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论

工具论

(15)

【3】 同一个假定难以反驳,但易于主张。自然初始和自然终结的东西就是这类假定,因为初始的东西需要定义,而最终的东西要通过众多环节来实现,如若想从初始东西出发建立一个连续的系列,或者论证力图以诡辩形式出现的话。因为如果不从适当的起点出发并经由连续不断的论证一直到达终点,要证明某个东西就是不可能的。而那些回答者既不打算给出定义,即使提问者下了定义他们也没在意;但是,如果被提出的东西显得不清楚,就不容易反驳。在起点方面,这类问题最有可能出现。因为只有通过它们,其他东西才能得到证明,它们则不可能通过其他来证明;而要知晓它们每一个,则必然要通过定义。
离起点非常近的那些东西也难以反驳。因为不可能提供许多论证来反驳它们,既然在它们与起点之间的中间部分(必然要通过它们来证明后面相随的东西)是很少的。一切定义中最难反驳的是使用这样一类语词的定义:首先,不清楚它们单纯地还是多层含义地被述说,除此之外,不知晓对于它们是在本来的意义上还是在被定义者陈述的隐喻的意义上使用。因为正是由于不清楚,才不具备遭反驳之点,而且,也正是由于不知晓这种不清楚是否根源于使用了隐喻,才不具备被反驳之处。
总之,所有问题,当它难以反驳时,都能被假定为或者是需要定义,或者是多层含义,或者被隐喻的述说,或者是距离起点不远,或者是由于它的初始点对我们不清楚,上述的这些方式,就是难以反驳的原因。因为如果这种方式是清楚的,那么显然,就或者应下定义,或者应作区分,或者提供中间性命题。因为通过这些,最后的结论才能被证明。
如果不正确地给出定义,有许多论题就不容易论辩和反驳,例如,一物有一个或众多相反者。通过给出相反者定义的方式,就会使人们容易比较出同一个东西是否可能有多个相反者。需要定义的其他东西也以相同方式处理。在数学中,有时似乎也存在着由于缺少定义而不容易画线的情况,例如,证明了能分割与一个边平行的线,也同样证明了能分割线和面。如果说明了“同样的”定义,这个含义就立即会清楚。因为面和线相对于减少来说是相同的;这就是相同比例的定义。总而言之,如果确立了定义,那些最初的原则(例如线是什么和圆是什么)是最容易表明的,除非由于没有众多中间环节而不能对它们每一个提出多条辩驳。但是,如果起点的定义没被确立,就是困难的,甚至有可能整个都不能进行。这些以及论证方面的情形都如此。
当一个论题难以反驳时,就不应当忽略上面所提出的种种情况。但是,当辩驳公理或前提要比辩驳论题更加困难时,就可以怀疑这类设定是否应该做出。因为,如果对方不予承认,而认为有必要对它进行论辩,他就提出了一个比原初的设定更艰巨的任务;反之,如果他承认,他赖以出发建立信念的东西就更少。所以,如果不增加问题的困难,他就应承认;如果是通过更为熟知的前提推理,他就不应承认,或者换言之,对于求知的人来说,就不应承认,除非它更被知晓;但对于仅仅为了练习的人来说,就应予承认,如若只有它显得真实。因此很明显,对于提问者和教师,不能同样地要求承认。
【4】 应该如何提出和排列问题差不多已经适当说过了。关于回答,首先要规定的是,一个好的回答者的工作是什么,就像一个好的提问者所做的一样。提问者的工作是这样:支配论证过程,以使回答者由论题必然地说出最悖理的答案来。回答者的工作则是指出:结论的不成立或悖理似乎不是由他自己负责,而是由于对方的论题;因为最初那个不应该设定的论题可能是某一类错误,而且在设定之后又没有适当地保持它。
【5】 既然对于那些为了训练和尝试而进行论证的人没有确定的规则(因为对于教授或学习的人以及争辩的人来说,他们关注的目的是不同的,而且,这种争辩的人还是那些为做有益的考察而花费时间相互切磋的人。因为学习的人总要确立思考的东西;而且,没有一个人企图教授谎言。但是,当人们在争辩时,提问者似乎必定竭力施加什么影响,回答者则似乎不愿意承受。然而,在论辩的遭遇中,所做的论证不是为了争辩,而是为了尝试和考察,没有什么规则被确定为回答者应当追求的目的,而且,他所给予的或者没有给予的那种东西,是和正确地或不正确地关注那论题相关的),所以,既然没有什么由其他人传下来,我们就只有自己来力图说些什么了。
回答者必然是通过设定大家同意的或者大家不同意的或者既不是大家同意也不是大家不同意的论题进行论证,而且,大家同意或不同意的东西又或者是笼统的,或者是有限定的,例如被某人或者自己或者其他人所规定。但是,大家以什么方式同意或不同意并无区别;因为正确的回答方式是相同的,即同意或者不同意所问的问题。如若回答者的论题是大家同意的,结论就会是大家同意的,反之亦然。因为提问者总是想诱导出与回答者的论题相对立的结论。如果他所设定的论题既不是大家不同意的,也不是大家同意的,得出的也会是这类结论。既然进行正确推理的人要从大家更同意的和更熟知的前提出发来证明自己的命题,那么显然,如果提问者设定的是一个大家绝对不同意的命题,对于回答者来说,就不应承认那个大家绝对不同意的东西,也不应承认那个大家所同意的东西,而要承认比结论更少人同意的东西。因为如果回答者的论题大家不同意,结论就会是大家同意的,因此,提问者想确立的前提必然是大家所同意的,而且会比结论更为大家所同意,如若更不知晓的东西是通过更为熟知的东西得到的。所以,如若提出的不是某个这一类的问题,回答者就不应承认。但是,如果回答者设定的是大家绝对同意的论题,那么显然,结论就会是大家绝对不同意的。因此,回答者应该承认所有大家同意的东西,以及那些虽不是大家同意但却比结论更为大家同意的东西。因为这样,就会被认为是合适的论辩。如果回答者设定的是既不为大家不同意,也不为大家同意的论题,情形也如此。因为在这种场合,也应承认一切显得真的东西,并且,那些不为大家同意的东西与结论相比,就是更为大家同意的;因为它所得出的结论就是论证会为大家同意。所以,如果回答者设定的命题是大家绝对同意或不同意的,就应与大家绝对同意的东西作出比较;如果回答者设定的命题并不是大家绝对不同意或同意的,而是被他自己所设定的,就应当承认或者不承认他自己判断为大家同意或不同意的东西。如若回答者想保持另一个人的看法,那么显然,他就应该对那人的思想作出考察,并承认或否认其中的每一点。正因如此,那些提供其他人看法的人们(例如善与恶是同一的,就像赫拉克利特所说,就不同意相反者不能同时出现于同一物中,而这不是由于他们自己不相信,而是按照赫拉克利特,他们要像这样说。这也是那些彼此接受论题的人们所做的事情;因为他们的目的就是接受论题者可能要说的东西。
