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论

工具论

(16)

诡辩式的反驳并非绝对的反驳,而且相对于某个人,诡辩式推理也是这样。除非由语义双关而产生的反驳设定同名异义词只有一种意义,除非由于用词相同而产生的反驳设定,这些用语只是表示个别事物,等等,否则,对于回答者来说,无论是笼统的,还是相对的反驳或推理都是不可能的;如果加了这样一些假设,对于回答者来说,反驳或推理相对他说是可能的,但笼统他说则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们并不能确保某种说法只有一种意义,它们只能保证某种说法似乎只有一种意义,而且只能保证从某个别人来看只有一种意义。
【9】如果没有关于存在着的一切事物的知识,我们就不应当试图去把握从反驳者的反驳所产生的各种方式。但这并不属于任何学问的范围,因为知识可能是无限的。同样,证明显然也是无限的,反驳也有真实的,因为凡是证明可能的地方,也可能对坚持与真理相悻的矛盾命题的人加以反驳。例如,如果有人认为,正方形的对角线可以和边长通约,那么就会有人反驳他,证明不可能通约。所以,我们必须具有关于一切事物的知识;因为有些反驳取决于几何学的一些原理及其结论,有些反驳则依赖于其他知识原理。而且,虚假的反驳也同样是无限的,因为所有的学问都具有自己特有的虚假推理。例如,几何学有几何学的推理,医术有医术的推理。我用“学问所特有的”一词指“与该学问的原理符合一致”。很显然,我们需要掌握的,并不是所有反驳的规则,而只是和辩证论证有关的规则,因为这些反驳对于所有的技术和能力来说是共同的。有识之士的任务是考察那些为各学科所特有的反驳,弄清它们是否只是表面而非真实的反驳;或者,如果是真实的,其原因何在。相反,考察那些以不隶属于任何一门技术的共同原理为根据的反驳,则属于辩证法家的任务。因为只要我们把握了任何学科的规范推论的根据,那么我们也就把握了反驳的根据;因为反驳是一种矛盾命题的推论,所以,矛盾命题的一个或两个推论就形成反驳。这样我们就知道了所有这种推论的各种根据,而知道了这些根据,我们也就知道了它们的消除方法;因为对它们加以反驳就是消除它们的方法。我们也知道表面反驳的各种根源,这种表面并不是就所有人来说的,而只是就具有某种特征的人来说的;因为对于偶尔碰到的人来说是表面反驳的各个方面,如果要加以考查,那将是一项无止境的工作。所以,辩证法家的任务就是要把握那以共同原理为根据而形成的反驳的各个方面,考查所产生的反驳是真实的还是表面的,亦即看它们是辩证的,或者表面是辩证的,或者属于检验的论证。
【10】在针对语词的论证和针对思想的论证之间,并不存在有些人所想象的真正的差别。以为有的论证是针对语词,有的论证是针对思想,两者并不同一,这是荒谬的。为什么就不能用这个论证来针对思想呢?除非一个人不是在被追问者所想到的意义上使用名词,而当他正被追问时他是承认这个意义的;这与使用思想针对语词完全是同一的。然而使用语词针对思想则等于在这一层意义上使用语词,即一个人在承认这一意义时所想到的意义。如果这个名词具有多种意义,而追问者和被追问者都认为它只有一种意义,例如,“单一”和“存在”都具有多种意义,然而回答者在回答时,以及追问者在提问时,都假定只有一种意义,并论证说,万物是一。难道这种论证只能被用来针对语词而不能针对被追问者的思想吗?相反,如果他们中有人认为,某一语词有多种意义,显然,论证就不能被用来针对思想。因为,首先,针对语词和针对思想属于有多种意义的那些论证。其次,属于所有一切论证。因为针对思想并不取决于论证,而是取决于回答者在心里对于被承认观点的某种态度。再次,所有的论证都可以针对语词,因为在这里“针对语词”就意味着“不针对思想”。如果所有的论证既不针对语词也不针对思想,那么第三种论证也不会针对语词或思想。然而他们宣称,所有的论证就是这么多,并且他们把论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针对语词,一部分针对思想,不存在其他的论证。事实上,取决于语词的推理就是取决于多种意义的推理的一个分支。这种说法是谬误的,即认为“取决于语词”就等于说所有的论证都取决于语言。事实上有些论证之所以是虚假的,并不是因为回答者对它们采取了某种特殊的态度,而是因为论证本身就包含了具有多种意义的问题。
不预先讨论推理便讨论反驳乃是极其荒谬的。因为反驳即是一种推理,所以我们在讨论虚假的反驳之前应当先讨论推理;因为这样的推理乃是一种矛盾命题的表面推理。所以谬误的原因既存在于推理、也存在于矛盾命题之中(因为必须增加矛盾命题),但有时如果只有一种表面的反驳,则存在于两种情况之中。在“沉默者的说话”这个论证中,其反驳就存在于矛盾命题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推理之中;而在“人可以放弃他所没有得到的东西”这一论证中,其反驳则存在于两种情况之中;在“荷马的诗是一幅图画”这一论证中,其反驳则存在于推理之中,因为它形成一个圆环,它存在于推理之中。在两方面都没有错误的论证乃是真实的推理。
我们再回到论证所离开的正题上来,数学的论证是永远都可以被用来针对思想呢,还是不能呢?如果有人认为“三角形”这个词有多种意义,并且假定它的意义不是已被得到证明的包含两直角的图形,那么追问者在这里是否已经用他的论证来针对回答者的思想,还是没有呢?
