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论

工具论

(10)

我们必须从寻找在极其不同的意义上相同的一组事物出发进行研究。首先追问它们所共有的因素,然后把同一进程应用于不同种中的另一组事物。它们属于同一属,但与前一组的属不相同。当我们在第二组事物中发现它们的共同因素之后,我们在其他组事物中还必须同样再次考虑我们已经指出的共同因素是否与它们相同,直到我们获得一个单一的原理为止。这就是所要求的事物的定义。
如果我们最后获得的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更多的原理,那么很显然,所划分的事物就不是一个种而是有许多种。我的意思是说,例如,如果我们要探讨什么是骄做,我们就必须考察我们所知道的许多骄做的人,看看他们作为骄做的人是否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例如,如果阿尔西庇德、阿喀里斯、埃阿斯是骄傲的人,那他们的共同特征是什么呢?不能容忍耻辱,正是这一特征使阿尔西庇德投身战争,使阿喀里斯勃然大怒,使埃阿斯自杀。我们再把同一进程应用于另一组人,例如吕山德或苏格拉底。他们所具有的特征是对好运和恶运漠然处之。我看到这两种结果,并考虑对境遇漠不关心及对耻辱不能容忍之间有什么共同因素,如果没有,那么就必定有两类骄傲,但任何定义都始终是普遍的。医生并不为某一眼睛的健康而作诊断,他为所有的眼睛,为所有处于特定状况中的眼睛作诊断。
给特殊下定义要比对普遍下定义容易得多,所以我们应当从特殊进展到普遍。普遍中的模糊比最低种中的模糊也是更难察觉的,正如证明需要一个完整的推论一样,定义需要清楚明白。如果我们能借助确定的个别事物分别定义每类物体的概念(例如,不是在一切事物中而是在颜色、形状中定义相似,在声音中定义尖锐),进而由此上升到普遍的定义,并小心避免卷入歧义,那就能获得清楚明白的定义。如果我们一定不要用比喻论证,那么我们必须也避免用比喻或者给比喻式用语下定义。否则我们就不得不用比喻进行论证。
【14】 为了使问题有条理,我们必须选择适当的部分和划分。选择的方法如下:首先确定为一切特殊事物所共有的种,例如,如果我们研究的主体是动物,我们就要确定动物具有什么样的属性。确定了它们以后,我们就进而考虑属于剩余种类中的第一个的属性,例如,如果这一种类是“鸟”,我们就必须考虑每个鸟具有什么样的属性,如此类推,总是采用最接近的亚属。很明显,用这种方法我们能直接表明属性属于每个亚属(例如人、马)的原因。让A表示“动物”,B表示“属于每个动物的属性”,C、D、E表示“动物的种”,因而很明白,B为什么属于D。因为A、C和E亦相同。同样道理适用于一切其他亚属。
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是传统的分类名称,但在研究中我们不能把自己仅限于这些事物。我们必须收集任何其他被观察到的共同特征,然后考虑它属于什么主体,具有哪些属性,例如,有角动物具有第三个胃和一排牙齿,然后问:“什么动物具有‘有角’这样的属性?”因为我们已经清楚地知道它们由于什么而具有这些属性,即它们有角。
另一种选择的方法是类比。我们必定不可能为乌贼的利鳍、鱼的脊骨以及动物的骨头找到一个单一的名称。虽然这些事物也有某种共同特性,这一事实意味着这类事物有一个单一的自然本质。
【15】有些问题由于有相同的中词而相同,例如,它们都可以通过交相替换的原则得到解释。在中词中,有些是类上相等,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由于有不同的主体或不同的作用方式,如回声、反映、虹的各自的原因。在所有这些事物中,问题在类上是相同的(因为它们都是折射的形式),但在属上就不同了。
其他问题的区别只在于一个的中词从属于另一个的中词。例如,尼罗河水为什么在月底上涨?因为那时天气多雨。为什么月底气候多雨?因月球在渐渐亏缺。两个中词的联系是一个从属于另一个。
【16】 至于原因和结果的问题可以这样提出:是否当结果存在时,原因必定也存在(例如,如果一株树落叶或月蚀发生,落叶或月蚀的原因是否也存在呢?落叶的原因是因为有阔叶,月蚀的原因是因为有地球在中间阻挡。因为如果这个原因不存在,这些结果就会有另外的原因)。如果这种原因存在,那么这结果就立即为它所蕴含。如果地球挡在中间,月蚀就发生;如果树是阔叶的,它就要落叶。果然如此,原因和结果就是共存的。每一方都可以借另一方予以证明。让A表示“落叶”,B表示“阔叶”,C表示“葡萄树”。则如果A属于B(每一种阔叶植物都是落叶的),B属于C(所有葡萄树都是阔叶的),那么A属于C,即所有葡萄树都是落叶的,中词B是原因。但我们也能证明葡萄树因为落叶所以是阔叶的。让D表示“阔叶的”,让E表示“落叶”,让F表示“葡萄树”,则E属于F(因为所有葡萄树都是可落叶的),D属于E(因为所有落叶的植物都是阔叶的),所以,所有葡萄树都是阔叶的。在这里,“落叶”是原因,但因为两件事物互为原因是不可能的(因为原因先于结果,由于地球的侵入才引起月蚀的产生,而不是相反),所以,依靠原因的证明证实了根据,不依靠原因的证明证实了单纯的事实。按后一种方式推理的人知道地球侵入这一事实却不知道根据。地球的侵入是月蚀的原因而不是相反,这从下述事实中显得十分明显,即前者是后者定义的一个因素。它清楚地表明我们是通过前者认识后者的,而不是相反。
一个结果能有多种原因吗?如果同一属性能直接表述多个主体,让A直接属于B,也直接属于C,让B、C分别直接属于D和E,那么A将属于D和E,原因分别是B和C。这样,原因的存在必然蕴含着结果的存在,但结果的存在并不必然蕴含着一切可以作为它的原因的东西,它只蕴含着某个原因,而不是每个原因。
但是,如果问题总是普遍的,那么原因就是一个整体,结果也是普遍的。例如,“落叶”的这个特点适合于作为整体的一个主体。如果它构成了种,那么属性也普遍地属于它们,要么属于植物,要么属于植物的一个特殊的属。因而,在这些事例中,中词必定等于结果,而且是可以互相替换的。例如,树为什么会落叶?如果它是因为树液的凝结,那么,如果一株树是落叶的,则必有这种凝结;又如果凝结存在——不是在任何主体中而是在一棵树中一一那么树必定落叶。