【6】 可见,不论他设定的论题是大家绝对同意还是只为某个人所主张,回答者要达到什么目的都是清楚的。既然每个被问的问题都必然或者是大家同意的或者是大家不同意的或者既不是大家同意也不是大家不同意的,并且,被问的问题又或者与论证相关或者与论证不相关,那么,如若它是大家同意且又与论证不相关,回答者就应承认和同意它。如若它是大家不同意且又不与论证相关,回答者也应承认,但是,要标示出它不为大家同意,以防头脑简单的人草率对待。如果它相关于论证且又为大家同意,回答者就应说明,虽然它是大家同意的,但是离起点太近,并且,如果要认可它,设定的命题就会被破坏。如若它相关于论证,又远不是大家所同意的公理,回答者就应当指出,如果确立这个,就会导致所提命题极其蠢笨的结果。假如它既不是大家不同意,也不是大家同意的,那么,如果它不相关于论证,就应不加任何限制地承认;如果它相关于论证,就要说明:如若它被确立,将会破坏原初的命题。因为这样,回答者就不会被认为是由于自己的责任而承受,假如他能预见到各种设定的结果的话;提问者则可以通过推理提出一切对他来说比结论更为大家同意的前提。那些企图从比结论更不为大家同意的前提出发进行推理的人显然不是正确的推理。因此,对于提问者来说,就不应设定这种前提。
【7】在意义含混和一题多义的场合,也会遇到同样情形。因为既然给予回答者的是一个不理解的问题,他就要说我不理解,而且,如果是一词多义,他就不必然地要赞同或者否认,那么显然,在第一种场合,即如若所说语词不清楚,他就不要害怕说不理解;因为人们经常被给予他们的含糊不清的问题所困扰。如若问题虽然明了,但是却有多层含义,而且,如若所说的问题在每一个方面都是真实的或者错误的,他就应绝对地承认或者否认;但是,如若所说的问题在某方面错误而在另一方面真实,就应当指出它有多层含义,然后说明一种含义错误,另一种含义真实。因为如果仅仅区分了后半截,就弄不清楚他所涉及的问题是否本来就有两层含义。如若他没看出两种含义,而是由于只看见了一层含义就承认了那个问题,那么,当被引向另一层含义时,他就应当说:当我承认时,我看到的不是它们的这层含义,而是另一层含义。因为当多层含义归属于同一语词或论断时,容易发现不一致。如若被问的问题含义清楚而且单一,就必须回答是或不是。
【8】 既然每一个推理的前提都或者是推理所从出发的某一个东西,或者是这些东西所为了的什么(当通过许多被问的相同问题而被设定为有助于某东西时,这就很明显了。因为人们常常是通过归纳或者相同性来设定普遍命题),那么,就必然承认一切特殊的命题,假如它们是真实的以及被大家同意的;对于普遍命题,却应力图提出反对意见。因为如果没有实在的和显明的反对意见,阻碍论证就是粗暴之举。所以,如果不承认表现于许多方面的普遍命题,而又没有反对意见,就会显得粗暴无礼。再有,如若提不出相反的论证来证明它不真实,就会被认为更为粗暴。但是,即使这样也还是不够的。因为我们具有许多与被承认的看法相反的,而且难以解决的论断,就像芝诺关于不可能运动和穿过一个“斯塔得”长度的论证一样。但是,不要因此而承认与这些对立的观点。所以,如若提不出反对意见和相反论证而又不予承认,显然就是粗暴无礼的。因为论证中的粗暴就是在上述方式之外的回答,其目的是破坏推理。
【9】如要提出一个论题和定义,应当事先对自己提出反驳,因为他要反驳的显然正是提问者们由此出发攻击他所设命题的那些依据。
应当留心不要提出大家不同意的假定。大家不同意的可能有两种:一种是从它出发会导致荒谬的说法,例如,如果某人说一切在运动或无物运动;另一种是品质恶劣的人所选择而与人们的意愿相反的事情,例如享乐是善,施加不公正比承受不公正更好。人们会憎恨他,因为以为他假定它们不是为了论证,而是说出了他所想的东西。
【10】对于论证过程中推演出的错误,解决的办法是驳倒错误所由产生的依据。即使一个人所驳斥的东西是错误的,但如果没击中要害,也不会解决问题。因为一个论证可能有几个错误。例如,如若某人假定“人坐着时在书写”,“苏格拉底坐着”,就会从这些前提得出“苏格拉底在书写”的结论。即使驳斥了“苏格拉底坐着”,也没有进一步解决论证;而且,虽然这里的大前提是错误的,但论证在这方面并没有错。因为如若某人碰巧坐着时没有书写,同样的解决就不会适于这方面的情况。所以,应该驳倒的不是这个,而是“人坐着时在书写”;因为并非一切坐着的人都在书写。可见,驳倒了错误所由产生依据的人就完全解决了这个问题,而知晓论证依据的人也就能知道如何解决,就像在画错几何图形方面的情况一样。因为即使驳倒的东西是错误的,但只提出反对还不够,而是要证明它为什么错误。因为这样,提出反驳的人是否预见了什么就会清楚。
妨碍论证导致结论的方式有四种:第一是驳倒错误所由产生的依据,第二为对提问者提出反对;因为虽然回答者常常没有解决问题,但提问者也不能进一步提出问题。第三,对问题提出反对;因为由于提问不正确,提问者意欲得到的结论就不会从所提问题中出现,但如果加上某种东西,结论就会出现。所以,如果提问者不能进一步提出论证,就可以对他提出反对,如果他能进一步提出论证就对他提出的问题提出反对。第四种也是最坏的一种,是对于时间方面的反对。因为有些人对将要论辩的问题所提出的反对要比对当下所讨论的问题花费更多的时间。