而且,如若一个名词有多种意义,但回答者并不认为或想象它有多种意义,那么,回答者是否并没有用他的论证来针对他的思想?或者除了通过给出区别来,他如何用别的方法来提出他的问题呢?假如有这样一个问题:“沉默者的说话是可能的还是不可能的?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一种意义上是‘是’,在另一种意义上是‘不是’吗?”如果有人回答说,这在两种意义上都是不可能的,而另一个人则争辩说,这是可能的,那么,他的论证是否针对回答者的思想了呢?然而这种论证被认为是与语词有关的一种论证。所以,不存在什么被用来针对思想的其他种类的论证。有些论证被用来针对语词,这样的论证并不包括全部表面的反驳在内,更不用说所有的反驳了。因为还有一些表面的反驳与语言无关,例如这些反驳以及其他就与偶性有关。
如果有人要求进行区别,说:“沉默者的说话,一词有时我是指一事物,有时则是指另一事物。”但是,首先,这个要求是荒谬的(因为有时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多种意义,在想不到区别在什么地方而非要进行区别不可,这是不可能的)。其次,除了这个以外教导的论证还是什么别的东西呢?对于那些从来没有想到,或者不知道,或者并不认为还有任何其他说法的人来说,因为它就使得这种状况变得很清楚了。在没有双重意义的情况下,是什么阻碍着同一事物的发生呢?4之中的那些单元是否等于那些之呢?要看到,在一种意义上以某种方式和那些2相等,在另外的意义上则以另外的方式和那些之相等。再有,“相反者的知识是一种知识还是不是呢?要看到,有些相反者是可认识的,有些则是不可认识的”。因此,提出这种要求的人似乎不清楚教导的论证和辩证的论证是完全不同的,他们不知道进行教导论证的人不会提问,他会自己把问题弄清楚;而进行辩证论证的人则要提问。
【11】而且,要求回答者或者肯定,或者否定,这并不是证明某事物之人的任务,而是进行检验之人的任务。因为检验也就是一种辩证法,并且进行沉思的人并非有识之士,而是无知者和假装博学的人。根据特殊事例而静观一般原理的人是辩证法家,表面上这样做的人则是诡辩家。争论的推理和诡辩的推理是表面的推理,辩证的推理是作为一种检验的方法来讨论它,即使其结论是真实的,因为它的原因是靠不住的。所以,存在着一些虚假的推理,它们与某些特殊的研究方法不一致,却显得和所说到的技术相一致。虚假的几何学图形并不是争论的(因为这种谬误和这种技术的论题是符合的),相对于其他说明真实事物的虚假图形也是如此。例如,希波克拉底的图形,或者用圆弧使圆变成正方形;而布吕松使圆变方的方法,即便可行,也仍然是诡辩的,因为它和有关的论题不符合。所以,关于这些事物的所有表面的推理都是一种争论的论证,任何只在表面上和论题一致的推理,即使它是真正的推理,也仍然是争论的推理。因为它只是表面上和论题符合一致,所以是靠不住的,不公正的。这正如在体育竞赛中,如果采用某种不公正的形式,那就是一种不公正的拼博。争论的推理就是在论证过程中的一种不公正的拼搏。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满心期望不惜任何代价取得胜利的人会不择手段;在后一种情况下,争论中的争辩者也会这样。我们把这样取胜的人通常叫做喜欢抬杠的人,把那些靠这样赢得反驳而谋取金钱的人叫做诡辩家。正如我们说过的,诡辩术是一种利用表面智慧的赚钱术,所以诡辩家们所追求的只是一种表面的证明。喜欢争论的人和诡辩家虽然利用同样的论证,但他们的目的不同。同样的论证既可以是诡辩式的,也可以是争论式的,但它们并不是出于同样的着眼点。如果其目的是追求表面的胜利,那就是争论的;如果其目的是追求表面的智慧,那就是诡辩的,因为诡辩是一种表面的智慧,但不是真正的智慧。喜欢抬杠的人和辩证法家的关系就像绘出虚假几何图形的人和几何学家的关系一样,因为他的错误论证和辩证法家的论证是从同样的原则出发的,就像描绘错误图形的人和几何学家是从同一原理出发进行论证一样。但后者并不是争论的推理者,因为他作的虚假图形所依据的原则和结论属于几何学范围,而前者进行论证所依据的原则属于辩证论证的范围,所以很清楚他是就其他问题进行争论论证的人。例如,用圆弧使圆成正方形就不是争论式的,而布吕松的方法则是争论式的。我们不可能把前者从几何学范围划分出去,因为它是以几何学所特有的原则为根据的。柑反,后者则被用来反对许多争论者,即那些在所有个别情况下都不知道什么可能什么不可能的人,因为它总是可以应用的。这对于安提丰使圆成正方形的方法也是合适的。再有,如果有人因为芝诺的论证;而否认饭后散步更好,那这决不会是医生的论证;因为它可以应用于一般的情况。所以,如果争论论证与辩证法家的论证之间的关系,正如绘出虚假几何图形的人和几何学家的关系一样,那么关于这些论题就不会存在争论的论证了。但事实上,辩证论证并没有某种范围,也不证明任何个别的事例,它和一般的论证也不同。因为没有什么种能包括一切,即使有,也不可能使万事万物归属在同样一些原则之下,所以,任何旨在证明事物本性的技术都不是由提问开始的。在问题的两个可能方面中不容许任选一项,因为这两者都不会形成一个推理。但辩证论证则是由提问开始的,反之,如果它想要说明某事物,即使它并不是关于所有事物,而只是关于最基本的东西以及一些个别原理,它就不会提问。因为如果对手不承认这些,则辩证论证便失去了驳斥反对意见的论据。辩证的论证同时也是一种检验的方法。因为检验的技术并不是一种和几何学相同的技术,而只是即使没有任何知识时也都具有的一种技术。因为一个对论题没有知识的人可以检验另一个对论题没有知识的人,只要后者根据那些结果,而不是根据他的知识或论题的特殊原则予以承认就行了。他即使知道这些结果也不能就所讨论的技术使他免于无知,而不知道这些结果必然会对这一技术无知。所以,很清楚,检验并不属于某种特殊的知识。因为这个原因,它涉及到所有学科,因为所有的技术也使用某些共同的原则。所以,所有的人,包括无专门知识的人,都在某个方面运用辩证和检验的方法;因为所有的人都会程度不同地验证那些有知识的人。在这里他们所用的便是那些共同的原则;他们自己和行家一样熟知这些,“尽管他们表达起来显得离题太远。所有的人都能反驳;辩证法家有条不紊地从事的事情,他们干起来毫无条理。用推理的技术进行检验的人就是辩证法家。所有领域都有着许多同样的原则,但这些还没有达到具有特殊本质并构成某种特殊种类的程度,它就像否定命题,而其他一些则不属于这一类,而是局限于某些专门的范围;所以,根据这些对所有论题进行检验是可能的,而且存在着某种这样做的技术,虽然这种技术和证明的技术并不相同。因此,争论的论证并非在所有方面都和绘虚假几何图形的人相同;因为争论的论证并不是根据某种原理进行错误推理,它所涉及的是各种原理。