【17】 在一切事例中,同一结果是否能够不由同一原因产生而由不同原因产生?如果结果证明是依据自身的,而不是出于某种“标示”或偶然的,那么这肯定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时中词是大词的定义。如果结果未被证明是依据自身的,那么这就是可能的。可以把结果和它的主体作为偶然的联系来考虑。但这种联系并不被认为是“问题”。除了偶然的联系外,中词还与两个端词相应。如果它们是歧义的,中词也会是歧义的,如果它们在类方面同一,那么中词亦然。例如,比例为什么会变更?对于线及对于数来说,原因是不同的,但它又是同一的。如果线被认作是线时,它是不同的,就它们被认为表现一已知的增量而言,它们又是相同的。所有的比例都是这样。颜色与颜色之间的相似与形状与形状之间的相似是不同的。因为在这两个例子中,“相似”一词是有歧义的。在后一个例子中它可能是指边的比例相等或角的相等,而在颜色的相似中,它是指我们对它们的知觉是一样的,或诸如此类的东西。通过类推而同一的事物也具有类推的中词。
关于原因的交互作用、结果以及主体的正确观点如下:如果把各个属分别对待,那么结果比主体有更广的应用范围。例如,“外角之和等于四只直角”就比三角形或正方形具有更广的应用范围。但把它们集合起来时,结果与主体的应用范围是相等的(即与其外角之和等于四直角的图形相等),中词也同样如此。中词是大词的定义,这就是一切科学都要通过定义建立的原因所在。例如,落叶是葡萄或无花果树的一种普遍属性,它比其中任何一个的应用范围都广,但并不比种的全体范围广,而只是与它们相等。这样,如果你把握住第一个中词,你就可以获得“落叶”的一个定义。我说“第一个”,是因为在主体的方向上有另外一个第一的中词,它断定主体是一个具有确定特性的整体,然后是中词——“因为树液是凝结的”及诸如此类的东西。为什么落叶?树液在树叶与树干连接处的凝结。
如果对原因与结果的相应要形式化地表明,则可作如下表述:设定A属于所有B,B属于D的每个属,但具有更广的应用范围。那么B就是D的每一个属的普遍属性。即使前提不是可以转换的,我也称之为普遍属性。虽然只有当每个种分别来看不能与它转换,而种的全体却可与之转换并与之同范围时,我才称之为原初意义上的普遍。这样,B是A属于D的每个属的原因。所以A必定比B有一个更广的应用范围,否则A也可以同样是B的原因。现在如果A属于E的一切属,它们就会构成一个与B不同的统一体,否则怎么能说A属于E所属的一切,却不能说E属于A所属的一切呢?A属于E的所有属必定有其原因,正如A属于D的所有属有其原因一样。所以看起来E的所有属也能构成一个统一体。我们必须考虑它是什么,让C作它的代表。这样,同一结果有多个原因是可能的,但当主体与属等同时则不可能。例如四足兽长寿的原因是没有胆汁,但鸟的长寿原因则是体质的干燥,或其他某种特定的特征。
如果不能立即获得直接的前提,即是说,不仅只有一个而是有许多个中词的话,那么,原因也会有许多个。
【18】 几个属拥有一个既定属性,其原因是最接近于普遍的那个中词呢,还是最接近于属的那个中词?很显然,它是最接近于作为其主体的特殊属的那个中词。因为这是最接近主体的归属普遍的原因。例如,C是B属于D的原因,所以C是A属于D的原因,B既是A属于C的原因,又是它自身的原因。
【19】 我们已经阐明了三段论和证明的性质及条件。与此同时,与证明相同的证明科学的定义及条件也得到了阐明。至于我们如何认识基本前提及如何保证这种知识的问题,如果我们首先考察一些基本的困难就会获得清楚的答案。
我们在上面说过,如果不把握直接的基本前提,那么通过证明获得知识是不可能的。对直接的基本前提的知识,人们可以提出许多问题:它是否与对间接前提的认识相一致?是否有包括两者的科学知识,还是只有关于后者的科学知识,而前者为一不同种类的知识所认识?持久保持知识的功能我们以前是不拥有的,还是一直拥有这些功能却不知道它?
说我们一直拥有它们似乎不能成立。因为它会得出结论说,我们拥有比证明更为精确的认识力量却不知道它。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是获得它们的,而不是预先拥有它们的,那我们怎么能在没有某种先在的认识能力的情况下认识和学习呢?这是不可能的,正如我们在讨论证明时所说过的那样。因而,十分明显,我们一方面不可能始终拥有它们,另方面如果我们一无所知,没有确定的能力,那也就不可能获得它们。因此,我们必定具有某种能力,但并不是在精确性上高于上面提到过的那些东西的能力。显然,这是一切动物所具有的一种属性。它们具有一种我们叫做感官知觉的天生的辨别能力。所有的动物都具有它,但有些动物的感官知觉后来被固定下来了,而另一些则不。没有被固定下来的动物,要么在感觉活动以外完全没有认识,要么对于其知觉不能固定的对象没有认识,而感官知觉能被固定下来的动物在感觉活动过去后,仍能在灵魂中保存感觉印象。当这种进程不断重复时,可从感官知觉的这种固定中获得一种道理的动物与没有这种能力的动物之间,便会出现进一步的差异。
这样,正如我们所确定的,从感官知觉中产生出了记忆,从对同一事物的不断重复的记忆中产生了经验。因为数量众多的记忆构成一个单一的经验。经验在灵魂中作为整体固定下来即是普遍的。它是与多相对立的一,是同等地呈现在它们之中的统一体。经验为创制和科学(在变动世界中是创制,在事实世界中是科学)提供了出发点。这样,这些能力既不是以确定的形式天生的,也不是从其他更高层知识的能力中产生的,它们从感官知觉中产生。比如在战斗中溃退时,只要有一个人站住了,就会有第二个人站住,直到恢复原来的阵形,灵魂就是这样构成的,因而它能够进行同样的历程。让我们把刚才说得不十分精确的话重复一遍。只要有一个特殊的知觉对象“站住了”,那么灵魂中便出现了最初的普遍(因为虽然我们所知觉到的是特殊事物,但知觉活动却涉及到普遍,例如是“人”,而不是一个人,如加里亚斯)。然后另一个特殊的知觉对象又在这些最初的普遍中“站住了”。这个过程不会停止,直到不可分割的类,或终极的普遍的产生。例如,从动物的一个特殊种导向动物的类,如此等等。很显然,我们必须通过归纳获得最初前提的知识。因为这也是我们通过感官知觉获得普遍概念的方法。