如上所述,反对就有这四种。所说的这些中只有第一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其余各种都只是妨碍和阻止结论。
【11】论证的批驳由自身作出时与在提问中作出时一样,因为被问的人经常没有正确地讨论论证的原因,由于他不承认正确地论证他的论题所由以出发的步骤。因为要确保双方共同目的的实现,并不仅仅是一方的力量所能为。所以,当回答者密切注视着与提问者相反的那些东西并且也胡搅蛮缠时,有时就必然会攻击说话者而不是攻击他的论题。这样,人们一旦发怒,所做的就不是辩证的讨论而是争吵了。此外,既然这类论证是为了训练和尝试而不是为了教授,那么很明显,人们所推导出的就不仅有真实的东西,也有错误的东西,他们所依赖的前提也并不总是真实的,有时也是错误的。因为当真实的前提被设定时,诡辩者必定常常要予以推翻,以便提出错误的前提。有时候,错误的前提也会被错误的前提所推翻。因为没有什么能阻止一个人更相信不真实的东西,而不是真实的东西。因此,如果论证是依据于他所认可的东西,他就更会被说服而不是得到益处。想要正确地改变某人观点的人应该以辩证的而不是争吵的方式进行,就像几何学家要按几何学的方式推理一样,不论结论错误还是真实。至于进行辩证推理的问题,前面已经说过。既然妨碍共同事务的人是一个坏的合作者,论证中的情况也显然一样。因为在这些场合,具有某种共同的目的,除非是彼此争夺。对于这些来说,不会两者都达到同样目的;因为多于单一的众多不能获胜。不论是通过回答还是通过提问,他这样做都无区别,因为不论是以争吵方式提问的人,还是在回答中不承认显明答案或不接受提问者意欲提出的任何问题的人,都是坏的辩证论者。依据上述显见,对论证自身和对提问者的反驳是不一样的。因为没有什么妨碍这种情况:论证是坏的,但提问却可能以最好的方式与回答者论辩。因为对于那些发怒的人,不能够直接进行所想作的推理,而应进行可能作出的推理。
既然在人们认可相反者时以及在认可原初物时是不确定的(因为常常在他们自己言谈时,他们断言相反者,并且先行反驳,后来又承认它。因此,当被问时,他们就经常赞同相反者以及原初物),那么,论证就必然会搞糟。但是,要负责任的应是回答者,既然他不承认这些,而是承认同类的另一些。所以显然,对于提问者和他们论证的批驳不一样。
论证自身容易受五种反驳。第一,当设定的结论或者一般而言的任何结论都不能从被问的问题中推出时,当结论所依赖的一切前提或者多数前提都错误或者不能为大家接受时,并且,当前提的删减或添加或既删减又添加都不能产生结论时。第二,如若推理与论题无关,尽管它依据于那些前提,并且按照前面所述的方式进行。第三,如若推理产生于某些添加的前提,而这些前提又比所提出的那些问题要差,并且,和结论相比,也更不容易为大家接受。再有,如若推理产生于某些应被删减的前提。因为有时候人们假定了比必要更多的前提,所以,不通过它们,推理也能产生。此外,如若它依赖于比结论更不为大家接受的,以及更少可信性的前提,或者,如若它所依赖的前提虽然真实,但却比问题需要更多的劳动才能证明。
人们不应要求对于所有问题的推理都同样地为大家接受,并且具有同样的可信性。因为被探索的东西有些更容易,有些更困难乃属于自然的直接结果,所以,如若某人的结论是从最可能为大家接受的前提出发作出的,那就是正确的论证。因此,很清楚,同一个反驳不能既相关于设定问题的论证又相关于论证自身。因为没有什么妨碍一个论证就自身而言要受指责,但相关于设定的问题而言则该受赞扬,或者反过来,就自身而言该受赞扬,相关于设定的问题而言则要受指责,即使在它从许多容易为大家接受的和真实的前提出发得出结论的时候。得到了结论的论证有时也可能比没得出结论的论证更糟,如若前者的命题虽然不愚蠢但却是从愚蠢的前提出发得出结论的;后者则需要添加一些大家能接受而又真实的前提,尽管论证并不会在这些添加的假定中进行。批驳那些由错误的前提得出真实结论的人是不公正的,因为错误的结论总是必然由错误的前提推出,但真实的结论有时也由错误的前提推出,在《分析篇》中已经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当所述论证虽然是某物的证明,但如果这个某物是与结论不相关的另物时,推理就不是关于后者的。如若显得是这样,它就是诡辩而不是证明。哲学的工作是证明的推理,反驳的工作是辩证的推理,论辩是争吵的推理,而辨谬的工作则是导出矛盾的辩证推理。
如若某东西由两个大家接受的前提所证明,但这两个前提并不是同等地为大家接受,那么,就没有什么阻碍这被证明的东西比某一个前提更为大家接受。但是,如果一个前提是大家接受的,另一个不被接受也不予拒绝,或者,如果一个是大家接受的,另一个不被接受,那么,如果同等地接受与不接受,结论也就会是同等地接受和不接受,但如果接受与不接受的程度不等,结论也随之一样。
当某人通过更长的过程来证明,或者虽然通过更短的过程但却已包含于论证之中时,这种推理也是错误的,例如某人要证明一种看法比另一种更合适。如若他假定一个自在的东西最合适,而且又有一个看法的对象自身真实存在着,那么,它就比任何特殊看法的对象更合适;并且,如若它更合适,与它相关的那种说法就会更合适。而且,存在着一种真实的自在的看法,它比任何特殊的看法都更准确;既然假定了有一种真实的自在的看法,又假定了自在的东西最合适,那么,这种看法就是更准确的。这里有什么毛病吗?或者,难道不正是它成了遮掩论证所依据的原因吗?