这些就是诡辩式反驳的种种形式,不难看出,对它们进行研究并能够应用它们乃是辩证法家的任务;因为这种研究的全部内容都是因探究命题的方法所构成。
【12】关于表面的反驳我们就说这么一些。现在要说的是,说明回答者正在陈述的是谬误,他正在使其论证导向悖论(这是诡辩家的第二个目的)。首先,这最主要地是通过某种方式的查询和追问而达到的。提出的问题和所设定的论题毫无关系而且无所限制,乃是达到这些目的的极好圈套。因为人们在漫无边际地交谈时最容易陷入错误的境地,而当人们没有一个确定的论题时谈话便会漫无边际。提出许多问题(即使某人所驳诉的论点已被限定),并且要求回答者说出他的思想,这就提供了一个充足的机会使一个人陷入悖论或谬误,而且,如果有问题,他即使对任何问题回答“是”或“不是”,这也会使得他陷入这一论点,而别人则有丰富的材料就这一论点对他进行非难。这种不公正的方法并不比前一种更切实用;因为人们要问:“这和原来的问题有什么关系呢?”导致谬误或悖论的要则,并不是直接提出论点,而是假装由于想知道而提问,因为这种追问的方式就提供了进行非难的机会。
诡辩式的方法有这么一种专门揭示谬误的方法,即,诱使对手达到某一观点,而他自己则有大量论据反对这一观点;就像前面所说的,这样做既可能用正确的方式,也可能用错误的方法。
要使人导致悖论,你就得先查明和你交谈的人属于哪一派,然后就这一派的某种见解向他提问,而大多数人认为这种见解是荒谬的;因为任何一派都有这种信条。在这里基本的原则是把各种不同派别的观点都汇集起来,收进你自己的命题之中。在这里适当的消除方法就是要说明,由于这种论证,悖论才没有产生,而你的对手总是愿望事情应当如此。
而且,你应当从人们的愿望和所持有的意见中寻找。因为人们嘴上说的和心里所愿望的事情并不是同一的,他们说着最富丽堂皇的话,然而他们希望的则是他们的利益。例如,他们声称,与其快乐地生,不如高尚地死;与其卑贱富裕,不如诚实贫穷。但是他们的愿望则与他们所说的正好相反。所以,按照心愿说话的人必定会表达平常所持有的意见,而那些按照平常意见说话的人,必然会接受被隐瞒起来的意见。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都会必然地产生悖论,因为他们所说的观点要么和他们所持有的观点矛盾,要么和他们隐藏的观点相矛盾。
将人们导向悖论的最平常的通例就是应用自然的和法规的标准,在《高尔吉亚篇》中卡里克勒斯就应用了这些标准,所有的古人都认为这些是正当的。他们认为,自然和法规是相反的,根据法规公正是美好的,而根据自然则不是美好的。所以,对于根据自然标准说话的人,你应当根据法规来回答,而当他根据法规说话时你一定得根据自然来进行论证;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他说的都是悖论。古人认为,符合自然的事物就是真实的,而符合法规的事物则是人类的一般观念。所以,很清楚,他们也像现在的人一样,试图驳倒回答者,或致使他作出悖理的陈述。
有些问题无论从哪个方面回答都包含了一个悖论。例如:“人是应当服从智者还是服从自己的父亲?”“人是应当做便易的事还是做公正的事?”以及“宁可我负人还是宁可人负我?”你应当将人们引到和大众以及智者的意见相反的意见上来,如果说话者像熟练的论证者一样说话,那么你便将他引到和大众意见相对立的意见上来;如果他像大众一样说话,那么便将他引到和论证行家的意见相左的意见上来。因为有的人说:幸福的人必然是公正的,因而“国王是不幸的”,而这和大众的观点是相互冲突的。将一个人导向这种悖论,与将一个人导向自然与法规标准的反面是同一回事。因为法则乃是大众的意见,而智者的言论只是和自然与真理相符合的。
【13】这就是所应当研究的通过一些通例而达到的悖论。至于使一个人陷入赘语,我们已经在谈到这个词时指出过它的意义。在以下所有论证中我们就可以看到这种情况,“如果陈述一个名词与陈述其定义没有什么差别,‘两倍’和‘一半的两倍’就是同一回事,如果‘两倍’是‘一半的两倍’,则它就是‘一半的一半的两倍’,如果可以用‘一半的两倍’代替‘两倍’,同一表达就会重复三次,‘一半的一半的一半的两倍’”。再有“欲望不是对快乐的渴望吗?”“欲望是对快乐的渴望”,所以“欲望是对快乐的快乐的渴望”。
这种论证在使用一些关系词时就会发生,这些关系词不仅其属是相对的,而且它们自己也是相对的,它们是相对于一和同一事物而被给出的(例如,渴望是对某事物的渴望,欲望是对某事物的欲望,两倍是某事物的两倍,即一半的两倍)。当使用这样一些词时也会出现这种情况,这些词虽然不是关系词,但实体(即这些词是其状况或承受或类似性质的事物)则是在其定义中被指明的,因为它们叙述这些事物。例如,“奇数”是“包含中间数1的数”,有奇数存在,所以“奇数”便是“包含了中间数1的数”。再如,如果“塌”是“鼻的塌”,有“塌鼻”存在,那么“塌鼻”便是“塌鼻的鼻”。
有时似乎也产生了这种重复的结果,但事实上并没有。这是因为人们并没有进一步追问单独的“两倍”是否有意义,如果有,那意义是相同还是不同,但他们是立刻得出结论。而它似乎具有同一意义也是因为这个词是同一的。
【14】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过什么是文法错误。人们既可能犯文法错误,也可能并没犯错而只是显得犯了文法错误,以及犯了错误而显得并没有犯文法错误,就像普罗泰戈拉常说的,如果menis(忿怒)和peleks(头盔)是阳性民他认为,把忿怒说成是毁灭女神的人便犯了文法错误,尽管在别人看来他似乎并没有犯文法错误,而把忿愤说成是“毁灭者”的人,似乎犯了文法错误,其实并没有犯错。很显然,人们也可以用技术产生这一结果;所以,有许多论证似乎推出了文法错误而事实上并没有,正如在反驳中所发生的情况一样。