我们在追求真理时理智运用的能力中,有些始终是真实的,另一些则可能是错误的,例如意见和计算,而科学知识和理会是始终真实的。除了理会而外,没有其他类知识比科学知识更为精确。基本前提比证明更为无知,而且一切科学知识都涉及根据。由此可以推出,没有关于基本前提的科学知识。由于除了理会外,没有比科学知识更为正确的知识,所以把握基本前提的必定是理会。这个结论不仅从上述考虑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而且也因为证明的本原自身并不是证明,所以科学知识的出发点自身也不是科学知识。由于除科学知识外,我们不拥有其他真实的官能,因而这种知识的出发点必定是理会。这样,科学知识的最初源泉把握本原,而科学知识作为一个整体与全部事实整体发生了同样的关系。
*Topika 据《洛布古典丛书》希腊本文。
(余纪元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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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篇第一卷
【l】 本文的目的在于寻求一种探索的方法,通过它,我们就能从普遍接受所提出的任何问题来进行推理;并且,当我们自己提出论证时,不至于说出自相矛盾的话。为此,我们必须首先说明什么是推理以及它有些什么不同的种类,以便掌握辩证的推理,因为这就是我们在本文里所研究的主题。
推理是一种论证,其中有些被设定为前提,另外的判断则必然地由它们发生。当推理由以出发的前提是真实的和原初的时,或者当我们对于它们的最初知识是来自于某些原初的和真实的前提时,这种推理就是证明的。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进行的推理是辩证的推理。所谓真实的和原初的,是指那些不因其他而自身就具有可靠性的东西。不应该穷究知识第一原理的原由,因为每个第一原理都由于自身而具有可靠性。所谓普遍接受的意见,是指那些被一切人或多数人或贤哲们,即被全体或多数或其中最负盛名的贤哲们所公认的意见。从似乎是被普遍接受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的意见出发,以及似乎从是普遍接受的意见或者好像是被普遍接受的意见由发所进行的推理就是争执的,因为并非一切似乎被普遍接受的意见就真的是被普遍接受了。在所谓的被普遍接受的意见中,没有一种会像争执的论证的第一原理那样非常明显地出现在表面。因为其中谬误的性质十分明显,多数人,甚至理解力很差的人也能发现。可见,在上述的那些争执型的推理中,前者称得上是推理,其余的则是争执的推论,而不是推理,因为它似乎是推理,其实并不是。
除了所有上述的推理外,还有一些从只适于某些特殊学科的前提出发而进行的虚假推论,如像在几何学及其相关学科中出现的。这类推理与上述的种种推理似乎不同。因为画错图形的人既不是从真实的和原初的东西,也不是从普遍接受的意见出发来推理的。因为他没有依照定义;他也不根据一切人或多数人或贤哲们,亦即全体或多数或其中最负盛名的贤哲所公认的意见,而是从那些虽适于特定学科但并不真实的假定出发来进行推理。由于他不恰当地绘制半圆形,或是由于他使用不可能的方法画了若干直线,从而导致了错误的结论。
上面所说,可以视为是对推理种类的概述。一般说来,有前面讲过的一切和后面要讲的一切,关于它们的区别我们就充分地说明了。因为我们的目的不是要对每一种推理下一精确定义,而只是想对它们作粗略说明。因此,只要能够用某种方式去认识它们之中的任何一个,对我们来说就已经完全够了。
【2】 继上述之后,接下来应该说明的就是关于本文有什么作用以及有多少作用的问题。它的作用有三:关于智力训练,关于交往会谈,关于哲学知识。它对于智力训练的作用是显见的,因为有了方法,我们就能更容易地论证提出的有关问题。它对于交往会谈也有作用。因为一旦涉及多数人的意见时,我们不是以其他人,而是以他们自己的看法为依据来作出适当反应的;同时也能改变他们的说法中对我们来说似乎是不正确的某种东西。它对于哲学的知识也有用,因为假如有了从两方面探讨问题的能力,我们就容易在每个方面洞察出真理与谬误。此外,对于与每门学科相关的初始原理,它也有用。因为从适于个别学科的本原出发是不可能对它们言说什么的,既然这些本原是其他一切事物的最初根据,而且,必然要通过关于每个东西的普遍意见来讨论它们。辩证法恰好特别适于这类任务,因为它的本性就是考察,内含有通向一切探索方法的本原之路。
【3】 当我们具有了相似于修辞、医学以及诸如此类的能力时,我们就会具备完全的方法。这就意味着我们从那些可以利用的材料出发以达到其目的。因为修辞学家并不用一切方式去说服人,医生也不用一切方式去治病。只要他没有忽略任何可以利用的手段,我们就应该断言他已充分地具
【4】因此,首先应该考察我们的方法所依据的那些东西。因为如果我们把握了论证相关的那些东西、它们是什么以及依据什么,并且知道如何有效地利用它们,那么,我们就会如愿以偿地达到目的。论证所依的根据和推理涉及的主题要数目相等、性质相同,因为论证的始点是命题,推理涉及的是问题。所有命题和所有问题所表示的或是某个属,或是一特性,或是一偶性;因为种差具有类的属性,应与属处于相同序列。但是,既然在事物的特性中,有的表现本质,有的并不表现本质,那么,就可以把特性区分为上述的两个部分,把表现本质的那个部分称为定义,把剩下的部分按通常所用的术语叫做特性。根据上述,因此很明显,按现在的区分,一共出现有四个要素,即特性、定义、属和偶性。但是,千万不要误以为上述四要素中每一个自身独立的就是一个命题或问题,我们只是说任何命题或问题都要由它们构成。命题或问题在表述方式上是有区别的。因为如果把问题说成这样:“两脚行走的动物是人的定义,难道不是?”或者“动物是人的属,对吧?”那么,它们就成了命题。但是,如果反过来说:“两脚行走的动物是不是人的定义?”(或者“动物是不是人的属?”)这样,就又成了问题。其他场合也同样如此。可见,问题和命题在数量上是相等的。因为只要变换表达的方式,就能从所有的命题中构造出问题来。
