;因为同样的理由可以应用,照我们已说明的意义,本体之为一,这并不象有些人所说的是一些单位或点;每一本体各是一个完全的实现,各有确定的本性。(四)数不容许增减,本体也如此,只有包括物质的本体才容许增减。这里对于所谓本体的生成与灭坏——怎样才可能生灭,怎样又不能——以及把事物简化为数的论述,到此暂止。
章四
  关于物质本体我们必不可忘记,即便一切事物均出于相同的第一原因或以相同的事物为它们的第一原因,即便是相同的物质作为它们生成的起点,每一事物仍还得各有它的切身物质,例如粘液,有甜质或脂肪,胆液有苦质或其它物质,虽则这些实际也许出于相同的原始物质。又,当一物质是另一事物的物质时,那一事物就可以出于几种物质;例如脂肪若出于甜质,粘液就出于脂肪或甜质;经将胆液分析为原始物质时这也将见到胆液所由来的几种物质。一物为另一物所由来,其义有二,或因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此物在先一阶段,或因为将另一物分析时得知此物为其组合的原始成分。
  物质虽只一种,如动因有异就可产生不同事物;例如木材可以为箱亦可为床。但有些不同事物,其物质必须不同;例如锯不能用木材来制成,这也不是动因所能为之措手;动因无法造成一把羊毛或木材的锯。但不同物质若在事实上,造出了相同的事物,则这制造技术,即动因,必然相同;物质与动因倘两都不同,则产品必然相异。
  原因本有几项不同命意,当有人研究事物之原因,他就得说明所有各种可能的原因。例如什么是人的物因?我们该说是月经。什么是他的动因?该是种子。本因〈式因〉呢?他的怎是。极因呢?他的终身。但是末两因也许相同。——这就是我们所必须陈述的诸近因。什么是物因?我们不可列举火或土,应该举出的是这事物最切身的物质。
  假如我们所要考询的原因,就是那么四项,那么于自然间可生成本体,若作正确研究,我们就可照这样进行。但对于自然间那些永存本体,这就应作别论。因为,有些也许没有物质,或者不象大地上那一类的物质,而只是象能在宇宙空间运动的那样一类物质。那些存在于自然间而并非本体的事物也没有物质;它们的底层则是本体。例如什么是月蚀的原因?什么是蚀的物质?没有物质;受蚀的是月亮。什么是掩灭光的动因?地球。极因也许是没有的。本因便是定义的公式,定义公式若不包含原因,这就只是一个模糊的公式。例如,何谓月蚀?”褫夺了光”。但我们若再加上”被地球在中间遮住”,这就成为包含了原因的公式。睡眠的例就不清楚是怎样的本原召致这样的演变,我们该说是这动物在睡眠?是的,但这动物的睡眠起始于那部分?心脏或其它部分?其次,什么能使它产生睡眠?其所感受又何如——这是那某一部分机能入睡,而不是整个动物入睡么?我们该说”睡眠是如此如此的失去动作能力”?是的,但这又由何种作用致使这一部分睡眠机能如此如此地失去动作能力呢?
章五
  因为有些事物如”点”,假使它们也算作存在,它们的在或不在是没有来踪去迹的;形式亦然(假使现存一切事物必是从某事物来而成为某事物,则所成为存在的并不是”白”而是那木材成为”白的”),不是一切对反都能互变互生,而”一个黑脸变为一个白脸”与”黑变白”其实义不同。也不是一切事物都具有物质,只有那些生成而互变的事物具有物质。
  那些从未参加于变化过程的事物,或存或亡,它们都不具有物质。
  问题的一个疑难是在每一事物之物质与其对反状态如何相关。例如一个身体假使潜在地健康,而疾病为健康的对反,那么是否这身体是潜在地又有健康而又有病呢?又水是否潜在地是酒而又是醋呢?我们答复这都是物质,其一本于正面状态与正面形式则为健康,另一则褫夺而灭坏了正面状态就成为与健康本性相反的疾病。这可有些费解,何以酒不算是醋的物质,也不是潜在的醋(虽则醋是由酒制成的)。一个活人又何以不说是一个潜在的死人。事实上,它们都不是的。这里,酒的腐坏是偶然的;而那成为一个尸体的物质原本潜在于动物的物质之中,由于那物质的腐坏这才变为死人,而醋的物质实在是水。所以象由书得夜一样,由动物得尸体,由酒得醋。一切事物如果互变若此者,必须还归于它们的物质;
  例如若要从尸体产生一动物,尸体必须还原为它的物质,只有那样才能变出一个动物;醋必先还归为水,只有那样才能再制成酒。
章六
  回到前曾讲起过的疑难问题,关于诸定义与列数之各成为一个整体,其原因是什么?一切具有若干部分的事物,其全体并非一个乱堆,而是包括了各部分以另成某一事物者,这些自当各有其合一之原因;即以实物而言,或以接触为合一之原因,或以粘稠,或另由类此的其它原因。一个定义是一组的字,这些字并不象”伊里埃”那样接联在一起,而是因为专指于一个对象故而联接在一起的。那么,什么使人成为一;他何以是”一”而不是”多”,例如又是”动物”又是”两脚”,照有些人的想法,他既应是一个动物通式,又该是一个两脚通式?这些通式何不本身就作为人,让人们直接而分别的参加这些通式;这样,人就不是一个通式一个个体,而成为动物与两脚,一般的人将可以不止是一事物而成为”动物”与”两脚”两事物?
  于是,清楚地,人们若循平常习来讲述并制作定义,他们就不能阐明问题而为之解答。但照我们所说,以一项为物质另一项为形式,其一为潜在,另一为实现,则疑难就消释了。因为这疑难与铜圆为”X”的定义所引起的疑难是一样的;以X为一定义公式之符号,则X问题就在”铜”与”圆”合一的原因是什么?疑难可以解答;这因为一项是物质,另一项是形式。什么原因使潜在之是成为现实?——(动因除外)使一个潜在球变成一个实在球的原因无它,这就由于两者的怎是。
  于物质有可理知与可感觉之别,于公式常有一项物质和一项实现的要素;例如”圆”是一个”平面图”。但事物之既无可理知物质,也无可感觉物质者,自身原就是某种元一与某种存在,——有如个别本体,如质或量(这样在它们的定义中就不表现存在,也不表现元一),它们的怎是在本性上就是存在亦即元一;所以这些就别无为之合一和使之存在的原因;它们所由各成为”一”和”存在”者,既不为是它们各被包涵于”一”与”是”的科属之内,也不能说这些”一”与”是”可得脱离诸个体而独立存在,它们直接就是某种元一和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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