几乎所有的文法错误都是因为这种情况而发生,即由于“这个”“这个词的词尾变化既不表示阳性,也不表示阴性,而是表示中性。“他”表示阳性,“她”表示阴性,而“它”虽然在意义上表示中性,但经常既表示阳性,也表示阴性。例如,“这是什么?”“这是卡里娥佩”,“这是木头”,“这是哥里斯库斯”。阴性和阳性在格的形式上全都不同,而中性名词的格的形式,则只是有些不同,而有些则是相同的。所以,一旦人们假定“它”正确,人们便好像已经使用了宾格的“他”一样进行推论,同样,他们在应该用其他格的地方却使用不同的格,这种错误的推论其所以发生,原因就在于“它”对多种格都是一样的;因为“它”有时表示主格的“他”,有时则表示宾格的“他”。它可以交替地表示这两者:当和陈述式的“是”联系时它应表示主格的“他”,当和不定式“是”联系时它应表示宾格的“他”,例如,“这是哥里斯库斯”和“是哥里斯库斯”。阴性名词以及所谓的物品也是如此,这些物品既有阳性的,也有阴性的。只有那些以一on结尾的名词才表明属于物品之类,例如, ksulon(木头),skhoinon(绳索)。那些形式与此不同的名词或者是阳性,或者是阴性,其中一些就属于物品之类,例如askos(皮酒袋)就是阳性,kline(床)是阴性。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使用陈述式的“是”和使用不定式的“是”存在着同样种类的区别。在某种意义上说,文法错误有些类似于因为用同样的词表达不同的事物而产生的反驳,因为正如在一种情况下我们是在实际事物上犯了文法错误,在另一种情况下,我们则在名词上犯了文法错误;因为“人”和“白”既是名词又是事物。
很清楚,我们应当在上面所说到的词尾变化的基础上对文法错误进行推论。
这些就是争论式的论证的种类,以及这种种类的子种类。以上所说的乃是应用它们的方法。如果为了隐瞒思想以某种方式来安置提问的材料,这样便有较大区别了,正如在辩证论中的情况一样。所以,从我们以上所述推论,我们必须首先讨论这个问题。
【15】对于反驳,较好的办法是延长,因为在一瞬间要同时瞥见多件事物是十分困难的,而要延长就得利用我们前面说到的那些要则。另一个办法是加快,因为人一旦落后就很少朝前看,另外还有忿怒和争辩;因为人们在激动时总是很少保护自己。挑起忿怒的要则是挑明某人想行为不公,而且寡廉鲜耻。另一个计谋是交替提问,看一个人的多种论证是否得出同一论点,或者看他的论证是否既证明了某物是这样又证明了某物不是这样,因为这个结果是,回答者得同时提防多种观点的非难或相反观点的指责。一句话,以上所提到的所有隐瞒自己的方法对于争论的论证都是有用的,隐瞒是为了逃避被人察觉,而要免于察觉则是为了蒙骗别人。
一旦遇到那些拒不承认自己思想的人,而且那会有助于你的论证,那么你务必用否定的形式提问,就仿佛你想知道与你正想知道的答案相反的答案,或者装出一副漠不关心的样子提问;因为只有在人们弄不清你想要得到什么样的答案时,他们才比较好对付。在涉及到特殊事例时,人们常常同意个别的事例,那么,在归纳的过程中你不能使用共相来作为你问题的论题,而应假定你同意这一点,并利用它;因为人们有时认为,他们自己同意的,似乎他们的听众也同意。因为他们对归纳的过程牢记不忘,并且认为,如果没有某种目的,问题就无法提出来,在没有适当名词表示这个共相时,为了便利,你应利用与特殊事例相似的东西,因为这种相似性常常能瞒混过关。为了引出你的前提,你应当在你的问题中将它和它的相反者加以比较。例如,如果你想引出这一前提:人应当在所有事情上服从自己的父母,那么你就问道:人在所有事情上是应当服从自己的父母呢,还是不服从他们?如果你想规定,数通过多次乘方会得出一个大数目,你便问道,我们是承认它是一个大数目呢,还是承认它是一个小数目?如果再强迫一下,那么他就会承认,它应当是一个大数目,因为把相反的东西放在一起,便会让人们看到事物的大和较大、较坏和较好。
提问者采取各种诡计而形成的最诡辩的反驳,往往最具有反驳的显著特征,虽然他们什么也没有证明,他们并不以问题的形式表示最后的命题,而是作为结论指出来,就仿佛他们已经证明它了,“所以如此这般的事物并不确实”。
另一个诡辩式的圈套是,如果论题是个悖论,在人们最新提出一般被接受的观点时,要求回答者回答他对此是怎样想的,并且以这样的方式提问:“这是你的意见吗?”如果问题是论证的前提之一,那么结果要么一定是反驳,要么是一个悖论。如果他同意这个前提,那么便会产生一个反驳;如果他不承认这个前提,甚至否认它是个被一般接受的观点,那么他就形成了一个悖论;如果他不承认它但同意它是个被一般接受的观点,这就会产生反驳的假象。
而且,就像在修辞的论证中一样,在反驳中也同样如此。你应当在回答者的观点和他自己的陈述或他认为其言行是正确的人的观点之间,或者与人们一般认为具有相同特点的人的观点之间,或者与和他自己观点相同的人的观点之间,或者与大多数人的观点之间,或者与整个人类的观点之间找出矛盾之处。正如回答者一样,当他们被反驳时,如果他们将要被驳倒,他们常常提出某种区别,提问者有时也是一样,在他们和反对者打交道时,如果反对一个词的某种意义是正确的,而反对这个词的另一种意义不正确,那么提问者常采取这样的权宜之计,即声称对手采取了这个词的后一种意义。克洛丰在《门得罗布洛斯篇》中就是这样做的,如果回答者在这时已经觉察到了这个动机,事先就提出了反对意见,并且开始进行论证,那么提问者就应当从论证中退下来,并中止他们的其他非难。如果一个人完全没有可能对已经确立的论点进行攻击,那么他应当攻击除了所提到的观点外,有时还应当攻击其他一些观点,就像吕科富隆,人们建议他发表一篇赞美七弦琴的颂词时他就是这样做的。对于那些要求人们对某个确定论点加以非难的人(因为人们通常认为,一个人应当陈述理由,反之,如果作了某些陈述,那么捍卫自己的观点就要更容易些),你应当说,你的目的就是要达到反驳的一般结果。即,否定对手所肯定的,肯定对手所否定的,至于相反者的知识是同一还是不同一,并不加以证明。人们不应当以前提的形式追问结论,有些前提根本不能追问,而只能默认。
【16】 我们已经讨论了问题的来源,以及在争论论证中应如何提出这些问题。接下来我们必须说到回答,消除的方法是如何产生的,它们的论题是什么,以及这种论证可以用于什么样的目的。
有两个理由,可以说它们对于哲学是有用的,第一,由于它们通常依赖于语言,所以,它们使得我们更好地理解了一个词所具有的各种含义,明白了在事物之间和在它们名称之间有什么相同和差别。第二,它们对于一个人在内心所提出的问题是有用的;因为如果一个人容易被另一个进行虚假推理而且还没有发现自己错误的人引人歧途,那么他在自己内心也可能常常陷入这种错误。第三,它们给人们以名誉,即一种表明人们在所有事情上都受到了良好训练以及在任何事情上都不是没有经验的名誉。如果有人在论证中发现了论证的错误,但不能指出错在哪里,这就会使人疑惑:他的烦恼似乎并不是由于真理,而是因为经验不足。