【5】 现在讨论什么是定义、特性、种和偶性。定义乃是揭示事物本质的短语。之所以用短语替代语词,用某一短语替代另一短语来表述定义,是因为也可能要为某一短语所表述的东西下定义。既然所有定义都是某种短语,那么,试图仅以单个语词构成表述的人显然并没有表示出事物的定义。但是,诸如“适宜的东西是好的”这类的话也可以看作具有定义的性质,“感觉与知识相同还是不同”等也一样。因为关于定义,大多要涉及相同或相异的问题。总之,我们把一切与定义相同的具有探寻性质的表述都叫做定义。由此显见,这里表述的所有例子都具有这种性质。因为当我们能论证事物相同还是相异时,我们也就能以相同的方式对事物的定义作出表述;而当我们证明了不相同时,我们也就会推翻定义。但是,上述的逆命题却不能成立;因为仅仅表明相同还不足以构成定义。当然,只要表明它们不同,就完全能够推翻定义。
特性不表示事物的本质,只是属于事物,而且它的逆命题也能成立。例如,人的一个特性是能学习文化,如果甲是一个人,那他是能学习文化的;反过来也可以说,如果甲是能学习文化的,那他就是一个人。没有人会把可能属于其他事物的东西称为特性,例如睡眠就不是人的特性,它只是在某个时候碰巧属于人。因此,假如有人要把这些称为特性,那也不是绝对地,而是暂时地和相对地被叫做特性。“在右手上”就是暂时的特性,“两脚”则是相对的特性,例如相对于马和狗而言,它是属于人的。显然,任何可能属于他物的东西,其逆向性表述都是不成立的;因为不能必然的这样推论:如果什么东西睡着,那就是人。
种是表示在属上相区别的若干东西之本质的范畴、诸如适于回答“你面前的东西是什么”这类问题的语词,就应被称为是本质范畴。例如,有一个人在那里,当被问及你面前是什么时,就适于回答说是动物。事物的种相同还是彼此不同也是种方面的问题,因为这样的问题与种有着相同的探讨范围。如果已经讨论过动物是人的种,也同样是牛的种,那我们也就证明了它们是同种的。相反,如若我们表明某东西属于某个种,而另外的东西则不属于某个种,我们也就证明了它们不同种。
偶性是指:它不是上述那些的任何一种,即既不是定义和特性,又不是种,但是也属于事物;并且,它可能属于,也可能不属于同一的某个体,例如坐的姿势就可能属于也可能不属于同一的某物。白色也是如此;因为没有什么东西能妨碍同一个事物在此时为白,在彼时为非白。在偶性的这两个定义中,第二个更好一些。因为假如某人要想理解第一个定义,就必须首先说明什么是定义、种和特性;而第二个定义自身就能完全充分地使我们知道该词的意义是什么。也可以把事物放在一起用偶性对它们进行相互比较,因为表述它们的语词是以某种方式从偶性中得到的。例如,“美好的东西和有用的东西哪个更好”,“德性的生活与自我放纵的生活哪个更愉快”,以及其他刚好也是以这种表达方式提出比较的问题。因为在一切这样的场合中,探索的问题都是:两个陈述的语词哪一个更属偶性。从这些显而易见,没有什么能够妨碍偶性成为暂时的和相对的特性。例如,坐姿虽然是一种偶性,但是,当某人是唯一坐着的人时,它就成了特性;即使他不是唯一坐着的,相对于没坐着的人而言,坐姿仍然是一种特性。因此,没有什么能够妨碍偶性成为一种相对的和暂时的特性。但是,它决不是绝对的特性。
【6】不要忽视这一点:我们所说的有关特性、种和偶性的一切也都适于定义。因为已经表明,有些东西并不仅仅属于被定义的事物,就像特性一样;或者在定义中揭示的东西并不是种;或者在短语中陈述的东西并不属于某物,被偶性所表明的东西就可能是这样。当出现上述这些情况时,我们就可能推翻定义。因此,按照前面所说,我们列举过的所有要素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被说成是定义的。但是,并不是因此就有一种适于一切的普遍的探索方法。因为它是不易被发现的,即使能发现,也极不明显,而且不会对当下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给已经区分出来的每一类以各自特有的方法,并从适于每一情况的规则出发,那么,我们面前的探索之路就易于走通。因此,正如前面所说,我们必须作一大致的区分,把其余的问题归之于各自最特有的范围,使之能被称为定义的和类属的问题。实际上,我所说的问题差不多已如此归类了。
【7】 首先必须区分相同一词的多种含义。一般地说,“相同”大致有三种不同的含义。因为我们常从数目方面、种方面或属方面去述说“相同”的含义。当众多语词指称一个事物时,就是数目方面的相同,例如披风与斗篷。虽然有许多事物,但它们在属上并无区别,这就叫属方面的相同,譬如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一匹马与另一匹马,像这样一些属于同一个属的东西就被称为属方面的相同。同样,那些同种的东西就叫做种方面的相同,例如马和人,从同一泉源流出的水之被称为相同的水似乎与我们上述的“相同”含义有某种区别;但实际上这种情况应与因有同一个种而以某种方式称为相同的那些东西列为同一的类型,因为这一切是同出一族并且彼此类似的。一切水之所以被说成与任何其他的水在种上相同,乃是由于它们有某些相似之处,而同出一源的水与其他水的区别不在其他方面,只在于更为相似而已。因此,我们不把它与因有同一个种而以某种方式称为相同的那些东西相区别。当相同一词用于指数目上为一的事物时,可能是每个人最能接受的说法。但即便如此,它还是常常被解释为多层含义。“相同”的根本的和首先的含义被解释为词语或定义,如披风与斗篷,两脚行走的动物与人;“相同”的第二层含义被解释为特性,如能获知的动物与人,能自然地向上运动的元素与火;“相同”的第三层含义来自于偶性,如正坐着的或文雅的人与苏格拉底。所有这些含义都力图表示数目上的一。上面所言的真实性从各种称呼的变更中最可能使人理解。因为当我们要用称呼名称的方式来命令正坐着的那群人中的某位,而他恰巧又不理解我们所言的含义时,我们就得变更方式,使他从偶性方面较好地理解我们的意思,所以,我们就指称他为我们所称呼的正坐着或正谈话的那个人。显然,不论是称呼名称还是指出偶性,它们所表示的都是同一个东西。
【8】 如上所述,“相同”可以被区分为三种含义。论证须从上述种种因素出发,并通过它们和趋于它们,这是通过归纳而进行的证明。因为假如有人愿意逐一考察每个命题和问题,就会明白它们都形成于定义或特性或种或偶性。另一种证明是通过推理进行的。因为陈述主项的任何谓项与主项都必然是可换位的或不可换位的。如若可以换位,谓项就应该是定义或特性;因为如果谓项揭示了主词的本质,它就是定义;如果没有揭示本质,则是特性。因为特性之为特性,乃是由于它能与主项换位但又不揭示本质。如果谓项与主项不可以换位,它就或者是或者不是陈述主项定义的一个语词。如果它是陈述主项定义的语词,它就应是种或属差,既然定义是由种加属差构成的;如果它不是陈述主项的语词,它显然就只能是偶性,因为我们曾经说过,偶性不是定义,不是种,也不是特性,但它又是属于主项的。