【12】论证清楚的一层含义并且最普通的含义是,如若它能如此这般地推出结论以至于不必要再提问题。另一层也是最常使用的含义是,设定的结果是从必然的前提中得到的,而且结论正是通过自身也是结论的前提得到的;再有,如果它明显地不需要公认意见。
错误的论证有四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当它似乎导致了结论实际上却没有结论时,这就被称之为争吵的推理。另一层含义是,当它得出了结论却与设定的结论不相干时,这种情况最常出现于那些导向不可能的场合;或者,它虽然相关于设定的结论,但却没有根据适当的方法。也就是说,把非医学的论证当作医学的,或者把非几何的当成几何的,或者把非辩证的当成辩证的时,不论所得结论错误还是真实。再一层含义是,如果结论通过错误的前提得到,在这种场合,结论有时是错误的,有时却是真实的。因为错误的结论总是通过错误的前提得出,但真实的结论也能从不真实的前提得出,正如前面所说。
论证的错误更多地是论证者的错误而不是论证本身的错误,但是,论证者也并不总是错误,只是在他没注意到时。既然我们更多接受的是错误的论证自身而不是许多真实的论证,那么,如若某个论证从大家最接受的看法出发,它就会破坏真实的前提。因为这类论证是对其他真实前提的证明;因为被设定的任何一个前提都完全不应存在于那里,所以就会是这种情况的证明。但是,如若真实的结论是通过错误且完全愚蠢的前提得到,就会比导致错误结论的许多论证更糟,尽管导致错误结论的论证也可能会是这种类型。因此很明显,对于论证自身的考察首先要看它是否得到了结论,其次看它的结论是否真实,第三看它的结论从什么性质的前提中得来。因为,如果它依据的前提是错误的但却是大家接受的,论证就是辩证的,如果它依据的前提是实在的但却是大家反对的,就是坏的;如果前提既错误又为大家极力反对,那就显然是坏的,或者是一般的,或者是相对于某问题的坏。
【13】 提问者如何探求原初的和相反者的问题,在《分析篇》中已经从真实的角度说过了,现在再从意见的角度作出说明。
探求原初的问题似乎有五种方式。第一种也是最明显的一种是,如果某人探求的是需要被证明的那一点。在使用语词自身时,这是不容易被疏漏的,但是,在使用多义词的场合以及语词和陈述表示同一东西的场合,它就更容易被疏漏。第二,当某人探求一般性的东西时,他应该从特殊的方面来证明它,例如,如若他企图表明相反的知识是单一,就应说明对立的知识一般说来是单一。因为如果这样,他就会被认为与其他许多东西一道探求了应由自身证明的东西。第三,如若某人要证明设定的一般性东西,就从特殊性方面来探求,例如,如果假定要证明一切相反的知识是单一,就要探求某一对相反者。因为倘若如此,他就会被认为与其他许多东西一道自身地而且分别地探求了应予证明的东西。再有,如果某人把命题分开来探求,例如,如若他要表明医学既是健康的也是疾病的科学时,他就要分别地说明每一个方面。或者,如果某人要探求必然相互跟随的两者中的一方,例如,如若他要证明对角线与边不能公约,就要探求边与对角线无公约数。
探求相反者的方式也和探求原初问题的方式一样多。首先,如若某人要探求对立、肯定与否定。其次,如若他要探求对等意义上的相反者,例如善与恶是相同的。第三,如若某人要表明一般性的东西,就在特殊方面探求它的矛盾,例如,如若要假定相反者的知识是单一,就说明健康的知识和疾病的知识各异。或者,在探求了这个之后,他还企图在一般的意义上确定矛盾的说法。再有,如若某人想探求与依据设定前提必然得出的结论相反的东西,但却没有确定对立自身,只是探求了对立的矛盾所依据的两个这类前提。相反者的设定区别于原初问题的探求,因为后者的错误相关于结论(因为在看到那结论时,我们才说探求了原初的问题),但是相反者则处于前提之中,即它们有某种相互的关系。
【14】 对于训练和尝试这类论证来说,首先就要习惯于转换论证。因为这样,我们就会对于所说的论题有着更好的准备,而且在一些场合中完全知晓许多论证。因为转换就是变换与其余所提问题在一道的结论,并且推翻某一个被确认的事实。因为如若结论不真,某一个前提必然会被推翻,正是由于有这一切假定,才必然有结论。对于所有论题,必须既赞成又反对地来考察论证,而且一旦发现,就必须立即寻求解决的办法。这样,就会出现同时在提问和回答两方面受到训练的结果。如若我们没有找到与之论辩的另外的人,就和自己论辩。此外,要选择与同一论题相关的论证并且对它们进行比较。当某人有足够的论证来赞成和反驳什么时,这对于有力地贯彻自己的观点,能提供许多便利,而且也非常有助于反驳。因为结果就会使人提防相反的论证。而且一眼就能看出,两个假定中每一个的结果都不意味着是对科学和哲学智慧的工具。因为如果这样,所剩的事情就只是正确地选择它们中的一个了。对于这类工作,必须具有某种自然能力,而真正的自然能力就是正确地选择真理避免谬误。那些具有自然能力的人是能够这样做的;因为他们通过对所提出事物的正确的爱憎,从而正确地判别出最好的来。
应该完全了解那些最常出现的问题的论证,尤其是关于首要性论题的论证。因为在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中,回答者们经常灰心丧气。此外,应该具有一些好的定义,并且得心应手地掌握一一些流行性的和首要性的定义。因为正是通过这些东西,推理才得以进行。也应尝试并掌握其他论证最常归属于其中的那些东西。因为,正如在几何中关于基本的练习是有用的,在算术中有了到10为止的乘法知识就更好地对于倍数的其他数目进行辨别一样,在论证中也如此,要具有有关原初的知识并牢固地熟知命题。犹如有记忆力的人一样,仅仅是事物所处的位置也能立即引起它们的记忆,所以,这些会使某人进行更好的推理,因为他能看到被规定了的有数目依据的前提。比起论证来,更应承认并记住具有普遍性的前提。因为对于提供原初的东西和假说,它的难度适宜。
此外,应当习惯于把一个论证变成多个,而且要尽可能隐蔽地进行。如若某人能尽量远离与所论题目关系密切的问题,这种事情就会干好。最普遍的论证最能承受这种做法,例如多种事物的知识不是一门的说法。因为在关系词、相反词和对等词方面都是这样。
应当对论证做一般的记载,尽管讨论是在特殊方面的。因为这样就能使单一的论证成为众多。这也同样适于修辞学中的省略论证。但是,你自己却要尽力避免进行一般的推理。也应当总是考察论证,看它们是否以普遍性的原则为基础。因为一切特殊的论证也是对于一般的讨论,而且一般的证明存在于特殊之中,原因在于,如若没有一般,就完全不可能推理。