如果我们在前面正确他说明了谬误产生的根源,并且充分区分了提问中种种骗人的方式,那么回答者应当如何对待这样的论证就是显而易见的了。将论证拿来并分、论证中的错误,与在被追问时能迅速地对待它并不是一回事。因为当我们所知道的事物以某种不同的形式出现时,我们常常不能认出它。而且,就像其他一些事情一样,通过训练可以使快速更快,缓慢更慢,在论证中也是一样;所以,即使有的事物对我们来说清楚了然,但如果我们经验不足,那么我们也常常错过认出它们的时机,有时在几何学图形上也发生同样的事情。因为我们有时分析了一个图形,却不能重新作出这个图。在反驳中也是一样,我们知道该怎样把论证连结起来,但却不知道怎样把它分开。
【17】 首先,就像我们说的那样,有时我们更应当精心地进行一种似乎有理而并非真正有理的论证,我们在解决问题时,有时也应当这样,解决问题与其说符合真理倒不如说是似是而非。一般他说,当我们不得不与好争论的论证者论战时,我们不应当把他们看作是在企图反驳我们,而看作只是表面上好像在反驳我们;因为我们认为他们什么也没有证明,所以,在纠正他们的过程中,我们的目的就必定是要消除这个反驳的假象。如果反驳是以某些前题为根据而形成的非同名异义的矛盾命题,那么就没有必要针对语义双关和用词歧义作出区分了;因为它们并没有构成推论。但是,作进一步区分的另一个唯一动机是,结论显得像反驳。所以一个人务必要提防的,并不是被反驳,而是好像是被反驳,因为以一些有歧义的词和包含了同名异义词的问题提问,以及所有同类的欺骗性诡计,掩盖了真正的反驳,并且谁被反驳,谁没被反驳就变得模糊起来。因为在最后,当结论得出来时,可能会说,如果不是因为语义双关,对手和他所断定的并不自相矛盾,可能他碰巧是坚持的同一观点,至于一个人是否被反驳那是不确定的;因为人们并不清楚他此时是否正在讲真话。但如果一个人已经作了区分,并就同名异义词和有歧义的词向他提问,那么反驳就没有什么不确定的了。好争论的论证者的目的(虽然对他们来说这个目的眼下不如从前)也就达到了,亦即,被提问的人就得回答“是”,或者回答“不是”;但事实上,由于提问者提问不合理,被问到的人不得不通过纠正命题的不公正之处在其回答中增加一些东西,因为如果提问者作了充分的区别。那么回答者就必须说“是”或“不是”。
如果有人想象,由于语义双关而产生的论证是反驳,那么回答要避免在某种意义上被反驳那是不可能的;因为就那些显然的对象来说,一个人必然地要否认他所肯定的名词,肯定他所否定的名词,因为人们为此所采取的纠正方法完全是徒劳无用的。他们并不说哥里斯库斯多才多艺与并非多才多艺,而说这位哥里斯库斯是多才多艺的,以及这位哥里斯库斯并非多才多艺的。说这位哥里斯库斯是多才多艺的(或并非多才多艺的),与说这位哥里斯库斯是这样,使用的是同样措辞;而且一个人在同时既肯定这个又否定这个。但是这也许并不是意指同一事物;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名称也不是指同一事物,那么差别在哪里呢?但是如果他对一个人给出个简单的名称“哥里斯库斯”,而对另一个人则增加“某个”或“这个”,那么这就是荒谬的;我们不能一个增加,另一个就不增加;因为无论他给两个中的任何一个增加了“这个”都是一样的。
但是,如果有人无法分辨有歧义之词的种种意义,那么他是否已经被反驳还是没有被反驳就不清楚。因为在论证中,分辨它们的权利是得到承认的,很显然,承认简单的问题而不作任何分辨,乃是一个错误;因为这样他的论证就的确显得被驳倒了,尽管这个人自己似乎并没有被驳倒。但经常的情况是,人们看到了词的歧义,但对做出这种辨别却犹豫不决,人们在许多情况下都考虑到了这类问题,但他们不愿意显得在任何时候都行为反常。还有,人们从来没有想到,论证就是取决于这一点,他们常常面对着的是一个悖论。由于进行辨别的权利是得到承认的,所以,就像我们在前面所讲过的,我们一定要毫不犹豫地利用它。
如果有人并不将两个问题并成一个问题,那么与语义双关和用词歧义有关的谬误便不会产生,而是产生反驳,或者反驳也不存在。在这两者之间,即提问加里亚斯和泰米斯托克勒是不是多才多艺的人,和用同样的人名就两个人提出同样的问题,这两者有什么不同呢?如果有人说的是多种事物而不是一件事物,那么他提的问题就是多个。所以,如果两个问题只要求给予一种回答是不正确的,那么对于语义双关的问题只给予一种简单的回答,就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有些人宣称,一个人应当这样回答问题,甚至即使这个词对于所有的论题都适合,也是如此。因为这个问题和间“哥里斯库斯和加里亚斯是不是在家?”是完全一样的;他们两个是都在家呢,还是都不在呢?在两种情况下,命题都不止一个。如果回答是真实的,那就无法得出问题只有一个。因为在问到无数问题时,很可能说“是”或“不是”都是正确的。尽管如此人们还是不应当用一个简单的答复来回答它们,因为这意味着论证走进了死胡同。这种情况有些类似于用同样的名称来指不同的事物。所以,如果有人对两个问题根本无法作出一个答复,那么很显然,在使用同名异义词的情况下他就既不应当说“是”,也不应当说“不是”;因为说话的人并没有作出回答,而只是陈述。但那些进行论证的人却认为这有几分像回答,因为他们并没有认识到结果是什么。
正如我们所说的,有些反驳表面上是反驳而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反驳;同样,有些消除方法表面上是消除,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消除方法。我们说,在争论的论证中,在遇到用词歧义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在进行真正的反驳之前就把这些提出来。如果陈述好像是真实的,一个人必须用“姑且承认”这种措辞来回答;因为这样一来,被驳倒的可能就变得十分小了;但如果有人被迫说了某些自相矛盾的话,那么他尤其要补充一句:它似乎是这样。这样一来,就不会被驳倒或出现悖论了。既然人们清楚“假定最初的论点”意味着什么,而且人们总是认为他们必须竭尽全力推翻靠近结论的那些前提,而且由于有人正在假定最新的论点,有些前提必然不会得到承认。所以,一旦有人宣称这样一个论点是从我们论题中必然推出的结论,而且是虚假的或者是自相矛盾的,那我们必须为同样的论题进行辩护;因为必然结论通常被认为是论题自身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一旦已经得到的普遍没有名称,而只是通过比较例子来说明,那我们必须说,提问者并不是在它被认可的意义上使用它,也不是像他所提出来的那样,因为反驳也常常取决于这一点。