【9】 接下来,我们必须区分范畴的种类,以便从中发现上述的四种述语。它们的数目是十个。即本质、数量、性质、关系、何地、何时、所处、所有、动作、承受。事物的偶性、种、特性和定义总是这些范畴之一,因为通过这些谓项所形成的任何命题都或者表示事物的本质,或者表示它的性质、数量或其他某一个范畴。从这些显而易见:揭示事物本质的人有时表示实体,有时表示性质,有时则表示其他的某一范畴。因为当有人在他面前,而他又断言在他面前的东西是一个人或一个动物时,那么,他就是说出了本质并且指明了那是实体;当在他面前的是一种白的颜色,而他又声称在他面前的是白或某种颜色时,那么,他也就说出了本质并且指明了那是性质。同样,如果在他面前的是肘的量度,而他又断言在他面前的是肘的量度,那么,他也是说出了本质并且指明了那是数量。其他情形也是如此。因为如若既断言了这些谓项的每一个自身,又指出了它所归之的属,那就是表明了本质。但是,当断言的东西归属于另一谓项时,那就没有表明本质,而是指的数量、性质或其他某一范畴。所以,论证所归依以及所出发的东西就是这些,也就是这么多。至于我们将如何发现它们以及通过什么办法充分地拥有它们,则是后面讨论的问题。
【10】现在,我们首先要规定什么是辩证的命题以及什么是辩证的问题。因为不能把一切命题,也不能把一切问题都当作是辩证的。没有一个有意识的人会提出一个无人主张的命题,或者提出一个所有人或多数人都明白的问题。因为后者无人置疑,而前者则无人接受。辩证的命题存在于一切人或多数人或贤哲们,即所有或多数或其中最负盛名的贤哲所提问题的意见中,而不是与这种意见相悖。因为如若贤哲们的意见与多数人的意见并不相悖,就会为人所接受。与普遍意见相似的看法、与那些同普遍意见相反的看法对立的命题,以及与得到认可的技艺性学科相一致的看法,都属于辩证的命题。因为如果相反的知识相同乃是公认的,那么,相反的感觉相同也似乎会是公认的;如果语法知识在数目上只有一门的看法是公认的,那么,吹奏长笛的技术只有一种的看法也会是公认的。相反,假如普遍意见认为语法知识有多门,那么,吹笛技术有多门的看法也会是公认的。因为所有这些看法都是相似的,而且是近乎同一的。同样,与那些同普遍意见相反的看法对立的命题也似乎是公认的。因为如果应为朋友做好事是公认的,那么,不应对朋友使坏也会是公认的。在这里,与普遍意见相反的看法是应对朋友使坏,而与此对立的命题就是不应对朋友使坏。同样,如果应为朋友做好事,就不应为敌人做好事。这也是与那个同普遍意见相反的看法的对立命题,因为与此相反的看法是应为敌人做好事。其他例证也是一样的。就比较而言,用相反的语词去述说相反的东西也属于一种普遍意见,例如应对朋友做好事与应对敌人使坏。因为对朋友做好事与对敌人使坏这两种说法看来是相反的,但这种观点是否具有真实性有待于我们在后面讨论相反时再说。凡技术性学科方面的意见也显然属于辩证的命题;因为人们似应接受那些对这类学科作过研究的人所持的见解。例如,有关医学中的问题应接受医生的见解,有关几何学中的问题应同意几何学家的看法,其他学科的问题也一样。
【11】一个辩证的问题就是一个探讨的题目,它或者引人选择和避免,或者引人得到真理和知识,或者它自身就能解决问题,或者有助于解决其他某个问题。并且,它涉及的问题或者是无人有意见,或者是多数人与贤哲的意见相反,或者是贤哲与多数人的意见相反,或者是这一切人中的每个人都意见各异。我们认为其中的有些问题对选择或避免有用,例如,应不应该选择快乐;有些问题仅仅是对认识本身有用,例如宇宙是否是永恒的;还有一些问题的认识对自身的目的是无用的,但却有助于解决相关的其他某问题。因为有许多东西我们并不认识它们自身,而是另有所为,即通过它们来认识其他东西。在推理方面有冲突的种种疑问也属辩证的问题(因为涉及到某物是否确实如此时,双方都有强有力的论证);还有的疑问我们是无法论证的,因为它们牵涉面广,我们很难说出为什么的理由,例如宇宙是否永恒。因为某人也可能探究这一类问题。
因此,正如上述,应对问题和命题作规定。论题乃是在哲学方面著名的人所提出的、与一般意见相反的假定。例如像安提斯塞尼所说“矛盾是不可能的”,或者如赫拉克利特提出的“一切皆运动”,或者如麦里梭宣称的“存在是一”。因为去考究一个普通人随意提出的与一般意见相反的看法是愚昧的。或者,论题乃是我们所持的与一般意见相反的关于那些观点的论证,例如像智者们断言,“并非一切存在物是生成的或永恒的”。因为一个是语法学家的有教养的人就既不是生来如此也不是永远如此的。对于这种观点,即使有人不这样认为,但还是可以由于它具有合理性而加以认可。
一个论题就是一个问题,然而,并非所有的问题都是论题,因为对于有些问题,我们完全没有什么见解。但是,一个论题显然是一个问题。因为从上述能必然推出:既然论题是由某人作出的与一般意见相反的假定,那么对于它,就或者是多数人与贤哲的看法有分歧,或者是在这两个层次的每一层次内部的人的看法彼此不同。在目前,几乎所有辩证的问题都被称为论题。至于使用什么名称,是没有区别的;因为我们这样讨论它们的目的并非想标新立异地创造术语,而是为了使我们不致忽略它们之间实际存在着的某些区别。
并不需要对所有命题和每个论题都加以探究,而只是考察那种可能会使人生疑的,但生疑的人并非该受责罚或是知觉不清,而是需要论证。因为那些怀疑是否应崇敬神祗和爱戴父母的人该受责罚,而那些怀疑雪是否为白色的人则属知觉不清。证明不要与题目靠得太近,也不要离得太远,因为太近就没有什么困难了,而太远则困难大多或超出了智力训练的范围。
【12】在分别说明了这些问题之后,我们必须区分辩证的论证有多少种。它有归纳和推理两类。推理是什么前面已经说过,归纳则是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例如,假如技术娴熟的舵工是最有能力的舵工,技术娴熟的战车驭手是最有能力的驭手,那么一般他说,技术娴熟的人就是在某一特定方面最有能力的人。比较起来,归纳更有说服力也更清楚。更容易为感觉知晓,因而能够被多数人运用,但推理在反驳自相矛盾的论证时更加有力,也更为有效。