对年青人应当提供归纳的训练方法,对专门家则应提供推理的训练方法。也必须力图从推理者那里确立前提,从归纳者那里获得说明。因为他们各自正是在这些方面受过训练的。总之,从辩证的训练中,必须力图得到或者关于某物的推理,或者解决问题的办法,或者命题,或者反驳,或者是否由自己或别人正确或不正确地提出的某个间题,以及此外的其他东西。因为能力来于这些,而训练就是为了获得能力尤其是有关命题和反驳的能力。概括地说,善于提出命题和反驳的人是辩证法家。形成命题就是使众多成为单一(因为论证所导致的结论必定是在单一的整体中),而反驳则是使单一成为众多。因为反驳者或是区分或是推翻,承认一个而否认另一个假定的命题。
不要与一切人辩论,也不要愚弄一般的人。因为对于有些人,论证必然会变糟。对于那种不惜一切似乎想逃脱被击败的人,使用一切手段推出结论乃是公正的,但却是不文雅的。所以,不要轻易地与一般的人交锋,因为这必然会导致糟糕的论证。因为正在受训练的人难以摆脱争强斗胜式的辩论。
也应该有准备地来论证那样一些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尽管提供给我们的论证很少,但在许多场合都很有用。这些论证是一般性的,而且,很难从经验中提供关于它们的材料。
(徐开来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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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谬篇
【1】我们现在来探讨有关诡辩式反驳的问题。这是一种表面上看起来是反驳,而实质上是谬误的论证。我们就根据这个问题的自然过程,从最先发生的开始讨论。
很显然有些推理是真正的推理,有些则是似是而非的推理。在其他方面也会由于真假混淆而发生这种事情,论证也是如此。有些人具有良好的体质,而有的人则徒有其表,那只是粉墨妆点,乔装打扮的结果,就像部落的合唱队成员一样,有些人是真正漂亮,有些人则是由于穿戴华美而显得漂亮;无生命的东西也是这样,有些金属是真正的白银和黄金,有些则只是在我们感官看来好像是白银和黄金,例如铅黄或锡制作的东西就很像是银的,澄黄色的东西就像黄金。同样,推理和反驳有时是真的,有时并不是真的,而只是貌似而已,如果缺乏经验就不易辨别出来,因为没有经验的人就像从远处看事物的人一样。推理是从某些陈述出发,这些已经作出的陈述必然要引起对陈述之外的另一些事物加以论断,而且是作为这些陈述的一个结果。反驳则是推出所给结论的矛盾命题的推理。有些反驳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这也许有多种原因,其中最为普遍广泛的,是那种取决于名词的论证。因为直接将现实事物拿来,那是无法进行争论的。但我们可以用名词作为事物的符号来代替事物,相对于这些名称所发生的一切,也就是事物本身所发生的一切,正如计数的人认为他数的是硬通货币一样。其实这些事例并不真正相同;因为名词和语句的数量是有限的,而事物的数目则是无限的;所以同一语句和单一的名称必定能表示大量的事物。正如上面作的说明,不擅理财的人会被行家欺骗,同样,在论证中,那些不熟悉名词作用的人,无论是他们自己在争论,还是在听别人论证,都容易被虚假的推理所蒙骗。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在后面将要提到的问题,就包括那些表面看起来货真价实,然而其实并非如此的推理和反驳。在一些人看来,表面的智慧比起真正的智慧来,更为有用,真正的智慧也许显得并不智慧(因为诡辩术只是一种表面的智慧而不是真正的智慧;诡辩家便是仰仗这种似是而非的智慧来获取金钱的人)。很清楚,对于这些人来说,表面上发挥了智者的作用,比起虽然表面上并非如此而实际上发挥了智者作用,必然更有价值一些。我们就一点加以比较,在某个特殊领域里有知识的人,其职责就是避免在自己的知识范围内进行荒谬的论证,并能够向进行错误论证的人指出错误所在。这些作用就在于能够给出一个理由,并且能够抓取到理由。所以,那些扮演诡辩家的人必然要寻求我们所提到的这样一类论证;对于他们来说,这是值得的,因为拥有这种能力使他显得是有智慧的,这也就是诡辩家们的真正动机。
显然存在着这样一类论证,而我们称之为诡辩家的人其目的就在于追求这样的能力。接下来我们看看各种诡辩式的论证是什么,这种能力的各个组成要素是什么,研究这个问题属于什么不同领域,以及我们所说的这一技巧的其他要素。
【2】我们讨论所涉及到的论证有四类:教导的论证、辩证的论证、检验的论证以及争辩的论证。教导的论证是从适应于所有论题的基本原理出发,而不是从回答者的意见出发进行推理的论证(因为学习者必须要确信所学的东西);辩证的论证是从被人们广泛接受的意见出发进行推理,最后得出一个矛盾命题的论证;检验的论证是从回答者所持有的观念出发所进行的论证,而且这一观念必须为每个具有这种专门知识的人所公认(至于以什么样的方式,我已经在其他地方讲过了);争辩的论证是从仿佛被人们所接受而实际并没有被人们所接受的意见出发所进行的假推理,它只是显得像推理而已。关于证明的论证我们已经在《分析篇》中讨论过了,关于辩证的论证和检验的论证也在其他地方讨论过。所以,我们现在要说的是竞争的论证和争辩的论证。
【3】 首先,我们必须看看那些在用论证进行争衡和论辩的人所怀有的各种目的。其数目有五个:反驳、谬误、自相矛盾、语法错误、迫使对方处于赘语的状态,亦即让他多次重复同一话语,或者即使并不真正这样,也得在每个这种事情的表面上显得是这样。他们最大的愿望显然是反驳、揭露对手在说谎、使他自相矛盾、使他犯语法错误(即作为论证的结果,使回答者说话不符合语法规则),或者使他多次重复同一事情。