一旦人们无法使用这些权宜之计,那就必须求助于并没有得到恰当证明的论证,并根据前面说到的谬误分类来对待它。
当名词是在恰当的意义上使用时,人们必须要么作出简单回答,要么通过作出辨别而回答。如果我们的陈述蕴含了我们要说的意思,但又没有明确表达出来,那么反驳就随之产生了。例如一个问题并不是清楚地提出的,而是用一种缩短了的形式提出,如“凡属于雅典人的东西都是雅典人的财产吗?”“是的,而且这对于其他一切事物都同样适用。”“如果这样,那么人属于动物吗?”“是的”,“既然如此,人就是动物的财产。因为我们说,人属于动物,因为人是动物,正如我们说吕山德是斯巴达人一样。”显然,当前提不清楚时,一定不要简单地承认这个前提。
通常人们认为,如果两件事有一件是真实的,则另一事物也必然是真实的,但是如果第二件事是真实的,则第一件事并不必然是真实的。当有人间到哪一件事是真实的时候,我们应当承认前提较少的一件;前提的数目愈多,则得出结论就愈难。再有,如果他想确定,一事物没有相反者,而另一事物有相反者,如果他的争论是真实的,那么我们就应当说,两者都有相反者,但其中之一还没有确定的名称。
至于绝大多数人所持的观点,如果有任何不同意他们观点的人,他们就会说他是在撒谎,对于别的他们就不会这么说。例如,对有些论题人们的看法就不一致(如对于生物的灵魂到底是有死的,还是不灭的这种问题,绝大多数人就没有取得确定一致的意见)。所以,当人们并不确定一般人所提出的前提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是否像格言一样被使用(因为人们把两者都称作真实的意见,而且人们用“格言”这个名称来表示普遍的肯定),还是像陈述一样,如“正方形的对角线不能和它的边长通约”,而且,在这里真理完全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有极好的机会改变名词而不被发觉。因为前提在哪一种意义上才真实这一点并不确定,所以人们不会被看作是在玩弄诡辩,由于在论题上意见并不一致,所以人们并不被认为是在撤谎;因为这种改变会使我们的论证立于不败之地。
而且,一旦有人预见到了任何要提出的问题,那他必定是最先持反对意见的人,并且会说出一个人必须要说的话,这样他就会最有效地使提问者手足无措。
【18】既然正确的消除方法是将虚假的推理暴露出来,说明谬误所依赖的问题之本性;既然虚假的推理有两种意义(因为如果所达到的结论是虚假的,或者推理只是貌似而并非真正的推理,都会产生虚假的推理),所以必须既有刚才所说到的消除方法,也要有表面推理的纠正方法,以说明是哪一种问题导致的谬误。结果是,一个人消除推理正确的论证的方法就是推翻它们,并通过作出辨别来消除那些貌似的论证。再者,在它们的结论中,既然在那些推理正确的论证中有些是真实的有些是虚假的,那就可能以两种方式来消除那些结论是虚假的论证,即或者推翻那些被提问的前提中的一个,或者指明结论并不像所陈述的那样。相反,前提是虚假的那些论证,则只能通过推翻其前提中的一个来消除,因为它的结论是真实的。所以,那些希望消除论证的人应当看到,首先,它是被正确地推导出来,还是被不正确地推出;其次,结论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以便我们或者通过进行辨别,或者通过推翻一个前提,并且以刚才说到的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来推翻一个前提而得到消除。在一个人被提问时消除论证与在没有被提问时消除论证,这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要看清将会发生什么是困难的,但是当一个人有闲暇时,要看清一个人的方式就要容易一些。
【19】 在与语义双关和用词歧义有关的反驳中,有些反驳所包含的问题具有多种意义,而有些反驳则是所包含的结论具有多种意义。例如,在关于“沉默者的说话”的论证中,其结论就有双重意义,而在“知道的人并没有意识到他知道什么”这一论证中,其中的问题之一就包含了用词歧义的情况。再有,有双重意义的东西,有时是,有时不是。“双重”这个词就是指有时是有时不是。
当结论中出现多种意义时,就不会有反驳发生,除非提问者事先就得到一个矛盾命题,例如,在“盲人的看”这个论证中。因为,如果没有矛盾命题就不可能有反驳。在问题中出现多种意义时,就没有必要预先否定词的歧义;因为这并不是论证的目的,而只是论证得以进行的手段。所以,在开初,人们应当以下面的方式对有歧义的词或措辞作答:“在一种意义上它是这样,在另一种意义上它不是这样”。如“沉默者的说话”在一种意义上是可能的,在另一种意义上是不可能的。再如“有时人们要做必需的事情,有时则不做必需的事情”,因为“必需的事情”这个词有多种意义。如果人们并没有发现词的歧义,那么就应当在最后作一个修正,对于“沉默者的说话是可能的吗”这个问题,增加“不,但是个别:的沉默者在说话是可能的”。在前提中包含了多种意义时也是一样:“人们没有意识到他们所知道的东西吗?”“意识到了,但那些在特殊方面知道的人没有意识到。”因为说知道的人不可能意识到他们的知识和说在特殊方面知道的人不可能意识到他们的知识,这两者并不是同一回事。一般他说,即使对于以直接的方式进行论证,一个人也必须坚持他所否定的并不是一个人所肯定的事实,而只是它的名称,所以并不存在什么反驳。
【20】怎样消除与拆散和合并有关的谬误也是很显然的;如果因为拆散和合并措辞表示某一不同事物,当对手得出了结论时,我们务必从相反的意义上来对待这些词。由于拆散或合并而产生的这种论证,如“他被打了,用什么你看见他被打了呢?”和“你看见他被打了,用什么他被打了呢?”这一论证就存在着由于问题用词歧义而产生的谬误,但它实际上是由于词的合并。因为与拆散有关的东西不会产生双重意义的问题(因为同样的措辞不会产生分离),除非horos(山丘)与oros(界限)是按照气号发音,这两者的意义完全不同(作为书面语言,应当用同样的字母、同样的方式,被书写时词就是一样的,尽管人们现在又增加了一些记号,但是在口语中这些词就不一样了),所以,其意义取决于拆散的措辞,不会产生双重意义间题,所有的反驳都不依赖于词的双重意义,这也是很显然的。而有些人则说反驳依赖于词的双重意义。