【13】论证所关涉以及由之出发的种类,我们已作了上述区分。我们赖以进行推理的手段有四种:第一是获得命题,第二是区分每一表达的多层含义的能力,第三是发现区别,第四是研究相似性。后三者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命题,因为它们之中的每一个都可以做成一个命题。例如,“意欲选择的东西或是美好的,或是愉悦的,或是有利的”;“感觉与知识的区别在于后者消失后能够再现,而前者则不能”;“健康的东西和健康之间的关系,与强壮的东西和强壮之间的关系是相似的”。上述例子中,第一个命题由于使用多层含义的表述,第二个命题源于发现区别,第三个命题则出自研究相似性。
【14】命题的选择要以多种方式进行,与用多种方式对命题作出的区分一样。人们可以选择所有人的,或多数人的,或贤哲们的,亦即一切或多数或其中最负盛名的贤哲的意见,或选择那些与似乎为普遍意见相反的看法,也可以选择技术学科方面的意见。必须从与似乎为普遍意见相反的看法的对立命题中形成命题,正如前面所述。形成命题的另一有用方式是,不仅要从已被接受的意见中,而且也要从与之相似的看法中选择它们。例如,“相反者的感觉是相同的”(因为关于它们的知识相同),“我们是通过摄入而不是通过放出来看某种东西的”。因为在其他感觉方面也是这样。因为我们是通过纳入而不是通过放出听见某种声音;味觉也是这样,其他方面亦如此。再有,在一切场合或多数场合,似乎真实的见解也应该当作本原和已被接受的假定;因为它们已被那些没有看到它们有什么例外的人所认可。还应从写成的论证篇章中挑选,并为它们制定一览表,将其分开,置于各自不同的属之下,例如“论善”或“论生命”,并且,要从本质开始论及善的一切方面。也应注意个别人的意见,如恩培多克勒曾经说过物体的元素是四种;因为或许有人会把某个人阐述的看法当作普遍意见来接受。
大致说来,命题和问题分为三种。有些命题是伦理的,有些是自然哲学的,有些则是逻辑的。下述这种是伦理命题,例如,“如果看法不一致,一个人是否更应服从父母或法律”。逻辑的命题如,“相反者的知识相同还是相异”。自然哲学的命题如,“宇宙是否永恒”。问题也如此。通过定义来对上述的每一种命题作出阐释是不容易的,但我们必须通过归纳,去努力地认识其中的每一种命题,并借助于上述例子予以考察。
对于哲学而言,必须按照真实性的原则来处理这些命题,但是,如果仅仅为了辩证术,则只须着眼于意见。应把所有命题都放在最普遍的形式中来考察,这样,一就会成为多。例如,如果对立者的知识是相同的,那么就会有相反项的知识相同以及相关项的知识相同等命题。并且,只要划分仍是可能的,就应以同样方式再度划分它们。例如善与恶的知识,白与黑的知识,冷与热的知识。其他情况亦如此。
【15】关于命题,上面说得很充分了。关于语词的多层含义问题,不仅要处理那些不同的含义,而且要努力揭示出它们的定理。例如,我们不仅在一种意义上把公正和勇敢叫做善,在另一种意义上把强壮和健康叫做善,而且认为称前者为善是由于它们自身具有某种善的性质,称后者为善则是由于它们能产生某种善的结果,而不是由于它们自身有某种善的性质。其他情况也如此。
一个语词到底具有多层含义还是只有一层含义,可以用下述方法来考察确定。首先,考察相反者是否具有多层含义,如若有多层含义,其差别是种方面的还是用语方面的。因为在某些场合,仅从用语方面也能发现区别。例如,在形容声音时,尖锐的反义词是低沉的,但在修饰刀刃时,尖锐的反义词则是滞钝的。显然,尖锐的反义词有多层含义,尖锐的也就有多层含义。因为对应于尖锐的不同含义,它的反义词也就不同。因为尖锐的作为低沉的和滞钝的反义词时,其含义是不相同的,虽然它都是二者的反义词。再有,在形容声音时,低沉的反义词是尖锐的,但在修饰物体时,其反义词则是轻飘的。可见,既然低沉的反义词有多个,它就具有多层含义。同样,用于说明动物时,漂亮的反义词是丑陋的,但在描述房屋时,漂亮的反义词就是粗劣的。因此,漂亮的是个多义词。
有时,语词在用法上并无区别,但在种方面的含义却会立即显现出差别来。例如清和浊;因为它们既可表述声音也同样能说明颜色。在用语上它们并无区别,但在种上的含义,其差别就非常明显。因为用清去指称颜色和声音时含义是不同的。通过感觉也能明显地看到这一点,因为对于同种的东西有相同的感觉,但对于声音和颜色,我们并不是用同样的感觉去判定其明晰性,而是以目视色,用耳听音。用尖锐的和滞钝的去说明味道和物体的情形也一样;因为我们用触觉判定物之利钝,用味觉尝知味之浓淡。这里没有用语的差别,不论是语词自身还是它的反义词都如此,因为尖锐的反义词是滞钝的。
此外,如若有的语词在一种意义上有反义词,那么,在另一种意义上却绝对没有。例如快乐之于饮水方面在口渴的痛苦中有反义词,但在注视对角线与边不成比例时却没有,可见,快乐具有多种含义。再如,爱在用于心境方面时,有憎这个反义词,但在用于物体的活动方面时却没有,显然,爱也是个多义词。再有,关于中间状态,有些语词及其反义词存在着中间状态,而有些则没有;有些虽然双方都有中间状态,但却不相同。例如,清(明晰)与浊(晦暗)用指颜色时就有中间状态灰色,但用指声音就没有;即使有,那就是闷音,就像有些人所说,闷音是一种中间状态。可见,清是个多义词,浊也一样。再有,有些词具有多个中间状态的词,有些则只有一个,就像清与浊的情况,因为当它们用于颜色时,就有多个中间词,而用于声音时,就只有闷音一个。
再有,要考察矛盾的对立方面是否具有多种意义。因为如果它具有多种含义,它的对立面也将具有多种含义。例如没看见就有多种含义,一是指根本就没视力,二则指视力没起作用。如果没看见有多种含义,那么必然,看见了也就具有多种含义;因为没看见的每种含义都有某个对立面。例如,没视力的对立面是有视力,视力没起作用的对立面是视力起了作用。
再有,要考察缺乏和具有方面的情况。因为如果某一语词具有多种含义,另一语词也会如此。例如,如果有感觉具有多种含义,既指灵魂方面又指肉体方面,那么,没有感觉也将有多种含义,既指灵魂方面也指肉体方面。现在所论的语词在缺乏与具有方面的对立情况是明显的,因为不论是在灵魂方面还是在肉体方面,各种动物都自然地具有每种感觉。