【4】反驳的方式有两种,其一与语言有关,其二与语言无关。用语言造成错觉的方法有六种:语义双关、歧义语词、合并、拆散、重音,以及表达形式。我们可以通过归纳法和演绎法来证明这一点。除此之外也可能假设。在这样一些方面,我们不能用同样的名词或语句来表示同一事物。以下这些论证就与语义双关有关,例如,“有知识的人学习,因为知道字母的人学习他们要听写的东西”。“学习”在这里就是语义双关,它有两层意思,“通过使用知识而理解”和“获得知识”。再如,“恶是善,因为必然存在的是善,而恶必然存在”。“必然存在”在这里就有两层意义,它是指“必然性的事物”,而这对于恶在许多情况下也都是适用的(因为有些恶就是某种必然性的事物),然而我们也说善是“必然存在”的。再如,“同一个人既坐着又站着,既在生病,又恢复了健康,因为过去站起来的人现在正站着,过去正恢复健康的人恢复了健康,而过去坐着的人正站着,生病的人正在恢复健康”。因为“病人”或者要做这样一些事情,或者他要经历这样一些事情,因而它并不只是表示一种意义,在一个时候它意谓着“现在生病的人”,在另外的时候又意谓着“从前生病的人”。病人还在生病时,他就已经开始恢复健康了,他现在无病时健康良好,但他现在无病以前却有病,以下这些论证与歧义语词有关,“但愿俘虏我这个敌人”以及“人知道这个,这个知道”,因为这种说法既可以表示知识者,也可以表示作为知识而被知道的东西。“看见了这个,这个看见;看见了圆柱,所以圆柱看见”。再如,“你承认是的东西,你承认其为是;你承认石头是,所以你承认是石头”。再有,“沉默者的说是可能的”。“沉默者的说”就有两层意义,指说话者沉默和被说的事物沉默。语义双关和歧义语词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一个语句或名词恰当地表示多种意义时,如aetos和kuon这两个词;其二,当我们习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一个词时;其三,当一个词和另一个词合并后产生了多种意义时,虽然这个词本身只有一种意义,例如,“识字”,是由“认识”和“字母”两个词合并在一起形成的,把它们拆开都只有一种意义,但合并起来后就有了多种意义,即,它既指字母自身所具有的知识,也指别人具有这些字母的知识。
歧义语词和语义双关的形式就是这样一些。我们现在来看看与合并有关的情况,例如,“坐着的人能散步,没写字的人能写字”。分别使用这些词与把它们合并起来使用,其意义是不同的,如“一个人能够坐着散步”。另外,如果有人把这两个词结合起来,情况也是一样,即“在不写字时写字”,这意思是说他能够同时写字又不写字。如果不把这些词结合起来,其意思是说,当他没有写字时,他具有写字的能力。再如“他现在知道字母,因为他已经学习过他所知道的东西”。再有,“能搬运一件物品,就能搬运多件物品”。
下面的情况与拆散有关。“5是2和3”,“5就既是奇数又是偶数”,那么“大就和小相等”,因为它不过是同样多和再加一些。因为同一语句被拆散时和合并在一起时,并不总是表示同样的意义,例如,“我给你奴隶以自由”,“神勇的阿基留斯留下了一百又五十人”。
与重音有关的论证,以口语的形式是难以形成的,但以书面的形式则容易得多,例如,有些校勘者指出,荷马的这一句话错了:“其中的一部分因雨水而腐败”。他们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改变重音,将hou(其中的)变成ou(不),这样就成为“它并不因雨水而腐败”了。再如,关于阿加梅农之梦,他们认为,宙斯自己并没有说“我们答应他保证使他的祈祷成为现实”,而是说“但愿这个迷梦能使他的祈祷成为现实”。这样一些例子就与重音有关。
与表达形式有关的反驳,在用同样的形式表示不同的事物时就会发生。例如,用阴性表示阳性,或用阳性表示阴性,或者用阳性或阴性表示中性;再如,用量表示质,或用质表示量,或者用被动表示主动,用主动表示状况,以及用我们在前面所说过的其他种种区分相互表示等等。因为人们可能会用属于行为的事物来表示不属于行为的事物,例如,“健康”和“切割”、“建筑”在表达形式上就很像,然而前者表示性质和某种状况,后者则表示行为。其他一些例子也是这样。和语言有关的反驳就是由于这样一些原因而产生。至于与语言无关的谬误则有七种:(1)由于偶性而产生的谬误;(2)由于意义笼统而产生的谬误,或者虽非笼统,但是就某个方面或地点或时间或关系上被述说而产生的谬误;(3)由于对反驳无知而产生的谬误;(4)由于结果而产生的谬误;(5)因假定尚待论证的基本论点而产生的谬误;(6)把不是原因的事物作为原因而产生的谬误;(7)将多个问题并成一个问题而产生的谬误。
【5】 因偶性而产生的谬误,当一属性既属于某事物同时又属于它的偶性时就会产生。因为同一事物有多种属性并不必然地属于一事物的所有谓项,以及属于它们所表述的东西。例如,“如果哥里斯库斯不同于人,那么他就和自己不同,因为他是人”,“如果他和苏格拉底不同,而苏格拉底是人”。所以他们说:我们得承认哥里斯库斯和人之所以不同是由于偶性,因为他说哥里斯库斯与之不同的人就是人。
当措辞只涉及部分却仿佛是被笼统地表述时,这样一种谬误就会产生,即由于笼统地使用了表示个别事物的词,或者由于本应在某一方面被述说但使用时意义不当而产生的谬误,例如,“如果非存在是意见的对象,那么非存在存在”,因为“存在某物”与笼统的“存在”并不是同一的。再如,“如果存在不是存在者中的某物,例如如果它不是一个人,那么存在就不存在”,因为“不存在某物”与笼统的“不存在”并不是同一的。但由于用语相近,“存在某物”和“存在”、“不存在某物”和“不存在”似乎差别很小。当措辞本应指某个方面但笼统所指时,也会同样地产生这种谬误。例如,“如果一个埃塞俄比亚人全身都是黑的,只有牙齿是白的,那么他既是白的又不是白的”。“如果两种属性都属于某一方面,那么相反的属性同时存在”。有时人们很容易察觉这种谬误,例如,如果确知埃塞俄比亚人是黑人,有人会间,他的牙齿是白的吗?如果他的牙齿是白的,他便认为找到了问题的答案,证明了埃塞俄比亚人既白又不白。但有时这种谬误会不为我们所察觉,即不论在什么地方或什么时候,假如在某一方面指出一属性,则那种宠统的属性仿佛也适用,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易辨别出哪一种属性在严格恰当的意义上属于某一事物。当两种对立的属性同样地存在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因为人们通常以为要么两者可以笼统地被表述,要么两者都不能。例如:“如果某物半白半黑,那它是白的还是黑的?”