拆散是就回答者来说的,因为“用我的眼睛我看见有人挨打”与说“我看见有人挨打用我的眼睛”并不是一回事。还有欧序德漠的论证:“你在西西里能知道比雷埃夫斯有三层桨的战舰吗?”还有,“是皮鞋匠的好人能是坏的吗?”“不。”“但是一个好人可以是~个坏的皮鞋匠,所以,他是一个又好又坏的皮鞋匠。”再如,“恶的知识是好的,所以恶是学习的好对象。”“但是,恶既是恶又是学习的对象,所以恶是学习的恶的对象;但我们看到,恶的知识是好的。”另外,“在现在说你是出生的是真实的吗?”“是。”“那么你是现在出生的了。”拆散词会产生不同的意义吗?在现在说你是出生的,是真实的,但说你是在现在出生的则不真实了。再有,“当能做时你能做你能做的事情吗?”“能。”“当你并没有弹奏竖琴时你具有弹奏竖琴的能力,所以,在你没有弹奏竖琴时你能够弹奏竖琴。”但是,当他没有正在弹奏竖琴时他不可能正在弹,当他没有弹时只是能弹而已。
有些人以另一种方式来消除这个,如果有人承认,人能够做他所能做的事情,这并不能说,当他没有正在弹奏时他能弹奏竖琴。因为并没有人承认这一点,他将以他任何能够的方式来演奏,因为以他能够的方式做和以他能够的任何方式来做并不是同一回事。但是很显然,这并不是一种好的消除方法。只有论证所依赖的原则是同一的时,其消除方法才是同一的,这种消除方法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论证,也不适用于一切提问的方式,它只是针对提问者,而不是针对论证。
【21】 无论是书面语言,还是口语,论证都与重音无关,虽然像以下少数情况也可能发生,例如这个论证:房子是“你居住的地方吗?”是的,“你不居住”是“你居住”的否定命题吗?是的,但是你说过,“你所居住的地方”是房子,所以,房子是一个否定命题。这种谬误该怎样消除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高音调和抑音调的口语其意义是不同的。
【22】在看清了我们拥有各种范畴后,我们应当如何对付与用同样措辞表达不同事物有关的论证也就很清楚了。假设有人在被追问时已经承认,有的表明实体的事物不是属性,另外的人则指出,有的事物是属性,属于关系或数量的范畴,但由于它的措辞,人们通常认为它是指的实体。例如在下面的这个论证中:在同时正在做和已经做完同一件事是可能的吗?不可能。但是,在同时并在同样的状态下,的确可以正在看而且已经看到了同一事物。再如,被动是主动吗?不是。那么,“他被割了”,“他被烫了”,“他感觉到某物”都是类似的表达,而且都是被动的形式。而另一方面,“说”、“跑”、“看”彼此问也是类似的表达形式,但“看”显然是感觉到某物,所以被动和主动同时发生。在前一种情况下,有人在承认不能在同时正在做和已经做完同一件事后,如果他又说看一件东西和已经看到了这一件事是可能的。假如他坚持说“正在看”并不是主动的形式而是被动的形式,那么他就不会被驳倒。这个问题也是要必然被提出来的,虽然听话者假定他已经承认了它,在他承认“割”是“正在做某事”,“已经割了”是“已经做了某事”的时候。同样的表达形式也是一样。因为听话者自己补充了其余的东西,即,假设意义是相同的,而实际意义并不是真正相同,只是由于措辞的缘故貌似相同。在用词歧义的谬误中,也会发生同样的情况;因为在谈到同名多义词时,对论证不熟练的人以为对手已经否定了他所肯定的事实,而没有否定名词,然而还需提出另一个问题,即他是否使用了同名多义词,而他以为只有一种意义;因为如果他承认了这个,那么就会存在一个反驳。
下面的论证也与以上论证相同:一个人是否已失掉了他曾经有而后来又没有了的东西呢?因为已经遗失了1颗骰于的人就不再有10颗骰子了。事实并非如此,毋宁说,他已经失去了他从前有过而现在不再有的东西,但这并不能得出他已经失去了他现在没有的东西的全部。在这个问题中,他所谈的是他所有的东西,在结论中,他所谈的则是所有的东西的全部数目;因为骰子的数目是10。所以,如果他一开始就提问,从前拥有的东西的数目,现在已经没有了,这样的人是否已经失去了全部的东西呢?谁也不会同意这一点,但人们将会说,他要么全部失去了,要么失去了其中之一。再有,人们争论说,一个人可以给出他所没有的东西,因为他所没有的东西只不过是一颗骰子而已。事实并非如此,毋宁说,他并没有给出他所没有的东西,但是以他所没有得到它的方式,即作为一个单一的单位,给出了它。因为“单一的单位”既不能说明个别的事物,也不能说明性质或数量,而只能说明与其他事物的某种关系。所以,这就仿佛他问道:一个人是否能够给出他所没有得到的东西?在得到回答“不能”后,他会问,一个人在他没有很快地得到某物时是否能够很快地给出它呢?在得到回答“能够”后,他就会推论说,一个人能够给出他所没有的东西。很显然他的推论不正确,因为“很快地给出”并不意味着给出某个特殊的东西,而只是以某种特殊的方式给出,一个人能够以他所没有得到某物的方式给出它。例如,他可以高兴地得到它,痛苦地给出它。
以下所有论证也是一样,“一个人能用他所没有的手打或用他所没有的眼睛看吗?”因为他只是没有一只眼,所以,有些人用来消除这一困难的方法是说,具有不止一只眼的人,也仅仅具有一只眼睛,其他任何事物也是一样。有些人还有这样的论证,“一个人所具有的只是他所接受到的东西”,这个人仅仅投下一块卵石,他们说,那个人就具有仅仅一块从他那里得来的卵石。其他的人则通过直接推翻所提出的问题,争论说,一个人所具有是他所有接受到的东西。例如,一个人能够接受一瓶好酒。但如果这瓶酒在转移的过程中变坏了的话,他所具有的就只是一瓶酸酒了。但是,正如前面所说的所有这些人,他们的消除都不是针对论证,而是针对人。如果这算得上消除的话,那么,通过承认对立的观点,就像在其他情况下所发生的一样,要得到一种消除方法那是不可能的,例如,如若“它部分是这样部分不是这样”是消除办法,如果人们承认这种说法是笼统的,那么,这就会使结论变得正当。但是如果并没有得出结论,那就不可能有消除办法。在以下的例子中,尽管人们承认了所有前提,但我们仍然说,推理并没有形成。