再有,应考察语词自身的词尾变化情况。因为,如果“公正地”有多种含义,“公正的”也将有多种含义。因为“公正的”每种含义就是“公正地”每种含义。例如,如果“公正地”既用于判断按个人自己的看法的行为,也用于判断作为应该如此的行为,那么,“公正的”也同样有这些含义。同样,如果“健康的”具有多层含义,那么“健康地”也将具有多种含义。例如,如果“健康的”既说明能产生健康的东西,也称谓能维持健康的东西,还意指能表示健康的东西,那么,“健康地”也将有能产生地、能维持地、能表示地这样三种含义。其他情况也一样。总之,当语词本身具有多层含义时,从它衍生出来的词尾变化形式也将有多种含义;反之,如果它的词尾变化形式有多种含义,它自身也就有多种含义。
还要考察用语词表示的谓项的属,看它们是否在一切方面都相同。因为如果不相同,这个语词就显然是多义的。例如,善在食物中指产生快乐,在医药中指产生健康,用于灵魂方面指具有诸如节制的、勇敢的或公正的品质,用于表示人也一样。有时它也形容在某个时间内发生的事,譬如说发生于适当时候的善,因为发生在适当时候的事情叫做善。它也经常被用于数量,如指谓适量的东西,因为适量也称为善。可见,善是个多义词。清(明晰)也是如此,它用于物体时,指颜色;而用于声音时,指易于听见。尖锐的也类似于此。因为它在一切方面的含义并非相同。因为用于声音时,尖锐的指一种快速的音调,正如那些研究和谐的音乐理论家们所说;尖锐的角指一种小于直角的角,而尖锐的刀则指有着一个尖角的刀。
也要考察用相同语词称谓的事物的种,看它们是否不同以及在作二级划分时是否相互区别。例如, onos(驴子)一词既指动物又指机器。但它们的名称所表示的定理是不同的,因为一个被说成是某种性质的动物,另一个则是某种性质的机器。但是,如若种是二级划分的,它们的定理就不必然有区别了。例如,动物是渡鸟的种,鸟也是渡鸟的种。因此,当我们说渡鸟是鸟时,我们也说渡鸟是某种动物,因为鸟与动物两者都表述渡鸟的种。当我们把渡鸟称为飞翔的两足动物时,与我们叫它是一种鸟是一样的。所以,两个种都能表示渡鸟,并且这也是它们的定理。但是,不对种作二级划分时,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当我们称某物为机器时,就不能叫动物;反过来,当叫动物时,也就不能称机器。
不仅要考察语词的种在没作二级划分时是否相异,也要考察它的反义词方面的情况。因为如果它的反义词具有多种含义,那么显然,这个语词本身也有多种含义。
了解来自语词的复合使用而出现的定义方面的情况也是有用的,例如明亮的物体和清晰的(白色的)声音的定义。因为当特有的东西被抽掉时,剩下的也就应该是相同的定理了。但这并不发生在多义词方面,譬如刚才所说的种种情况。因为前者是具有如此这般颜色的物体,后者则是容易听到的声音。因此,即使把物体和声音抽掉,在每句话中所余的东西也并不相同。但是,假如“白色的”一词在每种情况下含义是相同的,所余的东西就应该一样。
在实际的论证中,常有由于不经心而使多义词进入的情况,因此,也应考虑论证。例如,若有人把表示健康的东西与产生健康的东西宠统他说成是与健康密切相关的,那么,我们就不要停留于此,而要考察他所说的密切相关在每种场合指的是什么;例如,后者是否指具有适量的因素产生健康,而前者是否指具有一定的性质表示某种健康的状态。
此外,也要了解这些语词是否不能与“更……”或“同样”作比较。例如,明晰的(白色的)声音和白色的外衣,辛辣的(尖锐的)气味与尖锐的声音。因为它们不能被说成是同样的白色或尖锐,也不能说一个比另一个更白或更尖锐。因此,白色的和尖锐的是多义词。因为所有同义词都可作比较;因为它们或者同时被使用,或者使用于一个比另一个更大些的场合。
即使不作二级划分在种上也不相同的种差,在属上也是各异的。例如动物与知识就是如此(因为它们的种差也不同),所以,有必要考察即使不作二级划分用相同语词表述的含义是否在种上各异。例如,尖锐的既说明声音也说明物体。因为用“尖锐的”而把一种声音与另一种声音区别开来,同样,也因为用“尖锐的”而把一种物体与另一种物体区别开来。可见,尖锐的是个多义词;因为它是不作二级划分也不相同的种的差别。
再有,要了解用相同语词表述的东西本身是否有不同的种差,例如,在物体方面与在曲调之中的颜色的含义。因为物体方面的颜色的种差是视觉的渗透性和压迫感,而曲调中的颜色并无这样的种差,可见,颜色是一个多义词,因为相同的东西会有相同的种差。
再有,既然属不是属差,就应考察同一语词的多个含义中是否有一个为属,另一个为属差的情况。例如,白色的(明晰的)用以修饰物体是颜色的属,而用以说明声音则是属差。因为一种声音是凭着“明晰的”而与另一种声音相区别。
【16】可见,有关语词的多种含义问题,要通过上述这些以及类似的其他方法来考察;相关东西之间的相互差别则在同一个种中进行考察。例如公正与勇敢、智慧和节制的区别是什么(因为它们全都源出于同一个种);也可以用这种方法考察一类同另一类的区别,只要它们相差不是太远,例如感觉与知识的差别是什么。因为如若相差太远,它们之间的区别就相当明显了。
【17】也要考察不同种的事物之间的类似情况。假设甲与乙相关,那么丙与丁相关。例如,假定知识与知识的对象相关,那么感觉就与感觉的对象相关。并且,假设甲在乙中,则丙在丁中,例如,假定视觉在眼睛中,那么理智在灵魂中;假定浪静在海中,则风平在空中。尤其应该注意的是那些相距很远的东西;因为在剩下的其他场合中,我们能更容易地看到那些相似之处。也应考察处于同一种中的东西,看它们全体是否具有某种相同的属性,例如是否有为人、马和狗所共具的属性;因为正是由于拥有某种相同的属性,它们才是类似的。
【18】就语词的多种含义作出考察,对于弄清词义(因为某人如若弄清了所用语词的多种含义,就会更能知晓他所主张的到底是什么),对于保证推理依据事实自身,而不只是相关于所用的那些语词,都是有用的。因为如果没弄清楚语词的多种含义,就可能出现回答者与提问者在思想中所指并非同一含义的情况。相反,如若明确了所用语词的多种含义,而回答者也明白了是什么意思,那么,假如提问者所做的论证不是针对于此,就会显得荒唐。它也有助于我们不致迷茫和误人歧途。因为知道了语词的多种含义,就不仅能使我们自己摆脱了谬误,而且假如提问者所做的论证不是针对于此,我们也能看出来;再有,当我们在提问时,如若回答者碰巧不知道所用语词的多种含义,我们也能把他引入谬误。当然,这种方法并非在一切场合都能奏效,而只限于在语词的多种含义中一些为真另一些为假时。但是,这种方式并不属于辩证法。因此,任何辩证法者都应提防这种玩弄语词游戏的论辩方式,除非实在是没有其他方式来讨论这种问题。