其他一些谬误的产生,则是因为对三段论是什么,反驳是什么没有适当的定义,或者它们的定义存有不足。反驳是具有同样单一谓项的矛盾命题,它并不是与一个名词,而是与一事件矛盾,这一事件在两个命题中并不是同义词而是同一个词,反驳就是在同一的方面,以同一的关系,同一的方式,就同一的时间,从所给予的前提出发(不包括在争论中的出发点),进行必然推论。有关某物的虚假陈述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发展的。但是,有些人则置上述一切条件于不顾,其反驳只是表面的,例如,同一事物既是二倍又不是二倍,因为2 是1的二倍,但不是3的二倍。同一事物既是另外同一事物的二倍又不是它的二倍。然而这二借并不是就同一方面来说的,因为就长度来说是二倍但就宽度来说并不是二倍。或者,它在同一的方面,以同一的方式既是同一事物的二倍又不是它的二倍。那它也不是就同一时间说的,所以这只是一种表面的反驳。也许有人把这种谬误硬性归到与语言有关的这一类。
与断言尚待证明的论点有关的谬误和强求基本论点所可能产生的谬误,是以同样的方式在同样多的方面发生的。它们表面上貌似反驳,这是由于人们不可能在同时看出同和异来。
与结果有关的反驳,其谬误的产生是由于人们以为因果是可以相互倒置的。因为如果甲存在,则乙必然存在的话,他们便以为,如果乙存在,甲也一定存在。意见是以感觉为基础产生的,与这种意见相关的欺骗即根源于此。人们常以为胆汁是蜂蜜,因为蜂蜜总是黄颜色。天一下雨,地上便是湿的,一旦地上是湿的,人们便以为天下雨了。然而这并不一定是真的。在修辞论证中,从迹象而来的证明就是以结果为根据的。如果人们想证明某人是奸夫,便得根据奸夫的特征来抓把柄,即这个人穿戴花哨,深更半夜在外面东游西荡。但这些事实对于许多人都合适,而要控告他们是奸夫则是荒谬的。辩证的推理也是这样,例如,麦里棱论证说,如果要证明宇宙是无限的,就得假定宇宙没有生成(因为任何有生成的事物都不可能从非存在中产生出来),就得假定一切有生成的事物是从开端产生出来的,所以,如果宇宙没有生成,它也就没有开端,所以宇宙是无限的,但这个结论并不能必然推出。因为,如果说一切有生成的事物都有开端,这并不能必然地推出有开端的事物就有生成。这正如患感冒的人会发烧,但从这并不能必然也推出发烧就是由于患感冒。
当人们把不是原因的东西硬塞进论证中并仿佛反驳是以此为根据的,这时,与以非原因的事物作为原因有关的反驳就会产生。在导致不可能的推理中,这种情况就会出现。因为在这些推理中,人们必然会推翻那些前提中的某一个,所以,如果把非原因的东西放在必然产生不可能结果的问题之内,那么这种反驳就常常显得是作为它的结果而产生的。例如,“灵魂和生命不是同一的”这个论证,如果生成和毁灭是相反的,那么某种个别的生成和某种个别的毁灭也是相反的,死亡是某种毁灭,与生命相反,所以生命是生成,生活是被生成。然而这是不可能的,所以灵魂和生命这两者并不是同一的。但这个结论并不是推理的结果。因为,即使我们不能断定生命和灵魂是同一的,而只是说生命和作为毁灭的死亡、生成和毁灭是相反的,也不可能得出这个结论。但这种论证并不是绝对地没有说服力,而只是就争论的论点来说是没有说服力的,提问者本人常常也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与结果有关的论证以及与非原因的事物有关的论证就是这样一些。至于将两个问题并成一个问题有关的论证的反驳,如果人们没有注意到问题有多个,由于答案只有一个,便仿佛问题也只有一个似的,这时,上述反驳就会发生。有时,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看出,问题有多个,因此不能只作一种回答,例如,当人们的问道:“大地是海洋呢?还是天空是海洋?”有时则不易察觉。由于人们认为只有一个问题,他们或者不作回答而让步,或者接受那种表面的反驳。例如:“他和他是人吗?”那么“如果有人打了他和他,他打的是一个人而不是多个人”。再如:“如果部分是善部分不是善,那么整体是善还是不是善呢?”答案似乎可能要么包含了一种表面的反驳,要么只是一种虚假的陈述。因为,当某事物是善的却说它不善,或者当它不是善的而说它是善的,便是一种虚假的陈述。但有时如果增加某些前提,那就可能成为真正的反驳。例如,如果有人同意,单一的事物和许多事物就可以同样地被叫做“白的”或“裸体的”或“盲的”。因为,如果“盲的”一词用来指本性应当有视力而没有视力的事物,那未它也可以用来指大量本性应有视力而没有视力的事物,所以,当一物没有视力而另一物却有视力时,这两者不可能或者都能看,或者都是盲的,因为这是不可能的。
【6】 我们应当或者按照上述方式对表面的推理和反驳进行分类,或者把它们全部归因于是对反驳的无知,并且我们以此作为我们的出发点。因为我们可以把上述所有的谬误都归结为违反了反驳的定义。首先,我们得看一看,它们是不是非推理性的。因为结论应当从所设立的那些前提推出,以便我们能够说它是必然的,而不只是表面上显得是必然的。其次,我们考察它们是否符合定义的其他部分。因为与语言有关的谬误,有些是由于双重意义引起的。例如,语义双关和歧义语词以及结构相同(因为人们习惯于把所有东西当作一具体事物来表示),而合并、拆散、重音都应归于不同一的用语或有差别的名词。如果要使反驳和推理产生效果,名词也应当和它所表示的事物是同一的。例如,如果论点说的是马甲,那么就应当推出马甲的结论,而不是斗篷的结论,虽然这一个结论也是真实的,但它不是推论出来的。如果回答者问你是怎样驳倒他的,那就必须指出另一个问题来说明这两个词指的是同一事物。
一旦我们给出了推理的定义,那么与偶性有关的谬误就会变得十分明显。因为这同一个定义也适用于反驳,除非我们增加矛盾命题。因为反驳就是要推出这个矛盾命题。所以,如果关于偶性的推理不存在,反驳也就不会发生。如果甲和乙存在,则丙存在,而且丙是白的,但它是白的并不是因为三段论必然推出。再如,三角形内角和等于两直角,而且它碰巧是图形或基本组成部分或公理,但这并不能推出它是图形或公理或基本组成部分。因为证明与作为图形或作为基本组成部分的三角形无关,只与三角形本身有关。其他情况也是如此。所以,如果反驳是某种推理,与偶性有关的论证就不可能是反驳。正是在这一方面,行家和学者受到了无知者的反驳;他们正是拿那种以偶性为根据而进行的推理和学者们进行争论,无知者由于不能将这两者区分开来,所以一旦有人质问便只得妥协放弃,或者以为他们进行反驳了,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反驳。
与意义限制在某一方面和意义笼统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因为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并不是就同一事物而说的。“非部分白”是对“部分白”的否定,“非绝对白”是对“绝对白”的否定,如果有人同意这种说法,即,如果某物部分是白的,就等于它完全是白的,但这不是反驳,而只是显得像反驳而已,其原因就在于他对于反驳是什么完全无知。