以下的论证也是属于这一类:“如果有的东西在被写下来,是有人写下它的吗?”但被写的是“你在坐着”;这是一个虚假的论证,但在它被写下来时是真实的;所以,被写下来的东西在同时既是虚假的又是真实的。但这是谬误,因为就一个论证或意见来说,虚假或真实并不表示实体而只是说明一种性质;因为同样的说明也可以应用到意见上来。再有,“学习者所学习的东西是他所学习的东西吗?”一个人学习慢快是什么,这并不意味着他学什么,而是他如何学习它。再如,“一个人会踏着他在其中散步所穿过的东西吗?”但他整天都在散步。但这话并不是说他散步穿过了什么,而是指他散步的时间,这就像有人说“喝一杯”,并没有说明他喝什么,而是指他用什么来喝。再有,“是不是要么靠学习,要么靠发现,一个人才知道他所知道的东西呢?”但是,假定存在两件事物,他发现了其中之一,学习了另一件,那么他就既不是发现了这两件事物,也不是学习了这两件东西。说他所知道的东西是一个单一的东西,而不是放在一起的全部东西,难道这有什么不真实的吗?还有一个论证,除了“人”和“具体的人们”以外,还有一个“第三人”。但是“人”和所有的全称名词表示的并不是个别的实体,而是性质,或关系或方式或这一类的东西。“哥里斯库斯”和“音乐家哥里斯库斯”是同一的呢,还是不同的?这个问题也同上面的情况一样。因为在这里,一个名词表示的是个别的实体,另一个表示的是性质,所以,要把它孤立起来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并不是产生“第三人”的孤立过程,而是同意它是一个别事物的态度。因为人的本质决不可能像加里亚斯一样是一个别事物。如若有人说被孤立的东西并不是个别事物而是性质,那也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在“众多”之外,还存在着“单一”,例如“人”。所以,很显然,决不能承认能全称地表示一个属的名词是一个别事物。但我们必须说,它表明的是性质,或关系、数量,或这一类的某些事物。
【23】总的来说,就依赖语言的论证来说,消除的方法永远都取决于论证所依赖的东西的对立面。例如,如果论证与合并有关,那么消除的方法就是拆散;如果论证与拆散有关,那么消除的方法就是合并。再有,如果论证与高音调有关,则消除的方法是抑音调,反之亦然。如果论证与语义双关有关,那么消除的方法就是使用与之对立的词。例如,如果有人在否定了某物无灵魂之后,又说它是无灵魂的,人们一定会指出它是有灵魂的。如果有人说过它是无灵魂的,而且他的对手争论说它是有灵魂的,那他必须肯定它是无灵魂的。相对于用词歧义也是如此,如果论证取决于语言的相似性,对立的命题就是消除方法。“一个人能够给出他所没有得到的东西吗?”他的确不能给出他所没有得到的东西,但是能够以他所没有得到它的方式给出它,例如单一的一颗骰于。“人是通过学习或发现而知道他所知道的某件东西吗?”“是的,但是他不是他所知道那些东西。”一个人要踏在他散步要穿过的东西,但不能踏在他散步要经过的时间。关于其他事例也是一样。
【24】对于与偶性有关的论证,一般地可以运用同样的消除方法。既然某一属性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某一物体并不确定,在一些情况下,它属于事物的偶性,而且人们有时一般地认为并叙说它属于事物的偶性,有时人们否认它必然地属于事物的偶性。所以,在得出结论时,我们必须在所有相同的情况下肯定,它并不必然属于事物的偶性。但是我们必须举出一个例子来。下面所有这样的论证都与偶性有关:“你知道我将要问你什么吗?”“你认识那个向我们走过来的人吗?”或“你认识那个带着面罩的人吗?”“这尊雕像是你的作品吗?”或“这狗是你的父亲吗?”“一个小数目与另一个小数目之积还是一个小数目吗?”很显然,从这些事例我们并不能必然地推出,对于偶性是真实的属性,对于那些事物也是真实的。因为人们通常认为所有同样的属性只是属于不能区分的,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事物。但是,就善来说,是善的和将是问题的主题并不是同一回事。就“正向我们走过来的人”来说,或就“带着面罩的人”来说,“正朝我们走来”与“是哥里斯库斯”也不是同一回事;所以,如果我们认识哥里斯库斯但并不认识那个正朝我们走过来的人,这并不能得出,我们既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个人。再有,如果这是“我的”,而且这也是“一种制作品”,这并不能推出,这是“我的一件作品”,只是为我所有,它也可能是我的物品或其他别的东西。在其他情况下也是用同样的方法来对待。
有些人通过推翻问题的论题来消除这些。既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是可能的问题,但不可能就同一方面来说;所以,当人们并不认识正朝他们走过来的人但又认识哥里斯库斯时,他们说,他们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这就并不是就同一方面来说的。但是首先,就像我们说过的“纠正那些依靠同样原则的论证的方法应是同一的;然而,如果人们并不是将这同样的原则应用于“知识”,而是应用于“存在”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例如,“这狗是父亲,这狗是你的”情况就会有所不同。虽然有时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是真实的,但所提出的消除方法在以上事例中根本不能应用。没有什么能防止同一论证具有多处缺陷,但这并没有揭露所有的缺陷,以构成消除方法,因为一个人可能指出推出的结论是虚假的,然而并没有指出它的根据是什么。例如,芝诺关于运动不可能的论证。所以即使有人试图推论这种观点不可能,甚至即使他已经给出了无数证明,他也仍然是错误的,因为这个过程并不构成一种消除方法,正如我们所说,解决乃是揭露虚假的推理,指出谬误的根据是什么。所以,如果他没有证明他的问题,或者他试图用错误的方法进行推论,无论他的命题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消除方法就是把这个过程揭露出来。有时虽然没有什么能阻止这个发生,但在以上的事例中,人们一般是不会承认它的。因为他知道,哥里斯库斯就是哥里斯库斯,朝他走过来的人正朝他走过来。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人们通常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是可能的;例如,一个人知道,某个人是白的,但并不知道他是多才多艺的。所以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是可能的,但不能就同一方面来说;至于正朝他走过来的人和哥里斯库斯,他既知道他正朝他走过来,也知道那是哥里斯库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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