发现事物的差别不仅对于我们有关相同和相异的推理有用,而且对于认识每一事物的本质也有用。它在有关相同和相异的推理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当我们发现了所议论题的某种差别时,我们也就表明了它们不是相同的。它之所以对于认识事物的本质有用,是因为我们常常通过每一事物所特有的种差去分离出每个事物的本质所特有的定理。
考察相似性对于归纳论证,对于假设性推理以及对于定义的作出都有用处。它之所以对归纳论证有用,是因为我们认为,只有通过对若干相似的个别情况的归纳,才能得到一般性的结论;因为如果不知道相似之处,就不容易做到这一点。它之所以对假设性推理有用,是因为一般的意见都认为,当相似物中的某一个东西具有真实性时,其余的也如此。所以,假若我们有着讨论某一个相似物的题材,那么,按前面所说,我们就会同意;假若其他的那些相似物有什么真实性,当下正在讨论的这一个也同样具有真实性。当证明了前者时,我们也就会依据假设表明了当下正在讨论的这一个。因为按照假定,只要其余的相似物有什么性质,当下正在讨论的这个也同样如此。因为我们已经作出了证明。它之所以对定义的作出有用,乃是因为当我们能看出每一个别事物中是什么东西相同时,我们就会毫不迟疑地把要下定义的当下正在讨论的那个东西放进它所应该的种里去。因为在那些共同的谓项中,最明显地处于本质之中的那个谓项就应该是种。即使在有很大差别的东西中,考察相似性对于定义也同样有用处。例如,海中的浪静与空中的风平是相同的(因为每种状态都是静止);线段上的点和数目中的一也是相同的,因为每种情况都是本原。因此,如果把一切事物都共有的东西归之于种,我们认为,定义就不会不合适。那些下定义的人经常都是这样做的。因为他们断言一是数目的本原,点是线段的本原。因此很显然,他们是把两者共同的东西设定为种。
可见,推理所赖以进行的方式就是这些。上述的种种方式对于下面要讲到的方法是有用的。
(徐开来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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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篇第二卷
【1】有些问题是全称的,有些则是特称的。例如,“一切快乐都是善”与“没有什么快乐是善”就属全称,而像“有的快乐是善的”与“有的快乐不是善”则是特称。一般说来,立论与驳论的方法对这两类问题都是共同的。因为当我们证明了什么属于一切时,也就证明了它属于其中的某个。同样,如若我们证明了什么不属于某个,也就证明了它不属于一切。我们首先来一般他说说驳论的方法,因为这样的方法无论对于全称还是特称的问题都是共同的,也因为主张这种观点的人更愿维护这种属性而不是否认它,而另一些论辩者则想推翻它。要对一个源于偶性的特定名称换位是最为困难的事,因为偶性方面的东西只可能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也因为换位必然以定义、特性和种为依据。例如,如果“两足行走的动物是甲的某种属性”,那么,换位为“甲是两足行走的动物”就是真实的说法。以属为依据的称谓也同样。因为如果“动物是甲的某种属性”,那么,“甲就是一种动物”。特性方面的情形亦如此。因为如果“有教养是甲的一个属性”,那么,“甲就是有教养的”。因为上述这些情形不可能是部分地属于或不属于,而是完全地属于或不属于。但是,在偶性方面,就没有什么东西妨碍部分属于的情况了,例如白色或公正。所以,证明了“白色或公正是甲的一种属性”对于证明“甲是白色的或公正的”并不充分;因为能用“甲只是部分的白或部分的公正”去反驳;因此,在偶性方面,换位不是必然的。
也应弄清出现在问题中的错误,它们有两种:或误用或违背约定俗成的语言所致。因为当那些误用语言的人把本不具有某属性的东西说成具有该属性时,就会出现错误。另一些人则用并不属于有些东西的名称来称呼它们,如把东方的阔叶树称为人;这些人就是违背了名称的约定俗成的含义。
【2】 一种方法是考察你的论辩对手是否把某种以其他方式属于的东西说成是偶性的东西。这种错误在种方面最容易出现,例如,如若某人说白色只偶然地是颜色。因为事实上,白色并不是颜色的偶性,相反,颜色乃是白色的种。作出这种陈述的人可能是把特性当成偶性来定义了,例如把公正视为偶然的一种德性。但更多的却不是这样定义,而是明显地把种说成偶性,例如,如果某人说“白色是染上了颜色的”或“散步是在运动”。因为一个源于种的谓项不能以派生的形式被用于说明它的属,而是一切同名的种都陈述它们的属;因为属得到它们的种的名称和定理。所以,说“白色是染上了颜色的”人没把颜色视为种,而且,既然用颜色的派生语词来陈述,他也就没有把颜色视为特性或定义。因为一物的定义和特性决不会属于任何其他事物,而“染上了颜色的”却为许多其他东西所具有,如木、石、人或马都有颜色。因此很明显,他们是把“染上了颜色”当作了偶性。
另一种方法是考察被某人所断言的东西属于一切或者不属于任何一个,这种考察要依据属而不是在无限数目中进行。因为这种考察更多地是方法性的,只需较少的步骤。考察应该从原初的东西开始,一步步进展,直到不可分割的东西。例如,如果有人说过对立的知识是相同的,那就应该考察这种知识是关系中对立的相同、相反者的相同、以缺乏与具有为依据的谓项的相同还是以矛盾为依据的谓项的相同。假如从这些方面考察还不清楚,这种区分就还要再进行下去,直到不可分时为止。例如,直到你弄清公正与不公正、倍与半、盲与明、存在与不存在等对立的知识是否相同时为止。因为如若有某个例证表明这种知识不相同,我们就能驳论倒那个问题。如若谓项不属于相同也一样。这种方法对于驳论和立论均可转换使用,因为如若在进行区分之后,谓项似乎仍然适于一切方面或多数方面,就应要求对方承认它的普遍性,或者举出反例,说明它不适于什么场合;如若他根本没做这些事情而又不予承认,就显得荒唐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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