最明显的谬误是已经说到过的与反驳定义有关的那些谬误,它们的名称也就是由此而来。表面的反驳是由于定义有缺陷而造成,如果我们按照这种方式来区分谬误,我们就应当把“定义有缺陷”当作所有谬误的一个共同标志。
由于假定尚待论证的基本论点以及由以非原因的事物作为原因而产生的谬误,我们已经通过定义弄明白了,因为结论应当是由于这些事物如此而推论出来的,如果所说的原因并非原因,这种情况便不会发生了;其次,结论应当在不包括基本论点的情况下推论出来,这种情况对于以强求基本论点为根据的论证并不适用。
与结果有关的谬误是与偶性有关的谬误的一个部分,因为结果就是一种偶性,但又与偶性有所不同。因为偶性存在于单一的事物之中,例如黄色的东西和蜂蜜,白色的东西和天鹅便是同一的;而结果则存在于多种事物之中,因为我们认为,那些相同的事物与另一些事物相同。某一相同的事物与另一事物相同,这就是与结果有关的反驳所产生的根据,但是,这并不全是真的。例如,相对于偶性意义的白就不适用。因为雪和天鹅两者都同样是白的,再有,在麦里棱的论证中),有人假设“已经生成”和“有开端”是同一的,“相等”和“占有同样体积”是同一的,因为已经生成的东西有开端;而且他也断定有开端的东西已经生成,其理由就在于“已经生成”和“有限”两者是同一的,因为这两者都有开端。同样,就相等的事物来说,他假定,如果具有同一体积的东西是相等的,同时,相等的东西也具有同样的体积,这样,他实际上假定了一个结果。因为与偶性有关的反驳,其产生就在于对反驳的无知。显然,与结果相关的反驳,其产生也是如此。但我们还必须从其他观点来考虑这个问题。
由于将多个问题合为一个问题而发生的谬误,其产生就在于我们没有明确区分命题的定义。因为命题是陈述某单一事物的某一事实。同一定义既可应用于某单一事物,也可笼统地应用于这种事物,如应用于人和单一的人;在其他情况下也是如此。如果单一命题是陈述的某一事物的某一事实,那么,笼统的命题也是这一类问题。由于推理是从命题开始,而反驳是一种推理。所以反驳也是从命题开始。如果命题陈述的是单一事物的单一事实,那么显然这种谬误也是由于对反驳的无知而产生。因为在反驳中,并不是命题的东西仿佛是命题,如果有人所作的回答仿佛是针对某一单一问题,那么便会出现反驳,但是如果他只是显得好像作了回答而实际并没有回答,那么这就会出现一种表面的反驳。所以,所有属于对反驳本质无知而产生的谬误都与语言有关,矛盾命题是反驳的一个特征,因为矛盾命题只是表面的反驳,其他的谬误则与推理的定义有关。
【7】 与语义双关、歧义语词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由于人们不能将词的多种意义加以区分(因为有些词的意义不易区分,如“元一”、“存在”以及“同一”),与合并、拆散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由于我们认为词的合并或拆散并不会引起任何不同。与重音有关的谬误,其产生也是一样。因为一个词的抑音或高音似乎并不会改变词的意义,或者说,改变词的意义的情况极少发生。与表达形式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因为语言相同。因为要区分哪一些事物可以用同一表达,哪一些事物可以用不同表达是很困难的。有能力作这种区分的人几乎快接触到真理了。最容易使我们犯错误的是,我们认为所有事物的谓项都是一个别事物,我们把它当作单一的事物来理解。因为人们通常认为,“具体事物”和“存在”乃是最真实的元一和实体。因为这个原因,这种谬误也可以归类到与语言有关的那些谬误中去。首先,这种谬误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们是和别人一起研究而不是由我们自己研究(因为和别人一起研究靠的是语言,而在我们心里进行研究则更主要用的是事物的本质);其次,是因为在单独研究时,人们易于为所使用的语言蒙骗;第三,由于相同而易于受骗,这种相同是出自语言。与偶性有关的谬误,其产生是由于人们不能区分同和异、一和多,以及什么样的谓项具有作为其主项的同一偶性。与结果有关的谬误也是如此,因为结果属于偶性的一个部分。而且,在许多时候,这被看作是不证自明的真理:如果甲不能和乙分离,则乙也不能和甲分离。与反驳定义存在缺陷有关的谬误,以及与陈述意义限制在某一方面和意义笼统有关的谬误,其产生乃是由于这两者之间差别大小的缘故。因为我们不会认为就某个别事例或方面或方式或时间的限制具有另外的意义,便承认命题的一般意义。当有人假定尚待证明的基本论点,拿非原因的事物作原因,以及将几个问题并成一个问题时,所产生的谬误也是如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其谬误的产生就是由于差别太小的缘故;因为我们不能从上述原因精确地给出命题和推理的定义。
【8】我们知道了那些表面推理所产生的各种原因,我们也就知道了诡辩式推理和反驳所产生的各种原因。我们说的诡辩式的反驳和推理并不只是指那种似是而非的反驳和推理,而且还包括那些虽然真实但与所讨论的问题只是表面上相关而实际上并不真正相关的反驳和推理。在所讨论的范围内它们并不能驳倒他人并揭露无知,这就是检验的论证的作用。检验论证是辩证论证的一个部分,由于回答者无知可能会推出一个错误结论。诡辩式的反驳,既使它们推出了一个矛盾命题,人们也不清楚他是否无知,因为人们试图用这样一些论证诱使有知识的人落人陷井。
很显然,我们用同样的方法便可以认识它;因为同样的原因,那使得听众以为结论是作为间题的结果而被推论出来的东西,也会使回答者产生同样感觉,所以,由于所有这些方法或某一些方法,就会出现虚假的推论;在没有人追问时一个人会同意他所思想的东西,即使有人追问他也会同意。但有时,一旦我们提出必要的问题,我们就会把这种谬误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例如,与语言以及文法有关的谬误。所以,如果矛盾命题的虚假推理是由于表面的反驳而产生,很显然,虚假结论的推理一定也和表面的反驳一样,其产生是由于同样的一些原因。表面的反驳,其产生就在于那些构成真实反驳的组成部分,因为如果缺少了某一部分,那就会只是一种表面的反驳。例如,结论不是通过论证而来(论证导致不可能);将两个问题合并为一个;命题不完善;用偶性代替事物的本质等等表面的反驳,以及与偶性的一种即结果有关的表面反驳。而且,有的反驳,其结果只是从文字推导出来的,而在事实上并非如此;还有的情况是,矛盾命题并不是全称的,并不是就同一个方面、同样的关系以及同样的方式来说的,其外延乃是有限制的,或者与这些限制的某一个相联系。还有这种情况,违背不能将基本论点包括在内的原则而假定基本论点。这样我们就举出了虚假推理所产生的各种情况,所有虚假推理都是从以上说到的这些原因得出,不可能还有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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